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半度工作总结

2025-02-22

行政部半度工作总结(精选5篇)

1.行政部半度工作总结 篇一

一、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行政与事业单位仍属于公立性质的企业, 也是我国的统一的财政拨款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市场的竞争, 统一规范使用了我国的企业纳税人的税务资金。这是由于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所决定的, 这同时也关系到我国的事业单位的各种职能的使用状况, 所以其核算的质量要求更高, 制度要求更完善。因此提升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状况以及效率高低, 使我国事业单位的拖拉散漫现象逐渐减少, 这是我国的经济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时期, 逐渐减少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弊端, 通过职能的不断转变, 快速的跟上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大步伐。我国的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仍不够准确, 无法达到我国企业的资金管理那样精准, 另外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无法达到企业的严谨, 所以造成当下的情形。

二、我国要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

旧的会计制度核算的方法很简单, 其核算的内容也不是非常的全面, 缺少了些科目, 其中的资产无法予以核算以及计提相应的折旧, 这就导致我国的资产核算不符合真实性的原则, 进而导致我国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与项目不合理, 不准确, 以及会计信息的不真实和不充分, 同时缺少相应的回答。会计信息的传达不准确, 我国的当下农民的各素质还不是很高, 无法做成角色的转换也是正常的, 这便要求我国的事业单位更加做好为人民服务的工作, 及时准确的将我国的财务信息解释给我国的农民子弟, 让我国的农民也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了解了我国的国情。可以进行一些农民的培训, 以提升技能为目标才可以综合提升自身的文化素质。使我国农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三、社会需要对财政加强监督监管职能

我国的基层要对我国的财政部门进行监督以及监管的强度, 来保证我国财政部门对基层负责的原则。加强力度, 大力打击的财政违法行为, 本着不妥协不迁就的原则。对于不认真工作, 没有的职业道德的财务工作者, 应加强力度处理, 不可手软。此外, 我们还应建设很多的监管渠道, 公开可以举报的电话, 对于投诉的情况要认真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财务管理人员应该立刻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与其进行核对与查实, 确定一切属实后, 我们立刻进行处罚, 来控制内部与外部的平衡。

四、我国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为一体

在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与进步的条件下, 我国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更是融会贯通, 这样有效的提高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 以来保证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立足之地, 可以让其更好的发展。可是, 我国的企业会计相关工作人员, 在一些操作和认识上还是大不相同, 并影响了我国企业财务工作的工作结果, 使我国的财务管理在企业中并没有发挥相关的工作职能。使我国的企业在国际大市场中可以在竞争中求发展, 是我国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更好的结合, 不仅可以为企业的管理者提供了大量的数据资料, 同时使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加最大化, 成本与企业利益达成完美媲美。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断发展与改进, 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者更加了解我国事业单位的情形, 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建立之中。当然我们的路程也在不断进步中, 需要我们的长期努力。使我国的经济逐渐慢慢的发展, 而财务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经验等各种原因存在一些工作态度不端正, 适应了我国的社会职能, 不断努力发展社会的多种要求。不断的更新各种财务管理制度, 使我国财务更规范, 促进我国发展。同时我国的经济也不断顺利开展打下了严格的基础, 我国的财务预算管理同时也影响了我国的财政发展与决策, 同时也提高了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以及相关的其他保障。我们利用好的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其财务的工作提供了理论的基础, 同时也需要我国的各层领导的大力支持, 需要提高我国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也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振.预算会计初探[J].经济学, 2012 (9) .

