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进口的合同格式

2024-10-15

代理进口的合同格式(精选13篇)

1.代理进口的合同格式 篇一

由_________快递作为货运代理的发运人承认以下各条背书条款,作为共同遵守,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条件,本条款自发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确认生效。

一、 运单

_____快递的运单是为发货人准备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不可转让的运单。当发货人以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义项填写本运单,并签字署名后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运单背书条款的各项填写本运单内容,并受法律保护。

二、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

1.发运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委托发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法律及运输部门能接受的,不违背承运人意的物品。

2.对委托承运的物品应妥善包装,且必须符合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对特殊性质的物品(如生要物品,易损坏的物品等)。发运人应做好特殊包装,并向承运人作出特别声明,或实际,或实际保价措施。

3.发运人必须在《_____快递详情单》上用正楷汉字(国际件以英文)详细填写发运人及收货人的全称姓名、部门地址、联系电话等要件。

4.发运人承认_____快递有权放弃或拒绝不适宜快运方式运输的,有意或无意隐瞒物品真实品名及价值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一旦违反,发运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5.运人及其委托找理人保证接受和支付__快递所公布的物品运价及其相关的包装,仓储和退运费用。

6._____快递公司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要要求,需要保价则按申报实际价值加收_____%保价费,否则寄件人默认_____快递公司为其保价限额_____元。

三、被承运物品的知情权

_____快递有权获知被承运物品的性质,品名数量及生量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对承运的物品进行检查或查处。

四、被承运物品的置留权

发运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承运协议规定支付应付运费及相关费用,则承运人在没有取得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置留所承运的物品,并保留对发货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追偿权,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负责条款

1._____快递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战争、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及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_____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或由于发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没收均不负任何责任。

2._____快递对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其它非主体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_____快递对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运送错误及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由于发运人的原因,如地址填写错误或不全;收件人地址变更或无法送达的地域等。

(2)由于发运人所委托运送的物品本身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所明令禁止的,如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蚀、有毒的各类粉剂、水剂及其它违禁品。

(3)由于发运人未经声明及包装不当所引起的各种损失。

六、 赔偿限额

1.对一般物品(未经保价)均按每件人民币_____元赔偿。

2.对保价的物品按实际金额赔偿。

3.报价额限贰万元人民币。

4.特殊物品(不包含其商业价值),若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赔偿,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

七、索赔

1.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_____天内(以本单所填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必须出具此详情单第三联原始副本及支付的费用收据。索赔的要求只有在运费已支付的情况下方可被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将视为发运人已认可所委托运送的物品完成了全部程序而放弃追赔的权力。

2.人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有义务继续承担并偿付所欠承运人的运费,发运人无权从中扣除申请赔偿的款项。

八、适用范围

1.以上所列条款适用于所有享有_____注册商标使用权及经营代理权的公司或其它的指定代理人。

2._____快递与发运人之间所签定的所有协议均应符合双方利益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接收所在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

2.代理进口的合同格式 篇二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格式条款,法律效力

19世纪后, 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飞速发展, 大规模的生产方式日益形成。在保险领域中, 出现了利用格式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条款, 这种新的约定方式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高效力、低耗费的要求, 因而得以广泛使用。但是,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只追求合同制作方的最大利益, 而规定了一些不公平条款, 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悖离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一保险格式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日常生活中, 大家会遇到许多具有格式条款性质的合同, 如一些供水合同、供电合同, 还有最多的, 就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格式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由保险人确定, 投保人没有与之协商的机会, 只能表示完全同意或不同意, 即要么接受, 要么走开的保险合同。保险格式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 在保险格式合同中保险人占有决定性的经济政策、身份优势, 而投保人处于弱势地位。保险人利用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 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加于投保人, 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

第二, 保险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保险格式合同都是由保险人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投保人了解, 从而决定是否接受。这有别于一般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的情况。

第三, 保险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的不特定性。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生的, 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 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合同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的时间内发生效力, 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合同的全部条款, 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第四, 保险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保险格式合同一经拟订,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具有稳定性, 不能随意修改, 欲与之缔结合同的投保方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投保人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时, 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二保险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1. 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 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 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 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因此, 如果保险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 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 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2. 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保险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 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投保人也无法提出异议, 对此类合同条款, 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 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如果保险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上述原则, 则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三保险格式合同的无效或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保险格式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 将导致格式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种自始无效, 是指合同成立之时就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无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违法性和可撤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性, 这两类合同都可导致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受到损害或者使用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为了体现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 法律要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而受到损害, 同时还要强制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法律规定因合同被撤消, 当事人之间也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谓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确认无效和被撤消以后, 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 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返还财产应以能够返还和有必要返还为前提, 如果一方取得的财产已经不存在或者没有必要返还, 则取得财产的一方不得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而应向对方折价补偿。

3.论我国格式合同的规制 篇三

摘要:格式合同问题一直是合同法中引人非议的问题之一。本文中所要论述的主要内容就是关于我国格式合同的规制。其中主要包括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这三种手段。但是,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在立法上过于简单、粗糙,司法上操作困难,行政上也比较简单、分散。所以,我国应该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制度进行系统的完善。我国可以建立专门的格式合同法或完善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强化法院审查权;建立专门的审查监督机构,同时完善行政立法,加强行政执法。这样,规制手段得到完善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格式合同;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

一、格式合同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国外一些国家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尽相同,如意大利、奥地利以及德国则采用“一般交易条款”或者“一般契约条款”;法国法、美国法以及日本法采用“附合合同”的概念;英国和以色列采用“标准合同”的概念;葡萄牙法采用“加入合同”的概念。我国台湾采用“定型化契约”的概念。[1]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格式合同被称作“格式条款”。

那么到底什么叫做格式合同呢?有学者是这样认为的: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对该制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进行磋商的一种合同类型。[2]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

