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录仪管理软件使用说明(精选6篇)
1.执法记录仪管理软件使用说明 篇一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1、执法记录仪使用者必须认真熟悉设备使用方法,爱护设备,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使用。
2、实行施工负责人管理、安质人员保管制度。安质人员有事请假由施工负责人指派经过培训合格人员接替安质人员执法记录工作,并负责执法记录仪保管工作。
3、使用者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对电池进行充放电,充电时间不得过长。每次使用前后要对设备外观、电池及功能进行检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使用者须定期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和有效使用。
5、使用时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使用过程中因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设备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或用其它音像设备进行记录。
6、轻拿轻放,避免撞击,防止进水或其他损毁事情的发生。
7、所有摄录内容不得擅自删除。
8、未按规定携带执法记录仪上岗或摄录者,按照防护不到位等规定处理。
9、摄录资料须及时转存,建立专门文件夹标明转存日期,存放在电脑内。累计存放资料为三个月,第四个月将最前面一个月的删除。如储存3-5月份资料,6月份再存放时,可将3月份的资料删除,从整体上只保存3个月的摄录资料。同时,及时将设备内资料删除,避免容量不足造成无法使用。
2.执法记录仪管理软件使用说明 篇二
1 基桩承载力和下面两方面因素有关
(1) 原位土承载力。 (2) 桩身的抗压强度。
2 原位土承载力的确定
对于预制桩, 机型确定, 锤重、管径和落锤高度就已知, 打桩过程就理解为“标贯”过程, 每米的锤击数正好反映了各层土的综合力学参数, 它和终桩前的贯入度经适当的加权计算, 便是该原位土承载力。
对每根打入桩的桩土参数进行分析, 利用Sanders提出的公式 (1) , 可计算其原位土承载力。
其中, Pu为桩的极限承载力;W为锤的重量;H为锤的落距;S为最后一击桩的贯入度。
再选一些有代表性的桩作静载试验, 取到实际承载力 (F) 。两者相对比, 以静载承载力为基准, 对原位土承载力进行修正。
α为修正系数, 等于F/Pu。
打桩队应设立专职记录员, 记录桩的入土长度、每米锤击数和总锤击数以及最后三阵贯入度, 目的是了解桩周土的力学性质, 计算每根桩的原位土承载力。目前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 土层岩性变化可能有偏差、打桩施工记录可能是数据可能不精确, 因此它阻碍了用打桩桩土参数来计算桩的原位土承载力的方法运用。为解决现场数据不真实的问题, 蒋企等人花了大量的时间成功研制了打桩自动记录仪 (PDR) , 它可自动记录各打入桩的现场施工参数 (包括总长度、总锤击数、每米锤击数、最后一米锤击数和最后三阵的贯入度等) 。它保证了现场施工数据的真实性, 为工程桩的原位土承载力计算提供了可靠依据。
3 桩身抗压强度
反射波法检测设备轻便、价廉、不影响施工进度, 被施工单位大比例甚至全面应用, 再选少量 (如1%) 特定桩作静载试验, 作承载力对比。桩身的波速和其强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利用桩身波速可基本判断桩身混凝土标号, 确定桩身的强度。但在现实因施工记录不准, 桩长偏大, 如香港也有短桩20 m的记录。现实情况是反射波法不可能得到真实的桩身波速, 也无法对其它缺陷进行定量分析, 只能对桩身有无断裂、夹泥、缩径、离析等桩身质量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但如果使用了打桩自动记录仪, 有了真实的桩长, 多了一个已知数, 反射波发分析水平就可进一步提升, 可以利用真实的波速来判定桩砼强度。
因此, 打桩自动记录仪能保证打入桩现场施工数据的真实性, 用100%的低应变动力检测, 可得到真实的桩身波速 (桩砼强度) 。用打桩公式能计算出每根桩的原位土承载力 (Pu) , 结合静载试验数据, 对原位土承载力进行修正, 可得到切合实际的原位土承载力Pu` (Pu`=αWH/S) 。通过这种方法, 就能取得每根桩的实际承载力, 告别过去推测评价的被动局面。
4 意义
打桩自动记录仪保证了现场打桩记录的真实性, 同时又能及时反应每个桩位的桩土参数, 消除了局部地质变化给工程带来的隐患, 是名副其实的施工现场“监理”, 给出了每根桩的实际承载力, 结束了桩基质量评价以点带面, 推测评价的被动局面。结合现实情况分析, 得出以下几点经验。
(1) 打桩自动记录仪是现有验桩体系的有益补充。基桩检测规范规定, 先用完整性大比例检测, 然后根据检测结果和监理、设计部门的意见, 选取特定桩进行承载力检测, 合格了, 就以点带面, 认定整个桩基础质量合格。打桩记录仪有了真实的施工资料, 就能计算出每根桩的实际承载力, 但它需反射波法和静载试验的数据作对比, 所以它们是相互的有益补充。
(2) 改变了桩基基础质量评价的“推测评价”被动局面, 有意义的提供了每根打入桩的实际承载力, 能定量的评价计算整个桩基承载力水平。
(3) 能反应桩土参数变化, 反应局部地质资料变化带来的差异, 能及时发现地质资料不准、局部地质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杜绝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隐患。
参考文献
[1]蒋企, 古晋雄, 戴永相, 等.桩基施工质量监督的新途径[J].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 1998, 17 (3) .
