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精选10篇)
1.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 篇一
今天是2013年11月9日,是“119全国消防安全宣传日”。上午,我们青岛新闻网记者团的小记者们在李老师的带领下来到了青岛市市南区公安消防大队浙江路中队参观。
在消防员叔叔的带领下,我们参观了消防车车库。我们首先看到的是衣帽间,这里整齐地摆放着消防员的头盔和消防服。这些头盔和消防服都是用特殊防火材料做成的。我试着戴上了头盔、穿上了消防服。啊!这头盔和消防服可真重!
我想象到在救火现场,消防员穿戴着这些又重又热的装备,还要救火,那是多么辛苦啊!
接着,消防员叔叔又给我们介绍了消防车的结构和功能。消防车的后面有出水口,车的侧面有很多接水管,车顶上是云梯。这辆消防车的云梯可有三层楼那么高啊!
我们还坐上了消防车的驾驶室里,真实地体验了一下消防员坐在消防车里面的感受。
消防员叔叔又给我们讲解了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灭火器有两种,分别是干粉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使用时要先拔下保险销,一手握紧喷管,另一手捏紧压把,把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扫射。一定要站在火场的上风头,要不然,就会喷到自己身上。我试着拿了拿灭火器,哦,可真重啊!
消防员叔叔介绍,他们接到任务后,在一分钟内,就要把头盔、消防服和绳索腰斧等装备穿戴整齐。
消防战士们全天24待命,全年没有休息和假期。
参观结束了,我想消防员叔叔们真是太辛苦,太伟大了。正是他们无私的奉献,才换来了我们千家万户的安全!
2.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 篇二
《办法》规定,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为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推广、清洁生产重点
示范项目补助、政府购买企业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其它需重点支持的项目等。支持重点为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项目在通过专家评审后, 按项目建设进度, 先期拨付70%用于项目建设, 等项目竣工验收后, 余款全部到位。
《办法》还创新性地安排一定资金, 通过招标方式, 购买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的服务, 咨询机构将不再向企业收取咨询费用, 市政府将不再对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3.财富管理:青岛金融新机遇 篇三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表示,全球财富管理市场发生深刻调整,出现六个方面的新趋势,包括全球财富分布和投资逐渐向新兴市场倾斜;客户财富管理需求偏好日趋复杂;财富管理投资组合发生深刻变化;财富管理机构重组态势渐显端倪;财富管理的盈利模式悄然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与规则日臻成熟。在这样全球财富市场中,中国是一颗熠熠生辉的明星,中国财富市场的崛起已成为全球财富管理的重要趋势之一。故着力发展财富管理业务,是招商银行既定的战略重点。
2011年8月,招商银行和青岛市政府合作筹建了中国(青岛)财富管理学院。由双方合作建立的财富管理学院将致力打造中国特色的财富管理学院努力构建四个“高端平台”,即高级理财师的培训平台、高净值人士的培養平台、高水平科学研究的研发平台、高端商务活动的组织平台。
“中国这种高储蓄靠出口导向的投资模式越来越靠不住了。所以中国要透过财富管理,要透过自我的消费提升,才能够重振内需。”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张平副所长认为,财富管理对中国未来转变生产方式和整个增长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财富管理的兴起,才能够平衡私人在消费以及投资上的关系。
青岛市副市长刘明君在演讲中提到发展财富管理不仅对完善国家金融服务体系有着重要意义,也成为青岛金融跨越发展的突破口。他提出要将青岛建成新兴的财富管理中心城市,具体包括建设五个中心,即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财富管理机构的聚集中心,高级理财师培训中心,高端人士培养中心,高端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和高端金融产品交易中心。为此,青岛要形成更加坚实的经济基础,营造更加宜居的城市环境,开拓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建立更加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体系。
近年来,青岛围绕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目标,坚持把金融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中之重来抓。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金融发展环境,金融业以及财富管理行业,呈现出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目前,全市各类金融机构已经超过了160家,集聚了多家银行机构的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中心。证券、期货、基金以及保险机构,也在积极拓展财富管理业务。高端客户数量和资产管理额成倍增长,财富管理已经显示出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新加坡财富管理学院CEO辛西娅·童女士在会上结合打造财富管理中心已颇具特色的新加坡的成功经验,阐述了人才的开发对于打造财富管理中心的重要作用。辛西娅·童女士认为,新加坡之所以会成功,原因在于它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非常的稳定,是在亚洲唯一拥有AAA评级的国家,治理非常透明,非常稳健的法律体系。而且有一个非常高效率以及连接非常紧密的生态金融系统。而且人才能力很强,市场行为,道德准则也非常高,同时也有一些自身独特的特征,来创造一个真正好的财富管理中心。
普华永道全球金融监管服务美国纽约州第43任银行厅厅长Richard Neiman(理查德·纽曼)、瑞士银行中国区主席兼总裁李一、新加坡星展银行董事总经理Tan suShah(陈淑珊)、富达国际投资中国业务董事总经理陈清、富国基金总经理窦玉明、《第一财经日报》总编辑秦朔、青岛市金融办主任白光昭作为对话嘉宾参与讨论,纵论并结合所在行业领域特色,为青岛打造财富管理中心献计献策。
4.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 篇四
【发布文号】青政办发〔2003〕8号 【发布日期】2003-01-23 【生效日期】2003-0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创建消防社会化城市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8号)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创建消防社会化城市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创建消防社会化城市的意见
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连续三年杜绝了特大火灾事故。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消防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随着我市承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和加入WTO后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今后几年将是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做好消防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今年,科技部将青岛列为城市公共安全综合试点城市,对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消防工作措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需要的消防管理模式,创建消防社会化城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创建消防社会化城市,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合作,通力协作,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主要目标
城市消防管理机制科学、完善,各级政府高度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单位、社区和村镇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城市消防文化氛围浓厚,市民消防素质普遍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进行,各种形式消防队伍壮大,消防设施装备优良,全社会整体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显著增强,建立起与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相适应的社会化消防管理模式,创建消防社会化城市。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消防工作是一项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纲要的指导意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通过政府与各部门、单位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评。从2003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将各区市政府、各行业落实消防责任目标情况列为市政府政务督查内容和干部考评内容,使消防工作实绩与奖惩挂钩,实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制。
