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2024-08-01

新疆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精选7篇)

1.新疆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篇一

新疆兵团分行柜面业务监管工作及对账管理专项检查

工作方案

为加强临柜业务管理,规范柜台操作行为,进一步提升临柜业务运营质量和风险管控能力,根据分行运营管理部2011年工作安排,结合总行《关于开展柜面业务监管工作和单位存款及系统内往来账户对账检查的通知》(农银法规„2011‟18号)要求,新疆兵团分行决定在全行组织开展柜面业务监管工作及对账管理专项检查活动。为做好本次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

本次专项检查的目的,一是通过检查发现我行运营监管工作的盲区和缺陷,加强临柜业务监督管理,提高运营监管质量与效率;二是通过检查暴露我行重点业务、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主要风险点,采取有针对性地整改与防控措施,有效提升操作风险防范能力;三是通过检查探索新作业模式下的监督管理流程,为全行三大集中后的监督管理模式总结经验。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对象包括我行所有的对外营业网点、各二级分行、直属支行运营管理部、各县支行运营财会部,检查面100%。

(二)检查范围 本次主要检查运营管理方面重点业务、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及具体监管工作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对账管理、印鉴管理、印章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金库及现金箱管理、档案管理、登记簿管理、上门服务和延伸柜台管理、重点及特殊业务监督管理、运营主管履职管理、监管员履职管理以及非现场数据的核实等12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新疆兵团分行柜面业务监管工作及对账管理专项检查内容》(附件1)。检查内容的时间范围从2010年12月1日起至检查日止,发现风险隐患或重大违规事项时可向前追溯。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

(一)组织原则

本次检查由分行运营管理部统一组织,按照“合理统筹、分区推进、现场培训、重在实效”的原则有序开展。

合理统筹是指本次检查要兼顾各行三大集中推广的需要,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即要保证各行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又不影响三大中心的正常推广。

分区推进是指按照监控中心推广的时间安排,将我行分为三个区域,按照先分行营业部、再二级分行、最后县支行的顺序进行检查。其中,二级分行为五家渠兵团分行、石河子兵团分行;县支行为博州兵团支行、伊犁兵团支行、塔城兵团支行、阿勒泰兵团支行、巴州兵团支行、阿克苏兵团支行和喀什兵团支行。

现场培训是指本次检查不仅要履行检查的职责,还要就发现的问题对被查营业机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问题的违规事项、主要风险点、应该如何操作、问题整改方法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和积分办法等。其中城区网点采取集中方式进行培训,农区网点以网点为单位进行分散培训。

重在实效是指本次检查关键在于提高柜员合规操作意识,充分揭露检查项目出现的风险点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彻底解决屡查屡犯的问题。

(二)检查人员要求

1、分行以二级分行、直属支行为单位成立检查组,检查组长由分行统一指派。检查组组长对本组的检查情况负总责,监督本组成员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把关检查工作质量,保证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2、结合我行实际,分行对本次检查人员进行一次性统一抽调,按照交叉检查的原则开展检查。本次检查人员由各行运营管理部和内控合规部人员构成,各行抽调人员必须根据检查时间于检查前一日到达被查单位。检查人员对本人的检查范围负责,是检查成果的的历史责任人。人员抽调与分配详见《新疆兵团分行柜面业务监管工作及对账管理专项检查人员抽调与分配表》(附件2)。

3、为统一检查尺度,明确检查纪律,各检查组组长必须于检查前一日对各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监管检查工作联动表》的使用方法及检查的相关要求等。

(三)检查时间及分组安排

本次检查从2011年7月4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如遇特殊情况经分行同意后检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各行具体检查时间如下:

1、分行营业部

检查时间:2011年7月4日-7月10日

2、五家渠、石河子

检查时间:2011年7月16日-7月22日

3、博州、伊犁、塔城、阿勒泰、巴州、阿克苏、喀什 检查时间:2011年7月23日-8月10日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行根据各行、各营业机构预警信息量多少、业务量大小及日常非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风险性大小,确定重点检查和非重点检查网点比例,重点检查网点必须依据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检查,非重点检查网点采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通过复查各行非现场核实数据核实资料、在远程联网监控中心调阅检查项目业务办理监控录像(通过ABIS交易流水确定抽调监控录像的通道和时间)及通过ARMS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及印章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数据综合判断业务办理是否合规的方式进行。

此外,为便于总行柜面业务监管工作和单位存款及系统内往来账户对账检查内容的统计、汇总和报告,分行将本次检查内容分为总行检查内容和分行检查内容,总行检查内容不仅包括总行要求的检查内容,还包括分行检查的内容。按照总行要求,分行确定分行营业部、石河子兵团分行、伊犁兵团支行及阿勒泰兵团支行等四家行作为总行内容的必查行,要求检查组对必查行20%的营业网点(已确定)按照《新疆兵团分行柜面业务监管工作及对账管理专项检查内容(总行版)》进行检查,同时此20%的营业网点也为重点检查的网点。其它各行、营业机构按照重点检查网点和非重点检查网点的类型依据《新疆兵团分行柜面业务监管工作及对账管理专项检查内容(分行版)》进行检查。

对每行检查完毕后,检查组都必须依照检查工作底稿,汇总、填制《柜面业务监管工作和单位存款及系统内往来账户对账检查统计表》(附件3),并将《统计表》随工作底稿电子版一并上报分行运营管理部。

五、检查方法

(一)本次检查结合各行集中监督程度,对事后监督集中的行以非现场检查为主,主要在事后监督中心开展检查;对事后监督不集中的行以现场检查为主,主要在各网点进行检查;对对账管理、金库管理等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的业务,主要在运营管理部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本检查以调阅会计凭证、监控录像、各种登记簿与现场查看和询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落实,详细登记检查工作记录和底稿,工作底稿必须由检查小组组长和被检查机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二)对于事后监督系统已经推广上线的分行营业部,对2011年4月15日以前的检查内容仍然按照上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对2011年4月15日以后的检查内容,需要调阅会计凭证的,通过调阅运营监管平台的凭证影像进行检查;需要调阅监控录像的,统一在分行营业部远程联网监控中心调阅。此外,检查人员还应对营业部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衔接是否严密、人员配备是否到位、岗位分工是否合理等新的监督流程进行检查。

(三)本次检查仍启用《监管检查联动表》。分行将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全部导入《联动表》中,各检查人员录入时间、违规人员问题有无等内容后,自动生成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中监管建议栏,各检查小组手工填写。如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联动表》中无检查条目且又必须出具底稿的问题,经检查组长同意后可在《联动表》中添加相关条目并应生成工作底稿。

(四)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按被检查单位汇总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并连通工作底稿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分行运营管理部。

六、检查具体安排

本次柜面业务监管工作专项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及培训、分析通报及整改落实和后续跟踪检查三个阶段。各阶段具体内容如下:

(一)现场检查及培训阶段

分行统一组织检查组对各行营业机构和运营管理部进行检查。每组检查业务范围不得少于被查营业机构5天的业务量,检查时要特别注意关键月、关键日的抽查。

对营业机构检查完毕,检查人员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对被检查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违规操作的后果和合规办理业务的必要性,培训完毕,运营主管应在《运营主管工作日志》上进行登记。

(二)分析通报及整改落实阶段

自全辖检查结束后,分行统一汇总各行检查情况及检查发现问题,并对问题类型、各行问题占比、问题产生原因及各行发现问题与历年同类问题对比分析后于8月20日前通报全行。同时,分行对问题进行汇总、梳理,登记《整改台账》,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各行进行整改。整改通知书应在检查全部结束后5日内下发。

各二级分行、直属支行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参照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着手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自接到整改通知书起20日内以正式文件上报分行(运营管理部)。

(三)后续跟踪检查阶段

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后续跟踪检查阶段。后续跟踪检查与分行尽职监督检查一并进行,其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落实,抽查面不低于30%,11月10日前后对后续跟踪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七、纪律要求

(一)检查人员要求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具有较全面的会计专业理论水平和一定的实际检查经验,同时抽调人员时要注意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又要保证按时完成好本次检查任务。

(二)检查组成员要坚持廉洁自律原则,检查期间严禁游山玩水、迎来送往,不得对被检查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