[2]蒋企, 邱奕超.全面监控打入桩承载力的方法[J].广州建筑 (增刊) , 2002.
[3]王靖涛.桩基完整性动力检测的定量分析[J].施工技术, 1994, 23 (2) .
[4]王靖涛.确定单桩承载力的新方法[J].施工技术, 1997, 26 (9) .
3.执法记录仪管理软件使用说明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各单位所配的现场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监管巡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对下列执法活动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一)接投诉、举报出现场的;
(二)执法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执法活动。
第五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时开始,至执法办案结束时止。录制内容应当
尽可能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经营工具、现场痕迹物证等。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尽可能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六条 对下列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要求归档长期保存:
1、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
2、涉及诉标的案件;
3、涉及人身安全等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4、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5、当事人对执法提出异议并可能投诉的;
6、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第七条 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取证需要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现场负责人或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可以不予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员必须确保执法记录仪电量充足、配件齐全,对电量不足的及时充电,保证有一个应对工作日的电量存储。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置于安全、稳妥位置,摄像头应面对前方并固定在制服胸部以上的位置,以便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局信息中心安排维修。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储存由本单位指定的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要对每台执法记录仪进行编号登记,录入使用人的身份资料。设置专用电脑,建立“现场执法
记录仪影像资料”文件夹,下设年、月、日三层子文件夹,将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按季度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交由各单位的法制员或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设备管理员要对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密码保密。
第十四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刻盘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
(一)每工作日结束时,设备管理员将执法记录仪收回,对执法人员所摄录的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并导出存储到专用电脑文件夹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执法记录信息;
(二)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盘存储,并填制《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摄录人员姓名、摄录起止时间、地点、所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品牌型号、录音录像格式、长度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入卷备查。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局纪委批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
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负责人负责现场执法记录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二十条 局纪委负责对全局各单位按照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到各单位执法质量考评中。
第二十一条 将执法记录仪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督导各单位严格执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中心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维护保养,包括登记、发放、使用培训和对系统建设、维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案件主办人的责任:
(一)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影响重大案件办理或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
(二)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擅自对视听资料进行剪辑或删改的;
(三)对视听资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丢失、损毁致使案
件难以定性、处理的;
(四)因未严格执行本规范,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调查、复议、应诉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定执行中发现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信息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信息中心、局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
4.执法记录仪 篇四
产品特点 售后指导:0-1-0—524-83005
13-1617-15057 TCL执法记录仪SDV03具有:安全环保的壳体,便捷的“一键式操作”,安全稳定的数据存储方式,高性能红外夜视灯及专利红外切换装置,先进的影像压缩技术,GIS防抖动设计等特点
主要技术参数
一、安全环保的壳体
六、先进的影像压缩技术
1、裸机可承受1.5米任意面跌落,产品功采用业界先进的H.264编码技术,在不损害画能正常使用,确保部件与数据安全。质的前提下,生成的视频文件大大减小,确保
2、专业防水防尘设计,防护等级达到IP55,在同等存储空间条件下,可以进行更长时间的有效防止雨水与尘土进入,确保内部电子摄录。器件安全,保障在恶劣环境中正常使用。
3、经过严格的高低温测试,可在-20°~60°环境中正常使用。
二、便捷的“一键式操作”
通过一键式操作即可控制拍照、摄像、录音、送话、回放等功能,简单便捷,确保机器在紧急情况下快速进入工作状态,有
助于保护执法者的合法权益。
六、航空头接口
设备采用专业的航空头接口,数据传输速度
三、安全稳定的数据存储方式
内置非卡式固态存储芯片,数据处理速度更快,品质更稳定,数据安全性更高。
四、大口径镜头设计
大口径镜头加大了镜头的通光量,获得更优异的成像效果。采用120°大广角镜头,满足用户取证需求,既能保证动态时高信息量的大视角录像,又能保证静态时拍摄清晰的画面。
快、无损耗;航空头采用自锁式连接方式,有效防抢防脱落。该接口可以接驳对讲机、扩展设备等。
