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12篇)
1.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篇一
附件2 关于《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制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必要性
耕地占补平衡作为《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保护耕地的重要制度,是保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一项有效措施。近年来,在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按照区域考核,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基本实现了省域内的平衡。但是,这个平衡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占补平衡。通过几年来的核查情况看,耕地占补平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并未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擅自减免耕地开垦费的情况;一些建设项目虽然数量上完成了补充耕地,但质量还有一定差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
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占多少,垦多少‛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保证补充耕地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必须严格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2001年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明确提出了要逐步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并于2002和2003年开展了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的尝试。去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明电[2004]28号)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出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占补平衡的基本原则,使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办法》起草经过
为制订《办法》,部从2002年初着手起草准备工作, 组织有关人员赴辽宁、河北和湖南等8 省进行调研,同时对国务院批准的29个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情况进行了核查;组织召开了有10个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保护处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开展了按建设用地项目补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并将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
2003年10月,部在长沙组织召开了北京、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浙江和福建等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法规处和耕保处负责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对《办法》进行了深入探讨。会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又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2004年,全国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部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了清理,进一步总结了各地的成功经验,研究了改进工作的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8号文件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规定,部下发了《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根据国务院28号文和部128号文件精神,部再次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考核对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根据这一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对象,即: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考核对象;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考核对象;城市和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为考核对象。
(二)关于考核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办法》第八条明确,按照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主要考核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来源。之所以要将补充耕地的资金来源作为占补平衡的考核内容,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一些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不落实的突出问题。对于农民建房涉及到的补充耕地资金问题,是一些地方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由于《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补充耕地资金未做具体规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85号)的有关要求,明确:农民建房的补充耕地资金可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支出。
此外,按照国务院28号文关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要求,《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优先选择与被占用耕地等级相同的项目;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数量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三)关于考核标准和方法
为保证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规范化,必须对考核标准作出详细规定。结合考核内容,《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考核标准,主要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来源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经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要求,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资金全部符合要求的,该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合格,有其中之一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从近年来开展的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核查掌握的情况看,个别建设项目批准用地后,还存在补充耕地数量未达到建设占用耕地数量,或补充耕地质量不高,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现象。为达到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目的,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办法》第二十条对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实行限期整改的制度。
此外,由于每年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有数万之多,工作量很大,为有序组织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从考核工作的部署,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登记,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实地核查和抽查,以及情况汇总通报等环节作出了程序规定,并对每一考核环节需要完成的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建设用地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必须对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为此,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对不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或者补充耕地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者擅自截留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政策法规司 二○○五年十一月
2.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篇二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国家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中国粮食安全而以法律形式做出的重要制度,是实现我国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保护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现实中,补充耕地质量不如人意,耕地质量保护已成为现行耕地保护政策中的薄弱环节。有学者从保护耕地整体生产力的角度理解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实质,提倡“以质抵量"[1,2,3],或侧重于建立农用地分等定级与耕地质量等级之间的关系[4,5,6,7];也有学者提出将基准农田制度作为完善耕地质量保护的一个选项[8]。总体上学术界对耕地质量考核标准可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达成共识,只是具体操作方法不同而已。政府部门对于耕地占补平衡中出现的问题也持续给予了关注,2001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明确提出了要逐步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2004年国务院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明电[2004]28号)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新要求,同年国土资源部据此下发了《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2006年国土资源部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6]33号)对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做出进一步规定,但具体可实施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考核方法尚未出台。为此,探讨“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方法,建立耕地质量保护考核体系是当前耕地保护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内涵及存在问题
2.1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内涵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区域范围内,耕地在微观和局部不断被占用、补充及其变化情况下,在对其数量、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调控基础上,为满足区域内“粮食安全"而做到的耕地生产力供求动态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具有多个目标水平,不同的目标水平其实现的难度不同。一般认为,耕地占补平衡包括数量平衡型、数量—质量平衡型、数量—质量—生态平衡型和数量—质量—生态—人文环境平衡型[7] ,且各目标水平之间表现为递进关系(图1)。
耕地占补平衡是实现耕地动态平衡的最有效措施,而耕地动态平衡包括耕地的数量平衡、质量平衡、总体平衡、区域平衡和时间平衡等多个方面[9]。鉴于我国耕地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耕地占补平衡,在保证耕地总体数量不变的基础上,耕地占补平衡还应保证耕地的总体质量、耕地的生态环境及其耕地所处地区人文环境的平衡。
2.2 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主要表现为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其本意是遏制耕地减少势头,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产生了一系列问题:①地方政府对土地整理积极性不高。在当前条件下,土地整理投入高,收效慢;从经济行为短期效益上看,净收益低。地方政府主要关心短期内经济建设可占用的耕地指标数,补充耕地也更倾向于开垦,可快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而不愿进行靠提高耕地质量、较少增加耕地面积的土地整理。②基本农田保护流于形式,质量难以保证。长期以来,基本农田实际划定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只从经济建设的需求考虑,而忽视耕地保护的质量要求,普遍存在“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现象,致使基本农田保护流于形式,耕地的总体生产能力下降。③耕地占补平衡实施过程中,注重数量平衡,而忽视耕地质量平衡。当前建设用地占用的多是居民点周围和交通线两侧的具有灌溉条件且土壤肥力高的优质耕地,补充的耕地主要分布在水热、区位、地形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虽然实现了“占一补一",但仅表现为数量上,补充耕地的质量难以达到被占用耕地的质量,使耕地存量隐性减少,违背了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战略中使存量耕地的产出能力总量不下降的初衷。耕地质量失衡已成为我国当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所有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关系到我国耕地保护制度能否可以继续有效地实施。
3 基准农田理论内涵及计算要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质量,实现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可用耕地的产出水平来反映耕地质量水平[10],“以耕地产量定耕地质量”的基准农田保护制度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发展的,从而为“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提供了一种新的考核方法。
3.1 基准农田的内涵
