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税制改革的论文(10篇)
1.中国分税制改革的论文 篇一
论中国的税法体系及税制改革
随着这个学期的结束,我们的税法课程也告一段落,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学习到了很多关于税法的知识,对我国税法的发展,税法制度以及税制改革等都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下面我就谈一下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以及如何通过税制改革促进我国的经济体系转型。
首先,先谈一下我国的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指不同税收法律规范相互联系构成的统一整体。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鉴于与法律体系的定义保持一致,税法体系应表述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一国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各部分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依据对税法的不同分类,税法体系也有不同的构成方式,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以下两种:一是依据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地方性税收法规与国际税收协定等; 二是依据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复杂多变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性,现行税法体系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最终达到建立一个完善、科学 的税法体系的目标。
所以,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应该继续进行税制改革,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后,我谈一下我对于如何通过税制改革促进我国的经济体系转型的一些看法。
目前,国际经济环境将呈偏紧态势,三大发达经济体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使2011年全球经济复苏充满了波折,这对中国出口增长形成较大压力;但是,2011年的全球经济增长放慢是缺乏增长后劲的表现,不是衰退,因此对中国出口增长的影响不会过于严重。
在国内,发展环境总体仍会处于适度宽松状态,有利于宏观经济增长和微观经济的调整优化。在短期物价上涨压力较大及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对中国负效应较大的影响下,2011年货币政策适度紧缩可能在所难免;不过,货币政策从目前的适度宽松向稳健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不会出台严厉的紧缩措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仍会坚持一段时间,这也有利于改善民生和促进结构调整。
2001年中国入世带来的压力是旧税制改革的动力之一。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改后增长最快的税种,中国个税的缺陷是税制本身缺陷和征收制度的缺陷。税制缺陷表现在对富人收入的监控上没有健全的制度。其次,在个税征收管理的制度上,中国目前采取分类分项征收税制,这个措施的好处在于不容易逃税,但弊端是多次征收造成免税量很大。而国外采取的是综合征收方法,把收入放在一起,统一收税。在今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于9月1日起施行,经过这一调整,约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修改惠及到了工薪阶层的多数人,进一步完善了个税法,也弥补了税制的一些缺陷。
从这个事例上我们可以看出,经济的发展会不断的暴露出税法体制的各种缺漏和不适应之处,从而促进税制的改革,而税制的不断完善也同样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完备的税法体系应该具备以下要求:
1、税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基本概念是统一的;
2、不同税收法律规范之间应存在纵向的效力从属关系,及层次较低的税收法律规范应不违背层次较高的法律规范或是层次较高的法律规范的具体化;
3、同一层次的不同税收法律规范之间应有横向协作关系,即应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我国要想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法体系,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首先,应该科学确立我国税法体系的原则和总体框架,我国的税收改革基本上是采用渐进方式进行的,即哪一部分内容最需要,改革就从哪里开始,并没有总的立法规划。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构建应该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法律性原则。一方面要强调税法是被赋予法律形式的国家经济分配手段,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国家经济政策或行政管理制度。既然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就必须以法律的语言、规范、体例来立法,税法必须遵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不能使税法成为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法律。另一方面要表明应有一定的层次,税法的主要部分须采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形式。
(2)可操作性原则。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是我国税法的一大弊端。税法可操作性差,法的指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执行必然大打折扣,税法的威信下降,其稳定性也会受到破坏。增进可操作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税法的程序性建设。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定程序,法律的公正与效率就无从保证。
(3)超前性原则。具有预见性是保证法律相对稳定的需要。尽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入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税收越来越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立法仍然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客观上要求我们的税收立法必须具有前瞻性,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
(二)我国未来税法体系的总体目标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以宪法为指导、税收基本法统率下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行的税法体系。宪法具有最高法律位阶,税收基本法主要是就税法的基本问题作出的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定。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税制必然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断变革。而制定税收基本法一方面可以对税制改革的实践提出最基本的法律准则,使之沿着既定的普遍适用的原则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即使现实经济生活发生了变化,也只需制定、修改和废除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基本法的稳定性仍可以得到保证。
(2)完善我国多层次、配套齐全的税法体系,提高效力层次以及税收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我国目前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这种做法存在不少弊端。鉴于此,我国税收立法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税法体系,以确保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三)确立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它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不仅是有关纳税人之间分配税收负担的法律原则,而且也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分配税收权利义务与税收利益的法律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主要包括税收权力的分配公平、税收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公平和税收负担的分配公平这三个方面。
(3)税收社会政策原则。它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许多社会经济问题需要国家依据税法通过税收杠杆予以协调,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确立以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原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如何衡量税收公平。不仅要看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
(四)完善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提高税收立法水平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基本构成部分,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确立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适时增开一些新的税种,有步骤地完成各税种的立法程序,提高各实体税法的法律级次,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解决我国税法体系的混乱局面,除了理顺税收立法权以外,还必须加强对税收立法技术的研究,提高立法水平。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统一税法名称设计;二是规范税法结构的设计;三是严格法律语言的使用。税法是国家调整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合理的运用税法工具可以有效的调节国家的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拥有一个完善的税法体制对于国家来说至关重要,我国应该积极促进税制改革,使税法能够更加高效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
2.中国分税制改革的论文 篇二
一、国外个人所得税根据家庭情况征收
大多数国家的个税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 这些家庭的实际状况基本上都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到税收中去。
