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2024-08-23

实施细则(9篇)

1.实施细则 篇一

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烟建住房〔2011〕86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政府限价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等应当按商品住宅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第三条 下列物业可不交存维修资金:

1.人防工程、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益性质房屋;

2.不单独登记权属的车库(车位)、储藏室(小棚)等;

3.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厂房、不用于销售的职工宿舍、办公用房等建筑物。

第四条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各区归集的维修资金,具体负责芝罘区商品住宅、非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其他各区负责本区内维修资金交存的受理,以及维修资金使用、返还、业主大会申请划转的受理审核,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非住宅与住宅相连的,按下列规定确定交存标准:

1.住宅与非住宅结构相连的,若住宅位于非住宅上方,有共用基础的,住宅与非住宅按整体楼层数确定相应交存标准;

2.住宅与非住宅以共墙形式相连、不存在共用基础的,住宅与非住宅按各自楼层数确定相应交存标准。

第六条 房屋的楼层数根据规划设计规定确定(主要指地面以上),其中:

1.规划设计为12加1层的,按小高层(即12层含12层以下)标准确定交存标准;

2.规划设计七层以上住宅且不带电梯的,按多层(即7层含7层以下)标准交存。

第七条 存量非住宅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须由出让人按规定补建专项维修资金后方能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小区外独立产权非住宅不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需补建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主要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内墙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的;

(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内墙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破损的;

(九)其它共用部位符合规定需维修的。

第九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三)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四)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五)给、排水部分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六)其它共用设施设备符合规定需维修的。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范围内房屋户门号及建筑面积明细;

2.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证明;

3.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

6.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资金交存后,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分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向房屋买受人收取维修资金并出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申请管理维修资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划转申请书;

2.业主签字同意的《意见征询表》;

3.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书;

4.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材料;

5.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制度;

6.业主大会指定其它单位管理资金的,需提交与管理单位签定的资金管理委托协议书;

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8.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二)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业主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确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并报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三)移交资料和划转资金:

1.开设账户后,业主委员会与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签定资金管理风险责任承诺书和维修资金移交协议并办理移交手续;

2.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将物业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使用维修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维修项目属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已过保修期;

(二)维修资金足额交存或者分户账面余额不低于首期交存额的30%,未交存部分已明确费用分摊方案;

(三)维修方案及费用分摊预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并公示;

(四)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确定的工程验收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五)维修工程符合以下情况 的,应按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1.维修项目涉及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2.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000元的;

3.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0000元的。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业主意见征询书;

(三)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书;

(四)维修工程预算书;

(五)费用分摊预案;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将维修工程费用分摊至相关业主分户账。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帐维修资金自业主交存之日起计息,按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计息期,计息期内资金发生变动的按计息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息;计息期内资金未发生变动的,按计息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因拆除、倒塌、烧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申请返还维修资金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余额返还申请审批书;

(二)房屋灭失证明材料;

(三)房屋权属注销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维修费用依下列原则分摊: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维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三)楼板的维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维修:

1.不上人屋盖,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如为各层所共用,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的维修:

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维修,由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电梯起始层业主不需分摊电梯维修和更新费用。

第十八条 2011年5月1日前交存的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理顺后,另行补充规定。

烟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收细则出台 高层118元/㎡

水母网10月13日讯(YMG记者 邹春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被形象地称为房子的“养老钱”。记者昨天从烟台市住建局获悉,为进 一步规范烟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烟台市住建局下发《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记者请住建局相关专家为读者进行了解读。

一问:什么样的房得交? 商品房、经适房、集资建房都得交

《细则》指出,除商品房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政府限价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等,都要按商品住宅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同时,不单独登记权属的车库(车位)、储藏室(小棚),人防工程、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益房屋,以及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厂房、不用于销售的职工宿舍、办公用房等建筑物,可以不交存维修资金。

二问:维修金咋样交存?

二手房过户得先补交维修资金

烟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将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各区归集的维修资金,并负责芝罘区商品住宅、非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其他各区负责本区内维修资金交存的受理,以及维修资金使用、返还、业主大会申请划转的受理审核,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并组织实施。

要是非住宅与住宅相连的房子,怎么交?“住宅与非住宅结构相连的,若住宅位于非住宅上方,有共用基础的,住宅与非住宅按整体楼层数确定相应交存标准;住宅与非住宅以共墙形式相连、不存在共用基础的,住宅与非住宅按各自楼层数确定相应交存标准。”工作人员说,房屋的楼层数主要指地面以上部分,并根据规划设计确定,其中:规划设计为12加1层的,按小高层标准确定交存标准;规划设计七层以上住宅且不带电梯的,按多层标准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核定为: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带电梯),按58元/平方米交存;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按66元/平方米交存;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按118元/平方米交存。

同时,存量非住宅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要由出让人按规定补建专项维修资金后,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小区外独立产权非住宅不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需补建专项维修资金。三问:维修金都修哪? 14类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包修”

据了解,维修金主要用于14类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主要包括: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内墙面浸湿;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楼房外墙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的;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内墙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公共区域门窗破损以及其它共用部位符合规定需维修的。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主要包括:电梯主要部件、避雷设施、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给、排水部分管道漏水、锈蚀严重以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符合规定需维修的。

四问:如何花维修金? 业主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才能使用

《细则》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维修项目属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已过保修期;维修资金足额交存或者分户账面余额不低于首期交存额的30%,未交存部分已明确费用分摊方案;维修方案及费用分摊预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并公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确定的工程验收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为保证资金支出“阳光操作”,《细则》要求,维修项目涉及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及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000元及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0000元的,工程都要按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据了解,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自业主交存之日起计息,按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计息期,计息期内资金发生变动的按计息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息;计息期内资金未发生变动的,按计息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息。

五问:“共用房”咋分摊? 两侧均分后上下房也得分担

要是异产毗连房屋有自然损坏,费用咋分摊?《细则》指出,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共有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维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楼板的维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屋盖的维修也分好几种:不上人屋盖,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如为各层所共用,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楼梯及楼梯间的维修分摊方式也不一样: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维修,由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电梯起始层业主不需分摊电梯维修和更新费用。

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6218227、6601217、6619798。市民有不明白的事情可致电咨询。相关链接:

