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2024-08-1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精选11篇)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篇一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休假权利,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施年休假的原则

1.维护职工休假权利的原则。各公司要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充分考虑职工意愿,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职工合法权利,确保职工年休假的兑现。

2.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各公司要统筹安排、均衡实施职工年休假,确保生产安全。

3.集中与分段休假相结合的原则。各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特点,以及作业连续性和间断性等不同情况,对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集团公司内全部在册(不含个人外出劳务人员办理事假人员)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1.带薪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工伤医务鉴定为1-6级(不含从事工作的5-6级)工伤人员;

(4)因生产经营状况不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并支付职工生活费的歇业人员;

(5)由于生产不均衡、季节性工作量较为明显,职工实行集中或分段放假的企业,职工放假天数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6)个人外出劳务办理事假、长病、长伤、长学、女工长假办理事假等返岗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10个月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9个月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8个月的。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冲减年休假天数

(1)脱产1年以上在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和出国劳务、援外的已经休假人员;

(2)当年已享受健康疗、休养(不含国家、省、部、局级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健康疗、休养)人员。除国家规定外,各级组织安排职工先进休养、健康休养、疗(休)养等时间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的形式

根据XX企业生产连续作业、不能间断的特点,职工年休假确定以下四种主要形式,各公司对应执行:

1.集中休假形式。从事季节性较强的日勤制(含部分轮班制)工种岗位人员采取集中作业、集中休假的形式。2.分段休假形式。从事维修、维护作业(含部分特有工种)的工种岗位人员,可根据年休假天数长短,采取分段休假的形式。

3.替换休假形式。对轮班制工种岗位(含特日制)人员,可根据具体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量饱满程度,采取替换休的形式。

4.轮换休假形式。对群体作业(含日勤制)的人员,可根据重点工作时段和岗位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休假时间表,采取轮换休的形式。

四、年休假人员调剂方式

1、实行岗位间调剂。一是对作业性质相近、作业流程相似、作业内容相同的工种岗位实行兼职并岗式调剂;二是对工作量不饱满、工作时间不足的工种岗位实行兼职并岗。

2、跨地区阶段性驻勤。地域性人员余缺矛盾突出的单位,可通过跨地域阶段性的驻勤方式,进行单位内部人员的余缺调剂,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年休假的需要。

五、带薪年休假管理

1.职工工龄年限的认定。工龄年限认定以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应按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足年足月计算。集体外出劳务人员的工龄认定,由劳务输出单位负责,年休假时间由劳务输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2.年休假“交路图表”的制定。各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以车间(班组)为单位,针对各工种岗位(日勤、轮班、特日)作业性质不同,分别拟定年休假“交路图表”,做到安排合理、休假有序。

3.日常管理与审批。各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年休假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卡片》(附表1)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附表2)。职工年休假结束后,职工在《职工带薪年休假卡片》上签字,卡片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留存。职工调转时年休假卡片随人事关系转移到调入单位。每年初,各分公司、子公司自行制定休假方案,并填报《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附表3),经领导审核,报各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XXXX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先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具体审批程序如下:工作人员经部长审批;副部长休假,经部长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长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审批;XXXX副职休假,由正职审批,请假单报路局领导干部科;正职休假经路局领导同意,请假单报人事处领导干部科和路局党办各一份。司机与服务人员休假经车队长或食堂主任同意,分管部长审批。休假填写职工代薪年休假申请表(附表4)。

各公司要根据职工年休假兑现情况,按月累计汇总后,于期后5日内报XXXX人力资源部。

4.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日勤制职工年休假按工作日计算,如休假期间遇有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可顺延休假。轮班制(含特日制)职工年休假按休假天数连续计算,如休假期间遇有法定休假日的可顺延休假。其中,24小时四班制:年休假5天的,连续休假3个班;年休假10天的,连续休假7个班;年休假15天的,连续休假10个班。三班半及以下班制(含乘务制、特日制):年休假5天的,连续休假7天;年休假10天的,连续休假14天;年休假15天的,连续休假21天。

