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处罚(共7篇)(共7篇)
1.食品行政处罚 篇一
新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题)
科室:姓名:
注:满分100分,填空题每空1分,简答题每个10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应当遵照本规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制度。
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指定管辖。
4、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
6、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 1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
8、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
有权利。
9、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
当注明、、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10、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
上,并在笔录上注明。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11、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
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1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并向当事人出具。
1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可
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
封、扣押时,应当,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15、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日;情况复
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日。
16、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
写,简易程序除外。
17、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
1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
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9、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名以上有关人员对、性质、情节、、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
2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
写,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2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吊销许
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组织听证。
22、拟作出的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人审查。
23、对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2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元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
25、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个工
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2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7、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
28、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即为送达日期。
39、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
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日即视为送达。
40、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等刊登公告。
4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的申请,并提交。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批准后执行。
4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43、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
44、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45、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4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8、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49、本规定中的期限以、计算,开始的和不计算在内。
50、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
5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简答)
52、办案人员有哪些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简答)
2.食品行政处罚 篇二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 近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已于2014年3月14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4月28日以总局3号令发布, 6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八章六十一条, 将原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整合, 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委托执法、授权执法等作了进一步规范。针对执法实践难题, 对地方协查、立案前调查或检查取得证据的效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将办案有关环节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接, 增加行刑衔接、境外证据要求以及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执法的应对措施等内容。同时, 结合办案实际, 《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查封扣押补办批准手续程序、证据范围、责令改正的适用以及听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完善。
3.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篇三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2010年至2014年,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前锋股份)与五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产生重大诉讼;2011年至2015年,前锋股份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其定期存单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朱霆控制的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22笔重大质押担保。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和重大担保事件,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和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前锋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66条、6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前锋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斌、朱霆、王小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邓红光、姜久富、吕先锫、张力上、向显湖、陈森林、陶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或3万元罚款。
2宗操纵市场案中,2015年1月29日至7月14日,肖海东控制使用“肖某昌”等7个账户,通过集中资金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拉抬股价后反向卖出等手段交易“通光线缆”等12只股票,获利约1341万元。肖海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肖海东违法所得约1,341万元,并处以约4,024万元罚款。2015年7月3日至7月28日期间,赵晨使用其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开盘虚假申报后反向卖出、以涨停价虚假申报反向卖出等手段影响“网宿科技”等3只股票价格,获利约168万元。赵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及第(4)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赵晨违法所得约168万元,并处以约336万元罚款。
4.食品行政处罚 篇四
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食药所
2016年4月18日
目 录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7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7
3、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8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10
5、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1
6、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12
7、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13
8、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4
9、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5
10、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5
11、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6
12、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 2
品相关产品。………………………………………………………………………………18
13、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19
14、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0
15、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1
16、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22
17、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23
1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23
1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24 20、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25
2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26
2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7
2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28
2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31
2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31 3
26、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2
27、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33
28、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5
29、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36 30、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37
31、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38
32、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39
33、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40
34、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41
35、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42
36、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43
37、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 4
回。……………………………………………………………………………………43
38、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44
39、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45 40、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45
4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46
4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47
43、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48
44、聘用法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49
45、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50
46、一年内受行政处罚达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51
47、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51
48、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52
49、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53 50、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54
51、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54
5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 5
标注相关内容的。……………………………………………………………………55
5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56
