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
1.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篇一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的通知
(水财务[2011]174号)
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现将《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核审批责任,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授权水利部审批1亿元以下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水利部及所属单位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由水利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申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单位向上级审批(审核)单位正式提交申请报告;
(二)工程项目单位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前期项目单位按照《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
(三)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或项目鉴定;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符合编制要求,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程序进行了审计,并由审计部门出具了审计报告;
(五)项目单位完成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修改,并对审计中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
了整改;
(六)主持项目竣工验收的同级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出具了确认意见。第五条 申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鉴定书;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四)主持竣工验收部门的同级审计部门的确认文件;
(五)对各级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债权、债务已落实清理回收的方案;
(七)上级财务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文件。
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指项目主持验收单位的同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以及项目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意见。未设内部审计部门的单位,由单位内具有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出具审计意见。
第六条 对于以前决算中已核销的基建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根据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完成、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并在当年决算中已经核销的前期项目,可以不再补报审核、审批手续;
(二)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完成、在决算中已经核销的其他建设项目,在权限范围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可以不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1、项目已经水利部组织的竣工验收或鉴定;
2、财政部批复同意在决算中予以核销。
(三)2003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基本建设项目,无论在以前决算中是否核销,其竣工财务决算均按照本规定审核、审批。
第三章 审核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隶属关系,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逐级上报,逐级审核,报送至审批单位。
第八条 各级审核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复核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
(二)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
(三)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钩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等;
(五)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六)已经核销的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的上级财务部门负责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要求项目单位修改或重新进行编制。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水利部对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原则上实行集中办理,一般集中在每年7月至9月。
第十一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审批工作,按照《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细则》(另发)进行。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单位应对竣工决算报告先行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意见。
对授权权限范围以外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报送上一级审批单位审批前,应先行予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批复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进行账务最终调整的依据;未尽事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二)决算资料报送不完整;
(三)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章 权限划分
第十五条 由水利部主持竣工验收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或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 其他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水利部审批或经水利部授权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报水利部备案。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水利部直属单位本级项目,单项设备购置概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和其他项目概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在此限额以下的本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直属单位自行审批;
(二)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分别审批;
(三)其他流域机构、综合事业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由上述单位分别审批;
(四)水利部其他直属单位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五)水利部各直属单位所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概算总投资在上述规定限额以上的,由水利部审批;
(六)对于上述授权,水利部各直属单位不得向下级单位再授权。
第十七条 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下达投资计划,建设单位全部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各授权单位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均须抄报水利部备案,并由水利部抄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水利部对所属各单位授权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检,对不符合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批要求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或重新编制、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水财务[2009]253号)、《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有关解释的通知》(水财务[2009]337号)同时废止。
2.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篇二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行政务公开,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会计法》及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有应税项目的税金都应当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少缴或者不缴。
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罚没收入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征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标准、越范围,更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罚没收入的要及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属于经营性收费的要及时存入单位账户。
加强票据管理,严格票据领、缴、销制度,完善“以票控费”、“以票管费”办法。无论是从财政部门领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收据、收款收据,还是从税务部门领取的税务发票,或是单位内部往来收据,都要确定专人保管,定期核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要杜绝白条报销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各单位财务应每月与银行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财实相符,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大额资金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加强银行预留印签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
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档案。各责任人对所保管的资产负责。各单位每年对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相符,对于缺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对报废或应予核销的资产,各单位要经集体研究后核销并完善相应手续。