在年休假期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必须服从工作需要,中断休假立即返岗,事后单位按职工应休假天数给以补休:(1)为国防、运输紧急任务或预防公共灾害,必须于短期内完成工作的;(2)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较重大问题或故障必须及时解决修复的;(3)生产经营工作受不可预见的偶然因素影响,正常工期内无法完成工作,生产经营活动面临重大损失的;(4)生产经营工作特殊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年休假期间的待遇

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1)年休假为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夜班津贴、乘务津贴、施工津贴、加班费停发。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发放;出勤工作期间按计件工资标准计发(本月应得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实际出勤天(班)数)。6.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享受年休假的职工,除正常休年休假外,其他假期(探亲假、搬家假、婚(丧)假、女职工生育假、计划生育假等)可按有关规定天数照常休息,均不冲抵年休假天数。在正常生产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经单位批准的事假可累计冲抵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冲抵完毕后,发生的事假仍按原休假规定执行。

7.相关问题的处理。对未经批准自行休假和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职工在单位间调动,凡在原单位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不得重复享受。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假,由于职工本人自愿申请不休年休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有效,不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六、要求 1.各公司要承负年休假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职工年休假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部实行归口管理,对职工病、事假及考勤情况要严格进行掌握和考核。

2.在安排职工年休假中,不许通过采取压缩劳动班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方式,造成职工超劳。

3.兼职并岗人员必须符合高职代低职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准入要求。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休假需替换时,要超前做好培训安排。

4.各公司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记载,要不定期抽查各车间年休假执行情况,人力资源部要定期进行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各公司要保证职工充分享受年休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对违反年休假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XXXX人力资源部解释。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篇二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刍议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社会现实意义

1. 带薪年休假的之规定

作为社会进步标志的“带薪休假制度”1936年起源于法国, 而从上个世纪6 0年代开始, 随着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带薪休假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实行。

我国《宪法》第4 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的明确规定最早见于1 9 9 1年6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法律方面的规定体现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和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 但上述法律规定对“职工”的概念模糊, 可操作性差。原因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不健全致使其“自行决定”让休假成为了纸上权利。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扩大了“职工”的范围, 意味着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不再是一部分人的“特权”, 职工也不再因为从事的单位、职务、资历等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分量, 更多的人随着新条例的施行而受益。

2. 年休假规定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 0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各国立法例, 虽然表面上与某些国家的年休假天数相比, 我国1 5天的最长休假天数有些短, 但从实质上看, 《条例》对职工年休假长短的区隔和年休假的限制, 不仅体现了法律法规的终极价值——公平、正义, 顾及了职工的利益, 而且考虑到了我国实际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的效益及长远影响,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落实现状及原因

1. 带薪年休假的落实现状

中华英才网对京津沪、东南沿海等地区5000名职工的调查显示, 有5 6.4 1%的人没有带薪年假, 法定假日加班也没有拿到过加班费。带薪休假加上公众假期, 职工一年可以享受1 2 0多天的假期。在大城市, 明确带薪休假的企业是以外资企业为主的少数企业, 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明确的员工带薪休假制度。

2.“纸上权利”的社会和法律原因

(1) 法律有空白。尽管法律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 但由于说法比较笼统, 大量细化的规定尚处空白, 如有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 其职工薪金的计算和组成十分复杂——月薪、记件、奖金、绩效等, 带薪带多少等相关问题都没有详细而明确的界定, 为休假变成“纸上权利”增加了变数。

(2) 劳动力过剩。由于目前国内劳动力市场还是买方市场而非卖方市场, 职工得到现在的职位已不易, 因此即便明知企业的做法不合法也忍了。

(3) 观念没有更新。据零点调查公司对2 8个用人单位上万人的调查统计显示, 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都对休假的重视程度很不够。带薪休假应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但目前, 一部分劳动者自身对休假的重视程度有限, 休假在很多情况下被打了折扣、转化成补贴或加薪, 甚至被直接“牺牲”。

