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答复

2024-12-18

国家工商总局答复(精选14篇)

1.国家工商总局答复 篇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 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法人资格如何确定的请示》(辽工商[2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1

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中,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清算;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有清算责任,应依法组织清算。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2

2.国家工商总局答复 篇二

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其中,刊播时间应当在6:00至24:00之间,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3.国家工商总局答复 篇三

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孙某非法生产加工过氧乙酸案:执法人员在道里区安丰街l号查 获当事人孙某非法生产加工(分装)过氧乙酸黑窝点,现场查获36桶过氧乙酸及分装的过氧 乙酸1044桶(5公斤装),价值近20万元。

二、甘肃省平凉市朱某等人非法生产加工过氧乙酸案:崆峒镇朱某等3人从外地购进400 9公斤双氧水作为原料,雇用当地农民用自来水勾兑,稀释后贴上西安某化工公司的标签欲 高价出售。执法人员在其窝点查获假劣过氧乙酸消毒液6845公斤,及说明书、合格证、塑料 桶、胶带、纸箱、皮手套等作案工具。

三、浙江省乐清市吴某等人非法生产加工消毒液案:吴某从石家庄市购进一整套消毒液 生产流水线,昼夜不停地生产自配的消毒液。该批消毒液外包装上标明“氧力宝”商标、“ 菌毒净”产品名称,并虚假标注“石家庄市科创化工技术研究所”企业名称和“石家庄市中 山东路36l号”的厂址。查获时已生产上述消毒液8762瓶,主要销往当地的两个卫生单位。

四、云南省昆明鑫晨达经贸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加工过氧乙酸案:该公司从4月25日起在 昆明市跑马山一仓库,雇用10名员工生产假冒“重庆嘉陵化工厂”厂名的过氧乙酸,并已向 大理销售了7.1吨,经营额近10万元。同时,在仓库中还查获“三无”过氧乙酸成品529桶, 计7.81吨,生产原料13吨。

五、江西省南昌市李某等人经销“三无”消毒液案:李某等3人从河北省霸州市某化学 品有限公司购进消毒液5吨(5.93万元),用5吨水加工后,以每公斤16元的价格计15万余元 销给南昌世纪生活精品广场的申某。

六、陕西省西安市杨某非法生产加工过氧乙酸案:杨某分别从市化轻公司、腾飞化工商 店、西安半坡化工公司购进工业冰乙酸(醋酸)10.3吨,从天津合利化工厂、西安半坡化工 公司购进双氧水16吨。4月20日开始生产过氧乙酸,伪造、冒用“西安市腾飞精细化工有限 公司”的名称,自制标签对外销售。查获时已生产成品16.5吨,对外销售15吨,销售额达9 万余元。

七、河南省郑州新概念日化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加工过氧乙酸案:该公司共购进10吨双氧 水和8吨醋酸原料,自5月1日开始生产过氧乙酸消毒液,日产1000余公斤,且大部分已销往 市区各药店。执法人员现场查扣双氧水2875公斤,以及已加工好的过氧乙酸消毒液1800公斤 。

八、北京市田某非法经营医用手套案:执法人员在北京北太平庄小商品批发市场351号 摊位的库房和柜台内,查获55箱共计55000付带有污渍以及圆珠笔字迹的医用橡胶手套。

九、湖南省邵阳市郑某等经销劣质口罩案:郑某等人从娄底涟源市利功防护用品厂分别 购进一批“利功”牌口罩和假冒衡阳市卫生材料厂的“星球”牌口罩,这些口罩标明为16层 ,而实际只有2层、12层等,且中间都是一些劣质霉烂的棉纱及碎纱。郑某等人将其中的3万 只销往新疆乌鲁木齐市,2.7万只销给本市的单位和个人。

4.国家工商总局答复 篇四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

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2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全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桂北大酒店综合商场运用法律是否准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企业为推销某种产品在广告中使用“唯一经销商”的用语,如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同时由于其在广告中所称的“唯一经销商”违背事实而在消费者中形在误导,容易使消费者对其他企业经销该产品的合法性产生误解,从而贬低了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因此,亦可适用《 广告法》第 十二条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篇五

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附件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3.品牌汽车供应商名称变更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Ο一O年十月九日

二十三、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长安品牌汽车销售

94.东营佳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5.枣庄市华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96.广州东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7.重庆万友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川分公司

98.重庆万友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垫江分公司

99.临朐县富鑫农机有限公司

100.平南县弘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1.云浮市长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2.汕头市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3.灌南县宏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4.会宁县福源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05.沧州市中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

106.沧州市中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

107.孟村回族自治县大路汽车销售中心

108.灵山县鹏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9.蓬莱华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0.淄博世纪车行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

111.清远市东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2.武胜县来普车业有限公司

113.昆明市官渡四达实业有限公司昆东进口汽车修理厂 114.云南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虹桥经营部 115.平昌县三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6.广州广物恒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国家工商总局答复 篇六

电视直销广告问题多

国家工商总局曝光8个典型违法广告

8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近期对各地电视直销广告的集中监测结果,并曝光了部分典型违法电视直销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本次集中监测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卫视频道于2010年6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发布的电视直销广告。监测人员发现,部分电视台未依法履行广告发布的审查责任,其发布的药品、化妆品、保健用品、体育器材等电视直销广告违法问题比较突出,其中一些广告的内容严重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这些典型违法广告包括:

吉林卫视于6月28日发布的雪泡瘦电视直销广告。该广告夸大产品性能和效用,使用“想瘦哪里哪里瘦”、“20天减了30斤”等不科学的保证用语,误导消费者。

东南卫视(福建)于6月29日发布的纯果肤立白电视直销广告。该化妆品广告使用“永久绝毛”等绝对化用语夸大产品效用,并使用消费者使用前后的形象对比误导消费者。

内蒙古卫视于6月28日发布的镇痫片电视直销广告。该药品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广告含有使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贵州卫视于6月21日发布的任仲传风痛康膜电视直销广告。该普通用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产品的治疗作用,并使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证明产品功效。

云南卫视于6月28日发布的黑姿魔发梳、永久黑电视直销广告。该化妆品广告使用“韩国最新科技”、“一生永久黑发”等绝对化用语,夸大产品性能和效用,引用数据未注明出处。

湖北卫视于6月28日发布的瑞眼矫视镜电视直销广告。该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产品的治疗作用,夸大产品性能和效用。

江苏卫视于6月29日发布的Absolution360健身器电视直销广告。该体育器材广告宣传“电子刺激肌肉技术”,宣称“比普通运动有高达7倍的效果”,夸大产品性能和效用。

甘肃卫视于6月29日发布的法国芬滋巢电视直销广告。该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夸大产品性能和效用。

以上广告严重违反了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工商机关将责令有关电视台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查处。

7.工商总局曝光违反广告法十案例 篇七

广告中说:这九尊虎头宝玺都是由中国知名的九种玉制作的, 其中说有一种和田老坑玉, 总共加在一起是7.5公斤, 有巨大的升值空间, 赶到大阅兵, 现在我们白送。这种类天上掉馅饼的事本身就不可能的。

另外这个广告, 有很多的涉嫌违法的语言, 特别这个事情是一个虚构的事情, 说有10尊免费送, 谁打进去就给谁, 其实你打过打了一个电话, 他天天追着你问, 啥时候要。免费的背后是一个工本费交5000块钱。

02十大传世名画

案件当事人河北信超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制作、发布“国宝十绝—中国十大传世名画”的广告, 自行或委托广告代理, 在多地电视媒体进行发布。其内容含有利用虚构的“由国际收藏家协会监制”、“限量发行”“中国梦文化惠民工程”夸大该书画为收藏品且具有较大升值空间, 且宣称其书画是“免费赠送”消费者的事实。

利用知名艺人侯耀华等人员进行涉嫌虚假宣传, 提升自身产品影响力。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 所谓的“传世名画”只是浙江某工艺品厂生产的丝绸制印刷品。其行为误导消费者并进行虚假宣传。

03十二幅书画真迹大全套

广告宣称所销售的是中国十二位书画大师传人或再传弟子的作品真迹, 是一次收藏可能创造升值千百倍, 甚至是下一个亿万富翁。并有文化部颁布的“润格”价为证, 十二幅作品免费赠送, 只收取装裱费。

经工商部门调查, 所谓“大师传人或再传弟子”, 只是说被某某大师指点过, 或者听过某某大师的课, 或者自认为与某某大师的艺术风格接近, 甚至只是与某某大师及其家人合过影、吃过饭。文化部并未颁布“润格”价, 属于内容涉嫌虚假,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04金斗寻宝

(一) 、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

1.中国最有价值的五大文玩投资手串套组。2.中国第一套最昂贵的红木手串大全。3.世界前几位的顶级材质。4.中国第一套正规发行带有国家检测手串套组。

(二) 、涉嫌虚假宣传

1.免费赠送, 仅收取报关税及加工费1680元。2.虚构观众打进热线电话抢购中国五大投资手串的场景。3.以中国木材与制品流通委员会和北京国博文物鉴定中心的名义, 联合推出放心收藏活动。4.将该手串套组与2014年奇楠沉香制手串及2012年香港泰珑手串拍卖价格作不科学的比较, 暗示该手串升值空间大。

(三) 、宣传治疗疾病作用该手串套组中的紫檀对于呕吐和气喘等病症有一定的帮助。

05五套人民币收藏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06陈老师泄油瘦身汤

该广告中出现的“已经有几万人喝陈老师泄油瘦身汤瘦下来了”“不到一个月, 一般人都达到理想体重, 体重200多斤的, 3个月内也能拥有标准的好身材”等内容, 使用数据无法证明真实、准确, 未表明出处。

该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 应当真实、准确, 并表明出处”的规定, 属于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同时使用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07一碗泄油瘦身汤

该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 应当真实、准确, 并表明出处”的规定, 属于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同时使用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08郑多燕减肥晚餐

“郑多燕营养晚餐”是普通食品, 生产许可证号为:QS440106015152。广告中均出现“用郑多燕减肥晚餐, 保证让你瘦下来, 不节食、不运动, 躺着就能让你瘦, 不腹泻、不反胃, 没有一例副作用, 郑多燕减肥晚餐, 1周减掉10斤油, 30天狂甩一身肉, 用郑多燕减肥晚餐, 只要一个月, 保证让你瘦下来, 3大瘦身新突破:1、7天断肥根2、15天排肥油3、终身不反弹”等内容, 使用数据无法证明真实、准确, 且未表明出处。该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

09冬虫夏草胶囊

该广告出现了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用语, 宣称具有治疗作用, 涉及疾病预防及治疗功效, 并出现医生、医疗机构的名义和形象, 使用专家、消费者作证明。