2.行政部半度工作总结 篇二

1、强化依法行政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需要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经营资格后才能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对上述经营活动进行市场监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监督经营者依法纳税, 依法履行合同, 对违法经营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并依法进行矛盾调解和解决法律纠纷。政府不仅要进行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 还要通过依法行政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2、强化依法行政是保证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得以实现的需要。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必须予以保障。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 没有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保障, 人民民主权利也无法实现。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 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党的安排和人民的嘱托, 必须严格依法行政, 牢记党的宗旨, 把忠于党和人民体现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上, 保证人民民主的实现。

3、强化依法行政是政府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法治化程度是衡量政府是否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对政府的法治化程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个合格的政府必然是法治的政府。我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政府和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都是全心全意为了人民, 因此, 政府必须服从人民的法制, 政府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都要遵守法律, 严格依法办事, 通过提高国家法治化程度促进社会发展进步。

4、强化依法行政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行政决策是否正确和行政权的行使是否合法, 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和最大程度实现, 只有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普遍遵守的基本准则, 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法定程序行使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 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才能使“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基本保证, 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 减少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如何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

1、加快机构改革, 明确权力清单, 规范权力运行。各级机关要重视加快机构改革步伐, 克服一切困难, 科学合理调整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置等, 强化权力清单建设, 彻底消除权寻租空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严格落实执行简政放权规定, 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的权责, 做到放管结合, 加强后续监管和宏观调控。政府必须带头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在社会经济运行管理中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 以此来激发市场活力, 维护市场繁荣。

2、加强决策管理, 遵守决策程序, 提升决策水平。强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领导干部是关键。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 带头学法、懂法、用法, 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去看问题、谋发展、做决定、抓落实。必须严格制定并坚决执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法定程序, 保证做到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审查、集体讨论、公众参与, 确保决策科学合法、过程合法、责任明确。建立重大决策跟踪问效和责任追求制度, 对不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的追求相关领导责任。

3、强调政务公开, 推行阳光政务, 保证公众参与。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才能保证群众的知情权, 保证群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更好的实现人民民主, 因此,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落实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要按照全面、具体、真实的原则, 做到工作职责、行政依据、办事条件、决策依据、行政程序、行政过程、工作纪律、行政结果的全公开, 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与评议, 特别是涉及民生、群众关注的事项, 必须采用多种形式及时向群众公开公示。

4、强调执法监督, 加强过程监管, 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一旦缺乏监管, 势必会导致行政腐败的发生, 影响到党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度, 因此, 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执法过程和行政结果的监管, 通过从上到下、从内到外全方位的监督, 使行政行为的行使必须做到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在执行罚缴分离、收支分离的基础上, 要着重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事项、重要环节的监管, 对于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5、狠抓制度建设, 增强刚性约束, 保证公正执法。制度建设是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和保证。推进行政制度建设要突出重点, 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围绕制约政府自身运行的问题去制定, 制度的提出、制定和审查都要做到有法可依, 程序规范, 保证制度的合理合法性, 并随着社会发展需求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通过把权力装进制度这一笼子里, 增强刚性约束, 保证执法的公平与公正。

6、强化队伍建设, 增强为民意识, 提高执法能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 使行政执法面临的新领域不断增多, 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对行政监管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严峻的形势挑战, 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通过严把准入关、加强培训管理等方式, 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政治坚定、能力突出的执法队伍迫在眉睫。要强化执法队伍的群众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 能够依法高效的行使行政职责。

7、加强立法管理, 完善法律体系, 保证有法可依。要实现依法行政, 首先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要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做到依法行政, 政府必须慎重运用立法权力, 规范立法管理, 细化立法内容, 提高立法质量, 保证所立行政法规的时效性、科学性、协调性、统一性、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要重视行政程序立法, 将行政主体纳入行政法律, 内容要涉及到立法、决策、执法、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执法监督等方方面面, 确保对行政主体的监管。

8、完善考核体系, 优化考核指标, 坚持正面引导。要加强对政府行政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依法行政的考核, 考核细则要具体、细化, 具有可操作性。对行政单位的考核要涵盖组织领导、决策机制建立执行情况、政务公开执行情况、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培训、对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管理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要涵盖政治思想建设、业务学习与提高、行政文书的建立归档、依法行政情况等, 适当增加执法对象的评价比重, 保证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

[1]李力建.浅谈领导干部依法行政问题[J].法制博览, 2015 (26) .