在美国, 个人所得税不设统一起征点, 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 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纳税人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 把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总和按照规定作出扣除。美国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 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 抚养儿童的家庭缴纳的税额要少得多。这和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儿童情况一律依照同一税率的纳税则明显存在很大的差异。
德国政府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4年,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入7664欧元, 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欧元。但是有几种情形可以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 如:已婚家庭但拥有18岁以下子女, 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入的;向德国机构捐助政治款项或者慈善款项;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额开支 (如生病) 。
日本税制中, 对于个人所得税也设立了不少扣除项目, 家庭基本开支要排除在外。总的来说有两类, 一类是对人的扣除, 一类是对事的扣除。前者的主要目的在于照顾低收入者的生活需要。它具体分成基础扣除、配偶扣除 (日本很多女性不工作) 、扶养扣除、残疾扣除和老人扣除等。而对事的扣除, 主要是为了应对某些突发事件, 具体有社会保险费的扣除等。
二、目前我国实行“家庭报税”的困难
现在我国还无法采取以家庭为单位交税这种交税形式, 首先, 我国对个人收入的核算还不清晰, 个人不像企业那样有比较明晰的账目, 我们又还没有比较科学和完整的核算体系。其次, 实行家庭申报需要建立在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水平提高, 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基础上, 而我国公民的诚信程度还远远达不到诚实报告收入的程度, 很难知道个人的精确收入到底是多少。再其次, 我国个税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税制, 而是采用了分类税制, 除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外, 还对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等一些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 实行家庭申报会导致税收成本的增加。最后, 我国目前有关社会配套条件不具备, 税收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 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基本情况。另外, 因为我们现在还不是现金交易, 很多的经营主体包括各种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 大量的现金流通很难控制。
三、如何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家庭申报
1. 扣除标准不再“一刀切”, 而是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
实现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是对扣除标准的完善手段, 可以根据人们的基本生活支出需要分别规定不同的扣除标准, 将家庭教育、购房等开支也考虑进去, 这种因人而异的扣除标准更加合理。
使费用的扣除既考虑纳税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 又考虑纳税人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等家庭状况的区别,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 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 并使费用扣除“指数化”, 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冲击, 从而保障工薪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减轻工薪人员的税收负担。同时,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的纵深发展, 考虑到我国公民的收入逐渐提高以及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的现实,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应将对我国公民的纳税扣除费用和对外国人等有关特殊人员的扣除费用逐步统一, 以真正体现税负的公平性, 维护国家权益。
2. 实行个人所得税以家庭申报缴纳为主, 个人申报缴纳为辅的办法。
很多专家表示, 目前来看, 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 还需要一段时间, 但可以先搞试点, 或者先试行“夫妻联合申报”, 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家庭申报”。我国已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 一个家庭赡养4个老人, 甚至6个、8个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多, 如果个税完全不考虑家庭因素, 就很难体现公平。这样一来, 可以避免纯粹以个人收入来确定其纳税水平的弊端。这一征收方式是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 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 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它单项扣除。这比我国现行的“定额扣除法”更公平、合理。
3.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与综合所得税制相比, 我国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在促进公平, 提高效率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从公平角度看, 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容易导致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综合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缴税的现象。不利于体现公民税负, 合理负担原则。从效率角度看, 分类所得税制虽然对征管的要求相对较低, 但由于各项所得之间的税收负担不一致, 纳税人容易分解收入, 多次扣缴费用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实行家庭申报需要建立在综合税制的基础上, 否则会使税收成本增大, 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是以后发展的趋势。
但我们可以先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过渡形式, 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收益等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项目,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算, 按月 (或次) 预缴, 年终汇算多退少补。其它所得, 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具备综合性质的项目如偶然所得、使用费转让所得等, 仍然采用分类征收的办法。实行综合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需要具备内外部配套条件, 否则难以实现新制度的预期目标。因此, 要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 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 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 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待相关条件基本具备后, 再适时推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4. 改革我国税务登记办法, 实行“税号”制度。
采用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 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 建立收入纳税档案, 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虽然中国的纳税人也有一个税务登记号, 但作用并不大, 它除了表明已经纳入了税务管理以外, 实质作用不很大, 无论是约束力还是覆盖面, 都远不如澳大利亚的“税号”制度。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不少纳税人通过逃避税务登记来逃漏税收, 征管力度难以得到强化。
在实施个税以家庭申报缴纳为主, 设立家庭税号, 这样既减轻工作量, 提高工作效率, 又照顾到家庭实际情况。
尽快建立起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缴税档案, 在全国推广纳税人约谈制度, 完善纳税申报制度, 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 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设税号可以避免“漏征”与“漏管”的现象。
四、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现行税法处理的一些思考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 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 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在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一次性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减去费用扣除标准, 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这样的规定, 若甲、乙二人都据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个月, 且他们都拿到100, 000元内部退养收入, 但甲为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 而乙在剩下的十个月每月拿到10, 000元, 则他们所交的税会有很大区别。甲应交税: (100, 000-2000) ×20%-375=19225元;乙应交税:[ (10, 000-2000) ×20%-375]×10=12250元, 甲比乙多交税6975元。这是由于每月收入可以每月扣除2000元, 而一次性收入只能扣除一次。
内部退养一般是在企业效益不好时采取的减员增效的方法之一, 实际上是对离开企业的职工的一种补偿性支出, 而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一般比内部退养每月收入的总和少, 例如近几年证券行业全行业亏损, 一些证券公司甚至让45岁以上的职工内部退养, 这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五年之久, 一次性支付100, 000元比每月支付1500元拿到的实际收入少, 而后者不用交税, 前者却要支付19225元的税。这是否存在税负的不公平呢?