10舒尼迩滴耳油

8.国家工商总局答复 篇八

3月2日上午,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来到政协经济界驻地报到。见到记者,“老省长”热情地伸出手来。他刚刚答应记者的“专访”要求,立即就引来了大批媒体的“围攻”。谈到内地市民对一罐奶粉都缺乏信心的时候,周伯华几欲落泪。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面对奶粉问题的几欲落泪,不知这里面有几分是对其工作失察的愧疚,又有几分是因现状而对普通百姓的同情。

如果拿一罐奶粉与火箭、卫星、潜水器相比,也许其工艺根本算不上复杂。然而,当我们的国力已能安全地把神八、神九送入太空,让蛟龙号成功深潜至近万米的海底时,回过头来却发现,我们似乎无法为下一代生产出安全的奶粉、为每瓶国产的奶粉贴上“合格”的标签。

如今,成长于改革开放后的80后一代,渐渐开始成家立业、娶妻生子。新一代的80后,在孩子上舍得花钱那是出了名的。然而舍得花钱跟花了钱能否物有所值是两回事。如果钱花了,得到的却是品质无法保证的食品,入的还是那无辜脆弱的婴儿之口,试问谁家的大人不会犯愁?于是便有了之前众多大陆水客去香港疯争抢奶粉的一幕幕,也便有了本月初香港“限奶令”的正式施行。

从一罐奶粉,到民众的缺乏信心,再到近日香港“限奶令”出台后坊间的议论纷纷,一罐小小的奶粉竟引来多少人对香港自由之精神的质疑。也许香港是无辜的,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也是无辜的,甚至包括农业、卫生、海关、质检、药监等一系列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都是无辜的。因为奶粉出了问题,把板子打向农业、工商、卫生、海关、质检、药监等任何一个部门,似乎都有乱抓替死鬼之嫌。那么,面对大陆超市货架上琳琅满目的各大奶粉品牌,因“缺乏信心”一罐都不敢下手买回家的年轻妈妈们,我们该找谁去说这个理去?

也许正像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吕新华前几日所言:“我们内地的奶粉99%是符合质量标准的”。但也许就是这1%的不合格就能要人命。也正是这1%中诞生的三聚氰胺毒奶粉,造了如今的“大头娃娃”,不仅仅丧失了民众对奶制品行业的信赖,同时也击垮了三鹿这样的老牌民族企业,还炸毁了对政府食品安全机制的信赖。

三聚氰胺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地下水污染……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看。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的几欲落泪,至少让我们看到有关官员还有良知。然而要还民众一个安全的食品安全体系,仅靠良知和眼泪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在食品安全领域我们的标准是否与国际上的高标准接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能让那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闻风丧胆。特别是,出了问题后,有谁该站出来为此事负责?

9.国家工商总局答复 篇九

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21日财综〔200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所造成的减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的规定,妥善安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提供财力保障,不能因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而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保障水平。

10.国家工商总局答复 篇十

一、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的范围:

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

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

二、不带行政区划及中间带(中国)企业名称的要求:

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五千万人民币以上;

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

3、不带行政区划不带行业特点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一亿人民币以上;

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文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

(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四、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盖章);文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盖章);

(3)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特别代理名称核准后的变更,如股东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出资比例变更。

11.国家工商总局答复 篇十一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根据国务院部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级党委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公安、监察、纠风办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开展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全国整规办《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要求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国家工商总局决定2006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分品种、分季度、分阶段开展专项整治,在上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原则和目标

(一)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契机,推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是2005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延续和深入,是在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十一部委联合整治任务和要求,巩固成果,扩大战绩,努力实现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目标和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任务的重要举措。

(二)以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依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做证明的行为;广告中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尤其是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的行为,以及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三)整治的目标是:通过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基本消除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广告监管制度,使集中性、阶段性的专项整治工作逐步过渡到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为广告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创造条件。

二、整治措施

(一)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加大惩治力度。

1、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打压违法广告反弹势头。经过前一阶段整治,严重违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遏制,违法医疗广告蔓延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但一些地方广播、电视“非黄金时段”的违法医疗广告尚未得到有效治理,一些报纸的违法医疗广告也有所反弹。各地要在上半年集中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查处情况及案例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

2、加大医疗广告监测和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力度,惩治违法广告发布行为。各地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机制,对本地区重点媒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医疗广告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警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医疗广告,提高消费者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3、开展医疗广告执法检查,推动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地在医疗广告专项整治中,要统一执法标准,整体推进整治进度,联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介、重点医疗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检查,通过组织各地开展整治工作互查等方式,实地督导,加强对各地查办医疗广告案件的指导协调,解决问题,促进落实。

(二)强化标本兼治措施,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1、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各地要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对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根据具体情节,采取警示、加大日常巡查、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积极协助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

2、强化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代理行为。各地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代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设计、制作和代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

3、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防范体系。要加强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督促媒体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落实广告媒介单位发布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发布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各地要加强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发布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

(三)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防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长效机制。

1、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地要将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党委宣传、监察、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对医疗广告整治中发现本地区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由各成员单位分头落实,并跟踪落实情况。

