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精选12篇)
1.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一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主审:邢瑞安 石磊 主编:政策法规科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九年八月
目 录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4、《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部分)
一、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经教育态度诚恳,并立即改正错误,尚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实施违法行为在三人次(件)以下,无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免于罚款。
(三)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一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六千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1、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实施违法行为四人次(件)以上的;
3、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6、阻扰、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教育态度诚恳,立即改正错误,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视为情节一般,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十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七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八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九倍的罚款;
9、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经教育态度诚恳,主动改正错误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积极改正错误,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1、逾期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3、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
4、隐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5、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的,经教育态度诚恳,立即改正错误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积极改正错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限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2、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
3、隐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4、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经教育积极改正错误,态度诚恳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认真改正错误,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限七日内改正。
(三)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处四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1、逾期拒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隐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的;
3、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4、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5、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条规定,收取费用一千元以下的,经教育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退还所收费用,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收取费用在二千元以下的,经批评教育态度诚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免予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收取费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所收费用二倍的罚款;
2、收取费用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处所收费用三倍的罚款;
3、收取费用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所收费用四倍的罚款;
4、收取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处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对该机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收取费用五千元以上,无故拒不退还的;
2、收取费用一万元以上的;
3、隐匿、销毁相关违法证据的;
4、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违法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的,经教育主动承认错误,并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立即改正,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逾期不改正,继续进行违法行为的;
2、隐匿、伪造、销毁违法证据的;
3、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4、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
5、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六、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经教育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态度诚恳,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
(三)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五百元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处四千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逾期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3、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教育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态度诚恳,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逾期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3、隐匿、销毁相关证据的;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违法行为:育龄夫妻没有自觉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不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情检查指导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情检查指导。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首选长效避孕措施。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由于客观原因或者无故一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经教育能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无故一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经教育仍不接受检查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限十五日内改正。已在限内改正的,免予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1、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2、计划生育考核内连续2次(或累计2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3、计划生育考核内连续3次(或累计3次)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处以四百元罚款;
4、计划生育考核内不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而怀孕者,没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终止妊娠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不符合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而怀孕者,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终止妊娠措施。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符合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经教育主动终止妊娠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经教育仍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限十日改正。已在限期内改正的,免予罚款。
(三)对限十日内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对妊娠超过十四周后拒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
止妊娠规定》
一、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的。处罚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八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或者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项目;
(三)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机构,应当自购置、使用之日15日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分别报向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购置、使用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或符合规定购置、使用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逾期不备案的,经教育承认错误,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规定,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七日内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本办法规定的符合四个条件的除外)。
处罚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妊娠妇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
止妊娠规定》第十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
(四)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离婚证明或者配偶死亡证明,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需要紧急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及时实施手术,并自手术之日起3日内报告妊娠妇女居住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名单。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经说服教育承认错误,主动中止人工终止妊娠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擅自终止妊娠手术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五百元罚款。
(三)擅自终止妊娠手术的,且对执法人员态度蛮横,妨碍执法人员执法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胁迫、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组织、33 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态度诚恳,及时改正错误,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免予罚款,责令七日内改正。
(三)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视为情节一般,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
1、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组织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二)逾期不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视为情节严重,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每人次处五百元的罚款;
2、组织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每人次处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3、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每人次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二
