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条例调查问卷(精选9篇)
1.审计条例调查问卷 篇一
2016审计情况调查问卷
内部审计旨在减少风险,改进运营,通过专业服务帮助各单位改进缺陷,提供建议,为整个组织作出自己的贡献。为提升我部门2017内部审计服务质量,特邀请您参加本次调查问卷,感谢您的热心参与!
1.我部门于2016新开展了管理预防性问题检查工作,请问内控矩阵中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您的需要并对您部门的管理和业务开展是否有帮助(本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帮助较大 □稍有帮助 □没有帮助 请您简述理由,谢谢!
2.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内控矩阵的内容有何看法,或者您认为这些报告应在哪些方面做出改进?
3.您希望获得工程审计工作披露的哪些信息?
□工程量抽查情况 □工程量审减情况 □出问题较多的施工单位 □其他
4.您希望贵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哪方面的工作得到有效监督? □公司制度熟悉度 □公司制度执行
□服务(态度、时效性等)方面 □其他方面
5.请问您对目前审计人员的执业能力有何评价?
职业道德:□优秀□良好 □一般□差 专业能力:□优秀□良好 □一般□差 综合素质:□优秀□良好□一般□差 在实际业务处理中,您觉得审计人员及其技能在哪些方面还要提高?
2.审计条例调查问卷 篇二
关键词:调查问卷,审计学,教学方法
1 调查问卷基本情况
《审计学》课程调查问卷调查时间在2012年6月初, 调查对象为修《审计案例与实务》课的学生, 调查方式是在《审计案例与实务》的最后一堂课上发放并当场回收问卷。共收回有效问卷129份, 这些学生中包括会计一班学生53人, 会计二班学生76人。这些学生都学过《审计学》, 了解审计的基本知识, 并且通过《审计案例与实务》课程对审计实务增长了认识, 因此他们对调查的回应是建立在对审计有了解的基础之上的。
本调查的不足之处主要是调查问卷份数较少, 降低了统计的意义。其次, 调查面不够广, 这些学生都进行了《审计案例与实务》的学习, 说明他们对审计行业比较感兴趣, 这样调查问卷就不能很好反映其他对审计行业可能不感兴趣的学生的真实想法。
2 调查问卷结果及分析
本调查问卷的第一个大问题设了四个"课程有限"的条件,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应该更能体现内在的意愿。对第一个问题, 关于教学过程中应用教学方法的使用方面, 有56%的同学认为采用多种教学方法能够提高课堂效率并能拓展知识面。这说明学生还是很喜欢老师能够用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授课, 尤其是案例分析法、模拟教学法和情景教学法深受学生喜爱。
对第二个问题, 学生中有75%选择了“对本学期审计实务课程教学整体印象很好”, 本学期审计实务课程采用了案例分析、模拟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 学生对这些方法的使用还是很认可的。
对第三个问题, “你认为审计实务课程对你今后实践技能培养是否有帮助”时有56%的同学认为帮助较大。笔者认为教学不仅仅是书本的内容, 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使用不同的学习方法, 这样无论将来学习哪方面的知识都可以做到得心应手。39.52%的学生希望老师即使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 也应增加启发式教学方法, 采用小组案例分析、讨论、多媒体等教学手段。
针对第四个问题, 由63.71%的同学认为学习审计案例与实务这门课程能够使理论联系实际, 学生能够有效地把三年所学的会计方面的知识有效整合, 同时能够培养学生们的综合运用能力。
对第五个问题是关于审计实务与案例这门课程的考核和考试问题, 50.81%的同学认为现在的考试方式很好。这说明审计学的实务性很强, 必须结合案例和实务才能将基本知识和技能讲解透彻, 为此本校申请了此门课程的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各占50分, 在平时的教学中加大了案例分析环节和集体讨论环节, 这样不仅调动了学生学习积极性同时也加大了我校会计专业学生对自学和自我评价能力的信心。
对第六个问题, 81.45%的学生还是认为审计实务与案例的课时安排还是比较合理的, 学生能够利用课余时间思考案例, 所以老师只要在课堂上给出思路和想法以启发学生的思考, 因为现实中的大多数问题本来就没有标准答案或唯一答案, 若给出明确答案反而会误导。
对于第七题是学生们根据本学期的学习谈了一些学习感受, 通过此次调查能够是任课老师能够真正了解学生们有什么样的需求, 并且能够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使课堂充满了活力。
第八题问的是《审计学》难学是因为什么?绝大多数同学认为太理论、太抽象, 且教材中缺乏针对实务、案例给出的审计策略, 即审计策略太笼统。而“审计不像会计有明确答案”的选项则被认为不重要。
最后一道题是要求学生谈一下审计实务采用的教学方法对你在今后的学习中有哪些收获, 大部分学生认为通过一个学期的教学方法的运用, 能够活跃课堂气氛, 是那些枯燥的理论变得有了生命, 从而产生了学习审计学的浓厚兴趣。通过案例分析法, 使学生们能够站在注册会计师的角度去审视问题, 通过发现疑点能够做到顺藤摸瓜来分析问题, 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能够找到问题的审计证据, 并能够比较准确的找到问题, 并能够进行正确的调账处理。
3 调查问卷引发的思考
3.审计条例调查问卷 篇三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计30分)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年月日四川省第届人大会第次会议通过的。
2、《条例》有章条。
3、《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或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
6、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7、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和。
8、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禁止、、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和等形式,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
10、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舆论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应当。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经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作出玄珠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机动车、非机动车可以在停车场区域内停放,也可以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停放。()
4、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5、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童帽管理的要求,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可以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6、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7、新建、改建、扩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才能实施。()
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建筑垃圾填埋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但不鼓励社会资金、外资采取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
9、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
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的罚款。()
10、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选择题(单选和多选)(每题4分,共计20分)
1、下列哪些垃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A 建筑垃圾B工业垃圾C 医疗卫生垃圾D 放射性污染物
2、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
A 不依法定程序执法B 收缴罚款出具专用收据
C 辱骂、殴打当事人D 擅自处理当事人物品
3、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A 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B 不按规定乱停放车辆的C 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D 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的4、违反《条例》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A 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B 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C 六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D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5、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A 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B 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C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D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四、简答题(15分)
1、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哪些责任?(2、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哪些?(7分)
五、论述题(15分)
4.本溪市审计监督条例 篇四
颁布日期:2006/06/12 实施日期:2006/08/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8日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12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自治县、区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国有的地方金融机构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适用本条例。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第二季度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提出报告后三个月内,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税收征管情况的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对同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同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单位的重大决策涉及财政、财务收支的情况实施绩效审计。
实施绩效审计,应当根据资金管理及使用效率、效果、环境等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出具绩效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基金;
(二)社会救济资金;
(三)社会福利资金;
(四)政府部门管理和有关组织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和社会公益性资金;
(五)城建、环保、农业、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财政性专项资金;
(六)国有土地收益金;
(七)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
(八)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九)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对使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审计下列内容:
(一)招投标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三)概算、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
(四)资产移交;
(五)投资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重点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有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商业银行;
(二)国家政策性银行;
(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的财政、财务收支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调查时,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拖延或者阻碍检查;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决定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决定,在30日内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追缴入库,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违纪的行为,需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监察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也可以聘请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与财政有拨款关系的被审计单位,财政部门依照审计决定直接扣拨;