2、惩治违法与树立诚信并举。各地在打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同时,要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在日常监管中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引导医疗机构、广告公司和广告媒介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广告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和诚实守信意识,推动广告诚信建设。要表彰一批遵守法律、法规的医疗机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及广告审查员,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3、继续落实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各地在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继续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违法医疗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完善医疗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健全医疗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以及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活动主体评选评优违法广告一票否决制等制度,逐步实现对医疗广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监管。

三、整治工作的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加强对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加强医疗广告执法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在多个省(市、区)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总局将加大统一部署查处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各地要在6月底将医疗广告整治情况总结及典型案例上报总局。总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和考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12.国家工商总局答复 篇十二

3月12日,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凡做客强国论坛,以农资打假与广告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访谈摘要:

现行的《广告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体现广告业科学发展的要求,适应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需要,并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所以迫切需要修订《广告法》。

当前利益驱动以及广告市场监管机制体制等深层次的问题,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中国广告的监管是基于公众利益的监管。中国广告的发展必须是监管、发展、社会责任、国家利益四轮驱动的科学发展。

在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中,我们把这一类人(进行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作为一个广告的主体,和广告主一起承担责任。

各级工商部门对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不可忽视,对农民购买放心农资的期盼不可轻视,对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影响不可低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的搞好今年的农资市场监管的各项工作。

访谈正文:

【刘凡】:很高兴今天来到人民网,通过人民网和广大的网民朋友们见面,我觉得在两会期间这个特殊的时期,能够来到这里,我感到十分高兴。今年两会十分重要,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贾庆林主席的报告都使我们对未来充满信心,在过去经历了本世纪十分复杂的一年里,可以说很艰难、很困难的一年中,我们仍然可以取得这样的成绩,所以,今天到人民网,作为国务院直属部门,想就自己分管的一些情况,与网民们交换一下意见。

在国家机关,我主要分管广告。今年广告主要的任务修订《广告法》,其次也想和各位网民谈谈广告的一些监管情况。

现行的《广告法》迫切需要修改

[寒碧]:现行广告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关于《广告法》修订的情况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刘凡】: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提出得非常好。

现行的《广告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想占有你的一点时间,就《广告法》修订的情况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修订的背景及修订工作的情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广告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体现广告业科学发展的要求,适应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需要,并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所以迫切需要修订《广告法》。《广告法》修订是本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的项目,受国务院的委托,国家工商总局承担《广告法》的修改起草工作,从2004年以来,我们进行了深入的基层调研,开展了专题的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总结我国执法经验、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数易起稿,形成了目前《广告法》的修订送审稿。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在起草的过程中,国家工商总局征求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征求了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等六十一家中央国务院单位的意见,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表的意见,听取了广告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目前已经报送

到国务院法制办。(这是《广告法》修订的背景基本情况。)

[糖果乐园]:给我们介绍一下《广告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吧。

【刘凡】:现行的《广告法》(目前的《广告法》)共有六章49条,首先要送给法制办,法制办审查后再报到人大,人大通过后,然后才可以执行。所以现在的送审稿修改成为八章91条,其中保留原有的六章,增加了两章,删除了一条,保留了九条,修改了40条,新增加了42条。

第一,关于调整的范围。针对现行的《广告法》调整范围过窄的问题,扩大了调整的范围,一是明确将公益广告以及其他非商业广告列入到《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二是将广告中进行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我们把这类整个归纳为广告其他参与者,纳入到归置的范围。

第二,关于广告的准则。针对现行《广告法》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做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保护未成年人的内容,二是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医药广告,与健康相关的非医药产品和服务广告,存在回报预期的商品和服务广告,烟草及酒类广告和涉农广告等六类二十四种广告提出内容具体的一些规范要求。三是采取列举虚假广告典型形态的方式,明确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四是增设了广告表达方式规则,允许合理创新和表达,限制滥用科技手段和艺术表达方式。五是完善比较广告的规则,明确禁止比较广告的商品和服务。

第三,关于广告活动。为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变化,协调好广告活动相关各方的关系,保护各方正当利益出发,对现行广告活动一章做了较大的修改。一是提出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媒体单位进行工商登记的建议,以期通过实行新闻与广告分离的办法解决制约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执法效能发挥的瓶颈问题,提高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二是考虑互联网和移动网等通信网络、电子显示装置等新闻媒介,具有强大的传播功能。对利用这些媒体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规定其也适用于现行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一并纳入广告经营许可范围。

第四,关于广告行业协会的一些问题。考虑到广告行业协会在广告业规范和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单设了广告行业协会一章。规定广告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能,以表明国家鼓励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的立法取向,为行业协会更好地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提供法律依据。

第五,关于广告监督管理。设立了“监督管理”专章一章,一是明确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为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广告管理机制提供法律依据。二是根据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广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的客观陈述应当事先熟识的要求,明确广告主富有证明其广告内容事先熟识的义务。规定广告主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又不能提供广告真实性文件的按虚假广告处理。三是为及时制止违法广告,避免其对消费者造成进一步损害,规定暂停和先行停止违法广告发布的管理措施。四是针对广告活动的特点提出监管机关一事不再罚和不得泄露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的具体要求。

第六,关于法律责任。《广告法》“法律责任”一章,需要重点解决的是现行规定存在可操作性差,对一些违法为了行为处罚过轻或者没有处罚等问题,主要修改如下:一是考虑

广告活动主体的广告费用往往很难查实的实际情况,在罚款数额确定上设计比例罚和定额罚结合的机制明确,在广告费用难以查实或者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定额罚;二是强调对虚假广告重罚。规定广告主承担主要责任,以体现监管导向;三是进一步规定了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广告中违法代言、证明、推荐或者服务的行政责任和连带的民事责任,以强化对广告其他参与者的约束。

我们这次修改法从这几个方面首先给网友朋友们介绍这样一些基本的情况。当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现象比较突出

[纯情小牛牛]:工商总局在广告监管上做了哪些工作?

