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2024-09-04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精选11篇)

1.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东师校发字[2004]38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贯彻“宽口径、厚基础、精专业、多出路”的培养思路,保证和促进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适应新世纪经济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满足学生自主学习与个性化发展的需要,我校在本科教育阶段全面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为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取得学校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即可毕业。为此,学校规定以四年为标准本科学制,并以此制定课程计划。但学生的实际修业年限,可根据其获得学分的不同情况在3至6年内浮动。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6年期满,仍未修满课程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者,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条 在学分制下,学生可以根据课程计划的基本要求和自身的学习情况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可以自主选择授课教师(限于开设平行课堂的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所有学生均可以修读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课程。部分优秀学生还允许转专业。

第四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三学期制,即“两长一短”三个学期。长学期为19周,考试2周;短学期一般为3—4周。

第二章 课程结构与学分分布

第五条 学校对各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提出统一要求,各学院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出各专业的课程计划,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学校构建“模块化、多样化、网状多向”的课程体系,方便学生自主选课。学校本科课程体系由通识教育课、专业教育课、教师资格教育课和任意选修课四大模块构成。其中,教师资格教育课是为准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提供的一个课程模块。学校各专业课程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均可以分为必修和选修两大类。必修课是指依据本专业的培养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定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限定性选修课是指按照课程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从若干门(模块)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模块);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在修满课程计划中规定的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学分要求之外修读的所有课程,课程计划中只作学分规定,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任意选修。任意选修的范围涵盖学校所有课程。

第七条 本科学生毕业要求的学分总额为145—155学分,外语、体育、音乐、美术等实践性较强的专业的学分总额不超过160学分。其中,所有学生必须在通识教育模块修满50学分,在专业教育课模块修满75—85学分。准备从事教师职业者,必须修满教师资格教育课程模块所要求的25学分。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八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分数和学分绩点是学生能否取得毕业资格和获得学位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学分一般以一学期(长学期)为单位计算。理论课每周上课1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验课、上机等实践性课程,每周上课2学时为1学分。集中进行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原则上每周为1学分;分散进行的,若每周一天,则全学期(指长学期)为3学分。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

第十条 为鼓励学生创新和从事研究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使学生尽早介入科研活动,学校特设独立学习与科研学分。学生通过参加教师的课题研究或自主进行课外研究活动获得成果,即可获得学分,并记入任意选修课学分中。学生最高可获得4学分独立学习与科研学分。独立学习与科研学分的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为了综合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 “量”,学校对于除健康与体育课、国防教育课以外的所有课程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制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两种。

1.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考核成绩-60)÷10+1}×课程难度系数 课程难度系数反映课程学习的难易程度,编码为200—399课程的难度系数为1,编码为400—599课程的难度系数暂定为1.2。

2.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生修读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课程学分数

第十二条 学生的课程成绩达到或超过及格(60分),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重修课程取得的学分,可替换原来的低绩点或零绩点,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凡考试作弊或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四章 开课与选课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课程计划保证每学期课程按时开出。课程计划中的每门课程应保证每学年至少开设一轮,并根据需要努力创造条件开设平行课堂(由几位教师开设同一门课程),供学生选择。

第十五条 各开课单位应在每个学期第15周前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设的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等。各学院除进行书面宣传之外,还应组织授课教师直接面向学生进行选课咨询,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向学生介绍课程开设的层次、内容、基本要求和授课教师的教学特点等情况,并当场回答学生所要了解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本科生所有课程应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计划》进行注册学习。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应结合自己的学习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课程计划的要求和各开课单位提供的课程表进行选课。但长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跨专业、跨学院自主选修课程;在同一门课程有两位以上教师授课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课堂面向全校学生开放。学校根据各开课单位接收外学院学生注册选课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该学院补贴课时费,补贴的课时费由各学院自主支配。补贴的标准是:每接收1个外学院听课学生,按学校规定的课时费的2%补贴(实验课课堂每接收1个外学院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课时费的4%进行补贴;实验中的耗材成本费暂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条 新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可获得个人密码,学生凭密码在网上注册选课。学生一般在指定的时间内注册选课,由学校统一编制课表。

第二十一条 除因专业特点需要小班教学的课程(外语类、体育类、艺术类课程以及实验课分组)外,凡不足20人的专业课、不足50人的非专业课程,原则上不能开课;每个课堂最多不得超过150人。学生选定的课程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设,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另选开设的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定课程之后,一般不得任意改选其他课程。没有选课记录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试。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选课之后,应按时听课、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者,则取消该课程期末考核资格。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健康体育课、国防教育课、体育、艺术类的高等数学课为考查课,其它课程均为考试课。考查课采用通过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考试类别可采用口试和笔试等,具体方式可以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选择。笔试可选择开卷或闭卷,也可变单一的卷面考核为多元考核方式。对于综合性、逻辑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采用综合应用答辩、写论文或调查报告、实际操作、作品制作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检测,要把学生的创新能力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考核成绩采取期末考试(查)成绩和平时考试(查)成绩相加的方式记载。集中进行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以平时成绩累计的办法记载。其它课程以期末考试(查)为主,占60%—70%,平时考核占30%—40%。

第二十七条 除口试外,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考试(查)通过的成绩都应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学生进档成绩总表的课程成绩只记载该课程的最高成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凡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者,必须出具县级 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批准,并由学院通知到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缓考手续者,以旷考论处。

