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协议合同(共15篇)
1.销售协议合同 篇一
供方:
签订地点: 陕西省
需方:
签订时间20__年9月26日
一、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指标,以克炼厂家合格证指标为准(GB/T15180-20__标准)。
三、 交(提)货地点及方式:需方指定苏米图境内拌合站,指定后不得随意改变,如有变动请在装车告知供方。沥青到达指定拌合站后需方及时组织人员卸货,所需费用由需方负责。
四、 验收标准:沥青到达指定地点24小时内对沥青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如出现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有资格的技术部门进行检测。 五、 结算方式:现金结算
六、 违约责任:双方应履行本合同条款,如合同订立后其中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则违约方向对方偿付为履行部分所值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
七、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协商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 其他约定事项:货物到达指定卸货地点,供方不负责一切费用(包括装卸费、过磅费等)。
供方
需方
地址:陕西省 供方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内蒙古 需方代理人: 联系电话
2.销售协议合同 篇二
由于各缔约国间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程度不一, 《公约》允许缔约国对其内容提出保留。出于维护国内已有法律制度及保护国内尚在探索中的国际贸易业务的考量, 中国在交存核准书时提出了两个保留, 即“书面形式保留”和“国际司法保留”。《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订立无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鉴于部分国家法律要求合同必须书面订立, 因此, 《公约》规定这些国家可以对此提出保留。当时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 订立合同不得采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 因此中国加入《公约》时, 对第十一条作出了书面保留。其意味着即便在销售合同受《公约》约束的情况下, 如果合同涉及中国的公司, 那么《公约》规定的合同订立无需以书面形式的规定也不得适用。当时中国提出这一保留, 一是为了与国内法相统一,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国内进出口企业的权益, 不然尚在懵懂期的外贸企业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订立了一份国际合同, 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我国加入《公约》之时, 正值中国改革开放初期, 国际贸易行业尚不发达, 国内企业相关经验不足, 销售合同的书面形式保留对规范经济活动具有必要性。
然而1999年情况开始发生变化。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样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形式方面就趋于一致, 而中国“书面形式保留”的撤销也是大势所趋了。事实上, 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在此前多次建议中国政府撤销相关声明。书面保留的撤销其含义是:此后中国进出口企业订立合同时不必拘泥于书面形式, 而是可以任何形式达成。撤销声明, 意味着与现行国内法相符合, 也是中国更加融入国际社会、遵循国际规范的体现, 不仅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还可以消除其他国家对我国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国内国际不平等的误解, 体现了我国开放自信的大国形象。
不过由于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于签订书面合同, 因此这一撤销应引起国内涉外贸易企业的高度重视。“书面形式保留”撤销后, 我国进出口企业一定要谨记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口头合同也是成立的。实际上在我们的日常活动中, 口头交易是非常普遍的。同样, 在涉外经济贸易中, 企业也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订立合同达成交易, 进一步拓展国际贸易业务。比如对资信良好和往来频繁的客户, 就可以通过电话等灵活的方式达成交易, 省去了书面合同的繁琐复杂的形式, 避免时间的不必要浪费与时机的错过, 尤其是在货物急需出手或购进等紧急情况时。这样交易更加灵活、便捷, 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同时也方便树立商人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但是, 面对资信欠佳的客户或是新客户时, 企业就需要坚持订立条款齐全的书面合同, 以保障自身利益。由此可见, 法律上规定订立合同无需拘泥于形式, 不等同于任何情况下都无须签订书面合同, 涉外企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事实上, 国际间的大部分贸易往来还是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的, 尤其是那些数目金额较大、货物繁杂的交易。
另外, 我国政府也可适时撤回对《公约》的第一条第一款的保留即“国际司法保留”, 扩大《公约》的使用范围。书面保留的撤销是我国积极融入国际社会, 与时俱进的体现, 而这个撤销也为下一个撤销做好了准备。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http://www.cisg-online.ch/cisg/materialscommentary.
[2]车丕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可适用性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 2008, (04) .
3.销售协议合同 篇三
深圳控股(00604)日前披露的2015年年报显示,2015年深圳控股累计合同销售额达160亿元,同比大幅上涨116%,大幅超目标45.5%,土地储备规划总建筑面积也达近1000万平米。
在深圳控股日前举办的2016年新品发布会上,深业集团副总裁董方表示,深业控股2016年计划合同销售金额185亿元,比去年实际合同销售增长16%。同时,董方还重点描绘了十三五发展战略规划及举措,通过三大重点工作实施,推进实现“城市空间价值塑造者”的品牌愿景。
积极探索转型
作为深圳市政府最大的国有房地产公司深业集团旗下香港上市平台深圳控股,其“十三五”战略规划大方向已谋定。据董方介绍称,未来五年深业的发展路径将是“一平台、两中心、四公司”。具体而言,“一平台”将搭建资本金融平台,“两中心”即组建产品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四公司”即搭建智慧园区运营公司、住宅物业管理公司、商业管理公司、服务式公寓运营服务公司。
“这几大战略措施是深业能否顺利实现转型成功的关键环节。”董方表示,“未来深业要形成以地产开发业务为核心。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运营服务业务和具有价值增值的资本金融业务,形成相互协同、可持续发展的业务架构。”
据悉,深业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实现1-2个运营服务平台和1-2家高科技企业的上市。随着深圳城市核心位置的物业资产价继继续凸显,未来深业还将借力资本市场,推动物业资产证券化。
就目前深化改革的进程,深业相关管理层表示,集团在轻资产运营平台整合及战略新业产业培育方面均已进入实施阶段。按照实施方案,均涉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方面。
在深有9个项目在售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深业在深圳的土地储备的规划建筑面积达到328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超过220万平方米。据深业集团营销中心总经理钟革惠介绍,今年深业在深圳有9个项目在售,可售物业以产业办公为主,占比7成,住宅及公寓占比3成,项目具备地段核心、规划超前、价格合理、服务甲级四个特点。
在本次发布会上,董方还对深业十三五“城市空间价值塑造者”的愿景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表示2016年将大力推进城市梦工厂、青年房卡计划及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等三项重点工作。其中,“城市梦工厂”是由深业集团、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腾讯、华为、ADU、浪尖集团、深能环保等七家机构联合发起,专注城市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共同创新平台,是集合了“空间+活动+系统+生态+投资+后台”的孵化器,是深圳在精细城市阶段对城市发展的又一次探索。
4.成品油销售合同 协议 篇四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数量、价格:
1、甲方销售给乙方0#普通柴油:供应时间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按乙方的实际需求情况配给。
2、油品价格以中石化贵州分公司规定成品油零售价基础上给予
元/升优惠。第二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油品所有权和风险由甲方安全运送到乙方工地后转移给乙方。第三条
提油方式及期限:
乙方需在合同生效后30天(一般不超过10天)内凭提油单一次或分期提油。乙方超过规定时间提油,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选择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继续履行合同,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以逾期提油当日和签订合同当日价格中高的为结算价格。
第四条
油品验收
1、验收时间必须在甲方运输工具离开工地前提出,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验收方式:甲、乙双方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
3、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共同将油库封存的油样或甲乙双方封存的其它油样送往贵阳油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4、油品质量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若无国家标准的,则执行合同签订地地方标准。
5、检验费用:检验结果表明属甲方过错的,由甲方承担,甲方无过错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结算
1、结算内容:实际价格以当天正式发票和相关费用票据合计数为准结算。
2、结算方式:先款后货,乙方以现金方式、转账等甲方认可的方式付款。
3、结算价格:以当天中石化
分公司最低零售价为准。甲方账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4、发票的开具:
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结算所有货款和相关费用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开出销售增值税发票。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因甲方行为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包换,乙方并追究其损失。
2、由于不可抗拒事故或承运人所致,使甲方不能如约发送货物,甲方必须在交货期限内以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但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3、有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时结算;
(2)有证据证明 乙方已失去偿债能力。
4、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选择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八条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已达成完全的一致。
2、为保障本合同的履行,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第三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则由甲方和乙方或第三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附件,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3、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前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4、合同一方通信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信函,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专人,快递或传真按本合同中注明的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
5、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同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同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此类事件当然包括合同双方所在地特别是甲方所在地区域成品油脱销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本合同所有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章后成立。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首谈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5.销售承包合同协议书 篇五
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建筑面积:总面积 m2
四、开竣工日期:
年日开工至, 年月日竣工, 总公历工期 天。
五、承包形式及价格:包工、包辅材,按平方米包干 栋号,栋号,栋号,栋号,性包干,一次性包死。
六、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以岳池市房产处测算面积为准,阁楼按实际面积计算,阳台是封闭的,高度与楼层相同的计算面积,否则不计算面积。
七、工程内容:
7.1、土建工程:按照设计及会审后的图纸设计说明中的全部土建工程内容,桩基础砼包括该工程的包干价格内。
7.1.1、外墙苯板、外墙涂料、外墙面砖、屋面瓦、屋面防水、水暖、电由甲方统一指定厂家,由乙方负责预埋、安装。
7.2、给排水工程:包括设计和会审图纸的全部内容。
7.3、电气工程:按设计及会审后图纸的全部内容完成,由乙方负责预埋、安装。
八、工程款拨付办法:
8.1、工程款拨款:按每月进度总工程量的,甲乙双方约定每各月 日拨款。
8.2、主体封闭后验收合格,经乙方申请,甲方应拨款总工程量的 %
8.3、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内业资料齐全备案后,以现金形式拨付工程总造价的 工程款,不能按时拨款按当地银行贷款甲方认滞纳金。
8.4、工程质量保修金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保修金利率为零。
九、现在签证及设计变更部分结算方式:
9.1、单项设计变更的直接费在 元以内(含 元)已包括在平方米造价包干内,甲方不予签证。
9.2、供电单位正常检修时,停电所引出的施工经济损失不予签证,季节性停工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9.3、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应在施工前经工程部及监理共同认定,并在申报文件上签字后报施工区段主管领导批准签字生效。
9.4、设计变更及签证的取费,甲方只给税金,现场管理费执行四川省取自定额及费用定额,材料价差按20广安市场建设局定额站出台的价差为准。
9.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停工期间甲方应支付停工损失费,工期顺延。
十、责任划分:
10.1、工程质量达不到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则甲方不给予结算,并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0.2、乙方进场后,必须服从小区工程部及监理公司的统一指挥,并将上岗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报送甲方及监督备案、人证相符。
10.3、乙方在施工期间所用的电费按各施工单位所挂表的用电量收费,由建设单位代缴,从施工单位工程示中扣回,总表与各分表的电损按用电量均摊。
10.4、小区内环路铺垫由甲方统一施工解决,其余由各施工单位自行解决,现场施工的残土及垃圾由乙方及时清理干净至场地设计标高,不得影响小区庭院施工,如残土、垃圾施工机械等不及时运出,则由甲方组织外运,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材料进场内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未经甲方及监督检查的材料,未做试化验的材料,坚决不允许使用,若乙方强行使用,甲方不予结算,并根据情节给予严厉罚款。取样及送样要在甲方代表和监理监督下进行。
10.6、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资金短缺,不能正常施工或不能按期竣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7、安全方面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岗前工人的教育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不安全事故,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承担 %。作业前工人初次喝酒进行罚款,第二次作业前喝酒清除现场。
十一、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方式:
11.1、甲方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四份。
11.2、乙方达到《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楼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验收。
11.3、乙方必须具备四方会签竣工验收报告,并经过甲方物业单位及监理等各相关单位验收,并办理竣工移交手续后,方可视为竣工验收。
十二、质量保修期。
12.1、基础与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使用年限。
12.2、屋面、地面、墙面保修期为贰年。
12.3、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十三、质量保修责任
13.1、乙方应该在接到保修通知后二小时内派拟业维修人员到达责任现场,发生紧急事故乙方专业维修人员立即到达责任现场。
13.2、乙方维修人员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及时到达责任现场或无法联系时,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执行,由此发生一切费用有权在保修款扣除(不需征得乙方同意)。
