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2025-01-26

174.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174.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篇一

接受反洗钱现场检查考试要点及访谈要点

*考试要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宗旨:预防洗钱、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

二、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一法五令”,一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五令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三、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其通过成立(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上海和深圳)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

四、洗钱行为: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7种犯罪)所得及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刑法》,个人洗钱犯罪,可判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十年。

五、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三大原则:合理审慎原则、保密原则,与司法机合作原则。

六、对未执行反洗钱职责金融机构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情节严重的,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反洗钱三大核心工作(履行职责的三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1)客户身份识别:新单(承保环节):现金:趸交保险费 2万元以上,期交累计2万元以上,转账:趸交保险费 20万元以上,期交累计20万元以上;给付、退保(保全环节),金额在1万元以上,均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具体包括9要素: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以上信息发生改变,均要进行重新识别。团体客户识别:留存“三证”: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5年。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报告:单笔或累计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款、现金支取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可疑报告:如不计损失退保,频繁投退保、借款等(在访谈要点中均涉及六大模型)

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每个级别均有标准,且系统自动设置,在系统识别的基础上可进行人工识别。

九、关注几个数字:按照监管规定,交易记录保存至少保存5年。涉及洗钱嫌疑的金融机构,临时冻结帐户时间不超过48小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全国反洗钱举报电话:010-88092000,举报地址:反洗钱监测中心(人民银行)

* 总部下发访谈要点

一、洗钱的危害有哪些?

答:(1)洗钱与恐怖活动相结合,危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洗钱损害社会公平,造成社会财富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和挥霍。(3)洗钱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4)洗钱破坏金融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5)洗钱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6)洗钱破坏了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干扰了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效果。

二、你公司为做好反洗钱工作有哪方面系统支持? 答:1.我公司开发了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了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子系统,并以此为载体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识别分析和客户洗钱险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2.我公司还开发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

三、你公司制定了哪些反洗钱内控制度?

答:我公司统一执行总公司制定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主要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工作指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审计管理办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反洗钱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和行政调查的工作指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理办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暂行办法》等。

四、寿险公司达到客户身份识别的标准是多少?

答:1.订立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单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给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应认真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五、反洗钱工作具体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反洗钱工作主要包括义务履行和基础工作

义务履行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报告、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风险等级评级管理、配合监管行政调查等。

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维护反洗钱信息系统、组织召开反洗钱会议、反洗钱工作信息报送、组织开展内部检查与整改等。

公司会不定期的组织各部门负责人或联系人召开的反洗钱相关会议及学习培训,同时,每会在国寿E学中进行反洗钱知识线上培训。

六、你公司是否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你所在部门是否参与评估?

答:我公司2014年、2015年分别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总公司的安排部署下开展了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我们部门按照内控合规部的任务分解,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参与了自评估工作。

七、你知道你公司当前高风险业务和洗钱风险防控薄弱点有哪些吗?

答:总公司于2015年对当时公司在售的险种进行了洗钱风险评估,总的来说:具有交保费金额大,交费灵活性高;允许保单质押、部分领取;保险责任较易实现;现金价值高;交费期短;交易便利性;有领取生存金的约定;存在涉外交易;投资相关联等特点的产品及相应的业务洗钱风险较高。公司在执行客户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客户的身份、职业及经济状况等信息的主要采集方式为业务人员对客户当面询问或侧面打听,其信息的真实性不能保证,从而降低了可疑交易监测的有效性。(可根据自身所处部门管理情况而谈)

八、你公司对客户进行了风险等级划分吗?如何划分? 答:是。公司以投保人作为评定对象,按照客户的特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的等因素,对客户是否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并按照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识别和监控措施,防范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公司开发上线客户洗钱风险评级指标体系,客户洗钱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一级最高,五级最低。通过该系统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初评,然后通过人工方式进行复评。(各风险因素具体划分情况请详见《个人客户洗钱风险评级模型》、《团体客户洗钱风险评级模型》)

九.你公司是否对高风险客户进行了持续关注?

答:是。2016年起,我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反洗钱联系人都有了客户等级评定管理系统的查询权限,通过系统可以查询不同等级的客户,在日常业务发展过程中进行关注。之前,内控合规部每季度通过邮箱下发高风险人员名单,要求在日常业务发展过程中进行关注。近期,总公司将客户风险等级嵌入了核心系统,业务处理人员可在业务系统中查询客户等级。同时,我们会配合内控部门定期开展高风险客户的审核工作,要求各市分公司在发现客户基本信息或交易情况存在异常的,需在识别客户身份的同时,了解客户投保目的、收入状况及保险费资金来源,分析客户的交易行为,审核投保人保险费支付能力是否与其经济状况相符合等。

十、你知道你公司可疑交易识别方法及主要监测风险吗? 答:我公司采用人工识别和系统抽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可疑交易识别。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中按照各级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成员架构进行系统用户配置,可根据数据核查需求对其进行分析识别。

公司主要设计了以下6种可疑交监测风险模型,共含20个自定义指标(详细见公司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及自定义指标简介):

