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民事庭审笔录(共8篇)
1.书记员民事庭审笔录 篇一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时间: 地点: 审判员: 书记员: 审:宣布开庭: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审: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略)。
审:(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审: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审: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参加合议,书记员 担任记录。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略)。审: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审:被告(或被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审: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审: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审: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审: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审: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
审: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审: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
审: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审: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审: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审:法庭辩论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审: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审: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审: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2.模拟审判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全) 篇二
时 间: 年 月 日
地点:人民法院第 法庭
审 判 长:沈建国 审判员:孔磊 人民陪审员:任翠兰
书 记 员:
记:原告朱杭诉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违约赔偿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记:传原告(诉讼代表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就坐。记: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就坐。记: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记: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入庭。
记: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长:全体人员坐下。宣读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名单。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被:
长: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长:(敲击法槌)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杭诉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违约纠纷一案。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沈建国、审判员孔磊、审判员任翠兰 组成合议庭,审判员 沈建国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 担任法庭纪录。
长: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长:双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原告? 原: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长:被告?
被: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长: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回避
长: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长:双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本案先行调解? 原: 被: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长:鉴于原告(或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
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长: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宣读起诉状
诉讼请求:
长: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长:
长:根据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1、2、3、。双方当事人对本庭的上述归纳有无异议? 原: 被:
长: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长: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2、3、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 被:
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长:先由原告方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原:原告方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
1、,用以证明 证据
2、,用以证明 长:被告对原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
长:原告,你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原:
长:被告有无新的意见? 被:
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被:被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
1、,用以证明 证据
2、,用以证明 长: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
长:被告,你对原告和第三人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被:
长: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
长:原告是否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原:需要
长:传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长:请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证件
长:请证人回答下列问题: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地点、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证:听清楚了。
长:请证人把你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陈述。证:
长:先由原告就所需证明的内容向证人发问 长:由被告向证人发问
长:原告和被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长:请证人对证言笔录经行核对。请证人退庭。长:被告是否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被:需要
长: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长:请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证件
长:请证人回答下列问题: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地点、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证:听清楚了。
长:请证人把你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陈述。证:
长:先由被告就所需证明的内容向证人发问 长:由原告告向证人发问
长:被告和原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长:请证人对证言笔录经行核对。请证人退庭。
长:经法庭调查,本庭综合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长:各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 被:
长:原告对诉讼请求有无放弃或者部分放弃? 原:
长:被告对诉讼请求有无放弃或者部分放弃?
被: 长:法庭调查结束。
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围绕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的重点是案件性质,适用法律及各方责任问题)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长: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因被告拒不到庭且未提出答辩,本案不进行法庭辩论”)
长:现在进行第二轮辩论发言,各方当事人注意不可重复第一轮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如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审判员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长:经过二轮辩论,本庭认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本庭也已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看法,并将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终结。长: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原: 被:
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合法。下面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 被: 长:请原告陈述自己的调节方案。原:
长:请原告陈述自己的调节方案。被: 长:
①{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长: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原告朱杭与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或者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
(待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为闭庭,如不制作调解书的则宣布闭庭)。} ②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成
长:鉴于原告(或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5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根据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的情况,合议庭刚才对本案的性质、法律关系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评议,确认查明的事实为: 长: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
依据 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全体起立)长:宣判完毕(敲击法槌)。
长:皋城市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原告朱杭与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或者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3.书记员民事庭审笔录 篇三
盗窃罪、诈骗罪案件
【训练视频资料】
http://radio.eastday.com/appl/imedialive/web/index_58.html