[2]马兴无.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人社事业转型发展[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5 (09) .

[3]周向宇.提升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对策[J].重庆行政 (公共论坛) , 2015 (04) .

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分析 篇三

长期以来, 民行检察监督的有关制度滞后于民行检察监督实践, 结合民行宣传工作的严重滞后, 以致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的实际效用, 也浪费了有限的民行检察资源, 使这项工作一直处于一种疲软状态。本人对2009年以来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情况作了一个统计, 对比如下:

从以上表格中可以看出, 法院民事案件连年上升, 与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监督的案件数量急剧下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反差。而同时, 当事人因不服法院裁决而不断发生的上访事件可以证明法院判决存在不公现象有增无减。遭遇这些不公时, 大部分老百姓为争取公平与正义付出艰辛努力, 但最后仍无果而终, 一些人为了讨回正义不惜倾尽家财甚至负债累累逐级上访。我们更可以想象, 由此带来两个必然的后果:其一, 老百姓对司法的公正性失去信心和信任, 对检察监督存在的必要提出质疑, 导致民行案件数量和质量每况愈下, 不尽人意;其二, 群众矛盾激化,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形成当前民行检察现状之原因

(一) 再审程序设在原审人民法院不合理

按照法律规定, 抗诉一律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受理抗诉的该级人民法院一般作出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规定, 再审抗诉案件能否跳出旧辙, 得到依法公正地纠正, 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①经过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们讨论的原裁决能否摆脱先入为主的影响, 汲纳检察机关抗诉的意见和观点;②检、法两家的关系是否融洽。实践中曾出现过某基层检察院初查过某基层法院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罪的线索, 使检、法两家冲突升级, 该法院甚至对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到了“凡抗不改”的抵触状态。③改判一个案件意味着法官办一件错案, 法院能否克服保护主义这一情感因素;④是否具有敢于纠错的大肚, 克服自高自大的绝对审判权思想。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条件, 再审权的真正公平才有可能, 检察监督的有效行使才成为可能。

(二) 缺少错案评议监督机制

司法实践中, 造成错案的原因不外乎两种, 一是由于法官认识偏差造成失误, 另一种是法官道德品质差, 徇私枉法造成错案。目前, 各级法院内部均有关于对法官办错案的惩罚规定, 难免是一种“手举得高打得轻”的象征性教育, 对错案出现的原因缺乏调查、分析和总结, 甚至有少数法官在“灰色因素”作用下恶意的偏向一方当事人, 偏离公正与公平, 也不影响其提拔重用, 从而在制度上不能真正有效地扼制司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等现象的发生, 对错案评议 (主要包含对恶意错案承办人的惩罚) 的监督权仅置于法院内部管理, 显然是机制配置的不合理。

三、改变现状之对策

(一) 制度设计和机构设置等方式摆脱司法不公因素

通过当事人申诉或检察院抗诉而启动的再审程序, 由原审法院进行再审, 司法实践中, 这些案件的再审过程中是否能汲取检察院的意见依法予以纠正, 取决于前面所述的4个方面 (如前述) 因素决定, 如何摆脱这些因素的影响, 应该将再审权设在第三方, 即游离出对本案行使抗诉权的检察机关和对本案行使审判权的原审人民法院, 打破原审判决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性的情势, 在省级区域内设立一个独立的再审法院, 专职负责对上诉、申诉、抗诉案件 (不仅是民事的, 还应包括刑事的) 的再审工作, 从而从制度上创建一个尊重事实与法律、有错必改、能有效实现公平正义的机制。检察机关以抗诉的身份参加, 并由专人负责, 监督权由人大执行, 因为一切权力来自人民, 也受人民监督, 这也符合《宪法》原则。