另外一种情况, 如果A和B均离法定退休年龄有十五年, A获得270, 000元的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且在以后每月可取得1000元的内部退养工资;B没有一次性补偿收入但在以后每月可取的2000元内部退养工资, 则A应交税:270, 000÷ (15×12) +1000-2000=500元, 据此确定税率为5%, 应纳税= (270, 000+1000-2000) ×5%=13450元;B应交税 (2500-2000) ×5%×l2×15=4500元。A和B同样拿到共计450, 000元的内部退养收入, 但A比B多纳税8950元。
3.中国分税制改革的论文 篇三
摘 要:江西财经大学以建设国家精品课程为抓手,不断深化“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建设高水平教学团队,着重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学生主体地位欠缺、学习自主性欠缺和重理论轻实践、重课内轻课外、重结果轻过程、重个体轻合作等问题;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突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潜力和实践动手能力,逐步形成“两基四段案例牵引”教学模式。
关键词:中国税制;教学改革;教学模式
“中国税制”是高等院校财政、税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也是会计学、财务管理等经济管理类本科专业的重要专业课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税收制度的发展完善,“中国税制”课程必须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
一、课程教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理念
1. 课程教学改革的目标任务
“中国税制”是江西财经大学历史最悠久的课程之一。但是,与其他一些课程一样,“中国税制”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两个欠缺”和“四重、四轻”问题日益突出。所谓“两个欠缺”,即教学活动中学生主体地位欠缺,学生的学习自主性欠缺;“四重、四轻”,即教学活动存在严重的重理论轻实践、重课内轻课外、重结果轻过程、重个体轻合作等问题。
近年来,我们坚持以建设国家精品课程为抓手,以打造品牌教材为基础,以培养教学名师为引领,以建设高水平教学团队为核心,围绕“两建一创”(建设精品课程、建设品牌教材,创新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课程教学改革目标,扎实推进课程教学改革,重点解决上述“两个欠缺”和“四重、四轻”问题。
2. 课程教学改革的理论基础
根据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活动中都是主体,教师的职责是通过教学去促进学生知识的主动建构,实现意义学习;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主要扮演组织者、指导者、促进者、倾听者、交谈者和帮助者的角色,因而整个教学过程教师是主导的,学生是主动的。为此我们在“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改革过程中强调:
第一,要通过创设教学方式、创设课堂环境、创设教学进度和步骤来营造有意义的税制理论教学情境。
第二,要以问题引导作为教学设计的重心,让学生在有意义的情境中主动去探索和解决涉税实际问题,并形成相应观念。
第三,要重视学生学习的先备知识,要求教师教学活动的开展必须紧密结合自身的生活经验及感受。
第四,有意识将教学时空由课堂内的理论教学向课堂内实践教学延伸;课堂内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向第二课堂(校园学术活动与校外社会实践)延伸;教学内容从教材内向教材外延伸。
“中国税制”是经典理论与中国特色相结合、理论与实务并重的课程。依据建构主义下的双主体教学理论,为训练学生的理性思维达成,使学生“会学”、“学会”、“会用”,我们在多年的教学改革中坚持做到五个“有效契合”和五个“有机统一”。第一,在教学目标上,坚持问题导向与情境创设的有效契合,教师“预设控制”与师生“互动生成”的有机统一,突出“生成性”。第二,在教学内容上,坚持税制经典理论与税制改革进程的有效契合,“理论学习”与“实践演练”的有机统一,突出“实践性”。第三,在教学方法上,坚持教师主导与学生自主学习的有效契合,教师“系统讲授”与学生“自主建构”的有机统一,突出“建构性”。第四,在教学时空上,坚持教师课堂教学与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的有效契合,激活“第一课堂”与拓展“第二课堂”的有机统一,突出“联动性”。第五,在教学评价上,坚持多主体合作与多形式考核的有效契合,尊重“权威标准”与体现“平等多元”的有机统一,突出“多元性”。
总之,通过一系列的教学改革,着力解决学生主体地位欠缺、自主性学习不足、重理论轻实践、重课内轻课外、重结果轻过程、重个体轻合作等问题。
二、课程教学改革核心内容
近年来,我们依托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特色专业、省级专业综合改革等项目和平台,在“中国税制”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和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
1. 基于建构主义的“两基四段案例牵引”教学模式
在上述教学改革理念指导下,我们改革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灌输式和过分偏重讲授的教学方式,以提升学生实践能力为导向,设计了包含“案例激活”、“案例解读”、“案例演练”、“案例总结”四环节的“两基四段案例牵引”教学模式。
所谓“两基”是指:“中国税制”教材内容要贯穿税制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中国税制”教学要讲清税制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四段案例牵引”是指:围绕税制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将教学过程分为“案例激活:问题导入与情境构建”、“案例解读:理论阐述与问题延伸”、“案例演练:知识运用与能力实践”、“案例总结:核心凝练与教学反思”四个阶段(环节),每个阶段(环节)均通过教学案例来牵引整个教学过程。
教学第一阶段:问题导入与情境构建。这一阶段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案例来激活教学的问题意识和创设教学情境。这一阶段为教学前准备环节,包括三个步骤:一是任课老师在课前就教学案例相互进行交流、协商和集体备课,提炼出更具代表性的案例;二是根据教学内容,任课教师和学生在授课前共同搜集整理典型的教学案例;三是根据教学内容创设教学情境,为课堂教学做足准备。通过案例导入和情境创设,引领学生进入相应知识节点的“教”与“学”。
教学第二阶段:理论阐述与问题延伸。这一阶段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案例解读来浓厚学习兴趣和梳理理论知识。这一阶段为教学中的理论传授阶段。结合案例,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授清楚税收、税收制度、税收法律关系、税制结构、税收征管、税收优惠等税制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让学生打牢理论根基。重视教学中的三个环节,即“一听、二问、三思”:“一听”,是指学生认真听取主讲教师对相关问题基础知识的讲授;“二问”,是指教师在讲课的过程中可随时发问,引导学生思考,通过这样的举动带动课堂气氛、启发学生的思考;“三思”,是指就事先准备好的理论和实务方面的案例进行分析,采用分组讨论等形式,调动学生参与思辨过程。endprint
教学第三阶段:知识运用与能力实践。这一阶段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案例演练来强化学生的意义学习与动手能力。这一环节为教学中的实践模拟阶段,即结合理论讲解和案例教学,积极开展实验和实践教学。为此我们引进模拟财税管理教学软件,重点突出了三大模拟实验:纳税申报模拟、税收征管模拟、税收筹划模拟。一方面,教师指导学生在实验课堂上自己动手完成各项税务模拟业务操作;另一方面,课后要求积极参与每年由学生自主举办的“鼎泰税收征管模拟”、“公俭税务事务所”、“爱诺税法知识竞赛”、“税法宣传月”等学术板块活动,开展校内实训。同时,通过定期安排学生到财税部门、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基地进行课程实习,直接与实践对接。
教学第四阶段:核心凝炼与教学反思。这一阶段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案例总结来突出教学的重点与难点,引发学生对问题的再思考。这一环节也称之为教学后的反思和总结阶段,反思和总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学生在教学中期,对案例教学的情况撰写心得体会,并将此作为平时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二是要求教师在集体备课时对教学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三是听取学生的意见,由学生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教学改进意见,实现以“评”促“教”。
可见,“两基四段案例牵引”教学模式实际是针对“中国税制”课程特点和教学实际,以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为核心,对探究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自主学习法、讨论式教学法和情景教学法等的综合运用。该教学模式突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潜力和实践动手能力。
2. 基于实践能力提升的多样化实践教学平台
立足能力培养,以实践环节为中心,借助实验教学平台、校内学术活动平台和校外专业实践平台,实行“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以多样化的实践教学平台提升学生能力。“规定动作”指通过安排课程实验、课程实习(校外专业实习)进行正规的专业基础能力培养。“自选动作”是指通过校内专业性学术活动、个性化作业、个性化课题研究、参加学科竞赛等,进行个性化能力培养。
近年来,江西财经大学建立了“校企合作型”、“校政协作型”等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16个。由学生自主创设的“鼎泰税收征管模拟”、“公俭税务事务所”、“爱诺税法知识竞赛”、“税法宣传月”等学术板块活动已经连续举办24届。多样化的实践教学平台,有力促进了税制理论与实践、课堂与岗位的无缝对接。
3. 基于自主性学习导向的多元化考核评价机制
“中国税制”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注重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解决实际税收问题的能力是本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一环。为了促进自主性学习,我们改革了传统“期末一张卷”的单一课程考核方式,增加学生课堂讨论、案例评析、业务计算作业、案例学习心得等考核形式,鼓励学生参与课题研究、知识竞赛等实践活动,以此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理论教学考核占70%,实践教学考核占30%。通过多主体合作与多元化考核的有效契合,实现了学业考核评价中尊重“权威标准”与体现“平等多元”的有机统一。
