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质押合同银行

2024-07-12

保证金质押合同银行(10篇)

1.保证金质押合同银行 篇一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乙方与 (下称“保函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出具保函协议》或《转开保函协议》(下称“主合同”),并同意依照主合同约定出具或委托第三方出具保函或备信用证(下称“主合同项下保函”),甲方愿意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 保证金专户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币种)(金额大写)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保证金专户名称:

保证金专户账号:

开户银行: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利率标准对保证金计息:利息由乙方直接计入甲方保证金专户,也为乙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如保证金专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主合同或主合同项下保函变更

一、如果主合同签订后,实际出具的保函与主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包括保函金额),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二、如果出具的保函未约定确定的保证金额或保函有效期,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三、主合同项下保函出具后,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保函申请人同意增加保函金额或延长保函有效期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条款或主合同项下保函发生其他变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四、当事人变化

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一)乙方或保函申请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五、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关手续。

六、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二、乙方根据前款约定进行划收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划收的时间和金额。

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反担保是否由保函申请人自己所提

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五、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反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保函申请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反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

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六、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反担保,甲方在其承担反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保函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三)若保函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其反担保权利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七、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保函申请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保函申请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保函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保函申请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九、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保函申请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保函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

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保证金专户被冻结、扣划,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保函申请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保函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六、甲方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权属发生争议,均应立即通知乙方。

七、保函申请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保函申请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函申请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尽管有本条第五款第二项的约定,在保函申请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保函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保函申请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八、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其他约定事项

若甲方或债务人未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或者可能发生耗能、污染风险,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

第八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四、甲方确认自己对保函申请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五、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六、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为甲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七、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八、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保证金质押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2.中国农业银行动产质押担保合同 篇二

出质人(全称):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

为了确保________(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相同,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__________。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质物的设定

1.出质人同意以自己所有或依法具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_______(详见动产质押清单)作质物,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第五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权人保管。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出租、出售质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价值非因质权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4.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全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第六条 质物的保险

1.质物由出质人在______办理足额财产保险,并指定质权人为该项保险赔付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应经质权人认可,不得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正本原件交质权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质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赔付金优无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 费用的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费用山出质人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

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2)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物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质权人住所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交付质物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一份,债务人一份,_____份,效力相同。

2.本合同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出质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全面、准确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3.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篇三

经中国银行 _______(下称贷款方)方 _______(下称借款方)和______(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元,用于 __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_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边带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代偿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货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贷款到期,由借款方及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及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贷款方签订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________%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 当借款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____份,各方各执 份。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保证金质押合同银行 篇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为__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期间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借款利率的,无须得到保证人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七条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甲方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保证期间内,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行为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第九条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十条保证期间内,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第十一条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二条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5.保证金质押合同银行 篇五

编号: 年 字 号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保证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形)

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情形)

为了担保本合同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6.保证金质押合同银行 篇六

作者:本网编辑 来源:律师维权网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7日

【裁判要旨】保证金账户质押系一种金钱质押,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若双方当事人已经依约为出质金钱开立了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符合特定化的要求。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保证金账户未用于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因业务开展发生浮动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因银行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

【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徽分行)。

被告:张大标。

第三人: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担保公司)。

2009年4月7日,为合作开展面向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签订一份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其中第三条“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约定:甲方(长江担保公司)向乙方(农发行安徽分行)提供的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四条“担保保证金(担保存款)”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担保保证金专户行为农发行安徽分行营业部,账号为***004195 1 1;甲方需具体担保业务约定的保证金在保证合同签订前存入担保保证金专户,甲方需缴存的保证金不低于贷款额度的10%;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动用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第六条“贷款的催收、展期及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借款人逾期未能足额还款的,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按照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并将相应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没有按时履行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其开立的担保基金专户或其他任一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担保专户的余额无论因何原因而小于约定的额度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补足前乙方可以中止本协议项下业务。2009年10月30日、2010年10月30日,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还分别签订与上述合作协议内容相似的两份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2009年4月7日,签订合作协议后,长江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立担保保证金账户,账号为***00419511。长江担保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缴存规定比例的担保保证金,并据此为相应额度的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自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上述账号发生一百余笔业务,有的为贷方业务,有的为借方业务。农发行会计科目中,设置有“405保证金存款”一级科目及“40501结算保证金、40502企业经营风险保证金、40566外汇保证金、40599其他保证金”二级科目。案涉保证金账户在“40196其他单位存款”科目项下进行核算。