基准农田是指基准作物单位产量在某一标准水平时的耕地,即先设定一个地区标准生产水平,任一耕地用其实际面积乘以其实际产出水平与地区标准生产水平之比值得到其基准农田数[8]。可用公式表示为:undefined。式中,F为某块耕地可转换成的基准农田面积(hm2), X实为该块耕地产出水平(kg/hm2),X标为该地区标准生产水平(kg/hm2),S为该块耕地面积(hm2)。其基本内涵为:①基准农田衡量的标准是产量水平,其实质是一种标准尺度。将耕地面积换算成基准农田面积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标准化的过程,即将不同质量的耕地,根据其产量换算成基准农田,变成可以比较的耕地,为耕地的占用、补充提供衡量的标准。在占补过程中,补充耕地的数量应参考占用、补充耕地与基准农田的产出比例关系来确定。②基准农田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可作为控制性指标。当该地区标准产量水平确定后,可通过粮食需求量来确定"安全"的基准农田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通过确保所确定的基准农田数,就可实现区域耕地动态平衡,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
3.2 基准农田计算要点
标准产量水平的确定:标准产量水平(kg/hm2)应由国家组织专家,根据各耕作制度区不同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历年的粮食产量、粮食自给率、复种指数、经济发展情况、人口等多种因素统一确定。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条件的改善,国家还应及时对各地区的标准产量水平进行修正,使其具有现实性。①历年产量平均法。X标undefined。式中,X标为当前待定地区标准产量水平(kg/hm2),Xi为第i年该地区粮食单产水平(kg/hm2),n为统计年数。该方法适用于历年粮食单产水平变化起伏不大,稳定性强的地区,计算结果较为保守。由于计算过程中未考虑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条件的改善,可以根据各地区实际增长幅度,由国家统一进行修正,但调整幅度不可过大。②加权平均法。X标undefined。式中,X标为当前待定地区标准产量水平(kg/hm2),X标i为第i个与待定地区耕地自然、经济条件相似的比较地区的修正标准产量水平(kg/hm2),ωi为第i个与待定地区耕地自然、经济条件相似的比较地区修正标准产量水平的权重(Σωi=1),n为比较地区的总数。该方法以相似地区的标准产量水平为参考,根据影响产量的各因素比较修正,得出各比较地区的修正标准产量水平X标i。由于各比较地区与待定地区的相似和接近程度差异,需赋予各比较地区的修正标准产量水平以不同的权重,然后加权平均,即可得出当前待定地区的标准产量水平。③综合法。以各比较地区中某一地区的修正标准产量水平为基础,适当参考其它地区的修正标准产量水平,确定当前待定地区的标准产量水平。该方法主观性较强,适用于各比较地区中某一地区与待评价地区情况十分接近,而其它地区则差异较大的情况。在涉及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中,标准产量水平作为一个地区耕地质量的反映,是基准农田数计算核心,在耕地占补平衡折算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考虑到全国农业生产的差异性,各个地区的基准作物之间也需进行转换。当然,在同一耕作制度区内,由于标准的统一性,标准产量水平对该地区内部耕地占补过程中保护耕地的数量不存在影响。
其它因子的确定:①耕地产出水平的确定。某一块耕地的产出水平(kg/hm2)作为该块耕地质量等级的表现,关系着占补过程中的数量、质量的等级折算。需根据是否为当年新开垦的耕地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一是非新开垦耕地产出水平的确定。由于耕地自然条件历年变化较小,产量具有稳定性,在考虑科技进步、生产方式改变等前提下,可将该块耕地历年的产量水平为基数,选取年平均增长率法、趋势预测法、回归预测法、产量系数法等预测方法确定产出水平[11]。二是新开垦耕地产出水平的确定。因新开垦耕地无往年产量水平参考,需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价研究指标和成果[5,12,13],选取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条件相似、历年产量水平资料齐全的耕地作为参照耕地,进行指标因素的逐项比较修正,得出待定新开垦耕地的产量水平。②耕地面积的确定。在加强土地利用数据准确性和现实性的背景下,耕地面积的确定应以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以保证其权威性、可比性。对于部分土地用途变化迅速,土地管理部门无法及时更新调查数据的城郊等地带,可以通过遥感与实地调查确定特定区域的耕地面积。
4 结语
3.青海连续15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篇三
青海省国土面积辽阔,但耕地面积小,其中又以贫瘠田地居多,優质农田居少。此外,青海省耕地大都分布在经济相对发达的黄河流域和湟水河两岸的东部地区,这些地区同时也是青海经济社会发展最快、需占用耕地最多的地区,因此,近年来土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耕地保护压力颇大。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亚松介绍,2015年,督促各州县政府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主体职责,调整完善耕地开垦费相关标准,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制度。同时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出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其中,西宁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工作已通过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审核。
据了解,2015年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争取资金5.9亿元,实施土地整治项目15个,整治耕地面积22.54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得到有序推进。此外,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更新与监测工作通过国家验收,成为全国9个首批通过国家验收的省份之一。
“十二五”期间,青海共实施占补平衡项目49个,实现补充耕地25.92万亩,全面完成了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实施土地整治项目106个,建设规模107万亩,新增耕地20.78万亩,形成30处万亩连片的基本农田集中区,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青海的12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林亚松介绍,今年,青海将继续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争在全省建成6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
4.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篇四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
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和《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精神,确保我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问题
(一)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标准。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项目考核不合格:没有按规定要求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占用与补充耕地项目没有挂钩;补充耕地没有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管理;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没有验收;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补充耕地没有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或登记;擅自调整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等。
(四)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程序和要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考核,应当对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验收报告、补充耕地资金缴纳凭证等进行检查,并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核查,确定考核结果,填写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逐级上报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
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对纳入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有关报表,并附说明材料,随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省国土资源厅对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考核和抽查的情况,对省辖市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提出意见,并在全省进行通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地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二、关于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中耕地占补平衡的新要求 加强对占补平衡的审查,要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在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后再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二)城市分批次用地占用耕地必须做到先补后占;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除大型交通、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可经批准实行边占边补外,其余项目必须做到先补后占。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三)原有园地、林地、打谷场和牧草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形成的耕地,不作为补充耕地面积计算。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可以视同补充耕地;用于养殖业、林木栽培的,不得作为耕地统计。
(四)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先补后占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有权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补充耕地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
(五)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和补充耕地协议书。补充耕地任务须在1年内完成,部分工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适当延长补充耕地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六)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并附具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新补划的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
(七)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资金、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和补充耕地地块。工程概算中未列入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或者费用标准未达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八)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的耕地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可用于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关于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管理问题
(一)建设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照省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从2007年4月29日起,耕地开垦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中的规定执行,即: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从2007年起,对城市规划区外的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单独选址项目,凡不能在本省辖市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的,由省级负责“占补平衡”,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直接用于跨区域“占补平衡”项目的调剂安排。涉及水利水电工程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和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设用地项目应在工程概算中安排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投资。
(四)补充耕地项目要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补充耕地的验收问题
(一)单独选址的国家、省重点项目和省辖市建设用地项目及县(市、区)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10公顷以上的补充耕地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其他建设用地项目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含验收文件)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
(二)验收程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验,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初验或终验、省国土资源厅终验。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对扩权县也应初验或终验。
(三)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报送建设用地报件前30天提出验收申请。
(四)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补充耕地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报1套按顺序装订成册):
1.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补充耕地的请示; 2.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补充耕地初验意见(附具验收人员签字的名单);
3.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立项批准文件;
4.补充耕地项目规划设计书和项目规划图(加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
