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部职责”的通知(精选13篇)
1.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部职责”的通知 篇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办„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要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对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要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施到位。要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要积极推进公务卡改革,尽快覆盖到基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支出监管新机制。要加快建立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与运作机制,力争在2012年全面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
系。着力推进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上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转轨工作的指导检查,限定转轨时间,尽快完成任务。
四、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开展对财政专户自查自清工作,凡是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要全部予以撤销;凡是属于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的财政专户,要按规定合并到一个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凡是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专户,要立即办理撤户手续,专户资金余额应按规定转入国库或在其他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2011年,财政部将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对地方自查自清工作进行检查。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财政专户归口管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归口管理工作。要强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撤并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行账户,完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年检制度,实现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
系。要规范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的选择方式,应当实行招投标的要坚决采用招投标方式。
五、切实加强总预算会计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总预算会计管理的组织保障工作,健全财政国库机构设置,推进机构业务整合,进一步理顺财政国库机构职能。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需要,严格按制度规范设置总预算会计管理工作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要严格财政专户与国库之间的资金调度管理,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应上缴国库的要按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超期滞留;禁止违规将库款转移出国库周转使用,禁止违规将库款调入财政专户投资理财,禁止以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发展为由违规将库款调入地方商业银行,禁止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要加强财政部门对外借款管理,严禁变相设置财政周转金。确因临时急需对外借款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大额借款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要建立借款回收保证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借款资金安全。
六、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布置,集中开展一次对财政资金管理业务流程的检查梳理工作,查找问题,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的制度体系,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同时,要加快财政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将财政资金运行各环节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利用信息系统来约束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上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情况要定期检查与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2.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部职责”的通知 篇二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将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到期应收缴的中央财政资金
2016年及以后年度到期应收回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由财政部每年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以扣款的方式收回。
二、终止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资金后,经批准终止项目(含部门项目,下同)的中央财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重点保障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所属农垦总局需要终止并调整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已分配到项目单位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三、因违规违纪问题应追回的中央财政资金
