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024-11-09

关于购买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精选13篇)

1.关于购买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篇一

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提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经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首期款发票及身份证原件

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血亲)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户籍关系证明。

4、已填好和盖章的《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提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经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首期款发票及身份证原件

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血亲)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户籍关系证明。

4、已填好和盖章的《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关于购买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篇二

我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带有政策性和金融性的双重属性, 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风险。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采取抵押贷款方式, 虽然抵押贷款本身是一种安全性好、资金回收率高的优良信贷方式, 但是由于现行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 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较大的风险。

1.1 信用风险

一是主观原因造成信用风险, 指的是由于借款人还款意愿不足造成不按时还款或恶意拖欠的情况。二是客观原因造成信用风险, 指的是自然和社会原因造成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包括贷款人因疾病、车祸、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失去工作能力或死亡;贷款人婚姻发生变化, 导致家庭收入减少;贷款人由于触犯刑法而被判处刑罚;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企业亏损、破产等原因导致贷款人失业、下岗、收入下降和无收入来源等, 造成借款人还贷能力下降的情况。

我国目前个人信用记录体系不完善, 也没有对借款人实行信用等级细分管理, 商业银行征信系统建设有待完善,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估。

1.2 经营管理风险

一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资金贷款, 贷款期限较长, 流动性风险较大。有的地方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 时间跨度过长, 导致不确定因素增加。二是作为政策性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基于考虑减轻职工贷款费用, 多数公积金贷款没有按要求办理房屋保险或置业担保, 缺乏防范风险的双重机制。三是在现行管理体制下, 个别地方政府忽视贷款质量, 违规指定公积金管理部门发放违规或风险较大的贷款。

1.3 抵押物执行风险

一是当抵押物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时,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却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二是拍卖抵押房屋的价格低于贷款及利息, 加上还要为房屋产权的转移付出多种劳务费和税费, 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收回部分减少。

1.4 职业道德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每一环节都涉及人为审核与具体操作, 如果信贷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和责任心不强, 把关不严, 审查不力, 就会出现操作不规范的现象, 甚至会出现由于职业道德缺失, 纵容虚假贷款行为发生的情况, 从而加大了贷款风险。

2 住房公积金个贷风险的防范对策及建议

2.1 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严格借款人资信审查

一要建立联网协作的信息平台, 建设个人信用查询系统, 对个人的信用档案实行“一户式”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贷款人的信用状况, 并根据信用状况确定其按揭成数、贷款金额。二要加强贷前调查, 坚持借款人面谈制度, 综合考虑借款人整体家庭收入情况, 加强对客户资料真实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审核, 重视贷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 保证抵押品与贷款额度相称, 杜绝虚假按揭。重点对信用记录不良、还款能力较差的客户设计合理的借款额度和期限, 防止小变故就能造成借款人逾期还款。三要成立评信机构, 划定信用等级标准, 评定借款人资信等级。四是加强对已放贷款的监管, 加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 从法律上保障开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的利益, 防止因恶意欺诈行为导致贷款质量下降。

2.2 加强行业指导与管理, 保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良好发展秩序

一是加强对本系统个贷业务的垂直指导、管理与监督。二是银行监管部门对个贷业务进行经常性的审查、监督和评估, 为制定风险控制决策提供有力依据。三是促进各商业银行受托经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管理的统一和信息交流, 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批的各项流程。四是建设、物价、税务等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市场及消费行为进行有效调节, 对于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房价过高的楼盘, 还需要提高贷款条件, 比如提高按揭贷款的首付比例等。

2.3 加强公积金管理队伍建设, 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管理队伍素质建设日益重要, 迅速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是防范个贷风险的有效手段。对相关人员进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和业务知识的经常性培训, 对于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持证上岗。另外, 帮助员工转变思想观念, 强化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员工法律意识, 实现依法审批贷款, 依法发放贷款, 杜绝违规操作, 避免资金运作过程中的人为风险。

2.4 加强房地产评估管理, 提高评估水平

评估制度是合理信贷的基础。房地产评估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要规范房地产估价业的执业行为, 提高估价师的执业水准, 加强估价师评估规范化的管理, 尽快健全目前评估中介机构的职能和评估体系。

