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2024-09-1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共10篇)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篇一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09]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

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四、组织实施

(十)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方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编制规划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十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新闻办1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副司长邹再华、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穆怀朋、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介绍《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并答记者问。

王保安在回答记者有关“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相关问题时表示,支持城市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项目是财政惠民政策涉及的一个主要取向,在这个政策的设计过程中,至少包括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免税优惠。一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的安置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二是免征土地增值税。三是免征印花税。四是减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第二个层次就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第三个层次是作为政府对于棚户区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

王保安说,以上三个层次的财税政策对促进城市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作用力度是非常大的,体现了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倾斜。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篇二

(苏政发〔2013〕1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规模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取得了良好成效。最近5年,全省共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70.6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总量的43.6%。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建设,改善了广大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拉动了投资和消费需求,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了助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多重效应。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仍有一些群众居住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多、配套功能不全以及使用年限过久的棚户区(危旧房)中,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八项工程”、落实“十项举措”的部署,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使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全面完成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把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各地确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既要努力满足群众改造需要,又要与政府财力、土地供应等能力相适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相衔接,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相结合。棚户区(危旧房)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先改造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再改造其他棚户区(危旧房)。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积极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通过多种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积极性。

(三)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备、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改造、改善、整治相结合,科学界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规划保留的建筑及近期不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棚户区(危旧房),主要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房屋维修加固、建筑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完善。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片区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四)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在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要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坚持相关设施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使用,完善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着力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扎实开展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一)深化现状调查,编制改造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对辖区内拟于2017年年底前实施改造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逐个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确保调查范围内的项目不遗不漏,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省辖市要在2013年9月初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调查情况汇总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10月中旬前编制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分分类别明确改造任务,及时将规划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农垦集团要结合实际,继续做好林场、垦区危旧房改造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

(二)统筹实施改造,确保完成任务。

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各地要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基础上,逐步将城市规划区内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要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科学组织实施,在改造中可配建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

稳步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按照城镇规划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其他自然村,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改造。

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林场和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将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纳入改造规划,加快组织实施,国有工矿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工矿企业要加大改造投入力度,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扎实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力争201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国有林场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优化垦区危旧房改造布局,加快剩余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方便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三)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落实建筑材料验核制度。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四)完善配套设施,方便居民生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组织好新建安置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建设进度。对改造后的小区,要抓紧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管理;对暂时不能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要以原企业和当地街道、居委会为依托,落实好物业管理责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确保新建小区公共服务管理不留空白。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安置住房管理水平。

四、加大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金融信贷、企业投入、群众自筹和发行债券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1.政府资金支持。自2013年起,省财政安排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并加大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支持力度,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配套,积极支持城市、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资金投入,可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支出。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可申请国家补助和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除上述资金渠道外,各地还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增加信贷资金安排。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

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创新信贷产品,做好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继续做好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基础上,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模式,促进并扩大信贷资金投入。

3.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4.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并加快审批速度。

5.企业筹措资金。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企业自有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方式进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涉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用手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危旧房)土地进行改造,实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配建的,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对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用地可纳入当地市、县城镇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安排。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扩大到国有林场、垦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收费标准的80%。

(四)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危旧房)居民自愿选择。各市、县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与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可通过共有产权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优先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要优先保障并做到应保尽保。

五、提高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程度

(一)强化政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责任,强化统筹、落实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当地保障改善民生实绩挂钩,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部门协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分解到,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和计划的上报、分解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大省级资金补助力度,制定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用地计划单列工作。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考核督查。建立健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形势分析、情况通报、跟踪督查等工作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对各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坚决制止改造中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改造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与问责,并限期进行整改。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房屋征收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参与改造建设。注意跟踪舆情,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营造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2日印发

媒体报道:

到2017年 江苏改造60万户棚户区

昨天,江苏省政府公布《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今年至2017年,要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两年后完成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

据了解,最近5年,全省共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70.6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总量的43.6%。

《意见》提出,今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使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全面完成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严禁经适房、廉租住房用地改为商业用途

同时,自今年起,省财政还将安排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鼓励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并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意见》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网费不得高于普通住房标准80%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扩大到国有林场、垦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收费标准的80%。

记者 钱奕羽

三年内全省将改造棚户区48万户 棚户区困难居民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中国江苏网8月28日讯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日前,省政府针对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下发实施意见。按照意见未来五年,全省将改造棚户区60万户以上,其中三年内计划改造48万户。

至2017年要改造超60万户

记者从实施意见获悉,最近5年,全省已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70.6万户。但目前,仍有群众居住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多、配套功能不全以及使用年限过久的棚户区(危旧房)中。

