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2024-09-05

码头安全作业管理规定(10篇)

1.码头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篇一

码头装卸船操作规程

1、作业前操作人员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眼罩、手套,作业腐蚀性物品还须穿戴好耐酸碱手套、全面罩、围裙等防护用品。

2、计量员会同货主、船方检测储罐或船舶货舱前尺,确认储罐或船舶货舱内物品的数量,确定装卸货数量,船、罐须满足其装卸量。并采集样品保留备查。

3、按照库区作业申请单,确认装卸货的储罐,根据作业货物危险性和作业场所选用合适的作业工具,用软管将船、岸输油管道相连接。

4、作业软管要求:管内须洁净,有足够的长度。船岸连通管线法兰相匹配,法兰连接须使用适合规格的螺丝,每个螺丝孔应上满螺丝,并跨接铜片。软管不得扭转、拉伸、垂下,弯曲弧度不宜过大,支撑、衬垫须良好。

5、硫(盐)酸装卸时,作业区严禁随意排放、存放易燃物、可然物,同一围油区内不得进行可燃、易燃货品装卸船、转罐、清洗吹扫管线等作业,严禁与易燃物、可然物、还原剂、碱金属、食用化学品接触或混储。

6、储罐进料:开启进料管阀门,关闭进料管卸压阀,关闭出料管阀门,开启出料管卸压阀。储罐出料:开启出料管阀门,关闭出料管卸压阀,关闭进料管阀门,开启进料管卸压阀。储罐进出料前通告精化调度和装车台,在储罐进料或出料阀门处和装车台挂作业标识牌。

7、船、岸双方须对输货管道、阀门、法兰、仪表等进行严格细致的安全检查。储罐排污阀、取样孔、人孔应处于紧闭状态,呼吸阀处于正常状态。

8、向船方说明岸方装卸货的流速和要求,征得货主、船方的同意后,全开码头输货管道阀门,根据库区(或船方)工作人员指令装卸货物,易燃液体装卸始末管道内流速<1m/s,正常流速<4.5m/s,其他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内浮顶储罐在浮顶未浮起前进油流速<150 M3/h,起浮后流速<300 M3/h(红色部分请安全办工程师讨论再定)

9、货物装卸开始时,计量员仔细观察储罐及附件的工作状况,待储罐进出料作业正常后,沿输货管道巡回检查,作业中每一小时巡查储罐及管线1次。应密切注意管道压力、相关阀门、人孔有无异常。观察液位计,控制物料高度,确保液位不能超出安全高度。

10、货物装卸过程中,如遇打雷、刮大风、或其他异常情况,必须停止装卸作业。

11、保持与船舶、库区及各相关岗位之间的通讯联络,及时执行其下达的指令。

12、装卸船作业中要密切注意作业动态,防止物质泄漏、溢出,船、岸双方的输货管线、阀门不得有渗漏货品的现象。

13、装卸船作业中,如遇换舱、换罐时,应先开空舱、空罐,后关满舱、满罐。

14、在装卸货作业过程中,值班人员不得离开码头作业现场,密切巡视观察输油管线和阀门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如跑、冒、滴漏油等)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较大问题不能处理的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领导,发现船舶缆绳过紧或过松时立即通知船方调整。

15、装卸货完毕,使用淡水或氮气吹扫输油管线内介质入储罐,征得货主、库区、船方同意,拆卸船方软管封好盲板后拉回码头,及时处理软管内余料,封好码头输油管道盲板,收集盘、地面有漏料应及时处理,保持码头整洁。

16、管道、设备发生物料泄漏时,应急人员立即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堵漏,收集处理漏料,不得随意用水冲洗地面、管道等设施设备。

17、装卸船后,待货物静止沉降后,会同货主测量罐内(或船舶)物料,计算出进料(或出料)数量,填好进出仓单,经货主确认签字,储罐相关阀门恢复到原来状态。

油罐(舱)计量操作规程

1、进行油品测量,必须待油面较稳定和泡沫基本消失后,再进行测量,对于油罐(舱)内各种轻质油(汽油、煤油、柴油和轻质润滑油)的稳定时间收油为1~2h,发油为30min,自流式发油不受此限制。重质黏油收油后液面稳定4h,付油后液面稳定2h。

2、根据油罐储存的物品危险特性,计量人员应先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携带相应计量器具及试剂并检查是否合格。

3、量罐前,必须通知装车班停止此罐装车作业,并通知开单室停止开单。

4、人员导放人体静电后,手握扶梯上罐,每次同时上罐人数不超过3人,人员在罐顶须拴带好安全带,遇打雷、刮大风、下大雨等恶劣天气不得上罐操作。

5、进行油品液位测量时,应站在上风口,轻启量油口盖,待正负压平衡后方可检尺,检尺时应在规定的位置(导尺槽或标记处)下尺,如果没有规定的,则在检测口盖铰链对面处下尺;量油尺在整个降落或提升操作期间应小心缓慢且始终保持与检尺口的金属相连接;检尺时应核实测量口的参照高度,先测水高,后测油高。测水高时,应先在尺的估计水位高度附近擦净油渍,涂上试水膏,然后下尺,尺砣接触罐底时,对于轻油应静止3∽5s,对于重油应静止20∽30s,然后收尺读数;测量油高时,轻质油品在尺铊尖触及舱(罐)底的瞬间提起,重质油品在尺铊尖触及舱(罐)底3∽5s后提尺,读数时先读mm,再依次读cm、dm、m(由小到大),重复以上测量,如果两次测量读数相差不大于1mm(罐)或2mm(船),取第1次测量值为油高,如果大于1mm(罐)或2mm(船),要重新测量,结果取其平均值。

