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组织机构示意图

2024-07-06

烟草专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组织机构示意图(精选5篇)

1.烟草专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组织机构示意图 篇一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关于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烟草行业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切实搞好省局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联系点”的工作,全面规范**烟草卷烟经营管理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为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保证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全面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着力解决好**烟草在专卖体制下“提高效率”和“注重自律”两大课题,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成为全省行业加强内部专卖监管工作“联系点”为契机,在进一步加强专卖队伍建设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当前在全市行业卷烟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对卷烟经营活动实施全面、全员、全过程和日常化、制度化的依法监管,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彻底杜绝内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建立健全与企业改革和发展相适应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促进全局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工作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教育引导,增强内管意识

加强教育引导的重点是领导干部。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首先要领导抓、关键要抓领导。因此,必须把教育的重点放在各级领导干部身上,着力解决领导干部思想上存在的不愿管、不敢管、不能管、不服管的问题。要紧紧围绕行业工作重心,以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为根本,以遵纪守法、严格自律为主题,以转变观念、规范行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行业改革和发展为目标,切实加强对全市行业各级领导干部的学习教育。利用中心组理论学习、“一课三会”、日常和专题学习等多种形式,与党员先进性教育、反腐倡廉教育有机协调,把学习教育、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各级领导、特别是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牢固树立外打内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用有力的手抓内管”的思想观念,全面增强责任意识、自律意识、监管意识,努力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执行能力,切实转变工作方向和工作作风,确保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进一步加强全员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首先要统一思想,关键在提高认识。因此,必须把加强全员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位臵,着力解决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问题。要进一步引深“两个维护”大讨论活动,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讨论,全面提高行业干部职工对“两个维护”的思想认识,更加牢固地树立起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切实以加强监管,规范行为的实际行动,维护好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要深入开展多层面、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专题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定,-2-

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深刻理解专卖立法宗旨和本意要求,进一步强化全面贯彻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彻底纠正过去对《烟草专卖法》理解和贯彻上的片面性,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

全市行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同时,深入宣讲全国行业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认清形势、明确方向,进一步理清发展的思路,尽快把思想统一到、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上来。

(二)健全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当前的重点是:

1.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体制。明确监管的领导机构和组织架构、确定内部专卖监管的原则和监管对象,搭建起实施内部专卖监管的体制框架。

2.建立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实施细则。确定内部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政策依据,明确针对什么采取什么、实施什么达到什么等方面的基本方法和目标;明确监管的内部分工和岗位职责,确立实施内部专卖监管的基本模式。

3.建立健全卷烟经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全面理清卷烟经营流程,找准专卖监管的切入点,抓住关键环节实施有效监管。在卷烟购进方面,要抓住调入决策、品牌确定、采购数量等关键,采取提前介入、事中调研、事终审核等有效方法,预防和纠正货源采购中的不符合市场实际、造成库

存积压及个人说了算、不符合决策程序等不规范问题;在卷烟库存方面,抓住到货确认、卷烟入库出库、照单分拣配送等关键,采取检查落实、核查订单、跟踪督查等手段,配合企业内控制度,监督规范卷烟出入库程序;在卷烟销售方面,抓住许可证核发、客户入网、货源分配、客户类型划分、补订货源等关键,采取严把行政许可审核关、公开货源分配和客户类型划分办法、规范补订货源程序等手段,重点解决“无证供货”、“拆单分摊”、“卖大户”、“补货套购”等“假入网”问题。

4.建立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惩治制度。以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定为依据,明确惩治对象和惩治手段,加大惩治力度。严厉查处行业内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强有力的惩治措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

健全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必须把企业内控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当前健全完善企业内控制度的重点是:

1.坚持和完善“决策程序规定”和“会议议事规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针对企业“三重一大”重要事项,进一步完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事前调研、事中监督、事后审核的程序,全面规范决策行为,防止决策随意性。

2.坚持和完善财务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切实加大对企业资金、资产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预算、投资、薪酬管理办法,强化三个委员会职能,坚决体现制度刚性;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积极拓展内审领域和范畴,突出发挥好内审制度对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

3.建立健全卷烟经营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新的业务流程,全面建立起对卷烟经营全过程的管理控制制度。重点在卷烟购、销、存的关键环节,建立岗位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明确重点岗位、重要人员职责范围和责任追究细则,并制定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办法。

坚持和完善企务、政务公开制度。结合行风、政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推进企务、政务公开。根据行业实际,扩大公开范围和公开内容,特别是要把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及业务经营流程的关键环节,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全面增强经营管理行为的透明度。不断拓宽民主监督管理的领域和渠道,利用多种形式的监督制约机制,彻底杜绝行政管理和业务经营中的暗箱操作行为,不断以行风、政风、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深入推进改革,理顺监管体制

继续推进组织结构调整,强化专卖内管职能。按照省局下达的机构设臵方案,加快组织结构调整步伐。根据加强专卖内管的需要,调整领导和部门分工格局,逐级明确烟草专卖局和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内管基础地位;按照工作需求,对专卖部门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内管和外打的执行机构;规范专卖局和专卖职能部门全面参与、全程监控下的卷烟经营整体业务程序,保证依法监管领导有力、措施得力、环节顺畅、落实到位。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理清卷烟经营活动中需要审批的关键环节,强化局和局务会职能作用,在正确处理专卖管理监督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关系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各级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经营决策、行政许可、执法办案、准运证到货

确认等审批行为,严把依法行政、依法经营关。

继续推进经营模式转型,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内部专卖监管中的作用。按照“整体推进、全面提升”的网建工作要求,努力提高信息化利用水平。在全面运用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卷烟分销系统、诚信管理系统等方面的业务流程设计,在业务经营、卷烟营销的全过程,特别是货源分配、流向及许可证核发、客户入网、分类等敏感环节,引入痕迹管理机制,增加可回溯查询信息输入、调整、变更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数据维护时间、地点的监管模块,有效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质量和水平。

(四)建立责任体系,明确监管责任

明确专卖管理监督单位的职责。根据国家局、省局要求,市局的职责是建立和实施专卖监督管理制度及长效机制,督导、检查、考核各县(区)局有关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落实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确保卷烟购销存的全过程监控到位。县(区)局的职责是监管卷烟销售网络,保证卷烟落户销售,防止形成卷烟体外循环。

明确各级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各级局局长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负总责;副局长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监管人员对其负责的工作承担直接责任。以此为基础建立自上而下、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完整的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内部监管责任制,努力形成专卖、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内部专卖监管工作的全面落实。

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卷烟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6-

违纪案件,除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外,严格追究专卖管理监督相关责任人失察、渎职的责任。

(五)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监管质量

进一步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坚持并落实长效的学习教育制度,并不断开展内部监管专题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专卖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使队伍整体素质尽快适应加强内部专卖监管的工作需求。

进一步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制定强有力的专卖执法纪律,强化纪律约束机制,采取教育、行政、组织手段,强力规范执法行为,杜绝知法犯法、违法行政的问题发生,提高队伍的自律能力。

进一步加强队伍的组织建设。按照人员配精、队伍配齐、力量配强的要求,改变目前专卖队伍在组织形式、人员结构上重外打轻内管的局面。在数量上,要保证有足够的人员开展监管工作,履行监管职责;在质量上,要调整补充部分既掌握专卖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又熟悉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知识,原则性较强的得力人员,加入专卖队伍,用以提高监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工作步骤与方法

(一)学习动员阶段

1.此阶段的时间安排为从6月25日开始至7月10日结束; 2.工作目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教育全员深刻认识加强内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全员的思想深处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

3.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及

国家局、省局领导讲话精神,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全面动员,夯实思想基础。

(二)梳理问题阶段

1.此阶段的时间安排为从7月11日开始至7月20日结束; 2.工作目标:全面自查自纠,查找梳理问题。

3.工作重点:市局(公司)主要领导要带头下基层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认真剖析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突出问题,广泛发动全体员工对照工作要求,深刻揭摆、梳理问题,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三)落实整改阶段

1.此阶段的时间安排为从7月21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

2.工作目标:认真整改查摆出的问题,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和内部专卖监管制度。

