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精选13篇)
1.北京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铜陵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保障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 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 学校预算根据学校长远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进行编制,是高校组织日常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四条 财务预算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预算根据议事规则进行审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学校预算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在预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重大预算项目安排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建议;
(二)审议学校部门预算草案;
(三)审议学校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重大预算调整方案;
(五)评价学校的预算执行效果。
第八条 校领导负责所分管单位的预算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预算经费,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
第九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预、决算报表的编制和预、决算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单位的预算申报数进行审核、汇总,对学校总体收支进行综合平衡,按照规定报送学校部门预算和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将预算下达到各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三)学校收入预算一经确定,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四)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有关责任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五)监督并督促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加快预算执行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
(六)及时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准确编报年终决算;
(八)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第十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和本单位具体任务,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和三年部门滚动财政规划;
(二)根据下达的预算用款计划,按照规定项目和范围,按进度使用资金,合理控制运转经费进度,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三)根据学校和本单位建设及发展情况,年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据实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四)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五)各预算责任单位预算结余资金不结转下年,预算末全额清零。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支出按照其类别分类划分,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其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两部分。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三部分。定额公用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基本需求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维修改造支出、教学科研设备支出、学科专业建设支出、师资队伍建设支出、纸质及电子图书支出等。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总体要求和跨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收支预测情况,进行综合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调度,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坚持积极稳妥的稳健性原则,尽量核准收入,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收入。
第十七条 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分类编制,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运行经费支出。在保证基本教育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学校确定的重点支出,坚持向教学、科研倾斜原则。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应在预算开始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开始准备编制下一年的预算和未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在编制预算时对所有的收支项目,均以零为基底,不以上年的预算项目和收支水平为基础。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基础信息编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财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完成学校的各项基础信息编报工作,并及时上报教育厅;(二)教育厅下达财政补助收入预算控制数;
(三)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事业计划,考虑增减变动因素,提出收支预算建议数,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厅;(四)教育厅下达预算控制数;
(五)学校编报正式预算。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编制正式预算上报教育厅;
(六)教育厅及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各责任单位根据学校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经充分论证后,提出本单位预算建议方案报送学校财务部门;
(二)学校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各责任单位预算建议方案,根据教育厅预算批复和上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学校预算建议方案,报送校长办公会审查;
(三)根据校长办公会意见,学校财务部门对预算建议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在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违纪违规行为: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未经批准自行采购;
(四)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
(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预算项目;
(六)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校领导应当按照收入预算来源,在预算范围内审批各单位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项经费支出审批实行“首签负责制”,首签审批人应当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或事项,财务处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六章 预算调整和追加
第二十六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约束力,原则上不予追加预算。如果国家有关政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追加的,应当按原预算批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经济科目执行。确需调整经济科目使用的,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一般预算项目的调整、追加应当经分管校领导同意、重大预算的调整和追加应当按照规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批准后凭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到财务处办理预算调整和追加手续;追加经费在预算准备费和增收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或争取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专项资金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
第三十条 预算调整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同时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预算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预、决算执行情况,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按规定做好预决算的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监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预算执行情况较差、支出管理不规范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决
