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农业产业化监测细则

2024-06-17

德州市农业产业化监测细则(精选8篇)

1.德州市农业产业化监测细则 篇一

苏州市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苏办发〔2011〕10号

为加快集聚紧缺高层次人才,助推创新型城市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结合相关产业实际,就紧缺高层次人才的资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范围

以下类型企业可申领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

1.国家“千人计划”、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姑苏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智能电网和物联网、新型平板显示、高端装备制造等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专业符合《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专业目录》,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落户苏州或在苏州缴纳劳动社保或个人所得税,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以及其他特别优秀的紧缺人才。

第三条

资助方式和标准

重点产业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分安家补贴、薪酬补贴两类。

企业引进并签订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可申请安家补贴。具有博士学位的紧缺人才,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具有硕士学位的紧缺人才,给予5万元安家补贴。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可申请薪酬补贴。具有博士学位的紧缺人才,给予10万元薪酬补贴;具有硕士学位的紧缺人才,给予5万元薪酬补贴。

已获安家补贴的紧缺人才,不再享受薪酬补贴资助。第四条

资助申报

1.申报时间。重点产业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申报全年受理,每年8月集中审核。

2.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学术、技术、管理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内容包括:(1)申报表。申报人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进入申报页面并填写申报表。

(2)证明材料。申报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证明;申报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申报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3.申报程序。申报人备齐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企业审核材料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报表、证明材料分别装印成册后报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处(苏州市紧缺人才开发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苏州市科技局、经信委等部门组织实施。

1.资格审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2.专家评审。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评审专家库,并按产业类别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逐步推行网评方式。

综合评审。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苏州市3.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引导方向、人才供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名单。

审核公示。资助建议报经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4.后确定资助名单,并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发资助通知,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资金拨付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紧缺人才资助由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按30%进行补贴。

重点产业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资金,经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苏办发〔2009〕20号)有关规定划拨。重点产业紧缺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和薪酬补贴,认定后下一起分5年等额拨付。资助资金由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划转至受资助人。企业及受资助人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情况的,经查实,取消企业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调往外地的,取消资助资格。在资助期内离职但仍在苏州市就职的,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求原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绩效评估

根据《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苏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产业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资金进行抽检,并按规定进行专项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情况作为制定完善高层次人才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其他事项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人才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重点产业人才引进资助办法。

重点产业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资金由县级市、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到位率列入县级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并作为人才工作先进地区评选的重要参考。

本细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苏办发〔2005〕70号)自行废止。

2.德州市农业产业化监测细则 篇二

农业产业化是农村改革不断深化的产物, 是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产生, 并不断发展和壮大起来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 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分散经营的千家万户与大市场的衔接问题、农户经营规模偏小与农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的矛盾逐步暴露和显现出来, 成为农业生产力再上新台阶的重要制约因素。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在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就积极探索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和途径, 开始出现了“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新的经营方式。90年代以后, 这种经营方式在全国各地逐步发展起来, 并表现出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高度重视,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 要“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 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进入新世纪,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 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重要论断。随后, 农业部等八部委制定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 从财政、税收、信贷、外贸等方面制定了扶持政策, 研究出台了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具体措施。党的十五届、十六届和十七届三中全会都高度评价和肯定了农业产业化经营, 指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 扶持壮大龙头企业, 培育知名品牌是党和国家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 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1997年, 山西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施意见》后, 农业产业化工作在忻州市全面展开。在历届市 (地) 委、政府 (行署) 的高度重视下, 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由注重数量的发展到提高质量和数量并重, 由产加销相对松散发展到有机结合并逐步形成企业与农户共赢的利益共同体, 由局部探索到全面推进, 取得了长足发展。

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 全忻州地区有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企业共183个, 产值10489.84万元;食品工业企业74个, 产值4502.37万元 (其中粮油加工企业25个, 产值1591.38万元) 。省、区营企业中, 有忻定奶粉厂、解村加工厂、原平肉联厂、外贸肉联厂等4个产值在10万元以上较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方面, 这些加工企业大部分尚不能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另一方面, 全区基本没有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工作在忻州全区全面展开后, 据有关部门统计, 到1998年底, 全区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到60个。其中有销售收入50万元加工龙头企业30个, 较有规模的中介组织16个, 专业市场11个, 其他组织3个。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固定资产总值23536万元, 年实现产值72128万元, 销售收入总额为64390万元。年加工转化农副产品21×104t, 辐射带动农户15.22万户。