5.拟补充耕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加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
6.补充耕地项目面积量算报告或勘测定界报告(加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 7.涉及滩涂、荒坡地开发的,还应出具相应的防洪设施或水土保护措施及相关部门批复意见;
8.补充耕地项目的影像资料(附具补充耕地实施前、中、后的照片)。
(五)严格补充耕地验收标准。一是补充耕地验收的基本标准是补充耕地的数量与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数量相等,补充耕地的质量与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质量相当。二是补充耕地的质量应达到土地平整、耕作层土壤厚度在45cm以上、土壤质地适宜农作物生长,达到规划设计确定的有关道路、渠系、林网等有关配套要求。三是补充耕地项目的现场应有明显的标志牌及有关工程的标志,要配备相应的浇灌等设施。
四、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问题
(一)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要求,加快项目库建设,规范项目库管理。
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当地本项目库的规模;后备资源较多的省辖市在建库时,可按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的有关规定,适当考虑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最新资料,实地查清当地土地后备资源的土地类型、数量、质量和权属,确定补充耕地地块,建立项目库。补充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经会审、评估论证后方可入库。
拟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实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县级项目库报省辖市汇总后,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项目的检查确认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各地项目库中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核查。
(二)要建立和完善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制度。补充耕地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经立项批准。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工作,并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参照豫国土资发〔2000〕135号文件关于立项的有关规定)。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补充耕地前,应按照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要求,在项目库中选取补充耕地项目,编制项目立项材料,向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立项材料,经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批准立项。立项批准文件应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切实加强补充耕地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储备库的建设,规范储备库的管理。各地必须储备足够数量的补充耕地指标,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做到先补后占,积极服务好当地经济建设。
省、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省级、市级和县级三级补充耕地储备库。省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做好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前提下,认真组织补充耕地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项目纳入市级和县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对属于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各地应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经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项目,纳入省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
储备库实行分级建库、统一管理的原则。省级储备库原则上用于需报省以上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市级储备库原则上用于需报省辖市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储备库的耕地可作为当年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当年还有剩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最长不超过2年。省国土资源厅、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对市级和县级储备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抽查。补充耕地项目均应进入储备库进行管理,未列入储备库的补充耕地项目,不予认可。储备库的补充耕地实行指标划转管理。
五、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易地补充耕地和台帐问题
(一)进一步规范易地补充耕地的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易地补充耕地工作,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河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03〕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当地易地补充耕地管理的有关管理办法。
各省辖市之间的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调出市应在报送建设用地报件前2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易地补充耕地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易地补充耕地的原因,拟易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拟易地补划基本农田数量、质量、补充期限、耕地开垦费标准、资金来源等。省国土资源厅接到调出市易地补充耕地的请示后,依据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和补充耕地储备库情况,初步确定相应的调入市和补充耕地项目。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由调入市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审通过后方可使用。
国土资源部规定城市分批次用地占用耕地必须做到先补后占,后备资源较多的调入市,可储备一定数量的补充耕地。当调出市申请易地补充耕地时,已储备耕地的调入市,可从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的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实现耕地先补后占。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实施、验收等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二)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的台帐管理。省、省辖市、县(市、区)三级要建立专门账册,按项目进行登记,做到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一一对应。
台帐登记应注明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的名称、编号、拟补充耕地面积、地块的图幅号以及资金落实、项目进展情况等。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分别对国务院、省政府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耕地占补平衡的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耕地占补平衡的台帐是必查资料。
六、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督检查和责任问题
(一)加强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对省辖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完成;没有按期完成或在一年内有超过两批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抽查不合格,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对该省辖市补充耕地验收的委托。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有关人员要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国土资源厅原有耕地占补平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5.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篇五
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针对一些地方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以及普遍存在的对耕地重用轻养、补充耕地过程中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决定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不重视、质量管理不到位的状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履行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认真做好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打好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各地要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项目设计,按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农业生产设施配套要求,切实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达到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构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基础平台。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壤改良。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在项目实施中对培肥地力进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业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
项目实施涉及到土壤肥力建设的,要按照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消除耕地障碍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的适宜性,为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创造基础条件。
三、严格把好关口,搞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验收工作
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考虑先期开展耕地质量评定需要的时间,及时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农业部门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并采集土壤样品,将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项目验收时形成综合意见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时,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耕地等级评价结果等,综合评价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整改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整改内容进行重新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的相关规范,为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四、持续加大投入,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不断提高
补充耕地质量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项目验收意见是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项目验收有关意见,充分应用已有农业技术成果,继续指导开展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良土壤的具体措施,消除土壤障碍因素,改革耕作制度,防止土壤退化和污染,培肥地力和平衡土壤养分,加快补充耕地的土壤熟化进程,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和农业生产综合能力。
各地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工程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地力水平。同时,要积极探索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全社会参与耕地质量建设的激励机制。
五、强化监督管理,推动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跃上新台阶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并在项目验收后开展补充耕地的等级监测,掌握补充耕地的等级变化情况。农业部门要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时形成的本底数据基础上,适时开展补充耕地质量监测,及时掌握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抓好落实。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监管机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将把补充耕地的质量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综合评价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6.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篇六
适应WTO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对策浅析
通过阐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涵义,分析了加入WTO后对我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了适应WTO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对策和措施.