第一,格式合同的内容由提供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提前拟定。如果当事人双方经过磋商,意思表示一致后再确定合同的内容,此时确定的条款就是普通的合同条款,就不再是格式合同条款。这就是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在实践中,格式合同既能由提供合同条款的一方委派别人代为制定,也能够由提供合同条款的一方亲自制定。然而无论如何,非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都是不会介入到拟定格式条款的过程中的。

第二,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定型化特征。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形式等比较固定,在同类型的交易活动中,一般不会将对方当事人分为三六九等,而是一视同仁地使用相同的合同。这就使得格式合同在同类交易活动中能够数次反复使用,不用每一次交易都得重新拟定合同,有利于各类企业能够在经济活动中,花费很少的时间,来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第三,格式合同具有附和性特征。此处的附和性是指格式合同的相对人,也就是非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自身的需要不得不受制于该格式合同的约束,尽管可能不愿意同意,但又不得不同意。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制定大量的格式条款,并没有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另一方当事人对条款的内容要么整体接受,要么拒绝,他们是不能自由表达意志的。[3]

二、我国格式合同规制制度的现状和缺陷

(一)我国格式合同规制制度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交易活动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要想使格式合同在我国能够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我国应该努力在“上层建筑”这一块做到更好,也就是努力地完善格式合同的规制制度,进而来保障格式合同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能够将其的优越性发挥的淋漓尽致。

由于我国立法体制的相对滞后,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并没有像国外那样,除了民事一般法和民商事特别法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规制外,还存在专门的规制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法律,而我国只是在民法中有所规定,但是规定的并不细致。

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不能只是从立法方面进行,因为立法毕竟还是滞后于现实的。立法并不能将社会生活中的各方面都穷尽到,难免会有漏洞。所以,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还得借助于司法规制手段。

在我国,格式合同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垄断的形成,是垄断企业为了利益能够最大化最常用的手段。垄断企业不断地垄断市场,限制竞争,使得市场自身调节失灵,这时就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就需要国家对格式合同进行行政上的规制,当然行政规制并不是政府行使其经济职能的唯一手段,只是重要表现之一。这样,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兼顾公平和效率,能够在社会经济交易中更好地发挥格式合同的优越性,行政规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格式合同规制制度的缺陷

我国立法对格式合同的规范很分散、不够系统化,难以形成一个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制体系。而且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实际中操作起来也很困难。尽管法院在个案中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我国没有一个专门规制格式合同的系统完善的法律,我们还是无法保护到所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对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依据强行法来裁决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二是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规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只规定了几条而已,内容十分有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格式合同作出的司法解释的进度是非常缓慢的。在司法方面,我国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还不成熟。

我国对格式合同进行行政规制的主体比较分散,没有统一的审查、监督机构,还有一些主管行政部门滥用部门立法权。我国的行政规制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三、对完善我国格式合同规制制度的思考

首先,在立法方面,我国还可以在民法一般法的规定中增加一些强行性的规定。例如,在总则部分,针对格式合同从民事行为制度这方面进行规定,具体到对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内容合法等作出强行性规定。还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制格式合同的法律,在这个单行法律中,我们可以就格式合同的定义、类型、内容、基本原则、格式合同的订立、格式合同的效力等进行具体的规定。

其次,在司法方面,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这样对于实际中新出现的案件,法院就不用烦恼没有法律可以遵循了。法院可以根据最高院定期公布的经典案例进行指导,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法律进行诠释,进而对案件作出判决。

最后,在行政方面,完善行政立法,加强行政执法,成立一个专门的格式合同审查机构,对各企业使用的合同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行为,从而使完善行政规制手段和现有的事先审查手段。

参考文献:

[1]严文戟.格式合同诌议[D].苏州.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

[2]刘亚妹.浅谈格式合同的规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2,(4)

4.加盟代理合同格式 篇四

1、为使加盟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应派遣店主或两名可以代行承担的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要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4、加盟店承担前来培训的旅差费用。

5、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6、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年度销售会议及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四周通知开会日期。

7、除经营者会议外,甲方将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场负责人进行指导和培训。

六、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

1、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2、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3、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

4、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5、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______”品牌,或以“______”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七、竞争限制

1、在合同期内,乙方如有意获得其所在省市区域的“______”特许经营代理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甲方的特许代理权。

2、为表示对甲方合作的诚意,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推出“______”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和服务,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3、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在加盟店内代理、经销其它品牌的产品。

4、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八、服务质量控制

1、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品种和服务的一致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加盟店的运营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凡甲方有新产品推出,乙方必须按照最低配货量或以上的数量购入,并将新产品及时上架销售。

3、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陈设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4、随着甲方加盟店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增加,甲方将对全体加盟店进行信息化管理。如该项管理实施时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乙方须遵照甲方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如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九、保密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2、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3、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加盟店经营手册以及其它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即刻归还甲方。

十、加盟店的让渡与承继

1、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

2、如乙方加盟店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乙方可以请求总部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

3、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总部代行经营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4、如乙方希望出让加盟店或出租店铺时,应首先通知甲方,甲方有优先承让和承租的权利。

5、遇上述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加盟店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双方均可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或评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应在本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完成。以双方签订新的特许连锁合同书为合作文本。

3、如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无意继续合作,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 a、支付所有应付给总部的费用;

b、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c、归还、转卖或销毁所有带有“______”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d、取消以“______”名义登记的商业注册和名称登记

e、在原加盟店经营场所内外的房屋、设备、陈设等处,消除任何与“______”有联系的迹象;

f、因加盟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甲方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十二、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在此前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产品零售价总额的10%。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并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违约方还应负责对超额部分赔偿责任。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三、合同纠纷的解决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及传真: 电话及传真:

委托代表(签字): 委托代表(签字):

加盟代理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 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______星级连锁加盟店,______级代理商,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经营 产品。

二、 经营期从200__年__月__日起到200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滿以后可优先续约。

