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问题摸排工作总结(共7篇)
1.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问题摸排工作总结 篇一
XX乡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问题集中摸排调研与滚动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县维稳办的统一安排部署,我乡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问题集中摸排调研与滚动排查化解专项行动扎实稳步开展,取得较好的成绩,现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经查,我乡存在较大隐患的矛盾纠纷有XX起,分别是:...综上所述,目前我乡调解部门已对上述XX起矛盾纠纷进行及时调解处理,其中XX件已调处完毕,XX件已稳控。
二、下一阶段工作思路
下一步,XX乡党委、乡政府将继续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政法委的具体指导下,狠抓工作落实,切实维护一方百姓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是进一步完善好平安场所的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以专项领导小组为中心,驻村领导具体领导,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抓落实的综治治理体系;
二是坚持调解为主,处理为辅的矛盾调处机制,紧紧围绕领导包片包案制度,按照矛盾纠纷调处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的工作原则,把矛盾化解在最基层。
三是创新矛盾纠纷调处激励机制,建全奖惩并举的双层制度,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参与调处纠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乡、村、组为一体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
四是坚持常态摸排与不定期检查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学校学生安全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五是多措并举,确保解决问题。调处化解工作是这次矛盾纠纷摸排化解集中整治活动的核心。坚持一手抓排查、一手抓化解,把解决问题贯穿于活动始终,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严格落实责任制,多措并举,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真正做到“三见六到位”(即见人、见事、见结果,合理诉求解决到位、无理诉求教育到位、违法行为处置到位、生活困难救助到位、过错责任追究到位、诉讼程序引导到位),努力把各种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的,坚决防止因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引发集体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
XX乡综治办 XX年XX月XX日
2.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问题摸排工作总结 篇二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简称国家高新区)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 旨在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集中区域。近年来, 国务院先后批准超过30家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 审批速度远大于前。全国范围内更有大面积的经济开发区纷纷改头换面高新区以申报国家高新区, 新一轮的“国家高新区热”正在展开, 其建设与发展状况备受瞩目。
20多年来国家高新区经历了从政策特区转变为制度特区、要素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外延发展转变为内涵发展的过程, 取得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成就, 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均超过40%, 创造了全国10%以上的GDP。然而,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明显快于一般行政区的国家高新区, 社会结构已经从封闭走向开放, 利益诉求开始从一元走向多元, 原有利益均衡态势被打破, 理性诉求变成过激反应, 贫富悬殊导致两极分化的现象极易出现。忽视社会管理, 不但新社会问题产生的机率会大为增加, 而且反过来也会影响国家高新区的长远发展。发展是生产力, 社会管理也是生产力, “经济发展越快, 越要重视社会管理”。
经济的快速发展, 使目前国家高新区社会形势流动性加速、异质性凸显、共识性难求, 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如今的国家高新区不仅是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交汇地, 更是群众实际利益的发生地, 是各种社会问题的交织地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地。高新区社会管理的弹性需求增多和高新区政府管理刚性供给不足, 逐渐演变成高新区社会管理面临的三组基本矛盾:
一是, 失地农民利益持续受损与高新区政府利益吸纳、回应能力不足的矛盾。农民抵制拆迁与高新区征地扩区形成冲突, 当地高新区政府沿袭传统管制思维、粗放解决利益问题, 导致失地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基本利益得不到回应与关照。二是, 外来人口不断增加与区内社会风险防控能力滞后的矛盾。高新区建设是一个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 人口短时间的迅速膨胀超出了当地社会治安和危机管理的能力阈值。三是, 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逐年增多与高新区公共服务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面对长住居民教育文化、医疗卫生、民生保障、劳动就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种需求持续增加的情况, 高新区由于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区, 很难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给予满足。
