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2024-06-28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共8篇)(共8篇)

1.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篇一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法律规则

[摘要]当前,在整治社会经济秩序及规范市场中,行政管理只应弱化,而行之有效者在于必须强化法律手段。为此,应该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经济行政立法,加强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使我国尽快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这是解决目前我国经济秩序混乱的根本途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经济欺诈现象较为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獗;假冒伪劣商品愈演愈烈,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许多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依然存在,并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当前,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可以有两种手段供我们选择,一种方式是强化行政管理、扩大行政权限、加强行政处罚;另一种方式是强化法律规范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前一种是行政手段,后一种则是法律手段。我认为,当前单纯依靠强化行政手段来治理混乱秩序并不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尽管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仍处于从集中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政府虽然在很多方面采取了各种简政放权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权限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比,仍然过大。例如,政府各种名目繁多的审批和处罚、对交易自由和财产自由所设定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必要的自由,也障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行政权力不是应当强化,而是应当逐渐弱化,这一点已经形成了社会的共识。而强化行政权力,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自主自愿,而且与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另外,强化行政权力,不能从制度完善上来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有可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短期内或许能够见效,但从长期来看,难以产生应有的效应。

我认为,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必须要强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强化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尽快地使我国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当前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将规范市场与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结合起来,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只有加强法治,强化法律的规范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资源也是不断流动的。因此,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这些必须要靠法律来维持正常的秩序。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可以通过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和干预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被证明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在一个开放的、自由平等主体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必须要靠法律来规范,而其产生的纠纷也必须主要应当靠最终解决争议的机构――人民法院来解决,这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形成秩序。第二,从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来看,尽管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变动的负作用,需要靠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来解决,但相当多的问题仍然是法治不健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假冒伪劣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根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和处罚不力造成的。第三,通过法律手段来整治秩序,这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体系,解决市场混乱的问题,真正使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

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市场,建立市场法治秩序,需要加快立法的步伐,这是解决市场混乱的根本途径。

一、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

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民事法律已经超过40多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证法、保险法、票据法等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系统的民法典,因此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仍然缺乏。所以,应尽快颁布民法典,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所呼吁和企盼。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实为一大缺憾。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民法典制订的必要性并不仅仅在于法律工作者的热烈企盼,而主要在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订,正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全面地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通过制订民法典,还能够弘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等理性的精神,这些都是建立法制社会所必须的。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制订颁行,市场经济中的合同活动的规则由以前纷繁、复杂、冲突与落后的状态走向统一、和谐与完善。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法典制订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合同法》制订以后,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订步伐呢?考虑到我国民法典不太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编撰方法,而只能采用分段制订最后通过汇编整理修订的方式来完成,因此,当前需要尽快制订物权法。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的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

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可能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

要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这对于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需立法规制。尤其是原有的破产法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规定破产,既缺乏完善的破产程序的规定,也对重组等制度缺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我认为,当前完善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实践来看,假破产和利用破产逃债的问题相当突出(例如,在欠了巨额债务以后,本来有资产清偿债务,却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并迅速将资产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之中,最后因为宣告破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甚至个别地方的政府机关也默许这种假破产的行为。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大量债务后,仍然通过关联交易等方法转移财产,还有一些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隐匿资产、逃避债务,或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有关财务报告,这些行为都损害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可见,破产制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交易的安全,也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信用经济的基础。所以,完善破产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非常重要。

二、完善经济行政立法

经济行政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经济行政法就是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目前,我国颂布了许多经济行政立法,在实践中也起到了应有的效果。但有一些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许多经济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一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出多门,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任意解释的余地很大,执法的标准尺度也极不统一,甚至有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做到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这些都表明我们的立法质量需要尽快得到提高。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国的法律必须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凡可能影响商业环境贸易条件的规定及措施均要求公布,法律不能与公认的公平贸易条件相抵触。按照这一标准,我们现有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

完善经济行政立法,需要我们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制定一些市场经济真正需要的法律。为此,一方面,在立法中应当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促使政府机关进一步转化职能。政府机关应当加快机构改革的步伐,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部门的职责应当放在加强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之上,应当建立以“监督、约束、扶持服务”为宗旨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模式。对完全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内容,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干预和行政权的介入,以充分尊重企业独立自主和合同自由的权利。必须坚决制止政府部门从事经商和赢利活动,这既有利于保障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自主权利,也有利于从制度上消除腐败的根源。另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依法行政,必须强调职权法定。对人民来说,法无禁言即为自由,但是对行政机关来说,法律没有明确的授权,就不得享有并行使法律没有规定的职权。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仍然很不健全,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仍然不够。如果对法律未规定的权力,就认为当然属于政府享有,就会造成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损害公民、法人的权利。例如,在实践中,个别部门和基层政府乱立收费项目,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自己创设罚款、摊派权,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权益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受到这种观点的影响。职权法定,不仅限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在职责确定以后,政府机关必须履行职责,否则就是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减少法规、规章中过多的有关审批的规定,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社会已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但政府的干涉仍然过多,用行政手段办一切事情的观念还没有根本消除,尤其表现在行政审批项目过多,不仅对市场准入形成了极大的限制,而且也往往形成腐败的根源。某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寻租”,牟取非法利益,加剧了市场的混乱。一些当事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获取审批,也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例如,就证券市场来说,由于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审批机关拥有决定性的权力,审批过程未能完全把住质量关,而且由于市场中信用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上市公司质量不高,虚假尸包装上市“的现象相当严重。因此,在有关经济行政立法中,必须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审批制度,促使行政权力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利益分开。即使是政府必须审批的事项,也必须在程度上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对凡是通过社会中介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必要都通过行政审批来解决。

我认为,在当前的经济行政立法方面,应当加强如下立法:

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市场经济并不是自发的无序的,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任何国家都要颁布一些经济立法,以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计划体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而新的市场法治秩序尚没有完全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更显得必要。我国刚刚制定了十五规划,其中许多内容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例如,有关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启动市场和扩大内需的方针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

制定反垄断法。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人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生产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目前,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在于垄断现象较为严重。垄断不仅破坏了正当、公平的竞争,也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例如,民航‘禁折“、铁路涨价、电信资费频遭质询、公用企业服务低下,地区封锁仍在分割市场。供水、供电、供气、邮电等公用事业利用其特殊地位,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经营的商品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都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为此需要制定反垄断法以保护公平的交易和正当的竞争,限制和反对各种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及垄断现象,促进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建立。当然,也要进一步加快体制的改革,从体制上为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例如,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对适合于竞争的行业、产品,原则上国有经济要逐步推出;对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如邮电、铁路等要改变独家经营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多个企业经营,形成国家垄断下多家企业竞争的局面;对具有行政性职能的公司要尽快取消其行政职能,实施商业化、企业化管理。

> 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规范市场,保护正当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新旧体制的转换,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例如,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专门以制造和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为职业的经营者,其本身并未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该包装装潢;仿冒商品名称、包装或装潢以外的商业标志等商品或服务表征,以引起市场混淆。[1](p2)再如,个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于一定的经济利益,利用他们管理市场的权力,对市场经营活动施加不公平和不适当的影响,这也是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2](p149)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且没有任何兜底条款,对每一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限,这就造成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有关行政部门也难以对其进行管理。这就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

三、加强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也有必要搞好行政管理和行政监控,但首先应当强调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由于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的部门,也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因此,市场交易秩序能否得到整治,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在我国,当前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的关键是要加强依法行政,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就能起到良好的执法效应,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如果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其危害后果比普通公民的一般违法行为要严重得多。从实践来看,比较严重的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随意执法。某些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在执法中对本部门和个人有利的,争相管理,争相处罚,对执法中无利可图的,则互相推诿、尽量躲避,以致于造成经济领域中的某些违法行为无人管理、无人过问的现象,甚至在执法中出现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利等现象,从而加剧了秩序的混乱。加强依法行政,首先要明确职权,也就是要解决由谁来管的问题。每一个机关都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要从根本上解决那种职责不清、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

在立法中,从保证政府实施有效的监管、保证政令的畅通出发,应当赋予政府享有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处罚权力,但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处罚权限必须适当,尤其是在法律上应当明确一套公正的程序,并应建立对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从而矫正违法和规避法律的现象,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当前,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应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也称为行政系统的自我制约机制方面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二是加强司法的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八类事项,这些事项主要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对涉及公民、组织的其他权利的事项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未加以规定,而其他法律法规很少有这种规定,这就需要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此外,也要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活动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