作 者:郭爱请 王月霞 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公共管理系,河北,石家庄,050031 刊 名: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 PKU英文刊名:TERRITORY & NATURAL RESOURCES STUDY 年,卷(期): “”(1) 分类号:F323.211 关键词:WTO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对策7.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篇七
关键词:占补平衡,耕地质量,资金保障,考核机制
1 引言
1996年,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把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首要战略;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颁布, 通过“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的设定和用地审批等手段进一步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以确定和实施。1999年以来, 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耕地快速减少的趋势, 既满足了建设占用耕地的需要, 又保护了有限的耕地资源, 确保了国家粮食安全的公共利益得到实现。随着这项工作的逐步深入, 也出现了一些诸如补充耕地质量下降等不可忽视的问题。
近年来, 国土资源部陆续下达开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新机制工作的有关文件, 2006年国土资源部33号令《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指出:“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数量, 不得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应当与被占的耕地等级相同或者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级, 按照占用耕地面积确定补充耕地面积;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难以保证补充耕地质量的, 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 并按照数量等级折算办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上述文件及其规定被简称为数量、质量折算考核新机制, 这种新机制的提出给各级政府和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如何应对这种挑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课题。
2 耕地占补平衡所依据的经济和政策理论基础
一项制度或者工作实施的好坏和绩效高低, 有赖于它是否遵循了科学的经济和政策理论。耕地占补平衡依据的经济与政策理论包括:①外部性理论。耕地是一种公共资源,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公共资源。耕地的效用不仅仅在于生产了多少粮食, 重要的是它所能提供给一个国家的食物安全保障, 每个公民都可受益。耕地保护具有正外部性, 但是这种利益却被整个社会分享, 尤其是被那些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所分享。所以, 将外部性内部化, 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 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向那些单位和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②委托代理理论。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是通过建立委托代理机制来实现的, 在履行耕地保护职能时中央政府正是通过委托的方式把耕地保护责任下放到省一级地方政府, 省一级地方政府又通过层层委托、分级代理的形式把权限再逐级下放, 直至县、乡各层级。实际上, 各级政府和本区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存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这样, 由上而下的分级委托代理即形成了一条长长的委托代理链。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首先是上级政府需要花很大的精力对下级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其次是下级政府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完成的工作质量不高, 这突出表现在耕地占补平衡只注重数量不注重质量, 而后者也是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要求。第三是在土地管理垂直管理的新格局之下, 在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考核之下, 下级部门积极性高于所在区域的政府。
总之, 上述两个理论告诉我们, 要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耕地开垦经济激励机制, 通过土地开垦费的收取、使用, 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序进行。同时, 必须针对耕地保护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 建立起占补平衡考核的新机制和上下级政府、上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之间“责权利”一致的良好工作机制, 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和代理成本, 最大程度地减少各主体利益的不一致性。
3 近年来占补平衡工作的基本情况
荆门市位于湖北省中部, 现辖京山县等6个县 (市、区) , 总人口300万人, 土地面积121.9万hm2, 其中耕地38.74万hm2, 人均耕地0.129hm2, 是湖北省土地资源相对较丰富的地区。
3.1 提高认识, 做好基础性工作
第一,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 积极寻找可开垦的土地后备资源, 摸清家底。经过第二次土地调查测算, 现荆门市耕地后备资源约为75345.53hm2, 其中钟祥市29224.99hm2、京山县23686.27hm2、沙洋县9181.57hm2、东宝区5993.50hm2、掇刀区4611.17hm2、屈家岭2648.03hm2。第二, 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备选规划, 使项目建设立足于科学的规划, 防止建设项目对生态的破坏。
3.2 建章立制, 严格项目管理
1999年以来, 荆门市陆续制定颁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主要有《荆门市土地开发办法》、《荆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督办法》、《荆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及核算办法》。这些文件对资金筹措和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有力地指导了各地的工作实践。同时, 荆门市在土地开发整理 (复垦) 项目实施中, 严格执行“五制”, 即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和工程公告制度, 按“五制”进行项目管理的比例越来越高。
3.3 严格审批, 用地项目和开发项目挂钩
凡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 必须依法进行补充, 耕地补充不落实就不审核报批资料。一是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耕地进行补充 (属耕地储备库指标, 要落实到具体位置及相关验收批复) ;二是严格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数量不减少, 标准不降低。
3.4 专户管理, 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充足
项目累计投资额10710.28万元, 2000—2005年投资约为1.5—2.55万元/hm2, 2005—2007年投资大约为3—4.5万元/hm2以上, 经费来源全部是部门自筹。在资金使用上, 由市财政专户的耕地开垦费统一拨付, 投资标准参考省级占补平衡项目的投资标准。经过几年来的努力, 占补平衡工作从无到有开展起来, 圆满地完成了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取得了初步的成绩。第一, 通过土地开发复垦做到了“占一补一”, 全市耕地指标储备库结余687.1925hm2, 为今后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储备了一定的指标 (表1) 。第二, 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还取得了让群众满意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使土地开发项目的效益由项目区内向区外扩散。京山县永兴镇苏佘畈土地开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2001年批准立项, 项目竣工后净增耕地77.56hm2, 按平均年产值1.5万元/hm2计算, 年产值为116.35万元;原有耕地9.6hm2, 产值按增产3000元/hm2计算, 年增加产值2.88万元;精养鱼池2.4hm2, 年产值4.5356万元。年增产值总额为123.77万元, 两年则可收回全部投资, 经济效益明显。通过修建道路、沟渠, 开挖精养鱼池并提高蓄水能力, 种植防护林等, 更有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项目区通过实施工程技术、生物手段等措施, 平整了土地, 改良了土壤质量, 有效防治了土地退化和面临沙化的危险, 提高了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生态效益显著。
4 对“占补平衡”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的反思
4.1 后备资源不足, 占补平衡面临难以持续
尽管荆门市整体耕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 但是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 加之区域内部资源分布不均衡, 目前的资源形势不容乐观。现在荆门市耕地后备资源约为75345.53hm2。从绝对数字看, 似乎后备资源还不少, 但是与1996年统计的后备资源比较已经有了很大的减少。部分地区, 包括东宝区、掇刀区、沙洋县由于历史上土地垦殖率较高, 加之农民自发开垦的耕地未及时变更, 使这些区域的后备资源形势更加严峻, 甚至接近枯竭状态。还有部分地区, 诸如京山、钟祥等后备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 这些年已将优质的土地开发殆尽, 剩下可供连片开发的、较大规模的项目已经很难找到。所以, 按照新的质量折算办法, 以较多的数量来换取质量将使各地面临严峻考验, 甚至会加快各地土地资源消失的速度, 土地开发工作很难持续。此外, 各地之前实施的联合项目耗用了大量的优质后备资源。
基于此, 值得决策者反思的是, 尽管占补平衡的政策目标取向十分正确, 但是后备资源总有枯竭的时候, 加之对生态的日益重视, 导致占补平衡只能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从长期来看, 越来越多的地区靠开发土地数量来完成占补平衡任务很难完成。同时, 如果实行数量和质量折算制度, 那么需要将更多的后备资源用于占补平衡, 这是得不偿失的, 会对后备资源造成更大的压力。
4.2 开发资金短缺, 占补平衡工作的利益激励不足
前期各地通过“建立专户、滚动开发”的方式, 今后在资金方面将面临更多困难:后备资源质量下降, 平均建设成本将不可避免的增加, 需要更大的资金投入水平;土地整理包括迁村腾田、空心村改造、中低产田改造等增加耕地的方式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 如改造“空心村”时房屋拆迁需要大量的补偿费。此外, 项目规模的变小也会增加平均开发成本。