(二)被审计单位逾期未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建议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审计法实施条例个人体会 篇五
一、审计的依据。
审计依据应该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项目审计计划的文件或者是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作为审计依据。
二、审计救济途径。
审计救济途径扩大了适用政府裁决的范围。除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实施的审计项目外,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所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规定实施的审计项目,也适用于政府裁决。这使我对法律救济途径有了全新的理解和认识,避免了审计风险。
三、审计证据的取证。
审计证据要精辟而又充分,符合《审计法》对审计证据的要求即可,不要面面俱到,把所有的账面、凭证和单据都复印取证。如果总账账页能说明问题,就不要复印明细账,尽量避免审计证据冗长,繁琐。
四、加强审理制度的重要性。
6.审计法实施条例 篇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以下简称审计法) 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 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 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 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 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 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 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 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 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 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 法律、法规;
(二) 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 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 定员定额标准;
(五) 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申请回避, 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 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 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随意撤换:
(一) 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 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 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 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 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 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 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 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 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 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 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 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 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 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包括:
(一) 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 (股本) 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 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 (股本) 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 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
(一) 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 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 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 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 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 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包括:
(一)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 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 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 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 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 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 (含直属单位) 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 批复的预算,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 以及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 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 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 以及决算情况;
(三) 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 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 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 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 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 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并提供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包括:
(一) 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二) 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 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 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 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 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 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 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 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 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 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 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组成审计组,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编制审计方案, 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 包括:
(一) 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 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 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 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 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 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 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 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 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 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 进一步核实情况,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 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 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 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 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 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 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 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 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 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 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 作出审计决定, 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 可以直接送达, 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 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 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 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 由审计署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 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 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 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 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停止执行:
(一)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 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 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 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 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 包括本数。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期间以工作日计算, 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7.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篇七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修订,坚持了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注重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与权威性,充分吸取《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实施中的经验,密切结合上位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固化我省多年来探索的审计实践成果,积极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未来需要,在扩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覆盖面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审计监督的职责权限,规范审计程序,建立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新增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留部分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和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等规定。
