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内控制度

2024-07-07

反洗钱内控制度(11篇)

1.反洗钱内控制度 篇一

美尔雅期货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工作检查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各营业部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照本制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责任及义务。

第二章 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晰的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公司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第二条

一、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营运管理中心总监担任,成员分别由财务部、交易部、结算部、经纪业务总部市场管理部、合规审查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交易部开展反洗钱工作。

1、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

(2)制定公司及各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计划;

(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交易部承担以下职责:

(1)拟定公司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2)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及各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4)组织协调、解决、报告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领导小组召开 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或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

(5)汇总、分析公司各营业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7)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宣传和有关培训教育活动。

3、结算部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负责公司涉嫌对敲等违规交易、转移资金等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认真审查客户出入金情况,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4、财务部承担以下职责:

(1)配合交易、结算部门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配合公司涉嫌洗钱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协助解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5、信息技术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采集、上报的技术支持;

(2)负责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监测系统的维护;

(3)负责有关技术人员的配备和有关设备的配备。

6、合规审查部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审查;

(2)负责按照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3)参与对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检查;

(4)负责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与督促执行。

7、客户服务部承担以下职责:

(1)协助交易部进行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宣传和有关培训教育活动;

(2)协助解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3)协助交易、结算部门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4)协助交易部对公司涉嫌洗钱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5)建立反洗钱案例并归档保存;

(6)协助交易部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工作;

(7)建立客户诚信档案,负责反洗钱工作的跟踪解决工作。

二、各营业部或分支机构设立反洗钱专员

1、各营业部反洗钱专员承担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配合总部反洗钱工作小组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3)做好客服身份识别工作;

(4)负责与当地人行对接工作,向当地报送反洗钱交易报告;

(5)向总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

(6)负责营业部的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7)总部交办的反洗钱相关工作。

第三章 建立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经公司决定,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条 参加专题会议成员: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成员。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在反洗钱工作小组领导下,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的议题:组织、协调、解决公司各营业部及分支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贯彻有关反洗钱工作精神,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探讨反洗钱工作经验。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召开规定: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专题会议或部分成员专题会议。

第五条 反洗钱专题会议落实及会议纪要传送:经反洗钱专题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精神和反洗钱办法措施,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理,形成文件下发各营业部及分支机构,并及时报送相关外部单位,同时监督各营业部及分支机构积极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对专题会议的纪要、会议材料及一些保密资料等,由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整理归档,列为公司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 反洗钱工作内部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引导广大员工充分认识洗钱危害的影响,提高公司反洗钱业务水平,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反洗钱考核办法。

第二条 把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考核内容。

在综合考核评比办法中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考核各部门及营业部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反洗钱的政策和有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将反洗钱工作开展与管理干部任职行为考核相结合,把反洗钱工作列入管理干部人员任职考核范围内,加强管理干部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实行反洗钱工作评价制度

第一条 实行全公司反洗钱工作评价,每年年终定期通报各部门及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条 执行失职惩戒制,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洗钱活动的发 生,按“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机制

第一条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防止公司涉嫌洗钱或被子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维护公司的声誉,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防范公司发生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督促各部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

第二条 检查要求: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按照“严要求、高标准,不走过场、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地抓好内部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对象就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条 检查方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各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具体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检查、专项与全面检查、自查与抽查等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必须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执行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反洗钱材料及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的分析并作出判断;专项检查是针对反洗钱阶段工作的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就反洗钱专题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对各营业部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自查是在领导小组统一布置下,就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由各营业部自行组织,形成自查书面报告;抽查是领导小组根据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就各营业部自查的内容,按照有所侧重的原则,根据各营业部自查报告,对部分营业部自查工作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第四条 检查内容:

一、以加强开户实名制管理,把好洗钱的入口关。检查各营业部在办理客户开户时,是否按公司开户管理办法实行实名制;是否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以加强账户管理监测为基础,避免法人账户成为洗钱渠道。检查各营业部是否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否对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的资料进行审核;是否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的真切了解;

三、以加强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夯实反洗钱基础工作。检查各营业部是否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否存在瞒报或漏报行为;

四、对已经报告的可疑交易记录是否重新进行审核,对比可疑交易报告记录和原始交易凭证,判断营业部报告是否及时、完整和填报要素是否齐全;

五、以加强反洗钱内部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反洗钱防范体系。各营业部专员是否按岗位职责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能。

第七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制度,获得完整的客户信息,对客户的身份证有效期、经营状况、资信状况、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有真实的了解,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操作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要记录在案,严防利用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第三条 个人客户开户、办理结算帐户登记时,各营业部必须认真执行个人账户实名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扫描其身份证件的正面,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特别审核其身份证件的有效期。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营业部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第四条 法人客户办理开户、结算帐户登记等业务的,各营业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企业开法人户的,营业部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扫描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的正面,留存账户涉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营业部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 客户身份识别的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开户实名制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各营业部要按照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实到实处,努力构建一道反洗钱防御体系;

3、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人员将视其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4、公司应将客户信息资料指定专管员妥善保管,建立调阅保管制度;

5、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6、加强同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困难,要及时通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向他们咨询、请教,争取他们的支持。

第八章 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建立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的账户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保存:包括客户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保存两方面。客户账户,是指公司为客户开立用于进行期货保证金划转以及交易的户头,主要包括法人账户和个人账户。帐户要求资料齐全、保存完整;交易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交易记录主要有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数量、资金流水等;身份证明记录主要有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证、公司文件和其他私人文件等。各部要对以上的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实,保持记录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第三条 保存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法律法规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其中规定要做好客户交易保存记录。期货公司要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二十年;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资金划转的方式等。

第九章 反洗钱工作流程

第一条 反洗钱工作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选定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二)询问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相关部门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部门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第二条 现场检查后,反洗钱工作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监管机构。