【刘凡】:2009年工商总局在广告市场的整治工作中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继续加大规范整顿广告市场的力度,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的成果。

第一,突出重点,深入整顿广告市场秩序。我们会同部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围绕2009年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大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违法广告,比如说药品、食品、医疗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深入开展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加强了广告监测和广告的公告。一是加强广告日常监测和专项监测。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组织了7次集中监测检查,对全国35个卫视频道和35家都市类报纸发布的广告进行日常监测,对“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电视直销广告”进行了专项监测。二是注重加强与卫生、药检、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部门的监测信息的互通共享,建立了监测情况通报机制,有效促进了监测信息的综合利用和案件查办相结合。三是发布违法广告公告九期向社会公告曝光了70条典型违法广告,并指导中国广告协会对曝光的违法广告进行了公开的点评。

第三,加大了对广告案件的查办和督办力度。一是根据药监部门的监测结果会同药监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查处了五家媒体发布的50条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工商总局下发了《违法广告查处通知》75件,布置各地查处了300条严重违法广告。二是通过督办各类案件,查办落实情况等形式加强了交办案件的查处促进依法办案、执法到位。今年全国工商系统查办广告案件3.2万件。

第四,加强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一是配合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和加强报刊广告的治理措施。对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报纸、工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进行了联合通报,要求报刊主管单位提出核查意见,报刊单位提供整改情况,对仍然存在问题由新闻出版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报刊缓检,不予通过,甚至注销登记。二是配合广电总局重点治理违法违规播放广告问题。规范完善广播电视媒体单位的审查、播出、管理职责,加强广告日常播放管理。三是针对北京地区部分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会同部级单位、部级联席会议成员,向中宣部通报了有关情况,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单位广告管理的建议。

第五,继续推进网上“性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在今年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中,大力开展网上“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据不完全统计,在专项整治中,工商部门共监测网上广告20万余条,网站3000多家,责令停止发布2万多

条次非法“性药品”广告,转请有关部门删除1.7万条,通知有关部门关闭非法网站300多家,查办网上广告案件300多件,查处淫秽色情及低俗广告近600条,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网络广告商案件8起。

第六,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一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打击利用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加强银行卡广告、各类纪念章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监管;二是会同广电总局等五部门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三是配合计生委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整治;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四是配合卫生部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专项整治行动,整治网上非法性病治疗广告和“性药品”广告;五是配合公安部开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行为;六是配合外宣办开展整治互联网、手机媒体低俗之风、整治手机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依法查处网上发布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七是协助药监局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八是会同中央文明办开展净化文化环境活动,整治不良广告。

总体来说,当前利益驱动以及广告市场监管机制体制等深层次的问题,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所以在2010年我们将继续围绕广告整治工作的重点:一是强化广告发布前的审查把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知道和督促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二是强化广告发布中动态的监督,加强广告监管预警和行政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强化广告发布后的依法查处,综合运用广告监管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媒体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和行政措施,加大查处力度。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工作衔接的流程,完善广告案件协办、通报、移送程序,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不断增强整合合力。

[emocracy111]:嘉宾,您是否赞同广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刘凡】:就广告来说,还是一个综合治理的问题。

新修订《广告法》将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

[上海老绍兴]:请问嘉宾,《广告法》对抑制虚假广告会有作用吗?

【刘凡】:我个人认为,新修订的《广告法》如果全国人大最终通过的话,对抑制虚假广告有很大的作用。比如说前面我已经介绍了,在这次修改法律的过程中,我们把过去广告三大主体单位——广告主、广告公司、广告媒体,我们现在又增加了一个,广告其他参与者,这样任何人做广告就会慎重。

[余青山2]:嘉宾,广告有很紧密的利益链,发假广告的人或单位从销售假劣产品获得暴利,而广告经营者、传播者也从中获得了巨额的利益,【刘凡】:我们新修订的《广告法》里,还是把广告主作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的媒体发布、广告公司、广告其他参与者都要负相应的连带责任。所以,他们应该共同为虚假违法广告承担责任。

[纯情小牛牛]:嘉宾你如何看待名人做虚假广告?他们该不该为欺骗公众负责?

【刘凡】:就广告而言,我个人认为,包括名人在内,都不应该欺骗公众。我一直都说,中国广告的监管是基于公众利益的监管。中国广告的发展必须是监管、发展、社会责任、国家利益四轮驱动的科学发展。所以在这个前提下,任何人做虚假,特别是违法的广告就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所以,在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中,我们把这一类人(进行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作为一个广告的主体,和广告主一起承担责任。

工商部门为农民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依稀红颜美少年]:万一买到假的农资产品,我们农民该怎么办,谁来保护我们的权益?

