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样品管理制度(精选10篇)
1.玩具样品管理制度 篇一
工地试验样品管理制度
一、样品的接收、登记、标识、入库、发放、留样、处理等由样品管理员负责。
二、建立样品入库和出库台帐,登记抽检样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日期等。
三、样品管理员须将样品入库,并按类别进行统一标识、摆放整齐。
四、检测完毕后必须按规定数量留样,留样务必做到标识清楚,摆放有序。
五、保持样品的清洁,妥善保管,在规定的留样期限内,不得随意挪动样品,严禁随意处置样品。
六、样品室环境条件及设施应满足存放样品的`要求,确保样品不变质损坏或降低性能。
七、管理员须随时统计各类样品的抽检频率和数量,并及时上报室主任。
2.玩具管理MBA 篇二
如何让这件烦琐的事情变得轻松而简单呢?让我们一起走进玩具管理的MBA课堂,充实一下做妈妈的业务技能。
收纳篇
宝宝玩耍后的战场,只一个字形容,即是“乱”。玩具撒得四处都是不说,其中还难免会有缺胳膊少腿的。这也为妈妈们收拾残局增加了工作量。玩具管理的第一个原则——千万不要抱怨。房间的凌乱说明我们的宝宝精力很旺盛,是个好现象。妈妈们不妨给自己一个微笑,然后有条不紊地送“玩具”们回“家”。
从宝宝开始对周围的玩具感兴趣的那一刻起,我们就要为他准备一个专门收纳玩具的场地或是容器。这即能为日后的玩具整理做准备,也可以从小培养宝宝物归原处的好习惯。
关键词:玩具架
利用玩具架来收纳玩具是很多家庭都采用的方法。这里所说的玩具架即是一种开放式的架子,也可以用书架来代替。用这样的方式来收纳玩具是最理想的,宝宝不但可以看到他的玩具,而且可以借此学习收拾玩具。
采用玩具架来收纳玩具,要注意玩具的不同类别,分门别类的摆放可以省去日后寻找的麻烦。例如,将较重的玩具(如积木盒、卡车、音乐玩具等)放在底层,当宝宝去拿的时候,才不会掉下来打到他;容易搞脏的活动用品(如颜料、蜡笔、黏土、彩色笔等)应该放在上层,这样宝宝不会随意拿到;宝宝经常玩的东西放在宝宝可以自由取放之处。
关键词:玩具箱
为宝宝准备一个固定的玩具箱,除避免与其他物品混杂或玩具散落四处,且能常保它的整洁。玩具箱没有架子那么高,宝宝可以自己将玩具放进箱子,不仅维持了家庭整洁,还能养成宝宝收拾整理玩具的好习惯。妈妈可以为宝宝准备几个不同的玩具箱,以收纳不同类别的玩具。
收纳原则
1、合理规划
对一些组合型的玩具,可以跟宝宝一起将失落的配件找到并重新装配起来,然后找到适当的位置摆放:一些零零碎碎的诸如积木之类的玩具可以装进有盖子的盒子里:小书架上可堆放许多小玩具;小吊床也可收罗各种洋娃娃之类的大玩具。
2、分散集中法
将玩具“散布”在家的多个地点要比集中摆放在一间屋里好。可以把某些玩具放置在汽车里,或爷爷奶奶房中,或电话机旁,或楼梯上,或任何宝宝可能去玩的地方。
3、巧妙循环
如果宝宝的玩具实在太多,那就不妨收藏起一部分,然后每过一两个月再取出作一下“循环”。这么做的好处是,宝宝在某段时间可将注意力集中于较少量的玩具。要知道,对所有幼儿来说,他们的玩的方式、对象和兴趣所在都会随时发生大变,故家长务必更频繁地作出“玩具循环”,以便让他们对拥有的玩具永远保持一种新鲜感。
4、清除缺损玩具
整理的过程中要是发现某个玩具缺损了主要部件因而不能“工作”时,你可与宝宝商量,是否应该“清除”。这是一次很好的亲子沟通机会,如果操作得当,宝宝不仅受到了一次爱惜玩具的教育,而且还学会了在人生中如何选择“保留”或“舍弃”。
洗涤篇
宝宝的健康是每个妈妈都关注的焦点,因此保证玩具的干净也是妈妈们不敢忽视的问题,洗涤成了玩具管理的又一大课题。如何清洁和消毒玩具,在这里需要掌握的就是八字方针,即分门别类、因物而异。不同类别的玩具,其清洗和消毒的方法也是不一样的。
1、毛绒玩具
毛茸茸、触感柔软、憨态可掬的毛绒玩具是宝宝们的最爱。毛绒玩具与我们穿的衣服材质很接近,我们用一些婴幼儿专用的洗衣液来清洗就行了。由于洗衣机内也会积存繁殖一些细菌病毒,所以最好手洗毛绒玩具,充分漂清后在向阳通风处悬挂晾干,阳光中的紫外线可以起到杀菌消毒的作用。
2、塑胶玩具
塑胶玩具与奶瓶的材质相近,我们可以用婴儿专用的奶瓶清洗液来清洁它们。在干净的婴儿浴盆或家庭浴缸内注入清水,放入塑胶玩具,用干净的毛刷蘸取婴儿专用的奶瓶清洁液刷洗,然后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干净,放在网兜内悬挂晾干。
3、固齿玩具
固齿玩具的清洁消毒要严格一些,可以用消毒奶瓶的方式来消毒。用奶瓶刷和奶瓶清洁液把固齿玩具刷洗干净,然后放入奶瓶消毒锅内用高温蒸汽消毒。
4、木制玩具
由于木制玩具在潮湿的环境下容易发黑霉变。所以我们在清洁木制玩具时,先用一块干净的纱布或手帕蘸取奶瓶清洁液擦拭木制玩具的表面,再用大量清水冲洗,最后用干净的纱布或手帕把木制玩具表面的水珠抹净,放在清洁的平面上晾晒。
5、电动玩具
电动玩具进水会损坏里面的电子元件,所以在清洗此类玩具前要先拆下电池,然后用洁净的湿布擦拭。想彻底消毒电动玩具,可以从药店购买无菌纱布蘸取75%医用酒精来擦拭表面。
洗涤原则
1、清洗频率
玩具清洁消毒的频率通常以每周一次为宜。家长可以在宝宝洗澡的时候,和宝宝一起做。清洁玩具的同时也培养了宝宝的卫生习惯和劳动能力。
2、选择合适的清洁消毒用品
清洗玩具,应选用婴幼儿专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因为普通的消毒剂可能会对宝宝的呼吸道产生刺激。
3、大量清水冲洗
玩具洗涤后要用大量清水冲洗(电动玩具除外)。清水冲洗非常重要,可以尽量减少洗涤剂的残留。
4、洗后晾晒
3.样品仓库的管理制度 篇三
二、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三、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架设临时线路。