13.3、保修完毕后由甲方,物业单位组织验收。
十四、本补充协议,如与备案合同有抵触,执行本协议,本协议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后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6.石英砂销售合同协议书 篇六
新沂市新飞石粉厂(以下简称甲方) 徐州市荣昌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订购石英砂每月吨,供货时间年 月日起至
二、甲方须按乙方质量标准及时供货(含铁0.37左右,不大于0.4,含铝不大于0.7)。
三、价格:付现金每吨48元,以磅码单为准,扣除水份4%,付承兑每吨50元,每月25号结清当月货款,如不结清停止供货。
四、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此合同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7.合同网协议的研究与应用 篇七
Agent技术已经被广泛用于人工智能和Internet领域的研究活动中。多Agent系统是分布式人工智能的研究热点, 其研究重点在于如何保证Agent间能够有效、有序地进行协作, 这是多Agent系统成功运转的关键, 也是增强整个系统可靠性、降低系统通信开销以及提高系统效率的关键。其主要问题可描述为, 在MAS中, 当某一个Agent接收到某一项任务时, 如何在系统中利用最小的通信代价高效地选出一组符合条件的Agent来共同协作完成任务。
在目前对MAS的研究中提出了许多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在所有协作方法中, 基于协商机制的合同网协议 (Contract net protocol, CNP) 是最著名且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协作方法, 是用于分布式问题求解环境下各节点进行通信和控制的一种协作协议。
1 合同网协议
合同网协议是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于20世纪70年代末共同出资研究, 用于分布式问题求解的高级通讯和控制协议, 是MAS中采用最为广泛的控制结构。目前, 合同网已经应用于通讯网络管理系统、敏捷制造系统、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分布式感知系统等多Agent系统。
合同网协议是用于解决分布式问题求解环境下各节点之间的任务分配而进行的一种合约协作过程。合同网的节点构成包括:本地数据库节点、通讯处理器、合同处理器和任务处理器, 如图1所示。
本地数据库包括与节点有关的知识库、协调当前状态和问题求解过程的信息。通信处理器与其它节点进行通信, 节点仅通过该部分直接与网络1相接, 通信处理器的主要功能是理解消息的发送、接收及实现。合同处理器主要负责合同网协议的执行过程, 在任务分配过程中, 合同网协议模拟人类商业活动中的招标-投标-中标过程, 合同处理器判断招标所提供的任务, 发送投标和完成合同。同时分析和解释到达的消息, 执行全部节点的协作。任务处理器的任务是实际处理赋予它的任务的求解, 从合同处理器接受所要求解的任务, 利用本地数据库进行求解, 并将结果送到合同处理器。
1.1 基本合同网协议
基本合同网协议的基本思想是将任务的委派通过节点之间的招投标过程实现, 将协作引入到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双向选择过程中, 节点之间通过招标—投标—中标机制进行任务分配, 使系统以较低的代价、较高的质量完成分布式任务。
在合同网协议中, 所有Agent可以归纳为两种角色:管理者和承包商。其中, 管理者的职责包括:对每一个待求解任务建立任务通知书, 将任务通知书发送给有关的承包商Agent;接收并评估来自承包商的投标;从投标中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 与之建立合同;监督任务的完成, 并综合结果。承包商的职责包括:接收相关任务通知书;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接受任务, 不接受发送拒标通知, 否则发送投标通知;如果投标被接受, 按合同执行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向管理者发送求解结果。
在合同网协作方法中, 不需要预先规定Agent的角色, 任何Agent通过发布任务通知而成为管理者;任何Agent通过应答任务通知而成为承包商。系统中的每一待求解任务, 由承担该任务的Agent负责完成。当该Agent无法独立完成该任务时, 它就将履行管理者职责, 为该任务发送任务通知书;然后从返回的投标中选择“最合适”的Agent, 将任务分配给此Agent, 建立相应的合同。
1.2 基本合同网协议的优缺点
在经典的合同网中, 任务的产生、分配、管理者以及承包商的产生均是动态的, 系统的灵活性好。但传统的合同网协议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 影响了实际协商过程以及任务的分配的效率。这些不足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 标书的公布时存在的问题。在经典合同网协议中,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现问题求解者并从中选择合适的最终问题求解者, 管理者Agent需要将招标信息以广播方式发送给系统中所有的承包商Agent, 所有的承包商Agent均可以参加投标。这不但容易造成系统中通信频繁, 管理者还必须对大量的投标申请作出评价, 耗费了系统中的大量资源。可见, 这种不加选择的标书公布方式不仅会造成管理者负载过重, 还可能导致网络阻塞。
其次, 管理者Agent分解任务时存在的问题。任务固有的分解方式可能会不适应开放的分布式环境。管理者Agent为每个子任务选择一个承包商Agent, 并将子任务分配给该承包商Agent, 没有一个承包商Agent通过自己的规划来获得一个子任务, 就算采取子合同方式, 将一个子任务分配给一个Agent的固定任务分配策略也会导致低效率。
2 改进的合同网协议
针对以上的问题, 本文提出一种基于改进动态合同网协议的Multi-Agent协作模型 (a Multi-Agent Cooperation Model based on Improved Dynamic Contract Net Protocol简称MACMIDCNP) 。MACMIDCNP中, 以联盟为基本单位进行任务的投标, 根据混合遗传蚁群算-法求得能完成任务的最优联盟, 根据可信度以一定概率直接选中该联盟作为承包商, 将通信范围缩小至该联盟内部, 从而大大降低了系统的通信代价, 节省了系统的运行时间, 提高了系统的整体性能。
2.1 基本概念1) 可信度
定义1管理者m相信承包商Ci能够顺利完成任务的程度称为可信度, 记为
可信度是进行任务委托的主要指标之一, 对某个承包商的可信度越高, 则将任务委托给它的可能性就越大。
2) 中标概率
管理者m修改承包商Cj对任务Tj的效用为u' (Ci, Tj) = (1-m) u (Ci, Tj) +m#Trmi (Ci) #u (Ci, Tj) , 其中u (C, T) 为承包商Cj完成任务Tj的效用, m![0, 1]代表可信度在投标决策过程中占的权值, 使用修改后的效用进行中标者的筛选。中标概率用如下公式表示:Z
管理者分配任务时, 根据相应策略探测承包商是否空闲, 若空闲, 则将任务直接以概率Pij发送给指定承包商Cj。
2.2 MACMIDCNP算法
利用联盟机制、相关参数更新规则以及中标概率公式, 以联盟为基本的投标单元, 构造MACMIDCNP算法如下:
算法:MACMIDCNP算法
输入:联盟集C, 任务集T
输出:任务完成记录3
步骤:
1) 管理者利用任务分解推理机及知识库, 将任务T分解为若干个独立的子任务, 即T= (T1, T2, g, Tn) ;
2) 管理者从T中随机选择任务Tj;if (T为空) , 输出任务完成记录, 程序结束;
3) 根据混和遗传蚁群算法求得完成任务Tj的最优联盟Ci及其效用u (C i, T j) ;
4) 对于任务Tj, 以概率Pij选择特定的联盟Ci作为指定承包商, 向其发送标书, 并设定响应时间为deadline;
5) 若承包商Ci同意执行任务, 向管理者发送确认通知;否则, 不发送确认消息;
6) 若在时间deadline内管理者没有收到该承包商的确认消息, 转9) 并减少承包商Ci的可信度;否则管理者直接向承包商Ci发送中标通知, 发送任务Tj, 并监督执行, 同时通知其他投标者投标失败;
7) 承包商Ci收到任务Tj后, 调用任务分解模块, 将任务分解为Tj= (tj1, tj2, …, tjn) , 在联盟内分配、求解。然后返回任务的执行结果给当前系统管理者, 同时根据相应的规则更新相关的状态参数;
8) 若承包商Ci没有完全完成任务, 则根据公式减少该联盟的可信度, 并设剩余任务为Tji, 令Tj=Tji, 将其加入任务集T中, 同时承包商Ci成为新的管理者, 转9) ;否则转11) ;
9) 一轮协作结束;
10) 若管理者决定进行新一轮招标, 转2) ;
11) 任务Tj成功完成, 把Tj从T中删除, 转2) 处理下一个任务。
2.3 仿真实验结果及分析
实验环境:
1) 硬件环境:CPU Intel P4 3.0GHz内存1.00GB;
2) 软件环境:Windows XP;
3) 软件平台:Repast (Recursive Porous Agent Simulation Toolkit) 是芝加哥大学社会科学计算研究中心研制的Multi-Agent建模工具, 设定有20个执行Agent, 任务数由50增至1 500个, 通信代价测试结果如图2所示, 运算代价测试结果如图3所示。
3 结论3
由以上结果可以看出, 随着任务数的不断增加, MACMIDCNP算法的通信代价大大低于DCNP算法, 这是因为在MACMIDCNP算法中, 管理者根据可信度与承包商的效用进行决策, 而不是单一的以信任度作为决策标准, 以联盟为基本投标单元而不是以单一Agent为基本单位进行投标, 而联盟的任务求解能力要远远大于单一Agent, 很多单一Agent无法求解的任务可以在联盟内部成功完成, 最终使得系统的通信代价大大降低。另外, MACMIDCNP算法使得管理者能够优先选择能力更强的承包商, 从而节省了运行时间, 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在MACMIDCNP算法中, 管理者根据可信度与承包商的效用进行决策, 而不是单一的以信任度作为决策标准, 以联盟为基本投标单元而不是以单一Agent为基本单位进行投标, 不仅有效地提高了任务完成的效率, 而且大大减少了通讯量, 使得系统整体性能得到提高。实验表明在任务数不断增大的大规模系统中, 该算法比DCNP算法具有明显的优势。
参考文献
[1]万武南, 王晓京, 宋春雨, 等.基于范例推理的合同网模型[J].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 2005, 26 (9) :1578-1581.
