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精选9篇)
1.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篇一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年金计税方法调整
1.企业缴费部分单独计税
在《通知》出台以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主要执行的是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该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此项规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通知》改变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
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与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归纳起来,如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前后变化在于企业缴费计税时从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中独立出来。举例说明:某企业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10000元,年金账户中个人部分自行用个人税后工薪缴费150元,企业缴费600元。按照以前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8600元(10000+600-2000),应纳所得税额为1345元(8600×20%-375)。
而按照《通知》的规定,应纳税款应分为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是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25元[(10000-2000)×20%-375];第二部分是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5元(600×10%-25),应纳税额合计为1260元(1225+35)。
2.个人缴费部分无税收优惠
《通知》要求,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举例说明: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按照《通知》规定,个人缴费的100元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
有些企业在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来缴费。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关注此项规定,要根据缴款金额大小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的特点,确定缴款周期,以降低税收负担。以企业每月为员工年金账户缴费500元为例,如果每月缴费,就可以按5%的税率计算缴税,年应纳税额为300元(500×12×5%);如果按季度缴费,年应纳税额为500元[(500×3×10%-25)
×4];如果按半年缴纳企业缴费,年应纳税额为650元[(500×6×15%-125)×2];如果按缴纳企业缴费,年应纳税额为775元(500×12×15%-125)。
2.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篇二
按照联合国传统标准, 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老人占总人口的11%, 即被视为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现有60岁以上老人1.65亿人, 占我国总人口比例11.78%。据人口学家预测:2020年我国总人口将达到14亿人, 老人占总人口比例将达到16.5%;2040年我国总人口将达到最高的14.91亿人, 老人占总人口比例将达到25.75%。21世纪的中国不可逆转地进入了一个老龄化社会, 这使得个人养老问题成了政府和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这是因为我国人口不断老龄化与养老保险覆盖面小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的挑战, 必须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即应将我国养老保险由国家统管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 逐步建立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构成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 个人养老金由三个部分构成:公共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计划。
在个人养老金计划中, 发达国家已成功实践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已被许多国家所仿效。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保险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刺激性, 对个人投保的优惠大, 因其理论上的先进性和实践上的有效性, 成为解决个人养老问题的优选模式, 是我国实施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有效途径。
本文借鉴发达国家养老保险的成功经验, 结合我国的实际, 通过建立模型和设计算例, 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并试图提出未来可行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路径选择。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简介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26号) , 提出要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即个人养老金计划, 是一种养老金优惠方案, 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而不是税后列支保费, 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 税款有较长时间的递延优惠。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是指在一定比例之内个人所缴纳的保费可在其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这既具科学性, 又有合理性。众所周知, 通常情况下个人退休前的收入较高, 相对而言, 个人退休之后的收入较低。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条件下, 对于养老保险税收实施递延, 实质上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税收优惠, 这样可以完善我国“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体系, 鼓励居民购买养老保险, 不断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我国个人年金养老保险的方案选择
一份年金保险合同, 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缴费期 (缴费时点) 、积累期和领取期。政府的税收优惠可以实施于各个阶段, 其对于受惠者所产生的效应是不同的。根据在这三个时期的征税及其优惠情况的不同以及相应的组合, 用E代表税收免除, T代表征税, 年金保险的税收分为以下几种形式:TEE、ETE、TET、TTE、ETT、EET。一般来说, 个人年金延税模式有三种不同的组合, 即ETE、EET、ETT, 个人年金延税模式不同的组合各自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也不相同。
从个人税收优惠程度来看, EET组合的优惠程度高于ETT和ETE。EET具有明显优惠效应, 它在相同的收入水平上, 对于依靠资本收益保持同样生活水平的纳税人来说, 其个人收入纳税额较低。由于EET模式具有明显的优惠特点, 因而它比ETT、ETE、TET、TTE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 这在国外的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证明。通常, 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 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职工在工作时的收入较高, 在退休后的收入通常比在职时要少, 这样一来, 职工退休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适用的税率比较低, 比自己工作缴费阶段的税率要低, 因此EET模式是更优惠的税收模式。
EET模式下有助于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 EET模式下政府可以获得比ETE和ETT模式更高的财政收入。EET模式下政府对个人征税的时间延长, 职工退休后仍有缴纳税款的义务。而我国人口不断老龄化, 老龄人口的基数不断扩大, 在个人养老保障较为完善的情况下, 养老金规模会不断扩大, 可以让政府获得较好的财政收入。至于ETT模式虽然在第二环节征收税金, 但是在这一阶段的征管成本比较高, 而且降低了人们的长远收入, 其负面作用就在于大大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与EET模式相比存在明显的缺陷。
EET模式还便于政府进行税收管理, 行政成本较低。一般说来, 缴费期、积累期和领取期这三个时期, 第一个环节和第三个环节是针对收入进行征税, 技术上不存在什么问题, 操作起来十分简便, 容易进行税收管理。若在第二个环节征税, 也就是对养老金投资收益实施征税, 则在技术上有较大的难度, 难以掌握个人的投资收益信息, 可行性较差。
通过上述比较说明, 个人年金延税ETE、EET、ETT三种模式中, EET组合为延税模式的最佳选择。个人年金是企业薪酬福利计划的一部分, 是职工退休后可以领取的递延薪资。对个人年金的税收优惠可以按照消费支出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年金税收优惠EET模式的核心思想是, 个人年金计划应把年金视为一种储蓄而不是消费, 这样有助于个人进行投资增值, 所以对这部分收入应予免税, 未消费前这部分储蓄所产生的利息应是免税的。当职工退休之后, 得到了这部分递延收入, 真正用于生活消费时予以课税。这鼓励了职工的递延消费, 让职工获得了较大的实惠, 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有力地刺激了个人年金的发展。
四、个人年金养老保险EET模式分析
一般来说, EET组合给予个人所带来的税收优惠, 主要来自于个人所得税的低税率优惠以及资本增值免税。
1. EET模式下的低税率优惠。
个人所得税普遍实行累进税率, 收入越高而税率越高, 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与收入成正向的关系。通常来说, 个人在退休以后收入减少, 领取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 比未退休时大部分时间之内的工资收入少, 在现行所得税制度下退休后适用的税率也比较低, EET模式下递延纳税就给人们带来了优惠。
假设用P表示本金, y表示平均收益率, t0表示职工未退休正常工作时收入水平对应的税率, t1表示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对应的税率。若采取EET模式, 那么n年后这笔本金对应的账上余额为:P (1-t1) (1+y) n;若为非延税模式, n年后这笔本金对应的账上余额则为:P (1-t0) (1+y) n。由于职工在未退休正常工作时收入较高,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较高, 职工退休后收入较低,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较低, 即t0>t1, 这样就有P (1-t0) (1+y) n
假设社会平均收益率y=10%, 职工在职收入水平对应的所得税税率t0=15%, 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对应的所得税税率t1=10%, 本金P=3 000元, 期限为20年。求此条件下非延税模式和EET延税模式的养老保险账上余额。
