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

2024-09-29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精选9篇)

1.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 篇一

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

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1999年,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相对应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华融、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每个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均为100亿元人民币,每个资产管理公司下设若干办事处。自成立以来至2004年12月31日,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共收购政策性不良贷款1.4万亿元,累计处置6570.60亿元,阶段性处置进度为53.96%,终极处置进度为51.17%,累计回收现金1370亿元,现金回收率为20.29%。笔者现就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探讨: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当然,不良资产的处置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对资产本身的处置层面,笔者认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绝不仅仅是如何处置不良资产的问题。最终消除不良资产的风险,必须消除产生不良资产的体制风险。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案例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案例:某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案例

某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是隶属于某国有授权经营单位的中外合资工业企业,主要生产工业设备。该企业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拖欠金额为500万元。债权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了该公司厂房及办公楼,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该办公楼和生产车间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迟迟无法处理。

该企业已停产多年,厂房处于闲置状态,房产未办两证和欠缴土地使用费一百余万元。债权人一致拟通过公开拍卖或寻找买主转让来处置其资产,有意购买者了解债务人的欠费问题和补办两证手续的复杂程度及难度,都放弃了购买意向。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办人员把目光聚焦到有经济实力和有办事能力的大户上。一个偶然的机会,经办人员获悉,某民营企业欲在债务人所在地投资建厂,需较大的厂房,现正在物色厂址。获知信息后,经办人员认为某公司的资产与民营企业的要求接近,且民营企业的资金实力雄厚,如果能促成民营企业购买此办公楼及生产车间,两证的办理可能会取得政府支持,同时,现金回收效果也会很好。思路确定后,经办人员会同债权人立即行动,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民营企业取得联系,但是,民营企业却只同意与某公司谈判,不同意债权人参与谈判,原因是债权人不是资产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和律师又与民营企业经过几次接触洽谈,将债权人作为债权所有权拥有者的情况、资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向民营企业做出说明,并取得法院的支持,解除民营企业购买房屋后办理产权手续的后顾之忧。经过努力,终于进入正式谈判程序。谈判的焦点是:

1、产权过户问题。由于该房产虽经法院查封,但产权所有人是某公司,同时,还缺少两证,若要顺利转让还需得到债务人、法院的配合,需要政府的支持,如果哪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影响产权过户;

2、转让价格问题。一是房产本身价格为多少;二是所欠土地使用费、水电费、采暖费、职工工资等费用怎么办;三是过户的一切税费由谁来承担(当时国家减免产权过户有关税费的文件还没有下发)。

3、付款与产权过户的时间问题。

4、购房款付给谁的问题。

关于产权过户问题,经办人员代表债权人承诺向政府汇报,以取得有关部门支持,积极协助民营企业过户,打消民营企业的顾虑。关于转让价格问题。经几次与民营企业谈判后,扣除各项欠费和过户费用,民营企业坚持最多付给债权人750万元,债权人坚持最低要900万元,在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双方抓住了一个想买一个想卖的心里,最终各自做了让步,转让价格定为850万元。关于付款和过户时间问题,民营企业担心款付后过不了户,债权人担心过户后款到不了位,后经律师建议,采用了付款—过户—再付款的形式,这对双方都有了制约。关于款项付给谁的问题,为了保证款项早日到位,经办人员开始想让民营企业直接将款项付给债权人,但实际操作有问题,只能由民营企业付给债务人,债务人再付给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挪用,三方约定在银行设立专项共管帐户,民营企业资金到位后,没有债权人同意不得划款,这样,通过多种法律方式的运用,顺利解决了涉及多项法律关系的不良资产处置。

三、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

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律风险。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客观上存在产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这是因为:第一,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房地产法律关系等等,对这些复杂法律关系的任何不正确判断和疏忽闪失都可能构成一种法律风险。第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无效依法只能是法院和仲裁机关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也就是说,除法院和仲裁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自己)对合同的有效、无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断都只是咨询性的和参考性的。而另一方面,在实际资产处置工作中,我们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置不是通过法院和仲裁机关进行的,而是通过相互协商(如债务重组、以资抵债等)进行的,这样资产处置本身就包含了产生法律风险的客观可能性。由此可见,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律师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这项法律风险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于在确保资产处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把这种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举例说明:就债权而言,一间企业可能拥有因买卖、借贷、联营、合作等而产生的多笔债权,其中许多债权实际上已经收不回来了,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仍拥有完整的财产权,可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并且他的这种债权主张对资产处置工作的开展和资产回收率的高低有十分重大和直接的影响。如果在有合法抵押的情况下,尽管债务人可能已严重资不抵债,但由于债权人有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因而可能取得较高的资产回收率。又如在协商处置的情况下,假设协议折扣清偿率不变,则债权额的高低对债权受偿额的多少有直接影响。由此可见,依法主张债权是处置不良债权的基础,并且它也以此为限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企业对依法享有的债权不予主张,那么就是失职。

根据笔者的经验,就不良资产处置中,应特别注意解决在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债务追索

债务追索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它具体又包括主债权、从债权和债权人的其它权利三个方面。