三组矛盾的存在说明, 国家高新区的发展仅停留在科技创新、发展产业的阶段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从单纯重视科技与经济发展的“科技园区”向承载更多社会功能的“科技新城”转变是大势所趋。国家高新区的未来不可缺少“城市建设”的思维和“社会管理”的意识, 政府部门需要在复杂、变化的社会环境中, 准确研判问题性质、认真关注事件走向、理性选择解决方案, 通过转变角色、调整结构、重塑形象, 来有效地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为科技与经济发展创设良好的外在环境。
二、国家高新区社会问题:类型与表征
国家高新区社会问题面临的三组基本矛盾, 涉及到失地农民、外来人口以及长住居民, 相同的特点都是关于“人”的问题。正如胡锦涛所讲, “社会管理, 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也正是因为对人的管理和服务不足, 国家高新区面临多方面的社会问题。
(一) 利益协调问题
国家高新区底层社会群体利益表达不畅, 利益分配格局失衡, 利益整合性和代表性不足, 矛盾常态化。底层社会群体, 特别是农民群体, 组织化程度低, 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整合并进入政府决策过程;法律维权成本过高难以负担;文化知识偏低限制了表达利益途径与方式;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商平台, 导致利益分配进一步失衡, 出现贫者愈贫, 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征地任务重、拆迁矛盾多、征地补偿少、失地农民保障压力大等都是高新区普遍面临的突出问题。农民们对征地工作不予配合, 以至于多次上访, 造成矛盾激化。
(二) 社会服务与权益保障问题
国家高新区大多行政管理权限不完备, 不具备一级政府所有的行政职能, 因此区内居民难以享受与其他区域同等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区内社会性公共服务供给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不高, 居民在上学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也缺乏有效保护。高新区目前机构设置更多是从企业的角度考虑, 服务于招商引资、发展经济, 而在涉及到个人、家庭生活问题上, 通常是机构缺失或是功能不全。随着人口逐渐增多, 交通不畅、购物不便、文化娱乐设施匮乏, 特别是下一代子女在卫生防疫、教育升学等民生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人才流失、社会冲突的现象多有发生。此外, 高新区内权益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外来务工人员多属于弱势群体, 缺乏安全作业和法律知识, 面临缺乏正规劳动合同、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等问题。同时高新区也面临着与其他行政区相同的儿童、老人看护, 残疾人康复, 困难家庭帮扶等诸多社会问题。
(三) 公共安全问题
国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普遍高于一般行政区, 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大量注入, 新兴业态、新型组织持续涌现, 新开工的项目、正在建设的工地不断出现, 违法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越来越多。这些年来, 高新区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现象突出, 私营经济组织中治安问题明显, 安全事故频发, 使区内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外来人口难以在短时间融入城市生活, 更难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福利;在居住、就业等方面遭受歧视与排挤;并且与当地政府没有直接的行政关系, 实际上处在社会管理的边缘和治理的盲区。高新区内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即“人户分离”的现象大量存在, 住房私下出租现象混乱, 人员流动性过大等问题的存在, 给高新区的公共安全埋下了隐患。
三、国家高新区社会管理能力提升:路径与实践
社会管理是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系统的、规范的社会政策和法规, 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 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 调整社会利益关系, 回应社会诉求, 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孕育理性、宽容、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建立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国家高新区的社会管理, 也必然要以政府为主导, 通过多方参与, 不断调整利益关系, 采取加强风险防控等多种措施, 最终建立起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结合各地国家高新区社会管理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 提升国家高新区社会管理能力的途径在四个维度上可以考虑。
(一) 加强利益吸纳与回应, 及时疏导和化解矛盾
协调和整合多元化的利益诉求, 疏导和化解多样化的社会矛盾, 通过聚合民意、疏导民怨, 加强政府回应能力, 将利益纠纷和矛盾冲突化解在萌芽之中, 是提升国家高新区社会管理能力的首要内容。政府除完善社会管理问题处置体系之外, 探索更具弹性化的利益回应机制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不仅要让民众的呼声“上得来”, 还得使干部工作“下得去”, 从被动应对已经形成的利益冲突到主动化解尚未成形的苗头问题。在这一点上, 潍坊高新区探索了具有本土化特点的利益吸纳与回应机制:开展“两委领导”大接访活动, 落实领导干部“民情日”制度, 深化干部“进百村、入百企、联千户、帮万民”活动, 机关领导干部均建立群众工作联系点、联系户, 全方位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 使多年的信访积案得到有效解决, 矛盾被化解在初级阶段。同时, 支持各街道、社区群工组织全部建立“民情日记”、“居情档案”、“户情档案”等活动台账, 从基层掌握民情、收集民意, 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在不断的利益吸纳、整合、回应以及反复调适的过程中, 政府和群众共同探索出了解决问题的路径, 使征地过程中“一次性补偿”的简单做法, 逐渐转变为集生活补助、养老保险、分享土地收益、再就业为一体的制度化安排, 农民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也确保了高新区在快速发展中对土地持续需求的满足。