四、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
五、仓库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
六、仓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七、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4.样品室保管制度 篇四
1、样品由样品业务员负责接收,并附有样品检验申请单。
2、接收时,由试验室样品保管员与送样人共同开封检查,确认样品完好后,编号入室,保存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3、样品上应有明显的标志,同类样品不得混淆,确保不错样、混样。
4、样品管理应符合要求,不致使样品变质,损坏或改变其性能。
5、样品保管应帐、物、卡相符。
6、样品处理:
①破坏性样品用户无特殊要求不保存,但钢筋、砖、油毡、沥青需保存三个月。
②非破坏性样品,检测后通知用户在三个月内领取。
5.08样品发放管理规程 篇五
目的:规定样品发放流程。
范围:适用于样品的发放。
责任:质检员、理化室主管、销售部、车间
内容:
1、样品领用申请
客户询样,由销售内勤填写《样品领用申请单》,标明产品名称、数量、包装、质量指标、发样去向等要求,由销售经理审核批准,交往质检计量科相关的理化室主管。
2、样品准备
理化室主管接《样品领用申请单》后,按要求准备样品,并组织检验。必要时相关生产车间协助。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准备完毕,特殊原因准备不出时及时汇报。
3、样品报告单
样品检验完毕时,开具检验报告单。
4、样品发放
样品准备完毕后及时通知销售内勤,附检验报告单。质检员做好样品台账,并保存检验单底稿。
5、月底汇总样品发放情况,由理化室确认,车间办理出入库手续。
生产管理部
2014.5.27
6.实验室样品管理规定 篇六
1.本规定适用于本试验室所有涉及委托检验、监督检验、抽样检验、等全部样品。
2.收样人员负责全部样品的接收、发放、保存与处理等工作。3.样品管理人员在核实样品状态无误后,接收样品对样品进行编号,在《样品登记表》上填写相应信息,并将样品存放在样品库的相应区域;样品管理人员在核实样品状态时如发现样品抽样单、委托单或《样品登记表》等所载的信息不相符合时,有权拒收样品,并让送样人将样品带回。
4.检验人员在接到检验任务后应及时领取检验样品。检验人员在领取样品时,都应认真核对样品编号、领样数量等样品信息。5.样品在被检测完成后,检验人员应将残样放至规定的地方以便统一处理。6.样品的处理
6.1本实验室样品除客户特殊要求外,保存期为自检测部门退样之日起3个月。超过保存期的样品转到物品库从样品登记本上注销。6.2对于委托方要求退样的,由样品管理人员负责检验后样品的退还工作,并做好退还记录,保存相应的退还手续,以备查验。6.3对于委托方无退样要求的被测样品,在超过保存期后,经业务接待人员确定后,由样品管理人员在《样品登记本》上登记注销,并书面报知综合业务室负责人和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对于有保留价值的另行存留,无保留价值的统一处理或销售。6.4对于超出保存期限且有保留价值的被测样品,经综合业务室负责人和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确定后,另行登记保存,并建立相应的存留取用档案,以备追朔。
6.5对于超出保存期限且无保留价值的被测样品及其残样,经业务接待人员、综合业务室负责人及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确定后,统一销售处理,全部所得上缴综合业务室存留。样品管理人员在处理销售样品时,应给购买方开具销售收入收据,并在上缴销售收入时,由收缴方签字,保存底联,以备核查。7.责任处理
7.1实验室所有样品最终处置权为实验室技术负责人,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攫取或损毁。
7.2对于样品在实验室流通传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以《样品登记本》为依据,确定事故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7.玩具样品管理制度 篇七
1、监督互不相容的时空隔离。
2、检查日常安全防护是否有效。
3、负责、监督试验室及责任区清洁卫生。
4、参与意外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样品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样品德接收、保管、贮存及传递工作。保证样品传递
顺畅有序。
2、对接收的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
3、负责对检验完毕样品残体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内审员岗位责任制
1、贯彻有关的标准及质量体系文件。
2、协助质量负责人保持本试验室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协助审
核组长,参加试验室内审计划的制定、内审准备和实施。
3、审查纠正措施,跟踪验证、记录、评价纠正措施的实施情