算
第三十六条 预算终了,财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决算报表编制完成,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上报教育厅。
第三十八条 财务决算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北京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一、《办法》是贯彻《高等教育法》的地方规章
就具体高校的筹办颁布专门的法令或法案, 在西方大学发展历史上并不鲜见, 但在我国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就很少了。《办法》的出台引发法律地位尤其是上位法和下位法关系的思考。这是《办法》的重要贡献之一。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法律规章体系明确, 制定权限分层明确, 这决定着《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基本属性。问题的关键是《办法》是否存在着对主要上位法即《高等教育法》的突破以及有多大程度的突破。
将《办法》与《高等教育法》对照会发现, 《办法》的体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都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的。
《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 (以下简称南科大) 的管理和运作, 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下称《高等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开宗明义地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是《办法》制定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办法》的主要上位法。从法律规章关系上看, 《办法》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地方规章。
从体例与主要内容看, 《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极为相似。《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分章、条、款制定。《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七章分别是总则、权责、治理结构、教职工、学生、管理与监督、附则。“总则”规定了该校的基本属性;“权责”规定了该校的办学权力, “治理结构”规定了该校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等的设置规则, 以及上述机构的权责关系等;“教职工”规定了该校对教职工的基本管理制度;“学生”规定了该校对学生管理的基本制度;“管理与监督”主要规定了南方科技大学财政的基本管理办法;“附则”规定了《办法》适用范畴及正式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共分八章六十九条, 八章分别是总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教育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和附则。《办法》的第一、四、五、六、七章的标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五、六、七、八章的标题基本一致。《办法》第二、三章规定了南方科技大学的权责和治理结构, 基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第三章高等教育的组织和活动的内容。《办法》只是针对南方科技大学筹办的具体规定, 不包含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和高等学校设立的规定。
正因为《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因此其精神实质是一致的, 在高等学校的属性、基本制度等都没有超越《高等教育法》的基本规定, 如《办法》第二条规定:“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规定“南科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 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 第五条规定南科大“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尽管《办法》对教育活动中的一些重要表述没有使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通用表述, 但因为已经在《办法》第一条中已经明确了制定的法律依据, 因此并不妨碍其对上位法精神实质的全盘继承。
从这个角度看, 《办法》并不是怪胎, 而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等的规章。在我国现有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明确的, 也是容易把握的。
二、《办法》的改革与创新
尽管《办法》并没有超越《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章的基本规定, 但并不妨碍《办法》的创新。《办法》是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法》贯彻落实的法令, 因此其创新也主要体现在贯彻落实上, 主要体现在对《高等教育法》原则规定的细化之中, 体现在将《高等教育法》与南方科技大学实际结合的过程中。
笔者认为《办法》至少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 《办法》首次落实了办学的第一责任人
公办大学, 谁是办学好坏的第一责任人?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答案, 但普遍认为高校校长和党委 (书记) 是第一责任人。原因是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 而公办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因此学校发展自然是校长和党委 (书记) 担当第一责任人。同时观念中也一直强调“好学校必有好校长, 好校长等于一所好学校”, 进一步强化了校长在办学中的重大作用和重大责任。尽管如此, 但新中国成立至今, 从来没有一个大学校长或党委 (书记) 因为办学成效不明显、发展缓慢或者内部管理混乱而被公开地追究责任。原因何在?校长和党委 (书记) 都是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任命的, 是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产物。追究校长和党委 (书记) 的责任, 无异于追究上级党政组织的责任, 追究现行党政干部管理体制的责任, 因公办大学责任主体的虚化和缺位始终存在并一直非常严重。这是导致公办大学缺乏生气, 办好办坏一个样的重要原因。
公办大学责任主体的虚化和缺位是系统性的缺位。我国公办大学并不都是国家举办的, 还有省政府举办的和地市级政府举办的, 甚至有市 (县) 级举办的大学。本来是否举办和如何办好都应是举办政府的职责, 但举办政府似乎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首先缺位的是各级人大没有问责政府投资举办大学的理由及成效, 其次举办政府没有问责大学校长和党委 (书记) 的机制, 相反认为大学是公益事业, 任由省教育厅或教育部管理, 把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累死。
《办法》中首次明确了南方科技大学的第一责任人和政府问责校长和党委 (书记) 的机制。首先南方科技大学的理事会是南方科技大学最高决策机构, 南方科技大学理事会由深圳市市长兼任, 董事中深圳市政府的成员占据多数, 成为能不能办好南方科技大学的第一责任人;其次南方科技大学的年度财政预算将由深圳市人大通过后才能拨付;第三规定校长全球遴选, 并由理事会聘任, 南方科技大学的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后经理事会批准聘任。《办法》通过上述规定, 首次将举办政府定义为能否办好南方科技大学的第一责任人, 首次将公办大学一直虚化的第一责任人实体化了。笔者认为, 这是《办法》为我国高等教育做出的最重大的贡献。
(二) 《办法》首次让校长及团队回归职业管理的属性
我国高校的校长和党委 (书记) , 既像老板又像伙计。主要表现在, 如果学校没有出现重大事故或大学不主动找上级领导, 几乎没有哪一级政府主要领导会主动地过问高校发展和成效。校长或党委 (书记) 就像大学的老板一样, 拥有处理高校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一些高校甚至几年都不正式地向举办政府报告办学质量和效益, 举办政府也不清楚高校的办学质量、水平和特色。同时另一方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厅或教育部) 又事无巨细地管理着高校的各种事务, 各种会议、通知、文件和检查要应付, 又使得大学校长或党委 (书记) 像个伙计, 不停地执行各种各样的决定、通知和要求。这导致高校办学缺乏应有的办学自主权, 在强调统一管理的过程中, 高校的同质化现象越来越突出, 办学方面的创新机会越来越少, 千校一面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办法》显然注意到这个弊端并做出了一些克服的努力。如《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校长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 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理事会决议,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理事会决议”这一规定, 不仅明确了南科大校长及其团队的基本属性, 彻底改变了公办大学校长及管理团队不知道对谁负责的局面, 而且也使得南科大校长定位在职业管理的属性上。《办法》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 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 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 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上述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南科大有了依据法规和绩效决定聘任校长与否的“老板”, 同时也决定着南科大校长只能是CEO的角色。这才是“去行政化”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办法》第六条规定“南科大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 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 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 意在排除外界对南科大的任意干涉和过细过度的管理, 为南科大能够结合自身的办学活动, 比较有个性地开展办学活动和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这是“去行政化”的重要诉求之一。