(4) 行业差异大。各行各业的生产或工作特点各异也是带薪休假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机关或事业单位实施带薪休假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但对企业而言, 由于生产或经营状况千差万别, 很难让员工轻松“脱岗”。

三、对策与建议刍议

1.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条例》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 弥补了《劳动法》第4 5条没有“具体办法”的缺憾, 但依旧存在“执行”和约束有点“软”的问题。其一, 《条例》规定,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 才给予相应的惩处。其二, 《条例》规定, 违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还应当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这样的经济惩罚对于某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来说或许有效, 但对于其他许多中小企业的作用会非常有限;其三, 该条例并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的条款, 执法不得力者将难以追究其过错。

2. 有关部门制定灵活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行业差异大的问题, 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尽量详实具体地实施办法, 使各企业实行带薪休假因地制宜。在我国相当多一些地区, 如沿海发达地区, 存在着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 这些企业的劳动时间的保证, 往往是其效益的前提和重要途径。

3. 增强职工法律和维权意识, 提高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各有关单位和组织要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 如深入社区、企业职工集中地, 采取板报、广播、讲座等方式开展宣传, 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树立重视带薪休假的观念, 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宣传到人头, 让制度深入心;工会要加强监管, 切实当好职工的“监护人”;政府应经常性突击核查, 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 要给予必要的惩罚的。同时, 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妨联动, 把执行这项制度作为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 将其与企业利益挂钩, 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

参考文献

[1]李松:带薪休假为何没有底气http//www.xinhuanet.com/home.htm2007-10-1711:10:34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篇三

以下是中国政府网今天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化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下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亨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大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谕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下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土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了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篇四

年休假天数按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来定,跳槽到新单位年休假天数要折算,请假过多第二年年休假要泡汤,月工资不含超额劳动报酬,单位不付年休假报酬又不改正要被强制掏六倍赔偿金„„。针对上述企业人事经理关心的问题,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作为早先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配套文件,为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提供了制度保障。本刊将就《办法》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门解读。

关键词:职工跳槽要累计工作时间

先前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于《条例》未明确累计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不同单位的全部累计工作时间还是指在本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故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争议。《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办法的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举例:小李在A单位工作了3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5年,那么小李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8年。即小李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8年计算,应为5天。

关键词:跳槽者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举例: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关键词:年休假工资计算不包括超额劳动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上述规定对日工资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故《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计算标准:“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办法》明确了“月工资”的概念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

关键词:四种情形不能再休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如果当年出现四种情形,职工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这四种情形分别是: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 以上的。

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如果职工休完了当年的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该处理?

《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当年已享受年休假,但此后请假太多,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那么第二年的年休假就“泡汤”了。不过,第三年仍可正常享受。

关键词:职工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单位无需支付按300%的工资标准支付未休假报酬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按300%的工资标准支付未休假报酬。不过实践中对于“职工因本人原因”如何认定及理解,我们还将拭目以待。

关键词:解除、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报酬

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尚未享受到当年年休假,该如何处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办法》则回答了这个问题。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举例: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200÷365)×5-1×100元×3=30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不过,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如果单位在解除合同时事先为小陈预留了4天的假期,则单位可以不再按300%的工资标准支付小陈未休假报酬了。

关键词:单位不支付未休假报酬的,按600%工资的标准赔偿

如果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又不支付职工应休假期间的3倍工资报酬,是否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

对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县以上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责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

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由劳动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按300%的工资标准计算,再加付同等数额的赔偿金,总额相当于按600%的工资标准计算。

举例:王先生的日工资是100元,年休假5天都被单位安排了加班,那么他加班时每天应得300元,5天就是1500元。假如单位一分也不发,也不按劳动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那么单位就要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王先生加付赔偿金,那么王先生这时应该得到3000元。

《办法》的出台及实施,本意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假权利。不过在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要防止少数劳动者钻法规空子,故意不休假以换取补偿金情形的发生。