8.口头协议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篇八
王某2004年4月22日经招聘进入公司,2007年10月,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停业,给每个人一个月最低工资作为补偿,辞退全体职工。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王某被辞退后,认为公司仅仅支付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太少,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对于王某的要求,单位明确拒绝。单位认为,单位与王某在聘任之初就有口头协议,即待遇只是每月固定工资,不包括其他福利待遇,双方对此是认可的;同时,从王某进入单位到因公司停业辞退,时间已经3年,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王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职工要求。
为此,王某于2007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1、发放2004年到2007年经济补偿金4个月。
2、补缴2004年4月进入公司开始到被辞退期间的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1个月后作出了裁决:
1、补缴社会保险;
2、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裁决书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知道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申诉,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在裁决费的负担上由个人承担1/3。
法理评析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关于这两点,属于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同时,在缴纳社会保险是,必须按照规定由企业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不得将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当作福利发放给个人,在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后,按照有关规定,不受劳动争议60天限制,2年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如属实,企业必须补交。同时,对于以上规定,不允许企业与个人进行对这种强制性要求进行处分而回避缴纳义务。
此案中,企业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败诉是必然的。对于职工而言,裁决认为职工未能及时申诉,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关于这一点,似有不妥,值得商榷。
在此案中,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公司2007年10月因停业辞退职工属于提前辞退职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支付4个月,而不是3个月。
王某从2004年进入公司,虽然公司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部有关文件解释,这种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此给职工造成损失,尚需赔偿损失。对于本案中,由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可能继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劳动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办法的支付标准是按照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为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者企业平均工资,就高不就低,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本案中王某2004年4月进入公司,2007年10月离开,工作年限为3年6个月,所以应该是4个月经济补偿金。
按照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仅仅支付最低工资作为补偿,是否满足上述条件?我们认为是需要考虑的,实际上,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企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的,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
2、企业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的是社会保险机构的权利,同时间接侵犯了劳动者预期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按照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企业缴纳19%(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7%(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缴代扣。即在社会保险的缴纳过程中,法律(地方法规)规定企业承担两项义务,一项是按照比例缴纳应由企业缴纳部分,另一项是对职工缴纳部分代缴代扣,这种义务针对的权利主体是社会保险中心,而不是职工个人。
社会保险,针对职工个人而言,其所带来的是一种预期的保障,是一种附条件的利益。如养老保险,必须是年满退休年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享受,如果未退休或者不到退休年龄死亡则不能享受(个人帐户部分除外),失业保险只有在被动失业后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则是在发生工伤后享受,医疗保险同样是在生病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同时,这种社会保险的享受发生在社会保险中心与职工之间,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在享受社会保险条件满足后,由社会保险中心直接向职工支付,而不是由企业支付。因此,从法律关系而言,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而不是职工个人,当然,由于企业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职工在社会保险的可预期享受方面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企业无权对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处分。
正是由于上述理由,劳动者与企业都没有权利决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多少,而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通过企业向社会保险中心缴纳。虽然这种保险最终受益人是职工,但是职工仍然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将这种保险支付给职工本人。
4、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权利,实际上是主张其预期权利及获得这种权利的资格条件,不存在时效超过的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首先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也就是侵犯了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其次才使侵犯了职工的预期权利。从这个角度而言,并不存在劳动争议60天的申诉时效。按照劳动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规定,对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这样,在时效方面也仅仅存在行政诉讼法律的时效问题。
实际上,在本案职工被辞退之时,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是否被侵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职工失业,那么失业后取得救济的权利被侵犯,有权要求企业负担失业救济费用。而工伤,养老,医疗由于保险的事项并未发生,其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被侵犯,也就是说在上述保险的享受条件满足时,由于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职工不能享受该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才发生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企业要求赔偿,并由企业负担本应由社会保险中心承担的保险责任。
5、纯粹从法律的时效角度而言,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超过失效。
企业从职工进入企业到被辞退,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并无间断,因此,即使计算时效也应该从职工被辞退之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招用职工开始计算。
6、企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停业辞退,而不能在10月20日开会宣布并立即辞退,对此,企业应该多付给劳动者30工资作为赔偿。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比如本案中企业停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与企业平均工资较大部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则需要对劳动者作出赔偿。在此情形的赔偿一般是指支付劳动者30日工资。
双方得失的思考
(一)劳动者的得失
得:通过劳动仲裁,其权利基本得到保护,经济补偿金补发3个月,社会保险裁决补缴。
失:经济补偿金减少一个月,企业未提前通知30天的赔偿没有提出仲裁申请而丧失,社会保险如何补交存在较大风险。实际上,据笔者跟踪询问当事人,其社会保险并未补交,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劳动者放弃了该权利。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被企业录用后应该向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2、应该密切注意自己的社会保险是否缴纳,缴纳基数是否准确,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或提出举报。
3、对自己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具体内容应做到非常了解,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本案中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四个月,而不是3个月。
4、应该学会如何通过社会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如职工应向政府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专业劳动事务所进行咨询,甚至委托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企业的得失
得:得一教训。
失:赔偿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败诉,虽然最终没有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没有应该按照规定承担责任,但这只能是一种侥幸,既包括文件政策不规范导致的侥幸,执法人员对法令理解不一致导致的侥幸,也包括劳动者不懂法导致的侥幸;事实上,如果能够在事情发生后与职工协商解决,面对实际问题,也许结果要比这好得多。
应该注意:
1、招用职工后,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不要试图回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是回避不了的。同时,不要认为职工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应该明白,虽然在招用职工时,职工为了谋生会答应你的很多不合理要求,但是,对于这种不公平,职工会记得只要有机会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求得平衡或补偿。对于职工公平对待应是最起码要求。除非你不招用该人。其方式包括申请仲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甚至工作的怠工都有可能。
3、发生劳动争议后,聘用专门的劳动人事顾问是必要的。本案中,如果聘请专门的劳动法律顾问,也许根本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就可以解决。毕竟作为职工也是不愿意打官司的。
9.销售协议合同 篇九
甲方:
乙方:青岛南北汇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通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过市场调查研究,决定购买青岛南北汇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汇丰财务软件》版套(含以下模块:),站点:个,合同额共计人民币元整.二.甲乙双方经商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甲乙双方签定合同时,甲方付乙方%的软件款。然后乙方开始进行售后服务工作。协助甲方完成系统初始化工作,包括建帐,建库,设置表格式,打印格式等初始化工作。在此阶段工作中,如果因甲方自身管理的需要而要求软件作调整,乙方维护人员可到甲方实地进行软件调试,直到满足甲方需要并可正常运行软件为止。软件正常运行后两个月内甲方将剩余款项一次付清。
三.甲方应安排系统员一名配合乙方工作。
甲乙双方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准确研究甲方管理流程,及时提供给乙方售后服务人员,甲方工作人员还应根据分析结果组织甲方使用人员准备数据。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培养一名软件维护人员,并在软件交付使用时培训有关人员使用。甲方使用乙方软件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且甲方可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和特殊需要,提出增加或改变功能的合理要求,软件的改动乙方负责及时设计完成。
四.乙方负责进行汇丰财务软件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并为甲方升级和维护。软件运行正常后,软件小的升级和功能改动免费;重大升级(软件开发的语言或操作系统发生变化),以及应甲方壹年后的新要求对软件功能进行较大调整或增加时,双方协商价格后,乙方保证按质按期完成。
五.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安排技术人员24小时内负责解决。免费服务期为甲乙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壹年。免费服务期后按软件款的%每年收取年服务费。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10.销售协议合同 篇十
甲方:大化集团大连瑞霖有限公司
乙方:
为增加产品的销量,解决旺季运输难,规避销售风险,确保销售回款率100%,销售公司将采取异地租库销售策略,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1、2、异地租库的产品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其仓储产品的保管、销售。甲方有权对其产品定期检查、盘点。乙方确保出库产品100%回款,做到日清、日结、日存,将现款
及时打入甲方帐户,出库产品的货款与进入瑞霖公司帐户的货款
等同。3、4、5、6、7、甲方:乙方:
11.销售协议合同 篇十一
2016年初,一场房屋争夺大战在法庭上演。
房屋转让协议上加了名
2007年底,离异的钱刚经过一段时间调整,终于从失败的婚姻阴影中走了出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异的李丽。钱刚三十出头,李丽年近三十,两人都没有孩子,曾经的婚姻没有成为障碍,相同的婚姻经历,倒是拉近了两人之间的距离。有过婚姻的人更加理性,也更加现实,交往几个月后,两人才彼此投下满意票,定下终身大事。
婚事敲定了,房子在哪里?钱刚离婚时近乎净身出户,这几年,靠着努力工作攒下一些钱,也一直准备买房,可由于婚事没定下来,他也就不着急。如今,眼看就要和李丽谈婚论嫁了,钱刚觉得也到了该买房的时候了。他仔细一盘算,买新房,资金缺口不小,于是钱刚只能降低标准,把目光瞄向二手房。看房的事儿,钱刚没告诉女友,先是悄悄进行,毕竟,李丽还没答应嫁给他,买房的资金,他也没打算要女友掏腰包。一边是买房进行时,一边是恋爱进行时,房子一选定,钱刚求婚也成功了。
“钱刚,我们的新房怎么办?”2008年5月的一天,李丽主动跟钱刚商量房子的事。两人还没领结婚证,但既然已定下婚事,李丽自然不想“裸婚”!