第三十条 缓考原则上安排在后继同门课程考试时进行,不再单独组织考试。

第六章 免修与重修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先修课平均学分绩点≥2.5,并具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修某些课程。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免修某一门课程的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由学院统一安排免修考试。考试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该门课程,给予学分,并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第三十四条 对于通过外语或计算机国家等级考试的学生,允许免修通识教育中的外语课或信息技术课,或允许其免修部分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其学分绩点按学生在等级考试中的实得成绩套入第十一条中的公式计算。

第三十五条 “两课”、健康体育与国防教育课,实验课及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第三十六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自认为成绩不理想者,允许重修。重修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次数不限。

第三十七条 重修课程必须办理重新手续。

第七章 选专业与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按一级学科或跨学科门类录取的学生,根据不同专业情况在完成一年半或两年的课程学习后,确定专业,进入二级学科专业的学习。

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的学生限额由教务处确定。教务处在学生需确定专业的前一学期结束之前的三周内公布各专业学生限额。

第四十条 学生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选专业的书面申请,标明专业志愿,各学院根据专业限额,按择优原则确定各专业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填报专业志愿和学院确定专业的工作应该在确定专业的学期的第一周内完成。

第四十二条 除艺术类、体育类和其他特殊录取的学生外,学校允许学生在一定比例内转专业。转专业的比例大致控制在5%以内。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某些方面确有特殊才能,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并由转入学院安排甄别考试,证明在新专业确有发展潜力者;

2.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四条 新生入学不满一学年、休学或在学两年以上者不允许转专业。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第一学年结束之前的三周内公布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和名额。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须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单”,由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对其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学生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始两周内办理完毕,过时一概不予办理。

第八章 副修专业与第二学位

第四十八条 为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利用东北师范大学多学科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学校允许并鼓励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课程。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均可以作为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专业。学生原则上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二级学科的专业作为副修专业,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门类的学科专业作为第二学位专业。

第五十条 各学院在制定主修专业课程计划时将该专业对应的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专业课程计划标注在本专业课程计划中,并规定最低学分要求。副修专业课程都应为专业课程计划中的专业必修课;第二学位课程应该是专业课程计划中除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外的所有专业必修课和部分专业系列课。

第五十一条 副修专业课程学分设置一般为30—35学分,第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设置一般为50—55学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符合毕业要求,且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专业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可向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单位提出获得“东北师范大学副修专业证书” 或“东北师范大学第二学位证书”的申请,经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之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修读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课程,超过课程计划要求的毕业学分部分,按学校规定的课程学费标准缴费。

第九章 学费收取

第五十四条 本科学费由基础学费和课程学费两部分构成。

第五十五条 基础学费按学生在学校所占用的教育资源费用适度收取,按交纳。课程学费按课程办学成本和社会需求情况收取。课程学费在学生注册课程时交纳。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东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达到毕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规定者,可取得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附

第五十八条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行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04年9月8日

2.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规定》首次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问题作了规范,其中包括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在专利信息披露方面,规定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该《规定》还进一步明确,除了披露必要专利外,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还应当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其可以声明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或者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也可以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没有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同意许可的声明,国家标准中就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强制性国家标准除外。

3.渤海大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人员聘用制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待岗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对以下十类人员,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按待岗人员管理。

(一)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本单位(部门)又无其它适合岗位的;

(二)聘期聘任时,未被聘用的;

(三)聘期内因单位(部门)编制精简、机构撤并、岗位撤销等原因被解聘,在过渡期(三个月)内仍未被聘用的;

(四)经学校同意非公派外出学习、劳务输出等人员返校后,在过渡期内仍未被聘用的;

(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损害单位(部门)权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行业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蓄意滋事、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八)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但按政策未达到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程度,又不适宜继续在岗工作的;

(九)不服从学校、部门正常工作安排或无正当理由拒聘的;

(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确定待岗人员的程序

用人单位(部门)填写《渤海大学职工待岗呈报表》,提出处理意见,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人事师资处审核,未明确分管校领导的单位(部门)直接报送人事师资处,由人事师资处提交专题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待岗人员管理

(一)待岗人员接到待岗通知后7天内与原单位(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到人事师资处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二)待岗人员待岗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年。待岗期满(超过三年)仍未上岗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三)本规定第一条中第五至九类待岗人员,半年内不允许重新上岗,半年后如单位(部门)工作需要且在核定的岗位内,经学校批准允许再次上岗。如再次因以上原因待岗,原则上不允许重新上岗,待岗期累计达到三年后,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因其他原因待岗人员,如有空余岗位且单位(部门)同意聘用,可随时上岗,但三年内待岗不得超过三次,超过三次后不再聘用。

(四)待岗人员经学校批准可参加与所从事工作相近的进修(培训),时间计在待岗时间内。

(五)待岗人员须与待岗服务中心保持联系,且每月汇报一次自身情况。

(六)待岗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待岗服务中

心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排适当的临时性工作。

(七)本规定第一条中第一至四类待岗人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五至九类待岗人员考核为不称职,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表现突出的,当年考核可评为称职。

(八)待岗人员在待岗期内,学校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保留任职资格)和领导职务,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九)因编制精简、机构撤并、岗位撤销暂无聘用单位的人员及经学校同意非公派外出学习、劳务输出等人员返校后暂无岗位聘用的,可安排三个月过渡期,参加适合的岗位聘任,过渡期内保留原在岗待遇。