经过十余年的艰苦努力, 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到2008年底, 全市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发展到178个 (其中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129个, 基地型企业37个, 流通贸易型企业12个) , 是1998年的3倍。这些产业化组织固定资产总值达到14.23亿元, 是1998年的6倍。2008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实现销售收入23.25亿元, 是1998年的3.6倍。各类农畜产品加工转化量达到67.6×104t, 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44.2%, 带动农户33.6万户。全市现有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个, 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6个,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31个。全市有4个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了亿元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已成为带动全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当前忻州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

(一) 忻州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特点。

一是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增投入、上项目、扩大规模为重点, 通过项目带动, 招商引资, 突出抓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全市培育扶植了山西纪元玉米产业有限公司、山西宏达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绿野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红鑫淀粉有限公司等一批规模较大、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的玉米、小杂粮、干鲜果品、饮料、蔬菜、药材、化工等加工龙头企业, 使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这些企业群体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纽带, 带动了当地优势农产品和区域性主导产业的发展, 促进了农民增收, 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特色种植养殖基地进一步扩张, 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日趋明显。在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中, 各级以现代农业为发展方向, 抓特色、攻绿色, 大力实施“一村一品”, 不断壮大三大产业, 走企业带基地、中介联农户、基地兴产业的路子, 培育了一批有地方特色、区域相对集中的主导产业。2008年全市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种植、养殖基地型企业达到37家, 订单农业面积达到8×104hm2, 全市无公害绿色有机生产基地面积10.4×104hm2。全市“一村一品”特色专业村发展到352个, 其中种植业有187个, 养殖业有105个, 果业中药材有60个, 参与专业生产的农户数达8.7万户, “一村一品”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值达到3200多元;三是名牌产品和绿色产品大量涌现, 农产品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各级积极协助龙头企业签订订单收购合同, 建立示范基地标志、巡回培训农户, 帮助企业搞好产品宣传及市场营销, 严格实施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规程。同时, 配合部、省加强产地环境与产品质量的动态监测及抽检工作, 突出抓好产品的原料生产基地建设, 在全市大力实施了品牌战略。几年来, 全市累计已获得认证产品195个, 其中无公害农产品74个, 绿色食品96个, 有机食品25个。认证产品有玉米、甜糯玉米、各种杂粮、马铃薯淀粉、食用葵、各种蔬菜、酥梨、油枣、海红果、畜产品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 取得认证的山西省著名商标总数达到26件;四是农业市场化、农民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加快。截至目前, 已建立各类农产品市场110余个, 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达到18个, 年交易总额19.56亿元。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中介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得到迅速发展。到2008年底, 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累计发展到1260个。同时, 全市有近4万多农民经纪人参与了市场流通, (其中常年性从事流通服务的就有10350多人) , 年经销各类农产品12.6×104t, 年交易额达5.44亿元。

(二) 忻州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面临问题。

一是农村经济体制尚不完善, 全市产业化发展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农业发展方式依然粗放, 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不健全, 有些地方的农业产业化各环节仍处于分离状态, 没有形成“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服务组织+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投资机制没有完全市场化, 投资主体没有完全多元化;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经济实力差、承受风险能力低, 搞精深加工少、产品科技含量低、辐射带动能力弱, 缺乏具有很强的开拓市场、组织生产、综合服务功能的大型龙头企业;产品开发尚未完全走上品牌化的轨道;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和开拓的力度不够, 产地批发市场还没有形成规模, 多数市场都是批零市场、集贸市场。其中, 加工和市场龙头滞后这两大问题, 仍然是影响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要因素;二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农产品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多是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 原料多属于季节性收购, 收购期间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集中, 有的企业一年的生产加工原料必须在两三个月内全部完成收储, 造成流动资金严重短缺, 制约企业的发展;三是政府扶持力度不大。忻州经济贫困, 地方财力有限, 政府不能拿出更多的资金通过贴息、项目补助等形式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缺乏有效的帮助扶持手段。一些干部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认识也不到位, 帮扶措施不力, 不少龙头企业自身积累不足, 使规模扩张、产业延伸受限。