8.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 游乐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园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 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 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八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游乐引导标志,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及时做好游览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状况档案。
第二十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计应当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护制度。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设施运行,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对各种游艺机、游乐设计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操作维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每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人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罅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四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运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特咱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申报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计划。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检修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使用期取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违反有关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由于游乐园经营单位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乐完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游艺机、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或者游乐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儿童坐飞机的规定
根据民航有关规定,
年满1—12周岁(含12周岁)的儿童乘坐飞机,须带有随家人的户口本办理乘机手续,过安全检查;
12周岁以上(不含12周岁)至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少年乘坐飞机,须带有随家人的户口本、贴有本人照片的学生证办理乘机手续,过安全检查;
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少年均凭身份证乘坐飞机。已年满16周岁还未来得及办理身份证的少年乘坐飞机,可凭本人户口本、贴有本人照片的学生证、2张小二吋单人免冠照片到机场公安现场值班室办理临时登机许可证明(注:临时登机许可证明仅限当日当次航班有效)方可登机。
办理身份证
具有深圳户籍的公民年满16周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在本市相馆摄像并取得《数码照相回执》(换领、补领的可自愿选择提供),提交居民户口簿。
首次申领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第二次办理二代证可在本市任何一间派出所申请办理。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到申请办证派出所领取。
9.样品监测流程 篇九
采样
委托试样可由委托方采集,样品采集的方法我们不加干预,但检测的结果仅对样品负责。委托方送样应先到有关科室联系,经确定接受委托后在有关科室的指导下详细填写“检测申请单”,由条线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对于易变质无法留样的样品和送样数量无法满足留样要求的样品必须与委托方讲明,并在“检测申请单”上注明,在以后的样品卡和报告上都必须同样注明。委托方持试样和经有关科室条线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检测申请单”到中心“样品收发室”办理收样手续。监测、监督