第一条 客户身份信息异常指标模型

关注的风险:客户提供不真实的身份信息或财务信息,利用虚假信息达到洗钱的风险。

第二条 高风险客户指标模型

关注的风险:各业务环节高风险客户的业务交易所可能引起的洗钱风险。

第三条 交易目的异常指标模型

关注的风险:客户利用保险产品频繁投保、解除合同,并不计损失,通过多笔、复杂的、大额的资金交易实现洗钱目的的风险。

第四条 资金账户支付异常指标模型

关注的风险:客户利用大额现金、第三人支付保险费、第三人支取保险金及将保险资金转入非缴费账户达到利用保险在多个账户之间转移资金的洗钱目的的风险。

第五条 非正常保全指标模型

关注的风险:客户利用公司保全环节如保单借款、变更类行为达到套取资金目的的风险。第六条 其他模型。除上述可疑类型以外,有理由认为客户交易存在洗钱风险的情形。

十一、你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办理业务时(柜面),如发现可疑,应如何处理?

答:我公司柜面人员办理业务认为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如实填写《可疑交易分析表》,报告本级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反洗钱联系人,业务管理部门反洗钱联系人对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报告信息,签署意见,报本级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正式报送市公司反洗钱岗,再经市公司监察部经理、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公司反洗钱岗人员逐级上报。《可疑交易分析表》随投保资料归档保存。市公司反洗钱岗同时将可疑数据录入系统报省公司审核,再由省公司报总公司。如确认为不可疑的,填写《可疑交易审核分析表》说明不可疑理由,并签字盖章存档以备检查。

十二、你公司对银行、邮政中介业务是如何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的?

答:我公司与代理机构签订了中介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了由银邮代理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公司对银邮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由银邮中介代理机构收集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填写在投保资料上,公司销售部门对投保资料及客户信息进行初核,业管部门在核保时如发现填写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退回中介代理机构补充完整。

十三、可疑交易的报送流程是什么?

各级公司、各部门在工作中,通过四道防线进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工作。

○第一道防线:各级公司销售部门组成。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可疑交易或异常行为的,进行可疑交易报告,同时配合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调查和客户资料补充工作。

○第二道防线:由各级公司业管、财务、客户服务、信息技术、人事、综合等部门组成。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现可疑交易或异常行为的,进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道防线由各级公司内控合规部门组成,对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交易情况分派相关部门分析,及时汇总各部门提交的可疑交易分析意见,形成可疑交易分析汇总意见。

○第四道防线由各级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组成,主要职责:

(一)对本级公司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重大、疑难的可疑交易进行审定。

十四、当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时,你公司如何处理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答: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回访客户; 3.实地查访;

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十五、你所处岗位的反洗钱职责?

答:根据自身所处部门、所处岗位填写相关的反洗钱职责……….(详细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2.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篇二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我行各机构均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各机构均建立健全了反洗钱的各个工作岗位,分行设立的反洗钱合规官、反洗钱合规管理员、反洗钱情报人员、各营业网点也相应设立合规员。各岗位工作人员均能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我行高度重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并结合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将各项制度进行了分解细化。##年十月分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韶农发银发〔##〕101号),该文就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内控制度进行了分解细化。##年一月,分行下发了《关于印发<##银行韶关市分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的通知(韶农发银发〔##〕17号)、##年7月分行转发了《关于印发<##银行##省分行反洗钱协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韶农发银发〔##〕92号)也对反洗钱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分解。##年9月转发了《##银行##省分行反洗钱工作操作指引(##修订)》。##年11月总行下发了《##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二)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

我行能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各项义务,通过农发行及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各营业网点能对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各机构每半年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对新开账户的客户,能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其反洗钱风险等级进行初评。各机构均能按要求大额现金监测,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监督情况。

我行主要通过二种方式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一是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按季度对各营业网点进行会计辅导检查同时对各网点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二是分行内部审计部按年对各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全面评估反洗钱的各项工作。

(四)本季度反洗钱的主要工作情况 1、2012年1月8日前,各机构结合反洗钱系统生产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级对##年底存量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评定。评级结果显示,我行共有客户67家,其中一般关注1家,低风险66家。2、2月20日前,我行按照反洗钱科要求,对我行##年反洗钱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初评我行##年反洗钱工作绩效得分为96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人行。3、2月27日,我行负责反洗钱工作副行长陈伟雄和反洗钱

3.营业部反洗钱内部检查制度 篇三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防止涉嫌洗钱或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防范本行发生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

一、检查要求

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按照“严要求、高标准,不走过场、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地抓好内部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对象就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二、检查方式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具体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检查、专项与全面检查、自查与抽查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必须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执行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查看反洗钱材料及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的技术分析和作出判断;专项检查是针对反洗钱阶段工作的需要,组织

相关人员就反洗钱专题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对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自查是在领导小组统一布置下,就本行反洗钱工作开展自查自纠,自行组织,要形成自查书面报告;抽查是领导小组根据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就自查的内容,按照有所侧重的原则,根据自查报告,对自查工作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是以加强存款实名制管理,把好洗钱的入口关。检查在办理存款账户时,是否按储蓄管理条例实行实名制;是否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二是以加强账户管理监测为基础,避免企业的账户成为洗钱渠道。检查是否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否对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的资料进行审核;是否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的真切了解。三是以加强现金管理为核心,堵塞洗钱的基础渠道。检查是否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对大额现金的提取是否按规定办理付现。四是以加强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夯实反洗钱基础工作。检查是否按照“一法两规定”规定的报告程序,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否存在瞒报或漏报行为;五是对已经报告的可疑交易记录是否重新进

