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2024-10-25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共14篇)

1.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 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散装水泥。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泥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限期禁止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也应当积极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铁路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散装水泥专用车调度与管理工作,提高车辆运输效率。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库容量占水泥仓库容量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二

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 三大指标完成预期目标

2014年, 全省散装水泥供应量预计达7400万吨, 为目标量的104%;全年预拌混凝土使用量预计达1.75亿立方米, 为目标量的103%;全年预拌砂浆使用量预计800万吨, 为目标量的133%。

全省2014年所完成的各项目标任务, 共节约标准煤156.20万吨, 减少粉尘排放346.17万吨、二氧化碳520.66万吨、二氧化硫1.33万吨;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3834.62万吨;节约优质木材211.67万立方米, 节能减排绩效显著,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 科学细致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如期完成编制任务。该标准内容系统完整、技术先进、操作性强, 是国内首部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专项标准, 总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为科学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我办创新性地组织省内3市共24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规范》的企业试评价, 并根据试评价结果形成报批稿。

二、努力提高广东散装水泥应用水平

(一) 积极做好《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 (2014-2020) 》的宣贯工作

我办起草的《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 (2014~2020) 》 (以下简称《规划》) , 通过不断努力, 最终经省政府同意, 由省住建厅于7月底印发。

为做好《规划》的宣传贯彻工作, 保障落实质量, 我办编印了《规划》宣贯材料, 并于“三禁”检查期间分批召开了10场次、共390人参加的规划宣贯会, 既宣贯了《规划》主要精神, 又针对各市主管机构的咨询作了答疑, 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 深化应用信息化管理成果

我办主持研发的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 于2014年初顺利通过住建部组织的验收, 项目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8月, 信息平台荣获2014年第二届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截至12月29日, 信息平台注册用户已达到1374家, 建立了我省散装水泥行业信息数据库, 实现了散装水泥行业企业的资料统计、信息共享、在线审批、信用评价的系统管理, 提高了散装水泥信息化动态监管能力, 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三) 开展“三禁”执法检查

一是编印了《广东省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常用文书示范文本》, 制作散装水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案例、行政执法操作流程系列文件下发至各市, 保障依法执法, 提高执法质量。二是于10月份派出2个检查组, 抽查了省内57个在建工程项目的“三禁”落实情况, 共召开了10场反馈会, 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2份, 并将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要求在全省进行通报。

(四) 促进散装水泥相关行业发展应用

1、受理生产项目征求意见事项。

2014年3月, 我办签发了《关于简化生产项目建设征求意见程序的通知》 (粤散办[2014]6号) , 简化办事程序, 释放市场活力。截至12月中旬, 全年已受理53家生产项目征求意见, 其中48个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5个预拌砂浆生产项目。

2、出台全省分批“禁现”政策。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粤建散[2014]66号) , 在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3、组织预拌砂浆现场观摩会。

为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提升建筑施工水平, 根据2014年全省“三禁”检查情况以及各市反馈的需求, 我办于2014年11月28日, 组织东莞、惠州市住建局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市质监站、市散办领导及业务工作人员以及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人员共140人, 在深圳市召开预拌砂浆生产应用现场观摩会, 有效提高了两地推广预拌砂浆的信心和决心。

4、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委托广东省混凝土协会组织开展四批次的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组织专家对25家混凝土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 有16家企业获3A等级, 有8家企业获2A等级, 有1家企业获1A等级。二是根据各地级市的反馈意见, 对《广东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作全面修改, 拟待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行业协会成立后发布实施, 以进一步完善我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5、推进砂浆企业备案管理。

对《广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暂行) 》征求各地级市意见并作全面修改, 同时组织召开“实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专家论证会”, 为上报成为我省规范性文件作准备。

(五) 科学优化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一是积极追踪省属工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返退。二是力促《广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尽快出台, 联系走访多家砂浆生产企业, 结合定额制定原则, 编制合理的预拌砂浆水泥含量表, 完善专项资金返退水泥含量计算指标。三是严格内部的征收和管理程序, 制订《省散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管理办法》并开始实施。

(六) 加强统计、宣传工作规范指导

一是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散办和有关单位散装水泥统计工作, 不断提高全省散装水泥统计质量, 我办制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印发全省散装水泥统计工作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二是结合我省实际, 编制《散装水泥统计、宣传工作手册》发至全省各地级市散办供相关人员参阅, 有效提高散装水泥统计和宣传工作质量。