(十)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拘役、管制、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四、待岗人员待遇

(一)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学校按国家规定为其发放生活费。第一年按其原基本工资额发放,第二年按原基本工资额的70%发放,第三年按原基本工资额的50%发放。多次待岗人员计算生活费发放标准时,待岗时间累计计算。

(二)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工资津贴待遇按新岗位标准核定。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进修(培训)学习,按学校文件规定符合享受学校相关待遇的,待岗期满重新上岗后,上岗工作每满一年,学校为其补发应享受待遇的1/3。

(四)与学校有服务期约定的待岗人员,待岗时间不计算在服务期内,如按学校有关规定被提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应比照违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退回已享受的待遇。

五、因工伤残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者、经专门医院证明有精神病的患者、因病在规定治疗期内的人员及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实行待岗。

六、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编制内人员。外聘人员和集体所有制人员分别按《渤海大学外聘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渤大校发[2008]2号)、《渤海大学集体职工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渤大校发[2008]3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师资处负责解释。

4.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鲁大校发〔2006〕28号

为了加强对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

本规定所称因公出国(境)是指我校在岗正式教职工因公出国进行访问考察、留学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及其他公务活动的行为。

(一)因公出访团组

1.外事处依据上级部门关于领导干部因公出国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计划,每年年初提出学校出访组团计划和来访接待计划。该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签批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外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出国访问考察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访问;组团出访坚持“少、小、精”的原则。

3.因公出国访问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由团长确定访问活动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分工。

4.出访团组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发〔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5.出访团组成员行前必须接受由外事处组织的国家安全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学习出国必读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6.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应做到: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遵守所去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行动应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要严格自律,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并向国内请示汇报;不得随意增加访问国家,改变出国路线,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7.出访团组成员归国后,应在三日内将因公护照交外事处,由外事处按规定交存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向外事处提供相关票据,配合外事处按规定及时办理核汇和核销手续;应在两周内撰写个人出访报告,并由团长签字后交外事处存档;出国工作照片需交外事处存档。团组应在回国后两周内撰写团组出访报告,并由团长签字后交外事处存档、上报。

8.随团出访。随团出访或考察是指我校人员参加省内或省外团组赴国外访问或考察。无特殊需要,学校一般不安排随团出访。无论经费是否由我校承担,随团出访均需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随团出访回国后需撰写出访报告并于两周内交外事处存档。

(二)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公派、省筹基金公派、学校自筹资金公派)

1.凡符合各种形式的公派出国留学规定申报条件的我校教职工,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报公派出国留学。

2.国家和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省厅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交纳保证金;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根据具体外派项目决定,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必须按期回学校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回国后,应持护照、留学报告和国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2周内到外事处报到,然后持外事处出具的公函到人事处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满逾期六个月未归,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公派出国工作、讲学(校际交流)、参加学术会议 1.公派出国工作、校际间的交流讲学等,按有关协议办理。

2.要求因公赴国外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须向外事处提供邀请函,说明时间、地点、经费来源及安排、预期收获、本人相关科研简历等。因公出国与会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回国后2周内,须分别向外事处和科研处提交会议论文和学术会议总结报告,然后持外事处、人事处和科研处会签的公函到财务处核销。

(四)公派出国人员,所持护照通行证等,应按上级规定在回校后交外事处保管。

二、因私出国(境)因私出国(境),系指我校教职工自愿申请、费用由个人自理或对方资助的出国(境)行为,如自费出国留学、探亲、旅游、访友、自费参加学术会议等。

(一)自费出国留学

1.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必须履行此前与学校签署的有关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留学相关手续。

2.获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般应办理辞职手续。如因学校工作需要,本人又要求保留公职的,需向学校交纳公职保留金6000元,签订有关协议书。攻读硕士学位保留公职时间为2年,攻读博士学位保留公职时间不超过4年。

3.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教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且学校不为其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护照、签证等出国(境)留学手续由申请人自行自费办理,其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回国探亲、休假等费用均自理。

5.给予保留公职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按期回国后,须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需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等材料先后到外事处、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退还所交纳的公职保留金。如不按期回校工作,所交保证金归学校所有,逾期超过6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出国探亲、旅游、访友

1.在职人员出国探亲(仅限于探望配偶或父母)、旅游、访友等,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等假期进行。

2.在国外工作、学习时间超过1年的出国人员的配偶如为我校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公派人员的配偶可享受3个月探亲假,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国内工资在其按期回国后补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由学校视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公职。其他人员的配偶享受1个月探亲假,逾期按我校关于教职工考勤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在职人员出国旅游、访友不得影响正常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三)自费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1.学校鼓励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学术水平较高、与本校学科建设有密切关系的学术会议。2.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在外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周。

3.出国(境)参会所需费用应全部自筹,如需使用学校科研项目和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须事先向科研处和研究生处申报。

4.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回国后2周内,须分别向外事处和科研处提交学术会议总结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

1.凡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均可申请出国探亲、旅游或访友等。如果探亲对象为我校不再保留公职的出国人员,则须由申请人先为探亲对象办妥离校手续并结清经济关系后,方可办理探亲手续。

2.离退休人员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1年的,必须每年出示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五)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出国期限内,医疗费自理,学校亦不承担其在国外发生的任何事故的责任。

三、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公派出国(境)