4.174.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篇四

--XX营业部

根据XX证监局下发的《XXXXX》的要求,我营业部进行反洗钱工作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按照证监局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各项工作制度。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营业部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营业部财务经理担任,稽核员为监督员。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及反洗钱相关的具体工作。

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对于客户开户,营业部各部门按照反洗钱的各项制度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对于非自然人开户,需具备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户;对于自然人开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账户。柜台作为一线岗位,营业部配备了一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的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审查开户、第三方存管、资料变更、清密等业务的流程。经自查,没有为不明身份的人受理相关业务。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对于大额的频繁的可疑交易,我营业部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报告,协同总部的风控审计部对帐户持有人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被调查人的资金进行冻结,限制其买卖,待确认后给予解冻。对客户大额的转账进行预约确认,在此次自查期间,并未发现有可疑交易。

四,建立反洗钱保密制度和查阅、复制涉密档案书面登记制度,完善账户资料保存情况。对于客户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客户所填单据都留底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在自查期间,经自查,未曾发现开立有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没有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开户、结算等服务。

五、对我营业部员工尤其一线员工进行反洗钱的宣传与培训,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次自查期间,在晨会和例会上,通过宣读公司反洗钱的文件,对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让员工认识洗钱的社会危害性和反洗钱的必要性,并对员工的不解之处进行一一解答。

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让客户尽量了解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提高可疑支付交易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增强反洗钱的意识。

五、检查中发现的不足之处:

1、我营业部反洗钱的各项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2、反洗钱有关的资料及相关信息基本上都是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储,纸质材料不够齐全。

3、由于反洗钱还是一项较为陌生的工作,基层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可疑支付交易的判断能力。

通过反洗钱的思想教育,我营业部员工对反洗钱的各项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时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

XX营业部

5.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篇五

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进一步提高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水平,总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1- 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反洗钱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工银发2007[1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是指我行为了预防通过电子银行交易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电子银行交易是指个人或单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本外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电子银行交易和柜面渠道支付交易一起纳入全行统一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由系统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筛选并经人工判断后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条 各级行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为保证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各级行应遵循以下业务处理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各级行应相互协助,严格按照有关要 -2-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各级行工作人员应当对电子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客户和无关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部门全面合作原则。各级行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打击洗钱行为,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办理对有关账户的查询、冻结等事宜。

第五条 各级行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知晓我行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作为全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内控合规部。反洗钱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反洗钱小组,其中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由电子银行部牵头,成员由运行管理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国际业务部、银行卡业务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部、信息科技部组成。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成员部门应指定人员承担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3- 总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接受反洗钱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研究拟定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和指导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组织开展电子银行专业反洗钱培训宣传,分析指导电子银行业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配合做好反洗钱系统建设,研究解决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各一级分行营业部和各二级分行应结合实际成立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行有关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拟定本行贯彻落实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的措施;对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研究解决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研究,并形成半年和全年分析报告报送上级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和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落实当地人民银行有关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各级行电子银行部门是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的牵头部门。各行应建立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协调联系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成员部门联系会议,交流沟通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信息,分析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形势,推动和协调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小组各成员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 -4-责,积极配合电子银行部门做好反洗钱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电子银行部门应配备人员从事有关反洗钱工作。电子银行部门反洗钱人员应向同级运行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为反洗钱监控系统柜员,开通查询等相应权限。

第十条 各支行和营业网点(含网上银行集中收发报网点和电话银行业务集中处理网点)应根据业务量情况,科学合理地配备专(兼)职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人员,并注册为反洗钱监控系统柜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监督业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反洗钱有关规定。

(二)负责包括电子银行交易在内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补录、甄别和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部门指定的反洗钱负责人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三)与反洗钱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一条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我行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

第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办理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注册或变更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核对客户有

-5- 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验证客户在我行开立的银行卡(存折)密码等方式确认客户身份。按有关反洗钱规定需要核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的,还应认真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各营业机构办理企业客户电子银行注册或变更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审核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申请表必须签章齐全,加盖的印鉴必须与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第十四条 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动柜员机及其他电子化交易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自助服务时,应采取客户证书、动态口令卡、静态密码等认证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对所经办业务中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大额或行为进行甄别、确认,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完整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六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客户为单位生成,含有客户不同渠道发生的若干笔交易信息。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进行数据录入、补录、甄别和报告。反洗钱监控系统是我行自行开发的专门 -6-用于采集、监测、报送满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的数据报送系统,覆盖我行柜面和电子银行渠道发生的交易。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认定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及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电子银行大额交易报告信息的采集、报告工作以总行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对能够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采集的可疑交易数据实行系统批量采集。每日日终,反洗钱监控系统将符合大额交易标准或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分别以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形式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电子银行交易的识别特征是交易信息中记载的柜员号,主要包括:网上银行交易为12号柜员,电话银行交易为13号柜员,手机银行交易为14号柜员,银企互联为29号柜员,自助终端为9号柜员。此外,通过主机批量传输系统处理的网上银行付款业务企业财务室和银企互联综合付款企业财务室等交易为1号柜员。

