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学自考简答(共4篇)
1.财务管理学自考简答 篇一
婚生子女必备条件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就排除父与母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子女;该子女必须是其母同上我国收养法基本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抚养和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平等自愿;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在我国收养法中体现: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
婚姻家庭法特征调整范围具有明晰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些倡导性规范
夫妻关系本质特征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男女双方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结婚手续才能结为夫妻.男女两性间任何形式的非法结合如重婚非法同居都不是夫妻关系;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也不是夫妻关系;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父母对子女教育义务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父母应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父母以任何手段危害子女生命和看的行为都是违法
理解婚姻家庭法概念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中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理解:1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为婚姻家庭关系,从调整对象范围来看他即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2该法规范的目的在于确定婚姻双方或亲属各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婚姻主体或家庭成员之间简历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氛围,同时也纠正或制止婚姻主体或家庭成员的不良甚至违法行为3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意味着我们在学理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来指称一个独立的自成体系的部门法
结婚行为特征行为的主题必须是男女异性,两性的差别和性的本能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同性不能结成婚姻,结婚行为只能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由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同时也是一夫一妻制度要求;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男女双方不按结婚条件和程序自行结合一般不发生婚姻效力;行为的结果是确立稳定的夫妻关系
婚姻家庭法渊源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党和国家制定的婚姻家庭法律政策以及为法律所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补充根据我国宪法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之一是解释法律,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当然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区别1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婚后2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和可撤销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3请求权行使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超过法定请求期限)4程序不同多国法律规定,婚姻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对离婚一些国家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5法律后果不同,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目的和意义结婚登记的目的是保障我国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强制认领概念原因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原因:未婚子女所生的子女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是他所生生母向法院提起确认生父之诉;已婚子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女方指认第三人为子女生父遭否认,生母向法院提出确认生父之诉
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倡导性法律规范
离婚的特征1离婚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即离婚只能由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那女双方本人提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代替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也不能对他人的婚姻提出离婚请求2离婚时间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离婚3离婚前提只有男女双方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办理离婚4离婚要件只能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离婚5离婚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
2.财务管理学自考简答 篇二
第一章简答:
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2、法与政策的区别表现在:①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党的政策则不具有这种属性。②法具有规范性,是规范了的政策,它以明确、肯定、具体的规范形式为人们规定了行为的准绳,但它往往规定的比较原则、概括,具体操作执行时有相当的弹性。③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违反时要受到国家制载。④法具有更强的稳定性。
3、法与道德的区别:①二者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不同。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道德,而法只存在于人类阶级社会阶段。②表现形式不同。道德主要是一种观念形态,法有着明确、具体、严格、准确的文字格式。③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对象范围要比法广得多。④保证实现的手段和方式不同。道德的强制性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力量,而法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的强制力主要表现为一种以国家强力机器为代表的物质力量。
4、法人的概念及其分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①企业法人。②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5、法律特征是:①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③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见表示。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6、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和区别: 所有权与所有制密切相联,二者既有联系: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客观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二者的区别是:①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属经济基础,属上层建筑。②所有制存在于一切社会,与人类社会共始终,而所有权只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历史现象。原始公社有所有制但没有所有权,将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所有权将与其他法律现象一起消亡。