加强依法行政还必须注意行政权行使的科学化、合理化。在立法中首先要把握好政府干预的适当和适度,政府不能包揽一切、对经济进行过度的干预。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与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市场仍不成熟,各项规则和制度皆不健全。在此情况下,强化政府机构的公共执法固然必要,但完全依赖于政府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因为,首先,政府获取的信息不可能是完全充分的,而是非常受限制的,它不可能对各种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明察秋毫、了如指掌。其次,即使政府具有完全充分的获取捕捉违法行为的能力,但其用于监管的资源(人财物)仍是有限的,政府并没有足够的能力监控一切。因此,一方面,可以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利用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民事责任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形成一种利益机制,可以鼓励广大投资者诉请赔偿,积极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揭露市场中的各种欺诈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众多投资者形成的对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力量是巨大的,这种作用一旦被发挥出来,也是任何政府执法部门无法比拟的。从执法效果上来说,广大投资者的监督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它不仅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社会力量,甚至可以起到即时监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管理市场、规范市场方面的作用。对许多行业来说,从业者加入该行业以后,应当严格遵守行业制定的规则,对违规者由行业给予制裁,而不应都由政府加以处罚,政府不应当过多包揽应由行业自律的事务。目前,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角色错位和行政化比较严重,有的已经实际上变为了政府机构,甚至履行政府的审批职能和其他行政管理职能。不少中介组织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顾职业道德,不讲商业信用,受不当利益驱使,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欺骗公众;某些中介组织利用其在资产评估、验资、登记等方面的权力,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所以,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本身也要加强整顿和监管,真正使其能够发挥协助政府监管市场觑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迫切的社会需求,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完善,迄今为止我国仍然缺乏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未能有一个全国性的立法,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由于各地法规极不统一,做法也各不一样,从而使社会保障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而且各个地方性的规定极为散乱,彼此之间不协调,无法形成体系。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使得企事业单位在交纳保险金义务的履行方面,很难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也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保障其履行。从目前来看,社会保险金不能及时足额交纳,企业拖欠现象极为严重,老百姓的救命钱不能到位,征缴力度严重不够,这确实与我国目前缺乏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密切相关。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笼统的称谓,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医疗卫生、伤残扶助、优抚安置等多项制度,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许多政府主管部门。尤其是社会保障法也不是一个自成体系的部门法,其内容分别归属于多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因此也不可能制订一部体系完整且富有逻辑性的有关社会保障的

法律。加之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庞杂,牵扯太多,如果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的话,必然是杂乱无章的。我认为,当务之急是需要先制订一部《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指规范因社会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禀承积少成多、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险精神,在劳动者遇到生育、伤害、疾病、残废、老年、死亡等事项时,依规支付保险金。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理由在于:一方面,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居于核心地位。尤其因为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因此可以制定单独的一部法律。另一方面,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现在迫切需要解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关投放社会保险金的问题及通过法律解决保险金的征缴,使老百姓的救命钱真正落实。此外,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法律,在发生纠纷后司法难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真正解决纠纷。此外,要解决好各个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套和衔接问题。解决好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不仅需要制定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还要解决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如我国刑法至今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处罚。而现实中,拿老百姓的救命钱吃喝玩乐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法无明定不为罪,上述应受严厉制裁的行为无法受控,因此,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订相关的补充规定加以完善。再如,将社会保障基金费改为税,企业将这笔支出列入成本,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这就要税法予以配套。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篇二

一、市场经济秩序

所谓秩序, 是指一定规范下的社会运行状况, 而规范是由一定法规及社会伦理道德构成的, 用以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或标准。市场经济秩序就是为保证社会经济系统顺畅运行, 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社会共同约定, 即一种上升为法律、法规的经济制度安排。因而, 市场经济秩序如何, 取决于制度安排是否完善、合理即是否“有法可依, 有法能依”;取决于诸如政府、企业、个体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是否“有法不依”;取决于执法者是否“违法必究, 执法必严”。市场经济秩序是一个系统性概念, 具体由其各子系统, 如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秩序、财税及金融市场秩序、商品和要素市场秩序、社会信用秩序、投融资秩序以及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体经济行为秩序等众多方面表现出来。

市场经济秩序包含多方面的规范, 这些规范及其运行状况的有机构成, 就形成了较完整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行为秩序、市场结构秩序、市场退出秩序、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商品销售秩序、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交换关系秩序、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秩序等。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作用有五点:一是对经济利益关系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法规的实施状况, 而市场法规是为了有效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行为, 达到规范和调整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关系, 使市场有序运行的目的。因此, 市场经济秩序的实质, 就是以规范经济利益关系为手段, 促进市场有序运行为目的。二是对良好法律环境的规范。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竞争、等价交换, 只有通过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和行政执法才能使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才能得到合理、稳定的规范。良好的市场经济秩为各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动创造共同平等的法律环境。三是对不可控因素的调控。市场经济运行是动态变化的, 其发展状态常常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商品供求、合同的履行、价格的波动、消费者权益实现、经济利益关系等, 都是影响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对这些因素的控制有效与否, 是维持经济持续、协调、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四是对维护政治稳定的作用。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是往往紧密相关, 经济发展是政治稳定的重要基础。因此, 欲求政治环境的稳定, 必须首先求得经济的安定和发展。五是反映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宏观经济管理是:总量控制, 经济协调发展, 管而不死。微观经济管理是:个量发展, 活而有序。对经济运行的有效管理, 必须将这两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 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正反映了这种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的有机结合。

二、市场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 中国不断加强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 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

(一) 民事法律制度

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中国把财产权的确认、变更、行使、流转、消灭和保护规则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法律, 建立健全了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 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共存、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二) 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中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确认其合法地位。《企业破产法》建立了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破产制度。中国还建立了法律、财务、信息咨询等大批市场服务组织, 完善了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三) 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 促进了垄断行业的改革, 加强了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建立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

(四) 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特点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 对相关领域进行宏观调控依法作出规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建设, 有效地发挥了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 提高了宏观调控水平。

(五)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通过制定《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国采取了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 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机制。

(六) 对外经贸合作的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对外贸易法》等一系列法律, 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提供了多种组织形式或模式, 充分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和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

3.经济危机与国际经济秩序的演变 篇三

关于国际经济秩序的研究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范式,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从结构主义出发,认为世界经济是统一的整体,“包含着一个占支配的中心,一个处于依附地位的外围和处于‘中心’、‘边缘’之间的‘半边缘’地带,形成一个‘中心-外围’的经济结构”①Raúl Prebisch,“Commercial Policy in the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May 1959,Vol.XLIX,pp.251;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一卷)(尤来寅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63—467页。,指出国际经济秩序内在的不平等性,是外围或边缘国家贫穷落后的根源;而现实主义者则以“权力结构”为基础,论述了“霸权对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②查尔斯·金德尔伯格:《1929—1939年世界经济萧条》(宋承先、洪文达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347—359页。,以及权力更迭带来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但二者均忽视了国际经济秩序具有的政治、经济的双重属性,以及在市场和国家(权力)双重力量推动下的演变逻辑,无法还原国际经济秩序演变历史的全貌。本文意在突破现有研究的局限,以国家和市场双重动力为视角,以体系性经济(金融)危机为平台,分析研究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问题。

国际经济秩序的分析框架

奥古斯丁指出,秩序是“不同的组成部分处于自已的最佳位置,共同构成一个很好的布局”③Augustine:“The City of God,bx xix.ch,VII,”Everyman's Library,1950,P249.转引自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张小明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赫德利·布尔在此基础上,对秩序的概念进一步引申,认为秩序是“导致某种特定结果的格局,一种旨在实现特定目标或价值的社会生活安排,是相对于特定目标和价值而存在的社会现象,国际秩序指的是目际行为的格局或布局,是一种国家间秩序,它追求国家社会基本、主要或普遍的目标,如维持国家体系和国家社会本身的存在,维护国家的独立或主权,维护国际和平等”。门洪华依据前人既有的研究,指出“国际秩序是大国之间权力分配、利益分配和观念分配的结果;国际秩序之争,实质上是权力、利益之争,又主要表现为观念之争、国际机制之争”。

在借鉴现有学者对秩序和国际秩序的理解和界定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国际经济秩序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格局或布局,是基于国际经济力量结构和经济观念结构,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经济关系和各种经济制度的总和。其基本目标是国际经济体系本身的生存和延续,维护国际经济社会的稳定、自由和开放;基本功能是使世界经济——作为有内在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进行有规律的运行和发展。

根据对国际经济秩序及其运行逻辑的既有理解,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建构国际经济秩序的分析框架。第一,国际经济秩序是某一时期主要经济行为体基于经济实力造就的格局,建立在各经济行为体尤其是主要经济行为体力量对比的基础之上,是经济实力分配的结果。第二,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在国际经济观念分配的基础之上,一定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否稳定,往往取决于主要经济行为体在核心经济观念上是否能达成一致,保持默契或必要的妥协,当前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主导思想和发展模式上。第三,国际经济秩序指的是国际社会中的经济行为体按照某种既定的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来处理彼此关系,反映了国际经济运行机制和整体态势。总之,国际经济秩序是国际社会中主要经济行为体实力分配、观念分配的结果,外在表现为全球性国际经济制度、机制的创立和运行。其演变过程也主要体现为国际经济力量的重新分配;国际经济制度、机制的调整与变革;国际经济主导思想、发展模式的更替和完善等三个方面。