(三)实行历史责任追究制度。检查组对检查的事项负历史责任,检查过程中,要严于职守,不徇私情,对检查过的会计实物和会计事项负历史责任,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检查走过场的,分行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业务检查责任制暂行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因新疆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各检查组在进行检查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以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2.新疆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篇二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

(三)中央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中央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工作分工

(一)督查处(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3.省长批转省辖市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4.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处督办的公文; 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处办理的其他事项;

6.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处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由业务处室承办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2.省长批转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涉及本处室业务范围的批示件;

3.省长、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

4.副省长批示件;

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

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按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领导要求,明确一个处室督办(需几个处室共同督办的,要明确牵头处室)。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核,报主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主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处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4.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处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省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2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

6.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7.有关处室接到承办单位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主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主管副省长或省长阅示。需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处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主管副省长、省长审签后上报。(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凡省长批转省辖市政府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由领导秘书盖“查”印章,交督查处办理;凡省长批转省直有关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由领导秘书盖“反辣印章,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省长批给副省长,副省长也作出批示的,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省长同时批转省辖市政府和省直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由办公厅领导同志指示有关处室办理。

2.副省长的批示件,由领导秘书交对口业务处室办理。3.省长、副省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对口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

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有关处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

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查办结果。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省政府。

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经有关处室把关不能随意分送省领导。各督办处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

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处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对省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秘函”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可由督办处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省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一般不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本人),并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秘复印件”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仅需地方或部门的负责同志阅知”,如无特殊要求,仅将承办单位的查办结果向省长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处存档备查,不再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对国家信访局转来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属于国家信访局转来的,以省政府的文件上报;属于国家信访局下属司局转来的,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上报。对其他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中央部委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处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2.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处按副省长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省长。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省辖市政府和省直单位办理;属办公厅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四、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秘书长对办公厅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事项负责;各处室处长(主任)作为本处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处室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明确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本处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各处室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促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际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文不及义。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三)实行督查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以《河南政务督查》、《政府工作快报》或其他形式,对各地、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地、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实行督查工作定期总结表彰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季度末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各省辖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每两年召开一次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会议,全面总结督促检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五)充分发挥督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促检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促检查方面的权力。督促检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3.新疆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篇三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兵团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和恢复的原则。

第四条 兵团、师(市)、团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兵团各级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兵团水利部门负责全兵团的水土保持工作。

团级以上行政单位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兵团各级行政单位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觉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水土保持技术,提供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兵团团级以上行政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九条 兵团负责对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果。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第十条 各师(市)水利局应当会同师(市)及地方有关部门,依据兵团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出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预防区:

(一)山区天然林、天然草原;

(二)河流的产流区、汇流区、河谷滩地天然林草、重要湿地;

(三)绿洲边缘荒漠林、荒漠草原;

(四)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其他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或者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生态较为脆弱、敏感的区域。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治理区:

(一)绿洲外围风沙防治区;

(二)河流沿岸水蚀区、湖泊周边区;

(三)其他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对当地或者下游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第十三条 兵团水土保持规划经兵团批准后,报水利部进行备案,师(市)水土保持规划经师批准后报兵团水利局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农牧业生产、旅游开发、水利水电开发、经济开发区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设立水土保持专门章节,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兵团、师(市)水利局的意见。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五条 兵团各级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植树种草、封育保护、轮牧禁牧、自然修复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度,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一)河道两侧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

(二)湖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大、中型水库校核水位线以外五百米以内和小型水库校核水位线以外二百米以内的地带;

(三)干渠两侧五度以上的坡地;

(四)铁路、公路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石台、路基坡面;

(五)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六)有崩塌、滑坡历史或者有崩塌、滑坡危险的坡地;

(七)风沙危害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兵团、师(市)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划定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开垦、开发等活动,严格保护植被、沙壳、结皮等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原生地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各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各师(市)划定并公告。

第十九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方案中应当有水利部门认可的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部门批准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利部

门,由林业和水利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用皆伐作业方式采伐林木的,应当向水利部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方可采伐。

第二十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部门的兵团、师(市)水利局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利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师水利局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兵团、师(市)水利局报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至项目开工前报批;

(四)不需办理立项手续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报批。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不满五万平方米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满五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因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补充或者修改,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专门存放地位置发生变更,弃渣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利部门批准;弃渣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师(市)水利局批准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具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规定,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相应阶段的设计,并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备案;

(二)在项目建设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纳入工程实施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

(三)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设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应当加强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进行验收。

水利部及兵团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有关规定开展验收技术评估工作,各师批复的项目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章 治

第二十六条 兵团各级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

水土流失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坚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注重提高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并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一)坡面治理、沟道防护、山洪排导等工程措施;

(二)造林、种草、封育保护等生物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

(三)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兵团各级行政单位应当培育、引进和扶持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产业,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技术培训推广等方面的

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兵团各级行政单位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防治,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保持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任务和管护责任。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三十一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作用管理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建设活动中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渣、矸石、尾矿等地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进行复垦,对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道路进行恢复治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兵团各级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兵团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和预报。

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纳入水土保持规划,发挥监测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将监测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项目所在地的水利部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报、瞒报和伪造水土保持监测数据。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变更等手续履行情况;

(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

(三)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合同落实情况和施工进展情况;

(四)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和监测情况;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六)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情况;

(七)水土保持效果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师(市)水利部门报经兵团水利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对个人,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单位,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等活动,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照破坏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兵团或者项目师(市)水利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兵团或者项目师(市)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一)项目建设期间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批准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主体工程已完工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以批准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兵团、项目师(市)水利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逾期三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的罚款;

(二)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的罚款;

(三)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

(二)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

(三)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验收主体工程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4.办公楼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审判综合楼的正常运行,树立良好、文明的形象,体现全体工作人员优秀的素质与精神风貌,维护办公区域的正常秩序,实现优质、高效、规范和安全的工作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工作人员指××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审判法庭综合楼实行物业公司管理为主,×××主管,全体工作人员相配合的管理方式。物业公司管理的主要内容:保洁服务、保安服务、会务服务、设备管理、绿化服务等,×××负责各类设施的维修维护、物业公司管理。

第三条 审判法庭综合楼的使用本着节约、规范、顺畅、高效的原则,崇尚文明风尚,营造文明环境。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尊重物业人员的各项劳动。

第四条 ×××为审判法庭综合楼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检查、督促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 出入及人员管理

第五条 审判法庭综合楼由物业公司保安人员负责进出大楼人员引导和管理。保安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文明执勤,仪表整洁。南门为工作人员及来院联系工作人员入口,北门为公众及诉讼参与人入口。

第六条 审判法庭综合楼出入管理

(一)公众及诉讼参与人由北门凭有效证件进入,在二楼大厅进行安检。

(二)外单位来院联系工作人员,由南门进入,须先由门卫联系,经被联系人同意,凭有效证件登记,并开具《来访登记单》,方可允许进入办公楼,进入办公楼,来访人员应接受值班法警对携带物品的安检。离开时,应将《来访登记单》(被会见人应在上面签字)交给值班人员备查。

(三)接待、接访当事人,由立案信访大厅负责联系,在法庭楼指定的接待室会见当事人,不得在办公室私自接待。

(四)无证件或未经被联系人及保安许可一律不准进入大楼。第七条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办公室住宿,因加班确需住宿的人员须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

第八条 全体工作人员上班一律统一着装,保持整洁,仪表端正,上班时间内不得在办公楼进行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等做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实行工作出入门禁刷卡制度。工作人员进入办公楼须主动刷门禁卡,禁止将门禁卡转借他人。刷卡进出后,应及时将门关闭,使门禁锁恢复闭锁状态,严禁做出阻碍门禁锁闭锁的行为。

第三章 办公室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办公室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爱惜办公设备,禁止乱涂、乱写、乱贴、乱划;不得在墙面、门窗、桌椅上钉钉、打洞,贴挂物件(特殊情况需经×××同意)。

(二)严格按照空调、电脑、碎纸机、打印机等设备的操作方法正确使用,不得私自维修或拆卸;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确因工作需要的,须先向×××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安装。