【参考答案】
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
案由:盗窃罪 诈骗罪
时间:2008年11月25日10时分至时分
地点:卢湾法院二楼中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人 被告人:吴友生
审判长:罗斌
主审法官:孙善珠 法
官:孙攀峰
书记员:周密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传被告人吴友生到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核对被告人身份:
被告人:被告人吴友生,男,1965年6月8日生于贵州遵义,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捕前住贵州遵义市红花港区南州路75号。被告人吴友生因本案于 2008
年8 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9月19日被逮捕。
?以前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没有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 :收到了
?什么时候收到的 :具体时间忘记了
?根据你在本院起诉书送达回证上的签字是2008年11月10号,对不对
:是
审判长: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来院的被告人吴友生涉嫌盗窃诈骗一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罗斌、孙善珠代理审判员孙攀峰组成,由罗斌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周密担任记录。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智龙、丁民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解释略);
第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第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第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出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以上交待的诉讼权利,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回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被告人吴友生,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听清楚了
?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以及内容你有没有意见 :没有
?根据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合议庭在开庭之后可能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并根据你的认罪态度酌情的从轻处罚,对此你有没有意见
:没有
?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法制教育(略)
公:你和朱军杜钱贵是怎么认识的
:是在老家就认识
?你们三个人是否在事实盗窃诈骗之前商量过 :没有
?没有商量过,那么怎么回想起由杜钱贵扮演算命大师这个角色呢
:我也不知道他听到了什么,可能就说起了这个事情,他就说这个事情很简单,然后就叫我到上海来
?他叫来上海做什么 :就是做这个 ?你们事先讲好了的
:他给我打电话来,就叫我到上海来做这个 ?你什么时候到上海来的
:对不起公诉人,我确实记不清楚了
?是他叫你来上海的,来了以后你们三个人就做盗窃诈骗这个事情,整个过程中那么你们三个人是怎么分配的
:他叫去KTV里面去唱歌,唱歌以后也不和KTV里面的小姐谈价钱,就是她愿意出来就出来,不愿意出来也就算了。我去给他探明情况以后,比如说它的家庭有几姐妹,然后就告诉朱军,由朱军再告诉杜钱贵。这样杜钱贵第二天早晨以算命的方式就实施犯罪
?你们三个人一共实施了几次 :就三次
?你们第一次是谁搭讪 :是朱军
?朱军搭讪,然后你在那是扮演什么角色 :就扮演朱军的角色,就是传递传递信息 ?第二次是谁搭讪 :是我
?当时他们两个人呢
:朱军传递信息,都是杜钱贵算命 ?第三次呢 :也是我
?三次整个过程中你们一共窃得多少人民币 :起诉书中记的很清楚 ?3万多元 :对
?那么你们到银行去刷的那个卡,那个卡是怎么到你们手中
:因为我们都要回避到卫生间,杜钱贵把它换下来 ?被害人呢
:被害人也一起回避 ?换过来以后呢 :就去取钱
?这个密码是怎么知道的
:密码是她叫我取钱,然后我说我不知道密码,她说密码我知道我告诉你
?谁知道
:就是那个小姐知道,我说我不能给你取,她说你帮
一下忙,就取100块钱
?事先取100元钱就是为了算命需要,放在你们凳子上,然后你们知道了以后再到房间后把所有东西拿出来,拿出来以后由杜钱贵把这个银行卡偷掉,偷掉以后这个密码你们知道,是不是这个过程
:对
?偷掉了以后你们就陪着被害人,由杜钱贵把这个钱刷卡拿掉,拿掉钱以后再回到宾馆把信用卡放到原处
:是
?被害人从自己身上拿出来还有哪些东西需要放在你们开光的桌子上
:没有了,就是苹果、信用卡和起诉书中说的东西 ?金银首饰有吗
:金银首饰有,有些是假的 ?还有手机
:就是上面写的那些
?这些东西你们全拿走以后,还有诈骗的实物和钱你们拿掉以后这些东西到哪里去了,手机到哪里去了
:有些都送人了 ?钱呢,你们分割没有 :分割了 ?分割了过少
:具体数量记不清楚了,因为要花本钱,进如那个里面要消费
?大概多少 :1万多
?剩下的钱哪里去了 :花掉了
?三次作案以后你们都干什么去了 :回到老家了
?在什么时间被公安局抓获
:2008年8月的10号还是11号的被我们派出所在我们家的抓获
?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
:对派出所,抓获以后羁押在我们看守所,然后到贵阳看守所
?到案以后你如实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对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被告人吴友生,你和朱军、杜钱贵实施诈骗KTV小姐,由杜钱贵来冒充算命大师,对不对
:是
?被害人怎么会把这些钱财交给你们的,你们是以什么理由让她们把钱财交出来的
:说她有血光之灾,说她的钱来的不干净,给她开光 ?开光的过程中被害人的钱财是放在哪里 :宾馆房间的桌子上 ?那么其他人呢
:都在
?刚才公诉人在问你的时候你说都到卫生间,为什么呢
:回避呀 ?为什么要回避
:就是当时说让回避就回避 ?杜钱贵说让都回避,包括被害人 :对
?在这个时候杜钱贵就把银行卡就换了,是吗 :是
?银行卡的密码是杜钱贵问被害人的还是被害人告诉你们的
:被害人告诉我的
?为什么被害人自己不到银行去取钱
:因为她有灾了,算命先生就是杜钱贵说她取的话好象就不好,就是让我的那种
?就是杜钱贵跟她说,因为你有血光之灾不能亲自到银行去取钱,所以被害人就将银行密码告诉你,让你去取,对不对
:对
?你们到银行取钱之后,对被害人怎么说
:取好了以后,当时就叫她回去,然后我就送她到下面坐车,她就走了,我们就撤
?这些钱财被害人带了没有
:揣在我的身上
?揣在你的身上,被害人自己没有拿,揣在你的身上那你怎么离开的呢
:就是我在这里等你你做自己的事情,你来了以后我在这里等你,再一起散布
?有没有告诉她回去必须做一些什么事 :有,就是杜钱贵告诉他的 ?跟她怎么说
:这个我只是知道大约,比如说叫她洗个澡 ?根据你刚才的主要供述犯罪事实就是你们三个人,由杜钱贵扮成算命先生,由你们去搭识KTV小姐,然后获取KTV小姐一些家庭信息,然后第二天由杜钱贵冒充算命大师说被害人有血光之灾,要求开光,并将被害人的钱财放在开光的桌子上,那么杜钱贵又让你们和被害人回避,然后换了这个银行卡,那么又叫小姐去取银行卡,但是她必须要不能亲自去取,她就将密码告诉你们,取完钱之后,走的时候把钱财交给你们,让她们到家里去洗澡,然后你们就趁机逃逸,对不对
:是
?起诉书上指控的这些窃得和骗得的财物的内容你有没有异意见
:没有
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鉴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也就是审理被
告人认罪案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本公诉人在以下举证过程中只出示证据形势,并对其内容做简要概括,内容不再一一说明,并且以证据组的形式出示,请审判长允许。
审:允许
公诉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友生伙同朱军杜钱贵2006年12月23日,在本市徐家汇路396号伏地大酒店1016号房间内盗窃被害人芳容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后,从中取款人民币21300元以及诈骗芳容诺基亚7380型手机一部,金银首饰等财物的事实。
第一项证据:同案犯杜钱贵2008年8月23日所做的供述及2008年8月30日所做的辨认笔录;
第二项证据:同案犯朱军2007年10月26日所做的供述及2007年8月7日所做的辨认笔录;
第三项证据:被害人芳容2006年12月23日所做的陈述及2007年7月19日所做的辨认笔录;
第四项证据: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总百新村支行提供的被害人芳容的银行帐户明细清单及相关取款凭证;
第五项证据:上海市卢湾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即相关的购买发票。
请法庭质证
?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相关有没有意见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的
: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友生伙同朱军杜钱贵2006年12月28日在本市广东路525号金外滩大酒店1016房间内盗窃被害人张芳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各一张后从中取款人民币1200元以及诈骗被害人张芳三星牌手机一部,金银首饰等财物的事实。
第一项证据是同案犯朱军2007年11月26日的供述的以及2007年8月2日的辨认笔录;
第二项证据:同案犯杜钱贵2008年8月23日的供述以及2008年8月30日的辨认笔录;
第三项证据是被害人的张芳2006年12月28日所做的陈述。
请法庭质证
?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相关有没有意见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的
:下面出示第三组证据:这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友生伙同朱军杜钱贵2007年6月8日在本市黎明路530号长豪宾馆6015房间内盗窃被害人黄爱全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后,从中取款人民币17400元以及诈骗被害人黄爱全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诺基亚牌N73微型手机一部,毛皮大衣一件等财物的事实。
第一项证据是同案犯朱军2007年10月26日及2007年8月2日分别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第二项证据:同案犯杜钱贵做2008年8月23日的供述及2008年8月30日的辨认笔录
第三项证据:邮政储蓄卡取款凭证及帐户明细表; 第四项证据是上海市卢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及相关的垢污发票。
请法庭质证
?被告人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相关有没有意见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的
:公诉人下面举证第四组证据。
第一项是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这份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吴友生的到案的经过。也就是2008年8月11日被抓获的经过;
第二项证据是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的相关刑事判决书。这份证据证明了同案犯朱军已经因为本案被判诈骗罪和盗窃罪的事实。
请法庭质证的
?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相关有没有意见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的 :公诉人举证到此
?公诉人举证是否已经完毕的 :已经完毕
?被告人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没有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及有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相关的书证物证,这些证据均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相互之间能够认证与被告人当庭供述相一致。经过刚才的法庭质证确凿无疑。这些证据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吴友生触犯盗窃罪诈骗罪两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定性证据指控的罪名均足以成立。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被告人吴友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友生伙同朱军杜钱贵寻找在本市各KTV内上班的女性为作案对象,通过制造算命大师开光消灾的骗局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其中被告人吴友生等人通过在作法过程中将被害人银行卡进行调包,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至银行窃取钱财,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密切窃取他人银行卡后取款的行为,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地三款之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吴友生行为应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友生