2011年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大标诉安徽省六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张大标的申请,对长江担保公司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14957852元进行保全。该案判决生效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13383132.57元划至该院账户。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2年11月2日裁定驳回异议。2012年1 1月,农发行安徽分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农发行安徽分行对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设的担保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人民法院对该账户内资金停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张大标承担。【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及审理的焦点问题是长江担保公司就账号***0041951 1中的资金对农发行安徽分行是否构成质押担保。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金钱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要签订质押合同,有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表示;二是要对质押物的金钱进行特定化,并移交债权人占有。本案中,首先,长江担保公司与农发行安徽分行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并非质押合同,且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整个合同行文中没有质押条款,由此表明双

方并无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表示。其次,合作协议中虽然约定长江担保公司向约定账户存人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但没有约定农发行安徽分行就保证金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再次,保证金账户是长江担保公司开立,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定的“移交债权人占有”要件。第四,涉案保证金账户存有多次进出账的情形,账户内的资金数额不断浮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化的要件。上述事实表明,长江担保公司并无就账号为***0041951 1中的资金提供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农发行安徽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99元,由农发行安徽分行负担。

农发行安徽分行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农发行安徽分行对案涉账户内的资金是否享有质权,应当从质押合意以及质权是否设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存在质押关系。根据案涉合作协议第四条“担保保证金”及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内容,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协商一致,达成对长江担保公司为担保业务所缴存的保证金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长江担保公司按照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开户行对长江担保公司存人该账户的保证金取得控制权,长江担保公司不能自由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如长江担保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农发行安徽分行有权从该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优先受偿的合意。该合意具备质押合同的一般要件。2.案涉质权是否设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为出质金钱开立了账号为***00419511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专户开立后,长江担保公司按照每次担保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向该账户缴存保证金,该账户亦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的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求。另,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因案涉账户开立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质权人,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故案涉质权依法设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民一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

二、农发行安徽分行对长江担保公司账户(账号:***00419511)内的13383132.57元资金享有质权。一审案件受理费102099元,由张大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99元,由张大标负担。【评析】

保证金账户质押是银行与担保公司开展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时出现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该担保方式的产生有特定政策背景:中小企业经营发展大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各地政府都在出台多种措施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合作,由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从银行贷款获取资金。实践中,银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一般要求担保公司除提供信用保证外,还要开立保证金账户,按担保贷款比例存入资金并不得动用,在其担保贷款逾期时,银行可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用于代偿贷款。近年来安徽省各级法院受理了大量针对法院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而产生的执行异议之诉,本案即为其中典型案例之一。类似本案案件审理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商业银行对案涉账户的资金是否享有质押权。如果商业银行主张的质押权能够成立,则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只能冻结,而不能扣划该账户资金;如果不成立,银行对该账户资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则该账户即与担保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无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直接扣划该账户资金。

一、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

审理本案首先需要正确认定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然后才能根据其法律性质来认定相关生效条件是否完备,得出银行主张质权是否成立的裁判结论。质押分为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关于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银行账户质押的实质是以未来债券出资的债权质押,所以应当属于权利质押。①存款人一经将金钱存人银行账户,就丧失了这些金钱的所有权,而只有权请求银行支付其账户上金钱债权,即账户金钱支付请求权,因此存款人不可能再就其账户中的金钱设定动产质权。账户质押的标的应当是账户金钱支付请求权,而账户质押的性质应为债权质押。②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账户质押的性质应当属于动产质押,理由如下:1.《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据此,储户对存入银行的存款享有所有权,而不是债权。储户以账户资金为质物设立质权,应当属于动产质押。2.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存款人将资金存人账户后,银行并不向其签发法定的权利凭证。若认定账户质押为权利质押,则其成立还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成立。而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账户质押登记手续。而事实上账户质押普遍存在于银行业务实践中,其效力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确认。事实上司法解释已经认可了银行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享有质权。权利质押需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由此也可以反推出保证金账户质押不应属于权利质押。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特户是账户的一种,且该条是位于动产质押章节之下。特户是金融机构为出资金钱开设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特定化以区别于普通账户,③故该司法解释也认定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属于动产质押且属于金钱质押的一种。综上,在现行法律语境下,保证金账户质押应当认定为动产质押项下的金钱质押。