在3年多的立法历程中,全省审计机关通力协作,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对条例涉及的内容多次调研和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修改中字斟句酌,确保了条文的立法质量。条例的施行将为保障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为推动条例的贯彻执行,并将条例贯穿应用于“4?20”芦山地震灾后重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与审计工作中,达到早学习、早知法、早管理的效果,现将条例文本刊登本期审计信息,供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学习。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三)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三条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二)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审计机关进行复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8.审计条例调查问卷 篇八
根据常委会今年工作要点的安排,7月18至19日,由财经委牵头组织的执法检查组,在副州长**,常委会副主任***同志的带领下,赴东乡、永靖、广河、康乐四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在我州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执法检查活动。其余四县(市)向执法检查组递交了书面检查报告。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除了听取四县人民政府汇报外,还深入到县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教育局、民政局、土地局等部门,现场翻阅查看了有关审计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审计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创先争优、“破解难题年”等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断深化同级预算执行审计,加强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研究探索效益审计的新路子。有效发挥了审计的监督职能、建设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及其重要。
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审计机关把预算执行审计、延伸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财政决算审计等结合起来进行审计。通过审计,部门预算不断深化,资金管理不断规范,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资金分配权的制约和监督效果更加明显,为依法规范预算管理,促进依法治税,保障国库资金的安全,促进各部门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州审计局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汇报,并提出改进建议,为进一步规范全州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县(市)也结合各自实际,加强了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严肃查处偷漏税、“小金库”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有力地维护了财经法规和纪律的严肃性。
2、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推进。各级审计机关从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程序步骤入手,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审计局今年共安排了33个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均按规定进行了处理。各县(市)审计机关通过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审前调查和公示制度、建立跟踪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回访制度,将审计与干部的管理和使用挂钩,强化了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促进了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
3、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不断深化。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重点建设项目和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民生项目,组织专门力量,狠抓跟踪审计,打造了基建审计和专项审计的新亮点。两年来,州审计局共完成62个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总金额9.79亿元,查出违规资金1123.59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3267.12万元,核减工程价款972.58万元,开展了全州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各县(市)审计机关通过全面实行基建审计项目审前告知制度,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整合审计资源,制止、纠正了投资建设中的高估冒算、高套费用以及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有效规范了各类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了专项资金最大效益的发挥。
4、审计机关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全州审计部门结合“作风建设年”和“破解难题年”活动的开展,全面加强了审计机关的自身建设。州审计局通过举办全州计算机审计中级培训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培训工作,为今后全面开展计算机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各县(市)审计局将规范化机关建设作为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措施,全力推进规范化机关建设工作,审计机关面貌有了进一步改善。
(四)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为突破,审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到有效维护。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按照“前移关口、边审边改”的原则,不断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市审计局以市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契机,牵头制定了《临夏市市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落实及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配合,建立了情况通报、协同办案等联席制度,组织审计调查组对全州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各县(市)审计机关也把落实好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作为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维护审计权威的重要环节来抓,对发出的审计决定,积极督促,促进了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全市的审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审计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在审计实践中,个别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执法工作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不愿意主动接受审计,对审计执法支持配合不够,审计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
(二)审计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效益审计滞后,审计工作还停留在合规合法性审计的层面上。二是计算机辅助审计滞后,硬件设施投入不足,而且缺乏计算机审计人才,计算机审计刚开始起步。
9.审计条例调查问卷 篇九
(决赛)
必答题(18题,每题20分)
1.选择题: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封存措施,可以指定()负责保管被封存的资料和资产。
A.审计组 B.审计人员 C.被审计单位 D.会计人员 正确答案:C
2.选择题: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A.限期提供资料 B.通报批评 C.给予警告 D.罚款 正确答案:ABC
3.选择题: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的,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D.近姻亲关系 正确答案:ABCD
4.选择题: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
A.国库 B.财政专户 C.审计专户 D.单位账户 正确答案:AB 5.选择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A.审计报告 B.审计决定 C.审计建议 D.审计意见 正确答案:B
6.简答题: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哪些方面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正确答案:真实、合法、效益。
7.选择题: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A、根据具体情况 B、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 C、根据审计机关意见 D、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正确答案:D
8.选择题: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A、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被审计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正确答案:ABD
9.简答题: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哪一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正确答案: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
10、简答题: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正确答案:2010年5月1日
11、判断题: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审计机关可对被审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根据实施条例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12.简答题: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7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正确答案:×(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13.判断题: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供货等相关单位的监督范围和方式,从原来对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调整为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
正确答案:√
14.判断题: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正确答案:×(应事先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
15.判断题: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正确答案:√
16.判断题: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正确答案:√
17.选择题:被审计单位的()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负责人
C、财务部门负责人 D、财务人员 正确答案:B
18.判断题:审计机关在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只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有告知义务。
正确答案:√
抢答题(抢答题,每题10分)
1.简答题:修订前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共7章56条,此次修订后审计法实施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
正确答案:7章58 条
2.选择题: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A.追缴 B.没收 C.责令退赔 D.处罚 正确答案:ABC
3.简答题: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A.事项 B.内容 C.途径 D.期限 正确答案:CD
4.选择题: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A、该单位人员 B、相关单位 C、相关单位和个人 D、任何单位和个人 正确答案:D