54、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57
55、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8
56、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59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案由
1.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2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3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4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5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1.6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8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9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0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1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1.12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1.案由
1.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1.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案由
1.1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 1.2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 1.3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 1.4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 1.5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1.6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1.7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1.8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1.9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添加剂;
1.10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添加剂; 1.11生产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添加剂; 1.12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添加剂; 1.13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添加剂; 1.14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添加剂。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1.案由
1.1经营病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1.2经营毒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
1.3经营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七、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1.案由
1.1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肉类; 1.2经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1.3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 1.4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案由
1.1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1.2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3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1.4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案由
1.1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1.2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案由
1.1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2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3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剂; 1.4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剂。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案由
1.1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2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3生产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1.4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1.5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1.6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1.7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1.8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2.2《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 17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2.4《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2《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案由
1.1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1.2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1.3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1,4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1.5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1.6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1.案由 1.案由
1.1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 1.2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十四、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案由
1.1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1.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1.3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4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五、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1.案由
1.1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2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3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4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1.案由
1.1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
1.2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3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4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
1.5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6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7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十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1.案由
1.1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1.2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十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1.案由
1.1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2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十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1.案由
1.1食品生产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 24
召回;
1.2食品生产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
1.3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
1.2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二十、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1.案由
1.1生产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2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二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1.案由
1.1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 1.2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1.3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1.4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案由
1.1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2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3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4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 27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1.案由
1.1食品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1.2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1.3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1.4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 29
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3《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30
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3.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
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1.案由
1.1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2食品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1.案由
1.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
1.2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 1.3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 32
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二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案由
1.1食品生产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2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3食品生产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4食品经营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十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1.案由
1.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2.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
十八、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案由
1.1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添加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3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产品配方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标签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
二十九、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1.案由
1.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2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报告。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三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1.案由
1.1食品生产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2食品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3食品生产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1.4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 37
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三
十一、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案由