6、测量油品液面高度后,应立即测量油温,将测温盒放入指定的测温部位,油高3m以下,在油高中部一点测油温;油高在3-5m时,在油品上液面下1m,下液面上1m处测温,共测2点,取其平均值;油高在5m以上时,在油品上液面下1m,油高中部和下液面上1m处各测一点温度,取3点油温的平均值作为油品的温度;如果其中有一点温度与平均温度相差大于1℃,则必须在上部和中部测量点之间加测一点及中部和下部之间加测一点,最后以这五点油温的平均值作为油品的温度,温度计浸没的时间为: 轻质油品最少浸没时间为5min;原油、润滑油最少浸没时间为15min;重质润滑油最少浸没时间为30min;温度读数应精确到0.1℃,温度计离开测温点到读数的时间不应超过10s;温度计距罐壁距离不少于300mm。

7、油高3以下,在油层深度的1/2处取一点测量密度;油高3~5米,在油层深度的1/

6、5/6处各取一点测量密度求平均值;油高5米以上,在油层深度的1/

6、1/

2、5/6处取样分别测量密度求平均值,密度差值大于0.0012g/cm³时应在1/6与1/2之间,1/2与5/6之间各增加一个取样点,如仍然相差较大,就按每隔1.5m或1m取一个样测密度求平均值;取样时应按上、中、下次序采集。

8、用待取样的油品冲洗取样器和留样瓶,取油样后倒入密封性好的油样瓶内,按等量混合成组合试样并贴上标签,瓶中应留有至少10%用于膨胀的无油空间。操作洗刷油样应用专用器皿收集,严禁将样品倒入油罐(舱)内。

9、测量完毕,盖好量油孔盖,收拾清洁好各种计量器具。

10、依据测量油罐(舱)所得数据,计算出净油重量,做进出仓单,并填写计量记录、台账、报表。

精化储罐排水作业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储罐排水作业安全管理,加强罐区安全监控,避免发生违章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特作出以下规定:

1、储罐排水作业,由货主向精化部申请开具《储罐排水作业单》,必须经货主、当值班主管签字同意;

2、排水作业前,计量员计量储罐确认排水量,并告知消防员。

3、排水作业前,消防员检查确认污水收集池的储存量情况,确保污水收集池能容纳此次所排污水量;

4、排水作业前,计量员要告知库区当值班管理员,消防员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并现场监护,货主监督排水作业;

5、排水前打开通向污水收集池的阀门,排水时控制好排水阀门;

6、排水作业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排水作业记录表;

7、排水作业过程中,计量员注意观察排水情况,防止油品排出,计量员、消防员严禁离开现场;

8、排水至合适高度立即关闭排水阀门,封好排水管道盲板,消防员检查污水收集池;

9、排水后,由消防员冲洗干净排水口水池污油。

10、排水后如遇货品数量有异常出入的及时向部门主管汇报,查找原因并告知货主;

11、晚上23:30~7:30时,货主无急需情况不得进行储罐排水作业,如特殊急需排水作业的,必须经库区当值班管理员同意,落实好人员监护和安全措施后方可排水作业;

计量班长岗位职责

1、组织计量员学习计量法律、法规,提升计量技术水平,及时贯彻执行上级指示。

2、掌握计量员计量证、储罐检定的有效期,向主管领导提出人员复训和储罐检定申请。

3、保管好计量器具,并按期送检,确保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均在有效期内。

4、管理好计量日常工作事务,督导计量员做好货物进出罐及其填制数据报表。

5、根据计量员的工作表现,提出奖惩意见。

7、加强同客户的沟通,努力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尽力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

计量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计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计量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2、熟悉掌握油品计量技术和计量方法,不断改进提升计量技术。

3、进出油做好油罐(舱)的取样、测量算数,填写进出仓单,杜绝储罐混料、发错料、漫料。

4、测量并核实各储罐物料,做好各种记录、报表,按时报告相关部门和货主。

5、在收料、发料、储存料各个环节中发生非正常损、溢时,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

6、妥善保管好油品的记录资料,严守客户货物秘密。

7、热情礼貌对待客户,努力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2.码头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篇二

1 油码头存在的安全隐患

油码头装卸的主要是燃料油、基础油以及化学品等。码头发生事故的可能主要有输送、装卸过程中出现设备管道损坏, 或是由于人为原因而发生的泄露扩散事故, 泄露后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 一旦遇到火源、静电放电等就可能会造成火灾;在对油品装卸时出现静电荷;燃料油温度升高后, 体积膨胀, 但是输油管道没有及时被清理干净, 又缺少泄压装置, 结果导致管件损坏, 出现油气的泄露现象, 温度降低时, 油品体积缩小, 容器内部会出现负压, 防护措施不到位, 会使得容器发生形变。

2 油码头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油码头上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 不仅有自然灾害, 也有很多事故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主要是设计上不到位, 设备操作失误, 管理制度不健全, 执行力度不够等造成的。比如船舶在靠、离码头时, 由于操作失误, 或是水文气象条件不好导致船舶与码头、或是码头输油管道相撞, 导致油品泄露, 甚至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1];在码头前沿水域中, 操作不当, 使得油轮与其他作业的船舶发生碰撞, 导致油品泄露, 发生火灾或是爆炸;如果船舶在靠离泊作业时, 船岸配合不恰当、解系缆不科学, 就会出现断缆伤人等事故;码头作业的环境温度比较高, 并且潮湿, 存在较多的金属设备, 如果作业人员的安全用电意识不强, 存在违规作业, 或者是设备本身出现故障, 也可能导致触电、漏电事故的发生[2]。

出现人为事故的原因主要有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 责任意识不强, 在工作中存在着侥幸心理。一些油码头的发展时间比较短, 人员来源比较复杂, 管理以及操作人员都没有太多的经验, 使得管理队伍存在着先天不足的问题。还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过于自信, 工作中精力不集中, 存在着违规操作的行为。

再有就是油码头建设时间比较长, 受资金等问题的限制, 使得油码头建设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 并且在运营过程中, 码头的储存以及装卸逐渐增多, 要求工作速度比较快, 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一些违章操作的现象。