(三)坚持节约用电、用水的原则,养成外出时随手关灯、关水、关闭电脑等用电、用水设备的良好习惯,严禁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四)空调夏季室外温度高于摄氏28度可开启制冷,冬季室外温度低于摄氏7度可开启制热。空调启动后,应及时关闭门窗,提高增温降温效果,夏季设置空调温度不得低于摄氏26度,冬季设置空调温度不得高于摄氏22度。法定节假日期间空调电源不开启,因加班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提前通知×××。室内无人和下班后,应及时关闭空调。

(五)公务通话简洁明了,不得在电话上长时间闲聊。

(六)工作时间禁止在办公室内使用电脑玩游戏、看碟片、听广

播、看电视,但法院组织的除外。

(七)禁止擅自将其他区域包括会议室、公共区域等的物品搬入办公室。

(八)自觉保持办公室内干净整洁,地面无杂物,办公桌椅无积尘,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九)严禁向窗外抛洒物品。

(十)办公室提倡适当摆放小型花草,但不得在窗外摆放,同时应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室内公共卫生。

第四章 审判法庭、会议室管理

第十一条 审判法庭、公共会议室及部门会议室由物业公司提供保洁服务。每天清理一次,遇有会议或开庭时,要一次一清洁。

第十二条 各庭室按照分配的法庭进行使用,如需调整、借用的,应提前与×××联系。

第十三条 审判人员通过法官通道进入法庭后,应及时关闭法官通道的门至门禁闭锁。

第十四条 保持良好的法庭环境。开庭前,书记员应检查灯光、音响等设备,确认设备完好,物品摆放有序,开庭后应及时关闭灯光、音响等设备,并关好门窗。

第十五条 审委会会议室由×××负责,各庭室会议室由本庭室负责,公用会议室由×××负责,物业部门负责各会议室的卫生及茶水供应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公用会议室,应提前一天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部门、使用事由、使用时限、人员范围及人数、设施应用等。应根据参会人数本着能用小不用大的原则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关调整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议期间,要爱惜会议室的设备及物品;会议室内的投影仪、电脑等设备由×××负责管理、维护,各使用部门要按操作规程使用。与会人员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遵守会议室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会议结束后,物业部门要将会议室电灯、空调、电脑、投影仪等电器设备关闭,关好门窗,并配合工作人员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如有损坏,及时报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会议室的投影仪、电脑、桌椅等设备设施拿出会议室,经×××或×××同意的除外。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楼一切设施均为国家财产,全体工作人员应爱护使用,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毁坏。

第二十一条 配置在各办公室、会议室、审判法庭等公共物品,不得随意挪动。本院干警在院内交流时,办公桌、椅、柜和其他公用物品一律留在原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各楼层设置的弱电设备间、强电设备间及配电房、水泵房、监控机房、网络机房等功能用房,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开启进入。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

(一)物业公司负责电梯日常运行、安检、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做好运行、安检、维修维护纪录。

(二)乘坐电梯要文明礼让,进出轿厢时保持良好秩序。如超载、指示灯报警应自觉退出电梯,保证电梯安全快捷运行。

(三)乘坐电梯时应注意安全,不可将身体依靠轿门。电梯门在关闭时请勿将身体任何部位或其它物品伸出门外,以免发生危险。

(四)搬运物品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要妥善包装,细心搬运,物品应尽量放置在轿厢中央并注意不得超载。

(五)电梯运行中出现故障,要保持冷静,可按警铃按钮求救或按照提示与管理人员联系,严禁敲击按钮、强行扒门,以免造成危险。

(六)电梯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四条 ×××楼配有健身房,供×××健身、运动使用,健身房实行定时开放,工作时间内不得使用健身房。

第二十五条 审判楼设置有电子阅览室,供全体工作人员上网查询、下载资料,上网应认真遵守相关网络安全及保密制度,严禁上班

时间上网聊天、娱乐等。

第六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楼周边场地应保持整洁、美观,管理区域禁止拾荒、广告推销、招贴、宣传等活动。对公共区域的公用物品要及时清洁,保持完好无损,摆放有序,无灰尘、无污迹,确保环境美观舒适、卫生整洁。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负责各自办公室清洁,院长室、办公楼会议室、法庭、大厅、走廊、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由保洁人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保洁人员按专业标准对公共区域每天进行常规打扫,定期进行大清扫,确保卫生区域整洁。安全通道、墙壁、走廊无灰尘、无划痕,无蛛网,玻璃明亮,地面整洁;电梯门洁净光亮,轿厢四壁无污迹,厢底整洁;卫生设施完好无损,清理及时,卫生洁具无污迹、无滴漏、无堵塞、无异味;及时更换擦手纸、卫生纸、洗手液。

第二十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保持环境整洁,保持工作场所安静,不得大声喧哗。节约使用卫生用品,自觉维护卫生秩序。禁止在办公楼内、道路、绿化区域随地吐痰、泼脏水,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杂物;禁止向窗户外抛掷杂物;禁止在洗手盆、花盆内倒茶叶、丢烟蒂、吐痰;禁止乱扔乱倒垃圾。不得随意在外墙、走廊粘贴图画及安装物品;不得拆卸建筑装饰,不得在地面上拖拉重物和用水冲刷地面。

第三十条 禁止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物品。垃圾及废旧物品要及时清运。

第七章 安全保卫、消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保卫责任主体为×××,保安人员应听从指挥、全力配合。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由物业部门负责,实行24小时安全保卫和值班,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办公楼安全有序无事故。

第三十二条 监控室负责对审判法庭综合楼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

进行安全监控,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可疑情况或人员活动要及时排查和报告。保安人员要按时到岗,按照《安全保卫人员工作职责》、《安全保卫人员工作守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填好值班日志并认真做好交接班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登记备案,重大问题和带有苗头性的隐患要及时汇报,及时排除。

第三十三条 审判楼和法庭楼入口处的安检设备由法警支队负责使用和管理,负责对来院人员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羁押室、审判法庭内的安全工作由×××负责。

第三十四条 重大活动、会议、庭审的安全保障,由法警支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组织重大活动、会议、庭审,承办部门应提前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法警支队,由×××统一协调。

第三十五条 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熟悉楼内安全通道,掌握消防器材的基本使用方法,自觉遵守办公楼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第三十六条 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办公楼内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办公室和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严禁私接、更改电器线路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 严禁随意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用火用电作业的,在操作前必须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专业人员操作,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严禁在楼道、办公室、卫生间及办公楼周围焚烧废纸、树叶等物品。

第四十条 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车库内吸烟、使用明火、乱扔废弃物、放置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部门要经常巡视办公楼防火情况,对重点部位加强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向×××汇报。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要加强消防管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发现异味、火患要尽快通知物业管理部门,必要情况下向119报警,并向分管领导报告。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指挥和组织

救火工作。工作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序疏散。

第四十四条 对财务室、档案室、配电室、机房、仓库等重点区域要严格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加强管理,杜绝隐患。

第八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审判法庭综合楼设置车库和停车场,车辆进入办公区须服从保安人员指挥,按划定区域和车位有序停放,保持院内道路畅通,车头一律朝外。

第四十六条 车辆停放应按照划定区域有序停放。车辆停放区域划分范围:

1、×××

2、×××,停放外单位来院办事车辆。

3、非机动车辆停放在车库非机动车位,西边停放电动车,东边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一律停放在白线以外。

第四十七条 各级领导、外单位来访,由×××负责通知保安人员协调好车辆停放。外单位来院联系工作的,保安人员要按照划定区域安排好车辆停放。

第四十八条 车库及停车场内不得冲洗、维修车辆和加放燃料。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辆应排放整齐,车库由保洁人员负责清扫,物业管理部门定期对长期存放、不用的非机动车进行清理。

第五十条 所有外来车辆未经保安人员许可,不得进入院内,各类车辆应自觉服从保安人员指挥。未经许可外来车辆不得在院内过夜。

第五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私家车应到×××登记,申请院内《准入证》后方可进入、停放。

第九章 公共绿化管理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区域绿化苗木的管理、养护,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挪动或更换公共区域内的绿化花木。室外绿地、花坛、水池、各类树木等按物管合同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爱护场地、绿化设施。禁止在场地、绿地内堆放物品,禁止钉、刻、划攀折树枝或损坏花草树木。