一、加强对人口计生档案工作的领导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要更新观念, 充分认识人口计生档案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把人口计生档案管理工作摆到与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科技服务、计划生育协会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 纳入主要议事日程, 给予必要的投入, 解决所需经费, 为档案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要更新观念, 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高度出发, 做好人口和计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 选准人口计生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突破口, 开展有效的服务, 发挥人口计生档案工作的作用。
二、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1. 对案卷重新鉴定整理。
这是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第一步工作。因为许多计生档案由于多年来未作全面的清查, 保管期限划分不够准, 或多或少地存在重复或无查考价值的文件, 所以首先要剔除这些无用的文件, 以避免今后实行计算机管理时出现重复低效现象。同时, 对那些组卷过厚、内容混杂的案卷要重新进行组卷, 尽可能将那些相互关联的文件组合在一起。
2. 完善检索工具。
一要统一分类号, 保证查全率。计算机检索的显著优势就是能够满足人们检索的需要。为了确保检索效率, 在分类过程中, 要依据《中国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 并相应制定出一些具体细则。二要规范题名, 保证查准率。准确分类能保证检索查全率, 而题名准确才能保证检索的查准率。因此, 在著录时, 题名是否准确尤为关键。
三、加快人口计生档案著录工作
在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中, 计算机数据的准备工作是一个大工程。人口计生档案由于多年积累, 一般数量较多, 使得人口计生档案著录工作不但量大而且复杂, 如果没有一整套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 会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进展速度。在著录工作中, 应掌握以下几点:
1. 分轻重缓急, 循序渐进。
人口计生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计划生育工作服务, 而实现计算机管理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口计生档案的利用率。在推进计算机管理的过程中, 应先根据档案重要程度、价值大小、利用率高低及能否开放等情况, 将那些价值重要和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进行优先整理, 为著录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2. 分级次著录, 省时省力。
在著录过程中, 可以将案卷分为二个层次, 即将那些反映问题单一或查考价值不高的档案进行案卷级著录, 而对那些重要文件或反映问题庞杂的文件进行文件级著录。这样不仅能揭示出档案的主要内容特征, 压缩著录条目, 还能节约时间、人力与财力, 提高效率。
3. 分门别类, 充分利用档案原有基础。
对于那些案卷基础较好又具备全引目录的案卷, 在著录时可以直接在全引目录上分类标引, 而对那些特殊形式的档案可将案卷目录直接录入, 然后用计算机统一给出分类号。这样分门别类地充分利用档案目录的原有基础, 可以减少著录环节, 大大提高著录速度。
4. 用关键词替代主题词, 简化查找。
主题词存在着查找繁琐、效率较低的弊端, 可采取以关键词替代主题词的做法, 即从题名或文件主题中归纳出揭示主题内容的词汇———关键词进行标识, 待录入计算机后, 再利用计算机批量处理。
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1. 重视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档案工作者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水平, 直接影响到档案工作水平。信息时代, 档案工作的特点要求档案人员既要做好档案管理, 又要具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和良好的信息处理能力。为此, 档案人员的素质培养工作应该着重提高档案人员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对新技术的吸纳、整合能力, 在提高全面素质上下功夫。
2. 重视档案人员的在职培训。
要积极组织档案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新技术学习班, 注重增强档案信息观念和提高档案信息服务的能力。在实施教育培训时, 要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办学模式, 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 在培训内容上做好需求调研, 将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针对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素质要求, 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 加大计算机知识的比例, 强化与图书馆学、情报学等相关学科的联系, 重视网络知识的运用, 传授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 使档案人员及时了解档案学研究动向、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及现代信息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运用, 进一步拓展学习领域。
3. 鼓励档案人员自我成才。
档案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学习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等相关知识, 掌握和提高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能力, 注重学习过程中的积累与探索, 把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档案部门要为档案人员提高自身素质营造良好环境, 为他们学习、应用新技术创造条件, 并积极引进竞争机制, 注入拼搏活力, 使其通过竞争增强危机感和使命感, 激发档案人员充分发挥潜能, 营造创优争先的良好氛围。
4. 合理调配人才, 优化人才结构。
3.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理念创新 篇三
宣传教育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自始至终都是工作重点,理念改革创新在计划生育工作占有重要位置,思想领导行为,因为宣传是从思想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并直接作用于人们的行动,所以要想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创新宣传理念,以下本文只选择以下四方面进行论述。
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
现阶段而言,尽管我国一直重视人口工作,人口出生率已经得到了初步的控制,但是我国人口基数过大,所以在未来,人口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我国目前面临的人口问题已经演变成是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难点问题,所以,我国政府必须充分认识人工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和持久性,继续控制人口增长,未来的工作重点是在实现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创新,为我国人民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并有计划地提高人口平均素质。
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理念的策略
从法制方向开始创新。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宣传教育是主要的行政时段。在计划生育这个概念领域之内,只要一提起依法行政,人们通常有先入为主地认定行政行为只能由政法法规部门才能管辖行政问题,而宣传教育与行政的关系并不密切,事实上,这种看法是长期以来人们固有观念形成的一种误解,而改变这种观念,重新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令规定:“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显然,国家政府既然明文规定了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开展工作,就等同于承认了宣传教育的法律意义,将宣传教育从经验层面提升到了法律层面,所以宣传教育应以法律理念为先,进行创新。
贴近群众理念。以往,我国计划生育宣传倾向与一种灌输模式,宣传教育偏重于指挥与领导,把教育宣传嵌入一种填鸭式教育的困境,这种方法不仅脱离了实际生活,也很难被群众所接受,根本难以达到教育宣传的目的,而且也与“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相违背。所以,改革创新,要将宣传教育应走群众路线,按照群众的需要创新宣传的形式与内容,保证宣传教育切实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我国政府必须确立并遵循按需宣传教育的理念,把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估宣传教育效果的主要参考,作为评定宣传教育工作者表现成绩的最终标准。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群众对于计划生育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除了生育政策的内容以外,更需要了解避孕知识、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因此宣传内容必须根据时代变化、人们的需要而进行及时的更新,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政策应该通过多种传播渠道进行,包括网络平台,电子平台等。
服务理念创新。人们的观念里总习惯地把服务认定为技术服务,服务涉及的呢人,就把技术作为第一内容,固然,宣传教育已经在技术服务上下了很大功夫,但是除了技术服务之外,宣传教育还应加大服务的范围,加大对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设的投入,建立育龄人群的节育档案整理记录工作,为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和意料卫生服务。计划生育管理中有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宣传教育管理。宣传管理又包括计划生育宣传管理,而行政管理中的基本原则其中有一项就是依据服务原则进行宣传,它同时也是一种管理方式,需要起到行政管理中服务性的作用。到达育龄的妇女同志,有权了解计划生育的各种服务内容,也应该享受到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这类的知识、生活服务。这些服务跟政策,需要教育宣传工作者来提供,因此,宣传教育也是服务的这一理念是宣传教育理念的一大新的创新。让教育宣传工作者资源地,自愿地位广大生育年龄的妇女提供幼稚的宣传教育服务的前提是确立了宣传教育也是服务的理念。只有这样,宣传教育的效果才能最显著。这些相关的服务就对宣传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确立宣传教育也是服务这一理念在宣传教育理念创新中显得尤为重要。
指标理念创新。宣传教育的考核也有必须完成的硬性指标。在过去,宣传教育一直被人们主观地认定为“软性任务”,甚至还有很多人主观认为宣传教育说到底就是发发文章,做做演说。最近几年没有产生效益的最大原因就是没有硬指标,甚至很多地方的宣传教育被要求要给计划生育中心工作的年终评价考核让路。我们必须尽快更新这种理念,这种理念形象地说,就是把教育当成软柿子捏了,尽管宣传马上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未来的收益也是非常可观到的,这种收益体随时间流逝,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产生潜移默化的变化,所以宣传教育的作用依然重要。
4.济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四
济人口字[2009]20号
关于做好“三夏”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济宁高新区社发局,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计生办:
“三夏”期间正值农忙,是农村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普遍返乡的时间,抓住这一时机集中人员、集中精力、突出重点,开展一次计划生育大活动,对于落实好2009年下半年的工作至关重要。为此,各级要保持计划生育春季查体服务活动的良好势头,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再次掀起计划生育工作新高潮。突出抓好以下几点:
(一)强化宣传教育。各级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人口学校等主阵地的宣传作用,深入乡村、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活动,要把宣传阵地搬上田间地头,进行面对面的思想教育。要重点宣传当前严峻的人口 1
形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迫切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人口忧患意识。宣传中,各级始终坚持宣传的规范性、合法性,注意把握舆论宣传的方式、方法和内容,在设臵标语、口号、过街横幅、宣传单、宣传栏时,避免使用一些刺激性的语言,宣传内容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在加强正面宣传的同时,各级对党员干部、名人、富人超生、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等要公开曝光,大篇幅报道,以警示想超生的人群。
(二)搞好清理清查。各县市区、各乡镇要组织力量,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制,逐村(居)、逐户、逐人、逐项进行清理清查,确保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不出错。清查中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非婚生育。重点查看回乡人员中是否有非婚生育的行为,对于非婚生育的,能补办相关手续的立即补办,不能补办的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及时纳入管理,及时上报出生。二是政策外怀孕。这是清查的重中之重,要通过多种方式,发现计划外怀孕妇女的线索,明确专人,一追到底,坚决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三是各类小区。看各类物业小区、新建小区、零散楼房等是否存在漏管,对发现的漏管区域,要按照管理权限,立即纳入管理。
(三)扎实做好第二季度育龄妇女查体工作。从前段时间调研的情况看,有些地方第二季度查体还没有开始,有些地方第一季度查体未查人员较多。因此,各级要迅速开展第二季度查体活
动,把查体重点放在重点户、重点人上,放在第一季度查体未到站的人员上,放在外出返乡的流动人口上,对意外妊娠的尽早落实补救措施。要严格按照市里下发的《济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孕情查访服务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查体工作,严格把好入口关、查验关、签字关、出口关,查体前要认定核实被查人信息,防止顶替查体问题的发生,查体登记本要有本人和负责查体人员的亲笔签名,每个村的查体登记结束后,都要逐一和该村育龄妇女档案进行认真核对,绝不能漏掉一人。对持证已婚育龄妇女,要加大孕情跟踪力度,提高孕情跟踪的频率,对不明原因或未经批准私自终止妊娠的,坚决收回生育证,并终生不再安排生育。乡村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育龄妇女的定期随访,每月都要面见育龄妇女本人,防止非婚生育、非法抱养、违法怀孕、违法生育和私自流引产。
