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2024-09-15

诉讼与仲裁的比较(精选11篇)

1.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篇一

民事诉讼与民事仲裁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仲裁正式成为仅次于民事诉讼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法律手段。仲裁作为一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活动,它与民事诉讼既相类似,又有较大的区别。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除外)与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六大区别:

第一,仲裁的受理范围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既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第二,仲裁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而民事诉讼则不须双方自愿,不需要任何形式的协议,一方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而民事诉讼则实行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只有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协议选择法院管辖,但也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四,仲裁庭的组成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名仲裁员仲裁或三名仲裁员仲裁,当事人还可以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而民事诉讼审判组织是实行独任制还是合议制,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审判人员也由人民法院自行指定,当事人无权指定或委托人民法院选定。

第五,仲裁不公开进行,只有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进行;而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判原则,只有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下,才不公开进行。

第六,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而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除特别程序等以外,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由于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独立、公平、公正的特点,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了广泛尊重的优点。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

2.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篇二

关键词: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关系重构

一、引言

关于如何改造现行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关系模式的问题,存在多种观点。在比较和评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之上,作者试图就如何科学合理地改革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模式阐述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二、关于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关系改革的多种观点

我国关于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关系改革的观点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单一机构处理模式论,二是仲裁、诉讼并存模式论。

1.单一机构处理模式论

所谓单一机构处理模式论,即主张劳动争议只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或者只由劳动司法机构处理,而非劳动仲裁与劳动司法并存。在单一机构处理模式论的支持者中,各自的具体观点又有差别。

(1)主张“只裁不审”。有人认为,民事诉讼制度不能适用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发的争议;而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其主体地位平等,彼此人格独立,意思自治,但是,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明确表现出来。在处理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时,适用处理平等主体之间争议的法律,必然产生矛盾。

(2)对于“只裁不审”制,批评者指出,这种模式虽然能够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同时克服裁审并存情况下可能引起的适用法律上的混乱,但是,它最大的缺陷是在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排除了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当事人在民事权利受侵害的情况下无法寻求司法机关的救济。而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一种自然权利,除非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否则法律也不能剥夺。而且,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进一步增加,法院的负担也会进一步加重。另外,劳动争议的解决仅仅依靠诉讼程序解决,几乎是不可能的,例如,对于利益争议,司法没有解决的依据。

(3)主张分阶段实行“只裁不审”、“只审不裁”有人认为,采用单一机构处理模式,有利于提高解决争议的效力,也有利于克服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该模式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单一的劳动仲裁机构模式,二是单一的司法机构模式。从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的现有条件来看,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强、权威性不强、缺乏监督机制、资源明显不足,因而不足以支撑单一仲裁模式;现有的劳动司法机构。

2.仲裁、诉讼并存论

所谓仲裁、诉讼并存论,即主张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司法机构处理,既适用仲裁程序又适用诉讼程序,而非仅允许劳动争议仲裁或者仅允许劳动争议诉讼。在仲裁、诉讼并存论的具体倡导者中,不同倡导者的具体观点也存在差异。这种观点根据劳动争议本身的特点区分了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特别是区分了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并据此适用的不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较之其他观点而言,这是显著的突出之处。不过,根据这种观点,劳动争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较小的,就只能“一裁终局”;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争议标的额较大的,则实行“一裁一审”。然而,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还是复杂,这也是一个大难题。另外,对部分案件“一裁一审”,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冲突问题仍然存在,并没有从根本上革除现行“一裁两审”体制的严重弊端。

三、结论

1.关于权利争议

对于权利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协商、调解处理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我们建议采“或裁或审”,劳动争议仲裁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采用这种处理模式,存在明显的优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调劳动争议处理的自愿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使劳动争议得以及时处理;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劳动争议诉讼适用两审终审制。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是实行“一裁终局”还是“两裁终局”,存在争议。“两裁终局”的主张者的主要理由是:“两裁终局”有利于强化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形成有效的仲裁监督机制。通过业务相通的上级仲裁委员会第二次审理,及时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关于利益争议

3.劳动仲裁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篇三

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程序,但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也是有内容和程序上要求的,以下这些情况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受理。