【刘凡】:这些年来,我们工商部门一直在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创新农村市场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全力保障农业生产顺利地进行。我们一直用最大的力度来进行农资打假,我们每年都从“主体准入”、“市场监、“消费维权”、“长效机制”四个方面入手,前移监管关口,加大监管力度,规范交易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应该说几年来,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监管效能也明显地提高,经营秩序也明显地好转,诚信意识也明显增加。

2009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检查各类农资市场5.49万家,检查农资经营户71.3万户,取缔无照经营8362户,受理了农民投诉8628件,查处农资违法案件4.7万件,案值5.4亿元,捣毁制售、制假售假窝点115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2亿元,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了我们的职能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农资市场不规范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彻底根除,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实现农资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也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深刻地理解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艰巨性,充分认识开展“红盾”护农的紧迫性,对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不可忽视,对农民购买放心农资的期盼不可轻视,对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影响不可低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的搞好今年的农资市场监管的各项工作。

至于说,你买到了假冒伪劣的种子,或者假冒伪劣的农资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我相信,他们会妥善进行处理。

[寒碧]:刘主席,您今年的提案是什么?是否和农资打假有关啊?

【刘凡】:谢谢各位网民对我参政议政工作的关心。今年我的提案题目是“关于实施农村民生工作的建议”。因为我始终认为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共中央已经连续七年将“三农”作为中央一号文件的内容。今年又在一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加强改善农村民生。胡锦涛总书记最近也在强调,要加快推进农村发展方式的转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温家宝总理也指出,要把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和改善民生作为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国内内需的重要着力点,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综合判断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并转变刻不容缓,事实证明,加快改善农村民生,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国一盘棋中最重要的一环,是惠民工程全国一盘棋中最重要的一块,是中央惠民政策是否落实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只有农村民生改善了,惠民工程才能实现,惠民政策才能落实,因此,我是建议中央尽快实施农村民生工程。

提案比较长,我只能简单介绍一下。

第一,加快农村民生工程,改善农村民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体现。第二,改善农村民生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三,改善农村民生是实现社会安全运行的必然要求。

从目前看,农村民生工程的主要目标任务应该包括:一农村社保,二农村医疗,三农

村就业,四农村教育,五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六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

所以要建议尽快组织专题调研,为农村民生工程的科学实施提供一个全面的参考,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总之民生联着人心,将改善农村民生就是讲以人为本,就是讲科学发展,改善农村民生的投入和积累应该从间接转变为直接,而关注民生近期目标应该使之直接化,常态化,包括国民收入分配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从长远看,就是要制度化,实施农村民生工程正是这种直接化、常态化、制度化的体现。

国际金融危机是传统发展之危,也是科学发展之机,今天,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攻坚战,也进入了一个转折点,加快改善农村民生刻不容缓,实施农村民生工程刻不容缓,实施农村民生工程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搭建平台,有计划、有步骤、有专门机构牵头部门协调机制将目前由各个部门分头负责,落实的中央各种事关“三农”的惠农政策真正提升工作效能,真正发挥聚合效应。

【刘凡】:今天非常谢谢各位网友,温总理在和网友做交流时,曾经和网友有过一个“拉勾约定”——“明年再见!”,我虽然不敢承诺什么,但是我也希望经常和网民开展一些交流,也谢谢广大网民关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作,关注我们民主党派的工作,特别是关注民革中央的工作,我表示诚挚的谢意,祝网民在新的一年里,都可以取得各自好的成绩。

嘉宾简介

13.国家工商总局答复 篇十三

工商个字[2005]第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 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制体制和监管方式方法的改革,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精心组织实施,将这项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今年7月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二○○五年二月五日

附件: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加强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支持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登记、委托验照和委托备案

(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 1

条件的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验照,仍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办理。

(二)受委托的工商所应当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名义行使以上受委托职权。

(三)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委托的具体事宜,载明以下内容:

1.委托单位及法定代表人;

2.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

3.委托的法律依据;

4.决定委托的程序;

5.委托事项及权限;

6.委托权限的终止事由;

7.委托时间。

(四)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必要的登记场所、计算机互联网等办公设备,工商所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能够实现实时的信息查询和数据交换;

2.有熟悉登记业务、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胜任个体工商户登记、验照等有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五)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并依据委托行使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职权,履行相关登记服务职能。

(六)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七)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推行“一审一核制”。

(八)受委托工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应当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查询系统中进行实时查询,随到随审。

(九)受委托工商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由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统一盖章;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根据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编码规则》,为受委托工商所划定顺序号段,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划定号段内按顺序编写注

册号,不得挑取、弃用或另行编号。

(十)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建立、完善并妥善管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档案,不断完善动态的经济户口资料。

(十一)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十二)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委托行使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的职权。

(十三)对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标记。

(十四)对不予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严格遵守收费规定,严禁在验照之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记录其基本经营情况,以掌握市场交易动态,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七)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十八)受委托工商所应当结合日常巡查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免予工商登记个体经营者的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1.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

2.经营范围;

3.经营方式;

4.经营地点或流动经营的流动范围。

(十九)受委托工商所按规定进行备案不得向备案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加强对备案经营者的日常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备案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处罚;受委托工商所应当通过备案甄别不符合免予工商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二十一)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建立备案台帐,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备案人经营变更情况载入备案记录。

二、信用分类监管

(二十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对所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信息进行内部信用评价,按不同评价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的监管方式。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应当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相衔接,在金信工程的总体要求下进行,并结合基层经济户口管理推进网络化进程。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由市场准入指标、经营行为指标、市场退出指标以及参照指标组成。

(二十五)市场准入指标,反映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包括:

1.字号名称;

2.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

3.前置审批文件;

