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精选7篇)
1.玉林市人民政府 篇一
玉林警校2012年度 二中队教育训练工作总结
2012年10月21日,来自梧州市公安局、北海市公安局和贵港市公安局的202名初任人民警察培训学员抵达玉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开始了为期四个月的培训生活。时光荏苒,如飞马过隙,转眼间四个月的培训工作渐近尾声。
二中队全体学员在校领导的具体指导帮助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安“三项建设”为主线,以巩固“正规化”建设和“三基”成果为动力,深入开展“牢固树立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为切入点,已完成“大练兵”、“大考核”、专项工作和年终冲刺工作抓手,强化“向教育训练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的工作思路,狠抓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相继部署开展了全员大练兵、苦练基本功活动,全面实施了“三个必训”制度,为积极推进教育训练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设高素质的公安队伍和强有力的公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四个月的不懈努力,实现了学员整体素质稳步提高的目标。现将教育训练工作总结如下:
在思想政治方面,为了更好地适应学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学员管理工作,实现培养合格人民警察的目标,根据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和《广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训练末位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中队学员的实际情况,我力求做到既遵循学员管理的一般规律,又体现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学员管理的特点;既坚持原来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又不断进行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充分体现了我校“政治性、严格性、统一性”的管理教育特色,贯穿我校政治建校、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教育管理理念,使其更符合我校管理新形势的需要。积极运用警务化管理模式引导全体学员严格落实《广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教育训练末位处理暂行办法》、坚持不懈地贯彻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树立忠诚奉献、英勇顽强、勇于献身的警察职业精神;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人民警察的纪律规定,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具有强烈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刻苦训练,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公安业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积极增强体能,注重心理健康,具有强健体魄和良好心理素质。
二中队严格落实学校学员统一的警务化管理,其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全中队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规定情形外,必须着警服,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振作、谈吐文明、姿态规范,遵守规定的礼节、礼貌。学校对学员的警容风纪和举止礼仪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纠察。学员根据当天的课程安排情况,以区队为单位统一着装,上理论课的学员按学员处的统一安排着制服(佩戴学员标识)。在这一制度的具体要求与督促下,全中队学员着装整齐划
一、精神饱满,操课秩序井然,经过长期的坚持与磨练学员能够自觉加强个人修养、模范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日常的学习、生活过程中营造严于律己、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充分展示了当代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良好素质。
二中队对学员实行严格的内务管理和一日生活制度。学员必须按规定参加早操、课前集合、上课、晚自习、晚点名、等操课活动和公益事务,按时午休和就寝,注重作风养成,培养良好的纪律作风。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操课和公益事务,必须严格按规定请销假。在这一制度的具体要求与督促下,加强了对学员每天学习、生活各个时段基本情况的掌握,并将这些时段的考勤与学员的纪律养成学分结合起来,有效遏制了学员迟到、早退、缺课、旷课等行为的发生,同时增强了学员的时间观念和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的能力,保证了学员学习、工作、生活三不误。
对学员实行封闭式管理。学员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出校门,因特殊情况需外出,必须按规定请假,获准后方能出校门。学员因私外出应着便服。严格控制请假出校学员人数。坚决贯彻执行学校封闭式管理旨在培养学员的忠诚意识和服从意识,确保令行禁止,要求学员作为必须做到“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对学员实行内务卫生制度,并不定期进行检查。学员必须按照内务卫生标准,自觉整理内务,做好宿舍和教室卫生,达到统一规范、整洁卫生的标准。在这一制度的具体要求与督促下,要求学员寝室、教室内务卫生每天必须进行整理和打扫,每周集中检查、公布检查评比结果。将学员内务卫生与学员目标考核和综合素质养成教育学分考核评定挂钩。通过长期的培养,学员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为学员营造了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在接受历次上级领导检查中深受表扬。二、二中队严格落实学校工作安排,始终坚持“以考促学、以考促练、以考促用”的原则。在训练中把“有训练有计划、有训练有考核、有训练有检查,有训练指标”作为开展工作的前提,从而有力的促进了教育训练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培训过程中,我更加注重对学员动手操作和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对抓捕、盘查,车辆盘查、单警控制、多警协同控制、建筑物搜索、射击等核心警务技能,我更倾向于向学员传授实战经验,让他们真正达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我经常从实战一线收集实战录像供学员研习,极具示范价值。在训练过程中,我积极倡导实施差异化、个性化教学训练。允许教员根据班级不同调整教学内容,突出专业特色,鼓励对少数有特殊技能和兴趣的学员进行单个训练辅导“开小灶”。课余警体技能训练不搞一刀切,而是根据学员年龄段和身体状况分组进行不同科目、不同强度的训练。在积极利用网络和视频推进课程超市建设的同时,我千方百计从专业渠道搜集大量教学资料片,通过视频播放,使学员既增进了知识,也丰富了自己的课余生活。另外,学校“三项建设”课程体系逐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测更加专业、精细,教学训练中存在的问题得以逐步克服和整改。教学方法更加灵活多样,互动式、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演练式教学广泛采用,学员喜闻乐见,效果明显。
三、合理设置训练内容,提升培训的针对性。为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学员的“敌情”意识和“危机”意识,学员实战水平得到提高,我多次召开班长会议,就培训内容和课程进行了反复研究和精心策划,坚持“实战实际、实用实效”的训练理念,本着以基层实战需要为着力点,以实施警务技能和战术及体能训练为基本内容、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为基本制度、以在勤务中贯彻练兵原则为基本要求,将教育培训工作划分为基础练兵和实战练兵两大项内容。第一项基础练兵内容包括:一是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时事政治、党的十八大精神、法治理念教育、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文件等。二是法律法规培训:包括《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等。三是基本业务培训:包括《刑法》、《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治安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四是基本礼仪培训的内容包括:《内务条令》、《纪律条令》以及着装、仪容、举止、礼节、执勤民警规范用语等相关内容。五是基本体能培训内容包括:三种步伐、男子俯卧撑、引体向上、100米、1000米、3000米、立定跳远;女子仰卧起坐、800米、100米、立定跳远等基本体能训练内容。第二项实战练兵包括集体队列动作、控制技术、建筑物搜索、车辆查控、搜身带离的基本要求、警械使用注意事项、盘查抓捕嫌疑人安全防护常识等内容。按“三懂四会”、法律法规“一口清”和办公“网上通”要求,认真组织学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深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通过上述措施,使学员对应知的基本知识熟记于心,应有体能体质普遍提高,应有的技战术、执法执勤普遍增强。到目前为止,二中队全体学员各项考核均达标,单警装备的使用方法及各种警务技能基本掌握。