(二) 建立错案评议监督机制

由人大牵头组成对案件的检查和评议工作小组, 实行不定期对申诉、上诉、抗诉案件进行检查, 分析错案形成的原因并对之进行调查, 并把错案责任纳入到作为其个人晋级提拔的参考因素和对法院年终工作评议的参考因素, 提高对“恶意”错案的案后风险, 从制度上约束某些法官, 不会、不能也不不敢草率办案、马虎办案、甚至取舍认定事实, 偏向一方当事人下判。

(三) 完善检察监督体系

将调解、执行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民行检察监督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节约司法资源, 促进社会和谐, 基层法院的调解率一般是保持在50%以上, 分宜县法院民一庭一直近两年都是80%的调解率, 其中不免存在法官利用调解方式徇私情、谋私利的现象, 检察机关对此提出抗诉, 法院却以“于法无据”作挡箭牌, 使自愿调解成为没有监督的真空地带;把执行明确纳入监督范围, 部分地区对于两高签订的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试点的文件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但是会签文件显然执行力不强, 检察机关提起监督的起点必须是申诉人的申诉, 而且适合的原因也有限地规定于六条当中。

(四) 完善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群众集体利益的维护者, 对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矿藏资源的浪费与流失、土地的浪费等, 都理应肩负起神圣的监护职责, 但法律的滞后甚至空白, 都使检察监督感到于法无据、难以尽力, 而扼腕叹息。我相信通过全国立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 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在理论上不断探讨, 在立法上不断完善, 我们的检察监督一定会在法律体系这个舞台上演绎得更加精彩。

参考文献

[1]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第397页.

[2]彭世忠, 郭剑.“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载《现代法学》, 2003年10月第25卷第5期:第135页.

4.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之我见 篇四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了,当前已经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政府式的行政管理已与当前发展的时代不相适应。因此,依法行政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在这种变化当中,首当其冲的是档案部门。随着依法行政的逐步实行,国家推出了《档案法》,进一步明确定位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当前人们也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的实施,重新认识到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业务指导已与当前时代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务必实行依法行政。而行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也不再属于一个固定的部门,同时承担着业务指导与法规的制订工作。但由于受到传统意识的影响,人们的日常行动还没有体现这种认识,特别是在当前的基层,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依然占有较为重要的成分。

1. 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简释

依据《档案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的档案事业,同时具有指导与监督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责任。”[1],从中可以明确,档案行政管理主要针对的是社会档案事务,但不是管理实体档案或档案工作。也就是说这种管理主要是管事而不是管理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更不能管理当中的某一个人。也可以这样说,档案行政管理主要负责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工作和事。而管理不重视结果,重点关注的是管理过程。在以前的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工作只是重点指导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认为提高档案工作人员水平,使其能够做到科学管理内部档案实体,而不能准确定位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2]。所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面临着大量的困难,虽然也做了大量的服务工作但却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2. 如何才能做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

2.1 档案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求首先做到依法行政,档案行政管理也适用于这一点。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当中的依法包括《档案法》,但还包括关系到档案事务的一切法律法规。《档案法》具有核心地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中首先要遵守《档案法》,需要提出的是其中的内容和要求原则化严重,不具备明确的操作措施,所以在实行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应用一切关系到档案事务的法律法规[3],只有做到上述这些,才能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才能使档案行政管理收到较好的效果。有统计数字显示,在河南省与“档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就有十七部之多。这些与档案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部适用于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在实际开展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这些涉及到档案事务法律法规的作用,可以有效解决档案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到位”问题。

2.2 档案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依据《档案法》要求,档案行政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同时明确指出了不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与权限。所以,在实际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去落实,不然就有可能出现“越位”现象。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在业务考核指标中把村级建档工作下发到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如果县级档案管理部门将其理解为一项重要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实行亲自入村开展指导与帮助,但其实这种做法不符合上述管理规定,没有遵守自身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属于管理中的“越位”。而应该采取的做法是,以《档案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础,对乡镇、民政部门的档案机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也可以这样认为,在实际开展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要以《档案法》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与档案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规范性管理。真正做到分级管理,实现对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做到这一点,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就不会出现“越位”现象。