在演变形式上,国际经济秩序主要表现为内在调整和外在变革,二者互为依存,相互调和,共同构成了秩序演变的历史过程。在国家和市场力量的作用下,国际经济秩序赖以建立的经济实力结构和经济观念结构存在失衡和调整的潜在危险,为恢复均衡、维持延续,国际经济秩序首先发挥内在调整的功能:受到挑战的霸权国会通过需求增加资源以保持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地位和承担的义务,或减少承担的义务和相应的成本,以满足新兴国家的要求,但以最终不致危害其国际地位为底线;国际经济观念(经济主导思想),在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力量冲击下,其首先表现为系统的内部改良和完善,对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部分进行调整、革新,以维持国际经济观念(经济主导思想)的延续和保存。一旦这种调整无法满足新兴国家的要求和新的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时,将导致国际经济秩序与权力结构和经济形态的断裂,进而导致体系性危机事件(战争、经济或金融危机)的发生,在体系性危机事件的冲击下,国际经济秩序将发生剧烈调整或外在变革。因此,秩序的相对稳定性主要是由该秩序对国家和市场的需求能够调整到什么程度的能力决定的。

经济危机冲击下国际权力结构的演变

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在国际权力结构的基础之上,反映了体系中主导大国的利益和诉求,其演变的动力源自于体系性大国之间经济实力的不平衡增长,是国际权力结构变化的结果。罗伯特·吉尔平指出:“秩序变革的前提,存在于现存经济制度与那些在该经济制度变革中受益最大的行为体之间的权力再分配之间的断层处。”体系性经济(金融)危机则是推进国际经济秩序变革的常用且有效工具。危机过后,国际主要力量经过重组,权力分配发生变化,建立在原有权力结构基础之上的国际经济秩序在危机中被破坏或摧毁,体现新的国际权力结构的国际经济秩序在大国的博弈中得以建立。

一方面经济危机使权力分配与国际经济秩序之间失衡的状况更加凸显。“国际权力结构的变化源自于国家间权力的不平衡增长,当霸权国达到其扩张的极限时,就很难维持自身地位和遏制最终的衰退。它开始在农业或工业能力方面碰到边际收益递减,内部与外部的变化增加了消费、防务和生产的成本,开始经历严重的财政危机。社会的经济、技术和组织技能的扩散削弱了它对其他社会,尤其是那些处于体系外围的社会的竞争优势。新兴国家享受着较低的成本,不断上升的资源收益,以及后发优势。最后,体系中衰落国家和新兴国家的不平衡增长率导致了决定性权力再分配以及该体系的不平衡。”如果这种权力分配失衡的状况无法在体系内调整解决,其将通过更激烈的方式,如霸权战争、体系性经济金融危机的方式促使国际经济秩序发生变革。二战之前,这种秩序的变革通常经过霸权战争的形式完成,而在现代社会,体系性经济金融危机部分取代了霸权战争的功能,对经济秩序的权力结构基础产生冲击,破坏或摧毁旧有的国际经济秩序,促其调整、完善或变革。随着经济金融危机的不断发展恶化,衰落的体系性大国往往力不从心,无力为消除经济危机,促进全球经济复苏提供有力的支撑,不得不寻求与新兴国家合作,共同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挑战。而新兴国家随着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的不断增长,在国际经济中的影响力日益扩大,其不断增加的经济积累和日益扩大的经济规模,为应对经济危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手段,也希望以应对经济危机为契机,加强与体系主导国家的合作,提升本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发言权、投票权,甚至规则的制订权。

另一方面,经济危机加剧了国家权力的不平衡分配,对已有的权力结构形成巨大冲击。经济危机与战争类似,对世界经济具有巨大的破坏作用,但这种破坏对各国造成的损失是不均衡的。经济金融危机的发源国或中心国遭受危机破坏的程度更为严重,为调整国内经济政策、刺激经济复苏所需付出的代价更高,经济力量相对于其他国家处于急剧下降之中,在新的权力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而经济金融危机的外围国家,因远离危机中心,受到危机的影响较小,具有应对经济危机、刺激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通过国内经济政策调整能够尽快摆脱经济危机的影响,实现经济复苏。因此,在经济危机这种“大浪淘沙”式的拣选中,一部分国家在体系性经济危机中受到沉重打击,国际实力、地位处于相对下降之中,而另一部分国家因受危机的影响较小,国内经济得以平稳复苏和增长,实力地位相对提升。危机过后,国家权力的不平衡增长导致了国际权力结构的急剧调整和变化。通过对近代经济史的考察,体系性经济金融危机的发源国和中心国往往是体系性大国。只有体系性大国才具有影响世界经济发展的经济规模和实力,其诱发的经济金融危机才具有全球性,同时,受到危机的影响也相对沉重,实力地位快速削弱。因此,危机往往导致国际权力结构朝着均衡化、有利于新兴国家的方向发展。

20世纪70—80年代由美元危机引发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导致资本主义的世界经济实力对比更为分散,形成美、欧、日三足鼎立的格局,结束了美国一国主导国际经济运行的时代,建立了主导世界经济、政治、安全事务的七国集团;削弱了美元的霸权地位,建立了牙买加国际货币体系,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2008年爆发的世界金融危机进一步凸显了国际经济实力分配与国际经济秩序之间的失衡,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实力相对削弱,无力单独承担应对金融危机、恢复经济增长的重任,力邀新兴经济体共同参与世界经济信心的重建,二者在二十国集团框架内加强合作,有效遏制了金融危机不断恶化的局面。二十国集团也正式取代八国集团,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主要合作平台;新兴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中的投票权和发言权也得到大幅提升。标志着新兴经济体的国际地位进一步提高,成为与西方发达国家平起平坐的经济合作伙伴。

经济危机冲击下国际经济制度、机制的调整与演变

二战后,为避免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各国货币竞相贬值、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经济动荡不安的景象重演,美国主导建立了以“布雷顿森林体系”①此处所指“布雷顿森林体系”,包含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各项协定和《关贸总协定》及1995年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战后国际经济秩序。依据布雷顿森林体系,“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国家货币与美元挂钩,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②“布雷顿森林体系”,《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08174.htm?fromId=64890.,建立了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贸易机构和现代国际金融货币、贸易投资管理所必需的各项制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银行(WBG)成为国际经济体制中最重要的三大支柱。从而形成了以贸易自由化、资本自由化和外汇自由化为核心的多边经济制度,实现了美国经济霸权的建立。

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有助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了战后的经济复苏和发展。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欧、美、日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实力对比不断变化,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内在的矛盾和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成为调整和变革的对象。20世纪60—70年代,随着西欧、日本等国的崛起,美国的经济实力相对削弱,美元受到挤兑黄金的冲击,回流机制受到影响。1971年尼克松总统宣布美元不再与黄金挂钩,停止履行外国政府或中央银行用美元向美国兑换黄金的义务。面对美元贬值和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西方各国纷纷放弃本国货币与美元挂钩,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形成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并存的局面;“美元停止兑换黄金和固定汇率制的垮台,标志着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③“布雷顿森林体系”,《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08174.htm?fromId=64890.。

为应对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出现的动荡混乱局面,美、欧、日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积极配合,对黄金、汇率、储备资产、国际收支调节等问题进行磋商,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框架内达成了“牙买加协定”,使其成为调节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新的制度安排。牙买加体系正式确认浮动汇率制度合法化,承认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并存的格局,废除黄金条款,推行黄金非货币化:提高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增加成员国基金份额;推动储备货币多元化,日元、马克成为重要的国际储备货币,美元的地位明显削弱;允许各国利用国内政策、汇率政策、国际融资、国际协议等多种渠道调节国际收支,使国际收支的调节更为及时有效。在美元危机引发的国际经济动荡混乱的形势下,国际金融货币体系正式从布雷顿森林体系过渡到牙买加体系。

从此,黄金不再充当国际货币,美元与黄金实现脱钩,国际信用货币的发行无需再受世界黄金储量和开采量的限制,世界经济在国际信用货币超量的支持下飞速发展,各国财富不断增长,而美国更是依靠美元的中心货币地位,进一步巩固了自身世界金融大国的地位。然而,失去黄金的制约后,美元大规模发行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在酝酿新的危机。“高额的铸币税和美元超发给美国带来的巨大利益使美联储具有超发美元的先天动机。只要国内经济增长出现问题时,美国总会选择超量发行美元的做法来优先解决其国内经济问题。”美元扩张带来的通货膨胀借助美元输出美国,流向世界。为达到国际收支平衡,美国政府大量发行国债吸收美元,实现美元回流;美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供全球投资者投资,进一步奠定了其世界上最发达的金融投资场所的地位。因此,在牙买加体系下,美元的超量发行和全球性的经济泡沫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发展开启和促进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创新,并出现金融市场创新过度的现象,进而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其在全球的蔓延。金融市场创新过度的根源在于金汇兑本位制崩溃后国际货币的超量供给。牙买加体系下美元不受控制的发行机制是导致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体制性原因。