(二)实行政府职能部门消防管理分工负责制。各级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工程的消防安全负责。
电信部门要保障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的畅通。教育部门要把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的教学内容,并负责各类学校的消防管理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消防宣传列为城市宣传工作和新闻宣传内容,广泛宣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和配合各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抓好各项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规,对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企业及各类营业场所,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已经营业但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整改期限内又未作整改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贸部门负责工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财贸部门负责财贸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化学危险品经营、储存和加油(气)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外经贸部门负责外资企业的消防管理工作。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定点单位,涉外、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各级卫生、交通、城管、电业、电信、邮政、金融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健全消防组织体系。市、区市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成立消防工作组,组织协调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设立专(兼)职消防组织机构或专(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并在政府换届和主要领导变动时,及时对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调整。
(四)加强消防法制建设。针对消防工作在新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适应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消防立法工作。在现有国家和省市消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建筑装修消防管理、水上消防管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立法调研,制定地方消防法规或政府规章,在我市形成以国家和省消防法律法规为主体,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制体系,逐步实现城市消防管理法制化。
(五)深化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把社区消防建设作为城市消防工作的重点,在已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巩固、完善、规范和深化社区消防建设。2003年,所有城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都要建立起完善的消防组织网络和工作制度,并充分利用社区现有的宣传阵地、文化活动场所,增加消防内容,做到资源共享。年内,市内四区招收1600名社区消防治安协管员,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巡查任务。要坚持开展社区消防建设达标验收活动,制定社区消防建设考评验收标准,每年年底由政府组织达标验收。
(六)全面推进农村消防建设。2003年,全市各镇和村都要建立消防工作组织。加大乡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2003年,三分之一的镇都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投入实施,其中被省政府列为13个中心镇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都要达到建设标准。到2005年,所有镇都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以乡镇企业、外资企业、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大力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使消防安全进村入户,提高农村地区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七)改进和加强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积极探讨单位消防管理新机制。发挥行业、系统和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实行单位消防安全行业管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行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报告制度、消防安全评估制度、重大火灾隐患申报制度、消防违法违章举报制度以及单位自查、行业普查和公安消防部门抽查制度,树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确保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
(八)同步进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认真落实《青岛市消防规划》和《青岛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使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装备等各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严格按照“4至7平方公里的保护面积”兴建城市消防站,2003年,建设中港码头水上消防站、青岛消防模拟训练基地、城阳棘洪滩工业园消防站、崂山区王哥庄消防站、黄岛城区消防站,胶南、胶州、平度、莱西市要完成第二消防站的建设。各类消防站都要按标准配足配齐消防装备器材。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按照120米布点的国家标准安装市政消火栓。城市建设部门应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消火栓完好率不应低于95%。
(九)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积极申请增加现役消防编制的同时,招收合同制消防队员,2003年全市招收人数不少于100人。在公安消防队伍内形成以现役兵力为主力,以公安编制消防监督干部和合同制消防队员为补充的消防队伍体制。力争2005年消防兵力突破1500人。发展壮大社会消防力量,镇、村要因地制宜,采取镇自办、政企联办或几个镇合办的方式组成消防队伍。对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或由就近企业联合建队,确保一方平安。
(十)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质。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宣传教育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重点。开展基地化消防宣传教育,将青岛消防博物馆和城市消防站作为消防教育基地,从2003年起,所有消防站全天候对外开放,方便群众参观。今后消防站建设,应将消防教育、体验设施和场所纳入其中,统一设计、建设。开展动态消防宣传,在全市所有公交车车厢内张贴消防常识,在每条公交线路中选择1至2辆公交车喷绘消防公益广告;建立现代化的消防教育培训中心,全面推行消防重点单位、重点岗位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力争两年内全市5370家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全部经过消防培训并持证上岗;加强学校消防教育的普及工作,编写统一教材,中小学校及大中专院校消防教育要达到100%;继续利用社会办学力量,开展消防学历教育;加大媒体消防宣传力度,各新闻单位将消防宣传列为公益宣传内容,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加强消防文化建设,在主要道路、场所和社区设置消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消防氛围,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十一)适时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专项治理作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的有效措施,集中整治存在的消防安全薄弱环节。2003年治理的重点是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建立重大火灾隐患评估和立销案制度,实施隐患整治目标责任制,严密防范,坚决防止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二)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法律和政府规定实施分级消防监督。市公安消防局、各区市公安消防大队及公安派出所,是市、区市、街道办事处(镇)三级消防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消防法律和政府规定实施消防监督职能。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不断加强执法队伍、执法质量和业务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简化行政审批,保障消防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公安派出所将消防监督列入警务区和路段民警工作范围,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杜绝失控漏管,将所有单位都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视线”。