4. 开创国内先河的税票博物馆建设和税票历史文化教育
2013年9月底,学校建成全国首家税票博物馆(中国税票博物馆),率先开展税票历史文化教育。中国税票博物馆以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税制变迁为脉络,用明代以来各个时期的税收票证及相关物品作为展品,结合历史状况、民生社会与税制更替,突出史实性、趣味性和启迪性,博物馆面积231平方米,由序厅以及展厅两部分组成,展示明朝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税票,共226张。税票博物馆作为专业教学实践基地,面向学生开设税票、财税史学术讲座,举办学术研讨会,成为“中国税制”教学的“第二课堂”。建馆以来,已接受学生参观学习3000余人次,现场授课20余场次,发挥了“以史鉴今”的教学和育人功能。
三、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几点启示
1. 必须高度重视课程团队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
加强课程建设,团队建设是核心。学校高度重视课程教学团队建设,目前江西财经大学“中国税制”教学团队已培育出江西省“赣鄱英才555工程”人选2名,江西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名,江西省教学名师3名,省部级学科带头人9名,“江西省最受欢迎的十大教授”1名,博士生导师7名,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十佳”4名。近年来,团队成员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7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项。
2. 必须重视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建设
我们通过“中国税制”课程建设,孕育了一批国家、省级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2006年,江西财经大学“税法”课程获批江西省精品课程;2008年,“地方财税”教学团队获批江西省教学团队建设项目;2009年,“中国税制”获批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2013年获批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项目;“税收筹划”和“税法”分别获批2013年和2014年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项目。主编的《中国税制》教材(2012年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使用量已达2万余册,并于今年入选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
3. 必须重视教学改革项目培育和教学模式的总结提升
学校在课程建设中注重教改项目培育,注意教学成果、教学模式的总结提炼,形成了一批教学改革成果,如课题“中国税制”国家精品课程建设的改革与实践获得江西省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比较税制》、《税收筹划》等教材获得江西省高校优秀教材奖。2014年,“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成果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4. 必须持续推进教学改革,打造教学精品
学校将以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为契机,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更多打造教学精品。一是加强课程建设。以课程建设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抓手,立项建设新开课程、精品资源课程及“3+7+X”主干课程。鼓励教师转化科学研究的前沿成果开设新课、出国访学引进新课、融合多学科教学内容开设协同课程。二是加强教学方法革新。加强课程教学范式改革项目建设,重点建设探究式、项目式、访谈式、案例式、大作业、翻转课堂等教学范式,增强教学活动中的教师、学生双主体地位,强化师生课堂互动,更多地营造师生平等、讨论式的教学氛围。
参考文献:
[1] 杨悦,刘卓.基于建构主义教学模式的课程教学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4(7).
[2] 洪柳.建构主义教学观与有效教学研究[J].教学与管理,2014(10).
[项目资助:本文得到教育部国家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中国税制”)项目、国家级特色专业(财政学)项目、江西省专业综合改革试点(财政学)项目、江西省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税法》)项目的资助。“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项目获2014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4.加入WTO与中国税制改革 篇四
加入WTO与中国税制改革
本文以加入WTO与中国税制改革为核心,系统地分析了中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为适应WTO规则要求,中国税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作 者:李雪萍 李鸿雁 张颖丽 作者单位:辽宁工学院,经济管理系,辽宁,锦州,121001刊 名: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AON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 EDITION)年,卷(期):20024(4)分类号:F812.2关键词:中国税制 WTO规则 最惠国待遇 税收优惠 关税
5.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意义 篇五
支出调控能力仍有较大差距
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虽然实现了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和“两个比重”的迅速提高,彻底扭转了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长期被动的局面,但财权的调整并不意味着事权关系也同时得到理顺,通过支出体现的调控能力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这一问题可从三个方面来比较:一是财政总支出占GDP的比例偏低。
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的规模平均达到了GDP的40%左右,中东欧等转轨国家2000年分别平均达到了42%和33%。我国财政总支出的规模在改革开放后一直呈下滑趋势,分税制改革后这一趋势得到扭转,但直到现在这一比例也只有20%多一点。二是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偏低。发达国家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平均达到了60%以上,一些转轨国家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平均也达到了60%。我国中央政府占总支出的比重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态势。如果持续保持这种低水平的国家总财力和中央政府相对财力,就会在国家财政能力和实际需求之间出现比较大的缺口。三是预算外资金大量存在。不少地方为平衡财政收支,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把某些财政职能转移到其他政府部门,力求避免财政体制对地方财力的制约。这些被外移的财政职能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威相结合,缺乏必要的财政监督,导致地方预算外资金规模急剧膨胀。
省以下财政体制有两大矛盾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主要着眼于规范中央与省级财政之间的收入与支出关系,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并未作明确规定。由此产生两个矛盾:一是财政收支矛盾随体制运行而越来越集中于基层县和乡,一些正常性支出无法得到保证。财力集中缺乏划分税种的规范性,财权上收缺乏事权调整相配套,使县、乡两级支出基数和支出刚性增大,从而产生了省以下体制的矛盾和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不对称问题。二是基层财政矛盾已呈现向中央财政集中的趋势,逐渐形成支出的倒逼机制。在省以下体制无力自行调控的情况下,中央财政不得不在工资性支出、农村税费改革等方面实施专项转移支付,加剧了中央财政收入与实际可用财力之间的矛盾。在转移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各地由于经济发展基础和潜力的巨大不平衡,分税制后省际间财力调剂和省内县际间财力调剂的压力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与1995年转移支付制度刚实施时相比,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结构中,各种应急性的专项转移支付所占的比重,已取代税收返还等存量部分居第一位。在这些专项转移支付在财权、事权关系不规范的情况下,它的迅速增加可能使财力增量部分的支出安排脱离分税原则和财权、事权的匹配关系,重新陷入界定不清的状态。
政府行政级次需要调整
我国目前仍在实行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行政体制和与之配套的财政体制,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政府行政体制和政府间关系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虽然实现了“两个比重”的迅速提高,但没有触动五级财政管理体制。过多的财政级次分割了政府间财政能力,使各级政府之间的竞争与权力、责任安排难以达到稳定的均衡状态,并进一步加大了纳税人对政府的监督难度。
6.中国分税制改革的论文 篇六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基本思路
摘要:本文从分税制改革10多年来,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谈起,涉及到了政府支出责任划分、政府间收入划分、转移支付以及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列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分税制事权财权转移支付财政管理体制税收立法权三级政府三级财政管理体制