五、严格内控措施,加强单位财务和资金管理,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各单位所有资金要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内控措施,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杜绝多头审批,每张报销单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并注明事由。要确定重大收支在单位内部公开的标准、时限、范围,每要在单位内部公开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让职工知情。重大支出要有合同、协议;未经审批、手续不全或票据不合规范的支出不得报销;各单位要加强支出管理,确保资金有效使用。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
六、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每月终了及时编制会计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送建设局。各单位应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相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对往来款项应定期清理,防止长期挂账形成呆账;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3.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篇三
项目名称:崇阳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 编制单位:崇阳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项目部 主管部门:崇阳县财政局、崇阳县水利局
编制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2010年崇阳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崇阳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项目区位于崇阳县天城镇、石城镇、青山镇的谢家坳、乌龟石、荻洲、华陂、吴城、铺前、塘口、洪桥、雷骆、东山、城万、太平等12个村,主要从事种植业,作物有水稻、油菜等,为崇阳县的粮食主产区。
项目实施以前,该三个乡镇已成立了农民用水者协会,项目完工后,协会规范了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用水、管水措施,促进水费征收制度改革,实现项目良性运行,为其它灌区管理起示范作用。
崇阳县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内容:根据2010年崇阳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施方案工程量表,本工程建设设内容为:
崇阳县天城镇、石城镇、青山镇田间渠系工程。项目区面积为2.1万亩,计划对项目区内现有66条灌溉土渠进行衬砌,总长75.42分里,改造及新建23座灌溉泵站,装机23台,整治水塘33座,新建及衬砌渠道15.61km,配套改造渠系建筑物工程36处(节制闸24处,涵管12处),新建、疏挖、硬化日间灌溉渠道75.42km.配套改造渠系建筑物工程334处(其中节制闸21处,管涵120处)排水沟清淤58.1km,新建量水设施10处,新建人行桥32处。
投资概算为2004.8万元。
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支持800万元,省财政支持500万元,地方财政支持300万元,农民投工投劳折资为404.8万元。
项目建成后,渠系水利用系数由原有的0.5提高到0.62,年新增节水能力达到320.660万立方米,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2.23万亩,改善灌溉面积1.6万亩,新增和改善排涝面积0.86万亩,计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476.5万公斤,新增经济作物产值165万元。受益人口3.41万人。通过对沟渠体系的改造,项目区的防洪排涝能力与抗旱能力得到了实质性增强,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威胁将逐渐减弱,利于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灌区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增强了农产品的竞争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地方财力增加,为当地农民做出了贡献。
该项目的项目法人为崇阳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部。项目法人对该项目建设管 理负全责。质量监督机构为崇阳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等方面工作。崇阳县财政局将按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对该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二、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申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第二批重点县的紧急通知》(江鄂财农发[2010]80号)文件下达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限额1300万元,其中央资金800万元,省级资金500万元。截止2010年5月18日,实际到位资金16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800万元,省配套500万元,市(县)配套300万元。
三、概(预)算执行情况
2010年崇阳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为2004.8万元。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支持800万元,省财政支持500万元,地方财政支持300万元,农民投工投劳折资为404.8万(农民投工投劳未在专财反映)。
工程建设主要内容:
①整治水塘33座,水塘容积0.4-2.3万m3; ②改造及新建24座灌溉泵站,装机24台。
③新建及衬砌渠道15.61km,配套改造渠系建筑物工程36处(节制闸24处.涵管12处)其中新建渠道3.93km,衬到渠道11.68km。
④新建、疏挖、硬化日间灌溉渠道75.42km,配套改造渠系建筑物工程334处(其中节制闸21处,管涵120处)。
⑤排水沟清淤58.1km。⑥新建量水设施10处。⑦新建人行桥32处。建设工期151天。
该项工程项目法人崇阳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工程项目部严格按照《2010年崇阳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同时积极引导农民自愿意投工投劳,确保了工程按质量按时完成。工程总投资1,600,000.00元,其中中央投资完成8,000,000.00元,占计划的100%,省投资5,000,000.00元,占计划的100%,县投资3,000,000.00元,占计划的100%(农民投工投劳未在专财反映)。
四、招(投)标情况
委托咸宁市长宁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为崇阳县重点县小型衣三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咸宁市长宁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咸宁水利网》和《咸宁市长宁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网》上发布了《崇阳县2010年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施工招标公告》。2010年11月15日9:00时,在咸宁市综合交易招投标中心公开开标,整个开标过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体系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 位分别为公安县兴安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诡水水利水电建设公司、荆州市长湖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大治市兴禹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等六家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单位。
五、合同履行情况
2010年12月通过委托、邀请、公开招标等方式,我们分别确定了设计单位(咸宁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监理单位(宜昌三大建设监理工程公司)、施工单位(公安县兴安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洈水水利水电建设公司、荆州市长湖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大治市兴禹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并分别与之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签订了2010年崇阳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各方均严格依照合同规定的监理范围完成了监理任务,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建设任务,工程质量满足合同和规范要求。
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09年12月5日.实际开工日期:2009年12月8日;合同竣工日期:2010年5月16日,实际竣工日期:2010年5月19日。
六、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湖北省财政厅以鄂财农发[2010]126号文下达崇阳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工程项目中央补助资金800万元,以鄂财农发[2010]127号文下达崇阳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工程项目省级补助专项资金500万元,崇阳县财政局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拨付县级配套资金300万元。项目资金使用上,在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设立专户专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该专项资金直接支付项目的施工单位。县财政局农财股多次派人到施工现场监督指导,参与工程验收。
七、建后运行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的要求,崇阳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总结多年来水利工程建设后管理基础上,积极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成立了崇阳县天城镇石城镇、青山镇三个农民用水者协会,明确协会为管理主体,工程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由协会全权负责。推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改变水利工程重建轻管和建后管护经费投入难的现象。加大改革力度,明晰产权,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方投资建设和管理好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积极性,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八、效益分析情况
通过实施项目建设,大力推广水利节水技术和措施,节约用水,减少水费支出,改善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价机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增效、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使农民得到实惠,为新农村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经测算,人均增收150元。