(四)加大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力度。各级要严格按照“顺产三个月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剖腹产六至七个月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要求,采取综合手段,动员群众及时落实安全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对重点户、重点人,要明确专人,靠上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对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要给予适当奖励;对确实不适宜落实长效措施的,要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证明后,及时上门发放避孕药具,定期随访,努力提高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的及时率、到位率。年初,市里下达了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的指导性计划,对于这一指导计划,各级要定期调度进展情况,不折不扣的完成,切实做到该生的有计划,不该生的有措施。
(五)做好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各级要充分利用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之机,组织人员对流动人口婚育情况、查环查孕情况、建档立卡情况、微机信息个案管理情况进行核对,对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人员要进行专项摸底登记,尽最大努力掌握其去向及婚育情况,与现居住地取得联系,落实管理服务措施。要把长期不回、下落不明、极有可能违法生育的人员纳入有奖举报的内容,多渠道获取线索,早日纳入管理服务范围。在工作中要突出“两个重点”和“四个一遍”。“两个重点”,即:一是突出计划生育薄弱村这个重点。这些村班子队伍不健全,软弱涣散,工作被动,管理漏洞大,要把清理流动人口与薄弱村帮促结合起来;二是在核查对象上,突出以长期外出的且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双女户、独子户、大龄男女未婚青年、离下岗职工、空挂户人员等特殊人群为重点,固定专人靠上抓。“四个一遍”,即对返乡流动人口走访一遍,对已婚育龄妇女透查一遍,对未婚青年培训一遍,对档案资料核对一遍。对流动人口要做到“八清”,即:流动人员底数清,流出人员去向清,流出人员通讯地址清,流出人员婚育状况清,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清,流出人员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清,流出人员孕情清,流出人员违法生育后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清。
(六)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查实的违法生育,要加大惩治力度,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要及时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对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全部按照国家、省11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及《济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进行处理,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全部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所谓名人、富人违法超生的,经济处罚全部按上限从高从严进行掌握,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要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力度,对落实职责不力的单位,及时纳入重点管理、重点帮促和重点关注范围,对党政领导严格追究责任,该诫勉的诫勉,该免职的免职,坚决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
(七)抓好帮扶救助困难户的工作。各级要针对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留守妇女、儿童家庭缺少劳动力的情况,积极组织人员、组织力度开展帮扶计生困难户的活动。一是要积极筹措资金,对计生困难户进行适当补助和奖励,联系大型收割机,免费为这些家庭收割小麦。二是成立计划生育“三夏”生产帮扶小分队,对计生困难户开展义务帮扶劳动。三是提供致富信息。协调科技、农业、种子部门,优先为计生困难户提供玉米、花生、大豆、水稻等优质种子,免费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和提供种植致富信息,有效解决计划生育困难户“三夏”生产难的后顾之忧,用实际行动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真正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八)加大督导力度。各级要把“三夏”期间的人口和计划
生育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量化,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位工作人员。要明确每一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制定严格的奖惩标准,规范责任追究。要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县市区要组织专人,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乡镇对村要靠上督导,确保“三夏”期间的计划生育工作不走过场,为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水平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三夏通知
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2009年6月2日印发
5.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篇五
海人口计生„2009‟3号
关于建立海门人口网站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工业园区农村工作局、滨海新区社会事业局、临江新区社会事业局:
“海门人口”已于2008年12月成功改版。新的海门人口网在版面、内容和功能上有了较大的更新和扩充。为了更好地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动态,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广大干部群众,展示“海门人口”的较好面貌,市人口计生委决定成立海门人口网站管理领导小组。
(1)建立海门人口网站管理领导小组,姜志忠主任任组长,俞晓和、江玉良任副组长,人口计生委各科科长任组员。
(2)领导小组下设网站编辑部和网络部。编辑部设总编1人,由姜志忠主任担任;副总编2人,由俞晓和、江玉良副主任担任;编辑1人,由施蓓蓓担任。网络部设技术维护1人,由陈培东担任。
(3)网站各项工作接受南通市人口计生委指导和网站管理领导小组管理,编辑部负责统稿、编辑和稿件统计等工作,网络部负责网络维护与安全管理。计生委各科室、指导站办公室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配合网站编辑部做好网页相应栏目的更新工作。
(4)网站工作人员采取竞聘制,并受网站管理制度约束。
(5)每年年终由人口计生委负责对网站工作人员实施考评,对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不合格的取消相应资格。
(6)因疏忽、大意而发生差错,造成不良影响,取消相应资格;后果严重的,承担相应责任。
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网站领导组通知
抄送:南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办公室 海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5月27日印发
6.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六
2009年是全市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各项任务目标、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至关重要。2009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任务,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出自大秘书网--d]任务目标是:总人口控制在420万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3.6‰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87‰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9%以上,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8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得到遏制,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强化措施,严格管理,努力保持低生育水平稳定一切实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为主”方针,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坚持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坚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予以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予以严肃处理。二强化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好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督促各级认真落实人口计生工作党政领导全员负责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坚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部门、单位的人口计生工作负总责。三加强人口责任目标管理。各级层层签订“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考核监督,严明奖惩;积极引导育龄群众科学安排结婚、生育时间,合理分流政策内生育;认真坚持季普查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切实抓好各项节育手术特别是外孕补救措施的落实,严格控制政策外怀孕和生育行为;对政策外生育人员严格落实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加大对人口出生的解剖调查力度,对瞒报漏报出生、政策外生育问题严重的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四强化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人口计生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对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和督导。尤其是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流动人口管理、人口计生信息通报等重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参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共同构建大人口、大计生的社会化管理格局。五努力增加财政投入。各级财政按不低于“十五”期末的标准和增长速度投入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把乡、村计生人员工资补贴、生殖健康免费检查服务资金、对农村部分计生家庭的奖励扶助资金、计生救助公益金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等专项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计生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三、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促进人口计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十一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所需资金全部纳入县级公共财政,建立长期稳定的财政供应渠道。9月底前,力争使全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落实率达到65%以上,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0元;积极扩大对计生特困家庭和贫困母亲的救助范围,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认真实施对农村部分计生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从严把握政策,严格资格确认程序,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奖励扶助金8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积极抓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二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认真总结去年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检查服务的工作经验,精心实施今年的“民心工程”。把免费服务融入全年的四次季普查服务当中,与育龄妇女上站、查环查孕、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育龄妇女上站普查率、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和及时率,确保每次普查生殖健康检查面都达到育龄妇女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把广大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层次;积极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进一步完善避孕药具发放机制,拓宽发放渠道,方便群众领取,把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节育率提高到95%以上。十三加强协会建设,充分发挥群团优势。继续开展计生协会创优升级活动,年底前使基层计生协会合格率提高到95%以上,充分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水平;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协会来自农村、网络健全、熟悉农村工作、富有帮扶经验的优势,带领农民会员扎实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百万会员学科技”、“幸福工程献爱心”、“少生快富”、预防性病艾滋病、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等项服务活动,协调推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十四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围绕当前的人口形势和全市人口计生重点工作,策划好不同主题的社会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结合育龄群众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宣传服务活动;加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9月底前,各县市区都建设一批高起点、高品位的宣传窗口和宣传阵地,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新型生育文化示范乡镇、村居、园区和农户。力争通过1到2年的努力,使我市在全省率先建成有明显特色的新型生育文化市,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支持和文化动力。十五坚持改革创新,大力实施亮点工程。围绕全年各项重点工作,坚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树立典型、培育特色上力求创新和突破。各县市区都要集中力量抓出