为此,省政府确立了下一批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2013年至2017年,要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同时,要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和居住地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而近期目标为,2013年至2015年,改造棚户区48万户,包括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及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

三类地区实施不同改造次序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城市规划区内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统一纳入改造范围。要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方式改造,同时可配建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在改造次序上,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其他自然村,要有序实施改造。

困难群众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记者看到,对于群众最关注的安置补偿政策,实施意见也进行了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的补偿方式为,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实施时可遵照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执行。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篇三

(2009-11-18)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

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9〕15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

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

措,是省委、省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提升我省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中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二)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省辖市政府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矿区发展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街区和优秀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统一编制改造规划和计划,明确近期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以棚户区居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省辖市政府在政策与资金上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多方结合,综合开发。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综合开发。

———整体推进、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当地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二、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一)改造范围。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

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列入改造范围的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0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先期启动工矿棚户区比较集中的老工业基地城市。

(二)工作目标。从2009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筒子楼等工矿棚户区和省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09年年底前完成拆迁改造任务的20%左右,2010年完成拆迁改造任务的50%以上,2011年基本完成拆迁改造任务。县(市)棚户区改造目标由各省辖市政府制定。

(三)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应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三、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奖励的方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多渠道筹措。省财政设立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对改造力度大、进展情况好的省辖市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工矿棚户区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完成面积、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等相关因素和权重计算确定。省奖励资金由各省辖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用于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采取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财政资金补助和市县配套的办法解决。各省辖市可通过土地出让、房屋产权调换等市场运作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具体实施方案由省辖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土地支持政策。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省辖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前期参与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城市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为棚户区

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各省辖市政府要将已完成棚户区拆迁安置、开发整理的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当年的土地供应计划,按期供应,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进行。

(三)税费优惠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参照煤矿棚户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免征土地契税;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拆迁安置政策。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各省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最低安置面积)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五)住房保障政策。各地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六)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产权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国家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度,个人以其出资额和企业补助取得部分产权;工矿棚户区居民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取得全部产权。持有部分房屋产权的工矿棚户区居民转让棚户区改造房屋时,要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四、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规划和计划。各省辖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3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纳入各地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快项目审批。要将所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省、市两级联审联批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由联审联批办公室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省辖市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作为直接责任人,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三)依法组织拆迁。拆迁安置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拆迁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实行货币补助或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四)加强建设监管。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后,各省辖市要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省辖市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省辖市和工矿企业,扣减省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强化物业管理。新建回迁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按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性用房的经营收益可作为补充小区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

五、加强领导

建立省棚户区改造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地税局、人防办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综合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矿棚户区的认定,指导各省辖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棚户区改造省级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落实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入库工作;省审计厅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篇四

冀政函(2010〕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和目标要求,从根本上改善我省国有煤矿(工矿)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要求,现就加快实施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考虑城镇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区发展规划、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整和集中矿区住宅布局,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和建筑节能改造,完善和提升居住功能。以棚户区改造为契机,对资源进行整合,推进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移交。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各设区市政

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和编制年度计划,协调筹措资金,落实扶持政策,明确建设标准,推进改造进程。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是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企业的改造任务。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以开放的思路,运用市场化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政府统一建设、企业自行改造和引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等多种方式实施改造。

(三)坚持居民个人出资,政府、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控制建设成本,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个人和企业的出资比例,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新增住房面积实行阶梯价格,并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落实房屋产权。要考虑低收入居民的实际困难,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解决好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目标

自2010年起,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使10.55万户棚户区居民(改造棚户区514万平方米)的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棚户区改造要引入住宅规划设计先进理念,应用住宅建筑先进

技术,改善住宅使用功能;与推广建筑节能相结合,建设节能型住宅。户型设计要充分考虑职工的购买能力和意愿,户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控制在40至80平方米,不超过90平方米,以满足不同住户的住房需求。搞好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真正把小区建成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三、保障措施

(一)资金筹措。要广开资金筹措渠道,实行封闭运转。筹措资金包括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性补助资金;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棚户区改造给予的补助;各企业多渠道筹集的棚户区改造专项建设资金;个人承担的实际建设成本扣除定额补贴及政策优惠后的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的资金。

(二)用地政策。棚户区改造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予以优先安排;存量土地属于划拨的生产用地,经设区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为住宅用地后,可用于改造周转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棚户区改造中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三)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造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方式的,不征收土地契税;被拆迁棚户区

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的住房或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居民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下限收费或减免收费。

(四)配套设施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企业和单位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要求,对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五)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向购房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设区市政府可利用棚户区腾空土地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用于棚户区改造。