2.5 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

住房抵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既符合市场发展又符合百姓需求的险种, 积极稳妥地发展该险种无论对于商业银行还是个人都有极大的好处。因此, 发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 统一完善的住房保证保险必须尽快重现“江湖”。为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保险, 实行信贷风险转移, 商业保险公司必须积极创新抵押保险新品种, 完善住房抵押保险体系, 做到抵押贷款与保险同行, 促进住房抵押贷款的稳妥发放, 个人购房热势必成为新的消费热点。

2.6 建立和完善公积金监管制度

(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管制度。要建立权力制衡与约束制度, 对中心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履行、权力运用、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动态监督, 对信贷、会计、财务等一系列重要岗位和其他业务岗位的从业人员, 制定轮换检查和审计等制度, 防止滥用职权,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便捷的信息共享制度。

(2) 建立健全外部控制监管制度。各级政府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行必要的监督指导, 负责审查批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担当起监管责任, 提高对住房公积金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在公积金监管的审慎性、适应性、有效性、严肃性上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确保住房公积金规范运作。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外部审计, 督促公积金管理机构化解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自觉地接受职工监督, 定期向职工公布公积金归集、使用和运作情况, 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

3 结语

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已经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也在全国蓬勃开展起来了。综上所述,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问题, 是一个值得广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者认真研究的新课题。要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稳定地发展, 就必须正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 使住房公积金安全营运, 是广大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切身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喻凤平.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防范对策[J].中国房地产, 2003 (10) .

3.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探讨 篇三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问题像社会保险一样,越来越受到广大职工家属的关注,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也形成了共识,维权意识大大提高,导致作为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正在并且已经在探讨一些科学的管理方法,规范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期限、额度、次数等手续和管理。本文就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和分析。

1 住房公积金的含义、性质和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的特点。

2 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政策依据及缴存问题

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及企业内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和《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文件等。目前,有不少人对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的认识不一,一些企业或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还有的单位认为,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此观点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代替。

2.1 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到受委托的银行为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尤其是企业职工长期以来,主要依靠单位分房,这种供给模式淡化了对住房公积金的意识,国家住房制度的改变,把建房与购房一同推向市场,从而使住房成为一种商品,购房者利用银行贷款,按揭贷款购房成为重要的手段。如果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就能很大程度地缓解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同时也能促进我国房地产持续、稳键、高效运行。

2.2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此外,职工个人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从本人工资中掏钱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些认识是不正确的。《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办理手续以及工资基数上下限等的规定不尽相同,要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

3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问题

现阶段,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够完善,单位和职工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有出现,因此对于提取、转移等到问题都缺乏认识。

3.1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作出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以上是国家对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统一规定,但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因此根据本地的特点应相应出台和完善更加具体、细化的公积金提取规定。

3.2 住房公积金转移。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一家单位转移到另一家单位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15条对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作出规定,简单归纳主要两个情形:(一)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形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规定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情形、程序、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一但按规定转移后,前后时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合并使用。

3.3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是指职工因失业、停薪留职等原因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但不符合提取、无法转移或注销账户时所处的一种状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各地区住户公积金政策,主要有下列情形:(一)职工被判刑、劳教的;(二)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三)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断工资关系的等等,而住房公积金封存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启封、提取和消销。

4 住房公积金的追讨问题

针对当前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比较严重,劳动者如何追讨的问题,可以说是一个较为热点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展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劳动者无法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而作为主管劳动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的力度又远远不够,折射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应借助人民法院正式出台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发生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好的维护职工的权益。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问题

我国从1991个起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城镇工薪阶层购建房屋的互助合作资金支持体系,对于促进城镇住房改革、完善登记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对于推动住房市场化、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离不开管理人才,应从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入手,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强化业务能力。一是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人员要牢记树立住房公积金“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的正确观念,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廉洁奉公的宗旨,强化学习意识;二是要强化规范意识,使公积金管理工作流程化、制度化;三是强化道德建设,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四是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和负责制,使管理人员增强责任目标,努力提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大局意识,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关于购买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篇四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缴存比例为单位、职工各10%。但因为资金困难,我单位无法自我单位成立之日起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现申请从2017年4月开始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成立至启始缴交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暂缓缴交,待经营状况好转后再予以补缴