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方法

第一条当发现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时,工作小组务必迅速组织展开调查。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条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第三条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监管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监管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四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同时,经主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帐户措施。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在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条定期通过结算系统抓取相关涉嫌洗钱交易,由交易部通过报送系统进行及时报送。

第六条根据人行的非现场监管办法及要求,按季度和向人行报送总部及各营业部反洗钱情况。

第十一章 反洗钱工作和资料保密

第一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任何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员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小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章 反洗钱培训

第一条 根据公司制定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并组织反洗钱工作组人员学习并熟悉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反洗钱内控制度 篇二

洗钱主要是针对法律以及金融体系当中的漏洞完成这一犯罪的, 洗钱犯罪活动频发的国家或地区的典型特点就是法律和金融制度的不完善, 所以仅从这一点出发, 健全防腐败犯罪制度体系就非常重要也是必须完成的; 正因为目前我国相关制度尚不完善或欠缺才给了腐败和犯罪分子利用相关体系进行洗钱、从事犯罪活动的机会。金融业成为腐败洗钱的主要渠道, 原因在于各类金融交易可以很好地将资金来源隐匿起来, 使资金来源显得非常正规, 检察机关也难以找到蛛丝马迹, 想要找到资金来源需要耗费很大的力气、完成烦琐的工作, 但是结果来源却不一定真实可靠。我国金融反洗钱体系真正发展的时间并不长, 所以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缺陷, 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而使得黑钱变为白钱、干净钱。

尤其是金融业的核心银行成为洗钱利用的主要渠道;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 对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和服务, 各商业银行的大部分业务数据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其每日成交当中进行的一些大单交易能够有效的监督核查, 但因数据庞大和部分特殊业务及制度不完善方面存在的漏洞, 难免会有所缺失和遗漏或处在一种无法监管和无能为力的尴尬境地。所以健全人民银行管理制度是首要的; 人民银行对聚集的各商业银行数据能够更加直接深入有效监管, 则可以更好地发现洗钱犯罪动向, 只要银行监管制度健全并且被有效执行, 就能够遏制腐败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渠道洗钱,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反腐败反洗钱的重心。

2 反洗钱对于我国的紧迫性

当前随着金融业全球化的发展, 使得犯罪分子洗钱的手段越来越高明, 洗钱活动自然进行得更为频繁, 犯罪分子利用各种金融交易品以及国际国内金融机构进行洗钱, 使得查处的难度日益增加令其洗钱成功率也不断提高, 从而刺激犯罪分子不断从事洗钱活动, 甚至出现了一些专业洗钱的机构代理洗钱活动。如今我国的洗钱犯罪也形成了一些比较鲜明的特点, 第一, 洗钱机构越来越多并且具有相当专业的手法, 这类机构一般雇用对金融业相当熟悉的人员从事洗钱犯罪活动, 当中不乏一些在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过的高级人员, 他们对于金融体系的漏洞可谓了如指掌, 所以洗钱手段相当高明往往能够成功避开现有的管理体制, 从而帮助腐败分子和犯罪分子洗脱资金来源不正的嫌疑; 第二, 通过技术方式进行洗钱比如做假账等, 这属于一种极为常见的手法, 因为实施起来比较简单。

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在防腐败反洗钱犯罪方面的体制相对来说健全很多, 所以犯罪分子一般不选择此类国家而是选择新兴国家; 比如亚洲国家成为洗钱犯罪的主要工具。我国金融体系面向国际开放的时间较短, 所以在制度方面存在诸多不足, 加上现有制度的某些方面本身的不健全, 更是成为了洗钱的主要选择对象之一。国内腐败分子通过国际国内金融体系可成功将钱转移到国外, 一旦东窗事发之后可以轻松逃到境外并且合法拥有其在境外的资金, 这也是近年来我国贪官外逃前必备的工作之一。而国际犯罪分子也利用我国金融体系频繁从事洗钱犯罪活动, 使得我国反洗钱面临越来越大的麻烦, 面对国际国内洗钱犯罪的压力使得我国必须改革完善现有的防腐败反洗钱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遏制住不断上升的洗钱势头。通过洗钱导致我国每年流失的资金超过两千亿元以上, 而这仅仅是可监测到的数据也就是说实际上远远不止这个数字, 一些人士甚至表示每年至少有五千亿元人民币流失到境外。这对于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所以防腐败反洗钱犯罪对我国来说可谓迫在眉睫。

3 建立反洗钱中心具有深远意义

虽然早些年中国人民银行已经牵头反洗钱犯罪相关工作, 但是因为反洗钱不仅仅需要对银行数据进行监督, 还需要众多部门的配合才行, 比如财政、工商、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行政部门, 甚至连同法院、检察院等都必须联系起来, 如此才能构建一个真正具有效力的防腐败反洗钱中心。但是当前我国甚至没有明确谁在反洗钱工作当中占据核心地位也就是领导地位, 没有真正具有指挥权力的部位, 那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是多么巨大, 只要当中某一个部门不服从指令, 那么将对整个反洗钱犯罪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

一是应将市场经济下所有涉腐犯罪纳入洗钱上游犯罪, 犯罪类型可拓展到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等罪名, 犯罪主体不仅限于公职人员, 还应包括与公职人员个人关系或工作关系密切的私营部门和自然人等, 洗钱犯罪不仅囊括现有转换、转移、隐瞒或掩饰腐败犯罪所得等洗钱方式, 还应涉及腐败洗钱犯罪未遂和共犯等行为方式。

二是配套建立完善政治敏感人物名单和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应尽快建立起我国的政治敏感人物名单库, 不仅包括外国政要人物, 且应涵盖在国内特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具有一定政治影响力、掌握一定公共资源的公职人员, 同时建立起获取并持续维护政治敏感人物名单库的信息渠道, 明确对政治敏感人物的反洗钱措施。