3 油码头安全管理措施

(1) 做好事前预防, 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在油码头的安全管理中, 事前预防要比事后补救更加有效, 更能够减少损失。航运企业的人员在进行油类运输前, 需要明确发生安全危险的影响因素以及发生的可能性, 要求相关人员提高注意力, 保证运输等相关工作的安全, 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根据油码头周边环境、船舶特点以及管理情况等, 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要明确船舶承载油类的品种以及易燃易爆和毒性特点;船舶的吨位大小、类型、船龄、损坏情况, 人员设备以及安全措施等;油品的装卸、过驳作业要求;船舶到港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泊位情况等[3]。

(2) 提高人员素质能力, 减少人为过失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油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机制以及管理制度, 保证各项工作都能够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

做好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 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的培训, 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培训, 合格后根据员工工种颁发不同种类的安全证书。企业内部需要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入职安全培训, 对于工作中的问题要认真对待, 掌握最新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提高自身抵御危险的能力。

根据工作人员的性格、技术水平以及理想等进行分析, 对员工进行不同的分工, 做好安全生产保护工作, 工作人员要相互提醒, 纠正不规范和不安全的行为, 提高工作的安全系数。

(3) 机械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管理当前油码头的操作问题主要是阀门或电气的开关开错, 需要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弥补人为的不足, 避免机械设备出现问题。

加强设备的程序控制和自保系统, 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紧急停止装置和防控泄压, 建立完善的安全连锁系统。为了避免可燃气体以及有毒气体的泄露, 需要安装固定检测报警装置。使用限位系统和声光报警装置, 避免机械超程或者过载。加强船舶与库区之间的联系, 根据船舶数据单的装卸数量开展工作, 避免出现漏、冒等问题的发生。

4 结语

现阶段, 我国的油类输送工作逐渐增多, 对码头港口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但是在实际的运输、装卸等过程中, 由于人为、客观等因素的影响, 容易发生油类泄露等问题, 危害海洋环境, 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 因此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油码头的安全管理, 规范操作, 保证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安全的开展, 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数量。

参考文献

[1]陈浩霖.油码头安全管理初探[J].广东科技, 2013, 06:138-139.

[2]李孔全.油码头水域污染风险与防控[J].安全、健康和环境, 2013, 10:30-31+44.

3.码头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 超大型集装箱船;码头作业;船舶作业流程

0 引 言

随着世界经济不断趋于全球化和一体化,集装箱全球运输网络已经形成,快速、高效的营运要求使得船公司必须考虑减少运输成本,以提高经济效益。受益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建造超大型集装箱船的技术已经非常成熟,3E级超大型集装箱船应运而生。3E级超大型集装箱船具有载箱量大、航行速度快、配置人员少、节约能源、环保性能高、运营成本低等优势,备受业界青睐。

笔者在码头工作多年,见证了集装箱船型的更迭,也亲眼目睹超大型船舶在码头作业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笔者对船舶大型化趋势持乐观态度,毕竟航运联盟的运营、重复航线的合并、运力的增加,都需要高舱位利用率的超大型集装箱船来帮助实现。本文对超大型集装箱船靠泊码头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应对措施供同行参考。

1 超大型集装箱船运营现状

1.1 航运市场超大型集装箱船投入情况

2015年3月,商船三井(MOL)宣布签订了6艘 TEU超大型集装箱船订单;2015年4月,东方海外(OOCL)确认在三星重工订造6艘 TEU超大型集装箱船;2016年2月, TEU的集装箱船“地中海奥斯卡”号下水。

据统计,2015年全球共有209艘集装箱船下水,运力新增170万TEU,平均每艘船 TEU,其中不乏超大型集装箱船。船舶的大型化,向港口码头提出了硬件升级的要求。

1.2 超大型集装箱船参数

本文以中远海运集团19 100 TEU船为例,其设计参数和装载特点如下:

(1)设计参数 船长399.67 m,型宽58.6 m,型深30.5 m,满载排水 t,总吨 t,夏季吃水16 m,最大载箱量 TEU,最大航速24.6 kn,甲板11层23列,舱内11层21列,驾驶台(与机舱分离)设在船中部靠前位置。

(2)装载特点 甲板装载集装箱8层(偶尔有9层),吃水大于12 m时,起升高度为41 m、外伸距为65 m的岸桥可候潮作业;如果驾驶台、机舱两侧贝位都装载有集装箱,则不能同时作业;因甲板集装箱层数多,绑扎要求相对高,对甲板堆重限制也更为严格。

2 超大型集装箱船码头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2.1 过境箱信息不准

超大型集装箱船作业前,应依据船上过境箱的装载情况,合理安排岸桥和作业时间;但是,目前船公司提供的船载集装箱信息与实际装载不符的情况较为普遍,给码头作业带来了风险。例如:码头管理人员根据过境信息数据提前测算甲板能作业的安全高度,但在实际作业中却发现高度不够而不能作业,造成问题的原因是过境箱信息不准确,结果是装卸计划被打乱,船期受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

2.2 船型和潮位的变化影响岸桥司机操作

超大型集装箱船的尺度和结构与普通集装箱船有很大不同,岸桥司机原先在普通集装箱船上作业时的参照物或经验,在超大型集装箱船作业时不能适用,需重新摸索适应。

2.3 作业受码头水工条件限制

超大型集装箱船靠泊,需要良好的水深条件,一些建造较早的码头水深条件达不到靠泊超大型集装箱船的要求。有的码头公司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挖深,并定期测量水深、清理淤泥,以此来提升码头的靠泊能力,但是这种局部的挖深,影响了港池自然流速及流向,进而影响船舶靠离泊安全,而码头前沿频繁清淤也会使码头岸线泊位利用率下降。

2.4 码头操作流程亟待改进

每个码头都有一套自己的操作流程及规范,这些流程和规范来自无数次操作实践的经验和事故教训总结。超大型集装箱船运营初始,港口管理部门就针对超大型船舶安全靠离泊提出了相关要求,但由于码头公司缺少超大型船舶作业经验,还是难免出现新问题;因此,码头公司在码头硬件设施满足作业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提高管理水平,采取优化现有工艺流程、重新制定一套专门应对超大型集装箱船作业的操作规范等措施,来保证码头安全作业。