(十三)不断增强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要求,大力加强消防部队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航空消防勤务,加强水上消防建设,壮大特勤消防力量,完善“119”与“110”、“120”及医疗救护、市政、电业、驻军及各类专业抢险队伍的联动机制,建立立体灭火救援体系。拓宽消防部队灭火救援领域,积极开展社会救援工作,使公安消防部队成为一支能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和抢险救援的突击队,尽快实现我市消防与国际现代化消防体制与功能的接轨。
(十四)发展消防科学技术。加强国内外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和完善我市消防社会化服务。加强消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应用软件开发以及消防信息资源利用。建立城市消防监控系统,1至2年内,全市所有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都要与“119”消防指挥中心联网,对消防重点单位和要害目标逐步运用高新科技手段实施消防监控管理。支持发展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把引进、开发新产品技术验证、企业消防安全预测和评估、消防技术方案的设计等消防工作逐步转为由社会中介组织实施。
5.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 篇五
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2年11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自2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和建制镇。
第四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级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合理使用和维护城市房屋,并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鉴定
第六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市鉴定机构)和各县级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各县级市、区鉴定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城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七条 市鉴定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
(一)属军产、外产、侨产及港、澳、台胞房产的房屋;
(二)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貌保护建筑的房屋;
(三)三层以上(含三层)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
(四)市鉴定机构认为应由其鉴定的房屋。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内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由市鉴定机构负责安全鉴定。
各县级市、区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除前二款规定以外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八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鉴定机构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严重损坏或危及安全的异常迹象时,应及时申请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条 达到下列使用期限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应申请鉴定机构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一)使用期满六十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含钢结构)房屋;
(二)使用期满五十年的砖混结构房屋;
(三)使用期满四十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四)使用期满三十年的简易结构房屋。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向鉴定机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
(二)调查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勘查、测试;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制作、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后,对一般民用建筑应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工业建筑、公用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保护建筑的.鉴定项目,应在六十日作出鉴定结论。其中,对属于特殊危险的房屋,鉴定机构必须立即作出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鉴定危险房屋,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五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须及时发出鉴定文书,并在鉴定文书上提出处理建议;属于非危险房屋的,须在发出的鉴定文书上注明其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房屋安全鉴定文书须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六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不能使用,又无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整幢房屋。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应按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按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治理行为的,由房管部门作出决定,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治理或采取其他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危险房屋的治理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治理的私有危险房屋属于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共同出资治理,承租人所付的治理费用可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一条 治理危险房屋需使用人临时搬迁的,房屋所有人应及时通知使用人搬迁,治理完毕应及时通知使用人回迁;房屋使用人不得拒绝治理、搬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房屋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未恢复正常使用前,房屋所有人不得隐瞒事实进行房产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产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 篇六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1-09 【生效日期】2002-01-09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1994年5月1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4年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根据2002年1月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护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职业病危害,搞好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第五条 鼓励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职责分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范;(二)拟定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三)检查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范的情况;(四)组织实施对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的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及安全咨询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五)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工作,对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生产、经营及使用进行监督;(六)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负责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下同)、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负责核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七)