第五十四条 养护人员要定期为绿化苗木、草坪浇水、施肥、打药、修剪,保持花木生长茂盛,枝繁叶茂。

第十章 责任管理

第五十五条 ×××楼管理由院党组领导,×××主管,院内各部门协调配合,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的管理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终部门、个人年终考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教育批评。对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5.兵团党委1+3文件 篇五

(1+3文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兵团党委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团场改革的政策文件,推动了兵团团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团场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又要求改革不断深化。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200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发展壮大兵团,致富职工群众,现就进一步深化团场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团场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团场是兵团履行屯垦戍边使命的基础和主要载体,团场的改革与发展,是兵团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央的精神,结合兵团的实际,进一步深化团场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要求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胆实践,积极引导,不断完善,逐步规范,建立起具有兵团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团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展壮大兵团,致富职工群众,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团场现代化,为全面建设兵团小康社会,更好地履行屯垦戍边历史使命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发展壮大兵团,致富职工群众作为工作目标,在经济上进一步扩大职工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政治上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确立职工群众在团场的主人翁地位。

(二)坚持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实现兵团履行屯垦戍边使命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结合。在保持兵团性质和任务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发挥兵团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人才优势的机制。

(三)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积极探索和发展多种承包经营形式,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包括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并存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

(四)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坚持走群众路线。职工群众是团场的主人,是改革实践的主体。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宣传、组织和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改革的具体形式和办法要坚持尊重大多数职工群众的意愿和首创精神,进一步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职工群众的可承受程度有机统一起来。

(五)坚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土地长期固定和承包经营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团场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具体办法,进一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要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从一种承包经营形式过渡到高一级形式要注意政策衔接,大胆探索,分类指导,及时总结,不断完善。

(六)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全面提高团场综合效益,开辟职工就业的新途径、新领域,稳定并壮大职工队伍。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着力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水平,加速团场的现代化进程。实施兵团城镇化战略,加快发展团场二、三产业,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推进农业科技进步,运用现代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加职工收入。

二、落实土地长期固定政策

(一)坚持土地固定30年不变的政策,确保职工家庭的承包主体地位。兵团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团场代表兵团、师行使所辖土地的管理权。团场落实土地长期固定政策,首先要保证职工及其子女获得土地长期固定使用权。职工家庭固定使用团场土地的最长期限为30年,如开发使用团场的“五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坡、荒滩)最长期限可达50年。职工到退休年龄时,可以由其符合条件的子女继承土地长期使用权,也可以把土地退还团场重新发包。在土地长期固定期限内,团场不得任意改变承包职工家庭土地固定的位臵和面积,职工家庭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撂荒土地。

(二)大力推行生产费自理承包经营和其他承包经营形式。在职工获得土地长期固定使用权的基础上,团场要根据上交费用变化情况,与职工分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般5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职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大力推行生产费自理承包经营(即年内生产费全部自理,年终以农产品抵交或以现金交付上交费用)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年初一次性交清所有上交费用、年内生产费全部自理的承包经营形式。

(三)切实维护职工家庭土地长期固定的权利。团场、连队不能因为少数人承包土地过多,而使一些职工家庭无地固定或固定面积太少,要及时纠正目前一些团场少数人承包土地过多且粗放经营的做法。人多地少的连队,土地长期固定面积可以按承包职工平均占有量固定。人少地多的连队,固定的面积可以相对多些。在确保职工家庭土地长期固定后,连队剩余的土地(含职工退休交回的土地),要优先长期固定发包给新增职工。在此前提下,可以让愿意多包土地的职工承包经营,也可以适度面向社会发包,期限1至3年,但这部分承包经营的土地不能长期固定,也不能流转其承包经营权。

(四)加强土地固定和承包经营的法制化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土地固定和承包经营的地号、面积、等级、期限、上交费用指标等要及时向职工群众张榜公布,并写进土地承包合同。各师要参照《兵团团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范的指导意见》统一制作土地承包合同文本,团场要相应规范承包合同条款,职工家庭要与团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于订立之日起生效。职工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使用证》由兵团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制作颁发,尚未发到职工家庭的要及时补发。

(五)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不改变职工家庭与团场原有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按照《兵团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精神,职工家庭可以在本团场职工范围内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因土地等级提高的级差收益归承包职工个人,因土地等级下降的级差损失由职工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不得再次流转。各师可参照兵团的指导意见,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办法。团场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职工家庭种植和养殖的集约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逐步扩大职工家庭平均管理的土地面积,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在此基础上,鼓励、引导职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联合,以自有农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兴办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自负盈亏的小农场(牧场),逐步完善团场的双层经营体制。

(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各种开发性小农场。各团场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编制水土开发规划的前提下,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投资者以独资、合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到团场开发宜农荒地,鼓励职工投资兴办开发性家庭农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收土地使用费,6至8年内按同等级耕地减半收取土地使用费,从第9年开始全额收取土地使用费。为保证边境地区的安全,边境一线团场的“五荒地”开发,应限制在本团场职工范围内。按照2004年兵团《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兵团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的规定,凡在兵团范围内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和生态建设的,免缴全部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地等造林种草,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收益、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凡在团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及小农场,都要按照《兵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与其雇请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纳入团场统一管理,依法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三个月以内的临时性、季节性拾花工等除外)。

三、扩大经营自主权

在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和扩大承包职工家庭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一)明确承包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主要是:依法享有承包土地长期固定使用的权利;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权利;享有按合同约定组织生产经营和有序销售产品的权利;享有承包土地的收益权(包括合理的承包收入、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因土地等级提高的级差收益);享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享有承包职工家庭及各类小农场内部的分配权;享有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护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承包职工家庭要承担相应的土地承包义务。主要是:维护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使土地永续利用,不能造成污染、沙化、盐碱化等损害,由此造成土地等级下降及其他损失的由承包经营方负责;遵纪守法,信守合同,不损害团场职工的公共利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及时上交定单内的产品和应上交团场的费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职工还要树立粮食安全和大局意识,当国家、自治区下达粮食生产定购指标时,承包职工有义务完成上级的粮食定购任务。

(二)建立健全大宗农产品定单机制,保障承包职工家庭的经营权益。产品经营权是承包职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内容。完善大宗农产品定单机制,是团场引导承包职工家庭调整种植结构和落实产品经营权的主要形式,也是提高团场农产品竞争力和生产收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在要求。承包职工家庭和开发性家庭农场无论采取哪种承包经营形式,凡涉及团场大宗农产品种植和销售的,团场都要与承包职工家庭和开发性家庭农场签订产品定单,做到:

1.大宗农产品收购价格以市场为导向,团场与承包职工家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年初团场确定农产品订购价格,可按前5年的平均市场销售价为依据。年终收购农产品时,如市场销售价高于定单价,差价部分可由团场与承包职工家庭一般按“4∶6”的比例共享收益;如市场销售价低于定单价,差价部分可由团场与承包职工家庭一般按“6∶4”的比例共担风险。

2.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定单。团场和承包职工家庭要充分协商,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要求签订产品定单。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承包职工家庭直接与团场或龙头企业签订定单,逐步过渡到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代表承包职工家庭与团场或龙头企业签订定单。合同双方都要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定单条款。无论市场行情如何,团场或龙头企业都要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收购承包职工家庭及开发性家庭农场的产品。承包职工家庭也要按合同约定,保证向团场或龙头企业有序交售产品。

3.做好统一服务。凡是定单内的产品,团场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栽培模式的要求,围绕承包职工家庭的生产经营需要,做好产前、产中和产后社会化服务,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服务力度,保证服务到位。建立合理公正的农产品验收和质量认证机构,严禁团场在收购承包职工家庭及开发性家庭农场的定单产品时随意压级压价和违反有关规定乱扣水杂。

(三)团场定单以外的农产品,承包职工家庭可自由种植和销售。团场对定单以外的农产品也要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健全定单机制,实行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引导承包职工家庭有组织有序地进入市场。