八、GIS防抖动设计
设备采用GIS防抖动技术,确保在快速跑动时所拍摄的影像无拖影、叠影。
九、多功能底座
多功能底座充电简单、快捷、方便,且具备数据导入功能。可供选择的多种充电方式,如DC快速充电、USB慢充、车载充电、PC充电。
十、人性化的佩戴方式设计 获得国家专利的佩戴方式,充分考虑了人体结构与力学原理,佩戴舒适,用户在使用时可以全方位调整拍摄角度。
五、高性能红外夜视灯及专利红外切换装置
内置多颗高品质红外灯,采用远近角设计,确保优秀的夜视效果。设备采用获得国家专利的红外自动切换技术,确保图片高保真、不偏色。产品功能 摄像
分辨率1920×1080/1280×720等多级可选,60fps高清摄像,GIS防抖技术,动态效果清晰流畅。
字符叠加功能
所摄录的所有文件均可设置叠加时间、日期、警员编号,确保文件的有效性。相关设置需授权用户通过管理软件进行修改,本机或未经授权用户不能修改。拍照
1600万像素拍照,分辨率高达4608×3456,自动调节白平衡与感光度,智能曝光,画质清晰细腻,确保丰富的细节呈现。
录音
单独录音功能,全范围拾音,不遗漏任何细节。
智能红外切换
内置多颗大功率红外光源,确保在全黑环境下有效拍摄,有效拍摄距离4米以上。已获得国家专利证书的智能红外切换技术,创造性的实现了红外滤镜自动切换功能。外部光线较强时,关闭红外光源,自
对讲机送话器 集成送话器功能,通过专用连接线与对讲机连接,作为“肩咪”使用,带来清晰响亮的语音质量,确保用户在嘈杂的环境中保持畅通的对讲。与成像系统并行独立工作,互不影响。即使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也不影响送话器工作。对讲机连接头采用12蕊防水自锁连接器,防水性能更强;结构紧密,不易脱落。
本机现场回放
对执法记录仪中摄录的视频、音频、图片资料进行现场回放,为现场调解提供依据,有效避免纠纷,减少执法争议,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动打开滤镜,避免成像干扰;处于较暗环境中,开启红外光源切换到红外拍摄模式。
管理平台
采用先进的数据加密技术,用户只有通过后台管理系统才能实现对执法记录仪内部资料的读取,确保数据安全。权限分级管理,设备本机可浏览所有影像资料,但无权修改系统时间与删除影像资料,授权人员通过管理系统实现资料管理。基于本地或网络的管理平台,采用分散或集中存储,影像资料既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本地管理,也可以通过管理系统在服务器统一管理,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使用。
相关认证:
1、通过ISO9001、ISO4001认证。
2、通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认证。
5.执法记录仪管理软件使用说明 篇五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为了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的管理,正确使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的管理,正确使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由帽徽、肩章、领花、胸章、臂章等组成。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制作、核发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
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全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的使用、管理及装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经省级烟草专卖局考核取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一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方可佩戴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考核不合格者和非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及非在编工作人员,不得佩戴。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非公务活动不得佩戴。调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人员,须交回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
第七条为行政执法人员所配发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只能由本人佩戴,不得转借他人。
第八条各级烟草专卖局不得擅自增加佩戴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的人员数量。确需增加的,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报请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维护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的严肃性,对佩戴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人员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制订。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责令其及时纠正;对屡犯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撤销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并收回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
第十一条因违反本规定受行政处分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如果不服处分,可以向本行政部门领导或上一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申诉。经本行政部门领导或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审查,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处分无误的,应当维持原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仿冒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烟草专卖局擅自增加佩戴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人员数量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6.执法记录仪管理软件使用说明 篇六
1 种畜禽监督执法法律法规
1.1 国家法律法规
种畜禽监督执法国家法律有国务院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家畜胚胎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1.2 地方法律法规
种畜禽监督执法地方法律有辽宁省政府的《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辽宁省种畜禽进口管理办法(试行)》《种畜禽管理监督员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疫病监测管理办法》《孵化厂检查验收标准》《辽宁省奶牛种牛场验收标准》《种犬场检查验收标准》和《辽宁省配种站(点)验收标准》。
2 种畜禽监督执法执行种类和方法
2.1 种畜禽场管理