第十八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展现在交易首发网点,即报告内若干笔明细交易中按照交易时间排序第一笔交易的发生网点。

-7- 交易发生网点是指主机中记载的电子银行交易的账务处理网点。只有在交易发生网点是首发网点的情况下,交易发生网点才能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大额报告补录” “可疑报告甄别补录”模块查询到相应的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其他情况下交易发生网点只能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交易补录”模块查询到本网点发生的电子银行大额或可疑交易信息并进行补录。

对于电子银行渠道的交易,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交易发生网点为各分行的网上银行集中收发报网点;企业网上银行交易发生网点为交易账户的开户网点;电话银行交易发生网点为各分行电话银行业务集中网点。

第十九条 交易发生网点应负责电子银行大额交易的补录、电子银行可疑交易甄别和补录工作。交易发生网点在甄别和补录过程中应详细调阅客户的开户资料,如需详细的电子银行指令信息,可通过NOTES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对应的网上银行业务代理网点或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查询,收到查询请求的网点或电子银行部门应积极配合,最迟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

若分行设臵的电话银行业务集中网点为虚拟网点(无实体办公场所和人员的非实体网点),应由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或其指定的网点负责电话银行可疑交易报告甄别和补录工作。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或其指定的网点反洗钱人员应向同级运行管理部门申请反洗钱监控系统二级分行级别柜员,并于每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查询电话银行业务集中网点的大额、可疑交易信息并 -8-进行相应的补录或甄别。

第二十条 大额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主机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二)反洗钱监控系统将全行的大额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在交易发生后的第5个工作日按照客户生成大额交易报告,由数据中心(上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传送格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三)如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退回大额交易数据,数据中心(上海)应及时将错误回执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通过系统解析,将错误报告内容发回相关交易发生网点。

各交易发生网点(包括各营业网点、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或总行指定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应每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大额报告补录”(本网点是首发网点的情况)和“交易补录”(本网点非首发网点的情况)模块查看是否有报告状态或交易记录状态为“系统校验错误”和“人行校验错误”的大额交易报告或交易,并根据错误提示补录“系统校验错误”状态的报告或交易和“人行校验错”状态的报告或交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补录。

第二十一条 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主机交易日志进行扫描,-9- 将所有渠道发生的且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由反洗钱监控系统生成可疑交易报告。

(二)各交易发生网点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应每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通过“可疑报告甄别补录”查询本网点是否有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告状态选择“全部”,甄别状态选择“未甄别”),并进行甄别或补录。此外,各交易发生网点人员还应每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通过“交易补录”模块查询本网点是否有相应的可疑交易(交易记录状态选择为“系统校验错误”和“人行校验错误”),并进行相应补录。在补录过程中,根据错误提示补录“系统校验错误”状态的交易和“人行校验错误”状态的交易。

交易发生网点在甄别和补录过程中如需详细的电子银行指令信息,可通过NOTES邮件等方式向对应的网上银行业务代理网点或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进行查询。收到查询请求的网点或电子银行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最迟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交易发生网点应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疑交易甄别、补录工作。甄别为可疑的,应根据需要对报告部分进行补录;如甄别为正常的,无需进行补录。

(四)交易首发网点应在交易发生后的6个工作日内将甄别和补录后的可疑报告通过“可疑报告甄别补录”模块提交二级分行内控合规部门进行确认。二级分行内控合规部反洗钱岗位人员对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确认,在交易发生后的8个工作日内通过“可疑报告确认”模块对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确认。对可疑交易 - -10报告有疑问的,应退回报告网点立即进行修改。相关交易发生网点应每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通过“可疑报告甄别补录”模块(报告状态选择“分行退回”,甄别状态选择“可疑”)查询分行退回报告并按照退回原因进行相关操作。

(五)反洗钱监控系统将全行的交易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将数据转换为符合要求的报文格式,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生成报送文件,由数据中心(上海)操作人员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网站报送。

(六)数据中心(上海)应指定专人负责将可疑交易数据报文文件上传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按照指定方式收取上报文件的回执,并及时将回执文件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对于被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退回的可疑交易数据,数据中心(上海)应及时将错误回执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由反洗钱监控系统对错误回执进行解析,将错误报告内容发回相关交易发生网点。相关交易发生网点应每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通过“可疑报告甄别补录”模块(报告状态选择“人行校验错误”,甄别状态选择“可疑”)查询错误报告,并在5日内完成补录。

第二十二条 各网点经办人员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要按反洗钱规定对需要人工识别的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并交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进行审核,由其按照总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在反洗钱监控系统录入可疑报告并提交二级分行内控合规部或指定部门进行确认。

-11- 对于明显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或其他重点可疑交易,各营业网点应当制作可疑交易专报立即提交支行反洗钱岗位人员进行审核,由其按照总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营业机构和电子银行部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按规定对有关报告的要素或内容进行补录和补正,防止出现错报、漏报和压报等现象。

