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

2024-12-20

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精选9篇)

1.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 篇一

关于学前教育评估工作及幼儿园办园许可证

年检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小学(街道)中心园、县直小学、相关二中(幼儿园)、城区各幼儿园:

一、请各单位将本督导自评报告(工作总结)写好后电子版发送至托幼办邮箱,下周一(26日)完成,纸质版(校长、园长签字)待评估时交评估组。要求简明扼要,内容简练。

自评报告内容包括:

1、本乡镇学前教育概况。幼儿园整体布局情况。共多少处幼儿园。注册多少处,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多少处,教学点多少处等。全乡镇共多少幼儿;多少教师;公办教师多少,占教师比例多少等。

2、本本乡镇幼儿园建设、投资情况。三年行动计划(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实情况。

3、主要工作成绩。办园特色及突出工作成绩。

4、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幼儿园年检工作安排

请各乡镇、各县直小学、实验幼儿园、城区各幼儿园将所辖区内已注册的幼儿园(本幼儿园)的办园许可证及副本收齐。评估时交评估组。年检工作督导评估时以抽查的形式进行。

教育局托幼办公室

2012年11月22日

2.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 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换证),应当遵守本规定。

企业换证应符合《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要求,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设区市内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其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为执业药师;质量机构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

县一级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资格;

乡镇及以下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资格;且应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具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至少配备1名高级中药材中药饮片鉴别师。

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企业其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中)药师,质量机构负责人应为执业(中)药师或高 级中药材中药饮片鉴别师,验收员应为高级中药材中药饮片鉴别师。

(2)设区市一级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含分支机构,新开办及专营药品批发企业除外)换证,按照《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及其补充通知(现代物流为保留条款)要求申报,仓库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可在换证后1年内达到标准);县一级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含分支机构,新开办及专营药品批发企业除外)按照GSP要求申报;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向乡镇一级设立供应网点,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变更可按照GSP标准申报,仓库总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其中阴凉库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营业场所不小于60平方米。

第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换发工作,由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转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含零售连锁,下同)的换发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转报,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未设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县、区,直接报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申请换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三)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

(一)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

(三)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四)出租、转让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五)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六)《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9年年检的;

(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八)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

(九)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持证企业未提出换证申请的。

(十)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第六条 在换证工作中发现企业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的,应核减该类药品的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换证,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符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验收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定点,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标注相应的经营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定点:

(一)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的;

(二)近半年未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以承包或变相承包方式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由他人经营的;

(四)未依照规定储存、经营或者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五)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六)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

(八)其他不符合定点要求的。

第七条 企业申请换证,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换证申请。企业下设的分支机构,由其法人企业一并申请。

第八条 企业申请换证,应当向负责转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审查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5.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人员名单、质量管理机构人员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质量管理制度目录、设施设备目录;

6.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地理位臵图、平面布局图、内部分区图及房屋产权(使用权)相关证明;

7.设区市局出具的申请换证企业无未结案件证明; 8.法人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9.“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换证信息电子版。10.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1.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以上纸质材料须加盖企业原印公章。

第九条 换证审查,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审查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企业的现场检查,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检查,由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企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材料报当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所在地设区市局负责转报。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形式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需补正材料的,送达补正材料通知书,待企业补正材料完毕后重新计算受理时限。

书面审查合格,负责转报的市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河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进行验收(对有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检查组应有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现场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审查表》。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应统一填写《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汇总表》,附换证初审报告,连同企业换证申请材料于每月底一并上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第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督管理局自企业申报材料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资料进行复核。

省局对转报的企业换证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对已通过GSP再认证的企业,经审查或复查符合换证标准的,予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尚未通过GSP再认证的企业,以及按本规定需要现场检查的企业,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在有效期届满前统一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审查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可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经审查或现场检查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换证资格,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同时上网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换证企业认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负责转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超过规定时限不予转报或无正当理由不予转报的,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负责核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换证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需补正材料或经现场检查达不到换证标准需限期整改,在企 6 业补正材料或限期整改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应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注册经营场所且下落不明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后3个月内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企业为自动终止经营行为,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3.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 篇三

鲁建管发〔2011〕1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外,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六)本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其中,第二至第十三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两个月前,企业应当通过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上报企业信息。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本办法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三章