(六)监督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相关措施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操作,切实防止在改造中损害居民利益的行为发生。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加强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坚决杜绝挪用、占用资金的行为。加大审计和监察力度,对违反棚户区改造政策、影响改造进度致使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省国资委要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企业目标考核体系。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设区市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任务,按照规划的建设规模、时限要求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纳入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制管理的重要内容。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要按照所在设区市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棚户区居民基础数据调查整理、搬迁补偿安置、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宣传解释等工作。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并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专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篇五

市政发〔2008〕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改造方案审核、预决算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市管项目的法人,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区管项目的法人及实施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改造项目管理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城建投资计划,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制度。专项改造计划分为改造计划和项目执行计划。

第八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各区人民政府的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改造计划。

第九条 改造计划下达后,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市管项目的实施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出具委托实施文件。委托文件应当明确委托项目名称、委托内容、时限要求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条 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改造计划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第十一条 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改造项目执行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改造的棚户区范围内零星插建的非棚房及少量集体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与棚户区一并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与其周边的企业进行土地整合,共同改造。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依照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费用预决算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审查。对于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或标准,增加拆迁安置预算的,需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市管项目拆迁完成后,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场地进行验收。需出让的,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包装策划和配套后,移交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出让。区管项目拆迁完成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腾迁土地出让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区管项目改造。

第十六条 棚户区居住用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十七条 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的情况,可以采用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提供廉租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市管项目安置被拆迁人后剩余的房屋,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商市级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制订方案,予以销售。

第四章 安置用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市管项目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前,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组织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及安置用房建设实施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安置用房的面积、套型等,制订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并依据设计任务书组织设计。

第二十一条

以下市管项目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置用房建设实施单位依法组织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市监察局、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进行招标项目的合同应当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其他市管项目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经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核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正式变更文件。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动费用超过30万元或者合同价5%的市管项目,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核准。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设计变更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管项目现场签证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提出,并提供签证事项发生的原因、内容、范围、时间、处理办法、工程量增减等相关资料,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现场签证费用总额超出5万元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报审并编制补充预算。禁止分解报审。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市管项目安置用房,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移交,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接收后组织实施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报送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的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

区管项目的安置用房建设,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并接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监督指导。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管项目设立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包括银行信贷资金、市人民政府注入的项目资本金、腾迁土地出让收益、安置项目中配置的公建及安置后剩余的房屋出售收益、棚户区安置用房补差款收益以及其他可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收入部分组成。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制定。

第三十条 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市管项目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和安置用房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分别在承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承建项目的资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市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要求,制订全年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市管项目实施单位用款时应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向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支付工程款项时应当保留15%的合同金额,所余款项待决算审查完成后,除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外,一并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监察局、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七章 附则

6.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篇六

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里的重要一项,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江西省政府对我市中心城区下达的2009-201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为51.11万平方米、4507户。目前,我市已经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了全市的改造任务。其中2009—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为33.21万平方米、2177户,安置房竣工2837套、30.57万平方米,安置房套数竣工率为130%。201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为17.9万平方米、2330户,安置房竣工1732套、20.96万平方米,安置房套数竣工率74%,其余的598套安置房将于2012年竣工。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各项情况

2009—2010年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分13个项目进行。安置房分10个地点建设。具体项目如下:

(一)温汤集镇棚改项目。改造面积3.916万平方米、170户,安置房建设于温汤集镇,目前已竣工封顶442套,3.916万平方米。

(二)明月立交桥棚改项目。改造面积8.84万平方米、260户,安置房建设于景升花苑、怡宁花园、御景东方三个小区,目前已竣工封顶709套,8.84万平方米。

(三)普惠片区棚改项目。改造面积6.432万平方米、600户,该项目由宜春步步高智博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共37层,采取安置房和商品房捆绑建设的方式进行。目前已完成总建设任务的50%,由于是高层住宅,建设周期较长,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该项目计划于2012年2月竣工封顶。

(四)宜春南路贯通棚改项目。改造面积4.5万平方米、400户,安置房建设于宜春南路天桥旁,目前已竣工封顶820套,7.5万平方米。

(五)水稻良种场棚改项目。改造面积0.8万平方米、100户,安置房建设于天工小区,目前已竣工封顶100套,0.8万平方米。

(六)城下巷棚改项目。改造面积0.79万平方米、45户,安置房建设于朝阳路灵泉街道旁,目前已竣工封顶130套,1.49万平方米。

(七)江轴厂棚改项目、区农机厂棚改项目、老区政府棚改项目,改造面积分别为1.5万平方米、100套,0.3万平方米、54套,3万平方米、180套,三个项目安置房共同建设于下浦安置小区,目前已竣工封顶360套,4.8万平方米。