1.1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2托幼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3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4建筑工地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38
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
十二、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1.案由
1.1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1.2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三
十三、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1.案由
1.1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 1.2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报告。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三
十四、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案由
1.1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1.2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1.3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 41
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十五: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1.案由
1.1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1.2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
十六、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1.案由
1.1 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 43
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三
十七、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1.案由
1.1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三
十八、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 44
制度。1.案由
1.1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1.2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
十九、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1.案由
1.1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 1.2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
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1.案由
1.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
1.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46
理部门。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
十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1.案由
1.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1.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 47
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案由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四
十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1.案由
1.1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1.2食品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 48
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
十三、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1.案由
1.1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2.2《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 49
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四
十四、聘用法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1.案由
1.1聘用法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
5.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篇五
我局于20xx年8月18日对你两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xx年3月8日,你两人与陈清华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将位于赤坎区堂美村东侧3.5亩土地出租给陈清华作为建设工厂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为6年,自20xx年3月8日至20xx年3月7日止;土地租金每年每亩3500元,一年的土地租金12250元;土地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二年缴交一次,20xx年3月8日,你两人收取陈清华支付的前二年土地租金24500元。20xx年3月份,陈清华未经批准,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铸铁加工厂,经湛江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并由陈清华确认,实际占地面积2244.85平方米,建筑面积1747.62平方米。宗地地类为林地(2228.82平方米)、果园(16.0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两人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出租给陈清华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5、土地利用现状图;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宗地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
8、宗地图;
9、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
10、土地租金收据。
我局于20xx年9月27日依法向你两人发出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湛国土资执法告字〔20xx〕第 189号),你两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两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并按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处以15%的罚款,计3675罚款元,二项罚没款共计28175元。
履行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两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即到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开票缴款);开户银行:湛江市建行赤支;帐号:104103500000005。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两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李金明、龙森
电 话:3391936
地 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6.167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 篇六
l材料来源
资料来自防城港市2005-2008年立案查处的167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其中食品卫生案件94起, 公共场所案件3起, 医疗机构案件68起, 职业卫生案件2起。
2 结果
2.1 立案来源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108起, 占64.67%;社会举报56起, 占33.53%;上级交办3起, 占1.80%。
2.2 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4起, 一般程序163起, 其中举行昕证程序3起。
2.3 行业分布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 涉及生产力日工业10起, 餐饮业80起, 学校食堂1起, 副食品业1起, 其他行业2起;公共场所案件中, 涉及美容美发1起, 宾馆旅社2起;医疗机构案件中, 涉及个体诊所67起, 民营医院1起;职业卫生案件中, 涉及制造业2起。
2.4 违法行为和案由
167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 只有一个案由101起, 占60.48%;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案由66起, 占39.52%。公共场所案件主要是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和无“健康合格证”上岗:职业卫生案件主要是未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及职业健康检查:食品卫生案件违法行为情况见表1;医疗机构案件违法行为情况见表2。
2.5 处罚种类
警告并责令改正4家, 处罚163家, 责令停产停业45家, 没收违法所得6家, 取缔42家, 销毁物品35家。由于违法主体大多数为私营和个体经营户, 很少有收入账目, 大多数难以确认违法所得。
2.6 结案情况
自觉履行147起, 占88.02%;部分履行5起, 占2.99%;未履行14起, 占8.3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起, 占0.60%。未履行14起中食品卫生方面3起, 医疗机构11起。3起食品卫生案件因找不到当事人;11起涉及医疗机构案件的原因:7起是停业, 4起是逃逸, 由于已达到取缔目的, 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讨论
3.1 案件来源
从167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来源看, 主要来自日常监督检查和社会举报。而社会举报中医疗机构占比例较高, 为42.86%。一方面是群众就医法律意识的提高, 另一方面与私营医疗机构的行业竞争有关。
3.2 违法主体
几年来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没有因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而引起行政或诉讼争议的。有“营业执照”的填写“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 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无“营业执照”的填写自然人姓名。名称、姓名与营业执照上标注或身份证一致。
3.3 违法行业与行为
在167起案件中, 主要是食品卫生案件, 94起占, 56.29%;其次是医疗机构案件, 68起占, 40.72%;食品卫生案件中餐饮业占比例较高, 为47.90%, 其原因是自2005年食品安全监督职能调整后, 餐饮业成为卫生监督部门监管的重中之重。食品卫生案件的违法行为主要是违反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说明无证经营或无证上岗仍是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精神, 从2005年起加大了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医疗机构案件相对较多;68起医疗机构案件中, 违法行为主要是无证行医, 占53.25%, 其次是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占33.77%。由于无证行医场所、设备简陋, 成本低收费相对便宜, 有特定人群的医疗需求, 为无证行医者提供了滋生的土壤[2];很多群众医疗安全意识模糊, 对无证行医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医疗事故隐患较多、易发生医源性感染和易导致传染病疫情蔓延等危害性了解不深[3];此外, 无证行医具有场所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等特点, 这是导致无证行医难以杜绝的原因之一。
3.4 证据收集
在这167起案件中, 大多数案件的证据主要是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其他书证、物证、影像资料等较少, 佐证资料不够充分。从调查取证角度来讲, 取证应尽可能取原件、原物, 包括书证、物证, 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调查取证应客观、全面, 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 形成一条缜密的证据链, 确保违法事实认定的证据确凿、合法、有效。
3.5 执行情况
在167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 抗拒执法、执行比较困难的是医疗机构案件。由于无证行医执业成本低, 无证行医者法律意识淡薄, 他们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后, 采取关门或逃逸的办法, 逃避法律责任。
几年来, 案件主要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程序基本合法, 量裁适当, 除一例进行了行政复议外, 无一例引起诉讼, 但个别案件仍存在书写不够严谨、涂改错字较多、文书制作填写漏项、证据收集不够全面等问题。
随着《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社会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 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需加强监督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文书制作、办案技巧等相关知识培训, 强化行政执法程序, 定期评审典型案例, 探索总结办理大案、要案、难案经验, 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确保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 避免或杜绝案件经不起司法的推敲, 促进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摘要:目的 了解防城港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特点及规律, 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供参考。方法 对2005-2008年立案查处的167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是案件的主要来源, 行政处罚案件中食品卫生及医疗机构占较高比例, 违法行为主要是无证生产经营或无证行医。结论 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执法素质培养, 适应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需要。
关键词:卫生行政,案件,分析
参考文献
[1]邵胜蓝, 雷明生.151件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常见问题的探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8, 15 (3) :237-239.
[2]杨新平, 沈明韶, 袁嘉峰, 等.中心城区无证行医情况分析及对策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7, 23 (2) :172-174.