按《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种畜禽监督管理部门只能对种用的家畜家禽进行管理,即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对于鹿、貉、貂、蜂、野猪和雉鸡等虽然属于家畜家禽,但目前仍然由林业部门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必须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种畜禽监督员在审核和现场勘验种畜禽场时要3人以上,对照《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种畜禽场要配合种畜禽监督员,认真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提交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提供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普》和《检疫证明》;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种畜禽场技术人员资历复印件;种畜存栏明细表和种畜禽场的各种规章制度等。上述材料整理后,一式三份分别由市种畜禽监督管理站(推广站)和主管局盖章后,报省种畜禽监督管理站审核,由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盖章。
2.2 孵化场、人工输精站和经纪人的管理
孵化场、人工输精站和经纪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本地区县以上畜牧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孵化场要求有2台以上(每台容量10000枚以上)孵化器,并配以相应的出雏器。种蛋必须来自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孵化人员必须持有县(市、区)以上孵化员培训班结业证书。种蛋来源和雏的销售记录完整。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兽医资格证书。配种站(点)有采精场所或采精室、精液处理室、配种场所或配种室。有精液检测、精液贮存设备和人工采精、输精器材。精液应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处购买,种公牛档案资料齐全。种畜禽质量要达到规定标准。操作人员应有县或县以上畜牧行政部门核发的《畜禽人工授精员资格证书》。种畜禽经营单位和个人具有种畜禽运输专用车辆。具有满足种畜禽生存适宜环境的防疫设施和种畜禽周转舍。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畜禽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知识。
3 常见违法案件的种类
处罚种类不能超越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常见种畜禽案例为:(1)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畜禽。(2)出售种畜禽无《种畜合格证》或《种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产地检疫证明》。(3)种畜禽生产企业未按种畜禽场要求生产种畜禽。(4)推广未经依照《种畜禽管理条例》评审并批准的品种和配套系。(5)销售种畜禽没有达到品种标准。(6)饲养公畜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外实施配种服务。(7)人工授精员无《人工授精员资格证书》对外进行配种服务。(8)人工授精员从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场购买精液、胚胎,或购买精液胚胎没有到本地畜牧技术推广站备案、种畜禽无档案,或者购入精液、胚胎不符本地良种繁育体系规划。(9)孵化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外孵化服务。(10)孵化场种蛋来源不清。出售种畜禽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经查实交工商部门处理。生产或经营种畜禽者没有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或学历证明等。
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品种或配套系。
4 违法案件的处罚
种畜禽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即行政处罚法规定7种除行政拘留以外的都适用。由于种畜禽执法工作开展时间较短,种畜禽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经验不足,在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使用和处罚程度上还不够熟练,往往会出现一些错误,因此,在具体案件上,要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结论。行政处罚,按处罚法规定有3种形式,即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每种处罚都有一套程序,要按程序和步骤认真填写执法文书,不能执法违法。
5 种畜禽监督行政处罚使用文书
种畜禽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是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正确使用法律的体现。根据种畜禽监督执法案件的性质,所涉及的文书如下:卷内目录、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定意见书、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案件移送函、采样凭据、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签证。根据是否送达相对人,执法文书可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不送达给相对人,即相对人不持有,如《调查笔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有的内部文书必须由相对人或有关人员(现场证明人)签字才有效,如《调查笔录》《登记保存通知书》等;不需要签字的文书,则是行政程序内部正常运行的需要和体现,如《立案审批表》《处罚意见书》等。外部文书是必须送达给相对人才能生效的文书,如《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办案过程中,要将执法文书及时整理、归档。
6 种畜禽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种畜禽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及执法文书适用如下。
6.1 简易程序
6.1.1 适用条件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不能适用此程序。
6.1.2 具体程序及法律文书
第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证件可以是《农业行政执法证》或者当地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第二,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事实就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即本案的案由;理由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必须为或不得为的正面义务性规定;依据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听取陈述和申辩。陈述是当事人对案情的表述;申辩是当事人对行为不构成违法或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及违法原因等的辩解。第四,填写并当场送达《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必须当场填写并当场送达《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将《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单位备案应尽快将第二联处罚决定书报所在单位备案。
6.2 一般程序
6.2.1 适用条件
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案件。在一般程序中,案件的调查权与行政处罚的决定权相分离,即具体办案人员行使调查权,是否处罚由处罚机关的负责人或集体讨论决定。
6.2.2 具体程序及执法文书