1、主债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来说,不良资产的主债权是比较清晰的。但也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如由于工作疏忽和对国家利息政策掌握不一致等方面的原因,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计算上可能产生不一致。这就要求我们依法正确主张债权本金和利息。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由于债务人合并、分立、重组等多方面的原因,债务人的法律主体可能发生了变化,如债务人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撤消而未进行清算,对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其主管部门或债务变更后的当事人作为偿债主体进行追索。此外,我们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应当注意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2、从债权。它具体又主要包括保证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三种,其中抵押债权和质押债权在债务追索中的法律性质相近。

所谓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

(一)我们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保证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诉讼时效,就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对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对保证人的债务追索过程中,也要注意债权主体和债权金额的确定问题。

所谓抵押(质押)债权,是指在债权上设立了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一般来说,提供债权抵押或质押的是债务人自己,有时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在债务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下,虽然债务人本身已经承担了偿还债务的义务,但由于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有依法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因而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有效与否,对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国有不良资产损失,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收回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债务的责任人。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股东或投资人应当在其出资或约定出资的额度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在股东或投资人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向股东或投资人追索相应的连带责任。又如承担验资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验资的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在资产处置工作,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虚假出资或验资不实,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资产处置方案

资产处置方案是在债务追索的基础上制定的资产处置具体措施。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的收回资产。笔者认为,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资产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可以说,凡依法可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公司都可以采取。但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资产处置有关协议、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一是进行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二是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关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法律、政策、制度规定。就债权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对此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业的债权,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且债务人数较多,如果要求每笔债权的转移均以债务人确认为要件,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较小,特别是还存在有些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建议通过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债务人以没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以逃废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四、关于引进外资和国内民间资本处置不良资产

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指出,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或企业必须由国家控股外,取消对其他企业的股比限制;鼓励外资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等各种方式,促进利用外资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参与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不仅将拓宽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渠道,同时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将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利用民间资本和外资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主要有:

(一)直接向民营资本、外商出售股权、债权、实物资产。包括由外商组建外商独资企业,利用外资参与国内企业并购重组。具体出售方式可以采取单项资产或批量资产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

(二)以所拥有的企业股权、实物资产作价出资,与民营资本、外商组建合资企业。

(三)以资产组合出资与民营资本、外商投资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主要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重组和处置。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资产处置收益。

(四)以资产组合与外商发起设立境内外投资基金。

(五)资产证券化。以适宜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为担保支持在境内对国内外投资者或在境外对国外投资者发行证券。

(六)分包、托管。主要将资产组合分包、托管给民营企业或境外机构,利用其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和国际市场进行处置。上述外商包括境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跨国企业、中介机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等,也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五、笔者在资产处置中的有关经验

笔者于2005年开始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参与不良资产的审查、调查和处置工作,为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出具了1000多件法律意见书,为该办事处顺利整体打包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还为该公司控股的“天一科技”的债权置换股权及上市公司“岳阳恒立”(2005年中被暂停市)的企业重组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为挽救该两上市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06年,笔者代理该办事处与湖南张家界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诉讼,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抵押担保有效,办事处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最后通过拍卖被执行人湖南张家界铝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的价款2100万元,在扣除有关费用后与中国工商银行慈利县支行按比例分享,获得执行款320余万元,而该办事处对该项目的入帐价值只有100多万元。笔者想说的是,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可行,能够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资产管理公司都会欢迎。在这里有几点需要说明的是,一是凡是没有担保的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的入帐价值都比较低,对这类资产适合购买,或者进行全风险代理,营利几率较大;二是诉讼执行终结和破产终结的资产,资产公司的入帐价值几乎为零,对这类资产,如果有关系能够收回部分,也可以购买或进行全风险代理;三是因诉讼时效丧失而被判决驳回等之类情形的资产,如果通过审查可以翻案则也可以操作。另外,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资产之前都必须对资产进行评估,在拍卖资产时要公开选择拍卖机构,在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选择、评估费用和拍卖费用的支付等方面都有文章可做。

2.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 篇二

1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重要方法

1. 1 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在假设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进行破产清算,对债权方受尝度进行分析计算的方法。适用于企业负债结构简单,资产分布区域集中,经营条件困难的单位。从债务人总资产中扣除不能偿债的无效资产,从总负责中扣除不必偿还的无效债务。按照偿债顺序优先受偿, 分析债权人在某一时间点上从债务人或是债务关联方所能获得的偿债程度。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债务人一般偿债能力系数 = (总计有效资产 - 资产应扣除项目) / (总计有效负责 - 负债应扣除项目)

债务人一般债权可受偿额 = (特定债权总额 - 优先债权受偿金额) ×一般债权偿债能力系数

债务人可获受偿额 = 一般债权可受偿额 + 优先债权受偿额

受偿比例 = 不良债权受偿金额/债权总额×100%

1. 2 现金流偿债法

现金流偿债法是依据企业近几年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为经验,对企业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现金流偿债能力及成本运营情况进行分析。适用于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资料规范的企业进行评估处理。具体公式如下:

可回收额 = (未来N年净现金流折现值 + 期末可收回资产价值折现) /企业全部负债总额×特定债权总额

1. 3 信用评价法

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对债务机构的财务及非财务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企业的信用等级情况,根据信用等级情况评估偿债能力,缩小偿债风险的一种评估标准。适用于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财务核算较规范,与信贷机构有良好的信贷关系。