3.工作重点:各单位、各部门对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理,按照加强内部监管的要求,分门别类地整理出需要完善的制度、需要继续坚持的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等。该建立的制度尽快组织制定,该完善的认真进行修订完善,该坚持的明确下来长期坚持,并在工作中不折不扣地加以贯彻执行。

(四)完善提高阶段

1.此阶段的工作是长期的任务,需要在短期整改结束后不断引深。2.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出台的各项制度,边执行边进行制度修订,逐步完善内部专卖监管的长效机制。

3.工作重点:集中时间、精力重点解决有章不循的问题,通过抓领导、-8-

领导抓、反复抓、抓反复,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全面提高组织执行力,努力达到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自觉实施和服从监管的目的。

四、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为了保证以上措施和步骤落到实处,推动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好省局“联系点”的各项工作任务,市局专门设立“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领导组,负责指挥全局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收集资料、传递信息、指挥协调、工作调研、档案整理、经验总结等日常工作。各县区局(营销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得力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对于开展此项工作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市局将本着“经济适用、满足需求”的原则,统筹安排。

(二)制度保障

通过建立相应会议制度、周汇报制度、业务经营情况月汇报制度、专卖联席会议制度、关键工作环节资料备案备查制度、主要经营负责人定期述职制度等手段,提高内部专卖监管的工作效率,保证信息及时沟通交流,确保业务经营的全过程始终在有效的控制和监督管理之下高效运作,全力推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三)激励保障

为了调动全员对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工作积极性,群策群力推动此项工作,市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学习标兵”、“内管模范”等先进分子评比活动,并制定具体的奖励措施,充分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9-

工作热情。同样,对于贯彻执行不利、进展不快、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也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组织的等多种手段予以惩戒。对于顶风违法违规、边整边犯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按照制度要求严肃处理。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不断完善的工作,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因此,在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坚持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的总体思路,认真把握监管和发展的关系,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指导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实际,着眼全局,总体规划,分步骤、分阶段循序渐进,强调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在发展中逐步完善监管手段。要针对不同阶段出现的的突出问题,积极调整工作方向和工作措施,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在逐步完善监管机制中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烟草专卖局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建立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全面规范全市行业经营管理行为,进一步维护好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保障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局《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省局《关于加强全省行业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及下属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原则。采取的一切监管手段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 坚持全面、全员、全过程监管原则。按照民主监管、科学监管的要求,以专卖管理监督为基础,有效发挥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整顿办等部门的作用,对内部卷烟经营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坚持责任效率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逐级逐岗明确监管责任,实行权责一致、权力制衡、相互制约的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特殊情况可以由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六条 坚持与行风、政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原则。通过加强内

部专卖管理监督,切实规范行业行为,达到不断以行风、政风、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的要求,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七条 坚持与行业改革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原则。紧密结合行业改革和发展实际,保护和服务于内部合法的卷烟经营活动。着眼全局,总体规划,分步骤、分阶段循序渐进,强调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

第三章 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职责划分

第八条 **市及其下属的县(区)烟草专卖局是本辖区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明确、行为规范、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实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制。特殊情况可以由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部门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具体执行部门。

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负责本辖区行业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九条 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二)指导、检查、考核所属县(区)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三)对全市行业内部的烟草专卖品经营机构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卖管理监督,查处本辖区行业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四)省局交办和其他需要由市烟草专卖局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

第十条 县(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二)对同级卷烟营销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卖管理监督,查处本辖区行业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三)市局交办和其他需要由县(区)烟草专卖局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基层专卖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本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规定和要求,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二)对负责本辖区客户服务的营销员、访销员、送货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广泛收集客户对烟草管理和服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县局交办和其它需要由管理所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对象为:**市烟草公司及其下属10个区县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卷烟营销部。**市灵丘县、广灵县烟叶生产经营单位。

**市烟草公司及其下属卷烟营销部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自律,自觉接受专卖管理监督。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贯彻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并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自律长效机制。

(二)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许可证的申领、注销、变更等手续,妥善保管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渠道经营烟草专卖品。

(三)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内有关规定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禁止无证运输或重复使用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四)如实向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提供业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禁止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采购货源。

(五)积极配合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动接受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四章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内容为:全市行业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烟草公司卷烟购销计划的内部专卖监管机制:

市公司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签定卷烟购销合同,严禁向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货源。

(一)卷烟购进计划的制定

1、全市行业必须按照省局(公司)下达的购销存流转计划总量、定货要求、定货原则,由市公司统一购进卷烟。执行卷烟购销计划的有关情况,应制表汇总通过信息网络由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时监督。

2、专卖部门必须全面参与卷烟购进计划的制定工作。货源采购部门在制定购进计划之前,应当将市场调研和综合分析报告送专卖部门备案审核,由专卖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局领导。

3、市局局务会根据采购和专卖两部门提交的报告,按照集体决策的原则,研究决定供货厂家、品牌数量等购进计划,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购进计划的执行

1、市公司将经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调入计划报省局(公司)审核同意后,在国家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集中交易、合同打印。

2、采购部门对所签定卷烟购销合同,须按计划数、厂家、合同签定数、品牌、数量、余数进行制表汇总,由专卖部门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实时监督。合同复印件要在上报省销售公司的同时送专卖部门备案。

执行卷烟购销合同必须确保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合同履约率。

(三)计划的增减或变更

1、市公司因本地市场发生变化、确需新增卷烟订货计划时,必须经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向省局计划部门提交申请,经省局审批同意后,-15-

方可按照所批准的品牌、数量进行网上交易。有关交易材料必须送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市公司需要对已签定的合同进行整份合同的退货或调整时,必须符合省局(公司)的管理规定,并在报上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同时,送同级专卖部门备案。

卷烟购销计划增减或变更后,相应的网络数据应当一并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对烟草公司卷烟销售环节的内部专卖监管机制:

(一)市公司及其下属营销机构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销售卷烟、雪茄烟,保证货源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禁止超出许可范围销售,禁止违反价格规定销售,禁止将卷烟销售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市公司营销中心应科学制定全市年、季、月度卷烟营销及品牌培育策略和货源分配及市场投放计划,送市局专卖部门审核并加注意见后,及时报市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决定后的有关汇总材料送专卖部门备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决定内容适当进行微调时,要在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将调整情况及时报专卖部门备案。

当月市场投放计划,即销售卷烟的品牌、数量、价格等必须向全市合法卷烟零售户公开,全面实施货源公开、公平、公正的访销配送。不得超量供应卷烟,不得委托他方代访、代送卷烟。

(三)市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各区县营销部分摊滞销烟的销售任务。

(四)市公司对全市客户的访销编码必须以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办理的许可证号码为准,不得另行编制。各县(区)烟草专卖局应定期核对客户

资料,审查有无向无证户供货行为的发生,并将每次的监督检查结果造册登记。市局专卖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巡查核实,并在区县局提交的检查结果报告加注审查意见。

(五)市局专卖部门要全程监督货源流向,通过系统查询、实地调查、客户抽查等措施,严密监控卷烟到货、库存及货源分配和定单生成环节,及时查处货源不入网经营的问题。每次监督检查的结果都要造册登记,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对烟草公司库存配送环节的内部专卖日常监管机制:

(一)市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卷烟到货确认制度,卷烟入库必须扫码,禁止虚假确认。专卖部门要定期检查核实扫码情况,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册,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二)卷烟到货后,专卖部门凭物流中心开具的到货验收单及发货方、承运人所持准运证及合同随货同行联,进行准运证到货确认,并做好到有关资料的备案工作。

(三)仓储部门必须将每月的库存结构分厂家、品牌、类别、数量、存放时间、省局(公司)下达的库存指标与增减数制表汇总,通过信息系统网络报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四)各级配送部门送货员在进行送货服务时,必须在经客户核对无误的卷烟定单上签字,并帮助客户将定单逐笔留存装订备查。

(五)各县(区)卷烟营销部要及时向同级烟草专卖局、特别是分管领导、专卖部门通报日定单量、送货量、交易额以及配送路线等有关卷烟经营情况,并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实时监督。

