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

2025-01-24

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共2篇)(共2篇)

1.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 篇一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当前深圳市正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坚持将创新作为城市发展主导战略,特别是需要用好“人才第一资源”,激发“创新第一动力”。为此,市委市政府对我市人才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指出要坚定不移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力推动深圳人才工作开创新的局面。结合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我局对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体系进行了优化完善,对《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12]20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1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及5项配套政策,其中包括《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经过近7年的试行,我市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高层次人才评审体系,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截至2017年底,我市共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3064人,其中,评审六次共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194人。

对比其他城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我市海外高层人 才政策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评审标准明晰。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标准明确,层次分明,涵盖了世界一流水平人才,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人才以及国内先进水平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中的多个层级,对各类人才定义明晰,提高了评审工作的可操作性。二是评审社会化程度高。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一直以来都坚持评审社会化的总体方针,积极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从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评审工作的公正和公开。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日益增长的对各专业评审专家的需求与专家资源不足的矛盾。由于现行评审方式要求每组专家不低于9人,并且外省专家不低于80%,增加了邀请专家的困难,同时海外高层次人才日益多样化,对评审专家的专业广度和细分领域的深度都提出了更高,进一步造成评审专家资源不足。二是按照国家对人才分类评审提出的新要求,评审办法亟待根据不同专业或领域的人才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多维度、全方位评价人才,不唯学历和资历论人才,更加注重其业绩和贡献。三是《评审办法》在申报条件、申报次数、材料要求等具体操作方面不够清晰。

二、修订思路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人才工作的最新要求,积极落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我局经过广泛调研,结合对国内外先进城市人才评审体系的分析,听取了以往评审专家和申报单位的意见,依照提升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2012年开始实行《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如下:

一是贯彻落实新政策和新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实施“鹏城孔雀计划”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对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提出的新思路和新要求,特别是人才进行分类评审的要求,增强评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是强化评审办法的可操作性。《评审办法》总体可操作性较强,但也存在申报条件不够明晰、评审标准较为笼统的问题,不符合对细分行业领域专业评审的要求,在细化评审标准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评价体系,保障评审效率和可操作性。

三是保障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优化评审资源,保障广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立机制剔除明显不合格的申请人者,同时避免无意义的反复、高频率申请;制定退出和惩罚制度,建立诚信申请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海外高层人才评审年龄。原有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规定了人才的最高年龄限制,A类为60周岁,B类为55周岁,C类为40周岁,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特别突出成就”和“适当放宽”的具体标准。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实施以来,部分人才,尤其是具有丰富海外工作经历选择回国创业、就 业的高层次人才,可能存在符合认定标准但是超过年龄规定的情形。为解决此部分人才申报,保证依法行政,拟在修订时明确适当放宽年龄的具体标准,申请A类人才评审的申请人年龄调整为不超过65周岁,B类人才年龄调整为不超过60周岁,C类人才年龄调整为不超过45周岁。

(二)完善人才分类评审制度。《评审办法》没有体现人才的分类评价,实际操作也未分类设置不同的评价要素。在分析国内外对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申请人的专业类型,拟在修订时对申报评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分类评价,将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专业领域初步分为社会科学类、基础研究类、医疗卫生类、文学艺术类、创新创业类、工程技术及其他等类别,按照能力、业绩和贡献三大核心一级评价指标和7大二级指标,再根据各专业的不同衍生出细化的三级指标,建立起既体现人才差异化,又体现统一性的评审指标体系。

(三)适度调整评审专家数量和市外专家占比。原《评审办法》参照孔雀团队评审办法制定,对专家组成、数量等要求非常高,实际操作中存在聘请专家等困难。原《评审办法》规定:专业评审小组人数由9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市外专家的比例不低于80%。科技创新领域的专业评审小组至少须有1名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2015年之前年申请量在40人以内,2016年超过70人,2017年系统申报了115人,由于申请人数逐年攀升,申请人专业范围越来越大,对专家数量和专业细分的需求也越来越 大,原有对专家的规定需要适度调整。同时,考虑近年我市高层次人才已初具规模,并且院士、外籍院士逐年增加的实际,考虑扩大聘请专家的范围。拟适度降低专家小组总人数,将专业评审小组人数总数从不少于9人的单数调整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且将市外专家比例不低于80%调整为不低于70%,并将原有的院士范围扩大至发达国家工程院、科学院院士。