(二) 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整合联动, 打造整体性政府
在坚持问题分类和专业应对的基础上, 政府各部门需要基于一致的目标, 在手段上达成共识, 采用交互、协作和一体化的管理方式与技术平台, 破除藩篱, 实现上下级组织之间、同级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 最终达到功能整合、步调一致, 用无缝隙的“整体性政府”代替“碎片化政府”。苏州高新区处理社会问题的方式, 秉承了“整体性政府”的理念。在实际工作中注重部门间交互协作, 多方联动, 采取一站式集约化处理, 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 大大提高了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大调解”网络中, 纵向上, 区、镇 (街道) 、村 (居) 三级均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横向上, 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分别建立起“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等调解机制。为了对社会问题进行“前道消除”, 由社区民警、法官、检察官、律师组成的四人司法服务站进入社区, “一站式”接受居民咨询。苏州高新区政府多部门的整合联动, 消除了碎片化政府带来的各自为政、资源断裂、逃避推诿的不良问题。
(三) 加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 培育社区自治力量
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 主要使政策走出单纯对政治机构负责的简单线性关系形态。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 并不是政府单方面行使权力、处置问题的过程, 更重要的是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互动、协作的过程。协同治理更强调多元治理主体, 多元公共服务供给主体, 合作性的政府与社会关系, 通过政府与社会组织、私人机构的合作来弥补政府的不足。部分国家高新区存在农转居安置社区, 人口从分散走向集中, 使社区成为承接上层社会管理诸多“线”下面的一根“针”, 承载和担负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任务。人口的高流动性也决定不可能依靠传统的单位制进行管理, 传统的“单位人”变成了“社区人”。通过政府赋权社会, 激活基层智慧, 培育社区自治能力, 加强与社会组织和私人机构合作, 成为国家高新区社会管理的重要思维对策。比如成都高新区采用“下放权力”的举措, 在兴蓉社区试点“院落公章”, 将亲属关系、就业情况、低保评议、住房保障申请评议等多种证明材料认证权限下放给院落议事会, 逐步培养居民的自治素养, 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另外, 成都高新区共成立了36个“社区文体协会”, 19个残疾人就业扶持点, 9家“社区服务社”, 6家“社区服务公司”, 为空巢老年人、优抚对象、低保户、残疾人等提供了大量的福利服务。同时高新区政府还加强与私人部门合作, 积极引入第三方中立机构, 进行满意度测评, 监督政府和社区服务。协同治理的理念和举措, 为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治理提供了渠道与途径, 降低了政府的压力与成本, 增强了社会管理的作用与功效。
(四) 加强风险防控机制, 进行网格化、数字化管理
风险防控是一项从防范危机、化解危机到恢复社会秩序的完整系统工程, 包含预警、决策指挥、检查监督、物质保障、信息收集与分析等多项内容。国家高新区的风险防控机制, 重点要在运用现代技术基础上强化对人的分区、分类的管理, 动态地了解潜在风险、合理地衔接行动部署、有效地动员积极力量、全面地覆盖整体区域。合肥高新区结合地区特点, 将“网络化”和“网格化”理念引入社会管理之中, “多网合一, 一网多格;一格多员, 全员参与;同格同责, 同奖同罚”, 将人、地、物、情、事、组织全部纳入网格进行管理。形成无盲点、无盲区的风险防控体系, 在社会治安、食品卫生、计划生育方面发挥了突出功效。苏州高新区则运用数字技术, 大力推进“房屋四级五等分类管理系统”。为每个住户建立网上档案, 并以颜色来区分, 绿色代表自住, 黄色代表暂住, 红色代表高危人群, 通过信息采集与电脑建档, 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人”, 从运动式、封堵式的管理转变为常态化、精细化的监控。高新区网络化、立体式的社会风险防控体系, 有效应对了项目建设、企业落户、居民安全等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增强了政府的回应能力与管理效率。
正如波兰尼所言, 现代社会由一种“双向运动”支配着:“市场的不断扩张以及它所遭遇的反向运动”, 市场的不断扩张带来了不可忽视的社会代价, 遭遇的反向运动即社会的自我保护。人类的经济冲动嵌入在社会稳定之中, 经济发展不能忽视社会的承受能力。加强社会管理, 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或许是以经济“裂变式增长”为特征的国家高新区之应然选择。
摘要:加强社会管理, 既是国家高新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应然举措, 也是应对眼前问题的实然选择。本文首先总结了目前国家高新区存在的三组基本矛盾, 其次分析了由此诱发的四类社会问题, 最后提出了有助于提升国家高新区社会管理能力的四维路径。
关键词:国家高新区,社会管理,四维路径
参考文献
[1]中央政法委调研组.创新社会管理体系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J].求是, 2011, 6.
[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2/20/c_121101348.htm, 2011-02-20.
[3]陈振明.什么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J].新华文摘, 2006, 3.