三是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防治腐败的反洗钱机制扎根于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越完善, 地下经济金融的生存空间就越小, 反洗钱对腐败犯罪的监控体系就越完善。一方面要加大支付设施建设力度, 减少现金方式结算, 同时加强现金管理, 最大限度地消除现金这一腐败洗钱黑洞; 另一方面, 还要加紧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全面规范市场和商业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按照公共利益优先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在充分发挥经济金融系统反腐败功能的同时, 避免侵害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信息权益。

作为资金集结的中心, 人民银行显然应该担当起反洗钱中心的领导者, 一旦发现异常数据可以利用其权力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从而提高反洗钱效率令腐败分子无法拖延时间和做其他准备。此外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 比如开户方面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核实开户人的身份信息对于预防利用他人户头从事犯罪洗钱活动有着重要的作用。还要注重培养银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 通过人员和监测系统更好地杜绝洗钱犯罪, 防腐败和反洗钱可谓是相辅相成, 腐败分子往往借助洗钱方式成功逃脱监管, 以银行领导的反洗钱中心的建立对于打击腐败分子、预防资金外流等具有重要意义。

防腐败反洗钱犯罪制度的完善健全将是树立我国政府公信力、稳步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力。

摘要: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滋生了越来越多的腐败洗钱犯罪, 腐败犹如一颗毒瘤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为此健全防腐败反洗钱犯罪制度体系对于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安全有着长远而重要的意义。银行金融业作为资金周转中心, 加强防腐败反洗钱工作至关重要, 这不仅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腐败犯罪分子, 还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存在的风险性, 对于整个金融业的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当前, 社会各界人士, 从政府到民间学者都在积极探讨如何完善防腐败反洗钱犯罪制度, 这将和我国政府、人民生活产生密切的关系。

关键词:防腐败反洗钱,制度健全完善

参考文献

[1]周军明.反洗钱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的作用与机制研究[J].西部金融, 2010 (10) .

3.国际反腐败制度中的反洗钱法律 篇三

用,它表明了中国反腐制度从法律内部单一层次向多层次转化,从以腐败犯罪主体为主的诉讼活动向犯罪主体特定关系人扩张的转化。显而易见,这样的转化有助于完善反腐法律体系。在腐败现象异常严峻的背景下,用反洗钱制度打击腐败犯罪成了一道突破口,立法和司法部门及专家学者对此类问题值得进一步纵深研究,尤其应该认真借鉴海外及国际上的反洗钱立法。

相对于我们反洗钱法只针对七种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美国的《1986年洗钱控制法》则涵盖了170多种犯罪行为作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可谓覆盖之广为全球之最。德国也采用美国模式,对上游犯罪持开放态度,《德国刑法典》所有重罪都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而对洗钱罪的细化方面来看,英国则通过各种层面的立法,把单一罪名细化为数个罪名,如帮助他人保持犯罪利益罪,获得、占有或者使用犯罪收益罪,隐晦或者转移犯罪收益罪,不披露洗钱行为罪,泄密罪,提高了洗钱罪追诉的可操作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扩大及洗钱罪本身的细化,肯定有益于打击腐败犯罪。从目前我们反洗钱立法的能力来看,我们的“反腐”仅界定在“贪污贿赂”上,这显然与我们理解的广义上的“腐败”不相符合。

从洗钱罪的惩罚力度上看,我们的法律有失之于轻的嫌疑,即使情节严重,刑期也不超过10年,并处或单处的罚金也只在所洗黑钱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低范围浮动。美国的《洗钱控制法》则规定,构成洗钱犯罪将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和50万美元或两倍于所洗黑钱的罚金、没收财产,可见处罚之严厉。《瑞士联邦刑法典》对情节严重的洗钱犯罪的刑期规定为8年以上,并无上限。

客观来说,我国反腐反洗钱“第一案”案情的发现并不是因有严密的反洗钱行为监控制度而形成的结果,它基本上是一桩蹊跷破案的事实。试想,假如没有小区保安人员蹊跷进入私宅,并因好奇而撕开纸箱子的话,这桩案子就可能不存在了。在海外,与洗钱罪立法配套的完整的监控制度才是对洗钱犯罪的持续威慑。英国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澳大利亚则设立了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凡超过1万澳元的现金交易必须报告。加拿大也设立了可疑交易报告机制,政府成立了关于洗钱问题的顾问委员会,并由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

由于腐败犯罪所得往往被犯罪分子转移至海外,洗钱犯罪日益具有国际化的特点,这进一步提高了我们加紧研究国际反洗钱公约的必要性和急迫性。目前,规范反洗钱的实体法律和程序的国际公约大概有这么一些:1988年的《联合国禁毒公约》,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从事洗钱活动的原则声明》,《资本洗涤问题金融特别工作组四十条建议》等。

最后我们也谈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第23条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公约》第14条规定了预防洗钱犯罪的措施,督促各个成员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一些可能涉及洗钱的机构建立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由此观之,假如我们有严密的监管制度,晏大彬之妻付尚芳在购入第一批金融理财产品或购入第一套商品豪宅之时我们就可以觉察到。我们不能把反腐寄托于“偶然发现”或“情妇举报”等异常事件上。我们必须要完善制度,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从制度上拦住有腐败欲望的官员,从制度上挽救官员。■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国际政治文化研究学者

4.反洗钱内控制度 篇四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一)概念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其经营管理体制和自身经营特点,将国家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本单位相关的业务经营和管理中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程序。

(二)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对象仅仅指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义务主体,只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起到约束作用,因而其对象具有特定性。