(四)规避申请人无序频繁参评。《评审办法》没有对申请人的范围和可申报评审的次数等作出限制,近年出现评审不通过多年持续申报的个案。2016年3月,我市颁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标准翻倍,导致2017年的评审申报出现与以往不同的三类情况:一是不符合认定标准又无突出成果和业绩,且与申报层级差距较大的申请非常多;二是首次出现了证书到期后申报同层级评审;三是认定后立即申请更高层级的评审。考虑到我市高层次人才主要以按照标准认定为主,评审为给予具有突出专业水平和业绩人才获得认定的一种补充方式,为避免重复申报或以调整人才级别为目的带来的评审资源占用、浪费问题,需明确申请人可申报的范围和次数。拟规定已经获得认定或评审通过的人才不得申报,每一位申报人最多可申报两次评审,且第二次申报评审时必须有符合评审要求的新业绩或其他相关材料。

(五)建立了退出和惩罚机制。《评审办法》对人才退出、惩罚机制没有明确,随着我市以及各区人才优惠待遇力度不断加大,人才工作业务中存在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 假、套取待遇的潜在风险。结合我市拟出台的人才诚信机制建设以及退出机制等政策,为营造高层次人才真才实干、风清气正的氛围,鼓励诚信、保护先进、惩罚造假、清除伪劣,需要增加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退出和惩罚机制。拟对申请人过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存在道德瑕疵和过失未申报说明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由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满一定时限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要求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实行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奖励、称号等惩罚措施。

(六)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的问题。细化评审需要申报的具体材料和流程,对不符合实际的个别条款进行删除,规范文字表述。

2.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 篇二

2017-03-29 03:04:00 作者: 点击次数: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特色鲜明高水平农业大学的建设步伐,依据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从国内外引进学校重点特色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以及紧缺学科建设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或高水平学术团队。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用”的原则和“公开招聘、分类引进、按岗聘任、重在使用、合同管理”的选用机制,突出“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选才要求。

第四条引进人才(团队)的方式。人才(团队)分为全职引进和非全职引进两种类型。对暂时不能采取以上两种方式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可以采用“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形式,邀请其来我校兼职、咨询、讲学、研发。

第二章 引进人才(团队)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引进人才(团队)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身体健康。第六条引进人才范围

(一)一类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二)二类人才

1、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外专千人计划” 入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2、国家级教学名师,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

(三)三类人才

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负责人,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

2、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长江学者,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四)四类人才

1、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农业部农业科研杰出人才,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皖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2、国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助理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优秀人才,国家级科研机构研究员或成绩突出的副研究员,国内知名大学教授或成绩突出、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3、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一区(中科院分区,下同)学术论文6篇以上,或发表SCI论文影响因子之和达到35上,其中SCI影响因子不低于10.0的学术论文2篇,或单篇SCI影响因子不低于7.0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SCI二区以上或A&HCI刊源刊物上全文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前20%的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五)五类人才

具有海外留学背景、业绩突出的博士、博士后,或业绩突出的、学校急需的国内博士、博士后;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一区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单篇影响因子大于6.0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单篇影响因子大于4.0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SCI二区以上或A&HCI刊源刊物上全文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前30%的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五岁。

第七条引进人才团队条件和范围:团队带头人达到三类以上人才条件,具有博士学位的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

第三章 引进人才(团队)待遇

第八条全职引进的人才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类人才

1、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3000万元,人文社科类350万元;

2、提供500万元-800万元购房专项补贴和安家费(税前);

3、提供年津贴不低于200万元(税前);

4、提供工作室及配套设施,在配备学术助手梯队和开展国际研究、交流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

5、配偶随调。

(二)二类人才

1、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1000万元-2000万元,人文社科类100万元-200万元;

2、提供200万元-400万元购房专项补贴和安家费(税前);

3、提供年津贴80万元-120万元(税前);

4、配备科研助手,提供工作室及配套设施;

5、配偶随调。

(三)三类人才

1、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500万元-1000万元,人文社科类50万元-100万元;

2、提供150万元-300万元购房专项补贴和安家费(税前);