3.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问题摸排工作总结 篇三
矛盾纠纷工作总结
根据县综治委关于集中排查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矛盾纠纷的通知要求,党委高度重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实现了2012年6月至9月,无事故、无信访、无案件,机关平安稳定和谐,为县直机关党的建设提供了有力保证。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牢固树立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坚持把排查化解影响社会稳定作为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全面深入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做到了思想高度重视,措施督办到位,宣传教育落实,把排查化解影响社会稳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了“四个纳入”,即纳入县直机关党建工作计划、纳入机关理论学习的范围、纳入党员教育培训的内容、纳入“双争双创”活动的考核内容,确保此项工作收到了实效。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机关党建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确保思想到位、组织健全、工作落实。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坚持原则、明确重点
紧密联系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实际,党
委要求县直各党组织把排查化解影响社会稳定与本职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结合机关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作出部署,确定排查化解工作重点。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明确排查化解工作责任主体,落实必要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建立机制、明确目标
6月至9月期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排查化解一批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夯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建立健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梳理、归口办理,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
(三)多措并举,真抓实干
一是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党委与每名机关干部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状,分解了任务,落实了责任,强化了综合治理全员抓、大家抓的意识。
二是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双争双创”活动内容进行考核。在县直机关各项评先表彰活动中,我们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七一”县委和县直机关党委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及“双争双创”活动中表彰的文明机关、工作标兵都必须由县综治 2
委审查把关、签署意见,凡是有治安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评先表模资格。
三是认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干部职工认清“法轮功”的反动本质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渗透颠覆与分裂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全体机关干部参加了县委组织的“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心理论组学习活动。
四是结合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打造学习型机关的活动,加强县直机关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教育。在6月份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上,对78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了《廉政准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培训,在3月份举办的县直机关党务干部培训班上,对110名学员进行了《党章》、《机关工作条例》等知识的培训教育,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学习“普法”知识和与日常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全体干部的法律素质和领导县直机关党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五是认真服务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完成县委、县综治委交办的任务,为各种重大活动的成功举办营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4.机电工程学院安全稳定摸排报告 篇四
院党政办:
根据三职院发【2017】27号文件《中共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开展影响安全稳定矛盾问题摸排工作的通知》要求,院部领导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经过仔细摸排,报告如下:
(一)政治安全方面,无影响安全稳定矛盾问题。
(二)在校园不良贷款、邪教问题、新疆籍学生问题、学生管理、学籍学历方面问题,无影响安全稳定矛盾问题。
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学院
2017年6月30日 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学院关于开展 影响安全稳定矛盾问题摸排工作的报告
院党政办:
根据三职院发【2017】27号文件《中共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开展影响安全稳定矛盾问题摸排工作的通知》要求,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学院领导高度重视、精心安排、仔细摸排。现将摸排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治安全方面,涉及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的问题,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问题,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的近京赴省聚集上访活动的问题,可能导致采取极端方式表达个人意见或诉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问题,可能引发媒体炒作,成为社会或网络舆论关注热点的问题。
在这些方面,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学院党政负责人负责,办公室牵头、各科室负责人认真落实排查摸排各自科室情况,最后由办公室汇总排查情况。由于是假期,各科室负责人不辞辛苦,通过电话逐个联系,认真落实以上问题的有无。经过办公室汇总各科室上报情况,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学院在政治安全方面无影响安全稳定矛盾问题。
(二)在校园不良贷款、邪教问题、新疆籍学生问题、学生管理、学籍学历方面的问题。
在这些方面,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学院党政负责人负责,办公室牵头、学生科长负责安排各辅导员认真落实排查摸排各自所管辖学生情况,最后由办公室汇总排查情况。学生科全体辅导员对自己所管学生逐个联系,经过仔细排查汇总后,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学院在校园不良贷款、邪教问题、新疆籍学生问题、学生管理、学籍学历方面无影响安全稳定矛盾问题。
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学院
2017年7月31日 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学院关于开展 影响安全稳定矛盾问题摸排工作的报告
院党政办:
根据三职院发【2017】27号文件《中共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开展影响安全稳定矛盾问题摸排工作的通知》要求,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学院领导高度重视、精心安排、仔细摸排。现将摸排情况报告如下:
(二)政治安全方面,涉及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的问题,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问题,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的近京赴省聚集上访活动的问题,可能导致采取极端方式表达个人意见或诉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问题,可能引发媒体炒作,成为社会或网络舆论关注热点的问题。
在这些方面,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学院党政负责人负责,办公室牵头、各科室负责人认真落实排查摸排各自科室情况,最后由办公室汇总排查情况。由于是假期,各科室负责人不辞辛苦,通过电话逐个联系,认真落实以上问题的有无。经过办公室汇总各科室上报情况,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学院在政治安全方面无影响安全稳定矛盾问题。
(三)在校园不良贷款、邪教问题、新疆籍学生问题、学生管理、学籍学历方面的问题。
在这些方面,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学院党政负责人负责,办公室牵头、学生科长负责安排各辅导员认真落实排查摸排各自所管辖学生情况,最后由办公室汇总排查情况。学生科全体辅导员对自己所管学生逐个联系,经过仔细排查汇总后,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学院在校园不良贷款、邪教问题、新疆籍学生问题、学生管理、学籍学历方面无影响安全稳定矛盾问题。
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学院
5.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的思考 篇五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村的社会矛盾纠纷和由此引发的各类刑事、民事和上访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已成为影响农村乃至全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因素。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拟就近年来农村地区矛盾纠纷发展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一些探讨。