(八)区物资局棚改项目、原风动工具厂棚改项目、区线材厂棚改项目、巾被公司棚改项目,改造面积分别为0.43 万平方米、32套,0.7万平方米、60套,1.202万平方米、130套,0.8万平方米、46套,四个项目安置房共同建设于袁州新城3号安置小区,目前已竣工封顶276套,3.2万平方米。

2011年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分3个项目进行。安置房分为3个地点建设。具体项目如下:

(一)宜阳新区一期棚户区项目。改造面积4万平方米、600户,安置房建设于天工小区,目前已竣工606套,7.06万平方米。

(二)宜阳新区二期棚户区项目。改造面积4万平方米、500户,安置房建设于大唐安置小区二期,目前已竣工556套,7.26万平方米。

(三)宜阳新区生态园棚户区项目。改造面积9.9万平方米、1230户,安置房建设于大塘生态园安置小区,目前已竣工570套,5.7万平方米。

二、主要做法

(一)统一领导,科学规划棚改工作

为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在实施的过程中,我市不断健全组织架构,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科学规划,积极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高效、协调运转。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牵头,抽调规划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各个项 目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拆迁征地、规划设计、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

二是完善工作制度。出台了拆迁安置方案,建立了信访接待服务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及片区、指挥部、街道、居委会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顺畅运转。

三是科学规划棚改。为了防止棚户区改造出现增加城市建设成本,浪费城市土地资源,出现新的“城中村”现象。我市制定了中心城区的详细发展规划,明确规定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不允许私人建房,拆迁安置一律实行公寓楼安置,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棚改要按照与推进城市发展相结合、与土地资源整合相结合、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相结合、与增强城市功能、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与保护历史文脉、建筑、街区相结合的思路,统筹规划,连片开发,有效整合资源,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和功能优化配置。

(二)灵活运作,多方筹措改造资金

资金是制约棚户区改造的基本问题。如何解决资金问题,是棚户区改造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为此,我市灵活进行市场运作,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温汤旧集镇改造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不足部分采用BT招标模式,运作土地用于项 目投资;而明月立交桥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投资大,回报少,企业不愿投资,为此,我市两次修改招商方案,最后采取了“走出去,请进来,将道路、桥梁、安置房捆绑招商”模式,终于使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对于地理位置较好的普惠大楼危旧房改造项目则通过市场化操作,填补改造资金缺乏的缺口。

(三)化解难点,快速推进房屋拆迁

“拆迁难,为天下第一难。”住房的拆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各项目指挥部本着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的原则,使棚户区改造工作得到了广大棚户区群众的积极配合与支持。

一是干部带头拆迁。通过调查摸底,先做好拆迁户中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其次,组织党员干部全程参与,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借助党员干部亲戚朋友关系的影响力,做通其亲戚及朋友的思想工作,积极推进拆迁进展。如温汤镇拆迁户何友平是台属,他当时借口台属有特殊优惠政策,要求二楼的房屋也要置换店面,按拆迁方案规定是不允许的,为此,工作人员上户做工作多达13次,还请市台办与台湾的宜春同乡会取得联系,找到他在台湾的父兄,采取算账法(算补偿面积账、环境改善账、生活质量账)等方式耐心解说,最终使他高兴地签订了拆迁合同。二是实施阳光操作。在每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上必须由拆迁公司人员、评估人员、街道、居委会、指挥部五方签字,方可生效。房屋拆迁估价机构选定、房屋丈量、违法建筑的认定、补偿数额及资金兑付、安置地点、安置后生活保障等情况,都必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坚持和谐拆迁。为了让群众自愿拆迁,拆迁工作人员不仅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同时还与拆迁户交朋友。对各类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把问题消灭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如在温汤旧集镇改造项目工作人员在拆迁甘龙志的房屋时,甘龙志抵触情绪非常大,针对他受别人挑唆、心里不平衡、想占便宜的特点,我们围绕拆迁方案所明确的内容,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对他反复进行说服、解释,最终使他理解了方案的严肃性,也理解了工作人员坚持原则的做法。

(四)统筹兼顾,建设高标准安置房

棚户区改造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水平,为了让老百姓都能住上放心房、满意房,我市立足群众利益,高标准建设民心工程。

一是因地制宜,打造亮点。结合当地特色,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造工程建设。如在安置房建设,温汤旧集镇改造项目结合位于风景旅游区明月山脚下的地理优势,吸取徽派建筑元素进行规划设计,展示水墨江南别具特色的建筑风格。二是统筹兼顾,提升品质。安置房建设均采取了高标准,不仅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要求设计施工,如入户门为防盗门、单元门上锁双开不锈钢防盗门、环保节能窗等;同时还严格按设计要求建设小区绿化、灯光、健身场所、监控设施等等。