3 超大型集装箱船码头安全作业要点

3.1 靠泊前

(1)掌握船舶准确的进出口箱量及空重箱比例,安排合适的设备,准确预计作业时间。

(2)掌握船舶抵港、离港吃水数据,根据不同泊位水深条件,安排合适的靠泊位置和靠泊时间。

(3)充分了解船舶甲板集装箱层高及箱型,合理安排岸桥,根据潮位变化调整靠离泊时间点,保证船舶安全靠离泊。

(4)充分了解靠泊船舶的实际载重吨,根据码头靠泊等级要求,合理安排泊位并向口岸管理部门报备。

3.2 作业中

(1)现场人员要实时掌握船舶吃水变化,提供准确信息,以便管理部门及时修正计划。

(2)关注岸桥司机作业状态,杜绝疲劳作业,禁止为赶时间而违反操作规章制度。

(3)关注天气预报,如果评估结果为大风、大雨、夜间照明条件等因素对作业影响较大,则应暂停作业;跨高贝位作业时,司机必须规范作业,严禁自行判断,抢做箱量;岸桥跨越驾驶台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收起岸桥大梁。

(4)安排专人定时巡查船舶前后缆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船舶在大潮汛期间靠泊,须安排拖船值守。

(6)码头现场工作人员应与船上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3.3 离泊前

(1)船舶离泊前必须关注实际吃水,结合潮位、流速变化,评估离泊的安全性。

(2)检查船图,核对装船箱数和过境箱信息,确保本地装船箱和过境倒箱都准确无误地装上船。

(3)所有岸桥必须移到安全位置,大梁全部收起。

(4)合理安排其他泊位船舶靠离泊时间点,确保超大型船离泊时相邻泊位无船靠离泊。

4 提升超大型集装箱船码头安全作业的措施建议

4.1 事先收集信息,掌握关键数据

船公司不能及时向码头提供信息时,码头各岗位人员要主动联系船公司,尽可能早地获取相关信息。例如:制订泊位计划前要了解靠泊船前甲板积载情况、船舶吃水情况,根据潮位变化确定靠泊时间;制订配载计划前要获取过境船图,将需要跨高作业贝位的箱子信息提前录入系统,必要时进行倒箱作业,减少跨高作业风险;制订作业计划时要根据码头结构、海平面基准、船舶参数、岸桥参数等进行精确计算,合理安排作业计划、作业时间,在低潮点时作业困难贝位,降低风险;生产经理汇总信息,召开生产会,根据已知信息布置统一的靠泊作业计划。

4.2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现代码头作业已由劳动密集型向智能化、信息化转变,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处理是高效运作的关键。码头信息数据交互非常复杂:数据在码头、货代、船公司、海关、海事等单位间传递,要求数据快速刷新。码头须加大科技创新,引入先进技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替代传统的人工操作,减少失误,提高生产效率。例如:不同的超大型集装箱船船型参数各不相同,码头水域环境也是实时变化的,如果靠人工测算相关数据,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效率低。码头公司应针对超大型集装箱船装载特点及码头水域情况开发测算系统,每次作业前只需修改相关变量,就能快速计算出靠泊期间有哪些时间点能安全作业。

4.3 制定大型船舶作业流程及人员安排

与常规尺度船舶匹配的作业流程并不适合超大型集装箱船,超大型集装箱船无论是靠泊安全上,还是作业安全上都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码头公司必须为超大型集装箱船制定一套专门的作业流程,如超大型集装箱船的靠离泊流程、跨高作业流程、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作业策划控制等。这些规范措施要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确保作业安全。

4.4 升级改造设施设备

船舶大型化是大势所趋,新造码头都已按照超大型船舶的要求来设计,老码头如果不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升级,就会面临业务量下滑、最终被淘汰的局面。福州港针对船长360 m以上的超大型集装箱船舱面层数高、吃水浅的特点,将原有岸桥起升高度加高了10 m,达到可接卸1.8万TEU船舶的标准;盐田港为了适应船舶大型化的步伐,对现有12台岸桥进行了移位,对3台岸桥进行了加高,增强了对超大型船的作业能力。

4.5 做好事后统计和分析

4.码头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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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

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江三峡库区从事港口滚装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滚装经营”,是指在港口区域为滚装船舶靠泊,滚装车辆进出、停靠、上下船,乘客等候、上下滚装船舶提供设施设备和服务的活动。

(二)“滚装船舶”,是指载货汽车滚装船舶、轿车及客车滚装船舶和商品车滚装船舶。

(三)“港口滚装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格,从事港口滚装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港口滚装设施设备”,是指滚装码头、停车场、候船场所等设施和地磅、安全检测仪等设备。

(五)“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等特性,在水路运输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的货物。

第四条 港口滚装经营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滚装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授权,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三峡库区有关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滚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滚装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 长江三峡库区滚装码头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滚装码头生产经营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 港口滚装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港口滚装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九条 港口滚装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除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滚装码头选址应当远离石油化工及其它危险货物码头,有利于车辆和旅客的疏散,在波浪、水流对船舶影响小的水域。

(二)滚装码头应建有固定式斜坡道,配备车辆和乘客上下船设施设备,与进出港船舶和有关部门保持有效联系的通讯设备。

(三)滚装码头应配备车辆和旅客行李安全检测设备、车辆测重设备。其中,从事轿车、客车运输的滚装码头应配备采用数字化辐射成像技术的小型车辆安检系统和旅客行李安全检测设备。从事载货汽车运输的滚装码头应配备采用数字化辐射成像技术的大型车辆安检系统和车辆测重设备。

专用于载货柴油汽车运输的滚装码头可以不配备旅客行李安全检测设备。专用于旅客及轿车、客车等轻型车辆运输的滚装码头可以不配备车辆测重设备。专用于商品汽车运输的滚装码头可以不配备车辆测重设备、车辆和旅客行李安全检测设备。