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1、婚姻家庭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一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大,许多农民外出打工,受社会大环境的冲击和影响,且由于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双方在生活态度、观念、方式产生差距,原来的婚姻基础产生了动摇,恋爱关系破裂的越来越多。二是农村中仍有包办婚姻现象,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按民间风俗结、订婚的,解除婚约成了常事,为了彩礼、钱财等,往往导致双方家人矛盾激化,造成了许多群体性事件;三是因第三者插足、孩子抚养、老人的赡养等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使得农村一些家庭的伦理道德遭到破坏,甚至引发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犯罪现象。
2、重点工程施工和城市化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各地对农村的投入不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颇多,在这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等问题。由于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少数人就会以各种借口、手段来阻工扰工。特别是因补偿费用等问题引发的被征地农民聚众闹事,延误工程进度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建设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失地农民安臵等有关政策不配套、不连贯、不落实的原因,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村民在要求得不到解决时,奉行“法不责众”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臵国家法律、社会秩序、公德以及公共利益于不顾,有的还采取极端方式,企图通过把事情闹大来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3、村级集体事务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然而少数村干部在村级集体事务管理中,没有真正贯彻“四民主两公开”,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就坑蒙拐骗,使尽伎俩,极易引发村民不满,造成村民信访增多。另外,干部作风也是引发矛盾的一个因素,在农村确有少数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任人唯亲,拉帮结派,亲此疏彼,损害村民的切身利益,致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农村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农村矛盾纠纷的多发点。
4、宅基地、土地承包、水土山田林的权属问题引发的纠纷。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宅基地纠纷正呈逐年增多之势。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由于转包、退包、反包、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以及水土山田林的各种权属纠纷因涉及争边界、争资源、争果实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由于政策性和历史性等问题,常常比较复杂,一旦出现纠纷,调处难度大,且极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据统计,因宅基地、承包山林引起的纠纷而引发的各类案件近年呈上升趋势,且调解难度较大。
5、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引发的纠纷。社会在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也不断增多。有些人因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用“自己的方式解决”,用激化的方式解决,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最终演变成“老大难”问题;还有一旦发生矛盾纠纷,有些村民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要求处理,而是争相找关系找路子,找后台,致使小纠纷变成大纠纷,互不相让,越闹越大;有些矛盾纠纷本已得到解决,但纠纷双方都认为利益没有得到实现,就上访,从而引发了上访案件。
二、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少数群众的个人利益思想过于激锐。随着农村经济利益格局的调整,少数群众不是主动转变观念,适应变化,依法办事,依照程序积极反映问题和困难,而是为了个人利益,全然不顾国家、集体利益,甚至不惜用违法乱纪的手段去获取私利。还有少数人则错误地认为,要解决问题靠正常程序解决不了,只有把事情闹大了让党委、政府知道,才能得到重视,才能解决问题,因而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欲望就臵法律、道德约束于不顾,不断采取过激行为,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动辄就闹,以图取个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2、农村干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淡薄。我国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但由于有的农村干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不强,不能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不关心群众的生活疾苦,还有的干部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导致有些矛盾日积月累,一触即发。也有一些干部基本素质较低,服务意识较差,不依法办事,对群众缺乏感情,漠视其正当要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另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不注重社会效果,盲目采取强制措施,虽没有违背法律,但易造成一些群众不能接受,导致纠纷发生。
3、农村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欠强。农村基层组织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有的基层干部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矛盾纠纷问题是“软指标”,不能正确认识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性,因而也就导致有些村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同虚设,调解成功率不高,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
4、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这是农村很大一部分矛盾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没有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群众易产生抵触心理,遇有人煽风点火,就易致事件恶化升级,近年来,虽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农村的普法力度,但在一些农村,全民的法律普及程度不高,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事情,少数群众不知道依法维权,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化解。
三、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措施 要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农村各种社会矛盾,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和平安农村建设,就必须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坚持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1、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平安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是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好,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农村党员干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确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大力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着力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村进程。当前,农村仍有相当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普法工作十分艰巨。因此一定要结合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有针对性地在农村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努力引导农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权,并不断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大力开展农村传统美德教育,倡导新农村风尚。强化农民群众传统美德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引导农民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是消灭纠纷的治本之举。民间纠纷同当事人的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因历史的原因,一些诸如孝敬父母、尊师重教、邻里团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被抛弃,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封建陋习代替,因此要开展“美德在农家”活动,大力宣传传统美德,弘扬孝道、慈善等德育教育,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村民道德水准,引导群众积极向上,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共同参与处理。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4、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作用。人民调解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无法定程序约束,可以快速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特别是在防止民转刑、群体性闹事、群众性上访等方面。二是无交费负担,当事人乐于找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因为人民调解组织必要的调解费用是由政府支付的,这实际上也是政府在为老百姓花钱,是花小钱买大平安。三是人民调解可以法、情、理综合运用,调解矛盾纠纷以理服人,调解成功一了百了。从实际运作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调解可以考虑法律、法理、情理的因素,一旦达成和解,当事人一般均心服口服,很少有反悔或继续闹事的现象。因此,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加强乡镇、村组调委会建设,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6.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问题摸排工作总结 篇六