四、按照“文化育警,教书育人”要求,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警营文化、校园文化建设,着力塑造学员积极向上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念,营造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工作环境,倡导活泼健康的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开展了“警营文化走廊”、“警营文化办公室”、“校园文化”、“第二课堂”建设、“元旦文艺晚会”篮球、足球比赛等活动,极大地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陶冶了思想情操,增进了学员之间的友情,培养了通力协作、团结向上的团队精神。
五、对学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和检查。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和保密观念。在这一制度的具体要求与督促下,学员通过学员工作处、大队、中队组织的各项安全、保密教育活动,增强了政治觉悟和政治敏锐性,在面对大是大非问题时能够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校培训期间,学员中没有发生任何一起参加反动组织、邪教等违法乱纪行为;同时也增强了安全防范意识,历年来在校学员在离校返校、在校学习以及参加教学实践期间没有发生任何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2.玉林市人民政府 篇二
吉林市位于吉林省中东部, 是吉林省第二大城市。穿城而过的松花江水, 孕育了古老的民族和文化, 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 逐渐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 从而形成了鲜明的城市特色。如今的吉林市, 社会、经济、文化蓬勃发展, 各项事业稳步推进。为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2012 年吉林市决定, 选址于吉林市东山地区, 即江湾大桥南端东侧, 北临松花江, 西临南山街, 东临会展街地段, 规划建设广电中心、全民健身中心、滑冰馆、人民大剧院及科技馆建筑群, 形成东山文体中心 (图1) 。其中人民大剧院是率先启动的建筑项目, 也是吉林市2012 年文化产业建设的标志性建筑之一。
人民剧院作为文化类建筑, 其内在文化展示作用尤为突出。在这样特定的地域文化氛围中, 方案创作从何入手、如何体现本地区的文化内涵, 同时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是项目设计初期思考和探讨的关键问题。
2. 地域文化的归纳
我们所提到的吉林市地域文化, 是一种模式化、群体化的社会准则和规范, 是吉林当地自然环境、风俗人情和民族性格等方面的总和。与吉林地域民俗文化相关的内容很多, 在这里我们主要挖掘与建筑创作有借鉴意义的部分, 成为创作研究的文化基础。
2.1 滨水文化
松花江是我过七大江河水系之一, 在东北地区占据极其重要地位。吉林市位于松花江的上游, 素有北国江城之称。松花江水孕育了吉林市, 其空间形态的演变经历了滨江点状生成、沿江带状发展、跨江双岸发展三个阶段, 有着滨水城市的典型特征。
吉林人民对松花江水的认知与关注, 已普遍存在于社会文化意识中。首先, 松花江形成了完整稳定的生态网络体系, 使得人的生存与水系环境密不可分。其次, 松花江水蜿蜒曲折, 滨江景观层次分明, 具有独特的形态美感和表现意境 (图2) 。同时, 人与江水相伴共生, 使得人的亲水特性表现得越发明显, 沿江两岸城市生活丰富多彩, 市民活动缤纷呈现, 城市地标建筑与江水交相辉映, 滨水区已形成为展示城市文化的集中区域。
2.2 冰雪文化
冰雪文化是以冰雪自然景观为基础, 运用冰雪和自然条件创造特定文化符号的生活特质。作为传统的东北城市, 冰雪文化是城市的特色名片。刚入初冬, 吉林的城市景观就摇身一变成为千里冰封, 满城雪白、洁净冰面的城市风格。冰面滑冰、雪地漫步、狗拉雪橇、雪地足球等生活场景在这里比比皆是, 随处可见。吉林雾凇是中国四大自然奇观之一, 它是吉林市冬季冰雪资源的精华, 与桂林山水、长江三峡、云南石林齐名 (图3) 。在漫漫雪飘的隆冬季节, 松花江畔七里长堤上苍松垂柳凝霜挂雪, 琼花怒放晶莹夺目, 真好比“春风一夜, 千树梨花”。江泽民也为其赋诗“寒江雪柳, 玉树琼花。吉林树挂, 名不虚传”。冰雪创造出吉林市的奇异美景, 为吉林市的冬季带来无限生机和活力。
2.3 历史文化
吉林市的历史是一部跳跃发展的历史, 其文化也几经变迁。
2000 多年的发展历程中, 先后经历了夫余国、高句丽王国、渤海国、辽、金、元、明、清、民国等多个历史时期, 为吉林市历史文化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从夫余国至元代, 这里战争频发, 政权统治频繁更迭, 依托这里的山水条件, 修筑军事古城,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山城文化, 直至明朝, 东北地区得以统一。永乐七年 (1409 年) , 为加强对北部黑龙江的统治, 朝廷在吉林松花江畔设造船厂, 辽东都指挥使曾三次奉命率军到此督军造船, 并在两处摩崖碑刻上记载造船史事, 成为了阿什古船厂风貌区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清军入关后, 随着吉林船厂规模扩大, 经济贸易活动不断发展, 政治、军事地位日渐重要, 康熙十二年 (1673 年) , 在原船厂位置建吉林城, 标志着吉林城的正式诞生, 也为此后吉林城市格局的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4 满族文化
吉林是北方满族的重要聚居区, 有着悠远的历史渊源。吉林市原名乌拉城, 乌拉城在满语中是临江之城的意思, 我们常说的“先乌拉, 后吉林”就是由此而来。清朝将吉林地区尊为“本朝发祥之地”“龙禁之地”, 也是清代三大贡品基地之一。康熙和乾隆皇帝曾多次到此, 登上小白山向东遥祭自己的祖先, 并留下了《松花江放船歌》《入乌喇城》等著名诗篇。
吉林市至今依旧传承着一些独具特色的满族文化习俗, 多体现在服装、饮食、礼仪以及娱乐活动等方面。如剪纸、窗花、祭祀、秧歌等传统的文化形式都被传承保留下来, 现在吉林市仍然随处可见。
3. 文化内涵的提炼
对于剧院观演建筑设计创作, 要深刻反映对文化的追求, 在总结归纳地域文化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提炼和创新, 才能继承并弘扬文化内在精髓, 才能经得起时间的推敲。
3.1 展示地域特征
建筑是一部记载文化历史的特殊书籍, 记载着区域发展变迁的信息。因此, 建筑形态的塑造是对城市地域性格最直观的反映与表达。为避免城市建筑日渐趋同, 城市地域文化的表现应当作为建筑特征评价的重要考量标准。
从大的地域环境上看, 吉林市地处我国东北中部高寒地区, 严冬的塞外风情、冰雪的纯净质朴、人们的豪爽情怀是这里的真实写照。冰雪是客观环境的产物, 赋予吉林野性生命力的同时, 也是刚性与雄健的象征。在这里人们不畏低温苦寒耕耘奋斗, 与大自然抗衡中书写出一个又一个传奇, 培养了苦中作乐的豪迈情怀。所以, “冰雪”“雄健”“豪情”是我们所提炼的地域文化性格, 也是地域精神之所在。
3.2 塑造场所环境
场所, 就是具有一定意义的整体环境, 场所是地域条件、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的特性集合体, 反映特定的场所内涵。
吉林市人民剧院处在东山文体中心这一特定的场所, 从基地的位置来看, 其位于松花江北岸, 加之地势较高, 视觉焦点作用显著, 与江水相映成趣的同时, 打造出优美的山水城市轮廓线。从环境要素来看, 江水、冰雪、民族活动是不可缺少的生活单元, 从中衍生出来的亲水特征、魅力冰雪及民族情结是最动人的生活图景。建筑作为场所中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展示空间结构类型和文化内涵的作用。所以, 建筑塑造要强化与整体环境的协调呼应, 让建筑在场所中找到定位和归宿。将城市文脉、环境条件与建筑形态有机地融为一体, 在加深人们对文化历史的理解和展示城市的开放活力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3.3 再现民族性格
民族文化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文化类型, 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信仰、传统等方面, 我们这里所说的再现民族性格, 是体现民族特色的过程。观演建筑在特定地区演出的内容会与当地民族文化有着很大的关系, 因此, 观演建筑在形象塑造上也要考虑民族文化风情的差异性, 从民族文化中提取要素, 用一种带有民族色彩的眼光去审视建筑文化问题。