三是严把质量,全程监督。为切实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群众满意的精品工程、放心工程。新建安置房,在建设过程中,严把规划设计关、建筑材料质量关、工程队伍关、工程施工关及工程监理关。在质量监督方面,有些改造项目还要求拆迁户成立理事会,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并参与各工序验收。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拆迁难度大,协调时间长。城市建设的难点在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的难点在棚户区拆迁。棚户区拆迁的难点又在于中低收入户的安置,改造能否顺利实现,关键在于拆迁的成本和拆迁的进度。

二是改造方案不透明,影响拆迁户信心。被拆迁居民对拆迁后的前景不明朗,对拆迁补偿没有把握,对拆迁持冷漠态度,如部分棚户区内的房主担心拆迁后失去每个月的房租,生活没有来源;还担心现在的住房无法换到同等面积的楼房,每个月还要交物业服务费等。

三是改造资金不足,审批程序复杂。棚户区改造需要大量资金,但是政府财政支持的城建资金缺口大。资金不足会 严重阻碍棚户区改造的进程,应从大局着眼,从城市经营的理念出发,增加优惠政策,吸引市场投资机构介入融资。棚户区改造多需的批文太多,需要太多部门的协作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所需时间太长,管理成本加大。

四、相关建议

一是制度创新,制定优惠政策。拆迁期间原棚户区居民的安置费及原有房屋的出租收入,由开发商负责补偿。政府在项目改造过程中让出更多的利益给原棚户区居民和开发商,以便降低开发商的经营风险。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如:出台免缴或部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增容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加大改造力度。允许免缴部分土地出让金,对于区位较差、拆迁量较大的区域,可允许提高容积率,增加部分商业建筑面积等办法提高经营收益。

二是体制创新,确立推进机制。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委、市政府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政策、审定城市区棚户区项目总体策划方案和城市运营商、审定城市营销策略和项目招商策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拆迁、报建、验收等工作。

三是区别对待,优化城市功能。城市的特色和个性是城市的灵魂,应制定专项计划,保住城市特色。慎重决策传统 街区的改建,保护城市中历史文化遗产,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发展,抓好道路、排水、供水、供气、绿化、公厕、路灯等基础设施建设。

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篇七

枣政办字[2010]80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及奖补资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枣发[2009]13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及奖补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棚改项目安置房规费执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费,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环境卫生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

(二)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项目。施工图审查费,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档案服务费,房产测绘费,工程交易服务费,地震安全性评估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委托拆迁费,拆迁评估费,规划技术服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环境评估费,预算编制费,决算审核费,招标代理费,房屋保温评估费,卫生有偿服务费。

以上经营性收费项目,经协商可以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50%标准收取。

二、棚改项目非安置房执行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免收综合配套部分,其他收费项目按棚改项目安置房规费标准执行。

三、棚户区奖补资金使用

国家、省、市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棚户区回迁安置,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意外的其他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市级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范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新的国家和省收费项目,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后执行。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完成后,本通知自行停止执行。

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篇八

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按照省市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统一部署,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09年开始至2013年,利用三年时间集中力量对县城棚户区进行改造。为做好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全面完成县城棚户区改造任务,彻底解决棚户区内“冒不出烟、排不出水、进不去人”,环境脏乱差的问题,把棚户区改造建设成为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

二、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开发项目市场化运作。即: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实行项目有偿出让,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开发商按政策对居民进行补偿安臵。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出台优惠政策,协调拆迁,创造建设环境,同时加大监管力度,本着微利的原则,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保证被拆迁居民得到及时补偿安臵。

(二)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规划设计,实行连片改造,不降低标准,不留死角。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在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同时,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三)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运作,最大限度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在政策扶持、回迁安臵、拆迁补偿等方面统一政策,依法拆迁,保持社会稳定。

(四)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土地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拆迁。在满足回迁安臵建设用地的基础上,由县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收储,实行“净地”出让。

(五)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改造与改善相结合,优先改造条件最差的地段,稳步推进,分步实施。

(六)在改造新建基础上,还要坚持改善旧居住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现有房屋建设整齐、质量较好、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平房区,重点进行改善。拆除违法建筑,消除安全隐患,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热、照明、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使改善后的居住区整齐美观、群众生活方便舒适。