按规定负责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者的安全资格认可;(八)按管理权限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审批结案、统计上报工作;(九)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预评价审定、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十)负责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十一)依法处理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规范;(二)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改造等环节和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三)按规定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四)按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五)参加特种设备科研成果、新产品和新技术鉴定工作;(六)依法处理违反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审查和验收;(三)负责职业卫生以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四)负责职业卫生的宣传工作;(五)依法处理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国家有关工时、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二)依法处理违反有关工时、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审查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二)按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竣工验收;(三)依法处理违反有关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检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情况;(二)询问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查阅、复制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资料;(三)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险情和重大隐患,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限期处理解决。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做好企业负责人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三)参加本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四)组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事故隐患的整改;(五)组织本行业劳动保护科研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六)按规定组织和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检查企业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本行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对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副经理)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生产事故的能力。
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按规定做好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和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取得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制定的生产技术工艺规程和各工艺、工序的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根据生产特点,针对危险作业环节制定事故防范措施计划,其内容包括:防灾技术措施,材料设备和经费计划,事故应急措施,人员组织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定期进行模拟灾害事故处理演习。
第二十四条 企业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全卫生保护防护装置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检验,保证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从事气瓶充装业务的单位和瓶装气体及气瓶经销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充装注册和安全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国家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保健津贴,并检查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三十条 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工、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处理。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召开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企业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二)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参加企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四)及时报告、处理劳动过程中的危险情况;(五)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六)对企业领导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所需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引进项目、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设备或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并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专篇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状况和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造成危害的因素分析和产生危害因素的设备数量;(三)劳动过程中可能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以及危害程度;(四)针对职业病危害所采取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治理效果。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的二十日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有关图纸资料,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无劳动安全卫生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除外。
按规定对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安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预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并分别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审核决定。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预评价报告和审核决定中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进行设计和实施。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后,必须分别在十日内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要变更或修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必须作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检测检验的原始记录。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必须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竣工验收的二十日前将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审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对职工安全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预验收。