1.因公出访团组的报批、管理、出国手续办理等工作由外事处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2.申请公派出国(境)的人员(因公出访团组人员除外),应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外事处;外事处初审同意后,填写《鲁东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理表》(详见附件一),并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然后由外事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获批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副科级以上干部申请因公出国留学、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还须到学校组织部签署意见;处级以上干部的出国审批要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3.学校初审同意的国家留学基金公派、省筹基金公派留学人员,经政审合格后,由外事处将学校同意函和政审批件报省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进修、与会、工作、讲学人员,经学校批准同意后,需自行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办理手续费用以及国内往返旅费由财务处按规定给予报销。

4.除出访团组外的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前要到人事处签定协议书,办理离校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

1.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人员,须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初审同意后,持《鲁东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理表》(详见附件二)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副科级以上干部还须到组织部签署意见),然后由人事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获批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由申请人将审理表复印1份交外事处存档)。

2.获准因私出国的人员,需自行自费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出国前到人事处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四、工龄和工资福利待遇

(一)所有出国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工龄连续计算,逾期时间不计算工龄。

(二)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因公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工资暂停,按期回国后一次性补发,但延期期间的工资不再补发。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出国期间待遇不变,离退休费照发;出国探亲人员出国期间工资暂停,按期回国后补发应享受探亲假内的工资;其他因私出国人员(指旅游、访友、参加学术会议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批准的期限内照发,延期期间停发。

5.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务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上设置于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在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 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经营性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 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 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建设单位在选址前应当就搭接公路的道口位置、规模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

(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一百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六)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线段,道口开口前后五十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一、二级公路单侧相邻道口间距不得小于五百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三百米。急弯、高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一百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

(九)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十)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

无法满足前款(七)至(十)项规定的,应当修建与公路平行的辅道,在适当的地点设置道口。

第七条平交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对与四车道(含)以上公路搭接的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和要求采取渠化措施。

第八条 申请设置、变更平交道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时间与期限、相关的管理与;养护主体);(三)有关批准文件;

(四)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措施、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相应的硬化措施);(五)设计图纸文本。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九条 扩大原平交道口规模或者改变平交道口功能等变更事项,应当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和程序,重新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的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十一条平交道口搭接施工与设置涉及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恢复路产或者赔(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设置后,道口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设置单位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置平交道口的监管,设置单位不按许可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道路通行条件发生变化,与之搭接的道口不能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迁移。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的,由交通 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依法处罚。

6.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中国科学院大学

研究生课程教学组织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3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设置的指导意见》、《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研究生授课教师遴选的指导意见》,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用于指导在研究生课程教学阶段,国科大各院系、教研室和授课教师、教学管理部门及组织教学的分院/教育基地和研究所开展有关研究生的课程安排、教学实施、课程考核及教学评估等组织管理工作。

一、课程安排

1.教务部按学期编制并发布《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学日历》(以下简称“教学日历”),负责统筹安排每学期重要教学环节的执行计划。

2.各院系根据“教学日历”,依据课程设置方案组织每个学期的课程开设工作,并根据教务部的通知,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将开课计划报教务部。

3.开课计划中应包括所开设课程的详细信息,包括课程的学时、学分,上课的时间、地点、起止日期,授 课教师人选及详细的课时分工,以及课程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方案等内容。

4.教研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首席教授须以研讨会形式,召集主讲教师和助教共同制定详细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教学要求。

5.各类课程均须编制教学大纲,以保证课程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课程的目的和要求、预修课程要求、讲授内容、教学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与进度计划、考核方式、教材或主要参考资料等。

教学大纲须接受院系领导和相关专家委员会的审核。院系将每个学期的课程开设表与教学大纲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教务部备案。

6.在保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主讲教师可经首席教授同意,对课程内容作必要的调整,调整的部分不得超过大纲规定内容的25%。

7.院系安排课程时,原则上,专业核心课、专业普及课和专业研讨课每次安排2学时,特殊情况可安排3学时,不得4节连排;相邻两次课程至少间隔1天。三类专业课不宜集中授课,每门专业课每周最多不超过6学时。院系和教研室应充分考虑课程进度的可行性,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教学质量。8.教务部按学期编制《中国科学院大学课程开设表》作为教学组织实施的基本依据。

二、课程教学

9.研究生课程教学,应采用启发式和互动式的教学方式,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研究生的科技原创意识和独立思考及逻辑思辨能力。

10.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检查本教研室授课教师备课工作,首席教授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授课团队的备课工作,编写教案,准备教学课件。院系对首次参与授课的教师,应组织教学试讲考核工作,做好充分的教学准备工作。

11.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普及课的授课团队应尽可能稳定,每位教师的授课时间一经确定,不能临时更改。特殊情况下,可经院系批准在确定的授课团队范围内临时替换教师,但不得改变原定的授课内容。

12.专业研讨课一般应采取小班制,以研讨为主、讲授为辅。教师讲授课时不超过总学时的1/3,其余时间安排学生研讨或演讲,教师现场指导和点评。公共课程可采用讲授、研讨和实践相结合的授课方式开展教学。

13.科学前沿讲座须以专题系列讲座方式进行。学院制定的讲座计划应包括讲座的主题名称、数量、拟聘教师、课时安排、开课时间和地点等详细内容。

14.授课教师应给研究生布置作业和文献阅读任务,尤其是专业核心课教师须对研究生有明确的课外作业要求。授课教师对研究生的作业及文献阅读进行评判,以强化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15.学校鼓励老师将课件提前上传教学网(课程网站),以便学生预习,提高实效。