三、工作任务

从2009年开始至2013年,利用5年时间集中改造和改善县城“三路一街”两侧的棚户区,完成建筑面积79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和12.5万平方米的改善任务,每年至少建设一个高标准的住宅小区,使居住在棚户区的4100多户、近14500人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一)2009年,完成建筑面积为25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和12.5万平方米的改善任务。改造任务具体是岭城路南、西关街西(长岭粮库路南一井地)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永久路南、长庆街东(县建设局,不包括电影院及文化广场)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岭城路北、永长街东(县邮政局)地段,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岭城路北、长庆街东(原县工商银行)地段,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长兴路南、永长街西(县实验小学路西)地段,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永久路南、长岭街西(永久路工商银行)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长岭街西、莱薰路北(五粮店西)地段,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永久路北、长庆街东(县国税局)地段,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岭城路北、东关街东(天宇商城东)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改善任务具体是岭城路南、新安街东三井地(县民政局)地段,改善面积为10万平方米;永久路南、长庆街西(原县委路南)地段,改善面积为2.5万平方米。

(二)2010年,完成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具体是长盛路以北至环城公路北环路,东起长岭镇敬老院、西至土产果品公司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岭城路北、新安街东(县武装部路东)地段,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岭城路北、永志街东(县客运站)地段,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长岭街西、长兴路南(县水利局)地段,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长盛路南、迎旭街西(县环卫处)地段,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长岭街西、永安路北(县中医院)地段,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岭城路南、永志街东(县客运站路南)地段,建筑面积0.8万平方米;永久路北、长庆街西(原县委)地段,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三)2011年,完成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具体是县直机关综合办公楼以北至长盛路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长盛路以北至环城公路北环路、东起长岭镇敬老院、西至土产果品公司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永久路南、东关街东(县司法局)地段,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永久路北、迎旭街东(县网通公司)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永久路北、新安街东(县民政局)地段,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永久路南、新安街西(原县畜牧局),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长岭街东、莱薰路北(五粮店)地段,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在具体改造过程中,将长岭粮库路南一井地、武装部东一井地、实验小学西一井地、机关综合楼北三井地,建成基础设施完善、各项服务功能完备的标准化住宅小区。

四、县城棚户区界定

县城棚户区是指“三路一街”两侧、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五、回迁安臵标准及户型

一般家庭选择产权调换安臵的,其回迁楼面积分为七个档,即:40平方米、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60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低保户安臵楼面积分为五个档,即:40平方米、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60平方米。回迁安臵的面积标准和户型确定后,由县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回迁楼设计图纸进行审查。

回迁楼要达到的基本居住条件:水泥地面压光;天棚、墙壁刮大白;厨房安装洗菜盆、水龙头;卫生间安装洗脸盆、坐便;室内安装灯具、室内门;室外安装进户防盗门。

六、优惠政策

(一)回迁安臵政策。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根据被拆迁面积确定回迁安臵面积的档次和选择户型。

一是被拆迁面积小于45平方米,可以上靠到45平方米。

二是选择45平方米及其以下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的,不找差价。被拆迁面积在45至70平方米之间的,均可以在相应档次选择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三是产权调换要进行面积差价结算和楼层差价结算。面积差价结算:选择户型只能上靠一个档次,上靠一档后,被拆迁房屋面积产权调换部分不找差价,楼房面积大于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当年市场销售价找差价;楼层差价结算:

三、四层乘系数1.1,二、五层乘系数1,一、六层乘系数0.9。具体是以二、五层每平方米价格为基准价(基准价以当年建设部门测算价为准),楼层差价系数为1;

三、四层每平方米价格等于基准价乘以楼层差价系数1.1;

一、六层每平方米价格等于基准价乘以楼层差价系数0.9。

四是被拆迁人有多套房屋产权的,只安臵回迁一次。

五是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回迁面积部分,按评估价结算。

六是营业性房屋回迁的,以各自市场销售价找差价,由具有专业资质部门进行评估定价。

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要本着房屋安臵与货币补偿基本等值的原则,按照“拆一补一”政策进行补偿。原房屋在49平方米以内的按楼房成本价补偿;49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原房屋评估价补偿。

3、低保家庭的回迁安臵。棚户区改造中安臵的低保家庭是指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享受低保待遇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户。

一是低保家庭拆迁房屋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可享受40平方米不找差价的住房安臵。

二是被拆迁房屋面积在40-70平方米范围内的,可以在相应档的户型面积内进行不找差价安臵。

三是属于上靠一档安臵的,楼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当年建筑成本价结算价款,同时结算楼层差价(3、4层乘系数1.1,2、5层乘系数1,1、6层乘系数0.9)。