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妥善解决。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按各自职责实施分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章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
对三人以上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必须按规定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报告;属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因特种设备造成的伤亡事故应当同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九条 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好标志、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图。
对三人以上重伤或发生死亡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五十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调查组提供有关资料,反映实际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事故处理时限。
第五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重伤事故二十日内、死亡事故四十日内的时间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当同时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当同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提出延期报送的申请,说明延期报送的原因和需延长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五十四条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处理决定以及防范措施,并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按下列规定实施分级管理:(一)一次死亡二人以下的事故、重伤事故或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结案;(二)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结案;中央、省属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按有关规定报批;(三)特别重大事故及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审批结案,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调查职工伤亡事故,需要组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进行事故分析或技术鉴定的,所需费用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 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的社会保障,按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发生三人以上轻伤、重伤以上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而负伤的职工,事故发生单位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保障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按照规定对入厂新职工、换岗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分配上岗作业的;(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考核的;(四)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的;(五)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可能造成职工伤亡的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六)未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劳动安全监测或作业环境、劳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七)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作业的;(八)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不按照规定报告或不落实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九)矿山企业及个
体采矿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资格认可,进行生产、经营的;(十)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六十条 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工伤亡程度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一)一次轻伤三人或重伤一人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一次轻伤四人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四)一次死亡三人的,处以五万元罚款;一次死亡超过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建设项目设计费或承包工程总造价或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处以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二)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验收的;(三)未经批准变更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计内容的;(四)引进项目、技术、设备未同时引进劳动安全技术、设备或未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的。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未取得有关资质证件或超出资质范围设计、制造特种设备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吊销相应资质证件;(二)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未取得有关资质证件或者超出其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及改造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吊销相应资质证件;(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安装报批、验收、注册登记等手续即投入使用的,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气瓶充装业务的单位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销瓶装气体和气瓶的单位未办理安全注册手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无有效资格
证书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企业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依照本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决定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滥用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下达指令,强令企业执行的;(四)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造成伤亡事故的;(五)有其他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职工:指企业内所有从业人员。(二)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制冷作业、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爆破作业、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等。(三)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四)建设项目:指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五)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指用于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及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7.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 篇七