7、债权和所有权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区别:(论述)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和所有权密切相联,但又有区别,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主体。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主体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②内容。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所有权则不同,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义务人是除所有人外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义务。所有权的实现勿须借助他方的行为,所有人完全可以自主和自动行使。③客体。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
第二章简答:
1、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其阶级性;二是指它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
功能:①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②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③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④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②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③市场调节企业、国家调控市场的原则;④物质利益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⑥最重要、最概括的基本原则为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章简答: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①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②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③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职工民主管理制度: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②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包括: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集体合同签订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①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②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③为有限责任公司。④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他们之间的关系:①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②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③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上述各文件的关系是: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系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则须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制订。
5、导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终止的主要情况:①合营期限届满;②企业发展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③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⑤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⑥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
6、破产债权主要有: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③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④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⑤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
7、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8、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9、破产违法责任行为包括:①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四章简答:
1、公司法的特征:①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②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③公司法体现着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④公司法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⑤公司法体现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2、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③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不能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的主要有:①投资单一。②范围限定。③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④国家实施监督管理。
5、股份有限公司有着与之不同的特征:①募股集资公开。②股东数额低限。③全部股份等额。④股份自由转止。⑤典型资合公司。⑥设立要求严格。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②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股份的特点:①等额性(均等性)②不可分性③平等性④可转让性。
8、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股份的种类:①按投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②按股票发行对象分,有:A股、B股、H股。
9、关于新股发行的条件: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②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交付股利;③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10、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可连续计算);④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⑤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简答:
1、合同的特征:①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②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③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④债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⑤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②合同自由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要约失效的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4、承诺的要件:①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③承诺应当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5、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代位权的特征:①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②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③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
第六章简答:
1、授予专利的消极条件:①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②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④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⑤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