在广袤的东北大地上, 满族文化历史悠远, 特色鲜明。“马上得天下”“横刀立马主中原”的豪情个性和不拘一格的民族文化特质造就了“求大尚奢”的民族性格。与此同时, 满族文化在细节上的追求与其粗犷大气的民族品质形成鲜明的对比, 在窗花、回字纹以及特色民族建筑技术体系中体现的较为明显, 大中有细、刚中带柔是满族文化的又一特征。因此, 在建筑设计中应在满族文化“求大”的思想中, 吸取其大方大气的积极意义, 同时在审美表现中借鉴满族文化的细节特征, 将建筑的民族文化性格完全展现出来。
4. 文化形式的表达
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存在, 要借助于物质载体来直观展现和被人感知。对于建筑师来说, 建筑理所当然就是表达文化情感的最佳载体。在循序渐进的创作过程中, 通过对文化内涵的归纳和提炼, 在整体性设计观的引领下, 创作出三个建筑形态意向, 使人们更好地领会建筑的文化性。
4.1 冰雪玫瑰
这里我们提出了文化重组的理念, 是对文化内涵的一种全新展示。文化重组将既有的文化内容进行分解, 提取出最具价值的文化符号和片段, 同时结合建筑表现需求, 进行多元化的组合和重构, 进而形成新的有机生命体。文化重组的意义在于使文化能够以一种更接近时代气息、更亲和的姿态、更多样的形式得以传承和延续。
这个方案之所以取名叫“冰雪玫瑰”, 其产生是以吉林市市花——玫瑰花和城市冰雪景观特色相结合作为创作的灵感源泉, 运用一种浪漫主义的象征手法, 将代表地域文化的物质载体显现于建筑形象之中。玫瑰花是自然界绿色植物之一, 其自身生长特性象征着一种蓬勃发展的态势, 主要体现在大剧院建筑、大地场景和水环境之间的依存关系中。“冰雪”环境是吉林市的环境特征, 无论其物理特性还是文化内涵早已在人们的心里被认知和接受, 二者的结合增强了人民剧院在文化诠释方面的多面性和趣味性 (图4) 。
建筑主体形态以“玫瑰花”展示在人们面前, “玫瑰花”生长于东山之上, 清澈水流萦绕周围, 宛如在水中绽放。同时建筑以蓝、白两色作为主体色调, 彰显冰雪奇幻, 玲珑剔透的特征, 从松花江上反观东山地区, 大剧院已成为水岸天际线的视觉显著点, 具有强烈标识性。
4.2 红裙舞动
人们对于建筑的观察和认识总是基于对某种事物的联系, 正如黑格尔所说“象征是直接呈现于感性观念的一种现成的外在事物”。象征就是用具体的视觉形态抽象和暗示某种相关概念。
我们将剧院建筑和吉林市歌舞剧团相关联, 意图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场景。吉林市歌舞团是东北大地土生土长的、国内最富盛名的歌舞团之一, 连续18 年参加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演出录制工作, 同时每年都有大量原创舞剧巡回演出, 其中当属《红裙舞》最为出众, 舞者飘逸的红裙, 原地旋转, 动人夺目。所以方案概念从红裙舞娇艳的舞者姿态出发, 抽象出旋转舞动的建筑形象 (图5) 。
建筑整体呈椭圆形布局, 以剧院舞台上空最高点为中心, “条带型”红色外墙水平向旋转展开, 垂直方向错落搭接, 形成叠台上升趋势, 也突出了“裙摆”的层次性和轻盈性。场地台阶、铺装、绿化及水体景观围绕中心“舞者”顺次排列, 承担了“伴舞”的角色, 烘托出东山大地舞台场景的氛围。在建筑“裙摆”的细节设计上, 方案考虑采用红色外挂冲孔金属板, 在金属板与支撑结构之间设置LED设备, 在夜晚, 层叠的“裙摆”可随音乐的节奏变换效果, 呈现异彩纷呈的景象, 整个婉转延展的东山建筑群亦灯光绚烂, 成为城市流动的风景线。
4.3 华美披肩
在建筑形象的塑造中隐喻的表达手法比较常用。建筑隐喻是通过在建筑本身的暗示之下感知、体验、想象、理解某种事物的心理行为、语言行为和文化行为。
在东山既定文化环境分析过程中, 我们产生了创造一个将自然环境与民族文化相结合的想法。从自然环境角度来说, 我们建立了尊重和顺应自然, 依照原有地形、地貌特点去考虑建筑布局和空间组织的原则, 弱化建筑自身体量, 塑造从大地生长出来的地景建筑形象, 与自然形成共构关系;从民族文化角度来看, 满族文化在吉林地区根深蒂固, 是地域民族文化的精髓, 因此确定将满族文化作为建筑形象展示的文化基础。
披肩领是满族特色传统服饰的代表, 与满族文化相呼应, 其前高后低、舒展流畅的特征与东山地形地貌有着许多神似。将披肩领作为建筑形象的本源, 是隐喻满族文化中崇尚自然的理想载体。剧院的屋面曲线平缓优美, 与大地景观融为一体;建筑形体简洁凝练, 体现了满族豪情直白的民族情怀;建筑色彩淳厚稳重, 象征着满族文化的端庄大方 (图6) 。整个建筑朴实无华, 将精神层面的文化内涵展示的淋漓尽致, 使人印象更加深刻。
5. 结语
建筑形象的塑造受到自然环境的制约和地域文化的影响, 这是当代建筑师在进行建筑创作中所要面对和解决的共性问题。我们关注吉林市的地域文化, 在吉林市人民剧院方案操作中, 以文化为动力, 将文化理念贯穿始终, 运用重组、象征、抽象、隐喻等方法, 探讨在特定社会文化环境下建筑文化精神的表现性。本文暂且抛开对吉林人民剧院设计本身在文化融合和创意表现的评判, 以此期望引起更多的建筑师对建筑与文化话题的关注和探讨。
摘要:地域文化是一个地区物质和精神方面不断积累、发展、沉淀而提炼出的精髓;建筑是实现文化展示与传承的重要载体, 因此, 建筑创作是一种具有文化性和适应性的研究工作。本文以吉林市人民剧院建筑形象创作为例, 充分挖掘地域文化内涵, 多角度提取文化元素, 探讨建筑性格的多重可能性, 力图实现建筑形态与城市文明的充分融合。
关键词:吉林市,地域文化,人民剧院,建筑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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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玉林市人民政府 篇三
发布时间:2014-04-29 13:46 浏览次数:64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中省出台的一系列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扎实做好我市各项工作,现将我市具体落实措施通知如下:
一、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没有特殊技术、保密和安全等要求的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项目建设工程都要实行抽取定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中、省预算内补助资金),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债、国家对外借款所筹资金项目、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和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涉及能源开发、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只要具有法定公开招标的情形,全部纳入抽取定标的范围。中省投资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全面实现政府预算公开,细化政府预算公开内容,政府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扩大部门预算公开范围,细化部门预算公开内容,市县要全部公开本级部门单位预算。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推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公开,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以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特别是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与人民群众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重大民生专项支出,要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三、除“两会”外,各级各类会议一般不得在宾馆酒店召开,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资源,节约行政成本。
四、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做好接待工作。就餐超过10人以上的安排自助餐。公务接待不送礼品、土特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规定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出部分交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严格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足额上缴同级财政。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确需维修改造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审批。
六、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编制标准和配备标准更新、购置公务用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更新、购置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公务用车必须由同级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中、省规定,清理超标车辆,清理出的超标车辆,一律公开拍卖,不得留用。
