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制度

2024-07-31

中国养老制度(8篇)

1.中国养老制度 篇一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文章简要对比了国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侧重比较了中美保险制度的差异。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所取得的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养老保险

中美制度对比 制度改革成就 现存问题 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养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和国外各种保险制度比较,更能发现我国保险制度的缺陷,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国际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尽管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五花八门,但几乎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所构成,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具有成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一比较,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会提供一些借鉴。

从制度特点来看,国外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模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投保资助型、福利国家型、国家保险型和储蓄积累型等。目前,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属于投保资助型,英国、瑞典等北欧国家是福利国家,前苏联、东欧诸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实行国家保险模式,智利和新加坡等国则实施储蓄积累模式。这些模式在具体设计上各有特点,以下对它们进行简要的比较。

(一)资金来源基金的负担方这一问题来说,一般以雇主、雇员及政府三方出资为主或至少是其中两方出资。就各国实际而言,投保资助型国家主要以三方负担为主,政府的责任主要是间接的;而储蓄型模式中,政府基本不承担责任。具体来看,福利国家的基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例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间不必缴纳任何保险金或保险税。在投保互助型的美、德、日等国中,美国的养老金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负担,主要由雇员和雇主缴纳,国库原则上不负担,典型的依靠目的税负担费用,根据所得最高税率可达27%;欧洲大陆国家养老金来源比较多样,主要来自保险费,但以国库的部分负担为补充,其中德国除主要由保险费(占所得比例的17.7%)负担外,国库也分别负担12-15%;东亚的日本也是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型,日本对其基础部分除有定额保险费负担外,国库负担高达33%。

(二)给付水平从计算基数的对比看,即按照不同期间的平均所得作为养老金计算的基数,一般采用的期间越短,给付水平越高。有的国家以加入养老金计划的整个期间为基数,例如德国就以加入全期间平均所得为基数,还有些国家以退休前几年的平均所得为基数,例如意大利仅以退休前5年间平均所得为基数。从替代率标准的对比看,替代率是养老金额相对于过去所得的比例,是有效的衡量给付水平的工具,替代率越高,给付水平越高。并且计算替代率的标准也各不相同。由于依据不同的计算基准,不仅会使替代率大相径庭,而且使养老金的实质水准相差悬殊,无论各国采取什么办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尽量不让替代率过高,以防止福利刚性。

(三)支付条件

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通常有四个:一是退休年龄,西欧、北欧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而亚洲、非洲等国家规定的年龄为55或60岁。二是工龄,即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通常为男25年左右,女20年左右。三是缴费年限,即缴够规定期限的保险费,如10年、20年等,各国规定不同。四是居住期限,即参保人须达到规定年龄,并符合居住国所规定的居住期限,方可领取养老金。这四个条件不一定要同时具备,有些国家只要符合其中一至几项即可。

西方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史较为悠久,制度相对成熟,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作用。而美国的保险制度也是比较完善的,通过中美制度的比较,对我国保险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也便于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制度的不足。

(一)养老保险模式与制度方面的比较

在养老保险模式方面,美国的养老保险是综合传统型、福利国家型等多模式的特点,经过近70 年的实践逐步发展形成的,而且带有非常发达、独特的市场经济特色。目前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待遇按月支付并随生活价格指数的变动而每年调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则是一种部分积累制,包括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作为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国家每年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及物价指数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比较

美国 2004 年,雇员缴纳养老、遗属、残疾保险的费率为本人工薪收入的 6.2%,其雇主也按相同数额为其缴纳费用。自雇者则同时为自己缴纳雇主和雇员两部分。一般地,缴费工资基数每年随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自动提高。领取养老待遇的资格基于获得社会保障分的多少。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据“以支定收”的原理设计,是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模式。现在的养老保险参保人除了为自己今后养老缴纳费用外,还要负担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因此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甚至比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两倍还要高。但可以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基金并不多,大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矛盾尖锐。

(三)养老保险领取等方面的比较

在退休年龄方面,2004 年,美国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为 65 岁 4 个月,以后每过1年,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相应提高 2 个月,直到 2014 年,出生于 1959 年及以后者,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提高到 67 岁为止。被保险者也可以选择在 62 岁提前退休但获得相应减少的待遇。而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 60 岁、女干部 55 岁、女工人 50 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为男 55 岁、女 45 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为男 50 岁、女 45 岁。

通过比较发现,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对成熟。与美国相比,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以下不足:①养老保险覆盖面较小;②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较高;③养老保险积累基金较少;④退休年龄较低;⑤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高;⑥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即抚养比下降过快等。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基于“有限福利”的基本理念,逐步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年金,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和商业保险等三层养老保险体系为目标,辅以提高退休年龄、降低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改善制度的内部状况。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加快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投入规模持续增长,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制度运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逐步建立了多种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城镇地区,主要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制度。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覆盖人群不断增多。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890万人,其中在职人员16597万人,离退休人员5293万人。在农村地区,主要是民政部1992年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从今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召开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正式启动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制度2009年覆盖10%左右的县,2020年之前覆盖所有农村适龄居民。根据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满60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都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新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是以社会保险与老年福利津贴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必将促进老年保障制度的快速发展

(二)、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1953年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以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改革实践阶段(1978-1990)80初期,进行养老费用生活统筹,恢复养老保险的调剂职能,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克服企业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这个规定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国家将放弃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转而实行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化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并由劳动合同制工人推广到全国所有国有企业职工。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第一次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

2、探索与实践阶段(1991-现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养老保险开始在制度的运行机制、制度模式方面进行了较深层次的探索(1)、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后,老企业的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发放退休金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新建立的企业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不仅使企业之间不能在相同的起点上竞争,而且缺乏竞争力的老企业已无力支付众多退休工人的养老保险金,导致企业劳保个人开不出工资,上访告状频频。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养老保险金由市县起步、向省级过渡、最后实现全国统筹的资原则筹。到1992年底,全国有2300个县市实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改革,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5%。(2)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单一的,责任完全有国家和企业负担,为改变其弊端,1991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原则。(3)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随着经济制度的改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已不适应,1993年10月,劳工部颁布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的通知》,在待遇确定与支付比例上作了进一步的改革,改革后的养老金分两部分: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费满15年的,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区上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不足15年的按20%计发,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按15%计发。(4)、养老保险逐步社会化养老保险社会化表示在由于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管理基金由非官方机构负责投资运营,养老金不再有退休人单位发放,而是由银行发放,到2001年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基本上全部由银行发放。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就

2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在社会经济转型、社会经济条件相对落后以及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吸取国际经验教训,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是我国社会发展中最有挑战性的任务之一 ,但我国仍取得了显著的成就。1997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模式的一些具体办法。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明确,20世纪末,基本建立起一个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取得的成就表现如下:

(一)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克服了单位核算的弊端,体现出养老保险的社会共济性,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企业、行业之间由于发展水平和效益不同造成的不公平。社会统筹也有利于统一管理、统一发放,提高效率、促进公平。个人账户将个人投保与企业投保的一部分记在个人名下,与个人利益挂钩,有利于落实个人的责任,调动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便于个人在不同单位之间的自由流动。

(二)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换 现收现付制是代际养老,老人的供养负担完全转嫁给下一代,但在国家经济衰退或人口老龄化的形势下,国家或企业很难有效满足不断增长的养老金需求。完全积累制是代内养老,退休前自我积累养老金,但制度过渡要解决已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的养老金积累问题,筹资上存在“双重负担”。我国采用部分积累制的混合式筹资方式,综合考虑当前需要,也为满足长远需要做准备,具有一定的制度弹性。从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制过渡,在我国乃至世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都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三)增强了养老保障能力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构建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了养老保障水平。

(四)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在享受保险的权利上是统一的,要求保险项目、保险待遇和投保标准统一,并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等)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逐步扩大社会化养老保险范围,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

现行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这对即将进入老龄人口增长高峰期,同时又正值工业化发展阶段的中国来说,完成由旧制度向新制度转移的过程,必须首先明确当前中国现行养老保险体制所存在的弊病和问题:

(一).基金来源渠道单一,收支矛盾日显突出。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主要是保险费的收入及其利息收入和财政补贴。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保费欠缴的情况非常严重,弹性收缴与刚性支出的矛盾日趋突显出来,加上老龄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金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保险费用开支增加,成为应对老龄化危机最主要问题之一。

(二)历史欠债严重,“空账”运行规模大。我国当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却形成了一种在资金流程上与现收现付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空账”运行机制。1997年《决定》指出已经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继续按照过去的标准,这意味着企业要同时承担退休职工养老之需和为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的双重任务,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缴费困难、逃费、欠费现象严重。

(三).退休年龄偏低,且男女性别在退休年龄上差距太大。退休年龄的高低决定着领取养老金时间的长短。而退休年龄越低,则意味着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长,即用于支付养老金的基金需求就会越多。我国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为55岁,加上生活和医疗健康水平的提高造成我国人口的老年抚养比不断攀升,有关专家预测我国到2060年养老抚养比为 60.3%。另一方面,由于女性的平均寿命要明显高于男性,在我国,女性要比男性早5年退休,这不仅导致我国养老金支付压力加重,而且也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

(四).基金管理效率低下。我国规定养老金在留足2个月的支付以外,应该全部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储蓄、企业债券、投资股市,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但是目前我国养老金仍主要用来购买国债和银行储蓄,基金收益甚小,根本无法满足老龄社会对养老金的需求,没有真正建立起养老金保值、增值的有效机制。

(五)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六)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七)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八)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农村才刚刚开始发展,保障制度亟待健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人口政策的影响,以及农村人口结构逐步老化,农村家庭保障日益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农村人口对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障的需要越来越迫切。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趋势

基于以上所存在的问题与弊端,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一)扩大基金来源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养老金保值增值的能力,实行国有资产变现,发行社保长期债券,进入资本市场等措施,把社保基金做大。

(二).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计划即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强化个人自保的意识,加强企业和个人对养老保险的责任与义务。使得养老保险的各个支柱都得以发展和完善,为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打好基础,为降低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促进个人账户实账运行创造足够大的活动空间。

(三).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解决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第一建立账户分立制,建立个人账户专管体系。将个人账户从社会统筹金中分离出来,实行账户分立,从而避免社会统筹向个人账户“借”的风险。第二,建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来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与营运,以确保其保值增值。

(四)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障体系。一项社保计划应该和能否覆盖哪些人群,是由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发育状况和政府行政管理能力所决定的。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来看,养老保险应逐步全面覆盖所有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有密切联系的群体,而农民工正是这一过程中非常庞大而且不容忽视的一个群体。应该立即建立有关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框架之内的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内。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社保尤其是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另一方面,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危机,因为一旦农民工为社保网络所覆盖,他们才会有“精力”去考虑如何提高父母辈老人的福利水平问题。

(五)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

建立多层次养老制度制度体系,是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现代社会保险机制的要求,应全面覆盖无力缴费的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社会基本养老、企业年金、商业寿险、家庭保障等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模式。第一层次: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业和个人为主,政府提供补贴,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方式。通过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参保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不断提高参保率。由国家行政部门管理,执行保障和再分配功能。推行激励机制,对于多缴费者可以多领取相应的养老金。第二层次: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实行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由企业为主,个人为辅供款,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企业职工,执行保障和储蓄功能。实行激励机制,保证缴费者退休后有更高的生活水平和更为充分的保障。第三层次: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采用自愿性,由政府提供政策,个人具有经济能力和偏好选择,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高收入人群,是在具有了基础保障之上的更高层次的保障。执行保障和储蓄功能。政府可视经济发展需要,给予政策扶持。第四层次:传承家庭养老保障。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是互惠互利关系的体现。年轻一代对父母提供照顾,也为自己将来获得子女照顾创造了道德基础,这种供养与反哺的循环使家庭养老能够延续。

(六)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

扩大覆盖范围,是基本社会养老制度的一个基本目标。目前扩大覆盖范围的政策是出于制度内的资金不平衡的需求,缺少统筹机制。这种以扩大覆盖面为手段来缓解养老保险基金压力的政策背景,使非国有企业产生了其缴费将被用作于退休人员较多的国有企业,进行实质上是现收现付性质的收入转移支付的预期,而与此同时,国家又没有对非国有企业及其缴费相对应的养老金承诺做出制度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制度漏洞是造成覆盖率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国有、集体企业使用农村、外来劳动力临时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大部分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七)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

造成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出现“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直接管理过度的结果。当前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完全是由政府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管理的,政府既是监管者,同时又是帐户的直接管理者。在这种情形下,个人帐户中积累的基金难以得到有效地运作。因此,应当将政府的管理职能限制在社会统筹这一大块,即现收现付部分;而个人帐户中的基金部分,则可考虑借鉴国外管理养老基金的成功经验,成立养老基金会组织来管理个人帐户中的基金,基金会组织应当是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且,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管理效率,这样的基金会应当是竞争性的,即成立多个基金会组织,职工可自主地选择决定加入哪一个基金会,也可自由地退出。政府间接作用的增强则表现在加强监管职能方面。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督,定期考核其绩效和风险管理水平。

(八)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由非缴费普惠性养老模式、缴费性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企业年金及个人寿险储蓄性养老模式和家庭养老等多层次构成。其中缴费性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寿险产品的目标主要是城镇从业人员,是养老保障是发展的主体。企业和个人寿险储蓄安排的养老保障将成为城镇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补充性质资金来源,也是提高退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重视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推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政府要加快制度方面的建设,社会大众和企业要积极落实各项政策,要提高养老保险方面的知识,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只有各界共同努力,我国才能建立期更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的社会才正在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班级:社工07-2班 姓名:刘诣 学号:05号