三、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及归属关系,但必须按甲方的统一模式进行管理,乙方在其加盟店中只能所代理的甲方的产品。

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给乙方开业配送市场价人民币______元的产品,价值______元的设备,价值______元的开业礼品,乙方按送货单签收。

2.应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商号,装修设计,及管理制度。

3.甲方不得在代理商代理区域内设立同等级别的代理商。

4.甲方按商品统一零售价的______向乙方供货(甲方保留因国际市场材料价格导致相应调整供货价的权利)。

5.甲方确保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产品保质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概由甲方负责。

6.甲方有新的产品推出应优先由乙方在该区域代理。

7.乙方开业期间甲方可派员上门培训,差旅费和工资由甲方承担。

8 乙方按月销售回款额达______元时,甲方给予______元的奖励。

五、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获得区域经营甲方指定产品的权利。

2.获得甲方指定产品,商号及管理制度的使用权。

3.乙方提供在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经营的相关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

4.乙方于签约后一次性支付配货押金的 %、实际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作为加盟订金(如乙方违约此订金不退还),余额_______元人民币在签约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合同才正式生效。配货押金按年销售返款达 元以上可退 元的标准,直至各级加盟店押金退完为止。

5.如属代理商,乙方首批进货额(以实际回款计算,下同)为人民币______元,月进货额最低为人民币______元。合同签订半年内,乙方区域招商不足3家;或连续2个月无进货时,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6.乙方发展的下属连锁加盟店如由甲方签订合同,统一安排开业,每发展一家,甲方奖给乙方奖金人民币 元,其产品由乙方按规定的价格供应。

7.乙方销售上述产品时仅限于第一项约定的地区范围内。若乙方有跨区销售行为,一经证实,甲方将会把产品收回,并处以罚款。

8.乙方在销售上述产品时其零售价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甲方零售价格的15%,批发价不得低于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

9.乙方对甲方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工作,必须积极配合,并将每月营业情况传回甲方以备研讨及宣传。

六、产品收发货及费用

1.甲方发货实行款到发货,按订货单和汇款单发货。

2.产品采用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方式,托运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收货后3天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以甲方发货单为准,如有少发或错发情况,附在发货单上传回甲方核查补发:如无误,乙方需签单收货,并将单据传回甲方。如甲方在货到乙方10天后仍未收到乙方验收单据,则视为该批货品乙方全部验收入库。

4.乙方需退换所购产品,如属甲方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费调换;如属乙方自行换货,如包装损坏影响再销售,乙方需承担产品折扣价后30%的包装费用。

七、违约及其责任

任何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在合作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一方也视为违约,在合作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即时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可另行协商处理。

八、未尽事宜: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仲裁。

甲方: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开户行: 邮编:

帐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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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格式 篇五

受委托人[乙方]:

依据《合同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上述双方经自愿协商,于 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 委托事项及范围

1.1甲方与 因 纠纷一案[简称本案],委托乙方代理。

1.2 委托代理的范围为:本案一审阶段;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该审判阶段终结[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和解、撤诉等]。

1.3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上述委托代理的范围,不包括重审或再审。

1.4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一审的,如诉前达成和解,本案无必要再进行诉讼的,乙方即已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

2. 代理律师及代理权限

6.独家代理销售合同格式 篇六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项目委托乙方进行独家销售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及项目所在地合肥市的有关法规、政策,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章 合同标的

第二条 标的名称: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第三条 标的地点:

第四条 标的概况: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总建筑面积为 ㎡,

(具体面积指标以商品房销售测量报告为准)。可售物业形态有 等。

第三章 合作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独家销售代理,并将整个合作过程根据开盘前后分为两个阶段。一、开盘前阶段:乙方在开盘前提供详尽准确的市场调查、项目定位、营销策划等服务工作作为项目前期营销策划及营销准备,并形成《项目市场定位报告》、《项目营销推广方案》提交甲方。其中《项目市场定位报告》自合同生效后 45 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甲方;《项目营销推广方案》于 开盘前两个月内 提交给甲方,并均以powerpoint向甲方正式提报;二、开盘销售阶段:乙方对其销售代理范围内的物业进行独家销售代理。

第四章 合作期限

第六条 根据甲方的开发步骤,本项目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销售完毕[即总体销售率达到90%〈套数比〉或以上,可视同本项目销售完毕]之日止。

第五章 甲乙双方责权

第七条 开盘前阶段

1. 为配合甲方开发本项目,乙方接受甲方委聘对甲方项目进行前期营销准备。该阶段工作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具体时间见第五条。

2. 工作结果验收:《项目市场定位报告》、《项目营销推广方案》

3. 双方责权

甲方责权:

⑴ 开盘时间由甲方决定。

⑵ 在合同生效五天之内,应乙方的要求提供与委托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项目背景、征地拆迁资料、有关政府批文、红线图、其他相关资料等。

⑶ 甲方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前期营销策划及营销准备工作,并负责与乙方进行密切联系,加强沟通,为乙方开展本次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⑷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前销营销策划及营销准备成果后三日内,给乙方关于其对该成果是否通过的书面回复意见;若逾期回复,或经乙方书面催促仍不予回复,则乙方视为甲方已认可该成果。

7.代理进口的合同格式 篇七

关键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

本文主要通过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以及民商法规制的依据、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以及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有效途径有效进行分析, 从而帮助市场经济体制得到有效改善。

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以及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一)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

1. 格式合同概述

格式合同存在多种叫法和概述, 其中大致有三种最为主要的观点。首先是标准合同, 这种合同存在另一种叫法附从合同, 这项合同可以由国家根据相关法律制定, 其内容包含了合同的所有条例;也可以由合作双方的一方法人、相关组织机构或者国家相关机关制定。其次是格式款项。定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格式条款主要是合作一方的法人由于自身的多次需求提前制定款项, 并且合同需要由不指定的第三方人选进行监督, 合同在确立过程中不能够与对方法人进行商议[1]。