此次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后,各主要经济体积极寻求对现存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进行改革。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强调“加强金融监管,对所有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企业高管薪酬实施监管和监督,完善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资本金。并创立了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使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危机风险发出预警,并采取必要行动解决危机。以抵御金融系统的风险,保证全球金融体系安全有序运行”①Leaders’Statement:London Summit,http://business.sohu.com/20090403/n263177027_1.shtml.。同时,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同意增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多边金融机构,以帮助陷入困境的国家,恢复人们应对金融危杌的信心。二十国集团机制化,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主要合作平台。

经济危机冲击下国际经济主导思想的调整与演变

国际经济主导思想的形成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是为适应、促进某一历史阶段世界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但随着市场力量的不断推进,经济形态、经济环境在不断向前发展,一旦国际经济主导思想无法通过自身调整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的现实,它将成为世界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阻力,进而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实现调整或变革。另一方面,国际经济主导思想有其内在的缺陷和不足,无法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市场力量与国家力量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在市场力量与新的经济形势的推动下,其存在的内在缺陷将愈发暴露,需要不断调整和变革。而这种调整变革的节点往往出现在体系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

二战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为恢复战后国内经济,纷纷采取凯恩斯主义,在强调经济自由发展的同时,加强国家宏观调控,通过政府干预经济等手段,集中发展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同时,采取金融、财政、税收等手段对企业生产、居民收入进行调控,加大对失业、贫困人口的帮扶力度,建立福利国家。这种强调政府干预促进经济发展的凯恩斯主义确实促进了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20世纪50—60年代,形成了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在经济领域形成了美、欧、日三足鼎立的局面。

但扩张性财政政策的实施,压制了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忽视了市场经济规律。导致国家对市场和经济干预过多,过分强调人为的刺激需求,政府开支不断扩大,税收负担加重、财政赤字增加,为缓解财政压力,政府超量发行货币,进而形成了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的解体和不断爆发的石油危机,在加剧已经十分严重的通货膨胀的同时,进一步导致商品服务的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和国民经济增长率的持续大幅度下降。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回升、增长乏力,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却居高不下,进入战后特有的“滞胀”阶段。1972—1982年间,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连续发生三次大规模的经济危机。一直被奉为经典的凯恩斯主义对此毫无应对之策,无力阻止日趋严重的经济衰退和不断恶化的通货膨胀,受到前所未有的批评和挑战。

为应对经济滞涨,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放弃凯恩斯主义,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力量,调节经济运行。主张“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减少政府干预”的新自由主义崛起,并为各国政府所采用,成为指导政策制订的指导思想。在英国,撒切尔政府推行“撒切尔新政”,实施增加利率、降低直接收入税、提高间接收入税、公有住房私有化、缩减教育等公用事业开支、控制货币发行、削弱工会权力等经济改革,以期减缓货币供应量、降低通货膨胀。同期,美国总统里根在国内大力推行“里根革命”,采取消减税率,平衡预算、规范社会福利制度、紧缩货币供应等政策,以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发挥市场调节经济的作用。“撤切尔新政”和“里根革命”的实施,为克服“滞胀”现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资本主义各国,特别是美欧各国经济的复苏。新政实施后,英国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1981—1990年间,年均经济增长率达到3%以上;美国经济也持续回升,通货膨胀和失业问题大大缓解。在这种情况下,新自由主义为更多国家所接受,这标志着新自由主义取代凯恩斯主义,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思想,实现了经济发展模式的新旧更替。

新自由主义的经济理沦和政策主张在解决“滞胀”困境的同时,也给所在国家经济发展留下了难以克服的隐患和难题。“不负责任的政府支出政策带来的巨额财政赤字和国债余额成倍增长;放松金融监管,导致金融创新过度,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低利率和信贷盲目扩张及全民负债超前消费导致国内储蓄率低下,信贷风险增加等等”。这种不负责任的经济行为最终导致持续至今的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思潮和政策主张也在此次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全面衰落。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欧美推出广泛的救市方案,英法等欧洲国家向银行入股注入资金,充实银行实力,恢复信贷信心,强调加强金融监管,稳定金融市场。“美国则通过发行国债,购买主要金融机构手中的不良资产,将由于次贷危机导致的流动性和信用度出现严重降低的公司债务,转化为流动性和信用程度较高的国家信用债务。挽救金融企业日益恶化的资产负债表,加强资本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稳定其信用等级,从而切断目前存在的金融企业债务危机的链条,达到稳定金融体系的目的。”政府直接参与金融机构的重组,甚至对某些金融机构实行暂时的国有化。所有这些政策都属于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是凯恩斯式的救市方案,预示着凯恩斯主义的回归,成为各国在自由市场制度基础上干预市场、刺激经济复苏的理论工具。

小 结

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在国际经济权力格局之上,是经济制度、经济思想在世界经济领域分配的结果。其在国家和市场双重力量的作用下不断向前发展、演进和变革。体系性经济(金融)危机的发生将对国际经济秩序产生巨大冲击,使国际权力分配失衡的状况更加凸显,破坏现有国际经济秩序的权力基础;使国际经济制度、国际经济主导思想和发展模式的内在缺陷充分暴露,促其依据新的经济发展形势进行调整和变革。从国际经济秩序和体系性经济(金融)危机的演变历程来看,二者就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国际经济秩序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有其内在的缺陷,无法依据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阻力和障碍,造成市场机制失灵,导致经济(金融)危机的发生,是经济(金融)危机的体系性根源;另一方面体系性经济(金融)危机对国际经济秩序产生巨大冲击,促其调整和变革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关键变量。因此,国际经济秩序就是在这种矛盾运动中不断向前发展演变的。

[1]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张小明.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3 -4.

[2]门洪华.大国崛起与国际秩序.国际政治研究,2004(2).

[3]罗伯特·古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奇与变革//宋新宁,杜建平.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

[4]石莉,赵子铱.金融危机的根源:牙买加货币体系.贵州社会科学,2011(7).

[5]刘迎秋.国际金融危机与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反思.经济研究,2009(11).

4.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篇四

A.解释法律时应首先运用文义解释方法

B.法官对条文作了扩张解释

C.对条文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应违背立法目的

D.一般而言,只有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2、为了完成会计师事务所交办的涉及中国某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永居甲国的甲国人里德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报告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里德是甲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

B.因里德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

C.如中国已对里德征税,则甲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里德征税

D.如里德被甲国认定为纳税居民,则应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3、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

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

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

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

4、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

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

C.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

D.如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5、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

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

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

6、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

A.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B.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C.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

D.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关于平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

B.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应该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C.在选举权领域,性别和年龄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

D.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对其特殊情况可予以特殊保护

8、甲市乙县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本县的市人大代表时,乙县多名人大代表接受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贿赂。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县选民有权罢免受贿的该县人大代表

B.乙县受贿的人大代表应向其所在选区的选民提出辞职

C.甲市人大代表候选人行贿行为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D.在选举过程中,如乙县人大主席团发现有贿选行为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9、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

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

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

10、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

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

11、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B.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

C.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

D.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

12、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13、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B.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

C.有权要求A银行和B银行赔偿

D.只能要求复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赔偿

14、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

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

15、青田轮承运一批啤酒花从中国运往欧洲某港,货物投保了一切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因生产过程中水份过大,啤酒花到目地港时已变质。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没有尽到途中管货的义务,应承担货物途中变质的赔偿责任

B.因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保险人应承担货物变质的赔偿责任

C.本提单可通过交付进行转让

D.承运人对啤酒花的变质可以免责

16、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B.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C.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D.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17、在某合同纠纷中,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既不包括其冲突法,也不包括其程序法

B.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

C.在庭审中,中国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18、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

B.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未体现评价作用

C.该案中法官运用了演绎推理

D.“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该案法官推理中的大前提

19、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

B.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C.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

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 20、《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

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

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21、为了完成会计师事务所交办的涉及中国某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永居甲国的甲国人里德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报告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里德是甲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

B.因里德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

C.如中国已对里德征税,则甲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里德征税

D.如里德被甲国认定为纳税居民,则应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2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

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

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23、某法院在一起疑难案件的判决书中援引了法学教授叶某的学说予以说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学学说在当代中国属于法律原则的一种

B.在我国,法学学说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C.一般而言,只能在民事案件中援引法学学说

D.参考法学学说有助于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理解

24、现代陪审制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

B.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

C.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D.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

25、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

A.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B.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C.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

D.当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26、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27、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关于宪法渊源,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一国宪法究竟采取哪些表现形式,取决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等多种因素

B.宪法惯例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

C.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典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

D.有些成文宪法国家的法院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形成的判例也构成该国的宪法渊源

28、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

A.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B.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C.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

D.当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29、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关于宪法渊源,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一国宪法究竟采取哪些表现形式,取决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等多种因素

B.宪法惯例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

C.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典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

D.有些成文宪法国家的法院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形成的判例也构成该国的宪法渊源 30、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旨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下列哪些举措体现了这一要求?