(六)基层专卖管理所要对所辖客户卷烟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走访,监督检查货源是否真正按照客户定单配送到户,并将检查落实情况载入工作日志,在每周市场调查报告中专列汇报。各局分管领导及专卖部门要经常性的检查执行情况,并于每次检查后在有关资料上加注意见。由市局专卖部门进行每月一次的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对灵丘县、广灵县烟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行为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灵丘县、广灵县烟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与烟农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不得超计划种植,不得无合同收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烤烟标准、价格收购烟叶,禁止跨区域收购,禁止压级压价、提级提价;必须按上级下达的调拨计划及所签订的烟叶购销合同调拨烟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调拨烟叶,禁止向无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调拨烟叶。

(二)烟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烟叶生产农业的烟叶种植计划、种植面积的实际落实情况;烟叶收购计划、烟叶收购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分实际收购的烟叶等级、产地、数量列表);烟叶购销合同及汇总数、烟叶购销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按调省内、省外分别进行汇总和合计汇总)、本业务未执行的合同数(分烟叶等级、产地、数量列表);烟叶仓储(分烟叶等级、产地、数量列表)等情况,在烟叶种植、收购、调拨、仓储等各个阶段,及时以存盘备份的形式报送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核查。

灵丘县、广灵县烟草专卖局必须对本辖区烟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依法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三)、对收购合同剩余部分的烟叶,各烟叶产地的市、县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监控,严防其非法外流。

4、烟叶生产经营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对烟叶调出、调入实行专户结算。

5、烟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烟叶仓储管理办法,切实做到:调入调出手续完备、报表帐册完整准确,并须将烟叶的仓储地点、规模、等级、数量等列表报送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核查。

第五章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工作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及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需要,在对同级经营企业、业务经营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实施同级专卖管理监督过程中,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驻经营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二)询问经营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经营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三)要求经营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提供、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有关经营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如实提供、报送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报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查阅、复制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的有关文件、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

件、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予以封存。

(五)对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措施予以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市局要在充分整合、利用已有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各县(区)局要在市局指导下,全面规范地运用好系统授权,对全市行业卷烟经营的计划、价格、渠道等方面情况进行实时管理监督。

(一)充分发挥专卖管理及诚信服务、星级管理系统的作用。利用系统功能,进一步加强对许可证申领发放、准运证申领确认、客户分类定级和货源分配的管理监督。

(二)充分发挥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作用,监控卷烟经营的数量、渠道,及时发现、制止超许可范围、乱渠道销售的问题。

(三)充分发挥卷烟分销系统的作用,全程监控卷烟访销配送情况,及时发现、制止乱渠道调拨和卷烟超限量供货、违反价格规定、虚假入网等问题。

(四)市局要尽快在货源分配、流向及许可证核发、客户入网、分类等敏感环节,引入痕迹管理机制,增加可回溯查询信息输入、调整、变更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数据维护时间、地点的监管模块,规范系统使用人

-20-的行为。

(五)为有效实施对“两烟”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专卖管理监督,市局信息部门必须将市公司卷烟购销计划的下达、计划的调整、卷烟交易合同的签订、合同履约、实物入库扫码、入网销售、价格管理、库存结构等网络资源向同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开启,并确保信息畅通,以实现网上实时在线全过程的专卖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局应当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全市行业各级领导、特别是业务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有关政策规定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引导行业内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市局每半年对本辖区各县级局营销部主任、副主任及各类营销人员(含客户经理、电访员、送货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区县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全体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形成以法律知识教育培训考核为基础的上岗资格认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局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备查制度。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要求,全市行业内部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及时向各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凡本细则中未明确要求经营单位提供、报送备案备查资料时间的,各单位应当在阶段性工作完成后的7日内及时提供、报送;各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须指定专人逐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分门别类认真做好整理归档及备案备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局应当建立完善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发

挥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业务部门经营活动的专卖管理监督作用。各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同级业务部门的专卖管理监督,参与经营决策的制定,了解日常经营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管理监督卷烟访销配送行为,定期走访卷烟零售户,检查访销配送的真实性;认真负责地向分管领导提出专卖管理监督的意见或建议,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效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督查制度。市局每季度对全市行业内部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区县局每月对同级营销部的经营活动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当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并须在本辖区内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局应当建立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各级局在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时,应当设立并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对举报信息及时处理。县(区)局公布的电话和邮箱地址要及时上报市局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局举报电话为:0352—6106691;举报邮箱为:lxh_dtyc@163.com。第二十五条 对举报线索须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监督管理人员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由上级局交办的重大案件线索和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要认真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上级局报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对于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凡依纪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或

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局应当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局报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情况。区县局每月向市级局报告,市局每季度向省局报告,并向全市行业通报情况。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局对本辖区行业内业务经营单位开展专卖执法检查的情况;监管对象如实、及时提供、报送相关的备案备查资料的情况及调查核实的情况;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情况;对业务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局应当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述职报告制度。市、县两级局局长须每年进行一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述职,接受上级局和地方人大、政府及各有关执法部门的审议;各级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基层管理所应当于每月月末向所在局汇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发现问题时更要及时汇报。

第二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向监管对象及时通报相关的管理规定、管理政策。市公司要及时向全市各级局通报计划、价格、牌号等有关卷烟经营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内部管理监督以及政务、企务公开等措施和要求,按照调整完善后的《企业内控制度》及其它内管制度执行。

第六章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 为切实履行好《烟草专卖法》赋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神圣职责,并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长效开展,市局决定在专卖监督管理科内部设立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办公室,专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宜。各区县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将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擅长管理的人才尽快调整充实到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岗位,切实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 根据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及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的实际需要,各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内务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教育培训制度、备案备查制度、管理监督报告制度的落实等;

(二)信息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网上信息传输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在网上实时进行管理监督等;

(三)管理监督职责:具体负责定期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办制度的组织及落实,负责组织对下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指导、检查及考核,负责同级专卖管理监督的相关事宜等。

第三十二条 各级局从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要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级局应当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办法,定期对下级

局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市局对区县局每季度考核一次,区县局每月对同级卷烟营销部的市场营销活动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存档,作为对各级局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班子对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局主要领导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总责;分管专卖工作的副局长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局负责对下属县(区)局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

(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本辖区监管对象的依法依规经营情况;

(五)依法行政,规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行为的情况;

(六)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培训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主要领导、分管专卖工作的副局长没有认真履行本意见规定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没有建立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的;

(二)没有按要求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或没有严格按制度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同级烟草公司(卷烟营销部)、或辖区内其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象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

(四)没有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办法,或没有按要求组织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考核的;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或工作失职、不作为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的;

(五)没有及时发现查处本辖区行业内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而被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查处的;或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责任人包庇袒护,不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的;

(六)没有按要求组织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工作的;

(七)对上级烟草专卖局交办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办理,敷衍塞责的;不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检查考核的。

第三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没有按本意见认真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要求的;

(二)在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中不认真、走过场,没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或对发现的问题包庇隐瞒、不如实上报的;

(三)不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检查、考核、监督的。

第三十八条 专卖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背有关程序和

纪律要求的,如监管对象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或以上其他问题,按照上述日常管理监督机制中的加注、签署审核检查意见程序,逐级追究签字人、检查审核人、委派人、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专卖管理工作人员超越职责范围,故意干扰监管对象正常合法的卷烟经营活动,或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程序性失误的,与对外执法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象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二)不按专卖管理监督要求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转移、隐匿、损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拒绝、阻挠专卖管理监督人员履行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第四十一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工作程序负责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将在本局(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另行

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专卖内部管理监督的各项措施,形成一套完整的专卖内管长效机制,以促进全市行业自律,保障全市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卷烟购进

第一条

市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局、省局(公司)下达的卷烟购销计划。市公司经济运行科对全市卷烟购销计划和执行卷烟购销计划的情况,应制表汇总通过信息网络由同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实时进行监督。

第二条 市公司在卷烟订货之前,应当召开局务会,在充分吸收各县(区)卷烟营销部市场需求计划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市场卷烟销售情况和消费者吸食习惯,集体研究制定市公司的卷烟定货计划,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条 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签定卷烟购销合同,禁止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卷烟。