因违规违纪问题应追回的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由财政部在每年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以扣款的方式收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所属农垦总局应追回的农业综合开发违规违纪资金,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负责追回并上缴中央国库,冲减原预算支出科目。上缴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的支出科目名称及编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发[2011]35号)同时废止。
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部职责”的通知 篇三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目前医学的范畴已经扩容至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特种医学、医学技术、护理学共11个一级学科,医学名词的应用与生物学、动物学等邻近学科日益交叉渗透。在使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医学名词》过程中,发现有同一名词在不同学科间定名不同、规范名词与同义词相互又称、热点名词与语言类权威工具书有差异等问题。这些问题常常出现在同一本书内,给出版物的编辑加工和质量评判带来困惑,有必要对此做进一步规范。
一 同一术语定名不同
基础医学名词是医学名词的基本构成。基础医学学科规范名词工作开展较早,公布审定名词量较大,但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之间,甚至基础学科与临床学科之间同一名词定名不一致的现象比较突出。这种现象也见于中西医学科之间。试归纳举例如下:
1.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
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基础医学规范名词定义严谨、应用广泛、使用频率高,统一使用于其他学科是最便捷的方式。如统一采用“耳郭”“嗜碱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心输出量”“包含体”“唾液腺”等术语,这样也符合审定名词“临床服从基础的原则”[1];尤其是 cardiac output在临床学科由“心输出量”改为“心排血量”或“心排出量”,又称“心输出量”,另外还有“每搏输出量”。其实,作为机体血液循环的“泵”,心脏输出的只能是血,而不可能是别的。在日常审稿中发现,几乎每部相关专业书稿都有“心输出量”一词出现,而使用“心排血量”“心排出量”者寥寥。
但在涉及疾病名称时,建议以临床医学规范名词为标准,如统一采用“视网膜脱离”“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等术语。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有交叉的,建议进一步统一规范用法,如将“视神经盘”“视盘”“视神经乳头”和“视乳头”等诸多用法统一规范术语为“视神经盘”(参见表1)。
表1 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名词
2.基础学科之间
基础学科之间,鉴于生理学具有历史较悠久、影响面较广的特点(例如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以及使用的严谨性和广泛性,建议按表2中间学科栏的术语,如组织胺(histamine)、包含体(inclusion body)、弓形虫病(oxoplasmosis)、逆转录(reverse transcription)、生精小管(seminiferous tubule)做进一步规范。但有关“袢”和“襻”的用法,二者英语等价术语均是loop,指形状或功用像襻的东西[2],应首选用“襻”并统一其涉及的名词(参见表2)。
表2 基础学科名词
3.医学及其他学科
表3中同一术语两种表述方式并存,相对而言,肌酐(creatinine)、食管(esophagus)、纤维连结(fibrous joint)、宿主(host)、单核吞噬细胞系统(mononuclear phagocyte system)、中性粒细胞(neutrophilic granulocyte)比较简洁、准确,且使用广泛,建议以此作进一步统一规范。
表3 医学及其他学科名词
4.中西医学之间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阴阳学说源远流长。阳痿是一个典型传统病名,并且被现代医学所引用,得到中医和西医广泛认同[3]。 “痿”和“萎”同见于汉语推荐使用规范名词,不利于名词统一,建议这里采用中医诊断学的术语,统一规范名词中的“痿”字(参见表4)。
表4 中西医名词
二 规范名词与同义词相互又称
“流行性出血热”与“肾综合征出血热”相比较,虽然“肾综合征出血热”能直观体现疾病的病理实质,但“流行性出血热”更突出了疾病的传播性,社会意义大,并且使用频率高,建议统一把“流行性出血热”作为推荐使用规范名词(参见表5)。
表5 规范名词与同义词
三 科技名词与语言类工具书的异同
从大众熟知的艾滋病缩写词——AIDS对比来看,《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对热点名词艾滋病的英语名词定义简单明确,汉语释义也比较详细[4],用 immune deficiency较好于 immunodeficiency。相关学科审定科技名词用“穹窿”,汉语工具书用“穹隆”,并且有关穹隆的英语等价术语有3个,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参见表6)。
表6 公布名词与工具书的比较
四 定义欠准确,不便于理解的词
儿科学名词“注意缺陷障碍(伴多动)”,英语等价术语为 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像审定名词“出生缺陷”“神经管缺陷”一样,“注意缺陷”本身已经是异常了,再加上一个异常词——障碍,岂不等于“否定之否定”?实际应用中,称“儿童多动症”的常见,可能用“注意缺陷(多动症)”更好理解一些,但又与心理学的审定名词“注意障碍attention deficit disorder”不一致。
从疾病名称标准化、格式化要求出发,《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中定义有“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5];ICD-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10次修订本)》中定义有“通常在童年和青少年期发病”的“多动性障碍”(F90)并且被我国推荐标准(GB/T 14396—2001)等效采用[6];国内专业权威学术书中称“儿童多动症综合征(hyperkinetic syndrome)”,简称“多动症”,又称“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ADHD)”[7]。 如此多种定义,应在审定名词的过程中进行规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语言文字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科技名词亦应随着语言文字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不断提高其影响力。采用使用频率高而又符合科技名词本义的术语应当是审定名词发展的趋势。
[1]医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医学名词(四)[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6.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汉英双语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2.
[3]李艳红,杨雪军.阳痿和阳萎的用词规范探讨[J].中国科技术语,2006,8(3):42.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6 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4,972,1065.