等人还通过虚构被害人需回家中净身的事实,欺骗被害人将财物留在案发现场的虚构宾馆房间内,待被害人离开后立即携赃逃逸。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也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友生同时触犯盗窃罪诈骗罪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吴友生的犯罪危害性严重以及本案的社会意义,被告人吴友生等人事先预谋,精心设计之后多次进行盗窃诈骗犯罪。在2006年12至2007年11月,短短的半个多月时间内就三次作案,盗窃人民币33900元,诈骗手机、金银首饰等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严重危害了公民在财产所有权,且被告人吴友生本人事后销赃分脏,将所得赃款花用殆尽,现无法返还,对被害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被告人吴友生等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过本案发现被告人吴友生等人作案所选择的对象都是年轻的单身女性,他们正是利用了被害人的弱点才上演了这样一出犯罪。应当说被告人吴友生等人的犯罪手段并不高明,但是仍然能够屡屡得手这无疑给我们敲响警钟带来思考。被害人只要能够有科学的态度对待所谓的算命大师的各种神通,就不会再像本案被告人之类的人有任何可乘之机。综上所述,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吴友生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诈骗的行为情节,社会危害性,并酌情考虑被告人吴友生到案以后,以及今天法庭
上的认罪态度,对其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吴友生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我认罪,没有什么辩护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我家里有三个小孩,我已经认罪,希望你们给我从轻处罚
?今天的法庭审理就到此为止,合议庭将对本案作出评议,当庭宣判,现在休庭15分钟
:谢谢审判长(休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休庭之后合议庭对本案作出评议。合议庭认为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被害人芳容、张芳、黄爱全的陈述,同案犯朱军杜钱贵的供述,相关银行卡帐户明细名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记录以及相关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述的证据经庭审智者被告人没有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吴友生伙同他人在本市KTV内搭讪女性被害人后以帮助被害人消灾、开光秘密窃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并持卡至银行提取现金39900元,以及骗得被害人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人民币8370元的事实。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友生在庭审当中并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友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的手法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又伙同
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也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友生犯盗窃罪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吴友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除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回。
请坐。今天是当庭判决,判决书将在5天之内向被告人送达,被告人你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天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现在将被告人还押,退庭。
4.庭审笔录示范稿 篇四
庭 审 笔 录
开庭时间: 2012年10月28日下午15:00时
开庭地点: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法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骆泽锋、审判员马洪、罗兴平;书记员邓娟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
规定,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
庭纪律;
二、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和手
机,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五、未经审判长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或经院长准许,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原告张XX、原告代理人李睿、赵文强、被告平安保
险公司三明分公司法人代表陈斌、被告代理人郝东、陈希才已到
庭。原告提供的证人赖璟婷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
开庭。
审判长: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
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三明分公司法人代表陈斌纠纷
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首先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基本情况,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 姓名:张XX,性别:男,出身年月日:1980年7月1日,身份
证号码:***01X,家庭住址:三明市梅列区徐碧村
100号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事项及权限?
原告代:XXX系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事项及权限是:代为行使委托人
程序及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利。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异议。
审判长:被告姓名等项?
被告:姓名:平安保险公司三明分公司,法人代表陈斌,性别:男,出
身年月日:1979年9月9日,身份证号码“***01X,家庭住址:三明市梅列区中银大厦11楼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事项及权限?
被告代:X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事项及权限是: 代为行使委托人
程序及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
审活动。现在宣布合议庭人员名单:由审判长骆泽锋与审判员马
洪、罗兴平组成合议庭,由骆泽锋主审,书记员邓娟出庭担任记
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
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
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
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
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
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双方是否清楚?原告
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听清楚?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可以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
请回避?
原告:不需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主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
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
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现在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书……(详见民事起诉书)
主审: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
被告:宣读答辩状……(详见民事答辩状)
审判长:现在由原、被告双方就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主审:现在由原告向本庭提供证据?
原告代:我现在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2……,3……,……
审判长:请执勤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递交本庭;
执勤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递交被告质证。(被告方传阅证据,之后由法警交还合议庭)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代:有,对以上原告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1……,2……,3……,……
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原告代:没有
主审:被告有无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被告代:有,我现在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3……,…… 审判长:执勤法警,将被告提交的证据递交本庭;
执勤法警,将被告提交的证据递交原告质证;(原告方传阅证据,之后由法
警交还合议庭)
原告,对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有异议,1……,2……,3……,……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原告代:有,我方还需申请证人赖璟婷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赖璟婷到庭。
审判员: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姓名:赖璟婷,性别:女,出身年月日:1982年6月6日,身份
证号码:***045,家庭住址:三明市双园新村7幢
506室
审判长:执勤法警,将证人身份证递交给法庭。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做证。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做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证人必须如实向本庭做证,听清楚了没有?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执勤法警,将《证人具结书》递交给证人签名,盖指模。执勤法警,将《证人具结书》递交给审判长。
审判员:现在由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需向证人发问?
原告代:有,请问证人,证人: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需向证人发问?
被告代:有,请问证人
证人:
审判长:证人,你刚才回答是否属实?
证人:属实。
审判长:证人退庭,等下你要在笔录上签名。
原告,你对证人赖璟婷的证言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异议。
审判长:被告,你对证人赖璟婷的证言是否有异议?
被告:没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证据需向本庭提交?
原告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需向对方发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需向对方发问?
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从刚才的法庭调查来看:原告方提交的证据
┅┅┅┅┅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双方争执的焦点:
一、┅┅
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双方围绕上述个焦点展开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代
理人发言?