七、严格执行中省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招聘”的原则。各级党政群、政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进人一律实行公开招录。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按照有关政策公开招录。
4.玉林市人民政府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林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明确各采购方式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职责,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购项目的受理
第三条 财政局下达招标采购计划,由综合部统一接受登记、并负责内部催办。
第四条 综合部及时与采购单位沟通,拟订委托协议。第五条 委托协议书,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签订。第六条 委托协议书签订后,中心成立项目部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协助人。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拟定采购具体方案,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一节 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在采购单位提供能满足编制招标文件条件的技术参数和需求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写工作。特别重大或特殊紧急的项目,按主任批示办理。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十八条及下列要求:
(一)一般使用统一的标准文本和格式。
(二)准确反映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和需求,但不得指定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商品,不得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商务与技术条款。
(三)相关技术标准和参数难以确定的,可以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四)招标文件须经采购单位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第十条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由采购部作出答复。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由综合部组织发售、登记,并负责核对。
第二节 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综合部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综合部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 审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部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 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中心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招标项目性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及地点等。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主任(或副主任)签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由综合部编号、盖章、留存。
第三节 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将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确定为投标供应商。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对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拒绝其投标。
第十八条 开标前,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四节 开标
第十九条 开标活动由采购部和综合部组织,具体事项:
(一)综合部负责落实开标场所,布置会场,通知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参加;
(二)采购部负责制定开标程序和方案,确定主持人、唱标人、记录员。
(三)综合部负责签收供应商投标文件,审核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等。
第二十条 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人员对招标进行全程公证,监督员、公证员由综合部负责联络。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在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唱标过程由专人负责价格分的计算及汇总。唱标完毕后,投标单位代表退场,投标结果按招标文件上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查询。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重新组织招标的,由采购部写出书面材料交综合部或采购人报送财政局重新确定采购方式。第五节 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参加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包括采购人是否参加、专家人数、专业类别等)由项目负责人确定,经主任同意后。由综合部按需求向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在开标前一天由财政局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七条 确定评审专家的有关人员对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采购部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评标办法,经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及时密封。起草评标办法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守秘密。对评标办法中的政策性加分,应先报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评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程序办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科学地选择评审方法。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遵循财政部十八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依次为投标文件初审(含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委会全体成员应签字),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第三十二条 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中心在收到采购单位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书面回复、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后,由综合部起草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告,送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综合部盖章、留存,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由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不需采购单位回复,在公证处出具 公证书后,按程序由综合部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中标公告一般应在开标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 员名单、中心(或采购人)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中心将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由采购部要求采购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向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综合部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综合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备案工作。采购部应及时汇总各类材料,连同评标报告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交综合部存档,综合部送财政局备案。第六节 质疑答复