1、经济效益 项目改造工程完成后,增加有效灌溉面积2.01万亩,新增蓄引提水能力438万立方米,新增节水能力320.66万立方米,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476.5万公斤。
2、社会效益
通过对沟渠体系的改造和扩建,项目区内的防洪排涝能力与抗旱能力将得到实质性增强,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威胁逐渐减弱,保障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项目的实施人仅有巨大的经济效益,还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通过渠道系配套建设,灌区内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增强了农产品的竞争能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地方财力增加,巩固完善了农村承包经营机制,为当地农民作出了贡献。对引水渠道进行贯通、衬砌,极大地降低水量损失,极大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满足灌区人民群从生产生活的需要。修建本工程是灌区人民盼望已久的一件大好事,促进了当地农业全面发展以及改善环境,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社会效果十分显著。项目的实施充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项目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深切关怀,对于项目区农民增产增收,对提高农民生活才平,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3、环境效益
由于渠系采取砼三面光方式建设,减少了糙率,硬化了渠道、减少了渗水和水土流失,破旧渠系及老损建筑物得到整治、渠岸得到了绿化美化了环境,同时,渗水量的减少,使低洼渍害区地下水位下降,有利于减轻对农作的侵害影响,并有利于改善侵害影响,并有利于改善浸害区地下资源,有效减轻宽洪涝、干旱、滑坡、风灾等自然灾害,保护当地农田、交通、工矿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安定。
九、存在的问题
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的建设,是为农村、农民办了一件实事好事,农民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非常拥护与支持。由于经过几十年的运行,由于缺乏管理和维修资金,不少渠道杂草丛生,塌方淤泥,人为的缺口随处可见,农民各人顾各人,谁也不愿出头组织维修,水渠的灌溉效能逐年衰减。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大多年久失修,形成了急需改造的工程项目偏多,但农村集体经济落后,农民经济条件差,再加上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在家劳动力逐年减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还有困难,因此整体投入不足。
十、建议
1、“小农水”管理体制的改造势在必行。“小农水”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十分明确: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以建设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非自用工程供水价格。在这一精神指导下积极控索“小农水”的改革,采取政府推动政策拉动、利益驱动、典型带动的方式,逐步在全市农村铺开。尽管这项改革刚刚开始,其燎原之势已见端倪,“小农水”改革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2、加大中央与省级财政补贴的比例与额度,减少难度大难到位的地方配套资金,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步伐。
3、鉴于我县地处山区丘陵地带,由于省要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要集中连片,历来小农水项目上、土地平整项目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大多数都投于在交通方便、集中连片的粮食主产区,而我县超万面的大面积平畈较少,多为千亩以上万亩以下的畈田,较为偏远的乡镇由于农田地处丘陵冲垄,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几乎是被遗忘的角落。因此建议在今后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以集中连片与分散相结合方式来实施。
4.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篇四
中组发〔19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自1982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以来,达到离休退休年龄的干部,除少数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暂时留任者外,大都从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退了下来。这些老同志用实际行动为顺利实现新老干部合作与交替,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做了大量工作,为退下来的老同志“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创造了条件。但是, 从全国来看,老干部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为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当前要着重研究解决如何发挥老同志政治优势和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解决老同志生活困难等问题。党委和政府的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老干部工作,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老同志座谈会,沟通思想,倾听意见,加强同老干部的联系。要注意发挥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对老干部工作的协调作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老干部工作。要发扬我党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优良传统,形成尊 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老干部作用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保持着优良传统和作风,具有独特的优势。发挥老同志的这些优势,对密切党群关系,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关部门应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老干部身体状况和专业特长,因人制宜地做好组织工作。
对曾经长期担任党政领导工作特别是主要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他们做些专题调查研究,或参加党委考察了解干部的工作。
对原来从事科技、文教、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讲学授业、人才培训、艺术创作、行医治病等活动。
对安置在农村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按政策规定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帮助群众脱贫致富。
聘请离休退休干部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是发挥老同志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其所在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的补充。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做好组织工作,并认真总结推广这方面的经验。
老同志主要是就地就近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作用,多做拾遗补缺的社会工作,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特别注意帮助有关部门开展教育青少年的活动。发挥离休退休干部作用,应坚持自愿和量力而为、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规定,提倡奉献在精神。
各地还要注意配合军队的有关部门,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到地方发挥作用的工作。
三、加强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离休退休干部,坚持和完善老同志阅文、学习制度。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通报情况,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各级党委要抓好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的建设。党员离休退休干部多的单位,应单独建立老干部支部。要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先自进事迹,要大力宣传表彰。
要勉励老同志继续发扬我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注意保持晚节,继续写好自己的光荣历。
四、关心照顾好老干部的生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生活上帮助离休退休干部解决实际困难。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凡属应当并能够解决的问题,决不能以各种借口拖延不办。对一部分微利、亏损、承包、停产、半停产企业和老、少、边、穷地区的老同志,要千方百计落实其待遇;本单位实在解决不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老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要使他们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治病用车原则上要给予保证。
各地各单位要管好用好现有的老干部活动场所,要经常组织老同志开展有益活动,丰富他们的生活。
解决老同志离休退休费和医疗费等问题,发展方向是实行社会统筹和社会保险。凡进行试点的地方和单位, 应总结经验,积极推广。
五、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的建设
搞好老干部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是加强老干部工 作的组织保证。目前有些单位离休退休干部实行统了管理后,工作范围扩大了,工作量也随之增加。老干部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得削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干部局,应仍按组通字〔1983〕28号通知的要求设置,列为省区市党委的部、局级机构。老干部工作人员的配备,必须与所担负务相适应。要选配政治素质好,热爱老干部工作的同志,实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注意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业务水平,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同志服务的思想,扎扎实实地做好老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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