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代理协议(精选8篇)
1.国际代理协议 篇一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上海瑞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海(或其他)口岸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及物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适用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海及其他口岸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进栈,提单签发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货运代理业务。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甲方按乙方要求,详细明确地填制出口货物明细单在截单日前交乙方,乙方受到委托书后,尽力办理订舱业务并及时通知甲方订舱情况。2. 甲方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出口运输所必须的一切单证。
3.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备妥,送至乙方指定地点,由乙方安排运输,如货物未备妥或有变动,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4. 报关单证的制作必须符合海关要求,并做到与委托书相符,以防报关困难。报关单证必须在截关前一天交给乙方。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优良服务。承办货物进出口的订舱、配载、内陆运输、报关、装箱,港口交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业务。2.凡由甲方交给乙方安排运输的货物,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关船期,货物出运等信息。
3.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货损、货差、溢余等情况应及时与甲方联系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4.由乙方签发的提单,乙方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甲方必须提供书面保函。5.如乙方遗失核销单,报关单等单据,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第四条:费用结算 1.提单运费以承运人公布的运价为基础,以乙方给予甲方优惠运价计收。2.甲方订舱发生的海运费及此相关的其他费用按月结算,付款以返回全套正确单据为准。
3.海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以美元结算的费用,甲方以美元支付,若不能以美元支付,则以银行卖出价折合人民币支付。4.如市场费率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第六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达到原则下解决。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甲乙双方签字日起生效。3.有效期两年,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长效期,若任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本协议一式两份,以招信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2.国际代理协议 篇二
To find the definition of factoring which apply internationally is a difficul task.Each country has its own particular language, customs, and law systems.Each factoring company has different names for certain types of factoring and often differen types of factoring under the same name.
At a diplomatic conference in Ottawa in May 1988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in Rome (known as UNIDROIT) presented“factoring c o n t r a c t m e a n s a c o n t r a c t c o n c l u d e d between one party (the supplier) and another party (the factor) pursuant to which:
(a) the supplier may or will assign to the factor receivables arising from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made between the supplier and its customers other than those for the sale of goods bought for thei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
(b) the factor is to perform at least two of the following functions:finance for the supplier, including loans and advance payments;main tenance of accounts (ledgering) relating to the receivables;collection of receivables;protection against default in payment by the debtors;
(c) notice of the assignment of the receivables is to be given in writing to the debtors.
As we have seen from the definition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in the UNIDROIT Convention there are four main functions provided by it:
(1) Finance:In the factoring contract the factor agrees to pay the seller a substantial propor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qualifying accounts receivable as soon as they come into existence.The seller will receive the balance when the factor has collected from the buyer.The seller no longer has to wait until the end of the credit period to receive his money.
(2) Sales Ledger Administration:The factor will take the seller’s buyer accounts o n t o h i s b o o k s a n d w i l l u p d a t e t h e s e accounts with all transactions-invoices credit notes, payments etc.The seller is kep informed of the status of the ledger with regular reporting.
(3) Collection of Accounts Receivable One of the problems with the open account payment system is that there is no automatic mechanism which will initiate a paymen from the buyer.The factor’s administration system, therefore, is designed to prompt the buyers for payment systematically by letter and to give the collection staff the necessary information to seek payment from the buyer by telephone when necessary.
(4) Credit Cover:If the buyer defaults in his payment, the factor will pay the seller normally 100%of the credit covered accounts receivable when:the buyer is insolvent or the accounts receivable is 90days past the due date on the invoice.The benefits of the credit cover service can be summarised as certainty of payment a least 90 days past due date for undisputed and credit covered account receivable and elimination of losses through bad debts.
Under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buyer’s market, fierce competition of internationa trade and diverse methods of internationa settlement,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business meets the demands of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because of its particular advantages and consequently has gained wide recognition and application in the world.Eve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ffers great opportunities for business to increase revenues and profits, it also presents a number of challenges, including foreign exchange and trade controls, and vastly different payment practices.In light of its unique fuctions, we may still say tha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has done much to encourage the spread and development of our industry throughout the world and it wil doubtless continue to provide an importan and valued service to both exporters and importers.