非延税模式下10 000元本金在养老保险账上余额:
P (1-t1) (1+y) n=3 000× (1-15%) (1+10%) 20=17 155 (元) EET延税模式下10 000元本金在养老保险账上余额:P (1-t0) (1+y) n=3 000× (1-10%) (1+10%) 20=18 164 (元) 可见20年后, 一笔3 000元的本金在EET延税模式下20年后在养老保险账上余额要比在非延税模式下多1 009元。这无论对于个人收入还是社会发展都是非常有益的。
2. EET模式下的投资收益免税。
EET组合只对缴费期、积累期和领取期的第三阶段征税, 在积累期对当期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这样可以实现个人不课税资本的增值。用P表示本金, y表示社会平均收益率, t表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EET模式下, 资本增值为:P[ (1+y) n-1] (1-t) ;如果在积累期间对投资收入征税, 资本增值额为:P[1+y (1-t) ]n-P。
在P>0, t>0, y>0时:
假设平均收益率y=10%, 投资收入税率t=15%, 投资额P=3 000元, 期限为20年。则:
投资收益在积累期间需要缴税的情况下, 资本增值额为:
投资收益在积累期间投资收入不缴税, 到领取时才课税的情况下, 资本增值额为:
可见, 投资收益在积累期间投资收入不缴税, 到领取时才课税的情况下, 3 000元资本在20年内的资本增值额比缴税的情况多2 269元。
上述实证分析表明, 延税型养老保险所带给投保个人的税收优惠是非常直接和明显的, 易为个人所接受。
五、我国个人年金养老保险的方案具体设计
为了保证退休后生活水平不会降低, 我国应设计良好的个人年金计划, 参加该计划完全由投保者个人决定。我国为推广此计划, 应在个人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允许税前扣除限额内的个人供款, 而且供款限额逐年放大。本文尝试建立以下个人年金养老保险的方案:
2011年设计最高供款余额为5 000元/人/年, 至2020年可以达20 000元/人/年。个人可以在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或其他许可的金融机构设立个人年金账户。纳税人任何一年可供款至个人年金账户的限额, 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为上年收入的20%, 加上以前年度未使用的供款额度, 减去上年的退休金调整额, 规定每年供款后不得超过该最高限额, 超过供款限额部分每月须按1%的罚款率缴纳罚款。
个人年金供款可以在当年或来年直接扣税, 从而减少税收负担;在个人年金项下的投资所得 (包括利息、红利和股票及其他投资增值) 可以免税增长, 直到从户头提取出来。但是个人提取投资所得额时须缴纳税款。提取投资所得作为退休金按照家庭收入总额核算纳税额时, 实际缴纳的税金会减少, 甚至可以免缴税。政府规定当账户拥有人达到一定年龄 (如70岁) 时, 就必须关闭户口将钱取出。从个人年金账户里领取的任何资金都须纳入当年收入, 按规定缴税。
摘要:作为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主要实现模式之一,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许多国家进行了成功的实践。本文借鉴发达国家养老保险的理论和实践, 结合我国的实际, 通过建立模型和设计算例, 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 从理论上论证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我国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个税递延型,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袁笛.浅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北方经济, 2011;5
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篇三
针对我国社会老龄化趋势及现状,合众人寿率先开发并推出该款具有养老定投特征的产品,让投保人能够获得长期稳健的收益。
产品特色
年年快速返,生活有品质60岁前每年生存,返还5%保额的生存保险金。
养老高额返,关爱喜乐多60岁起每年生存,返还18%保额的养老年金。
保证20年,晚年有保障60~79岁为养老年金的保证领取期,万一身故,将返还20年保证期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
满期3倍返,幸福乐无边生存至100岁,返还300%保额的满期祝寿金。
生命高保障,雪中能送炭成人投保60岁前身故,赔付保额加保费;60岁前如因交通意外身故,额外再赔付两倍保额的生命保障金。
额外又分红,锦上来添花保单可分红,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分红可选择累积生息或抵交保费。
持续保险金,关心又贴心在交费期内,连续交费两年后,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返还1%保额的持续保险金。
保证累积率,生生且不息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央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1%。
养老新概念,长期护理金 主险可附加长期护理保险,60~79岁,初次达到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将每年给付18%保额的长期护理保险金。
保证20年,晚年来护航 长期护理保险金从领取之年起共领取20年,长期护理保险金领取期间,如果不幸身故,将返还20次长期护理保险金中应领未领的保险金。
案例分析
张先生,今年30周岁,在合众人寿理财顾问的推荐下,选择了合众养老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见表1。
【生存年金】60周岁前,每年领取1500元,共领取29次,合计43500元。
【养老年金】从60周岁开始至99周岁,每年可领取5400元的养老年金,如果一直生存,一共领取40次,合计21.6万元。
【满期祝寿金】如果生存至100周岁,一次性领取9万元满期祝寿金。
【生存金累积生息与DIY领取】如果生存金不领取,将按照公司公布的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复利滚存,累积的生存金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领取。生存金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央行一年期存款利率+1%。
【红利分配】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来进行红利的分配。
【持续保险金】交费期内持续交费,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起,每年交费且生存奖励1%基本保额的持续保险金,直接进入生存金账户累积生息。
【生命保障金】60周岁前如果不幸身故,最高给付142590元身故保险金;如果不幸因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最高给付202590元身故保险金。60~79周岁为保证领取期,如果不幸身故,将给付保证20年应领取的养老年金与已领取的养老年金的差额。
为应对未来的养老护理需求,张先生还购买了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见表2。
【长期护理保险金】60~79周岁,初次达到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将每年给付1.8万元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共给付20次。
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篇四
国税函[2009]694号
成文日期:2009-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
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5.企业年金方案 篇五
(2007年 10月 22日经公司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员工的劳动
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深圳市企业
年金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和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 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本方案遵循的原则:
1、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
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与公司经济效益挂钩,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缴交或者暂停缴交年金费用;
公司缴费向员工个人账户分配时与其岗位、贡献、年龄、本企业工龄等挂钩,保持合理差距。
3、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公司自愿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通过,员 工志愿加入本企业年金计划;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相应的投资方案,以保证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深圳市企业年金政策调整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
公司年金方案。
第四条 建立本方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完成经核定的上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3、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
4、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 参加人员范围 第五条 参加本方案的人员范围:
1、在册在岗且档案在公司管理的员工;
2、由公司外派到非控股公司工作,且外派公司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员工。
第六条 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试用期或见习期满。
第三章 企业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企业的权利:
1、召集员工代表共同讨论制定、调整、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
2、代表员工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从员工税后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
第八条 企业的义务:
1、向全体员工公示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向员工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缴费,并为员工办理企业年金的各项事务;
3、向员工定期通报企业年金运作中的各项重要信息。
第九条 参加员工的权利:
1、有权了解企业年金方案的有关内容;
2、有权了解企业年金基金及员工个人账户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
3、依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参加员工的义务:
1、如实向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缴费,并授权公司从本人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4、授权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进行管理运营。
5、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员工所在各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公司缴费部分的税收优
惠比例和列支渠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缴费部分,按参加年金计划的员工上工资总额的8.33%计提,并按以下公
式分配到参加年金员工的个人账户中,不留余额:
1、人均缴费额A=企业缴费总额/参加员工人数;