受理和颁发

第十五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对提交的申请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六条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受理申请资料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后,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可重新申报。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现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通过省级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及时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他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当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动态考核。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中定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未延期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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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中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定为不合格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确认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被暂扣许可证企业需通过有关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有关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不合格的,按本办法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的,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章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4.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 篇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所有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省级环保行政

(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一)《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加盖公章,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填报《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注册资本金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复印件留存)。

(四)属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复印件留存)。

(五)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案、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

(六)具有相应监测资质部门的危险废物主要成分的监测报告。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生产一个月后,将生产中产生的“三废”的监测结果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后每半年上报一次监测结果。

(七)企业内部环境保护、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原件及复印件(经

(八)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并抄送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申请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开具《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项目技术评估通知书》。申请单位据此通知到有关单位做技术评估。对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阐明理由,予以退回。

(三)技术评估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技术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技术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四)申请单位将《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

(五)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退回,并告知理由。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开具《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项目技术评估通知书》。技术评估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技术评估报告》。

(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之日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在依法组织进行听证、监测、现场核查、鉴定、评审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十五条。

七、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一)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如: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技术人员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二)关于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押运员证;等等。

(三)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如: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等。

(四)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如:、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平面图应绘出:(1)设施法定边界;(2)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3)各危险废物处置、贮存设施等。

2、现有设施应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1)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2)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3、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

5、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如: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艺的有关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

(六)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包括:

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废物,从而确保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制度的内容应包括:(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应分析何种成分;(3)对拟接受的废物如何取样;(4)拟采取的测试分析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全措施。包括:(1)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2)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如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3)对应急设备,警报和确保人员及设备通过最低通道空间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确保设施运转正常,持证单位必须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并根据该管理措施和制度对故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管理措施和制度应确定需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的频率。在最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如装卸区域,应每天检查一次。持证单位应记录检查情况并纠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

4、人员培训制度

为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风险,并能够对紧急情况做出反应,持证单位必须对上岗人员提供培训。培训情况应每年进行回顾。

5、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如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意外突发事故协调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职责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撤离疏散计划等。

6、环境监测制度:如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等。

7、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8、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5.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进行供热经营和供热经营许可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给供热企业《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在发文公布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供热企业基础资料(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二)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单位必须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三)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省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市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八)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第七条 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

(三)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原件)。

(四)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原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七)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曰内做出初审决定;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省、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或者核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供热经营许可证》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供热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供热经营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供热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再符合《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或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责令供热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供热企业停业整顿,仍不合格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不应对供热服务造成不利影响。

供热经营企业完成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l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供热经营许可证》作废,并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l0个工作日内,向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供热设施定期检验检修和维护,对供热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供热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对供热经营企业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接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l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发整改通知书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供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注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进行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等,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供热经营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本办法办理供热经营许可时,严重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6.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 篇六

互联网申请指南

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和/或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暂未开通网上申请。

省质监局负责审批且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已开通网上申请。

具体范围可查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须知”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进入系统。申请人登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wsbg/)。

在“生产许可证”栏目下找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点击该事项后的“网上办理”进入“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 登录界面。

二、注册用户。点击【注册】按钮,进入注册信息页面,输入用户信息及对应企业基本信息;

点击【提交】按钮,自动返回登录系统。

三、登录系统。输入用户名、密码及注册码。单击【登录】按钮,进入申请草稿列表;在左边申请事项列表选择对应类别的许可证申请,进入相应的草稿列表创建申请。

四、网上填写申请书。

申请书录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网上直接“创建申请”,一种是“导入企业申请信息”。

(一)“创建申请”步骤:

1.点击【创建申请】,打开申请信息录入页面。

2.输入申请内容信息:选择产品类别和产品名称、输入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选择申请类别和申请日期。

3.点击下图红圈处的对应标题进入相关信息项填写相关信息,然后保存。

(二)“导入企业申请信息”步骤:

1.企业许可证申请人员登录系统,在左边申请事项列表点击【工业许可证申请】或【食品许可证申请】,进入相应的草稿列表。

2.点击【导入企业申请信息】,打开导入页面。

3.点击【浏览】,弹出选择文件对话框,选择企业提供的excel文件,点击【打开】。

4.选择市、县(区)。

5.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返回草稿列表,列表显示新导入的企业申请记录。

五、上传其他申请资料。

1.点击“受理提交附件”,选中一种附件类型,选择介质(互联网申请只能选择“电子”),输入份数,选择附件路径,点击【上传】。

2.然后点击【修改】按钮。

3.然后点击【批量保存】。

4.点击【保存为草稿】,草稿列表显示新增的申请。点击“删除”,可以删除申请表。

六、网上提交申请。

1.保存草稿或导入申请信息后,新增记录在草稿列表中,状态为“未提交”。

2.点击标题链接,进入申请表。

3.点击【提交申请】按钮,进入“受理单位”选择页面,按照办事须知规定的受理权限选择受理单位;

4.点击【提交申请】,自动返回草稿列表,状态变为“已提交”。

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后,应在受理部门网上“签收”(即网上系统状态显示为“在办”)后将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套,需加盖公章)邮寄给受理部门,申请事项含有“增项”、“迁址”的还需邮寄原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纸质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事项的申请日期。受理部门受理后将邮寄书面受理文书给申请书上指定的联系人,需要缴纳费用的,一并邮寄行政许可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行政许可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的,本次申请终止。

申请人应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的原件以便现场核查时核对。

七、办理状态查询

企业通过受理决定书上的“受理编号”和“密码”,可以查询该业务办理情况,步骤如下:

1.企业登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http:///wsbg);

2.点击“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栏目下找到事项“工业生产许可证核发”;

3.点击该事项后的“状态查询”,进入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4.输入回执上的“受理编号”和“查询密码”,点击“查询”按钮,进入办理状态列表;

如果质监局已签收,受理环节状态为“在办”;

7.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 篇七

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发后,对加强我省的房地产资质管理和规范审批程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指南》,经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并充分征求各市管理部门和有关开发企业的意见,现予以印发。望各市严格按照新资质标准进行审批,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质量,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附件:

1.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指南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批发证备案表 4.暂定资质开发企业核定四级情况备案表 5.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延期情况备案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案表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1: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及《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发[2005]11号),制定本指南。

一、各级别资质条件

(一)一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之日起到申报一级资质计算满5年(以资质证书中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和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一级资质的,近3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近三年即为2005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一级资质的,近3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近三年即为2005年10月-2008年9月。

2)累计竣工总量以开发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可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与备案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的,以备案日期为准。

3)晋升一级资质的,近3年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一级资质的,近3年累计竣工总量须达到规定标准的90%,其余10%可用投资额来折抵竣工量。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一级资质的,上1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上1年即为2007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一级资质的,上1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上1年即为2007年10月-2008年9月。

2)施工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经营权证明载明的面积为准。

3)晋升一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一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须达到规定标准的90%,其余10%可用投资额来折抵施工量。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 2 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8人,其中建筑、结构类5人,财务类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中级职称12人,其中建筑、结构类8人,财务类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

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质量保证体系一般是指ISO9000认证,提倡企业都要做质量认证,但在资质审查中暂不作为硬性指标。

2)“两书”:开发项目中有住宅项目的必须要有“两书”,要用标准统一文本,企业可以增加附页,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质量投诉的信息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应包括建筑质量、销售、配套、清欠、拆迁等内容。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参考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事故报告。

(二)二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之日起到申报二级资质计算满3年(以资 3 质证书中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和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二级资质的,近3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近三年即为2005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二级资质的,近3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近三年即为2005年10月-2008年9月。

2)累计竣工总量以开发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可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与备案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的,以备案日期为准。

3)晋升二级资质的,近3年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二级资质的,近3年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其余20%可用投资额折抵(如储备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该企业符合二级条件的资信评价、发展前景等书面证明。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证明为准。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二级资质的,上1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上1年即为2007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二级资质的,上1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上1年即为2007年10月-2008年9月。

2)施工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经营权证明载明的面积为准。

3)晋升二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二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4 其余20%可用投资额折抵(如储备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该企业符合二级条件的资信评价、发展前景等书面证明。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6人,其中:建筑、结构类4人,财务类1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中级职称9人,其中:建筑、结构类6人,财务类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

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质量保证体系一般是指ISO9000认证,提倡企业都要做质量认证,但在资质审查中暂不作为硬性指标。

2)“两书”:开发项目中有住宅项目的必须要有“两书”,要用标准统一文本,企业可以增加附页,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质量投诉的信息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应包括建筑质量、销售、配套、清欠、拆迁等内容。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参考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事故报告。