在当前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当中,都设置有业务指导与法规科,要求业务指导部门不适宜再沿用当前名称,可以改为档案管理指导处与档案指导处,主要工作就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进行指导、奖励、培训、宣传、教育等,不再带有强制性特点。法规处的主要职责是检查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处罚工作、执法监督等,制订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政策等文件,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

2.3 增加机构,加强内部监督

要想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首先要做好内部监督工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置档案执法处,也可以称为“档案执法队”,主要负责强制性工作,其中,可以自行处理一些违法案件。法规处的主要职责就是档案行政监督、审核执法队处理一些案件的情况、制订业务标准等,负责监督同级档案馆的工作、监督下一级档案部门的工作、进行行政监督等。档案管理指导处的主要任务就是执行一些非强制性指导命令。

摘要:首先阐述了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并从依法行政、分级管理以及增加机构、加强内部监督三个方面,对如何才能做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执法

参考文献

[1]杨凯.浅议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动因[J].档案管理,2013(01).

[2]陈宏霞.也谈档案行政管理的特征[J].档案管理,2012(01).

5.对当前畜牧行政执法工作的探讨 篇五

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是将涉及饲料、兽药、种畜禽、动物防疫检疫、奶业等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权综合到一起, 统一行使, 以充分发挥整合力量和优势。畜牧行政执法质量的好坏和效率的高低, 将直接影响畜牧行政部门的权威和行政相对人员的合法权益, 但在畜牧部门因执法体系尚未完善, 法律法规、规章多, 执法经验又不足、法律条款应用不熟练, 造成对法律条款理解不透, 对复杂案件的性质、情节认定不当, 致使表观上的执法不公平不公正。因此, 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改革畜牧业行政执法机构, 完善法规体系,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畜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为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1 对当前畜牧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1.1 畜牧行政执法中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畜牧行政执法实际情况看, 影响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因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 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

目前大部分地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专业执法机构。为履行市场监管义务, 只好自行组建临时性执法机构, 配备部分兼职执法人员, 但机构和人员属临时性质, 没有编制, 且执法不是其主要工作, 影响了执法工作力度。

1.1.2 执法经费没有保障

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财政困难, 畜牧行政执法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 经费不足导致执法工具、手段落后。尤其是为了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的监管, 每年都要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 而检测又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特别是对病害肉还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检测化验经费一直未能得到较好地解决, 限制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1.1.3 处罚执行力度不强

目前处罚执行不到位和执法对象暴力抗法的现象经常发生, 由于畜牧部门自身受条件的限制, 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另外由于执法范围限于本地, 只能对本地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只能查处本地区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如果案件跨地区, 追根溯源难度很大, 无法查处异地违法生产经营者, 致使案件查处不彻底。

1.1.4 管理相对人法制观念淡薄

目前, 大部分畜牧业投入品经营户和养殖户的法制观念仍十分淡薄, 学法而不依法, 知法而不守法, 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如在查处无证经营兽药案件过程中, 有时遇到违法经营当事人以没通知办证为由, 无证经营。更有甚者, 违法经营户煽动群众阻止对违法案件的查处, 为执法设置障碍。

1.1.5 行政执法保障措施不完善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但是在平时执法过程中, 感到行政执法手段落后, 行政执法措施不力, 执法有保障但很难落实, 不能很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突出体现在:一是调查取证难。二是文书送达难。一些违法当事人通知不到场, 到家中找不到人, 有些违法当事人拒绝在各种案件文书上签字, 给案件的调查、处理及有关文书的送达带来很多不便。三是案件执行难。有些违法当事人不接受行政处罚, 有些案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难度也很大。

1.2 加强畜牧业行政执法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切实做到权责统一, 以下就如何做好畜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1.2.1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落实执法经费