三、进一步推进忻州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建议

(一) 实施项目带动战略, 进一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紧紧抓住机遇, 继续加强领导, 优化发展环境, 不断优化和整合资源, 扶持和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少、带动能力强、具有强县富民双重功能的龙头企业。继续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以项目为抓手, 以增投入、上项目、扩大规模为重点, 以政策引导、资金扶持为主要手段, 努力争取上级投资, 集中力量上一批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同时, 应大力引导工商企业, 特别是资源型工矿企业进入农业开发领域, 融入农业一体化体系。要通过引导、扶持和支持, 尽快形成一大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经济实力雄厚、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 并创出一大批农产品名牌, 使其在国内外市场中占有相当份额。

培养龙头企业要突出“大、高、外、强”四字方针。大, 就是围绕主导产业或拳头产品, 培植集信息传递、技术推广、深度加工、贮运销售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或合作经济组织, 使之成为一些产业或产品的主体, 营造农业产业化的大型“航空母舰”。高, 就是所有项目和企业加工产品, 都要注意起点高、标准高, 做到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率。外, 就是企业和产品要占领国内外市场, 特别要注重开拓国际市场, 扩大出口创汇。强, 就是龙头企业通过不断创新, 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和服务功能。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支持多样化的龙头企业和产业化组织发展。鼓励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和运销业, 特别要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现代营销业, 创造具有当地特色和优势的名牌产品。龙头企业要深化改革, 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收购、租赁、转让等形式, 整合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 转换经营机制, 改善经营管理, 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后劲。

(二) 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保护企业和农户的利益,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

以经济利益为纽带, 形成互惠互利、共兴共衰的关系是农业向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 在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时, 要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与基地和农户建立能兼顾各方利益的、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和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要大力发展订单农业, 促进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促进龙头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 与农户在产权上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积极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 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 将部分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返还给农户。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助协作、联动发展的原则, 建立产加销各环节、贸工农各方面同甘共苦的关系。避免由于市场波动出现抢收抢购或拒收拒购现象。特别是对农户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龙头企业要给予适当补偿。可以探索在一体化经营发展顺利、创利较多的市场上升阶段, 提取适当的风险基金, 以备在产品滞销、市场跌入波谷、遭受自然灾害时提供自我保护, 避免企业生产经营和产业发展的大起大落。认真学习、借鉴和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形式, 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机制, 保护企业和农户的利益,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

(三) 大力发展各类中介组织, 健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提高农业市场化、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在微观层面上包括“公司+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专业技术协会+农户”、“农场+农户”等产业组织形式中的作为“龙头”的公司、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技术协会、农场等, 也包括宏观层面上承担宏观协调和服务等职能的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产业组织。目前, 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是组织化程度低, 特别是宏观层次的组织化程度普遍较低。因此, 在健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的过程中, 一方面要把农民愿意办、能够办的事情尽量交给农民自己去办, 避免政府包办一切的做法;另一方面, 政府部门要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加强管理和调控;在社会化服务方面也要承担重要角色。要通过深化改革, 强化政府的综合服务功能, 以促进农业诸环节的一体化。在农业投入品如资金、科技、农资的供应和产品销售上加强协调和服务, 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统一制定优惠政策,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户是市场主体和产业化经营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分散的农户存在着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生产选择的盲目性、家庭经营上的分散性、经营方式上的封闭性、商品交换上的滞后性等一系列不利因素, 单个农户难以成为完整而有力的市场主体和产业化经营主体。因此, 必须创新农村市场主体和产业化经营主体, 在农村实行“企业+农户”或“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双重市场主体和产业化经营主体的经营模式。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积极稳妥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产品行业协会, 把转变政府职能同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产业服务、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强化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功能, 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连接农户与龙头企业、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四) 完善政策, 加强指导, 积极改善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环境。

为加强龙头企业建设, 各级在信贷、利率、税收、国内外融资、审批、用地、外贸权限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加大政策支持和政府的引导推动力度。继续抓好龙头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多渠道、多途径, 努力争取资金增加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资金投入。积极吸纳外来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 把全社会的力量聚集起来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要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资金、信息、技术、市场开拓、项目开发等方面加强合作, 以增强龙头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群体竞争力。