(三)三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之日起到申报三级资质计算满2年(以资质证书中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和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三级资质的,业绩认定时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即为2005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三级资质的,业绩认定时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即为2005年10月-2008年9月。

2)累计竣工总量以开发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可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与备案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的,以备案日期为准。

3)晋升三级资质的,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三级资质的,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其余20%可用投资额折抵(如储备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该企业符合升级条件的资信评价、发展前景等书面证明。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证明为准。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晋升三级资质的,上1年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上1年即为2007年8月-2008年7月;延续三级 6 资质的,上1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上1年即为2007年10月-2008年9月。

2)施工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经营权证明载明的面积为准。

3)晋升三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三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其余20%可用投资额折抵(如储备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该企业符合三级条件的资信评价、发展前景等书面证明。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3人,其中:建筑、结构类2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中级职称7人,其中:建筑、结构类5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

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职称。

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质量保证体系一般是指ISO9000认证,现在提倡企业都要做质量认证,但在资质审查中暂不作为硬性指标。

2)“两书”:开发项目中有住宅项目的必须要有“两书”,要用标准统一文本的,企业可以增加附页,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质量投诉的信息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应包括建筑质量、销售、配套、清欠、拆迁等内容。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参考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事故报告。

(四)四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之日起到申报四级资质计算满1年(以资质证书中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和市开发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核定四级资质的,以市开发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2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计算时间即为2006年8月-2008年7月;延续四级资质的,计算时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3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计算时间即为2006年10月-2008年9月。

2)累计竣工总量以开发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可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面积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与备案日期相差半年以上的,以备案日期为准。

3)核定四级资质的,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四级资质的,累计竣工总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

4、已竣工建筑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证明为准。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1)核定四级资质的,上1年以市开发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申请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申请时间为2008年8月8日,上1年即为2007年8月-2008年7月;延续四级资质的,上1年以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准,按年度计算,往前推1年,具体到月份。如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上1年即为2007年10月-2008年9月。

2)施工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经营权证明载明的面积为准。

3)核定四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延续四级资质的,上1年施工面积须达到规定标准的80%。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2人,其中:建筑、结构类2人;中级职称6人,其中:建筑、结构类4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

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职称。

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 9 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质量保证体系一般是指ISO9000认证,提倡企业都要做质量认证,但在资质审查中暂不作为硬性指标。

2)“两书”:开发项目中有住宅项目的必须要有“两书”,要用标准统一文本的,企业可以增加附页,但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质量投诉的信息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应包括建筑质量、销售、配套、清欠、拆迁等内容。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参考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事故报告。

(五)暂定资质(省属企业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8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3人,其中:建筑、结构类2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人;中级职称7人,其中:建筑、结构类5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

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取得暂定资质证书后,按要求参加培训)。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取得方式必须为出让。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必须在3万平方米以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可提供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

(六)暂定资质(市属企业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2人,其中:建筑、结构类2人;中级职称6人,其中:建筑、结构类4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

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人事厅组织评审、发证。退休、下岗、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下岗、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70岁。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取得暂定资质证书后,按要求参加培训)。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取得方式必须为出让。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必须在3万平方米以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可提供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新设立公司申报材料(省直和市直企业通用)1)材料用A4纸,要求不要胶装、线装,请打孔装订,若补充材料时方便拆装。

2)申报材料一套,申报表两份。

1、申报材料目录 材料排列顺序: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企业税务登记证  企业章程

 企业的验资报告

 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花名册,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 企业获得开发项目证明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

1)书面申报表两份均为原件,分别单独装订,不要与申报材料一起装订;

2)相应的电子文档模板下载:一是在“山东建设信息网”(http://,并将相关书面材料邮寄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次月5日前在网进行备案情况通报。

1、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1)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批发证备案表(附表一)2)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3)企业申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暂定资质开发核定四级备案

1)暂定资质开发企业核定四级情况备案表(附表二)

3、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延期备案

1)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延期情况备案表(附表三)

4、资质变更备案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案表(附表四)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变更后)

(四)变更资质证书需提供材料

1、各类公司变更登记均需要提交的材料: 1)开发企业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的变更申请

2)市主管部门意见(在企业变更申请上签字并盖章)

3)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做出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决议(股东盖章、签字)