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若得到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为正式结案标志的话,最多可经过三个阶段:劳动仲裁阶段、诉讼一审阶段、诉讼二审阶段。具体到某个个案,可能它只需要劳动仲裁阶段就结案了,也可能到诉讼一审阶段才结案,但也可能一直到诉讼二审阶段才最终结案。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很大比例的劳动争议案件一直走完了这三个阶段,因此所有这三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和时间均为许多人和单位所关注。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诉讼法典

第四条 澳门法院具管辖权的情况

一、如构成劳动诉讼的诉因或引致诉讼开始的理由的事实,全部或部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或作出,即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有关劳动诉讼。

二、除上款规定的情况外,亦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以下诉讼:

(一)以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劳工作为被告的诉讼;

(二)因在澳门注册的船舶或航空器的海员或机组人员在旅途中发生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而引致的诉讼;

(三)为自然人住所或法人住所在澳门的雇主实体提供劳务时因在外地发生工作意外而引致的诉讼;

(四)因由自然人住所或法人住所在澳门的实体负责的工作意外或职业病而引致的诉讼;

(五)以自然人住所或法人住所在澳门的社会保障机构或保险人作为被告的、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而引致的诉讼;

(六)其它劳动诉讼,只要该诉讼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即无法实现有关权利,且拟提起的诉讼与澳门之间存在任何应予考虑的人或物的连结点。

4.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篇四

1.当事人要求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出(开庭三日前不包括开庭当天和开庭之日的前面三天,例如星期五为开庭之日,则开庭三日前为含星期一在内的星期一之前)。

2.当事人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的申请书,一份仲裁委存,一份交对方当事人。

3.通知对方当事人领取申请书副本和新的证据,并给予被申请人10日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5.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篇五

第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因案件之一审诉讼程序(下简称“本案”),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代理人

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律师为本案甲方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二条 代理权限

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甲方授权委托范围以/

4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授权委托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除向有关方提供之外,双方各执一份存档备查。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2.及时向甲方通报代理工作进展情况,根据甲方的指示和要求,及时调整工作。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第三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4.对代理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为甲方业务单独建档,并保存工作记录,对相关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全面、客观、及时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提供各种相关的证据、文件等资料。

2.对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律师的建议和工作独立作出判断,对甲方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错误运用法律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指定先生/女士代表甲方向乙方律师传达甲方的指示和建议,提供、签署、签收有关证据、文件等资料,并对乙方律师的服务工作进行评价。

4.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第五条 费用

1.甲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本案立案后即甲方交纳诉讼费之日起3日内支付现金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整);

本案胜诉判决书或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支付现金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整)。

2.前款所列法律服务费不包括下列费用:

①长春市以外地区的差旅费。

②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工商查询费、公证费、鉴定费、翻译费等费用)。

③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理本案以外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的费用。

乙方律师代为垫付的上述费用,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票据资料实报实销。

3.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律师个人不能私自接受委托或和收取费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收费金额等条款如有变化,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甲方自行委托乙方律师个人办理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外的事项或/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的,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或提供法律服务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错误运用法律,导致甲方蒙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协议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第五条第1、2款的约定,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 其他

1.甲方对乙方律师的服务如果不满意,可以向乙方投诉并要求更换;乙方受理投诉电话为:。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6.劳动争议是先仲裁还是先诉讼 篇六

1、劳动争议需要先仲裁后诉讼。

2、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到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应先向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决定,之后才能提起诉讼:(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然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权:比如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诉讼必须先仲裁吗

提起劳动纠纷诉讼是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表现。劳动纠纷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处理纠纷,维护自已的正当权益。劳动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需具备法定的起诉讼前提。

7.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篇七

答:一般不可以,但是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原来仲裁阶段的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时,则经法院认可后会被法院受理并合并审理;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争议,应当先申请仲裁,就算向法院增加诉讼请求,也会被驳回。参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例:

2009年4月16日,某机械厂工人汪某在操作机器过程中因工负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汪某对此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机械厂按照工伤十级的相关规定赔偿了汪峰的各种费用。