在落实好现有各项政策的基础上, 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推动各级财政建立并逐步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规模, 金融机构放宽贷款担保条件、增加贷款额度、改善金融服务, 税务部门降低农产品加工增值税、优先兑现出口退税等, 继续优化农业产业化发展环境。加强规划引导, 理顺管理体制, 做好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和示范项目的定期监测和动态管理, 促进农业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应根据不同产业和行业开发的技术层次和规模要求, 分别制定和采用相应的政策, 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各类企业进入农业领域, 培育形成大批规模大、效益好、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对农户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 加速农业产业化发展, 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五) 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积极实施品牌战略, 努力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坚持把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力素质作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而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首要推动力, 坚定不移地走科教兴农的路子。一是要加强以改良品种为主的农业科技攻关, 提高特色农产品的单产和品质;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网络, 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提高特色种养产业的整体规模和效益;三是全面提高农民和企业经营者的科技素质;四是大力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素质, 创新经营管理, 开发名优产品, 引导促进龙头企业推进技术进步, 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支持龙头企业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实行标准化生产, 促进龙头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既要注重名、优、特、新产品的开发, 又要注重产品质量, 在搞好有形资产投入的同时, 注重无形资产的投入和积累, 加大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 提高产品的知名度, 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的培育力度, 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在争创名牌的同时, 要加大品牌推销, 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种展销展示活动, 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 宣传推介品牌, 提高品牌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创立在国内外市场上叫得响、占有率高的名牌产品, 努力推动龙头企业品牌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为解决农产品销售不畅、农民增产不增收的问题, 要积极拓展农产品市场, 搞活农产品流通。在现阶段应重点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 依托市场建立跨区域的销售网络, 同时, 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扩大农产品出口。要充分发挥流通企业、中介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的作用, 鼓励并支持组建实力强、信息灵、渠道畅、网络广的营销实体, 使之成为化解农产品“卖难”问题的有效载体。要适应信息化、网络化趋势, 大力发展无形市场, 加快发展电子商务, 推进网上交易, 适度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

推进农业产业化, 有利于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扩大农业经营规模, 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 是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竞争力的现实途径, 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带动力量, 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所以,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忻州必须紧紧抓住机遇, 把推进农业产业化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件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大事来抓, 紧紧围绕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 大力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 完善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加快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 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以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小康建设, 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摘要:忻州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背景;当前忻州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忻州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建议。

3.德州市农业产业化监测细则 篇三

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抽检组,对郑州市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和超市的蔬菜、水果和食用菌进行了随机抽样,共抽取48批次蔬菜样品、15批次水果样品和8批次食用菌样品;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浙江),分别在郑州市纬三路水产批发市场、柳林水产批发市场、郑州市新玛特购物广场、世纪联华汝河店、百顺农贸市场抽取鲤鱼、草鱼、鲫鱼、鳙鱼、虾、黄鱼等水产品样品20批次。样品经密封、编号后带回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由农业部统一向全国发布。

郑州市是农业部例行监测城市。监测工作是国家农业部对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检阅。2007年以来,农业部每年四次的例行抽检和监督性抽检中,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连续位居全国37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前列。

(郑州市农委)

4.德州市农业产业化监测细则 篇四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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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5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和方式

(一)实施原则。窗口受理、部门验收、财政审核、结果公示、按期兑现。

(二)实施方式。按照非验收类、验收类和其它类进行实施。

1、非验收类项目:指不需经过实地验收,按照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即可兑付的项目。

2、验收类项目:指按照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过实地验收合格后方可兑付的项目。

3、其它类项目: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执行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和申报资料 非验收类项目

1、申报条件:符合《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2〕54号)中“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检测费、认证认定费用补助、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奖励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国家地理标志奖励、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区)奖励、“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配套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奖励、现代农业示范区奖励、茶产业配套奖补、木本油料配套奖补、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补助、水产良种场配套奖励、粮油高产创建奖励、自主研发新品种奖励规定要求。

2、申报时间:按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4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其中符合农业标准化认定条件的,市农业相关部门初审后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市农业标准化委员会审核,市农业标准化委员会于5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汇总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报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同时,“三品”认证认定项目需提供相关认证认定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村一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水产良种场配套奖励项目需提供项目资金支持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农业产销会项目需提供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参展产品运输费正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粮油高产创建项目需提供示范项目立项批文原件和复印件,省级以上(含省级)验收通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茶产业、木本油料产业项目需提供县(市)区验收资料、奖补文件及拨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验收类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补

1、申报条件:(1)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直接以农林牧副渔等农产物料为原料进行农副产品和农作物育种、育苗、生产、加工,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已投产的项目均可申报。项目补助期按建设期计算。