(一) 社会矛盾化解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 在社会领域,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的基本矛盾, 它们的辩证发展, 即矛盾运动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和谐与矛盾是事物的两个方面, 构建和谐社会与化解社会矛盾, 也可以理解为对同一事情采取的两个不同视角。” (1) 我们应当看到, 社会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 有矛盾, 才能促使人们的思考、化解和改进。我国目前社会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的矛盾, 人民内部的矛盾都是非对抗性的。毛泽东同志指出:“在一般情况下, 人民内部矛盾不是对抗性的, 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 或者失去警觉, 麻痹大意, 也可能发生对抗。” (2) 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正确和妥善解决社会矛盾, 任凭矛盾和问题继续积累和发展, 必将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 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危及社会政治稳定。因此, 社会矛盾化解即是要及时、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减少各种人民内部的损耗, 整合各种主体的力量, 解决各种不安定和容易诱发矛盾冲突的因素, 消除矛盾的隐患, 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目标。
(二) 提出社会矛盾化解的现实背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 经济发展提速, 社会财富分配方式不健全, 各种保障制度未建立和违法犯罪的存在, 使得社会对抗因素客观存在。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具有历史性和政策性的, 是全局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 当前在力保经济增长的同时, 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决定了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担负不可推卸的重任。2009年12月18日, 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 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2010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 此意见确立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检察工作的新目标和新任务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作用重大。
二、履行检察职能对社会矛盾化解发挥的作用
“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 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 (3) 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和侦查职能、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职能、法律监督职能、控告申诉检察等检察业务各个环节, 都是围绕化解消极因素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展开的, 检察职能的特性也反映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 依法打击犯罪职能, 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途径
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犯罪的职能, 是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和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活动进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判处刑罚, 通过执法办案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二) 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职能, 是构建廉洁政务环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人民群众反对职务腐败, 检察机关履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 深入开展查办职务犯罪专项活动, 严肃查办在征地拆迁、涉农利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 保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 平息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 及时地打击腐败, 排查矛盾苗头, 在矛盾激化前及时化解。
(三)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是实现公平正义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通过对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等方面适用法律情况进行监督, 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以公正、公平的司法权威减少社会对抗面,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防范激化矛盾。
(四) 检察控告申诉职能, 是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
检察机关的控申、信访接待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自身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窗口, 更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通道。通过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 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对群众的合理诉求, 实现“理有处讲、难有人帮”, 积极调处社会矛盾, 努力把矛盾冲突化解在萌芽状态, 有效地避免矛盾激化, 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三、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践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同志在2010年7月31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检察工作要完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反腐倡廉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机制和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适时公布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要密切关注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矛盾的发展态势, 有针对性的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重点查办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努力从源头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4) 曹建明同志的讲话, 明确了检察机关确立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方向, 指出从查办职务犯罪、信访舆情处置等方面消除社会矛盾的工作思路。结合检察机关特有的检察职能,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主要抓好以下方面:
(一) 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有效化解和消除社会矛盾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我们既要依法惩治犯罪, 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具体到审查批准逮捕和公诉案件的工作中, 就是要对严重的刑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具体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就是要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在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从法律、政治和社会三个效果统一出发, 既要依法公正处理, 又要把执法办案过程变成化解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