一、两个能够体现本地特点、反映本地工作水平并且在全省叫得响的过硬典型,带动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7.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七
一、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的现状
从上世纪80年代,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 抓好基层计划生育基础工作, 强化人口管理, 健全工作制度, 建立规范网络, 明确工作责任, 制定中长期人口计划目标,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等, 已经成为当时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而作为村、居 (社区) 两委更是指定专兼职计生信息人员, 负责本村人口信息管理、计划生育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各种统计报表等, 可以说, 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当时甚至是现在都是比较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而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 就显得不重视、不规范, 在日常工作中, 没有真正形成一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管理档案工作, 档案管理规范化更是无从谈起。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基层单位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在工作中由于经费的因素, 使一些必要的设施设备、档案装具和档案用品不能到位, 加之长期以来, 基层计生档案管理没有专人负责, 致使出现基层计生档案资料无人收集整理、无法保护管理的现象。二是基层计生管理人员档案意识不强。从一定意义上讲, 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在基层、在农村, 而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也在于抓基层、抓基础。但由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面广、量大、人员少, 计生管理人员每天只是抓计生管理、搞台账、填报表, 下文件、做育龄群众思想工作等, 却淡化了档案的管理。三是基层计生档案管理不规范。基层计生档案种类繁多, 使用频率较高, 但由于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管理不规范, 使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报表、台账没有按照档案管理要求, 较系统地整理、分类、装订和移交归档而出现乱堆乱放、甚至是丢失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 直接影响了基层计生工作和基层计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整体工作的协调发展。
二、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性
(一) 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规范化是新时期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地区人口数量和经济总量、环境质量、就业能量、生态文明和科学文化的普及等规划、调控、分析和决策的问题上, 都离不开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数字和档案资料的原始依据。从这个角度讲, 大量的、充分的、准确的和规范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资源显得尤为重要。因此, 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规范化工作须从基层抓起、从基础抓起、从农村抓起, 确实夯实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规范化的工作基础, 努力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 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规范化是新时期适应信息时代和信息技术发展的迫切要求。档案管理规范化是档案数字化和信息化的基础, 而档案数字化和信息化是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必然趋势和方向。做好档案数字化工作是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 与传统的实体档案管理相比, 有着无法比拟的先进性和有效性, 它能通过一次性投资而换来长期的低行政成本、高工作效率、快信息传递、多资源存储的功效。因此, 实现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规范化, 为档案管理数字化和信息化奠定坚实基础是非常必要的。
三、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实现途径
(一) 强化管理, 加大投入。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规范化管理, 是基层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系统工程。基层主要领导要承担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明确分管领导、指定档案管理人员, 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明确档案管理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 形成档案管理规范化的管理网络, 在此基础上, 要加大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 拿出专门资金, 购置满足档案工作开展的设施设备、档案专具等必需用品, 如:档案框、电脑、复印机、打字机、装订机和防盗、防火、防尘、防高温等安全设备, 设置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库房。
(二) 明确责任, 完善制度。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头绪多、责任大、任务重。要在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基础上, 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工作重点, 切实做好本单位文件材料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护、利用和移交工作, 建立和完善档案工作管理制度、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档案资料查阅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档案基础业务知识培训, 同时还应做好村 (居) 档案人员的有关培训, 努力提高基层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
(三) 健全台账, 规范管理。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 在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的同时, 实施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移交清册、查借阅登记簿、利用登记簿。还应建立档案安全检查记录簿、档案库存温湿度记录簿等。
8.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八
【关键词】新形势;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中图分类号】R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8-0036-02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现状
(一)统计数据不真实
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比较多,有关部门在统计人口数据上容易造成疏漏,统计不全的现象的发生,从而不能够准确的反应城市人口的发展情况。而在农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也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由于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生产比较落后,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做好人口普查工作,上报的数据以乱充好,随意填写人口情况就造成了统计数据的不真实性,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的监督力度不够,统计人员没有专业的素质素养,統计工作不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常常因为领导的压力而对数据进行改动,也造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不真实性,大大阻碍了我国人口计划生育的发展。
(二)收集统计信息比较困难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其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主要是是对各省市县乡的人口信息进行统计,进而通过汇总,分析和研究来得出我国人口的发展情况。由于各个省市以及农村的经济政治发展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其人口也存在着不同的发展状况,对于那些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地区来说,派遣计划生育采集人员在收集相关信息时就比较的困难,同时也比较复杂,这都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效率低下问题出现。另一方面,我国大部分地区人口的统计工作还是沿用传统的方法,即用人工手写的方式来记下人口的基本情况,由于纸质表格过于陈旧,不能清晰的反应出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发展特点,不利于国家通过数据制定出正确的人口政策。
二、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改善策略
(一)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前的准备工作
在统计工作之前,要做的准备工作有以下几点:(1)做好基层领导的思想宣传,使他们在思想上认识到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这样在实际的工作中,他们才能够积极的组织人力、物力来配合统计工作的实施。于此同时各级领导要做好桥梁工作,负责做好统计人员与统计对象的沟通协调,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有效性。(2)组织专业的统计人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高水平的统计才能确保统计工作的质量,对于优秀的统计人员要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提高他们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对于业务不熟练的统计人员要加强组织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3)在人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因为人民群众是这项统计工作的被统计对象,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统计时能够主动的把真实信息传递给统计人员,对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效开展起着重大的作用。做好统计前的准备工作是为做好统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利用先进手段开展统计活动
我国当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数据主要是通过多个单位的统计数据综合而得来的有效信息。在各单位的统计过程中,由于各部门工作性质的不同特点,其在统计中也会出现一些差异,例如统计时间、统计范围、统计方向等都不尽相同,从而也使统计数据的结论存在着一定差异。比如人口计生部门是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统计,而公安部门对新生人口进行统计,这就会数据重复统计的问题,而得不到真实有效的数据,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做好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以确保各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标准展开工作。就当前我国人口的发展情况来看传统的统计方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虽然我国的人口统计多年来一直努力的改进和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漏记或者所记内容不真实情况的存在,例如公安部门的户口登记上由于黑人口现象的存在而使户口登记与现实情况不符。因而我们要利用先进的手段开展统计活动,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以辅助走访调查统计人口信息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步伐
由于我国传统的统计方法比较陈旧,不能准确的反应我国人口的发展情况。因此在新形势下,要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信息步伐。拓宽农村的信息网络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对数据进行管理、研究与分析。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录指纹的高新技术来帮助展开统计工作,从而能够有效的防止信息重复统计现象的发生。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句话同样适应与人口和统计工作的发展。在这一环节,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时,要改变以往根据人口数字情况来决定人口数据的上报形式,要以数据分析为主,结合现今的工作实际情况,把生活与分析结果联系起来,以体现客观的人口统计情况。
三、结语
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对于我国制定正确的人口计划以及其他政策有着重要的作用。以上本文对在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现状与意义做简单的阐述,并通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几点有利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建议,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林士华,郭丁兵.浅析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J],财经界(学术),2010,(2):77-79.