2. 免责条款概述

所谓免责条款, 是企业法人在合同制定时常加到的条款, 这主要是为了免除法人的相关责任, 这项免责条款存在广义与狭义上的区分。从广义上讲, 免责条款指的是完全免去法人的责任或者限制法人责任的款项, 而在狭义上来说, 就仅仅是指完全免去法人的责任。合作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 这主要是为了以后的合同执行中, 免去或限制法人的责任, 在格式合同中, 免责条款主要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 这是合同中的一部分, 具有法律意义。

(二)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格式合同条款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更加方便、快捷、高效,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节约成本。但格式合同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提供材料或服务的法人在制定合同的具体条款时, 由于自身处于绝对的市场和经济上的地位, 在合同内容的制定上经常出现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比如, 土地管理条款、免责条款等, 对于施工所造成的风险以及承担, 在合同不平等的分配。这样一种情况下, 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能够得到其所有想要的, 而相对较弱的一方也只能顺从, 根本无法与强势的一方抗争, 从而失去了所谓的平衡。现代法制社会下, 最主要的任务就是需要通过法律等的相关手段来规范格式合同的制定, 从而维护格式合同的正义与公平。

二、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有效途径

(一) 强制性条款规制与任意性条款规制途径

强制性条款规制是不考虑法人的主观意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有效运用。这一条款规制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民法方面。民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本所在, 这包括了所有有关民众的法律法规。一般的法律法规都需要遵行民法的基本规定。民法在基础诚信、民事行为方面、社会公共秩序方面都有明文规定。免责条款在制定时需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免责条款的生效受民法的保护, 其相关内容的制定受着民法的约束, 要本着不危害他人以及公众利益的原则制定相关条例, 进而保证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如果超出了民法所规定范围, 则法律上不予以生效, 并且在以后发生纠纷时, 法律也要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民的利益不会遭到损害。

(二) 条例性条款规制与概括性条款规制途径

由于法律不能够包含所有的合同条款的详细制定规范, 而这种法律上自身的局限性, 就成为了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制的主要障碍。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 法律不能够面面俱到, 任何规范的法律都有其所顾及不到的地方。要合理的改善法律这一方面的局限性, 就需要法律在制定形式上面有所选择, 主要对能够细化的条例就加以细化, 而且重要的法规需要明确其相关内容, 充分实现内容的具体、详尽, 那些比较难以涉及的部分就可以采用概括性的语言来进行规定。根据这种制定形式, 就出现了条例性条款规制和概括性条款规制。

条例性条款规制主要是法律规定时需要采用明文条例明确规定合同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而概括性条款规制是在法律规定时采用概括性、模糊化语言进行合同的规范。例如,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法人制定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要有基本的社会道德, 不能损害他人以及社会的利益, 这种规定就是整体上概括规定, 从而规范某种行为, 它不是具体到每个合同, 而是对所有合同有着规范。条理性条款规制与概括性条款规制在法律运用上, 往往不会分开规制, 而是两者互相结合, 从而达到整体法律的完善。

三、结论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现实社会中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加强民商法规制的力度, 能够有效规范其市场行为, 从而保证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霞.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研究[D].复旦大学, 2008.

[2]刘姗.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研究[D].内蒙古大学, 2011.

[3]刘伟.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 2012.

[4]高茜.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D].湖南大学, 2011.

8.论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篇八

随着我国物业服务逐渐向规模化的方向发展,格式条款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得以出现并广泛应用。尽管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具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其在实践中侵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导致侵权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这要求我们必须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相应的规制。

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因其方便交易、提高效率、节省交易成本等优势而被广泛运用。特别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应用得相当普遍。但在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业主主要权利,从而逃避自身法定义务或减免自身主要责任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如此一来,避免格式条款不被滥用以平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利益,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侵权的具体表现

当前我国物业服务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物业服务合同中,普遍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业主权利的现象。

1、限制业主主要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事项的建议权、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权、投票权和知情权等权利。但这些权利往往被物业服务企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予以限制甚至剥夺。例如,有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用小区的道路和场地作为车位,出卖人(物业)有权出租或出售。然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出租、出卖,也无权禁止业主出入小区。有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然而,该条款正是《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和第65条所明令禁止的,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企业只有使用权且不能随便改变其用途。

2、扩大物业公司的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但在实践中,有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将这些本应由业主享有的权利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占为己有。例如,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规约的制定权独揽,仅给业主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由物业公司一方单独决定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而根据《条例》第11条和第54条的规定,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只有全体业主才能共同决定其筹集和使用。显然,物业公司不经业主授权擅自决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任意扩大了自身的权利,是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3、免除物业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往往只在合同中规定业主的违约责任,而对己方的违约责任只字未提。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规定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将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和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将不向业主交付钥匙,不得入住装修。这种规定明显不合理,水、电、热、气等费用的缴纳是业主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规定的事项,与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当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期交付房子钥匙,而不能以不相干的其它合同未履行作为理由排除自身的法定义务。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侵权之原因分析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特别繁杂,格式条款的引入固然给合同双方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为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带来了方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订的,但其主要关涉的却是第三方业主的利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开发商对格式条款很难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更何况,现在很多物业服务企业本身就与开发商有着某种关联关系,二者本身就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的权益就更容易受到格式条款的侵害了。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但是业主仍然不是合同的直接签订者。这一方面容易造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谋损害业主利益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每个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不同,其正当服务诉求很难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真正反映出来。

2、物业服务企业对自身定位错误

物业服务合同从本质上讲是服务性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提供服务。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并没有认清自己与业主之间的这种关系,而是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是小区的主人或统治者,凌驾于业主之上。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物业服务企业想当然地认为业主的权利是物业给予的,物业可以选择给多或者是给少。如此一来,物业服务企业就不可能将自身与业主置于平等的地位,也就无法合理公平地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分配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正是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导致现实中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唯其自身利益是图,无视甚至主动侵害业主的利益。