特此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

5.关于购买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篇五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办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办签发的公有住房出售收款批文、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住房的申请报告 篇六

贵阳铁路房改办:

本人是贵阳机务段职工

,配偶

,1996年分配了住房一套,住房地址:贵阳市三角线

,面积

平方米。入住后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一直交纳房租至今。现在我经济条件好转,特向房管部门申请:购买本人居住的这套住房。敬请房改办按政策给予审核批准办理购房。同时向房改办承诺,本人及配偶在铁路未分配过其他住房,如有不实,本人及配偶愿按房改政策及铁路住房管理规定接受处罚。

申请人:

2015年

7.关于购买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篇七

我国自1991年实施住房公积金以来, 得到了广泛应用, 截至2010年年中, 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已超1亿人, 累计余额高达10831亿元以上, 公积金提取总额高达3967亿元, 贷款总额高达5194亿多元。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 住房公积金实施后逐渐变成了我国住房制度中的重要部分, 获得了社会各界的称赞, 为广大职工分担了购房难题。但是,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 社会经济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 住房公积金也逐渐显露出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的问题。例如, 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管理不到位、资金使用率较低、贷款手续复杂等, 甚至被用于避税。2006年, 世界银行指出, 住房公积金在实施过程中, 存在存款利率低、使用不公等问题, 一些中低收入职工难以使用住房公积金, 有可能导致我国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上述问题, 可通过制定应对措施、加强管理来不断改进和完善, 但一些涉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 必须尽快解决。

二、明确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取向, 完善其住房保障功能

目前, 我国住房公积金在管理方面游离于行政和金融的边缘, 陷入一种误区。从业务层面上分析, 住房公积金具有金融性职能, 业务特点与商业银行相似。但从管理层面上来说, 其管理模式又具有行政管理的特点。住房金融与保障功能两者呈相互矛盾关系, 住房金融具有一定的市场性质, 价值取向主要以营利性为主, 而保障功能具有政策性, 价值取向以保障性为主, 两者互不兼容。如果强制兼容两者, 最终也会由于利益关系, 更倾向于金融营利性。一旦住房公积金出现倾向发展趋势, 将会助推房价, 也有可能会影响公积金征缴, 降低制度强制性。追求利益是金融的根本性质, 不管是商业银行还是其他银行, 都具有营利性, 追求最大化的利益。每一家银行贷款的最终目的都是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 贷款对象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获得贷款资格, 经济条件越好, 贷款越易, 而穷人难以获得贷款。如果住房公积金倾向于金融方向发展, 将有可能导致房价升高, 使职工再次陷入买房难的危机中。在住房公积金征缴方面, 如果缺乏强制性措施, 则会减小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规模, 降低其覆盖率。住房公积金实施的根本目的是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 其建立初衷具有公共性, 属于公益行为。因此, 只有抛却利益, 以公共利益为目标, 才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实现其专用性和普惠性。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 应避免金融模式和行政模式, 明确价值取向, 以住房保障为根本, 制定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制度, 正真做到普惠利民。

三、建立规范的管理机构, 实现统一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 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运作, 而管理中心必须是不具营业性质、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事业单位。但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状来看, 其管理体制混乱, 主管部分有财政局、有建设局、有政府办;级别也各不相同, 有正科、副处、正处等;有事业单位、行政单位, 又分为自收自支、差额及全额等事业单位之分, 但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管理中心非常少。再加上缺乏省级与中央级领导的重视, 住房公积金管理缺陷更加明显。经过不断实践发现, 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作用不够明显, 虚伪矛盾较为突出。大部分城市管理委员会都没有根据相关条例要求, 如期召开管理会议, 也有少数委员会召开会议, 但并没有全面履行职责, 最终使管理制度流于表面形式。实际上, 住房公积金决策参与者并不承担任何风险, 也没有与之相关的切身利益, 不肩负任何实际责任。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 应采用统一管理的模式, 制定相应政策, 建立管理总局, 直属财政部或国务院正部级系列管理事业单位, 以此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公信力。设计一个省级管理局, 由财政部门直属或所在省人民政府直属系列管理事业法人单位, 在县级与市级分别设立办事处和分局。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进行工资级别、用人体系及行政级别等管理, 以免因事业单位采取的企业化管理模式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 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待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提高时, 可将医保资金管理、失业保险、养老、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合并, 使其变成覆盖医保资金、社保资金的公积金, 从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转变为行政机关。最后, 应升级公积金的管理系统, 如信息管理系统, 由建设部门监管司组织一些先进城市, 开发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 并调配给各地、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与传统的信息管理系统并行, 待条件成熟后, 可逐渐取代传统信息管理系统, 从而实现全面流通、统一监管、全国统一的管理开面。除此之外, 还应建立与其他保障资金的联系, 充分发挥保障资源的保障作用。部分城市已有试点开始实行自由支配住房公积金政策, 实现其他社会保障资金与住房公积金的流通。