(四)滚装码头经营人应建有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规模应满足滚装车辆查验和候船的需求,停车场四周应设有围栏,分设进、出口和应急疏散口,且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

(五)滚装码头、停车场地面应硬质、防滑,设有明显的交通通行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应采用高杆照明和高效型照明器,并应采用弥散光照明。

(六)应建有乘客候船场所,用于旅客运输的滚装码头应建有客运站。

(七)停车场、候船场所应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摆放有序,并应安装监控装置。

第十条 港口滚装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港口滚装固定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滚装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港口滚装经营人应当对港口滚装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港口滚装经营,应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滚装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滚装经营种类,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三条 港口滚装经营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港口滚装经营人应当建立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港口滚装经营人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预案应当报送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港口滚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港口滚装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关重大安全信息,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港口滚装经营人应当主动向滚装车辆驾驶员和货主宣传港口滚装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港口滚装经营人应当对滚装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并妥善保存登记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当据实填报车辆及其装载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和体积等情况。

第十九条 港口滚装经营人应当对载货滚装车辆进行称重和尺寸丈量,按《车辆装载货物、重量、尺寸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做好记录,并分别由过磅员和丈量员签字确认、存档保存。

对称重重量超过船舶承载能力或无称重记录的车辆,未经减载合格或称重前不得安排上船。

第二十条 港口滚装经营人应当设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滚装车辆和旅客行李进行安全检查,如实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由安全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

对经检查发现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或携带危险物品的旅客,未经整改前不得安排上船。同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将装载危险货物车辆信息通报其他相关港口经营人。

对经检查发现制动、转向系统不良,或有其他影响安全行驶故障的车辆,故障未排除前不得安排上船。

对经检查发现滚装车辆所载货物绑扎不牢固,未按要求绑扎牢固前不得安排上船。

第二十一条 港口滚装经营人应当在滚装船舶系泊牢固、船舶跳板与码头接应稳固、平顺的情况下安排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港口滚装经营人应当对车辆、旅客上下船实行分流管理。

上船时,应先车后客。上客之前应完成车辆装载作业,关闭汽车发动机。

下船时,应先客后车。旅客全部离船后,方可发动车辆。

第二十三条 港口滚装经营人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提交拟配载车辆清单及称重记录,并配合滚装船舶经营人指挥车辆上下船。

第二十四条 港口滚装经营人应当在滚装船舶开航前与滚装船舶经营人确认本航次乘客人数和车辆数,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滚装车辆司乘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港口滚装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港口滚装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应当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港口滚装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印有关资料。

港口行政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港口滚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港口滚装违规车辆、港口滚装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等的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滚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告或举报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5.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篇五

目的为规范公司范围内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特殊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

管理部门与安全职责

3.1

公司综合安全部管理特殊作业审批管理部门。

3.2

综合安全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和监护公司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3.3

负责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内容与要求

4.1

特殊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向综合安全部填报特殊作业审批表。

4.2

如实填报审批表,作业负责人和审批人需签字。

4.3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规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并撤除警戒标识,及时向综合安全部汇报作业完毕。

管控措施

5.1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在作业前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看是否能使用。

5.2

动火作业前检查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若有需通知综合安全部统一隔离。

5.3

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在综合安全部进行登记。

5.4

设置警戒,严禁与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

5.5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

5.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保证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

5.7

作业前对进入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并对设备进行可靠的冲洗,确保干净,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5.8

高处作业必须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9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10

6.码头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篇六

1 码头概况

前方承台:高桩梁板式结构,宽17.52 m,主要由桩基、迭合横梁、迭合火车板、预应力门机梁预制靠船构件和现浇面层等部分构成。分为10个结构段,标准段长59.5 m,包括9个桩基排架。在每个泊位的首尾处均设置了纵向叉桩。标准排架间距7 m,在伸缩缝处桩基排架间距为3.5 m。面层厚度为0.15 m,面板厚0.45 m。码头设计荷载为30 kN/m2。

后方承台:采用简支梁板式高桩承台结构,宽22 m,主要由预应力简支梁、预制实心板、预应力空心板和面层等构成。面层厚度为0.05 m,面板厚0.50 m。码头设计荷载为50 kN/m2。

QLY50全液压轮胎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500 kN,支腿最大伸长量6.4 m×6.4 m,吊臂长19 m。行驶状态自重470 kN,额定起重量×工作半径:500 kN×3 m,158 kN×10 m。

2 试验设计与验算

2.1 试验设计

试验对象为QLY50全液压轮胎式起重机,采用荷重传感器测试起重机支腿在工作时的支腿压力。经过核算,计划在该码头前方承台进行吊重为150 kN的货物,由于没有该吊重的砝码,所以选择了采用吊重为100 kN时的支腿压力附加50 kN吊重的腿压来核算,后者可根据静力学平衡关系得到。先将荷重传感器置于QLY50全液压轮胎式起重机四个支腿下,保持荷重传感器的中心线与支腿中心线重合。荷重传感器与动静态测试仪相接,然后起重机支腿伸长支于传感器上,预压后开始测试,本次试验按照起重机吊臂转向起重机正前方为0°角,顺时针旋转分别测试0°,45°,90°,135°,180°,225°,270°和315°八个方位。每个方位分别测试起重机吊臂仰角为52°,60°和75°时的支腿压力。表1为实测值。

2.2 验算

起重机最大支腿压力验算:根据起重机的性能参数可知,吊重为158 kN时的工作半径为10 m(臂长19 m)。这与本次验算的吊重值很接近,因此选取吊重150 kN时工作半径为10 m,经过验算,此种情况下吊臂的仰角为58°。又因为在实测时我们选取的角分别为52°,60°和75°三种情况,其中吊臂仰角为60°时与58°的值相近,支腿压力计算时参考吊重100 kN、吊臂仰角60°时的值。由此推算得,吊重为150 kN情况下,当吊臂水平旋转至45°仰角为60°时产生各腿压力为P1=350 kN,P2=120 kN,P3=2.75 kN,P4=132 kN,这种情况为支腿压力最不利分布情况。