2、X1=A/21×(员工本人年龄-18)×80%;
3、X2=A/(计提-1983 +1)×员工本人企业工龄×2×15%;
4、X3=A/21×员工本人连续工龄×5%;
5、L=A×员工本人职务分×2%;
6、计入个人账户金额=(X1 +X2 +X3+ L)×α;
α=企业缴费总额/∑
= =+++niiiiiLXX1321i(X)×100%
以上年龄、企业工龄和连续工龄均按虚年计算。
第十三条 职务分按下列标准:
职务级别 职务分 职务级别 职务分
集团正职 4.5 正科级、中级职称 2 集团副职 4 副科级、助理级职称 1.5 部门正职 3 主办科员、员级 1 部门副职、高级职称 2.5 工人 0.5
第十四条 公司缴费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的年金基金最高的不得超过参加员工平均分配额的5 倍。
第十五条 员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月1元,一年归集一次,在公司缴费当月由公司从员工个人
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为每年一次。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由公司将本年金一次性缴
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本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由账户管理人为企业年金设立个人账户、企业账户、保留账户和未归属权益账户。
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员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等信息。
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支
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总括信息及未归属权益信息等。
保留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或计划终止要求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这
些员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未归属权益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未归
属的权益,或根据本方案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未归属权益账户仅用于抵 减企业后续缴费。
第十八条 账户管理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和更新。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员工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将其个人
账户转至新单位。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2、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因身份发生变化由财政支付工资的;
3、本年金方案终止;
4、经本人申请并获原账户管理人同意的。
则该员工的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
待员工本人达到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从受益人 受托权益中支付。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或转移完毕的,应注销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并按以下规定及程序办理:
1、按国家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退休、病退、提前退休手续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员工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相关证明,可申请领取企业年金。
2、员工被辞退、开除、除名、离职的,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
续签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将个人账户的本息及投资收益转移到员工新就业单位或转入保留账户,转入保留账户的,员工本人须负担保留账户所产生的费用,从员工个人账户受托权益中支付,但公 司不再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公司缴费;
2、员工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
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用于抵押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每期企业缴费按本方案的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额计入个人账户;年
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按净收益率根据员工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度按比例计入个 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通过集体协商选择、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进行管
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由受托人委 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资
格的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 当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费用,按照上述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年金整体移交一年过渡期内,选择平安保险集
团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招商银行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一年过渡期后,公司可视情况决定是 否选择新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七章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病退手续;
3、符合有关条件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4、在退休前死亡;
5、出国定居;
6、其他特殊情况。
员工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如员工死亡,受益人按照国 家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包括病退、提前退休)或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
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由员工本人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条 员工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一次性 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八章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中止缴费:
1、由于公司出现经营性亏损或未完成上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可以申请暂停缴费,等
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但不得追缴以上所述的企业年金。
2、公司破产、兼并或重组。
3、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4、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可不再为其本人缴费。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员工终止缴费:
1、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若员工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起终止缴费。
2、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自提出申请之日起终止缴费。
第三十三条 员工终止缴费后,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可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
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员工本人达到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九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年金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后,经市国资委审
批,并在董事会对年金方案表决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委员
由财务总监、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企业发展管理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审计监察部经理担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监督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
2、拟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
3、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进行评估,对受托人的选择、变更提出建议;
在受托人选择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
4、向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报告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投资绩效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投资评估小组、招标服务小组。投资评估小组、招标服
务小组分别由计划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牵头。
第三十八条 投资评估小组的主要职责:
1、拟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案,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2、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对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
员会提交相关报告;
3、在结束后 60日内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并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 会提交相关报告;
4、根据评估情况,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变更,向企业年金管理委
员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服务小组的职责:
1、拟订受托人的招标方案,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2、组织招标受托人;