第四条 市公司应当按国家局集中交易的时间参加网上交易。省际间每半年一次,省内每季度一次。其它时间签定合同,须经省局(公司)审核批准方可交易。对所签订的卷烟购销合同,须按计划数、厂家、合同签订数、品牌、数量、余数进行制表汇总后报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存档备查,并通过信息网络由同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时监督。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要通过加强对到货确认的监督,督促业务部门认真履行合同,履约率要达到90%以上。

第六条 对于新品牌卷烟,市公司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适度限量调入,并实施监督跟踪。

第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30%的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时,要向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书面说明原因理由,由专卖监督管

理科存档备查。

第八条 市公司因当地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对卷烟订货计划进行增减或变更时,须会同销售、专卖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签署意见,由市公司出具书面申请上报省局批准后,方可按所批准的品牌、数量进行网上交易。同时,要向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书面说明新增或变更卷烟订货计划的原因和理由,由专卖监督管理科存档备查。

第九条 市公司对以签订的合同进行整份合同的解除或调整时,须报省局(公司)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合同解除及调整的原因和情况要报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存档备查。

第十条 到货1个月内因质量问题或到货6个月因滞销原因,经工商双方协商同意,报请省局(公司)批准后,向中国卷烟销售公司提出申请,方可办理退货手续。同时,要将退货情况专门做记录存档并报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卷烟计划的增减或变更后,相应的网络数据应当一并进行调整。

第二章 卷烟到货确认

第十二条

市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局生产经营决策系统1号工程,落实卷烟到货确认制度,购进的卷烟必须按规定做到100%实物扫码,方可入库。

第十三条 在卷烟入库扫码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网上实物确认和准运

证到货确认。禁止虚假确认,未经到货确认的卷烟不得销售。

第十四条 省内卷烟到货确认应在省局或山昆公司开出的准运证期满1日内完成到货确认。省际卷烟到货确认最迟要于准运证有效期满后3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卷烟入库时,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查验随货同行的准运证、合同、税票或销货票,手续齐全无差错方可入库;要严格按照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系统(国家局“一号工程”)要求进行实物扫码入库,不得出现人为错扫、漏扫、重扫现象,不扫码卷烟不得接收入库。

第十六条 如遇无证、缺证或证货不符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公司,由公司领导会同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在认真澄清原因的基础上,方可入库。遇有重大问题,专卖监督管理科要上报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卷烟入库时,保管员要填写卷烟入库单,由仓库保管员、承运人、物流中心负责人签字(注明日期),物流中心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章。

第十八条 省内卷烟到货确认操作流程。物流中心到货确认员将随货同行的准运证、合同、税票和卷烟入库单一并交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专卖监督管理科到货确认员登陆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系统(其中的数据采集系统)中,将实物扫码入库的品种数据与卷烟入库单上的品种数据进行对照,如数据不符,要会同物流中心实地查明原因,遇有重大问题,专卖监督管理科要上报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协调处理。问题妥善处理后,物流中心和专卖监督管理科都要将具体情况登记备查。物流中心与专卖监督管

理科履行交接手续后,专卖监督管理科责任人要在卷烟入库单上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由专卖到货确认员分别传真到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和山昆公司销售科。最后,由具体承办人将卷烟入库单和准运证原件予以登记,存档备查,保存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省际卷烟到货确认操作流程。物流中心到货确认员负责登陆国家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确认。如准运证与实物信息不符,需做无法确认或实物确认,必须先报至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及时进行核查处理,澄清原因。遇有重大问题,专卖监督管理科要上报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协调处理。问题查实处理后,方可上网做无法确认或实物确认,并注明确切原因,将随货同行手续和卷烟入库单一并交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在卷烟入库单上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后,由到货确认员将卷烟入库单和准运证原件予以登记,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条 为分清责任,便于查询,凡涉及手续交接的双方,如物流中心的仓储部、综合部和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应设立交接手续登记表,以经手人签字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专卖到货确认员每天必须通过登陆国家局准运证到货确认系统和行业生产经营决策系统,对市公司实物确认和准运证确认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到货确认和国家局“一号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如遇不可抗力等问题,不能进行实物确认和准运证确认,应及时将具体情况书面上报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并尽快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要经常性地对辖区内卷烟到货确认和卷烟扫码入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到货确认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对较大的问题要报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确保到货确认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在节假日和公休日,如有卷烟需要进行到货确认,专卖、物流部门要安排专人值班,确保到货确认工作按时顺利进行。

第三章 卷烟营销

第二十五条 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销售卷烟,禁止超出许可范围销售卷烟,禁止违反价格规定销售卷烟,禁止将卷烟销售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营销中心、物流中心和各县(区)卷烟营销部应当制定相应的销售管理办法,制定并严格落实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所经营的卷烟100%入网、落地、落户销售。

第二十七条 营销中心必须以卷烟零售户的许可证号码作为对客户的访销编码,不得另行编制客户的访销编码。

第二十八条 市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营销中心和各县(区)卷烟营销部分摊滞销烟的销售任务。

第二十九条 营销中心须将每月的库存结构分厂家、品牌、类别、数量、存放时间、省局(公司)下达的库存指标与增减数制表汇总,通过网络信息系统报同级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备查。

第三十条 对价格执行的管理监督:

(一)市局应成立卷烟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以便加强对卷烟价格的管理监督,领导小组要有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参加。

(二)由于市场因素,确须调整卷烟统一批发价和零售指导价的,须经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共同讨论,市局(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报请省局(公司)批准备案,方可执行。

(三)各县(区)局一线专卖人员在日常走访市场过程中要加强对卷烟批发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对一线送货过程的监督。坚决查处不执行北方十一省区域统一卷烟批发价的行为和以各种补贴方式变相降价销售卷烟的行为。

(四)全市专卖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卷烟零售业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卷烟零售户执行卷烟零售指导价和明码标价情况加强监督、正确引导,尤其要加强对行业自营门店的日常监督,有效杜绝自营门店搞二次批发或以任何形式低价竞销,切实维护卷烟价格稳定,提高客户赢利水平。

第三十一条 对订单采集流程的管理监督:

(一)营销中心应当及时将全市所有的持证卷烟零售户统一纳入方销配送网络。对普通客户、网上订货户、电子结算户、行业自营店等要一视同仁、诚信服务。

(二)对于不同客户类型的供货标准及服务标准,营销中心要与专卖监督管理科共同确定,确保供货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三)营销中心应当向辖区内的卷烟零售户当月销售卷烟的品牌、数量、价格,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货源。专卖监督管理科每天要有专人登陆分销系统,对货源公示情况进行监督。

(四)营销中心应当合理核定每个访送周期的卷烟品牌、数量、不得超量供应,不得委托卷烟零售户代访、代送卷烟。专卖监督管理科要随时对营销中心电访员的订单采集录音进行抽查,以便及时发现查处电访员搞硬性组合、强行搭销、委托代访等徇私舞弊行为。

(五)各级专卖执法人员要加强对卷烟市场的重点走访调查,认真收集客户对电访方面的意见,及时发现在电访方面存在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线索,收集证据,将情况及时向本级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反映。专卖部门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由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及时制止、查处在订单采集环节存在的分配不公、强行搭销、虚拟客户订货、假入网、拆单分摊等问题。

第三十二条 对客户经理工作的监督:

(一)对于依法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客户经理必须及时将其纳入销售网络。同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分销系统的监管,杜绝虚拟客户的出现,确保有效持证户数与营销中心入网访销户数相一致。

(二)营销中心在确定客户分类标准时,要和专卖部门共同研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后划分。各县(区)营销部确定客户类别时,根据客户前六个月的平均销量,由户管员、客户经理、送货员共同实地核定后,再予以确定。

(三)客户类型的动态变更,每季度进行一次。客户经理根据客户销售业绩提出更新建议,以表格形式上报县(区)营销部,营销部会同同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征求辖区户管员、送货员意见后共同签字认可,才能变更客户类型。坚决杜绝个别人说了算,形成不平等供货的事实。

(四)全市专卖人员要加强对卷烟市场的重点走访调查,认真收集对客户经理的意见,及时发现客户经理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线索,收集证据,将情况及时向专卖部门反映,由专卖部门及时制止、查处客户经理向客户搭销卷烟、向客户借钱、借物、吃、拿、卡、要等以烟谋私行为。

