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乡建设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简介(精选3篇)
1.广州城乡建设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简介 篇一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简介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立于1995年,位于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大厅2楼,中心正式员工29名,主要职能是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商务等服务,并对建设工程交易秩序进行管理。近年来,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转型、创新和跨越”的发展之路,立足“阳光交易、高效服务”的宗旨,以“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有形建筑市场的内涵和外延,努力建立招标投标管理与服务长效机制,不断开创工程交易服务新局面,先后荣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先进集体”、“全省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南京市城市建设立功竞赛先进单位”等称号;“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荣获“江苏省及南京市纪检监察创新工作一等奖”、“江苏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化应用优秀项目”、“省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创新特等奖”等奖项,工程进场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南京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储备中心于2004年12月成立,单位地址为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28楼。主要承担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参与住建委组织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中长期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
2、承接市住建委下达的远、中、近期储备任务,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部分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组织进行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的评估、论证和报批工作;对社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建管理;承担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前期专题咨询报告(区域道路网规划、交通组织分析、环境评估等)的编制工作。近年来获得南京市“建设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南京市规划建设展览馆是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展示近2500年南京城建史、近几年城市建设巨大成就及建设规划的专业展览馆,位于南京市玄武门22号,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全馆占地 23000㎡,集城市发展沿革、城市建设成就展示、规划公示、在建重大项目介绍诸功能为一体,为目前全国同类展馆规模最大,设施最为先进的场馆之一。
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成立于1991年5月,为市处级全民事业单位,位于南京市华侨路28号。作为全市唯一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日常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八项工作职能:一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与政策,调研并起草有关配套政策。二是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管理。三是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报批资料,发布拆迁公告。四是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受理、审理和送达。五是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六是负责拆迁实施单位及评估机构的管理,对动迁人员及评估人员进行培训。七是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咨询和城市房屋拆迁上访事项的处理。八是负责三区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业务的指导。在城市房屋拆迁改变为房屋征收以后,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近年来,市拆迁办坚持以依法拆迁、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为主线,不断调整完善拆迁配套政策,加强服务管理,严格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自2004年以来,连续七年被省建设厅评为拆迁管理规范化先进单位,2005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迎接十运会 建设新南京”有功单位,2006年被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评为“城乡携手、共建文明”先进单位,2008年被市政府评为奥运期间全市信访稳定工作先进单位,2010年被市委政府授予2007—2009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被市住建委、市总工会评为2010城乡建设立功竞赛先进单位。同时多人多次在各类省市级评选中被授予先进个人、立功个人称号。
南京市白蚁防治研究所(管理处)成立于1958年4月,坐落于白下区虎踞南路88号,是集白蚁防治管理、服务和科学研究于一身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是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江苏省白蚁防治协会秘书长单位和秘书处办公所在地。单位职能主要是管理和指导南京地区的白蚁防治工作;承担全市房屋新建、改建、翻建、扩建及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白蚁预防;负责对房屋白蚁危害进行检查和灭治;制定白蚁防治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开展白蚁防治技术服务和药械研制;承担全市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等。
南京市市政管理处、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为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行业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隶属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单位主要职能: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监管和质量安全监督。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手册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初审上报与日常动态管理,以及本市行政区、开发区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现场管理工作。
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成立于1995年8月,具体负责城市供水和节约使用城市供水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能为:一是供水管理方面,负责供水行业的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对供水企业的水质、水压和服务实施监管;依法对城市供水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城市节水管理方面,负责计划用水、节约 用水规划编制、工业产品用水和生活用水定额的制(修)定;按依据定额和实际用水情况制定、调整、下达并考核及用水计划指标;定期组织、指导开展水平衡测试,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组织、指导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的创建工作,验收、考核、报批节水型企业(单位)和小区;依法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开展节水宣传、节水培训、节水科研和节水技术推广;依法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管;依法对城市节约用水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负责自备供水企业污水处理费和城市建设附加费的征收。四是负责供水行业行风建设、文明创建,以及“三来”处理、“建议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
南京市市政工程建设处成立于1997年7月,位于南京市虎踞南路11号。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工程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的组织实施。近年来先后承建了江北大道一至四期拓宽改造、玄武湖环境综合治理和引水工程、外秦淮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中央路-中山路-中山南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城区主次干道雨污分流工程、城北护城河及外金川河环境综合整治、滨江风光带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一批市级重点工程的建设任务,完成工程项目投资累计逾40亿元。