[2]王玉玲.浅议如何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质量[J].经济视野,2013(10):321.
[3]孙晓青.浅谈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现状及建议[J].财经界,2012(10):279.
9.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九
时间: 2011年07月13日作者: 流动人口处浏览次数:
甘肃省兰州市被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市后,市委、市政府围绕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立足于统筹大人口的战略层面,坚持“统筹推进、重点突破、突出特色、优化服务”的原则,积极行动,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稳步、有序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构建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强化组织保障机制
根据国家四部委《指导意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进一步深化市情认识的基础上,起草了《兰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11月26日,兰州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召集人口、公安、卫生、民政、教育、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等14个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方案讨论协调会。在会上,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结合部门工作特点,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不断地讨论、修改、完善,制定出了符合实际的《兰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12月16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兰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兰办发〔2010〕118号),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市长为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综治、公安、财政、人社等14个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实行分工责任制,分头落实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各项工作。市委、市政府方案下发后,全市各区县高度重视、积极行动,相继成立了由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进行了工作任务分解,制定了工作推进计划,并迅速制定出台了符合地方实际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各街乡也制定下发了工作实施细则、成立了领导组织机构,为流动人口均等化试点工作在我市的顺利开展从不同层面奠定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进行周密安排部署,突出试点战略定位
2011年3月15日,兰州市召开了由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陆武成,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占亭等市上四大班子领导、县区领导和市直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大会暨流动人口工作促进会议,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了研究部署。市委、市政府与8个县区和25个市直部门签订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目标责任书。会议要求各县区和相关部门一定要抓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的机遇,将这项工作切实摆到重要位置,纳入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相关部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范畴,尤其是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去予以谋划。会上,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陆武成、兰州市市长袁占亭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进行了重点强调,流动人口数量最大的中心区城关区和承担任务重的市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就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了典型发言。
三、出台流动人口地方法规,力促服务有效开展
为顺应流动人口社会形态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立足于社会服务与管理,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兰州市政府以2011年1号市长令的形式颁布了《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把流动人口作为社会服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当前的工作重点,对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各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坚实的法规保障。依据《暂行规定》,随着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深入推进,市、区二级政府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一并纳入本地区公共服务范围统筹安排,并将相应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废止《暂住证》,启用《居住证》。凡申领了《居住证》的新市民将在兰州享有以下同城待遇:
1、免费接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子女享有免费预防接种疫苗服务;
2、按规定申办常住户口;
3、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4、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登记,申办就业或者求职务工;
5、申办公交IC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6、申办住房贷款,参加社会保险;
7、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四、有效整合基层工作力量,强化部门联动机制[FS:PAGE]
省、市制定下发了《关于健全协作机制整合基层力量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区县、街道(乡镇)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全面整合,紧紧围绕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利用资源,优化组合,成立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落实,实行人口计生办、综治办、派出所“一套人马、双重身份、双重任务、协同办公”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模式;与辖区各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发挥派出所、学校、医院、劳动保障、司法、民政等机构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为流动人口在申办户口、子女入学入托、就医、劳动技能培训、购房租房、困难救助、司法援助等方面提供均等化服务。通过资源整合、充实力量,进一步加强了部门协作,形成了基层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合力,并强化了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居民化服务的工作理念,切实解决了基层流动人口工作力量不足、服务难落实、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使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得到有效开展。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卫生部门对流动人口子女实行免费接种1类疫苗,为结核病人实行全程免费救治;工商、地税部门把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全省共登记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流动人口总数9600户;民政部门不断加强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等社会救助累计5080人;司法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综治宣传月、“3.15”维权日集中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建设部门为加强建筑工地现场流动人口管理,制定了《兰州市建筑工地现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办法》,为农民工实行免费培训;教育部门关注民生热点问题,积极落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等具体工作,确保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满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民工随迁子女人数达到4.6万人;各级共青团组织加强对进城务工青年的服务、教育、引导和培训,与司法部门联合开办市法律援助中心团市委工作站,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共受理各类农民工咨询投诉案件2500多件;妇联组织注重维护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适龄妇女进行技能培训,帮助就业,协调解决工资待遇纠纷、拖欠工资等问题;为解决流动人口的后顾之忧,年内在全市创建93所“流动儿童之家”。
五、推出“大城管“运行模式,提升数字化水平
全市上下以信息化为手段,推行 “以房管人”社会管理机制,在城区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大城管”数字化管理运行模式,在街道(社区),将城市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党建、民政、就业、禁毒等各项工作纳入社会管理范畴,通过数字化软件科学管理、统一安排,合理运行。进一步整合资源力量,将街道计生办、派出所、执法队等辖区职能部门作为城市社会管理主体,将辖区单位、居民群众作为承载体,把各项工作资源信息纳入全方位“大城管”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左右联动,同步服务管理。
六、通过“五层运转”整体推进,力促均等服务落实
按照“市、区县、街(乡镇)、社区(村)、户”五层运转、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市级对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升级改造、添置设备,充分发挥其在推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龙头作用;区级立足中心区、新城区、企业区、城郊结合部等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推进均等化服务;制定了《兰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街道(乡镇)评估验收标准》,精心打造20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街(乡),发挥典型引路、整体带动作用;不断深化流动人口示范化社区创建活动,使示范化社区成为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坚实基点;深入开展“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行动,把以计划生育为核心的均等化服务推展开来,逐步扩大均等化服务对新市民的覆盖面。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当年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环孕情检测服务45990人次,实施四项手术659例,妇女病普查普治14728人,提供免费孕前优生检测2384例,帮助新市民子女入学入托5830人,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新市民减免市场摊位费 8.3万元,帮助新市民就业922人,免费发放各类避孕药具及慰问捐助物品价值50余万元。