此后,汪某因此次工伤继续接受治疗,但当汪某要求机械厂支付继续治疗期间的各种费用时却遭到拒绝,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汪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裁决,但汪某不服此裁决,决定向法院起诉。

2010年7月5日,原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汪某为工伤八级,因此在起诉时,汪某在申诉事项外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机械厂补齐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后的伤残补助金差额。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汪某于仲裁事项外增加了诉讼请求,虽然也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事项,但这些事项没有经过仲裁裁决,按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原则,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于是裁定驳回原告汪某的起诉。

汪某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汪某增加的诉讼请求虽然未经仲裁裁决,但是与申诉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原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错误,因此裁定撤销原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审理。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 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但

并不当然会被法院认可并受理;

 增加诉讼请求必须符合与原仲裁申诉事项具有“不可分性”的特

点。

不可分性的认定,建议从以下方面考察:

1)争议标的的类型相同,即,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必须和申请事项属于同类劳动争议,或仅是标的在数量上的变化;

2)增加的诉讼请求必须是在仲裁程序中不能增加申诉的事项,或是仲裁裁决作出后新发生的事项。

本案中,汪某由于和单位就工伤继续治疗费用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属于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仲裁裁决作出后,汪某的工伤等级由原来的十级由鉴定机构重新认定为八级,汪某因此对原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时增加要求补齐工伤伤残补助金,该诉讼请求和仲裁申诉要求的支付工伤后期治疗费用存在密切的联系,并且是仲裁裁决作出后才发生的事项,因此符合“不可分性”的特点,应该合并审理。

操作提示

1)企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对申请事项要慎重,争取在一次申请里包括所有的争议事项,以免需要多次申请,增加企业的人力、时间成本。

8.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篇八

「内容提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组成部分的仲裁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作者注意到仲裁对解决两岸商事争议重要且特殊的作用,以各国仲裁立法实践及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为参照,从仲裁协议、仲裁员与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两岸仲裁合作等方面对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进行比较研究,对两岸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研究性的改进建议,以期促进两岸仲裁制度的相互沟通及两岸仲裁合作。

「关键词」两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正文」

随着两岸经贸交往的扩大,妥善解决两岸商事争议问题引起了广泛重视。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由于仲裁具有诉讼不可比拟的优点,当事人往往愿意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而不愿诉诸诉讼。继祖国大陆颁布《仲裁法》,全面改革原有行政仲裁制度后,6月,我国台湾地区也颁布了《仲裁法》,对原《商务仲裁条例》作了大幅修正。针对两岸仲裁制度的最新发展做一比较研究,对于完善两岸仲裁制度,保护当事人权益,进而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海峡两岸仲裁法律制度发展概述

50年代起,大陆开始制定有关仲裁的行政规章[1],并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把仲裁区别为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涉外仲裁方面,以1956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1959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组建为标志,大陆逐步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国内仲裁方面,到1992年,约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法规均涉及仲裁[2].与涉外仲裁不同,仲裁法实施前的国内仲裁仍然无须仲裁协议,国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行使仲裁管辖权,当事人对仲裁内容不服的,可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3].因此,这种仲裁实则是行政仲裁。1994年8月31日,仲裁法的颁布表明大陆在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仲裁制度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骤。该法有两个突出特点:(1)维持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二元立法体例;(2)仅调整争议事项中商事争议部分。此后,大陆还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

台湾商事仲裁制度肇始于60年代。1961年1月,台湾颁布了《商务仲裁条例》(下称《条例》)。70年代末起,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涉及“外国”仲裁裁决申请在台执行的案件逐渐增加,但1961年的《条例》却缺乏此类规范。为此当局在1982年6月对《条例》作了修正,增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条文。1986年12月,为提高仲裁效率,当局对《条例》进行第二次修正,增订当事人得以书面约定仲裁判断可迳行强制执行,无须法院为执行裁定。随着各国仲裁制度的`相互借鉴,尤其《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称《示范法》)大大推动了各国仲裁制度的趋同化进程,《条例》已经落后于时代潮流。此外,有关方面还认为,仲裁对解决两岸经贸争议的作用将不断加强,在大陆已经颁布仲裁法情况下,台湾应尽快完成《条例》的第三次修正,以利两岸经贸交流[4].基于此,台湾商务仲裁协会1993年后开始起草仲裁法草案。196月24日,台湾颁布了仲裁法,并从同年12月24日起施行。与大陆仲裁法不同,该法不采“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二元立法体例,而且把可仲裁事项从商事争议扩大到民诉法规定的所有“得为和解”事项。