四、关注民生,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公共福利性

应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性和使用效率, 明确公积金改革方向, 发挥公积金在住房方面的保障作用。首先, 应先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和使用效率, 放宽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条件。例如, 在职工生活遭受重大变故、身患重疾的情况下, 可提前领取公积金;或对于一些低收入家庭, 可允许其用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费、房租;低收入群体可用公积金支付两限房、经济适用房首付;可用公积金进行贷款, 消除异地购房限制, 采用住房公积金通贷的管理模式。其次, 应建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 使其具备国家信用资格, 为困难家庭及低收入家庭发放免息贷款或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 负贴息责任。将公积金增值收益、地方土地出让收入及中央财政补贴作为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资金。

五、统一城乡, 完善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制度

有数据显示, 在我国城镇职工中, 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仅占40%, 为了使社会更加和谐, 应给予农民与职工一样的待遇。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减少城乡差异, 实现农村城镇化, 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 重视农村住房制度的改革, 制定农村住房保障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管理, 提倡进城务工农村人员与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让这一部分农村人员享受住房保障制度。根据自愿原则, 由个人、集体及国家合理负担, 推进农村试点, 可由市、省、中央政府补贴一部分资金, 乡、镇及县统筹一部分资金, 其他资金由个人缴纳承担。经过试点后, 总结成功经验与教训, 逐渐完善农村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 逐渐推行。在资金运营、管理方面, 应借鉴城镇公积金试点成功经验, 合并城镇住房公积金, 实现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六、结语

综上所述, 在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改革道路上, 应协调各地区的缴纳比例, 实现全国统筹的局面, 致力于服务居民。将分散于各地的住房公积金体系整合成统一的政策性机构, 加强风险管理, 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制定业务管理自由度和自裁权利, 但必须以全国统一运作为前提, 统一调度资金, 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方面的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周京奎.收入不确定性、公积金约束与住房消费福利——基于中国城市住户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12 (09) .

[2]肖方桥.宏观调控下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评析[J].中国房地产, 2011 (01) .

8.关于购买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篇八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消费问题而推行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作为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机制转换的重要形式,它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和核心制度。每个设区城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由于国有煤炭企业行业特殊,跨区域、人员多、流动性大且类型复杂,形成了国有煤炭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主管理模式。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人员队伍壮大,缴存比例提高,归集资金逐年增加,管理中心作为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管理者,担负着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这就要求管理中心要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增强防范风险能力、保障住房资金安全,确保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内部控制的框架

管理中心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境建设、信息系统建设、风险识别与评估、监督评价这几个方面。

1、内部环境建设

管理中心应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机构,明确划分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操作流程建设。

(1)管理中心业务上受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企业公积金领导小组的领导,因此必须明确划分职责与权限。

(2)按照业务管理内容和岗位不兼容原则,设置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内部审计、风险评估与控制、信息管理、法律事务、财务管理等部门。

(3)员工的引进、退出、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处罚等日常人事管理。推行竞争上岗、公开招考、岗位交流制度。

2、信息系统建设

随着计算机系统的普及,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已由十几年前的人工台账操作逐步过渡到计算机信息化操作。目前,公积金系统有管理中心自主研发、管理中心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发、管理中心与银行合作开发几种模式。由于国有煤炭企业异地开发、股权投资方式多样、员工构成复杂、人员流动频繁等特殊性,这就要求管理中心应实现管理信息化、异地可操作化、数据实时备份化。