“房子我已经看好了。”见女友询问,钱刚将签字不久的房屋转让合同拿了出来,向女友介绍了房屋的位置、面积,并将合同递给女友。
可男友买好房子,带给李丽的不是惊喜,而是不悦。她接过房屋转让合同,一字一句仔细阅读,越看越不高兴。
看女友的脸色越来越不对劲儿,摸不着头脑的钱刚惴惴不安地问道:“怎么了?”
“你买房怎么没跟我商量?”李丽问得很直接。
“不是想给你个惊喜嘛!”以为李丽对房子不满意,钱刚急忙解释,可这解释根本无法驱散女友脸上的乌云。两人说了半天,钱刚终于明白,女友不是对房子的位置和面积不满意,而是对房子的权属有意见。转让合同中买受人一栏,只有他钱刚一个人的名字,其他共有人情况一栏,是一个大大的“无”字。购房款是钱刚一个人支付,合同这样签没什么不对,可女友已经确定,婚事已经商定,女友有意见,就不能单纯用法律眼光来看。要结婚了,房权证上加个名字,是当地时下流行的做法,女友的要求其实也不过分。
找到了问题的根源,便有了解决方案,钱刚爽快地答应给女友加上名字,并付诸实施。2008年6月的一天,钱刚带着李丽,来到卖房者家中,把各自保管的房屋转让合同拿出来,添加了“房屋产权归钱刚、李丽共有”的字样。卖房者和钱刚、李丽,三人均在合同文本改动处摁了手印,李丽的加名行动宣告完成。
加名成功,了却了李丽的一桩心事,也扫清了二人婚姻道路上的最后一道障碍。2008年底,钱刚和李丽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亲朋好友的祝贺声中,走进了婚姻殿堂。
离婚了房屋没过户
钱刚和李丽的婚姻生活拉开了序幕,激情过后,柴米油盐成为生活主题。刚开始,两人倒也过得平静幸福,可没过多久,随着两人相互了解的加深,再加上包容的不足,他们的隔阂越来越深。2012年初,一件小事触发了夫妻大战,两人之间蓄积已久的矛盾像火山一般爆发了。
2012年1月的一天晚上12点,钱刚应酬完毕,带着醉意回家,哪料,他却进不了屋——大门被从里面反锁了。他一边打电话,一边敲门,过了好一阵儿,李丽才来到门边,却不开门。
“现在才回来,你看看几点了?还喝了酒?把我的话当耳边风!”隔着门,李丽就嗅到门缝里飘进来的丝丝酒味,也感受到了丈夫话里带着的浓浓醉意。丈夫过多的应酬,李丽向来反对;丈夫经常性的醉酒,更是让李丽厌烦不已。于是她故意反锁了房门,想让丈夫长长记性。钱刚好说歹说,李丽就是不开门。
有家难归,有门难进,钱刚十分恼火。其实,他也是一肚子苦水。人在江湖飘,应酬少不了,妻子不理解,两人的矛盾日积月累,愈来愈深。那天,钱刚被妻子挡在门外,苦求无效,酒劲上来了,火气也上来了,咚咚咚把门砸得山响,几乎就要破门而入了,李丽才极不情愿地开门,把他放了进来。
进屋后,两人又是一场口舌之战,钱刚恼怒之下打了妻子一耳光。李丽哭着进了卧室,钱刚则睡在了沙发上。第二天,钱刚再三给妻子赔不是,可妻子却不肯原谅他。
夫妻俩随后陷入冷战,僵持两个多月仍没有丝毫缓和的迹象。2012年4月,丧失耐心的钱刚搬出去另行租房居住,与妻子正式分居了。
分居是婚姻的风向标,往往是分手的前兆。2014年3月,钱刚和李丽对彼此再无留恋,分手的时刻最终来临。两人没有孩子,离婚很简单,就是财产问题。可他们分居期间,李丽一直住着那套婚房,钱刚没有提及,离婚时便未作处理。
分居时,李丽住着那套房子,离婚后,李丽仍然住着那套房子。但由于种种原因,那套房子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法律角度看,钱刚和李丽都不是房主。因为离婚时拖泥带水,搁置了房子的分割,最终埋下纠纷隐患,让钱刚和李丽婚事虽了,“房事”难断。
钱刚一直惦记着那套房子,离婚时未提及,只是因为不想让房子来搅浑离婚的事儿。现在离了婚,他没有顾忌了,开始着手收回房子。对李丽下逐客令之前,钱刚做足了功课,到房产局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随后便要求前妻搬离。
面对前夫咄咄逼人的气势,李丽哪会逆来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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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遇难题
“我不同意。”李丽的回答很简单,她自有不搬的道理。房子购买时,两人已经在一起,购房款跟她没关系,但转让协议的买受人中有她的名字,协议写得明确,她是房屋的共有人。有白纸黑字的协议为证,凭什么要她无条件搬离?李丽认为,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相当于双方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了房屋的权属。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了,应当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原则来分割。
前妻抛出“共有说”,钱刚并不认同。钱刚表示,房屋购买于结婚前,购房款系其个人独资,决定了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同意李丽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从法律上讲,叫作赠与,既然是赠与,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财产交付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他与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没有交付至李丽手中,现在他反悔了,撤销赠与是他的权利。婚姻已经结束,赠与已经撤销,李丽再无居住于房屋中的合理依据,应当搬离。
前夫PK前妻,房屋究竟如何分割?钱刚不急,房权证写上了他的名字,他准备打持久战;李丽本来也不急,可禁不住前夫屡屡催促,气恼之下,干脆一纸诉状将钱刚告上了法庭。诉状中,李丽阐述了房屋的购买经过及她与钱刚的婚姻历程,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她和钱刚共有。
前妻选择法律途径,钱刚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他牢牢地抓住两点,前妻对于房子未出资,前妻的名字从未登上房权证。2015年底,法官试图从两人曾经的感情入手,希望双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可钱刚毫不松口,调解大门完全封闭。非此即彼,非彼即此,几年夫妻情能否影响协议,房屋究竟属钱刚个人所有还是二人共有呢?