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子的“养老金”,由业主缴纳,属业主个人所有。根据国家、省、市《办法》规定,该项资金须设立专户存储,只能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占用、挪用或另行设立账户。开发企业不能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入开发建设成本,推动房价上涨。

高层住宅维修资金每平方米交存118元

根据国家、省、市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当地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8%,烟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按市造价办出具的建筑安装造价的6%,分多层、小高层、高层三个档次测算确定。具体为: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带电梯),按58元/平方米交存;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按66元/平方米交存;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按118元/平方米交存。

资金交存:车位、小棚不用交 《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为: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代收代交。老小区住宅谁交存谁受益。

《实施细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政府限价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等应当按商品住宅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下列物业可不交存维修资金:人防工程、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益性质房屋;不单独登记权属的车库(车位)、储藏室(小棚)等;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厂房、不用于销售的职工宿舍、办公用房等建筑物。

非住宅与住宅相连的,按下列规定确定交存标准:住宅与非住宅结构相连的,若住宅位于非住宅上方,有共用基础的,住宅与非住宅按整体楼层数确定相应交存标准;住宅与非住宅以共墙形式相连、不存在共用基础的,住宅与非住宅按各自楼层数确定相应交存标准。

存量非住宅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须由出让人按规定补建专项维修资金后方能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小区外独立产权非住宅不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需补建专项维修资金。

2.实施细则 篇二

一、前提测评——以旧引新

前提测评是为了摸清学生情况,检测预习效果,找到新旧知识的联系点。教师在查漏补缺的基础上,巧问巧引,自然过渡,引入新课,使学生一开始就被问题吸引,从而专注思考,为上好新课、解决新问题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知识准备。

前题测评应具备四个要求:作用的助学性,内容的针对性,对象的全员性和形式的多样性。作用的助学性是指前提测评要达到激发学生兴趣,启动学生思维,架起新旧知识桥梁,创造积极向上的学习环境,培养学生课前预习习惯的作用;内容的针对性是就前提测评主要针对教学目标这一点来说的,通过测评,使学生的认知结构中具备顺化和同化新知识的技能;对象的全员性要求测评必须面向全体学生,体现以学生为主体,面向全体学生授课的教学原则;形式的多样性即测评的形式要丰富多样。教师通过测评创造你争我抢、不甘落后的学习氛围,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进入学习的最佳状态。

二、认定目标——找准方向

这一环节的关键是教学目标的设计,目标就如同航船的指南针,随时指引着教与学的方向,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教学目标的设计应满足以下五个要求:

1. 目标的完整性:

教师在确定教学目标时要尽可能做到全面、细致,避免单一性。

2. 目标的具体性:

每个课时的教学目标应落实到与本学科教学内容相关的具体要求或某项技能上来,有了明确具体的课时目标,才能增强教学的针对性,使课时目标落到实处。

3. 目标的可操作性:

教学目标在表述上要具有外显性和可操作性,使教师明确要教什么,学生明确要学什么。

4. 目标的可测性:

教师确定的教学目标是否已达到,要采用相应的方法加以测试。因此,教师应将教学目标“题目化”,通过完成相应的题目,检查学生的学习现状与目标之间的差距。

5. 目标的层次性:

目标的设计应具有层次性,以达到简化认定,方便教学的目的。

三、导学达标——精讲点拨

导学达标,简单地说就是落实教学目标。导学达标有六个方面的要求:1.基层目标导达;2.高层目标助达;3.情感目标诱达;4.技能目标练达;5.发展目标引达;6.系列目标综达。导入新课时教师要牢牢地吸引住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产生强烈的求知欲和高涨的学习热情,为课堂教学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学生发展。

传播新知识是教学的中心环节,教师必须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动眼、动口、动耳、动手、动脑,使外部学习活动逐步内化为自身的智力活动,促进知识与能力的协同提高。

四、达标测评——反馈补偿

达标测评是检测学生学习效果的手段。对学生来说,诊断了学习的缺陷,强化了学习的效果;对老师来说,能及时获取反馈信息。测评的关键在于题目的设计,题目一定要紧扣目标,突出重点,攻克难点。教师在测评中要善于捕捉时机,见机行事,因势利导,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和创新的萌芽,引导他们发表独特见解,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1. 选题:

选题要目标化,即选题与目标一一对应,把目标中的问题分解到每一个题目中;典型化,即教师要设计出能够充分体现每节课的重点、难点和基本内容的题目,以帮助学生全面巩固和掌握每节课的教学内容;多样化,即教师选择的题型要尽可能地多样化。

2. 测试:

要求所有的学生当堂达到同样高的教学目标是不切实际的,教师可实行分层达标,设立互助组,创设竞争氛围,可使人人达标,进而使人人争达高标。

3. 讲评:

对测评中出现的错误,教师应根据具体的情况纠错。纠错可采用不同的方式,或自我纠正,或老师纠正,或请互助小组成员纠正,或将有代表性的问题写在黑板上,全班一起纠正,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给予学生及时而热情的鼓励,使学生产生达到更高目标的强烈愿望。

3.浅谈执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 工程监理 质量管理 质量监督

在执行新版规范后,所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在编制的依据、方法、内容。标准和程序方面都应与新版规范要求相适应。

一、不能把监理细则编成施工工艺

过去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关于施工工艺要求的条文写的较多,力求详尽,以方便施工操作,也便于监理检查,认为这是质量把关的关键。这话说来很有道理。因为在TQC管理中有一句话,即质量是做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这些条文都抄录于施工及验收规范。同样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条文也来自施工及验收规范,所以监理单位审核时也不会提出多少不同意见,因为大家抄录的都是国家标准。谁都不必创新,谁也不会担风险。但新版规范中删掉了施工工艺的部分,只留下了检查验收的部分。今后国家也不再颁布国家级的施工工艺规范,施工工艺留给施工企业自己去制订,并作为企业工艺标准,参加市场竞争。自然监理单位今后也就不能自己先制订一个操作工艺,要求施工单位去执行。相反实施细则编制前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企业的工艺标准,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把握,以便监督其贯彻执行。另外施工单位编制的工艺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还要送给监理单位,因此监理单位今后也不要再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工艺作为细则的重点抄录在细则中。而应该根据新版规范的要求,把强化检查验收的内容做为主体制订在实施细则中,才适合新版规范的规定。一句话,不要把监理细则编成施工工艺。