青岛作为沿海发达城市, 旅游服务产业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高端会所的出现及蓬勃发展就彰显出青岛消费群体的实力和偏好。目前青岛高端会所数目约600家, 八大关景区和石老人景区附近会所分布尤为密集。青岛经营中的会所基本是中高端白领商务休闲、交友聚会的场所, 高端会所的数量及质量与发达城市相比都相对较低, 大部分高端会所缺乏合理的财务规划和预算管理, 财务管理水平不高, 内部控制较弱、缺乏规范, 不利于达到可持续发展。
1 青岛市高端会所业态的发展现状
会所作为一种特殊的新兴商业形态, 其自身具有共享性的空间、专属性的服务、多元化和多样性等特征, 有着独特的商业运作价值。
1.1 青岛市高端会所的管理形态
高端会所依据使用范围来划分, 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私人会所、商务会所、住区会所、泛会所。将调研的青岛市高端会所归类后发现, 私人会所数量占比12.12%, 商务会所数量占比45.45%, 住区会所数量占比6.06%, 泛会所数量占比36.36%。
私人会所多数由具备雄厚实力的财团、企业或者个人投资, 通常不以盈利为目的, 主要以社交活动为主, 用于公司接待或者私人会晤, 入会的门槛很高, 多数实行封闭式管理。
商务会所是以商务交往为媒介的商业性会所, 其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是商务人士。青岛市的商务会所数量在调研样本中占比最高, 这些商务会所通常拥有豪华的会谈场所, 有超过星级酒店水准的餐厅、茶室及客房服务, 有的商务会所更配备高规格会议场所为企业提供小规模培训场地和聚会场所。
住区会所是随着商品房的发展兴起的, 主要集中在高端楼盘或别墅区。如市南区某高端楼盘顶级私人会所, 为会员提供高端餐饮、高端康体及私人定制服务, 为高端人士提供定制化服务, 顶级会所往往成为楼盘的宣传亮点之一。
泛会所经营形式较为多样, 通常偏重于某个专业领域或行业, 不仅仅局限在提供商务会谈场所, 还提供休闲、温泉、健身、艺术品等多样服务。代表性的调研样本有经营名人字画、明清式家具等艺术品的市南区某会所, 以及即墨市依托特殊旅游资源而建立的温泉会所等。
1.2 高端会所主要消费群体分析
1.2.1 高端会所消费群体年龄分布
调研的青岛市高端会所主要面对的消费群体呈现较为年轻化的特征, 其中21岁至40岁的顾客比例占到79%。高端会所消费群体年轻化的原因, 一是高端会所作为新兴的服务业态, 更容易得到青年一代认同;二是受到中国节俭的传统习俗影响, 高收入的老年人不习惯奢侈消费;此外, 高端会所面对的消费人群中, 除了通过个人努力奋斗逐步积累起财富的社会精英外, 还有依靠家族财富积累而具备消费实力的“富二代”群体。
1.2.2 高端会所消费群体类型分布
调研会所主要面向的消费群体类型排序结果如图1所示。私人会所基本采用会员制形式, 这样的形式使会所成员之间更有安全感、认同感和优越感, 私人会所主要面对的消费群体集中在政府机关领导、企事业单位管理层和企业家。商务会所、住区会所和泛会所的消费群体主要具备两种需求:商务需求和休闲需求。具备商务需求的消费群体希望在商务会所中拓展人脉圈, 获得信息或交易机会, 这类消费群体以民营企业家、金融房产等行业从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高管等为代表;具备休闲需求的消费群体则希望从会所中得到较高质量的服务, 从而达到休闲、健体、美容甚至教育等目的, 这类消费群体中有外企职员、自由职业者和演艺从业者等。
1.3 高端会所常见组织结构
调研样本中的高端会所虽然管理形态、经营侧重点、面向消费人群有所差异, 其组织结构存在相似之处。通过调研和归纳, 绘制的高端会所组织结构简图如图2所示。
2 青岛高端会所普遍存在的财务问题
2.1 投资行为少调研, 利益回报较低
很多高端会所在开办初期, 为了能够符合其高端奢华的市场定位, 从会所场地的选址到装修, 开办费用花费巨大。调研样本中的私人会所因其本身的私密性、客户的针对性等特点, 其投资人创立会所的目标并不仅仅局限于盈利这一财务目标, 多数处于亏损状态, 能够达到收支平衡或有微薄利润的, 贴现收益率也极低;商务会所因客户群体范围相对广、经营模式各具特色, 利益回报要相对高于私人会所;住区会所和针对专有消费领域的泛会所, 通常因楼盘宣传或业务拓展的需要, 在创立初期主要以拓展客户群体为目标, 可能会存在利润低或亏损的情况, 在其客户群体稳定之后, 再逐步完成盈利模式的扭转。
2.2 内部控制存在弊端, 能源浪费严重
从收入控制来看, 商务会所与泛会所这两种类型的会所的人员流动性大, 顾客类别不一、层次各异, 造成控制难度加大。而私人会所提供服务具有个性化和针对性的特征, 价格波动幅度大, 加之不同类型会员客户折扣费用都有所差异, 但缺少规范化的计价标准。从成本控制来看, 高端会所对成本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 存在的两种极端情况, 一是为了追求高端奢华的定位造成能源的浪费, 二是盲目追求成本费用的降低而影响会所的服务质量和长期经营。
2.3 专业财务人才匮乏, 忽视财务管理
从专业财务管理人才的培养和供给角度来看, 当前在我国整个会所行业中, 专门针对会所行业培养的财务人才极其匮乏, 能够满足会所要求的复合型会所财务管理人员还比较少。会所行业本身就是个新兴的领域, 多数高端会所的财务管理人员是具备高星级酒店从业经历, 而从酒店行业进入会所行业也需要进行一定的磨合。
从高端会所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角度来看, 许多高端会所都有着忽略财务管理作用的误区。青岛市的一些高端会所经营规模并不大, 工作人员数量上有一定局限, 会所如果具有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往往来源于一线服务员工的岗位调动, 很少采取外部招聘的形式, 在会所的财务总监的任命上, 经营者倾向于首先考虑此人是否完全可以信赖, 其次考虑的才是其财务专业能力。综合来看, 许多高端会所的财务管理意识薄弱, 使得会所在财务管理方面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2.4 预算管理落后, 忽视规划的重要性
预算在高端会所的经营活动中起到了财务规划作用, 是维持会所日常资金周转和运行经营项目的基础。而调研中的会所普遍存在预算方面工作力度不够的问题, 预算的编制流于形式。会所行业预算机制缺乏的现状, 不但满足不了其规模扩大和业务拓展的实际需求, 对于会所日常经营项目的开展都会造成很大阻碍。同时, 财务预算与实际运营中的数据差异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分析反馈, 预算体系也就失去了原本的作用。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会所的各项收支预算工作都脱离了财务管理的控制范畴, 导致各部门的管理缺乏合作, 而财务管理部门也不能发挥良好的协调作用。
3 青岛市高端会所财务管理水平提升研究
3.1 投资评价体系的科学化
在高端会所开立的筹备期间, 需要依靠科学的投资评价体系做出项目可行性分析, 首先由专业的管理团队对当地市场进行调研, 结合高端会所的发展战略进行分析及定位, 主要明确会所未来的目标客群市场定位、会所类型定位、经营规模定位等内容。综合完善的分析以及明确的定位, 对高端会所的风格以及整体规划起着重要作用, 同时, 也是提高高端会所筹备效率、避免过度浪费的有效手段。从财务管理角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可行性项目评估, 既可以有效地利用各方人力、物力及财力, 同时还可以满足各方利益的最大化。项目可行性分析的科学方法对高端会所后续的经营和投资也具有一定指导性作用。
3.2 内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从收入控制角度, 高端会所的收入控制应依据不同类型会所的经营特点, 结合现实情况, 研究制定科学的收入管理制度。私人会所应在保障客人的私密性和个性化消费需要的前提下, 规范收费标准, 科学利用信息化系统规范会员制管理。商务会所、住区会所和泛会所在收入管理上应对客源群体和收入形式等具有科学的分类和管理。从成本控制角度, 成本费用控制需把握好尺度, 要在满足客人正常合理需求前提下进行。此外, 会所成本费用的控制具有相对性。成本、费用控制的途径不仅仅有直接减少、抑制成本费用的发生, 还包括通过充分利用经营管理能力来实现成本费用相对控制, 这对于前期固定成本投入高, 资金周转量大的高端会所行业而言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3.3 行业基本财务制度规范化, 提升财务人员素质
高端会所行业的财务制度也可借鉴酒店业财务管理的先进经验, 国际酒店管理中广泛使用的《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 for the Lodging Industry (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 》, 使全球酒店无论规模、档次, 都能用统一标准进行比较分析, 成为酒店业内部管理的统一制度。如果对于高端会所行业的预算编制、预测分析和利润表内容等都能够设定统一标准, 对会所行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管理会计水平的提升具备重要的意义。
在高端会所的财务管理中, 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理念, 重视财务人员素质的提升。即充分认识会所财务从业人员的价值, 挖掘员工潜力, 激发工作积极性。此外, 提升会所的财务管理水平, 除了依靠财务人员素质的提高之外, 全员财务管理意识的提升也尤其重要。
3.4 预算管理和成本管理的改善
完善的预算体系有利于实现高端会所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高端会所可以从内部遴选优秀的工作人员进行预算管理的相关培训, 待培训完成和合格后, 让这些工作人员专门从事整个会所的预算管理工作, 由专门的人员负责会所的预算管理, 及时观测运营数据, 通过预算控制体系敏锐的发现和预测会所实际经营中的问题, 选用符合高端会所经营实际的预算编制方法, 一方面预算人员上手方便, 另一方面也保证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同时, 高端会所要实时关注市场环境的变动, 跟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会所预算管理的目标和具体内容, 使预算管理体系更具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伍蕾, 郑向敏.我国会所发展及会所研究趋向[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7) .
[2]朱伟霞.浅谈会所经营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 2010, (12) .