具体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损失率 = (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系数 + 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 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系数 ×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贷款利息损失率 = (信用等级系数 + 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 (信用等级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2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存在的问题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资产价值的确定,评估合理化、公允化。我国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实践已经跨过了十几个年头了,评估行业的公司在不良资产评估领域实践摸索,也总结了不少成功经验,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起到了较好推荐作用。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快导致金融不良资产产生的多样化、复杂化,给评估行业公司带来了新的课题。使评估机构面临着诸多问题。

2. 1 评估技术不及实践需要

评估行业公司处理的一般都是关停、倒闭的企业,评估行业公司对这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一般都是对债务公司实行快速变现为目的。这类资产处置不同于其他资产,处置价格除了受资产本身的因素有关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着金融不良资产特殊市场状况、及各种因素的影响,现有评估标准和规范明显不适合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要求,在执行上由于缺乏适合的理论约束,只能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评估,难以准确核算出这些资产的无形损失和效率损失。由于没有真正意义上评估技术的支持和我国二级市场的不够活跃,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也很难采用现行的评估价格,导致评估结果与最终处置结果差距很大。严重的影响着评估公司的积极性。

2. 2 评估对象概念狭义

目前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体系中仍然处于保守状态,只对评估标志物可提供的表类 ( 财务报表、呆滞贷款单、和收购规模的呆账贷款等) 进行分析判断,目前我国不良金融资产存在着大量评估资料不全,甚至超不全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仅仅通过价值分析,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及处理,无疑是弱化了资产评估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评估提供有意义价值的作用。

2. 3 评估存在低估的现象

不少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评估公司会对不良资产进行高于市场价格的评估。然而也存在少的不良评估公司机构敢于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迎合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协助其完成低价收购的非法行为,只是为达到债务公司快速变现的目的和收购公司的低价值收购的需要。从中赚取昧着良心的钱。从而没有发挥出评估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的真正意义,导致债务公司大量资产流失。给金融市场造成了伤害。

3 完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理的对策

3. 1 建立不良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机构

我国应该吸取国外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的经验, 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起适合我国金融发展的行政管理机构。其性质主要是行政管理。主要行政职能分为: 第一, 所有属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全部归属于不良金融资产行政管理机构管理。第二,代不良金融资产负债方管理所有资产的管理权限。第三,不良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只属于国家管理并由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做到执行结果有理论依据、有法可依。第四,不良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机构不可以直接去处置不良资产只是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商业机构进行指导,控制其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第五,不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制度竞争性投标、估价、内部控制等, 表现为评估奖励和评估薪酬系统来管理和协调评估公司以调动其积极性。

3. 2 确定评估对象,明确评估意义

我国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不良资产的产生也是千变万化的,解决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问题也是要经得起时代的考验,顺应金融时代的发展确定评估对象,寻找出任何和评估对象相关的详细资料、健全资料。对所有评估对象进行有效的评估。改变狭义的评估概念,真正做到不良金融资产的评估的需要。

3. 3 加强行业水平建设,提高专业素质

诚信是评估机构生存的灵魂,是对不良资产债务单位的一种责任。所以在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水平的同时要加强评估人员的道德水平建设。提高评估公司的诚信度水平。第一,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提高评估机制范围。调动评估机构对评估工作的积极性,快速推动评估工作的完成进度。第二,评估人员要有广泛的知识内涵。要求每年必修专业知识,提高评估专业能力,实施严格评估程序,确保评估方法的正确使用。第三,评估公司要制定合法的评估制度和行为规范约束评估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评估人员要建立风险防范意识,基于职业责任感,按照规定的程序走,严格执行制度要求和准则规范。在实施评估分析中应积极调动有利信息,深入研究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以提高评估价值。

摘要:金融不良资产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存在是相当普遍的,占有比例比国外金融市场相对要大,造成的不良影响严重的限制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很显然不良金融资产的评估即是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不良金融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及提出了相应解决问题的对策,来改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

3.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则问题探讨 篇三

关键词:固定资产;处置;原则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按照各项法规的要求,本文对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则问题进行探讨,以便充分合理使用资产,提高资产经营使用效。

一、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应遵循原则

1.处置行为与财务柱销分开原则

企业进行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处置行为与财务核销分开的原则。企业在按照规定权限,经过本单位、主管事业部和财务部对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后,才能进行资产处置,但不能进行财务核销。对于在规定权限以上需经财务部批准的资产处置,企业须报主管事业部先行审核,并经总部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财务部审批。

企业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处置完毕后,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向股份公司财务部申请财务核销,经财务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财务核销。

2.“零”价值管理原则

企业进行资产处置应当遵循“零”价值管理原则。企业在按照规定权限经过本单位、主管事业部和财务部对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后,必须对处置的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按规定留足净残值,存货保留“1元”名义价值。

3.及时性原则

企业处置资产应当遵循及时性原则,指定专人负责资产处置工作,定期对本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拟处置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股份公司申请处置。股份公司根据情况随时审批,原则上不进行集中审批。

4.审计复查原则

企业处置资产应当遵循审计复查原则。每年度末,企业处置的各项资产必须由具备执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查后,出具资产处置的专项审计报告。