2.内容的广泛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等,具体应包括反洗钱工作机构的设置,必要的反洗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交易报告员的配备,对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评估、考核、奖惩、培训等制度。通过建立内容广泛的内控制度,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得以完善,从而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3.执行的强制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被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考核和评估、奖励和惩罚的标准和依据,因此具有执行上的强制性。由于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对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分解和细化,在发生洗钱案件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判断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参考因数。

4.形式的完整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从形式上讲不能是单一的某个制度规定,而必须是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既需要涉及各个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还需要覆盖每一个业务环节和操作过程。该体系的健全,有赖于纵向及横向配套制度建设的完备程度。只有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降低合规风险,做到合规经营。

(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信誉,防止本机构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从而避免或减少被动卷入洗钱活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以及对自身信誉的损害。

2.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能够保证本金融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反洗钱监管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发现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3.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具有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变化和经营环境变化而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集中体现了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执行水准,也是监管部门评价该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金融机构应当本着风险为本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制定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基本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二是建立防范洗钱风险责任制,上至单位最高领导、每个部门分管负责人,下至每项具体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三是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考核制度,将反洗钱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奖惩紧密挂钩;四是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切实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和对客户及社会公众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和预防监控水平;五是建立反洗钱的协查和保密制度,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配合有权机关做好账户的查询、存款的冻结和扣划非法资金等工作,形成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

(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金融机构在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时,应将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使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更好地与业务操作规程结合起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当明确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方法、程序和措施,具体包括不同业务类别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客户风险分类方法、一般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措施、高风险客户特别调查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为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黑名单库、白名单库、政治敏感人物名单库和高风险客户识别系统等。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政策、程序、措施,是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犯罪的第一道安全防线。

(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是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的重要措施,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主要内容之一。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应当依法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符合可疑特征的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过程中,发现客户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有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有关的,应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应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工作流程、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与流程、涉嫌洗钱案件线索的分析、监测与报告流程等方面的内容。应当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实现“总对总”联网对接报送。发挥反洗钱数据系统对监测异常资金流动、挖掘可疑交易线索方面的功能,由系统自动进行信息匹配以及关联分析,并提供预警信号,帮助反洗钱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指金融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对发现、追踪并最终制裁洗钱犯罪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应当明确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内容、期限、方式等具体要求。为实现客户身份资料的规范化、集中化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管理系统,将经营活动过程中收集的客户身份信息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储存在系统中,有利于一线人员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有利于反洗钱协查工作中查阅相关资料。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五)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

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是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素质的重要手段和内部控制制度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预防、监控洗钱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宣传培训制度,明确反洗钱宣传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评估以及档案管理要求。应通过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内部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使其掌握反洗钱的技术、方法,知悉自身反洗钱职责、权限和义务,以全面落实反洗钱内控制度。

(六)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反洗钱调查,是指人民银行依法向有关的金融机构核实和查证特定可疑交易活动的行政行为。协助反洗钱调查,是指金融机构配合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对规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反洗钱协查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明确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反洗钱协查的工作流程、协查账户的监控与冻结措施、保密规定、反洗钱协查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金融机构可考虑建立洗钱案件线索档案库,进一步加强涉嫌洗钱可疑交易线索的收集和处理。档案库中的线索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涉及的线索;二是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的线索。

(七)反洗钱保密制度

反洗钱工作具有涉密性,因此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洗钱工作过程中应当自觉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金融机构反洗钱保密制度应当明确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反洗钱保密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反洗钱泄密事件的处理以及反洗钱保密责任制等相关要求。

(八)反洗钱部门联系会议制度

金融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交流沟通反洗钱工作信息,分析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改进反洗钱工作措施。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应当明确反洗钱部门联系会议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会议制度、工作规则以及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要求等相关内容。

(九)反洗钱监督检查制度

反洗钱监督检查,是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反洗钱操作风险的有效手段和保障措施。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操作部门应定期对本部以及下属分支机构贯彻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跟踪整改和责任认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反洗钱检查职责、检查方式、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要求、检查报告制度等相关内容。

(十)反洗钱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列活动。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本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业务操作部门应对本机构相关部门以及辖属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应当明确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等级、评价报告、评价结果运用等内容。

(十一)反洗钱岗位职责制度

金融机构应制定反洗钱岗位职责制度,将各项反洗钱义务有效分解至各相关部门及其具体岗位,明确其反洗钱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以保证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反洗钱岗位职责制度应当明确涉及的部门、指定的岗位,以及具体的职责规定、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十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5.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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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 反洗钱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运营保障部为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部门。

第四条 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策略发展部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时,须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第六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 监察稽核部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运营保障部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后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八条 运营保障部和监察稽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中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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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流程

第九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交相关文件,对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进行审查核对,确定客户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易申请予以接受。

第十条 运营保障部发现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事项时,在接受客户业务申请之前,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须及时处理运营保障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的报告,并和运营保障部协商确定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经监察稽核部审查,认为交易构成洗钱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大额交易,运营保障部每日日终后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稽核部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客户身份的识别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对客户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三)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六)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七)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八)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九)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从事基金开户及交易业务时,按照每只基金的发售公告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运营保障部对客户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运营保障部办理客户的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客户的基金账户名称与其回款账户名称一致的原则,不允许赎回、分红、清算后等的资金回到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

第十七条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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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由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如有代理人,则:

1、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投资者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网点,填制“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或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机构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经办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变更客户资料中的名称、银行账户等重要资料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个人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新的银行账户卡;机构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机构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个人变更姓名时,要提交变更后的姓名与变更之前的姓名是同一个的证明文件,如户口本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机构变更名称时,需要提交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核对无误后,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接受客户的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中心给予确认。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不得接受身份不明的客户的业务申请,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保存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如果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接替的,公司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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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发现客户申请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当天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察稽核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一)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二)对可疑交易,应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六章 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