第三十六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质疑。中心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 容作出答复。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质疑,中心认定为无效质疑,不予受理,由采购部及时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的理由。
第七节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验收。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以及各项履约检查活动,由综合部负责组织。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人(或中心)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副本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财政局备案。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验收的,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邀请中心参加验收的,由中心协助验收。第八节 文件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 综合部负责档案的归档、储存和管理工作。采购部应认真收集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和记录,在采购项目办理完毕一个月内经整理后移交综合部,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四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四十条 综合部根据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函,与采购人签订委托采购代理协议。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向中心采购部提交采购需求设备技术参数。货物类一般需提供采购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工程类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
第四十二条 谈判小组由中心工作人员和采购人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要求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三条 采购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谈判须知、技术需求、商务条款、报价文件格式等。第四十四条 综合部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设定一定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为一至二个工作日。第四十五条 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
第四十六条 中心向入围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并向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从文件的发出到供应商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七条 谈判小组对递交的谈判文件进行评审,分别对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包括价格,技术,服务,商务等。价格允许二次报价。谈判小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财库[2007]2号),或采取综合评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第四十八条 采购部在谈判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报采购人。采购人如对谈判结果无异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名单并送采购部。中心或采购人可以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部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九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综合部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第五十条 验收由采购人或由中心配合进行,验收合格由采购人填写《采购验收单》并加盖公章。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第五十二条 中心将采购结果报送财政局备案。第五十三条 采购部将项目有关文件整理归档送综合部存档。
第五章 询价采购方式。
第五十四条 根据财政局下达的计划函和采购人委托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用途服务、采购时间等各项具体要求,由采购部编制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数量;
(2)供应商报价;
(3)服务承诺及具体质量保障措施;
(4)交货方式;
(5)询价采购时间、地点。
第五十五条 询价小组由中心及采购人代表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五十六条 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需求和条件、采购合同、报价格式要求及报价截止时间等。
第五十七条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通知书必须密封后送中心采购部。
第五十八条 在询价结束后,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中心将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同时由采购部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九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备案、履约验收等参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六章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六十条 根据财政局政府采购计划函要求,由采购部会同采购人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方案。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明确单一来源采购商谈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组成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由中心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方面专家组成。
第六十二条 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就技术、商务等方面进行商谈,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达成成交意向,并形成单一来源采购书面记录,由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成员、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十三条 中心将单一来源采购结果送经采购人确认后,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第六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按与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确定的技术及商务条款与采购人在中心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合同的履约验收等参照招标程序执行。第七章 协议供货采购方式
协议供货采购方式按财政局海财发【2006】5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修订公告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由中心负责解释。