3、业主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相对于物业企业而言,业主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对小区的具体信息并不是十分了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业主很难意识到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正在侵犯自己的权益。部分业主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小区的主人,反而认为自己是“被管理者”。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只是在走过场,很多业主都不会仔细留意合同内容,就算发现有不公平的条款也不会主动表达出来。如此一来,自身权益遭受侵犯也就在所难免了。

4、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缺陷

我国建设部提供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示范文本,这两个示范文本包含的内容比较全面,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是合同示范文本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往往也使其在保护业主权利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我国的示范文本中完全是任意条款,并没有强制条款,无法有力保护处于弱势的业主,未能很好地体现公平、平等的法律精神。也就是说,示范文本的条款虽然完备,但是物业仍然可以通过排除其中不利于己的款项而侵犯业主的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的示范文本虽然内容比较完备,但是合同条款规定的太过粗浅,缺乏对具体内容的详细规定。一个不够详尽的合同必然会成为物业逃避其法定义务和责任的绝佳借口。

三、对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

从合同法角度看,格式条款是规模经济的产物,它满足了现代社会经济生活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但也非常容易演变为不公正、不公平的条款,侵害弱势一方的权益。特别是在物业服务领域,这种情况尤为突出。有基于此,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制就非常有必要了。

1、合同缔结阶段的控制

在合同的缔约阶段,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为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以及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而在我国物业服务合同领域,往往并不是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提供格式条款,而是直接采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示范文本。我们知道,建设部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示范文本虽然内容比较完整,条款也相对公平合理,但是示范文本自身的缺陷令其对业主权益的保护作用大打折扣。首先,示范文本中的条款缺乏强制性,这为物业侵犯业主权益打开了方便之门;其次,示范文本虽然具有很强的普适性,但现实中每个业主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一样,在个别情况下,示范文本对于业主来说并不一定是公平的。为防止物业随意侵犯业主权益,有必要建立或者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使业主权利在合同中得以明确。与此同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对已经签订的不公平的物业服务合同要督促物业及时予以纠正。

2、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未与对方商量而预先拟定的,如果不规定提示义务的话,相对方很可能因为疏忽而不能发现对其不公平的条款。具体到物业服务合同,很多业主维权意识淡薄,而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内容繁多,条款冗长,很多业主通常并不会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再加上物业的利己意图,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以合理、适当的方式提请业主注意全部格式条款的内容就显得非常必要。另外,由于现代物业服务是非常专业和精细的行业,涉及到很多关于专业化的管理以及服务采用的标准和等级,而业主对物业的了解都是非常笼统的,对其中的专业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合理、详尽的解释,使业主能够准确了解合同的内容,业主的权利就很难保证不受侵害。

3、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事后控制

对物业服务合同除了进行事前控制,还要进行事后控制,即在双方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产生纠纷而进入司法阶段时,要准备好有效的应对之策。首先,《合同法》规定了无效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造成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严重后果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可以起到约束企业行为的作用,也能够成为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具体到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企业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它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对格式条款作出不利于物业的解释可以平衡双方地位,也能够避免物业利用格式条款的模糊性侵害业主权益。最后,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可以发挥最终的补救作用。这要是因为法律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很难涵盖所有利用格式条款侵权的行为,为了避免法律出现真空地带,使所有受到格式条款侵权的业主都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寻求法律原则的帮助就非常必要,者主要体现为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和诚信原则。

四、结语

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所能享有的权利又是最为核心的内容,格式条款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中非常敏感的部分,最容易被物业企业不当利用,成为损害业主权益的工具。这固然有物业企业自身的原因,作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一方,它往往扮演物业服务合同制定者的角色,那么它自然就不愿也无意在格式条款中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而业主自身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也为物业企业通过格式条款侵害其利益提供了便利。当然,我国合同示范文本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这些无不警醒着我们必须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制。规制的大体思路可以沿着合同缔结时、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解释、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事后控制三个方面进行规定和说明,确保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在发挥应有的方便高效的作用时,不侵害到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匡正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地位的重要途径,亦是唤醒我国物业业主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契机。

[1]高富平,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王家福.物业管理条例释解.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

[3]江平.中国合同法精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9.品牌服装代理合同协议格式 篇九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合作合同。

1、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以专卖形式销售甲方的《__》品牌系列服饰。

2、乙方的经营地点应选当地的繁华地区或信誉良好的商场。专卖店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商场专柜不得低于25平方米。

3、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经销:

(1)、销售商 3.5 折买断,无换货率。年进货额达到20万时,可享受进货额2.8%的返利。年进货额达到30万时,可享受5.7%的返利,此为最上限。返利方式为同等价值的货品(首批货款三万以上,可有20%换货率)。

(2)、销售商拿货折扣为 3.8 折,换货率20%。进货额达到20万时,可享受进货额2.6%的返利。年进货额达到30万时,可享受5.2%的返利,此为最上限。返利方式为同等价值的货品。

(3)、个别地区散货销售,不加盟,拿货折扣为 4 折。

(4)、乙方如需增值税发票,甲方按开票额另扣6%税款。

4、以诚为本,真诚合作,乙方不需向甲方缴纳加盟金。甲方只是象征性收取5000元代理保证金,以维护该品牌无形和有形资产的利益,并作为和约执行的保证。合同到期后,保证金无息退还。

5、平时发货销售商可到公司看样订货,也可通过公司发样衣的形式看样订货。样衣发放方式选择第( )种方式:(1)每款各色均发一件,但码相连,即齐色连码。如不中意,可全退。(2)每款 色,每色 件,每色码数相连 (相同 /随意)该方式如果哪个色有出售,该色即不可退货.如没有出售,该色样衣可全退.订货均以书面方式为准,现款现货。乙方决定采用第 种发样衣方式。