8.青岛财富管理高地再添创新品牌 篇八
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万建忠在发言中指出,本届大赛由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委员会主办,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发展中心联合一行三会等多家机构通力推出。大赛是全国首个以财富管理为主题的专业赛事,涵盖财富管理全业态,是一个面向全国构建财富管理创新产品和服务、创新研究成果以及优秀创客项目的集中展示平台。
2014年2月10日,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得国家批复。作为青岛市十三五期间重点打造的三大国家级战略高地之一,承载着“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金融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财富管理对服务实体经济、提升金融服务、提高居民收入、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通过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中国特色财富管理发展道路”的金融业转型升级重任。
“两年来,通过积极探索和多方努力,青岛财富管理领域交出一份含金量比较高的成绩单”。青岛市金融办主任白光昭总结这两年来的变化,用案例向记者说明“青岛在财富管理中心城市建设方面初战告捷”。
无论是从韩国银行机构借入人民币贷款试点、跨境基金投资范围扩大试点等多项全国“第一单”创新政策陆续落地,还是跨国企业集团人民币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创新政策年均为企业节约融资成本及利息费用超过3亿元,包括出台促进试验区发展政策20条,推出了在全国最有力度的机构落户、人才引进、金融创新等扶持政策……过去两年中,青岛与中国香港及新加坡、韩国、日本、英国等都建立了比较顺畅、密切的合作交流关系。
随着金融政策开放的力度加大,青岛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城市的合作深入推进。青岛市与光大银行、建设银行、新华人寿、新加坡星展银行等多家国内外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与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达成共建全国性财富管理学院、研究院、基金会协议,与上海财经大学共建的全国首家财富管理研究院已经落户。与英国、瑞士、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境外财富管理中心成功搭建财富管理长效合作机制。
多项创新试点政策率先落地实施,青岛对世界的金融集聚和吸引效应慢慢凸显。白光昭介绍,“每个试验区都承担着不同的功能,而青岛的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突出的就是财富管理功能。”
在国外,财富管理发端于高端服务,主要是服务于高净值人群。中国财富管理事业的发展,从一开始就立足于发展普惠金融,在理财搬家的当下,普通大众的财富管理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但另一方面财富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创新产品和服务还难以很好地满足需求方的要求。在建立覆盖低、中、高各个层次的财富管理服务体系中,其实蕴藏巨大发展机遇。
从全国第三只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消费金融公司、工商银行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新型机构落户以来,青岛市吸引各类金融机构达到221家,7家跨境基金管理公司启动注册程序。
随着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青岛国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等一批财富管理要素市场建成运营,规划建设资本大厦、基金园区等载体,集聚各类基金企业超过350家……—批财富管理特色机构相继落地。
在财富管理试验区带动下,截至2015年末,青岛市金融机构和法人金融机构数量分别达到“十一五”末的1.5倍和2倍;金融业增加值是“十一五”末的2.4倍,占GDP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存款余额、贷款余额、保费收入、上市企业分别是“十一五”末的1.8倍、1.9倍、1.5倍和2倍。
随着“十三五”的到来,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性产业地位稳固提升,为“十三五”青岛金融业实现新跨越、为财富管理中心城市建设实现新突破奠定了坚实基础。
“财富管理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立足于实体经济,服务于实体经济。国际金融危机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在于金融不能脱离实体经济,过度杠杆化,泡沫最后总要破裂。只有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通过市场化手段将居民财富集中起来,配置到符合国家战略导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的实体经济领域,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中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财富管理才会有持续健康的发展。”白光昭说。
9.青岛市创业中心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管理,做好创业中心企业入驻、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毕业五年以内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场所、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支持、网络信息等创业就业服务,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第二章
创业中心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创业中心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由青岛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创业中心的发展规划,对入驻企业进行“进—管—帮—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为入驻企业提供经营办公、产品展示、会议洽谈等场所;
(三)协调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入驻创业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就业和创业窗口服务;
(四)建设创业大学,设立专门办公区域,配备专业教具、-1-
教材和师资,与专业机构合作,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导师指导,提高创业者能力;
(五)设立“商机PARTY”,为企业提供商机洽谈、会务服务、项目推介、宣传推广、餐饮服务、商务运营等商务服务;
(六)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会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和市场营销等中介服务;
(七)指导退出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八)做好后勤、安保、卫生、财务管理等工作;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创业中心的入驻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可申请入驻:
(一)从事科技研发与应用、环境保护、生物制药、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业态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和其他有利于青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企业;
(二)具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和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进行研发经营的企业等。
特困家庭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他企业可申请入驻:
(一)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质创业项目;
(二)对大学生创业具有良好示范和带动作用的;
(三)具有良好的大学生就业带动能力的;
(四)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帮扶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在满足以上入驻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入驻:
(一)有较好发展潜力并具备一定科技含量,或科技部门重点扶持的项目;
(二)能够对大学生创业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能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三)青岛市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扶持企业、经青岛创业大学培训并进入孵化阶段的企业、YBC扶持企业或5年内获得过市级创业大赛及以上奖励的企业。
第四章
创业中心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享受房租补贴。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第一年享受100%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房租补贴。其他企业第一年享受80%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房租补贴。
被评选为创业中心优秀创业企业的,可在原有房租优惠的基础之上,享受30%房租再减免奖励。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主导成立的创业服务机构及从事创业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入驻创业中心,为创业者和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可享受房租全免的优惠。
第十条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放宽注册条件,申请试营
业,并可在三年内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或自谋职业扶持金,具体规定按•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号)和•关于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招用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具体规定按•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6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享受青岛市见习基地有关政策,具体规定按•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22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的员工可优惠参加创业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给予免费。
第十六条 对创业成绩突出的留学回国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市关于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的各类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可享受市北区制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一)市北区籍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创业中心创办企业,并且本人已投缴社会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社
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吸纳市北区籍毕业5年内大学生就业,与其签订2年以上合同且投缴社会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企业每人每月1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从市北区外迁入和新注册企业纳税中区财政实得部分分别按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奖励企业。