四、理顺分配关系

(一)合理确定、规范农业承包职工的上交费用。执行国家费改税政策,结合兵团实际,以师为单位,在核定农业承包职工定额承包收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不同团场农业承包职工上交费用的水平,做到定项限额,公开透明,逐级下达,合同约定。上交费用由以下4项构成: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交费用: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团场统一承担的社会保障“五项统筹费”、住房公积金、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这项费用由团场按国家财务规定统一核算,报师审批后,分别由团办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农业连队承包职工按比例合理分担。农业承包职工承担的费用(个人直接缴纳的部分除外),按其承包土地等级摊入承包面积。

2.由团场补贴的社政公共费用:主要是目前由团场补贴一部分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民政、政法、武装等社会公益性支出。这项补贴费用由团场参照前3年的实际开支,结合当年需要作出补助预算,报师审批后,分别由团办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农业连队承包职工按比例合理分担。农业承包职工承担的费用,按其承包土地等级摊入承包面积。该项补贴费用以后将根据国家公共财政对团场支持力度的加大而逐步下降。3.团场机关管理费(含连管费):由团场根据师核定的团连机构、人员编制统一核算,报师审批后,分别由团办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农业连队承包职工按比例合理分担。农业承包职工承担的费用,按其承包土地等级摊入承包面积。

4.团场土地使用费。农业承包职工承担的土地使用费,要根据职工承包土地的等级、前五年平均产量、产值和成本水平,确定上交基数和递增系数,一定5年不变。

团场对从事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机作业和从事其他农业经营的职工以及非职工的大田承包人员,可以参照以上四项费用构成合理确定相关上交费用。

各师、团要按照兵团制定的费用构成和上交办法,进一步规范各自的费用上交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团场要把费用的构成和上交指标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把费用卡发到每个农业承包职工手里,实行民主监督,让农业承包职工种明白田,算明白账。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团场要用以丰补歉资金或赈灾救济资金帮助农业承包职工恢复生产,维持基本生活。

(二)减轻农业承包职工负担,增加职工收入。团场要精简机构,压缩非生产人员,努力减轻生产一线职工负担。按照农业承包职工家庭的生产成本台账,合理确定农业承包职工投入的生产资料成本、雇工费、采摘费等,防止虚报农业承包职工收入。要及时清理不良资产和债务,对农业承包职工家庭的历年挂账,要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予以清理,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的状况。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特殊困难的农业承包职工,可以采取缓交土地使用费等优惠政策,以保护职工承包土地的积极性。减轻农业承包职工负担,提高职工收入的根本途径是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管理规模和产出水平,发展果蔬园艺业、畜牧养殖业、庭院经济和小城镇二、三产业,促进大田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实现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拓宽职工充分就业的领域,增加非农收入。

(三)建立农业承包职工家庭以丰补歉资金。在团场盈利、职工增收的前提下,以丰补歉资金从市场销售价高出定单价所形成的共享收益中提取。一部分从承包职工享有60%的差价收益中提取,另一部分从团场享有40%的差价收益中提取,配套给农业承包职工(提取比例由团场确定),累计记入农业承包职工家庭个人账户滚动使用,达到一定数额后不再提取。以丰补歉资金由团场设立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纪检、监察机关和工会负责监督。

(四)完善团场领导干部的收入分配及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团场机关在未正式实行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之前,对团场领导干部实行岗位职务职级工资+效益工资的分配制度。团场正职领导完成师下达的经济、社会考核指标,其岗位职务职级工资比照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如超额完成考核指标可获得效益工资,效益工资最高不超过团场正职领导干部本人岗位职务职级工资的1倍,在此限度内,各师根据团场实际超额完成指标的综合考核情况,原则上以每超过10个百分点为一档,分档确定本人岗位职务职级工资0.1至1的效益工资倍数。

完善收入分配考核制度。团场领导干部的收入分配考核工作由师领导牵头,党委政策研究室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考核组,依据经济、社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健全团场领导干部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团场正职领导提取的风险抵押金由各师确定,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因素以外,对没有完成师下达经济、社会考核指标的,各师可以按干部风险抵押金的一定比例予以扣罚,直至扣完为止。

团场领导干部的收入分配方案,必须经团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师审批。各师要严格清理领导干部的各种单项奖金项目,除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统一规定的以外,团场领导干部不能为自己设立奖金项目、乱发奖金、实物和补贴等。

五、转变团场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拓宽团场的管理服务内涵。团场要适应职工队伍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变化,结合机构改革和组建中心团场,管理范围要由过去只管连队和企业扩大到全面管理社会,由过去只管国有单位职工扩大到全面管理社区人口和各类从业人员,由过去只管国有经济扩大到全面管理各种所有制经济及社会组织。要抓紧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和办法,规范完善团场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团场社区管理机构。

(二)转变团场的管理职能。团场要重点做好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政策指导、社政管理、人武工作、护边守边、综合治理、公共服务等项工作。在此前提下,明确团场与承包职工家庭及小农场的关系。实行土地长期固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团场与承包职工家庭及小农场在行政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经济上是以合同约定的统分关系,在大宗农产品收购上是订单关系,在生产过程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三)转变连队管理职能。连队是团场的基层单位,随着团场管理职能的转变,连队也要转变管理职能,主要是按照“三个文明”建设的要求,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连队稳定工作,分解落实并按照要求完成团场下达的各项任务及经济社会考核指标,实行财务报账制,组织和协调各种承包关系,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为承包职工家庭提供各项服务,组织和引导职工按照市场需求发展庭院经济和自营经济。

(四)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障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各团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完善行政管理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及兵团的规定,结合团场实际制定内部管理程序和制度,规范团场机关的行政行为。具体程序是:团场依法提出草案→征求干部职工意见→团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但重大方案要报师审查批准后实施。同时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五)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各团场要围绕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健全和完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当前重点是建立健全承包职工家庭信贷服务体系、生产资料一体化供应服务体系、农业生产、水电、科技、信息、气象、销售等服务体系及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牲畜防疫检疫、植物保护等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鼓励承包职工兴办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引导承包职工参加兵团、师供销社系统、工商联系统和龙头企业等组建的大宗农产品或特色农产品行业协会,扶持和培育一批为农业服务的经纪人队伍。

(六)建立健全银行与承包职工家庭直接信贷的机制。为大力推行承包职工家庭生产费自理承包经营等形式,银行应与团场积极配合,不断完善各种贷款形式,为承包职工家庭解决生产贷款,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各团场要强化对承包职工家庭的诚信教育,广泛开展团场、连队和承包职工家庭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有效的还贷机制,确保团场和承包职工在产品销售兑现后首先归还银行贷款。

六、扩大基层民主

政治上扩大基层民主,是经济上扩大承包职工家庭经营自主权的制度保障。

(一)进一步扩大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团务、连务、企务公开是扩大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和实效的原则,完善公开办法,建立工作责任制,努力形成党委领导,行政负责,纪委牵头,监察、组织、工会及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凡是涉及团场、连队和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向职工群众公开,让职工群众知情。特别是涉农收费、农资价格、大宗农产品收购及质量检验、干部收入、承包职工收入分配兑现等情况,一定要做到公开透明,听取职工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扩大公开的项目和范围,努力消除职工群众的各种疑虑。团务、连务、企务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全面和及时,采取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两种形式,确保职工群众对团、连重要决策和事项的知情权。

(二)进一步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权。健全团场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运作。按照《兵团团场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的要求,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评议权、审议决定权、监督权、选择权等六项权利,确保职工代表中一线承包职工占60%以上的比例,真正体现多数职工群众的意愿。团场的生产计划、财务收支、基础公益事业投资等重大事项,要通过团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工群众的审议建议权;年终收益兑现、干部工资奖金发放等重大事项,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工群众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工群众的审议决定权。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好工会组织职工实施民主管理的作用,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进一步扩大职工群众的选择权。按照《兵团团场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的精神,团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要坚持发扬党内民主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大职工群众民主测评团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力度。对信任票达不到60%的团场领导,上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职工群众民主测评结果的基础上予以调整。要逐步开展职工群众民主选举团场领导干部的试点工作。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暂行规定》,完善职工群众对连队领导干部的民主选举制度,制定配套的选举办法和措施。继续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保证职工群众对各级干部的选择权。