5.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行洪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玉林城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玉林城区的防洪工程。本办法所称防洪工程,是指玉林城区南流江、清湾江河道及两岸用于防洪排涝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防洪堤、堤顶道路、防洪墙、护岸、护堤地、涵闸、涵管、陂坝、排涝泵站、水文监测及其配套设施等。前款所称玉林城区南流江、清湾江河道,是指南流江自云良坝起、清湾江自二环路起,至玉州区与福绵管理区交界处的河道。第三条:在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玉州区人民政府和防洪工程所经地段的镇人民政府、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同做好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防洪抢险工作由玉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统一部署和指挥。第六条玉林市南流江防洪工程管理处是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测及保护工作,做好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初步审查在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对南流江、清湾江防洪的影响;参与审查有关玉林城区河道开发利用规划;
(二)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交由水政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三)依法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七条:玉林城区防洪工程依据城市规划可采用堤路结合方式建设。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堤顶道路的管理,保证道路完好,确保防汛抢险的通畅。防洪堤后路及堤顶灯、绿化美化、堤顶及周边环境卫生等管理职责,分别由市建设局及其下属路灯、园林、环卫等单位负责。
第八条: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玉林城区南流江和清湾江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行洪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防洪堤及堤顶道路属于防洪工程管理范围,防洪堤背水面堤脚线以外十五米以内为防洪堤保护范围。
(三)南流江排洪闸、凉水堰、沙牛江坝;清湾江的大江陂、进仕陂、企石陂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以内为工程管理范围,上、下游各一百米以内为工程保护范围。
第九条: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埋设标志界石,并予以公告。第十条:玉林城区南流江和清湾江河道闸坝上、下游各五十米范围内的水域划定为警戒区,并由市防洪工程管理机构设立标志牌。
第十一条:玉林市城区防洪排涝规划确定的南流江和清湾江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防洪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为防洪规划保留区。防洪规划保留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防洪工程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涉及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的,有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的防洪安全监督,不得进行危害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其开发利用不得危害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设计方案送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初审后,上报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准建手续时,应当提供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前款工程设施需要使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市南流江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十四:条利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停放机动车辆的,应服从交警部门监督管理,按指定位置停放。第十五条: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初审,报玉林市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再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开发建设旅游观光等项目的;
(二)采砂、取土、淘金;
(三)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需要临时拆除护河设施;
(六)开发利用滩涂。
第十六条: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经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再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专业放养畜禽、网箱养殖等活动;
(二)设置大型广告牌;
(三)临时作业;
(四)摆摊设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防洪堤和护堤地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爆破、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炸鱼、毒鱼、电鱼、网鱼;
(五)其它影响防洪工程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在警戒区范围内禁止停泊船只、排筏、捕鱼、游泳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第十九条:修筑越堤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
第二十条: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施工,防洪工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建设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申报,建(构)筑物须采用可拆通透性结构,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第二十二条:临时使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或水域的,应经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同意。在使用过程对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毁损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属国有资产,其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除险加固、度汛应急、水毁修复所需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从市直防洪保安费中拨款解决。如取消征收防洪保安费,由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另行安排。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适时向计划、财政、编制部门报告防洪工程管理维护情况,核定基本支出、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提供财政支付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阻挠、威胁防洪工程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管理人员改变防洪工程及设施控制运行方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6.玉林市人民政府 篇六
关键词:政府门户网站,回应性,地级市
0 引言