2、专利权人的权利大体上可以分作以下几项:①专利权人享有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②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③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④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
3、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①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②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③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第八章简答:
1、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①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②明确产品质量责任。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制定标准的指导原则:①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护环境;②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③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④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3、产品缺陷的种类:①设计缺陷②制造缺陷③未预先通知缺陷④其他产品缺陷。
第十二章简答: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①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劳动劳动纪律⑥终止条件⑦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的非必条件:①试用期②商业秘密保护③职业培训④竞业禁止⑤知识产权归属⑥工作地点。
3、劳动者单方解除:①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②非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①②③④⑤⑥⑦ 第一章名词解释: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2、所有制:是指对生产资料占有和支配的经济制度。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3、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4、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5、时效即时间效力,时效制度:是指法律所有确认的一定事实状态继续存在一定期间便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第二章名词解释: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2、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直接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权利主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如经济职权。
3、取得权利: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实现的权利。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第三章名词解释:
1、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2、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已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行为。
3、破产债权:是指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
4、破产违法责任:是指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破产法所规定的期间内,实施了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因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5、破产责任: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名词解释:
1、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是调整以公司为中心所发生的有关公司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资本运营关系为对象的。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名词解释:
1、要约:又称为发价、发盘。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
5、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6、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7、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8、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既可因为故意也可因为过失造成。
9、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0、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12、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对方的货币。
13、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14、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5、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16、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17、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18、实行履行:实际履行有时也称为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其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债务。
19、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
20、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名称,也就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
2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采购人为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与供应商签订的民事合同。
第六章名词解释:
1、发明人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专利法上,只有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具体化提出了创造性见解的人才能被称作发明人。
2、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3、实用新型专利:是我国专利法保护技术方案的又一种方式。
第七章名词解释:
1、不当低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不当搭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思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3、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名词解释:
1、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的有关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法规。
2、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经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强制性认证(安全认证)和任意性认证(合格认证)两种。
3、标准化:是指制订标准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协调技术、经济活动,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整个过程。
4、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九章名词解释:
1、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活动的主体,即通过生活消费商品的使用性能来满足生活需要的个人或者组织。