5.二次备案原则

企业处置资产应当遵循二次备案原则。凡是处置行为、财务核销,不论权限和数额大小,一律报股份公司财务部门两次备案。即处置行为备案一次,财务核销备案一次。总之,要以“零”价值管理观念,抓好资产处置的两个环节。一个环节是资产处置的行为批准,另一个环节是资产处置的财务销账批准。通过行为批准,企业可据此对同意报废的资产进行清理、拆除、变卖,但不能进行财务销账,同时全额提足减值准备,当账面价值为“零”时,必须保留“1元”名义价值在账上。

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程序

1.固定资产极废行为的审批程序

各单位可在本企业的审批权限内,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如生产车间或管理部门)提出的报废申请,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如设备管理、工程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确认某项固定资产确实因正常磨损或维修成本过高而失去使用价值、因技术改造更新拆除且不能再利用、毁损严重确实不能修复等,必须进行报废处置的,经本单位财部门审核,法律部门复核,在“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完成必备的审批手续后,再报经理办公会批准,然后方可进行拆除、变卖,但还不能进行财务核销。

2.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财务核销程序

财务核销程序如下:企业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清理完毕后,须将“固定资产清理结果备案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申请财务核销;财务部对企业所报“固定资产清理结果备案表”与“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清单进行审核后,正式行文批复;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内容,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置

1.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置

固定资产盘盈处置的规定如下:企业应当组织专人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通过以账对物、以物对账,把实物盘点与账务核实相结合,认真做好核对工作;企业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排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取得合法证据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确保账实相符。

企业调整账面价值后,应将“固定资产清理结果备案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2.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置

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的审批程序和财务核销类似于固定资产报废的程序。固定资产盘亏即: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固定资产的灭失。固定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竞争的加剧、经济结构的调整及技术的进步等外部原因。另一类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缺失、资产营运管理不善、监督管理不力等内部原因。

四、固定資产转让的处置

4.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 篇四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200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最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为了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现将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5.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 篇五

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

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的案件,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经征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现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涉及担保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通知发布后尚未审结及新受理的案件时应遵照执行:

一、2005年1月1日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向外国投资者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外国投资者受让债权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直接向其承担责任的案件,由于债权人变更为外国投资者,使得不良资产中含有的原国内性质的担保具有了对外担保的性质,该类担保有其自身的特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该类担保的审查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如果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知了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人,外国投资者或其

代理人在办理不良资产转让备案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注明了担保的具体情况,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审核后办理不良资产备案登记的,人民法院不应以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或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由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二、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办理不良资产转让备案登记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提交的材料中应逐笔列明担保的情况,未列明的,视为担保未予登记。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补交了注明担保具体情况的不良资产备案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由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三、对于因2005年1月1日之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依照当时的规定办理了相关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由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6.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篇六

一、目的

为盘活存量资产,降低不良资产损失风险,改善资产整体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不良资产的定义

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包括不良存货和不良固定资产两部分。

(一)不良存货是指长期积压已不能为生产正常领用或销售的存货,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或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按类别分为:

(1)原料及主要材料、燃料

1、由于试制、产量减少(专用车型)等原因形成的不能为现产品生产使用的积压材料。

2、因工艺更改或产品改型导致的积压材料。

3、存放时间过长或其他原因导致锈蚀、包装物破损、产品失效而无法为现生产所使用的材料。

(2)内部半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半成品

1、因工艺更改或品种变化不能为现生产所使用。

2、存放时间过长,物理性能发生改变而无法为现生产所使用。

(3)修理用备件、工装、模具

1、相关设备已被拆除或报废而不能为其他设备所用的备件、工装、模具;

2、技术性能落后,已被其他产品所替代的备件、工装、模具;

3、存放时间过长,物理性能发生改变而无法为现设备所使用。

(4)整车、底盘及汽车备件

1、存放时间过长,由于风吹日晒等原因导致锈蚀而不能正常销售的产品;

2、由于市场需求发生变化而无销路的产品;

3、由于不符合国家环保或其他法规需进行改良的产品;

4、产品已更改或转型,市场不再需要的备件。

(二)不良固定资产是指报废的固定资产(含报废的工程物资),报废固定资产分为常规性报废资产和非常规性报废资产,常规性报废资产是指按财务制度规定提足折旧并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非常规性报废资产是指未提足折旧及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

(1)、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属常规性报废资产: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无继续使用价值;

2、主要结构陈旧,精密度极差,无大修理价值或经大修理仍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3、技术淘汰资产,非标资产难以修配,生产效率低下,国内已有新技术产品可供替代;

4、主要机件残缺,破损严重,再修理成本较大。(2)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属非常规性报废资产:

1、因生产工艺改进或扩建、改建而必须拆除;

2、因事故原因造成资产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3、在建工程全部或部分严重毁损,需重建或改建已不具备经济性;

4、国家法令规定淘汰或其他原因应当淘汰的资产。

三、不良资产清理处臵

1、不良存货清理处臵指按规定的程序,采用改制、代用、降价销售、退货、易货、报废等手段,对清理界定的不良存货进行实物及会计账务处理,降低存货资金占用的过程。

2、不良固定资产清理处臵是指资产使用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部会同********等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财务会计部办理会计账务处理,报废资产由公司职能管理部门统一变卖的过程。