七、精心打造各类特色服务品牌,典型引路带动全盘
全市精心打造“百合服务”品牌,创建的20个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街道(乡镇)有序推进,各具特色,呈现出一街道一品牌的特色服务。
红古区下窑街道推出了“521”(“5家2站1箱”)服务模式,“5家”即新市民“维权之家”、“健康之家”、“少儿之家”、“就业之家”、“会员之家”;“2站”即新市民“心灵驿站”、“生殖健康指导站”;“1箱”即“新市民信箱”,赢得了新市民的交口称赞。同时,为连续3年按时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入育龄群众一次性奖励500元。
城关区渭源路街道针对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大,新婚夫妇、孕妇和婴幼儿家庭多等特点,积极探索和实践,形成了由街道政务大厅新市民一站式咨询服务窗口、新市民子女课外辅导“四点半工程”教育服务阵地、街道计划生育服务分站、电子商贸城流动人口服务窗口、省中医学院人口文化博览园组成的“五点一线”服务圈。
城关区雁北街道实施新市民“乐业雁居”工程,建立了乐业雁居“新市民大讲堂”、乐业雁居服务大厅、生殖健康服务室、阅览室、图书室等,依托街道服务室设立“家庭婚育保健服务分站”;充分利用信息化优势,全面落实新市民计生免费服务,推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阳光服务卡”的网上办证、宣传咨询、有奖举报、技术服务、信息交换、药具管理和便民维权等各项服务。
安宁区西路街道结合辖区流动人口生产、生活特点,开展“一站式”服务,提供免费咨询、生殖健康检查和技术服务。并对居住1年以上不能在户籍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者,持有效证件在现居住地领取。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六进社区”、“亲情四送”、“困难帮助”、“政策帮扶”等针对农民工的均等服务,收到了显著效果,博得了新市民的一致好评。
七里河区西站街道以“情系流动人口知心惠民工程”和“社区百事乐”助民工程为载体,以“访百家户、知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为理念,提倡“事事我关心、事事我参与、事事我解决、事事见真情”活动,使辖区流动人口“乐在安居、乐在安康、乐在爱心、乐在和谐”。
西固区先锋路街道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按照“强化基础、突出亮点”的工作思路,加大经费投入,重点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一校四点”流动人口服务模式。“一校”即流动人口学校。“四点”即在4个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立新市民服务点,依托辖区单位为新市民开展各项服务。
在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及甘肃省人口计生委的关心指导下,兰州市试点工作有了较好的起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如试点工作量化指标还不够精细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调仍需加强的问题,流动人口缺乏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平台的问题以及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等等。下一步,我市将针对存在的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试点工作推进步伐,进一步规范均等化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使之制度化、长期化、经常化。
[FS:PAGE]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切实从人、财、物各方方面予以保障。
(三)深入基层调研督导,及时发现和查找问题,培育典型,总结经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完善人口与公安、工商、统计等部门信息会商制度,把流动人口统计信息纳入会商内容,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0.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十
关于印发《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口计生局、长海县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现将《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确认条件和规定程序认真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发至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办法
为做好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根据《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大人口发[2006]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助对象条件
(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户籍为大连市;
2、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曾经生育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现无子女;
5、女方年满50周岁。
(二)对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具体解释
1、关于“户籍为大连市”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指现家庭,“户籍为大连市”以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户口地址为准。
(2)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暂不予资格确认。(3)一方为大连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大连市户口的一方享受扶助待遇。
(4)新迁入本市并按申报程序确认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扶助待遇。
(5)户口不在我市同一地的,以女方户籍地为准进行资格确认、统一上报,按户籍地归属发放扶助金。
(6)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的户口地址界定。
2、关于“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送养、离婚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
(2)再婚夫妻则按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子女合计数量计算。
(3)按照规定应当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必须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关于“曾经生育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1973年后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生育行为发生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4、关于“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现无子女”
(1)死亡指独生子女因病死亡或因车祸、溺水、自杀等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因夫妻虐待子女导致其死亡的除外)。
(2)独生子女生育下一代后死亡、且下一代仍存活的,不纳入扶助范围。
5、关于“女方年满50周岁”
(1)本次扶助以家庭为单位界定扶助对象,以个人为标准计算扶助金额。
(2)家庭享受扶助制度的年份以女方年满50周岁为起点。(3)男方户籍为大连市、配偶户籍为外地的,或为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以本人年满50周岁为起点。
(4)年龄界定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出生时间为准。(5)届时已超过50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出生时间上限为1933年1月1日。
6、关于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接 若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同时也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按扶助金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待遇。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扶助对象家庭在女方年满50周岁的1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的死亡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拟定扶助对象的有关证件或材料丢失的,参照《关于做好农村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口发[2004]43号),补办与事实相符的手续。
(二)村(居)委会审议。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议,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计生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2月28日前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在《申报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3月31日前上报所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市、区)审查认定。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在村(社区)以一定方式公示。无异议的,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并存档,于5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申请人名单汇总录入到“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系统”,并统一发放《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证》。市人口计生委对资格确认工作进行抽查。
由于本人原因没有进行资格确认程序的,从通过资格确认当年起纳入扶助对象。
三、扶助对象的退出
(一)退出条件
1、现存子女数增加的(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导致子女数增加);
2、户口迁出的;
3、扶助对象死亡的;
4、扶助对象服刑(含劳动教养)期间;
5、因弄虚作假等原因取得扶助金的,取消其扶助对象资格,追回已领取的扶助金。
(二)退出程序
所在地村(居)委会对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其变动原因和时间等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后及时变更扶助对象信息并汇总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四、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是实施扶助制度的首要环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扶助对象信息要逐人、逐项调查核实。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质量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关当事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全市通报。
(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程序、确认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做到“四个公开”,设立举报信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地接受各有关方面的有效监督,确保该享受扶助政策的一个不缺,不该享受的一个不多。