作为电子政务最直接和最现实的表现形式的政府门户网站, 已成为政府回应机制建设中的主要回应平台之一。因此, 回应性成为体现政府门户网站运营与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近年来, 我国西部地区市级地方政府门户网站版块建设日趋完善, 认知推广程度平稳提升。在此基础上, 对西部市级地方政府门户网站的回应性进行比较研究, 有利于评估不同市级地方政府门户网站的回应性水平, 发现差距与问题, 促进政府门户网站回应性的加强与服务水平的提高。
1 研究背景与概况
“政府回应”是公共行政学领域的重要范畴, 无论是60年代的新公共行政, 还是70-80年代的新公共管理, 以及90年代的“政府再造”理论, 都不同程度地强调了政府对公民的责任以及应有的“顾客导向”的积极有效的回应。美国学者格罗弗·斯塔林在《公共部门管理》一书中提出公共管理责任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回应并对“政府回应”作出定义:政府回应意味着政府对公众接纳政策和公众提出诉求要作出及时的反应, 并采取积极措施来解决问题。[1]国内学者何祖坤首次明确提出政府回应, 并认为回应就是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对公众的需求积极敏感地作出反应。[2]俞可平将回应作为政府善治的基本要素之一, 李伟权将政府回应性与公共决策的民主参与紧密联系。[3]随着公民问责意识的加强, 地方政府的回应效力与回应质量逐渐成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近年来, 网络公共事件的不断曝光演进加速了互联网成为新生公共交流领域的进程, 信息来源途径的多元化以及参政渠道的增加使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一个新的舆论生成者。[4]BBS论坛、博客、微博、网络社区等网络阵地也随之受到公众及政府的关注, 互联网已然成为社会网络的延伸, 公众维权、表达个人利益诉求、问责参政的新平台。据“第十二届 (2013年) 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省级政府网站评估结果”的测评显示, 陕西省排名第十, 相对靠前。其中咸阳、汉中和榆林的政府门户网站在地市级政府网站的评估结果中排名分别为第9名、第68名和第194名。本文选取关中城市咸阳、陕南城市汉中和陕北城市榆林的政府门户网站为代表, 进行回应性指标的测评, 展示不同经济结构和水平的地级市电子政务发展的水平及关中、陕南、陕北在政府门户网站回应处理方面所存在的差距和问题, 并相应地提出解决问题、完善建设的对策建议。
2 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回应性测评体系的构建与三市数据分析
2.1 测评体系构建
测评指标体系的构建是政府门户网站回应性测评的关键。咸阳、汉中、榆林三市属于基层一级的政府, 政府门户网站主要采用强调本地区社会信息指导与服务、面向公众的G2C模式。根据Layne-LEE模型提出的电子政务发展的四个阶段即信息发布阶段、在线服务阶段、垂直整合阶段与水平整合阶段划分, 三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发展仅处于信息发布阶段, 因此回应性具备其特有的初级性, 充当的只是沟通平台的作用。[5]本文在综合了政府门户网站回应性的特点与其欲实现的作用的基础之上, 参考了我国现有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测评体系的重要指标 (例如张维迎主编的《中国电子政务研究报告》所采用的测评方法等) , 同时结合了汉中、咸阳与榆林三市政府门户网站回应的具体情况, 设计采用了以下三级测评指标体系并得出了具体数据。
2.2 三市数据分析
2.2.1 三市一级指标得分评述
根据测评体系的评分标准, 本小组严格进行了回应性相关指标的测评, 图1为三市各项指标得分的分布说明。
在回应界面与回应质量两个一级指标的得分中, 咸阳市在两个测评总分上都高于汉中、榆林两市, 汉中市排第二, 榆林市在回应界面的指标上与咸阳、汉中差距较小, 在回应质量的总分上差距较大。整体而言, 咸阳较其他两市强, 但个别指标略低于汉中与榆林, 如汉中市的监督投诉与榆林市的在线访谈皆优于咸阳市。
2.2.2 回应性具体数据指标得分评述
回应性在三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具体运行中主要体现在监督投诉、在线咨询、网上建议三个方面。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 本小组收集了三市政府门户网站中三类信件的数量 (如表2) , 并对其回复质量进行了抽样测评。
根据二级指标测评标准, 监督投诉上, 汉中较强, 咸阳与汉中差距不大, 榆林分数较低;在线咨询上, 咸阳、汉中、榆林分数相差不大;网上建议上, 榆林市的回应数量少、质量低, 回应性测评分数较低。
根据图表与二级指标标准进行测评的结果分析得出, 咸阳在数量上明显高于其他两市, 门户网站的处理能力较强;汉中的二级指标分数与咸阳差距不大, 在三个重要的二级指标得分上较高, 尤其是监督投诉类, 回应质量较好;榆林政府门户网站接待量较少, 处理数量少, 质量不高, 与前两市相比, 明显落后, 利用率较低。
3 咸阳、汉中、榆林三市政府门户网站回应性问题与差异
通过对三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测评和针对数据的纵向比较, 发现其基本功能都较为完善, 界面设置、回复效率、处理模式等各有特点, 但也存在明显差异。主要问题出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宣传推广不够, 公众参与度低, 回应渠道少
政府门户网站宣传不够、引导不畅成为公众难以参与的重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不了解具体功用, 难以操作和界面设计不佳, 使用不便, 效果不好导致的弃用。同时, 回应性主要体现在投诉、建议、咨询等政民互动版块, 其他栏目开通较少或未有效利用, 回应渠道单一。
3.2 分类不明确, 处理有差异, 网上办事能力薄弱
三市政府门户网站都建立了政民互动版块, 但是在公众信息的处理上存在差异:咸阳市网站政民互动信息集中在“市长信箱”中, 未进行投诉、咨询、建议的分类, 没有对应职能单位的解答, 依靠市政办、专线办进行在线分类与转接, 且回复多为回答疑问, 未进行实地解决, 回复速度快;汉中市政民互动板块有三大分类, 较为明确, 多为处理解决后进行的有效回复, 但未公示处理时间;榆林市在“市长信箱”中有分类, 多为解决后进行的回复, 公示提交与处理时间, 但平均处理时间较长。
3.3 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处理不当, 满意度调查不完善
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与安全是公众参与与否的重要依据。在普遍性问题上, 信息未及时公开, 大量重复性提问与回答, 降低了处理效率;涉及敏感信息, 用户安全和隐私只有在得到保护的情况下, 才会有互动与回应。咸阳“市长信箱”信息全部公布, 所有用户都可查看, 没有实现公众隐私上的保护;汉中、榆林在咨询与投诉信息上实行公开与不公开或“信息上锁”, 但是不公开信息多是举报、投诉个别政府部门, 公众对“上锁”存疑。
4 改进政府门户网站回应性的对策思考
4.1 增加门户网站回应渠道, 提高公众参与度
(1) 优化政民互动版块。“政民互动”内必须进行咨询、建议、投诉的分类, 力求达到设计鲜明, 信息接收分类, 信息处理分部门, 优化结构, 提高使用率。
(2) 拓宽回应渠道。在线访谈、在线调查、信息公布等功能要及时更新, 亲民意, 接地气。设立多种适合不同公众需求的回应渠道, 在市长信箱、留言板等设置分拣功能, 设置“网络接洽员”, 对信息及时处理, 对社会工作进度及时发布。
4.2 培养专业团队, 优化回复质量
(1) 强化公务员网上办公能力, 增设信息化办公部门。培养各级政府公务员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操作的能力, 建立广泛的网络办公的基础;遴选优秀公务员组建各级信息化办公室, 专职管理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 提高效率、加强沟通、改善管理、完善服务。
(2) 制定回应规则, 咨询、办理并重。按照实际情况, 制定针对回复答疑的规则, 包括回应间隔时间、固定格式、回复内容模板等, 对于转发到相关部门的邮件、转接的电话, 及时准确, 做到有章可循。同时, 增设咨询和办理两大分版, 细化服务项目, 对于咨询当日回复, 有办理要求的, 在实际工作日办结后予以回复, 提高回复质量, 工作落到实处。
4.3 摆脱形象工程, 增强服务意识
(1) 公开发布焦点信息, 保护公众个人隐私。定期公开一段时间内焦点民生问题, 将问题与处理情况公示, 网上问政做到实处。处理投诉等信息时, 做好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完善网站安全隐私建设, 取得公众的信赖。
(2) 增强沟通意识, 服务网络民众。广泛收集民意, 广纳问政言论, 做好网上回复与配套语音服务工作, 大力推广使用政府门户网站, 加强互动, 被动回复变主动交流, 增加回应数量, 改善网络问政环境, 强化服务公众的工作理念。
参考文献
[1][美]格罗弗·斯塔林.公共部门管理[M].陈宪, 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3:132.
[2]何祖坤.关注政府回应[J].中国行政管理, 2000 (7) .
[3]李伟权.政府回应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5:34.
[4]肖唐镖, 郭春甫.维权表达与政府回应[M].上海:学林出版社, 2012:147.
[5]Layne K, LEE J.Developing fully functional e-government:a four-stage model[J].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 2001, 18:122-136.