2016年初,湘中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房屋系不动产,权利转移以过户为准,未登记过户,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AA制”,财产姓私姓共,悉听尊便。AA制约定了,财产权属从约定,房屋即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也不影响配偶依据约定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李丽在房屋转让协议上加名,如果适用《合同法》,由于未登记过户,权利未转移,钱刚有权撤销;但如果适用《婚姻法》,则过户与否,不影响权属的约定,钱刚撤销无效,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行分割。适用不同的法律,决定了不同的结果,显然,这是本案的焦点。那么,李丽的加名行为到底由《合同法》说话,还是由《婚姻法》来说话呢?关键在于协议达成的时间。众所周知,婚姻会将夫妻的感情乃至财产捆绑在一起,结婚后,可以不分彼此,但结婚前,依然是泾渭分明,一方给另一方财物,只能归于赠与范畴。婚前婚后两重天,即便婚前同居,不是夫妻胜似夫妻同样如此。由于李丽的加名行为在婚前,只能视为钱刚将房屋一半产权赠与李丽,此后因未及时过户,只能视为赠与未完成,钱刚有权撤销。钱刚将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视为钱刚对赠与的撤销,房屋所有权归属钱刚个人所有。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丽要求享有诉争房屋共有权的诉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后
缔结婚姻时,房权证加名是个热门话题。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可感情绝不是婚姻的全部,特别是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今天,又有谁会对财产,特别是房子视而不见?更何况,当今房价畸高,房屋往往是夫妻财产的大头,甚至全部。加名,对于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真的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应当理解,也应当支持。但本案告诉人们,这加名也是个技术活儿,还得抓住时机,找准地方。
先说找准地方。千万别像李丽那样,把名字加在房屋转让协议或者购房合同文本上,这样的加名不保险。如果不能及时过户或者办理房权证,而夫妻间又出现纠纷甚至离婚,很可能鸡飞蛋打,就像李丽一样,因配偶反悔撤销赠与而“赔了丈夫又折兵”。加名,一定要加在房权证上,只有找准地方,房屋的权属才算进了保险箱。
再来说抓住时机。如果房权证一时半会儿加不上名,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婚后签订协议。即便婚前已经在转让协议、购房合同上加了名,登记结婚后,仍然要再签订一个财产协议,约定房屋的权属。这真的很重要,不然,就很可能像李丽一样遭受惨痛的损失。
〔编辑:潘金瑞〕
12.销售协议合同 篇十二
一、可适应性问题
仔细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原则可知, 其本身主要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 除非当事人有其他特别约定, 一般情况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会在此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生效, 而对口头形式做出特别说明的则无效。由此可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很明显不包含口头合同, 不过, 假如当事人非常希望自己的意思适用公约, 那么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在合同中做出特别说明和规定, 这样就可以选择适用的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调查分析没有对适用法律做出选择的适用混乱情形主要有以下情况。
1. 假如和我国当事人做买卖的国家是《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并且该国家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采取保留态度, 那么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我国当事人则应依据约定后就必须遵守原则, 应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条例规定, 排除国内法的干扰, 不是书面签订的合同那就是非法无效的。
2. 假如和我国当事人做买卖的国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该国家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没提出保留态度, 并且对中国所作的保留也没有提出质疑和否定, 那么, 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我国当事人则应依据约定后就必须遵守原则, 应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条例规定, 排除国内法的干扰。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此合同的形式应该限制在我国当事人所提出的保留的范围之内。
3. 假如和我国当事人做买卖的国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该国家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没提出保留态度, 不过对中国所作的保留却提出质疑和否定, 那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此合同的形式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规定, 应再依据法院所在地或者仲裁地的冲突法来进一步审议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和我国当事人做买卖的国家的法律, 那么签订的合同就应符合缔约国的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4. 假如和我国当事人做买卖的国家不是《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不适用, 那么, 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我国当事人就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如果没有选择, 那么可以根据法院所在地或者仲裁地的冲突法来进一步审议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二、风险转移问题
在国际货物销售买卖中, 风险主要是指销售货物可能在火灾、盗窃、高温、水浸、查封、沉船、征用等非常规情况下遭受的灭失、短少或变质等的各种意外损失。风险转移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时间风险将由买方转移至卖方。风险转移制度的最大功效就是在巧妙地权衡买卖双方利益的条件下争取最大化的交易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益, 在合同中合理分配这种不确定所带来的意外损失, 所以说风险转移时间的划分和意外损失合理分配承担是很关键的。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曾经就说过, 不管风险转移时间划分合理与否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风险转移的立法与实践。关于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理论。
1. 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就转移。
罗马和瑞士的一些学者认为在合同签订时就说明风险的转移, 这样能较好的促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最大限度的行使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众所周知, 一般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距离相隔甚远, 交割过程非常复杂, 虽然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合同, 但交易货物仍旧在卖方手里, 签订合同时就将货物意外损失风险转移到买方这边, 而卖方脱离责任不承担任何风险, 那么卖方则容易疏于对交易货物的保管, 最终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而这些损失还得有买方来承担, 很显然对买方来说有失公允。
2. 在所有权转移的时候转移。
英国货物买卖法与法国民法典根据物主承担风险原则认为应当在所有权转移的时候转移风险。可以说他们认为这样做的重要理论支撑依据责权利相对等的规定, 享受一定的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我们都明白在交易的过程城中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常常不能合二为一, 很多情况下买方当事人已经拿到了交易货物, 但是交易货物的所有权凭证依然在卖方手中, 意外损失风险当然还是由卖方来承担, 卖方的责任显然承担多了。此外, 对于分期付款来买卖货物, 买方当事人已经拿到并开始使用消费了标的物, 但是货款没有偿付完之前所有权仍然属于货物的卖方, 这对货物的卖方来说, 也承担了极大的意外风险责任。所以在所有权转移的时候转移风险从实务角度来看在现实实践中把握难度比较大。
3. 在货物交付的时候转移。
在货物交付的时候转移风险主要是指以货物的交付作为转移风险的标准时间。这种在货物交付的时候转移风险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当代许多国家都认同这种做法, 《德国民法典》第446条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9条都做了详细说明。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采用了这种做法。而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以货物的交付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其实认真思考下, 以货物的交付为标准来划分意外损失风险转移时间, 谁拿到货物谁就负有使货物免遭损失的保管义务。即使发生纠纷也容易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具体责任的承担, 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纠纷问题保证交易的安全。
三、根本违约标准分析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本违约主要是指假如交易双方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 致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也就是说, 等同于事实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应当获得的权益。意外情况除外, 比如说违反合同的那一方当事人不能预知将发生的事情或者是一个通情达理、同等资格的其他人处于一样的情况中也未能预知将发生的事情。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问题有以下看法。
1. 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
违约方当事人没有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或者没有按照大家都熟知的既定国际商事习惯来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由此直接给买卖双方另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害。这里的损害是广义上的损失, 不仅仅包括交易货物的损害, 而且包括由此带来的商业利益和机会的损失。
2. 违约致使受损害方没有获得应得的东西。
构成根本违约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买卖合同条款的性质、对方商业利益损失的严重程度、违约方消除违约损失与签订买卖合同目的的关联度。比如说买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自用而是再次销售, 那么信用证与单据就一定要一致则显得尤其重要。当然如果买方当事人自己消费, 则信用证与单据可以不一致。还有假若卖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买方当事人可以在没有个自己带来不合理的不便前提下, 有权要求卖方当事人补足交易货物数量或者修改交易单据甚至对货物进行必要的修理。
3. 违约当事人对违约后果的可预知性。
违约方对违约结果的可预知性的时间点应当在签订双方买卖合同的时候, 确立这样的时间点来进一步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利和义务对买卖双方都显得很公允合理。但应以以下几种因素来判断违约方的可预知性: (1) 谈判中直接明白的告示或者默许地告示。 (2) 合同本身明确的规定。 (3) 根据合同的性质以对合同进行合理解释来进行谈判。比如说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了交易货物的支付条款、数量和装运期限, 双方当事人也都非常郑重的加以说明, 那么可以说违约方当事人是在可预知的条件下违反双方意愿, 这属于根本违约。还有季节性比较强的交易货物对时间有严格要求, 不用特别说明, 假如违约方违约, 根据违约方自己以及即使一个通情达理、同等资格的其他人也可以预知原则, 对这类违约也属于根本违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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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与风险分担的比较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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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玉卿.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1998.