原告代:宣读代理词……(详见原告方代理词)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被告代:宣读代理词……(详见被告方代理词)
审判长: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原告方有无新的意见?已陈述过,就不必重复。
原告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新的意见?已陈述的,就不必重复。
被告代: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现在由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由本庭主
持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因此,本庭不组织调解。
现在准备休庭,合议庭对本案双方争执的问题进行依法评议,15
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判决结果。现在宣布休庭(敲法
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现在继续开庭。(敲法槌)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
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
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依法做出结论:┅┅┅┅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宣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本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三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
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人: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5.浅议庭审笔录的补正 篇五
补正庭审笔录,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几乎随案可见,补正制度也是诉讼法确立的制度之一,由此可见其重要性。但有一种现象很让人奇怪,即很少有人对该项制度予以关注。笔者曾翻阅过多种诉讼法教材,各教材对该制度均未作深入的理论阐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诉讼法中该制度的相关条款太少,无法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如民诉法仅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这样简单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更为简单,仅有“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一句。另一方面,不少法官认为该制度太过简单,实在没有值得关注的价值,因而很少有人对该制度进行论述。
但是笔者认为讨论该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不同诉讼法的规定中,相同的制度却体现出矛盾与疏漏。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有权申请补正的主体规定不尽相同。民诉法规定的主体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刑事诉讼法中仅有当事人,二者的差异和矛盾十分明显。对决定不予补正如何处理,民诉法的规定十分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而刑事诉讼法却对此未作任何的规定,存在更为明显的疏漏。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但法律对此却没有规定。如补正可能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现有的诉讼法没有设置相应的制度予以救济,存在缺陷。在有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对补正提出异议,而法院无法对异议进行处理,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司法产生怀疑。
再次,实践中对庭审笔录补正做法不一,极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意补正的现象突出。有些庭审笔录经当事人核对后,当事人提出异议书记员就改,对当事人提出的补正申请不加辨别不管对错,导致有的当事人在庭后认识到自己陈述的不利方面,而对自己的言辞进行修改,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了公正裁判。二是书记员在庭审笔录原文上直接涂划、修改,严重影响庭审笔录原貌,破坏了诉讼文书的严肃性,有损法院形象。三是庭审笔录补正后,是否告知对方当事人,做法不一。有的告知了对方当事人,有的没有告知,理由是法律没有要求将此告知对方。四是对补正异议的处理方式不一。有的由书记员决定是否予以补正,有的由审判员(本文所称审判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为叙述方便,统一使用审判员称谓,不作具体区分)决定是否予以补正。对不予补正的,如何将当事人申请及异议“记录在案”,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这些不规范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鉴于上述原因,本文拟就该制度的相关问题发表个人的浅见。
一、庭审笔录补正的必然性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书记员对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所作的一种真实记录。庭审笔录是靠书记员人工记录下来的,虽然法院书记员都经过专门的培训,但在记录过程中也难免保证不出疏漏,不犯错误。一方面,普通人说话的语速平均为每分钟180—200个字,而手的书写速度平均为每分钟50—60个字,说话的速度是手写速度的三倍。因此,手写速度远跟不上说话速度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和规律,决定了庭审笔录不可能是“原声带”。当书记员的手写速度跟不上当事人的说话速度而审判员与书记员之间缺乏配合,审判员不能有效控制庭审节奏时,或者书记员对当事人的陈述不善于恰当归纳时就会出现漏记的情况。同时,庭审笔录中出现误记的情况也经常发生。有时书记员对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不熟悉,未听清而出现误记;有时案件中出现读音比较接近的词、词语特别是同音字、同音词时,常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有时由于书记员在记录时思想不集中,使得脑与手不能协调配合,心中想的和写在纸上的不一样,而出现笔误。由此看来,庭审笔录出现遗漏甚至差错有其必然性的一面,是一种“多发病”、“常见病”。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补正庭审笔录的要求几乎随案可见,也正因为此,讨论补正制度,对其认真反思,就显得很有必要。
二、庭审笔录补正的重要性补正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民诉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补正”,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建立完善的补正制度,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其他诉讼权利。
补正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一份合格的庭审笔录不仅反映庭审记录的整个过程,更是法官定案、裁判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的补正制度,充分发挥补正制度的价值,有助于提高庭审笔录的质量,有助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为正确处理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庭审笔录补正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原则。补正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因此,在补正中应当坚持从补正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落实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保障权利应该全面。不仅要保障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要保障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有所偏废。补正不光是一方当事人的事情,它必然涉及到另一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在行使补正权利时,很可能损害另一方的诉讼权利,因此,在保障一方当事人行使补正权的同时,应有相应的措施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保障。第二,保障权利应该全程。保障权利应该体现在补正活动的各个环节,在补正申请的提出、审查;补正的进行、公开;补正异议的审核、效力的确定等各个环节,保障、便利各方当事人充分、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现有诉讼法在规定一方当事人行使补正权利时,没有从各个具体环节,设置具体的措施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保障,造成了应有哪些权利应予保障以及如何保障的思想困惑,导致实践中损害另一方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忠实庭审原则。补正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庭审笔录忠实于庭审原貌。在补正的内容上,只能限于庭审笔录记录的遗漏或差错,不能对庭后认为对自己不利的言辞进行补正。在补正的对象上,不仅可以补正自己的言辞,也应包括对方的言辞。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这里,民诉法将补正的对象缩小为“自己的陈述”,这对于庭审笔录忠实反映庭审原貌是不利的。如果对于对方的言辞无权提出异议或申请补正,就可能无法保证庭审笔录真实地反映整个庭审原貌。一个不能真实反映庭审原貌的笔录还能有什么价值?还会带来什么后果?实践中也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另一方的陈述进行补正的事例,由于民诉法缩小了补正对象,导致一些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既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也容易导致当事人与法院的争执和矛盾。
审判公开原则。公开审判是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就必须要求将补正进行公开,并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但现有诉讼法对庭审笔录的补正是否公开、如何公开没有规定,不利于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导致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庭审笔录补正后,另一方当事人毫不知情,缺乏对补正的有效监督,极有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庭审笔录补正的法律关系庭审笔录补正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一项诉讼法律关系。在这一诉讼法律关系中,其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补正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在补正法律关系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应当包括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现有诉讼法对补正的主体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民诉法对补正的主体规定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当事人,而对其他主体没有规定。由此导致在处理补正法律关系上,应有哪些人参与诉讼活动,各有什么权利义务的认识不同,造成了补正活动的混乱。例如前面所述的,在决定是否补正时,有的是由审判员作出决定,有的是由书记员作出决定。
补正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在补正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庭审事实。很显然,庭审事实不仅包括自己陈述的事实,同时也应包括对方陈述的事实。这也是笔者主张将补正对象扩大至“对方陈述”的另一原因。
补正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在补正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审判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补正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补正;审查各种异议是否成立以及进行处理。书记员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对于决定补正的必须进行补正,并做好补正的辅助工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有权对自己和对方的陈述要求补正,有权知道对方的补正并有权提出异议。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对自己的陈述有权要求补正。
五、庭审笔录补正的具体规范建议
(一)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适时提出申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适当的时间内提出要求补正的申请。何为适时?实践中,有人认为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五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因此将申请补正的期限也确定在“五日内”,对超出“五日”的,不同意补正,这是不正确的。一方面,民诉法对“五日”的规定是针对阅读庭审笔录的时间限制,而非申请补正的时间。另一方面,从时间顺序上讲,补正申请应当在阅读笔录之后。因此,确定申请补正的时间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阅读后当即提出补正申请;二是阅读后一定时间内提出。笔者认为以当即提出申请为妥。理由是阅读笔录与提出补正申请之间的时间间隔越长,记忆的衰减就越大,就越有可能出现补正错误。第二,间隔时间越长,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也就越大。第三,在阅读后当即提出补正申请具备切实可行的条件。
在申请的对象上,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陈述,也可以就对方的陈述要求进行补正。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能就自己的陈述要求进行补正。
在申请的内容上,只能限于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对于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陈述完善、认为当时的陈述对自己不利等不属记录遗漏或差错的情形,不属于申请补正的内容。否则违背了忠实庭审的原则。
在申请的形式上,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既可以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但对于重要庭审事实的补正,应当用书面形式。
(二)审判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补正申请必须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补正的对象、补正的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以保障权利和忠实庭审为原则,决定是否补正。不能对当事人的申请不加审查,随意补正,也不能任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随意决定不予补正。对决定不予补正的,还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并记录不予补正的理由。
(三)书记员进行补正。对于审判员决定补正的,书记员应当进行补正。补正时在原文处编号作出补正标记,在笔录后或附页中逐项进行补正。不得在庭审笔录原文上直接圈画、涂改,损害诉讼文书的形象。补正后,申请人应当在补正处签名、盖章或捺印。
(四)公开补正。书记员应当在补正后合理的时间内将补正内容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如果对补正有异议的,书记员应当对异议进行记录并交审判员进行审查。
(五)确认补正的效力。对审判员决定不予补正或对补正有异议的,可以在合理时间内要求复议,审判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复议。对补正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且未要求复议或复议维持原决定的,审判员、书记员在补正处共同签名后,确认补正的效力。
庭审笔录的补正是提高庭审笔录质量的有效措施,更体现着法官执法的严谨和法律的公正,因此,重新审视补正制度,不断完善、规范补正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庭审笔录服从和服务于审判的作用。
6.刘玉刚故意杀人案庭审笔录 篇六
时间:2010-04-08 10:07:53
文章分类:法律常识 法 庭 审 理 笔 录(第一次)
案
由:故意杀人
开庭时间:2007年9月26下午13时 开庭地点:本院9号法庭 是否公开:公开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记录员:
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不得使用传呼机和手机。
审判长: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玉刚到法庭。
(法警将被告人押上法庭,解除戒具)审判长: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刘玉刚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年龄、出生日期? 被告人:1956年10月22日。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初中文化。
审判长:籍贯?