第四章 卷烟分拣配送

第三十三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要不定期深入物流中心卷烟仓库对卷烟出库情况进行核查,将网上卷烟库存数与实际出库数、库存数进行核对,并作好登记。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白条出库、顶库、挪用、出借、倒卖库存卷烟等行为,防止体外循环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不定期深入物流中心分拣车间,对分拣打码流程进行监督,并做好登记。督促分拣部门按照营销中心当日生成的销售单,严格按规定程序提货、分拣、打码、装箱,做到准确无误。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漏喷、少喷、不喷码以及更换、掺假、挪用、倒卖卷烟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物流中心及各县(区)营销部必须实施送货小票粘贴备查办法。《送货小票粘贴备忘册》由市公司统一印制,卷烟零售户保存。送

货员在向卷烟零售户配送卷烟时,必须将送货小票按送货时间顺序粘贴在《送货小票粘贴备忘册》上,自觉接受专卖部门和卷烟零售户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各县(区)局专卖监督管理股,要不定期对配送车位单和配送车上实际装的卷烟品种、数量核对,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电访员、送货员套购卷烟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专卖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要认真检查核对《送货小票粘贴备忘册》记录的销售数量与实际销量是否吻合,收集客户对送货员、送货司机的意见,及时发现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线索,收集证据,将情况及时向专卖部门反映,由专卖部门及时制止、查处送货员和送货司机私自截留卷烟、货款、掺假、掺私以及挪用、倒卖卷烟,串换品种等以烟谋私行为。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为了全面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促进全市行业自律,保障全市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加强全省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施行办法》,结合**市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主体

市、县(区)两级烟草专卖局是实施同级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和整顿办,县(区)局专卖监督管理股是同级专卖管理监

督的具体执行部门。

二、监督对象

1.市局的监督对象:经济运行科、物流中心、营销中心;

2.城区局的监督对象:城区营销部和物流中心(监督城区市场的卷烟配送情况);

3.其他县(区)局的监督对象:本局辖区的卷烟营销部。

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参照省局《施行办法》和《**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监督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参照省局《施行办法》和《**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

1.进驻被监督单位、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2.询问被监督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3.要求被监督单位、部门提供、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

4.查阅、复制被监督单位、部门的有关文件、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上述资料可予以封存;

5.充分整合、利用已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被监督单位、部门组织烟草专卖品经营的计划、价格、购销渠道等情况有权进行网上实时监控;

6.对被监督单位、部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

为,可以采取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措施予以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对被监督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同级专卖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

总的要求是,加强对同级业务部门的专卖管理监督,参与经营政策的制定,了解日常经营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认真负责地向分管领导提出专卖管理监督的意见或建议,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效率。

对“两烟”经营各个环节的具体监管要求,参照《**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烟草行业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员是本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市局经济运行科、营销中心、物流中心及10个县区卷烟营销部。

第四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需要,在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驻被检查单位和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和部门提供、报送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如实、及时提供、报送有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报送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和部门有关的文件、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予以封存。

(五)充分整合、利用已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检查单位和部门的经营计划、价格、供进货渠道等情况有权实时进行网上专卖管理监督。同一级信息管理部门须将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向同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开启。

(六)对被检查单位和部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措施予以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报请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对被检查单位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专卖管理监督检查方式。

第六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定期检查分上半年和下半

年两次进行,并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随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结果一般应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并须在全市行业内部通报检查结果。

第七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结果,作为市局对各级领导干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有效查处全市行业内单位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业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的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员是本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应当设立并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认真负责的接收、处理举报投诉事宜。

第四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线索,须

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监督管理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县区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由省局交办的重大案件线索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并及时向市局局务会议和省局报告以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

第六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行业内部发生的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及时报经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后,依法作出相应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凡依纪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行业内部经营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报经市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备案备查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进一步理顺专卖内部管理监督流程,建立起运行规范、及时高效、流转顺畅的内管文书档案备案备查机制,以全面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促进全市行业自律,保障全市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要求

业务经营单位、部门必须向上级或同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报送需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要求真实、准确、及时。

二、范围

省局《施行办法》和《**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

施细则》要求备案备查的涉及“两烟”流通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上级要求备案备查的其他文件、报表和资料。

三、具体内容

1.市公司货源采购部门的备案备查内容

(1)卷烟调入计划制定阶段:《县(区)营销部市场需求计划汇总表》、前五个的《各品牌、系列卷烟历史销量表》、《市场调查分析报告》、《拟购进卷烟品种、数量表》;

(2)卷烟调入计划执行阶段:《卷烟购进合同执行情况月报表》(应包含厂家、计划数、合同签订数、品牌、数量、余数);

(3)卷烟调入计划的变更:《新增、变更调入计划情况说明》、《解除合同情况说明》。

2.物流配送部门的备案备查内容

(1)卷烟入库:《卷烟入库验收单》、《准运证》、《合同随货同行联》、《证货不符情况说明及处理结果》;

(2)退货:《退货情况说明》。3.营销中心的备案备查内容

、季度、月度《卷烟品牌培育计划》、《货源分配和市场投放计划》。

4.各县(区)营销部的备案备查内容

《卷烟零售户月销售清单》、《客户类型变更申请表》、入网客户数量。

四、说明

1.按本制度要求备案备查的表格的样式另行设计、通知;

2.《县(区)营销部市场需求计划汇总表》、《各品牌、系列卷烟历史销量表》、《市场调查分析报告》、《拟购进卷烟品种、数量表》、《卷烟购进合同执行情况月报表》、《卷烟品牌培育计划》、《货源分配和市场投放计划》、《卷烟零售户月销售清单》等可以通过局域网传递,可以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五、责任

1、各内部监管对象的主要领导对提供的各类文书档案的真实性、及时性负总则;各环节具体责任人对自身提供的文书档案的真实性、及时性负具体责任。

2、罚则参照《**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全面理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流程,建立起运行规范、责任明确、运转协调、沟通及时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报告机制,以全面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促进全市行业自律,保障**烟草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局、省局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的主体

市、县(区)烟草专卖局、基层专卖管理所是监督报告的主体,应该按照《施行办法》和《**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报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情况。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县(区)局专卖监督管理股是具体执行部门。

二、报告的内容

1.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总体进展情况;

2.对辖区内“两烟”经营单位开展专卖执法检查的情况; 3.辖区内“两烟”经营单位备案备查资料的调查核实情况; 4.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情况; 5.对业务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7.基层专卖管理所负责向上级报告辖区内访销员、营销员、送货员工作情况,及辖区客户对烟草公司服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三、报告的方式和要求

1.基层专卖管理所要对所辖客户卷烟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走访,监督检查货源是否真正按照客户定单配送到户,并将检查落实情况载入工作日志,在每周市场调查报告中专列汇报;市、县烟草专卖局综合上述报告内容形成《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县(区)局每月上报一次,市局每季度上报一次。

2.《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要由局长签发,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3.对备案备查资料调查核实情况的报告,应该有汇总数据。4.对案件查办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即报告期内有案件发生,应说明查处情况,报告期内无案件发生,应报零并对零报告负责。

5.对于突发的重大违规经营情况,按照《**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要求,应即时上报,不受上报时间限制。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述职报告制度

为了全面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促进全市行业自律,保障全市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加强全省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施行办法》,结合**市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有关述职人的规定

1.市、县两级局局长每年进行一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述职,接受上级局和地方人大、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的审议。

2.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县(区)局专卖监督管理股的负责人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述职,由所在局审议。

二、有关述职内容的规定

1.市、县两级局局长的述职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2.烟草专卖打假经费内部审计之我见 篇二

一、审计发现的四种问题

(一)充分使用报销限额,有套取经费之嫌。

表现手法是:以不合理发票在“专卖打假经费——人员经费”科目中列支。根据烟草专卖法和相关文件规定:50 000元以上大案、要案,本地的可以报销3 000元;路上查获的,可以报销1 500元;小仓库、小窝点案件,可以报销800元。为了逃避制度的监管,有些县局在报销专卖打假费用时,都是按2 990元/件、1 490元/件、790元/件等标准报销,并且后面所附的原始发票都是好几十张连号发票;有些地方所报费用超过烟草专卖打假经费正常使用范围。