6、单店首批进货,春、夏季不得少于3万,秋冬季节不得少于4万元。以最低的标准保证本品牌服饰品种丰富齐全的良好形象。

7、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每月进货额低于5000元。将视为乙方放弃该地区经销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具体情况而定)。

8、有换货率的销售商,当季货品不能换下季货品。附件不全或污损的货品不能调换。所有换货以及退样衣期限以甲方发货之日起至甲方收货之日止,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

9、有关货品的运输方面,甲方可以代为办理。其运输工具的选择和运输费、手续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货物损失,责任由运输方承担。

10、乙方收到货物后,如对产品质量、数量等有异议,需在收到货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否则甲方不予受理。有质量问题的货品必须在收到货后的7天内退回甲方。如经甲方鉴定此质量问题非生产过程造成,而属于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所致,则甲方保留更换与否的权利。

11、乙方需在开业后15天内,将店内、外各一照片邮寄公司备案。且每周向甲方报送销售报表,以便甲方及时调整乙方的配货计划,以利于销售,共同发展。

12、营业支持

(1)、甲方免费提供服装画册、塑胶手提袋、开业之初不超过2平方米的室内喷绘图片。

(2)、甲方以成本价提供品牌标志,专用衣架、纸手提袋、广告画、灯箱片等宣传品。

(3)、甲方提供店面的设计服务以及相关装璜及器材的使用建议。

(4)、每季节举行订货会以方便加盟商选款式。

(5)、多年专卖店零售的成功经营管理模式。

(6)、利润空间的全力支持,区域的独家经销。

(7)、严格的区域划分,避免相互蚕食市场的无序竟争,确保加盟商利益的最大化。

(8)、快速反应的客户服务,及时帮助您解决疑难困惑。

(9)、甲方提供店员培训、销售技巧、陈列展示及服务礼仪等。

(10)、甲方在知名媒体不定期的投放广告,不断提高品牌知名度。

13、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扣除保证金或定金,并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1)、订货后,又取消订货者。

(2)、以低于市场价格,扰乱甲方价格管理,或更换商标等破坏甲方品牌形象及声誉者。

(3)、抄袭本品牌款式,用非正常手段干扰甲方的经营活动者。

(4)、月进货额未达到本意向书的约定,综合考核不达标者。

(5)、提前申请免除地区经销权,而未提前3个月者。

(6)、提前终止合同或本合同期满终止后,乙方要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百姓罗衣”的一切标志、形象、名称,否则视为违约。

(7)、提前解除合同者(以实际进货期计算),需支付1000元店面设计费(如提供了店面设计图纸)。

14、该合同作为双方进行良好合作的依据和基础,销售商应严格按照合同中所签定的各项约定进行操作。如提前申请免除地区经销权,必须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5、被授权人在其所管辖的区域与第三方签订的所有文本中所涉及的权利及义务关系都由乙方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连带责任。

16、该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并保证金到帐后生效。该合同有效期至20_年 月 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0.校园代理协议的格式 篇十

校园代理协议书甲方:XXXXXX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 校园内代理甲方产品事宜达成如下:

第一项 代理条件

1、乙方销售区域:甲方授权乙方在目前就读的学校内销售甲方产品。

2、甲方责任与义务

Ø 提供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优质产品。

Ø 定期提供促销活动,并及时通知乙方。

Ø 在乙方首次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免收押金发放给乙方“XXXX”产品一套(见备注1)。

3、乙方责任与义务

²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学生证原件。

² 乙方每月要向甲方汇报销售数据。

² 乙方有权利在产品外观完好,没有超出产品保质期的情况下和甲方调换货品。

4、价格管理

乙方有义务对所销售的甲方产品进行终端价格体系的维护工作,并接受甲方进行的价格调查(乙方所销售的甲方产品不得低于甲方所规定零售价的75%,甲方允许的特价和促销商品除外)。

第二项 订货和物流费的支付细则

1、订货

Ø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常订货使用甲方统一的“校园代理产品订货单”。

Ø 订货单须由乙方确认后视为有效订单。

2、货款结算与支付

货款结算:甲方在乙方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发货。

3、交货方式:货物从甲方运往乙方所在地,乙方有权选择运输方式。运输过程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项 合同终止时的处理

若合作双方任何一方在合作期间无法履行合作义务,或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条款而无法调解时,另一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中止合作。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及时返还在签订本协议时从甲方免费领取的产品。

第四项 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项 协商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备注1:乙方免费领取的甲方产品明细:

甲方:XXXXXX 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 电话:

委托经办人: 签约地址: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代理要求:

1.诚实,有责任心,有与人沟通的勇气;

2.充分了解此业务,充满创业的梦想&激情;

11.代理进口的合同格式 篇十一

江阴丽尔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丽尔雅公司)为履行其与韩国然宇公司的信用证结算的FOB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以传真形式向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风航公司)发出订舱通知。该通知单载明:出运货物为棉制针织女式运动套装;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1月27日,货物装箱后,风航公司安排车辆将三票集装箱服装接运至上港十四区堆场。1月29日,风航公司代丽尔雅公司进行报关,报关单载明货物价值259084.80美元。

1月30日,风航公司给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抬头为H.O.S.T CO.,LTD 的三票货物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WOOIN公司为承运人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同日,风航公司以自己为托运人将涉案货物交由“天顺”轮运输,并取得了上海振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东进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三票货物正本提单。三票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风航公司;收货人为WOOIN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付费到付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

1月31日,风航公司向丽尔雅收取了订舱费、装船费(THC)、码头操作费、报关费、运输费等共计8495元,并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2月5日,丽尔雅公司将上述费用电汇给迈得公司。