从各地耕地开垦费征收情况来看, 部分地区不尽人意, 存在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开垦费的问题。荆门市1999—2007年新增建设用地1138.61hm2, 占用耕地630.37hm2, 应缴纳耕地开垦费5946.09万元, 实际缴纳耕地开垦费1809.43万元, 到位率只有30.4%。拖欠主要发生在批次用地方面, 而批次用地占补平衡的责任在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 实行低价供地甚至“零地价”, 那么就会出现人为压低征地补偿费和免收耕地开垦费的事情。从地方政府的角度而论, 他们更加重视的是地方经济发展、就业、税收、政绩等事项而不是耕地保护工作, 耕地保护责任在双重管理的体制之下, 更多落在了土地部门的肩头, 考核的对象往往是土地部门。
在资金投入低水平的约束下, 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包括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缺乏足够的建设高质量耕地的经济激励。原因是:在项目滚动开发方式下, 向政府申请资金面临困难, 而在现实中, 所拨付项目资金除用于必须的办公经费、交通工具、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开支外, 只有很少一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致使投入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严重不足。此外, 一些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存在技术人员缺乏、编制混乱、经费来源没有保障的问题, 更不能有效地激励这些机构开展工作。
4.3 目标设定和目标实现存在错位
对照《国土资源部2006年33号令》的规定, 有两点值得进一步讨论, 这两点可归结为目标设定与目标实现存在错位的问题。第一, 耕地保护的目标应该是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而目标的实现却是数量和质量都要“相当”, 如果不相当就要折算或者“打折”。从长期来看, 这个规定标准较高, 不利于提高基层工作的积极性。一方面, 新开垦的耕地确实生产力较低, 但是随着不断的耕种和熟化, 其生产力将会在3—5年后得到提高, 而考核却是在开垦完成时进行的。另一方面, 这项规定不利于鼓励土地整理, 因为土地整理将整个项目区的耕地质量都进行了提高, 但是只有净增加的耕地才列入考核内容和工作实绩, 前者增加的农业生产力不属于国家考核范畴, 这不尽合理。目前荆门市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中低产田改造, 数量高达数公顷, 改造所提高的农业生产力大部分将不属于考核之列。第二, 按照占地与补地挂钩的目标设定, 只有依靠耕地开垦费开发整理实现的新增耕地才是工作成绩, 这排除了依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增加耕地的方式。
4.4 内部管理不够规范, 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一是对新开垦耕地的后续管理缺少必要的措施。二是林地上图与土地开发发生冲突。如京山县使用的是1989年测绘的现状图, 与地籍更新调查后的土地现状存在较大差别, 许多地类已不存在。以前的废弃林用地, 村民已零星开垦;很多林地无效益, 村民要求开垦为耕地;林业部门的规划也制约了开发地块的形成。三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没有把土地开发与更新调查充分沟通协调, 对土地开发后备资源的确认及后续指标的增加起到了制约作用。四是耕地占补台账制度不完善, 土地利用变更不够及时和准确。五是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还存在制定不够科学、划定范围过小、在项目立项时不符合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问题。
4.5 考核机制的配套制度有待迅速出台
目前, 湖北省已就等级折算系数做出了基础研究报告, 给出了不同等级耕地的折算系数, 但还有一些制度需加快出台:①耕地质量评定制度。评定的主体 (专家组成) 、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评定的程序、折算系数的确定、耕地等级区的划分等要有明确的制度规定。②在项目管理环节, 需要进行制度的重新设计。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验收考核等环节, 要将等级折算的要求纳入项目管理的整个过程。
5 政策建议
5.1 将建立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作为核心考核内容
资金投入强度关系到项目建设质量和耕地质量的高低、表土层的剥离和回填、水利设施建设、防护林带建设、道路建设等都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如果仍旧走粗放型片面追求数量增加的老路, 那么无论算经济帐还是算资源帐都是不划算的。
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耕地开垦费收缴到位和拨付使用是否及时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和部门的核心内容, 而且要作为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完成好坏的考核内容。在制定、上报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时, 必须同时安排并真正落实好充足的年度财政预算, 严格按“以资金定规模”的方式进行, 切忌盲目追求垦荒规模, 应根据财力, 有选择、有步骤、有组织地安排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而对于资金使用的法人单位 (土地部门) , 也要按项目的定额预算等技术要求是否达到或有无资金截留等作为单位的考核内容。对项目的设计单位, 要将围绕建设高质量耕地的资金投入标准作为重要的设计要求, 防止在设计环节就为了追求项目的立项批准而忽视设计的科学性。地方政府对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的建立在编制和财政拨款方面应当给予支持, 对开发复垦工作效果显著的机构应给予经济上的奖励。
5.2 项目建设导向以质量为主, 以数量为辅
为了保护地方宝贵的耕地后备资源, 做到持续利用, 在项目建设和考核政策导向上, 要鼓励建设高投入、高质量的耕地, 反对低投入、低标准的耕地增加, 防止过多的系数折算。如果必须进行等级系数折算, 建议将折算环节前移到项目的设计和验收时, 即按照设定的建设质量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验收时直接确定占补平衡的数量。
5.3 将土地整理提高的生产力换算成耕地数量
目前的政策是不允许将质量换算成数量的。但是从长远来看, 为了鼓励地方利用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方式, 增强通过土地整理和中低产田改造等提高耕地生产力的积极性, 在适当的时候应当制定鼓励政策, 鼓励地方更多地进行土地整理和中低产田改造, 增加的面积和综合生产力可作为地方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今后对地方优先改造中低产田而推后垦荒安排的做法, 在政策上给予积极鼓励和支持, 并相应减低对其“占一补一”的要求。这样, 我国土地利用战略才能与农业及粮食发展战略、整治生态环境战略有机地结合起来。
5.4 做好开源节流工作, 实现土地的科学集约利用
一方面是做好开源工作。在优质后备资源日益缺乏的情况下, 必须寻找更多的项目建设地块。要考虑将“空心村”改造、零星地块开发整理纳入项目建设范围, 但是这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另一方面是做好节流工作。节流做好了, 就会大大减轻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压力。目前各地存在着建设用地粗放和闲置利用的现象, 还有的地方有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存量, 这是对耕地资源的巨大浪费, 所以有必要加强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工作和集约用地管理工作。
5.5 确保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任务的完成
各地资源禀赋不相一致, 占补平衡任务完成的成本和难度是不同的, 尤其是对于资源缺乏或者生态脆弱的地区尤其如此。一是下达占补平衡指标时要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 不必苛求平衡在一个县域内完成。从荆门的实际来看, 掇刀区的占补平衡任务部分就是跨区完成的。二是对于跨地级区域或者二级耕作区的易地平衡, 要建立起指标市场化交易指导原则和实施办法, 鼓励指标的交易。三是对确实难以以数量折算质量的地区, 可考虑缴纳对应的易地开垦费, 用于其它地区的耕地生产力提升工程建设。
5.6 加大转移支付等财政支持力度, 施加经济激励
保护耕地既是地方政府的义务, 同时也是他们对全国粮食安全做出的外部性贡献。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通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农业综合生产力建设资金拨款等渠道增加对基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支持。市县级政府也可利用有偿使用费甚至出让金等增加投入, 建设高质量的耕地, 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适当考虑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迫切需要, 考虑酌情减免开垦费, 或者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为来源, 确保占补平衡的实现。同时, 对耕地后期管护应当给予资金补贴, 对农民给予更多的惠农支持政策, 鼓励他们加大农业投入, 增加粮食产出。
5.7 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变更、台帐、与林业等部门的规划协调、图件更新等方面要加大工作力度。
参考文献
[1]郑新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几个理论问题的思考[J].中国土地科学, 1999, 13 (1) ∶32-34.
8.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 篇八
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依法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切实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资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基本原则
(一)谁占用谁剥离再利用原则。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其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再利用,所需费用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