(二) 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 查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 严肃积极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 维护廉洁、高效的政务秩序和环境。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 积极查办商业贿赂、涉农职务犯罪、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查办影响社会经济和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查办执法不公背后存在的职务犯罪, 把惩治腐败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使潜在的社会矛盾得以化解。
(三) 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 有力地维护司法公正和防范社会矛盾
“从当前社会矛盾发生的原因看, 强化法律监督, 营造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所在, 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点。” (5) 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裁判不公、违法办案等行为, 完善和细化诉讼监督的措施, 充分利用办案渠道来化解社会矛盾。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加强法律和诉讼监督, 保障司法权威, 提升法律监督实效, 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二是要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 构建社会监督网络。把加强自身监督和强化法律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形成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长效工作机制, 不留矛盾隐患, 从源头上化解可引发社会矛盾的不稳定因素。
(四) 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 切实解决社会矛盾, 促进和谐
涉检信访问题的存在, 是当事人矛盾纠纷没有得到解决的集中表现。妥善处理涉检信访, 就是直接面对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因此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力度, 是在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控申窗口作用, 切实落实首办责任制, 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 切实把涉检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一是要更新检察信访工作理念, 强化“服务”理念, 创新便民信访的工作方式, 主动出访、下访巡防, 主动掌握矛盾信息, 把苗头性、倾向性的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要建立完善信访联动机制。推行联合接访, 形成有关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和合作, 整合资源、齐抓共管, 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效果。
(五) 加强内外协作配合, 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力
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 不可能单靠某一个职能部门来解决。在司法领域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必须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外部机关的力量沟通、配合与协作, 形成工作合力。例如采取联席会议, 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等方式来加强沟通力度, 就合作化解社会矛盾交换意见, 达成共识。同时结合一段时期社会矛盾的状况, 根据各部门的特点, 在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 一体化快速化解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①新形势下我国的社会矛盾与化解措施——《科技智囊》2008年10期。
②《毛泽东文集》 (第7卷) , 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第205页。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2010年2月5日。
④曹建明:《全面加强和改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新贡献》, 载《检察日报》2010-7-31第1版。
7.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问题摸排工作总结 篇七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这一规定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为和解案件实施的主体, 体现和解工作贯穿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整个办案过程, 但和解最终体现的结果是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诉决定以及作出起诉决定后法院作出从宽处罚的量刑结果上。为应对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发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执行刑事和解, 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 笔者结合基层工作的实践, 就建立完善和解机制, 提高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机制建设进行探讨。
一、和解案件在各阶段的特点
在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前, 各地就作了刑事和解的尝试, 实践中, 和解出现三种结果 (结案方式) :公安机关撤案;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诉;检察机关作起诉决定并提出从轻量刑建议, 法院作从宽处罚的判决。不管是那一种结案方式, 都经过检察机关来审查把握。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和解的主体地位, 同时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工作中的中枢作用的定位, 检察机关作为和解案件中枢主体的定位取决于普通刑事案件在公、检、法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
(一) 普通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正是矛盾的冲突期,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和解协议难于达成
在是非不分的情况下, 矛盾双方各说各有理, 不清楚各自的法律责任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特别是受害人总认为自己有理, 不容易谅解危害方, 在侦查期间和解双方当事人往往不服, 如果在这时候作和解撤案, 在社会上容易产生“以罚代刑”猜想。因而新的刑诉法没有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撤案的规定, 而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实践中, 在侦查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 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提出从宽处理建议后, 经过审查后,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不构成犯罪, 将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实践中, 公安机关承担着繁重的取证任务, 往往案件事实清楚后, 嫌疑人羁押时间已到, 因而公安机关没有多余的时间来促成双方和解, 通过检察机关审查事实与证据, 确实不构成犯罪, 再由公安机关作撤案结案, 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 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
(二) 普通刑事案件移送到法院后, 在中国人的眼里进入法院就是对簿公堂, 只有说法, 没有必要论理
绝大多数人认为到法院和解为时已晚, 就是接受调解也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 而是在 (法律) 法官威严的调解下被迫接受的, 和解后双方的关系难于调和, 被破损的关系难以修复。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虽然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和解的主体, 但当事人的和解应当在侦查和检察审查阶段进行, 人民法院是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理建议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法院的“裁判”地位, 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实践中, 案件经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引导) 调解情况下还不能达成和解, 才不得不利用法律手段来调整, 利用法律手段来调整是双方当事人不得不选择的方式, 因而到法院再谈和解已经没有实质性意义。
(三) 检察环节是和解的中枢环节
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 首先是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社会义务清晰, 特别是大多轻微刑事案件, 受害方也有一定的过错, 当事实清楚后, 认识到危害人面临法律责任, 是因受害方一定过错造成的。因而, 案件进入检察审查阶段, 一般都是受害方主动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代表国家对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 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全面掌握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由检察官组织和解工作, 更能体现公平公正, 对矛盾双方的调和更具有说服力。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审查逮捕和指控犯罪的职能, 刑事和解最终要经过检察机关审查, 无论案件在公检法三家中任何一家结案, 都要通过检察院审查, 然后作出是否逮捕、是否提起公诉决定来实现。四是和解案件通过检察院审查后, 不管是作撤案处理或作不起诉决定或作从宽处罚, 其过程有利于进行社会的宣传、警示教育, 对行为人起到教育挽救作用, 确保和解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基于以上特点及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要求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中发挥中枢神经的作用。如何履行好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利用和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 是检察机关必须思考的问题。