因信用证结算失败,三票货物提单被银行退回丽尔雅公司。4月23日,丽尔雅公司向风航公司发函查询货物去向,要求风航公司保全货物,将货物返运。后确认货物被风航公司韩国代理即WOOIN公司电放至美国,风航公司未履行保全货物的承诺,丽尔雅公司没有取得风航公司返运的涉案货物,也未收到然宇公司支付的贸易货款。

丽尔雅公司涉案货物的信用证第47A条中运输条款记载,货物运输由韩国WOOIN公司负责。事后查证,WOOIN公司在我国交通部门没有办理无船承运人登记和提单登记,没有缴纳保证金,属非法经营。为此,丽尔雅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风航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59084.80美元,退税损失28787.20美元,折合人民币2250288元(按起诉时汇率折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武汉海事法院审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WOOIN公司系风航公司所选定,风航公司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存在失误,但风航公司与丽尔雅公司毕竟存在有偿代理法律关系,风航公司未尽善意管理人之义务就有关重要事项对丽尔雅公司进行必要提醒和报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判令风航公司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00元,由丽尔雅公司负担24503元,风航公司负担5297元。

二、原因分析

此案中,WOOIN公司卷走了货物,然宇公司也有合谋的嫌疑。丽尔雅公司收款未成、货物失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影子”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

1.丽尔雅公司对FOB合同风险认识不够。在FOB术语下,买方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支付有关运费或租金。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在装运港办理此类手续,卖方比买方更为方便。因此,在买方的请求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此类事项。但即使是卖方协办订舱手续,通常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的,因为买方支付运费。承运人对货主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他在货物装船后就对货物有直接占有权,即使货主手中握有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但毕竟货在船上,已经离开了货主的直接控制,货主在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却对货物只能拥有间接占有权。因此,当买方指定信誉不好,没实力的承运人,如果出现该承运人自己卷走货物或与买方串通无单放货,则货主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打跨国官司结果往往执行难,对方可能本就是没实力的皮包公司或即使有些财产也早就财产转移甚至申请破产保护了。本案中丽尔雅公司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WOOIN公司既不了解也没有调查核实,轻易接受FOB合同,导致货物失控。

2.丽尔雅公司忽视了“软条款”的审查。丽尔雅公司在没有对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如果能严格审证,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要求对方改证的话,即使对方拒绝改证,至少货物还在手中。可惜的是,丽尔雅公司没有做到,“软条款”的设置让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化为乌有,导致了收款落空。

3.丽尔雅公司没有对运输代理行提单的风险足够重视。此案中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提单,但由于WOOIN公司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它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因此,WOOIN公司这个承运人只是个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它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丽尔雅公司)揽货,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运输代理行提单,简称货代单(House B/L,简称H B/L),实务中称为分单;另一方面,WOOIN公司委托它在装运港的代理——上海分航公司在分单的基础上,以托运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订舱,得到的船东提单(M B/L)在实务中也叫主单。按货代单的操作流程,本案的主单应由装运港货代(风航公司)寄给它在目的港的代理(WOOIN公司),分单则由货主(丽尔雅公司)背书后流转给买方(然宇公司)。正常情况下,然宇公司在支付对价取得分单后,凭分单向WOOIN公司换取主单,然后凭主单在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报关提货。由此可见,实际承运人不向货代单的持有人交货,而向持有主单(M B/L)的货代公司交货,所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对货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像信誉差的实际承运人一样,自己卷走货物或和买方串通无单放货。情况更糟的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货物运输欺诈,追究签发货代单的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它显然不像实力雄厚的船东那样有能力负责。为了保障接受货代单的货主的权益,我国规定只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在交通部进行注册和提单登记并缴纳80万保证金后,货代才能在我国合法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H B/L。本案中WOOIN公司在我国属非法经营,提单无效,托运人丽尔雅公司的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保障。

三、教训与预防措施

1.争取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并办理订舱手续。这在C组术语合同中没有问题,CFR、CIF、CPT、CIP合同就应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如果出于各种因素考虑选择FOB、FCA价格条件,可采取以下措施自我保护。先要尽量据理力争承运人由我方指定,F组术语买方的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没有规定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必须由买方指定。如果争取不到,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了,则必须调查核实承运人的信誉和实力情况,不能因为所谓的运费便宜而答应买方选择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调查的渠道有:

(1)对世界知名的船公司应作为常识知晓。如MSK马斯基海陆、MSC地中海、EMC常荣、CMA达飞、APL美国总统、HANJIN韩国韩进、NYK日本邮船、OOCL东方海外、KLN川崎汽船、ZIM以星、MOL商船三井、HLD赫伯罗特、CSAV北欧亚、YML阳明、HAMBURG SUD汉堡南方、HMM现代商船这些船公司实力雄厚可以放心。(2)中国国际海运网 锦程物流网、班轮公会这些专业网站上有关于海运公司的评价,可供调查用。(3)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则必须向交通部核实其是否注册登记。如果无船承运人是菲亚塔(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成员,则表明它实力雄厚,与国外的代理也有很多合作,可以放心。至于如何辨别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无船承运人,首先可以向买方询问,要求其提供该承运人的资料或网站。如果该承运人的业务包括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则它就是无船承运人。其次,看提单右上角抬头。船公司提单多是船公司(***shipping line),而货代提单是货代名(**logistic corp, ***forwarder ),如果是菲亚塔成员,则多数会在提单上标注。最后,货代单上往往有for delivery ,pls contact的字样,以便买方联系目的港货代换单。

12.代理进口的合同格式 篇十二

格式条款订入消费合同成为合同内容, 就要认定是否有效, 以确定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与格式条款的解释一样, 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认定的主体是法院或仲裁机构, 效力认定的对象是己经订入消费合同的格式条款。

(一) 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标准

1. 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如果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则根据传统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原则, 原则上应当承认它们具有拘束力。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 主要采取了以下二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条款效力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合称为公序良俗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最根本的指导原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准则, 是法官进行价值判断,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甚至被称为现代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我国《合同法》第5条和第6条, 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整部法律的基本指导原则, 当然适用于格式条款,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也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一般审查标准。