5.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篇五

网发

宜人办发〔2008〕121号

宜 宾 市 人 事 局

关于印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精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现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根据单位工作任务、职工岗位工作特点和意愿,在年初对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统筹安排好职工年休假。职工既可连续休假,也可分段休假。对拒不服从单位统一安排年休假的,不予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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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得因任何理由不安排职工休假,对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可安排在次年补假。为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实施,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发放年休假工资。

三、若今后省上有新的政策按其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职工

休假条例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宜宾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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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4 -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 - 5 - 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 年休假)制度,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 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下月起 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 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 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 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 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 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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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 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 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 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 休未休 1 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

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 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 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 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 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篇六

工 作 汇 报

2012年4月6日,接到市局关于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调研的函,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班对我县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二0一一我县人社劳动关系工作基本情况

全年,我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狠抓执法、维权和服务,重点做到“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劳动关系协调。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组织开展了“春暖行动”、“彩虹计划”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行动计划,积极推进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的落实。大力推进农业“小三场 ”、城镇集体企业、“五七工、家属工”参保工作,全面推行实施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共办理“小三场 ” 职工参保1000余人,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保1500余人,“五七工、家属工”参保近3000人。并做到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指导线,落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二是强化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认真贯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加强调解工作指导,加大办案力度,及时受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全年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8%,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结案率达到98%。

三是强化执法监察。先后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清欠”和劳动用工等专项检查活动。共审查各类用人单位352户次,涉及职工1.3 万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3600份,清欠劳动者工资6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4.8万元,督促102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600多万元,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90余件,劳动保障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8%。

二、我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

对我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部分大型股份制企业中执行得比较好,比如:红安卷烟厂、烟草专卖局、建行、中行、农行、工行、农发行、信用社、盐业公司、中百。红安卷烟厂2008年元月1日实施以来,每年都有30—40人享受了带薪年休假,约占6%,其他因岗位等原因没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600多名职工,均按该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其日工资收的300%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烟草专卖局、建行、中行、农行、工行、农发行、信用社、盐业公司、中百都鼓励员工带薪休假,休假天数都是按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为;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均没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在劣势地位

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存在着落实不到全,造成制度的缺失,主要原因是员工劳动关系中处在劣势地位。由于我国剩余劳动力富足,大量失业人口作为劳动力“后备军”,造成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过于求的状况。除了少数掌握职业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外,大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是弱势一方。普通劳动者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忧于 管理方权威,害怕提出带薪年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故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二)双方的利益关系不平衡

在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无论对于劳动者自身还是企业而言,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理性选择。“薪水打折”是阻碍年休假的一大理由。据了解,目前中国大多数公司的薪酬体系都与员工绩效水平的高低有直接关系,这样,休假情况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个人的薪资水平。绩效高,相应的薪水也高;绩效低,相应的薪水也低。近的来看,休假当月的薪水和奖金会减少;远的来看,本季度或本年的绩效评估会受影响,从而造成经济上更大的损失。因此很多人宁愿放弃一时的舒服而选择继续上班。还有一些劳动者担心休假影响了自己的升迁:劳动者基于自身的短期利益(如工资、奖金等)和长远利益(如在公司企业中的地位、业绩等方面)的考虑,势必会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持消极抵制的态度。而企业也有相应的顾虑:职工休假势必造成岗位空缺,要填补空缺显然需要增加人工成本,对于企业来说的一笔不小的支出,尤其对于工种专

一、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岗位而言更是如此。

(三)公司内部管理中的冲突

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是的公司内部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上级的休假情况直接影响着下属的休假情况。在放弃年休假的人群中,职务级别同请假人数成反比,职务越高者请假的越少,不少部门经理、总监级别的人几乎放弃了带薪年休假的权利。随着企业中工作职责的划分越来越明确,组织内部更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一个岗位出现空缺便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所以上司通常不会轻易答应员工 的休假请求。此种现象也是制约着带薪年休假的有效实施。使得这一人性化的政策难以落实。