四、责任分工

1、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所分管不良资产清单及处理意见的提出、不良资产的保管、资产销账手续的办理;

2、财务会计部负责不良资产原始价值的确认、提出处理价格、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3、******部负责不良资产技术状态的确认;

4、*******部负责组织不良资产的鉴定、审定;

5、********是公司不良资产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不良资产清理计划,负责组织不良资产清理处臵计划的实施;

6、公司*****领导小组是公司不良资产处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公司不良资产的清理处臵处理方案。

五、清理处臵程序

1、各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对本部门不良资产的清理情况,填 写并向财务会计部报送“不良存货清理明细表”(附表一)、“不良存货清理汇总表”(附表二)、“待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附表四)。财务会计部负责汇总各部门不良资产清理结果,报送************部。

2、*********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界定并提出处臵方案,填写“不良存货鉴定明细表”(附表三),报公司审批。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附表五),按规定办理审批。

3、各单位对清理出的不良资产要分类单独存放并作明显标记,在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前不得对实物擅自进行处理。

4、各责任部门根据批准后的不良存货清理处臵方案,组织方案的实施工作,及时办理处臵物资的出入库手续、单据传递和账务处理。

5、对可以改制、代用的存货,各责任单位要组织制定可行的、在一年内能处理完成的具体方案。改制、代用的应符合技术要求,同时按公司关于改制的规定程序执行。短期内无法进行改制、代用的可按其他方式合理处臵。

6、需降价销售的处臵整车、底盘、备品备件及其他存货(含易货销售),需退回供应商的积压物资,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价格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做到规范、透明、公正,最大限度地减少削价损失。

六、不良资产处理的审批

对公司不良资产的处理,建立审批单制度。由资产管理部门填报“不良资产处理审批单”(附表六);各职能部门签署相关意见。其中:

1、“需求方”栏,由***********填写;

2、“******部门的技术状态鉴定意见”栏,分工如下:(1)属于*********的不良存货,由**********签署;(2)属于*********的不良存货,由***********签署;(3)属于**********的不良存货,由******签署;(4)*********等部门的不良存货中,修理用的备件由**********签署;其余不良存货由********签署。

(5)设备类不良固定资产,由********签署;

(6)基建类不良固定资产、工位器具,由********签署。

3、“批准”栏,不良资产的批准,实行分级审批:(1)每批原值在***万元以下的不良资产,由财务会计部部长批准。

(2)每批原值在***万元~***万元的不良资产,由公司***********(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3)每批原值在*****万元以上的不良资产,由公司********(公司总经理)批准。

(4)非正常原因导致的资产处臵及其他需********批准的亟需报经********领导小组审批。

(5)公司决策层对资产处臵权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奖惩办法

1、各资产管理部门每月底做好本月不良资产处臵情况的汇总工作,并填写“不良资产处臵及奖惩结果明细表”(附表七),附领料单原件或复印件,涉及代用、改制的要附技术部门代用、改制通知单,随月报表交财务会计部。财务会计部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计算奖惩金额按月兑现,由********统一对有关贡献单位、人员奖励。

2、对采取出售方式出售不良整车、底盘的按开票价(以下均为不含税价)的***%奖励(采用抵帐方式不收现的按开票价的 ********%奖励)。需要改制后销售的按售价减去改制费用的金额计算。库存整车、底盘拆解报废不享有任何奖励, 属拆解入库回用的按入库成本(扣除改制费用)的*******%奖励。

3、对采取出售方式出售除不良整车、底盘外的其他存货物资的,按开票价的*******%奖励(采用抵帐方式不收现的按开票价的********%奖励)。

4、经与供应商协商对不良存货原价退库的,按开票价的*******%奖励,折价退库的按开票价的********%奖励(属实行中间库退库的,分别按开票价的******%和*******%奖励)。

5、属技术性代用的按计划价格的******%奖励,经改制后回用的,按库存计划价格减去改制费用后的差额的*****%奖励。

6、通过易货换回现生产可用物资的,原价换出存货的按原价(不含税)的****%奖励,折价换出存货的按实际交易价(不含税)的****%奖励。

7、对不良固定资产的处臵,按处臵收入的******%奖励。

8、以上涉及交易价格制定的,按公司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确认处臵完成,以收到货款为准。

9、在处臵不良资产过程中如发生资产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对责任人处以资产重臵价值的******%的处罚。

10、在处臵不良资产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程序或有违纪现象的,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11、对******年以后产生的新增不良资产,应责成责任人限期清理处臵,产生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按损失额*****%的经济处罚,未产生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按购进金额****%的经济处罚。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7.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 篇七