(四)进一步落实职工群众的监督权。继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提高评议质量,落实职工的民主监督权。把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与党委组织考核紧密结合起来,团、连领导干部要定期在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上作述职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和职工的质询,评议结果要在公开栏上张榜公布。团、连工会要吸收承包职工代表成立团务、连务公开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进行审查监督,收集反馈群众的意见和举报,责成团、连领导限期答复职工群众的意见、举报,并作出相应处理,不断加大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力度。

七、积极发展团场非公有制经济(一)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团场所有制结构。师、团领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放宽政策,营造环境,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团场经济中的比重。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入团场农业开发,发展团场经济。凡在团场社区范围内兴办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都要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的政策。团场对各类社会经济组织都要按照系统原则和辖区原则,准确统计其创造的增加值和社会经济效益,以全面反映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团场的实际发展情况。

(二)鼓励支持承包职工发展庭院经济等多种形式的自营经济。大力发展庭院经济,既是团场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是团场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师、团要全面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发展庭院经济的政策。按照“五必须”(必须划地、划好地、划近地、划水浇地、单独划地)的划地标准,根据《兵团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团场农业职工每户划够1.5至2.5亩“两用地”,长期固定,免收土地使用费。有条件的团场、连队可以给职工多划“两用地”,让承包职工家庭充分发展庭院经济,解决好农业职工充分就业的问题。职工宅基地和自用地没有连在一起的,在危旧房改造时要一并规划和实施。按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为职工发展庭院经济和其他自营经济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帮助销售产品,实现庭院经济的集约化生产、特色化经营,促使职工庭院收入有大幅度提高。师、团、连三级领导都要认真抓好庭院经济,把发展职工庭院经济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都要围绕职工发展庭院经济,开展形式多样的引导和服务。

(三)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坚持政策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的原则,进一步拓展团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组织职工从事基本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发展个体运输、长途贩运、餐饮服务、批发零售、房地产开发建设等多种形式的个体私营经济。鼓励支持职工自筹资金发展私人养畜、经营林果园、渔场和农机服务业,从事农产品流通活动。全面推进公有牲畜、农机具、机井、棚圈、果林、林带和节水设施等生产资料的产权制度改革,实行作价归户,职工自主经营,团场规范服务。大力发展个体、私营性质的二、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以外,做到不限比例、发展速度、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

(四)加快团场小城镇建设,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平台。团场要运用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拓宽小城镇建设的融资渠道,逐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支持职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参与团场小城镇建设,健全小城镇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妥善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积极培育小城镇的经济基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职工群众和社会投资者及外商到团场小城镇投资兴办企业,参与团办企业的产权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发展各类综合或专业性批发市场,吸引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小城镇聚集,引导农业职工到小城镇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发展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积极发展国有经济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八、大力调整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一)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按照调高调优农业的方针,坚持以棉花为主的种植业生产不动摇,同时大力发展果蔬园艺业、畜牧养殖业,形成种植业、畜牧业、果蔬园艺业“三足鼎立”的格局。种植业要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各类经济作物及饲草业,形成粮、经、草“三元”种植结构。调整优化产品结构,重点发展优质产品、品牌产品、特色产品、附加值高和利润率高的产品。调整优化畜种结构,突出抓好超细毛羊、肉用细毛羊及优质肉牛、奶牛胚胎移植产业化工程。

(二)加快龙头企业发展。兵团、师、团三级都要把扶持发展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任务来抓。依托兵团农业资源优势,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规模大、外向型、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有竞争力的要求,集中力量扶持、培育、发展和引进外联大市场,内联千家万户的农产品加工、商贸流通龙头企业,鼓励其做大做强。要打破兵团、师、团行政、所有制和行业界限,对重点企业采取优先立项、规划、批地和配套基础设施的政策,加快发展龙头企业。

(三)建立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围绕龙头企业,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突出主导产业,调整布局结构,按照种植业、果蔬园艺业、畜牧养殖业“三足鼎立”和粮、经、草“三元结构”的要求,重点加快大宗农产品、优势产品和特色产品基地建设。通过建立合同订单机制,实现生产标准化、分工专业化、经营规模化、布局区域化。采取“银行扶持、外资补充、农户为主、兵师团资金引导”的政策,加大对农产品基地建设的资金投入。强化生产环境治理和农用物资的标准化管理,做好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

(四)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积极发展龙头企业带动型、市场带动型、主导产品带动型、专业协会带动型、开发区带动型等多种产业化组织形式,重点完善龙头企业与团场(基地)和承包职工家庭的利益分配关系。龙头企业要通过建立风险资金、实行保护价收购和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团场及承包职工家庭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双向约束,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五)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依托兵团所辖城市、城镇及中心团场,立足农产品资源优势,建设功能齐全、辐射能力强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网络,引导团场和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农业种植和产品加工,有效利用资源。通过市场带动,发展主导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建设商品生产基地。

(六)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各师团都要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提高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建立健全农业科研开发机构,完善科技创新机制,鼓励和支持团场与兵团内外的科研院校,联合共建技术中心或技术开发实体,共同开发新产品。稳定、完善兵团、师、团三级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当前要大力推广种植业、畜牧业和园艺业三个“十大”主体技术、精准农业六项技术和高密度高产栽培模式等先进技术,力争率先在西北实现农业现代化。

九、加大综合配套改革力度

(一)结合团场机构改革,推动团场、连队布局结构的调整优化。按照兵团党委、兵团《关于调整优化团场管理格局的意见》《关于团场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新兵办发[2002]25号《关于调整优化生产连队布局结构的意见》的要求,调整优化团场生产力布局和社会资源配臵,组建中心团场,减少重复建设。精简团、连机构,压缩非生产人员,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型连队的调整合并力度,形成布局结构合理、规模适中、劳武结合、具有兵团优势和特点的团、连组织体系。改革机关用人制度,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推行劳动报酬与岗位职责挂钩的分配制度。推进团场科、教、文、卫、体等各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实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人事监督制度,增强自我发展活力。

(二)实施人才强团场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兵团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各级领导都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人人都可以成才的观念,牢固树立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的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科学制定人才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调整优化团场人才结构和分布,重视用好现有人才,稳定关键人才,吸引急需人才,尤其要重点引进、培养二、三产业管理和技术等紧缺人才,积极吸收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等高素质人员到团场、连队工作。营造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形成吸引各类人才到兵团创业发展的机制。加大兵团、师机关干部与团场领导干部纵向交流和横向交流的力度,完善鼓励各类人才到边境师、团和基层艰苦地区工作的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团场职工队伍建设。坚持对职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培育“四有”职工队伍。进一步弘扬兵团精神,增进民族团结,增强屯垦戍边意识,坚定扎根边疆的信心和决心。团场职工必须遵纪守法,接受团、连的行政管理,执行团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政策,服从团场社会公益活动的统一安排,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努力完成上交任务。稳定团场现有职工队伍,严格把好新增加职工的素质关,及时对他们进行兵团精神和屯垦戍边及文化、科技、法制教育,开展“绿色证书”培训和农工职称评审工作,强化劳动技能培训和军事训练,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使其成为屯垦戍边的中坚力量。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团场要加强对社会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不断扩大屯垦戍边的群众基础,使其成为屯垦戍边的重要力量。

(四)进一步加强团场财务预算管理。团场要贯彻国家《预算法》《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颁布的《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及《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社会性收支》以及兵团相关的补充规定,实行公共预算和生产经营两种预算制度、行政事业和企业两种会计制度。编制团场预算要结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经营状况、人均收入水平和职工承受能力,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派、集中核算、基层连队报账、统一招标采购等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团场与承包职工投入产出的经济往来台账制度,建立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全面代理其财务会计业务。严格控制团场各项非生产性开支,经批准的团场预算如需变动,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师批准后方可调整。对生产经营的重大项目开支,必须按规定坚持由团场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严格禁止超过职工承受能力的建设。

(五)进一步扩大团场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各团场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五项统筹”政策及规定的宣传和工作力度,对不能及时缴纳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的职工及从业人员,要加强教育和引导,本人如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则不能享受团场相应的社保待遇。积极推进社会保险“五项统筹”的扩面工作。凡是团场的正式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五项统筹”,在团场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社会从业人员要尽快纳入统筹范围,承包土地较多的人员和个体、私营业主,必须为其本人和雇用3个月以上的人员统一上缴统筹费用。各师、团要注意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尽快改变目前生产一线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保缴费差距过大的状况。