码头承台抗力验算:本次计算主要考虑轮胎吊在码头前方承台打支腿作业情况,考虑两台轮胎吊协同作业情况。同时应验算轮胎吊在前后承台空载行驶时码头的安全性。

码头设计荷载为:前方承台30 kN/m2,后方承台50 kN/m2。

支腿作用时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持久组合验算:

其中,Sd为作用效应设计值;Rd为结构抗力设计值;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γG为永久作用分项系数;CG为永久作用效应系数;GK为永久作用标准值;γQ1为主导可变作用分项系数;CQ1为主导可变作用效应系数;Q1K为主导可变作用标准值;γQi为第i个非主导可变作用分项系数;CQi为第i个非主导可变作用效应系数;QiK为第i个非主导可变作用标准值。

荷载分项系数取为:结构自重取1.2,吊车支腿荷载取1.5,吊车空载行驶轮压取1.4。吊车打支腿作业和空载行驶时分别取1.0和1.1的冲击系数。分别对前后方承台的板、梁、柱进行验算,结合有限元数值计算得出结论。

利用对比法将核算荷载效应同原设计荷载效应或构件抗力(强度)进行对比,如果前者大说明不符合安全要求,反之符合安全要求。前方承台有限元模型如图1所示。

2.3计算结果

1)前方承台。通过表2可以看出,QLY50轮胎吊在码头前方承台空载行驶及打支腿吊重150 kN作业时均没有超过原设计荷载效应或结构构件的抗力值,所以码头结构满足安全要求。

2)后方承台。后方承台面板按单向简支板考虑,验算结果见表3。表3中数据均考虑了结构的自重荷载效应。从表3可以看出,QLY50全液压轮胎起重机在码头后方承台空载行驶及打支腿作业时码头结构满足安全要求。

3结论与建议

1)QLY50轮胎吊在码头前方承台空载行驶和打支腿作业时码头结构满足规范安全要求。在后方承台空载行驶及打支腿作业时码头满足安全要求。2)打支腿作业时两台轮胎吊相邻支腿间距不得小于10 m,且支腿距码头前沿的距离不能小于1.5 m,伸缩缝所在的小排架上不能打支腿作业。为了尽量减小面板内力,应尽量将吊车支腿打在靠近横梁的位置。3)为了利于支腿和码头面的均匀接触并尽量减小冲击作用,支腿下宜垫一层胶皮。4)本报告的结论是在码头结构完好的条件下给出的,如果码头结构发生破坏,则该结论未必适用,建议在应用前首先对码头进行必要的调查检测。

参考文献

[1]河海大学.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学[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

[2]JTJ 267-98,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

[3]JTJ 254-98,港口工程桩基规范[S].

7.突码集装箱码头作业效率“瓶颈” 篇七

为了降低运营成本,集装箱船公司希望港口提高集装箱装卸能力,减少船舶在港停留时间;而港口经营者为了吸引船舶挂靠,也努力提高装卸效率,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港口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竞争力。集装箱码头的作业效率问题不仅涉及港口航道和码头前沿水深、码头前沿机械设备的数量和性能及装卸工艺等因素,还关系到港口集疏运条件、多式联运组织管理和相关政策等诸多问题。

1作业效率影响因素

集装箱码头的作业效率与船型、船舶积载质量、码头海侧轨道与护舷外侧面距离、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配合作业的水平运输车辆以及堆场作业机械的性能与数量、司机操作水平、堆场堆存能力与管理水平、作业线安排与管理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并且体现码头的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为此,一些码头同时采取多项措施,提高作业效率。

2水平作业效率的提高

国内采用岸边桥式起重机和场地轮胎式起重机的集装箱码头,一般采用集装箱卡车(集卡)在码头与堆场间水平运输集装箱,并按照一定的比例(通常为1∶4)为岸边桥式起重机配备集卡。1台岸边桥式起重机和对应的集卡组成1条作业路。

通常情况下,集卡配备给岸边桥式起重机后,其行车路线就相对固定下来。一般地,集卡作业循环中,半圈为重载,半圈为空载。空载造成能耗和时间的浪费,影响集卡效率的发挥。在码头的习惯做法中,一旦岸边桥式起重机与集卡按比例完成配备,除非调度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两者比例严重失调,否则不作进一步调整。显然,这种操作方式可能在实际装卸过程中产生影响船舶装卸效率的一系列问题:

(1)如果集卡拖运距离比较长或者堆场作业比较繁忙,那么集卡完成“船边—堆场—船边”的作业循环时间就比较长,岸边起重机在作业过程中只能等待集卡,其生产效率必然受到影响;如果集卡拖运距离比较短或者堆场作业不忙,集卡作业循环时间就大大缩短,甚至可能导致集卡在船边排队等候岸边起重机装卸的情况。

(2)若需要装卸的是甲板上的集装箱,则由于岸边起重机起升高度小、驾驶员视野良好等原因,岸边起重机的作业效率一般较高,可能发生岸边起重机等待集卡的情况,使生产效率受到影响;若需要装卸的集装箱位于深舱,则由于岸边起重机起升高度大、驾驶员视线受阻等原因,岸边起重机的作业效率有所下降,可能发生集卡在船边排队等候岸边起重机装卸的情况。

(3)由于岸边起重机驾驶员的操作水平不一以及船上作业环境变化等原因,岸边起重机作业效率可能随机变化;而集卡司机的操作水平不一和集卡行驶路程不同等因素,可能造成集卡作业循环时间的随机变化。岸边起重机作业效率和集卡作业循环时间的随机变化也影响两者之间的协调作业。

针对上述影响码头水平作业效率的问题,国内港口通过改进集卡车辆智能通信调度系统、优化港区集卡运输路径、优化配置集卡数量等多项措施,已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码头水平作业效率。国外一些新型码头在水平运输方面采用集装箱自动导引车(AGV)。继鹿特丹港的Delta Sealand码头、泰晤士港集装箱码头等使用AGV后,汉堡港向Gottwald公司购置35台AGV,AGV的应用逐渐增多。