(七) 组织开展行业技术交流

指导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召开“2014年广东省水泥与混凝土技术交流会暨行业联合年会”, 各地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行业组织负责人、省内相关企业的企业家、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行业科研、教育、设备和技术服务单位等上下游行业的企业代表共450余人参加会议。

三、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开展系列工作

(一) 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 率先理清深化改革思路

2014年初, 根据厅领导的部署, 我办迅速行动, 争分夺秒召开了三场深化改革专题座谈会, 奔赴三地进行实地调研, 并对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类机构进行全面的电话调查和信息搜索, 于3月份完成了《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深化改革报告》。

(二) 贯彻落实厅深化改革工作部署, 着力助推我省建筑工业化发展

一是我办作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绿色建设发展改革专项小组成员, 积极主动发文提供相关意见。二是根据主办处室安排, 配合做好散装水泥监管信息平台与省智慧平台对接。三是通过与省内多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座谈, 到东莞、湖南两地四家住宅产业化基地、预制构件企业、住宅工业化企业和PC成套设备生产企业参观座谈等方式, 对预制构件行业发展情况开展调研, 完成《关于加快预制构件行业发展, 提高我省建筑工业化水平的意见》。

(三) 落实转变政府职能要求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我办前后多次补充修改, 先后完成了《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职能转变方案》、省散办行政职权清理目录表和行政流程图, 以及省散办职能转变反馈意见、职能转变工作计划和制订或修订监管标准计划表, 并及时上报。

四、2015年主要工作思路和安排

(一) 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增强法治观念, 推进法治建设, 加快形成法治监管保障体系, 依法办事。围绕我省发展建筑工业化的要求, 以提高散装水泥率为目标, 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四位一体”发展应用。

(二) 任务目标

1. 散装水泥供应量7500万吨;

2. 预拌混凝土使用量1.80亿立方米;

3. 预拌砂浆使用量1150万吨。

(三) 主要工作

⒈深入贯彻落实《规划》。

⒉推动《广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暂行) 》尽快出台。

⒊开展《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

⒋推动各市尽快出台预拌砂浆管理文件, 引导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 加大对现场搅拌砂浆的查处力度。

⒌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 改进“三禁”执法检查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加强跨区域协调和重大案件查处执法能力。

⒍按计划分步骤开展《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监管办法》《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行政处罚监管办法》编制工作。

⒎联合相关单位推动“建筑废弃物制砂技术研究与应用”申报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根据本省实际, 加强宣传引导, 研究制定建筑废弃物制砂技术相关政策法规和推广措施。

3.渭南市散装水泥管理实施细则 篇三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全面贯彻国家、省对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贮运、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就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应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四条 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受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

(四)、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包装、贮运、使用等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区域内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

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汽车进入城区交通控制路段时,须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的,公安、城建、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给予通行方便。

第七条 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符合环境保护和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第八条 对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散装办定期会同质检部门对其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及化验、计量等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项目竣工验收时,市散装办应对散装水泥设施部分进行检查和验收。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按照市散装办的要求限期整改。

新建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应得到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许可,否则相关部门不办理建厂手续。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预)制品企业的生产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比例不得低于90%。

凡进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须经市散装办审查批准。具体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发展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禁止在市(县、区)建成区内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从事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水泥的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对水泥生产企业按照袋装水泥生产量按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对水泥使用单位按照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水泥,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买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效发票,经市散装办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散装办可以委托地税部门征收。

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根据上水泥产量,分月向市散装办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散装办可以委托各县(市、区)住建局、管委会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前征收。以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否则不予颁发建设施工许可证。具体缴纳办法:

渭南市城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卤阳湖现代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持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市散装办申办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手续。各县(市、区)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办委托各县(市、区)住建局代收,每季度末向市散装办统一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未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而已经开工建设的单位,由市散装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的,市散装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市区域内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市散装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市散装办可与地税部门定期检查水泥生产企业的账务,以确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征收。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办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具体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四)发展散装水泥宣传、技术培训、人员奖励;

(五)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贷款的贴息;

(六)代征手续费;

(七)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行政事业经费;

(八)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市散装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按照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下达的计划,分季度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上缴专项资金,并可提取8%的手续费,市地方税务局可提取1.5%的手续费。各县(市、区)住建局代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按相应比例支付手续费。