2、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3、知情权:也可称为信息获悉权,是指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4、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5、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6、保障安全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是经营者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首要义务。
7、质量担保义务: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一般质量要求或者其承诺的质量要求。
8、接受监督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9、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政府就消费事项发生的争议,消费事项包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以及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内容,通常,消费者权益争议主要发生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
第十二章名词解释:
1、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或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3、养老保险:是指保障劳动者退休后从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从而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3.财务管理学自考简答 篇三
0058 论述题
1.按照营销组合和目标市场的匹配模式的不同,形成四种常见的目标市场营销战略,试分别加以论述,并比较各种目标市场营销战略的优缺点。
1.无差异化营销,企业的营销组织用一个营销组合面对所有消费者或用户。优点:
1.产品单一,易于大批量生产,提高生产效率;2.成本费用低,争取更多消费者;3.不需市场细分,节省营销费用。缺点: 1.单一产品难以满足所有消费者的多种需求; 2.竞争者易于进入,加剧竞争; 3.较小部分的市场特定需求被忽视,丧失市场机会; 4.企业经营风险大,产品滞销转产困难大。
2.差异化营销,又叫多细分策略,企业向不同的细分市场提供不同的营销组合。优点:1.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需求;2.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缺点: 导致经营成本(产品改进成本、管理费用、存货成本和促销成本等)的增加。
3.集中营销,企业用一个营销组合为多个细分中的一个或几个服务,试图在较少的市场细分占有较大的份额。优点:1.企业能赢得竞争专门化优势,深层次满足消费需求。2.产品少,生产和营销专业化,降低成本,增加盈利。3.企业集中了全部资源,利于在与竞争强手抗衡。缺点: 1.市场细分窄,导致竞争激烈。2.这种策略的风险比较大。4.定制营销,是差异化营销的一种极端方式,它是寻求满足每一顾客唯一的一组需要的营销活动;在这种情形下,每一个顾客就是一个市场细分。优点1.极大地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提高企业竞争力。2.以销定产,减少了库存积压。3.促进企业的不断创新,发展。缺点(1).导致市场营销工作的复杂化,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的增加。2.技术的进步和信息的快速传播,使产品的差异日趋淡化。
(2).市场营销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哪些观念?各种观念的主要内容、合理性与局限性。
5.试述在产品成熟期,企业应采取怎样的市场营销策略。
(1)产品改良策略,即将产品的某一部分给予显著革命,以便吸引顾客,维持老顾客,包括品质改进策略、产品特性革命策略、式样改进策略和服务改进策略;
(2)市场改良策略,即主动寻找市场机会,开发新市场,寻找新顾客;
(3)营销组合改良策略,即改变某些营销组合因素,来延长产品的成熟期,以刺激销售量。
6.试述企业的目标市场营销战略。
(1)无差异营销战略,即企业只推出一种产品,设计一种市场营销组合,为整个市场服务;
(2)差异性营销战略,即企业同时为几个组分市场服务,并根据各细分市场的不同需要,分别设计不同的产品,运用不同的营销组合;
(3)集中性营销战略,即企业集中所有力量,以一个或少数几个细分市场为目标市场,并为其服务。
一..试论述三种目标市场营销策略。
答:
1、目标市场营销概念
2、无选择性市场策略
(1)含义(2)原因(3)优点(4)缺点
3、选择性市场策略
(1)含义(2)原因(3)优点(4)缺点
4、集中性市场策略
(1)含义(2)原因(3)优点(4)缺点生产导向时代
生产观念(Production Concept)认为消费者更偏爱那些随处可得、低廉的产品,营销者把生产作为重点,把“大量生产、降低价格”核心。
合理性:符合当时的社会现实。
局限性:生产观念会导致营销近视,只关心生产,不关心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推销导向时代 两个经营理念:产品观念和推销观念。
1.产品观念认为消费者更喜欢高品质,包含更多性能和属性,组织应致力于制造优良产品和产品的改进。
合理性: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提高价值和形象。
局限性:不了解产品的本质提供服务和便利;不了解消费者的心理变化和需求变化;不了解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替代品的问世;不了解质量应当是一个适宜市场的质量,容易患上“ 营销近视症”。
2.推销观念,认为消费者存在一种购买惰性,企业强化推销和促销工作,刺激消费者购买。
合理性:注意利用促销手段向顾客介绍产品; 重视发现潜在顾客;设置销售部门,组织推销队伍。
缺陷:生产什么卖什么,不了解消费者需要; 对市场的关心仅限于吸引购买者; 强行推销会带来负面作用。
3.市场营销导向时代
市场营销观念:认为实现组织目标的关键在于即时了解目标市场的需
要与欲望,并且以比竞争对手更有效的方式满足这些需要和欲望。合理性:市场营销观念强调了解顾客,满足顾客的需要,坚持以顾客为中心,通过顾客满意来获得利润。
局限性:过分强调交易达成和满足顾客需求,忽视了消费者的短期欲求与长期福利之间的可能的冲突; 忽视了具体消费者群体的需要和更广泛的利益的统一; 忽视了公司的营销活动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没有告诉企业如何满足顾客,如何与其他公司竞争,如何履行营销活动。
4.关系营销导向时代
关系市场营销:也称为“价值驱动市场营销”(Value-driven marketing),关系营销是与顾客、供应商、经销商等利益攸关方构建长期满意关系,以便留住他们的长期偏好和业务的实践。
3.什么是产品生命周期?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特点及应采取的营销策略,试述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对企业开展营销活动的启示。产品生命周期:即产品市场寿命,是一种产品在市场上从出现、发展到最后被淘汰的过程,是产品在市场上的一种更新换代。
导入期:新产品最初销售,销售量小,促销费用和制造成本都很高,竞争也不太激烈。
策略:把销售力量直接投向最有可能的购买者,让这具领袖作用的消
费者加快产品的扩散,缩短导入期的时间。具体策略:快速撇取策略,即高价高强度促销;缓慢撇取策略,即高价低强度促销;快速渗透策略,即低价高强度促销;缓慢渗透策略,即低价低强度促销。成长期:销售额和利润快速增长,成本下降;性能稳定,竞争加剧;营销渠道理想;价格下降;
策略:改进和完善产品;寻求新的细分市场和营销渠道;改变广告宣传的重点提升产品形象;适时降价等。
成熟期:销售额增速减缓,总量达最高;竞争加剧;投入多营销费用,发展差异市场;利润下滑
策略:市场改良,开发新市场;产品改良,提高质量,增加功能、改进款式、包装,提供新服务等;营销组合改良,改变其他因素刺激销售,延长成熟期。
衰退期:销售额持续下滑,利润趋于负值。
营销策略:维持策略;转移策略;收缩策略;放弃策略。
4.简述影响市场传播(促销)组合选择的因素。
促销组合,指有计划有目的地对促销要素——人员销售、广告、公共关系、营业推广等促销工具的综合运用。
1.促销活动的目标,公司的促销活动目标与整体营销目标保持一致,促销目标对促销组合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2.产品的属性,产品种类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促销方式,对消费品,以商业广告为主合,对工业品,以“人员推销”为主,大众传媒促销
次之。
3.促销策略 “推式策略”:促销将产品推入销售渠道,最终推销给消费者。
“拉式策略”:促销诱发消费者的兴趣,吸引消费者来购买。
4.产品生命周期阶段,各种促销工具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作用不同。
在产品介绍期,广告及公共关系中的宣传报导对创造高知名度,而营业推销有助于消费者试用新产品。
在产品成长期,广告及宣传报导仍有效。不需吸引顾客试用,减少营业推销费用。
在产品成熟期,营业推销的作用增强,广告作用降低,只需记忆性广告。
在产品衰退期,广告要维持水平,宣传报导停止,人员推销不需要,营业推销仍有效果。
简答题
1.推销观念与市场营销观念的区别?
推销观念是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中心,以激励销售,促进购买为重点的营销观念。市场营销观念是以市场需求为中心,以研究如何满足市场需求为重点的新型营销观念。不同:
1. 营销重点不同。产品VS顾客需求
2. 营销目的不同。“通过产品销售来获取利润”VS“通过顾客满意而获得长期利益”。
3. 营销手段不同。单一的推销和促销VS整体营销手段,综合运用产品、渠道、促销等营销因素。
4. 营销程序不同。“生产者-消费者”的单向营销活动VS“消费者-生产者-消费者”的不断循环上升的活动过程。5.营销机构不同。
2.什么是渗透定价?使用此法应具备哪些条件?
渗透定价以低价、低毛利为特征,在产品进入市场时制定较低的价格,以吸引来大量的购买者并赢得较大的市场分份额。条件: 1.市场对价格非常敏感,低价刺激需求。
2.企业生产能力强,产品规模效益显著,大量生产可以降低成本增加效益。
3.低价排斥竞争者,占领市场。
3.渠道冲突有哪几种类型?造成渠道冲突的原因有哪些?