五、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建议

(一)规范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与规则

在我国现在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非常不均衡、人均经济实力不强的大背景下,不要实行一刀切的强制带薪休假制度,而是要通过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假期管理,明确规定哪些假日需要强制执行(比如一些传统节日),明确规定企业实施带薪休假或不实施带薪休假应该遵循的具体细则,而且,还必须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避免出现法律纠纷时却无法可依的窘境。

(二)给予企业从文化意识的引导

加强对“以人为本”意识的舆论宣传,倡导企业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意识到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一些评选活动,树立“以人为本”企业文化的标杆企业,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三)使企业切实意识到带薪休假的直接收益

加强对带薪休假的舆论宣传,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是他们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使他们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带薪休假的政策与法规,使他们获得是否选择此项权利的机会。

(四)保证带薪休假制度的切实落实

将带薪休假制度作为劳动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监察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带薪休假的制度,另一方面监察、了解企 业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情况,为国家带薪休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

(五)保证员工在取消“黄金周”后休息时间不减少

将传统的节日作为强制假日,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劳动监察大队要加大监察的力度,保证员工不会因为“黄金周”的取消而减少休息时间。

7.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 篇七

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探亲假与年休假不互相冲抵《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内容今天在媒体上公布。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国务院法制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说,目前,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中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国务院法制办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8.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员工休息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

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

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

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第四条 员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经营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经营需要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员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本规定自 2009年1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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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安排意见 篇九

*******

关于20**年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安排意见

各科室:

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经队委会集体研究,现就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安排如下:

一、休假安排原则及相关政策

职工年休假安排的原则,一是以关爱职工身心健康为目的,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二是统筹合理安排,确保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三是个人服从组织,尽量照顾个人的实际情况;四是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按照国务院《职工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分别享受5天、10天、15天的年休假;休假期间,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假期。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工作满20年以上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下一不安排年休假。因单位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按照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个人原因应休未休年休假和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休假时间安排

根据单位的工作实际,休假时间原则上集中安排在6月至10月份,具体安排见附表。

三、休假注意事项

1、原则上严格按安排时间进行休假,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变动,未经单位同意不按时休假者,以自行放弃对待,不补假,不计酬。

2、凡外出旅游度假者,一律要先在单位备案。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3、休假前,休假人员要在单位领导、科室领导处履行休假

手续,将手头工作处理好。对假期需要继续进行的工作,要向主管领导交代清楚,并向有关人员做好工作移交。

4、休假期间,应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单位有事必须随叫随到,确保工作、休假“两不误”。

5、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有防汛、应急值班任务的,要自行与其他不休假的同志协商调换,报政秘科备案,并向领导汇报,不得因休假贻误防汛、应急值班。

二○**年**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职工 带薪年休假 安排

******20**年5月26日印发

10.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篇十

专项检查情况工作总结

县人社局:

为了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省、市、县关于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人社局《关于开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自查的通知》(扶人社发〔2014〕162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决定对全镇辖区内职工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按照县上文件精神,我镇从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成立xx镇职工带薪年休假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主管劳动保障的副镇长为副组长,成员单位有镇政府办公室、劳保所、派出所、企业办、妇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公共服务中心,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决定从5月28日起至6月5日,对辖区餐饮、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本次专项检查注重宣传教育,采取企业先自查自纠,镇上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重点检查,层层分解落实了工作任务,严明了工作纪律,要求各检查人员要深入到一线,检查中不得走过场、走形式,务求实效,从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我们在专项行动活动中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一是要求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学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 1

假实施办法》,修订完善用人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制度。二是镇上检查人员深入企业与职工交流对话,宣传政策规定,共印发宣传资料500余份,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氛围。

三、做好自查,建章立制

专项检查开展前,我们要求相关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有明确的整改方案,通过与企业工会或职工民主协商,在处理好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和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制度。