四是拆迁面积大于回迁楼房面积部分按房屋评估价补偿。

4、对特困户的安臵,由政府投入建设廉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廉价出租给特困户。

(二)税费政策。

按照《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规定,免收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列入省里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收契税。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的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当地政府有权决定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环保评定费、防雷检测费、占道费、水资源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减半征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勘测设计等前期费用、土地测绘费、土地评估费、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给水管网建设费、室内环境测定费、单体设计费、产权面积测绘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自来水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另外,价调基金和墙改基金要减半征收。

(三)土地政策。

对改造地段由县政府先征为平地、国土资源部门挂牌招标拍卖的,所得土地收益金由县政府支配,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改造地段由开发商负责拆迁、进行整块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50%收取;对临街四周已建有楼房、进行填充式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30%收取。对新建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再收取30%或50%的出让金。

(四)其他相关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中的被拆迁户,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所在棚户区内房屋拆迁安臵凭证,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和义务教育入学手续,享受安臵地入学的同等待遇。

七、加强领导

(一)编制棚户区详细规划。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县城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从2007年开始到2009年,将停止审批集资、合作建房和各类综合楼开发建设项目。

(二)制定用地计划。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改造项目计划,制定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棚户区改造开发用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建设定销商品房。

定销商品房是指为了妥善安臵棚户区的被拆迁居民,使棚户区的弱势群体能够买得起房,买得到房,由政府组织,开发企业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向被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的中小型商品房。

定销房的销售对象主要是棚户区改造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居民。定销房的价格要体现保本微利的原则,即建设成本加5%的利润。被拆迁人持拆迁协议书和有关证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购买定销房。定销房不得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

(四)依法组织拆迁。

要认真执行拆迁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棚户区中的低保户名单、安臵地点、违章房屋、评估标准等内容实行公开,保证拆迁安臵政策到位、程序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实行“阳光拆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少数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并可视情节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五)强化物业管理。

新建回迁住宅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可以由社区组织,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共同实施,并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比例建设提供经营用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由房产部门代管,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住宅小区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9.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篇九

 指导意见

(闽建房[2010]2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 1

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五、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原建筑未预留电梯井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审批,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办理批前公示后,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法律法规,如消防等需要前置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四)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建设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后,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六、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由相关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电梯运行、维修、养护等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七、增设的电梯产权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八、各级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做好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

九、各市、县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可结合实际,本着确保安全、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和城乡建设厅

10.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篇十

【发布文号】豫政 〔2006〕86号 【发布日期】2006-12-07 【生效日期】2006-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豫政 〔2006〕8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平安河南的战略部署,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区安全和谐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社区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大局。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平安河南的重要内容,事关3000多万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区安全和谐发展,事关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十一五”时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并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河南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加强社区安全是应对城市安全严峻形势的迫切要求。城市社区经营单位集中,商贸服务活跃,人财物集聚度大、流动性强、成份复杂,事故灾害发生频率高、蔓延快、危害大。随着经济社会特别是商贸仓储、餐饮服务和物流业的迅猛发展,城市用电安全、防火安全、燃气安全、交通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重特大事故易发、多发,城市社区安全呈现高风险状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二、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平安河南大局,坚持服务与监管并举、规范与提高并重,完善社区安全管理网络,加强社区安全宣传教育,推进社区安全综合治理,全面强化社区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努力促进社区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基本原则。按照“政府指导推动、部门服务监管、基层单位自治、居民群众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社区安全纳入平安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构建居民自防自治、社区群防群治、部门联防联治、相关单位协防协治的工作网络,发挥社区自治主体和居民自律主体作用,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5.主要目标。

――到2007年,基本形成社区安全工作网络,事故预防基础工作全面展开,建成一批示范性安全社区;

――到2010年,社区安全管理得到规范,群众安全素养明显提高,安全基础设施相对完备,公共安全切实加强,安全事故发生率有较大幅度下降,60%以上的社区达到安全工作标准;

――到2020年,社区安全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安全状况根本好转,职业安全、公共安全水平全面提高,全省社区基本达到安全工作标准。

三、加强城市社区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及措施

6、成立城市基层安全生产委员会。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分析和检查本辖区安全工作。

7.加强城市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队伍和社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监管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根据社区安全自治管理的需要,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驻社区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8.完善社区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社区安全应急预案,建设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社区安全与社会治安、医疗救护等工作的协调,实现险情预警、社会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理的整体联动。城市治安巡防员、社区医疗救护人员、保安人员应当掌握一定的安全应急知识和技能,积极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安全管理和抢险救援工作。引导、督促社区、楼院、家庭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9.建立社区安全协防体系。积极发挥社区治安监控平台作用,加强对社区安全的在线监控和巡回检查。大力培育社区安全咨询服务等中介组织,加强社区安全技术指导。社区民间组织、物业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社区安全提供服务。公布安全举报电话,鼓励居民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隐患和事故,引导居民自防互助。