二、实施细则编制的指导思想

监理实施细则是为指导监理工作服务的文件,而不是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操作的文件。所以在内容和表达形式上都应区别于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工艺文件。笔者认为细则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化验收,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质量管理历来是提倡预防在先,不要有“死后验尸”的思想。新版规范又提出强化验收和过程控制的要求,因此在监理细则中就应该贯彻这种精神。具体地说,就是要对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质量的人、机、料、工、环各个要素从施工项目开始至结束,设置一些质量控制点,开展定时定点的质量检查验收。比如对人要素,是要检查施工单位配备的人员资格、人数及变更的符合性和适应性;对机要素,是要检查施工所配备的工装机具,检测试验所使用的量具、仪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对料要素,是在原材料使用前检查认证,决定是否可投入使用;对工要素,就是对施工单位各施工阶段进行定点检查或验收,检查是否按工艺施工,施工的结果是否达到质量标准;对环要素,是检查施工环境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和满足施工质量的要求等。这里所说的质量控制点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停止施工就可进行检查的检查点,如混凝土取样、混凝土浇灌时的旁站监理等;另一种是需要施工停下来进行检查验收的停止点、叫停点,如隐蔽验收,检验批检查验收等。通过对各要素中设置的质量控制点检查和控制,来体现“强化验收,过程控制”和预防预控的要求。

三、制订监理工作流程图

监理工作流程,也就是监理工作程序,是保证监理工作有条不紊,防止监理工作失控的重要手段。监理流程就是把各个要素所设定的质控点,按照自然流水顺序以框图的形式表示出来,使监理人员按图中的先后顺序对各要素进行定期定点的检查验收活动。

流程图是要以一个要素或一个子分部工程或一个分项工程画一个流程图。不要把整个单位工程的流程图都画在一起,否则流程图就画的太长、太复杂了。怎样设计流程框图,需要进行分析。标准是:简明方便又能反映一个控制单元。比如以要素来控制,如人要素,一般一个分项或一个分部工程,开始至结束人员变化不大,就不要每个分项分部工程重复设计流程图。又如一个子分部工程控制,如一个混凝土子分部工程,从材料进场检验、配比、计量、搅拌、取样、模板、验筋、浇灌、养护、拆模,这些检查点,每个施工单元都是一样的,只画一个流程图即可反复使用。究竟以要素还是以子分部、分项工程画流程图,还是混合式画流程图,示具体情况而定。

四、制订检验标准,做好检验记录

4.规划实施细则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 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编制专业规划应当遵循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规定,并应当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其编制成果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有规划设计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对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项目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十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本细则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立项前参与有关选址工作。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

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一)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三)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位于城市紫线范围内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领选址意见书的。

第十六条 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还应当提供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

(一)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

(六)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下同)文件;

(三)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四)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五)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隧道监理实施细则 篇五

(一)工程概况

(二)控制依据

一、规划红线图及设计文件。

二、监理规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经纬仪检定规程》(JJG414—86)五.《水准仪检定规程》(JJG425—86)六.《钢卷尺检定规程》(JJG4—89)

(三)测量监理要点

一、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对测量所用的仪器和钢尺报验,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检定合格证进行核验。

二、重点审查在贯通容许误差及洞外基准点精度条件下,采用的测量方法是否能确保必要的精度;按隧道平面形状、断面尺寸、坡度及开挖方法等确定的测点间距是否适当,任一测点前后,能否前后各通视至少2个测点。测距与测角是否平衡。

三、检查施工单位在随掘进向前延伸从洞外引入洞内的测点的精度是否符合要求,洞内测线与洞外测量网形成的环路是否闭合。

四、随着掘进规模、速度、开挖方法的变化,要至少每月一次、定期的对洞内、洞外的测点进行校核。

6.塔吊监理实施细则 篇六

XX学校 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塔吊安装、拆卸)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期: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工程简况

XX学校项目监理服务工程位于海门市长江路东,恒园路南,嘉陵江路西,恒信路北。由XX学校投资兴建,总建筑面积75372.8㎡,其中地上部分建筑面积62245.13㎡,地下室面积12751.48㎡,消防水池面积376.19㎡,综合楼为五层框架结构,教学楼区为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结构合同工期730日历天。

工程名称:XX学校工程

建设单位:XX学校

XX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设计单位:XX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XX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XX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XX岩土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一、专业工程特点

本工程现场共有四台塔吊,1#塔吊为QTZ160,安装高度45米,最大幅度60米,制造单位:江苏腾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2#塔吊为QTZ160,安装高度42米。最大幅度60米,制造单位:泰州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塔吊为QTZ80,安装高度38米,最大幅度58米,制造单位:江苏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4#塔吊为QTZ80,安装高度40米,最大幅度58米,制造单位:江苏腾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根据现场施工环境,群塔作业的安全隐患较大,群塔作业的安全措施应及时落实到位。

二、监理工作流程

核查合同关系→检查装、拆单位专项资质→检查装、拆方案报审情况→核查操作人员持上岗位证及劳动关系情况→核查各级岗位人员到岗位情况→询查操作人员对装、拆程序和应急措施熟悉、应知应会情况→检查装、拆准备工作就绪情况→检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情况→核查安全管理人员到场组织指挥情况→做好装、拆过程中的监理巡查、旁站监理工作→做好安全监理记录→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各环节验收工作→及时整理装、拆施工资料和监理资料。

三、监理工作要点

(一)塔吊安装监理控制要点

A、塔吊进场安装前,总监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及专监审核施工单位报审的以下资料、方案:

1、塔吊有效的质保资料;

2、塔吊设计使用要求;

3、塔吊基础设计要求;

4、塔吊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5、《塔吊安装、拆卸专项方案》。

6、按塔吊基础设计要求,对塔吊基础的定位放线、基槽进行验收,对现浇塔吊基础承台的钢筋制安、螺栓预埋、砼浇筑进行平行检查、验收。

B、塔吊进场后进行现场实物核查;

C、督促安装单位按规定进行申请报装;

D、塔吊安装时监理人员控制要点:

1、核对安装作业人员及上岗证件;

2、核对安装操作规程及技术交底记录;

3、检查安装使用的吊装车、工具、配重等配置;

4、督促安装作业人员认真核对塔机的各部件是否有遗漏;