台湾仲裁法不仅广泛借鉴英、美、德、日等国仲裁制度,而且注重吸收《示范法》的先进立法经验,其立法思想和具体规范基本符合仲裁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尤其确立了效率优先的基本价值取向,既注重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与程度,又赋予仲裁庭较大的权力,把仲裁机制中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推向新的高度,保障并促进了仲裁程序的便捷进行。总体看,年台湾仲裁法是一项比较成功的立法成果。

二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自愿将他们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之争议提付第三者公断之意思表示。对于该意思表示内涵的法律界定,两岸仲裁法并无二致,

9.仲裁条款与仲裁协议书的区别 篇九

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a)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只能签订于双方当事人争议发生之 前,而仲裁协议书既可以签订于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签订于争议发生之后。

b) 仲裁条款是主合同中的一个争议处理的条款,附属于主 合同,以主合同条款的形式存在,而仲裁协议书是完全独立存在的,不受主合同的约束。

c) 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仅限于主合同内的合 同纠纷,而仲裁协议书的内容,不限于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d) 仲裁条款由于仅仅属于主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往往 规定的比较简单,且双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更关注交易条款,对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不太重视,因而很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而仲裁协议是专门为解决争议订立的,内容更加详尽,且部分仲裁协议订立在争议发生后,双方不太容易达成一致意见。

e) 有些时候,仲裁协议是仲裁条款的补充。

什么是仲裁条款

10.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活动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金融争议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金融仲裁院是上海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从事金融争议案件仲裁的专门机构。

上海金融仲裁院设院长一名,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履行本规则赋予的权利。

第三条

上海金融仲裁院受理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之间或者金融机构、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其相互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而提出的仲裁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纠纷:

1、存款和贷款纠纷;

2、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纠纷;

3、保险纠纷;

4、金融租赁纠纷;

5、外汇、黄金交易等纠纷;

6、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交易纠纷;

7、信托投资纠纷;

8、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

9、典当纠纷;

10、当事人约定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的其他纠纷。

第四条

当事人约定将金融争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的,上海金融仲裁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约定将金融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分支机构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上海金融仲裁院申请仲裁,上海金融仲裁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将上述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可以决定将上述案件交由上海金融仲裁院审理。

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案件所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和决定书,加盖上海仲裁委员会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上海金融仲裁院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或者就规则的适用约定不明确,或者未约定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约定适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

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未约定仲裁机构,但约定适用本规则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对所发生的争议交由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

第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上海金融仲裁院认为其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八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参考国内、国际惯例和有关行业标准、习惯。

第九条

11.和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 篇十一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甲乙双方就劳动争议事宜,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和解方案

1、甲方在 年 月 日之前向乙方赔付¥

元(大写:

圆整);

该赔付款项,包括甲乙双方因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履行与解除

(下称争议事项)而涉及的全部赔偿项目,包括(各项工资和加班工资、各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社会保险的有关补偿)。除该赔付款项外,乙方不再就争议事项向甲方要求其它任何报酬、赔偿或补偿。

2、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 年

日解除。二,付款方式为下列第 种:

壹、甲方向乙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

以现金方式付款,收款方开具收据; 贰、甲方向乙方或其代理人指定的如下帐户汇入相应款项: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三,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的全部赔付后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 申请撤诉,并不得再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起诉或向法院起诉。无论乙方是否撤诉或是否另行仲裁/诉讼,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四,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赔付,则乙方有权选择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者主张本协议继续有效甲方应依约赔款。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六,双方代理人确保均具有充分的代理权,否则应向对方赔偿全部损失,并另行支付违约金

元。七,其它约定:

本协议签订于:

年 月

甲方: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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