2.中国养老制度 篇二

我国农村养老日益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

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 811万, 占总人口的6.96%, 其中农村老年人口为5, 938万, 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预计到2010年, 65岁以上人口比例将超过8%。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大, 因而老龄化速度和程度长时期内仍将高于城镇。但是, 自建国以来, 由于重工轻农形成二元社会保障体制, 城市形成了以就业为中心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则形成了以家庭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的较低层次的生活保障体系。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 二元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强化。在城市, 为了配合市场体制改革, 国家加紧了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而在农村, 则由于集体经济的解体, 原有的集体保障消失, 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建立, 农村的生活保障实际上演变为家庭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 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尤显突出。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向城市, 未来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比城市更为严重。

2、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加速, 城市化率提高, 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到来, 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 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 传统的模式显现出缺陷和弊端。家庭养老功能也明显弱化, 主要表现为:1、家庭结构的变化。由原来的多子多福的大家庭转为4-2-1或4-2-2的家庭结构。这类家庭的子女陆续进入婚育期, 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表现越来越突出;2、家庭小型化养老功能弱于大家庭。1982年人口普查农村家庭户规模为4.43人, 1990年为3.96人, 2000年为3.44人;3、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甚至移居外地的越来越多, 导致空巢家庭和独居老人增多, 老人的赡养问题难以保证。“父母在, 不远游”的古训已经没有约束力;4、观念的改变, 与传统养老密切相关的孝道逐渐淡化, 使部分人对长辈的孝顺意识减弱, 从而危及家庭养老功能。

3、土地收入和保障功能弱化。

虽然土地在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活动中扮演着双重角色, 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功能, 但因规模小、流动性差和产权不稳定, 难以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

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快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征用大量的农业用地。我国基本上属于国家垄断土地的一级市场, 即在征地过程中, 通常是国家先把农民的土地征为国有, 再由国家或政府将使用权出让给非农用地单位。国家在征地过程中把价格压得很低, 出让价格却很高。作为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得到的补偿却很少。根据相关资料显示, 征地收入分配的比例大致是:农民5~10%, 集体25~30%, 政府及其机构60~70%。因此, 许多被征地的农民因政府采用的单纯“货币补偿”政策而成为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人员。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保障公民社会权利的需要。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权利是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提出的, 《宣言》第22条规定, “所有公民, 作为社会成员之一, 都享有社会保障权。”在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11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为自己和家人获得相当的生活标准, 其中包括得当的食物、衣物、住房, 并有权获得这方面的不断改善。签约国将采取合适步骤确保这个权利的实现。”

我国1954年第一部宪法在其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 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 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 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 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在1978年、1982年的宪法中, 也规定了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 并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受保障的范围。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又加入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外法规来看, 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 并不以他一定承担某种义务为前提, 只有他具有该政治共同体 (国家) 的成员资格并符合享有特定社会保障的条件 (如失业、疾病等) , 他就可以享有该权利。换言之, 应得权利是无条件的, 它既不取决于出身和社会地位, 也不取决于某些特定的行为举止方式。所以, 将享有社会保障定义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不是将其看作是对于公民的某种付出或贡献的报酬。

2、缩小社会差距的需要。

由于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不合理, 造成了目前严重的两极分化局面, 并且近年有逐步加剧的趋势。自2000年以来, 我国基尼系数开始越过0.4的国际警戒线, 并连续几年直线上升, 2005年、2006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分别达到0.4494、0.4601。世界上一些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 都曾出现过“发展风险期”, 当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 (GDP) 处于人均1, 000~3, 000美元时, 是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矛盾最易激化的时期, 如果不能处理好两极分化的问题, 极易发生经济和社会的动荡, 这就是所谓的“拉美陷阱”。我国2006年度国内人均生产总值已经达到2, 042美元, 说明我国正处于“拉美陷阱”期, 为避免陷入拉美国家的怪圈, 中央政府应很好地运用“均贫富”的思想来调节居民的收入分配, 其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最好的方法。而我国的现实是一方面城里人在享受着“福利陷阱”;另一方面农村绝大多数地区缺乏最基本的养老保险, 这一制度的缺失正在放大着贫富的两极分化和社会的不公平程度。所以, 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维护社会的稳定上, 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都是势在必行的。

3、促进以“孝”为主的伦理道德的回归。

为什么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利于促进传统伦理道德的回归呢?原因有两点:一是阿马蒂亚·森的增强受助人可行能力扩展的思想;二是我国古代的名句“仓廪实而知礼节, 衣食足而知荣辱”。前者是阿马蒂亚·森在论述贫困问题时所使用的概念, 他认为贫困既是可行能力被剥夺的结果, 也是可行能力降低的原因。比如, 年老、疾病、残疾会降低获取收入的能力, 而收入能力的降低会使收入转化为可行能力变得更加困难。而后者语出《管子—牧民》, 管仲这段有关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论述很有现实意义, 也是本篇论述的以经济 (社会保障) 促进文明 (传统文化的回归) 发展的要旨所在。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基本目标——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

为农民建立最低养老金方面, 在我国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北京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 为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 (县) 财政共同筹集, 分别列入市、区 (县) 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区 (县) 财政部门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 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北京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建立了基础养老金, 由财政出资建立的基础养老金不需要个人缴费, 而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贴。这一制度正是体现了政府对农民弱势经济地位的补助, 改变了养老主要靠个人账户积累的办法, 使农民未来养老确实能够得到基本保障。

2、过渡目标——建立比照新农合筹资方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是政府、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分摊新农合基金。实践证明, 这种筹资方式完全正确。据卫生部统计, 截至2007年9月30日, 全国新农合基金本年度已筹集353.26亿元, 其中,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82.05亿元 (中央财政实际拨付113.98亿元) ,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173.53亿元, 农民个人缴费94.12亿元 (含相关部门为救助对象参合缴费3.00亿元) , 其他渠道3.56亿元。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农民的个人缴费不到筹集基金总额的1/3。即使在经济很不发达的地区, 农民缴不起保费的情况也很少有。由此可见, 虽然新农合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但它的筹资方式还是值得肯定的。

参照新农合筹资模式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 如果按照这种筹资模式, 既能避免社会统筹部分缴费主体的缺失, 又使国家和农民的财政负担在可承受的范围, 同样会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也可能出现三年内使参保率达到80%以上的局面。目前, 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正在运行的农保模式, 大多采取的是类似的模式, 即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缴费, 运行效果比较良好。我们设计的筹资方案是: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农村平均收入的100%, 缴费比例为20%, 由财政和个人分别负担10%, 财政所缴部分进入社会统筹, 个人所缴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其中财政负担部分分别由各级财政分摊;参保人所在集体有收入的可以自愿多缴纳, 多缴部分完全存入个人账户;退休待遇的领取标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共同决定, 但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150%。