3突破作业效率“瓶颈”

随着集装箱海运量的不断增长和船舶大型化的发展,单船在港装卸量也不断增加。船舶航速的提升和航次时间的缩短更凸显码头装卸作业各子系统的薄弱环节,并且单个码头作业子系统作业效率的提高并不一定能使整个系统的作业效率得到提高。码头作业效率的“瓶颈”可能存在于码头前沿,也有可能存在于堆场,具体可表现为机械数量不足或机械配置比例不合理;“瓶颈”也可能存在于管理环节,例如通信系统与计算机软件的不协调,或管理机构层次与岗位职能设置不合理等。

(1)在集装箱海运发展初期,由于船舶到港密度不大,码头堆场容量富余,采用集卡作为水平运输机械比较经济,也不影响作业效率。在当时的情况下,码头前沿装卸机械的作业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码头作业效率。在这一阶段,对提高作业效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岸桥和其他装卸机械性能的改良上。

(2)在集装箱海运发展的第2阶段,由于船舶到港密度不断增加,各环节装卸机械的性能也得到改良,码头信息化管理成为影响码头作业效率的关键,设备的合理配比问题也成为影响码头作业效率的主要因素。

(3)在集装箱海运发展的第3阶段,各环节的机械性能和码头信息化管理系统均达到一定水平。在这一阶段,影响码头作业效率的主要因素是对码头现有资源的分配与调度方式,影响效率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生产流程的运作模式上。水平运输是码头作业效率的“瓶颈”所在,随着码头前沿作业效率的不断提高,这一问题将更加突出。

4结束语

码头作业效率是码头能力的综合反映,单个子系统的高效率并不一定能提高整个码头的作业效率,但单个子系统的低效率却可能拉低整个码头的作业效率。要在管理上突破集装箱码头作业效率“瓶颈”,可从改进各子系统机械性能、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和合理调配装卸设备资源等方面入手;要在作业方面取得突破,则主要通过各子系统的优化配置与协调。

8.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方。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固定动火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是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制订和动火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负责特殊动火的界定及一级动火、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负责固定动火区的审批。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机动工程部负责参与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

第七条 石化公司消防支队有权对现场动火和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动火作业单位做好防火措施的落实,审核固定动火区。

第八条 属地单位负责属地范围内动火作业管理,负责审批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以及特殊动火许可证的会签。

第九条 属地单位

(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 动火作业单位

(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负责组织向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第十三条 动火监护人

(一)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

(三)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四)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五)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六)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

(一)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二)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用火分类及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用火

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第十六条 固定动火

固定动火区申请单位向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消防支队审核、安全环保处审批。固定动火有效期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临时动火的范围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四)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

(五)临时用电。

第十八条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一)特殊动火 严禁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储罐、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处理。特殊动火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属地及动火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有效落实后方可动火。

(二)一级动火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5.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6.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

7.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8.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9.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 10.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 11.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三)二级动火

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属地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 3.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甲类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其余地方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

3.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4.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

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7.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正在运行的装置、罐区及公用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须将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属地单位懂生产的领导进行现场指挥监护。

8.机动车辆进入装置或罐区,继续执行《装置进车票》和《罐区进车票》。严格限制进车路线、进车时间,车辆必须佩戴标准的火花熄灭器,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监护管理要求

1.公司成立兼职监护人队伍;

2.监护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公司发放《作业许可监护人员证书》。

第二节 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由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前预约,经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开始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时,由属地单位与相关单位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方栏内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提出人)组织工艺、设备、安全负责人、当班负责人及动火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分别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属地单位工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栏。

第二十三条 属地单位安全人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审查,公司安全监督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督查、审核与指导。

第二十四条 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并组织落实。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有气体检测分析单的由属地单位安全人员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将分析数据填写到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项目负责人核查确认签字,分析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联后;现场使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的数据,由现场检测人员填在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所有作业人、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在相应栏目内签字,批准人最后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工艺、设备、安全员会签后,由属地单位生产主任批准;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工艺主任、设备主任、安全员、安全环保部会签,属地单位负责人批准;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负责人及属地工艺主任、设备主任、生产技术部领导、机动部领导、安环部领导会签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动火作业时预约批准人需到现场确认签字。

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装置停工大检修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可直接开72小时;属地单位视作业风险确定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可开72小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终止作业的要求,监护人确认后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原因,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五)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六)事故状态下。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属地单位动火监护人确认无余火和隐患后签字,收回许可证交批准人,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一)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

(二)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三)第三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三节 动火作业综合安全技术

第三十一条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二条 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第三十三条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第三十四条 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第三十五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十七条 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取样点应由属地单位工艺负责人提出,并安排人员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特殊动火关闭后属地单位必须告知质检部。

第三十八条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三十九条 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在动火许可证内。第四十条 特殊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在动火许可证内。

第四十一条 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可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在动火许可证内。

第四十二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第四十三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第四十四条 每处动火点属地单位和动火作业单位至少各派一人进行监护,以属地单位人员监护为主。

第四十五条 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动火作业批准人同意。变更后的监护人在许可证签字并进行现场交接。

第四十六条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必要时应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第四十七条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垂直投影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八条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四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条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五十一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四节 动火作业统计分析

第五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应每月对动火作业进行汇总统计,每季度对动火作业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动火作业数量,规避安全风险。

第五十三条 分析时主要从设计、采购、操作、材料、备品备件质量、检修施工质量、管理缺陷等方面着手,通过分析结果,追溯专业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并根据缺陷的程度,报请主管领导对责任人员进行经济责任考核。

第五十四条 分析统计管理报告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安全环保部负责汇总上报。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全环保处审批,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9.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篇九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减少和杜绝化工装置区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划清事故责任,根据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 3608-8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2008)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化工企业内一切高处作业(包括外包工程项目)。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一)作业高度在2m≤h<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高度在l5m≤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四)作业高度在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一)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 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