[6]杜涛.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13.销售代理协议 篇十三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
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代理区域
乙方的代理区域为:
二、代理产品
乙方销售代理甲方的产品为:
三、代理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
地区的独家代理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
2、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另设其他代理或经销商。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代理合同及得到相应补偿。
3、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收回发出的全部货物,费用乙方全部承担;如果乙方不收回货物,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代理期限
1、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壹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壹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3)签署放弃可针对甲方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五、最低代理销售量
乙方承诺向甲方的订货量为每月平均,如果壹年内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六、代理商品价格
1、配送价格:甲方向乙方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
2、销售价格: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如果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乙方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七、奖励
乙方年销售量达到,甲方赠送给乙方 ;年销售量达到,甲方赠送乙方
八、商情报告
1、乙方有权接受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以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为宜。
2、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半年需向甲方寄送工作报告。
3、甲方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九、发货方式
采取物流发货方式,乙方承担物流费用。
十、售后服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3、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客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客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检工作。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14.销售协议书 篇十四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作内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投资开发的“”项目进行进行楼盘销售代理等工作。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项目名称为“/”,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乙方可销售面积约/平方米,其中住宅部分/平方米,商业部分/平方米(最终建筑面积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测量面积为准)。
二、合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该项目的销售代理。
三、合作期限
四、服务费用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该项目销售代理服务取费标准为:
1、乙方销售价格在双方约定的代理价格范围内,甲方支付乙方该项目已实际回款总销售额的 /的销售代理费用。
2、溢价部分:乙方销售价格超过双方约定的代理价格,超出部分以甲方为%,乙方为的比例进行分成。
五、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具备开发建设该项目的合法手续,为该项目合法所有者;
2、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政府批文,项目状况、项目质量标准、交楼标准、交楼时间、设计说明、装饰安装标准等文件,承诺上述文件真实、准确、有效;
3、甲方提供售楼处,并承担售楼处建设装修费用,同时提供售楼处必备的办公设施(包括电话、电脑、复印机、办公家具等);提供售楼所需五证、销售合同书(合同原件由甲方专人保管,乙方保留复印件)、认购书等相关批文、文件;
4、甲方提供样板间,并承担样板间装修、室内家具饰品等相关费用;
5、甲方负责办理广告审批手续,甲方负责与当地的工商、房管、城管、银行等部门协调关
系,并负责销售合同备案手续;
6、在本合同代理期限内,所有与该项目有关的广告发布费用(包括固定媒体以及变动媒体)均由甲方承担;
7、负责按照施工合同及所提供的工程进度表施工,并承诺如期交工;
8、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再与第三方发生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合同关系;
9、经甲、乙双方议定的策划方案、工作计划,甲方应在变动之前听取乙方意见,并且甲方在经营决策有临时变动时,应为乙方预留必须的工作时间;
10、甲方负责委派人员常驻销售现场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收取房款;
11、甲方全力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为乙方及乙方联系之客户提供察看项目现场的条件,协助乙方销售人员与客户签署合同,并负责为客户办理项目成交过户手续,不得向客户提供虚假承诺;
12、甲方对本项目策划销售方案享有独家使用权,乙方独家享有的署名权;
13、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工作,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项目文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如不能按时答复,工作进度则按相应时间顺延;
14、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
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责完成该项目代理销售服务,包括广告策划设计、形象整合、广告宣传、公关活动、营销推广方案的制定,按照双方协议的价格和商定的销售进度完成楼盘销售;
2、乙方根据该项目不同的销售阶段,制定相应的策划方案和创意,并报甲方一份,以保障项目合理的销售进度;
3、乙方负责策划人员、市场调研人员、广告平面制作人员、媒介文案人员、售楼人员的工资支付及销售提成等费用;
4、负责客户的联系接待及提供咨询,负责销售队伍的选拔、培训、考核及其他组织管理工作;
5、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及时做好客户及市场反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研究、分析总结工作并找出对策;
6、乙方保证对客户不做出超越该项目实际情况(规划设计文件,销售合同,施工合同等)的承诺,不得夸大,隐瞒事实,做虚假宣传或做甲方未授权的承诺;
7、乙方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得知的甲方内部商业秘密,不得向其他任何人告知;
七、其它约定
1、工程进度:甲方应按照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表组织施工,并按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因
施工进度滞后,销售进度按同样的时间顺延;
2、法律纠纷:如果甲方因该项目与外界发生法律纠纷,导致银行按揭不能进行或不能正常销售,销售进度应按同样的时间顺延;
3、售楼部及样板间:甲方承诺于日之前将装修装饰完整的售楼部及样板间交付乙方使用;否则,售楼部及样板间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销售工作的正常开展,销售进度按同样时间顺延;
4、因甲方预售证等销售所需的五证不齐全而影响到销售工作的正常开展,销售进度按同样的时间顺延;
八、销售周期
1、乙方总的销售周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后90%以上,甲方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协议;
2、乙方负责完成尾房销售;
3、如因甲方或国家政策原因影响销售价格或销售进度,双方另行商议;
九、付款方式
销售代理佣金的支付方式:
1、甲方于签定合同5日内支付策划推广费共计。
2、甲方按实际销售回款额的给予乙方作为销售代理佣金。每月号前据实结算上月的销售代理佣金。
3、溢价收费标准:
项目最终实现均价为元/平方米,溢价部分%为乙方利润。
3、甲方延期支付代理费用,乙方有权利将工作时间顺延。
十、乙方服务内容
1、合作内容
(1)营销策划
(2)整合推广
2、合作目标
(1)在战略实施推广中显示企业实力
(2)通过推广及销售实现本项目利润最大化
(3)通过系统化的推广,树立本项目鲜明市场形象
3、具体内容:项目的市场分析
(1)本项目可承载客户群研究及分析
a)客户群来源分析
b)客户群消费观念分析
c)经济承受能力分析
(2)项目综合定位研究
a)本项目地块价值研究
b)本项目产品核心形象定位及核心价值研究
c)本项目核心价值及设计规划初步研究
产品布置研究建议
产品类型研究建议
户型面积配比研究建议
立面风格研究建议
绿化风格研究建议
其它相关产品细节研究建议
(3)市场战略策划
项目推广主题、通道、销售策略及产品设计立意
(4)营销战术规划
a)推广主题研究及选择
b)销售的节奏、策略及附加促销手段的规划
c)销售布局安排
d)卖场动线组织设计
e)卖点动态组合及动态提升
f)推广节点细节提示设计
g)价格体系建议
h)认购、开盘、强销及尾盘推广策略
(5)市场媒体资源整合(根据项目需要)
a)模型公司
b)装饰公司
c)电视硬广告片摄制及后期制作
d)其他项目考察学习
(6)销售准备工作计划
a)文件、合同、票证、礼品、用品等费用预算
b)销售培训:楼盘背景、本项目优势、对手比较等项目策划方面的系统培训
(7)广告宣传策略及计划
a)广告推广策略与计划
b)广告宣传推广费用预算
(8)项目VI包装
a)项目logo设计
b)项目视觉形象表现系统设计
c)体系基础部分:标准色及辅助色、标准字体等
d)体系应用部分:形象墙、旗帜、名片、信封、手提袋、户外导向牌、接待台、相关人员服装、胸卡、来宾接待卡等
e)主楼书平面设计
f)DM平面设计
(9)营销、促销核心包装及广告设计
a)工地及现场环境包装体系
b)系列宣传印刷品、表单设计
c)销售处及样板间系列展板设计
d)路牌、车身、灯箱、路旗设计
e)开盘及销售过程中的报纸广告设计
(10)销售现场包装策划
a)销售中心包装及动线设计
b)销售现场装修风格、现场氛围营造
c)看楼及现场展示通道
十一、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视为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如水灾、火灾、地震、国家政策、人为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履行本合同,不视为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附则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内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