第五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四条 各级营业机构应当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保存好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第二十五条 应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级营业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信息缺失、损毁及泄漏。

第二十七条 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

(一)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 - -12行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二)电子银行交易记录包括账务处理凭证等纸质文档以及电子交易数据。纸质文档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随主机系统业务凭证进行保管;电子交易数据应自交易发生日起至少保存5年,其中符合反洗钱报送条件的在系统中保留两年,两年后通过离线形式备份。

第六章 反洗钱调查和检查协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应按我行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支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如实反映调查、检查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内控合规部门为协助执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助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电子银行部门应密切配合,如提供相关电子银行数据或资料,应经内控合规部门审定并由其提交给有权机关。

第三十条 协助有权机关执行工作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第七章 反洗钱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应将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检查纳入运行督导员日常检查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13- 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反洗钱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应将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纳入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对辖属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对从事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反洗钱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1

4抄 送:各一级分行营业部。

行内发送: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电子银行部、个人金融业务部、银行卡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法律事务部、信息科技部、内控合规部、运行管理部、金融市场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

6.银行加强反洗钱管理工作总结 篇六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相关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了通报,现结合通报内容提出我行反洗钱工作相关要求,请组织本单位及所辖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并按要求落实。

一、从检查整体情况看,各金融机构对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认识明显提高,各项基础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得以积极有效开展。具体表现在:

(一)完善组织,健全机构,确保反洗钱工作正常开展

各金融机构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同时指定了内设机构专门管理反洗钱工作,配备了专职人员。工商、农业、建设、招商等银行还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了领导小组和成员部门及报告员工作职责,做到有机构牵头管理,由部门综合协调,有人员具体落实,完善反洗钱组织架构,为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夯实基础,强化内控,有效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从检查情况看,各金融机构领导都高度重视反洗钱的基础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各金融机构不仅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还能按照上级行的规章制度,结1

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更加详细、操作性更强的内控制度,并能在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将制度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有的机构还将反洗钱工作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与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利益挂钩。通报中指出如中行、光大、浦发及我行都在此方面表现较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尽职尽责,严格审核,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各金融机构能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通过现场检查和随机电话核对客户资料情况看,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留存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有了比较可靠的保证。

(四)认真监测,深入分析,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送工作质量明显提高

各金融机构都能够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报告工作。大额交易报告基本做到了准确、及时、完整,漏报问题较上年明显减少,迟报、漏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反洗钱人员配备不足,严重影响了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

各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配备明显不足,力量颇为薄弱,有的单位只有一人负责,既要负责监督管理数据上报工作,还要负责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宣传培训等多项工作,严重影响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客户身份信息登记不全,客户尽职调查没有达到持续有效的要求

部分金融机构在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时、还存在理解认识不准确、掌握执行不到位问题。一是漏登记客户信息。如未登记性别、国籍、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等内容;二是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不及时更新,我行在检查中就被指出存在客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期的问题;三是个别机构缺少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

(三)有关可疑交易标准掌握不准,错报可疑交易现象较为严重

部分金融机构未认真进行人工辅助分析,直接将系统提示的大部分、甚至全部交易都作为可以交易进行上报。造成可疑交易数据数量虚高、质量低下。我行被通报的问题也主要集中在该项目上,对公、对私可疑交易报告错报和重复报送现象均比较突出。

(四)业务培训的针对性不强。难以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各单位反洗钱培训内容多集中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文3

上,没能与实际业务有机结合,突出表现为“三多三少”,即理论多,实务少;泛泛讲得多,可操作的少;条文规定多,具体案例少。形式多停留在记笔记、背规定的初级阶段。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高度重视。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相关人员学习,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重新审视,并对照改进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二)结合实际,借鉴经验。各单位结合实际,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借鉴通报中好的经验作法,充分利用“他山之石”提高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管理水平。

7.174.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反洗钱协查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之一。为切实履行反洗钱协查义务,防范洗钱风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协助反洗钱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打击洗钱犯罪,保证反洗钱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规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洗钱协查工作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对有关可疑交易、案件线索或敏感信息等所涉及的客户或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和反馈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各级机构对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 反洗钱协查工作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人民银行要求调查的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和了解;

(二)对有关客户在本机构办理的业务进行核查和分析等;

(三)根据具体的协查内容,向人民银行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 协查主要职责

第五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合规法律部是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认真执行国家、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协查工作的规定和制度,制定、解释并修订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制度;

(二)负责反洗钱协查的协调、组织和管理;

(三)根据反洗钱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协查事项和反馈协查信息;

(四)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五)及时处理反洗钱管理部门根据协查信息发出的风险提示;

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各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反洗钱管理部门在接洽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反洗钱书面调查时,应审查调查通知书是否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必要时可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核实调查通知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协助反洗钱现场调查工作包括:

(一)协助安排相关人员接受调查人员询问。被询问人对询问的问题应如实回答和保密,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询问结束后,应当核对询问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有遗漏或差错的,可要求补充或更正,并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最终在确认笔录无误后,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

(二)协助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经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协查人员应协调相关机构或部门调阅相关资料,并及时、准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给调查人员,包括被调查对象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资料。