监测、监督试样由有关业务科室采集。采样前必须准备好一切采样工具,并严格遵守样品采集的操作规程,按代表性、均匀性和科学性的原则,用随机方法、四分法或梅花点等方法采集,并记录在“检测申请单”上,采样结束后由被采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散装样品采集数量不得低于一公斤,包装样品根据批号,250克以上包装的不得少于4件250克以下包装的不得少于8件。对于分送二个检测部门的样品必须增采1/2即6件和10件。如包装再小,必须使采样总量达到250克以上。遇特殊情况,价格较高样品量要达能检测二次。采集的样品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变质、损坏、丢失。食品生物样品和水样应根据被检样品的性质和检测项目加入防腐剂固定剂等.自采试样由采样人填写“检测申请单”并经条线负责人签名后与试样一起送中心“样品收发室”办理收样手续。
现场实测样品不得当场出具检测报告均需在测定完成后到“样品收发室”补办登记编号等手续。
为体现公正性、防止弄虚作假样品采集和现场测定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检测申请单”填写一份,由“样品收发室”输入电脑打印一份,“检测样品卡”与样品一起送到实验室。凡封样产品必须在抽样后当众加封,封条上加盖采样单位业务章。
收样、登记
疾控中心“样品收发室”负责对全中心检测试样统一收发。疾控中心“样品收发室”对送检的样品与“检测申请单”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是否符合采样要求手续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数量是否满足、有无变质、损坏如均符合要求即可接受并在“检测申请单”收样人一栏中签名。对于突发事件和紧急试样等特殊情况可先将样品直接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然后尽快到“样品收发室”补办手续并在“检测申请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样品收发员在收进样品时,如同时送二个检测部门,应输入电脑后打印二张“检测样品”但编号相同。
编号规定
疾控中心“样品收发室”原则上给每个样品一个编号但对同一部门送的同一批若干样品可当作“一个”样品给予一个总编号填写一份“检测申请”而同一科室不同的条线在收到样品后可在总编号下给予每个样品一个分编号具体要求如下:
[X疾控]检字 第××号
分编号 ××××
↓ ↓ ↓
科代号 条代号 连续号 各科编号1-理化科 2-微检科 3-消毒除害科 4-疾病防制科 5-学校社区卫生科 6-免疫预防科 7-体检科 8-卫监所
发样
各业务科室所采集样品由业务科送样人员会同“样品”收样室人员一起送到实验室与检测人员交割清楚后进入流程,业务科委托下属基层所采集样品由业务科填写“检测申请单”后输入电脑,打印检测样品卡连同样品一起由疾控中心“样品收发室”发送到实验室。自采样品在办理收样手续后由样品收发室送至检测部门。“样品收发室”发至检测部门的样品应附“检测样品卡”。
留样
留样由疾控中心“样品收发室”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留样。对符合采样要求的样品性状和数量均能满足留样需要的由“样品收发室”按总编号进行留样。大气、车间空气、水样等易变质样品、生物样品和现场测定的样品一般不留样。无定型包装的样品原则上不留样(特殊情况例外)。食物中毒及重大事件应进行留样。一般保留未拆封样品。留样期从报告发出之日起15天,特殊样品如重大事故等可申请延长留样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保存期、保质期小于留样期限的,以保存期为准。留样样品必须有明显标志标明样品名称、总编号、留样件、留样终止日期。留样样品应根据样品性状和保存要求保存于留样室,不得变质、损坏、丢失,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留样期间需领用,经质管科主任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留样终止,应按妥善方式处理并记 录。
检测 有关检测科室在收到样品后应逐一核对验收并在样品卡上签名,然后迅速组织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实施具体的操作。按原始记录的要求规范地边工作边记录。同一批样品相同项目可写在同一份原始记录上。检测结束连同结果一起交同条线技术人员复核。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复核人应通知检测人更正,然后重新复核。检测人和复核人均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并编写“检测报告底稿”。所有检测项目完成后检测人员将原始记录、样品卡、报告书底稿交条长或科主任作全面校核。如果有疑问应通知检测人说明或复测,如通过,则由条长或科主任在底稿和样品卡上签名。凡属监督、委托、食物中毒及重大事件的样品在检测结果出来后必须进行评价处理,评价要求要有依据、参照标准、结论意见及修改方法。凡委托样品做全性能检测必须作全面评价,如做单项检测者一般不作评价,当委托方提出评价时可作单项评价。
样品及检测流程各环节工作周期
⑴收样 样品室从收样至发送到各实验室 24小时
⑵检测 检测部门收到样品后所有检测资料送到下一环节
a 卫生细菌检测、肠道细菌检测、血清检测均为3-5 个工作日
b 寄生虫等检测6-10个工作日
c 水质和化妆品理化指标检测5-10个工作日 d 劳卫粉尘检测3个工作日
e 劳卫毒物和食品理化指标检测10个工作日 f 现场测定3个工作日