3、提供年津贴60万元-100万元(税前);

4、配备科研助手,提供工作室及配套设施;

5、配偶随调。

(四)四类人才

1、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100万元-200万元,人文社科类30万元-50万元;

2、提供80万元-150万元购房专项补贴和安家费(税前);

3、提供年津贴25万元-50万元(税前);

4、配备科研助手,提供工作室及配套设施;

5、根据工作需要和配偶的具体情况商谈配偶工作调动事宜。

(五)五类人才

1、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40万元-100万元,人文社科类10万元-30万元;

2、提供50万元-80万元购房专项补贴和安家费;

3、提供年津贴15万元-30万元;

4、提供必要的工作室、实验室,配备助手及配套设施;

5、根据工作需要和配偶的具体情况商谈配偶工作调动事宜。

第九条非全职引进的人才享受下列待遇: 原则上非全职引进人才必须是本规定的三类以上人才。非全职引进的人才依据实际来校工作时间,按照月薪3-5万元发放工作津贴;每年报销一次来校往返差旅费,配备科研助手,提供来校临时住房、工作室及配套设施等。一般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特殊情况采取“一人一策”进行协商。

第十条引进的人才团队待遇,按照团队人员组成和合同任务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对引进的人才,按照我省和学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可以优先聘任,享受校内待遇,再按正常程序评审相应的职务任职资格或竞聘相应的岗位。

第十二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成员,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以及合理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

第四章 引进人才(团队)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制定计划。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制订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发布招聘公告,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应聘人才(团队)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申请表》,并向学校人事处(人才办)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代表其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获奖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履历及其配偶、子女等情况。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才(团队)进行全面考核并向学校人事处(人才办)提交引进论证报告;学校人事处(人才办)对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团队)论证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内外同行专家对拟引进人才(团队)的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人才办)组织专家对同行专家评审通过的应聘人才(团队)进行答辩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四类、五类人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三类以上人才报学校常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签约。引进人才(团队)由学校、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团队)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人事处(人才办)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全职引进人才(团队成员)的人事接收与调转等手续。

第十七条对特别优秀人才的引进,可依据学院、专家组意见,由校长直接审批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引进人才(团队)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方式

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实行聘期制,按照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期5年,第3年进行中期考核,5年期满进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引进人才(团队)履行聘用合同中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等完成情况。学校人事处(人才办)负责引进人才(团队)的聘期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引进人才(团队)的考核和日常考核,报人事处(人才办)审核。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运用

中期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聘期考核合格者,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续聘申请,对有突出贡献者,学校给予奖励。对于中期考核、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和不合格者的,依照聘用合同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服务期要求

引进的全职高层次人才与学校签约后,按照《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服务期暂行规定》,在校服务不少于8年。在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出的辞职、自费出国、调离我校等申请。若个人坚持要求离校,学校按照聘用合同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资助办法

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科研资助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同意及科技处审核后,报人事处(人才办)具体实施。科研经费使用结束后,申请者需做出书面总结,并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科研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书》,由人事处(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六章 引进人才(团队)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建立引才工作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引才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引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党政协同、部门协调、学院主体”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学院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学院在引才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建立引才工作联动机制,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建立人事处(人才办)、科技处、财务处、国资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总务处、生物技术中心等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联系会议制度,理顺职能,规范程序,推进引才工作专人服务、跟踪服务与“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四条完善“一人一议、一人一策”引才机制。对各类人才在本规定的标准内,依据其业绩给予相应的待遇;对于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可以依据人才市场的情况,经学校同意后,可适当提高其待遇标准。

第二十五条完善同类人才同等待遇机制。凡学校培育的人才达到三类以上条件的,依据本人意愿,按照其达到的人才标准,兑现其本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履行本规定相应人才应承担的工作目标与任务。其中享受学校特殊政策培育的人才,应扣除其享受政策期间的待遇兑现待遇。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人才引进特别贡献奖。对推荐三类以上人才到学校全职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依据引进人才的层次,给予5-10万的奖励。对全职引进三类以上人才的教学单位,考核直接给予20-30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包括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经学校审批后归入相应类别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执行前与学校签订高层次人才聘任合同者,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安徽农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校人字„2013‟1号)同时废止,依据该文签订的合同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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