3、起草《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并提交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4、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给受托人,以上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给受托人;
5、向受托人提供缴费信息,并对账户管理人提交的缴费账单进行确认;
6、员工需要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向受托人提交申请,并对账户管理人提交的个人账户权益
支付表进行确认;
7、员工离开公司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向受托人提交个人账户转移申请,并对账户管理
人提交的个人账户转移报告进行确认。
第四十条 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经由公司通过集体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
人进行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由受托人选择具备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并分别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合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确定。其中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在公司经营
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年金基金管理接受市国资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每年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公司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对本方案提出修改:
1、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公司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规定的上限;
2、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3、企业改制、兼并、分立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企业改革、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4、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无效;
5、国家的企业年金政策发生变化。
第四十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修改的程序与设立的程序相同。修改后需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第四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年金方案可终止:
1、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半数以上员工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
2、暂停缴费连续超过5年;
3、企业破产、兼并或重组;
4、本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方案终止时,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市劳动与社会保
障局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员工和受托人。
第四十八条 原员工后援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四十九条 本方案中所称的工资总额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
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福利费、计划生育奖励和
企业车改后发放的车辆补贴。
第五十条 本方案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函复后,自 2007
6.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篇六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2003年 6 月 1 日发布 2003年 6 月 1 日实施
中国
前 言
本程序依据集团公司《管理手册》编制,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并归口。本程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本程序主要起草人: 娄崇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1/0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
用由企业和个人(自愿)共同承担。
4.2.3集团公司视商业保险公司的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承保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4.3投保方式
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方案中,选择 “趸缴趸领”或“期缴趸领”的投保方式。集团公司决定何时投保、何时中止投保。4.4保险模式
保险模式实行缴费确定制,实际可获年金水平取决于个人帐户中的资金积累额。
4.5企业年金:由基本年金和奖励年金两部分组成。4.5.1基本年金
4.5.1.1员工的基本年金由“企业出资”和“个人出资”两部分组成。4.5.1.2“企业出资”部分的记帐基数:以员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作为记帐基数。
4.5.1.3“企业出资”部分的记帐比例:按年龄分段确定记帐比例。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及支付能力,集团公司对个人记帐比例将进行适当调整。
年龄计算公式:年龄=投保年-出生年+1 4.5.1.4个人出资
个人缴纳年金随企业同时进行,统一缴纳,享受企业出资部分的统一政策。
4.5.2奖励年金:按基本年金记帐比例分配后的余额作为总经理奖励年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1/0
金(奖励方案另定)。4.6个人帐户:
4.6.1企业年金实行帐户管理。
4.5.2个人帐户记载“企业出资”部分和“个人出资”部分。4.7年金的给付
4.7.1给付条件:参保员工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故解除或终止时(包括退休、身故、离职三种情况),即发生保险金的给付。4.7.2“企业出资”部分的给付:“企业出资”部分根据参保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具体情况给付。
4.7.2.1参保员工退休、在职身故,“企业出资”部分给付。4.7.2.2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出资”部分按年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付;个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其“企业出资”部分不给付。
4.7.2.3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出资”部分不给付;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出资”部分按年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付。
4.7.3“个人出资”部分的给付:员工符合给付条件和员工随时提取“个人出资”部分年金时,需按年金合同有关规定给付。4.8附则
4.8.1确有困难的子公司,由子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单位不缴费期间,个人帐户“企业出资”部分停止记帐。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1/0
4.8.2外埠参加企业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借助集团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平台自行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前须将方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7.浅析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利弊 篇七
一提高职工的退休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做了测算。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 那么这名职工基础养老金部分的工资替代率为35%, 而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也就是说,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替代率为60%左右。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为20%左右。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之后, 其养老金的替代率能够达到在岗工资的80%, 再加上职工个人的养老储蓄, 退休之后基本上能够维持在岗时期的生活水平。
二纳税筹划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一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 企业如果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可以享受到工资总额5%以内的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合法节约企业所得税, 同时降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成本, 为职工提供福利。
三为企业谋发展
首先, 完善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有利于吸引人才。21世纪的竞争, 归根到底是知识和人才的竞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规范企业管理体系和流程, 已成为企业吸引人才、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其次, 有利于激励人才。通过设计激励型的企业年金方案, 比如将企业年金待遇与公司业绩和绩效挂钩, 公司效益越好, 那么职工的企业年金待遇就会越高, 从而促使职工从长期角度考虑企业的经营, 激励他们为企业多作贡献。
最后, 打造“金手铐”, 帮助企业实现留住核心人才的目标。企业年金是长期的福利制度和激励制度的重要方式, 职工要想取得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就必须在建立该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工作一定的时期。如果一个职工很早地离开了这家企业, 那么此人企业年金账户中由企业缴费部分就会被剥夺, 或者大打折扣。因此, 职工为了能在退休后得到全额的企业年金收入, 这样, 企业年金计划起到了留住职工的作用。
四建立企业年金对职工个人有以下三方面的好处
一是增加退休收入, 提高退休生活质量;二是在员工年轻且能获得稳定收入来源时, 养成良好的定期积累习惯;三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 充分享受年金缴费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企业年金对企业的弊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有好处, 也会有一些弊端。