类型:1.垂直渠道冲突是指同一渠道中不同层次之间的利害冲突,这类冲突最为常见。
2.水平渠道冲突是指渠道内处于同一层次的渠道成员之间的冲突。
3.多渠道冲突产生于在制造商建立了两个或更多的渠道,且这些渠道在向同一市场销售时相互竞争。
原因:1.目标不一致;2.不明确的角色和权利;3.对未来形势预期不同,感受差;4.中间商对制造商巨大的依赖性;5.中间商不能如期履约,占用供应商资源。
4.简述品牌与商标的区别,并说明品牌对营销者的重要作用。1.概念:品牌是一个市场概念,而商标是一个法定概念。
2.构件:商标的构件仅仅是静态东西,如图案和文字或是二者组合体。品牌是一个复合概念,所以它的构件要比商标丰富。
3.使用区域范围和时效:商标有国界,品牌无国界。品牌实效取决于市场,而商标的实效则取决于法律。
4.商标要注册审批,品牌之需使用者可自己决定。
作用:1.助于管理订货;2.助于企业细分市场;3.助于建立企业形象;4.助于建立顾客偏好,吸引忠诚顾客;5.助于广告与展示;6.助于监督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激发创业精神。
5.整体产品观中的产品包括哪几个层次?请简要说明。
第一层面:1.产品是物2.产品是一组属性或属性的集合3.产品是利益。利益和效用是其实质。
第二层面:1.产品是有形—无形连续体,物品服务2.产品是有结构的3.产品是一个消费系统。
6.确定目标市场涵盖战略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1.企业的资源和能力:资源雄厚企业可选差异化性营销;否则,采用集中性或无差异营销。
2.产品的差异程度:同质产品适于无差异营销;异质产品适于差异性或集中性营销。
3.市场或顾客的差异程度:顾客追求的利益和行为相近,适合无差异营销;反之,差异化。
4.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对新上市产品,采用无差异或集中营销;对成熟产品可差异。
5.竞争对手的目标市场涵概策略:与竞争者实力相同,策略相反;实力大竞争者,用相同。
7.什么叫市场定位,举例说明市场定位的方法有哪些?
市场定位是在目标顾客的心目中旨在为本公司的产品创造和维持某种相对于竞争产品形象的预期形象,以便目标顾客将本公司产品认作为他们希望拥有之物的一种活动。
一、初次定位: 1.产品属性; 2.产品给顾客的利益; 3.使用者; 4.竞争者; 5.产品种类;
6.质量和价格的对应关系; 7.情感; 8.首位。
二、重新定位: 1.初次定位不当,2.竞争形势变化。
8.什么是撇脂定价?使用此法应具备哪些条件?
撇脂定价,也就是在瞄准价格敏感型顾客之前尽可能地采取相对高出竞争者的价格策略。而后,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在初次高价的基础上,分几次把价格降下来。条件:
1.拥有专利或诀窍,不怕竞争者进入2.足够需求者,需求缺乏弹性3.高价与优质产品相吻合4.生产能力有限,成本高,因价格高,仍有收益5.生命周期短品种变化快风险大的时尚产品。
9.从渠道宽度上看,企业的分销策略分为哪几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哪些种类的产品?
渠道宽度,设计渠道的宽度是为了市场覆盖的需要,三种模式: 1.密集分销,凡符合公司最低信用标准的所有渠道成员都可以参与分销,最适合于便利品,如烟草制品、软饮料和汽油等。
2.独家分销,在给定地区的每个渠道层次上只有一个渠道成员。比较适合于专业产品,高档汽车和家具,建筑和机械产品等;
3.选择分销,是在渠道成员竞争程度和市场覆盖率之间的一种折衷和平衡,渠道宽度适中。比较适合选购类商品,如服装、鞋帽、电冰箱、照相机和手表等。
10.企业战略联盟的常见形式,并举例说明。根据战略联盟所处的市场营销环节不同: 1.产品和服务联盟; 2.分销渠道联盟; 3.促销联盟票; 4.后勤联盟; 5.价格联盟; 6.多形式联盟。
11.何谓品牌延伸策略?其优缺点是什么?
品牌扩展也称特许扩展,以现有的品牌名称推出新产品。优点: 1.原品牌使新产品迅速得到市场承认,节约新产品市场导入费用; 2.原品牌的良好影响,可能对新产品产生效应,让消费者好感; 3.借助著名品牌推出新产品,使新产品定位更为方便、容易; 4.若品牌扩展成功,可能弘扬原品牌的影响和声誉。
风险:1.不适当地实行品牌扩张也有或多或少的风险。如顾客接受了某品牌,趋向将该品牌看作特定产品。
2.扩张会产生品牌淡化;
3.影响消费者对同一品牌名称的其他产品的态度; 4.妨碍现有产品的销售。
12.简述成本加成定价法的优缺点?