[5]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M].3版.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T 14396—2001疾病分类与代码[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部职责”的通知 篇四
国税发[2004]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
(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原高规格设置的机构级别,在规范机构设置后,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可保留,表述为(××级待遇);今后新任领导的职务级别应与机构级别相一致。
(四)地方税务局系统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优化纳税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加强队伍建设、体现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二)明确要求,严肃纪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总局机构设置管理的文件规定执行。
不得随意撤设机构、更改机构名称、提高机构规格。
不得将已撤销或拟撤销的税务分局、税务所,简单地归并为内设机构,要根据税收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税源管理机构。
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要加大垂直管理力度,严肃机构设置工作纪律,对不按规
定设立、变更机构,自立名称,提高级别的做法,上级国家税务局可直接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认真贯彻,及时落实。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充分作好调查论证,合理设置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中精力首先组织实施县(区)国家税务局的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落实工作。全省《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要于2005年3月31日前全部到位。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
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为规范和完善税收征管组织体系,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科学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精神,就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置,规范统一的原则。按照依法、精简、效能、统一的要求,明确权限,严格遵循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的规律和现实需要,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机构设置,为强化税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科学界定机构职责,明晰部门业务界限,做到职责分明,权责统一,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制约。
(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按照有利征管、降低成本、提高效能的要求,根据本地区经济、税源、地域等情况,合理设置机构,防止片面强调“上下对口”,不搞“一刀切”。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及职责
国家税务局系统依法设置对外称谓统一的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级次、行政(经济)区划或隶属关系命名税务机关名称并明确其职责。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行政区划设置,地级以上城市的区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主要承担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税收征收管理及系统经费、机构编制、干部任免、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职责。
(二)税务分局、税务所为非全职能局(所),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按经济区划设置,也可按行政区划设置。副省级市的区、地级市的城区设置为税务分局的,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较大县的城区、管辖五个以上乡镇(街道)或大企业所在地可视需要设置税务分局,级别为副科级。管辖四个以下乡镇(街道)的机构称税务所。主要承担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税收征收管理、队伍建设等职责。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属地管理,一般不再设置直属税务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市、地、盟、州国家税务局以前
按照省(市)级政府要求已经设置一时不能撤销的直属税务局或分局,可说明情况,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暂时保留一个,主要承担省(市)属以上或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级别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市、地、盟、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
(三)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口岸、保税区等)可视需要和级别设置为国家税务局,也可设置为税务分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地级市的城区如有需要,可以设置稽查局,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由所属区国家税务局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指导。
稽查局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按照稽查工作环节和具体职能设置,分别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工作;管辖范围广、纳税户多、城区不设稽查局的地级市(及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纳税户数量及税源状况可适当增设1至3个检查机构。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设置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12个,名称在附表中选定,级别为正处级。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务、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级别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相同。
(三)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副厅级,相应级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口岸、保税区等)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最多9个;省会城市及与其规模相当的城市(人口及纳税户数量、行政区划数量、税收收入等)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可增加2个。名称在附表中选定,级别为正科级。另设机关党委(总支)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务、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四)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最多7个,名称在附表中选定,级别为正股级。其内设机构不得再以税种名称设置,监察部门单独设置,另由专人负责党务工作。较大的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税务人员在150人以上、管辖纳税户多、管辖面积广、组织收入多)以及实行集中征收、大量撤并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1至2个税源管理机构,但内设机构数最多不超过9个。较小的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税务人员在50人以下、管辖纳税户少、管辖面积较小)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内设机构,人事教育与监察部门合并的,要设置专职监察岗位。
(五)副省级市的区、地级市的城区设置税务分局的,内设机构最多6个,级别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级别一致。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口岸、保税区等)设置税务分局的,内设机构最多6个,级别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部门内设机构一致。
四、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职责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的工作重点是税收征管,必须围绕税收征管工作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内设机构
1.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可独立设置为内设机构,也可与计划统计股(计划征收股)合并设置(对外称“办税服务厅”)。较大的税务分局、偏远的税务分局(所)也可以设置办税服务厅或窗口,由所属税务分局(所)管理。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税务登记(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进项发票认证、票表稽核);发布欠税公告;资格核定(包括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办理发票购领、缴销;开展税法宣传;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一般应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和办理。要将“一窗式”管理理念应用于各类办税事务之中,按照征管业务流程和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设置办税服务窗口,具体类型和数量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办税服务厅通过信息中心网络系统与其他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对接,并建立前台窗口采集数据与后台管理数据共享等制度,加强与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税政法规等部门的联系,将数据资料及分析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到相关部门。
2.计划统计股(计划征收股)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税款征收的管理办法,税收会计、统计和信息数据的分析汇总,组织并检查税款入、退库,负责税收收入的核算、统计、预测和分析,管理税收票证等;负责对独立设置的办税服务厅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协调配合。承担合并设置的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工作职责。