(二)协办经费发票不规范,有虚列开支可能。

表现手法是:以不合法票据在“专卖打假经费——协案费”科目中列支。烟草行业虽然是实行专卖专营,但在执法过程中权力相对有限,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取得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协助配合。这就需要烟草专卖局付给这些部门协助办案经费。据统计,协同办案经费占打假经费的比例高达77%。而这77%中,有82%的票据不合法,协同办案部门提供给烟草专卖局的报账票据大多是只能用于其内部结算的资金往来票据。不能作为企业的报销单据。更槽糕的是,这些资金往来票据在企业进行税务清算时,税务部门不予认可,还须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再次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三)举报奖励发放不规范,真假难以辨别。

表现手法是:在“专卖打假经费——人员费用”科目中列支案件举报人员的举报费。这些费用,都是以案件举报人员的名义,用打白条的方式对耳目人员的现金奖励。审计人员过问该项费用时,办案人员以替举报人员保密为由拒绝提供真实材料,使审计取证受到限制,打假费用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四)招待费列支不规范,经费核算不准确。

有些单位,对打假过程中在单位食堂招待的餐费,本应列入“专卖打假经费——人员费用”科目中,结果为了不超过案件规定费用标准,核算时将其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员工福利——食堂费用”中,不利于公司对打假经费的管理与考核。

二、应采取的对策及审计建议

(一)形成审计新常态,刻不容缓。

烟草专卖打假经费是指用于打击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企业自有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其使用范围主要有九项:一是给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的举报费;二是鉴别查获卷烟真假时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费;三是对查获卷烟的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四是打假中需用到的专用器具、器材费、取证设备费;五是人员费用;六是付给外单位相关部门如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管理局等部门的协同办案费;七是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人身意外保险费;八是专项宣传费;九是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其他费用。

对这两部分资金,都要实行内审的全过程监管,做到不留死角。同时,将财务收支审计与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专卖打假经费管理专项审计结合起来,做到信息共享事半功倍。

(二)内查外调,审阅结合。

开展烟草专卖打假经费审计,不能简单停留在财务审计层面,应该结合分析打假案卷进行。报销打假经费,既要有合法完整的票据,还要有充分证据支持的发生事项。它们既是因果关系,又有逻辑联系。如审核举报费时,支付凭证后面必须要附有案卷,案卷包括举报记录表、立案报告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卷烟真假鉴别报告、估价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相关领导签字的审批文书等。如果以上要素缺失或自相矛盾,则应该加大审计力度。

当审计取证不充分时,审计人员还应走出去,走访协助办案的公安部门,走访开具相关发票的税务部门,走访涉案的卷烟经营户,把问题查个水落石出。

(三)优化队伍,形成合力。

对烟草专卖打假经费进行审计,光依赖现有的内部审计队伍,是远远不够的。国家烟草专卖总局要求:地市级审计人员至少要有3名专职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多配,烟叶种植多的地方应增配审计人员。

目前从事专门内部审计的人员地市级大多1~2名,从业人员的专业背景大多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偏少且结构单一现象是全国烟草内审的现状。为此,扩大并优化内审队伍,是各级烟草专卖管理局的当务之急。

解决这个问题的渠道有三条:一是适当增加内审编制,将法律、计算机、造价工程、金融等专业的人员充实到审计队伍中来。二是加大对现有内审人员的培训力度,将现有的财务内审人员打造成精通财务审计、熟悉烟草专卖业务流程、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专多能的新型复合型人才。三是审计人员自身要勤于学习,善于总结。我们的很多审计项目,都聘请了中介机构中的专家参与。比如,我们对涉及基建方面的审计事项,都会聘请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专业咨询把关,我们审计人员要在与这些专家的工作接触中学习他们的专业知识,在不同的审计项目中总结经验,以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

(四)我们应加强对举报奖的审计。

1.《审计法》规定:审计内容是被审计单位的全部财政财务收支,没有例外的事项。同时也规定了审计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审计单位涉及秘密的财务收支业务也是审计的内容。

2.放弃审计只会带来更大的审计风险。今后,我们打假的力度会越来越大,这项支出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如果我们以对举报人保密为由,或审计人员为规避审计风险而放弃审计监督,难免会产生以“举报奖”为名,给内部人员发奖金和用于不合理支出的现象。

3.烟草专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组织机构示意图 篇三

烟草在线

烟草行业大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但也带来了内部“危机”,所以各级烟草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只有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是实践“两个至上”行业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

一、加强烟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意义

在新形势下如果不重视解决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将给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失。因此,烟草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不是来自外部,而是来自我们内部。从总体上来说,烟草行业面临着资源严重约束的严峻挑战,面临着经营各个环节利益调整的严峻挑战,面临着市场不断扩大开放的严峻挑战,面临着全面调整的严峻挑战。要战胜这些挑战,必须加强内部监管、严格行业自律。而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则是加强内部监管、严格行业自律的内在动因。面对严峻的发展形势和内外环境,化解内部风险、战胜自我挑战,加强内部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就显得更为重要、尤为迫切。

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是实践“两个至上”行业核心价值观的需要,也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烟草行业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贯彻专卖法的具体体现也是切实提高行业自律能力的有效途径,更是促进行业自我完善的重大举措,其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近年来加强专卖内部管理,治理卷烟体外循环,提高内部监管能力,共同为烟草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做了大量工作。虽然,随着行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整顿规范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两个维护”“两个至上”共同价值观深入人心,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在新形势下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正日益暴露我们在监管方面的一些缺失与不足,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二、目前烟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主要现状和存在问题

1、是行业内部管理不够严格,供需不合理,中低档烟个别品牌供应不足,供求矛盾突出。监管不到位导致不法烟贩获取货源,给制假售假者可乘之机,假冒卷烟见缝插针,迎合了消费者的需求。加强内部管理监督,严格行业自律,就是要对国家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内管不力造成农村监管力度较为薄弱,再加上消费者对假非私烟的危害性认识不清,拒假意识淡薄和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影响,农村逐步成为假非私烟的主要市场。

2、是自我内部监管不力对自身的规范经营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下级监管得多,要求得严,对本级监管得少,拆单分摊、搭配销售和货源分配不公,不入网销售、超量供货卖大户、落地不落户、落户不落地销售现象时有发生。还存在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各个单位和部门虽然都建立了一系列的内部规章制度,既有岗位职责又有工作流程,但还存在一些管理漏洞,使得一些工作无章可循,具体操作中偏离了正常轨道,说的多,做的少,要求的多,行动的少,形式搞的多,具体工作干得少。内管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记录不详细,内管笔记不全,体现不出不同阶段的工作及记录检查过程。行为不规范、制度不落实、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和谐烟草的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3、是自身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从队伍的组成来看,聘用人员较多,总体素质不高。文化水平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力水平的提高,部分人员内管意识不够强。仍有部分人员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较大,观念陈旧,思想认识不到位。主动监管和主动接受监管的观念淡薄,少部分职工内管意识还比较麻木,“重市场监管、轻内部监管”的思想在一定范围还存在。不能清醒地认识到不规范经营是烟草行业内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没有认识到当前烟草行业正在进行深化改革、处于重要的调整时期。

4、是缺乏大局意识,片面追求小集体的利益,不能把“两个维护”的行业价值观,高度地统一到全行业的稳定协调发展上来。在思想深处还存在“内”和“外”之分,还有地方保护的狭隘意识,没有真正理解《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三、对解决当前加强烟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专卖内部管理,提高认识,强化自律意识是提升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体制,烟草专卖管理和生产经营职能高度统一。在这种体制下,切实解决自律问题是确保烟草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姜成康局长在全国烟草行业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汇报会议的讲话中曾经指出:加强行业内部管理监督,在实行专卖制度下努力解决好“注重自律”这一重大课题,是国家局党组面对行业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而提出的一项长期性任务,也是当前行业工作的突出重点。解决好这一重大课题,关系到烟草专卖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关系到行业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关系到行业能否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