3、长远目标——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是我们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长远目标, 尽管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面临着诸多困难, 比如统筹层次低、制度体系分割、社保基金管理等等,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农业从业人员的进一步减少, 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将逐步趋于成熟, 统一养老保障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使我们国家真正实现人人老有所养, 老有所乐。

3.浅析中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篇三

摘要: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使得农民养老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且必须要解决的问题。2009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本文在分析新农保制度的前提下,借鉴外国的经验,对解决新农保实施的困难和制度自身完善方面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新农保;旧农保;问题,对策和建议

一、新旧农保比较

从2009年9月1日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在我国10%的县(市、区、旗)试点,新农保是以旧农保为基础提出来的,新农保不同于老农保、优于老农保。那么新农保与旧农保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

新农保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这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冠以“新型”二字,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筹资模式的重大改变,另一个是养老金待遇的重大调整。我们具体来看:(1)新农保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保”的原则,在筹资结构方面,提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即以政府为主导的“三方”筹资结构。而老农保贯彻“自愿储蓄、自我保障”的原则,基金来源和筹资方式单一,表现为基金构成和筹资模式是农民自己缴费,没有政府补贴,也无社会救助,结果使得这项社会保障制度演变为农民自愿的储蓄制度。(2)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这是中国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首创的一种新型养老保障基金运行模式。该模式实行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承担供款责任分别记账。(3)新农保采取“财政专户与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中的财政专户,实行收入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二、新型农保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政府筹资困难,难以保持政策的可持续性。旧农保难以为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责任不到位。在新农保中,政府责任被强化,根据《国务院发布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2.农民的参保意识薄弱。首先,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不够,加上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农民知识水平较低等原因,广大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了解甚少,更有甚者,竟不知道养老保险为何物,这对新农保的实施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阻碍。其次,几千年来,我国农村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經济社会,这种社会低下的生产力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面无其他谋生手段,农民一旦进入老年丧失劳动力,就只能靠子女来赡养,小农经济决定了我国农村养老方式长期以来都是以家庭养老为主。

3.立法严重不足,新农保缺乏法律的保障。

4.农保基金运营与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国社保基金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问题长期以来未能实现突破。

5.新农保制度如何与其他制度有效衔接是实施中值得重视的一个难点。

三、对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模式进行简单的探讨

1.日本农业者年金制度。日本养老金(年金)最早可追溯到明治时期的“恩给制度”,即由中央政府出钱,对退役军人及政府官员支付老年生活费作为国家对忠诚于国家利益的军人及官吏的—种“恩赏”。

2.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此制度是依据1958年出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建立的以农民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

3.老年人保健制度与护理保险制度。1982年的《老年人保健法》规定了65岁以上老年人(包括农村老年人)医疗中自付费用的比例,并开始设立日间照护、短期收容,提供医疗与护理一体化的照顾,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

从日本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其有以下两个特点:一,以政府为主导,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序进行。二,战后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与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备所相关的。

四、构建新型农保的对策和建议

根据日本的经验和我国在前几十年的改革历程,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1.切实解决好新农保制度中各级财政责任分担问题。

2.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

3.要根据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状况,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4.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制定出台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5.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6.强化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努力突破实施难点。

7.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监管,提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8.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组织机构。

9.确立或完善相关法律,确保农村养老工作顺利进行。

4.中国养老制度 篇四

发表论文摘要:在中国,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是建立在依托土地之上的家庭养老,这种养老模式得以延续千载,应该说有其合理的一面。可以肯定地说,这种模式曾经很好地解决了中国农村的养老问题。然而,社会变迁正使得这种稳固的家庭养老模式失去其经济和社会基础,原有的养老模式前提正被抽去,家庭养老正面临制度性瓶颈和一系列外生因素的冲击,从而具有趋弱性。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式微,而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又日益严峻的今天,养老问题不再是个别家庭的事情,而是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模式

一、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

养老涉及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的内容。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以及老年人口的高龄化而出现的农村家庭规模小型化、文化多元化、家庭养老负担加重等,三维角度的农村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呈现弱化趋势。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经济供养不足,老年人生活困难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家庭人口数量逐渐减少,家庭趋向小型化、核心化,这使养老所需的人力资源不足。

(二)生活照料难以实现,老年人生活不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父母在不远游”的观念被打破,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加强。目前,农村中大量出现“空巢家庭”和“隔代家庭”,农村老年人不但得不到子女的经常照料,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的老人还要担负照料家庭的责任。而一旦健康状况恶化或到了生活难以自理的年龄,老年人则可能陷入生活无人照料的困境。

(三)缺乏精神慰藉,老年人孤独寂寞感加深

由于“空巢家庭”的增多,子女迫于竞争、生活压力,与老人见面、情感交流的时间减少,农村老人得不到子女的精神慰藉,缺乏家庭的天伦之乐。加之在城市化影响下,农利‘独生子女家庭出现“代际倾斜”现象,一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子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这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农村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生产效益低下,难以维系家庭养老功能

农村老人依靠土地收入自养的前提条件,是家庭经营的土地产出收入能够达到满足基本养老需要的水平。而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由于农产品生产成本不断提高,农产品价格相对较低等方面的影响,增产不增收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土地经营收益难以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从而以土地保障为基础的农村家庭养老难以为继。

(二)城市化进程加快,使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首先,城市化所导致的乡村人口流动,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与此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在广大农村地区也出现“4-2-1”型的家庭结构,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这也使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家庭养老负担加重,使家庭养老出现了“孤木难支”的情况。其次,城市化带来的多元文化,一方面使社会的包容度增强,社会对个人的道德约束压力减弱;另一方面,传统的价值观不断受到挑战和冲击,“孝悌”文化的衰落,使家庭失去了文化依托,子女在心理上弱化了对老年人的经济支持信念,这是对家庭养老模

式的致命打击。

(三)农村养老方面的法律保障不足

目前,中国在农村养老问题上,立法工作严重滞后,尚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在与老人权利关系最密切的养老保险问题上,现有法律没有切实从农村的实际出发确定政策方向和改变不合理现状的具体步骤。不仅立法不健全,而且现有的法规在现实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在政府对老年人的养老义务、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这使得现实中一旦遇到纠纷,可依据的法律几乎没有。

(四)农民工、失地农民人数增多,使农村养老的情况变得更为复杂

中国经济具有典型的二元结构特征,即传统农业经济与现在工业并存。中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在工业化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农村人口,特别是年轻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同时,随着城镇(市)规模的扩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被征用的越来越多,使失地农民的人数不断增加,失地农民养老问题日益提上日程。同时,这也使得农村“空巢”家庭的老人变成了“真空”地带。