5、检查《塔吊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⑴塔机安装顺序:安装底架

安装2个标准节

安装套架

安装回转支承总成安装回转塔身总成安装塔帽

安装平衡臂及起升机构

安装司机室

安装起重臂总成安装起重臂及起升机构

配装平衡重块

接通所有电源试运行

顶升标准节至使用高度

调试安全装置

空载、负荷试验

⑵把第一节标准节吊装在中间四根锚柱上,标准节有踏步的一面在进出面,并应与建筑物垂直。

⑶将第二节标准节装在第一节标准节上,注意踏步应上下对准。

⑷组装套架,套架上有油缸的面应对准标准节上有踏步的面,并架套上的爬爪搁在基础节最下面的一个踏步上。

⑸组装上、下支座、回转机构、回转支承、平台等成为一体,然后整体安装在套架上,并连接牢固。

⑹安装塔帽,用销轴与上支座连接,塔帽的倾斜面与吊臂在同一侧。

⑺吊装平衡臂,用销轴与上支座连接,吊一块2T的配重设于从平稳臂尾部往前数的第三位置上。

⑻吊装司机室,接通电源。

⑼在地面拼装起重臂、小车、吊篮,吊臂拉杆连接后应固定在吊臂上弦杆的支架上。

⑽用汽车吊把吊臂整体平稳地吊起就位,用销轴和上支座连接。

⑾穿绕起升钢丝绳,安装短拉杆和长拉肛与塔帽顶连接,松弛起升机钢丝绳,把起重臂缓慢放平,使拉杆处于张紧状态,并松脱滑轮组上的起重钢丝绳。

⑿安装平衡配重,位置从尾部起按下列位置排放。

⒀张紧变幅小车钢丝绳。

⒁升塔(液压顶升机构)

①将起重臂转到引入塔身标准节的方向(即引进横梁的正方向)。

②调整好爬升架导轮与塔身立柱之间的间隙,以3-5mm为宜,当标准节放到安装上、下支座下部的引进小车后,用吊钩在吊一个标准节上升到高处,移动小车的位置(小车约在距回转中心10m处),具体位置可根据平衡状况确定,使塔机套架以上部分的中心落在顶升油缸上铰点的位置,然后卸下支座与标准节相连的8个高强度连接螺栓。

③将塔机套架顶升,使塔身上方恰好出现一个能装一标准节的空间。

④拉动引进小车,把标准节引到塔身的正上方,对准连结螺栓孔,缩回油缸使之与下部标准节压紧,并用螺栓连接起来。

⑤以上为一次顶升加节过程,当需连续加节时,可重复上述步骤,但在安装完3个标准节后,必须安装下部4根加强斜撑,并调整使4根撑杆均匀受力,方可继续升塔和吊装。

⑥在加节过程中,严禁起重臂回转,塔机下支座与标准节之间的螺栓应连结,但可不拧紧,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顶升。

⒂调试

①顶升塔完毕后,调试好塔机小车限位、吊钩高度限位、力矩限位、起重限位、回转限位,保证各限位灵敏、可靠。

②当整机安装完毕后,须按规定进行空载试验、负荷试验。

E、塔吊安装完毕后须报请特种设备检验所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在安监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塔吊安装检查评定的规定及技术指标

塔式起重机保证项目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载荷限制装置

1)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并应灵敏可靠。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上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2)应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并应灵敏可靠。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行程限位装置

1)应安装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的安全越程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灵敏可靠;

2)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小车行程开关,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臂架幅度限制开关,并应灵敏可靠;

3)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并应灵敏可靠;

4)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行走限位器,并应灵敏可靠。

保护装置

1)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2)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应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3)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并应灵敏可靠;

4)当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

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时,应安装障碍指示灯。

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

1)吊钩应安装钢丝绳防脱钩装置并应完整可靠,吊钩的磨损、变形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2)滑轮、卷筒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并应完整可靠,滑轮、卷筒的磨损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3)钢丝绳的磨损、变形、锈蚀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塔式起重机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

1)塔式起重机基础应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检测和验收;

2)基础应设置排水措施;

结构设施

1)主要结构件的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2)平台、走道、梯子、护栏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高强螺栓、销轴、紧固件的紧固、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高强螺栓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

3电气安全

1)塔式起重机应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供电;

2)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3)塔式起重机应安装避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4)电缆的使用及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塔吊使用监理控制要点

A、塔机操人员(指挥、司机、司索)及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熟悉机械的保养和安全操作规程,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攀登塔机。

B、塔机的正常工作气温为-20~+40℃,风速低于13m/s。

C、塔机每次转场安装使用都必须进行空载、静载实验,动载实验。静载实验吊重为额定荷载的125%,动在实验吊重为额定载荷的110%。

D、夜间工作时,除塔机本身自有的照明外,施工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设备。

E、塔吊的操作必须落实三项制度,司机的操作按塔机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处理电气故障时,须有维修人员两人以上。

F、司机应高度集中注意力,避免塔机相互碰撞,注意塔机周围的建筑物。

G、塔机十不吊:①起重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②超负荷不吊;③工件紧固不牢不吊;④吊物上有人不吊;⑤安全装置不灵不吊;⑥工件埋在地下不吊;⑦斜拉工件不吊;⑧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⑨小配件或短料盛过满不吊;⑩棱角物件没有采取包垫等护角措施不吊。

H、塔机应当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传动部件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对易损件应经常检查、维修或更换,对连接螺栓,特别是经常振动的零件,应检查是否松动,如有松动则必须及时拧紧。

I、检查和调整制动瓦和制动轮的间隙,保证制动灵敏可靠,其间隙在0.5-1mm之间,摩擦面上不应有油污等污物。

J、钢丝绳的维护和保养严格按GB5144-85规定执行,发现有超过有关规定,必须立即换新。

K、塔机的各结构、焊缝及有关构件是否有损坏、变形、松动、锈蚀、裂缝,如有问题应及时修复。

L、各电器线路也应及时修复和保养。

M、塔机沉降、垂直度测定及偏差校正:

1、塔机沉降观测应定期进行,一般为半月一次,垂直度的测定当塔机在独立高度以内时应半月一次。

2、当塔机出现沉降不均,垂直度偏差超过塔高的1/1000时,应对塔机进行偏差校正,校正过程中,用高吨位的千斤顶顶起塔身,为保证安全,塔身用大缆绳四面、缆紧,且不能将基脚螺栓拆下来,只能松动螺栓上的螺母,具体长度根据加垫钢片的厚度确定。