7.食品行政处罚 篇七
一、本文所指正当性的含义
“正当性”一词在英文中为legitimacy,从辞源学的意义上讲,“正当性”具有合法性的含义。但是“合法性”概念应在狭义上使用,可视为正当性的一种变体,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对立统一是现代法律制度重要特征。尽管在现代社会正当性通常表现为合法性,但合法性与正当性概念不可混淆,更不可互相代替。①
正如施米特②所理解的,“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建立的仅仅是形式合法性,是飘浮于表层的东西,真正强而有力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必须依赖于实质正当性的追问”。笔者认为,执法机关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当”应满足两个层次,一是在具体适用法条时要符合法的本旨即法律规范的价值和立法内在精神,二是行政相对人要能接受,体现为公平,处罚和违法行为、情节、应罚性相适应。
二、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及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理论是建立在现代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之上。所谓犯罪构成,指犯罪行为的成立所确立的具体规格和标准。学理上具体规格和标准称之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通说认为,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要件,①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②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③犯罪的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④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该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千变万化,错综复杂,有的既不是典型一罪也不是典型数罪,想象竞合犯便属此列。
想象竞合犯,或称想象并合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心意(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产生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而只按最重一罪处罚的犯罪形态③。就是既不是典型一罪,也不是典型数罪而被视为(立法规定为或司法认定为)一罪的犯罪构成形态,其突出表现为行为具有延展性。例如,行为人出于故意开了一枪,杀死1人,同时打伤1人,触犯了杀人罪和伤害罪两个罪名。
对想象竞合犯在刑事责任上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而不是数行为并罚,即从所触犯的数罪中确定最重的一罪处罚。其主要理由是,虽有数个罪,但只有一个行为,与典型数罪数个行为相比,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要小。
三、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比较
当前,行政法研究的主流是如何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但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构成理论缺乏深入研究,甚至有人认为行政法是难以制定法典的部门法,因此该领域也就并不存在象刑法理论中有行为构成要件一说。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如果不从具体规格和标准角度去认定行为便实施处罚,执法人员极易对法条作扩大解释,势必造成行政权的滥用和扩大,与立法本旨相悖。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同样具备具体规格和标准,任何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同样都必须具备四个要件:①行为主体;②行为的主观要件;③行为的客体(部门法所保护的而为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④行为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和该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理由是:
(1)犯罪的定性基础是违法行为认定。纵观全球,各国刑法中罪与非罪界限的差别很大,我国对犯罪认定采用的是“严重的刑事违法即犯罪”。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认定标准是定性加定量。所谓定性就是首先是对行为进行界定,判断是否违法。在此基础上,以但书④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然后再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违法排除出犯罪之外。
(2)犯罪是对违法行为的定量。在单部行政法中,似乎很难从条文中直接得出犯罪是对违法行为的定量结论,法律条文中更多的用语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再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由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决定。但刑法分则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大量司法解释中能充分体现犯罪是对违法行为的定量要素,如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如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同样必须具备四个要件:①行为主体;②行为的主观要件;③行为的客体;④行为的客观方面,与犯罪构成所不同的仅是四个要件中某一或某几个要件量的不同,从而区别一个行政相对人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特征
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一行为侵害数客体。正如前文论述,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应具备四个要件,但现实生活中违法行为千变万化,错综复杂,有的既不是典型一违法行为也不是典型数个违法行为,与想象竞合犯所类似的是,行政执法中亦存在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产生数个危害结果,侵害不同的客体,分别违反不同法律法规现象,即违法想象竞合行为。行政法律部门较多,面广,在实施行政处罚中,经常碰到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的处理问题。这就需要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实办案中总结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的基本特征。客体,是部门法所保护的而为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某企业商标侵权所侵害是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关系。再如,某人发布虚假广告,所侵害是国家对广告活动的管理秩序和正当合法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权益。如果在发布虚假广告中其广告内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则构成想象竞合。目前,现实管理中执法人员实施处罚时面对大量违法想象竞合行为,但只要抓住一行为侵害数客体的基本特征,便可区别法条竞合和牵连关系等情形,从而合理作出处理。