3.税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税源管理和推行征收管理办法、措施,对所辖税源实施监控管理,对辖区内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服务。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
税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要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经济综合部门、各级协税护税组织提供的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进行税源宏观分析,开展企业纳税评估,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在税源监控管理中发现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传递给政策法规、计划统计和上级征收管理等相关部门。
税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税源管理,对所联系纳税户进行纳税评估,实施纳税服务等。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工作、不决定处罚和减免税款;税收管理员所获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税源管理重要事项,由部门集体研究;按计划和规定程序下户检查,提出报告,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4.政策法规股的主要职责是: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措施;负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和审批;税收调研和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意见的反馈;依法审核规范性文件;处理行政复议、听证、诉讼、赔偿等涉税法律事务,参与重大案件的复核审理等工作。
政策法规股应及时将上级发布的税收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等传达到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协助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根据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传递的信息资料,研究制定综合性管理办法,帮助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解决实际问题。税政法规部门定期与计划征收、税源管理、稽查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为征、管、查等环节提供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
5.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处理日常政务,起
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机要保密、调研、政务信息、督查检查和外事工作;负责税收新闻和税收宣传;负责办公自动化的推广应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行政事务。(2)人事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教育培训、干部监督、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3)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级管理干部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等。
(二)派出机构
税务分局、税务所的主要职责是税源管理,有的分局还从事税款征收。税务分局(所)要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经济综合部门、各级协税护税组织提供的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运用信息化等手段进行税源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在税源监控管理中发现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及时传递给税政法规、计划征收和上级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零散税款的征收,对零散税款的征收,必须建立征收管理责任制,实行票款分离。税务分局、税务所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
(三)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稽查局要加强与政策法规、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建立稽查执法办案责任制、税收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对稽查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发现征收、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税款征收和税源管理部门;发现税法、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策法规部门。
五、事业单位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可设置5个事业机构,为正处级,使用事业编制。名称从附表中选定。
(二)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及相同级别的全职能的国家税务局可设置2至3个事业机构,为正科级,使用事业编制。名称从附表中选定。
(三)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可设置信息中心,为正股级,使用事业编制。
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至3个市设置培训中心。
六、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局系统厅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国家税务局系统处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市、地、盟、州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保留、变更、撤销以及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超范围设置机构名称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国家税务局系统科级以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其他
(一)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名称、级别、职能配置参照本意见,报经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附表
国家税务局系统内设机构名称一览表
内设机构的名称
省局机关行政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计划统计处、财务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人事处、教育处、监察室。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事业单位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培训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
市局机关行政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税政管理科(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税源管理科、计划统计科(计划征收科)、财务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另设机关党委(总支)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教育科)
如果当地政府同级部门内设机构称处也可比照称“处”。
事业单位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票证中心
县、地级市的区局机关行政机构办公室、计划统计股(计划征收股)、税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综合业务股(政策法规股、税政管理股)、政工股(人事教育股、监察室)、办税服务厅。
人员较少的县局,上述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但须设置专职监察岗位。
如果当地政府同级部门内设机构称科也可比照称“科”。
事业单位信息中心
5.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篇五
机关党委所属各党支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党委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各党支部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1)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3)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7)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各党支部要把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基本任务,认真核定每名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数额,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不按时、不按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部职责”的通知 篇六
为了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弘扬企业文化,提高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现在的实际情况,现将员工文明乘车、就餐以及规范仪表、礼仪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文明乘车
1.班车由开车司机管理。乘车职工必须尊重司机并严格服从管理,司机应做到空座多不发车,不超员。司机必须认真负责,如遇棘手问题,应及时向后勤或办公室反映。
2.乘车职工必须遵守班车纪律。上车时,互相礼让,不得拥挤、争抢,不得扒、拽车门,不得提前在班车上占座;班车上不得抽烟、打牌,互相打闹,不得说不文明语言。
3.乘车职工必须爱护班车设备,不得故意损坏班车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举报者给与相同奖励;乘车职工必须爱护班车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废弃物,更不能将废弃物从车窗抛出(车厢一层备有垃圾桶);不得在车内躺卧。
二、文明就餐: 1.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时间就餐。2.依次自觉排队打饭,不插队,不争抢。3.力行俭省节约,做到取需适量,杜绝剩菜剩饭。4.就餐时应保持食堂卫生,不得高声喧哗,嬉笑打闹。5.剩余饭菜,不可随手弃置,应将其倒入指定位置。
三、仪表、礼仪
1.员工应保持衣冠、头发整洁。
2.员工应注重礼仪。当与客户、同事谈话时,要面带笑容,态度和气、自然、大方、热情、有礼,不得面带倦意,不得有不文雅的 1 举止,自觉维护公司的集体荣誉和对外形象。