四、加强督查,依法行政

1、畅通渠道。为使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制止,我们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xxxxxxx,广开信息渠道,及时、准确捕捉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2,严格执法。检查中充分发挥和依靠各部门的力量,对所辖区域内的餐饮、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等情况全面排查,检查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限期改正,从而确保此次专项行动收到了实效。此次专项行动,共检查22户企业,涉及职工2355人,在检查中,各企业均能做到年休假的落实,在落实中企业按照自身发展情况,通过夏收假、收秋假及法定节假日分批次休假,但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盈利低的原因,大多数没有做到带薪年休假,为此检查小组及时将企业关于带薪年休假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情况予以当面通报,并与企业协商尽快按照政策逐步予以落实。

通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发现我辖区的部分企业单位对职工带

薪年休假制度了解的不够,认识还不到位,执行也很不理想,存在问题较为普遍,目前由于岗位少求职者多,多数员工为了保住工作而委曲求全,这个方面投诉举报也很少。在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上,还应该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宣传,让职工明白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不可侵犯,职工个人也要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从自身健康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个人时间,能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平衡。二是企业自律,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的积极态度是关键,制订相应的制度和规定,做到有章可循。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小组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应把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作为一项检查内容督促落实,要通过宣传政策、法律、规章制度,让企业和职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劳动者和企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带薪休假方面出现的劳动争议,建立平等的、互相尊重的合作关系, 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推动社会安定团结。

11.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篇十一

根据国务院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北京市《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8]113号)、2015年北京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口头通知”、北京市XX管理中心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要求,为落实好XXXX年休假工资报酬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园属各部门要本着鼓励休假、保证工作、统筹安排的原则和本人申请、部门统筹、履行手续的程序,认真组织落实好职工带薪休假的规定,充分保证职工的休假权利。

二、按照工作年限规定休假待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工作满1年,指满年满月计算为1个年度。职工累计工作 不满1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者,仍可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五、无论连续休假或分段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六、凡调入、新招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满年满月)后,方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七、如职工休完年休假,当年累计病假超过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规定天数,下一年度将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凡职工累计休病假天数符合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本年度仍参加疗养的,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将相应减少。

八、职工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15日前休完。各部门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尽量在本部门的工作淡季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九、职工须在休假前分别按照干部、工人管理权限,提交休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报人事、劳资部门备案。副科级及以下干部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正科级由主管园领导批准(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干部按此执行),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各部门职工(助理及以下),休带薪假前需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副科级以上干部休带薪假前需在管理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副处级领导休假,须经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中心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备案;正处级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须经中心主管领导同意,中心主任批准,中心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备案。

十、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休假时,须错开时间安排年休假,同一时间休年假的人数,要少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总数的一半。

十一、副处级(含)以上干部休年休假,须在当年二月底前提出个人年休假计划申请,经党政负责人审议后,报中心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备案。休假前一周,休假人应报告,填写休假审批表,得到批准后,安排好分管工作,按计划休年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休年休假的,须提前一周申请变更,并按原权限审批、备案。

十二、带薪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享受年休假在十天以上的人员,休假可分为2-3次休完。

十三、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须填写《北京市XX管理中心带薪年休假未休审批表》(见附件一)。并应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不超过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的50%据实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计算方法见附件二)

十四、各部门对确定未休年休假的职工,每年4月15日前须填写《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公示表》(见附件三),在全园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人事、劳资部门分别按照管理权限计算、填写未休年假职工的《支付未休年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批表》(见附件四),报XX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十五、每年4月30日前人事、劳资部门将《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公示表》和《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核表》加盖单位印章后集中上报中心组织人事处。

十六、园属各部门不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或在执行带薪年休假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由人事、劳资及工会部门核实并上报XX领导班子,责令限期整改,园内公开批评;对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外,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将对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园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及请销假制度。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北京市XX管理中心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十八、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劳资部门负责解释,原《XXXX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即日起废止。在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与本实施细则发生冲突时,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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