五、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想象竞合理论的正当性
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理论的核心是其处断原则,即择一重结果处罚。上文以行为构成要件为基础,从两方面分别阐述了“正当性” 的含义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想象竞合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而讨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想象竞合理论是否正当的问题。
1.价值取向正当
刑法和行政法虽是不同法域,但都是公法,其法学原理是相通的。公法的实质是正确运用权力(准确地说是公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问题。刑法建立罪数不典型概念价值在于:以否定式的比较代替肯定式的认证⑤。将讨论重心放在犯罪构成特殊数量形态上,将利于简化条理,走出罪数问题的迷茫丛林。同样,在行政执法中,由于违法行为数认定有误,该并罚没有并罚,不该并罚的实行并罚,这种情形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之一便是行政法理论对行为数问题缺乏全面深入研究。法条是立法者对现实中形式多样的具体违法现象加以筛选和抽象而组合成的特定行为模式,具有典型性、静态性和孤立性。实践中常遇到违法案件有不典型性、动态性和连带性,适用法条时常常有“不对应”情况,即案件中具体违法行为与法律上抽象违法行为构成有距离,但假定案件的具体违法行为没有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应”,使具体违法行为符合法律上违法行为构成,这就是行为构成解释论,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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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比例原则
行政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⑥。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本文所指正当性应与适当性原则相一致。适当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
例如,上述一例中发布虚假广告中其广告内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如果分别以《广告法》和《商标法》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则以罚款为主),势必造成当事人相当于一个行为而承担两次罚款。再如,某工商局在查处一例食品标签非法标注案中,食品标签内容分别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如果分别对应条文处罚,罚款数额则是经营额的十倍之多,现实中这样处罚决定也是无法执行的。
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人的过失相适应,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罚轻于过,难以达到惩处违法,震摄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罚重于过,难以服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体现了过罚相当的立法意图。因此,违法想象竞合行为处断原则,即择一重结果处罚能充分体现公平,處罚和违法行为、情节、应罚性相适应,行政相对人也能够接受。
六、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依法行政原则是广义的,不仅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还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则行政。这是因为:一是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有限的,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是无限的,法律不可能对每一项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都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政时有大量自由裁量权;二是法的原理不仅指导立法而且指导执法,如果只拘泥于法的文字,机械依法,行为会背离法的目的,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三是法律规定是要解释的,如果脱离法的原理、原则而随意解释不是法治而是专制。⑦
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想象竞合理论满足依法行政合理性要求。目前,对于行政相对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产生多个结果而触犯不同法律法规现象,各地处理方式不尽相同,除了适用想象竞合理论外,有的地方工商部门以“法条竞合” 与“一事不再罚”来处理,显然不合法理,有失妥当。
一是与“法条竞合”不分。法条竞合适用于当事人同一行为触犯不同法律、法规,是典型一行为,而违法想象竞合行为同一行为数个内容分别违反数个法律,各自调整不同法域,是行为数不典型。法条竞合处理方法是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想象竞合处理方法是择一重结果处罚。法条竞合价值在于追求严格执法,想象竞合处理价值在于追求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处罚相当。
二是与“一事不再罚”不分。一事不再罚的事是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罚是指罚款。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作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似乎想象竞合情形可以一事不再罚来处理,但深入分析,这一规定同样是针对典型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而言,不具有特别性,也就是说,一个或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可对一违法行为(无论是否具备想象竞合情形)多次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自行政处罚法颁布便饱受法学界争议)。想象竞合处理却是针对一次作出处罚而论。因此,执法中广大干部需正确对待。
注释:
①刘杨.《正当性与合法性辨析》.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第3期,总第81期
②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提出了许多国家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
③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中国刑法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④但书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是法律免责的特别条件。
⑤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中国刑法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⑥姜明安.行政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⑦姜明安.行政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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