被告人: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审判长:捕前住址?
被告人: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丰收乡马架子村马中组。审判长:捕前职业? 被告人:无职业。
审判长:有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因本案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逮捕? 被告人:2007年5月3日、同年6月1日。审判长:因为什么被拘留、逮捕? 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审判长: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长时间了? 被告人:十多天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状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庞宝芝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年龄、出生日期? 被告人:1959年5月19日。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小学文化。审判长:籍贯?
被告人:辽宁省辽阳县。审判长:捕前住址?
被告人: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8号1-4-2。审判长:捕前职业?
被告人:无职业。
审判长:有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因本案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逮捕? 被告人:2007年5月2日、同年6月1日。审判长:因为什么被拘留、逮捕?
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
审判长: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长时间了? 被告人:十多天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审理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玉刚、庞宝芝故意杀人一案。本法庭由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刘玉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记录员***担任法庭记录。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刘玉刚家属委托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⑴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被告人对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等,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均答)审判长:你们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均答)
审判长: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⑶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⑷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权利。⑸民事诉讼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交待的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均答)审判长:辩护人,听清楚了吗? 辩护人:听清楚了(均答)。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楚了。(均答)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刘玉刚:一致。庞宝芝:一致。
审判长:将被告人庞宝芝带出法庭候审。(法警执行)审判长: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你犯罪事实有无不同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你可以向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下面你如实向法庭陈述你的犯罪经过? 被告人:2006年4月份,在大东区我和庞宝芝认识的。公诉人:她是干什么的? 被告人:卖电动车的。
公诉人:你俩有什么关系? 被告人:我俩是不正当关系。公诉人:这个事*爱人知道不?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什么时候知道的?
被告人:我也记不清楚了,大约是七、八月份吧。公诉人:知道后„„和****怎么样了。被告人:他俩离婚了。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杀韩崑文?
被告人:当时庞宝芝告诉我,说韩崑文要杀死我,我知道这事后,我害怕他报复,之后我就不在他那干了。
公诉人:为什么9月13日又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告人:因为他要杀我。公诉人:当时你和说要杀没? 被告人:说了,她同意了。
公诉人:把杀人的经过说一下
被告人:06年9月13日,八点多钟我去的庞宝芝的门市部,他给我开的门,我说我在室内等着,等韩崑文回来我就用钢筋打他,庞宝芝同意了,等了三个多小时,我一直在门口等着他,韩崑文回来之前给庞宝芝打的电话说要回来,韩崑文11点多回来的,庞宝芝开的门,当时我用钢筋打的他,打了头部一下,他就倒下了。公诉人:打了多少下?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打完之后,韩崑文什么状态?
被告人:打完以后发现他死了,然后用一个棉被和一个毛毯包起来了,庞宝芝说她带路,我俩一起将尸体仍的。
公诉人:你打被害人的时候庞宝芝干什么呢?
被告人:她在门口等着,我打完一下韩崑文的时候她进来了,问我死没死,我说死了。公诉人:被和毛毯是谁给你拿的? 被告人:是庞宝芝给我拿的。
公诉人:打完人之后你从他兜里拿什么东西没? 被告人:拿了一个钱包。
公诉人:庞宝芝从中拿到钱没?
被告人:拿了。
公诉人:当时死者身上还有什么东西没?
被告人:有一部小灵通,是红色的。
公诉人:你看人死了之后,将尸体包好后就直接将死者仍在浑河里了吗? 被告人:对。
公诉人:螺纹钢哪来的?
被告人:我是在废品站买来的。
公诉人:后来哪去了? 被告人:卖了。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刘玉刚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有。你当时已经走了,你知道被害人要弄死你,你为什么又回去了? 被告人:那时韩崑文跟庞宝芝说要到社区查我的户籍,说要到我家找我。辩护人:你什么时候离开沈阳的?
被告人:杀死韩崑文之后离开沈阳的。
辩护人:当时把尸体仍到浑河里是谁提出来的?
被告人:我想不起来了。
辩护人:被害人和庞宝芝在你来之前,他们俩的感情怎么样? 被告人:庞宝芝告诉我说不好。辩护人:离开之后到哪了?
被告人:我和庞宝芝坐火车一起去秦皇岛了。辩护人:当时你俩离开想干什么去? 被告人:没干什么。
辩护人:后来你和庞宝芝怎么又回来了?
被告人:庞宝芝的女儿给庞宝芝打电话,说他爸爸拿刀像疯了一样,庞宝芝担心她的女儿,所以就回来了。
审判长:被告人庞宝芝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刘玉刚有无发问?
庞宝芝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说你多次下手都没有得逞,都什么原因没有得逞? 被告人:是人多。
庞宝芝辩护人:整个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螺纹刚是谁买的?藏在哪里了? 被告人:我买的。藏在离庞宝芝门市部不远的树林里了。
庞宝芝辩护人:你打了一下韩崑文,倒了之后,庞宝芝怎么进来的? 被告人:从门口进来的,我没有喊她,是她自己进来的。辩护人:你听说庞宝芝和他前夫感情不好,你是听谁说的? 被告人:庞宝芝告诉我的。
庞宝芝辩护人:整个对被害人加害的过程中,庞宝芝动手没? 被告人:打韩崑文的时候没动手。
审判长:你和庞宝芝这种不正当的关系一直维持到什么时候? 被告人:今年的正月的时候。
审判长:韩崑文和庞宝芝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经销部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统一”电动车经销部。
审判长:你打完被害人之后,掐没掐被害人颈部。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庞宝芝掐呢?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尸体是谁包的?