第二十六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运营保障部向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报告、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监察稽核部向反洗钱主管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复印件等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资料由监察稽核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保存反洗钱主管机关的各种规定、工作指引和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七章 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察稽核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察稽核部将不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政策遵守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若一旦发现未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情形,将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公司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公司反洗钱程序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及时予以改进。

第八章 反洗钱工作和资料的保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发现洗钱活动嫌疑的,均有义务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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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对反洗钱工作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九章 反洗钱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反洗钱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由监察稽核部提供,包括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洗钱风险及有关知识的介绍等。

第三十五条 运营保障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等相关涉及部门、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相关培训,并须不断参加更新的有关培训。公司其他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具有反洗钱的基本背景知识。

第三十六条 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公司发布反洗钱的最新法律规定,并及时完成相关培训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修订工作。

第十章 反洗钱的协助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均有对反洗钱工作的协助义务。第三十八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到公司调查核实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司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查阅、复制被调查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时,监察稽核部应当要求调查人员出具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文件。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监察稽核部应当派人会同调查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监察稽核部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留存公司一份。

第四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冻结、解冻客户账户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公司在按照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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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本制度的解释工作。

6.XX反洗钱协调机制工作制度专题 篇六

为了使公司反洗钱工作更加全面和完善,充分借力社会反洗钱工作的优势和力量,保险公司就要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工作机制,不但能极大地推进公司反洗钱工作操作技能及规范性,还能使公司反洗钱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建立反洗钱协调工作机制,是做好反洗钱工作的百年大计,根之基石。

根据目前反洗钱工作的现状看,XX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司实际,结合反洗钱工作要求,为保障公司反洗钱取得更大成效,特制定以下《XX公司反洗钱协调机制工作制度》,请公司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横向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或参加其他政府部门召开的反洗钱横向联席协调会议。形式多样地开展反洗钱联席会议和协调制度,把联席会议办得有内容、有深度、有质量。

二、通报辖内反洗钱开展情况,交流反洗钱经验及日常传递洗钱动态信息工作情况。

三、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反洗钱信息传导,努力搭建反洗钱信息通报平台。

四、努力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建立企

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申领、变更和年检信息的传导和通报机制。

五、努力将法院、检察院、财政机关、司法局及质量监督部门纳入反洗钱联席会议范围,以利于各部门反洗钱协调的工作深入开展。

六、积极参与和搭建跨县、市、省的区域反洗钱合作协调运作机制,同时相关单位还应按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成员单位职责,努力形成成员单位的合力反洗钱钱协调合作,充分利用协调合作成员单位的人力和业务特点资源,形成协调机制的宣传和培训合力。

八、将反洗钱各联席成员单位纳入反洗钱宣传义务主体,整合宣传资源,适时开展成员单位反洗钱宣传、学习、培训活动,或利用成员单位的业务宣传机会,将反洗钱宣传有机融入,形成宣传合力和建立长效宣传机制。

公司各部门应以《反洗钱法》等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明确细化在反洗钱领域的具体职责和义务,同时加强反洗钱成员单位日常联络,提升反洗钱协调机制运行效率;应加大反洗钱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人员,切实把反洗钱的各项工作内容落实在保险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加强反洗钱工作自查,虚心接受反洗钱主管部门以及上级公司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安排与指导,努力形成纵向

横向、系统内外一体的反洗钱网络体系,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正常经济秩序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7.反洗钱内控制度 篇七

关键词:信托业,内控制度,风险为本,了解你的客户

一、引言

当前国际组织和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力推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科恩•亚历山大(Kern Alexander,2008)认为洗钱活动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主要有信誉风险、集中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高增安(2007)将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他认为,内部风险决定于法律法规和控制体系,集中体现为制度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产品/服务风险、客户风险、地理风险。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近年来的高速发展阶段也面临着洗钱活动带来的相关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制度风险,如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我国的反洗钱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相应的法律责任;客户风险,如信托公司因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等不健全,所产生的违规行为;产品/服务风险,如信托公司因业务模式、操作行为不当所造成的潜在洗钱风险。基于洗钱活动所带来的不同风险与现阶段信托业实际发展情况相结合,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信托业的稳步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二、信托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内控体系设置潜在的洗钱制度风险

1. 行业发展的周期性造成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发展速度不匹配。

2. 反洗钱专门部门的设立缺乏合理性、安全性。

主要表现为在建立反洗钱内控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等方面相对滞后。

3. 业务发展模式造成内部控制制度效用发挥不全面。

信托公司异地办事处的发展,阻碍信托公司反洗钱风险防御能力提升。

(二)客户身份识别与分类管理潜在的客户风险

1. 从业者反洗钱风险意识薄弱,客户识别度较低。

信托公司在对员工的内部培训方面主要集中于业务知识的培训,往往忽视反洗钱风险防范知识的培训,以至于最经常与客户接触的业务人员往往不能有力做到“了解你的客户”。非柜面交易模式,使得信托公司对客户信息收集管理程度低。为便于开展业务,信托合同一般由信托公司印制,法人签字盖章,委托人只需填写个人相应的基本信息,不需亲自去信托公司当面签约留存信息。因此导致,一方面,客户信息真实性不足,并缺乏健全机制了解客户信息;另一方面,他人代签现象较多,实际委托人信息真实度低。

2. 反洗钱技能培训不到位,缺乏客户风险分类管理。

在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中由于缺乏专业反洗钱技能培训,导致在客户管理方面,欠缺风险意识与对客户风险分类的管理能力。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客户的了解停留于其被动的填写的“客户尽职调查表”,没有全面、真实、动态的掌握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程度,对洗钱风险进行全面管理提供依据。二是相应的制度体系支持不足,缺乏在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方面所必须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分类参数、评估计量和系统控制体系。