7.玉林市人民政府 篇七
发布时间:2010-09-30 主页-政府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市直部门
玉市组通〔2010〕50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局,玉东新区工委和管委,各开发园区工委和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局,玉东新区工委和管委,各开发园区工委和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中共玉林市委组织部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9月8日
玉林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准确评鉴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的考核。为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公务员的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的工作性质进行考核。县处级领导职务(含同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下同)公务员单列考核和确定等次。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职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公务员在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是否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是否有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是否真抓实干、敢于负责、情趣健康等。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对待个人名利,在执行党委、政府和部门党组(党委)决策部署的坚决程度,服务意识,群众观念,以及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 “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中的德行和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
能,主要指公务员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业务素质主要包括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重点了解掌握执行政策、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共服务的能力以及专业知识、创新意识;能力主要包括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重点了解学以致用、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应急处置等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学习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和创新工作能力。
勤,主要指公务员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注重考核公务员是否热爱本职、勤恳敬业,是否积极主动、注重落实,是否刻苦钻研、精益求精,是否尽职尽责、遵守劳动纪律,是否联系群众、服务基层。重点考核在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过程中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努力程度。
绩,主要指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包括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绩效,特别是在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上做出的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以及在服务基层和群众,解决复杂矛盾和突出问题的情况,行政效能建设情况等。工作实绩是考核的重点,要注重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既要考核已经取得的显绩,又要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综合分析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等各方面因素。
廉,主要指公务员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重点看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是否履行廉政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平时考核是指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或主管领导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进行了解和评鉴。主要采取被考核人填写个人工作记实和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核评价的方法进行。
年终考核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对公务员全年工作中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评鉴,原则上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
(二)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出色;
(三)领导组织能力、贯彻执行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强,勤勉尽责,主管或分管工作成绩显著;
(四)以身作则、团结协作、清正廉洁。
其他职务序列公务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
(二)思想政治素质高;
(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四)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五)工作实绩突出;
(六)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终考核得分在65分以上;
(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三)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五)胜任本职工作;
(六)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年终考核得分在60-64分之间;
(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三)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四)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五)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六)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七)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岗,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年终考核得分在59分以下;
(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四)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五)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七)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岗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第十一条 把考核与公务员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结合起来,对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的单位,按管理权限,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该单位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对在安全生产、综治、计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该单位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按5%以内掌握。对在绩效考评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其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按20%以内掌握;获得“良好”等次的,按15%以内掌握;获得“一般”等次的,按10%以内掌握;获得“较差”等次的,按5%以内掌握。
参加考核公务员人数较少的单位,由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优秀等次人数。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终考核的基本程序:考核准备、述职、民主测评、领导评价、初步确定等次、审批、反馈。因工作需要在考核过程中可安排个别谈话。
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包括拟定考核实施方案、组成考核小组、对考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十四条 述职。考核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根据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被考核人提前撰写并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县(市、区)乡科级正职领导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突出“绩”和个人完成年初制定计划情况、工作创新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下一年工作的初步思路等。个人述职报告1500字左右。其他职务层次的被考核人按照职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总结述职,字数在1000字左右。同时填写《公务员考核登记表》。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县处级领导干部与其他职务序列的公务员考核民主测评应分别进行。
县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前发放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
(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各单位参加民主测评会人员参照经常性考察民主测评会参会人员的原则确定。
(三)领导干部作个人述职报告或者书面述职。
(四)参加测评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
其他职务序列的公务员民主测评的程序可适当简化,一般采取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民意测验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主评议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对象由各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因工作需要时,可安排个别谈话,以进一步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评价。采取上级评价下级的方式进行,市和县(市、区)四家班子领导对所分管或联系的各单位党政正职进行评价,各单位党政正职对本单位副职进行评价,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单位(科室)考核对象进行评价。评价意见以打分、写评语等形式进行。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并分别对应85—100分、65—84分、60—64分、59分以下,对评价对象直接打分。有多个分管或联系领导的,取平均分。
第十七条 考核得分的确定。民主测评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分别对应95分、80分、60分、50分。计分公式:
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数×95+称职票数×80+基本称职票数×60+不称职票数×50)÷有效票数
考核得分=民主测评得分×80%+领导评价得分×20%。
第十八条 初步确定等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测评分类分项和综合统计结果,对不同评价主体和不同评价档次测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总结、个别谈话和平时考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规定比例,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在确定考核等次时,不简单以分数高低确定等次。
第十九条 审批。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考核领导小组将初步确定的考核等次按管理权限提交批准,并按管理权限提交公务员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反馈。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单位及被考核的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考核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对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四章 县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优秀等次人选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县处级领导职务序列公务员按照考核产生优秀等次推荐人选,联评确定优秀等次报批人选,会议讨论决定人选的程序产生考核优秀等次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核产生优秀等次推荐人选。即由市考核小组按有关程序组织考核测评后,结合个人工作实绩考评、民主测评得分、领导评价、个别谈话等情况综合分析,从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中,按优中选优的原则产生向市公务员考核委员会推荐的考核优秀等次人选。推荐优秀等次人选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最多可按处级人员总数的30%推荐。
第二十四条 联评确定优秀等次报批人选。对由市考核小组推荐的优秀等次人选,通过联合评比后产生优秀等次报批人选。在评比时,原则上市直和各县(市、区)分别联评。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综治、计生和安全生产等目标完成情况,获市级以上奖励以及发展综合排名的情况,在不突破县(市、区)总体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按15—20%确定优秀等次数量。市直单位按处级职务人员总数的20%掌握,在具体评选时,按可比性对单位分类评比优秀人选。参加评选人员应填写《XXX创新性突出工作汇总表》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参评。在优秀人选的构成中,原则上正处级职务公务员不超过正副处级职务人员优秀总数的40%。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讨论决定。市公务员考核委员会将经评比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优秀公务员人选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确定的考核结果,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考核奖金;
(二)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级别;
(四)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五)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发放奖金800元,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发放奖金1500元,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备破格提拔的基本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享受考核奖金;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五)公务员在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仍不能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称职;
(六)连续两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作出调整岗位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享受考核奖金;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对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应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当年,公务员所在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安排2周以上的离岗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公务员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按月发放部分挂钩的制度:从考核备案的下月起,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其下工作性津贴按70%计发;评定为不称职的,其下一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公务员考核结果与发放考核奖金(即年终一次性奖金)挂钩的制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考核奖金发放额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的100%计发;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享受考核奖金。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对全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指导,成立玉林市公务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绩效办、市综治委、市计生委等单位分管或联系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成立若干个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的考核相关工作。考核小组组长由处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从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中抽调。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考核领导机构,负责本地、本单位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改进和完善公务员考核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公务员考核工作格局。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提任、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对提任、调任或者转任不足半年的,原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挂职锻炼、借调或外出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外出时间达到考核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借调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计入考核单位的考核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计入考核单位优秀等次比例,由考核单位按规定发放相应的奖金,考核材料及结果反馈给派出单位。外出工作时间不足考核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借调或服务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情况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四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考核:
(一)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二)因私出国(境)累计超过考核半年的;
(三)当年6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四十二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纪处分的,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四十四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优秀比例、不按规定进行考核,以及其他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二)不予审核备案,责令限期改正;
(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考核内容结合具体职能工作进行细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中关于县处级职务公务员优秀等次人选的产生办法,制订乡科级正副职领导考核优秀等次人选产生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玉林市委组织部、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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