三、家庭养老是中国农村养老模式的现实选择

(一)经济支持作为养老的首要基本内容目前只能由家庭提供

众所周知,一切发展均需经济或财政的支持,社会化或半社会化养老的三大主要资金来源(国家、集体、个人)在面临数量巨大的农村老年人口时都遇到了困难。从中国的现实国情来看,过于庞大的老年人口数量与现有的综合国力差距较大,对众多的农村老年人口,财政无能为力;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导致广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削弱,集体经济无力承担严重的养老问题;而就农民个人而言,大部分刚刚解决温饱问题,根本没有可能未雨绸缪去解决自身养老问题。国家无财力、集体无积累、老人无余力的客观现实表明,在广大农村由家庭成员提供物质供养是农村老人现实而无奈的选择。

(二)家庭养老是一种文化诉求

一种养老保障方式的确立,其影响因素众多,其中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以及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等都起着重要作用。家庭养老作为一种养老保障方式,其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中延续至今,虽然是社会结构体系中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绝大多数中国农民依靠家庭成员度过老年岁月,与其说是因经济原因不得已而为之,是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养老保障,不如说是一种文化诉求,一种心理暗示,一种传统的蔓延。

(三)中国养老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处于较低水平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日益增加的生活服务需求与可置换的公共养老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中国大部分地区不仅养老机构数量少,而且收费普遍较高,设施和服务质量又良莠不齐,很多敬老院基本上处于无稳定经济来源、无人管理、无服务人员的“三无”状态,无奈人住的老人生活质量可想而知。敬老院老人的凄凉晚景,强化了农村老年人依靠家庭养老的愿望。但是,目前还很难完全实现家庭养老照料功能向社会的转移。

四、完善和创新农村养老模式的对策研究

(一)强化家庭养老的功能

首先,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家庭养老的经济支持功能。其次,建立健全家庭养老的利益诱导和激励机制,调动家庭的养老积极性。再次,强化家庭养老的道德教化力度,增强人们的老龄意识和养老意识,营造弘扬传统

美德的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最后,不断完善有关家庭养老的法制建设,让家庭养老由伦理走向法制,让法的硬约束为农村老年人口提供强有力的外在保障。

(二)明确政府职责

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没有政府的积极领导和推进是无法推进的,任何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政府的参与,都是难以维系的。在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模式的过程中,除明确个人、家庭及集体应承担养老筹资职责外,政府责任必须“归位”,即应在继续“政府扶持”的同时,设立农村养老社会化基金,进行“真金白银”的资金投入,以真正实现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化”。同时,要倡导敬老养老的风尚,从思想上强化家庭养老观念,并细化法律或制度规范,对家庭养老的责任与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另外,还可以将家庭养老质量的高低与子女可获得的实际利益结合起来,如遗产继承的优先权、干部升迁考核的标准等,鼓励积极的家庭养老行为。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现有研究成果,学者们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少,保障水平低;第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水平低,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和实际保险能力差;第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法律的支持,政策不能持续;第四,农民自愿参保原则与社会保险强制性原则矛盾;第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不足,农村支付压力大。因此,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要加大政府投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力度,提高保值增值能力;加大对“新农保”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其中,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四)加快村域社区养老建设

社区作为家庭养老最终走向社会化养老的中介和桥梁,一方面,应该考虑村域老年人特殊需求及条件能力,建立与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和精神照料服务;另一方面,也可将村落老年人组织起来,成立诸如“老年人生活互助组”式的资源性组织,老年人之间互相照顾。在推进村域社区养老建设中,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要发挥非营利组织在经营社区养老院,开展社区公益性、慈善性、自愿性活动以及老年人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充分调动社区成员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社会养老资源的开发与整合。

(五)加强法制建设,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

当今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市场经济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传统的依靠伦理观念维系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很大冲击。现代文明的发展要求建立起道德规范与法制规范相一致的约束机制。市场大潮冲击下的家庭养老不应只靠人的自觉精神维持,而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使之由道德的软约束

变成法制的刚性强制。笔者认为,家庭养老的法制建设计划应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加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法制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增强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赡养父母的自觉性。通过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法制是实现养老保障的重要保证手段,而中国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也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所以,尽快制定农村养老基本法,是中国的农村养老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路径之一。在目前农村养老保障需求难以满足,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完善和强化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十分必要。通过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加快村域社区养老建设、法制建设计划、政府行动计划等措施,多管齐下,充分发挥中国家庭

5.中国养老制度 篇五

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的程度远高于中国,在养老保险政策特别是在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制定及实施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和农民年金制度构成国民年金制度

国民年金,即日本全体国民皆可以享受的养老金制度,也是日本的基础养老制度。具有参保资格的人员分为二类:20-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厚生养老金制度的加入者及各共济组合的成员和前者参保者的配偶。参保农民每月定额缴纳

1.33万日元,凡加入时间在25年以上,年龄在65岁以上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加入该制度40年的参保者,退休后每月可领取最高6.7万日元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责任共担原则,其财源构成,国家负担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日本政府为向不满足于基础养老金的农民参保者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缓解不同参保者间的差距,于上个世纪80 年代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1991 年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规定凡满20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的农民均可自加入,每月需缴纳“附加保险费”,满65 岁后,除可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被豁免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及申请加入“农民年金”者,则不得再申请加入国民养老基金,已加入的中途不得退出。此类养老金的支付分为无期与有期两种,标准金额可自主选择,同时享受税制的优惠。

农民年金制度

农民年金制度是1971 年1 月建立的。它对作为国民年金被保险者的农民,在支付国民年金的基础上,就经营权转让及老龄等两个因素进一步支付的年金。该制度旨在稳定农民晚年生活,提高福利水平,是国民年金制度的重要补充。不同的是,农民年金的加入并非强制性,完全尊重农民个人意愿,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缴纳保险费。但申请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凡满足必要条件者,当被保险者跨入老年行列,若转让其经营权,则与缴纳保险费的期间相适应,支付其经营转让年金,若不转让经营权,则被保险人在满65 周岁时支付其农民老龄年金。农民年金制度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保险费与财政补助,财政补助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而规定不同的补助标准

对中国养老保险的启示

借鉴日本在老年养老保险制度上的成功经验对我们国家未来面对新形势及制定相应的政策

有着积极的作用。

加快经济发展,为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提供雄厚经济来源

日本的经济发展为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作了较充分的物质准备,而我国经济发展只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较少的物质准备。所以完善我国养老保 险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大力发展我国经济,增加居民收入,扩大企业利润.提高政府收入,使养老保险能有充分的资金来源,从而避免养老金支付危机的发生,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下雄厚的物质基础。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公平的养老保障制度应该没有身份的差异,无论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 员工、自由职业者,或是农民工,各人均应承担相同的自缴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会养老标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大力发展企业(职业)补偿养老保险。

为了弥补统一制度后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下降,则必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尤其是企业(职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即建立基本养老保 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辅助的护理保险制度