(1) 落实机构编制。没有正式的机构编制, 就无法建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就谈不上提高执法水平。因此,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 要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 要把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认真负责的同志编入执法队伍。 (2)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畜牧业行政执法队伍。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站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 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 关系政府的形象。因此,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刻不容缓。同时要抓形象建设。 (3) 落实经费。没有执法经费或经费短缺必然制约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用执法养执法势必造成执法以罚款为目的, 影响执法效果。因此, 政府部门应把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同时严格执行执法收支两条线制度。1.2.2加大工作力度, 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 (1) 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的检查清理工作。要组织对辖区内经营企业、商店的检查清理, 登记造册, 建立档案。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 对违反行政许可法, 乱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许可审批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 要加强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彻底清除无资格的生产经营主体。 (2) 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管理, 从源头上净化市场。严把产品出厂关, 把不合格产品控制在源头, 减轻市场监管的压力。 (3) 要落实检测化验专项经费, 加大产品质量抽查力度。 (4) 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 形成高压打击态势。要积极争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的配合与帮助, 借助公安部门的特殊作用和威慑力量, 打击违法活动。尤其是大案要案的侦破必须有公安机关的配合与帮助。 (5) 要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树立形象, 建立威信。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要做到严格按程序办事, 不吃、拿、卡、要。执法、办案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杜绝暗箱操作。

1.2.3 抓好畜牧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对畜牧业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直接影响畜牧业依法行政执法的成效。 (1) 要抓好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教育。利用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法律下乡活动等时机, 大力开展畜牧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重点做好”放心肉”等畜禽产品安全的动物检疫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 (2) 要重点抓好农业系统干部尤其是畜牧业行政执法干部的法律法规学习。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法律知识讲座, 请进来、走出去, 向广大干部传授畜牧业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 增强依法行政执法意识, 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3) 要突出抓好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学习。结合年审发证, 对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经营者进行专门培训, 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使其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2 对畜牧行政综合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探讨

对参与农业 (畜牧) 行政综合执法的“执法官”而言, 因多数是非法律专业的畜牧专业技术干部, 难免对法律条款理解不透, 对复杂案件的性质、情节认定不当, 造成表观上的执法不公平不公正, 客观上已存在这种现象。特别是在案件复杂的情况下, 对案件性质认定、适用法律选择、以及所选择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范围、幅度、种类差异等方面因素, 对“执法官”们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如何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已成为畜牧行政执法中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一些案件也因为对“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当, 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消或败诉。对此, 在畜牧行政综合执法实践中, 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把握方法作一介绍。

2.1 可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几种情况

2.1.1 对处罚种类选择的自由裁量

农业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对被处罚对象的处罚种类主要有: (1) 警告; (2) 没收 (假劣农资产品、非法收入) ; (3) 罚款; (4) 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许可证) ; (5) 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在个案处理中, 具体选择哪种或哪几种处罚种类,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法规或规章为准绳。

2.1.2 对罚款幅度确定的自由裁量

目前, 涉及畜牧和与畜牧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较多, 基本上设定有“罚则”章节, 涉及罚款罚则中, 一般有一个幅度处罚可供选择。这有4种情况是: (1) 规定上限, 如“最高不超过2万元”或“3倍以下”; (2) 规定下限, 如“最低不少于1000元”或“1倍以上”; (3) 一个范围, 如“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1倍以上3倍以下”; (4) 一个范围但最高不超过多少, 如“1倍以上3倍以下, 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执法官”结合违法违规事实, 在处罚幅度范围内, 既合法又合理确定应当处罚的金额。

2.1.3 对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

这有两种, 一是在特别法无规定的情况下, 可依据一般法;二是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冲突下的地方性法规, 可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在兽药、饲料执法实践中多次遇到选择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如2012年查获的几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假劣兽药案, 只知道其假劣兽药货物金额, 经营户拒不配合其违法所得的调查, 有违法所得但难于确定。依据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却不能不处理, 而《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只有“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之规定, 而按“货值金额”怎么处理, 未作明确规定。于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中关于“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50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经营户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恰当处理, 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是对法律、法规适用“自由裁量”的典型案例。