二、和解工作机制的观念定位和基本原则
和解的目的就是化解社会矛盾, 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 司法的本质属性就包含了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从根本上说, 就是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新《刑事诉讼法》把和解纳入法律加以规范, 并赋予检察机关办理和解案件的中心定位。基层检察要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 切实转变执法观念, 克服办完案子、走完程序的传统执法方式, 克服只讲法律效果, 不讲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片面倾向, 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 自觉地把和解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的始终。
(一) 树立化解矛盾的办案理念
执法办案的过程本身就是化解矛盾的过程, 单纯法律监督、就案办案做法已不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 必须从根本树立化解矛盾的执法理念。
1. 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法律监督主要内容
新的法把和解纳入法律加以规范, 并赋予检察机关办理和解案件的中心定位。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工作时, 自觉把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主要的监督内容, 把化解社会矛盾确立为检察工作定位和工作标准。
2. 把化解矛盾作为办案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基层案件大都是因经济利益、土地、家庭伦理纠纷而诱发的伤害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无业或闲散人员犯罪案件。这些刑事案件往往是因为纠纷没有得到解决而引发成刑事案件, 如果就案办案, 纠纷得不到解决, 矛盾得不到化解, 往往是前面的案件办结了, 由此派生出来的案件又出现了。因此, 只有在办案中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 把维护群众的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归宿点, 把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检察工作的关键点, 检察工作才能在执法中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3. 克服法院有罪判决是案件质量唯一标准旧观念, 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基层绩效考评目标来管理
不要简单地把不诉案件的多少作为办案质量评判标准, 把化解了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作为重要的考评目标。要坚决摒弃过去那种把法院有罪判决作为案件质量唯一标准旧管理模式, 把法律监督的效果真正落实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促进社会和谐上来。
(二)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解的法律精神, 确保和解发挥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在执行和解工作上, 始终以刑事立法精神和具体法律条文为基础,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把握好标准: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 涉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得、财产权利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三是对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适用和解。根据具体案件做到区别对待, 注意将轻罪与重罪相区别;将情节一般、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相区别;将尚未造成后果、后果不严重与后果严重相区别;将过失犯与故意犯相区别;将未成年、盲、聋、哑、精神病、孕妇等特殊犯与一般犯相区别;将从犯、初犯、偶犯与主犯、累犯、惯犯相区别;将坦白、自首、立功与抗拒相区别等, 该严则严, 当宽则宽, 宽严结合, 打击少数, 教育改造多数, 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 最终促进社会和谐。
三、创新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
深入推进刑事和解, 化解社会矛盾是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基层检察院处在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中枢位置, 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有效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是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为此, 我们必须紧密结合执法办案, 全力推进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开展, 并以此来提升基层检察工作总体水平。
(一) 将公诉部门、侦监部门作为刑事和解的承办单位
根据刑事和解案件的特点和三种结案方式要求, 结合公诉部门、侦监部门职能要求, 检察机关内部将公诉部门、侦监部门确定为刑事和解的承办单位, 制定办理和解案件流程、内部管理制度。
(二) 主动介入, 引导正确使用强制措施
公诉部门主动与侦监科沟通, 对违法犯罪后, 有悔罪表现, 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查、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嫌疑人尽可能减少采用羁押强制措施, 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化解社会矛盾创造前提条件。
(三) 准确适用和解范围, 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按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条件准确适用和解范围, 通过刑事和解, 给冲突双方化解矛盾提供机会, 被害人获得加害人的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 以此作为对加害人谅解的一种条件, 使加害人获得宽缓处理, 减轻或者免受刑事处罚, 使纠纷得以和平解决, 对抗得到平息, 矛盾得到彻底化解, 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
(四) 建立完善检调对接制度、促进社区矫正长效机制, 提高和解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在和解工作没有纳入法律规范前, 各地试行的和解案件, 和解程序不规范, 被不起诉人用及被从宽处罚的人员没有纳入社区矫正加以管理, 有的监管不到位又出现违法犯罪, 有的没有兑现和解的承诺, 受害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完全维护, 引发新的纠纷。新刑诉法就和解案件的办理程序作了规定, 但没有对和解结案的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后续管理作明确的规定, 然而, 和解作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罚的案件中, 加害方首先是构成犯罪的, 只是犯罪情节轻微, 犯罪后真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才不被判处刑罚或依法被从宽处罚, 实质上也是属于附条件不起诉或附条件的从宽处罚。如果被不起诉或从轻处罚后, 没有纳入社区矫正来管理很可能又违法犯罪, 达不到和解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因而, 建立在党委的领导下的行政执行与司法执法无缝对接监管机制, 对符合和解的案件当事人在哪个环节提出申请, 就由哪个环节的执行主体负责组织危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所、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监督履行和解的承诺。和解作不起诉或从宽处罚决定作出后, 司法机关要主动与基层调解组织、司法所做好对接, 由司法所负责对被不起诉人或从宽处罚的犯罪人员进行考察和帮教, 提高违法犯罪人员的改造质量, 以防重新违法犯罪。对和解作不诉决定的, 检察机关要配合司法所及基层调解组织做好回访工作, 对考察机关提出的考察建议, 检察机关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监督管理。
总之, 在当前的刑事和解工作中,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相互协作。检察机关在和解过程中, 处于中枢的位置,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解的法律标准, 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 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 才能最大限度预防、减少犯罪, 才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消除不稳定因素, 促进社会和谐,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摘要:推行刑事和解, 化解社会矛盾是新刑事诉讼法对政法工作一项新要求。公、检、法在推行刑事和解工作中必须从运行机制上作着眼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 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和解化解矛盾方向延伸, 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因而建立完善基层检察院推行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 是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和谐稳定取得成效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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