一、文献述评

(一)国外研究20世纪70年代,国外在固定资产有效管理问题上已经有很多研究成果。固定资产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其全寿命周期运用也得到广泛传播,较早开始步入现代化固定资产管理。从使用与维修扩展到购置、运营、维护、报废处置等全系统,这一理念的改变,对于整个固定资产寿命周期中成本费用预算及控制起到良好作用。国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理念包括三方面:一是把固定资产管理制定成一个连续不断的环节过程,将设计建设、运维规划、资产效益评估等环节覆盖且贯穿整个资产生命周期。二是固定资产定期与状态检修结合的方法,运用先进的固定资产投资策略,对以设备状态为分析基础的混合检修提出新策略,对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优选维护检修。三是通过积累设备状态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在资产状态的动态分析基础上,对定期检修的固定资产决定提前后延迟检修,对已没有检修价值的固定资产及时清理报废。国外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方面研究较早,也更全面系统,固定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将会随着信息化的更新运用的更加普遍,为固定资产寿命后的报废处置环节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二)国内研究国内有关学者将我国与日本固定资产管理进行了对比研究,周润民(2007)提出了我国与日本企业之间在流动、固定、无形资产管理上的差距,对如何控制国有资产流失、如何改善国有资产运行不良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对策。张燕冰(2008)提出实物管理与实际价值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并提出准确计算折旧及减值准备、树立成本责任意识、健全实物管理制度等策略。吴敏飞、赵祥瑞 (2010) 指出我国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上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企业管理混乱,造成资产及设备流失严重;没有系统可循的规章制度,造成资产状况不佳;长期不核对、不清点, 造成国有资产私有化,或被私人长期无偿占用。上海某国有企业率先引入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机制,以完整的资产信息为基础,发挥资产最大效益,高效率运营资产、降低成本投入,实现了高产出。国内固定资产管理一般聚焦在对固定资产管理分析评价等研究上,缺乏对固定资产运行成本进行核算并控制。

二、XX地市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由表1可见,固定资产在国有企业中的比重较大,2012年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是60%。大部分资产都以固定资产形式而存在,固定资产在该企业中是重要的劳动基础资源,因此,固定资产的管理是该企业资产管理重点。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成新率反映企业拥有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体现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快慢节奏及持续发展的能力。固定资产成新率指标越高,表明企业固定资产比较新, 能为扩大再生产提供充足准备,未来发展动力较大。该指标越低,表面企业固定资产距离被淘汰越近,可能造成过多的维修成本,当达到一定的残旧老化程度时可考虑报废处置。表2表明XX地市国有企业2012年固定资产总成新率为37.84%,成新率未达到一半,说明该企业固定资产总体成新率较低,特别是运输以及其他设备,成新率仅为20.19%、29.65%。说明该企业的运输及其他设备残旧损耗情况严重,但由于运输设备的更新速度缓慢,折旧年限为5至8年的车辆不得不延迟使用至8至10年,甚至更长,该现象必将造成车辆维修成本的逐年加剧,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负担。运输车辆使用残旧但却未有效清理的原因包括:第一,运输工具价值较高,购置权集中在省公司,由于固定资产购置资金有限,省公司未经实地考察,一般对已经到达报废年限难以高效运行的汽车不予批准报废,未权衡资产老化带来的维护成本。第二,虽然部分运输车辆已经省公司批准报废,但实物使用部门未及时进行清理、处置,造成报废后仍继续使用,未充分考虑维修成本。XX地市国有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由于机器设备类资产更新换代速度较快,针对机器设备类资产报废申请也最频繁,因此该企业机器设备成新率也最高,高达54.85%。 但是该类机器设备被更新淘汰后,虽然已经进行账务处理,但实物却没有得到实时清理及处置。

图1显示出2012年XX地市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分布情况,占比绝大部分的是房屋建筑物,占比85%;占比最小的是运输工具,仅占比2%。虽然运输工具在净值上占比微小, 但由于运输工具是生产工具中的一项重要固定资产,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却最大(若不考虑折旧因素),比如车辆运输费、车辆修理费等。

表3和图2显示,该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相关成本数据中,803万元的车辆费用为支出最高的资产相关成本,高于全市总折旧费757万元。若剔除固定成本———折旧后核算, 该企业车辆费用占比达到76%。车辆修理费也超过房屋、设备修理费,达到194万元,该企业汽车数量约100辆,那么每辆汽车年均近2万元的修理费。因此,该企业残旧老化运输工具的继续使用付出了如此高昂的修理费成本,不及时报废或报废再用都可能造成企业运营成本的剧增。

(单位:万元)

三、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报废处置流程如图3所示:

图3列示了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时报废申请、审批流程,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办法》对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技术标准进行严格审批。一般由财务部牵头,实物使用及管理部门配合,地市无权自行决定是否报废固定资产,报废决定由省公司审批,涉及重要资产的还要省公司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对于因特殊需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技术鉴定报告需含报废原因、资产使用现状、实物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报废处置方案。地市财务部审批后向省公司上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技术鉴定报告,以上资料均以正式纸质文件方式寄送省公司,待省公司审批批准反馈后,地市财务部方可进行报废账务处理及卡片注销。

图4列示了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 。 地市 、 省公司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行分级管理,地市公司负责本级及下属县公司的报废资产处置,省公司也可以对同时统一购置的大规模资产报废进行统一处置 。 资产使用及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废资产的拆除入库管理并及时清理,财务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账务处理及整个资产报废处置过程的监督查办 。 具体步骤如下:第一,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报废资产移交表,经单位领导 、 专业部门及财务部门签字确认,在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的监督下,与采购中心库管员进行报废资产的实物移交,双方在移交表签字确认 。 第二,采购部门库管员对实物进行妥善入库管理 。 专业部门(含采购员及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报废资产数量或金额的多少采取相关清理措施,比如评估 、 竞价 、 招标等,确定报废资产回收单位 。 第三,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回收款并及时上缴 。 与采购部门 、 资产使用部门一起出具固定资产清理报告 。 第四,地市财务部会计根据实际回收金额及报废资产清理报告进行账务处理 。