首先提升监管力,要强化责任意识,敢于监管。要忠实履行职责,正视内部存在的问题,敢抓敢管敢自我否定,对于行业自身的不规范现象、违纪违规行为、管理存在的漏洞,该抓的抓,该查的查,该改的改,令行禁止,赏罚分明。要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在注重文明执法、文明服务的基础上,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对发现的问题尤其是要对领导干部为政失范、为官失廉、为职失察的现象敢于揭发、制止,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交叉相互的立体监督网。

同时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突出围绕专卖执法、“两烟”经营运行过程的“权力点”监督完善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流程、纪律、规范、标准,不定期对同一个区域工作时间较长的执法人员进行换岗轮岗,防止地方保护和与经营户相互勾结,增强执法的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现象,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依

法行政,强化经营过程的规范,加强对货源的组织分配、入网销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严禁体外循环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加大促销管理力度,强化严禁打着促销名义,向经营户提供资金、货源,防范不正当竞争,扰乱流通秩序。只要内部规范了,外打就没有了后顾之忧。

其次是要创新管理模式,要切实加强内管队伍建设。统一内管机构设置,充实专、兼职人员,确保内管工作正常化开展。筑牢事前、事中、事后“三道监管防线”,要坚持以信息化支撑内管工作平台,将信息化监管手段融入到日常监管的各项工作中,做到进一步完善监管程序,理顺工作流程,明确监管内容,环环相互制约,环环留下痕迹,严格监管标准,事事体现精细,落实监管目标,全面推进规范,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层层落实的内部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努力提高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尤其要在内部管理监督考核上进行大胆创新,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活力与动力。

再就是加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力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切实使每一位员工知晓、理解、支持内管工作的开展,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违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完善投诉制度,形成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监督机制。同时树立先进典型,对在内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表扬,大力宣传好人好事,在行业内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

4.烟草专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组织机构示意图 篇四

二〇一一年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方案

为牢固树立规范是“生命线”的意识,切实增强“两烟”生产经营规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推进我县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健全专卖内管长效机制,保障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流程规范》,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紧紧围绕“卷烟上水平”和提高优质烟叶有效供给能力的总体要求,完善和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

突出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升监管水平,深入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牢固树立规范是烟草行业“生命线”的意识,切实增强“两烟”规范经营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经局(分

公司)研究决定,成立XX县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是: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措施

(一)突出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

1.根据省、市提高优质烟叶有效供给能力和转变烟叶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对合同签订、供苗移栽、田间鲜烟叶处理、收购环节等开展重点检查,继续加强对烟叶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严肃处理违规行为,为提高优质烟叶有效供给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切实加强合同管理监督,确保合同规范有效执行,重点检查合同签订与种植计划是否一致,是否做到种植面积、地块、收购量、农户“四落实、四清楚”;要通过对烟苗发放、领用台帐和农户领用记录检查和核实,看各烟站是否严格按计划签订种植面积,按合同签订面积(株数)发放烟苗。二是切实加强田间鲜烟处理和烤前监督,确保不适用烟叶真正消化在生产环节,重点检查各烟叶收购站(点)执行省、市、县提高优质烟叶有效供给能力实施意见情况,是否确定合理的留叶数,是否将不适用鲜烟消化在田间生产环节。三是切实加强烟叶收购监管,确保优质烟叶有效供给目标的顺利实现。重点检查各烟叶收购站(点)执行烟叶收购七条要求和五条纪律的情况,看是否存在超计划、超合同、无合同收购烟叶的行为。

2.加强卷烟营销监督检查,对高档卷烟销售、补订货、大户供货、卷烟配送等开展专项检查,坚决防止内部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一是对高端卷烟品牌销售重点审核高端品牌客户订购资格,看零售户有无违法行为和相适应的经营能力。二是对补订货、大户供货重点要加强对其卷烟销量的环比增长情况和卷烟销售品种、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及时把握客户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落实、上报。三是在卷烟配送方面,要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核查配送单入户签收卷烟情况,看卷烟配送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拆单分摊、虚假订单销售卷烟等违规行为。

(二)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管,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1.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要结合深入推进创建优秀县级烟草专卖局活动要求,修订、完善日常监管制度,不断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生产经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努力构建以内管促内控、以内控促自律的工作格局,切实提高规范能力和水平。

2.严格执行《云南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流程规范》,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切实提高执行力,杜绝制度表面化和机制空转的问题,实现监管工作流程全覆盖。在烟叶生产中,重点监管生产部门签订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是否与下达的收购计划和约定种植面积一致;合同签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是否存在虚拟合同;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否与录入系统数据一致;合同签订是否存在亩产异常;籽种和烟苗发放是否与报备情况一致;合同调整是否规范,签订的合同数据是否与收购前锁定的数据一致;烟叶是否按计划调拨流向进行调拨;废弃烟叶的处理是否规范;有无违反准运证和准运证管理规定等问题。在卷烟经营中,要充分运用专卖管理信息系统和惩防系统,将营销系统零售户信息与专卖证件管理系统的零售户信息进行对比核实,检查是否存在虚拟客户或一户多证销售卷烟的行为;每周随机电话询访或者实地走访零售户,核实实收卷烟与订单是否一致,对零售户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每季度对卷烟配送情况进行检查,对卷烟代送、代收、集中取货的零售户收货情况进行核实。

3.以工作流程规范预警监管指标为重点,加强对烟叶收购过程中存在的非工作时间收购、脱机收购以及称重异常等预警任务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提高网上监管水平。

(三)落实责任,强化培训,切实增强“两烟”规范经营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要在持

续加强同级监管过程中,与生产经营部门签订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书,自觉规范“两烟”生产经营行为。二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行业干部职工法律法规培训,牢固树立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规范管理能力。

(四)继续做好涉嫌真品卷烟重大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查获的5万元以上的真烟案件,必须在48小时内向市局上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涉案卷烟的品牌数量和每条卷烟的32位条码信息。

5.烟草专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组织机构示意图 篇五

卖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烟专〔1997〕11号

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规范烟草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内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烟草专卖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对行业内的单位(含同级)和个人进行执法检查。烟草行业内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凡因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需要对单位和个人作出没收、收购、罚款、停止技改、暂停业务、停产整顿、削减计划、行政处分等,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据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各级烟草专卖局对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依法保护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生产和经营,不得乱扣乱罚,更不得以维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目的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 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期限生产和经营。

第六条 严禁烟草行业内单位和个人为行业外企业或个人违法生产或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方便和条件。 第二章 烟叶、复烤烟叶和烟丝管理

第七条 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跨地区收购烟叶;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收购和经营烟叶;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不准到烟叶产区直接收购烟叶。

第八条 烟叶收购站或被委托单位收购的烟叶,必须交所在县级烟草公司或由省级烟草公司按计划统一安排复烤、加工、保管、调运。

第九条 烟叶调出单位或烟叶复烤厂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调出或调进烟叶,不准擅自调拨烟叶。烟叶原则上不搞跨省复烤。凡需跨省加工复烤的(包括出口备货)烟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调运。

第十条 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生产许可证的烟丝厂生产所需的烟叶,由省级烟草公司负责组织供应。

第十一条 卷烟厂和烟草进出口企业可在烟叶产区的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下与当地烟草公司联合创办烟叶生产基地,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行业外单位联合创办基地,基地生产的烟叶一律纳入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烟叶经营单位不准从没有国家烟叶种植计划地区的烟草公司及行业外单位或个人购进烟叶、复烤烟叶和烟丝。

第十三条 省际间的烟叶购销必须根据国家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并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和调整,必须经双方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签章,并送双方省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烟叶产区和卷烟厂因特殊原因需调剂烟叶的,省际间的通过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安排,开具调拨调剂通知单,或经双方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后调剂;省内的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五条 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叶经营单位不得将烟叶、复烤烟叶、烟丝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卷烟厂、烟丝厂只能购进自用的烟叶,不得转手倒卖烟叶。第十六条 与外商签定的出口烟叶合同,必须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审核签章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烟草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不得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委托代批的单位以及只有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货源;不得从无烟草专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第十八条 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活动;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活动;烟草公司委托批发的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卷烟购销活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进、供货;省际间毗邻地区的县级以下卷烟批发单位,可按照商品的合理流向及传统市场跨区供货。