5.选择题:审计法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A、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达到50%的; B、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C、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 D、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正确答案:BD
6.判断题: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可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正确答案:×(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7.判断题: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裁决,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正确答案:×(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8.简答题: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什么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
正确答案: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
9.简答题: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在接到提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
正确答案:60日内。
10.判断题: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只能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11.判断题: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正确答案:×(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也能作为审计证据。)
12.判断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正确答案:√
13.选择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天。
A、5 B、7 C、10 D、14 正确答案:D
14.判断题: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正确答案:×(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作出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15.判断题: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文档。正确答案:√
16.判断题:审计机关外部人员不可以参加审计工作。
正确答案:×(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17.判断题: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可以进行撤换。
正确答案:√
18、判断题: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7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正确答案:×(应当在5日前告知)
风险题(18题)
30分题(6题)
1.简答题: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哪些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正确答案:直接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
2.简答题: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该坚持什么原则? 正确答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3.简答题:简述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正确答案: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4.简答题:简述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程序上的差别。
正确答案: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5、简答题:简述审计评价的依据。正确答案:
⑴ 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 ⑵ 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
6.简答题: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什么来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正确答案:
⑴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
40分题(6题)
1.情景分析题:某审计组在对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该工程所需水泥大部份是由私营企业益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为此,审计组前往益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了解水泥采购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但益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总认为该公司为私营企业,不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请问,王总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王总拒绝提供资料是不对的,益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供货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2、情景分析题:某审计项目结束后,A县审计局按要求向上一级审计机关B市审计局上报了该项目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B市审计局收到上述文书后,发现审计决定中第三条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B市审计局即作出变更决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审计决定中第三条进行了变更。请问B市审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正确。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3、简答题:审计机关依法可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哪些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正确答案:
⑴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 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 ⑶单项工程结算; ⑷项目竣工决算。
4、简答题:简述新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财政收支的含义。
正确答案: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5、简答题: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哪些审计决定不服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正确答案:
⑴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 ⑵依照审计法第十七条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
⑶依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
6、简答题:审计报告应包括哪几部分内容? 正确答案:
⑴ 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
⑵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⑶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
⑷ 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50分题(6题)
1.情景分析题:A市审计局对某市直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后,依法下达审计决定对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作出处理。在审计决定中对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告知如下:“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请问上述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正确。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A市审计局下达审计决定所处理事项属于财政收支审计范畴,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该审计决定不服应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且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审计决定中应告知如下:“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情景分析题:C县审计局在对某事业单位审计中发现,该单位下设一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于是要求该单位提供核算下属经济实体收支情况的账簿、凭证和报表等资料。该单位以种种理由拖延不提供资料。审计组多次与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协商,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警告后,该单位仍不提供上述资料。对此,C县审计局下达决定对该事业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请问审计组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景分析题:某审计组在对C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为防止C单位转移、隐匿该资产,并对该事实进行取证,经报所在A县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审计组持该分管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对该资产进行了封存。在封存资产后,审计组接到临时交办的紧急任务,对C单位的审计暂停。10天后临时交办任务完成,审计组继续实施对C单位审计,对所封存资产通过实物盘点、拍照等方法收集了相关证明材料后,解除了对该资产的封存。请指出上述行为中不正确的做法,并说明原因。
正确答案:审计组采取封存措施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取证并解除封存,在超过封存期限后也未按规定申请延长,这是不对的。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4.简答题:列举出三条实施条例中为规范行使审计职权、维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的规定。
正确答案:回答出任意三条即可。⑴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⑵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⑶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⑷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⑸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⑹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取消了审计复议前置制度,并在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对政府裁决和审计复议诉讼制度作了细化。
5、简答题:审计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哪些项目?
正确答案:
⑴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的建设项目;
⑵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6、简答题:简述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回避的情形。正确答案:
⑴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⑵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⑶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一决胜负题
1.判断题:资金60%是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正确答案:√
2.判断题:对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审计条例调查问卷】推荐阅读:
审计监察部职责条例06-14
审计体制改革调查问卷10-28
调查报告审计07-17
非税收入审计调查思路探析07-24
审计厅青年干部下基层调查报告10-11
劳工保险条例现行条例09-18
敢于审计 善于审计 强化审计责任担当08-17
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报告09-06
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目标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