三、课程考核

16.研究生课程的考核采取平时成绩(如作业或阶段性考试)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17.结课考核可以考试或者考查方式进行,具体可采用课堂闭卷、课堂开卷、读书报告、大开卷等形式。

18.考试成绩的记录方式分为三种:百分制成绩;等级成绩,即以“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录的成绩,分别对应百分制成绩中的“86-100分”、“70-85分”、“60-69分”、“0-59”分;合格成绩,即以“通过”、“未通过”记录的成绩。

19.采用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以百分制记录成绩,特殊情况经开课院系同意并报教务部备案后,可采取等级成绩的格式记录成绩;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以等级成绩或合格成绩的格式记录成绩。

20.专业核心课主要以课堂闭卷形式进行。首席教授、教研室和院系或分院/教育基地及研究所须按照上述规定明确其它各类课程的考试方式,并在教学大纲中注明。

21.课程考核成绩应由首席教授或主讲教师负责,于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在国科大教务管理系统完成填报,同时将纸质课程成绩单由首席教授审核签字,经开课院系盖章后交教务部备案。

22.经教务部或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批准选修其它高校课程的研究生,持开课单位研究生教务部门开具的正式成绩单,交教务部或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登录成绩。开课单位成绩单的成绩记录方式与国科大成绩记录方式不一致的,由院系或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外选课程特点,参照所在学科其它相近课程的考核难易程度等换算为国科大的成绩记录方式。

23.授课教师对通过课程补考的研究生成绩,按“60分”、“及格”或“通过”登录。

英语课采取复考制,即考试未通过的,可以在就学期间多次参加补考,补考通过的按60分登录成绩。

研究生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计0分、“不及格”或“未通过”。

四、课程教学评估

24.学校对课程教学进行督导、巡查和评估。评估拟采取定期评估、自我评估与适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估由学校组织,按院系或学科,分批次开展课程教学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

自我评估包括院系自评和授课团队自评两种方式。专业课程的授课团队应在学期末完成所授课程的自我评估,院系每学年对本院系开设的课程进行一定数量的抽评。

适时评估由选修课程的研究生进行评估。

25.为逐步优化授课团队,专业核心课、专业普及课和专业研讨课的教学评估拟针对首席教授、授课教师和助教三个层面进行。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师的授课水平、责任心和态度、授课内容与方式和授课效果等。

26.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对评估结果为“中”的课程,院系与授课团队应提出整改措施;对评估结果为“差”的课程,院系可责成教研室主任提出授课团队的撤换意见,报教务部批准。

27.课程教学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精品课程、优秀课程评选的参考指标之一。学校将逐步实行课程教学评估结果与院系和教师绩效相关联的政策。

28.国科大另行制定详细的教学评估和优秀课程评选办法。

五、教材与讲义

29.学校鼓励各类课程均编撰讲义和教材,并可通过一定的遴选程序,列入国科大研究生系列教材出版计划,获得 相应的出版资助。

30.专业核心课的授课团队应在课程开设后的1-2年内完成讲义编制,3-5内完成教材的正式出版。

31.讲义与教材的编写由首席教授负责组织主讲教师共同完成,按照贡献署名。

32.对通过学校评估的专业核心课,教材的出版可列入国科大研究生精品课程系列教材出版计划,出版经费由学校资助。

33.为提高我校的研究生教学质量,扩大我校研究生教育在全国其它高等院校的影响,国科大把出版精品教材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

六、附则

7.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建立健全队伍管理预警机制,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目的是通过构筑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民警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倡导和培养民警养成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不应干涉民警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三条 加强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教育防范为根本,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以组织、家庭、社会监督为依托,形成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合力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公安民警八小时外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民警各项纪律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倡下列行为:

(一)有计划地进行业余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二)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参加便民、利民、为民活动;

(四)模范遵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道德规范;

(五)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安民警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严禁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二)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参与迷信活动;

(三)严禁着警服在公共场所娱乐消费;

(四)严禁酗酒、参与赌博等与人民警察身份不符的行为;

(五)严禁接受色情性服务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六)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七)严禁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八)严禁违反交通法规,开特权车,遇有紧急公务时,警车应按照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

(九)严禁泄露秘密;

(十)严禁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

为。

第六条 公安民警遇有下列情况,必须向组织报告:

(一)凡案件、事故、纠纷的当事人或管理对象送钱物无法退回或推辞不掉的,应及时报告,并将钱物上交;

(二)建立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四)直系亲属涉嫌犯罪或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本人建房、买房或购买汽车等重大经济活动;

(六)被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把正面教育延伸到民警八小时外,提高民警的思想素养和文化水平。

(一)坚持不懈地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公正执法教育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引导民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积极组织和鼓励民警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提高文化素质;大力提倡开展“读书”活动,向民警推荐八小时外必读书目,开辟学习园地,交流读书心得。

(三)结合公安机关特点,组织开展各种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使民警在丰富的娱乐活动中受到教育,得到启发。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坚持以制度约

束、规范民警八小时外行为。

(一)定期谈心制度。落实谈心责任制,各级领导应与本单位民警定期进行谈心、交流,尤其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民警,应重点谈心,加强疏导。

(二)提醒诫勉制度。对民警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所在单位领导应及时对当事民警进行提醒诫勉,严肃批评教育。政工、纪检、督察部门对发现问题,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民警,应通知民警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主要领导要及时对当事民警提醒诫勉,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职能部门。