(三)各级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中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政策,严格履行程序,保证政策公平、公正执行,以切实发挥这项政策的补偿作用,激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各项规定的积极性、自觉性,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于未达到扶助年龄的,且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家庭,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使各项优待政策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幸福工程组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做好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精神抚慰工作,缓解其精神痛苦。
附件:大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
主题词:计划生育
扶助制度
确认办法
通知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4月25日印发
11.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十一
【关键词】基层人口统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我国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开展的基础,统计结果为一些工作的开展和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信息依据。但是当前的基层统计工作中,统计工作人员的任务繁重,并且许多工作人员都不是专业的统计学专业人员,因此统计工作的效率比较低,工作质量也达不到要求,影响了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因此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对工作进行改善,提高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效果和效率,提升统计工作水平。
一、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现状
当前我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开展都较之前更加的科学化和合理化,相关部门也加强了对统计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工作也已经是实现了信息化。在统计工作的开展中运用相关的信息系统对信息进行记录和分析,提升了统计工作的效率和信息的准确性。例如在对某地区2012年计划生育调查时显示,乡镇地区查体参与率较低,2012年上半年应查人数为1996人,已查人数为1365人,查体率为68.3%。2012下半年,应查人数为2011人,已查人数为1452人,查体率为72.2%,调查数据精准,可以充分反应当前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良好。但是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却不能完全依靠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还需要基层工作人员的走访统计,因此工作的难度依旧很大。一方面基层工作人员比较欠缺,许多工作并没有足够的人员完成,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繁重;另一方面统计人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都有所欠缺,也影响了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中存在的问题
1.领导统计工作的重视问题
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领导对工作的不重视极大地影响了统计工作的开展,一方面领导的工作重心集中在经济发展领域,对于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开展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认为统计工作只是一种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没有促进作用,因此在这方面没有足够的投入。统计工作得不到足够的财、物和人力的支持,在开展中就会面临许多困难,无法有效的进行开展,工作效率和质量都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是没有相应的管理,在统计工作的开展中,有关部门之间不够协调,配合度不足,在对信息进行收集时,没有其他部门的配合,统计部门收集信息的效率就会下降,而且信息的准确性也不高,许多信息的更新统计部门都不能及时获得,因此影响了信息统计的效果。
2.统计队伍问题
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队伍直接影响着统计工作的开展,统计工作队伍人员不足以及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导致统计工作的效果不理想,其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统计人员任务较重
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收集大量信息然后进行分析和总结,对数据进行统计和整理,但是许多基层单位并没有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一些基层单位还存在统计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因此工作十分繁重。工作人员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统计工作,在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进行统计时,经常会出现信息收集不及时,相关数据延迟报送以及信息准确性差等情况,影响其他相关工作的开展。
(2)统计人员变动频繁
基层工作单位的任务繁重而且福利待遇相对也不高,因此许多工作人员并不愿意从事基层的统计工作,导致基层工作人员的调动比较频繁,经常是一些工作人员刚刚适应了当前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人员就发生了变动,新来的工作人员就需要从新适应工作流程,从而影响了统计工作的开展。加上人员不断变动也不利于统计部门的工作和其他部门的合作,也会导致统计工作的效率受到影响。
(3)统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很多基层的统计工作人员并不是专业的统计学专业毕业,并且在上岗之前也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因此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都不达标,导致了统计工作的效率比较低下以及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工作人员能力不足经常会造成工作的延误和信息错误,导致信息并不能做为其他工作开展的依据。另外,一些工作人员对统计信息系统的操作不熟练也会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3.管理水平和信息化水平低下
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开展中,还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对于统计工作没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导致统计工作的混乱,另一方面基层单位的信息化程度还不够高,也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质量。
三、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改良建议
1.优化统计队伍,提高统计人员待遇
促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对统计队伍的建设和优化,首先应该给乡镇计生部门配备专门的统计工作人员,对基层的人口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人员的配备应该满足基层统计工作的需要,将工作人员从繁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同时领导要加强对人口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的待遇,留住人才,避免工作人员的频繁调动,领导也要协助统计工作的开展,帮助统计人员与其他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人口统计工作的宣传,以便于群众能配合统计人员的工作,从而保障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重视基层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统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关系着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有助于提升统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提升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计生单位要招收专业的统计学工作人员,在招聘是加强对应聘人员的考核,招收高素质、高水平的工作人员来进行统计工作,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在工作人员到岗之前要对其开展专业的培训,让工作工作人员了解相关的法律和工作流程,以便于在规范内进行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与其他部门的人员交流工作经验和参加讲座等,来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从而促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高效率、高质量的开展,提升统计信息的准确性。
3.加强信息核对,创新统计工作
基层计生部门应该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对工作,建立完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室,将收集的数据和统计信息进行保存,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统计指标的设定,提高统计数据的适用性和可靠性。信息的统计还要根据数据的变动进行调整,保证统计信息适应当前工作开展的需求,为相关工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同时要加强基层工作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统计工作,让群众在网上进行一些数据的上传,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同时基层计生部门要创新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效果与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相结合,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来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促进统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此外,也要积极联合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人口计生等宣传工作,发挥新媒体的优势作用,为人口计生统计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四、结束语
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控制人口有着很大的帮助,但是当前的统计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队伍的建设,增加对统计人员的培训,优化统计队伍,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素质和待遇,同时也要加强信息化水平,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我国相关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参考文献:
[1]金晶.试分析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J].中外企业家,2016,11:235.
[2]刘成秀.浅议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中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J].科学中国人,2015,12:154.