优缺点:1.经销商更了解成本,而不是需求,用成本定价,简化了定价。
2.业内所有公司使用该法时,价格结构变简单,避开价格竞争。
3.认为成本加成定价方法对购买者和销售者都比较公平。
一般来说,使用标准的成本加成定价方法定价没意义,因为任何忽视需求和竞争者价格的定价方法很难制定出最合理的价格。只有在价格确实能带来预期的销售水平时才用。
13.简述四种目标市场营销策略及其内涵。
1.无差异化营销,企业的营销组织用一个营销组合面对所有消费者或用户。
2.差异化营销,又叫多细分策略,企业向不同的细分市场提供不同的营销组合。
3.集中营销,企业用一个营销组合为多个细分中的一个或几个服务,试图在较少的市场细分占有较大的份额。
4.定制营销,定制营销是差异化营销的一种极端方式,它是寻求满足每一顾客唯一的一组需要的营销活动;在这种情形下,每一个顾客就
是一个市场细分。
14、竞争者的优势和劣势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
答:要点:(1)产品(2)销售渠道(3)市场营销(4)生产与经营(5)研究与开发能力(6)资金实力(7)组织(8)管理能力
15、产品处于引用期应采取什么策略?
答:要点:(1)把主要精力放在让人们熟悉产品上。
(2)用名牌提携新产品。
(3)采用试用的办法
(4)刺激中间商推销。
16、简述影响定价的主要因素。
答:要点:、(1)市场需求及变化
(2)市场竟竞争状况
(3)政府的干预程度
(4)商品的特点
(5)企业状况
17、简述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的阶段。
(1)引起需要;(2)收集信息;(3)评估比较;(4)决定购买;(5)购买
感受;
18.简述市场营销战略决策程序。
(1)分析和评价市场机会;(2)研究和选择目标市场;(3)确定市场营销组合;(4)执行和控制市场营销计划。
19.新产品进行商业性投放时,企业应作出哪些决策?
(1)投放时机,即何时将新产品投向市场最为适宜;(2)投放地区,即企业在什么地方推出新产品才最适合;(3)目标市场,即选择怎样的购买者群体作为目标市场;(4)营销组合,即在投放前制定适宜的市场营销策略。
20.选择广告媒体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1)目标市场的媒体习惯;(2)产品性能和特点;(3)广告内容;(4)媒体自身特点;(5)媒体成本;(6)竞争对手的广告策略。
21.国际营销中存在哪些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2)商业风险;(3)汇兑风险;(4)运输风险;(5)价格风险;(6)政治风险;
22.简述营销绩效评估的内容。
(1)服务宗旨;(2)整体营销组织;(3)充分的营销信息;(4)策略导
向;(5)经营效率;
23.简述目前人口环境方面的主要动向有哪些?
答案:目前许多国家人口环境方面的主要动向是:(1)世界人口迅速增长;(2)发达国家人口出生率下降,儿童减少;(3)许多国家人口趋于老龄化;(4)许多国家的家庭在变化;(5)西方国家非家庭住户也在迅速增加,非家庭住户包括单身成年人住户、两人同居住户、集体住户;(6)许多国家的人口流动性大,人口流动的特点是:人口从农村流向城市、人口从城市流向郊区。
24.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案: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主要因素有:
1).社会文化因素。文化因素包括文化、亚文化及社会阶层对消费者行为所起到的影响,是各因素中对消费者的作用最为广泛深远的。
2).经济因素。影响消费行为的经济因素主要有商品价格、消费者收入和商品效用以及经济环境因素。
3).心理因素。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心理因素,主要包括动机、知觉、学习、信念和态度等。
4).个人因素。购买者的决策也会受到个人外在特征的影响,特别是受其年龄所处的
生命周期阶段、经济环境、生活方式、个性以及自我概念的影响。
25.简述差别定价策略的四种形式。
答案:所谓差别定价,也叫价格歧视,就是企业按照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反映成本费用的比较差异的价格销售某种产品或劳务。差别定价有四种形式:
1).顾客差别定价。顾客差别定价即企业按照不同的价格把同一种产品或劳务卖给不同的顾客。例如,某汽车经销商按照目标价格把某种型号的汽车卖给顾客A,同时按照较低价格把同一型号的汽车卖给顾客B。这种价格歧视表明,顾客的需求强度和商品知识有所不同。
2).产品形式差别定价。产品形式差别定价即企业对不同型号或形式的产品分别制定不同的价格,但是,不同型号或形式产品价格之间的差额和成本费用之间的差额并不成比例。
3).产品部位差别定价。产品部位差别定价即企业对于处于不同位置的产品或服务分别制定不同的价格,即使这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没有任何差异。例如剧院,虽然不同座位的成本费用一样,但是不同座位的票价有所不同,这是因为不同座位给人们提供的满足感不同。
4).销售时间差别定价。销售时间差别定价即企业对于不同季节、不同时期甚至不同钟点的产品或服务也分别制定不同的价格。
27.关系营销可分为哪几个层次?