市散装办支付代征手续费用不得超过实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10%。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项目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或改造等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散装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散装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有权对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生产、散装水泥设施建设,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情况以及所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散装办定期对在散装水泥使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散装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市散装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散装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再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办理该笔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二十三条 凡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散装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由市散装办依据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散装办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散装办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事项,国家、省关于散装水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物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

使用单位,主要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并以自己名义申领与该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及许可证件的单位;

渭南市区、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以市城乡规划部门、各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散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改字[2006]12号)

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

4、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陕政令[1999]53号)

5、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02]84号)

4.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四

四川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散装入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本办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下同)缴纳一元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每购买一吨袋装水泥缴纳四元专项资金。农民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房使用代装水泥免予缴纳专项金。第四条 国家、省投资的重点项目和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检等手续的建设项目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不会第四条规定的单位)、个人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所在市州散装办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其它单位代征,但不得重复征收。第六条 各市州、各部门不得擅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第七条 专项资金代征业务费由各级散装办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九条 各市州征收的专项资金与省实行分成。省与市的分成比例为2:8,省与民族自治州的分成比例为1:9。市州与县的分成比例由各市州自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第十条 各市州征收的专项资金.其中省分成部分,就地解缴省级金库;各市州分成部分,就地纳入同级金库。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节余结好下年使用。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科自东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列入基金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第十二条 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办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终了三个月内,编制上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收支预算和收支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同时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散装办。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是:(-)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三)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包括人员、办公、差旅、会议、宣传、奖励、培训、必需的固定资产购置等经费)。上述各项支出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性性报告;

(二)由同级散装办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经同级散装办审查批准后,由散装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第十六条 各级散装办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

5.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五

【发布文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发布日期】2006-12-14 【生效日期】2007-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遵循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提高水泥散装率,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四条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70%的,应当增加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新建、改建或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核准,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第八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设置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根据供求需要,合理布局。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九条第九条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并保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散装水泥使用率不得低于80%。鼓励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30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应当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

(一)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登记的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市区通行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产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县(市)、上街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或其委托的单位代征,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工程决算文件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培训、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实地考察,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征收专项资金的;

(三)征收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工具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将水泥和其他掺和料经专业厂(站)预先拌制后,用于建设工程的混凝土拌和物和砂浆拌和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6.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六

“十二五”期间,山东省全面落实国家散装水泥发展政策,确保了省政府提出的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完成;大力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将此作为散装水泥发展的重要途径;为推动全省散装水泥绿色、健康的发展,加强散装水泥为新农村建设服务;严格执行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进一步加快了散装水泥健康、快速的发展;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为山东省散装水泥工作全面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全省广大散装水泥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相关行业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散装水泥“十二五”规划目标基本完成。

二、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2016年1月29日印发《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于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全省散装水泥发展步伐稳健,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015年全省散装水泥计供应量为9335.89亿吨,居全国第三位。水泥散装率达到61.53%,高于全国平均值3.11个百分点。创节能综合效益42.01亿元,节约标准煤214.50万吨,减少粉尘排放93.83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57.71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82万吨。发展散装水泥为节能减排、治理雾霾天气和建设美丽山东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召开全省散装水泥工作会议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政策法规,推动我省散装水泥工作再上新台阶,4月8日在济南市召开了全省散装水泥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2014年全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提出了2015年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与目标和重点工作。表彰了2014年度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五、我省预拌砂浆企业人才荣获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

山东省首届预拌砂浆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第一名获得者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技师扈永涛荣获“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在山东省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富民兴鲁劳动奖状(章)获得者表彰大会上受到表彰。

六、第六届全国商品砂浆学术交流会在济南召开

11月4日,协助承办了第六届全国商品砂浆学术交流会。本次大会在济南召开,会议以“绿色建材及工程应用”为主题。就商品砂浆的发展趋势、商品砂浆绿色化生产和应用的关键技术和设备、商品砂浆新品种开发及其组分-结构-性能之间关系、绿色建筑发展背景下的商品砂浆经济性和循环发展、固体废弃物和机制砂在商品砂浆中的应用关键技术、商品砂浆的实际工程应用范例分析、商品砂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商品砂浆的机械化施工技术研究等代表行业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主题进行了交流。为推动我国商品砂浆产业的持续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七、发展散装水泥的重点已经延伸向水泥制品领域