(三)业务发展模式潜在的产品/服务风险

1. 创新产品服务模式,所隐藏的洗钱风险较高。

具体表现为,一是电子商务在信托销售作用上的不断凸显,为洗钱风险的发生提供更大空间。电子商务在信托销售中表现为,通过网络电话宣传,异地签约。二是创新产品服务与洗钱风险的产生。如“家族信托基金”高端定制等创新产品的设计,主要服务于资金雄厚的高净值客户,信托公司以较高的收益等服务获取受托行为,而疏于对委托人的尽职调查。期间,往往出现客户“逆向选择”,产生洗钱风险。

2. 代销业务模式发展,造成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增加。

伴随着信托产品在被更多人接受的同时,银行、证券、财富管理公司都开展了大量的信托产品代销业务。一方面,代销机构主要以营利为目的,银行的代销属于中间业务,证券的代销属于创新业务,都属于代销机构的反洗钱风险防范薄弱区域。另一方面,代理公司一般销售的理财产品种类较多,为了客户管理,一般建立使用企业内部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记录统计客户信息。但是这种对客户信息的留存更多的是为了企业发展的商业目的,而忽视了反洗钱风险的防范意识,并不能有效的为企业内部预防洗钱风险提供有力的依据。

三、信托业反洗钱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制度风险

信托公司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容符合信托公司发展特殊性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应做到以下基本点:第一,具备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各项反洗钱制度和规程,组织协调各业务条线和部门共同开展反洗钱工作。根据自身机构、业务规模、风险特点等,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和考核,掌握必备的反洗钱业务知识与工作技能。第二,从管理层到一般员工都应对反洗钱内控制度负有相应责任。高层领导对建立反洗钱内控系统和维护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承担责任。第三、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与日常经营管理合理的结合。不凌驾于金融机构的基本活动之上,而是与其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业务流程结合在一起。第四,建立完善的动态内控模式。在日常业务经营中,积极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模式。

(二)加强反洗钱制度培训、宣传工作

1. 加强宣传,提高反洗钱意识。

信托公司由于业务种类较少、模式单一,大部分业务人员都为直接接触客户的主要人员,信托公司对员工反洗钱能力的培训有利于信托公司反洗钱风险内控制度的设立与落实。在对员工反洗钱培训过程中就需要信托公司为员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机构本身在日常经营中所制定使用的规章制度。对异地未设立反洗钱部门的分支机构要定期进行相关的电视电话会议,以便各部门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对洗钱风险有所认知,对公司所采取的反洗钱措施实时了解。

2. 强化技能,提升洗钱风险识别能力。

按照FATF建议和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都要求金融机构应向员工提供适当的反洗钱培训。按照信托公司具体经营状况,应阶段性审查员工数量、代理机构数量,审核业务涉及其他资源状况,实施相应的洗钱风险识别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反洗钱技能与业务涉及范围匹配。

参考文献

[1]童文俊.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分类与管理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3(4):13-15.

[2]童文俊.金融机构基于洗钱风险的客户分类管理分析[J].上海保险,2009(7):33-37.

8.反洗钱内控制度 篇八

【关键词】 洗钱犯罪反洗钱对策研究

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我国的洗钱犯罪最近几年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因此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加强反洗钱的对策研究,维护我国金融业良好的发展态势

1. 我国洗钱犯罪的现状

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社会合作机会不断增加,这虽然给我国带来了技术、信息等更多的发展机会。但是国内外人员出入境也更加频繁,这给黑社会组织和犯罪集团提供了更方便的作案条件。几年来境内外犯罪组织利用各国银行的国际结算系统,不择手段的进行跨国洗钱。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达的今天,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与技术也日益纷繁复杂。最近几年,就有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成功地“洗掉”了大量黑钱。由于其作案手段利用高新技术越来越快捷和隐蔽,而且它一出现就具有了很多国际性犯罪的特征,不仅犯罪组织严密性良好,而且行为手段多样化和专业性,这使我国的洗钱犯罪更加复杂、恶化。

境外黑社会组织通常通过投资房地产或投资娱乐业等途径来洗钱。其黑钱主要来源于境外走私、贩毒、诈骗等, 然后为掩人耳目,他们将其中小部分黑钱投资于舞厅、歌厅、夜总会、游乐场等娱乐服务性行业,再以营业利润的形式, 将大部分赃款通过地下钱庄汇往境外指定的国家或地区。我国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经济的发展依赖于资金。改革开放之后,洗钱分子无孔不入,他们利用我国鼓励吸收资金的政策,将其赃款通过一些“合法”的方式在境内外之间活动,导致我国的洗钱活动日益增多。在我国市场开放之机,他们把洗钱的触角几乎伸展到了每个角落,再加上我国不完善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国际流动资金流动较快的的客观背景,使我国日益成为洗钱犯罪的多发地。

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国家,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洗钱犯罪的发生频率也因地区经济水平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状态。通常来说,经济发达的地区,更易出现洗钱犯罪。而且,经济落后的西北地区等,也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有些地方对于外资的审查过程相当宽松,有时他们甚至保护外来资金。很显然,我国很多地区官员对于洗钱犯罪的认识不深,对外资的如饥似渴,再加上我国本身体制不很完备又不断吸纳外资的形势,导致了黑社会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及毒品犯罪通过洗钱而日益猖獗。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领域起步比较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相差很大。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反洗钱的力度,洗钱犯罪分子也看到我国金融监管比较薄弱、宽松的弱点,因此更多地利用我国的金融系统进行洗钱。组织洗钱的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对国际金融制度了解很深,这来源于拉拢的腐蚀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自己培养的专职洗钱人员。因此他们对金融知识与技能的掌握程度比我国的专业人员还要熟练,以至于当其跨国进行大规模的洗钱活动时,我国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难以判断资金中有无黑钱,这给洗钱分子提供了很好的跨国洗钱机会。