(三) 其他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除了上述两个方面外, 《办法》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具体如下:
第一, 规定了南科大的办学精神与办学特色。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基础上, 《办法》结合南科大的实际, 规定南科大“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 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 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 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 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将办学精神和办学特色入法, 将有利于大学准确定位, 减少大学因主要领导的变迁而出现的人为摇摆。
第二, 副校长与校长同进退。《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南科大可以设若干名副校长, 协助校长处理校务。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校长卸任后, 副校长需由新校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重新聘任。”这样的规定, 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副校长仅仅是校长工作中的助手, 而不是校长管理活动中的伙伴, 有利于克服一些公办大学存在的校长指挥不动副校长甚至校长受制于副校长的情况。
第三, 设立办学顾问委员会, 作为南科大办学的咨询机构。《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南科大设立顾问委员会, 作为南科大的咨询机构, 负责对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界人士等组成, 由校长聘任。”顾问委员会的设置将能够帮助南科大校长克服自身在办学和管理活动中不足, 便于更科学有效地开展办学活动。
第四, 自主定酬和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工。《办法》第九条规定:“南科大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薪酬、职业年金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南科大可以在人员总额内依法聘用教职工。”第三十条规定:“南科大教职工实行聘用制,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南科大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实行合同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南科大根据岗位要求, 参照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状况, 合理确定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南科大可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 特聘教授实行协议工资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南科大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南科大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为其聘用的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这些规定意味着南科大可以依据办学实际, 突破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和薪酬体系, 建立起符合自身办学实际的薪酬制度。这将为南科大的筹建奠定很好的制度基础。
三、意义、不足与期许
(一) 意义
《办法》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可以概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办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首部由地方政府颁布的、以筹建一所新型研究型大学为目标的, 全面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的地方规章。这是《高等教育法》的首次“落地”, 其历史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 《办法》首次从制度上凸显并落实了举办地方政府在公办大学办学中的第一责任人的角色, 为地方政府举办好地方公办大学进行了极其有益的探索。历史经验多次表明, 决定地方公办大学质量和水平的根本因素是举办政府的重视和科学管理。
第三, 《办法》首次从制度上规定了校长及其管理团队职业管理人的属性, 为校长及其管理团队正确履行职责奠定了制度基础。
第四, 《办法》赋予了南科大一些办学自主权, 为南科大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供了空间, 也为全国其他高校特别是地方公办高校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借鉴。
(二) 不足
《办法》的不足也十分明显,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办法》应经由深圳市人大通过更恰当。《办法》内容包括南科大的内部管理和外部对南科大的管理, 外部管理中涉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为举办主体对南科大的参与和建设, 从这个方面看, 用市长令规定市长出任南科大理事会的理事长总不是十分妥当。另外, 《办法》涉及到对政府 (职能部门) 管理行为的约束, 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政府管理行为做出约束, 其约束能力显然是不够的。
第二, 《办法》在一些方面的赋权还不是很充分。譬如南方科技大学理事会的决议是否能够通行全市尚不明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理事会“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应当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 显然不符合实际。南科大内部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有各种层级, 设立、变革和撤销是一种常规性的工作内容, 如果都要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既显得理事会决策效力有限, 又有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过细之嫌。再譬如, 南科大的设施设备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之中, 经费支出是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等都没有涉及。
第三, 《办法》缺乏罚则。《办法》没有不履行条文规则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规定, 使得《办法》执行力不足。罚则应当包括不履行或不做出的行为及后果、责任主体及处罚措施等。譬如理事会不能及时举行会议, 致使南科大重大发展得不到及时决策应当怎么处理;再譬如市政府有关部门出现任意干涉南科大的办学, 该如何救济, 等等。
第四, 《办法》某些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譬如“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 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没有列举规定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基本表现, 致使《办法》中的唯一一条罚则也十分难以掌握。同时南科大的校长是经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产生并由理事会聘任的, 免去校长职务同样也应由理事会通过即可, “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显然是不合适的。
当然《办法》是新生事物, 出现不足是必然的。《办法》是暂行的, 只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给予完善, 就一定能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 期许
第一, 《办法》是政府规章, 是政府意志的基本表达。深圳市政府能够坚持开拓创新, 结合南科大建设的实际, 制定出首部《办法》, 其重大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努力。全社会都应给予充分理解和尊重。
第二, 《办法》是规章, 是条文规定, 需要与南科大建设关联的各方认真贯彻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实践作用。如果《办法》制定颁布就算完结的话, 那么《办法》将成一纸空文。《办法》的贯彻执行需要领导带头, 特别是深圳市政府的领导和南科大的校长等带头执行。
第三, 《办法》要秉承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完善。但愿《办法》能够成为指导、保护和推动南科大改革创新的“法宝”, 为其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服务。
注释
1[1]南方科技大学概况[EB/OL].http://www.sustc.edu.cn/about1.asp, 2011-11-01.