4)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查询单 6)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各类变更还需提供: 1)企业名称变更 材料同上。

2)法定代表人变更

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②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③涉及股权变更的需提供验资报告及股权转让协议 3)企业地址变更

新住所使用证明(租赁用房的,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4)注册资本变更

①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②涉及股权变更的需提供验资报告及股权转让协议

一级资质由市、省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报建设部变更;

二、三级资质由市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变更;四级、暂定资质由市主管部门变更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二)行政许可权限

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其中: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发证; 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开发企业所在设区市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厅审批、发证;济南、青岛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设区市开 17 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发证。

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备案。

在省工商局注册,注册地在济南、青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直接向省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三)行政许可程序

当事人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受理后转承办处室;承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做出许可决定,核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要求或经补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后20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五)补正时限

8.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 篇八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汇报的题目是《加强园所建设 提高办园水平》。

在教育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正确指导下,我镇幼教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连续两年被评为xx城市“园所建设先进单位”。现将我们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调整思路 科学规划

2007年之前,我镇幼教工作远远滞后,既没有中心幼儿园,也没有一处公办幼儿园。这些幼儿园分布散乱,办园条件简陋,保教质量差,严重制约了我镇幼教工作的发展。教育办公室给党委政府专题汇报后,引起了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确定了“以舆论宣传为先导、以政府支持为后盾、以‘四优’(优秀的师资、优良的环境、优越的条件、优异的育人效果)为生源之本、以多元并举为办园方式”的思路。我们首先对幼儿园的布局进行了新的规划调整。本着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强化建设、搞好结合、规范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最终确定了只保留 9 处幼儿园,并用三年的时间全部建成规模大、标准高的幼儿园。通过两年多的努力,我们依法取缔和挤垮了所有的非法办园,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二、多元并举 加强园所建设

我们打破原有的办园模式,解放了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办园,多方筹措资金,加强园所建设。

1、政府办园

多年来,我镇无中心幼儿园。为了争取政府的资金支持,我反复向分工领导和每一位领导成员吹风,争取到每一位领导的支持。并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给党委政府做了专题汇报,引起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镇驻地建设一所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高标准中心幼儿园。近三年来,镇政府共投资112万元建成了中心幼儿园,并于去年顺利通过了xx市规范化幼儿园验收和xx市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认定。今年,镇政府又投资26万元,全部配齐了各功能室,添置了部分玩具,更换了课桌凳,美化了园内环境。

2、融资办园

对于定点小学,我们要求必须利用合点并校和危房改造腾出旧校舍的机会,在旧校舍上建成xx市标准化幼儿园,并以政府行文的形式把园所建设和办园水平纳入对小学、管区和村的考核。采用村和干部教师共同融资的形式加大对幼儿园的投入。三年来,各定点学校累计投入160多万元用于学校幼儿园建设。今年,我镇xx小学又投资40多万元新建了花园小学幼儿园,并投入了使用。

3、招商办园

在办园过程中,我们根据既定的多元办园的思路,积极对外联系,通过招商引资,于xx年投资300多万元在xx小学建成了一处省级标准的民办幼儿园----xx幼儿园,并顺利通过了xx市规范化验收,争取2012年创建省级规范化幼儿园。xx年,通过招商引资,又投入300万元建起了“xx”和“xx”两处高标准的幼儿园。其中,xx幼儿园已通过了xx市规范化验收;xx幼儿园是按省级规范化标准建设的,现已投入使用,今年已申报xx市规范化幼儿园验收。

9.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 篇九

(一)新建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确定分配总量;

(二)现有项目排污单位,根据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收费数据,并参考本地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以及该项目近三年的环境统计数据确定分配总量。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当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

(二)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三)火电、石化、钢铁、有色、水泥、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生产企业。

前款以外的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应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持证单位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清洁生产、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排污单位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不借办证之机吃、拿、卡、要;

(四)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六)热情服务,文明待人,树立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申请表、变更申请表、年审申请审批表、注销登记表等相关文书格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第五十六条 排污许可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请表格、证件不收取工本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

第五十八条全省排污许可证统一按“XXXXXX-YYYY-ZZZZZZ” 16位数字格式进行编号,其中:XXXXXX为发证机关所属行政区划代码, YYYY为许可证颁发年份,ZZZZZZ为许可证年度颁发顺序号。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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