4.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登记情况。

(二十六)经营行为指标,反映的是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内容包括: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消费者和群众对其投诉、举报的情况;

3.合同履约和经营活动守信情况;

4.验照情况;

5.遵守商标、广告、公平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6.其他经营行为。

(二十七)市场退出指标,反映的是个体工商户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是否依法退出市场。内容包括:

1.注销登记情况;

2.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二十八)参照指标,反映特定经营行业和特定经营地域对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状况的影响,是对个体工商户实施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类监管时作为合理调整监管

重点的参考指标。内容包括:

1.特定经营行业: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中介服务、洗浴、美容美发、小煤窑、非煤矿山、化学危险品、石油存贮销售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需进行备案的经营项目;

2.特定经营地域:主要街巷、闹市区、学校和党政机关周边、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城乡商品交易会场、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地区。

(二十九)依据个体工商户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个体工商户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一般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四类。

(三十)守信标准,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近两年内验照均为合格的。

(三十一)警示标准,有轻微失信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有轻微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十二)一般失信标准,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十三)严重失信标准,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十四)结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相应地分为A、B、C、D四级管理。A级为守信个体工商户,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个体工商户,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黑牌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应当对不同类别个体工商户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合理地调整监管重点,科学地分配监管力量。

(三十五)对A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信用激励机制,予以重点扶持。符合验照免审条件的,免予审查;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一般免予日常检查;在服务方面应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三十六)对B 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在办理变更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十七)对C 级个体工商户,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巡查,增加检查次数,在办理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十八)对D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属于责令停止营业的,要依法缴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及时发布吊销公告。

(三十九)个体工商户信用记录是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内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个体工商户的各种信用信息,并通过录入计算机,实行网络化管理。

(四十)对涉及个体工商户信用的重大信息实行网上传递,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四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库的原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金信工程框架下开发相关信用监管软件,建立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平台,并通过联网实现全系统资源共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开发能够实时涵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信用监管系统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软件,形成工商总局、省、市、县局和基层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的网络。

(四十二)基层工商所要结合市场巡查对本辖区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并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一并纳入网络化管理,把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与网络化建设、经济户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

三、监督与处罚

(四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的配套措施,深化基层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和信息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进程。要切实加强对工商所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基层工商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改善工商所的办公条件;加快本辖区内的红盾计算机网络和12315综合执法网络的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工商所的监管执法能力。

(四十四)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执行。受委托工商所对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和进行备案的个体经营者依法进行日常监管。

(四十五)受委托工商所在行使受委托的登记、验照和备案职权中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进行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执法违法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或实施意见,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14.国家工商总局答复 篇十四

发布时间: 2011-01-17 16:32:36发布人:本站编辑浏览次数:165来源: 总局网站为推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有力震慑不法分子,进一步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大声势,2011年1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曝光专项行动开展3个月以来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公布的典型案例有: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工商局根据举报线索,迅速采取行动,一举端掉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世界一线知名商标商品案,查获涉嫌假冒爱马仕、巴宝莉、普拉达、BOSS等78件世界知名商标的服装、鞋、眼镜等物品2万余件,案值5000万元以上。重庆市工商局联合公安部门,查获涉嫌假冒LV、CUCCI、ROLEX、ARMANI等世界知名品牌的各类物品近2800件,案值2000万元。上海市工商局闸北分局现场查获大量涉嫌假冒The North Face、Columbia注册商标的服装。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涉嫌假冒宝洁等公司的商品及假冒高露洁、中华、云南白药牙膏等813件,案值达1971万元。海南省工商局会同海口市公安局,成功查处一起案值76.13万元的特大假冒茅台酒案,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637瓶。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福建省工商局会同武汉市公安局、福建省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查获假冒鸿星尔克鞋类注册商标产品19860双。甘肃省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根据举报线索,会同公安部门查获涉嫌假冒JEEP等知名商标户外鞋696双,涉案金额70余万元。

国家工商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曝光的十大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案情重大,已依法移交或准备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工商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一、江苏省江阴工商局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世界一线知名商标商品案案情:

2010年12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工商局根据举报线索,迅速采取行动,一举端掉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世界一线知名商标商品案,查获涉嫌假冒爱马仕、巴宝莉、普拉达、BOSS等78件世界知名商标的服装、鞋、眼镜等物品2万余件,整整装满7辆载重5吨的大卡车,案值在5000万元以上。工商机关现场还发现大量世界知名商标的吊牌、价格标签,以及涉嫌网络交易的电脑和部分网络销售订单。对于货品来源,经营者无法提供任何产品进货凭证。现场情况表明,这些吊牌及价格标签是在该仓库进行加工,然后挂到商品上的,此行为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案件处理:

经初步确定,该批货物均为假冒商品。由于案情复杂且案值巨大,2010年12月9日,江阴工商局将案件依法移交江阴公安机关。

二、重庆市工商局查处假冒LV、GUCCI等国际知名商标案

案情:

2010年12月1日下午2时,根据举报,重庆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干警快速出击,对时代豪苑商务楼、渝都商业大厦、佰富酒店等大楼进行现场检查,共计检查11个经营门店,查获涉嫌假冒LV、GUCCI、ROLEX、ARMANI、宝马、劳力士、江诗丹顿、法拉利等世界知名品牌的各类物品近2800件,案值达2000万元。

案件处理:

据初步调查,此次查获的销售假冒世界知名品牌商品的案件涉及9个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有关规定,重庆市工商局将涉嫌犯罪的4个经营户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刑拘5人、追逃1人。

目前,重庆市工商局正在联系注册商标权利人对查获涉嫌侵权的商品作鉴定和确定案值,截至12月15日,已对其中24个品牌1300余件商品作出鉴定。由于查获涉嫌假冒的品牌品种较多,有70多个品牌近1500件商品,工商机关寻找其注册商标权利人遇到困难。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积极协助重庆市工商局处理相关事宜,预计在2011年3月初完成移送手续。

三、广东省汕头市工商局查获假冒知名化妆品商标案

案情:

2010年11月12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其辖区和平镇查获一辆货运车,现场检查发现货车上有涉嫌假冒的中华牙膏及化妆品等物品。当天下午,潮阳区工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货车上的货物进行清点,查明货物包括涉嫌假冒宝洁等公司的商品及假冒高露洁、中华、云南白药牙膏等共813件,涉及27个品种,案值高达1971万元。

案件处理:

2010年11月20日,汕头市潮阳区工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广东省东莞市工商局查处假冒洗涤用品案

案情:

2010年12月6日,广东省东莞市工商局根据投诉线索,会同公安部门对东莞某洗涤用品厂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其生产的假冒MONA、ARIEL、IKA、ROMA、GUDA、Maxima等注册商标的洗涤用品31吨,原料及半成品40吨,外包装纸盒 2100个以及一批微电脑数控定量包装机、薄膜封口机、电脑屏自动包装机、输送带、搅拌机等生产设备,案值在30万元以上。

案件处理:

2010年12月20日,广东省东莞市工商局将该案移送东莞市公安局。

五、上海市工商局闸北分局查处假冒The North Face、Columbia注册商标服装案案情:

2010年11月9日,上海市工商局闸北分局芷江西工商所在对辖区一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大量涉嫌假冒The North Face、Columbia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5412件。

案件处理:

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系侵权假冒商品。因涉案金额较大,该案件已于2010年12月17日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经侦支队处理。

六、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商标案

案情:

2010年10月28日,海南省工商局根据举报,会同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海口市龙华路的一个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于某经销涉嫌假冒贵州茅台酒637瓶,案值达76.13万元。

案件处理:

经鉴定,上述酒均为假冒商品。因本案案值巨大,涉嫌构成犯罪,海南省工商局已于案发当天将案件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批捕。

七、福建省石狮市工商局查获假冒知名体育用品商标案

案情:

2010年12月7日下午,福建省石狮市工商局灵秀工商所根据举报,在辖区某仓库中查获涉嫌假冒NIKE、PUMA、李宁商标的大量服装。其中涉嫌假冒NIKE商标的厚风衣2030件,薄风衣2850件,加厚风衣210件;涉嫌假冒李宁商标的厚风衣3040件,薄风衣1900件;涉嫌假冒PUMA商标的风衣1400件。涉嫌假冒侵权服装共计11430件,其中有标价的服装4880件,案值超过300万元。

案件处理:

2010年12月31日下午,石狮市工商局将该案件移交石狮市公安局经侦大队。2011年1月5日,石狮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正式签收移送书。

八、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福建省工商局联合查处销售假冒鸿星尔克鞋案

案情:

2010年12月6日,根据福建省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举报,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福建省工商局会同武汉市公安局和商标权利人对武汉市硚口区某体育用品商行一个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3名工作人员正在搬运、销售货物,仓库内存放有大量标称鸿星尔克的鞋,有男女户外跑鞋、男女滑板鞋、男女网球鞋、男女休闲鞋、男棉鞋等品种,共计19860双,案值492.5万元。

案件处理:

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鸿星尔克注册商标产品。经初步调查,2010年3月中旬,该体育用品商行于云南昆明购进标称鸿星尔克鞋1721箱,一次性托运至武汉当事人仓库,共计支付购货款150万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货发票、出库单据,不能提供详细的能证明其货物来源的手续。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66箱,销售额3万余元,余下未售完部分被工商机关现场扣留、封存。

由于此案涉案数额较大,涉嫌犯罪,该案件已于2010年12月29日依法移交武汉市公安局处理。

九、甘肃省兰州市工商局查处假冒知名户外鞋商品案

案情:

自2010年11月底开始,甘肃省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销售涉嫌假冒知名品牌户外鞋的摊点进行跟踪摸排。2010年12月14日,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将以白某为首的涉案人员9人以及涉案物品、涉案车辆一举查获,共查获涉嫌假冒知名商标的户外鞋696双(JEEP牌户外鞋235双、GOLUNMBIA牌户外鞋194双、骆驼牌登山鞋220双、CAT牌登山鞋38双、MERRELL牌登山鞋9双),以及用于运输涉嫌假冒侵权商品的小型货车5辆,涉案金额达70余万元。

案件处理:

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案情重大,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扼制自然人叶某恶意注册商标案件

案情:

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查,自然人叶某自2005年以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522件商标,其中有233件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其中包括爱马仕、登喜路、Hermes、Gucci、普拉达、Prada、Bosch等大量高知名度涉外商标,该申请人明显出于非诚实使用意图,抢注他人商标,“傍名牌”恶意明显,该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如核准上述商标注册,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案件处理:

上一篇:针对重载铁路线路维修养护工作的研究论文下一篇:公司年会颁奖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