A.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

B.实行招录人才的便捷机制,在特定地区,政法专业毕业生可直接担任法官

C.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

D.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员优先选拔至领导岗位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实行主席负责制

B.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

C.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D.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32、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

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

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

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33、法律职业人员在业内、业外均应注重清正廉洁,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

A.赵法官参加学术研讨时无意透露了未审结案件的内部讨论意见

B.钱检察官相貌堂堂,免费出任当地旅游局对外宣传的“形象大使”

C.孙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委托人公司存在严重的涉嫌偷税犯罪行为,未向税务机关举报

D.李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申办学历公证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关于平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

B.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应该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C.在选举权领域,性别和年龄属于宪法所列举的禁止差别理由

D.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对其特殊情况可予以特殊保护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

B.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

C.具有法律约束力

D.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6、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关于该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

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

37、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

B.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

C.具有法律约束力

D.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9、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40、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B.《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C.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

D.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

41、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沙特法

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适用菲律宾法

42、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下列哪一情形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A.赵某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

B.钱某接受不动产遗赠,申请转移登记

C.孙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申请抵押登记

D.李某认为登记于周某名下的房屋为自己所有,申请更正登记

43、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

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

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

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44、关于个人所得税,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个人所得税属于动态财产税

B.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

C.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D.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45、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关于宪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做法源于美国,也以美国为典型代表

B.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含义进行说明

C.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

D.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

46、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

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

47、法律职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四类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与当事人(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是法律职业人员共同的回避事由

B.法律职业人员的回避,在其《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均有明文规定

C.法官和检察官均有任职回避的规定,公证员则无此要求

D.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律师回避要受到委托人意思的影响

48、推进严格司法,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流程,建立责任制,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最高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B.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可以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C.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依法收集、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D.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

49、备案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要求和《立法法》规定,对该项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

B.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应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D.提升备案审查能力,有助于提高备案审查的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

5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实行主席负责制

B.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

C.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D.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51、关于我国生态保护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国家只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B.国家应积极引进外来物种以丰富我国生物的多样性

C.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D.国家应指令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 52、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

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

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

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

53、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B.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

C.有权要求A银行和B银行赔偿

D.只能要求复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赔偿

54、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

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

55、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村民会议有权撤销该方案

B.由该村所在地的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

C.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D.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56、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B.张某的财产权

C.李某的劳动权

D.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

57、现代陪审制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

B.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

C.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D.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

58、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

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

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

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

59、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

B.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

C.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D.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0、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6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做法符合该要求的是:

A.为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某省对列入不良记录逾期不改的药品生产企业,取消所有产品的网上采购资格

B.某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讨论

C.某省交管部门开展校车整治行动时,坚持以人为本,允许家长租用私自改装的社会运营车辆接送学生

D.某市推进综合执法,为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要求无条件在所有领域实现跨部门综合执法

62、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

A.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该所钱律师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

B.该所与李某商定辩护事务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

C.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

D.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 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

B.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

C.具有法律约束力

D.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4、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关于联合国大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其决议具有法律拘束力

B.表决时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的票数多于其他会员国

C.大会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国同意才可以通过国际条约

D.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65、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

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 66、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

B.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C.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

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 67、张某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遂诉至法院。法官认为,张某为完成单位分配任务,须经历从工作单位到达出差目的地这一过程,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构成工伤。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解释法律时应首先运用文义解释方法

B.法官对条文作了扩张解释

C.对条文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应违背立法目的

5.秩序维护个人年终总结 篇五

忙碌在各项资料的整理中又到了年末,在这圣诞、元旦双节临近之际,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历程,总结一年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有利于在以后的工作中扬长避短,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从领导身上我体会到了专注、敬业,在同事身上我学到了勤奋、自律,繁忙、充实是我对20xx年度工作总结的最好总结。

自20xx年3月分配到xx项目担任资料员工作,这是在xx项目工作的第二年,较20xx年做资料员工作之初的新鲜感减弱,随着工作难度深入、流程熟悉,工作做起来轻松了很多。随着工程主体的顺利封顶,二次结构、外墙石材粘贴施工完成,工程量减小,各部门人员的密集调动渐少,需要去兼顾更多的工作----试验、材料、技术、放线,工作多元化、丰富化就是20xx年度工作线条。在做好工程资料整理、收集的同时,拓展眼界,学习多项工作技能,总结如下:

1. 资料管理工作,收集保存好公司及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及会议文件工作。做好各类文件、图纸,下发、传阅及传递工作并将文件原件存档。工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根据资料规程按资料内容特征对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将属于同一卷的资料用档案盒装订后入柜保存。

2.工程试验工作,掌握试验专项技能,熟悉试验规程标准,做好试验委托、试验见证等资料,及时收集试验报告。没有切身接触试验工作感觉试验工作简单,到自己亲身做砼试块时,搬运砼的吃力、在震动台前弄一身的灰点、砼试块养护等等,经历了多项试验之后,确实体会到“纸上得来终觉浅”。

3.现场的工作并不局限在资料和试验之中,烈日炎炎下,头顶安全帽,肩扛全站仪,配合放线员,测量、打点、校核、放线;在材料进场集中的时间,帮忙核对材料数量、材料质量;在空余时间跟工长在现场巡视各项工作施工进度,记录每天的工程量、人工、机械台班,督促工程队伍进度;和质检同事,参加工程的检验、验收工作。工程现场的工作有很多种,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接触学习其他的工作,丰富自己的专业技能。

6.物业秩序主管转正个人工作总结 篇六

物业秩序主管转正个人工作总结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从去年五月进入丽岛物业这个温馨的大家庭至今已将近一年。在这一年中,我在领导的关怀及同事的帮助下,努力学习公司文化及岗位职责,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管理能力,从一名秩序维护员做到实习主管,都让我感触颇深。以下是我对这段时期的工作情况总结:1.严于律己,身先士卒。作为一名秩序主管,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事事都要以身作则,在工作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带动全体队员。2.重视大楼安防工作。写字楼人员出入主要集中在几个时间段,如早上08:00-09:00,中午11:00-12:00及下午17:00-18:30。这几个时间段更应该加强人员出入和来访人员管理,做到所有人员“凭证出入”。3.加强秩序队员培训。秩序部队员流动性较大,人员更替频繁,培训更显重要,包括岗前培训,岗位职责培训,军事体能训练,公司BI礼仪培训等,需要结合各分中心实际情况开展。4.关心队员日常生活,及时与队员沟通。队员工作中遇到困难或者对工作有情绪,主管应及时与队员沟通交流,解决队员困扰,让队员真正感受到“公司是我家”。5.管理中还存在不足。由于从事管理方面工作时间不长,管理经验稍显不足,应加强这方面锻炼;培训方面,队员培训的力度和效率未达到理想标准,应学习相关培训知识。

7.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篇七

一、企业易发生商业贿赂的领域

油田企业商业贿赂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行业、领域特点。

一是物资采购管理领域。物资采购在油田企业每年都占有相当大的成本比例。物资采购人员掌握交易对象选择权, 极易成为不法分子进行商业贿赂的对象。因此, 在物资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发案环节多, 涉及范围广。首先是在重要设备和原材料的招投标和采购环节。其次是在原材料及设备配件检验、验收环节。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生产、供应厂商, 千方百计地用金钱贿赂设备、材料质量检验、验收人员, 以次充优。再次是在款项支付环节。有时由于采购企业资金成本紧张等原因, 往往不能及时结清货款。供应商为了尽早顺利得到货款, 对有关人员进行行贿是惯用的手段。当然也有个别贪利的企业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故意拖延结算购货款, 向供应商索取贿赂。

二是基建工程建设管理领域。油田企业基建工程市场巨大, 是各建筑施工企业极力进入的市场。一些企业不惜代价, 千方百计寻租权力, 打通关节, 获取门券。用发包权换取金钱, 用金钱换取承包权就成了这一环节贿赂双方权钱交易的主要特征。

三是其他交易业务领域。石油行业作为国家垄断经营行业, 企业管理的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共资源, 在目前管理体制下, 企业管理者权责并不完全对等, 在与其他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行交易时, 如监管不力, 极易因商业贿赂发生损公肥私的行为。有的企业管理者收受他人好处, 在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 违反科学决策程序, 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有的在产品销售等交易活动中收受对方好处, 给其价格优惠或其他不合法的利益。有的在技术服务等交易行为中, 收受对方好处, 致使企业多付服务费用或在成果验收中降低验收标准, 损害企业利益。有的在关联交易中, 接受对方好处, 将利润丰厚的经营业务转给关联交易企业或虚列工作量, 提高了企业经营成本, 造成企业利润外流。有的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资产剥离、高值低估、与企业联营加速折旧等形式, 采取低价出售或转移企业资产、技术等手段, 侵吞国有资产。