2. 违反强行法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强行法, 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 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实的发生而适用, 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排除。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 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 都应认定为无效。

(二) 格式条款效力的界定因素

1. 消费者权利义务及风险的合理性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 如果条款使用人规定了限制消费者权利, 尤其是履行抗辩权和要求赔偿权利的条款, 法律应当规范其效力。我国《海商法》第126条规定, 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的海上运输合同条款无效。

2. 合同当事人之间交涉力量的相对性

如果条款使用人是处于垄断 (包括事实上垄断) 的地位, 则由于其交涉力量较强, 消费者对格式条款处于无法拒绝的状态, 其接受格式条款的真意较为脆弱。因为, 如果条款使用人处于垄断的地位, 则消费者的契约自由, 尤其是选择缔约对象以及决定格式条款内容方面的自由丧失殆尽, 因此应对此种情况下格式条款的效力从严认定。

3. 标的物对消费者的必要性和可选择性

消费者接受不平等条款有时确实出于不买就没的用的窘况。因此, 我们也应把标的物对消费者的必要性和可选择性, 作为判断格式条款效力的因素。考量标的物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标的物是否为日常生活必需品或必要服务;二是标的物是否有代替性物品。如果标的物是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必需品, 则消费者出于生活的需要, 必须接受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即使格式条款内容非常苛刻, 也只能忍气吞声。在此情况下, 消费者接受格式条款常常并非出于自愿, 所以对于条款内容, 尤其是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应当从严认定。反之, 认定相对从宽。

二、我国消费合同中对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

在我国, 随着合同的形态越来越趋向于以格式合同形式取代传统合同形式, 几乎所有行业均采用格式合同或以格式合同为基础, 格式合同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一) 立法规制

从一般法的角度看, 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如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序良俗等原则, 都可以作为法官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依据。从特别法的角度看, 我国已制定的一些单行法的有关条款对格式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 其内容无效。”

(二) 行政规制

我国最初实行计划经济体制, 各级行政主管机关直接、具体地参与经济活动, 因此, 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最初就是以行政规制的方式进行的, 最主要的方法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直接予以规制。除此之外, 许多行政主管机关还制定了一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合同条款和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示范性合同, 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如《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对格式条款进行行政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 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 对免责条款以裁判的方法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规制方式, 利用司法手段规制免责条款是维护合同公正的最后一道保障线。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个别请求, 依据法律规定, 参酌具体案情来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一般而言, 司法机关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免责条款规制。一是适用法律, 将违反了强行法规定的免责条款认定为无效;二是法官自由裁量, 主要表现为通过严格解释合同条款而控制不公平条款。《海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颁布, 为格式条款进行司法规制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规制的完善

在我国, 因为对格式合同规制问题的研究时间还不是很长, 在立法、司法还是行政规制方面还很薄弱。因此, 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格式合同规制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一) 在立法方面加快制定单行法规

我国目前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主要是民商事一般法的规定, 尚未制定专门的单行法。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单行法, 系统完备地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二) 在行政规制方面健全行政规制体系

首先, 建立行政许可制度, 对于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定行业所制定的格式条款, 在其使用前必须经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 获得许可后才可使用, 从而在事前就防止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其次, 建立事后监督制度, 即由专门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 主动或者根据消费者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投诉, 对已经缔结的格式合同进行审查、监督。再次, 制定示范性合同, 主要是由各特定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商业惯例以及各特定行业的自身特点, 制定适合于该特定行业的示范性合同, 以供双方当事人参考、借鉴。最后, 对于那些损害交易安全和公平的格式条款, 则通过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行政文件加以禁止。

(三) 完善司法规制

司法规制是规制的终极方式, 本文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司法规制:首先应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如果既有特别法的规定, 又有一般法的规定,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规制格式条款的单行法。其次, 应逐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我国目前规制格式条款的立法多是一些原则性规范, 要法官通过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来实现, 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再次, 法院要积极认真地审理有关案件, 积累、总结、交流有益的审判实践经验, 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此外, 法院在审理有关格式条款的案件时, 对于那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除否定其法律效力外, 还应向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禁止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使用。

(四) 应积极发展市场经济, 鼓励和保护市场竞争

这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出现和使用。同时, 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 充分发挥消费者团体的积极作用, 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四、结论

格式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存在强烈的反差, 格式合同拟定者往往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制订出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 针对格式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法律对消费者利益保护应当具有倾向性。应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监督各个方面去构建我国的格式合同规制体系。惟有如此才能切实保护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3.代理委托书格式 定义 篇十三

民事代理委托书,又可以称为授权委托书,是确认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的书面凭证。代理行为是现代社会极为普遍的一类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结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在代理关系中,代替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代理人,被他人代替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的人被称为被代理人。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设定的;指代理人是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所为的行为。法定代理因下列情况出现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原因引起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委托代理因下列情况出现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格式1:

(民事)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受委托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可根据实际案情增加减少授权项目)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如果要合同,为: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律民字第 号

方:

法定代表人:

址:

邮政

编码:

话:

传真:

E_mail:

方:

律师事务所

址:

邮政编码:

话:

传真: E_mail:

甲方因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事项□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仲

2、案由:

3、受理机关:

4、涉及标的: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一般代理或者特别授权,包括(选择项以划√为准):

□调查取证;

□提起诉讼;

□提出答辩;

□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代为承认诉讼请求;

□提起反诉;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五)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支付方式和金额见双方特别约定条款。

乙方户名:

开 户 行:

乙方账号:

额:

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或收取现金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支付方式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乙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律师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格式2:

兹委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代表本企业为×××(项目名称)的代理人,其权限如下:

×××(具体说明代理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权等)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代理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未写明,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代理权。如果是签订合同,则应当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无效的。

授权委托书范本2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 委 托 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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