按照山东省政府提出“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的要求,我省预制装配建筑构件的生产居全国首位。发展散装水泥的重点已经延伸向水泥制品领域,继“三位一体”之后,“四位一体”发散概念和模式已经在山东出现。水泥制品生产对水泥的需求集中、稳定,散装水泥由于有价格优势,对水泥制品企业有吸引力。近年来山东水泥制品行业基本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现场配备有散装罐。未来随着水泥制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必将成为推广散装水泥的重点。

八、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荣誉

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命名表彰2014年度省直文明单位的通报》(鲁直文明委﹝2015﹞19号)表彰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继续保持“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和淄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荣获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工作优秀发行单位”;济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荣获“济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淄博市荣获2015年度“淄博市节能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九、我省统计工作受到中散协的表彰

济南等13个散装水泥办公室、马骁等14人被评为2013-2014年度全国发展散装水泥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十、12月9日至12日在烟台举办了第四期全省预拌砂浆生产和检测技术培训班。全省共有78家预拌砂浆企业的129人参加了培训。为提高我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技术人员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助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质增效,促进我省预拌砂浆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十一、济宁聚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探索预拌砂浆机械化施工方面,采用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方法,有效地解决了预拌砂浆与施工机械的匹配,施工队伍的技术培训和施工配合等技术难点,在高层住宅内墙抹灰大面积应用机械化施工。其做法得到国家商务部领导的肯定并在中散协年会上作经验介绍。省内外同行纷纷前来学习观摩。

十二、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部署,省散装办按照省经信委的要求,制定并上报省经信委“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散装水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山东省经信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行政执法工作内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完成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所有执法人员均通过考试,换发了新的执法证书。

十三、各地按照商务部和省经信委《关于开展2015年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以“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全力减少粉尘污染;打造绿色流通产业,努力保护碧水蓝天。”为主题,本着勤俭节约,从实效出发,主动与节能宣传紧密结合,精心策划、周密组织、传统与新兴媒体手段并举,创新宣传方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散装水泥社会知名度,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7.散装水泥罐使用租赁合同 篇七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为了进一步推广“华润”牌散装水泥,规范水泥散装罐的使用,管理和调配,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水泥散装罐租用给乙方数量 2 只,规格为 80、100 吨。

二、为保证水泥散装罐的使用,乙方须按以下标准缴纳押金;

规格为 80 吨散装水泥罐,乙方按 30000 元/只缴纳押金,规格为 100 吨散装水泥罐,乙方按 45000 元/只交纳押金。

三、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转租、转借或经营其他厂家水泥,若发现则视为自行购买。

四、乙方在使用期间,必须承担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等责任。如因乙方保养不当、放置散装罐的地面下沉、人为损伤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或散装罐损坏,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散装罐使用完毕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安排其他使用方,并协助其他使用方经吊装后运出工地,甲方对退回的散装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押金退还手续。

六、如乙方通知甲方需调运散装罐时,在安排其他使用方来提水泥罐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其他使用方运输散装罐的汽车放空,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如散装水泥罐需拉网甲方,进场以及出场的吊装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执行。

甲方: 乙方:

8.散装水泥运输车的租赁合同 篇八

为充分发挥散装水泥运输车辆作用,确保分厂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散装水泥运输车辆租赁合同如下:

一、甲方现有__________型散装水泥运输车由乙方负责租赁经营,乙方一次性予交甲方车辆押金__________元;车辆租赁金___________元。

二、乙方在确保甲方所需粉煤灰购进、散装水泥销售及临时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车辆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使用甲方户头办理车辆有关手续,乙方不得借用甲方名义办理与本合同无关的事项,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精心爱护、保养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租赁期满合同终结时,乙方必须确保甲方车辆完好无损,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押金并追究相关经济责任。

六、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方: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分厂

9.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九

一、领导重视, 组织得力

山东省经信委下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鲁经信函字[2011]115号) 。根据文件精神要求, 全省各级散办及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积极行动, 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宣传计划, 落实宣传重点, 把宣传周活动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二、内容丰富多彩, 宣传形式多样

山东省散办利用“山东省散装水泥信息网”和《山东散装水泥简报》进行日常宣传。各级散办在宣传的形式、手段上多措并举, 多管齐下, 注重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唤起全社会对散装水泥的认可和理解, 又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进行重点宣传, 取得了各级领导和企业、用户的重视和支持。