梯应符合GB-4053.1 和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二)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

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 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

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当班班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三)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四、《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所在厂负责人审批。

(二)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厂审核后,报公司安环部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三)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环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 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四)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环部留存,保存期1年。

(五)《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五、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以前有关的该作业管理规定作废,具体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10.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堆场作业模式 篇十

1 传统集装箱码头堆场作业模式

在传统集装箱码头堆场作业模式下,堆场布局采用顺岸式,当码头基础设施确定后,堆场管理成为码头经营人面临的主要难题。传统集装箱码头堆场作业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内外集卡在堆场箱区间穿梭行驶,司机停车、下车的情况时有发生,给码头生产管理带来诸多安全隐患。

(2)当堆场容量固定不变时,集装箱吞吐量的增长势必引起堆场利用率上升,若不及时进行堆场整理,则会导致装船翻箱率上升,装船效率下降。

(3)堆场利用率上升可能导致不同船期船舶的出口箱区相互占用的情况,一旦船期延误,很有可能造成作业线路冲突,导致装船效率下降。

(4)为保证重点船舶的装卸效率,码头有时会采取限制外集卡车流的做法,例如推迟外集卡的入港时间、临时更改出口箱的收箱场区等。这些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前方堆场作业顺畅,但给后续作业或其他场区作业带来不利影响。

(5)在集装箱吞吐量增长而场地机械配置未能及时跟上的情况下,若堆场安排不考虑实际作业情况,则会出现机械利用率低下、机械单箱作业成本上升的现象,导致码头作业效率下降,作业成本上升。

2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堆场作业模式

2.1 区域设置

目前,较先进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大多采用垂直式堆场布局形式(见图1)。

垂直式布局形式的堆场可以通过堆场自身将码头海侧作业车流与陆侧作业车流有效分开。在海侧区域作业的自动导引运输车(Automated Guided Vehicle,AGV)不进入陆侧作业区域,在陆侧区域作业的内外集卡不进入海侧作业区域(特殊作业除外);因此,不会出现传统集装箱码头内外车辆交互的现象,实现通过堆场自身的物理隔离有效梳理装卸船作业和收发箱作业车流(见图2)。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堆场是完全封闭的区域,AGV在海侧交换区交接集装箱,内外集卡在陆侧交换区交接集装箱,AGV和集卡不进入自动化堆场内部区域,集装箱由自动堆垛起重机(Automated Stacking Crane, ASC)完成装卸。除工作人员可通过门禁进出场区外,外来人员无法进入自动化堆场,从而有效解决堆场外来人员管理问题。

由于自动化堆场需要按照生产计划及时、准确地实现堆场机械的实时调度,完成堆场进出箱任务,并实现堆场集装箱信息管理,因此,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的核心是码头操作系统(Terminal Operation System,TOS)。堆场计划人员通过调整堆场的堆码参数来实现不同堆码策略,TOS自动为进入堆场的集装箱派发最合适的位置,很多因素(包括堆场内轨道吊繁忙程度、交换区车道繁忙程度、堆场空闲程度、集装箱类型(进口、出口、中转)、箱型、船名和航次、船舶中转港、集装箱质量等级等)均可能影响集装箱的最终位置。

2.2 堆码原则

自动化堆场的收箱区域覆盖整个堆场,各种类型的收箱区域相互重叠,以实现集装箱在堆场内的分散堆码,从而避免装卸船或收发箱时轨道吊集中作业,有利于提高场地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

在自动化堆场作业模式下,集装箱在堆场计划划定的收箱区域内被安排到最佳的堆存位置。对于出口集装箱,系统在计划场位时为其尽量安排靠近装船泊位所对应的场区,并将其最终场位安排到靠近海侧交换区的位置,以缩短出口装船的运输距离;对于进口集装箱,集装箱卸船后的最终场位被安排到靠近陆侧交换区的位置,以提高ASC的装车效率,缩短提箱车辆在港时间,有效控制码头内作业的外集卡数量。

与此同时,TOS自动优化堆场区域内的作业指令顺序,实现作业指令的最佳配置,并根据各作业指令的“移动时间”给出最优的作业顺序。由于集装箱平均分散堆码在各箱区内,当某个箱区内的装卸船指令较多时, TOS自动将外集卡的收发箱指令派发至作业不繁忙的箱区。

3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堆场管理优化

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堆场作业模式下,堆场计划人员的日常工作侧重于管理。一旦堆场内集装箱的某项信息被修改,TOS会判断当前位置是否是最佳位置,并自动生成归、并、转集装箱指令。此外,堆场计划人员无须随着船舶进出港和集装箱进出闸而频繁制订收箱计划和安排收箱区域,从而减轻堆场计划人员的劳动强度。

4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堆场的优势

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堆场在机械作业效率和能耗方面的表现均优于传统集装箱码头堆场。传统集装箱码头堆场机械大多采用轮胎式龙门起重机(Rubber-Tyred Gantry Crane, RTG)和轨道式龙门起重机(Rail-Mounted Gantry Crane, RMG),而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堆场机械采用ASC。与RTG和RMG相比,ASC在作业效率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见表1)。

从能耗和环保的角度来看:RMG和ASC均通过电网供电驱动,具有绿色环保、无污染、使用成本低等优点;RTG通过发电机组燃烧柴油驱动,从长远趋势来看,油价仍将居高不下,且以柴油为动力源会造成环境和噪声污染,加之候箱时发电机组空转也会消耗柴油,从而导致成本增加。具体来看:常规RTG(堆5过6,额定起吊能力)的单箱耗油量为2.0~2.2 L;RMG的单箱耗电量为2.0~ h;ASC的单箱耗电量为 h。由此可见,RMG和ASC的能耗远低于RTG,使用电网供电驱动的能耗和环保优势可见一斑。

5 结束语

目前我国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建设已经起步,这符合我国产业安全、高效、绿色环保的发展趋势。可以预见,在未来的集装箱海运领域,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编辑:曹莉琼 收稿日期: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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