3.北京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
办法明确,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4.北京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三章 预算执行计划
第四章 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和约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监督管理,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规范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机制,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498号),结合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坚持投入与绩效并重的原则,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的运行机制,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的计划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财政预算资金。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单位法人代表为第一负责人,对单位预算执行负总责;各项目、课题等具体支出单元为实施主体,对第一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和科研部门共同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平衡、分析、监督工作,科研部门负责按照项目进度审核预算执行计划、协调、监督预算执行进度。
第五条 计划财务局是院预算执行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预算执行进度的管理、协调、监督。
第六条 院各专项经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院级预算执行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协助计划财务局管理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
第七条 分院应成立预算执行督导组,协助管理预算执行工作。
第三章 预算执行计划
第八条 预算执行计划是依据工作进度对一定时期内资金需求量做出的预测,是提高预算执行计划性和资金管理有效性的前馈控制手段。
第九条 计划财务局负责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以及我院实际情况,拟定全院预算执行目标。各单位根据全院预算执行目标和本单位工作进度安排,提出本单位预算执行目标,并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方式编制预算执行计划。
第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谁用钱、谁编计划”的原则,以项目组、课题单元为主体,负责具体编制和实施预算执行计划:
各项目承担部门具体负责预算执行计划的编制;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汇总本单位预算执行计划编制工作,联合业务部门定期进行跟踪分析;
科研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计划的合理性;
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预算执行计划的可行性、科学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的原则,汇总本单位预算执行计划,并应建立定期跟踪分析制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确实无法在本支出的经费,可提出调整方案,随预算执行计划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计划的编制范围包括上年结转额度、本年年初预算和本年调整追加预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须通过ARP系统报送分月支出计划,其中上年结转额度执行计划应于1月20日前报送;年初预算的执行计划与部门“二上”预算一并报送;调整追加预算的计划自追加预算批复后15日内报送。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局对各单位报送的预算执行计划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批,自财政部批复预算执行计划15个工作日内批复至各单位。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局负责统一组织管理、考核监督预算执行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并根据预算执行计划统筹安排财政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和约谈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和约谈是院在必要时针对预算执行缓慢的单位或项目采取的重点督促措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ARP提交截止上月底的实际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执行进度应与国库资金支出一致。
第十九条计划财务局定期通报预算执行实际进度以及预算执行计划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相对缓慢的单位实行红橙黄三级预警。
第二十条 进入红、橙通报区域的单位应当加强重视,研究相关措施并落实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多次被纳入红色预警区域的单位实施预算约谈,由计划财务局局长牵头,约谈相关单位和经费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人、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快预算执行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对预算执行缓慢的项目要进行调查研究,逐项分析,必要时约谈课题(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准确性,实行预算执行与本预算调整、下预算安排挂钩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局根据各单位和各项目截止9月底以及全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具体安排下一项目经费预算和单位总预算的挂钩方案,并通知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和各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根据各单位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课题(项目)的执行情况安排下一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已完成、项目终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及对某一预算安排的连续两年未使用、连续三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在结余资金批复年份,各单位不得动用,但可以提出新的预算安排申请,经院和财政部审批后,纳入下执行。单位未提出预算申请的部分,由院统筹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因年中追加预算下达时间较晚、遭遇直接制约特定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特定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可由计划财务局酌情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预算编制不科学、前期工作不充分或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足等原因,影响预算执行进度的,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本”、“上”、“下”等,均按预算顺次计算。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5.北京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8-15 阅读次数: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高等院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预算管理工作,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高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直属高校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属高校的预算由省属高校本部预算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
第四条 省属高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归口编制。省属高校预算在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级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校级财务部门是编制预算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编、上报学校本级预算和实行独立核算的所属单位预算。
(二)收支统编,综合平衡。加强和规范全口径预算管理,省属高校的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要统一预算编制、统一财务管理、统筹进行安排,省属高校的一切财务收支包括二级财务单位的财务收支都完整地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不得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学校预算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科研的投入,合理确定各项支出的需求和优先安排顺序,分别轻重缓急,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大型教学、科研项目等建设,符合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资金支持的方向。
(四)科学真实,程序规范。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预算基础信息和收支数据真实可靠;贯彻实施《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按照程序自下而上层层申报和审核,再自上而下征求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编制。
(五)公开透明,注重绩效。本着“编制过程公开、报批程序公开、预算执行公开”的原则,所有预算收支项目必须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使用方向,项目支出预算要附必要的论证材料和支出预算清单。预算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省属高校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并将考评结果与以后审批立项和项目支出预算挂钩,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省属高校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学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分析行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预算基础资料、数据合法、真实、完整;依法编制、报送、审核、执行预算;严格按法定程序调整预算,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预算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和考核分析,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省属高校应高度重视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保障预算编制、执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分析与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预算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省属高校预算管理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预算法规和预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部预算管理制度;做好学校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单位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和项目支出的项目库,收集、整理有关预算管理工作信息;及时编报本校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具体办理各项预算资金支出,提出预算调整事宜;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省属高校预算工作要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校(院)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批准学校总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学校总预算的调整;批准学校决算。省属高校预算经校(院)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后,由校(院)长全过程负责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预算研究报批、预算执行和预算分析等方面。省属高校预算由校(院)长或委托主管财务的副校(院)长代表领导集体去执行,并履行“一支笔”审批的职责。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九条 省属高校内部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主要职责:
(一)财务部门牵头履行省属高校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学校预算的编制、收支平衡、综合审查以及承办预算的执行、调整、考评和监督等项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预算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预算管理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建立和完善学校预算基础信息动态数据库、项目库;审核所属单位及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预算申请;提出预算收支总体规模、预算支出重点及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监督资金使用等。
(二)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预算管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主要包括:人事部门审核确定学校教职工职级、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提供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与结构状况;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资产、资源占用使用情况等基础信息数据等,并对提供上述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本部门项目支出安排建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组织和监督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及其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协助办理预算编制和执行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算的组成