(2)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需获得市政府的批准,并履行协议内容。

2、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分别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分别于当年8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项目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清单,上和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的证明材料。同时,基建类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建筑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含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设备类需提供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辅助设施包括仓库、锅炉、配电房,不包括水、电、气、路和零星耗材,需提供采购安装合同和上述规定的正规基建设备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一事一议”的需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市政府批文、协议等相关资料。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

1、申报条件:(1)符合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条件,且有健全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服务内容具体,服务资料完整,服务效果明显。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参加申报的:社员户数须达500户以上,且当年带动农户500户以上。(2)对已获得市级奖补,因合并、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合作组织不再奖补。

2、申报时间:按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当年9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当年10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书》,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一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盈余分配表,当年带动农户的生产、经营、服务记录,各项管理制度,近年来获奖情况,成员花名册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三)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奖励

1、申报条件:符合合肥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示范区建设规模、组织管理、产品质量、技术推广等方面达到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

2、申报时间:按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当年9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当年10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项目申报书》,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示范区建设规划,达到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新建种猪场、商品猪养殖场(小区)、规模肉禽场、种鸡场、肉种(蛋)鸭场和种(肉)羊场补助

1、申报条件:选址(必须在长丰、肥东、肥西、庐江、巢湖市境内)、建设、规模、引种、存栏、出栏等方面符合市畜牧水产局有关操作规程要求。

2、申报时间:按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9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10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经乡镇土地部门和县(市)环保、畜牧、财政部门同意的建设申请表,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县(市)环保部门认可的环评报告及复印件。同时,(1)种猪场项目:需提供购买种猪合同、发票和检疫合格证明。原种场还需提供引种场资质证明复印件,农业部引种批复文件,入境报关单;祖代种猪场还需提供引种的原种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父母代种猪场需提供所引种的祖代场或一级扩繁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商品猪场(小区)项目:需提供购猪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种猪检疫合格证明。(3)肉禽场和蛋鸭场项目:需提供购买商品苗禽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检疫合格证明。(4)种鸡场和肉种鸭场项目:需提供引种祖代场经省级农牧部门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买种禽合同、发票和种禽检疫合格证明。(5)种(肉)羊场项目:父母代种羊场种羊必须从国内经省级农牧部门发证的种羊场引进符合品种标准的父母代种羊。需提供购买种羊合同、发票、检疫合格证明和供种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商品羊场需提供购羊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供种单位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及检疫合格证明。(6)凡种猪场、种羊场、种禽场一律需提供关于畜禽代次、品种的至少2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书。

(五)奶牛补助

1、申报条件:达到省、市奶牛业项目奖补条件,通过省、市验收并获得省级奖补。

2、申报时间:按申报。具体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奶牛业财政补贴申报验收工作通知要求时间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省农委、省财政厅奶牛业财政补贴申报验收工作通知中规定的申报资料。

(六)新开发龙虾苗种、鳜鱼繁育基地,新开发黄鳝网箱养殖项目及龙虾集中连片养殖基地、河蟹池塘养殖基地补助

1、申报条件:选址、建设、规模等方面符合市畜牧水产局有关操作规程要求。

2、申报时间:按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9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10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建设申请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殖证或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生产记录和带动农户资料。

(七)制种基地补助

1、申报条件:在本市新建制种基地的种业企业,单一品种单季集中连片制种育种规模达1000亩以上,且每个基地不超过两片,片间距不超过100米。同一基地若不同季节种植不同品种,只按单季给予一次性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2、申报时间:每半年申报一次。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分别于当年7月底和11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分别于当年8月底和1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建设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制种农户花名册,与农户签订的制种合同,制种生产技术规程,所在乡镇、行政村证明材料,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新建无公害设施栽培、露地蔬菜、伏缺菜、水生蔬菜基地补助

1、申报条件:(1)无公害设施栽培基地建设符合市农业委员会设施大棚建设标准、小区片数、片间距、无公害标准生产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露地蔬菜、水生蔬菜基地符合市农业委员会无公害标准生产、小区片数、片间距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伏缺菜项目为在全市范围内利用现有的钢架大棚实施,符合伏缺菜基地生产管理要求。(2)基地面积为净面积,不包括沟、渠、路等配套设施面积。(3)申报主体为农业企业、合作组织或农户。(4)复查复验项目基地面积保持率要达到70%以上方可申报。