被告人:我俩一起包的。
审判长:当时包的时候,是用毛毯还是线毯?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整个包尸体用的毯子什么颜色的? 被告人:整个都是有红色花的。审判长:你用绳子捆没捆被害人尸体 被告人:是被和尸体一起捆起来的。审判长:用毛毯是怎么包的尸体?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审判长:包裹里除了韩崑文尸体以外,还有什么东西? 被告人:还有一部电话。
审判长:被害人当时穿什么衣服?
被告人:上身穿的是白色的,下身我记不清了。审判长:被害人还有什么特征?
被告人:比较瘦,肩膀上有一个纹身,纹的是鹰。审判长:被害人手机上有没有装饰物? 被告人:我不知道。
审判长:被害人平时吸烟不? 被告人:他平时吸旱烟。
审判长:你看过他抽过别的烟没?
被告人:他有时也抽沈阳牌香烟,有时抽人民大会堂牌香烟。审判长:在经销部室内动手打被害人这个主意是谁提出来了的? 被告人:我们俩一起想出来的。审判长:为什么不在室外呢? 被告人:外边人太多。
审判长:在什么地方抛的尸体? 被告人:在浑河桥。
审判长:庞宝芝当时去没? 被告人:去了
审判员:当时打韩崑文的螺纹钢有多长? 被告人:有1.5米左右
审判员:工具是谁准备的。被告人:是我准备的。
审判长:你在沈阳还有其他的亲属没? 被告人:有,我弟弟。
审判长:你和你弟弟有来往吗?
被告人:有,他去找过我一次,第二次去我不在,韩崑文把我弟弟打了。审判长: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 被告人:没什么看法。
审判长:这与你后来杀韩崑文有没有一定关系? 被告人:有。
审判长:你在那打工期间和韩崑文关系怎么样?
被告人:一般。
审判长:被告人刘玉刚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刘玉刚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庞宝芝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庞宝芝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将被告人刘玉刚带下法庭候审,提被告人庞宝芝到庭。
(法警执行)审判长: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你犯罪事实有无不同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你可以向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刘玉刚是什么时间到你家的 被告人:06年4月份。
公诉人:你俩是什么时间有不正当关系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你和刘玉刚的不正当关系,你爱人怎么知道的? 被告人:我也不知道他怎么知道的。公诉人:你俩为什么要离婚?
被告人:他提出来的要离婚的。
公诉人:刘玉刚为什么要杀死韩崑文?
被告人:是因为韩崑文把他弟弟打了,也因为韩崑文发现我们俩在一起了。公诉人:发现之后他对这事有什么想法没? 被告人:他说要杀死刘玉刚。公诉人:这事是跟你说的吗?
被告人:跟我说的,说要杀死刘玉刚。
公诉人:刘玉刚听说韩崑文要杀死他的时候,他是什么态度? 被告人:他返过来就想杀死韩崑文。公诉人:你对这事又是什么态度? 被告人:我同意。
公诉人:你俩同意以后,他说没说在她动手?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将一下经过? 被告人:9月13日晚上,刘玉刚在外边看到韩崑文出去了,然后他就进屋了,他就在门后藏着,我就在屋里坐着,晚上10点多韩崑文就回来了,之前有给我打过电话,韩崑文回来的时候当时我去开的门,开完门之后我到外面站着了,我没看见刘玉刚怎么打的。公诉人:后来你进屋的时候刘玉刚又打韩崑文没? 被告人:又打了两下。
公诉人:当时用什么包的尸体? 被告人:一个被一个毯子。
公诉人:是什么颜色的?
被告人:格子的好几种颜色,古铜色为主。公诉人:把人完全包裹了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当时韩崑文身上还有什么?刘玉刚翻到什么了? 被告人:翻到钱了 公诉人:有多钱?
被告人:有千八百元。
公诉人:还翻到什么东西没? 被告人:还有一个小灵通。公诉人:手机号多少? 被告人:81768058 公诉人:把尸体包完之后将尸体仍到哪了?
被告人:刘玉刚托到五里河浑河桥把尸体仍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被告人:公安机关给我打电话说要找我核实点情况,我就去了。公诉人:刘玉刚离开的时候告诉你电话了吗? 被告人:留的他的手机号。公诉人:手机号能记住清楚没? 被告人:记不清了。
公诉人:你被抓之后,你知道他去哪了吗? 被告人:去了河北,他给我留的电话。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庞宝芝的辩护人,你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庞宝芝辩护人:你和韩崑文离婚,到底是因为什么离婚的? 被告人:他外面自己有女人,还有就是他总打我。
庞宝芝辩护人:杀害韩崑文你和刘玉刚事先商量过没?
被告人:没有。
庞宝芝辩护人:公诉人刚才问你,韩崑文曾说要杀刘玉刚的事,你为什么要把韩崑文的话告诉给刘玉刚呢?
被告人:告诉他是想让他躲一躲。
庞宝芝辩护人:刘玉买作案工具你知道不? 被告人:不知道。
庞宝芝辩护人:当时在杀韩崑文的时候你在场没? 被告人:我在门外面?
庞宝芝辩护人:在杀韩崑文的过程中你动手没? 被告人:没有。庞宝芝辩护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被告人:是公安机关给我打电话,说要了解一下情况,我就去了。庞宝芝辩护人:你是怎么交待的?
被告人:我到那就交代了,当时我在那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刘玉刚的电话号码。
刘玉刚辩护人:你把被害人要杀刘玉刚的事告诉刘玉刚之后,刘玉刚还在你的门市部打工没?
被告人:没有。
刘玉刚辩护人:他什么时间走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
刘玉刚辩护人:刘玉刚走的期间你在干什么? 被告人:我在沈阳了。
刘玉刚辩护人:刘玉刚走之后你和他保持联系没?
被告人:有时候打电话。
刘玉刚辩护人:被害人曾经到过社区,要刘玉刚的身份没?
被告人:我不太清楚。
刘玉刚辩护人:你把被害人要杀刘玉刚的事告诉刘玉刚的时候,刘玉刚是什么反应? 被告人:他很气愤。
刘玉刚辩护人:你们俩是谁提出来要杀死韩崑文的? 被告人:刘玉刚。
刘玉刚辩护人:你是什么态度? 被告人:同意。
辩护人:被害人被杀的当天晚上穿的什么衣服? 被告人:是白色的夹克,裤子记不清了。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刘玉刚或者是你,有没有压迫被害人颈部?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包被害人的尸体,还有一个被子,被子是什么颜色的? 被告人:是红色花的。
审判长:是怎么包的,用没用绳子捆?
被告人:是系的,用什么捆的我记不清了。审判长:被害人韩崑文平时吸烟不? 被告人:吸烟。
审判长:吸什么烟?