员工行为规范的作用是帮助和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希望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员工传达,并组织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领悟精髓,帮助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规范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员工的道德水平,共同营造整齐有序的工作环境。
特此通知
7.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部职责”的通知 篇七
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 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加大力度, 着重明晰校长责任, 落实对校长及教职员工的责任追究, 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目前, 针对一些学校仍然有少数教师存在乱办班、暗示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指定教辅资料、进行有偿家教家养、接受学生及家长现金和有价馈赠等违规行为, 该区重点建立“以校为主”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和责任追究制, 直接把校长置于责任的中心, 全区中小学校长与区教育局签订规范办学行为责任状, 责任状中进一步明晰校长的领导及监管责任, 落实对校长包括教职员工有偿家教在内的9条责任追究, 加大对违规学校校长的处罚力度, 督促校长狠抓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学校与教职员工也签订责任状, 分级管理, 层层负责, 从责任状签订之日起, 对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追究违规学校校长和当事教职员工责任, 并从重处分和处罚。该区还成立了学校办学行为督查考评组, 抽调专门人员, 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加大对规范办学行为的专项督查和监管力度, 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要求各学校也成立相应的督查组, 且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公众舆论监督, 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同时要求学校建立并落实奖罚制度, 把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与教职工的考核、绩效工资、评优评先、晋职等挂钩。 (冷水滩区教育局周健艾志飞雷凯)
8.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部职责”的通知 篇八
发文文号: 财会[2001]106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01-9-30
实施时间: 2001-9-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验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验资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验资业务实行地区封锁和垄断,也不得阻挠、干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规定,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执行公司制企业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企业的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注册资金的实有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是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时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
六、验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题。标题统一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验意见时,应当说明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
(五)说明段。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应当包括已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验资事项说明应当包括被审验单位组建及审批情况、申请注册资本情况及出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及审批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七)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对该报告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
(八)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七、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而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八、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九、企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但登记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企业应当提交。
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实的,可以要求企业到指定的验资机构
进行验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资报告。
十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分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从事验资业务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该分所隶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收费,不得超过规定提高收费,也不得擅自降低收费争揽业务,或以任何名义支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费。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各自职权,加强对企业登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工作的管理。对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Attachs}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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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号:沪财会[2001]129号 发布日期:2001-11-
9.关于进一步规范毕业生的通知 篇九
二院各毕业班:
为了使毕业生能够充实愉快的度过大学的最后一个学期,圆满的完成学业,根据学校相关制度,依据我院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制度。
1、毕业生必须按时进行注册,不在规定时间内注册者,将按中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处理。
2、在外实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具体见学生科相关下载,且在外实习时间累计不能超过1个月。5月份将不再办理在外实习手续,在外实习的同学在五一假期结束后必须返校。
3、5月后,档案材料的提交将陆续展开,各毕业生要在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材料,过期将无法审核,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档案的缺失,后果由个人承担。
4、从下学期开始,毕业德育答辩将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平时表现占60%,一部分是德育答辩论文占40%,成绩分为优、良、中、不合格,所占比例为20%、40%、35%、5%。德育答辩成绩将装入个人档案。
此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学生科
10.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部职责”的通知 篇十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建房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对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规划引领,适度集中,建管并举”的原则,切实加强农村建房申请报批工作,进一步推进我镇城乡统筹发展,社会和谐和新农村建设。
二、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积极推进村镇建设
1.完成所有村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谋划好对规划小空心村实施改造。
2.积极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合理引导,支持农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
3.积极推进村镇建设,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市政设施配套化,形成供水、排水、排污、道路硬化、集贸市场、停车场、公厕、路灯、绿化健身广场“十大功能”同步建设。
三、切实加强农民宅基地管理
1.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在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所在区域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县城近期建设要求,申请人必须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书。
2.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
3.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应认真贯彻“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农村居民住宅向小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内;在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内,层数控制在三层以下,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标准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5.县域范围内,在穿过镇规划区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建设,必须严格按镇规划的要求退让红线;严禁在河道、干渠两侧等水利设施管护区域内建设。
6.选择新址批准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必须符合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动工建设前由村委会与建房户签订《复垦协议书》,原址复垦完毕后村委会会同镇建设服务站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通知单》,未按要求复垦到位的,新址一律不准建设。