参考文献
3.协议转换 浏览器通杀不同代理 篇三
借用软件间接转换
由于上述问题对不少用户造成了困扰,因此就有网友开发出相关软件进行解决。首先从网上下载最新版本的Privoxy(www.privoxy.org),解压后运行Privoxy软件的主程序文件,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Options”菜单中的“Edit Main Configurationg”命令,这时就会弹出一个软件的配置文件。通过文本编辑器的搜索功能查找“forward-socks5t”这个关键词,由于配置文件里面多处有这个参数,这里我们只需要修改最后一个搜索到的参数就可以了。现在将这行代码前面的“#”符号删除掉,将后面默认的IP地址和端口修改为Sock5协议代理的IP地址和端口即可(图1)。最后退出时保存刚刚的配置,并且点击“Options”菜单中的“Enable”命令激活即可。
接下来打开系统中的IE浏览器,点击“工具”菜单中的“Internet选项”命令,在弹出的窗口中切换到“连接”选项卡,点击下面的“局域网设置”按钮。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代理服务器”下的“为LAN使用代理服务器(这些设置不用于拨号或VPN连接)”项,并在地址栏中输入“127.0.0.1”,在端口栏输入“8118”就可以了,最后点击“确定”按钮完成代理的设置(图2)。
以后当谷歌浏览器(或其他第三方浏览器)调用系统代理的时候,首先会发送出HTTP协议的数据包,经过Privoxy软件的转换操作后,再将数据包发送到Sock5协议的代理服务器,这样谷歌浏览器就可以变相使用Socks5协议的代理了。
代理软件直接完成
有的用户可能觉得上面的方法不好操作,那么我们还可以选择另外的方法。首先下载Sockscap64这款代理软件(它和Sockscap32没有一点关系)。接着解压运行文件夹里面的可执行文件,在弹出的操作界面里面点击“代理管理器”按钮。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鼠标右键,选择菜单中的“添加一个代理”命令,然后设置Sock5协议代理服务器的IP地址和端口即可(图3)。
4.国际航空运输出口货物代理协议 篇四
运输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DZC(年
-1-)号日月
国际航空运输进出口货物代理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下列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在甲方的公司总部签订:
上海大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地址:上海市浦东机场海天一路558号
邮编:201202电话:68353699传真:68359368
E-mail:
德国米勒伙伴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称“乙方”)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800号15楼I座
邮编:200235电话:64400203 传真:64400588
E-mail:
签于:
1)乙方自愿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委托甲方从事国际航空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项。
2)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接受乙方的委托。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地平等协商,就国际航空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共同地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乙方委托甲方,由甲方代理乙方办理国际航线及地区航线的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
2.1所述的委托与代理是一个广义的范围;不能理解为一旦乙方委托甲方从事个案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甲方就事实上成为乙方的货运代理人。
3.乙方对个案的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的委托,必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单独签发委托书。
第二条 职责范围
1.对于个案的国际货物出口运输事务,乙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委托书(该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去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去价格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甲方。如果甲方收到的委托书缺少上述括号内的要求,除非乙方另行书面确认,否则视为乙方授权甲方补记。对该甲方补记的内
容,乙方应予以承认。
2.乙方交给甲方货物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代号、参考号码(如:
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号码。
3.乙方在提供货物的同时,应提供有关出口的报关文件。该文件应根据不同的贸易性质
提供以下的相应单证,包括:报关单、报关委托书、发票、装箱单、核销单、配额、许可证、手册、合同、进口报关单副本、协议书以及国家有关批文等。
4.乙方送交或传真的委托书应有乙方的印章或有业务人员的签名。如委托书上没有印章
或签名的,甲方有权拒收委托书。
5.甲方对乙方交送货物的空运出口业务,应及时承办收货、出口订舱、制单、报关、报
验、装板、交接等整套手续。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委托书以及补记内容或相应书面补正材料正确地制作运单,根据乙方的要求订妥航班。当乙方有要求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已订妥的航班信息及出运航班信息,以及主、分运单号、板箱号。货物出运后,甲方将有关单证及文件返回乙方,乙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运单视为甲方代乙方或乙方客户填制。甲方如认为乙方可能不依照协议的规定如期支付运杂费,甲方有权利暂扣有关单证及文件。
6.甲、乙双方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中,必须遵守我国以及过境国或地区、到达国或地区
政府的法令等有关规定。
7.乙方保证在所出运的货物中不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不
受理贵重物品、尸体、骨灰和活动物。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按航空公司有关条例办理。
8.乙方在货物出去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到付改为预付,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10小时