正文: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制度变迁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变革,它对于明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振兴中央财政,遏制地方“诸侯经济”,以及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财税体制,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还不是一种十分成熟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还存在许多内在的体制缺陷,诸如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缺少法律的规范、政府间事权责任界定不清、省以下地方政府间的分税制改革尚未真正启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健全等等。因而,它离真正意义上的成熟的分级分税财政体制还有较大的距离。
一、分税制改革后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不够合理。我国现行法律对政府间支出责任只作了原则性划分,还不够清晰,也不够合理。一是一些应当完全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地方也承担了一部分,如气象及地震等管理职能;二是完全属于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也承担了一部分,如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基础教育等;三是部分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职责划分不够合理,执行中经常发生交叉、错位。如我国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管理,而实际执行中中央政府又承担了大部分支出责任;四是各省、市、县、乡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更为模糊,地区之间差别较大。政府间支出责任不清、风险不明,为财政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患。
2、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基层政府分享的收入与支出责任不对称。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合理的首要问题是收入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不相匹配,基层政府收入来源有限,不利于基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难以满足其正常的公共支出需要。其次是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窄,相当数量的政府财政性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既不利于政府间支出责任与收入的匹配,也不利于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此外,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主体,流转税具有税基流动性强、地区之间分布不均等特点,也为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增加了难度。
3、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不够合理,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目前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但是,由于大部分转移支付项目都是出于配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而设立的,随着各项新政策的出台,转移支付项目逐年增多,由此带来财力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转移支付财力化的倾向。同时,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够,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评估有限。
4、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省以下横向财力不平衡问题,省以下纵向财力分布也不尽合理。省级政府没有在调节省以下政府财力不平衡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改革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
1、完善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
事权划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事权划分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一级政府承担的职责是否与其政府职能相适应,也影响着财权分配以及转移支付制度的合理与否。解决当前基层财政的财力困境问题,也必须着手于调整各级政府间的支出事权。总的原则是,属于全国性共同事务,应由中央政府决策、承担和管理;属于地方性共同事务的事权,应由地方政府在中央统一政令许可范围内自行决策和承担,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也不上交中央政府来处理。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宪法或法律作为划分事权财权依据,连权威性政策依据都没有,仅有一个行政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决定》国发[1993]85号文件。宪法、组织法虽然分别规定了中央、省、省以下的各级政府职权,但是仅仅是出具了事权、财权的纵向划分的雏形,太含糊,太统筹。
第一,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的决定权、调整权从中央政府转到立法机构。
第二,有关中央与地方事务划分原则性问题,有必要在宪法中或宪法性文件中规定:(1)明确界定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事权范围;(2)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标准内容;(3)明确规定各级立法机构税收立法权限,立法原则,立法程序。
第三,尽快制定关于分税制的法规,立法时要细化如下内容:(1)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各自职能范围:中央管什么,地方管什么,哪些是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哪些是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明确的法律或规章进行详尽具体的支出和规制;(2)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各自事权范围;(3)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各自支出范围,并且重新核定支出基数。
2、建立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资金的流向看,转移支付主要包括资金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转移以及同级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我国目前主要以单一纵向转移支付为主,缺乏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难以实现各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水平的均衡。因此,建立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尤为必要和现实。应根据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从制度层面上设计一种计算各地应有的财政收入和合理的支出水平的办法,并使其公式化,规定资金由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的额度,通过横向转移来实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以弥补单一纵向转移支付的不足。另外,要改变目前的税收返还办法,加大向落后地区的资金转移支付力度,使落后地区具备快速发展的能力,推进各地区的协调发展。
为此,应在中央集中国内大部分财力的前提下,建立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各种补助制度,具体包括:(1)一般性补助即税收返还。必须按照科学规范的因素法,建立由各种因素(如人口、人均GDP、地区教育水平、地区医疗水平、区域面积等)加权组成的转移支付公式,测定地方财政公共开支的数额。如果支大于收,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2)专项拨款补助。这主要是为了有效贯彻中央政府的有关政策,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设置的,是中央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总结我国过去专项补助的经验教训,参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做法,专项拨款补助不能随意进行,不能“撒胡椒面”。具体而言,一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明确重点和专门用途,当前主要是用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高新技术产业;二应要求地方有配套资金,以发挥中央财政的资金导向功能,从而增大对有关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量;三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大项目监督稽查力度。(3)特殊因素补助。这包括对老、少、边、穷地区在一般性税收返还基础上,再增加一些补助,以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调节分配结构和地区差距,特别是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此外,还有一些临时性的,主要
针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和意外重大事故地区的补助。
3、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给与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1)地方税收立法权
实际中,立法权几乎完全集中在中央,限制了地方制定税收法规的权力,也削弱了地方筹集财政收入和进行局部灵活调整的能力,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要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这样做有其可行性:第一,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分级分权管理原则。“责、权、利”相统一,来调剂地方组织的积极性。第二,提高社会资源更有效配置。税收立法权实质上是一种特殊资源配置决策权。地方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建立地方税收体系
A、营业税