被告人:什么都抽,旱烟也抽,有时还抽沈阳牌的香烟。审判长:他吸的烟平时经常带着吗? 被告人:是。
审判长:韩崑文身高胖瘦多少? 被告人:身高170cm,体重100多斤。审判长:还有什么特征?
被告人:左肩膀上有纹身,纹的像鹰。审判长:韩崑文有没有假牙?
被告人:有,在上面。
审判长:被害人用的手机是什么牌的? 被告人:不知道。审判长:什么颜色的,是平板的还是揭盖的? 被告人:是红色揭盖的。
审判长:韩崑文手机上有没有装饰物。被告人:记不清了。
审判长:当时包的时候韩崑文穿没穿鞋?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刘玉刚让你进屋的时候,你看到韩崑文什么部位有伤? 被告人:我没敢看,他就在地下躺着。审判长:你当时看到韩崑文是什么状态? 被告人:不动了。
审判长:刘玉刚打韩崑文的主意是谁提出来的? 被告人:是他提出来的。
审判长:当时你是怎么想的?
被告人:当时我脑袋里一片空白,什么也没想。审判长:当时你要劝阻了,这事还能发生吗? 被告人:当时我没劝他。
审判长:你和韩崑文经营电动车的门市部具体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统一”电动车经销部。
审判长:韩崑文被害以后,经销部还经营没有? 被告人:没有,兑出去了。审判长:兑给谁了?
被告人:对给一个叫王杰的了。
审判长:你和韩崑文的感情怎么样?
被告人:不好,多少次了,他都在外边有女人。审判长:你怎么知道的?
被告人:我看见的。
审判长:你和韩崑文离婚以后还再不在一起?
被告人:他经常叫我去电动车经销部。
审判长:刚才你在法庭陈述的时候说,是你告诉刘玉刚韩崑文要杀他,说让他躲一躲的吗? 被告人:告诉了。
审判长:被害人的女儿韩玉问没问过你,他父亲去哪了。
被告人:问过,我说出差了,但后来又问过几次,我就跟她说你父亲和别的女人去过了。审判员:韩崑文经常在哪住? 被告人:在经销部。
审判员:在刘玉刚出现之前,韩崑文跟你提出来要离婚没? 被告人:提过。
审判员:以前没有离,但这次为什么就这么快就离了。被告人:(无语)。
审判员:刘玉刚说杀死韩崑文的时候你是什么态度? 被告人:我没有想那么多
审判长:这个电动车经销部业主是谁的名?
被告人:是韩崑文的名字。
审判长:将被告人刘玉刚提到法庭.(法警执行)
审判长:被告人刘玉刚,当庞宝芝告诉你说韩崑文要杀了你,她当时是怎么说? 被告人:她就说韩崑文要弄死你。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无补充说明?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公诉人: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证人郝长江的证言。(见公安卷册第页)审判长:可以。公诉人:宣读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均答)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均答)。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证人王永杰的证言。(见公安卷2册第43页)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宣读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均答)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拟向法庭宣读离婚协议。(见公安卷2册第50页)审判长:可以。公诉人:宣读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均答)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均答)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当庭出示。公诉人:有。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出示证据。公诉人:出示物证照片。审判长:可以出示。公诉人:(出示物证)
审判长:法警将物证出示给被告人辨认。(法警出示)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出示的物证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对出示的物证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公诉人,你是否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公诉人:审判长,我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你是否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庞宝芝辩护人:宣读刘玉刚的讯问笔录(在公安卷2册53页,宣读略)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庞宝芝的辩护人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提供?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刘玉刚、庞宝芝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法庭依法判处。审判长: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刘玉刚:没有。庞宝芝:没有。
审判长:由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刘玉刚的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详见法院卷辩护词)意见如下:被告人刘玉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希望法庭对刘玉刚从轻处罚。审判长:由被告人庞宝芝的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详见法院卷辩护词)意见如下:
1、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是庞宝芝实施的,均由刘玉刚一人实施。
2、庞宝芝在本案中属辅助作用,系从犯。
3、在本案中庞宝芝有自首行为。
4、庞宝芝有立功表现,揭发刘玉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在逃同案犯。
5、被告人庞宝芝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所以希望法庭应从轻处理。审判长:公诉人有无答辩?
公诉人:就被告人庞宝芝系自首和立功的表现不予采信。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的意见? 被告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辩护人:没有。(均答)
审判长: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被告人,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刘玉刚:没有什么说的了,我现在很后悔,对不起死者家属。
庞宝芝:我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过,我对不起死者的家属,我对不起我女儿,希望给我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法庭审理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休庭。把被告人刘玉刚、庞宝芝带出法庭。
(法警执行)审判长签字: 记录员签字:
原告人:
7.民事案件首次谈话笔录 篇七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止 地点:
谈话律师:
当事人:
问:你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单位、职务(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电话等。
答:
问:你是否自愿委托本事务所办理你的案件或事务?
答: 问:在决定委托前是否了解本事务所和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信誉等情况?是否有疑问?
答: 问:如你决定委托我律师事务所为你承办事务,应当按规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书,并协商确定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是否清楚?
答: 问:如你决定委托本事务所工作人员为你承办事务,按规定应当与事务所协商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并签订收费协议,直接向事务所交费,个人不得收取费用,是否清楚?
答: 问:如双方未就收费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收费协议,则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物价部门的核定许可标准收取费用,是否清楚? / 4
答: 问:在委托我事务所工作人员为你承办案件和事务时,你有责任配合承办人员进行工作,是否能做到?
答: 问:你有责任向承办人如实陈述事实、你的真实想法及你知道的情况,如有不实、隐瞒、虚假,则将直接影响办理效果和最后结果,本事务所不承担责任,承办人也有权拒绝办理,是否清楚?
答: 问:你有义务提供相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和知道的证据线索,如你迟延或不能提供,可能影响到最后的结果,是否清楚?
答: 问:由于案件或事务本身存在的缺陷、不足、暇疵、不合法、无理的情况,其导致法律后果,事务所及承办人对此依法不承担责任,是否清楚?
答: 问:对案件的输赢,本事务所和承办人不承诺、不保证、不预测,但可从事实、证据、法律、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分析,分析意见不代表承办人的承诺、保证,是否清楚?
答: 问:承办人在承办案件时可能正在承办其他案件和事务,承办人有自己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不可能达到有求必应,不能要求承办人办理你一个人的事务,是否清楚?
答: 问:对于承办人在工作中的业务能力、水平、服务质量问题,你应直接向事务所主任提出;如有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事务所主任、协会、司法局进行投诉处理,是否清楚? / 4
答: 问:在签订委托后,如受托人无违法、违纪、过错,委托人需解除委托,则不能退还委托费用,是否同意?
答: 问:在签订委托后,如受托李森无违法、违纪、过错,委托人需解除委托,则不能退换委托费用,是否同意?
答: 问:委托关系自你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书,并按约定付清全部委托费生效,到案件办理完毕,取得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时终止,是否清楚?