通知甲方。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甲方对此不负责任。
9.乙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要求甲方代发
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双方对货物的收运要求:乙方送甲方仓库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甲
方应做为破损或受潮记录,应及时通知乙方,待乙方确认后再按乙方的要求操作。
11.乙方发出委托后,甲方已订妥舱位,乙方要求撤销委托的,乙方除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外,应承担由于撤销委托行为而引起的甲方经济损失。
第三条 进口货物操作
1.乙方将公司所属发往上海的货物进入甲方所属仓库,收货人为甲方,通知人为乙方。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仓储设施须安全,可靠,如货物在甲方仓库期间发生的货损,失窃,受潮及其它影响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出具航空公司的破损记录,应有义务协同乙方向有
关承运人赔偿。属甲方收货以后的赔偿由甲方负责。
3.甲方仓库在收到乙方的货物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将相关随机文件交至乙方。
4.乙方如认为必要经与甲方协商将安排少量工作人员进入甲方仓库工作,负责乙方货物的具体操作,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接受甲方的管理。
5.乙方委托甲方向客户收取货物到付运费及相关仓储费用,具体费用由乙方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取上述费用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负责向乙方核对帐目。
6.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利根据航空公司提单和相关凭证,向乙方核对上月实际
发生的仓储成本,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核对帐目。
第四条 运价及杂费
7.乙方应依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运价:
1.1乙方每年支付甲方30万人民币,作为甲方的利润。可分期支付,但是全年不得超过四期。除此之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航空公司代收代付费用及甲方代报关费用。
1.2.乙方可以享受甲方公司的航空运价底价。在此底价基础上所超出的所有卖价差价部分归乙方所有。乙方按照甲方公司底价与甲方进行运费结算。
第五条 财务结算
1.甲方在货物出运后按本协议或乙方委托书所确认的内容(包括甲方补记的内容)或空运
惯例,开具发票并随付航空公司提单,及时送交乙方。
2.甲方开具发票之前必须经双方对帐确认,然后甲方开具发票。
3.以人民币结算的运费、杂费及其他费用,如乙方要求以美元结算,则以发票开出之日当
月首日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的国家外汇公布牌价的中间价结算。
4.乙方收到发票后,最迟不得超过开出发票日期乙方
逾期付款达15天,甲方有暂停代理乙方委托出运货物。
5.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上述职责而延误清账或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甲方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
6.到付运费操作中,对出运货物产生运杂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拒付时,由乙方负责在出运后的30天内结清该票业务的费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7.乙方应该项在每月30日与甲方结清上月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六条 海外代理
1.甲方和乙方共享双方在境内、外的所有服务网络。双方互免代理费。
2.双方在收到对方书面委托书(可以传真件),24小时内没有异议,可视为接受对方的委
托。
3.双方一旦接受对方的委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承运义务,除非遇到航空条例及法
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4.双方应该向彼此书面提供对方的海外网络联系地址、方法及联系人名录。以方便对方的工作。
5.双方应该每月与各自境外代理对帐一次,已确认核对彼此上月所发生的境外结算费用。
第七条
1.双方帐号一览表
甲方乙方USD
HKD
RMB
2.各自具体操作的业务人员名单、公司的电话、传真、地址、邮编(包括E-MAIL地址)
告之对方,便于加强联系。如有变动,及时转告。如乙方已订妥航班,在交接前突然取消,甲方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办理。
3.货物在交接给航空公司后,有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或航空公司依法行使的行为发生,双方按航空公司有关事项规定办理。
其他
第八条 索赔
1.因货物运输而引起的任何索赔,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航空法》的规定,在给予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书面报告(具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代表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
2.因乙方或乙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提出索赔要求的时间
超出法定时效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赔偿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
定处理。
4.甲、乙双方间的任何索赔,应作为个别案例以书面形式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扣留或
拒付或拖欠或暂时扣留运、杂费等行为。
5.对货物延期交付的索赔,应以该部份货物所涉运输费用为限。延期交付而产生的间接损
失,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6.对货物损失的索赔,索赔方应提供相关法定证据,如目的地权威验货机构出具的查验
证据等,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索赔。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惯例
等。
2.协议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除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提