(三)塔吊拆卸监理控制要点

A、调整爬升架导轮与塔身立柱的间隙为3-5mm为宜,吊一节标准节移动小车位置至大约离塔机中心10m处,使塔吊的重心落在项升油缸上的铰点位置,然后卸下支座与塔身连接的8个高强度螺栓。

B、将活塞杆全部伸出,当顶升横梁挂在塔身的下一级踏步上,卸下塔身与塔身的连接螺栓,稍升活塞杆,使上、下支座与塔身脱离,推出标准节至引进横梁外端,接着缩回全部活塞杆,使爬爪搁在塔身的踏步上,然后再伸出全部活塞杆,重新将顶升横梁挂在塔身的上一级踏步上,缩回全部活塞杆,使上、下支座与塔身连接,并插上螺栓。

C、以上为一次塔身下降过程,连续降塔时,重复以上过程。

D、拆除时,必须按先降后拆的原则进行拆除。

E、当塔机降至地面(基本高度)时,用汽车吊辅助拆除,具体步骤如下:

配重吊离(留一块配重,即平衡从尾部数起的第三个位置)平衡臂—拆除起重臂(整体)至地面—吊离最后一块配重—拆除平衡臂—拆除塔帽—上、下支座拆除(包括拆除电源和司机室)—爬升套、斜撑杆拆除—拆除第三节标准节。

(四)塔吊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A、塔机在进行安拆工作时,作业区须布置警戒线,挂起警示牌,有专人警戒。

B、风速超过13m/s和大雨天,应严禁进行安装、吊装作业、拆卸;严格执行;“缝四不装拆,缝六不作业”制度。

C、安装、吊装作业、拆卸上岗前对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技术交底,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严禁酒后操作。

D、起重臂及机物应与现场架空电线、构筑物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E、服从统一指挥,禁止高空抛物。

F、顶升作业要有专人看管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看管爬升架的爬升。

G、塔吊的塔身与基础应做防雷接地联接,电阻值不大于4Ω,塔吊基础须采取排水措施。

H、须布设三相五线制线路,安装塔机专用电箱。

I、需在塔机明显位置制作安全警示牌,标明塔机前臂安全作业覆盖范围,塔架需进行有效安全围护。

J、拆装塔机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进行,严禁违规作业。四、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A、巡视:塔吊在安装准备、作业、拆卸准备时监理人员应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巡视记录。

B、平行检查:塔吊在投入使用过程中直至拆除前监理人员须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省、市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平行检查,并做好平行检查记录。

C、旁站:塔吊在进行安装、拆卸时监理人员须采取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D、监理人员在巡视、平行检查、旁站时发现有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须及时发出整改指令(抄报建设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整改。当施工单位未及时有效整改或拒不整改,总监应下达停工令,并上报建设单位和安监部门。

7.执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思考 篇七

关键词:工程监理,质量管理,质量监督

在执行新版规范后, 所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在编制的依据、方法、内容。标准和程序方面都应与新版规范要求相适应。

1、不能把监理细则编成施工工艺过去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关

于施工工艺要求的条文写的较多, 力求详尽, 以方便施工操作, 也便于监理检查, 认为这是质量把关的关键。这话说来很有道理。因为在TQC管理中有一句话, 即质量是做出来的, 而不是检验出来的。这些条文都抄录于施工及验收规范。同样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条文也来自施工及验收规范, 所以监理单位审核时也不会提出多少不同意见, 因为大家抄录的都是国家标准。谁都不必创新, 谁也不会担风险。但新版规范中删掉了施工工艺的部分, 只留下了检查验收的部分。今后国家也不再颁布国家级的施工工艺规范, 施工工艺留给施工企业自己去制订, 并做为企业工艺标准, 参加市场竞争。自然监理单位今后也就不能自己先制订一个操作工艺, 要求施工单位去执行。相反实施细则编制前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企业的工艺标准, 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把握, 以便监督其贯彻执行。另外施工单位编制的工艺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还要送给监理单位, 因此监理单位今后也不要再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工艺做为细则的重点抄录在细则中。而应该根据新版规范的要求, 把强化检查验收的内容做为主体制订在实施细则中, 才适合新版规范的规定。一句话, 不要把监理细则编成施工工艺。

2、实施细则编制的指导思想监理实施细则是为指导监理工

作服务的文件, 而不是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操作的文件。所以在内容和表达形式上都应区别于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工艺文件。本人认为细则应贯彻预防为主, 强化验收, 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质量管理历来是提倡预防在先, 不要有“死后验尸”的思想。新版规范又提出强化验收和过程控制的要求, 因此在监理细则中就应该贯彻这种精神。具体地说, 就是要对施上过程中影响施工质量的人、机、料、工、环各个要素从施工项目开始至结束, 设置一些质量控制点, 开展定时定点的质量检查验收。比如对人要素, 是要检查施工单位配备的人员资格、人数及变更的符合性和适应性;对机要素, 是要检查施工所配备的工装机具, 检测试验所使用的量具、仪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对料要素, 是在原材料使用前检查认证, 决定是否可投入使用;对工要素, 就是对施工单位各施工阶段进行定点检查或验收, 检查是否按工艺施工, 施工的结果是否达到质量标准;对环要素, 是检查施工环境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和满足施工质量的要求等。这里所说的质量控制点是指两种情况, 一种是不需要停止施工就可进行检查的检查点, 如混凝土取样、混凝土浇灌时的旁站监理等;另一种是需要施工停下来进行检查验收的停止点、叫停点, 如隐蔽验收, 检验批检查验收等。通过对各要素中设置的质量控制点检查和控制, 来体现“强化验收, 过程控制”和预防预控的要求。

3、制订监理工作流程图监理工作流程, 也就是监理工作程

序, 是保证监理工作有条不紊, 防止监理工作失控的重要手段。监理流程就是把各个要素所设定的质控点, 按照自然流水顺序以框图的形式表示出来, 使监理人员按图中的先后顺序对各要素进行定期定点的检查验收活动。