(三)协助封存有关资料。在现场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按规定要求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时,协查人员应予配合,查点清楚封存的文件、资料清单,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反洗钱书面协查工作应做到经过最少环节、通过最少人员,准确、完整向调查单位提供协查结果,保证协查工作的时效性和保密性,任何机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损毁被封存的文件、资料,不得将调阅资料的信息透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各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要求的时限和渠道及时回复协查结果,保证协查工作的时效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 协查人员应建立协查台账,登记协查信息及协查结果的反馈信息。各机构应将反洗钱协查情况及协查结果于收到协助调查通知书或协助调查结束后一日内报送上级机构及****公司合规法律部。

第四章 协查保密

第十五条 各机构应完善协查制度和保密制度,加强协查工作的组织管理,设计合理的协查工作流程,保证反洗钱协查工作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开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合规法律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8.174.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篇八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完善反洗钱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分局收到文件后,应速转发至所辖支局。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健全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大反洗钱核查工作力度,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开展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内控制度。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信息。

第五条 外汇局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步骤。

第六条 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以及核查工作中形成的相关信息资料应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章 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

第七条 外汇局应建立并维护自身的“关注名单”、“黑名单”、“白名单”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数据库,加强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

“关注名单”数据库用于存放存在异常活动、需进一步核查的主体的信息。

“黑名单”数据库用于存放涉嫌违法犯罪活动、需重点监测的主体的信息。包括:涉嫌违法,需移交其他行政执法、司法部门继续检查的主体的信息;已经移交有关部门,外汇局在今后工作中仍应对有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核查的主体的信息;由“关注名单”数据库直接转入,需加强监测的主体的信息。

“白名单”数据库用于存放经过核查未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主体的信息。

第八条 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数据库应设置以下字段:主体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企业代码、证件种类、账号(或银行卡号)、主体国别、名单来源、对主体交易行为特征的描述(如交易金额、交易频率等)、名单类别、入库时间、主体权重、状态、备注说明等内容。

第九条 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数据库应以身份证件号码或企业代码为唯一标识。

同一主体拥有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或企业代码的,应分别按不同的身份证件号码或企业代码建立,并作标识以确认有关记录均属同一主体。

第十条 交易主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关注名单”数据库:

(一)外汇局对反洗钱信息进行筛选、甄别和分析后,需进行核查的;

(二)外汇局经核查后,未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线索,但又无法排除嫌疑,需继续关注的;

(三)外汇管理日常工作中发现有可疑情况,需要加以关注的;

(四)其他外汇局以书面形式提请加以关注的;

(五)上级局要求予以关注的;

(六)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监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提请加以关注的;

(七)被举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但又未达立案标准的;

(八)反洗钱工作人员认为需要进行关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交易主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数据库:

(一)反洗钱信息经核查后,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被处罚的;

(三)出现在司法机关提供的犯罪分子名单中的;

(四)出现在联合国发布的和经我国政府承认的其他国家发布的洗钱分子、恐怖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名单中的;

(五)公安等执法部门请求外汇局协查的案件中的主体;

(六)其他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二条 同一主体不能同时存在于“关注名单”、“黑名单”、“白名单” 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数据库中。

第十三条 不同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数据库中的交易主体,因实际情况需在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数据库中转移的,按如下方式进行:

“关注名单”数据库中的主体可以按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直接转移到“白名单”或“黑名单”数据库中,并迁移原数据库中的信息。

“黑名单”数据库中的主体只能按第十五条规定直接转移到“关注名单”数据库中,并迁移原数据库中的信息。

“白名单”数据库中的主体可以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直接转移到“关注名单”或“黑名单”数据库中,并迁移原数据库中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关注名单”数据库中的交易主体,在经充分的核查、调查或检查后,确定不存在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或是提请关注单位解除对其关注的,由反洗钱工作人员填写《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审核单》(见附1),并经反洗钱工作负责人核定后,进入“白名单”数据库。

第十五条 交易主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黑名单”数据库转移到“关注名单”数据库中:

(一)交易主体进入“黑名单”数据库五年内未被发现存在违法犯罪和其他违规行为的;

(二)按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提请关注单位解除对交易主体重点关注的;

(三)经外汇局核查后可以解除重点监测的。

第十六条 对经分析或核查后,需列入或转出“关注名单”数据库和“黑名单”数据库的交易主体,应填写《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审核单》,提请反洗钱工作负责人审定。

第十七条 外汇局下级局应将反洗钱分类信息报上级局,并在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数据库更新后的3个工作日,将数据更新情况报上级局。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监管机关依法查询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数据库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证件,并经外汇局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反洗钱信息核查管理

第十九条 外汇局应根据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数据库所筛选的结果及上级局移交的线索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外汇局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发出《反洗钱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2),通知被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如有特殊情况需突击核查的,可不事先通知被查单位。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单位介绍信。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对被查单位进行非现场核查时,应向被查单位发出《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非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3)。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局提供线索要求核查的以及本局在核查工作中发现线索并查明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于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局。

第二十三条 向其他外汇局移交核查线索时,应递交《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协查函》(见附4)。协查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反馈移交局。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核查工作的,应告知移交局。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核查发现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应立即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查处;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同时,对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数据库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9.174.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篇九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一)概念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其经营管理体制和自身经营特点,将国家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本单位相关的业务经营和管理中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程序。