第一, 短期内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利润水平。一方面,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需要花费资金, 尽管企业年金缴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享受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 但是年金缴费还是从企业利润中支出, 这会减少企业的当期利润水平。另一方面, 企业年金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 职工从接触企业年金到进一步认识企业年金再到企业年金对职工的行为产生影响是一个渐进过程, 需要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宣导, 为此企业需要支付相关的培训和宣传费用。这也会影响企业的当期利润水平。
第二, 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 无论是前期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调查显示员工渴望探亲假但担心因此丢工作, 还是后期处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日常事务, 以及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都需要有企业安排相关工作人员来做。如果企业的规模大、职工多, 就有必要安排专人专岗负责。这会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
第三, 企业年金为保值增值需要进行投资, 但是由于企业年金的特殊性, 企业年金投资产生的风险格外令人关注。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一样, 是企业职工的养老钱, 因此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尤为重要,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 企业年金投资是不能亏本的。相对企业年金而言, 在化解和防范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风险方面, 国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尽管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严格的规定, 但只要是投资, 就有一定的风险性, 尤其是在现阶段, 过去认为风险很低的国债市场和一级申购市场都可能产生亏损。
山西焦煤在2008年为职工建立了补充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 遵循发展的原则、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建立企业年金。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缴纳企业年金, 企业按规定比例补助, 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共同记入个人账户。在职工退休、死亡或出国后一次性支付。职工退休后生活品质得到保障, 企业年金的作用得到了具体体现。
五结语
8.企业年金,你有了吗? 篇八
企业年金到底是什么
因为目前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比较少,因此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企业年金还是个非常陌生的概念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副所长师继承解释说,企业年金就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他进一步解释说,其实,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1994年,《劳动法》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
这里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的是,企业年金不能代替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更不是企业年底给职工发的奖金,它是国家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但企业年金又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它只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补充,它们都是职工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都是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柱之一。并且,与基本养老保险还有一点不同的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而企业年金的建立是有条件的,一是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企业具有经济承受能力;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国家还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并且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到底给了我们什么
说了这么多,可能一般读者还是不能完全了解企业年金到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如果企业只为员工提供了基本养老保险,没有提供企业年金,将来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会有多大的差异呢?为此,我们请教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杨燕绥教授,她用了一组假设的数字让我们感受到企业年金带给我们的好处。她说,基本养老金充其量是当地平均工资的60%,在北京比如说是800元钱,如果企业能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积累的时间长一点,委托的公司好一点,它每月可能又会得到800元钱,或者400-500元钱,但肯定是在800元钱以上发生的。即在替代率(替代率是衡量老年保障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它是指退休金价值占退休前平均工资的比例)60%以上发生的。企业年轻一些的、企业年金建立比较早的,如果能储蓄到30年的,员工的收益会更高一些,退休时他领到的企业年金的收益可能是800元钱的两倍。但有的快退休了才开始建立企业年金的,收益就少了。比如说,一个建筑公司最近几年才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做企业年金,他们的退休人员现在每人每月从国家领到的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加起来大概1000元,但从保险公司还能领到500元。总的来说,企业在企业年金上投入多、建立时间长、委托的管理公司经济效益好一些,那员工的养老金就会多一些。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一位专家介绍说,企业年金是我国正在建立的劳动者养老保险的三个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世界各国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结构有所不同,但大多数认为替代率分别为40%、30%、10%的构成比例比较合理。由于我国第一支柱替代率水平偏高,一般在85%-90%之间,因此,调整三个支柱的结构成为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替代率目标定位于基本养老保险60%,企业年金20%,个人储蓄保险依个人选择自主决定。不过,从长远的发展趋势来看,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分离并入第二支柱与企业年金整合是一个方向,那样的话,则三个支柱的结构为30%、50%和10%。这样逐步降低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替代率,不仅大大减轻国家负担,也会极大地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和普及。所以,关注企业年金的建立,支持企业年金的发展,不仅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我们自身养老保障利益的需要。
企业年金现状如何
正是因为企业年金能大大提高职工的老年生活水平,因而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劳动者的关注。一些企业为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吸引高素质人才,也纷纷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那么,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情况到底怎么样呢?
据劳动保障部有关官员介绍,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推进企业年金显得越来越迫切。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的企业年金工作已有一定基础。至2002年底,全国已有7.7万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650多万职工参加,基金积累达260亿元。据预测,从2003年开始,企业年金市场全面启动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规模将达到每年?000亿元人民币以上。但从总体上看,企业年金尚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全国企业年金制度在总体发展上呈现出一些不平衡的特点一是行业发展快于地方发展。2000年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共积累基金191.9亿元,其中行业积累占77.8%;全国共有560.3万人参加了企业年金,其中70.6%来自行业。二是经济水平决定年金发展水平。如上海、广东、四川、浙江、福建、山东、天津、北京、云南等省市的基金积累都已超过亿元,到2003年6月,上海市的企业年金积累已经超过60亿元,而一些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没有启动;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铁道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积累已达到58.7亿元,占全国积累基金的31%。2003年,中国电力行业正在为120万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到2003年8月,电信行业已经为40万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四是国有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快于其他企业。2000年年底,在全国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16247家企业中,地方企业为12062家,其中国有企业6588家,占地方企业总数的54.6%;在4185家有关行业企业中,国有企业3891家,占行业企业总数的93%。五是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相比,参加企业年金的数量十分有限。2000年年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0448万人,而参加企业年金的人数仅为560.3万人,仅相当于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的5.3%。
9.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篇九
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营业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营业期限:_________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是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乙方是依法成立具备受托管理资格的公司,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此项受托管理业务;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账户的管理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受益人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编号为_________号的《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 受托管理:指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支配的财产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年金基金财产的行为。