二、企业商业贿赂易发原因

油田企业商业贿赂案易发原因是复杂的、多元的, 既有市场交易主体诚信经营监管机制不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不力等客观方面的原因, 也有个别企业管理者个人廉洁从业意识不强等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业经营权力扩大与制约的失衡, 容易造成企业经营权的滥用。首先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 企业管理者拥有了越来越大的经营管理权限, 但是防止经营权滥用的制约措施却没能有效地建立和实施。其次是企业管理水平无法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再次是企业制度执行不力。

二是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 造成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不到位。首先是组织监督不到位。其次是专职监督部门存在监督滞后现象。

三是商业贿赂的隐蔽性, 助长了受贿者的侥幸心理。商业贿赂是一种人所共知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 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秘, 基本上都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 既没有旁证也没有其他书证、物证。除了直接送钱、送物, 赤裸裸地进行权钱交易, 有的还假借促销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服务佣金、提成奖励等名义, 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形式, 变换手法实施商业贿赂。由于受贿方和行贿方都能从中获取各自的利益, 行贿方通常不会主动向司法机关或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进一步增大了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难度。同时, 有些交易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 行贿方甚至仅仅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 表面上看受贿者在选定交易对象过程中也并未因受贿而损害企业的利益, 企业和职工群众也就往往对这种贿赂行为报有一种宽容心理, 查处和举报的积极性都较低, 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贿赂这一“潜规则”的形成。

三、企业源头治理商业贿赂的途径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并不是短期集中治理就能解决的, 要有效治理商业贿赂, 必须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一是加强廉洁从业教育, 筑牢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物必自腐而后虫生”。首先, 企业各级党政组织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 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影响, 筑牢廉洁从业的思想道德防线。其次, 要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大力开展廉洁文化“进班子、进机关、进社区、进岗位、进家庭”活动, 大张旗鼓地宣传商业贿赂的危害以及党和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法规, 增强企业管理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克服个别企业管理人员所谓的“从众”心理。再次, 企业各级党政组织要不断改进廉洁从业教育方式方法, 增强廉洁从业教育的效果。针对个别企业管理人员存在的侥幸心理, 选取典型商业贿赂案例, 开展警示教育, 引导企业管理人员算好“政治、经济、家庭、自由、健康”帐, 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震憾力。针对重大业务进行前、节假日、领导干部家庭有婚丧嫁娶等商业贿赂现象易发期, 采取廉政谈话、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等形式, 开展廉洁从业教育, 增强教育的超前性和实效性。

二是优化企业内控机制, 堵塞商业贿赂易发的管理漏洞。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了, 坏人不敢干坏事;制度不好, 好人也可能干坏事。”这充分说明了制度建设在预防商业贿赂犯罪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在保证权力运作协调、有序、高效的前提下, 健全完善权力运作相关制度, 重点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重点部门和要害岗位的权力进行合理的配制, 将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细化分解, 明确关键流程, 完善监控程序, 让分解后的权力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 防止人为造成权力过度集中, 使单个部门或个人不能对某种权力形成垄断, 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机会。同时, 加强对生产经营、物资采购、产品销售、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权力运作的监督检查, 严厉查处各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按照规章制度应履行监督责任而没有履行监督责任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敏感岗位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要实行轮岗制, 防止形成业务上的利益小圈子或因长期在同一岗位工作而丧失警惕性, 被不法分子拉下水。

三是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防止权力的寻租和滥用。企业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清正廉洁, 除了靠领导干部的严格自律外, 更离不开健全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是要健全有限授权机制, 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程序, 限制“一把手”的资金项目审批权、大额资金支配权, 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决策过程记录在案, 对利用手中特权谋私利, 或者重大决策时轻率、盲目甚至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一把手”明知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行为, 或班子成员明知“一把手”有违纪违法行为, 不报告、不提醒、不监督的, 视情节轻重, 要追究连带责任。同时, 强化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和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加大对企业管理权力的控制和约束力度。其次是要坚持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凡是产生利益差别的事情, 只要不是商业秘密, 都要将决策程序、依据、结果公开, 把办事制度、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从幕后移到台前, 使不法分子失去“暗箱”操作的机会和可能性, 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四是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震慑不法分子。在目前政府执法部门不断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打击力度的新形势下,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积极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增强监督意识, 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开辟网上举报等多种方式, 畅通职工群众举报渠道, 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检举力度, 为执法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增加商业贿赂犯罪的成本和风险。同时, 完善油田内部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对不守法诚信经营, 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的厂商, 不准进入油田内部市场。对已进入油田内部市场, 但在交易中存在行贿行为的要及时清理出油田内部市场, 增大行贿者的犯罪成本。

8.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篇八

剪不断,理还乱?

沈铭辉:

“全球经济治理”是近些年提出的一个新概念,而在此之前,人们在表达类似意思时会使用“战后国际经济秩序”这个说法。下面的这几句话我们都很熟悉: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确立了战后的国际经济秩序,也由此诞生了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关贸总协定(GATT,1995年被WTO取代)、世界银行(WB),统管全球金融、贸易、发展领域的问题。那么,“全球经济治理”与“战后国际经济秩序”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是不是“楚河汉界”式的那样界线分明呢?我认为不能这么简单机械地来认识这个问题。如今,战后的国际经济秩序、三大支柱依然在发挥作用,只是近几年来国际经济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旧秩序下无法很好地得到解决,旧秩序需要修正、补充和完善,由此才产生了“全球经济治理”的问题,它既是个经济概念,也是个政治概念。

从1986年开启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时起,三大支柱的根基就开始产生动摇。这既有政治原因,也有经济原因。三大支柱都强调自由经济,这是出于战后美国对欧洲进行救助、防范苏联的考虑。三大支柱,其实质就是“经济北约”。当然,苏联也针对性地有自己的贸易体系——经济互助委员会。由此看出,三大支柱或战后的国际经济秩序安排是有政治根基的。然而,1991年苏联解体后这个政治根基没了——没有了共同敌人,昔日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们也就没那么大的动力了。产生三大支柱的政治根基已经动摇。

接下来,在经济方面,美国的挑战者相继出现。随着诸如日本、欧盟、新兴经济体的出现,美国在多边体系下的掌控力受到挑战。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势头强劲的日本对美国产生了挑战;欧盟通过形成《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美国产生了挑战;最新一批挑战者——新兴经济体的出现更是大大增加了对美国的冲击。2004年左右,以中国、印度、东盟为代表的亚洲新兴经济体开始崛起,当时这些国家的经济实力只占到美国的28%左右;2008年就已经达到美国的50%左右;2012、2013年就更不用说了。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美国在IMF、WB、WTO里面的权利显然是过大了。当然,与此类似,在三大支柱的议程安排以及标准、规则制订等方面,美国同样受到了新兴经济体的挑战。

任琳:

相比国际经济秩序,“全球经济治理”的概念比较新。究竟该如何界定“全球经济治理”,使之区分于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提法,仍然存在争议。“全球经济治理”的概念是什么时候开始明确提出的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纵观国际经济秩序所经历的几个发展阶段。广义上讲,“全球经济治理”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之后就有了,只是那个时候的提法是“全球经济合作”和建立战后国际经济秩序。对于战后形成的国际经济秩序,我将其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5~1975年,这是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阶段。在这个阶段,建立了IMF、WB、GATT。这个阶段的任务主要是努力建设成立布雷顿森林体系,推进多边贸易的自由化。

第二阶段是1975~2008年,以发达国家集团成立七国集团(G7,后来由于俄罗斯加入变为G8)作为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在这个阶段,全球层面上有一些常规性的财政、货币、汇率政策协调。发达国家集团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处于优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呼吁通过改善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劣势地位维护自身权益,这是本阶段国际经济秩序的主要特征之一。

第三阶段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2008年下半年,出现了一些对既有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质疑:一方面是对其有效性的质疑,另一方面是对其合法性的质疑。对合法性的质疑主要是因为,战后国际经济秩序是以发达国家集团为中心的——实际上仅以G7为中心,仅反映发达国家群体的利益诉求,由此该经济秩序的代表性存在不足,国际社会对其存在的合法性就会产生质疑。另一方面,金融危机使大家认识到,如果没有新兴国家的参与,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政策协调,真正实现对全球经济秩序的维稳是很难实现的。考虑到这些因素,2008年的G8峰会决定在该年召开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很多研究指出,只有到了国际经济秩序的第三个阶段,即2008年之后到现在,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治理才开始形成,真正实现了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发展中国家一道,在全球范围内对金融进行监管,对宏观经济进行监控。同时,在反思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上,要不要对IMF等国际机构不均衡的投票份额设置进行改革,这些类似的话题都在以G20为代表的全球经济治理平台上被提了出来。