(三)与民警家属沟通联系制度。通过发放家属监督联系卡、定期召开家属座谈会、上门家访、开展家属联谊活动等形式,多渠道了解民警八小时外的表现,充分发挥家属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监督作用。民警的工作实绩、现实表现、奖惩等情况,单位要及时通报民警家属。

(四)访查、督察制度。政工、纪检、督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要定期分析队伍现状,查找队伍中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预警机制。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民警八小时外管理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并严格自律,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条 民警违反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的,由政工、纪检、督察部门视情给予处罚:

(一)对有不良倾向或苗头,尚无实际行为的,由单位领导对其谈话提醒,进行教育引导。

(二)对违反规定,但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成本人作出书面检查,视情给予诫勉谈话、黄牌警告、通报批评。

(三)对违反规定,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按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8.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篇八

北方工大校发〔2006〕68号

北方工业大学

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外交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颁发与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因公护照颁发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方工业大学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因公护照的管理

1、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

2、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因公护照的保管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遵照上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护照进行严格管理,并设专办员妥善保管。

3、所有因公出国人员应在执行完公务回国后15天内(以入境日期为准)将护照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通知护照颁发部门处理。

4、拟出国人员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的,其所在单位应督促其及时将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

5、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或离、退休的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由其上交发照机关处理。

6、因公护照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遗失护照人员应立即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公安机关报告(在国外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护照遗失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外办备案。遗失护照人员再次出国,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7、凡出现因公护照过期、往来港澳通行证过期、页满或持证人离职、退休或调动情况时,本人可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按相关规定办理该证照个人纪念留存手续。

二、处罚措施

出国人员持用护照期间须妥善保管,并于回国后15天内将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如出现问题,按下述办法处理:

1、持照人因工作需要自行保管护照期间,发生护照遗失、损毁的,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证明,市政府外办注销其护照。如需办理新护照,须加倍交纳制照费用,并不得报销。

2、持照人逾期未上缴护照,在此间发生护照遗失、损毁的,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证明,市政府外办注销其护照,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最长2年)停止为其颁发新护照。处罚期满后如需办理新护照,须加倍交纳制照费用,并不得报销。

3、上述1、2两项中遗失护照的人员如需办理新护照,还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

三、附加规定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03〕32号,2003年7月22日)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事领取的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保管,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根据该文件的相关规定,我校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应在回国后15天内(以入境日期为准),将已领取的出国(境)证件,交由我校人事处保管。

四、解释

1、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06年12月13日 主题词:因公出国

护照管理

暂行规定

北方工业大学

2006年12月13日印发

9.大学学生交流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篇九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期间修读课程、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具有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具有下列情形中的外出学习经历,其在外校的学习成绩,可按照本办法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工作。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

(二)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开展校际合作,派遣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交流项目或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项目;(三)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合作,派遣学生到国(境)外进行短期研修、游学、实习;(四)经学校备案,学院与国(境)内外高校院(系)合作,派遣学生访学交流项目;(五)省高等学校课程联盟校际访学交流项目;(六)经学校批准,学生自行到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

二、选课要求

派出学生在离校前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结合交流学校开课情况,提出学期课程修读计划;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及确认选课结果,并提交课程认证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作为交流学习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转换的依据。

三、课程认定原则

学生学习结束后,需提交由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教务处审核备案,一份由学校档案馆存档,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一)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名称、教学内容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一致时,可直接认定为相对应的课程,课程学分以我校培养方案的学分为准;(二)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不同,但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经开课学院审核,可认定为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的课程,课程学分以我校培养方案的学分为准;(三)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涵盖本校专业培养方案中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教学内容,且经过学时学分转换后,该课程学分等于或大于该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学分之和的,经开课学院审核,可认定为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对应的课程,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成绩均按所修课程成绩分别记载,课程学分以我校培养方案的学分为准;(四)本校专业培养方案中一门课程教学内容涵盖了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经开课学院审核,认定为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对应的课程,成绩按照交流学校所修课程名称分别记载,课程学分以我校培养方案的学分为准;(五)非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关学院可根据教学内容判断是否认定为专业选修课,认定后的课程学分以我校培养方案的学分为准;(六)交流期间修读课程不能认定为专业课的,修得学分可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七)学生参加的国(境)外短期项目可根据时间长短认定为我校通识选修课学分;

(八)学生离校前有不及格课程且为必修课情况的,交流期间应当修读相同或相近的可替换课 程,否则,返校后重修该门课程直至通过。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时间 每学期开学后第 1-5 周为集中受理时间,其中:第 1-2 周,学生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并提交给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第 3-4 周,学院、教务处逐级核定结果;第 5 周,成绩汇总上网。

(二)材料准备 学生需提前准备以下材料:《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 1)

一份、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一式三份、成绩单为外文的需提供中文对照表一式三份、所学课程内容简介一份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备齐后交至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三)材料审核 学院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召开会议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如涉及需要认定的跨院开设课程,需邀请有关学院教师一并参加,学生本人列席会议接受现场答疑。教学管理办公室整理课程学分认定结果,汇总填写《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 2)。

(四)复核确认 各学院将汇总表、原始成绩单、成绩中英文对照表各一份交至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教务处组织校内专家进行结果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反馈至学生所在学院,由其负责补充材料或重新认定。

(五)成绩上网 上述流程全部结束后,学籍管理科负责汇总整理全部材料和成绩信息,将相关课程对应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五、成绩记载方式