3、风险识别与评估

住房公积金涉及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管理中心有责任也有义务保证住房资金的安全。尤其是操作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开发商资信评估、购买证券、定期存款等业务时,更应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将风险降到最低的前提下,再考虑收益。管理中心应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4、监督评价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团队和内部控制文化,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内部控制的具体内容

1、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管理。

(1)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开户、转移、变更、销户等业务须依据有关政策和管理中心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办理,认真审核缴存单位或缴存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2)规范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流程,在信息系统中设定对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等业务的控制和预警程序(3)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2、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

(1)完善提取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程序。建立岗位制约机制,加强提取业务稽核,加强警示教育,落实廉政责任。(2)明确并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要件、办理时限和办理程序,接受社会监督。(3)加强提取业务档案管理,建立信息核查、协查制度,通过公安部门个人身份信息系统核查验证,推行与房地产交易等级信息系统联网查询。

3、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

(1)完善个人贷款内部制度,规范审批操作程序,在信息系统中设定个人贷款条件、额度、期限等要素。建立岗位制约机制,加强贷款业务稽核,加强警示教育,落实廉政责任。(2)明确并公开个人贷款条件、办理要件、办理时限和办理程序,接受社会监督。(3)个人贷款业务实行面谈、面签制度。(4)加强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建立信息核查、协查制度,通过公安部门个人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查验证,推行与房地产交易等级信息系统联网查询。

4、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1)规范银行账户开立制度。严格按业务需求开立银行账户,开立新账户经同级財政部门、企业公积金领导小组批准、人民银行核准,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2)规范资金调拨手续。完善印鉴、支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和使用制度,实现印鉴分离保管。建立定期存单保管和定期盘点制度,账册和存单保管实行岗位分离。建立国债购买、保管、兑付与账务核算相分离制度。建立定期存款、国债对账核查制度,到期及时兑付收回本息。

(3)规范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完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购买、使用、报废处理、残值及时入账、注销等手续。

(4)规范财务核算制度。管理中心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

5、加强人事管理制度建设。

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及人员招录相关规定执行,明确岗位用人标准,重要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6、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

(1)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管理和密码(口令)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操作权限。(2)对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程序、系统维护等建立管理档案,设置管理日志。(3)及时更新系统安全设置、病毒代码库、攻击特征码、软件补丁程序等,通过认证、加密、内容过滤、入侵监测等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7、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1)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系统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2)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贷款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状况,确保贷款质量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

[3]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170号).

9.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及提取条件 篇九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2、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连续按时缴纳公积金,并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没有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是已经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的产权所有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房,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

4、所交的购房第一文库网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10.关于购买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篇十

1.贷款人必须是购房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并且最近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买卖契约。贷款时限:购买商品房的,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4.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3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

6.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承诺书。

7.个人逾期情况以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为准;

(1)借款人2年内无意逾期6期(含)以上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有意逾期,即使有1期也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8.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

(1)职工家庭成员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再次购买住房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a.借款人及配偶方需提供贷款证明(是、否)结清,房产部门要出具首套房证明。

(2)职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2平方米的,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名下无房,首付3成,利率为基准利率;名下有房,首付6成,利率上浮10% a.借款人及配偶方需提供贷款证明,(是、否)结清。b.人数认定: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含双胞胎。c.每个家庭(以3人计算)不超过100平方米

9.“双困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借款人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50%。

11.关于购买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篇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了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2条至第24条规定, 行政许可的主体分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机关三类。《条例》第11条的规定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的适格主体资格。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主体地位可以界定为:行政法规授权的、行使法规授权范围内行政许可职权的组织。

根据《条例》第25条、第26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的权利以及《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许可项目、第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190号) 的规定,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的行政许可事项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两项。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许可事项中存在的风险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 套取、提现住房公积金并从中牟取暴利, 成了一些人眼中的新的生财之道。根据近年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生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案例, 可以将这两种行政许可事项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 通过伪造相关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 (2) 以进行合法产权交易的形式行为掩盖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非法目的; (3) 一些“黑中介”专门设立公司与骗贷者签订形式合法的聘用合同缴存住房公积金, 然后通过相熟的房地产公司内部人员为骗贷者签订形式合法实际没有购房行为的合同来骗取公积金贷款。