⑶评价收到检测报告到送到质管科1-2个工作日 ⑷审核收到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
打印及批准盖章、登记、发文等。在工作周期以外的样品如被检单位急需检测报告,我疾控中心采取加急措施。具体做法是在“检测样品卡”基础上加填一份加急单,由质管科主任批准并确定加急周期,各检测部门在收到加急样品后应绝对保证人力和时间投入,依约按期出具检测报告。
审核
检测部门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迅速将所有资料交质管科。由质管科根据重点抽查,以监督各级人员检测质量,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重测。质管科抽查发现有差错,应记入科室差错登记本。质管科应在正式报告审核人一栏签名。
检测报告发文
经审核后的报告底稿、样品卡、原始记录交疾控中心“样品收发室”打印正式报告二份,发送给送样单位或业务科和疾控中心档案库各一份。正式报告打印后由质管科校对校对人只对底稿和正本的文字负责。正式报告一旦成文,如再发现差错,应逐级追究责任并按差错事故处理。正式报告打印完毕打字员、校对者分别在样品卡上签名,校对人还应在正式报告校对人一栏内签名并将报告正本、底稿、样品卡交质管科。质管科负责将报告正本交审核人及批准人签名并在报告书上盖上“检验专用章”CMA章和中心公章后对外发文。收文科室或收文人应在检测申请书上收件人一栏内签字,以示收到该报告的正式文本。在报告正式文本发出前任何有关检测的数据、结果、原始记录都不得外传,否则作为违反保密制度论处。归档
10.药物样品赠品管理办法 篇十
【颁布时间】 2003-04-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药物样品赠品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药事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药物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得申请为药物样品:一药商申请供查验登记或改进制造技术之用者。二药商、学术研究或试验机构、试验委讬机构、医药学术团体或教学医院,因业务需要,申请专供研究、试验之用者。三专科教学医院或区域级以上教学医院申请供诊治危急或重大病患之用者。四病患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申请供自用者。但应由医师或专业人员操作之医疗器材除外。五医疗器材药商申请供特定展览或示范之医疗器材。六药商申请依本法规定已核发许可证之药物供教育宣导之用者。七申请供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或重大灾害之用者。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药物赠品,系指依本法规定已核发许可证之药物,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赠与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医院诊所或救济机构作为慈善事业使用者。
第 4 条
药物样品或赠品应由申请者填具申请书,详列品名、制造厂名、产地、规格或包装形态及数量,? 明申请理由与用途,并检附申请者资格证明文件影本及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规定资料,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始可制造、输入或提取。前项申请者资格证明文件,指病患身分证或护照、药商许可执照或机构、团体登记证照等。但机关或医院以盖印信公文提出申请者免附。
第 5 条
申请供重大灾害使用之药物样品,不适用前条之规定,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视情况认定核准之。
第 6 条
药物样品申请数量,以实际需要量为限。但申请供改进技术、特定展览或示范之医疗器材样品,除特殊情形外,同一型号以一部(个)为限。依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者,除准用前项规定外,并
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一处方药品不得超过处方笺之合理用量。二非处方药品于六个月内不得重复申请。除特殊需要,应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外,每次数量不得超过十二瓶或软管类十二支或总量一千二百颗。三医疗器材仪器同一型号以一部为限,属耗材或卫生材料类者,不得超过六个月用量。
第 7 条
依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供改进制造技术用之药品或医疗器材样品,应检附下列资料:一执行改进制造技术之学术研究单位证明或药品制造业、医疗器材制造业药商许可执照影本。二载明经核准之药品或医疗器材样品绝不转售、转供他用及供临床使用之切结书。三改进技术相关资料。
第 8 条
依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供非临床研究或体外试验研究用之药物样品,应检附下列资料:一研究试验计划书。二药物相关资料。
第 9 条