1.3 企业年金基金:指_________企业根据《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 初始受托财产:签订本受托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信托财产金额。
1.5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受托财产:指本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交付的全部财产和本受托管理期限内获得收益的总和。
1.6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和支付企业年金受益人的退休待遇等。
1.7 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或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证券组合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清算的托管专用账户。
1.8 受托当事人:指根据本受托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甲方、乙方和受益人。
第二章 受托的名称
本受托的名称为: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
第三章 受托的设立
3.1 受托当事人
3.1.1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3.1.2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3.1.3 受益人:由甲方提供的《受益人名册》确定(详见附件1)
3.2 受托声明与承诺
甲方自愿按照本合同将其合法拥有的按照《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乙方,甲方对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本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财产的受托管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乙方承诺:管理本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3 受托目的依靠乙方的专业管理能力、优质服务以及透明化、规范化的操作,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行效率,降低综合管理成本,为受益人提供补充养老保障,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3.4 受托财产
3.4.1 初始受托资金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须在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3.4.2 甲方在合同期内将按月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增加的受托财产金额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减少的财产以甲方确认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金额为准。增加的财产与初始受托财产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一并归属于受托财产。
3.4.3 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乙方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
3.4.4 乙方因受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受托财产。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有权向乙方了解受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1.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受托财产有关的受托账目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其他文件。
4.1.3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受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项规定的申请权,自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1.4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甲方有权解任乙方。
4.1.5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 甲方的义务
4.2.1 甲方有义务承诺甲方建立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4.2.2 甲方有义务承诺交付的全部受托财产的来源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受托资金及合同期限内追加资金的义务。并承担由于未按时缴纳资金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4.2.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职工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单、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等相关资料及证明。甲方有义务确认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信息材料准确无误;并保证无故意隐瞒。
4.2.4 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4.2.5 甲方有义务向受益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
4.2.6 甲方有义务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流程填制表格、确认数据、加盖公章的职责。
4.2.7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人员变动信息,遇重大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4.2.8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2条的规定从受托财产中支付费用。
4.2.9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4.2.10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依据本合同约定从受托财产中收取受托管理费;依据《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从受托财产中列支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依据《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约定通知甲方向账户管理人支付账户管理费。
5.1.2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通知甲方将企业年金月缴费划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5.1.3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5.1.4 当甲方的指令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1.5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 乙方的义务
5.2.1 乙方从事受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各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调整。
5.2.2 乙方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乙方管理、处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2.3 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2.4 不得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乙方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受托财产的原状;造成受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5 除经甲方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之外,乙方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受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受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5.2.6 为受托财产提供专门的财务管理,与乙方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受托财产分别记账,在托管银行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及时与托管人核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余额、企业的缴费到账情况和向受益人支付待遇等信息。
5.2.7 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5.2.8 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基金待遇时,通知托管人将资金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专门用于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的法人存款账户中。
5.2.9 保存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受托生效之日起至本受托终止后的15年。
5.2.10 本受托合同终止时,如甲方选任了新受托人,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前,乙方应继续负责本合同受托财产的管理、确认和分配等。
5.2.11 当出现甲方选任新受托人的情况时,乙方有义务妥善进行交接工作。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前,乙方应继续负责受托财产的管理、确认和分配等事项。
5.2.12 如果出现对受托财产进行清算的情况,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清算。
5.2.13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受益人的权利
6.1.1 受益人有权对其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查询,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6.1.2 如受益人死亡,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获取相应的受托利益。
6.2 受益人的义务
6.2.1 受益人不得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6.2.2 受益人有义务提供本受托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6.2.3 对甲方、乙方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受托财产的管理