在人口老年化的同时,我国近年来还实行计划生育制度,结果使我们下二代年轻人的数量急剧 减少,再加之女性的职业化日趋普遍,我国传统的老年人“家庭护理”越来越不能满足老年人生活的需求,并且在一定意义上说将来老年人的“家庭护理”已经是不 太可能。鉴于此我国也应象日本那样建立护理保险制度。通过护理保险制度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规范和高效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为广大养老家庭提供各种生活服务

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向能够向老年人提供综合的福利及医疗服务。将原来分离的老年人福利制度和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可以创建了一个方便、公平、有效的全体社会支援的老年人护理体系。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筹资渠道少、筹资能力弱

目前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国家财政投入,二是农村集体经济,三是农民自身收入。在国家财政投入少,农村集体经济给予补助的政策落

实出现困难的条件下,农民收入水平低、收入增长缓慢更加大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2003—2007年,农民总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只有10.36%,落后于同期我国GDP年均10.6%的增长幅度,也大大低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这直接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

我国农村参保人数占全国农业人口的比重只有7%左右,占第一产业即从事农业生产 的人口也只有平均15%左右

导致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原因如下。(1)个人参保意识不够高。(2)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力度不大。

保障水平偏低

(1)集体经济薄弱,个人收入增长缓慢。保险标准低。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全积累型的个人账户制,养 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账户积累期限和积累规模,投保期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收益就越多。其实质更类似于一个低保障、低缴费水平的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如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只能领 取4.7元。如果一次性缴费100元,对于现在20岁的人来说,到60岁时开始领保险金时,每月也只能拿到104元。这样的保障水平显然难以满足农村老年 人的生活需求,难以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功能

(2)基金保值增值效率低。

3.管理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

(1)政府功能未充分体现。

(2)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3)改革措施不协调,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

6.中国养老制度 篇六

论文摘要:美国是世界上养老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并且这个体系还在随着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革。系统阐述美国养老金制度的结构内容,积极探索其改革的最新思路和路径,客观总结对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借鉴与启示,这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养老金制度的结构内容

美国养老金制度有200多年的历史,经过长期发展,现行的退休金体系由三大支柱组成。政府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计划(SocialSecurityProgram)面向全社会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覆盖了全国96%的就业人口,是这个多层次体系中的基石。由政府或者雇主出资,带有福利的退休金计划构成了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前者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PublicSectorPlans)是指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为其雇员提供的各种养老金计划,后者雇主养老金计划(Employer-BasedPensionPlans)则是指企业及~些非营利组织和机构为其雇员提供的养老金计划,通常也被称作私人养老金计划(PrivatePensionPlans)。第三支柱是个人自行管理的个人退休账户(IndividualRetirementAccounts),是一种由联邦政府通过提供税收优惠而发起、个人自愿参与的补充养老金计划。

二、小布什任期内美国养老金制度的概况

早在2000年总统竞选中,布什就提出了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主张。在2004年大选中,布什宣称将把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放在第二任期国内日程的首要地位。2005年2月2日,布什在连任后发表的首次国情咨文中介绍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其基本思路是建立私人投资账户,即把工薪税(payrolltax)的一部分转移到个人投资账户上,以期金融市场能给比现存的社会保障制度更高的回报,解决因“婴儿潮”一代进入退休而带来的迅速增长的老年退休金不足问题。

在2004年总统选举期间,布什为获得选民对其连任的支持,在竞选演说中反复阐述了其在国内重要议题上的立场,大致勾画了第二任期的施政蓝图。2004年8月30日召开的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布什竞选纲领,坚决反对堕胎、同性婚姻合法化和其他形式的对同性婚姻的合法承认,倡议使布什的减税计划永久化,呼吁设立私人投资账户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和建立“业主社会”的一部分,首次全面提出了布什第二任期国内政策议程。2004年11月3日,布什在庆祝选举胜利的一次选民集会上承诺,他“将继续推动经济增长,改革落后的税制,为下一代加强社会保障,还公立学校本来面目,遵循家庭价值观和信仰。” [1][2][3]下一页 社会保障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美国政治的第三条高压线”,也就是说,对社会保障制度作任何实质性的改变而不付出政治上的代价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不仅是因为社会保障是“新政”的基石和“最持续的遗产”,更重要是因为,从选举政治的角度看,两党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问题上的斗争实质上是一场争夺老年选民的斗争。[!--empirenews.page--]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共和、民主两党都自称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神”,希望借此扩大政治影响。因此,社会保障改革越来越成为历届总统争取选民的“诱饵”。早在大选初期,小布什就提及其工作重点将放在社会保障,教育、减税和刺激经济增长等方面。近年来,由于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和人口出生率的下降,美国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的难题日益突出。小布什入主白宫后,将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列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并于2001年5月下令专门成立了一个南16人组成的“强化社会保障总统委员会”,负责研究以允许部分社会保障税投资金融市场从而获得较高回报率为核心的改革计划。

美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原则是“每一代人都为前一代人支付退休金,而从下一代人那里领取退休金。”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由于人均寿命延长和人口出生率下降,美国依靠社会保障制度生活的老年人会越来越多。

三、美国养老金制度对中国的重要启示

目前,中国正处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时期,养老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总结过去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也需要在重视国情的前提下,客观借鉴、吸取国外的经验和教训。

第一,科学协调养老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美国三支柱养老体系中,除社会保障计划为现收现付制外,另两支柱都是积累制。随着养老金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养老金参与资本市场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金、共同基金和保险基金已经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的三大主要机构投资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养老金投资收益率都在10%以上,投资者(雇员)从中可获得丰厚的回报。虽然自2000年,华尔街股市持续下滑,集中投资股票的雇员养老金收入受到重创。人们不得不重新考虑,如何理智地设计投资组合,巧妙地分散投资风险,以确保投资安全,但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对养老金基金投资管理的方向不会改变。

中国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前景十分令人担忧。从辽宁省做实个人账户的实践看,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投资于资本市场,主要的投资渠道为银行协议存款和国债,但两者的投资回报率不到2.5%。而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社会工资平均增长率高达8.1%。投资回报率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即低于生活水平增长率,养老基金的低运营收益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基金的支撑能力脆弱可想而知。在中国未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尽管中国还不具备发达的资本市场,民众投资理财的意识也较弱,但是以积累制为特征的养老金制度决定了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对接是必然之路。尽管养老金投资安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要坐等资本市场完善后才发展积累制的养老金制度。从美国的经验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是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关系。