2、申报时间:设施栽培和露地蔬菜基地项目每半年申报一次。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分别于当年7月底和11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分别于当年8月底和1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伏缺菜和水生蔬菜基地项目补助每年6月份申报,7-8月份县(市)区初验和市级督查,8月中下旬市级验收。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当年8月中旬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当年8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建设申请表,企业、合作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种植户分户造册生产明细表。同时,设施栽培基地项目还需提供设施采购发票复印件。

4、资金兑付:设施栽培、露地蔬菜、水生蔬菜基地项目奖补资金当年兑付50%,剩余的50%资金待次年复查复验合格后再予兑付。

(九)连栋温控大棚补助

1、申报条件:新建连栋温控大棚,棚内净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棚檐净高度达3米以上,配备辅助设施齐全。棚内已从事蔬菜瓜果花卉育苗或生产,其中:育苗类年育苗能力达200万株以上,生产类要求种满种足。

2、申报时间:按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当年1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建设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育苗中心设计施工合同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苗种销售台账。

(十)新增成片造林、绿色长廊林带、农田林网、环村林带、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绿化、经济果木林基地补助

1、申报条件:品种、规格、密度、成活率等方面符合市林业和园林局操作规程要求。中型水库的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在200米范围内。

2、申报时间:按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当年9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10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建设申请表,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土地流转合同(农田林网、环村林带项目除外),同时,(1)成片造林项目:需提供苗木采购清单(规格、品种、数量、价格),造林小班统计表,验收地形图(连续申报的需提供以前已奖补的造林验收地形图),连片面积500亩以上的需同时提供造林作业设计书。(2)绿色长廊林带项目:需提供苗木采购发票或清单(规格、品种、数量、价格)。实施的绿色长廊路段长度超过30公里的需同时提供作业设计书。(3)农田林网、环村林带、村庄绿化项目:需提供自查验收地形图。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绿化项目:需提供县级以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批准文件及绿化覆盖率达35%的证明材料。(4)经济果木林项目:需提供造林小班统计表,验收地形图。

(十一)新建苗木花卉生产基地、苗木花卉设施栽培补助

1、申报条件:生产基地、设施应具备的硬件及软件条件符合市林业和园林局有关操作规程要求。

2、申报时间:按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当年9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10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建设申请表,分品种登记表,自查验收地形图,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土地流转合同,苗木生产基地投资和设施投资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

1、申报条件:本项目实行建档申报制,流转期内相关资料报市级备案。

2、申报时间:按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项目档案文本,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对申报业主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审查报告,县(市)区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备购置正规发票、流转记录、合同等相关资料。

(十三)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补助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巢湖市境内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养殖场或本市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单个养殖场总建池容积最高不超过300立方米。

2、申报时间:按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当年1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建设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动物防疫证,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图纸,工程决算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证明。申报农村生活污水净化项目的还需提供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批准文件证明材料。

(十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1、申报条件: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渔民(含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新购置水稻插秧机、油菜收割机械、植保机械、大棚微型耕作机械、秸秆打捆粉碎饲草机械。已获得省级以上补贴的,市级不重复补贴。

2、申报时间:按申报。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当年1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申报资料:购机申请表,购机人身份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乡镇农办(农机站)、财政所审核意见等。

其他类项目

1、申报范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客运站、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

2、申报时间和申报资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执行。

三、申报程序

1、项目备案。凡验收类项目一律实行项目备案制。市、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要建立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库,增强计划性和目的性。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需向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提交书面建设申请,经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备案。凡未予备案的项目,市、县(市)区两级不予验收和奖补。

2、县(市)区初审。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并在所在县(市)区报刊、网站及乡镇、项目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汇总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逾期不予受理。初审汇总表中要注明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市、县(市)区奖补资金承担金额。凡验收类项目需同时提供县(市)区验收表,附县(市)区验收人员签字和验收单位盖章。

3、窗口受理。市农业相关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开具窗口受理单。凡申报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现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和要求。经核验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农业相关部门复核。

4、部门验收。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市级审核验收,提出项目审核验收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同时附送市农业相关部门窗口受理单、项目申报资料和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初审资料。验收类项目需同时提供市级验收表,附市级验收人员签字。市农业相关部门在收到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的验收类项目初审资料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市级验收。凡报送资料不完整或逾期报送的,市财政一律不予受理。

5、财政审核。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业相关部门送达的审核验收资料后,进行程序性复核和符合性抽查,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反馈市农业相关部门。