7.1 企业年金计划
7.1.1 《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是甲方制定的关于其企业年金具体操作的指导性内部文件。本合同中第7.
2、7.3条中的有关规定,将按照《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7.1.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尽快将经甲方盖章确认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交给乙方。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修改《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部分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如《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条款发生变更,则甲方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新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连同书面通知送达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新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后,下一个月按新计划实施。
7.1.3 甲方修改《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的条款,如涉及乙方受托管理内容,应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
7.2 受托管理职责
7.2.1 乙方应将受托财产与乙方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2.2 乙方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
7.2.3 定期汇集和编制受托财产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7.2.4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流程,负责定期核查受托财产的投资运营情况,并将运营结果及时通过账户管理反映。
7.2.5 在受益人达到支付条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和流程,负责办理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事项。
7.2.6 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的查询。
7.2.7 根据本合同和企业年金计划规则,办理企业年金缴费。
7.3 受托管理的方式
7.3.1 乙方在保证受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等事务并予监督。
7.3.2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行使对其他代理机构的选择权。如甲方干预,导致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7.4 账户管理
乙方应委托专业账户管理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事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7.4.1 企业年金账户的建立
乙方需要委托账户管理人为甲方的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包括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记录企业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及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分配、支付、未归属权益和余额等信息。
7.4.2 记录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内资产变化状况。
7.4.2.1 委托账户管理人记录每个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部分余额和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7.4.2.2 委托账户管理人计算受益人应享有的企业年金受托利益,并记入其账户。
7.4.3 根据甲方提交或确认的相关文件,账户管理人计算受益人的企业年金应支付的数额。
7.4.4 对甲方和受益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7.4.5 委托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账户信息的变化,提供阶段性报告;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账户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7.5 托管
乙方委托商业银行等托管机构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事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7.5.1 乙方选择符合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
7.5.2 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为乙方管理的受托财产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并为受托财产的委托投资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7.5.3 乙方委托托管人对受托财产每日或每周进行估值,并及时接收托管人上传的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和估值数据。
7.5.4 托管的具体内容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7.6 投资管理乙方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事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7.6.1 乙方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以控制投资风险为首要投资原则,制定相应的投资政策及战略资产配置;
7.6.2 乙方选择符合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
7.6.3 乙方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安排投资管理事项。
7.6.4 投资管理的具体内容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
第八章 受托的财务管理
8.1 处理原则
8.1.1 乙方办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应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8.1.2 乙方对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套分别核算,应在托管人开设单独的银行结算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开设与管理由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财产应与其他受托财产、乙方固有财产、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分别管理、分别编制报表。
8.1.3 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与托管账户相互划拨资金和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托管人每日根据乙方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拨和核算。每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资金相互独立,各结算账户资金不得相互占用。在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前,乙方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在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时,乙方及时通知托管人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划入由乙方指定的账户中。
8.1.4 乙方负责审核并确认企业年金缴费、投资运用、收益分配、支付等环节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定期对账户管理信息进行账务核对,保证受益人权益记录正确;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的记录进行核对,使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8.2 受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8.2.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报酬
8.2.1.1 受托费,收取金额按本合同第十二章有关约定。
8.2.1.2 托管费,收取金额按《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有关约定。
8.2.1.3 投资管理费,收取金额按《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有关约定。
8.2.2 处理受托管理业务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在受托财产成本中列支:
8.2.2.1 可能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如审计费等。
8.2.2.2 受托终止时的受托财产清算费用。
8.2.2.3 受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佣金等。
8.3 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费按季由乙方通知甲方支付给账户管理人,不在受托财产中列支,具体收取方法见《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第九章 受托的监管
9.1 甲方可根据监督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户查询、账务查询、投资管理情况查询。
9.2 甲方在对投资情况等有疑问时,可以要求进行外部专项审计,外部专项审计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章 风险承担
10.1 风险承担
10.1.1 乙方管理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乙方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最终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所产生的违约风险。
10.1.2 乙方应通过风险声明书揭示风险,风险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0.1.2.1 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受托财产,受托财产仍有可能受到损失。
10.1.2.2 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受托财产导致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受益人承担。
10.2 乙方的赔偿责任