效力;
2、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若本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甲、乙双方均已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
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字:
15.销售协议合同 篇十五
关键词:根本违约,CISG,可预见性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以下简称《公约》) 中对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
(一) 《公约》中对根本违约的规定
1.定义
1980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立法成果, 使用了“根本违约”一词, 并清晰界定了根本违约的界定标准。《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至于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由此可以得出, 《公约》是以违约的严重后果为依据来进行判断, 而不是按照早期英国普通法上区分条款性质来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构成要件
按照《公约》的规定, 构成违约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第一,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 《公约》把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来作为构成根本违约的客观要件。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在对1978年公约草案所作的评注中指出:“损害时否严重, 应根据每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例如合同金额、违反合同造成的金融损失, 或者违反合同对受害人其他活动的影响程度。①这一评注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公约》在这个问题上的空缺, 对于理解根本违约有很大帮助, 但是它的补充仍然过于简单和原则, 实践中操作起来仍旧困难, 当事人和法院也没有据此获得评价根本违约的标准。
第二, 违约方可以预知并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条件情况下也可以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换句话说, 假若违约方或一个通情达理之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的后果的, 则不认为其构成根本违约。所以, 《公约》把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作为了认定根本违约的主观条件。
二、根本违约在实践中的类型
(一)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 具体来说, 我们可以看到预期违约制度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情形被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②二是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 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在许多情况下, 合同一方的行为及履约能力上的明显瑕疵, 同样会起到与语言构成的毁约的同样的作用, 这种情形被称为“默示的预期违约”③。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 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具备如下:首先, 预期违约方的某些行为已经表明其不能或不会履行合同义务, 如破产, 经济状况严重下滑, 丧失商业信用等等。其二, 预期违约已被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其能够履行的有效担保, 但预期违约方没有提供相关担保。满足这两个条件时, 即构成了默示预期违约下的根本违约。
(二) 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合同, 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1.自始不能
笔者认为客观的自始不能因合同成立时合同标的物就不存在, 合同为无效合同, 不存在违约的说法。而主观的自始不能“其契约仍然有效, 债务人就其给付不能, 应负债务不能履行的责任, 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④因此主观的自始不能在其合同履行期限到后债务人仍旧不能履行合同时, 为根本违约。
2.嗣后不能
嗣后不能是指合同成立时, 合同的履行是可能的, 但合同成立后, 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合同不能履行。 (1) 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履行不能的情形下, 只要合同无法履行, 即可判定构成根本违约, 但是当事人可以免责。 (2) 因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的, 无论是主观不能或是客观不能, 都将导致合同目的不可实现, 均可判定根本违约。
(三)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 但在履行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的行为。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 能否构成根本违约要看迟延是否严重。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对《公约》草案所作的评注“本公约明确反对以下看法, 在国际货物销售的商业合同中, 仅仅因为卖方没有按照合同交货日期交货而宣告合同无效”中可以看出《公约》对迟延履行的观点。实践中, 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判定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第一, 履行期限是否是合同的必要要素, 如果不按期履行合同将使合同目的落空, 那么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第二, 根据合同的性质, 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是很重要, 假若债务人迟延履行, 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 但债务人在合理宽限期内仍然没有履行的, 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第三,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 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 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的, 则认为履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重要条款, 这种情形下, 债务人迟延履行即构成根本违约;第四,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继续履行对其已没有任何利益的, 债务人的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
(四) 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中, 履行的质量、地点、方式、数量等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相关损害。瑕疵履行包括不适当履行和加害履行两种类型。瑕疵履行也成为不完全履行。虽然其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但是其履行不符合具体规定, 仍然构成违约。瑕疵履行的根本违约判断标准, 各国立法及《公约》无明确规定, 台湾学者史尚宽等人认为可类推适用迟延履行及履行不能的根本违约判断准则:瑕疵履行能够补正的, 且债务人给予其宽限期预期补正;假若在此宽限期内仍旧没有补正, 就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加害给付, 是指于履行的义务之外造成了其他损害的行为。“加害给付一经发生, 不仅使债权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而且对债权人及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当然构成根本违约, 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⑤
三、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借鉴意义
将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相比较, 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虽然吸收了《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 但仍然有不足的地方: (1) 没有明确使用根本违约的概念。我国《合同法》只是将根本违约的主旨体现在了第94条第四项关于“迟延履行”与“其他违约行为”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根本违约的词语, 如果能够明确使用会使得法律制度更加清晰明朗, 同时使得根本违约制度的效用更大; (2) 在认定违约严重性上, 《合同法》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来强调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但是到底如何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操作规定; (3) 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用主观标准来确定根本违约。其没有将可预见性作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这事实上对违约方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 在不可预知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这无形中加重了非违约方的责任。
因此, 我国应该在认真研究《公约》的基础上, 对《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规定作出可操作性的修改规定。同时在法条中进一步明确根本违约制度的概念, 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确定根本违约构成要件。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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