以上政策可以叠加兑现。
第五章
创业中心的入驻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入驻创业中心条件的企业及个人,填写•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企业入驻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或大学生所在管理部门公章)、•青岛市大学生创业项目库推荐项目登记表‣、•商业计划书‣、身份证复印件,并向创业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
(二)在校大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校证明;
(三)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毕业证、学位证;
已经注册企业的人员除提供以上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副本复印件。
取得特殊奖励或有专利项目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企业入驻按照初审—答辩—实地考核—签约入驻的流程进行。
(一)初审。创业中心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
(二)答辩。初审合格的可参加创业中心组织的企业入驻答辩评审会。答辩评审委员从与创业扶持、管理、服务等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和导师担任,对参加答辩的项目进行评审打分;
(三)实地考核。按照创业中心可吸纳入驻企业数1:1.5的比例,根据答辩评审分数高低排名,确定进入实地考核名单。根据申请人员的创业项目,组织该行业的评审委员到申请人员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考核,并根据创业者个人素质、创业项目、入驻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评审打分;
(四)签约入驻。创业中心根据答辩和实地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序,确定入驻企业,并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第六章
入驻企业的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创业中心根据本办法和入驻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与创业中心的入驻协议一年一签,到期后续约的入驻企业须在协议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创业中心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创业中心进行审核并办理。孵化期满3年后,入驻企业原则上应退出创业中心。对大学生创业示范作用较好和能够为其他入驻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经创业中心批准,可继续使用创业中心房间,但不再享受房租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租、转借;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服从创业中心的管理,支持、配合创业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应承担的费用;
(五)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创业中心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六)入驻企业须参加创业中心组织的相关会议,配合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及统计工作;
(七)入驻青岛市其他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申请入驻创业中心的,经审核通过后,入驻时间在原孵化基地接受孵化时间基础上累计计算,累计孵化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八)创业中心已入驻企业发展良好申请增加办公场地的,向创业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评审考核程序按照第十八条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审核通过后,新增加的办公场地优惠政策按企业初次入驻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入驻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
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创业中心可以终止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创业中心,同时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一)入驻企业创业场所使用率较低;
(二)入驻企业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三)入驻企业在入驻后三个月内未完成企业营业地址变更及工商登记、税务注册等事宜;
(四)入驻企业违反创业中心管理规定,拒不改正;
(五)入驻企业拒不配合管理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数据,不按时参加创业中心召开的会议及活动;
(六)入驻企业对所使用房屋转租转借;
(七)入驻企业利用所租用的创业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八)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与申请时不一致;
(九)入驻企业逾期未缴纳房租或物业费,经通知后拒不改正;
(十)创业中心认为有必要终止入驻协议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在履行协议期间,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协议的,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创业中心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解除协议。
第二十六条
入驻企业退出时,需将场地恢复到创业中心交付给入驻企业时的基本状态,经创业中心验收合格后可办理相关退出手续,若入驻企业使用的场所有所改变,入驻企业须承担使用场所的相关整改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入驻企业需在退出创业中心一个月内,完成工商、税务注销或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并向创业中心提交相关证明,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10.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激励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山东省和我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对专利创造的资助,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资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3、对年专利申请量过百件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第七条对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机制建设;
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第八条对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2、专利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第九条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
1、国家、山东省、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项目资助;
3、知识产权宣传,专利人才培训;
4、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5、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
第十条专利创造
1、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下同)受理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申请费收费标准予以资助,专利费用减缓的,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0元。
2、内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量超过100件的单位,实行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专利,每件资助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获奖专利按最高奖项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对于用于专利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等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按市知识产权局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每年用于专利创造资助的资金,一般不低于专利专项资金的70%。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应填写《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1份,提供申请资助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费缴纳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属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年申请量过百件的单位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费缴纳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属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须提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申报专利专项资金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底。对通过审核项目的相关情况通过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网址为http://;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项目的资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获奖项目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将资助资金兑付到相应的单位或个人。资助资金的发放期为半年(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公布获资助项目文件时间为起始日),逾期不补。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编制专利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审核、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申请的受理及兑现。包括配合市财政局确定专利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受理专利专项资金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公布资助项目、兑付专利专项资金,编制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配合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获得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在收到专利专项资金后,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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