四、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建议

(一)做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前的清查工作地市级国有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情况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盘查 。 盘查工作由财务部总体牵头,做好计划安排,实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固定资产实物盘点,会同实物使用部门执行盘查工作,盘查工作主要包括清点实物资产及登记资产使用情况,盘查过程中记录盘点表,在盘查结束后盘点人及监盘人在盘点表签字确认,最后提交资产使用及实物管理部门领导审核确认 。 实物管理部门需在一个月内针对本专业资产的实物清点和使用情况编制盘查报告,由财务部汇总上报省公司 。 盘查报告应包括资产使用状况 、 账卡物是否一致 、 盘盈盘亏损毁情况 、 造成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由省公司负责审批,实物使用部门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盘亏应说明原因),经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后交内部审计 、 纪检或其他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并提出处置意见 。 由财务部将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以正式纸质文件方式上报省公司审批,省公司批准反馈后由地市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 由于涉及相关部门较多,需要各级部门紧密配合,相互监督 。

(二)重视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后的清理工作国有企业应该尽早建立已批准报废储存库,将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拆除入库,确保报废资产的安全完整 。 应设置限定时间(一般为批准报废后本年度3个月内,不得跨年) 进行清理处置,应尽可能的实现高价值回收 。 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废后固定资产的清理和处置,并将清理收入及时缴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 实物管理部门应定期(一年至少2次) 对已批复报废的固定资产实物的清理和处置情况进行实施监控,企业组织已报废资产清理小组,清理小组将清理情况实时报告至管理层,对无法清理或尚未及时清理的资产说明原因并制定详细的清理及处置计划,不断监督已报废资产的及时清理 。 财务部应依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 已提足折旧但仍可以继续良好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报废,一般待物理寿命周期结束后才按照规定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 应总结固定资产处置情况,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将固定资产清理报告上报本级管理层及省公司 。 对于预计回收 、 变卖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 (一般少于10000元以下) 的少量低值报废资产,在限定的报废处置时间内,可以考虑采取简便易行的清理处置方式,不需要进行招标或拍卖等程序,已达到快速有效的对报废资金进行合理处置 。

(三)考虑多种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方式报废固定资产清理处置方式除了拆除变卖、招标等,还应考虑多样化、 灵活化,力争给企业带来较高收益。主要方法包括:一是调配利用。对仍有使用价值的报废资产对于甲企业来说已无利用价值,但对于乙企业来说则刚好紧缺,此时可以在本级及县公司之间采用无偿调拨方式调配,或在省公司层面与外单位有偿调剂使用。二是租赁经营。对于有租赁价值的报废资产可以对外租赁,租赁价格可根据市场行情而定,由实物管理部门组织签订租赁合同。对外租赁一般采取竞标方式,竞标组织工作由实物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监督执行。三是投资入股。对有价值的报废资产进行评估,以市场评估值对外投资,实物管理部门实施股权管理。 四是盘活报废资产。要敢于与外单位厂商联合开发相关项目,以存量为资本,使无效资产变为有效投资,既能盘活存量资产,又能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五是技术改良。对无效资产进行技术改良后变成有效资产,将公司信息技术职工进行专业培训作为技术改造的人才储备。六是信息网络。 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网,建立本企业独立的租赁信息网, 将租赁资源共享到外单位,拓宽报废资产的处置渠道。

(四)采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激励机制国有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工作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激励管理机制。企业对于已经没有使用价值或仍具有使用价值(但继续使用已不划算)的资产进行报废处置,对企业而言需要淘汰更新,这些资产对于企业不再产生绩效,为了减低企业对该资产的管理支出,需要采取多渠道方法进行及时清理报废。企业可考虑将报废清理责任人、责任部门纳入固定资产绩效考核,对未及时清理造成管理成本增加的在个人绩效或部门绩效中给予相应扣罚,对于及时清理给企业带来高额回收收益的责任人、责任部门在个人绩效或部门绩效中给予相应奖励。

(五)开发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新系统现有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在功能设置上相对滞后,无法满足现代化、全方位的管理需求,固定资产做了系统报废后便在固定资产系统中彻底清除,可考虑联合信息技术开发部门开发新型固定资产报废系统,对报废后的资产录入统一电子储存数据库,电子数据库含报废时间、报废经手人、实物原使用单位、因何原因报废、是否清理处置、清理处置的方式及收回金额等,以便可以动态查找报废资产的清理处置情况。

五、结论

8.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十八般武艺 篇八

“不良资产处置是对不良资产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一种活动。”这一概念中有两个关键点:第一,价值变现;第二,价值提升。

根据处置方式的不同,我们将十八种处置方式归纳为三大类:第一,谈判类。包括催收、尽调、谈判、访谈、转让、评估拍卖。第二,盘活类。包括债务重组、债转股、投融资、以物抵债、并购重组以及证券化。第三,诉讼类。包括公证仲裁、实现担保物权、撤销权、刺破公司面纱、强制清算以及破产重整。