2.1.4 对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及危害性认定

自由裁量“执法官”的法律水平、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因素, 会影响对违法违规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认定上的差异, 从而产生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时出现“自由裁量”的问题。

2.2 不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几种情况

2.2.1 有定性条款而无定量条款的不适用

自由裁量“法无明文规定不予以处罚”。所以只有定性条款而无定量条款, 不能对违法违规行为人作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规章只对那些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而对那些性质、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以或免于处罚。

2.2.2 无处罚幅度选择的不适用自由裁量

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处罚条款中, 对违法行为直接规定处以多少罚款, “执法官”无选择余地。在现有的涉及畜牧法律、法规或规章中还未见到处罚无幅度条款的规定。事实上, 有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采用处罚无幅度立法原则, 以减少“执法官”对“自由裁量权”度的把握不当的冲突。

2.2.3 无处罚种类选择的不适用自由裁量

在畜牧法律、法规或规章中, 有的仅使用警告, 有的仅使用没收, 还有警告、没收、罚款同时使用的处罚规定, “执法官”只能就某个种类或某几个种类作选择, 不能随便使用“自由裁量权”而作出不在规定处罚种类中选择。

2.2.4 特别法有明确规定的不适用自由裁量

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 如果特别法中对同一违法事实或情节已作了处罚的明确规定, 只能适用特别法, 不能适用一般法。可在畜牧行政罚款时, 有的“执法官”却选择比特别法“高限”更高的一般法。

2.3 使用“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的因素

2.3.1 以同一尺度衡量的因素

(1) 同类性质的违法违规案件。指对性质相同的违法违规案件, 如同是生产经营假冒劣质产品, 在其他情况均相同时, 因其性质也相同, 应当以同一尺度做出处罚决定。 (2) 同一时期的违法违规案件。在相同的时间内, 对同性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应以同一尺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同一区域的违法违规案件对同性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是在不同地区受到的处罚可能有差异。但在同一区域, 如同一集镇的两个无证兽药经营户, 其处罚应当相同, 才能有利于处罚决定的执行。

以上“同一尺度”是指同一标准或同一比例。如《产品质量法》第50条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处以“货值金额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具体采用0.5倍或是3倍或者界于其中, 相对合理的办法是以产品的劣质程度确定处罚比例。如产品质量每降低20个百分点提高0.5倍处罚幅度或标准, 但不超过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最高限”。

2.3.2 以不同尺度衡量的因素

(1) 同一对象不同时期犯案。不言而喻, 对同一对象同性质的违法违规事实, 法律、法规或规章刚颁布实施与已实施多年, 可以以不同尺度予以处罚。在法律、法规或规章颁布实施初期, 可按“最低限”或“低限”处罚, 而对已实施多年后, 可按“较高限”或“高限”处罚。 (2) 同一对象屡次犯案。指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违规行为人, 因其性质、情节都相对较严重, 可以以不同尺度对同性质的违法违规行为人以“最高限”或“较高限”处罚。 (3) 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类性质的案件。在“三同”的情况下, 因 (1) 涉案数量; (2) 社会危害性; (3) 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违规行为认识态度等差别, 可采用不同尺度, 如对涉案数量不大或社会危害性小或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违规行为认识态度较好的, 可按“较低限”或“低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反之则按“较高限”或“高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4) 被处罚对象的经济承受力。畜牧行政执法还应考虑到行政处罚决定的“可执行”因素, 在遇到违法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 可以以不同尺度处理, 即降低处罚标准。如按相对“较低限”或“较高限”做出处罚决定。 (5) 被处罚对象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认知和感知程度。由于被处罚对象的文化水平、所居住地区环境差异, 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了解、理解、认识存在较大偏差, 因此可以以不同尺度, 即按相对“较低限”或“较高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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