答: 问:诉讼案件分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你办理委托和交费时需明确委托的是那个阶段,如不明确,则一次委托和收费只确立了一个阶段的委托关系,是否清楚?
答: 问:你缴纳的委托代理费中,只是规费,包含本辖区范围内承办人开展工作所需的交通费、通信费、通讯费、打印、复印费、资料费、误餐费,不含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翻译费、申请执行费、公告费、查询费等,亦不含辖区范围之外的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通讯费、打印、复印费、资料费、误餐费,是否清楚?
答: 问:诉讼中讲究证据,如果您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可能会导致败诉,您知道吗?
答: 问:应当保证你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你是否清楚? / 4
答: 问:你咨询解答,要求承办人域外(本辖区之外的区域)收集证据,超出委托范围的事务你应当另行交纳费用,你是否清楚?
答: 问: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问:以上记录是我们今天的谈话内容,请您看一下(我念给您听一下),如果没有错误,请您签字确认。
答:以上记录经本人阅读(已念给本人听了),属实。签名:
8.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模拟法庭稿子 篇八
人员构成:
审判长:汪代婷(1名)
审判员:陶洪梅、陈洋洋(2名)书记员:杨易鹏(1名)法警:易天波、张林(2名)证人:杨绪会(1名)原告:陈涛(1名)
原告委托代理:匡顺顺(1名)原告监护人:陈志平(1名)被告:胡安勇(1名)
被告委托代理:王芳(1名)被告监护人:黄财霞(1名)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齐? 原告:到齐
书记员: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齐? 被告:到齐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
2.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法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二)开庭
审判长:金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敲响法槌)审判长:核实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陈涛,男,汉族,出生于2004年3月5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原告法定监护人:陈志平,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4月10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原告委托代理人:匡顺,男,苗族,出生于1985年10月5日,已在建成律师事务所任职3年;被告:胡安勇,男,汉族,出生于2003年3月2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被告法定监护人:黄财霞,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5月20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芳,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10月15日,已在阳光律师事务所任职2年。
审判长:经审查允许双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开庭。金沙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民事诉讼经济赔偿案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高二级学生陈涛诉讼同班学生胡安勇人身伤害赔偿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庭审判员汪代婷、陈洋洋、陶洪梅三人组成,由汪代婷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杨易鹏担任法庭纪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及在案件审理时、审理后、辩论终结前,对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质疑和辩论。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本庭组织调解; 4.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件真实性的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规则,听从审判长指挥,在法庭上发言必须经审判长许可并不许进行人身攻击。审判长:上诉各项权利你们听清楚没有? 原被告答:清楚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被告答:没有
(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事实经过。
原告委托代理人:2018年3月15日上午课间操的时候,原告和被告在教室发生争吵,被告拿起木棍打在原告手上,使原告左手小指骨折,共花去医疗费4860元,影响原告正常的生活学习,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被告医药费4860元。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就原告所说事实进行阐述答辩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所说不符事实,当时在教室原告说自己的手没知觉了,被告想弄清事实,才打了原告,故被告不承担相应责任。审判长:现在双方进行举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沙县人民医院的诊断书及门诊收费清单(由法警提交给审判长,审判长看完后再由法警给被告一方看)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向法院提供?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我们有证人杨绪会同学,我请求杨绪会出庭 审判长:允许杨绪会出庭(证人到证人席就坐)审判长: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杨绪会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多少? 证人:2002年2月18 审判长:根据法庭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证人杨绪会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人: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从审判员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字,签完字后再由法警交回审判员处)
审判长:现在请证人陈述基本情况及事实经过。
证人:我是原告和被告的同班同学,2018年3月15日上午课间操的时候,我看到原告和被告在教室发生争吵,被告用木棍打原告的手,我劝他不要打了,他说“你管得着吗?”还威胁我,如果我告诉老师,连我一起打。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据出示?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四)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基本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进行法庭辩论,请辩论双方注意:发表意见应观点鲜明、语言精练、已经说明了观点或理由的不必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胡安勇把我打伤情况属实,我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和诉讼费。被告:我不是故意的打的,是原告让我打我才打的,我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我说的是“你再打我试试,再打我告诉老师去” 被告:那是你没说清楚,和我没关系。
原告:你平时在班上就爱辱骂人,谁回应你你就打谁,现在还强词夺理。
(五)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现在,由本庭宣判的由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组织下调解?
原告代理律师:我认为,应该给被告一个教训,因为被告在学校不止一次欺负人了,所以,我方不同意调解。被告代理律师:我方同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原告意见,法庭会根据事实依据作出最后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告:我就是希望被告赔偿我的医药费和诉讼费,更不希望以后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被告:我现在有点后悔了,我以前觉得自己特别横,别人都得听我的,自己很威风,没想到给别人造成了伤害,我以前要是多学点法律知识就好了,我现在真诚的对原告说一声“对不起!”
原告:看你态度诚恳,在道义上我接受你的道歉!
审判长: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工作,合情合法的原则。现在宣布休庭,15分钟后将继续开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退庭。
(六)法庭判决阶段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出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现在宣读判决结果,全体起立。金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书2018年5月20日,原告陈涛诉讼学生胡安勇人身伤害赔偿案,本院依法组成由汪代婷、陈洋洋、陶洪梅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终结,本院认为:被告胡安勇与原告陈涛在教室发生争执后,拿起木棍打伤了原告的手,致使原告左手小手指骨折,花去治疗费人民币4860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故意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胡安勇造成原告陈涛人身伤害,被告胡安勇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安勇监护人黄财霞,自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陈涛医疗费48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此判决即刻生效,判决书将在5日内送达,不服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分。被告人及被告代理人,对判决有意见吗?
被告及代理人:没意见 审判长:请坐下(全体坐下)
(七)法庭教育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律教育,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感受,这说明,你对自己的行为已有反省,你现在虽然是学生,但不要以为法律离自己很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触犯了法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平时要多收看法制节目、多看看法律书籍,在做每一件事情之前,都要先考虑行为是否正确,是否违法。
审判员A:我觉得被告你还应当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受伤骨折的是你,会给自己生活、学习带来好多不方便,给自己身心留下多大的创伤,这些都是你要反思的!同时,如果受伤的人是你自己,你有考虑过你爸爸妈妈是多么的心疼吗?每个子女都是父母的心头肉,你是你父母的心头肉,别的同学是他们父母的手中宝,谁被欺负了,谁的父母心里面都是痛苦的。
审判员B:旁边坐的是你的妈妈,你有没有考虑过你妈妈的感受,看看妈妈头上的白发,看看妈妈额上的皱纹,看看妈妈简朴的衣服,家庭经济境况应该并不好,然而,你还好在外面给爸爸妈妈增添这么多麻烦,四千多元的医药费她们得挣多少时间啊!所以,平时不要去做让爸妈操心的事情,更不要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被告:感谢您们的教诲,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不让父母操心,不让老师担忧,不让同学讨厌的自己。审判长:现在宣布,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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