二、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前述分析,保证金账户质押属于动产质押。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权成立需要两项条件:其一是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二是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质押的性质决定质物移交于质权人的占有并不改变质物所有权主体,否则就成为标的物的转让,而不是出质。但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不同于其他动产,其权属确定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换言之,金钱的所有权随着交付而绝对转移。因此,金钱质押不能通过直接移交金钱物理上占有形式进行,而需用特定的方式。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金钱质押的移交占有需要满足特定化形式要求。对案涉保证金账户资金质权成立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其一,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二,账户资金符合特定化要求;其三,移交债权人占有。

1.是否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本案中,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专门带有“质押”字样的合同,而仅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法律属性认定,我们不应只看其外在形式,而应注重对照法律要件,分析其实质内涵。合作协议约定了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照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未经农发行安徽分行同意,担保公司不得自由使用该账户资金。在长江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到期未清偿时,农发行安徽分行有权直接从该账户内扣划相应资金。当事人设定保证金账户并存人保证金的目的就是担保贷款的清偿,故上述约定即表明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存在就用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作为贷款担保的书面合意。因此,笔者认为只要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合作协议存在如下实质内容,即可认定存在质押合意:其一,担保公司在贷款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用于贷款担保;其二,未经银行同意,担保公司不得动用该账户资金;其三,在担保贷款到期未获清偿时,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该账户资金用于清偿逾期贷款。

至于合作协议是否需要明确银行有权就案涉账户资金优先受偿,笔者认为优先受偿是质押的法律效果,不需要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中明示。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也没有要求当事人就出质的金钱事先约定优先受偿权,而直接约定符合该条规定的,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账户资金是否符合特定化要求

金钱对外出质应当符合特定化的要求,该要件是金钱质权成立的专属要件。笔者认为封金、特户、保证金等特定化形式的实质意义在于使特定数额金钱从出质人财产中划分出来,成立一种独立的存在,使其不与出质人其他财产相混同,同时使转移占有后的金钱也能独立于质权人的财产,避免特定数额的金钱因占有即所有的特征混同于质权人和出质人的一般财产中,也就是说,通过特定化要使得金钱能与普通动产一样能够经转移占有而不改变所有权主体。据此,判断一种形式是否符合特定化,就在于判断该种形式能否使得特定数额金钱成为一种独立的存在,使其转移占有而改变所有。具体到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就是要求该账户区别于出质人的一般结算账户,使该账户资金独立于出质人的其他财产。因此,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需要符合如下要求:从保证金账户的资金转入方面,出质人不得将其作为对外收款账户,接受第三人资金转入。从资金转出方面,出质人不得将该账户作为对外付款的结算账户,向第三人转款。换言之,保证金账户资金进出只能与担保业务有关。通过账户资金转入、转出的特定用途控制,使

得保证金账户符合特定化要求。本案中案涉账户资金转入都是长江担保公司转入的保证金,资金转出都是农发行安徽分行从账户扣划保证金用于代偿担保贷款的清偿,因此案涉账户符合特定化要件。

关于账户资金浮动是否影响特定化问题。笔者认为特定化不是资金数额的固定化,反而随着担保业务的开展,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必然是浮动的。担保公司开展新的贷款担保业务时,需要按照约定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必然导致账户资金的增加。在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到期未获清偿时,扣划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必然导致账户资金的减少。

3.是否符合移交债权人占有

占有作为一项所有权的权能,其实质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移交占有实质就是移交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权能。案涉保证金账户开立于农发行安徽分行名下,且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未经农发行安徽分行同意,长江担保公司不得动用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长江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所有权人,依法本应享有自由支取的权利,现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其不得自由使用账户资金,其实质上就丧失了对保证金账户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同时,合作协议约定在担保的贷款到期未获清偿时,农发行安徽分行有权直接扣划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据此,农发行安徽分行实质上取得了案涉保证金账户的控制权,此种控制权移交符合动产交付占有的本质要求。本案亦符合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件。