12.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十二
一、探索经验
(一) 与时俱进, 初步建成以育龄妇女管理服务为特色的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多年来, 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直沿用手工档薄管理模式, 这种方式繁琐且不能为育龄群众提供针对性服务, 自2001年以来, 青岛市黄岛区将探索社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区政府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将其纳入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先后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加大投入。区政府要求全区203个社区居委会全部配备计算机, 区财政每台机器补贴2000元, 个别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社区剩余资金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财政解决。截至目前, 全区203个社区居委会计算机全部到位。此项工作, 全区共计投入190万元, 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二是基本建成广域资源网络, 实现了区、街、居信息互通。黄岛区投入125万元对原计生网络进行改造, 各街道办事处、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与区人口计生委通过光纤联相联, 各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区人口计生局通过ADSL互联互通。青岛市黄岛区人口计生局专门配置了WEB服务器, 建成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站, 区服务站、街道办事处、社区、各业务科室可以通过网络浏览新闻、查阅文件、资料;区人口计生局内部办公局域网已全部建成, 实现了育龄妇女数据、公文和工作信息的网上传递。三是开通公众信息网, 实现政务公开、信息收集和网上举报等功能。区人口计生局还开通了INTERNET公众信息网, 建成了区计划生育公众信息网站, 实现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了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网上投诉、网上举报;建立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新的工作运行机制, 实现了群众需求信息网上采集;积极开展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主的“三为主”方针, 开设了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知识栏目, 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相关知识的需求。区人口计生局建成了基于SQL-SERVER的育龄妇女管理、公安户籍人口信息、医院接生、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卫生免疫接种信息实名登记和民政结婚登记等部门的大型数据库, 实现了育龄妇女信息变更、部门信息时时比对、违法生育调查取证、统计信息上报等功能, 提高了工作效率, 有效地解决了人户分离人员的管理服务难点。
(二) 大胆创新, 积极探索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新模式实现了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质的飞跃
长期以来, 黄岛区的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的终端一直定位于街道办事处, 但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深入, 特别是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的变化, 街级信息变更量大、社区上报信息多, 信息变更不及时 (按月变更) 、反馈滞后 (月末反馈上月信息) , 信息面窄、针对性差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由于黄岛区经济发展较快, 人员往来较多, 机械变动大, 每个月街道办事处计算机管理人员所要变更的信息量相当大, 根本没有时间提供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反馈信息;另外, 社区的手工档薄管理繁琐、复杂难以适应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黄岛区人口计生局经过深入调研, 广泛征求基层广大计生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 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规范, 认真研究、分析了社区工作的特点, 研究开发了社区计划生育管理软件, 涵概了人口统计、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技术服务、宣传教育、计生协会、药具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市、区、街、社区统计人员经过反复试点、几十次修改、反馈、总结、再试点, 逐渐满足了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 2010年, 又改为B-S结构, 实现了社区计生管理的信息化, 逐步取代现在的手工管理模式, 把社区计生工作人员从繁杂的手工重复劳动中解脱出来。同时, 利用计算机引导社区及时采集群众需求信息、随时变更第一手资料, 通过计算机向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反馈群众需求, 根据群众需求, 有针对性的向育龄群众提供个性化宣传、咨询和服务, 及时记录服务效果, 实现了基层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
近年来, 黄岛区多次通过租用电脑学校的教室、设备, 与计算机公司联手等多种形式, 由区人口计生局对全区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全体工作人员、203个社区居委会的计生主任、统计员 (微机员) 分期分批进行了培训, 人口计生软件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广使用。
(三) 立足需求, 全面提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加快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促进了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能转变, 从而使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基层通过育龄妇女信息系统、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的建立和应用, 较好地克服了过去手工管理方式存在的工作量大、准确率差、效率低、漏洞多等诸多弊端, 尤其是社区实行计算机管理, 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基层育龄人群的情况, 便于基层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与服务工作, 真正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目的。同时, 社区计生工作人员随时对信息进行变更, 大大地提高了计算机信息的准确度, 更准确、及时地反映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切实保障源头数据的质量, 为各级领导的决策提供了更为真实、可靠的依据。
(四) 资源共享, 实现相关部门信息网上自动分离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以后, 基层对新婚登记情况的掌握难度加大, 已婚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难以及时掌握。对此, 区人口计生局积极协调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 探索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的具体措施。目前, 区人口计生局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区妇幼保健所、各街道公共卫生工作站、各负责接生工作的医院通过ADSL的方式相联, 各相关部门随时将新婚登记人员、医院出生、出生婴儿办理医学出生证明、卫生防疫接种等信息通过网络传递到区人口计生局, 街道、社区计生人员通过登录网络, 部门信息网上自动分离、定时与育龄妇女信息 (WIS) 比对, 能够随时掌握婚、育的变动信息, 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
加快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有利于改进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规范管理。随着信息化步伐的加快, 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开通,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 将伴随网络传向全社会各个领域, 传向世界各地。这不仅为我们开辟了新的宣传途径, 而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实现了依法行政, 规范管理, 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与此同时, 随着网络的发展, 也时时刻刻提醒我们, 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树立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社会形象和国际形象。
二、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青岛市黄岛区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方面虽然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 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各方面面临实现规范化管理的问题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为解决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带来了机遇, 但是在发展初期, 体制不够健全, 规范化管理相对滞后在基层表现最为突出。一是工作制度的规范化,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需要, 结合各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有必要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计算机管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网络信息管理规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计算机管理条件下街、社区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计算机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就信息化建设具体工作提出要求, 对街道、社区计算机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二是信息化建设工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管理体制的改革。信息化建设工作最早一般由规划统计部门挑头, 但随着工作辐射面的扩大, 信息化建设工作已经遍及计划生育方方面面, 单纯依靠规划统计部门显得势单力薄, 需要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部门共同参与, 分工协作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三是继续加大投入, 不断新增相关设备, 同时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机制, 采取措施, 防止发生“安全灾难”和“数据灾难”, 确保系统持续、稳定、高效运行。
(二) 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机构、人员问题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机构和人员的问题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关键性问题。由于信息化建设工作专业性强、工作量大, 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结合涉及面广, 一个单位、一个部门长期靠几个兼职的人员来推行信息化建设显然是行不通的, 县级以上计生委内部有必要逐步设立计算机中心并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分工负责。街道、社区居委会两级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加强信息、统计力量, 为信息化人才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制定优惠政策。如何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调整、分流, 吸纳计算机管理专业的新鲜血液充实到计划生育队伍中去, 建立一支适应信息化要求的高素质的工作队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关键问题。对现有人员要区别对待, 大部分素质尚可, 有一定培养前途、计生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培训, 增强其业务素质、计算机操作技能, 努力培养一支既熟悉计划生育业务, 又掌握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队伍;对少部分年龄偏大、基础较差的特别是对计算机知识严重缺乏的人员要采取调整、分流的方式, 妥善安置, 毕竟这部分人对计划生育事业做出过不小的贡献;对于以后新选拔的计生干部, 要把掌握计算机知识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
(三) 与相关部门资源共享, 互联互通问题
由于条件的限制, 在基层县级以下政府部门内部大多没有专门负责信息化建设的部门, 现阶段大多是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各自为政, 技术标准各不统一, 缺乏统一规划, 政府的投入相对分散, 重复建设现象突出, 资源浪费严重;另一方面,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单纯依靠计划生育部门自己, 势单力薄, 需要加强与公安、民政、统计、卫生等部门的联系, 有必要由政府牵头, 在计划生育广域资源网的基础上组建政府信息资源网, 统一规划, 统一标准, 统一分配网络资源, 让更多的部门加入进来, 建立综合性的人口信息大型数据库或政府资源信息大型数据库, 规范和完善各级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标准体系, 实现不同部门不同系统网络资源共享、人口信息、资源信息共享, 多渠道采集信息, 最终形成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荐阅读:
如皋市实验初中简介02-03
如皋市劳动仲裁调解书01-27
如皋市滨江初级中学青蓝工程工作总结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