交仲裁外,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条生效、修改或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到期如双方无意终止,本协议将自动延期壹年。
3.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可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并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4.在修改或补充末获得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
5.协议双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6.本协议失效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
义务和权利。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8.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附件皆用中文书写,以中文文字为准。
甲方(章):
5.国际代理协议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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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国际货物进出口代理协议
甲方:北京中亚宝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平凉路988号2号楼602室
邮编:200082
电话:021-51534418传真:021-51534418-801
1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货物国际空运、海运运输事宜,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此承诺:甲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有权签署该代理协议,并保证其有资
格开展本协议所指的国际空运、海运运输的代理资格。(附件一:甲方营业执照、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条乙方在此承诺:乙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有权签署本协议及基于本
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书面材料。(附件一:乙方营业执照、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条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货物国际空运、海运进出口运输及代理海关报关、进出口检验检疫等与货物国际空运、海运进出口相关的事物。
第四条乙方应在每票货物要求出运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传真、邮件等方式
向甲方提交《国际货物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甲方收到乙方的委托书并做出确认,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当批货物运输的委托。
乙方提交的委托书应注明: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要求出运日期、交货地、中英文品名、件数、毛重、体积、委托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等,并加盖其有效公章。乙方的委托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可以拒绝委托。
乙方委托出运的货物的包装必须适合货物国际空运、海运进出口运输规定。乙方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甲方不受理危险品(包括不明化学性质的化学物品)、贵重物品、尸体、骨灰、活动物等的运输,其他有特殊要求货物的运输,乙方应按照航空公司与船公司等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提交的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甲方可以不予接受和付运。乙方应承担因货物不能付运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对于当批货物储存、防护或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并随附相关文件,甲方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订舱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以及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明确该委托书是在本协议项下。
乙方承担实际出运货物若与委托书内容不符而可能引起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第五条 甲方收到乙方的委托后,应尽快订舱,并以传真等形式确认航次、提单号
等,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对上述信息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传真后1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操作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货物国际空运、海运进出口的相关
中国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乙方在安排每票货物出口时,必须将正确的、填写完整的出口报关资
料提前书面传真通知甲方,报关单证内容必须与出口货物一致。报关单证包括“报关委托书、报关单、装箱单、发票、核销单或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八条乙方如需甲方代为填制报关单证,须将空白的报关单证提前交给甲方,并须书面通知甲方所需填制的内容;甲方在填制报关单证后,须传真给乙方确认,乙方在收到后,须当天之内回复,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报关单证内容正确。
第九条乙方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第十条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所提供的报关文件,不错报、漏报,不把乙方的空白单证、印鉴挪为他用,并作好文件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报关所需文件应符合中国航运的规定,否则甲方可