(一)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则无需转换,直接记载;(二)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需转换为我校的百分制时,按以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后记载:

1.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制时,如优秀、良好…不及格,或 A、B…F,或5、4…1 等,按表 1 对应关系转换:

表 1 成绩等级 优秀(A 或 5)

良好(B 或 4)

中等(C 或 3)

及格(D 或 2)

不及格(F 或 1)

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5 45 2.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以 A+、A、A-…F 方式给出,则根据表 2 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

表 2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F 百分制成绩 100 95 87 83 80 77 73 70 67 60 45 3.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制时,按表 3 对应关系转换:

表 3 成绩等级 合格(P)

不合格(F)

百分制成绩 85 45(三)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需由百分制转换为我校的五级制时,按以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后记载:

1.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为百分制时,按表 4 对应关系转换:

表 4 百分制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制成绩 优秀(A)

良好(B)

中等(C)

及格(D)

不及格(F)

2.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以 A+、A、A-…F 等方式给出,则根据表 5 中对应关系转换:

表 5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F 五级制成绩 优秀(A)

良好(B)

中等(C)

及格(D)

不及格(F)

3.若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制时,则根据表 6 中对应关系转换:

表 6 二级制成绩 合格(P)

不合格(F)

五级制成绩 优秀(A)

良好(B)

中等(C)

及格(D)

不及格(F)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2.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结果汇总表(一)

3.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结果汇总表(二)

年 5 月 18 日

附件 1

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学生用表)申请编号: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学生填写部分 所在学院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性别

手机号码

邮箱

申请原因 □国外访学交流项目

□国外学位互授联授项目 □境外访学交流项目

□国内访学交流项目 □自行联系国(境)内外学习

简要描述(访学交流学生,需要写明时间、项目名称、访学高校、专业及主要课程。)

准备材料 清单

学院审核部分 学院审核 结果 经审核,该学生提交的材料中,认定为我校

专业

门课程共

学分,提交教务处复核。

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

学院(盖章)

****年**月**日 教务处复核部分

教务处复核 结果 是否有不合格材料

□无、□有; 是否同意学院审核结果 □是、□否。

复核人:

教务处(盖章)

****年**月**日

备注:申请编号由学院教学办登记,格式为年份+学期+学院代码+三位流水号,如:2015-秋-01-001;

附件 2

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结果汇总表(一)

(校际访学交流)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联系电话

该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赴_________________国(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学交流学习,期间修读以下课程并获相应成绩。

专业课程转换栏

学生所修 交流学校课程 转换后的 我校课程 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 成绩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时 学分 成绩

学院意见:

院教学院长签字:

****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

签名:

****年**月**日

附件 3 3

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结果汇总表(二)

(短期研修、游学、实习)

通 选课转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联系电话

该 生 于________ 年________ 月 至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赴_________________ 国(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学进行

活动。

学生所参加 交流学校活动 转换后 我校通选课程 活动名称 起止时间 评价结果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学时 学分 成绩

换栏

学院意见:

院教学院长签字:

****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

签名:

10.武汉大学毕业实习暂行规定 篇十

毕业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总结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最后一次实践教学环节,也是运用所学知识的一次全面综合训练;是实现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也是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过渡阶段。通过毕业实习,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群众观念和劳动观念,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获得必要的直接知识和实际锻炼,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因此,加强本科毕业实习工作,对于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通过实习培养学生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为毕业后独立从事具体工作和进一步的科学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做出如下规定:

一、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后的暑假进行,必须累计完成4周实习时间,要求最迟在第七学期期中前完成。

二、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方式,各系应该尽可能安排学生集中实习。各系应组织召开毕业实习动员会。

三、凡实行集中实习的,应由系向毕业实习单位提供详细的学生毕业实习计划和安排,并派指导教师随队指导;分散实习的学生可结合就业需要选定毕业实习单位,并向实习单位提供毕业实习大纲。

四、实习指导教师及其职责:

1.院(系)应指派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有组织能力和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和指导学生的毕业实习。

2.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毕业实习时,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基地单位确定的指导人员共同商定毕业实习实施方案。

3.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毕业实习的检查、督促与业务指导;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关心学生生活。

五、实习结束后,必须将《毕业实习鉴定表》填写完整,实习单位在相应栏目填写评价意见并盖章。同时,学生须完成1篇1,500字以上的实习总结报告和1篇3,000字以上的实习心得或实习调研报告,连同《毕业实习鉴定表》一起上交给指导教师或班级导师。由班级导师对学生毕业实习成绩进行评分,以百分制记录。60分以上为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完成评分后,班级导师汇总学生实习材料并完成本专业学生毕业实习工作总结,及时交给学院本科教学秘书。

六、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必须完成毕业实习计划规定的全部实习任务,为毕业论文搜集资料。未按时完成实习的,须按各专业毕业实习大纲的要求补足实习时间,否则学生不能毕业。

七、学生毕业实习纪律:

1.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虚心学习,团结友爱。3.爱护公物,厉行节约;借用物品要及时归还,损坏物品照价赔偿。4.借阅文件、资料按实习单位规定办理,并及时归还,遵守保密制度。5.积极参加实习单位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6.在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时,必须按照实习单位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7.对违反学校纪律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学生,或批评教育,或停止毕业实习,直至进行纪律处分。

11.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同时为确保无一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勤、减为主体,以社会团体或个人资助为补充的多元化助学体系。