流程图是要以一个要素或一个子分部工程或一个分项工程画一个流程图。不要把整个单位工程的流程图都画在一起, 否则流程图就画的太长、太复杂了。怎样设计流程框图, 需要进行分析。标准是:简明方便又能反映一个控制单元。比如以要素来控制, 如人要素, 一般一个分项或一个分部工程, 开始至结束人员变化不大, 就不要每个分项分部工程重复设计流程图。又如一个子分部工程控制, 如一个混凝土子分部工程, 从材料进场检验、配比、计量、搅拌、取样、模板、验筋、浇灌、养护、拆模, 这些检查点, 每个施工单元都是一样的, 只画一个流程图即可反复使用。究竟以要素还是以子分部、分项工程画流程图, 还是混合式画流程图, 示具体情况而定。

4、制订检验标准, 做好检验记录每一个监理人员技术业务水

8.实施细则 篇八

【关键词】新课改 1255课改 实施细则

一 “导学案”编写流程

1.准备阶段。备课组长开学前根据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进行分工,组内成员明确了备课内容后,每人要充分利用空余时间进行编写“导学案”的准备,确定本节课详细的教学目标、重难点、知识构成、自学指导、合作探究、当堂训练、中考链接等。

2.集体备课阶段。第一,备课组长主持,简单交流上周指上次集中备课到本次集中备课的这周的教学情况。针对上周教学内容反馈教学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然后找出共同的问题,讨论补救措施。第二,讨论本周的教学,由一人主讲,其他人补充。主备人说课:一说课程标准、重难点、教学目标;二说这课时在教材中的层次结构、地位、中考定位等;三说教学过程,具体的教法、学生学法要求明确讲多少时间,学生练习多久,小组如何讨论等,运用什么课件;四说本课训练设计,要选择哪些练习、课堂是什么作业、课后又是什么作业。第三,备课组根据主备人的内容进行讨论,由主备人执笔对自己的初案进行修订,形成正式“导学案”教师版及课件。

3.“导学案”体例规范统一。集体备课“导学案”要求做到五个“统一”:开始部分统一模式;统一教学进度;统一划分教学课时和每课时的学习目标;统一“堂堂清”“日日清” 和“周周清”作业;统一做到提前集体备好下周教学内容。

二、“1255”课堂教学模式细则

1.“1”指坚持一个中心。以学生为中心。课堂是学生的精神家园,将课堂还给学生,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2.“2”指关注课堂两大动态因素。合作学习是以教学动态因素的互动合作为动力资源的一种教学活动,教学动态因素主要是指教师和学生,合作学习要求所有动态因素都应保持互动,在摒弃“满堂灌”的同时,拓展 “合作”的内涵,变单一的师生互动为“师生、生生”复合型互动,提高学生之间的交流程度,提高交流信息的机会,在互动中探索,在探索中生成知识、增长智慧。

3.第一个“5”指合作学习的五个步骤,可以概括为21811教学步骤。明确目标2分钟:课前,教师直接提供自学目标和自学任务,提出自学要求;课中,教师明确合作学习目标,提出合作要求。

自主学习10分钟:它要求教师将预先编写好的“导学案”,在课前发给学生,让学生带着问题对课文进行自学。自学过程中,教师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指导学生自学的方法。第二,教师应要求学生把预习中有疑问的问题做好记录,让学生带着问题走向课堂。自主学习是“合作”的前提,实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教学目标的达成。

合作探究8分钟:在自学的基础上,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紧扣教材、学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小组展开讨论交流,倡导“生教生”。

精讲释疑10分钟:精讲释疑就是在学生自学、讨论、交流的基础上,教师根据教学重点、难点及学生在自学交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重点讲解。

教师讲课时间原则要求在20分钟内,遇到难度大的可以放宽。教师讲解要掌握好三个时间,第一个五分钟内必须出现本堂课重点内容;中间必须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根据“学情”进行的五分钟解析;下课前五分钟内教师必须小结归纳,小结归纳的内容不超过3条,做到知识梳理问题化、问题分类条理化、内容概括通俗化。

当堂训练10~15分钟:这是合作学习的最后一个环节。当堂训练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量力性和典型性。一是针对性原则,即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和不同学生的认知水平,实行分层要求,一般可分为必做题、选做题和思考题,使不同程度的学生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4.第二个“5”是提高课堂实效的五条措施。即:“一建构”“两抓手”“三对待”“四清”“五必”。一建构:建构一个“知识树”。教师教会学生梳理、归纳,掌握一套完整的复习归类方法,学生能举一反三、自主学习。两抓手:一是不放过一个差生,从最后一名抓起,优差生同桌,施行“生教生”;二是从起始年级和起始学科抓起,赢在起点。三对待:即学生把每一次作业都当做考试来对待,把每一次测验当做中考来对待,把中考当作平时练习对待。四清:即堂堂清、日日清、周周清、月月清。就是要求教师与学生向每堂课要质量,向每天要质量,向每周要质量,每月有总结。做到“课堂上能掌握的不留到课后”“今日事今日毕”“适时温故而知新,巩固提高”。五必:即对学案有发必收、有收必看、有看必批、有批必评、有评必补,积极发挥以“训练为主线”的作用。

9.转贴现实施细则 篇九

2007-08-03 11:15:28 作者: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751 文字大小:【大】【中】【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农村信用社背书转让,农村信用社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包括转入贴现和转出贴现。

转入贴现是指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持有未到期的票据向农村信用社办理转贴现,由农村信用社付出资金的行为。

转出贴现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的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不合法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

第五条 贴现业务只办理《承兑银行名单》(附件1)所列的商业

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第六条 本细则是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 贴现

第一节 对象、用途、种类和条件

第七条 贴现业务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贴现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短期融资需求,帮助企业盘活资

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按照贴现利息支付人的不同,可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分为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和协议付息贴现。

(一)卖方付息贴现即由卖方申请贴现,并承担全部贴现利息的资

金融通行为。

(二)买方付息贴现即卖方企业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发出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贴现,经农村信用社审查后,按照与买卖双方事先的协议规定,将汇票票面金额全额付给卖方企业,而向买方企业收取贴现利息的一种资金融通

行为。

(三)协议付息贴现即买卖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各自承担一部分贴

现利息。

第十条 贴现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

系;

(三)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

第十一条 办理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除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卖方企业

1.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2.与买方企业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3.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

