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汇报专题片文本

2024-08-23

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汇报专题片文本(3篇)

1.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汇报专题片文本 篇一

河北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评估指导思想及原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到2010年全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意见》(冀政[2001]13号)所提出的“教育厅要加强对市县两级普及高中段教育

督导、检查和评估”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教育(含特色高中和综合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教育及其他同等程度的教育。

第三条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精神,全面推进全省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

第四条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中等教育及其他同等程度的教育同步评估,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带动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尽快启动、稳步实施、全面推进、确保质量的原则,成熟一个评估一个。

(三)坚持自愿申请、申报评估的原则,对每个县(市、区)接受评估的时间不作具体规定。

(四)坚持以评促建的原则,把评估作为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的有效手段。

第二章评估项目及要求

第五条评估的项目及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和当前全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水平确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经费、领导与管理、教育质量等方面。

第六条普及程度

(一)入学率:高中阶段适龄人口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含85%)。

(二)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大体相当,突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第七条师资水平

(一)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推进师德建设。

(二)普通高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85 %以上,专业课教师双师型师资达30%左右,并按照学科教师岗位学历标准推进教师培训工作。

(三)2001年以后补充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教师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根据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需要,及时补充符合要求的教师。高中阶段学校教师学科结构合理,能够满足各学科教育教学需要。

(五)高中阶段学校的校长均要经过任职资格培训,任职满五年者应参加五年一轮的提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办学条件

(一)高中阶段教育的各类学校,在校园占地,校舍建筑面积,各类功能室配备,常规教学仪器、器材、现代教育技术、图书装备等方面,要按相应的类别分别达到省市级示范性高中、标准化高中、合格高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技工学校等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普通高中按照新的课程改革的要求增设了专用教室和仪器设备。

(二)县(市)属高中阶段学校至少有一所普通高中学校达到了省级示范性高中办学标准,至少有一所职业学校达到了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办学标准。

(三)所有高中阶段学校应有不少于300米环形跑道的运动场地。

(四)中等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第九条教育经费

(一)对辖区内高中阶段教育的财政投入逐年增长。

(二)财政安排并及时拨付高中阶段学校的经常性公用经费,并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

(三)城市教育费附加按规定用于高中阶段教育,其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有关部门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没有乱收费行为,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收费全部用于高中阶段教育学校。

(五)落实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学生的资助政策,资助资金列入了当地财政预算并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六)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成人教育费用。

第十条领导与管理

(一)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中的责任。

(二)制定了全县(市、区)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规划,并把职业教育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范畴,分落实到位。

(三)实施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以公办学校为主。

(四)坚持依法治校,学校章程及制度健全,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规范,没有乱招生、乱收费、乱办班行为。

(五)坚持校务公开。

第十一条教育质量

(一)有学生质量和教学质量管理规定和措施,有质量评价、检测报告。

(二)有强化学生德育、体育、美育的规定和措施,有强化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措施。

(三)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学生毕业率达到90%以上。

(四)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毕业生取得“双证书”(毕业证书、就业或技能证书)率达80%以上。

(五)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第三章评估申报及实施

第十二条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参加。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县(市、区)的普及高中阶段

教育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

第十三条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工作从2008年开始,实行申报评估的办法。第十四条县、县级市的评估以县或县级市为单位进行;设区市市辖区的评估区别情况以区或市(大市区)为单位进行,其中高中阶段教育全部由市辖区分区举办管理的,以区为单位进行,高中阶段教育以市为主或由市和市辖区共同举办管理的以市(大市区)为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市、县(市、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进展情况,依据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估。自评达到“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求”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审核确定,市政府审核确定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以市(大市区)为单位评估的,先由设区市政府对各辖区及直属高中阶段学校进行评估,各区和学校都达到“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求”的,由市政府提出进行评估的意见后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十六条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申报的市或县(市、区)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情况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公布。

第十七条申报评估的市或县(市、区)需报送以下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市或县(市、区)自评报告。

(二)市政府审核意见。

(三)县(市、区)第五次人口普查情况。

(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情况表。

第四章评估结果及认定

第十八条经评估,凡达到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求的县(市、区),由省教育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发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全部通过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以后,由省教育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发文认定。

第二十条在评估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撤消其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称号,并重新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凡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县(市、区),在省级评估后,应切实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水平。省级评估达到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求以后,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并作为督导重点。凡巩固提高工作不能达到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并进行专项复查。

第二十二条在实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过程中,省教育厅及时总结推广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先进经验,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加强督导。

2.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汇报专题片文本 篇二

●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

●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解读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短板在中职”

“普及”是指在86.5%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这里的普及应该是在毛入学率86.5%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达到90%以上。”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已达到86.5%。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到20,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纲要规定的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即为90%。

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也提出要在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由中专、职业高中和技校为主组成的中等职业教育承担着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任。但王烽坦言,这些年,中职规模在萎缩,更多人选择升至普通高中就读。

王烽解释,学生初中毕业后就有了选择权,但按照现有中考招生模式,分数高的可以升入高中,分数低的将面临该去中职还是走向社会的选择。“有一些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中职学校质量并不好,对学生找工作和工作收入的帮助并不大。”王烽说,这就导致一些初中毕业生放弃深造,而直接选择弃学,当学徒、就业。

因此,王烽建议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关键一点在于要提高中职教育质量。他认为,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推动中职校企合作和集团化发展是提高中职吸引力的关键。而部分地方学校已在实行高职、中职贯通培养,拓宽中职毕业生升学通道等措施,王烽认为,这也提升了中职吸引力。

让一些愿上中职的经济困难学生能上得起学

对于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王烽介绍,目前已实现农村、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中职免费政策,这是国家的惠民政策,意图让一些愿上中职的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学。

“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很多学生是来自农村地区,经济困难的学生多一点,国家对这方面也是非常的重视。”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张光明此前曾透露,这些年来免学费覆盖面增长最多、增长最快的就是中等职业教育,目前90%左右在校中职学生已实现免学费。

王烽分析,从五中全会透露的信息看,下一步的方向是中职全面免除学杂费,普通高中也将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始逐步走向免费。

▼追访

普及高中教育=高中纳入义务教育?