(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原则。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在其提交的占用耕地申请通过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立即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书面申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对审核后不同意其计划的,应通知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重新提交计划。对已通过审核同意其计划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拟占耕地进行质量等级鉴定,并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并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实施,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垦出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通过验收实在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按照等级折算办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后,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方可持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向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正式用地手续。
(三)就近利用原则。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和无法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一般采用就近利用的原则,在项目或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近恢复或就近利用以改良劣质耕地,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应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
三、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范围
县域内所有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包括城乡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交通设施等)和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可能被破坏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均应按要求剥离再利用。
对遭到污染不能再利用的耕地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后,耕作层土壤可以不剥离再利用。
四、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要求
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应在项目或建设动工之前进行,采取正面分层剥离方法,剥离深度应为20厘米以上,一般分两层剥离并分开堆放,在剥离过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五、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的要求
(一)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地块的确定。耕作层剥离土壤的接受地块应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确定,但必须征得地块所属农户、村、组的同意,坚持农户自愿和平等协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有关技术指导,一般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将所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地力提升,以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已交纳土地开垦费的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应按照就近利用原则,用于改良所属组、村、乡镇、管理区范围内新开垦的耕地或劣质地。一般应先在本组范围内再利用,本组范围内无法利用的,应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在本村范围内选址利用,以提高效益,降低成本,减少耕作层土壤的损坏和耕作层养分的流失。
(二)对已有耕地补充计划但暂未开垦好耕地的,应选择合适的堆土场地,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正面分层堆积,但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将所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地恢复利用。
六、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管理措施
(一)对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管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剥离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时,应接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对剥离土壤中直径大于5厘米的石砾应全部清理出土壤。
(二)对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再利用的管理。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在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时,应在新开垦的耕地平整后将所剥离的土壤用作新开垦耕地的耕作层,并保持新开垦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均匀和平整,耕作层厚度不得低于20厘米。在竣工时,应当建设好相关的农业基础配套设施,并及时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对未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出具相关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凡对耕地耕作层土壤不按要求剥离再利用的,根据《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处以罚款。
(四)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并与县国土资源、监察、建设、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县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支持力度。
七、本工作方案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会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工作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篇九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按照《XX省财政厅
XX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XX省农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X财农〔2017〕XX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起实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提高地力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政策,当年未使用完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以及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工作。
各乡镇、开发区要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二)补贴依据。补贴依据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补贴面积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定。
(三)补贴标准。实行全县统一的补贴标准,根据上级下达的2019年补贴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总量,结合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2019年我县补贴标准为每亩94.27元。
(四)发放要求。一是确保补贴基础数据真实。各乡镇(开发区)负责相关基础数据采集、审核、任务落实等工作。相关基础数据采集按照户申报、村落实、乡镇(开发区)审核汇总的原则进行,各乡镇(开发区)、村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乡镇(开发区)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二是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严禁通过现金形式发放。三是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各乡镇(开发区)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四是确保资金及时发放,要充分利用《XX省财政补贴信息系统》发放补贴资金,提高兑付效率。各乡镇(开发区)务必于6月30日前将需兑现到农民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五是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各乡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的信访案件受理工作,对于群众来访和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六是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三、保障措施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财政、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农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由县政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级负责,县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让农民完整准确地了解政策,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切实做好农民群众的宣传工作,赢得群众理解与支持。
(二)加强资金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要认真组织做好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申请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开发区)。各乡镇(开发区)、村通过“一卡(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0.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相关问题 篇十
耕地占用税该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这里必要的前期开发即应包括征用耕地时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176号)第二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恒远房地产公司直接从A市国土局手里拍下的建设用地,不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也不具备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什么还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呢?