4.是否需要具备公示性

有观点认为质权属于物权,具有绝对性、对世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账户质押的设立也需要一定的对外公示形式。案涉担保公司开立的账户没有列入保证金存款科目,就不具备物权公示性的要求,银行对该账户就不享有质权。笔者认为保证金账户质押不应强调其对外公示性。首先,物权法、担保法对动产质权的设立没有规定公示性要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对金钱质押的规定也没有强调其对外公示性。其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没有专门规定保证金账户,商业银行没有保证金账户这一类型账户。再次,农发行等银行内部会计科目中的保证金存款科目是其内部管理性规定,对外也不产生任何公示效果。最后,公示性强调的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是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其与商事外观主义一样不适用于非交易第三人。④本案纠纷产生于法院的执行行为,而与当事人交易行为无关。张大标并不是基于信赖该账户资金属于担保公司所有而与该担保公司进行交易行为的善意第三人。综上,所谓的公示性不是账户质押的生效要件之一。

5.是否需要具备一一对应

有观点认为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账户质押还应当符合一一对应的要求。在本案中发生了一笔金额为60万元的贷款因借款人到期未还款,银行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了60万元作为该笔贷款的代偿。该观点认为银行只能扣划60万元发放时缴存的保证金

即6万元。笔者认为该观点不能成立。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并不是针对某一份借款合同,而针对的是合作期限内长江担保公司担保的所有借款合同。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虽约定按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但长江担保公司所缴存的保证金并非是为具体某一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农发行安徽分行对进入该账户内的资金均依法享有质权。故不能理解为农发行安徽分行在长江担保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时只能按缴存的保证金数额扣划,否则协议关于担保专户余额小于约定额度时,长江担保公司应予补足的约定即没有实际意义。故所谓的一一对应不是账户质押的生效要件之一。

三、其他相关问题的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金账户质押相关案件除了上述质权认定外,还存在银行对超过担保额度的资金是否享有质权、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变更是否影响质权成立等问题,本文一并进行探讨。

1.银行对超过担保额度的资金是否享有质权

根据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担保公司每开展一笔担保贷款业务,就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将保证金账户存入一笔资金,因此随着担保贷款的正常清偿,可能存在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超过贷款保证金额度的情形。对于该超过部分,银行是否享有质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其发布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

“账户余额在所担保债务的保证金额度之内的,应认定为保证金,账户余额超过所担保债务保证金额度的,应认定为存款。”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合作协议的有关约定来认定超过贷款保证金额度部分的性质。若合作协议约定保证金账户余额超过贷款保证金额度的,银行应当退回超过部分,应当认定对超过部分,银行不享有质权。因为根据该约定,银行有义务退回超过部分资金,也就是说银行对该部分资金不再是有权占有,自然对该部分资金不享有质权。若合作协议只约定保证金账户资金在其担保债务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公司不得动用,未约定银行有义务退回超过部分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认定银行对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在担保债务未清偿前均享有质权。

2.保证金账户变更是否影响质权的成立

7.保证金质押合同银行 篇七

与动产质押合同生效以质权人占有标的为特殊要件不同的是,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以不同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不同而分为两种:即以交付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和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

以交付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押类型为证券债权质押,包括有价证券债权质押和以权利凭证或者合同书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所设定的一般债权质押,这些财产权利的凭证,都可以经背书加以处分,权利凭证的持有人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对权利凭证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的主张,这些债权与债权证书不可分,权利证书的交付就是权利的交付。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其中以一般债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还有通知其债务人的义务。

尽管证券债权质押以权利证书的交付作为质押合同和质押设定生效的要件,但质押之后如果善意第三人受让被质押的权利,就存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汽车质押贷款合同 篇八

汽车质押贷款合同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以车辆质押向甲方借款,经与甲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汽车质押借款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号码:

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二、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借款期不足天的按天计息。

四、甲方将借款本金以转账的形式转到乙方指定账户

五、质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 ______________,车号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六、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汽车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质押给甲方。质押期间,乙方负有质押物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

七、借款到期日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甲方的本金及利息。如乙方不按本协议的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权依法处理质押物,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所得款项超过甲方债权部分,归乙方所有;所得款项不足弥补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的,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八、本合同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质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

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质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质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质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

十、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乙方应保证是拥有质押物的合法使用权人,今后如因该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甲方的损失时,乙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质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三份,借款人,出借人,公证处各一份。

十二、本协议质押情况说明,备注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质押情况声明

质押物:名称:

备注:

对以上陈述,本人保证是真实的。如因陈述不实,导致质押无效、质押不足值等情形,致使出借人权利受损害的,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质押人签字:

9.证券质押典当合同 篇九

一、重要信息

甲方全称: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

股东账号:_________(上海)_________(深圳)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固定)_________(移动)