第十条 省属高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省属高校为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基本支出计划,包括在职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离退休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是各省属高校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省属高校由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大型会议项目和其他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或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包括科技三项费、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支出项目。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一个单位、一本预算”的要求,省属高校所有收入、支出必须按规定纳入学校的一本预算中,由学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按预算编制程序提出建议草案,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汇总,提交学校校(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后报出。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对预算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布置;
(三)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参数、定额和工作规范;
(四)省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与人员编制,单位实有人数、占用的资产、资源情况,经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学校中心工作任务;
(五)以前预算执行情况、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等。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一)组织、开展预算管理法规的学习与研究,完善学校内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机制。
(二)充分搜集、准备预算基础性资料。包括:
1、学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和人员结构、资产的占用与使用情况等。
2、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基本情况,发展方向、目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方案、经费预算及效益预测等。
(三)分析学校财务收支和工作任务等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基本支出的内容,测算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四)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制定本校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项目规划,对项目开展前瞻性研究、科学论证,经遴选排序,建立和完善预算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五)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和有关变化,找出影响本期预算的有关因素,以及工作计划对预算的要求,预测总体收支规模,提出预算支出的重点与安排建议。
(六)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预算编制工作的部署,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组织校内业务培训,具体布置本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省属高校在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预算收入,不得隐瞒收入。各项收入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没有可靠来源的支出不能纳入预算。不能把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和借款或贷款视为学校自有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在职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离退休支出严格按国家、省里规定的范围、标准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核实打足。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以及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有支出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计算编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编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方向、范围,确保学校中心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其中要特别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论证工作,编制项目支出滚动计划,完善项目支出评审论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经营支出应根据收入测算情况、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关系、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内容和支出需要等情况,稳妥地测算、编制,准确反映经营收支结果。
第二十三条 预计的上一预算结余和因预算收入小于预算支出而用本单位事业基金弥补收支的差额,应按规定编入预算草案。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规定标准的采购品目或项目,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预算应安排预算预备费,用于应急开支和不可预见费用等方面。原则上,预算预备费应按预算支出额的1%-3%编制。
第二十六条 省属高校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报预算报告,编报的预算报告要有学校校(院)长签字及学校公章。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二十七条 省属高校预算编制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编制工作要体现预见性,与学校教学、科研中心工作相结合,与上财务决算相结合,与学校财力可能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省属高校预算编制管理采取“三上三下”的工作程序。
(一)“一上”,省属高校上报预算基础信息。省属高校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省教育厅报送预算基础信息。同时学校财务部门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开始上报当年项目预算的论证、测算和编制工作;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一下”,省教育厅下达预算编报限额。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门初步测算的省级财力,依据预算供给政策和预算基础信息审核后的数据,核定省属高校预算编报限额,下达省属高校。
(三)“二上”,省属高校上报预算建议草案。省属高校根据一般预算拨款编报限额,编制学校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建议草案,其中学校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支出按基础信息测算编制,财务部门汇总各部门、各单位项目经费预算,组织校内有关人员进行论证,按轻重缓急排出建议草案,经学校校(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后,按规定的预算草案文本格式,报送省教育厅。
(四)“二下”,省教育厅根据省属高校上报的预算建议草案,审核省属高校收入预算,并结合省级财力等因素,确定并下达省属高校各类收支预算控制数。
(五)“三上”,省属高校反馈预算安排意见。省属高校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以及测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与支出数,补充、完善政府采购预算,修改编制本校预算草案,通知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反馈情况,学校财务部门收集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教育厅反馈意见。
(六)“三下”,省教育厅正式批复预算。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省财政厅批复后,省教育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预算到省属高校。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 省批复下达的预算,在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属高校财务部门组织具体执行。
第三十条 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标准周期制度,在一个财政预算批复前,省属高校可结合本年预算草案,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情况申请、安排支出。
第三十一条 省属高校要按收入的来源渠道不同,正确区分收入类别,确保各项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实现,并依法按预算批复的预算科目、内容和程序等及时入账,不得隐瞒、坐支。
第三十二条 省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贯彻“勤俭办事业”方针,建立健全资金的申请、拨付与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预算支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省属高校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在用款计划和支出预算批复、下达后,根据用款计划与预算批复、下达情况,结合工作任务安排与项目建设进度需要,按规定的支出用途等及时办理用款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基本支出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人员经费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按实际人数、工资结构,以及相应的计提基数与比例办理支出;公用经费结合单位工作计划和事业任务完成情况,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以合法、真实有效原始凭证列支。
第三十五条 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并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因业务需要由多个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与协作单位通过合同、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及金额,按合同、协议办理预算支出。
第三十七条 省属高校涉及有关预算资金的合同、协议,必须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部门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合同涉及资金是否符合预算;
3、合同内容是否有可能对本单位未来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
第三十八条 省属高校要严格遵守教育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核算制度、办法规定,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流转各环节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省属高校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3.未经批准用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基本支出; 4.省批复为政府采购的项目,未经批准自行采购;
5.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购买债券、股票等); 6.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7.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等;
8.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预算项目; 9.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省属高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要依照《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需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做好全年的政府采购计划,均衡采购预算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与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
第四十二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省属高校要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另行通知),按期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四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但执行过程中,遇以下特殊情况可办理预算调整:
(一)财政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的调整。因国家政策、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或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对学校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学校提出申请预算调整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二)按照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收支项目与批复发生差异,差异额超过预算总额的10%时,由学校提出正式申请预算调整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三)学校收支项目与批复发生差异,差异额低于预算总额的10%时,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省属高校预算调整报告原则上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预算调整报告应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措施,预算调整表,以及其他说明。
第四十五条 如遇自然灾害、发生事先难以预料的情况等确需申请财政补助的,有关省属高校应按《安徽省省级教育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计〔2002〕056号)的规定与要求提出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费申请,省教育厅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省教育厅追加、调减财政性资金补助而造成的预算调整,省属高校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将预算收支指标分解下达具体部门或单位,相应调整本单位预算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七条 省属高校申请增加预算支出的,需要组织听证的项目,按《安徽省预算追加听证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预算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四十八条 省属高校应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与分析,学校每年应组织内审部门进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并就预算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不同性质,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省教育厅要督促有关方面认真、及时地整改,并对违反预算管理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省属高校应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追踪问效,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学校上预算执行及效益分析情况,以及当年预算安排情况,校级财务部门应如实向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报告,接受监督。