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后,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一种方式没有争议,另一种方式即是恒远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的这种形式,在恒远房地产公司招拍挂土地前,A市国土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无法标明建设用地人。因此,应认定A市国土部门为用地申请人,即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恒远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出让方式竞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成为占用该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实际用地人,属于该宗地耕地占用税的实际税负人,即作为该宗土地受让人代国土局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国土局应为恒远房地产出具收款凭证。
可一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假如恒远房地产公司缴纳了耕地占用税,是否一年之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规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是,耕地在这里并非恒远房地产公司征用的,征用也是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先行征收而后出让,能适用上述规定吗?
要回答这一问题,还要分析一下土地出让的历史进展,上述规定是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的情形所做的规定。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规范,目前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经过前期开发,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人。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明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理应按照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开始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这样处理也导致了税企争议。
11.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篇十一
榆树市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工作专家指导组
组
长:戴洪波
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刘伟东
成员: 乔
英
辛明臣
姜兆明
牟永胜
朱利民
阚云岭
常景山
郑大军
刘长城
徐宝田
王立学
刘福成 刘明义
杨
臣
刘国生
王
海
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副主任 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肥科科长育民乡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红星乡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八号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弓棚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太安乡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先锋乡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五棵树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刘家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闵家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秀水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保寿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黑林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土桥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新立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大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赵显东
新庄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甄永明
于家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郭长生
泗河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张继光
青山乡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周遵贤
恩育乡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王永志
赵
英
孟繁丽
王立国
12.电能平衡实施方案 篇十二
4.1.1、电能平衡定义
电能平衡是对供电电量在用电系统内的输送、转换、利用进行测量、分析和研究的一种方法,反映出供给电量、损失电量的平衡关系。4.1.2、电能平衡的目的
电能平衡是工业企业实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电能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是用电方面的系统工程。电能平衡从电网计量点开始,通过普查、统计、测试、计算等手段,揭示企业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各个用电环节的使用情况,研究分析哪些是合理使用的,哪些是不合理使用的,那些损失是不可避免的,那些损失时可以避免的。在此基础上找出使用中的问题,制定节电措施和改造计划。通过加强管理,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手段,降低产品用电单耗,使企业电能利用率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品。4.1.3、电能平衡的依据
4.1.3.1、GB/T 3484-2009《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4.1.3.2、GB/T 2587-2009《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4.1.3.3、GB/T 8222-2008《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 4.1.3.4、GB/T 2589-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4.1.3.5、GB/T28749-2012《企业能量平衡网络图绘制方法》 4.1.3.6、GB/T28751-2012《企业能令平衡表编制方法》 4.1.3.7、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4.1.4、电能平衡的意义
4.1.4.1摸清用电设备的家底,全面了解设备使用状况。4.1.4.2掌握用电水平。通过电能分布图、主要用电设备的电能利用率、主要用电系统的电能利用率、能耗框图等只管形象的反映企业用电情况和水品,实现企业、车间以及用电管理人员从定性认识到定量认识。
4.1.4.3找出企业设备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节电规划。通过对设备和工艺点的测试以及系统分析,找出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近期和远期整改计划。如合理选用设备、改造低效高耗能设备、改变不合理工艺、制定用电管理中的规章制度等。对一些明显不合理而容易解决的问题,应该及时加以解决,使电能平衡这项技术管理工作尽快收到效益。
4.1.4.4提高企业用电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批技术管理人员。4.1.5、电能平衡的原则
4.1.5.1电能平衡的理论基础是能量守恒定律,所以电能平衡是电能“收入”与“支出”的平衡。“收入”包括用电系统从外界吸收的电能和系统本身自发的电能;“支出”包括用电系统内有效利用的电能和各项损失的电能。
WG=WY+WS
式中WG—供给电量(kW.h)
WY—有效电量(kW.h)WS—损失电量(kW.h)
4.1.5.2电能平衡是能量平衡而不是功率平衡。4.1.5.3电能平衡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的。4.1.6、电能平衡的方法