对比“战后国际经济秩序”和“全球经济治理”这两个概念,我们会发现,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经历了一个慢慢演化的过程,直到最近才出现了全球经济治理这样一个概念,全球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也是逐步完善的。围绕全球经济治理的概念也是有很多质疑的,即使到2008年之后的这个阶段,全球经济治理依然是一个不成熟的概念。一些人认为,商品、货币、规则等经济元素的流动,特别是“规则的全球化”,还主要是局限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换句话说,用来治理全球经济的规则,仍然具有“亲西方性”。所以说,对于“全球经济治理”到底是不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学界和政策界还是有质疑的。由此,我们探讨战后国际经济秩序是否出现了剧变,还得结合国际经济秩序的整个演化历程,做一些细致的指标分析,然后再做出谨慎的判断,不能仅凭表象上出现的一些新的全球经济治理平台就简单给出论断。

徐秀军:

前面两位都提到了国际经济秩序的变化问题,那么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变化究竟呈现出一些什么样的趋势和特点呢?我认为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全球经济的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趋势日益凸显。它包含着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世界经济的多极化继续推进,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主要经济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持续加深;二是全球经济的区域化发展势头比较迅猛,尽管WTO多哈回合谈判进程缓慢,但包括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大型区域自贸协定谈判却如火如荼。这样一来,任何一个国家想要主导世界经济的难度进一步增加,我们就把这个界定为“去中心化”。

第二,全球经济和政治的联动性有所增强。一直以来,国际关系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影响,不过现在这个特点明显强化。比如去年爆发的乌克兰危机,它本来只是一个区域性的政治事件,但西方因此对俄罗斯进行了严厉的经济制裁,俄罗斯也相应地采取了一些反制裁措施,这使得欧美与俄罗斯之间的经济关系跌入低谷,并可能对未来大国经济格局产生比较大的影响。由于美国等西方七国决定暂停俄罗斯的G8成员国地位,不排除俄罗斯将进一步强化与其他新兴经济体的关系,现在已经呈现出这种迹象。这个例子可以说明当今世界的政治和经济的联动性进一步强化了。

第三,新兴经济体继续保持赶超势头。现在有人唱衰新兴经济体,因为近两年一些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增速放缓了。但是另外一个方面也要看到,新兴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之间的“双速增长”态势仍在延续。IMF数据显示,2013年新兴市场经济体按购买力平价(PPP)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已经超过了发达经济体,占全球50.4%的份额。从这个规模上可以看出,这种格局的调整具有转折性的意义,而且这个势头在今年、在往后若干一段时期都会继续保持。今年4月IMF预测,2014年新兴市场与发展中经济体的经济增长率为4.9%,而发达经济体为2.2%,两者相差2.7个百分点。这表明新兴经济体赶超的势头在继续维持。长此以往,会对未来的经济格局影响很大。

总体来讲,当前战后的国际经济秩序依然在发挥作用,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总体上也受到了挑战。一方面是因为支撑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基础改变了;另一方面是全球性问题的凸显。现在全球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加大,全球性问题日益涌现。全球问题就是摆在世界各国面前共同的问题,单靠一个国家或者是少数国家,或者说单靠发达经济体是没法解决的。这样一来,就会导致现行的、主要是发达经济体主导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秩序,在受到挑战之后必然会发生改变。其实从某种程度来说,原来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是发达世界的经济秩序和体系,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处于边缘,是被动适应的角色。

变革,主要是从规则变革的角度来理解

平行体系不一定就意味着会起冲突

徐秀军:

当前国际经济秩序整个大的架构应该说还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支撑它的仍然是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那几大支柱——IMF、WB和WTO这几个机制。那么,我们为什么要谈变革呢?我们谈的变革主要指的是什么?

我们主要是从国际经济规则的角度来理解的。因为国际经济秩序主要还是建立在一定的国际经济规则体系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下面我们再谈的内容主要就是从规则变革的角度来理解现在国际经济秩序到底有哪些变化,或者说有哪些变化的趋向。对于国际经济规则方面的变化,我认为目前有这么几个迹象或者特点:

第一,经济的“再全球化”。以前我们说的全球化指的是在自由市场基础上的全球化进程,讲的是要素跨越国界的自由流动。而现在乃至将来的全球化则是一种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全球化,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再全球化”。今天我们谈的全球化跟以前是不一样的,以前我们谈的是自由贸易,现在谈的是公平贸易。什么叫公平贸易?就是得有一定规则。现在所有旧规则的变动、新规则的构建都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之下发生的。

第二,一些新的规则正在酝酿,并且对未来的国际经济秩序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大家可以从不同领域观察,现在不管是贸易领域还是投资领域,都出现了或正在出现一些新的规则。

沈铭辉:

是的。一个是标准发生了改变。比如,一方面,规则更全面了。说过去多边贸易谈判集中于关税谈判,也可以说是“边界措施”谈判;但是现在更多的会涉及非关税谈判,或者说“边界内措施”的谈判,涉及包括服务贸易、投资条款、环境条款、竞争政策等。另一方面,规则深化了。例如,尽管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定,但是目前美国推动的TPP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标准更高,如专利保护期更长等。另一个是规则相互联系在加深。TPP推动了更高的标准,尽管东亚合作达不到这么高的标准,但是东亚合作也在TPP的压力下,尝试探索开放更多的服务贸易,同时对投资条款的限制也进一步放松了;与此同时,TPP也吸收了“亚洲经验”,在谈判过程中也开始考虑一些领域的技术转让和合作等,这在以前美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是很少发生的。

徐秀军:

对。我再接着说第三个特点,那就是新兴经济体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规则的制订,是国际规则的一个新趋势。旧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规则基础都是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现在,新兴经济体对参与规则制订的诉求增加了,而且参与规则制订的能力也在提升。新兴经济体既有诉求又有能力,对未来规则的制订甚至主导未来的规则所起到的作用就会提升。

回到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问题,我们认为其直接推动力量有两个:一是我们都谈到的新兴经济体,另一个则是发达经济体。当然,发达经济体存在这样一种考虑,那就是要应对新兴经济体的崛起,但从直接的规则变化来说,实际上的推动力量仍主要是发达经济体,它要建立一种对以美国为主导的发达经济体有利的新的规则体系。

这也说明了一点,那就是规则的重要性。就算新兴市场与发展中经济体的经济总量超过了发达经济体,但如果世界还是奉行一套对发达国家有利的国际规则,新兴经济体仍将处于不利的地位。现在发达经济体仍然努力在未来的国际经济秩序构建中起主导作用,这个是不可忽视的。

但是,支撑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这些规则,有一些是零和的,如综合实力的排序、一些国际机构的投票权分配以及能源资源的获取等;也有一些是非零和的,如贸易、投资、气候变化等领域,大家都可以从相互合作中受益。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经济秩序是一个大的架构,在这个大的架构下还可以形成很多次一级的体系。这个次一级的体系主要包括区域经济秩序,此外新兴经济体或者是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形成次一级的国际体系。

对于金砖国家的意义,就可以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它为建立成一种发展中国家主导的次一级经济秩序提供可能。一些美国学者认为,如果从经济实力上来说金砖国家应该不会对其构成太大的挑战,但如果金砖国家带动一批发展中国家建立起一个与以美国主导的发达经济体构建的世界经济秩序相平行的体系,那就是他们所担心的了。比如谈到TPP、TTIP这些机制时,有人就用了“ABC”这样一个词——Anyone But China(中国除外);还有人说是“ABB”——Anyone But BRICS(金砖国家除外)。TPP和TTIP是当今国际经济体系规则变革中的两个重要倡议,如果都将金砖国家排斥在外,那影响就会很大。随着这几年金砖国家的合作逐步深入,它有可能建立一个与发达国家体系相平行的体系。

任琳:

我同意在某些领域内,相对于其他领域更容易呈现出“零和”的竞争态势,如国际金融秩序。现有的国际金融秩序就是在战后将一切“清零”后建立起来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成是“零和博弈”的产物。还有,TPP、TTIP为代表的新一轮高标准规则的“再全球化”,可能会在全球塑造一个平行的体系:一边是发达国家主导的规则体系,一边是维护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权益的规则体系。但我还要坚持我的观点:即使在全球经济治理中产生平行体系,它也不一定是冲突性的。有时候需要改变“零和”的思维来看待问题。

我们在跨区域层面上在几个新兴国家之间推动“金砖建设”,在区域层面上推进东盟“10+3”发挥作用,都反映了我们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维护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权益的努力。批评金砖合作“排他”的质疑者需要认识到,之前的G7等经济治理组织,也是没有中国和其他新兴国家参与的。金砖合作和G7都是全球经济治理的一部分,两者可以是合作性的,而非冲突性的。G20墨西哥峰会时,就形成了“G20大峰会”前先召开“小峰会”的局面——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先开一个小会,G7也开了一个小会,但两边分别进行预备会议的这种做法并没有破坏两者最后在G20这个层面上的合作,相反在一定意义上更加推进了两者在G20层面上的合作。发达国家可以提出自己关心的议题,通过金砖国家这个平台我们也可以提出我们关心的议题,我们的诉求跟发达国家的诉求不一定是冲突性的,而且我们要求改变的只是那些非中性的国际制度,而不是那些对大家都有利的中性国际制度。我们追求的只是制度公平。事实上,我国也是一些中性国际制度的受益者。非中性国际制度的存在,阻碍了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例如,金砖国家的人口占世界的42%,外汇储备占到40%,经济总量占全球的比重为21%,但在IMF,金砖五国表决权全部加总起来只有11%,而美国一国却独占了近17%的表决份额。