随着国际经济飞速发展,金融界中也不断出现了新工具、新产品。洗钱分子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来不断研究和利用这些新型的金融工具,而我国的金融监管措施及相关规章制度却并不完善。因此洗钱分子利用这些新工具、新产品,在我国金融业频繁洗钱。

2. 加大对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重要性

跨国洗钱的日益频繁,使洗钱犯罪扩展到了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就美国来说,大约1000亿美元毒资进入了金融市场。而在其他一些欧美国家,如罗马尼亚,哥伦比亚等国家,黑社会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及毒品犯罪也愈演愈烈,他们利用走私,投资服务业以及通过洗钱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着洗钱活动。:发达国家逐渐意识到了反洗钱的重要性,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洗钱犯罪率明显降低。随着发达国家银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洗钱分子开始另辟蹊径。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又使这些洗钱犯罪分子嗅到了商机,他们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急需资金投入,而对外资监管力度不高的情况,在新加坡,泰国,韩国及其香港等地区无恶不作。由于发达国家多年来致力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发展中国家应该向其借鉴。

跨国洗钱分子无孔不入,猖狂横行,给世界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他们所走私的军火,毒品,无不威胁着人类的安全,就美国五角大楼的爆炸来说,它的发生完全依赖于洗钱分子的参与,而这些恐怖活动,给很多人的心理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阴影,它不仅仅是美国的事,因为随着国际化,任何地方的恐怖活动,会牵连到几乎各个国家的公民。一些人偷税漏税,将全国人民的血汗钱据为己有,通过洗钱的方式使他们的违法所得“合法化”,将公共财产任意挥霍,为了追求个人物质生活的满足,炫耀个人地位,他们一掷千金,将国家的钱视如粪土,严重的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金融银行业的广泛应用,它在极大地推动和促进金融服务手段现代化,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洗钱分子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洗钱条件。总之信息技术为洗钱犯罪提供了生存的沃土。电脑的迅速普及给犯罪分子也带来了更多的洗钱机会。因特网的发展为犯罪分子洗黑钱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如今一些网上赌场不断出现,它的发展为罪犯分子提供了一个更加安全的“洗钱天堂”, 因为网上银行完全逃避了各国的监管。洗钱犯罪的日益发展,已经变成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犯罪领域,世界各国金融领域深受其害,它不仅影响金融行业的健康运行,也不断滋生着其他犯罪形式的出现。由于其跨国犯罪的复杂性,只有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合作才能遏制它的发展。洗钱犯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产生的新型犯罪,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由于其严重危害到了整个世界的健康发展,所以面对这种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经济安全的犯罪分子,我们必须对其加大打击力度,不能手软,且刻不容缓。

3. 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有关对策

我国金融行业起步晚,对跨国洗钱活动认识不深,专业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训练,普遍缺乏识别和处理有关洗钱交易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我国也缺少专业反洗钱人才,再加上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金融业务接触较少,也较少处理和认定洗钱罪及其审判的洗钱案件,所以我们既要对金融机构职员进行培训教育,也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处理洗钱犯罪的能力。

我国当今严峻的洗钱犯罪形势告诉我们,要迅速完善洗钱犯罪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立法。规章制度对跨国洗钱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其打击力度不是很强硬,留下了很多空白和漏洞,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无法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所以我们还要推进反洗钱立法。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同国际间的合作,通过多个国家的共同合作来打击洗钱犯罪。

结语

洗钱犯罪是当前国际社会极为关注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其危害性极大,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它向整个世界的安全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因此有效地遏制、打击洗钱犯罪显然已是迫在眉睫。当前,国际社会基本达成了一致的观点,共同合作,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 邢瑞 浅析加入WTO后我国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反洗钱对策 2004.

[2] 郑秀 洗钱犯罪研究 2001.

9.反洗钱内控制度 篇九

第一条

合规风控部反洗钱管理岗位及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全体人员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能的有效性由合规风控部进行评价,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条

合规风控部反洗钱管理岗位根据其履职情况由合规风控部总经理进行考核;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反洗钱专员及全体人员的考核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日常行为规范,由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其反洗钱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所占考核比例为30%,第二部分为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内部工作的开展情况,由各单位负责考核,所占比例为70%。

第三条

对反洗钱专员及全体人员进行考核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反洗钱知识、法律法规等的认识和了解程度;

(二)客户身份识别及重新识别的力度,是否存在假名、匿名和异常账户;

(三)日常反洗钱监控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及效果;

(四)可疑交易报告报送的及时性,是否真实、全面、准确;

(五)提出反洗钱工作建议可操作性及有效性;

(六)组织营业部员工进行培训的次数、时间、培训记录的保存等;

(七)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客户身份证明文件过有效期等反洗钱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及效果;

(八)其他规定的考核事项。第四条 当被内控职能部门(合规风控部门、稽核)通知整改纠正和风险提示时,该员工的反洗钱考核扣5分;当受到经济处罚、通报批评时,该员工反洗钱考核扣10分;当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罚时,该员工反洗钱考核为0分。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合规风控部、人力资源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共同评定出上一年度表现突出的反洗钱专员及,并进行一定奖励。营业部选出一名表现突出的员工,由营业部奖励,并向总部报备。原则上选取考核分数排名前10位的反洗钱专员,按照排名先后进行相应奖励。对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准则的有关规定及业务流程,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避免发生重大合规风险或对减少不良影响、损失有直接贡献的反洗钱专员,反洗钱考核分数加10分,并进行通报表扬。对于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经核实确认,反洗钱专员以及全体员工有失职、渎职、违规行为的,合规风控部有权向反洗钱专员所属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根据情节、不良影响程度等,按照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和问责。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反洗钱专员的岗位、工作量、工作经验等情况对营业部反洗钱专员进行选取,原则上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对于反洗钱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为考核不合格,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专员可根据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实际情况进行更换和降职等处理。