⒈淄博市在宣传方式上推陈出新。举办了“唐骏欧铃杯”节能知识竞赛, 共收到答题卡近2万份, 散装水泥的社会认知度得到有效提升。6月10日, 淄博市2011年节能宣传周启动暨“唐骏欧铃杯”节能知识竞赛抽奖仪式隆重举行。市委常委、副市长王顶岐与市人大副主任曹在堂、市政协副主席张建祥共同为节能知识竞赛抽取了各类奖项, 并对此次竞赛活动给予了高度评价。

⒉采取展会的形式进行宣传。6月13日, 泰安市2011节能宣传周暨“十一五”节能成果展启动仪式在泰安市政大楼二楼举行。本次宣传周活动由泰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6家单位联合举办。副市长闫新建、市政协副主席张庆明在市经信委王光锋主任的陪同下认真察看了散装水泥展板, 并详细了解询问了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问题。滕州市政府6月15日在龙泉广场召开全市节能和散装水泥宣传动员大会, 滕州市散办在广场设立了散装水泥宣传站, 布置宣传展板, 悬挂宣传横标, 扎制宣传彩车, 市电视台记者对现场宣传进行专题采访, 当天的滕州市电视台播出了宣传周活动的盛况。

⒊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青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青岛晚报》连续三天开辟了宣传专栏, 刊登了城乡建设委员会孙梦元副主任关于“发展散装水泥, 推进节能减排”的专访以及“推广预拌砂浆, 降低建筑节能”和“强化多项措施, 促进农村‘推散’”等文章。济宁市在《济宁日报》整版刊登散办领导采访记录。莱芜市在《莱芜日报》、市电台刊播了市经信委主任魏广庆《深入贯彻省政府令, 促进散装水泥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署名文章, 利用莱芜市人民政府网, 撰写播发了《我市散装水泥发展凸显节能减排成效》等3篇新闻稿和一组6幅新闻图片。聊城市在住建委网站、《山东建设报聊城专刊》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对散装水泥政策、知识和信息进行宣传报道。东营市经信委陈安忠主任宣传周期间走进电台直播间, 与市民在电波中直接交流, 增强了立体宣传效果, 市散办专门与中国移动公司联手组建散装水泥信息发布平台, 共发送信息2000余条。

⒋面向社会, 深入一线进行宣传。淄博市通过在交通繁华地段悬挂横幅、在农村喷涂墙体广告、到乡镇集市张贴发放宣传传单、向相关部门邮寄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宣传会等形式, 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城市“禁现”等工作进行了集中宣传, 并重点宣传了预拌砂浆“禁现时刻表”。青岛市连续五天在市政府门前的五四广场树立了升空气球, 以六个宣传条幅大力宣传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等方面的成效, 积极推广绿色、低碳的散装水泥发展理念。胶州市散办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置散装水泥宣传咨询台, 将散装水泥服务工作规范和工作指南等制作成宣传板, 悬挂在行政服务大厅, 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把新近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印制成宣传单, 在散装水泥咨询台免费发放给前来办理业务的客人。枣庄市散办在光明广场设立了大型散装水泥宣传站, 悬挂横幅, 设立展牌, 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 解答过往行人的咨询。潍坊市散装水泥办和节能办联合相关部门, 把宣传活动送进建筑工地和社区, 发放环保袋、宣传手册、家庭低碳节能生活小常识, 为企业提供了100多幅不同内容的散装水泥宣传标语, 悬挂在生产厂区、建筑工地、散装水泥专用车辆车身等显著位置。济宁市在部分闹市区、施工现场、商混站等显要位置悬挂宣传标语横幅、条幅共计35条, 结合节能周活动摆放宣传展板6块, 设点散发散装水泥宣传资料共计1000余份, 利用新世纪广场等4处电子屏滚动播出散装水泥宣传口号, 印制发放散装水泥宣传广告伞400把。莱芜市散办参与了全市节能宣传周活动, 设立“散装水泥宣传站”, 制作、展示了《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文件大型展板, 市内悬挂横幅8条, 张贴标语30余幅, 共散发宣传材料1600余份, 调动企业参与宣传的积极性, 组织2家水泥企业和8家商砼企业制作展板、散发宣传材料。东营市散办与东营市百货大楼的银座购物广场协调, 在其大楼上的电子广告屏全天滚动播放散装水泥宣传广告, 并印制了5000只印有宣传散装水泥字样的一次性水杯, 在宣传周期间分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在宣传周活动之前, 专门组织召开了部分建筑建设单位和干混砂浆、商品混凝土企业负责人座谈会。