(二)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对象仅仅指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义务主体,只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起到约束作用,因而其对象具有特定性。

2.内容的广泛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等,具体应包括反洗钱工作机构的设置,必要的反洗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交易报告员的配备,对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评估、考核、奖惩、培训等制度。通过建立内容广泛的内控制度,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得以完善,从而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3.执行的强制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被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考核和评估、奖励和惩罚的标准和依据,因此具有执行上的强制性。由于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对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分解和细化,在发生洗钱案件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判断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参考因数。

4.形式的完整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从形式上讲不能是单一的某个制度规定,而必须是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既需要涉及各个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还需要覆盖每一个业务环节和操作过程。该体系的健全,有赖于纵向及横向配套制度建设的完备程度。只有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降低合规风险,做到合规经营。

(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信誉,防止本机构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从而避免或减少被动卷入洗钱活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以及对自身信誉的损害。

2.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能够保证本金融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反洗钱监管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发现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3.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具有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变化和经营环境变化而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集中体现了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执行水准,也是监管部门评价该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金融机构应当本着风险为本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制定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基本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二是建立防范洗钱风险责任制,上至单位最高领导、每个部门分管负责人,下至每项具体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三是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考核制度,将反洗钱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奖惩紧密挂钩;四是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切实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和对客户及社会公众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和预防监控水平;五是建立反洗钱的协查和保密制度,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配合有权机关做好账户的查询、存款的冻结和扣划非法资金等工作,形成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

(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金融机构在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时,应将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使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更好地与业务操作规程结合起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当明确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方法、程序和措施,具体包括不同业务类别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客户风险分类方法、一般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措施、高风险客户特别调查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为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黑名单库、白名单库、政治敏感人物名单库和高风险客户识别系统等。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政策、程序、措施,是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犯罪的第一道安全防线。

(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是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的重要措施,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主要内容之一。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应当依法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符合可疑特征的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过程中,发现客户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有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有关的,应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应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工作流程、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与流程、涉嫌洗钱案件线索的分析、监测与报告流程等方面的内容。应当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实现“总对总”联网对接报送。发挥反洗钱数据系统对监测异常资金流动、挖掘可疑交易线索方面的功能,由系统自动进行信息匹配以及关联分析,并提供预警信号,帮助反洗钱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指金融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对发现、追踪并最终制裁洗钱犯罪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应当明确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内容、期限、方式等具体要求。为实现客户身份资料的规范化、集中化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管理系统,将经营活动过程中收集的客户身份信息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储存在系统中,有利于一线人员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有利于反洗钱协查工作中查阅相关资料。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五)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

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是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素质的重要手段和内部控制制度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预防、监控洗钱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宣传培训制度,明确反洗钱宣传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评估以及档案管理要求。应通过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内部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使其掌握反洗钱的技术、方法,知悉自身反洗钱职责、权限和义务,以全面落实反洗钱内控制度。

(六)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反洗钱调查,是指人民银行依法向有关的金融机构核实和查证特定可疑交易活动的行政行为。协助反洗钱调查,是指金融机构配合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对规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明确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反洗钱协查的工作流程、协查账户的监控与冻结措施、保密规定、反洗钱协查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金融机构可考虑建立洗钱案件线索档案库,进一步加强涉嫌洗钱可疑交易线索的收集和处理。档案库中的线索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涉及的线索;二是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的线索。

(七)反洗钱保密制度

反洗钱工作具有涉密性,因此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洗钱工作过程中应当自觉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金融机构反洗钱保密制度应当明确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反洗钱保密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反洗钱泄密事件的处理以及反洗钱保密责任制等相关要求。

(八)反洗钱部门联系会议制度

金融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交流沟通反洗钱工作信息,分析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改进反洗钱工作措施。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应当明确反洗钱部门联系会议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会议制度、工作规则以及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要求等相关内容。

(九)反洗钱监督检查制度

反洗钱监督检查,是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反洗钱操作风险的有效手段和保障措施。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操作部门应定期对本部以及下属分支机构贯彻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跟踪整改和责任认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反洗钱检查职责、检查方式、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要求、检查报告制度等相关内容。

(十)反洗钱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列活动。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本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业务操作部门应对本机构相关部门以及辖属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应当明确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等级、评价报告、评价结果运用等内容。

(十一)反洗钱岗位职责制度

金融机构应制定反洗钱岗位职责制度,将各项反洗钱义务有效分解至各相关部门及其具体岗位,明确其反洗钱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以保证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反洗钱岗位职责制度应当明确涉及的部门、指定的岗位,以及具体的职责规定、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十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10.174.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篇十

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有效开展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评估工作,实现人民银行和反洗钱机构双方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机构是指大连地区各银行机构、证券机构、期货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支付机构以及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根据本办法对大连市反洗钱机构的洗钱风险防范能力和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有差别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四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及反洗钱监管要求的变化,制定并调整风险评估指标。

第五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洗钱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反洗钱机构自评估和人民银行再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 风险评估工作包括信息收集与确认、风险评估与评级、分类差别监管、档案管理四个方面。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确认