依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原产国未核准上市之试验用药品,供临床试验之用者,应检附下列资料:一执行试验之准医学中心以上教学医院人体试验委员会同意书,或执行特殊用药试验之专科教学医院人体试验委员会同意书。二符合医疗法施行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之人体试验计划书。三受试者同意书。前项药品属生物药品者,并应检附前次申请样品之流向资料。但首次申请者,不在此限。
第 10 条
依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原产国已核准上市之试验用药品,供临床试验之用者,应检附下列资料:一执行试验之区域级以上教学医院人体试验委员会同意书,或执行特殊用药试验之专科教学医院人体试验委员会同意书。二符合医疗法施行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之人体试验计划书。三受试者同意书。四药品原产国上市证明。前项药品属生物药品者,准用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 11 条
依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原产国未核准上市之试验医疗器材,供临床试验之用者,应检附下列资料:一执行试验之准医学中心以上教学医院人体试验委员会同意书。二试验医疗器材之结构、规格、性能、用途及图样等技术资料。三试验医疗器材之安全性及功效性相关试验资料。四符合医疗法施行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之人体试验计划书。五受试者同意书。
第 12 条
依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原产国已核准上市之医疗器材,供临床试验之用者,应检附下列资料:一 执行试验之区域级以上教学医院人体试验委员会同意书。二医疗器材原产国上市证明。三符合医疗法施行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之人体试验计划书。四受试者同意书。
第 13 条
依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药物样品,应检附下列资料:一申请医院人体试验委员会同意书。二完整之治疗方式、疗程及相关文献。三病患同意书。四药物原产国上市证明、仿单或各国医药品集收载影本。申请药物样品之适应症、用法用量与原核定不符者,除前项各款规定资料外,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令申请者检附相关临床文献。第一项样品属生物药品者,准用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 14 条
依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药物样品自用者,应检附下列资料:一收件人为病患姓名之国际包裹招领单或海关提单。二药物外盒、说明书、仿单或目录。三载明“经核准之药物样品绝不出售、转让与转供治疗其他病患之用”之切结书。申请样品属处方药品或医疗器材者,并应检附国内医疗院所出具之诊断证明及医师处方,或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之国外原就诊之医疗院所出具之诊断证明及医师处方。除前二项规定资料外,必要时,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令申请者检附药物原产国上市证明。
第 15 条
依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申请医疗器材样品供特定展览或示范之用者,应检附下列资料:一医疗器材仿单、说明书或目录及其中译本。二医学会、学术机构或医疗院所同意展示函。三载明经核准之医疗器材样品,绝不出售、让与、转供他用与用于临床治疗及依第十七条规定按时退运之切结书。具辐射之医疗器材,并应检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同意书。
第 16 条
符合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并经核准之医疗器材样品,其展览或示范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者应将下列医疗器材于展览、示范期间结束或治疗、临床试验计划完成后一个月内退运原厂,并将海关退运出口证明文件送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办:一符合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并经核准之医疗器材样品。二符合第二条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并经核准之医疗器材仪器样品。
第 17 条
经核准之药物样品或赠品,不得出售、让与或转供他用;供改进技术用之药物样品,并不得为临床使用。
第 18 条
经核准之药物赠品及供教育宣导之药物样品,其仿单、标签及包装式样,应与原核发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供教育宣导之药物样品包装容量,并不得多于其原登记之最小包装量。
第 19 条
经核准之药物样品或赠品包装,应于封面上标示明显之“样品”或“赠品”字样。其供临床试
验用者,并应标示“临床试验用”字样。
第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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