把营业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目前,分税制下,营业税虽然是地方税收中的一个主要来源,但实际上成立了中央于地方的共享税。营业税不适宜作为共享税,是因为营业税具有明显的地方税特征,主要来源于第三产业,征收面广,水源分散,特别是涉及零售业、饮食业、服务业,个体户所占的比重很大,适合地方征管。营业税划分给地方的话,能使得第三产业的发展与地方利益紧密的结合起来,推动地方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第三产业上,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B、建立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地方税收体系大都以财产税类作为主体税种。因为,首先,财产税不会发生地区间的转移,也无法偷逃税,十分稳固。第二,作为房产税和土地税课税对象的房产和土地散布在各个辖区内,只有地方政府才能详细掌握税源,核实房价纳税人不易偷漏税款,课征率高。第三,税基比较稳定,不会发生税基大量的地区性转移。第四,财产税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社会调节功能,通过调节财产所有者由于财产的规模、数量等因素而获得的某些级差受益,缩小贫富差距,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只要地方政府专心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搞好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到自己的地区内投资,就可以不断推动本地的不动产升值,扩大自己的税基,形成长久不衰的财源。
C、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这些年来是逐年上升。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使得其成为主体税种,扩大其征收范围,改变其计税依据,使得该税不限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征,纳税人不分国内国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凡有经营收入,都应该以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
通过以上的调整,形成以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和耕地占用税为主的财产税体系,与一系列销售税配合,逐步建立以财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配合的地方税制体系。
4、构建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和三级财政体制
目前,我国是一个五级政府架构的大国,财政体制安排不仅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还涉及到省以下四级政府之间的财政体制安排。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较从前明显理顺,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远未理清,地方财政体制建设严重滞后,地方尤其是基层县乡财政十分困难,严重影响了部分地方的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地方财政危机进而威胁到中央财政,因而加强地方财政体制建设和进一步理顺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总体框架中十分重要且极为紧迫的任务。
从世界范围看,成功地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通常只有三级政府财政级次。如美国除邦政府以外,有50个州政府,8000个地方政府,还有一些学区以及数百个土著美国人政
府;纵向序列共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欧盟主要成员国也是中央、大区和地方政府三级架构。日本是有一亿多人口的大国,也只有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二级行政区划。我国目前实行五级政府和五级财政体制,是世界上主要国家中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最多的国家。我国现行税种有28个,5级政府与28种税的对比状态,使得中国不可能像国外那样比较完整地按税种划分收入,而只能走加大共享收入的道路。把目前的税种分成3个层次相对容易,而要分成5个层次则难上加难。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五级政府和五级财政体制使得“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缺少最低限度的可操作性。鉴于我国政府层级过多,应着力构建“中央政府一省级政府一市(县)政府”三级政府体制,相应形成“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县)财政”三级财政体制。
这种三级政府与三级财政体制,应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总体上按城乡分治原则实行市县分治,即使短期内难以做到市县行政同级,但至少可以做到财政同级,切实减少过多的财政级次,随后分步推行省管县体制。省管县可与重新调整省级行政区域相结合。目前全国的县级政区有2200个左右,如果省区数目增加到50个左右,平均每省将管辖40~50个县。对于中央或省区而言,40~50个下属政区的管理幅度是适宜的。第二,撤乡并镇,恢复其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的性质。目前乡级财政日益陷入困境,沦为负债财政和危机财政,根本无力为农村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庞大的乡镇机构与脆弱的农业经济基础已不相适应,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根源。因而,有必要撤乡并镇,将其变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5、加快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大力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
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已搭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但这一框架主要着眼于收入划分及其管理,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相对滞后,已成为完整规范的财政体制的最大瓶颈。目前亟需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1)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由政府财政(国库)部门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进行集中收纳管理,同时,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统一的处理。
(2)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应加快部门预算的法律制度建设,改革现行的预算拨款体制,将预算分配权集中于财政部门。延长预算编制时间,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对现行预算支出科目进行调整。(3)引入市场机制,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改变现行分散的国库拨款制度,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同时,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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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分税制改革的论文 篇七
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测算,此项改革预计将使财政减收超过1200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摘要:2004年在东北试点、2007年中扩大到中部六省八大行业的增值税转型,终于在全球金融海啸中紧急推出。此次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成为刺激投资的一项重要举措。官方预测将减轻企业税负约1200亿元,业界反应十分良好。
8.分税制再改革思辩 篇八
分税制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基本框架,在十余年的运行中发挥出一系列的正面效应,同时也逐渐积累和显露了一些问题。全国财政收入强劲增长,地方财政总收入也不断提高,县乡却叫苦不迭,由此引发出一些诘难和怀疑。
针对分税制的设计和未来的配套改革问题,八月初,《新理财》记者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分税制遭遇“切分难”
《新理财》:1994年后,全国财政收入强劲增长,地方财政总收入也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县乡却叫苦不迭,欠发达地区尤甚,一些人将出现的区域、层级间两极分化的现象归咎于分税制的运行,对此您有何评价?
贾康: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精神实质是增强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的相互匹配,并通过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使欠发达地区也大体达到事权与财力的一致,但现实中却没有体现出来。
我认为,随着“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而来的基层困难和诸多问题,主要是分税制在省以下各级的体制过渡中,没有能够真正进入分税制轨道,替而代之的是“分成制”、“包干制”等五花八门、复杂易变的模式。以这些带有强烈的讨价还价特征的分成与包干的模式处理省以下四个层级的体制关系,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地方高端层级上提财权、下压事权的空间增长,转移支付也做不实,最终苦了县乡基层。
《新理财》:中央政府一直在努力缓解这些困难,但不断增加的转移支付并没有起到特别显著的效果,其中症结何在?
贾康: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基层困难与中央层级转移支付力度一直在努力提高,但还是远远不够有关。
重要的是,在我国,把20多个税种在五个政府层级间按分税制要求切分,本身就是“无解”的。五级财政、五级政府的框架,与分税制在省以下的落实之间,存在不相容性。且不说欠发达地区,即使是在发达区域,省以下四级如何分税?按照现在的基本框架,是看不清方向和找不到摆脱“过渡态”路径的。因此,我认为形成合理的长效机制是目前消解基层财政困难的关键所在。
“投资热”错怪分税制
《新理财》:目前,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扩张投资和粗放式发展一直颇受诟病,有人认为是分税财政体制导致了地方投资增长过快和经济偏热,您怎么看待?