各级烟草公司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一律不准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十九条 卷烟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合法渠道购进卷烟进行销售。严禁购进或销售假冒商标卷烟。

第二十条 省际间卷烟交易原则上应通过中国卷烟批发市场进行,市场交易的主体是领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经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烟草企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中国卷烟批发市场派驻专卖管理机构,对市场组织的交易活动和交易合同进行专卖管理和监督。

国家烟草专卖局派驻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为省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有关会员的交易行为和交易合同进行的专卖管理和监督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级卷烟批发市场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严格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交易活动。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对市场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口卷烟,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负责对外谈判、签约,并实行统一合同管理办法和签章制度。进口卷烟在国内市场的销售由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出口卷烟市场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的各烟草进出口公司负责经营,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报关和运输等出口手续,各卷烟生产企业不得直接对外联系卷烟出口业务。出口卷烟必须在箱、条盒包上加注“专供出口”字样(来牌加工和全外文包装的除外)。各烟草进出口公司对无“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不得组织出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外进行卷烟、雪茄烟生产技术合作或来牌、来料加工和国内牌号在境外生产,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地方烟厂产品按有关规定组织流通。 第四章 烟草专用机械管理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用机械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及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计划并通过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用机械定点生产企业只准将烟机销售给中国烟草机械公司或经批准的卷烟厂、复烤厂、滤嘴材料厂;不得为非法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大修或组装烟草专用机械。第二十九条 进口烟草专用机械,必须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国家局下达的计划统一对外谈判和签订进口合同,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所属公司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卷烟厂、复烤厂、滤嘴材料厂按规定程序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必须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监督销毁,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淘汰的烟草专用机械必须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统一调剂,不许企业自行销售,严禁直接或间接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用机械定点生产企业和卷烟厂要加强对技术资料和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管理,不得为非法烟厂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执法部门没收的烟草机械无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不大的,一律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监督销毁;有使用价值的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烟用滤嘴材料、卷烟纸的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烟用滤嘴材料和卷烟纸生产企业,必须将产品销售给有经营权的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四条 卷烟厂只能从有经营权的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烟用滤嘴材料和卷烟纸。滤嘴棒厂一律不准自行购进丝束。

第三十五条 滤嘴材料厂、卷烟纸厂和卷烟生产企业不得将滤嘴材料、卷烟纸(含报废)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 烟用滤嘴材料进口权属于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公司,海南省、深圳市烟草公司只准进口特区内烟厂自用部分的烟用丝束。进口烟用滤嘴材料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询价、谈判、成交,统一安排客户,由有烟用滤嘴材料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分头签约、履约。

烟用滤嘴材料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的许可证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凭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件,统一到经贸部申领。各烟草企业不得以边贸、易货、捐赠等形式进口。 第六章 处理没收走私烟草专卖品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原则上应通过烟草拍卖行,按规定程序拍卖给有相关生产或经营权的烟草企业。各烟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购买罚款放行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三十八条 经营没收走私烟的批发业务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没收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经营没收走私烟零售业务必须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没收走私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

第三十九条 烟草拍卖行拍卖的没收走私烟草专卖品必须具备以下手续:

1.执法部门的处理决定书和没收收据;

2.移交烟草部门接收的清单(清单上应有执法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

3.烟草专卖品质量检测证书;

4.执法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书;

5.属于直接委托拍卖的,由委托人与拍卖行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同意收购的,必须具备上述前三项手续。

第四十条 烟草拍卖行必须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竞买没收走私烟的企业须提交下列证明: 1.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没收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竞买单位的介绍信和人员身份证;

3.购货合同章; 4.其他有关证明。

竞买其他没收烟草专卖品必须是有经营权的烟草公司和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一条 没收走私烟的收购或拍卖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渠道凭合法手续进、供货。

第四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对调运没收走私卷烟的对象及数量实行严格控制,一般情况下县级烟草公司一次性购入量不得超过500件,地市级烟草公司一次性购入量不得超过1000件。

第四十三条 销售没收处理的走私烟,其箱包和条包上都必须有烟草专卖局加贴的“没收走私烟”标记。在运输过程中,条包上的标记可以不贴,但必须随货同行。第七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

第四十四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不得运输。

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含省局,下同)是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以下烟草专卖局代签。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时必须严格审查下列内容:

1.申办人是否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具的调拨单或经上述单位监章的购销合同。

2.如无上述调拨单和购销合同,申办人是否持有调入方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

3.调出调入双方是否是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经营单位。

4.申办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5.烟草专卖局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省际间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包括国内分切的进口卷烟纸)、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国产的滤嘴棒和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特殊情况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办理的要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企业单位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的运输,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

第四十九条 省际间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必须持有调出方省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的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章的购销合同;无监章合同的,须持有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

省际间运输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成立的卷烟市场(中心)、批发市场成交的国产烟草制品,按上款办理。

第五十条 省际间运输出口的国产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要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

省际间运输出口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要持有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的业务主管部门监章的出口合同。无国家烟草专卖局业务主管部门监章的出口合同的,要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

第五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必须严格审批制度,由专门机械专人负责办理,经办人应当对申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办证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领导复核批准后,发给准运证;对调拨单或购销合同中已办理准运证部分,应当予以核销。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日期由经办机构视路途距离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45天。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只能一次使用,重复使用无效。

签发准运证的凭证和准运证存根必须存档备查。存根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五十三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货同行,如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个交通工具同时运输的,应当分别签发准运证,合同可以使用复印件,以保证货证相符。

第五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进行检查时,对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应当予以保护,不准无故扣留。 第八章 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第七条收购烟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烟草公司暂停收购,予以整顿。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购进烟叶的,给予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核减卷烟生产厂计划指标。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销售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含废旧)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公职,给予主管领导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卷烟生产企业擅自超计划生产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行政处分,并通过计划管理部门,按超产数量的一倍核减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指标。

第五十九条 凡购进走私或执法部门罚款放行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的,除没收全部货物和销售货款外,还要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按无证批发处理,给予其主要领导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第六十一条 凡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必须将所得全部货款退回原购货单位,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开除留用以上行政处分,并对主管领导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凡因重大失误或明知是假冒商标卷烟而购进的,除没收其所付货款上缴国库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留用以上行政处分,并对主管领导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问题严重、管理不善的省级卷烟批发市场,国家烟草专卖局给予警告、整顿或取缔。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责令停业,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卷烟厂,按第五十八条超计划生产处理;对组织出口的烟草进出口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经营非法烟厂生产的卷烟的,没收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明、资金、账号、合同或赊销卷烟或烟叶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暂停企业经营资格,并给予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不按国家计划生产或销售烟草专用机械的,停止其生产该型号设备1至2年,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必要时取消其生产或经营资格,并给予其法人代表或主管领导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对卷烟厂不按规定出售淘汰烟机设备或销毁报废烟机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烟草专用机械定点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大修或组装烟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生产资格。

第六十九条 对不按国家计划购进烟机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停止该厂技术改造两年至三年,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生产烟用滤嘴材料和卷烟纸的企业违反规定销售产品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给予企业法人代表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和经营资格。

第七十一条 对乱渠道购进烟用丝束或卷烟纸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法人代表行政处分,并核减企业滤嘴材料、卷烟纸分配计划。

第七十二条 各烟草专卖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为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提供烟机、烟叶、卷烟纸、丝束、滤嘴棒和其他方便条件的,除没收其全部货物和销售收入外,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对主管领导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的烟草拍卖行和烟草公司,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四条 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经办人未按本规定审查申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办证条件签发准运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批准人对经办人提出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办证条件批准办证的,或者违反本规定要求办证人签发准运证的,视情节调换其领导职务,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企业,国家烟草专卖局可收回发给企业的许可证,取消其生产或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资格,并通知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其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按无证批发处理。

第七十七条 对为地下烟厂提供技术服务的在职职工开除公职;离退休职工予以除名。凡领导包庇职工为制假提供技术服务的给予行政处分,严重的予以撤职。

第七十八条 非法扣留烟草专卖品的,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有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凡本罚则未规定的其他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按原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 第八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烟草专卖局。

上一篇:有关致幼师的感谢信下一篇:为诚信的人点赞学生作文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