南京市城建中专于1983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现隶属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建设系统唯一一所省级合格、市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全民事业单位。学校主要从事城建类中专学历教育和行业职业培训,并逐步向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拓展,为城建系统培养了大批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在城市建设各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建校以来,学校面向社会和企业开设了地铁、市政、燃气、公交、建筑、供水、园林、旅游、环卫、房产等10大行业的近30个专业,现有在校学生1500人左右。学校培训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和市安监局等上级机关的指导,培训种类较多,形式多样,十多年来创造了优异成绩,赢得了上级领导和社会、行业各部门的广泛好评,现年培训量逾万人次。培训中心具备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工升级培训点、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建筑电工,建筑焊工,场内机动车驾驶等工种考核基地等数十种资质。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于1975年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员经费为自收自支。2000年增挂南京市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服务中心的牌子,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分包管理。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市场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及日常管理工作,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小型项目管理师的注册登记及资格管理工作,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对建筑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房屋建筑企业的相关统计等工作。今年被住建部、团中央授予“国家级青年文明号”,连续获得“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南京市文明单位”,历年获得省住建厅“全省建管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于1984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员经费为自收自支。经江苏省建设厅核准从事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职机构。受住建委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近年来,先后获评“南京市城市建设立功竞赛先进单位”、“南京市文明单位”“江苏省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江苏省服务质量奖”、“江苏省检测先进机构”、“江苏省A级信用等级检测机构”、“江苏省文明单位”、“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国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是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八宝东街1号4楼。主要职能是受住建委委托,负责全市主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
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处隶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位于白下区苜蓿园大街45号,主要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和管理,组织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向财政划转施工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以及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及其实名制管理等工作。南京市建筑职工大学1982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单位地址位于南京市解放路38号,现有编制40名,是南京市住建委系统内的一所行业教育培训基地。学校成立至今已有近三十多年的办学历史,为我省、市建设系统培养了一批基层领导和一线工程技术人才。学校现已形成集成人大专、本科学历教育和建设系统内各项岗位技能培训为一体的多层次、多渠道、宽领域的办学格局。学校长期以来一直竭诚为省、市城建建设事业服务,紧紧围绕着建设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市场的需求,坚持按需办学,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科学育人机制。
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11年8月由市编委批准成立,单位规格为正处级,核定事业编制20名,人员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单位地址为建邺区安国村62号。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广州城乡建设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简介 篇二
直属事业单位2011年公开考试招聘人员面试方案
根据《遵义市2011年统一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市直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简章》)文件要求,为确保面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与规范有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认真做好我(委)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人员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郑明蛟市民委(宗教局)党组书记、主任(局长)副组长:史廷昌市民委(宗教局)副主任(副局长)刘华市民委(宗教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成员:宋丽市民委(宗教局)办公室副主任
付敏市民委(宗教局)宗教科科长
冯辉市民委(宗教局)民族文化研究所所长
何宣贵市民委(宗教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哈旭市民委(宗教局)民族科科长
二、招聘的职位和人数
市宗教事务执法支队管理人员2名(A类)、市民族文化研究所专业技术员1名(B类)。
三、面试人员确定
笔试工作结束后,按照每个职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环节人员。报考同一职位考生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进入面试人员由招考单位负责通知)
四、考官组成面试考官共设7人(其中纪检监察1人),面试考官组组长由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
五、面试时间和地点
面试时间:2011年8月5日上午9:30
面试地点:遵义宾馆
领取面试准考证时间:2011年8月4日下午3:30—5:001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面试准考证提前30分钟到面试地点报到)
六、面试内容和范围
1、应变题: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逻辑思维、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判断分析等能力。
2、专业测试:
A类主要包括党的宗教理论政策、宗教基础知识、《宪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专业知识;
B类主要包括党的民族政策理论,民族基本知识,民族问题研究,民族文化、体育、教育、古籍等相关专业知识。
(面试总分按百分制计算,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七、总成绩计算和成绩公布
A类: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50% 面试成绩50%;
B类: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30% 面试成绩70%。
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在市民委(宗教局)办公楼张贴公示,同时在遵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上公示。
八、体检
在总成绩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日后按照招聘岗位名额和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如遇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下一名参加体检。
报考同一职位考生末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取笔试成绩高者作为体检对象。
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黔人发[20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九、考核(政审)
经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核(政审)对象,由市民委(宗教局)对考核(政审)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奉公等情况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政审)报告,并将考核(政审)结果告知被考核(政审)对象。如考核(政审)
2中发现有不合格的,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下一名进入体检和考核(政审)。
十、公示
考核(政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聘人员分别在市民委(宗教局)办公楼张贴公示,并在遵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上公示。如拟聘人员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或市民委(宗教局)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办理聘用手续
对拟聘人员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相关照规定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十二、纪律与监督
此次公开招聘工作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进行,自觉接受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及社会的监督,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和回避制度,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招考咨询电话:市民委(宗教局)3119425(办公室)招考举报电话:市民委(宗教局)3119425(办公室)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8662655(事业单位管理科)
遵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遵义市宗教事务局
3.广州城乡建设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简介 篇三
2017-01-20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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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0日
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提供过渡性、周转性住房支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审核、配租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支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个人(家庭)申请和单位整体租赁相结合。