以不予报关。乙方应对其所提供报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对于单证操作方面的任何更正、倒签、预借提单、电放、退关等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不接受口头通知。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代为安排上门提货、代为办理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海关报
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行为,无论甲方使用其自己还是乙方的名义,都应认为是作为乙方的代理。
第十四条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清关文件,不错报、漏报,遗失,做好每份单证的交接、签收工作。
第十五条甲方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及时递交乙方,便于乙方及时付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运费的确认,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其他费用在业务发
生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甲乙双方按照逐一确认的方式收取。
第十七条如以人民币费率结算各项费用的,就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如以外汇
结算各项费用,应以甲方开具发票日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国家公布外汇牌价的该币种与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作为结算汇率。
第十八条对于“运费到付”的运输,如收货人届时不付运费的,乙方将承担该
批货物的运杂费用和合理的处置费用
第十九条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在结算限额内,按月结账,月结规定
如下:甲方于每月10日前将前一个月的对账单清单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于30日前将款项支付给甲方。支付义务是否完成以相应款项是否到达甲方银行账户为准。结算限额规定,如果乙方在当月中的结算金额达到或超过了 30万元的限额,则必须付清所欠款项后方能继续合作业务。
第二十条如乙方未按协议要求的时间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未付部
分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委托甲方所管理的货物或扣发属于乙方的业务的任何单据。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任何索赔应作为个别事件处理,任何一方不应采用拒付、拖欠或抵扣
运杂费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航空公司或船公司根据其规定对运输货物的处理
有异议的,应直接向航空公司或船公司提起,本协议的另一方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等(中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纠纷,如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力。
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双方的认可,并采用书面的形式。对本
协议的修改或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2011 年 07 月 27 日起至2012 年 07 月26 日 本协议壹式贰份,均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的附件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主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甲方:北京中亚宝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表:
日期:2011
乙方:
代表:
6.国际代理协议 篇六
甲方:常熟市育才精毛纺有限公司
乙方:常熟市丝贝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丙方:SEYDEL MASCHINENFABRIK GMBH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 进口项目事宜, 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于08年9月26日在常熟签订协议条款如下,以资信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进口项目的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执行该项目进口合同。
数量: 共1件
总价: EUR487.00
价格条款: CIF SHANGHAI AIRPORT
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100% T/T 预付
二、甲方义务:
1. 负责按规定办理
□进口证明,□进口登记表,□免税证明,□进口许可证,□进口所需的卫生或食品部门的有关文件。
2. 甲方对外所做的承诺或约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同时,负责确保所进商品和商品进价的真实性。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到货通关时发生问题,其责任和直接损失,以及乙方按甲方委托要求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都由甲方承担。
3. 甲方须在货到港前 个工作日内,将进口税款(关税、增值税)和乙方进口代理手续费(为合同金额的 %)等款项给付乙方。如因款项未到,而造成滞报金、滞纳金及仓储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货到15天后,甲方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对所到货物行使留置权。
4.所进商品为法检商品,甲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三、乙方义务:
1. 乙方负责按规定办理:
□进口证明,□进口登记表,□进口许可证等进口批文。
2. 乙方负责按本协议“
一、”款内容对外签约,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乙方负责办理购付汇和核销手续,汇率为付款当日银行卖出价。
4. 乙方负责按规定自理报关或委托经海关批准注册的报关行报关;如海关验货,乙方应在海关验货前 日内及时通知甲方。
5. 乙方负责按实际支出与甲方结算(多退少补),并向甲方开具结算单据。
四、丙方义务:
1丙方对外所做的承诺或约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同时,负责确保商品和商品进价的真实性。
2.收到甲方支付货款后的6-8周之内安排运输。