7.供电所凭镇建设服务站核发的《用电通知书》办理供电手续。
四、严格规范农宅申报程序
1.申请报告:所在村民组2/3以上村民签字同意,村委会签署意见。组与组、村与村之间相互置换面积建房,须经双方所在村民小组户代表签字同意、双方村审核报镇,并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2.个人建房申请由镇村镇建设管理站统一受理,申请人必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镇村镇建设服务站审核后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
3.镇建设服务站会同城关国土分局审核是否符合村庄布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村委会与建房户签订《复垦协议书》一式四份,村委会、建房户、镇建设服务站、城关国土分局各一份。
5.村委会会同镇建设服务站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通知单》。
6.填写《农民宅基地申报表》。
7.镇建设服务站核发《用电通知书》。
8.供电所凭镇建设服务站核发的《用电通知书》办理供电手续。
9.镇建设服务站会同城关国土分局核查建房用地情况。
破凉镇人民政府
11.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部职责”的通知 篇十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技术资料管理的通知
各车间/室:
技术资料是对现有系统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改造扩建的重要依据,也是培训、学习的主要知识来源。2014年12月20日,在中心公园停车场防火卷帘门自动下落的故障处理中暴露出技术资料不完整、资料查找不迅速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故障处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在后续部门的技术质量检查中还发现各专业施工图、原理图、关键设备说明书/维护手册等技术资料存在资料不完整、版本未更新、归置不规范、查找不迅速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资料的管理,确保各类故障处理及时有效、改造扩建有据可查,现对技术资料管理做如下要求,请各车间/室遵照执行。
一、技术资料分类归置
(一)第一类资料:工程开工前的设计文件、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等。
十、15 因故停工/复工报告 16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7 竣工图
请各车间/室
十一、分公司《行车与安全网络测试评估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测试与评估报告反应了维修部各系统现状和存在的不足,为确保系统设备安全运行,生产活动有序开展,现将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做如下要求,请各室遵照执行。
一、加强管理文本学习,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各室以班组为单位,2014年4月14日前组织完成《信息化管理程序》、《信息安全管理细则》的学习,并形成学习记录。
二、加强管理,整改问题,确保生产、办公系统安全运行。存在问题于2014年4月1日前整改完毕
(一)加强人员管理,对私自安装无线路由器、安装非办公软件、随意更改IP地址和安装代理上网工具等问题进行检查和整改,杜绝存在类似问题。
(二)加强用户密码管理,对终端计算机使用弱口令、应用系统初始口令未修改、终端计算机管理软件不锁屏以及多人共用密码等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改。
(三)加强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各设备系统配备专用移动存储介质,设置专人管理,并做好使用记录。
12.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部职责”的通知 篇十二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廉洁行政风险防控,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土地出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城市和镇的近期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土地储备计划以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对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作出科学安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计划和宗地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和组织实施。
二、加强土地出让公告管理
(一)全面规范公告发布内容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出让前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土地出让公告录入广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布(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宗地出让信息内容必须一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出让公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宗地出让主体、出让形式、出让年限、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竞买保证金、土地现状条件、开发建设期限等公告要素进行严格把关。
1.出让主体。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应为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具体实施。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部门不得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实行网上交易。土地出让应当按宗地确定用途,每宗地签订一份土地出让合同。依据城乡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对不同用途但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或分割宗地后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住宅用地禁止“捆绑”出让和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
3.出让年限。各类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即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4.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住宅用地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及大城市以上20公顷;住宅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0,规划条件其他内容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明确不得建设封闭小区;其他用地应当按具体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符合规划的原则合理确定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
5.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20%,不超过出让最低价的50%。竞买保证金应当明确缴交至指定账户,不得以项目投资额等形式代替。
6.土地现状条件。各地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明确宗地交付标准,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7.开发建设期限。住宅用地必须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其他用地参照该期限执行。
(二)严格禁止违规设置竞买条件
土地出让公告中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竞买须知或竞买现场加设任何具有倾向性、歧义性、排他性条件。在不排斥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根据地区投资、产业、建设规划等要求设置竞买资格条件,但必须在出让公告有关“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里明确表述,不得作出“详见其他文件、其他网站”等一般性表述,并通过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严格管理。
(三)及时纠正和整改疑似违规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公告的监测监管,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的土地出让公告中内容不规范、非“净地”出让和违规设置竞买条件等疑似违规问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处理;确属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立即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报送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严格土地出让履约管理
(一)建立规划条件变更报备制度
出让方和受让方要严格执行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对于符合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的情形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受让方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进行修改,不得以抄告单等形式替代规定的变更程序。各地要及时将规划条件变更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报备。对于已划拨或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可以协议出让的用地除外),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并根据相关地价评估规程对原受让方给予相应补偿。要加强对“三旧”改造领域的监督管理,严防出现违法违规和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
(二)依法处理违约违规行为
对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土地,或在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或在土地出让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要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管理
(一)健全土地出让定价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出让前采用公开方式委托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土地估价报告,并按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各地要将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土地成交价格不能低于底价,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退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前述要求组织评估,不得在未经评估情况下,依据会议纪要和抄告单等形式或授意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补缴、退还金额。