三、宣传周活动成效显著

10.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十

根据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青建办字【2016】67号)要求,现将我办2016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如下:

一、专项资金和项目基本情况(一)专项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等财综字【1998】157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起,设立征收政府性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主要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建设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宣传推广等。

(二)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基本情况

我办2016年由财政局批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514.07万元,其中未安排项目支出13.87万元,安排项目支出500.2万元,分别为散装水泥推广、综合利用节约宣传14.7万元、城市“禁现”管理平台运行维护费37.5万元、城市“禁现”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19.4万元、城市“禁现”、执法检查及会议费20.6万元、发展农村散装水泥直销配送中心扶持资金30万元、散装水泥、预拌砂浆生产工艺技术研发、市场调查18万元、退还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60万元、预拌砂浆、散装水泥物流配套扶持资金100万元。

项目目标为统筹推进散装水泥发展,散装水泥生产580万吨,散装率保持在90%以上,全年使用预拌砂浆150万吨。

二、绩效评价结论

我办大部分专项为跨年度项目,拨付专项资金时间滞后于预算年度。2016年支付专项资金177.72万元,其中使用2015年结转资金43.33万元,2016年当年预算资金134.39万元。其他2016年预算资金需在2017年按照项目完成进度进行支付。

以上项目绩效目标均超额完成:组织散装水泥宣传周及全年常态化宣传报道;散装水泥生产634万吨,完成预期目标的109.31%,散装率达到92.9%,完成预期目标的102.9%;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增至32家,产业基础进一步巩固,中心城市实现全面城市“禁现”,砂浆使用量达到155万吨,完成预期目标的103.33%。

三、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是发挥散装水泥基金的引导作用。专项资金注重预拌砂浆新兴产业发展,对建成项目的企业自投资金补贴100万元,带动社会资金7000余万元投资到环保节能领域,为我市扎实推进城市“禁现”预拌砂浆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添了新动力。

二是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程序,强化管理措施。预算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有些采用联合市财政现场核查等办法,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发挥效能。

三是按照市财政局要求,逐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将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合同、内外监督等纳入管理体系中,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11.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十一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 , 经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于2010年9月30日起实施。

新条例是在《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原条例)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原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 对南昌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对节能减排要求的日益提高, 原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 主要表现在:一是自2008年7月1日起, 南昌市被国家列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 将预拌砂浆的使用和管理纳入条例显得十分必要;二是2008年5月29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与省条例不一致, 急需修改;三是原条例执行当年, 有关部门执法尚未形成合力, 影响了散装水泥发展。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保护环境, 节约资源, 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有4个特点:一是增加了预拌砂浆的内容, 二是突出了事前、事中的监管,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四是变委托执法为授权执法。

1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十二

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水泥企业化验室检验工作质量和生产过程控制水平,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水泥产品,应对水泥企业化验室质量体系、检验能力和运行情况进行评审考核,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六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

(一)《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四)《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

同时还参照了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水泥粉磨企业和水泥配制企业以及专用水泥、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化验室。

第二章 评审考核的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水泥企业化验室的评审考核管理工作,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材协会)具体负责全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工作的开展与协调。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和本办法要求的化验室,并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一)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水泥企业化验室须取得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建材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二)省内其他水泥企业化验室须取得省建材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第六条

省建材协会下设化验室评审考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考核办事机构),负责评审考核工作,其职责为:

(一)受理评审考核申请;

(二)制定评审考核计划;

(三)组织现场评审考核;

(四)汇总、上报评审考核材料;

(五)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办评审考核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评审考核的步骤

第七条 评审考核的申请

(一)企业应按照《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以及本办法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检自查。

(二)在企业自查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填写《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申请书》(见附录2,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所在(地区级)市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申请书》可向省建材协会领取)。

6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企业申请材料可直接报省建材协会,由省建材协会统一报中国建材协会;新建水泥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及时申报。

(三)各市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省建材协会。第八条 申请的受理

(一)评审考核办事机构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

(二)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评审考核办事机构予以受理;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评审考核办事机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不能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现场评审考核

申请受理后,评审考核办事机构根据全省化验室评审考核工作的统一安排制定评审考核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

第十条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共分七大方面、二十八项,详见本办法附录1。第十一条 评定方法