第一,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接到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进一步调查并可能受到较重行政处罚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并责成2名以上监督员承办。《立案审批表》可以在初步调查后的3 d内补办。第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2人以上,出示证件,作笔录。围绕案情展开调查,查清行为人、行为过程、后果等,以断定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应受行政处罚。根据案情,可能涉及的笔录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定意见书》等。第三,执法人员提出初步处罚意见。通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且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交单位负责人审批。第四,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转入听证程序。第五,对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填写《案件移送函》移送。第六,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单位负责人同意处罚的,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给相对人。第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用《陈述申辩笔录》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第八,视情况,执法人员提出处罚意见,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影响到原违法事实的认定或处罚结果的,执法人员应根据新的情况,提出处罚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第九,作出相应决定对重大及复杂案件,由处罚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一般案件由单位负责人作出决定。第十,根据具体案情,也可能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的决定。第十一,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 d内,用《送达签证》送达。第十二,对当事人到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用《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处罚机关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为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 d内。第十三,结案报告。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填写《结案报告》,附罚没收据、照片等必要资料。
6.3 听证程序
6.3.1 适用条件
第一,责令停产停业。第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人工输精员资格证》。第三,较大数额罚款。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的规定,对公民罚款1 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罚款2 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 000元以上的,为较大数额罚款。第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6.3.2 具体程序及法律文书
第一,立案(同一般程序)。第二,调查(同一般程序)。第三,执法人员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同一般程序)。第四,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单位负责人同意处罚的,执法人员填写并送达《听证告知书》。第五,送达《听证通知书》。当事人接到告知后3 d内提出书面听证要求、处罚机关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后,听证机关于举行听证会之7 d前,向相对人送达此通知书。第六,举行听证会。用《听证笔录》记录,听证主持人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第七,听证休会后,听证主持人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中的“听证情况”;办案人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中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第八,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处罚严厉,应由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具体案情,也可能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的决定。第九,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 d内,用《送达签证》送达。第十,申请强制执行(同一般程序)。第十一,结案报告(同一般程序)。
7 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提供证据是指进入诉讼程序后,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被告向法庭提交有关证据的活动,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和体现。收集证据是指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活动中或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向当事人、证人等调查有关事实取证的活动。应做到:(1)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在收集证据前,调查人员要深入细致的研究案情,制定可行的收集计划,确定收集工作的方向、范围、方法、步骤和分工,使证据收集工作有条不紊。(2)全面收集,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不能心存侥幸,勉强得出结论。(3)主动、及时。收集证据时间性很强,有的证据,错过时机往往很难取得。必须先取证,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被告及代理律师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所以,一定要有时间观念。
8 审查判断证据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找出他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明力,进而就案件事实真相作出结论的活动。既包括对各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整个案件中所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审查判断。
8.1 证据的来源方面
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如精神紧张、记忆有误等;是否因其他主观或客观因素影响了证据的确实性,如送检材料途中被更换等;取证手段是否合法、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例如,是否有刑讯逼供,记录是否完整、冷冻保存的被检样品是否变质等。
8.2 证据的内容方面
审查证据的内容,就是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等。它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关键。审查证据的内容,必须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作出合理的判断。
8.3 案内各种证据的联系方面
对各种证据、各个证据要综合起来判断,不断发现矛盾,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加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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