6、结果公示。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将拟兑现的项目情况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本部门外网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阶段的投诉监督统一由市监察局受理。对申报项目的核减事项、核减原因等情况由市农业相关部门实行告知制。

7、按期兑现。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局负责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及时拨付市级奖补资金。

四、实施责任

1、申报负责制。申报主体为农业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居委)不得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市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初审责任制。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方可向市级申报。凡工作不负责任,将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向市级申报,单个项目误差在10%以上的,责成县(市)区对该类项目全部重新验收;单个项目误差在30%以上的,取消该类项目全年申报资格,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市)区按同等标准兑现奖补;单个项目误差在50%以上的,取消该县(市)区该类项目全年申报资格和参加市有关部门评先评优资格,通报全市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市)区按同等标准兑现奖补。

3、受理责任制。市农业相关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对县(市)区申报资料的程序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现场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及时移交申报资料。凡因申报资料不全影响项目审核验收或资金兑现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4、验收责任制。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检查验收,提出项目审核验收意见。对农业产业化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项目中50万元以上的大额发票,要通过税务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验收人员要深入实地对照标准检查验收,验收人员不得接受验收对象的请吃、馈赠,验收人员要对验收结果负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验收结果明显严重失真的,取消该验收人员项目验收资格,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5、项目抽查和效益评估制度。市财政局对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验收提出的奖补项目进行复核和监督审查,进行绩效考评,提出奖补资金的安排意见。对复核和监督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并进行整改。

6、资金管理制度。本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照申报渠道拨付到企业、合作组织或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不得进行二次分配,确保财政奖补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县(市)区要积极落实本级所承担的20%配套资金,并对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负责。如发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将依法追究责任。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半年向市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本级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五、附则

1、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制订有关操作规程,并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5.德州市农业产业化监测细则 篇五

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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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并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一条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商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 行 监 测

第十四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第十五条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予以审核确认。农业部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6.德州市农业产业化监测细则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八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协议)、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单位会审认同,由市农委发文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在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一般应先取得区(县)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龙头企业,符合申报条件,优先认定。

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享有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登记。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符合上海现代农业发展导向的农业企业;

2.企业规模。初级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8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3.企业销售。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0亿元以上;

4.企业经营。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60%;发生融资行为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没有偷漏税款的纪录;

7.企业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直接带动农户,建立合同(协议)、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本市农户1000户以上;或采购、销售本市地产农产品4000万元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保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生产企业初级农产品应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五条申报材料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2.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情况汇总表;

3.工商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对农业生产、农户带动能力及利益联结证明;

6.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企业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

7.初级农产品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深加工产品须由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两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书面证明;

8.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信情况;

9.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10.企业及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在郊区(县)注册的涉农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

2.区(县)农委(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

3.区(县)农委(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在征求区(县)有关单位意见后,按规定行文向市农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

第七条市农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部门,组成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每个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对市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认定评审。

第八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通过审定的,市农委负责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后,进行公示。

第九条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认定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条建立市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有出有进、优胜劣汰。

在监测年份,市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向区(县)农委(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发展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信用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等,经区(县)农委(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后向市农委行文上报监测意见。

市农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部门,对市重点龙头企业报送的材料及区(县)农委(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的监测意见,进行监测评审。

根据监测评审意见,对通过监测,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继续保留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市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市重点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每年填报统计报表(表式由市农委统一制发),及时报送市农委,作为监测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区(县)农委负责本行政区内市重点龙头企业的日常管理;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负责不在郊区(县)的市重点龙头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市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一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已经认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五条市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市农委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办〔2002〕41号)同时废止。

市农委等印发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沪农委〔2013〕408号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7.德州市农业产业化监测细则 篇七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xx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

重庆市xx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市相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种养业为主进行生产、加工、流通,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形成农产品产、加、销一条龙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直接为种养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涉农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凡以农民为主体,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

第三条 区农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的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

第四条 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遵 2

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坚持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竞争淘汰、动态管理、兼顾区域平衡发展等原则。

第五条 申报评定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评定区级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xx辖区内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

2.企业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固定资产总量:种植业达到30万元以上,养殖业达到50万元以上,加工业达到70万元以上;

3.企业农产品经营年销售收入:种植业达到100万元,养殖业达到150万元,加工业达到200万元;

4.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00户以上或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20人以上,对农户的增收效益明显;