十、加强党对团场工作的领导

团场是兵团履行屯垦戍边使命的主要载体,职工是履行屯垦戍边使命的主力军。各级党委要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在新形势下的执政能力建设,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及时总结经验,坚定不移地把团场改革引向深入,努力增加农工收入,稳定壮大职工队伍。

要进一步加强团场领导班子建设。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团场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牢记“两个务必”,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好责任制。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保证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团场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高度重视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要以团、连“两级党建联创”为载体,加强团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切实把团场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践行者。积极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作用。高度重视基层干部的选拔培养与培训。做好在一线发展党员的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把各方面加快团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按照兵团党委提出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胆实践,积极引导,逐步完善”的要求,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发展步伐。为实现兵团党委、兵团提出的“发展壮大兵团,致富职工群众”的工作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兵团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而奋斗。

6.党委办公室档案材料借阅规定 篇六

一、凡因工作需要借阅本档案室管理的档案材料,校级领导可直接到档案室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各二级单位或个人需要借阅时,需由本单位开具借阅便条(盖章),到档案室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借阅一般材料,需经档案员同意;借阅一般秘密级文件材料,需经档案室负责人或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借阅机秘以上的文件材料需经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借阅教师业务档案材料,需经主管教学校领导同意;借阅党委会议记录、对党员的处分、落实政策及其他党内机密材料,需经党委书记同意;借阅院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会议、职称评审会议等记录、对教职工的处分材料及其他行政密级材料需经院长同意。

二、借阅档案时须先查档案目录,将需借阅的文件号和名称填在借阅登记簿上,由档案员根据借阅内容在卷中翻出给借阅者阅,卷内其他材料借阅者不能随便翻阅。借用或摘录有关密级文件材料的内容,必须写出申请并经相关的主管领导批准。借用或摘录后要经档案员核对,按保密规定严加保管,用后及时归还或销毁。

三、档案的案卷,原则上只限于档案阅览室查阅。如因特殊需要需借出档案室外使用,需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并尽可能用复制件代替原件。

四、档案借阅期限为一周,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归还,应办续借手续,外借超期未还的档案,档案员应及时催还。对借出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在档案上随便摘抄或复印、涂改、勾划、污损、丢失和带回宿舍。如发生丢失,须及时将经过情况写成书面报告档案室和学校有关领导,按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篇七

兵团经济管理专题课程结业论文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认识

物流2011级2班

2011 兵团经济专题 专业、班级 学课

【摘要】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性质这个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由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处在特殊条件下的特殊集团,它既不是简单的经济实体,也不是正规部队,兼有二者的属性,担负着屯垦戍边、保卫边疆、增强民族团结的历史重任。兵团也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一个具有综合职能的特殊的社会组织。

【关键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特殊性

一、兵团的概况

1954年组建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着国家赋予的屯垦戍边的职责,是在自己所辖的垦区内,依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在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特殊社会组织,受中央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称中国新建集团公司。兵团现有14个师(垦区),174个农牧团场,4391个工业、建筑、运输、商业企业,有健全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金融、保险等社会事业和司法机构,总人口245.36万人,在岗职工93.3万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新疆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兵团的农牧团场、工交建商企业在依法向当地政府纳税的同时,几十年来坚持为新疆各族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支援地方建设,每年抽调大批技术人员到附近的县、乡、村举办种植、农机等各类培训班,推广先进技术;从1964年起,每年筹集资金帮助地方搞规划和建设,为各民族群众送医送药,给予各方面的帮助。为支持新疆工业发展,兵团还把已经建设起来的规模较大的一批工交建商企业无偿移交给地方,为自治区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贡献。

兵团作为新疆稳定、边防巩固的重要力量,坚持劳武结合,与军队、武警、人民群众共同在边境地区建立了”军、警(武警)、兵(兵团)、民”四位一体的联防体系,近五十年来在打击和抵御境内外分裂势力的破坏和渗透活动,保卫祖国边疆的稳定和安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在屯垦戍边中建立与地方政府的密切关系。兵团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遵守政府的各项法规和法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为新疆各族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积极发展融合型经济,密切了与各族群众的血肉联系,做到边疆同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繁荣。

兵团的发展,始终得到了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各族人民的帮助与支持。在屯垦初期,各族群众当向导,提供生产工具,给予各种支持;自治区各级政府给兵团划拨了大片的国有荒地和草场、矿山及天然林等资源,奠定了兵团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当多的政策都明确适用于兵团,促进了兵团和地方经济的融合发展。

在长期发展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汉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等37个民族成分。垦区主要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口约25万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贯彻中央政府制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使兵团成为各民族团结的大家庭。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五十年的发展,对加快新疆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边防,维护祖国统一,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兵团性质认识

(一)兵团不是国家机关或一级行政区域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与行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由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中央国家机关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分为省、市、县、乡四级,各级与中央国家机关相对应,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在上述国家机关或行政区域的组成体系中,没有关于” 兵团”的内容。而且,在各类文件及领导的讲话中,从未有将 “ 兵团”作为一级国家机关或行政区域的内容。因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兵团不是一级国家机关或行政区域。

(二)兵团是社会组织 学者彼得.布芬认为,”社会组织”意指人类行为被社会性地组织起来的方式。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社会组织是指为了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完成特定的社会目标、具有明确规章制度的一个独立单位,是正式化的社会群体。国家赋予兵团以屯垦戍边的社会职能,其直接目标是保卫边疆、巩固国防、推动和促进边疆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兵团作为国家单列的受国务院与新疆自治区双重领导的党政军企合一的组织单位,具有其正式性与独立性。兵团通过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的规章制度,约束其内部成员与组织的行为,为保卫边疆、巩固国防、推动和促进边疆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进步而共同努力。可见,兵团是社会组织。

(三)兵团是企业型的社会组织

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目的是屯垦戍边,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直被归属于农垦系统,其所从事的是农垦事业,在计划单列前的相当长时期内直属农业部管理。所谓屯垦,指军队在屯营的地方开荒种地。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通过驻扎军队和安置居民,大规模地开垦荒地和从事各种经济社会开发建设事业,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所谓农垦,是指国家组织农民,在国有土地上使用现代机械和科技,大规模地从事以农业为主的生产建设事业。由此可见,不论是 “ 屯垦”还是 “ 农垦”,组织生产建,实现经济发展,都是 “ 垦”的直接目的。这是兵团这一社会组织具有企业性质的根本表现。“ 兵团要实行企业管理”、“ 兵团是一个大型垦区”、“ 兵团是一个综合性经济组织”等论述都说明了这一点,尤其在中发[1997]17号文件中提出组建新疆生产建设集团公司之后,这一性质体现得更为明显。

(四)兵团是具有综合职能的特殊社会组织

兵团是企业型的社会组织,但兵团并不企业,而是一个具有党政军企综合职能的特殊社会组织。所以如此,在于兵团的存在具有极强的社会性、政治性,其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军事性、宏观性和大局性的影响。这使得兵团这种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为充分发挥兵团的作用,必须要赋予兵团以综合职能。1981年邓小平同志指出恢复后的兵团,“ 任务还是党政军结合”,即为适应新疆综合性开发要求、适应新疆稳定和发展双重需要而采取 “ 党、政、军合一”的特殊组织形式,以集中执行屯垦戍边这一综合任务。兵团自上而下建立的各级党组织,对兵团事业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兵团通过公检法司劳等管理部门,行使部分政府职能,自行管理内部行政司法事务。兵团有一支以武警为主体的武装力量,行使着保卫边疆、巩固国防的军事职能。兵团的174个农牧团场和5000多家工交建商企业,承担着经济建设的职能。兵团的教、科、文、卫等社会组织系统,承担着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这之中,” 党”是领导核心,“ 企业”是基础和载体,” 政”和 “ 军”的职能均依附于企业这一基础与载体之上。可以说,党政军企职能的综合,是兵团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最大区别。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兵团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一个企业型的具有综合职能的特殊社会组织。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现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The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受中央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的双重管辖,享有省级的权限,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兵团的党务和税收事务由自治区分管,而行政、司法、经济、财政等则由中央政府管理并依照国家法律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在统计方面,兵团的人口和面积一般都计入地方政府的统计中(兵团四个城市除外),但国民生产总值等则单独列出,不计入自治区的数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管理体系主要有兵团、师、团三级。兵团和师均设第一政治委员、政治委员、司令员或师长三个主要职位。兵团的司令部设在乌鲁木齐,曾迁至石河子,后又迁回乌鲁木齐市。