一、谈判类

1.催收

针对部分不良资产(尤其是损失类的),不一定非要通过起诉实现回款。有些资产包涉及100多户甚至300多户,若每户都起诉一方面会造成法院的案件积压,另一方面也会影响清收回款的速度。催收时心态要坚定,毕竟手握债权的我们是合法债权人。

2.尽调

很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把尽调放在这个阶段?关于该点,我想引用业内盛传的“项目不止,尽调不息”理念。只要项目不停止,尽调就不会终结。购包前的尽调是对项目判断提供价值参考;而购包后的尽调则能给价值变现提供重要的依据。

众所周知,债务人的许多信息都是通过持续尽调而获得的,尽调实际上是一个实现信息对称的过程。一方面,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不想让债权人获取有关他们的信息;另一方面,债权人又想不断了解更多信息,掌握更多情况,最终将其资产变现。这实际上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是天然的矛盾。

3.谈判

虽然谈判和诉讼一样,都是处置手段,然而诉讼相当于战争,其结果毫无疑问肯定是两败俱伤。如果通过谈判达成双方的妥协,这才能称得上是真正互赢的方式。

谈判也如尽调一般,有其独到的适用理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诱之以利,胁之以战”。坦率而言,前两句在实践中对最终的清收回款而言作用有限,因为你的情与理不会被债务人轻易接受;后两句(尤其胁之以战)在实践中往往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当然,胁之以战并非指真刀真枪的战争,而是指《孙子兵法》所倡导的“不战而屈人之兵,实为上上策”的理念。

4.上门访谈

此处的上门访谈,强调的是你跟债务人(包括债务人的关联人、关联企业)一定要有接触,其实是访谈的一种方式。您还可以通过该种方式和与债务人有矛盾的人或竞争对手进行接触,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此种方式往往能产生好多意想不到效果。我们的理念就是:“走出去就有利益,迈开腿就有收获”。

5.组包转让不良资产

作为购包方,业界的理念是:“亮点企业找风险,普通企业找机会”;那么作为出让方,通过反向思维,您的工作重点就是如何推送亮点企业,适度披露相关风险,以吸引更多潜在的投资方。

6.评估拍卖

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然后拍卖也是一种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由于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处置不良债权不仅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置原则,而且有利于在竞价中提高不良债权的成交价格,从而实现较高的回收率。

二、盘活类

7.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其实就是您作为债权人对债务金额进行减免,同时约定新的还款(多数情况是分期还款)期限,以达到快速变现之结果。在重组过程中,不光要与现有债务人、担保人或者抵押人进行重组,而且还要引入新的债务人。

8.债转股

债转股方式虽然比较流行,也是目前这波不良资产用的方法,但真正使用该方法的还是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该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次级和可疑类不良债权,损失类的债权其实很少能够用到。

9.投融资

投融资这种手段,实际上是引入两种人:第一种,引入债务人;第二种,引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或者战略投资者人)。其实就是通过引入这两种人将不良资产盘活,由此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都可以从中获益。

10.以物抵债

由于不良资产涉及房地产的非常多,因此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非常常见。在以物抵债中,关键节点一定要能占有,不占有也要控制收益权,什么都控制不了,那就没有做的必要了。

11.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比较适合大标的不良资产、单户或者关联户不良资产以及成长性很好的企业。这类不良资产刚由关注类往下走,这时候做并购重组非常好。

啟动并购重组方案前提是看到企业的某些亮点(一些表外资源,特殊资质、特殊渠道,特殊资源等),这时候并购重组效果极其有用。

12.证券化

证券化目前是不良资产行业里非常流行的一种手段。我接触过内循环、小规模的证券化,自己收购资产包,然后在自己平台上做。但作为民营投资者,一方面很难对资产包价值进行估值,另一方面,即使有估值市场认可度也不高,故民营投资者的增信在证券化中成为一个难题。

三、诉讼类

13.公证和仲裁

在适当的时候运用公证和仲裁,您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处置效果。当有债务人加入,谈判差不多的时候,公证是一个法宝。此外,仲裁也是一个法宝。这样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14.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是修改后民诉法的一个重要程序,在此我希望各位业界同仁能够开拓性去使用这种程序。按照该规定,法院必须在立案之后一个月内出裁定。换句话说,如果我是抵押权人,我直接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裁定变卖该担保物。

15.撤销权

撤销权也是新赋予债权人一个重要的武器。大多损失类不良资产,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会采取一些盾牌来阻挡债权的实现。举例说明,债务人将其名下房产低价或无偿转给别的公司,此时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低价转让行为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16.刺破面纱

所谓刺破面纱,就是指刺破债务企业的面纱,直接追究其开办人(股东)的责任。实务当中大多数债务企业或者被吊销、被注销,或者是开业状态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如果没有清算,就可以追究其股东责任。

17.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18.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相对来讲盘子都比较大,将会涉及到当地政府、职工、投资人等多方的利益,因而在实务操作中较难实施。

上述十八种方式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处置手段,想必业界许多同仁正如我一般,都想要掌握不良资产处置的终极大法。然而,根据我们这几年的处置经验,处置环节的确势如流水,并无定势,往往需要通过多途径、多方法才能解决。

9.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篇九

银监会【2005】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 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 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

第十八条 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五章 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 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第六章 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 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三条 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 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 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 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 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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