10.完善社区安全法规政策体系。针对城市社区安全实际,修订现有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社区安全专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社区安全工作法制体系。

11.完善社区安全标准体系。制定社区安全公约、公共安全规则及其他安全标准,组织社区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社区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12.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开展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增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13.开展全民安全教育,普及应知应会安全常识。在搞好“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等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结合“六五”普法做好“安全进社区”活动,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板报、安全明白卡等形式,加强安全常识宣传,使广大居民和流动人口增强安全自律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遇险逃生技能。

14.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深入开展“安全进校园”活动,在中小学生中普及安全常识,动员学生参与学校、社区、楼院和家庭的安全宣传等活动,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片群众。

15.加强城市发展安全规划。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严格城市功能分区,严禁在重大危险源和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距离内建设公众聚集场所和居住区,严禁违章占压天然气、煤气、原油、成品油等危险物品运输管线。不得在居住区及其周边建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街道和楼院道路建设应当满足消防车辆通过等安全要求,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16.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安全管理。电信、广播电视、天然气、自来水、热力、市政、路政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完善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加强公共设施管理和巡查,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楼院或者居民自有的设备设施,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及时提醒安全注意事项,积极提供便民服务。

17.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教堂、寺庙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危房的排查治理。依法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登记管理,防止将房屋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销售、仓储的,其周边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临街门面房的防火管理,严禁生产经营单位“二合一”、“多合一”。

18.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要全面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的查禁工作。未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统一布点,统一配货。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制定燃放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加强交通管制疏导,确保公众安全。

19.规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对城市液化气充装站要合理布局、统一充装,严禁在居住区私自倒罐充装液化气。高层建筑或者居民楼内的餐饮单位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要依法管理,防止泄露、中毒等事故发生。

20.规范大型集会安全管理。举办商贸交易会、大型集会和庆典活动必须按要求经过审批和备案,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企业保持安全距离,加强周边干道交通管制,控制进场人数总量,严格现场管理,确保安全。

21.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商场、网吧、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按要求配备应急人员和应急器材,制定安全预案并定期演练。严禁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关闭、堵塞安全出口和安全通道。

22.规范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进入城区的管制,严厉打击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章行为。加强机动车辆检修和驾驶人员管理,严肃查处车辆带病上路和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

23.加强社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社区供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工作,加强社区供、用电设施的安装、维修、试验、进网作业管理,指导居民加强对自有电器的安全检查,消除供、用电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社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24.加强对社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做好社区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社区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平安建设布局,列入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将社区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制定城市社区安全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发动,广泛动员基层单位和群众参与社区安全工作。

25.加大政府对社区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大对社区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社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整改、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26.明确职责,强化监管服务。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社区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社区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城市社区安全发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各级公安、消防、民政、建设(规划)、交通、电力、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化、市政等部门应当将监管服务职能进一步向城市社区延伸,认真履行社区安全的归口监管和服务职责,共同推动社区安全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附件:城市社区安全工作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城市社区安全工作标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把社区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平安建设总体部署,将社区安全与其他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协调推进。

二、健全管理网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社区安全工作。街道办事处有安全监管人员,社区有安全协管员,居民楼院有兼职安全员。有关人员要具备与社区安全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三、保障办公条件。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工具。

四、档案资料规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网络图、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公约等资料按规定上墙,各种巡查记录和档案记录齐全、规范。

五、细化安全责任。社区居委会与辖区居民楼院、所住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与房屋出租户(租赁户)、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保证书,签订面达到100%。

六、抓好公共安全。社区内消防栓、窨井盖、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保持完整有效。居民楼院照明、护栏等公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用电规范,杜绝私拉乱扯现象。各类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经营、存储单位与周边保持安全距离。

七、开展安全检查。社区居委会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积极督促居民搞好自查自纠。组织安全协管员、安全员对公共安全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自身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八、加强安全教育。配合上级搞好“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居民楼院有固定安全宣传栏,宣传安全方针政策,普及安全常识,及时进行安全提示。每个家庭有一本安全常识手册。居民接受安全教育面达90%以上,85%以上的居民掌握安全常识。

九、加强应急救援。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有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组织治安巡防队员、保安、门卫等人员成立义务应急小分队,并利用社区监控平台对社区安全实行实时在线监控。

十、受理安全举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居民对事故隐患、安全违法行为及事故的举报,及时组织核查处理,按要求向上级报告。

十一、规范安全管理。将烟花爆竹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安全、集会安全、车辆安全等纳入社区居委会安全日常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监督检查。

十二、安全形势良好。全年不发生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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