第五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编制本校项目评价计划,对本校的项目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可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评价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第五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与编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支出预算,隐瞒截留收入,骗取财政拨款;提供虚假数据、虚假财务报告,伪造、变造虚假合同、发票,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按批准预算执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用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除暂时停止审批单位项目经费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预算单位不按规定编报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由省教育厅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有关部门不履行预算管理职责,不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预算管理工作的,由省属高校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不积极主动配合检查监督,落实提供财务会计及其相关情况和资料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五十五条 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高校及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的预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6.北京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库处 | 发布日期:2014-07-10 | 字体:大 中 小 | 收藏本文 | 打印 | 关闭本页 | 查看更多属
性
【发2014-06-27 【文 号】 沪财库[2014]14号 文日期】 【是否有效】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局
2014年6月27日 有效
【发文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上
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提高公务卡使用率,严格控制现金支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依据本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落实本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实施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第四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报销范围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分 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办法、设计考核指标,实施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监察局定期向市级预算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第八条 市监察局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对公务卡制度实行情况进行监督,将公务卡使用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对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对公务卡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九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全面指导、推进和监督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工作规程,对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第十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各项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和报销工作流程,严格控制单位现金支出,确保财政资金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第三章 考 核 指 标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等。
第十二条 开卡率主要用于考核预算单位公务卡开卡覆盖率(开卡率=预算单位开卡人数/预算单位在职人数)。根据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办理公务业务的在职员工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
第十三条 报销率主要用于考核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公务支出采用公务卡报销的比率〔报销率=预算单位年度公用经费中公务卡报销总额/预算单位年度公用经费总额-年度公用经费转账总额〕,以反映预算单位公用经费采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
第十四条 现金率主要用于考核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公务支出中现金提取和使用的比率〔现金率=现金提取总额/(现金提取总额+公务卡报销总额)〕,以反映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现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指标值由财政业务处理平台根据预算单位当年预算执行数据和设定的考核期间自动生成。
第四章 考 核 方 式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采取预算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将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按部门和按单位分别排序的方式实施考核。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考核是指分部门将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并分别与本部门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的平均数进行比较。
第十八条 预算主管部门考核是指将市级所有预算主管部门的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并与市级所有预算主管部门的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的平均数进行比较。
第五章 考核结果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结果实施定期反馈和年底通报制度。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期间,市财政局定期(按季或按半年)将按部门、按单位生成的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反馈给各部门。对于考核指标数低于市级平均数(或部门平均数)的部门(或单位),由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原因、完善措施,进一步推进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将年度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向各部门实施通报。对于年度考核指标数低于市级平均数的部门,应由相关部门提出完善措施报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中发现的预算单位未按本市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及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纳入本市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监察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管理要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务卡管理考核办法。
7.北京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是指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保护和改善环境, 实现可持续发展, 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 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 通过引导、示范、培育市场等方式, 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
(二) 坚持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找准循环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并根据每个环节的特点, 分别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三) 坚持集中财力, 重点突破。
通过机制创新, 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其他专项资金衔接起来, 发挥财政资金合力作用。
(四) 坚持“科学、公开、公正”, 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和范围包括:
(一)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本办法所称“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和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 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等资源, 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
1. 示范基地的“城市矿产”资源新增加工处理
能力 (含改造) 建设。
2. 示范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 示范基地“城市矿产”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二)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1.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
2.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
3.能力建设。包括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监测系统等。
(三) 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
1.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构建。2.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 再制造。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 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重点支持可再制造技术进步、旧件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品推广及产业化发展等。
(五) 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
1. 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成熟、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
2. 技术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 具有推广应用前景, 但尚未实现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
(六) 循环经济 (含清洁生产, 下同) 基础能力建设。
1. 循环经济法规、规划及政策研究。
2. 循环经济相关标准制定、目录编制。
3. 循环经济发展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
4. 循环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5.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与统计体系和规划、方案、项目评审及考核、验收等。
(七)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对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已支持的重点工作 (工程) 或项目, 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对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 专项资金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支持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 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
(一) 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求, 以及当地“城市矿产”资源情况提出示范基地建设方案 (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
(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规定对地方政府提出的方案进行论证并批复。对已批复的方案, 地方政府与两部委签订承诺书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方案, 以新增“城市矿产”资源集聚利用量为依据, 并参考再生资源利用成本及市场售价测算核定补助资金, 总额不超过新增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有关实施方案统筹使用, 专项用于“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资金使用方案及其调整情况需报两部委备案。
(四) 承诺书签订后, 中央财政按补助资金的50%拨付启动资金, 5年内再生资源利用量已超过建设方案中设定目标90%以上的, 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和余款拨付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拨付余款;不合格的不予拨付余款并扣回部分已拨付补助资金。3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的, 将已拨付补助资金全部扣回。
第九条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的专项资金, 支持方式比照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支持方式执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支持再制造的专项资金, 在构建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下, 主要采取补贴的方式支持旧件回收及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及产业化发展。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的专项资金, 对于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 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 通过政府购买技术的形式, 在全行业免费推广。过渡期内, 对中西部地区的企业或部分重点企业采用成熟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进行的改造可给予适当奖励。
对于未实现突破的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进行应用示范, 并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应用示范项目成功后可按项目投资额一定倍数进行政府购买, 并免费在全行业推广。