第七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洗钱风险评估工作需收集的信息包括与《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指标(试行)》(详见附件2)中评估指标、评估标准、主要评估点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反洗钱机构需报送的信息资料及报送时限:

(一)反洗钱工作总结、计划,报送时限分别为每年12月10日前和大连市反洗钱工作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专题会议记录,对反洗钱工作总结、计划、内部监督检查等专项工作方案、报告等重要文件的签署意见等,以及其它能反映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有效实施领导的书面资料,报送时限为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

(三)机构名称、地址以及负责人、法人机构的高管和控股股东等情况及其变更情况,报送时限为监管机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四)本部反洗钱工作机构、岗位及人员的设置、职责和变更情况,报送时限为确定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

(五)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流程及其更新完善情况,报送 时限为制定或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

(六)自行开展的反洗钱培训工作记录、图片等资料,报送时限为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

(七)反洗钱人员参加人民银行网络培训测试情况,报送时限为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

(八)反洗钱宣传工作方案、集中宣传月相关资料及总结报告、反洗钱宣传工作总结,报送时限分别为每年的3月1日前、6月10日前、11月30日前;

(九)反洗钱调查资料和相应分析报告,按调查通知书规定的时限报送;

(十)对风险业务、产品和支付工具的洗钱风险防范措施及其更新完善情况,报送时限为制定或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一)新推出的业务、产品、创新型交易工具和相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报送时限为推出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二)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自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及内外部监督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报告,报送时限为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三)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使用手册(包括基本功能、操作流程、权限设置、应急措施等)及其更新情况,报送时限为系统使用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

(十四)发生或上报公安部门的洗钱案件或其他金融案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

(十五)协助配合公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件协查情况,报送时限为协查后10个工作日;

(十六)反洗钱政策法规要求报送的信息资料;(十七)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资料。

上述信息资料如迟报,将扣减相应评估指标一半分值;超过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报送的,视同未报,将扣减相应评估指标全部分值。

第九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可根据评估工作需要,以《反洗钱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见附1)形式要求反洗钱机构补充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反洗钱机构自评估报告应按照评估指标逐项评估,自评估报告要客观、详实、准确、全面,并于次年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人民银行大连中支。

第十一条 反洗钱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类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确保报送信息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可通过媒体报道、信息公告等渠道收集反洗钱机构其它与洗钱风险评估相关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可通过询问、现场巡访、约见会谈、现场检查等方式收集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所需相关信息,或对反洗钱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核对和核实。

第三章 风险评估与评级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根据收集确认的信息,对大连市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防范能力和控制能力进行实时、动态地分析、评估、预警。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按汇总洗钱风险评估信息,在反洗钱机构自评估的基础上对各项评估指标逐一评估打分,得出各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最终结果。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根据洗钱风险评估结果检验各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划分洗钱风险等级。

第十七条 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为正常、关注、高度关注、预警四个级别。

第十八条 各反洗钱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洗钱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反洗钱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有重大风险隐患,足以导致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直接将相应反洗钱机构的风险评估等级降为预警级。重大风险事件或隐患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类型:

(一)发生洗钱案件且未主动报送该案件可疑交易或线索;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反洗钱信息;

(三)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案件揭示、监管部门认定、媒体披露等经确认反映机 构风险防范工作存在严重缺陷;

(五)对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不配合;

(六)拒绝报送相关风险评估所需信息资料;

(七)报送的风险评估信息资料严重失真;

(八)人民银行大连中支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分类差别监管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根据各反洗钱机构的洗钱风险等级,实施有差别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根据各反洗钱机构上风险等级情况,确定本拟采取的分类差别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正常级的反洗钱机构为勤勉尽责的机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对其以日常监管为主,原则上次不对该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关注级的反洗钱机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通过询问、现场巡访、约见谈话等方式(相关文书见附

2、附

3、附

4、附5)进行风险提示,指出机构存在的风险点及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要求其加以整改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对高度关注级的反洗钱机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通过现场巡访、约见高管谈话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指出机构存在的风险点及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第二十五条 对预警级的反洗钱机构,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对存在违规问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还需对该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对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情况进行全辖通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将按机构建立反洗钱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档案,对洗钱风险评估工作中收集的信息以及监管记录予以保存。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大连中支洗钱风险评估工作人员对收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当年成立且经营期不满半年的反洗钱机构,不纳入当年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范围。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请遵照反洗钱有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起实施。

附1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

根据反洗钱监管工作需要,请你单位将下列资料于 年 月 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

一、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

特此通知。

(签章)

年 月 日

附2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监管质询通知书

对于以下所列事项,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回复。

询问事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章)

年 月 日

附3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监管巡访通知书

为了,我行将派 同志于

****年**月**日前往你单位,了解以下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章)

年 月 日

附4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监管巡访工作记录

间: 年 月 日 地

点: 巡访人:

姓 名: 职务:

姓 名: 职务:

被巡访机构:

参与人员:

内 容:

事实与评价:

发现的问题:

被巡访机构意见及签章: 附5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反洗钱监管约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

根据反洗钱监管工作需要,兹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我行 约见你单位 同志(先生/女士)就 等事项谈话,请准时赴约会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请提前书面说明。

特此通知。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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