4.资信状况良好、业务发展稳定; 5.与买方企业之间有稳定的业务关系。

(二)买方企业

1.在经办社或协办社开立存款账户,或将贴现利息资金预先汇

划至经办社;

2.资产流动性好,债务结构合理,有稳定、充足的经营现金流

量;

3.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节 期限与定价

第十二条 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

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贴现业务收取的贴现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在公布的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与客户协商确定,且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贴现天数为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到期日遇法定公休、节假日,计算天数加计实际顺延付款天数。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天数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三节 营销与受理

第十四条 县级联社及其所属基层农村信用社均可受理客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也可以是信贷人员主动向客户营销。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办理。

对于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在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前,签订《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三方合作协议》(附件3)和《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四方合作协议》(附件4)。对于营销的优质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可应客户要求,在其提出申请前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作协议》(附件2)。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提交材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附件5); 2. 申请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且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 3.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贷款卡及年检证明;

4.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能够证明银行承

兑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5.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 6.农村信用社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卖方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买方企业信息,包括名称、地址、主要开户金融机构及账

号等;

2.各买方企业在有关合同项下同意支付贴现利息的书面承诺; 3.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且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

4.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买方企业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能够证明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客户部门受理人员接受出票人提交的全套材料后,向出票人出具《申请材料收妥单》(附件6),并对材料是否完整、合法、规范、真实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要求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九条 调查。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办理,还应重点核实以下方面内容: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申请人提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2.贴现申请人名称是否与贴现汇票上收款人或最终被背书人名

称一致;

3.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是否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上的名称一

致。

(三)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1.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

检;

2.有权机构授权申请贴现的文件内容是否与申请书所写一致,办理该贴现申请的时间是否在其授权的有效期内。

(四)贴现申请人是否为汇票的合法持有人:

1.提交的有关履行该汇票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是否与商品交易合同一致,交易合同是否确已履行;

2.贴现申请人是否为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或者是否有取得票据的合法证明,如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等; 3.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票据是否为偷盗、伪造或是胁迫取得,或持票人是否明知有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债务人或者出票人与贴现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抗辩事由; 4.对买方付息、协议付息贴现业务,还应审查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或最后背书人是否经农村信用社认定并已签订相关协议。第二十条 客户部门初审合格后,应填写一式两份《银行承兑汇票审核查询通知书》(附件7),一份自留存档,一份连同汇票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按支付结算规定对票据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汇票进行专夹保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汇票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合法:

1.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 2.出票人、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3.汇票记载事项中,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是否以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二)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三)印模是否清晰、合法。(四)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

(五)进行上述审查后,会计部门应对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金融机构查询核实,取得承兑金融机构的书面回复。会计部门的审核查询结果以《银行承兑汇票审核查询通知回执》(附件8)反馈

给客户部门。(六)对买方付息贴现业务,会计部门应查询买方企业是否已将贴

现利息划入农村信用社。

第二十一条 客户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予以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填写《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见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附件)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上的程序申报审查、审批。审

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部送交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

2.贴现申请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第五节 发放

第二十二条 客户部门根据最终审批同意的意见和资金管理部门的资金安排意见,及时通知客户按要求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买方付息、协议付息贴现为一式六联贴现凭证),然后由贴现农村信用社的有权签字人在贴现凭证第一联上“农村信用社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和日期,签字后将贴现凭证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贴现。第二十三条 会计部门收到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要求持票人对拟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当面作转让背

书。

第二十四条 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会计部门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并将第一至三联作核算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贴现资金转入贴现申请人账户。第二十五条 对买方付息贴现,经办社会计部门收到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按确定贴现利率填写贴现利息和实际发放贴现资金金额,并以传真方式向协办社发出《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划款通知书》(附件9)。第二十六条 协办社收到经办社划款通知后,应按通知中所列利息金额立即从买方企业在本社开立的账户中主动以汇划方式将相应资金划至经办社指定账户。经办社会计部门收到协办社划付的利息资金后,为卖方企业办理贴现手续,并应要求卖方企业对拟贴现的汇票当面作转让背书,按贴现票据面额,将贴现本金转入卖方企业存款账户。如协办社由于买方企业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等买方企业原因而导致利息资金划付失败,经办社应立即停止办理买方付息贴现,并在贴现凭证各联加盖作废章,并可根据卖方企业要求为其办理卖方付息贴现

业务。

第二十七条 如买方企业在卖方企业申请贴现时已将贴现利息资金预先汇划到经办社账户,或将贴现利息资金预存到其在经办社开立的存款账户,则经办社会计部门在收到经审批同意并签章的贴现凭证后,经审查确认无误,按确定贴现利率填写贴现利息和实际发放贴现资金金额,并从买方企业预汇或预存的贴现利息资金中收取应收贴现利息。等利息收取后,应要求卖方企业对拟贴现的汇票当面作转让背书,按贴现票据面额,将贴现本金转入卖方企业存款账户。

第六节 贴现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办理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办理再贴现、转贴现。如果票据到期转贴现和再贴现不获承兑人付款,向农村信用社追索时,农村信用社应向贴现申请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正常回收

贴现汇票到期前15日,客户部门应通知会计部门在法定付款提示期内办理委托收款手续,会计部门按照支付结算有关规定办理收款。对转贴现回购业务,票据回购到期前由客户部门负责同贴现申请人联系,提示对方到期按时付款。会计部门在回购到期日关注回购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客户部门,在资金到账后按会计

操作规程登记有关台账。

第三十条 会计部门在收到划回的款项后,应及时将有关划款凭

证复印件送达客户部门。

第三十一条 追索。当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可以行

使追索权。

(一)追索权行使的对象。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

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二)追索权行使的期限:

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期限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 2.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三)追索采取的措施:

1.如果贴现汇票到期不获承兑人付款,即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客户部门3日内应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未收回部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

权。

2.对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时,会计部门可从贴现申请人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收取,作相应账务处理后,将一联特种转账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贴现申请人,并通知客户部门作注销登记。3.若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被承兑人拒付,经办社应将该情况直接上报。承兑人无理拒付票款,应在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停止办理其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三十二条 转逾期

如果贴现申请人账户存款不足以收回贴现资金,不足部分转为贴现申请人在农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保留汇票并通知客户部门继续追索。按照不良贷款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贴现未收回金额视同不良贷款管理。