第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普通商品住宅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从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具体房源信息、供应对象(个人或单位)、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需求、房源区位和数量等制订分配方案并公布。
第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住房分配及后续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资格审核中涉及职业资格、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工作单位、人才绿卡等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章 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户籍;
(二)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五)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合租。
以家庭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应为新就业无房职工本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个家庭在本市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合租的,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余申请人为共同申请人。该套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由主申请人缴交。
第十条 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诚信承诺书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单位证明中予以确认。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广州市人才绿卡、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诚信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递交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对申请材料载明信息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形式性审查。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姓名、年龄、职业资格或学历、住房、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人才绿卡等情况。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调查核实(涉及仲裁、诉讼的,异议调查核实时间另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调查完成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资格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第十一条 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摇珠分配。申请审核通过的,获得摇珠资格。摇珠资格自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摇珠资格失效后如仍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在今后房源推出时,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遵循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1人户原则上分配单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配租成套住房。申请合租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得高于30平方米。
第十三条 成功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除不可抗力外,成功配租的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五条 已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为5年,合同期满,不予续租,必须退出。
第十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过渡期按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缴租金。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三章 单位整体租赁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给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 面向单位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订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产业发展需求,以及拟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及申请情况,按照贡献优先、供需匹配、公开透明、统筹管理的原则分批次制订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整体配租。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分配方案,向各单位分配房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整体租赁合同。
(三)单位分租。
1.用人单位结合房源和需求情况制订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10日。
2.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名单公示等具体配租工作。
3.用人单位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三)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配租。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超过6个月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空置的住房。
第二十三条 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布的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单位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实施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与单位签订的整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最多可以续租1次,总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
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租赁需求、配租情况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审核并同意后,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或已续租1次的,单位应在整体租赁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整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个人)应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整体承租单位或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
(二)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承租了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
(三)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或不在本市工作。
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个人及整体承租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个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或者单位承租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整体承租单位收回房屋,住房保障部门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该承租人或该单位的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户籍、学历、年龄、住房、工作、职业资格、社保缴费、人才绿卡等状况,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同时,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房屋租金参考价补收租金。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是指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规定领取了人才绿卡的人员。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的企业;创新标杆企业是指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服务创新标杆百家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0号)规定的企业。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称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职工是指在政法、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岗位超过3年的一线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区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本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出租。各区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符合本区实际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承租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用人单位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本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具体分配条件、程序、房屋住用管理及分配结果等应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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