第二,正确处理制度安排的统一性与特殊性。自1920年美国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建立起来,联邦政府雇员的养老金制度一直是在第一支柱——社会保障计划之外,作为独立的系统运行。1983年,为了应对社会保障计划的财务危机,进一步扩大计划的覆盖面,联邦政府修改了相关法律。经修订的社会保障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新雇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障计划,新的联邦雇员退休金制度应运而生,至此联邦政府雇员退休金制度与联邦社会保障计划实现了并轨。除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计划之外,新制度还包括基本津贴计划和节俭储蓄计划两大层次,而且对于消防员、执法工作者另有退休规定。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的同时,联邦政府雇员退休金制度仍然保持了一定程度的特殊性。[!--empirenews.page--]上一页[1][2][3]下一页 与美国情况类似,中国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差异明显,两种制度并行的格局至今存在。20世纪90年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拉开序幕,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初步建立了统账结合模式下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步伐则相对滞后,仍保持着传统现收现付制模式。制度不统一,造成同类人员参保义务和待遇水平不平衡,引发了社会矛盾,制约了人员在机关和企事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因此,对两种制度进行有机衔接、并轨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美国的经验值得认真思索和借鉴。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左己指出,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不同范围地进行了统一制度的试点。各地经过试点所形成的共识恰与美国的改革思路相似,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针对公务员和不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再灵活建立职业年金或是补充养老保险,充分体现了制度安排的统一性与特殊性的结合。

第三,高度重视关键技术的细节设计。美国养老金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对关键技术问题非常重视,如明确的税收制度设计、严格的投资管理规定等。特别是关于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的严格限制尤其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根据美国公务员退休制度,如果未满足退休年龄、服务年限的规定而离职,必须等到62岁以后才能享受退休待遇。再如,美国法律规定,最低退休年龄是62岁,正常退休年龄是67岁。只有达到最低退休年龄,才具备申领一定比例第一支柱社保退休金的资格。如果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申领,退休金数额会增加。如果推迟退休到70岁,退休金数额会更高。

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曾规定,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即可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在当时全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不足40岁的情况下,这样的退休年龄规定当然无可厚非。但目前中国人口平均寿命已上升到70岁,传统的退休年龄规定明显脱离了人口年龄结构的实际。“低龄养老”造成了养老保险费用上涨,政府财政负担沉重,企业劳动力成本提高,中国经济国际竞争力下降等诸多负面影响。适当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是养老金制度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证。可喜的是,2004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开始考虑重新设定合理退休年龄的问胚。总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既要明确目标,选择符合国情的制度模式,也必须重视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后者甚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7.中国养老制度 篇七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阶段及现状

目前, 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0%以上, 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10%以上, 其中农业人口占75%, 因此要解决我国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是关键。与城市居民养老不同的是, 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主要以家庭自我养老为主, 集体养老为补充的方式。

一是家庭自我养老。长期以来, 我国农村封闭的自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现实以及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决定了家庭养老仍是目前农村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几千年来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 “积谷防饥, 养儿防老”已成为我国农村居民的传统思维与行为模式, 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成为一种社会道德责任, 而且早已写入我国的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及刑法等法律。

二是集体养老。集体养老主要是针对农村中的特殊人群 (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三无”老人及优抚对象) , 由村集体供应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方式, 资金主要来源是村集体计提的公益金和乡镇统筹资金, 供养的主要形式有集体入住敬老院和分散供养。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 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 到目前为止,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已有近30多年的历史。这段探索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1992年, 为早期试点阶段;第二阶段是1992~1998年, 为早期试点推广阶段;第三阶段是1998~2003年, 进入早期试点衰退阶段;第四个阶段是2003年以后开始进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探索试点阶段。到目前为止, 全国已有1900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保工作, 5442万农民参保, 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 有301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 这些农保总体上属于早期农保性质。随着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日趋紧迫。因此, 分析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明确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晚, 并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 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客观需要。

1. 养老保险制度立法不完善

从目前的实际清况来看, 我国专门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高层次的规范是民政部的《基本方案》和农业部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其他的主要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 这些办法普遍存在不完善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中央统一立法缺位, 一些本该统一的制度也是形式各异。这既不符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全国统一规划, 也不符合法制化的要求。民政部在20世纪90年代初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 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是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 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农村养老保险较多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 不仅缺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相应法律, 而且已经制定出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普遍存在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

2. 保障水平低, 覆盖面小

由于《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原则, 农民得不到国家和集体经济的实际补贴, 政府承诺的账户利率实现难度大, 农民收入水平低下, 在这种缺乏经济激励的制度模式下, 农民也没有积极性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或者按时足额地交纳养老保险金。另一方面, 现行保险费征缴实行的是低标准、多档次, 从2元到20元分为十个档次, 由农民自由选择。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 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手中缺乏余钱等原因, 多数农民选择了2元/月这一最低档次, 这样10年后能领取养老金4.7元/月, 15年后领取9.9元/月, 这显然无法保障农民的晚年基本生活。总的来看, 一方面农民现实收入水平低下决定的缴费水平低;另一方面个人账户设计不合理, 没有动态调节机制来应对通货膨胀、物价指数上升、根据人均收入水平进行调整, 养老保险金一经领取终生不变。这两方面共同导致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养老的实际保障水平低下, 等农民真正需要养老时却得不到有意义的保障。

3.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重重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对农民的负债基金, 是参保农民日后养老的“活命钱”, 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石, 其管理和运营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成败。《基本方案》规定, “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 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 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人才, 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金融体系的改革和经济形势的变化, 我国银行存款利息与同期通货膨胀率也是两年处于负收益的状态, 以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收益也是处于负增长。同时, 由于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形势估计不足, 民政部门对缴费农民的承诺收益率过高, 以及受银行利率多次下调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 现有基金难以保值, 更难增值。长期以来,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无法可依, 只是根据相关政策措施加以实施, 基金由县级统一管理。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地方政府利用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便利条件挤占、挪用和挥霍农民养老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4. 互济性不足, 公平性缺位

由于制度设计缺陷,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呈现“保富不保穷”的特点, 即收入较高的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较强, 选择的交费标准档次也较高, 未来领取养老金数额也较多。由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没有设置统筹账户, 互济性不足, 采取的是完全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 个人交纳保险费越多, 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也越多, 未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最后的结果必然是:那些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也能够顺利解决养老问题的高收入农民得到了养老保障, 而大多数最需要得到养老保障的低收入和贫困农民却不能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受惠。穷困者不能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受益, 这无疑违背了社会保险制度再分配的根本原则。《基本方案》中规定, “集体补助主要由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 国家仅仅给予“政策支持”。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中西部很多地区的乡镇企业数量少、发展水平不高、经济效益不稳定, 对当地农村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或者微不足道或者仍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我国目前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大多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群体基本上是较为富裕的农民, 而经济不发达的落后地区, 农民的养老保障不能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益。

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 完善《基本方案》, 加快立法进程

我国应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性质、组织结构, 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办法, 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方式以及各方的法律责任等, 从而保证农村养老基金筹集的稳定性、基金运作的科学性和基金增值的安全性, 使农村社会养老事业有法可依, 健康发展。同时, 还应健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地方养老保险法规, 从而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协调配合。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问题, 赋予农民充分的土地权利, 完善农村土地立法工作;其次, 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 提高土地产出率, 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最后, 各地区应结合地区特点、经济实力、农村养老现状, 制定出与全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相匹配的地方法规和暂行条例。