企业电能平衡是采用测试计算与统计计算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法。测试计算是对主要能耗设备、系统利用必要的仪器仪表进行能量平衡测试,获得测试期能量利用与损失的各种数据以及其分布与流向的各种情况,然后进行计算,以求得测试期的有关技术指标。统计计算是依靠计量统计以取得统计期内的各种数据,运用概率统计的方法计算出统计期内有关技术指标。
测试一般采用正平衡与反平衡两种方法同时进行。正平衡是从能量有效利用方面来考察分析,反平衡是从能量损失方面考察分析。测试计算能指出能量利用中的问题和测试时的水平,统计计算能反映统计期内的实际情况与平均水平。二者结合能全面地真实地反映企业用能情况。
4.1.7、电能平衡工作的开展
4.1.7.1制定工作日程;准备开展电能平衡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工作表格等各种所需要的物品;
4.1.7.2进驻企业;实地勘察企业总体运作情况;动员企业所有员工积极参加电能平衡,为企业节约能源献言献策;召开首次会议,安排工作日程,要求企业指派联络员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4.1.7.3 确定用电系统的边界。用电系统的边界是指用电系统与其周围相邻部分的分界面。
4.1.7.4对企业各供配电系统及设备进行详细的调查。其内容是供配电系统的流向、每条线路的线径、线长、线型、线材等技术参数,同时要调查清楚供配电系统的计量情况,绘制完整的系统网络图。设备调查的内容是企业全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容量、运行台时、运行负荷率等,要建立完整的设备台帐。
4.1.7.5收集企业一个周期(一般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内,电能购入量以及由供电企业出具的供电发票;收集各个系统用电情况。
4.1.7.6对部分高耗能系统中的设备进行电能平衡测试,计算出该设备的电能利用率。
4.1.7.7掌握企业耗电状况,电能消耗的数量与构成、分布与流向等;了解企业用电水平,电能利用和损失情况、设备效率、能源利用率、综合能耗等;找出管理、设备、工艺操作中的能源浪费问题;查清节能潜力,余能回收的数量、品种、参数、性质等;核算节能效果,对技术改进、设备更新、工艺改革等经济效益、节能量进行核算;明确节能方向,提出工艺节能改造、产品节能改造、制定技改方案、措施等。
4.1.7.8编制电能平衡报告,与企业进行沟通进行报告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进行报告修改,修改后的报告作为支付服务报酬的依据和定期检查节能效果和措施实施情况的依据。
4.1.7.9定期检查企业节能效果和措施实施情况。4.2电能平衡测试实施方案
4.2.1、电能平衡的必要性
我国企业进行电平衡测试,从1978年开始已有十余年了。但普及面并不广,多数企业的能源管理人员对此项工作比较陌生。目前大多数企业还是沿用传统的管理方法,即简单的抓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术。在能源管理方面不外乎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及能源消耗定额。在节能技术上采用一些新技术,推广使用一些节能产品。但不能不承认这只是一种分散的、直观的管理办法,是不够科学的。由于对供配电系统或设备的用能情况不了解就无法制定合理的科学的能耗定额,无法找出设备、工艺及操作等方面存在的浪费能源的根本原因,无法确定节能工作的主要矛盾。无法制定科学的节能工作规划,无法确定企业的节能潜力,对于节能技术改造也无法进行科学的可行性分析。随着能源形势的日趋紧张,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随着现代化管理手段的不断完善,企业的能源管理不能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徘徊。企业能源管理也应纳入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将企业的能源管理作为一个系统来抓,分清主次矛盾,选择最优方案,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用到关键部位,使节能效益达到最佳值。然而要想实现这一些目标就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以及大量真实可靠的原始数据,也就是说要进行电平衡测试。只有这样才能把企业的能源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4.2.2、电能平衡测试的方法
电能平衡测试一般采用正平衡与反平衡两种方法同时进行。正平衡是从能量有效利用方面来考察分析,反平衡是从能量损失方面考察分析。
4.2.3、电能平衡测试的依据
4.2.3.1、GB/T 15316-2009《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4.2.3.2、GB/T 16664-1996《企业供配电系统节能监测方法》 4.2.3.3、GB/T 13462-2008《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 4.2.3.4、GB/T 1032-2012《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 4.2.3.5、GB/T15913-2009《风机机组与管网系统节能监测》 4.2.3.6、GB/T 16665-1996《空气压缩机组及供气系统节能监测方法》
4.2.3.7、GB/T 16666-2012《泵类液体输送系统节能监测》 4.2.3.8、MT/T 1001-2006《煤矿在用提升机节能监测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9、MT/T 1002-2006《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节能监测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10、MT/T 1070-2008《煤矿在用主提升带式输送机节能监测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11、MT/T 1071-2008《煤矿在用主通风机装置节能监测方法和判定规则》
4.2.4、电能平衡测试的开展
4.2.4.1、查清企业电气系统设备,如供电网进户变压器、高低压线路、电动机、风机、水泵、空压机、提升机、皮带机各类机械设备的装机容量和数量,并按系统、部门、车间建立设备台帐。
4.2.4.2、对企业用电系统设备,按配电单元、车间、工艺流程分别配齐电度计量表计,达到三级计量要求,测试前应普校一次。
4.2.4.3、绘制企业用电系统阻抗、计量配置图,即一次结线图。
4.2.4.4、制定具体测试方案:如潮流测试点确定与典型测试项目选定,各类设备的测试量及确定现场测试设备与进度安排和安全技术措施等。
4.2.4.5、及时准确的记录各个系统或设备的各项参数,做不漏项不错项。
4.2.4.6、分析各个系统或设备的用电情况,并及时准确的出具电能平衡测试报告,找到各个系统电能损失的原因,为电能平衡分析提供可靠的依据。
4.2.5、电能平衡测试对仪器仪表的要求
4.2.5.1、现场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满足监测项目的要求,仪表必须完好无损,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
4.2.5.2、测试仪表要保证其准确度(0.5~1.0级);仪表量程应相近于实际负荷的125%。4.2.6、电能平衡测试主要参数
4.2.6.1、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 4.2.6.2、电能利用率 4.2.6.3、电能负载率
4.2.6.4、各个系统或设备的效率 4.2.7、电能平衡测试的要求
4.2.7.1、测试应在用电体系处于正常生产实际运行工况下进行,测试时企业应安排专人进行配合。
4.2.7.2、测试周期通常进行3天,若条件有限可以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24小时,测试数据每小时准点记录一次。
4.2.7.3、电能平衡测试必须保证公证、公平、客观的开展。4.2.8、电能平衡测试抽样方法
4.2.8.1、企业受电与配电变压器逐台测试。
4.2.8.2、小容量的电动机抽测率应大于5%,20kW以上的应逐台测试,对于同工况同容量的电机抽测10%。
4.2.8.3、主通风机装置全部测试,局部通风机同工况同容量抽测50%。
4.2.8.4、主排水系统每台设备逐一测试。
4.2.8.5、主供电线路逐一测试。配电线路抽测率为80%。4.2.8.6、固定式空压机逐一测试,移动式空压机在同工况同容量下抽测50%。
4.2.8.7、主提升带式输送机应逐台测试。4.2.8.8、主提升机应逐台测试。
4.2.8.9、其他设备应根据其数量和工况条件进行抽样测试,抽样率不低于5%。
4.2.9、电能平衡测试的结果
电能平衡测试以测试报告为结果,对测试过程中出现电能损失过大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式。4.2.10、电能平衡测试测试系统包括
4.2.10.1、供配电系统; 4.2.10.2、通风系统; 4.2.10.3、排水系统; 4.2.10.4、提升系统; 4.2.10.5、压风系统; 4.2.10.6、照明系统; 4.2.10.7、电动机系统; 4.2.11电能平衡测试的内容
4.2.11.1、企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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