日前金砖国家在巴西举行的峰会取得了显著成果,全世界都看到了新兴国家在跨区域合作这个层面上做出的制度创新等。其实,金砖国家的目标并不是要去挑战原有的国际经济秩序,而是因为原来单一的美元体系存在一些风险。金砖国家在金融治理上做出努力,是为了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对成员国带来巨大的外部损害,比如,避免以前出现过的美国利用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改善自身经济状况、损害其他国家利益的事情再次发生。我们还可以通过金砖国家这个层面的作为,来推动国际储备货币的多元化,防止美元无限制地量化宽松,导致汇率波动较大,进而造成世界经济失衡等。

金砖国家在金融方面做出的一些努力,相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经济治理平台上的努力而言,机制化程度稍高一些。迄今所收获的许多成果,对已有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来说,不但不是冲突性、破坏性的,反而是促使它更加完善的助推力。

在WTO里,谁也抵挡不住美国吗

国际金融体系锁定效应特别显著

沈铭辉:

国际经济秩序有一个传统的命题,简单来说就是指三个方面——贸易、投资和金融。从具体领域来看,比如像贸易规则、投资规则、金融规则,有哪些新的迹象?包括全球经济治理的机制、体系有些什么样的变化?

贸易投资规则正处在剧烈的变动期。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贸易投资规则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自从2008年美国加入TPP之后,就产生了这些新的规则——从所谓的知识产权、服务投资,到环境、劳工、竞争政策、电子商务、政府采购、规则一致性、安全标准,等等。我们可以看到,70%的规则是边界内措施,也就是说和国内规制有关系。2008年出现这样一个事情并不意外,因为WTO多哈回合在这一年遭遇了一次重大挫折,然后又有了国际金融危机,美国感到了很大的压力,所以它在TPP上发力。很显然,TPP是一个载体,它代表了一种新的贸易规则或者是一种新的贸易规范。从客观上来看,大多数的规范事实上和我们需要改革的东西在领域上是重合的,因此不得不说,它指向的可能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

那么这种规范——如果TPP达成的话,有没有可能演化为下一轮新的国际规则呢?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乌拉圭回合还没有开始的时候,美国就希望新一轮的谈判能解决一些新的问题,比如知识产权问题。但当时欧共体没有答应谈判,还是继续坚持自己的一体化。美国非常着急,就启动了美加自贸区谈判;这又让欧洲感受到了美国的压力,于是他们才同意开启新一轮的谈判,即乌拉圭回合。

大家都知道,农业政策是欧美当时博弈的一个焦点,欧洲补贴性很强的共同农业政策等导致了美欧在这个问题上迟迟不能达成妥协,1992年谈判基本上面临崩溃的局面。也就是在这一年,欧共体签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成立。这样一个在经济总量上可以媲美美国的经济体显然在GATT里面对美国构成了很大的压力。于是美国把“美加自由贸易区”扩展为“美加墨自由贸易区”,也就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美国实际上是给欧盟一个信号:“你可以拖,我也可以拖。我还有其他的选择,你不跟我签,我会跟墨西哥签,我跟墨西哥签完以后接着跟美洲去签,成立美洲自由贸易区。”这样的一个信号,对欧盟构成了很大的压力,造成了欧盟在1993年最终向美国妥协,乌拉圭回合协定才最终得以达成。

2001年多哈回合谈判开始,美国就提出很多贸易新议题,希望能够主导推动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但2002年中国提出来中国—东盟自贸区,紧接着韩国和日本甚至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分别同东盟签署了双边贸易协定。此时美国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WTO谈判面临障碍推不下去,另一方面又面临着新兴贸易集团的挑战。因此,美国就提出了“开创东盟事业倡议”,分别与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东盟国家进行双边自由贸易谈判。美国仍然试图采用当时在乌拉圭回合时的做法,就是用双边或者小多边去撬动多边,即“你们不谈,可以,我自己另起一摊儿”。

但是自从“开创东盟事业倡议”在2006年左右陆续谈判失败后,2008年美国被迫加入TPP。对此,东盟、中国、日本都受到了极大刺激。因为东盟的文莱、新加坡、越南、马来西亚等国都加入了TPP,这对东盟而言是一种分裂。中国、日本也都非常着急,因为都怕被边缘化。因此,东盟在2011年提出一个方案叫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日两国也非常欢迎。结果上来看,RCEP显然代表了一个新兴的东亚贸易集团。不过,RCEP和TPP的两种规则不是相互竞争的,应该说是各有侧重——RCEP注重货物贸易,而TPP注重边界内措施(知识产权、投资、服务、竞争政策)。

为了应对多边贸易谈判中出现的新兴的东亚贸易集团,美国和欧洲提出建立欧美就业和增长高级工作组,以研究如何维护和加强当前的多边贸易体系,随后该工作组就提出了建立美欧自由贸易区(TTIP)的方案。紧接着,2013年美欧开始针对该方案进行谈判。现在美国在WTO里面推美国的规则,起码有两个手段:一个是TPP,一个是TTIP,加在一起绝对比其他任何的贸易集团都要大。如果两个都能够达成的话,那么下一步在WTO里面推动规则谈判,没有哪个国家是美国的对手。

徐秀军:

铭辉将这些年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各方关系的变化调整梳理得很清楚了,那我就分析一下这几年在国际金融领域发生的并很可能对将来产生重要影响的几件事情。

第一,刚才已经谈到,支撑当前国际金融体系的IMF、WB等国际机构的基本架构没变,但它们均进入了一个改革和调整期。2010年IMF进行了份额改革和治理结构改革,虽然调整不大并且其落实受到美国的阻挠,但它代表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权利的趋势。

第二,金砖银行和外汇储备库的建立。虽然目前它们只是对现有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提供一种补充,但将来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并且随着规模的扩大以及更多的经济体参与其中,它对WB、IMF的替代作用将会更加凸显。以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这种可能性的确是存在的。

第三,货币合作。现在货币合作的一个特点,我用“纵横交错”来概括。什么意思?以前的货币合作主要在发达经济体之间进行,如今在新兴经济体之间、新兴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之间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合作趋势。这是未来货币体系一些新的动向。

跟贸易投资相比较,国际金融体系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那就是它锁定效应特别显著。在贸易投资领域,实力与主导权之间的时间差很小;但在金融领域就不是这样,存在较大时间差。例如,一战后美国就确立第一大经济体的地位,但美国取代英国的金融霸主地位则是在二战之后。从这个方面来说,国际金融规则的变化难度相对要大一些,从货币金融上反映一国综合实力经历的时间要长一些。这也表明,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改变难度更大。

总的来说,战后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发展经过了两个阶段。最早是美元跟黄金挂钩,世界其他的国家货币直接跟美元发生联系;20世纪70年代,美元与黄金脱钩。原来美元与黄金挂钩的时候,美元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脱钩之后,实际上的一个趋向是美元在世界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加强了,而不是被削弱。为什么这么说?以前美元的地位还需要有一定的黄金储备作为支撑的力量,现在不需要这个基础了,美元直接就能够成为主导货币。这样一来,美元的主导地位并没有发生方向性的逆转,而且美元所受的束缚反倒减少了。但也应该看到的是,这也为国际货币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为各种不同的货币之间的竞争提供了一定的可能。

人民币国际化,是“推”进的还是中国综合实力到了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

徐秀军:

说到这里,应该谈一下我们自己的货币——人民币的国际化问题。

这大半年来,对人民币国际化的议论又达到了一个新的热度。做一些国际比较就会发现,人民币国际化可能首先要面向发展中国家。现在让欧美使用我们的人民币或者储备人民币,可能并不现实。人民币国际化,要把它看成一个长期的进程,要从周边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做起,等到将来中国的实力到了一定程度,人民币国际化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还是那句话,人民币国际化的目标、实践要跟中国自身的实力相适应。

刚才说了,美国GDP超过英国与美元代替英镑成为世界货币,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如果人民币想做计价货币、储备货币——而不只是结算货币,可能这个路程比一般人想象得还要远一些。从历史看今天,会看得更清楚些。

同时我们也要反思:目前人民币的国际化,是我们“推”出去的还是中国综合实力到了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如果现在加大力度去“推”,能不能取得相应的效果?我认为,现在政府应该把重点放在为人民币国际化创造一个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上,而不是简单地在人民币国际化做大做强上使劲儿。一方面,很难说在这点上有什么好的措施;另一方面也得想想:这样的努力会不会适得其反?现在人民币国际化这个话题很热,而且多数人主张继续加大力度去“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要冷静下来思考:当前所“推”的人民币国际化给我们带来的收益究竟有多大?不能为了国际化而国际化,如果这样,人民币国际化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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