第二条为了管好、用好助学专项资金,落实国家助学政策,确保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助学金来源

第三条学校每年从学生缴交的学费中返还部分作为学生的奖、贷、助、勤、减资金。

第四条国家指定银行向我校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国家下拨的学生困难补助专项资金。

第六条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设立的专项奖、助学金。

第三章助学金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学生助学金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按比例掌握全校性的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活动经费及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由学生处统筹安排,其余部分按比例分解为奖学金、困难补助、学生活动费三个项目下拨各学院掌握,各个项目经费独立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八条全校助学金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持,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组织实施,各学院助学金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领导审批。财务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

第九条各学院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细则,困难补助的评定及审批办法,学生活动费的使用及管理办法,报学生处、财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克扣经审定应发给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申请、评定以及学生活动费的使用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助学金帐目,并做到详实、规范、妥善保存以备审计。学校每年将对部分单位进行审计,发现违反本条款者,除追回款项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

第四章助学金的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学费返还部分分解为学生活动费、困难补助、奖学金三项下拨各学院:

1.学生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等。学生活动费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领导审批后从财务处一次性领出。使用上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2.学院级学生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学生在校月收入(包括家庭及亲友资助、奖学金、开展勤工助学取得的收入和各种补贴)低于泉

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准线,可以申请困难补助,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和受灾地区的困难学生等。学院级困难补助分400元、200元、100元三等。

特殊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一般400元以上800元以下,具体评定对象和金额视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困难补助一般在学期初和学期末组织评定,每次评定人数为学生数的10%左右,并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的评定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3.学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奋发向上、全面发展的学生。如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奖学金的等级及金额如下:

(1)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共设二个等级,一等每生2000元/学年、二等每生1500元/学年;

(2)学院优秀学业奖每生1200元/学年,科技创新奖每生1200元/学年;学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共设三个等级,一等每生800元/学年、二等每生600元/学年、三等每生400元/学年;

(3)校先进班级奖学金:800元/学年;

(4)校先进团支部奖学金:800元/学年;

(5)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1000元/学年;

(6)校优秀团员奖学金:800元/学年;

(7)校优秀共青团干部奖学金:1000元/学年;

(8)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1000元/学年。

奖学金的具体评审办法遵照《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华侨大学本专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和《华侨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华侨大学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执行。奖学金的评定一般安排在每年十月份(优秀毕业生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数控制在学生数的5%左右,各项奖学金的获奖面控制在学生数的35%左右,且奖学金金额发放控制在90%左右。各类学生奖学金(先进集体除外)均通过财务处发放至学生个人帐户。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毕业典礼上发放。各学院应同时把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4.学院学生助学金结余的使用:

助学金指标划定下拔后,原则上应按学年使用完毕,如有结余(每年7月31日为指标结算日),其结余部分划入各学院“历年结余”项目中。如学生工作方面确有需要,遵照《华侨大学学生助学金节余使用办法》执行,由各学院提出使用计划,报学生处审批、财务处审核后从该项目中列支。

奖学金结余部分超过当经费10%的,10%以上的部分收归学校,设立公共基金,用于调节学院之间的经费和学校对学生的重大奖励。

第十二条学费返还部分分解为全校性的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活动经费及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由学校统一掌握。

(一)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学生贷款和困难补助,此项经费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和审批,财务处审核。

1.学费减免:主要用于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学费减免金额分为2000元╱学年、1000元╱学年二等,具体办法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2.学生贷款:详见《华侨大学陈进强贷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及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3.该项经费和国家不定期下拨的学生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组成专项困难补助,主要作为学校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和遭遇重大意外事故或疾病的学生的补助。专项困难补助分为期初生活补助、期末返乡补助、假期留校学生生活补助和特种补助等。补助金额一般在300~800元之间,对于个别特困生可一次性给予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特种补助。评审时遵照《学生困难补助的评定和审批办法》执行,此项经费由学生处掌握并组织实施。

(二)全校性学生的奖学金和学生活动费,此项经费按比例分别列入学生处、教务处户头,由学生处、教务处掌握使用。

1.学生处掌握使用部分,主要用于全校性学生教育活动、大型节日活动经费,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校学生艺术团经费,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争得荣誉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学生骨干培训和社会实践经费,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活动场所建设等,对于特大硬件建设项目的开支由学生处提出报财务处审定。

2.教务处掌握使用部分,主要用于设立单项奖学金,奖励参加校级及以上单科及各种科技竞赛优胜者。如奖励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水平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优异者,优秀运动员,体育竞赛获奖者,参加电子设计竞赛、建筑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等,以及其他学风建设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遵照《华侨大学单项奖学金暂行规定》执行。

(三)勤工助学基金,由校勤工助学基金会理事会掌握使用,并由其下属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勤工助学基金使用遵照《华侨大学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管、助研等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各项公益劳动的报酬。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

由国家指定银行面向我校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专户资金”,分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两种。每年两种贷款合计最高不超过应向学校交纳的学费和泉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在校期间全部贴息由国家支付,毕业后由学生本人承担,具体申请和偿还办法遵照《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此项贷款由学生处协助指定银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陈进强贷学金:由香港校董陈进强先生捐资设立。贷款金额分10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等,每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在校期间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学金采取灵活的还款方式。具体申请办法遵照《华侨大学陈进强贷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境内本专科缴费生、高职生。境外学生奖助学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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