5.企业在本区内直接采购的农副产品原料或直接销售农产品,占企业总加工、流通原料(产品)的70%以上;

6.企业连续两年盈利;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依法缴纳税金及社会保障金;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产销率达93%以上;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7.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绿色食品企业、农产品出口创汇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二)申报评定区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专(兼)职的财会人员;

2.组织机构健全,《章程》规范可行,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执行好,区域内同产业农户参合率30%以上。档案管理规范,为全体成员建立了完整的个人账户;颁发规范统一的 “三证”,记载清楚,发证率100%。

3.规模较大,成员在100户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合作社年产值(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4.每年至少开展了三项以上为成员统一服务,其中: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50%以上,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50%以上,农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高20%以上。

5.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实施标准化生产,产品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或注册商标;

6.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社员评价认可度高。第六条 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国家及市、区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具有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奖励补助资金的资格;

(三)具有实施市、区农业产业化和专业合作社相关重大项目的资格;

(四)具有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资格;

(五)享受参加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动和专业合作社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和合作社良好形象和声誉;

(二)接受市、区农委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三)自觉围绕全区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积极培育产业化基地,着力做好加工、流通,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努力吸纳农户就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区农委报送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财务季度和年度报表;

(五)发生改制、兼并、更名等情况,应及时向区农委报告;

(六)享受涉农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按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项目督查和资金审计。

第八条 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评定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的请示文件及申请书(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

(三)注册商标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

等认证证书或无公害农(畜)产品产地认证证书,市级或国家级名牌农产品证书或著名商标证书,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专利证书;

(四)区级龙头企业出具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报告(或《资产负债表》、《企业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加工、流通型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区级示范社出具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

(五)街镇政府为其出具的近两年该企业或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证明;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七)承担过国家、市级农(牧、渔)业科技实验、示范或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等项目,并取得项目验收评定等级或成果奖项的,提供获奖证书。

第九条 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程序:

(一)企业或合作社向街镇提出申请,并按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街镇对企业和合作社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农委;

(二)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和复审;

(三)区农委依据审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并颁发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匾牌。

第十条 对以前年度评定的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年2月前,区农委会同财政局,对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进行监测,监测评定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或区级示范社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十一条 区级龙头企业和区级示范社监测评定依照下列程序:

(一)龙头企业和示范社向街镇提交《xx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监测表》或《xx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监测表》;上一年度主要工作情况及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有关变更事项的变更登记情况等;

(二)街镇对龙头企业和示范社所报材料的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区农委;

(三)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审;

(四)区农委依据审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直接取消区级龙头企业或区级示范社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3.不诚信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上市违规操作或偷税骗税的;

5.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不履行基本义务的;

7.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接受监测的。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龙头企业

示范社

申报监测

办法

重庆市xx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

8.德州市农业产业化监测细则 篇八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决定》(南发„2006‟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牌并颁发证书,经监测合格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监测合格证书。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可优先申报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连续两年不亏损。

(二)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

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流通型龙头企业。

年交易(经销)额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审核依法纳税,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办理职工社会保险,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规定,不拖欠银行贷款的到期利息。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应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销率达90%以上。

第九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具体考核计分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市直企业的,可直接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企业应当据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南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会计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纳税情况证明;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是否因有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行为被群体投诉并受到处罚情况的证明;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造成食品安全严重事故的证明;

(十)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科技成果、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或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的有关手续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第十一条 审核程序:

(一)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企业的申请后,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考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由市农业、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资、财政、监察、商务、国税、地税、审计、林业、粮食、水产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南宁市供销合作联社、农行、农发行等单位组成的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

(三)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南宁市农业信息网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人民政府向获得认定的企业颁发“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向公众公布。

第十二条 市内外已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全资投资并已正常投产的农业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总部企业(投资者)的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申报南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表》,申请确认为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上述确认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当根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每年的1月和7月,分别将上和当年上半年企业基本运行情况报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从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方法是:

(一)重点龙头企业在接受监测年份,应按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情况报告。

(四)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被监测企业做出监测结论。

(五)经监测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南宁市农业信息网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监测合格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经监测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牌匾、证书,并向公众公布。

(六)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布。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取消其南宁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本及下一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经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查实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严重事故的;

(五)环保不达标,经环境保护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六)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保险被群体投诉,经人社部门查实并给予查处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按要求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八)提供有关材料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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