答案:关系营销有三个层次;层次越高,企业的潜在收益也就越大。
①财务层次——企业通过价格优惠,刺激顾客购买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例如:华信台为学生顾客提供的台费优惠——每月少交5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通过价格优惠,与顾客建立财务联系,其实质是购买顾客的忠诚感,因此,也就无法真正创造忠诚的顾客。
②社交层次——这类营销并不忽视价格的重要性,但更重视企业与顾客之间的社交联系,并要求企业强调定制化的服务,尽力将顾客转化为常客。视常客为朋友,这意味着企业要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向他们表示友谊s而且更重要的是信任他们。
4.财务管理学自考简答 篇四
2、简述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2简述本地法说。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4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5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8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9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10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12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13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14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15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1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17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3、论述题
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3论意思自治原则。
4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5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6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7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4案例题
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
2、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
3、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4、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5、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
6、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
7、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
8、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
1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2法律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3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政府利益分析说
4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
5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6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7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8领事婚姻:依照本国立法在外交或领事代表前举行婚姻,不论具备什么形式,都被认为有效。
9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1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一国法院作成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到另一国境内发生效力或强制执行,统称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12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
发展起来的。
4、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具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在学术界对它的法律地位的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理论,不同的主张和解释,认为它是附属于主要问题的,它的解决或者产生的原因等都是附加在主要问题之上的;我们教材所采用的观点当然也是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先决问题是具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在各个方面与主要问题是相互独立的。它自己的解决有自己适用的冲突规范等等。
5、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1、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
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规避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
5、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
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原因:
一、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 生的客观原因。
二、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
三、存在致送关 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界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作了保留。
8、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一、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
二、法人住所地说。
三、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
四、准据法说。
五、复合标准说。
9、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
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10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但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2、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包括:
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在婚姻的实质要件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3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各国对法定继承的准据法的确定,主要采用下列四种不同的冲突原则:(1)区别制(2)同一制(3)遗产所在地法(4)合并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6条和《民法通则》第149条的相关规定,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区别制,即动产适用被继
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4、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继承法》、《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继承法》第36条 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15、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1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
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17、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论述题 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
进到一个新阶段。1849年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亦名《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
萨维尼认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反对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萨维尼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地域法”)之所在。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他创造性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着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当然,萨维尼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的联系程度来确定这种本座时,因而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但瑕不掩玉,萨维尼确实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3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际创立的,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当事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这种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这样,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但事实上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2、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有限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可归纳为三点:
1、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法法规范围内进行。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善意,不得存在规避法律的意图。
3、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通常有明示的意思自治与默示的意思自治两种。大多数
国家的立法都采用明示意思自治的方式。默示的意思自治经常被使用的是合同中订立的“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
4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
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
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
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我国
法律不认为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5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答:《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方,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非因继承而设立或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
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切遗产继承的问题均适用公约。即使
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公约仍应适用。(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则上是死者死亡
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3)
意思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A、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丧失。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D、可处分的遗产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效性。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6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属地管辖。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
1、以被告住所、居所地为联系确定管辖权;
2、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
3、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如有关不动产案件、法人成立、解散或破产的案件、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有关专利、商标案件。
四、协议管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管辖。
五、平行管辖。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7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则,在承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承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
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参考答案: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 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2、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3、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参考答案: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4、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1975年赴美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
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
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参考答案: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2.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6、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不动产中,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7、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1.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2.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
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3.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问:
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 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 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
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2. 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8、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
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参考答案: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阿根廷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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