常住地址:_________

二、重要条款

1.本合同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为:_________公司营业部

2.典当授信期限为180天,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重新签约。

3.甲方授信给乙方的总当金额度为:_________万元,授信级别为分(25-100)。以_________系统自动审批为准。

4.典当日综合服务费率:_________%。

5.本合同对应的当票号码为:_________

6.警戒线设定为:a账户与b账户总市值低于当期当金占用总额的_________%。

7.平仓线设定为:a账户与b账户总市值低于当期当金占用总额的_________%。

注:警戒线或平仓线值=(a账户市值+b账户市值)/b账户当金占用总额。

三、风险揭示

乙方签署本合同成为会员前,仔细阅读下面的内容,以便正确,全面的了解典当质押网上交易的风险。如果您使用甲方提供的_________《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申请质押典当服务,我们认为您已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受网上交易风险及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的损失,这些包括:

1.技术风险揭示

a.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共同的风险外,还有其特有的诸多风险,如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b.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亦存在病毒入侵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或由于投资者不慎将股东账号和交易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其托管证券存在被他人盗买盗卖的风险;

c.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

d.网上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延迟或错误;网上直接的或暗示的资讯(证券信息,公司资料,评论,预测等)均只能作为参考,投资者需要自主判断投资策略并对买卖的决定负责及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一些其他不可预见风险。

e.会员申请当金并购买股票没能在十五天内及时抛售,致使所购买的股票成为“绝当”而被强行抛售所形成亏损的风险;

f.由于会员申请当金购买股票的决策有误,造成会员资产进入预警警告,甚至出现平仓清算等情形所形成亏损的风险;

2.规避风险建议

为保护会员资料和网上交易委托活动的的安全性,我们建议您注意以下几点:

a.请务必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并定期修改您的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如果您意识到密码可能泄露,请及时修改密码;

b.请安装可信赖的病毒防火墙和网络防火墙软件,并确认其正常工作;

c.如果您的电脑系统,网络通讯或者网上交易相关软件出现异常情况,请暂时停止网上委托;

d.请尽量不要在网吧等公共电脑上进行网上交易,以防止投资者信息被其他人获取。如有必要,请注意键盘输入和屏幕显示的保密,并且及时修改交易密码;

警告!股票质押获得当金的买卖有可能会危及会员质押a账户的资产的亏损,或可能出现被甲方强行卖出股票,及强行划转资金等等风险。上述两类风险均可能会导致会员出现损失,并且该损失将由会员自行承担。

甲方(盖章):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鉴证方: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0.保证金质押合同银行 篇十

根据本保证书,我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为(详细地址)(以下称承包人),和(保证人姓名)注册地址为(详细地址)(以下称保证人)在此以担保全额为(货币名称、数额)共同格守对(业主名称)(以下称为业主)的义务。根据本保证书,承包人与保证人应保证自己,以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承担共同的及各自的对该项支付的义务。

根据以业主为一方,承包人为另一方所达成的协议,承包人已承担了合同义务(以下称为所签合同)去实施并完成某项工程,并在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时,按上述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进行修补。

兹将上述书面保证的条件表述如下:如果承包人正确地履行和遵守所签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一方按合向的真实主旨、意向和含义应履行和遵守的所有条款、条件及规定,或者如果承包人违约则保证人就赔偿业主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直到达到上述保证金总额,届时,本保证书所承担之义务即告终止和失效。否则仍保持完全有效。但所签合同条款,或对工程的实施。完成及修补其缺陷的性质和范围的任何变更,以及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根据所签合同给予的时间宽限或业主或上述监理工程师方面对所签合同有关事宜所做的任何容忍或宽恕均不解除保证人所承担之上述保证书规定的义务。但只在下述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清偿业主蒙受损失之义务:

(a)收到业主与承包人双方书面通知,说明业主与承包人已一致同意应向业主支付这一笔损失赔偿费;或者(b)保证人收到一份与所签合同条款规定相一致的、按仲裁程序签发的、并在法律上证明的裁决书副本,说明应向业主支付这一笔损失赔偿费。

代表(承包人名称) 代表(保证人姓名)由(签字人姓名) 由(签字人姓名)

以_____的资格 以_____的资格

在(证明人)证明下 在(证明人)证明下

上一篇:C语言程序设计课后习题1-8参考答案下一篇:客户问题应对话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