应按照《山东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标准》(见附录1)的规定逐项评审考核,水泥熟料生产、水泥粉磨、水泥配制企业及专用水泥、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可由评审组根据企业生产的特点增、减相应的内容。每项评审考核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种情况。

评审的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

(一)满足下述两条者为“通过”: 1.“符合”项数超过总项数的80%; 2.无“不符合”项。

(二)出现下述两条之一者为“不通过”: 1.重点项(即*号项)出现“不符合”; 2.非重点项“不符合”项数超过三项。

(三)余下情况者为“基本通过”。

第五章 评审组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 评审组一般由2~ 4人组成,组长和成员由评审考核办事机构指定。评审员应是熟悉水泥生产和检验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国建材协会颁发的证书。评审组的工作质量由发证单位监督检查。

第六章 合格证的发放、监督管理和复查换证

第十三条 对评审考核合格的水泥企业化验室,由省建材协会审查批准,并颁发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格式(见附录3)由中国建材协会统一规定。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省建材协会提交更名申请书(见附录4,提交的材料包括: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化验室合格证原件及企业更名申请等),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在合格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企业须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省建材协会注销其合格证。

第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由评审考核办事机构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在合格证的有效期内,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建材协会撤销其合格证:

(一)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企业质量管理混乱,将未经检验、不合格品或废品水泥出厂的;

(三)连续两次国家、省级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未能通过化验室监督检查的。第十七条 被撤销合格证的水泥企业化验室经整改自查合格三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考核。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七章 附 则

13.散装水泥罐租赁协议(共) 篇十三

供方:汉中尧柏水泥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需方:江西地质工程(集团)公司陈三公路

复建工程IV标项目经理部 签订地点:

为了进一步促进双方合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散装水泥储存罐达成如下协议:

租赁物名称及数量:乙方租用甲方容积75吨散装水泥储存罐两 个。

乙方租赁甲方散装水泥储存罐时,每个散装水泥储存罐水泥年用量不得低于8000吨。

第一条 租赁物押金:乙方在租用甲方散装水泥储存罐时,每个罐乙方向甲方交2万元押金,交纳押金共计4万元。乙方工程竣工应及时将散装水泥储存罐无任何破损还回时,甲方将乙方押金全额退还。若有破损,乙方应按破损程度照价予以赔偿。

第二条 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散装水泥储存罐,并有义务协助乙方调运,吊罐费、运费由乙 方承担。

2、散装水泥储存罐从乙方工程地调回时,乙方负责吊装上车,吊装、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散装水泥储存罐转借第三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散装水泥储存罐的保管和维修,因乙方不合理使用造成散装水泥储存罐的损坏或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洪水、地震、战争、政策法规等致使双方无法履行此协议或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乙方在取得有关部门证明后,可以免予承担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尽力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汉中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结束)合同终止。

甲 方:汉中尧柏水泥有限公司 乙 方:江西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陈三公路复建工程IV标项目经理部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4.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篇十四

《通知》指出,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智能工作平台建设, 是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是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具体体现和使命所在。因此, 各市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实施散装水泥大数据战略行动的责任感、紧迫感和改革创新精神, 合力推进黑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智能工作平台建设工作。

《通知》要求, 各市地、各部门对散装水泥行业智能工作平台建设工作要高度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推进。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认真开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 (砂浆) 专用运输车辆摸底工作, 并上报省散办。市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 (砂浆) 专用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设备, 应当满足散装水泥行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的共同管理需求, 并保证与黑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智能工作平台同步。为减轻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 (砂浆) 车辆所有人在安装散装水泥行业智能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卫星定位设备时的经济负担,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可以给予车辆拥有人一定的资金补贴, 有关费用可在专项基金中列支 (补贴标准另行通知) 。要通过平台对大量数字进行分析, 为我省散装水泥发展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据悉,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智能工作平台已经通过国家交通部符合性检测并通过黑龙江省交通厅运管局审查和备案, 基本功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 均可通过该平台实现生产数据上传、生产量查询、材料消耗等数据统计以及车辆统计、调度、历史轨迹查询等;行业管理部门可实现生产数据统计和对企业生产、运输、管理等方面适时监控。同时, 该平台的推广使用, 还改变了纸质手工报表方式, 对大量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与评估, 对全省散装水泥科学管理、科学决策将发挥重要作用。该系统预留多个端口, 为今后全省散装水泥信息平台整合, 推动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数据并入, 实现数据共享与交换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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