以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已经极大地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秩序, 如果不加以制止, 势必使住房公积金余额不断减少, 严重影响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作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 最终危及住房公积金制度, 直接损害的是广大缴存人的利益。目前, 由于对以上违法行为的惩处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 对这些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定性, 成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击过程中的一个瓶颈。

三、对行政许可申请人违法行为风险防范方式

(一) 内部风险防范方式

在内部风险防范方式上, 要做到“两强化”, 即强化对特定人员辨别真伪材料的培训、强化法规部门的力量。

1. 强化对特定人员辨别真伪材料的培训。窗口是直接办理提取、贷款这两项行政许可审批业务的部门, 也是甄别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如果窗口工作人员不具备辨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伪的基本技巧, 那么一些不法分子便可以突破这道最直接的防线而长驱直入。 (1) 特定人员范围的确定。根据目前中心窗口人员的配置情况, 主要分为初审柜员、复核主管、窗口主管。其中, 大部分柜员属于人才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 与中心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这些人员综合素质良莠不齐, 而且流动性较强, 每当发生新旧员工交替时, 中心就要对其进行重新培训, 尤其是对材料真伪鉴别的培训往往需要请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专家来授课, 该项培训内容具有一定的机密性、成本较大, 所以建议只对岗位相对稳定、责任心较强的复核主管和窗口主管进行该项专业化较强、机密程度较高、成本较大的培训。 (2) 培训中应遵循的原则。此外, 进行该项培训时还应遵循“定期更新”原则。由于一些不法分子造假材料越做越真, 行骗水平越来越高, 所以我们也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 不断提高辨别材料真伪的能力, 为抵挡这些不法行为筑就一道铜墙铁壁。

2.强化法规部门的力量。窗口人员对行政许可材料进行审核时虽然能发现一些假材料, 从而制止一些违法行为, 但是由于窗口部门的职责权限, 仅能从事前、事中的角度对行政许可中的风险进行防范, 无法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事后的审查和处理, 所以就需要一个部门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许可事项中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事后的监督和处理。法规部门可以对已经审批的行政许可材料进行审查, 对涉嫌违法的行政许可申请人的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采取包括执法手段在内的多种手段追回已经流失的资金, 从而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查形成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审查的完整体系, 从法律角度保障中心的资金安全。

(二) 外部风险防范方式

在外部风险防范方式上, 要将非法律防范手段与法律防范手段相结合。

1.非法律防范手段。目前中心已经掌握了一些骗提和套提行为的情况, 我们可以采用“先礼后兵”的方式, 在窗口作告示, 声明中心已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 掌握了一些骗提套提公积金的证据, 警告那些骗提套提者在规定时间内将骗取的住房公积金主动退回中心, 中心可以不予追究;假如在限期内仍不退回的, 中心就通报其所在单位, 由单位进行处理;对于通报单位后仍不退回的, 中心将对其立案, 并采取相应法律手段, 对涉嫌犯罪行为的, 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在进行告示的时候, 将相关的法律条款依据、法律后果进行公示, 同时告知广大职工委托“黑中介”办理骗提套提行为时可能给他们自身造成的诸如钱财被骗、信息泄漏等风险。通过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对一些心虚的骗提骗贷者施加压力, 使他们中的部分人主动向中心承认, 也可以对一些有骗提骗贷想法的人产生威慑作用, 起到一定的预防效果, 同时, 还可以对一些“黑中介”和造假人员产生“亮剑”的效果,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他们这种公然破坏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的卑劣行径。