第八条

被考核人对反洗钱考核结果有合理理由表示异议的,可在获知考核结果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合规风控部提出重新考核的要求。

第九条

所有考核记录在人力资源部报备,并由人力资源部对考核结果进行执行处理。

二〇一六年九月

10.反洗钱征文:杜绝洗钱,人人有责 篇十

当今社会,反洗钱以及不再是陌生的词汇,经常在电视新闻广告宣传标语上见到,那什么是反洗钱呢?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近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在为金融行业的腾飞插上了翱翔的翅膀,同时也给各家金融机构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洗钱犯罪活动逐步出现了智能化、隐蔽化的趋势,严重地危害了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的运行。试想,生活中萦绕在您身边的都是毒贩,黑社会组织,走私犯、金融诈骗罪犯甚至琳琅满目的洗钱机构,我们的生活还会安定吗?社会的安定还会有保障吗?备受广大人民喜爱的影视剧比如《人民的名义》、《毒枭》等,里面贪官和贩毒集团的非法收入经过大规模洗钱后,以“合理、合法”的渠道回到他们手中。观众在痛恨“坏人”的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为贪小便宜或者“恶小而为之”或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助长了以上洗钱行为。因此,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社会群体和金融机构必须要两手抓。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洗钱教育,特别是要加强有关反洗钱法规的学习教育,帮助公众走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谁也无权审查”的法律误区就显得至关重要。要做到全民反洗钱,人人都懂法的节奏,所有人都应该做到以下4点:

1、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根据我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网上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性。一个为您频繁

“通融”、违规经营的网上钱庄可能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让犯罪的黑手染指您的账户。您能放心让这样的网上钱庄帮您打理血汗钱吗?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更安全。

2、不要出租或者出借自己的身份证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

3、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

·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为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4、远离网络洗钱陷阱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对于金融机构,首先必须加大培育反洗钱骨干队伍,不断提高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对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同时,强化现金管理,管好反洗钱重点部位。近几年,有些金融机构对大额现金支取能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但对现金存款却不够重视,而现金存款恰好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为此,各网点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对大额现金存取均应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上报。再者,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构建反洗钱坚固防线。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客户的业务经营、营业收入、资金使用及周转和新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真正做到了解自己的客户;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登记制度,特别是对于一次性服务的客户及现金兑换、大额现金存入和支取的客户要认真实行客户识别,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杜绝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现象;尽快建立和完善邮政金融系统与公安、税务、工商和人行的相关系统联网,以便加强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和核查,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

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诸如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资料以及广大新闻媒介的宣传等形式,使大家认识并树立——洗钱犯罪就在我们身边,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反洗钱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的事,它需要我们大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共同承担责任的观念。通过宣传,深入普及反洗钱的法规和知识,使反洗钱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储户自觉遵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规定,按规定办理个人业务,而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反洗钱工作的氛围,为反洗钱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与此同时,也更进一步促使金融机构自身认识到有义务参与反洗钱工作,认识到有责任配合反洗钱工作,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在防范洗钱工作中,金融机构始终处于斗争的第一线,必须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规章的要求,扎紧篱笆,严防死守,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义务。如果仅凭个人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那就很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为他们提供可趁之机。总而言之,要防范和遏制洗钱这种智力型、知识型犯罪,不仅需要从业人员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还必须培养通晓法规、熟悉业务、反洗钱经验,切实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

11.反洗钱必须坚持“四个结合” 篇十一

但是,洗钱活动涉及到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腐败等方方面面,因此,中国央行的各项措施是必要的,但却是不足的。要真正对洗钱从根本上进行治理,还需要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结合反腐败。最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巨款潜逃海外。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外逃的增多,构成当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新动向。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

这些“外逃”给中国侦破案件和追回公款带来巨大的困难。因此,研究如何在打击腐败过程中堵住资金转移渠道和漏洞非常必要,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渠道就是洗钱。

其实,腐败不仅是洗钱的重要来源,甚至有时还是洗钱犯罪的保护神。因此,不打击腐败,不打断腐败和洗钱之间的藕断丝连,整治洗钱就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二是结合打击黑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黑社会也日益走向全球化,这种形势下,跨国犯罪激增。“洗钱”活动的猖獗就是黑社会犯罪全球化的表现之一。如香港廉政公署去年破获的一个庞大跨境洗黑钱集团,在1996年至去年总共清洗的500亿港元中,不仅涉及香港本地,以走私暴富的赖昌星亦疑涉及此案。

因此,中国在日益融入世界的过程中,肯定免不了鱼龙混杂,国内外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为打击洗钱活动增加了很大难度。这样,就需要将打击黑社会和打击洗钱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只有如此,洗钱活动才能得到真正治理。

三是结合整顿经济秩序。有专家认为,在中国,一些腐败分子通过空壳公司使非法收入合法化。具体方式主要有:一是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用新身份来解释非法暴富;二是间接通过家属“下海”掩盖黑钱来源;三是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通过企业经济往来将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并予以合法化。

其实,这三种方式都是通过皮包公司的形式来合法化所谓的黑钱,但是问题是,设立公司需要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才能注册经营的,也需要工商税务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稽查。

因此,在反洗钱活动中,为了堵住皮包公司这条黑道,还需要工商税务部门的大力配合,也需要这些部门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多动一些“反洗钱”脑筋。

四是结合国际合作。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逐步开放,世界犯罪分子利用中国经济发展迅速而法律尚不够健全的特点,肯定会将中国作为他们洗钱的新据点,而洗钱也一直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巨大难题。因此,打击洗钱活动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而这对于中国来讲更是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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