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如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由甲方请有关部门出具商检证明并及时与乙方联系,由乙方对外提出索赔。甲乙双方须积极配合。国外供货商或保险公司赔付后,乙方立即将赔付金额拨付甲方。
六、对于甲方对外协商确定的、且须对外预付 %货款的合同,甲方应对外方资信情况负责,并承担乙方按合同规定对外预付货款的风险。
七、甲乙丙三方同意,在执行本代理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本代理协议的管辖法院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协商并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已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7.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发展策略研究 篇七
1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概念及业务内容
国际船舶代理是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船舶进出港与船舶在港等有关业务或其他法律行为的中国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8条规定船舶代理公司在交通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 受船公司委托, 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代理业务:①联系安排船舶进出港口、靠泊和装卸;②办理船舶、货物、集装箱的报关;③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转运和多式联运;④受船东或船长的委托代签提单、运输合同, 代签船舶速遣、滞期协议;⑤办理国际水上旅客运输;⑥组织货载, 为货主洽订舱位;⑦联系水上救助, 洽办海商海事处理;⑧代收代付款项, 代办结算;⑨其他业务。在整个航运产业链中, 船舶代理企业围绕着航运生产活动开展服务, 服务内容涉及船舶靠离码头的全过程。
2 目前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以价格战为主, 恶性竞争
许多刚进入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为了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因其新成立无品牌网络等优势, 主要以价格为竞争手段, 纷纷采取降价措施, 使代理市场的竞争秩序混乱, 造成恶性竞争的局面, 使得各个企业的生存空间日趋减少。
2.2 经营水平参差不齐, 思想观念老化
目前,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经营水平良莠不齐, 规模不一。有的企业规模比较小如只有一两个人, 但其经营管理方式比较灵活;而有的企业规模比较大, 但是其机构臃肿, 思想观念老化, 离科学化管理水平还有很大的距离。
2.3 业务种类单一, 经营范围狭窄, 市场竞争力差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业务种类非常单一, 要么是多数国际船代企业专营代理散杂货船, 只有少数代理同时拥有班轮航线代理;要么是少数几家船代企业专营代理班轮航线, 无散杂货船代理业务。而且在相关领域的拓展方面, 仅有约38%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拥有货代业务, 17%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开展了租船业务, 开展物流企业就更是屈指可数了, 经营范围狭窄,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利润空间不断下滑的局面下, 新的竞争者的不断涌入, 企业业务种类单一的局面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4 人才缺乏且业务不熟练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对员工的素质要求很高, 不仅学历要求高而且专业要对口。大多数船代企业缺乏专业知识广泛, 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人员。人才缺乏, 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只有极少部分企业实施了标准化管理, 进行了质量体系认证。而大部分企业业务操作不规范, 与国际同行业相比还有很大距离。
2.5 信息化水平低
虽然大部分企业的硬件配套设施比较齐全, 可以说人手一台电脑, 但是并未真正地充分地实施信息化管理。一些先进的科技手段, 能够提升服务质量层次的技术如船代货代系统联网信息共享的开放式服务平台, 系统网络技术等还未得到开发利用, 未能在服务的科技含量上塑造自身的竞争优势。
3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发展策略
3.1 价格策略
顾客差别定价策略。即以不同价格提供同一种代理服务, 为重要的顾客提供特别优惠的价格, 是船代企业应该采用的价格策略。有效降低港口使费, 吸引委托方。代理费的高低对于委托方固然重要, 但只从代理费角度节约委托方成本还远远不够, 代理费一般只占港口使费的20%左右。代理公司可以发挥作用, 与轮驳公司、装卸公司和理货公司保持良好关系, 结合自身代理费定价的优势, 降低拖轮费、装卸费等可变费用, 从而赢得委托方的青睐, 取得良好的市场营销效果。特别是一些由外代总公司与港口合资经营的地方船代公司和港口独自经营的船代公司, 完全可以利用港口股东的优势, 争取港口使费最大的优惠, 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2 扩大经营范围策略
一般而言, 船代企业的服务对象主要有三类:船东、货主和租家。虽然这三家对象对船代服务需求的程度会有一定程度的不同, 但是, 对于船代服务企业来说, 首先应该整合和完善其服务产品的项目和内容, 以组合产品的形象去争取服务机会, 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捆绑销售概念。整合的内容主要包括:增加服务产品的宽度和扩展服务的深度。所谓“服务产品的宽度”是指服务产品组合中所包含的产品项目的总和。比如:我们可以在传统的船务代理 (如:船代、货代、箱管和单证操作代理) 的基础上, 增加代理报关、报检等项目。所谓“服务产品的深度”是指服务产品组合中所包含的服务的内涵 (核心服务) 和外延 (延伸服务) 。核心服务主要强调服务的规范和相对统一;而延伸服务更注重强调服务要体现个性化特色。
3.3 提高员工素质策略
加强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 培养企业自己的人才, 留住人才。定期邀请港口相关部门如海关、海事局、检验检疫局、边防检查站等对企业的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员工与引航站、作业公司、理货公司等部门联系。邀请经验丰富的港口技术人员对船舶的作业工艺、作业流程、机械设备等专业知识进行讲解。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聘请相关领域如海商法、国际贸易、国际海洋运输、国际物流的专家到企业给员工讲解专业知识, 扩大员工的知识面。因地制宜组织企业员工与资深的船长、船东代表进行交流。定期组织企业员工之间交流心得, 互相学习。