贾康:事实上,为促使地方政府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我国在1993年设计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时,就已经考虑要减少财政增收与地方投资和发展的关联程度。所以,将增值税的“大头”划归中央,消费税则100%归中央,2002年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也遵循了这个思路。
这种制度设计和分配关系的改进,已经发挥了调整地方政府行为的一系列正面效应,但仍然需要与各个相关方面的体制改革和机制改造形成更好的配套关系来扩大和巩固其效应。如果按某些指责把分税制财政体制说成是导致投资增长过快和经济偏热的根本原因,那么,我们既不能解释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经济发展既出现通胀又出现通缩的现象,也无法解释国外所有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无投资过热特征的经济现象。
的确,目前在我国的税制结构和分配格局中,地方财源中对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依赖程度仍然很高,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不规范程度也仍然较高,这些确实与地方政府热衷上项目、加大投资的行为有一定的关联,但绝非分税制财政体制之过。
《新理财》:既然分税制“无罪”,那投资增长过快和经济偏热的根源何在?如何解决?
贾康:可以说,现在仍然有不少地方投资是通过土地一级市场收入等预算外财力和政府出面的“招商引资”来得到支持,并在官员的政绩考核方面得到明显的正向回应,使之成为地方决策层面持续的兴奋点。在对地方官员实际上仍以GDP(国内生产总值)为核心政绩考核指标的情况下,消解地方政府增加投资和发展制造业的动机,与财政分配体制的改进之间,目前尚未能形成直接对应的因果关系。
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必须实行地方官员政绩考核制度、行政决策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推动分税制在省以下得到实质性的贯彻。也就是,分税制的运行需要与各个相关方面的体制改革和机制改造形成更好的配套关系,由此,才能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正面效应。
“扁平化”助力分税制
《新理财》:在未来的财税体制改革中,如何化解基层困难并能够促进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合理化,在具体操作上,您有何建议?
贾康:我认为,应使近期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相结合,对症下药,标本兼治,治本为上,积极推行“扁平化”的改革试验,进而为分税制在省以下的贯彻创造配套条件。
从短期到中期看,比较现实的可选择的举措:一是调整与完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出台县乡最低财政支出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县乡财政最低支出需要,并明确省级财政承担保障责任,加大对县乡等基层政府的支持力度,努力缩小省内地区间的财力差异:二是努力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明晰界定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支出责任,争取由粗到细形成各级政府事权明细单,完善与事权相匹配的地方财力保证机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收入上划下转。
从中长期看,需要特别把握好“治本为上”的要领,系统地完善省以下体制安排,并且应该推进财政体制“扁平化”的系统性改造,重点扩大推行“省管县”、“乡财县管”的试点范围。
如果我国在“省管县”和“乡财县管”这两项财政改革上“修成正果”,则有望进一步推进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减少行政层级”的要求,实现中央、省、市县三级架构。三级架构将会有力地促进事权划分的清晰化、合理化,并据此构建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税分级财税体制,明显降低行政体系的运行成本。
9.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篇九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作出了营改增扩容的决定,并要求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2.房地产税改革。下一步应及时总结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经验,研究完善房地产税费改革的方案,逐步扩大试点。
3.个人所得税改革。4.资源税和环境税费改革。
10.税制改革 篇十
休掉旧税制
入世带来的压力是旧税制改革的动力之一。
加入WTO之后对中国税收的影响,会通过贸易这个纽带传递到中国的税制变革上,在市场经济国家所广为接受并且长期通行的一套税收的理念及其运行规则,也要随之带入中国,这对中国的传统理念及其运行规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中国目前的税收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所以税改的重点将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主任刘桓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刘曾参与中国税制改革方案制定工作。
“增值税设计向欧洲方式靠拢”不仅仅意味着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将被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以鼓励企业的投资,而且还将使更多的行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农牧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房地产业以及社会服务业,以前没有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的将被包容进去。这可能会增加相关企业税负。
目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还是两张面孔,对内一套,对外一套。中国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都是33%,但 是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多,实际上外资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这等于把内资企业放在不平等的位置。两税合并后的统一税率,尚无定论,但不会超过30%,为照顾 外商实际利益和平稳过渡,两税合并不排除分步并轨或一段时间内保留一定优惠待遇的实施方式。
化妆品和护肤品等现在不再代表消费阶层的商品将从消费税中剔除,但如果你要买一艘游艇,那就对不住你了。消费税的消费对象是奢侈品;另外一类是政府政策上想予以控制、限制的一类特殊消费品。
弥补个税制度缺陷 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改后增长最快的税种,8年来平均增幅达48%,200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995.99亿元,但仅占2001年全国税收总额的6.6%。有专家推算,个税税金漏洞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
本来个人收入调节税并非针对普通百姓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配制度由过去的国家拿大头,个人拿小头发展为现在的个人拿大头,国家、集体拿小头。但个税的结构调整并没有反映出分配结构的变化,税法的立法滞后了。
最近的查税风暴就是针对中国个税的流失而发生的,个人收入的多元化,支付过程中现金量过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都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
中国个税的缺陷是税制本身缺陷和征收制度的缺陷。税制缺陷表现在对富人收入的监控上没有健全的制度。其次,在个税征 收管理的制度上,中国目前采取分类分项征收税制,这个措施的好处在于不容易逃税,但弊端是多次征收造成免税量很大。而国外采取的是综合征收方法,把收入放 在一起,统一收税。
中国现行的税制将收入分成11类,按不同税率征税,也使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税收不同,也就是说赚同样多的钱,交不一样的税。如果采取综合征收办法,可以避免这种不公平。
2改革热点
2010年中国税制改革热点
物业税
热议不断 谜局待解
从2009年到2010年,“物业税”这一字眼每次出现在各大网站、报纸上都会占据显要的位置,一方面是业内人士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另一方面是权威部门的三缄其口,只字不提。物业税距离百姓是远是
物业税
近,这一问题就如同现在的房地产行业一样,迷雾重重、让人匪夷所思。
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的保有环节征税,在我国目前房价日渐高涨的背景下,物业税自“破题”之日起就注定了其不平凡的经历,作为房地产调控的一大“重器”,很多业内人士更是认为:物业税才是对付目前“土地财政”“炒房热” 两大房价“推手”的杀手锏。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开征物业税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分税制财税体制从中央践行至地方,物业税在设计上应该考虑与市场机制结合以发挥长效机制作用,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进一步合理化。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的财政预算报告称,要完善消费税和房产税。可以预见,无论是有关部门各种文件中数次提及的改革方向,还是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调整收入分配的手段,物业税的确有望推出,现在的问题更多的在技术层面。2010年,关于物业税的疑问可能会得到答案。
资源税
酝酿成熟 呼之欲出
“推出的时机已经到来。”这是目前业内对资源税改革提及最多的一句话。的确,无论是来自政府和社会层面的共识之声,还是理论和技术等层面的成熟度都说明一点:资源税改革在酝酿多年之后,目前已经具备了推出的条件,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推出的时机。
我国自198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于1986年和1994年进行了两次改革和完善,本次改革的核心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可以说,这一改革将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可以实现通过提高税负成本限制企业对资源的过度使用。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顾问刘克崮说,当前是推出资源税改革的较好时机,首先是当前我国经济处在回升向好时期,这是有利时机,其次是近几年实施的结构性减税,也有利于改革实施,再有就是相关行业已具备了承受能力。
2010年财政预算报告称改革资源税制度。可以预见,在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产业结构的调整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企业也将会更多的调控,2010年,资源税改革有望正式推出。
环境税
大势所趋 积极推进
当绿色、低碳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热词,当西方国家进入全面“绿化”税制的新阶段;当我国面临的“节能减排”目标日益艰巨,当单靠法律和行政干预已不能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时候,税制“绿化”在我国也成为大势所趋。
2007年6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税”。2010年,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亦明确表示,要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可以看出,开征环境税的相关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始积极推进。
“环境税的开征将来肯定是大势所趋,很多西方国家各方面的基础好,可以通过税收的手段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从我国来看,一些地方开征环境税是可行的,可以更多的给地方一些小税种的权力。”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苏道俨说。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出台一个新的税种难免会引起税负增加,所以如何积极的推进环境税、究竟采取怎样的征税模式,将可能在今后一段时间成为开征环境税问题的焦点。
个人所得税
目标清晰,已在改革的十字路口
个人所得税可以称为是根敏感的神经,每一次的触动都会引来极大的关注。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全部税收收入的较少部分,但因为与亿万百姓切身相连,所以备受关注,很多人对税制的了解甚至都是从个人所得税开始的。