(二)规范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双方必须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土地出让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并落实以下有关要求:约定分期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完毕。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方支付利息。受让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出让方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且延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交款日期60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禁止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成交后,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和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按土地出让收入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土地换项目、以土地作补偿、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进行虚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
(四)适时开展估价报告抽查评议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五)严格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县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各地要严格按规定合理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适当向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要严格按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计提有关资金,确保相关事业健康发展。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含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五、有序推进土地出让信息公开
(一)多渠道公开土地出让信息
各地在公开土地出让计划和成交结果时,除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当地主流媒体公开发布外,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相关网站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要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示土地出让合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出让面积、供地方式、出让合同编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出让年限、项目开(竣)工时间等信息,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推进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决算公开全覆盖。
(二)定期更新公布基准地价
各地对不同用途、不同级别土地的基准地价要及时进行更新并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基准地价更新周期视市场情况而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日常土地估价工作中不得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三)规范填报监管系统数据
各地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规则》的时限要求,通过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填报出让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出让合同及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实际开(竣)工等相关信息。
六、强化土地出让工作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土地出让集体决策机制
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展改革、经信、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商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参与的土地出让集体决策机制,并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成员单位,共同审议土地出让方案,协调解决土地出让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中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土地出让相关集体决策事项要及时纳入记录文件,做到有案可查、永久追溯。凡未经有关会议集体决策审议通过的地块,不得进行出让。
(二)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前,应当征询相关部门对产业用地需求、用地布局、土地供应和建设时序等相关要求,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市场主体,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执行。有关部门提出控制指标、建设标准、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方式、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要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成交后要求土地竞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和关联部门的监管依据。提出关联条件部门要对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用地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对不符合享受政策的,要及时终止政策执行。
(三)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备案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对具体地块出让提出要求;不得以抄告单、招商协议、投资协议等方式事先确定,量身定做地设置出让条件、土地使用条件,违规确定土地出让起拍(始)价、底价;不得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和出让结果,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或其他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违规处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等。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以个人的名义非正常程序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相关事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业务部门要建立上级领导干部指示(包括批示、口头告知、电话信息告知等方式)登记备案制度,并及时报送给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地应将领导干部干预土地出让工作的处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作为是否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土地出让环境安全管理
各地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其中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以出让,但是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为被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出让。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五)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要求,将企业在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信息化平台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企业参与土地市场交易有关活动。
各地可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1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部职责”的通知 篇十三
各部、室: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树立机关良好工作形象,经分公司研究决定,就进一步严肃机关工作纪律、规范办公秩序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上下班考勤制度
公司各级机关干部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照作息时间(冬季)上午10:00上班14:00下班,下午16:00上班19:00下班;(夏季)上午09:30上班13:30下班,下午16:00上班19:00下班),由于乘坐班车及交通拥堵等原因,各单位可视情规定员工离岗时间,其余员工必须严格按照上下班时间离岗。工作期间临时外出须向部、室领导报告外出事由、外出时间,未按要求报备视为无故脱岗。
二、保持良好办公秩序
工作期间,各机关办公楼应保持肃静,严禁在工作时间窜岗闲聊、大声喧哗,严禁利用办公电脑聊天、炒股、游戏、网购等娱乐活动,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办公室内要合理布局、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死角。积极开展室内戒烟活动,严禁在室内人员聚集区吸烟,争创无烟办公室。
三、树立文明办公形象 严格落实《公司机关员工仪容仪表与着装管理规定》,严禁着运动装、休闲装上班。工作期间保持良好精神状态,情绪饱满,举止端庄,待人接物主动热情,自觉使用礼貌用语。对待前来办事的一线员工应主动上前询问,积极协助解决困难,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与协调效率,树立良好的机关办公形象。
四、加强督导检查力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部职责”的通知】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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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06-10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06-20
【2011】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