兵团第一政治委员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兼任。兵团党委书记、政治委员兼任自治区的党委副书记,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任命,党内级别为中央委员。兵团现任政治委员和司令员分别是聂卫国和华士飞。

兵团的师大都与自治区的地区行政中心分别对应,由相应的地委书记兼任师第一政委。师另设专职的政治委员和师长。

兵团的团级单位除了团场外,还有农场、牧场等,一般统称为”农牧团场”,行政级别为县处级。团场编以数字番号。四个师实行师市合一体制,如石河子市(建立于1975年,为新疆最早的城市之一,现为新疆第二大城市),后效仿石河子模式建立五家渠市,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等。这四个市均为县级市。

在兵团总部、各师师部和团场密集的垦区,设有三级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机构,如:兵团公安局-农八师公安局-下野地垦区公安局,特例:兵团公安局-石河子市公安局(农八师公安局)-城区分局。

80年代以来,军团的武装连队改编为武警,整编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指挥部及其隶属的各支队、大队、中队。副军级建制的兵团军事部执行省军区的职责权限,即兵役动员、预备役编组、民兵工作等。兵团的各支民兵应急反应分队是新疆维护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经走过了48年的历程,经历了创建、发展、解散、恢复的曲折道路。现在正乘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决策的东风,昂首阔步进入新的大发展时期。历史证明:新疆兵团不仅为建设新疆、保卫边疆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而且具有不可估量的生命力,经受了困难、挫折等严峻的历史考验,在十分困难的征程中,谱写了一部战天斗地、威武雄壮、不断发展的光辉史篇,创造了人间奇迹。兵团过去和今后的历史地位、兵团人的伟大献身精神,应当得到符合历史实际的评价。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重要作用

(一)兵团已经成为新疆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

发展经济,既是兵团开发新疆、建设繁荣富裕而文明的新疆的历史任务,也是兵团自我发展、更好地履行戍边使命的要求。几十年来,兵团一直坚持不懈地进行经济建设。早在兵团成立之前,为了减轻新疆各族人民负担,部队一进疆,就一手拿枪、一手拿镐,投入大生产运动,经过三年艰苦奋斗,为兵团成立奠定了物质基础。兵团成立后,大规模进军塔里木、准噶尔盆地,建农场、办工厂、修学校,使荒无人烟的万古荒原呈现生机勃勃的景象。兵团创业伊始,缺乏资金,又大多战斗在气候和自然条件比较差的地方,遇到的困难是难以想像的。兵团人发挥了人民解放军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勇于和困难作斗争的光荣传统,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创造了人间奇迹。到2000 年底,兵团生产粮食117.57 万吨、棉花69.39 万吨,国内生产总值180.68 亿元,上缴税收 9.069 亿元[ 1],成为自治区重要的经济力量,使自治区经济实力更为强大,经济更为繁荣。不仅如此兵团还承担着本应由国家承担的30 多万离退休人员绝大部分的离退休费及社会事业的支出,并先后两次向自治区移交了一批工商企业,如果把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兵团经济总量将更多,对自治区的贡献也就更大。

(二)兵团是守卫边防、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重要力量

兵团从成立到现在,一直忠实地履行着戍边任务。中印边界反击战时,兵团担负了后勤支援任务,保证了后勤供应的需要及反击战的胜利。1962 年在前苏联策动的伊犁、塔城等地边民外逃事件中,中央、自治区党委一声令下,兵团立即抽调干部、职工、汽车及农机具,奔赴裕民、塔城、额敏、霍城等县的边境地区,执行代管庄稼、代耕土地、代牧牲畜的三代!任务,并承担

三代!费用。此后,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指示,先后在边境一线组建几十个农牧团场,沿中苏边界形成了一条10至30 公里的边境农场带,筑起了一条屯垦戍边的国防屏障。这不仅保证了边境安宁与稳定,而且结束了长期以来外国不断蚕食我领土的历史,为维护祖国领土完整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几十年来,兵团一直和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担负着祖国西部2017 公里的边界守卫任务,定期巡逻、守土卫国、保境安民。在当前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不断制造事端的情况下,守好边防,对新疆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贡献更是功不可没。

(三)兵团是保证新疆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解放初期,这支部队就进行了英勇的平叛、剿匪斗争,接着又投入建立地方政权、减租反霸、土地改革的运动,保证了新疆解放初期的社会稳定。兵团成立后,以稳定新疆为己任,继续进行了剿匪斗争。对于长期存在的民族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兵团始终把平息**及突发事件放在压倒一切的位置。巴仁乡事件及伊犁

二五!事件发生后,兵团民兵根据自治区党委指示,立即奔赴出事地点与当地干部、群众一道,平息**,恢复社会秩序。兵团在稳定新疆大局方面是有功的。兵团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威慑力量。邓小平把兵团称为稳定新疆的核心力量,是对兵团在新疆稳定中的作用、地位的高度评价。

五.组织的特殊构成

“屯垦戍边”的使命。兵团的总体特征是: “受命于特殊的历史条件,根植于特殊的地理环境,依托于特殊的组织形式,承担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兵团具有准军事化的特点实行兵、师(局)、团、营、连、排、班的部队体制。执行着部分政府职能,它有工会,计委等政府机构。同时,还要担负一些所谓国家专政机关的职能,如镇压**、兴办和管理监狱。兵团是以汉民族为主的多民族农垦队伍,据有关的统计,汉民族占有88%以上。这种以汉民族为主体的组织形式,在边疆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况下,可以发挥稳定边疆,巩固国防的作用。”两圈一线”的布局。兵团的174个农牧团场大多是在”两圈一线”的布局。兵团的174个农牧团场大多是在1950~1955年建立的。新疆多大,兵团多大,它所辖面积约20万平公里,主要分布在新疆的15个地州及边境地区。在布局上,更多地考虑了当时剿匪和今后的守边任务,形成了点多、面广、布局分散的”两圈一线”格局。由于农场根据战略和政治的需要,多集中在边远、高寒、干旱缺水的少数民族聚集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极其恶劣,先天的不足造成了脱贫难度的加大。即使脱贫了,也会反复出现返贫现象。如1999年,因遭受自然灾害和农产品大幅降价等因素的影响,已经实现基本脱贫的22个边境农场就几乎100%返贫。管理体制的混乱。现今的兵团依然保留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农耕都要实行统一播种,统一收购,统一价格等五统一的方式。指令性计划占生产计划的95%。团场承包者的收入中还包括要上交团场的各种费用,职工承担了完全的土地风险。兵团管理机构则获取了三方面的利润: 土地租金、对投入生产要素的价格控制,对农业产出品的价格控制。因此,兵团土地契约形式着重于财富的再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对职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不公平的”剥削”。

【参考文献】

[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史志编纂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鉴(2000)[ 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 2 ] 《新疆建设兵团统计年鉴》 编辑委员会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 3 ] 新疆通志(第37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61.[ 4 ] 兵团计委调研组.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分析和建议.载新疆农垦经济,2003,(3).[ 5 ] 李新.新时期兵团边境反贫困战略的思考.载新疆农垦经济,2005(7).(新疆兵团边境农场戍边使命与反贫困战略协调研究成果)[ 6 ] 孙柯.后兵团时代的军垦困境.载新西部,2004,(11).[ 7 ] 兵团党校科研处.兵团农牧场改革探索.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1998.[ 8 ] 陈海泉.新疆兵团土地契约制度研究.新疆农业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9 ] 李僚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地位研究.载新疆农垦经济,1997,(2).[ 10]郭 刚.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 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 5-11.[11]《新形势下关于兵团性质的哲学思考》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新疆兵团史料选集》 第三辑(内部),第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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