第三章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

第一节 对象、用途、种类、条件、期限、定价

第三十四条 申请的机构应为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办理转贴现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财务公司和农村信用社。第三十五条 转贴现主要用于解决金融企业之间的短期融资需

求。第三十六条 种类(一)转入贴现和转出贴现

1.转入贴现是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向农村信用社办理转贴现,由农村信用社付出资金。

2.转出贴现是农村信用社将所持有未到期票据向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并取得资金(本细则中未专门提及,均为转入贴现)。

(二)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

1.买断式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卖出方)将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另一家金融机构(买入方),买入方金融机构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卖出方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票据到期后由买入方直接向承兑人收款。2.回购式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卖出方)将其未到期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另一家金融机构(买入方),买入方金融机构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卖出方金融机构,卖出方金融机构在约定的回购到期日将回购资金划入买入方金融机构账户后,取回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回购式转贴现的回购日不得超过到期日。

第三十七条 条件

(一)转入贴现票据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应在《承兑银行

名单》所列的商业银行内;

(二)转贴现票据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三)申请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第三十八条 转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

限不超过6个月。第三十九条 定价及其方法

办理转贴现业务收取的贴现利息率,由转入、转出双方自主协商

确定。

第二节 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四十条 受理与调查。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

复印件(加盖申请方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合法有效的介绍信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

(四)《银行承兑汇票转入贴现申请书》(附件10)、《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清单》(附件11);

(五)拟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且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到到期日最

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转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七)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或会计部门的业务用公章);

(八)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及相应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行业专用发票),其他能够证明该票据项下的交易已经确实履行的凭证;

(九)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调查。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一)客户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应向其开具《申请材料收妥单》,并从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1.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并按规定填写。2.转贴现申请人、承兑人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条件。3.汇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汇票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或其他必须记载事项以外的文字;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清晰;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等。

4.最后背书人、申请人、申请书签章与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

业许可证名称是否一致。

5.查询查复书、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合规;汇票、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是否相互匹配。6.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是否真实。客户部门应通过委托转贴现申请人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进行调查,被委托社应给予积极配合;也可赴当地进行实地调查。(二)客户部门初审合格后,应将拟转贴现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送会计部门复审。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票据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按照本条第(一)款第3项进行审查;

2.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相关要素是否齐全、有效,必要时

应向承兑人再次查询。

经上述审查后,会计部门应将审查结果反馈客户部门,并将有

关材料退回。

第四十二条 客户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予以退回,做好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填写“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照“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上的程序申报审查、审批。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客户部门送交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

(二)转贴现申请人是否具有规定资格,承兑人是否符合规定条

件;

(三)客户部门对申请人和承兑人的评价分析是否准确合理,承兑人的资信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有无理拒付可能,业务风险是否可控

等。

第三节 发放

第四十三条 客户部门根据最终审批同意的意见和资金管理部门同意资金安排的意见,与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断式)协议》(附件12)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回购式)协议》

(附件13)。

第四十四条

客户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按要求填制一式五联转贴现凭证(由贴现凭证代),然后由经办社的主任或其他有权签字人在转贴现凭证第一联上“农村信用社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和日期,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及转贴现凭证送交会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会计部门收到转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对买断式转入贴现,应要求转贴现申请人对拟转贴现汇票作背书转让,并按《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约定利率、贴现期限在转贴现凭证上填写贴现利息和实付金额。将转贴现凭证第一至三联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交转贴现申请人,第五联转贴现凭证按汇票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第四十六条 会计部门根据《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将汇票金额扣除转贴现利息后的实付金额汇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节 回购式转贴现业务

第四十七条 经转贴现双方协商,可以办理回购式转贴现。第四十八条 对回购式转贴现票据的背书处理。对回购式转贴现业务,可要求贴现申请人进行背书转让。对约定在办理时不作背书转让的,需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中载明“如转贴现申请人没有在协议约定时期回购已贴现票据,转贴现申请人应无条件补办转让背书手续,并承担由此可能给贴现农村信用社造成的一切损失”等

内容。

第四十九条 对需回购的票据,应由转出社信贷业务人员、转入社信贷业务人员和会计人员三人共同封包签字后交转入社会计部

门保管。

第五十条 对回购式转贴现业务的后期管理。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后,客户部门应及时登记转贴现票据明细台账,注明票据回购日期。

第五十一条 票据回购到期前由客户部门负责同转贴现申请人联系,提示对方到期按时付款。会计部门在回购到期日关注回购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客户部门,在资金到账后按会计操作规程登记有关台账,客户部门在转贴现票据台账上予以注销。

第五十二条 若转贴现申请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于到期日将资金划回农村信用社,经办社可按双方协议约定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诉讼保全农村信用社资产,并向转贴现申请人收取迟付期间的违约

金。

第五节 转出贴现业务

第五十三条 客户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贴现余额、资金头寸、资金成本等情况提出转贴现申请,并与转入方协商转贴现利率及相关

事宜。

第五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转出贴现业务时,需向转入方提供的材料与转入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五条 对转出贴现业务,由客户部门填写“低风险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并由有权审批部门根据农村信用社资金、财务、经营情况进行审批。

第五十六条 对转出贴现业务,会计部门根据最终审批同意的意见和客户部门要求,收集、整理符合转出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填制转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并在第一联签章,连同汇票和其他申请材料交客户部门,由客户部门一并交转入方。对转入方同意办理的转出贴现业务,由会计部门根据转入方返回的贴现凭证作相应会计处理;对转入方不同意办理的转贴现业务,由会计部门继续将拟转出票据按照规

定保管。

第五十七条 转出贴现业务的后期管理

(一)汇票转出后,客户部门应及时在原贴现票据明细台账上予以登记,对回购式转出贴现,应注明回购日期。

(二)已转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如收到转入行发出的被拒绝付款通知,应依据《票据法》规定主张票据权利并进行追索。

(三)对回购式转出贴现业务,票据回购到期前由客户部门同资金管理部门联系,落实回购当日所需付出资金。会计部门在回购到期日按照协议及会计操作规程将资金及时划入对方指定账户,在农村信用社回购资金划入对方账户并在核实拟回购票据真实无误后,由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负责从对方取回所封包银行承兑汇票,并在贴现票据明

细台账上予以注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订、解释和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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