普及高中教育并逐步实现免费,是否意味着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这应该是两个概念。”王烽认为,因为义务教育的特点除了普及性外,还包括免费性和强制性,对于目前实行“双轨制”、中职和普通高中并存的高中阶段教育而言,学生初中毕业后如果不能升入普通高中,那么他在读中职还是就业之间应该有选择权。由于中职质量参差不齐,很难强制要求学生去读一个对就业不一定有明显作用的中职。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院长胡瑞文就曾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他不赞成延长义务教育年限,除经费原因外,如将高中纳入义务教育,更将冲击中职教育的招生吸引力。胡瑞文认为,如果非要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应首先在贫困地区将学前教育最后一年纳入义务教育。

3.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汇报专题片文本 篇三

高中阶段教育评估验收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评估验收工作,确保2012年全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

[2009]188号)精神,本着“精简、效能、务实”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的对象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验收的对象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对市辖区评估验收时,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同时接受检查,主要对象是市人民政府。

对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评估验收,根据自治区确定的规划目标,分期分批进行。提前达到验收标准的,可以在前一批次安排验收。

二、验收的指标与内容

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方案》中的有关内容和指标体系进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核心指标是辖区内户籍适龄人口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

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教育中 1

心、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成人中专,以及普通高中附设的职业教育、高等职业院校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等。

三、验收的组织

成立自治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评估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政府联系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自治区教育厅厅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编办、政府教育督导室等部门的负责或分管(联系)同志组成。自治区教育厅、政府教育督导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验收的具体工作。

验收组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自治区教育厅及市、县(区)教育系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3个验收组(每组不超过5人),分别对普及程度、组织领导、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育管理和经费投入等方面进行核查。

验收过程中,可邀请自治区人大、政协联系教育工作的领导参加。

四、验收的相关程序

(一)自评。按照自治区政府确定的规划目标,当年要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的县(市、区),要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凡自查合格的,由所辖市人民政府向自治

区教育厅申报考察。

(二)考察。自治区教育厅、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家组考察后,认为基本具备验收条件的,由自治区教育厅书面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验收。主要由听取汇报、考核检查、总结反馈等环节组成。其中听取汇报以市为单位,同一批次集中进行;总结反馈可在该地级市本次验收的县(市、区)验收结束时,再安排时间赴所验收的县(市、区)分别予以反馈,考核检查分县(市、区)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听取汇报。主要是对验收提出要求;听取地级市总体工作情况的汇报、相关县(区)有关情况的汇报。对县(市)验收时,县(市)的汇报时间控制在30分钟之内;对市辖区验收时,地级市汇报时间控制在30分钟之内,市辖区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

参会范围:自治区政府联系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自治区教育厅、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负责同志、验收组人员。对县(市)验收时,地级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领导、县(市)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教育局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辖区内高中阶段学校校长;对市辖区验收时

地级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县(区)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教育局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2、考核检查。评估验收实行点面结合。除全面检查外,县(市、区)范围内随机抽样的高中阶段学校不少于4所(高中阶段学校少于4所的全部检查)。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参加范围:验收领导小组的成员和验收组人员。评估验收领导小组成员随机到验收组参与验收检查。

3、总结反馈。主要是向所验收的市及所辖县(区)反馈验收情况;对今后教育工作提出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同志反馈检查验收情况(时间控制在20分钟之内);

(2)颁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奖牌和奖金;

(3)自治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对今后教育工作发展提出要求;

(4)接受验收的地级市领导表态发言;对县(市)验收时,县(市)领导表态发言。

参会范围:自治区政府领导和自治区政府联系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编办、政府教育督导室等部门的负责同志、验收组人员;地级市普及高中阶段

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县(区)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教育局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辖区内高中阶段学校的校长。

邀请自治区人大、政协领导和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

市辖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自查、申报、接受考察和接受评估验收,由市及市辖区两级政府协调同时进行。

五、验收结果的认定

评估验收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量化打分。验收县(市、区)的户籍适龄人口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必须达到85%以上,否则一票否决。在此前提下,凡评估验收总分达到80分以上的(含80分),即可认定该县(市、区)基本普及了高中阶段教育;凡总分低于80分高于70分的,可于次年就未达标事项再接受一次复查,合格的可认定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凡普及了高中阶段教育的市、县(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确认,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验收的其他事项

(一)每年验收时间为10月中旬,具体时间可择机确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一年分两批次验收

(二)对于未能如期完成普及高中阶段任务的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的责任。

(三)在评估验收活动中弄虚作假或在自治区组织的复查中指标严重下滑,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停止评估验收或撤销其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县(市、区)称号。

(四)验收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据实核拨。

(五)验收过程中,相关市、县(区)一律不安排师生迎送,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不随意提高接待标准,不安排文艺演出活动,不赠送任何形式的纪念品。

(六)验收过程中的宣传工作,按照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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