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支持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 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其他重点工作的资金支持方式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专项核查。对达不到要求的, 责令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扣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及省级财政部门、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并应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 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8.北京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 责 权
第九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 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 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本地督学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9.北京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5]355号
2005年07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 投资补助适用范围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
(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
(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
(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
(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投资补助项目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对地方项目投资补助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章 投资补助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投资补助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财政部门拨付投资补助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以及相关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等因素。
第十二条 对中央项目的投资补助,由财政部拨付到主管部门(含中央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的;
(三)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五)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六)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七)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安排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机构抽查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确保投资补助按规定安排使用。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对于应缴回资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监缴入库。
(一)核定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投资补助。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的,要将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国库。
(二)项目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三)投资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未 按规定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项目竣工后,核定项目投资补助总额及项目概算中其他资金来源实际到位额。对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转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资金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各方出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投资补助,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投资补助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所在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投资补助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六章 附 则
10.北京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发布日期】1997-08-26 【生效日期】1997-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8月26日河北省财政厅、计划委员会、水利厅发布)
为了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冀政[1997]3号)和《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政[1997]4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
(一)每年10月10日前,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计委、省水利厅、省电力局、省土地局、省公安厅、省控办、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等部门(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部门),按《实施细则》中确定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项目,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总收入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总收入计划,按《实施细则》规定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比例和数额,汇总编制下年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待省人代会批准后再向省水利厅下达支出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省计委。
(二)省水利厅的支出计划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初步开支计划;第二步,省财政厅下达支出预算控制数后,在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正式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按冀政(1997)48号文件规定的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基金支出预算(包括大型水库除险加固、骨干河道治理,省确定的新建项目,下同);二是用于防洪工程(包括应急渡汛、重点中型水库维护、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省级管理的防汛通讯系统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维护项目,下同)的基金支出预算。在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控制数的10日内,省水利厅将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计委;将用于防洪工程的基金支出预算,报送省财政厅,抄送省计委。
(三)省计委对省水利厅报送的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基本建设正式计划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
(四)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和用于防洪工程的基金收支预算,在省人代会通过后一个月内,由省财政厅向省水利厅下达或批复支出预算,抄送省计委。
二、预算科目
(一)预算收入科目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下设置三个“项”级科目:第1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反映按规定从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2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收入”,反映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3项“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反映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其他各项收入。
(二)基金支出科目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款”下设置两个“项”级科目:第1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支出”,反映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基金支出;第2项“其他水利建设支出”,反映用于防洪工程等其他用途的基金支出。
三、预算执行
(一)收入缴库
1.省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部门要加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
2.每月月初,省财政厅从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级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划出水利建设基金收入,转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级科目中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项级科目。
3.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防洪保安专项经费和省计委安排的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65%以上部分,由省财政厅直接划转到“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项级科目。
4.按《实施细则》规定征收的其他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部门于每月5日前缴入“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征缴的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费用,不再属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直接按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并按原规定比例缴入各级国库,列“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项级科目。
(二)资金拨付
1.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部分,由省水利厅根据省计委审批的全省重点水利建设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和省人代会通过的基金支出预算,向省财政厅申报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向省水利厅拨付资金。
2.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的部分,属于用于省级的基金支出,由省水利厅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省财政厅审核后向省水利厅拨付资金,同时抄送省计委;属于补助各市的基金支出,由各市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市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确定后联合下达,直接拨付给有关市财政局,列入基金上下级往来科目核算,同时抄送省计委。
3.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
4.对省财政厅拨付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省水利厅要按省财政厅批准设置的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预算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追加预算
年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中,收入执行数额超过预算较多时,或因重大政策变化导致基金收入或减收较多时,省水利厅可以根据超收(减收)的数额申请追加(减)预算支出,由省财政厅报省人大批准后调整支出预算。
四、决 算
年度终了后,省水利厅要编制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防洪工程财务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如有结余,专项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结转使用部分编入下年预算。
五、监 督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要监督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审计厅要监督水利厅按规定用途、年度计划和预算使用水利建设基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规定处理。
六、其 他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时发生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部分,由省财政厅一次性办理资金划转,其他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部门及时补缴入库。
《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北京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一
第二条 我市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突出特色,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市人事局予以认定。被认定的各类基地不改变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其与继续教育相关的业务接受认定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大连市乡土人才培训基地、长线专业毕业生技能转换培训基地等纳入市继续教育基地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对外发布的培训科目,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授权举办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远程在线教育培训、地域及国际间智力交流培训等,
2、认真做好在本基地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考试、考核、结业证明发放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3、按要求制定和调整本基地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报送市人事行政部门。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高等院校及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相应的教学、实验设施;
3、有一支与所承担的继续教育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
4、有健全的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现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
第六条 市继续教育基地认定的基本程序:
1、具备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办学机构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信息采集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递交市人事局;
2、市人事局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并确认共培训的专业范围和方向。