2. 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我国农村人群就业方式和渠道发生了较大改变, 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方式, 保障水平需求不同。另外, 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各省财政水平差异较大, 加之在发展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经验有限, 所以我们当前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选择只能是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水平逐步推进, 根据农村当前不同群体的需求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我国国情, 可将参保对象进行分类划分, 分别配以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般可划分为三种类型:一般农民、被征地农民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 仍应继续倡导和推行家庭养老, 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社区养老保障, 建立起家庭养老、社区养老、社会养老的多层次养老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 可以按人群和地区分类、分步进行, 在农村的不同人群中分类推进。由较为富裕的经济发达地区逐渐推广到其他地区。我国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推行的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为全国推广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 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强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有步骤、有选择地确立典型范例, 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试行推广。

3. 规范基金的管理与运营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基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首先, 建立专项资金监管机构, 设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委员会, 主要负责基金管理、投资运营和内部稽核审计等工作,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金的征缴和管理。其次, 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封闭运行机制, 将其归集在财政专户。要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核心, 合理设置各类投资项目, 既保障基金的安全, 又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一方面将农保基金集中在省级管理;另一方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基金投资范围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增强基金保值、增值的能力。最后, 应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 完善审计、财政等各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机制, 充分保证基金安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 需要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成本支出。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 着力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 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 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效果, 改进和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法, 抓住重点, 加强宣传, 典型示范, 营造发展氛围。

4.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结合国外农村养老保险的成功经验, 不断进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改革, 设计更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体系。坚持“广覆盖, 低水平”的保障方式和“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 保障大多数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在个人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上, 继续实行等级制度;个人都可以根据养老保障需要选择不同的等级。在账户设计上, 一个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包括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和个人 (家庭) 自筹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辅之以集体养老基金补贴和个人自愿养老储蓄等。在缴纳标准上, 要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 设计从低到高多个标准档次, 由参保人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收入水平、健康状况进行自主选择, 并可在申请批准后调整缴纳档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类似, 它不是社会救济制度, 除生活极度贫困者需要政府给予特殊补贴外, 所有愿意享受保障待遇的农民必须以缴纳相应数额的费用为前提。一是建立政府资金的引导机制, 即为了鼓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应由政府对参保人员根据年龄的不同给予适当的补贴。二是建立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的储备基金, 以保证被保险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同步发展。要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低保财政资金支持, 并将低保资金列人财政预算的制度;根据各地发展水平, 实行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补贴的措施建立基本养老基金。

5. 逐步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8.中国养老制度 篇八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社会经济也在不断快速发展着,城镇化速度也随之加快,城镇人口数量急剧膨胀,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象在不断加强,社会中需要赡养的老人越来越多,传统家庭养老已经难以满足现时老年人的需要了,因此所产生的作用也在逐渐地缩小当中,因此要想顺应时代的发展,我们应该更高的要求自己,建设完善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问题;对策建议

一、社会保障基金及其管理的特点和有效运行的意义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通过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以此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用来保证职工的正常生活,以免其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时失去劳动能力时减除劳动合同后仍有正常的生活水平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界定

1、保障的对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保证城镇就业的群体。

2、强制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立法强制施行的,是用人单位、雇主、包括劳动者本人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支付。

3、刚性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支付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支付规定的比例,一般来说是不太灵活的。

4、筹资结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主要由雇主和用人单位做出更大的贡献,虽然个人也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但雇主支付的是主要部分。

(三)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为国有企业职工等正规就业人员,而非正规就业人员,比如多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农民工等仍然游离在制度覆盖范围之外,这与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公平性的原则不一致,同时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政策支持,在多层次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较大。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小,覆盖率低,统筹层次较低。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以及频繁的城市就业的互动,有一定规模的城镇职工不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区域分割、社会人群分割等多重分割,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市级统筹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实行县级统筹,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能力不强,提高统筹层次较为困难。

(二)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单一。养老保险资金是以企业,个人支付和财政补助为主要的筹资形式。基本养老金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导致其经营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资补充保险基金以及它的运作并没有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三)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清,个人账户有空账运行的问题,隐性债务巨大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相关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存在相互交叉问题和掣肘问题。没有建立技术系统支持,运行质量和效率不高,养老保险服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我国信息化社会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

2、就当下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个人账户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空账运行的问题。

3、当下中国的养老保险金隐性债务达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与挑战

现在的中国已经开始踏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高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会达到7400多万人。压力具体表现在:

1、退休年龄偏低带来的问题。寿命的延长并没有伴随退休年龄的提高,这个现象就导致了退休人员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相对增长,同时也造成了就业人员与已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收支的不协调。

2、提前退休现象所产生的问题日渐显著。提前退休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费用少支出大的不协调,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国城镇养老保险金财务危机产生的主要来源。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审计机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中国现有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条块分裂、责任模糊、管理机构混乱。具体表现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观念。

2、立法缺乏统一规划。

3、法制结构的不。

4、立法机构秩序混乱,层次较低。

三、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明确合理的责任制。在构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过程中,针对不同人群的劳动关系特征,确立适应不同人群的相应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时地采用能够覆盖全民的、适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确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企业以及市场的作用,保留传统养老的优点,充分发挥个人和家庭在养老问题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提高缴费率。目前单通道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还存在着融资水平高,结构僵化等问题,因此,在权衡基金收支平衡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成本和可以承担的范围,在以上基础再进行研究合理、公平、适当、有序的筹资,对筹资渠道进行拓展,适时地调节筹资层。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财产收入机制。

2、国有资产融资、债券融资、税收融资、产业融资等渠道,为补偿资金来源。

3、建立基金的灵活调剂机制。

(三)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由于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所以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要循序渐进。要根据各个群体关于城镇养老保障的不同需求进行鉴别,有所区别,有所重点地进行调整。

(四)采取科学方法应对老龄化高峰。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趋于发达国家,但是经济却处于发展中国家,老龄化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要求我们要制定科学的方法与制度来用对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的挑战。以充分考虑养老金替代率为基础,将养老金待遇和公民个人缴费情况合理挂钩,但要注意的是,要处理好保障制度与保障标准的关系。

(五)完善城镇养老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例如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应该是由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一方面通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对自身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外部的监管来促使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运行。

四、结语

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期间建立与发展起来的。

在制度设计和制度调整方面存在着许多调整,及时调整并完善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可持续发展是能够满足每一代人需求的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完善制度时以更高的视角审视;用与完善制度的政策不仅能够解决当前的问题,更应该放眼于未来,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制度发展的可持续性。(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王芬.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 当代经济,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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