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一直以来都是十分清晰的,就是从目前实施的是分类税制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很多业内人士指出,解决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所有问题都需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体系来实现。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高培勇说:“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处在改革的十字路口,这项改革首先要破题,改革的步伐能不能在2010年加快,要看相关部门的准备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财政、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可以在调整收入分配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从现在来看,这种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完善。
3改革影响
房产税改革对税制改革的影响
首先需要明白,“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一个税种,后者是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与房产、土地相关税种的总称。
在 房地产调控过程中,依据中国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情况,政府采取了限购的措施,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由于限购是一种行政手段,于是,人们总希望用经济手 段来替代,房产税被认为是可替代限购措施的最佳手段。房产税扩大试点的消息一经传出,就有人猜测限购措施是不是要撤了。
其实,限购和房产税 是不同性质的手段,房产税即使能发挥出调节作用,也难以替代限购措施。在房地产市场投机预期浓厚的情况下,限购是最有效的措施,也是不得不采用的权宜之 计。当游资、民间资金更多地进入到实体经济领域,房地产市场恢复常态时,限购自然就会取消,不必再幻想用房产税来替代限购措施。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依据中国的国情,房产税扩展到个人住房的必要性是:调节个人住房消费,节约住房资源,同时对住房投机有一定的预期性抑制作用。
4取得成效
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取得的最大成效,就是初步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税制改革后,税收已成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此后,我们又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税制,特别是针对税收征管体制滞后于
我国历次出口税调整
税制的状况,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步伐。一个健康有效的税制,必须通过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来保证实施。1998年以来,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以“金税工程”为主要手段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的建设运用,建立海关缉私警察制度,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走私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批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税收征管力度加强,保证了税收持续大幅度增长。2002年全国税收收入(此为国家统计局统 计口径,已冲减了出口退税部分)比1993年增长了3.14倍,年均增长17.1%,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数基本同步,其中1994——1997年年均 增收995亿元,1998——2002年年均增收1880亿元。税制的重大改革和不断完善,为持续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支持经济和社会 事业全面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5改革年表
1993年
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改革财政
税收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4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将国家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并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原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继续担任局长。
4月23日和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先后两次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税收工作的汇报,研究税制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提出对财政、税收工作的要求。
4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副局长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
5月18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发出《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其中提出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7月20日~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重点研究加强宏观调控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会讲话。
7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
8月底~9月初,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先后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税制改革方案和财政部起草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即日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11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取消产品税、盐税、特别消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
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12月2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将国家税务总局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
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1994年
1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1月27日,中共中央同意成立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金鑫任书记。
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即日起施行。
2月5日,国务院任命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兼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等人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2月2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意见》。
1月6日,中共中央任命项怀诚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举行庆祝建局45周年大会。
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即日公布施行。
5月31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会议,国务委员罗干主持会议,朱镕基、李岚清副总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到会并讲话。
8月8日~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戴河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会讲话。
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即日公布施行。
1996年
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12月17日~2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会讲话。1997年
1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2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
2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增设了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和其他若干涉税条款。
7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即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9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论述了有关税收问题。
10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1998年
3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3月18日,中共中央任命金人庆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3月31日,国务院任命金人庆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4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视察国家税务总局,听取该局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
6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
3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致信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号召全国大力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增强全民纳税意识。
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自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
1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1月12日~19日,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党校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党校校长胡锦涛出席研讨班开班式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分别为学员作了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出席研讨班结业式并发表重要讲话。
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等文件。
10月2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2个单位报送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同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部和海关总署发出《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11月17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会议。会议由国务委员、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仪主持,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副总理李岚清和国务委员罗干、王忠禹出席会议,朱镕基作了重要讲话。
2011年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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