3、经认定的市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事局对社会发布,并同时定期发布各基地继续教育培训科目名录。
第七条 市人事局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定期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相关的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评估等。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前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自查总结,并应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计划。
第八条 各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须按照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社会反响不佳,借继续教育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将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2.北京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二
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已印发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建立起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也意味着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将有章可循,有利于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促进我国低碳产业发展。
根据《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将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该办法还同时规定了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机构及人员的资质条件,明确了实施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
目前,发达国家的碳足迹认证强调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量,将产品生命周期 (从原料、制造、储运、废弃到回收的全过程) 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标签上用量化的指数标示,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这种“碳标签”正逐步成为商品的国际通行证,也将考验拓展海外市场的中国企业。
13.北京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三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并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和运行体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2〕7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校财务有关规定的要求,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资金,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学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及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际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NGO)、国内外民间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科技服务地方所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技术合同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在管理中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
(一)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领导责任,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以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合规和有效使用。科研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使用卡的发放、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及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遵照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监审处负责对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或专项审计。
(二)明确院系监管责任。学院、部门、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课题)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各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三)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和院系要协调科研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的列支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核定。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课题)统一核定,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条 项目(课题)申请者应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项目(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项目(课题)申请者应当结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劳务费及招待费预算;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六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学校科研处和计财处的指导下,按照与任务下达部门或单位正式签订的合同(任务书)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第七条 横向项目应从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按项目负责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和协议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包括项目配套费),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编制预算,预算中不包括管理费、人员经费及招待费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应按科研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完整编制支出预算表,各类科研支出预算表按财务核算要求形成支出分类模板化规范格式,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科研处审核备案,并交由财务用于核算控制。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预算一经核准进入财务支出预算模板后,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开支范围和费用项执行。核准后的支出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重新编制支出预算,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科研处审核批准后交由财务进行支出预算模板调整。
第三章 经费到账管理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经费预算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立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计财处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和合同对项目编码,同时把入账说明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模板报送计财处,由计财处开立经费卡、办理入账手续。科研处负责通知课题负责人并领取项目经费卡。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统一由计财处财务科按规定开具发票(收据)。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横向科研经费一般需开具税务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合同经省科技厅和税务机关认定后可免征营业税,可根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免税申请办理5%的营业税退税手续。科研项目的税务管理有学校财务协同项目负责人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提取到款纵向项目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提取到款横向项目经费的4%作为管理费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单位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代扣代转。管理费提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继续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必须审批手续完整,票据合法,对科研实验用品不能取得对方正式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开具规范的证明,经科研处批示后才能准予报销(注:如向农户购买实验用品等)。在取得报销凭证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经费结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助研津贴和勤工助学金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其他劳务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购买货物或劳务,按《云南师范大学货物采购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九条 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项目组有违反有关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措施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冻结经费,中止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如遇项目负责人短期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课题组经费使用签字人时,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由科研处通知计财处变更项目经费使用人。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计财处冻结该项目经费的使用;科研项目出国的须参照有关公务出国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科研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云南师范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资助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但所提管理费不再退回),其经费的使用采取委托课题组主要成员经办的形式办理,但经办人必须为本校在职人员。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如下方式使用及审核。
(一)经费使用范围按项目合同批准的经费预算及下达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经费的借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借用和报销手续时,必须携带科研处核发的经费使用卡。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与校外协作需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符合项目合同批准的经费预算,按相关程序审核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项目负责人要保证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拨经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校内工作量,同时须调减财务支出预算。
(三)在项目预算范围内的经费,财务系统按确定的各预算栏目,进行限额报销。具体审核权限为:
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
金额在5000~1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及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核;
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先由项目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除遵循以上程序外还须校长审核。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如下方式使用及审核。
(一)在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条件下,具体开支范围按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或预算计划执行。经费的借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借用和报销手续时,必须携带科研处核发的经费使用卡。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外拨的合作研究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校内工作量。
(三)在项目预算范围内的经费,财务系统严格按支出预算确定的金额范围内报销。具体审核权限为:
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
金额在5000~1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先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除遵循以上程序外还须校长审核。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指明,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或经费使用不当,根据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费结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结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处、计财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重点项目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先行财务审计的计划项目,应在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结题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以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各类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经费结算后剩余经费,按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没有明确要求收回经费的,可作为后续的项目研究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 年 月 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师大通字[2006]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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