10.2.1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0.2.2 乙方采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运用本受托项下的受托财产,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受托财产所有;由此给受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10.2.3 由于其他当事人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由乙方代为追索,同时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11.1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1.1.1 定期报告: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在每结束后45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1.1.2 临时文件: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严重影响受托的执行,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1.2 信息披露的方式
11.2.1 乙方依本合同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交受托管理报告,受益人可向甲方查询。
11.2.2 乙方向甲方和受益人提供互联网等信息查询手段。
第十二章 受托人报酬
12.1 依据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年率_________%从受托财产中提取受托费。
乙方应收取的受托费,由乙方指令托管人逐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人应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受托费清单报送乙方,并根据乙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12.2 日受托费按前一日该受托财产净值和本合同约定的受托财产年受托费率计提。其中:受托财产净值等于委托投资资产市值(银行间市场债券按市价)加上未委托投资财产净值,日受托费计算方法如下:
T=E×R×1/当年天数。
其中:T为每日应计提的受托费;
E为前一日受托财产净值;
R为本合同约定的年受托费率。
12.3 受托费应分别对委托投资资产和未委托投资财产进行计提和支取。
12.4 甲乙双方对受托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受托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年受托费率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第十三章 受托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清算
13.1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 受托期限
13.2.1 本合同受托期限为:自初始受托资金汇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之日起________年。
13.2.2 受托期限到期日为________,若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2.3 在受托期限届满前壹个月,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是否续签达成书面协议。
13.3 受托变更
13.3.1 当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受托期限、受托核算等条款发生变化时,视为受托变更。
13.3.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3.3 受托的终止
13.3.1 本受托因下列原因终止:
13.3.1.1 本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3.3.1.2 受托期限届满;
13.3.1.3 本合同的受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3.3.1.4 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3.3.1.5 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依法被撤销;
13.3.1.6 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被解除。
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即告终止。提前终止受托应以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为准。
13.3.2 本受托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乙方的报酬。
13.3.3 本受托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3.4 受托的清算
13.4.1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不属于甲方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若甲方或乙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受托财产不属于任何一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3.4.2 受托终止,乙方应负责受托财产的管理、清理和确认账户余额等。
13.4.3 乙方应在受托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受托财产清算报告,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3.4.4 甲方和受益人如对清算报告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要求。当无法取得协商一致时,可以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财产进行清算审计,有关费用由受托财产承担。
13.4.5 甲方和受益人在收到受托清算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3.5 受托终止后受托财产的归属
13.5.1 受托终止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名册》中的全体受益人,每名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资格和比例根据甲方提供的受托终止前执行的《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确定。
13.5.2 本合同期满受托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履行其职责。
13.5.3 通常情况下,本受托财产不因甲方破产而终止。但因甲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其职责。
13.5.4 因乙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则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章 保密条款
14.1 保密义务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于本受托设立和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或公众。
14.2 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第13.1条的约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章 文件档案的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方和乙方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议。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16.1 若甲方或乙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2 如因为乙方的过错,违背管理职责、管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或造成实际年收益率下降,乙方应给予赔偿。
16.3 如甲方违约(包括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处理违约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16.4 如甲方的受托资金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受托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发生损失和费用或引起债务,其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章 免责条款
17.1 乙方按甲方的指令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义务所产生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2 甲方和受益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乙方处理受托管理业务带来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对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17.5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受托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7.6 “不可抗力”为甲乙双方不可预料、不可避免亦不可克服的如下事件或者类似事件: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战争、自然灾害等。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18.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8.2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设于某地的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章 通知和送达
19.1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注册地址为受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乙方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就处理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19.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9.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9.2.2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7日;
19.2.3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19.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受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9.4 如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章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20.3 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方、乙方各执贰份,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4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本合同条款将做相应调整。
20.5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导致本合同需要审查或相关部门批准由乙方负责办理。如果乙方因此而丧失受托管理资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将有关资料向新受托人交接。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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