3.4 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品牌观念策略
对于依靠为委托方提供服务生存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来说, 服务质量的优劣, 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命运。对于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委托方尤其是大客户来说, 在一个口岸衡量和选择一个代理公司最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服务质量的水平。一家能令船东满意的船代公司必须能够在货物出运前和到港后及时向船东提供所需的一切信息, 随时保持与货主、船东的联系和沟通。注重对员工服务意识的灌输, 加强思想教育, 改变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传统观念, 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树立顾客至上, 服务第一的观念, 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服务品牌意识, 扩大企业的知名度。
3.5 加强信息化建设, 构筑信息化平台策略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 可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效益, 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 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因此航运代理企业有必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结合业务发展的需要, 制定信息化发展战略。在硬件方面:要加大资金的投入, 普及计算机的应用并对相应老化的机器进行更新升级, 构建企业局域网, 实现办公自动化。在软件方面:结合企业的业务发展与外部环境, 开发相关软件并充分利用软件功能, 不断进行更新。加大企业信息化建设重要性宣传。
3.6 公共关系策略
它是指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在营销过程中为使自身与各界公众建立和保持良好关系所进行的有组织的活动过程, 从促销角度看, 公共关系也是一种营销策略。船舶代理企业是服务性行业, 服务涉及方面较为广泛, 不仅要服务好船公司还要与货主相关部门搞好关系。由于搞好公共关系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了增加船舶代理量, 提高船代企业的市场份额, 因而船代企业的公共关系也被视为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
4 结 论
由于各家船公司自身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和经营侧重点的不同, 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服务重点和服务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船代企业在制定企业发展策略时将上面这几方面有机的结合起来, 针对不同的船公司提供不同的个性化服务, 以保证船公司所需要的服务重点和要求, 这样才能使客户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巩固代理关系。
参考文献
[1]林志忠.中小国际船代企业营销策略[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 (6) .
8.国际代理协议 篇八
4月27日,海仲委上海分会与上海货代协会在浦东联合举办示范条款发布会暨研讨会。海仲委上海分会秘书长蒋弘、上海货代协会秘书长李林海先后致辞,分析了货代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历史机遇,凸显联手制订标准合同的紧迫性。起草团队的执笔专家张嘉生律师逐条解读了示范条款。
记者了解到,在中国货代协会注册登记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超过6 000家,上海货代协会会员有550多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拓展了货代行业发展的国际空间,与此同时也会给货代企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货代在物流环节中起到链接和润滑的重要作用,身份复杂,责任交叉,实务纷繁复杂而且琐碎,合同条款五花八门,法律权责模糊不清,极易引发“一步错,步步错”的违规乱象。据悉,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量50%涉及货代纠纷。再者,货代企业利润薄,在社会产业链中不可或缺但处于弱势地位。其经营规模良莠不齐,防范风险意识较差。
正如蒋弘所言,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具有权威性、灵活性、裁决执行便利性等优势。物流领域广阔,包容性大,导致争议的管辖权分散。制订海事仲裁条款,对物流、货代争议集中管辖,可以有效避免这种管辖权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便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物流、货运代理纠纷。为此,2015年初,海仲委上海分会走访调研,跨界征询意见,着手组织专家起草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中国及上海货代协会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经反复研讨,几易其稿,形成了包括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简式合同及货运委托书在内的格式文本。
在当前航运市场持续低迷、企业面临洗牌重组的情况下,制订航运标准合同是维护我国航运企业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变过程中提升软实力的重要元素。
从货代行业及相关领域的反响来看,示范条款对于货代企业规范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示范条款具备十个部分共七十余条款,对实务履行的重点环节进行了约定,尤其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突出问题,参照最高院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约定。
海仲委推出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以公平、公正,平衡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为立足点,以合法、能切实履行协议、预防风险为关键,体现货代行业特点和协议的框架性,主动应对货代行业当务之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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