2. 法律防范手段。 (1)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律防范手段。《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年初起施行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常政发[2008]196号) (以下简称《办法》) 中的罚则部分即以《行政许可法》的以上两条规定为依据, 规定了对骗提骗贷者的具体处罚方法。《办法》第51条规定:“职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并暂停其一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资格。”第52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资金并暂停其三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资格;拒不退回住房公积金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法律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均可作为中心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心可以根据以上依据制订相应行政许可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理规定, 通过法律手段来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约。 (2) 对协助进行行政许可违法行为人员的法律防范手段。目前, 协助进行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人员主要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造假人员、“黑中介”、房地产相关行业的其他人员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的相关规定, 这些协助人员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09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第280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其中, 一些“黑中介”发布公积金套现小广告并协助行政许可申请人进行骗提骗贷的行为明显超越了其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 已经严重违反了《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 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 根据具体情节, 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3) 对以进行合法形式骗提骗贷的法律防范手段。近年来, 随着一些不法分子行骗水平越来越高, 出现了以合法形式进行骗提骗贷的新手段。以这种形式订立的购房合同表面合法, 实质上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 确定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是一国立法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之效力的最严厉否定。立法之所以确立无效合同, 是为了控制当事人滥用意思自治, 维护合法、有序的交易秩序的有力武器。《合同法》中内容违法的无效合同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采用这种看似合法的形式进行骗提骗贷, 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所以理应界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的效力认定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所以, 对于这种行为, 公积金中心可以向法院起诉, 申请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并责令退回已骗取的住房公积金。

由于对有关住房公积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目前尚存在立法空白而且缺乏实践基础, 故采用法律防范手段需要与多部门进行沟通, 就调查取证手段与律师进行交流, 就法律适用问题与法院、公安等部门进行交流, 同时, 向采用法律防范手段获得较好成效的同行取经, 逐步摸索出一套行政许可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摘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颁布至今已近十五年, 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控制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运行, 调整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的规范性作用。但是, 随着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模的不断扩大, 住房公积金职能的充分发挥, 《条例》已逐渐显现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的局面。如何在法律依据不足的劣势下积极有效地遏制各种违法行为, 是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面临的难题。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行政许可事项,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2.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 篇十二

文章摘自:金融一号店

[摘要]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是指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目前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1、申请人携资料到管理中心咨询、申请、填写申请表;

2、中心审批后向申请人发放委托通知书;

3、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后携带所有原件到银行签订合同等、同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4、申请人持签定好的合同资料等到房屋出卖人处盖章;

5、申请人持保证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到宿迁市房地产管理处(建

设大厦西裙楼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抵押登记;

6、申请人持登记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公证书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划款通知书,最后持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需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前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

3、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已缴纳房价30%以上的预付款;

4、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并办理借款公证等手续;

5、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购买住房的合同原件4份;

2、首期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3份,银行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4份,以及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份;

4、申请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可用于银行代扣还贷的储蓄存折及复印件1份;

5、保证函1份(根据要求提供);

6、房屋抵押登记和公证等手续;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的其它资料。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

1、还款时间:贷款承办银行为工行的,借款人应在办妥贷款后次月对日还款,比如在本月6日办好贷款,借款人就应在次月6日还款;贷款承办银行为其他银行的,借款人应在次月15日还款。

2、还款方式:借款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设储蓄存折,通过银行代扣方式还款,借款人应保证储蓄存折账户在每月应还款日之前有足额款项。

五、办理贷款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请按规定将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准备齐全;

2、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储蓄存折一定要可以用于银行代扣还贷(开立存折时要向银行柜面工作人员提出);

13.天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条件 篇十三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家庭人

口在2人(含)以上;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

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目前家庭

上年人均收入应低于2.5万元);

三、家庭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人家庭

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确

定。

四、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购买一套限价

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

年后方可上市转让(继承除外)。

购买限价商品房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同时携带以下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住房权属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为原件和复印件,其余为原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

2、初审。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相关条件的,开具《家庭收入核查单》并交申请人。

3、收入核查。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家庭收入核查单》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

4、审核。区房管局根据区民政部门送交的《家庭收入核查单》在5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5、公示。区房管局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核实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6、发证。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为1年。

7、购房。申请人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当房源暂时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国土房管局可采取摇号或轮候方式确定申请人购房次序。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计租面积应换算为建筑面积,其中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此外,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如果符合申请须具备的户籍、收入和住房条件的,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房。

上年总收入单人家庭不超4.5万,2人户不超9万可申请

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为上年家庭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即单人户上年收入不超过4.5万元,2人户上年总收入不超过9万元。

申购限价房证明材料要带齐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宅需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住房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有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经过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区房管局向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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