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0篇)
1.《“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11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393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67号)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巡查是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归口管理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为了核实相关情况,巡查可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条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巡查对象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情况等进行指导督促;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为巡查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围绕当年巡查工作关注的重点,深入了解情况,排查风险点,指导巡查对象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了解一线科研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需求,为改进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科研经费巡查工作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六条市科委制定年度科研经费巡查工作方案,确定当年巡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向巡查对象下达《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明确巡查的时间、目的、范围、程序、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巡查对象应根据《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的要求,对本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按照规定格式编写自查报告,报送市科委。
第八条市科委根据自查报告,选取部分项目(课题),组织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巡查组成员由财务、技术及科研管理等专家组成。巡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在贯彻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科研经费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之前应召开启动见面会,向巡查对象的相关人员通报巡查的内容、要求和工作纪律等,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听取相关人员对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巡查对象分管科研、财务的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科研人员应当参会。
巡查对象的相关负责人汇报自查情况和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单位内部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文件以及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的财务资料等,并签订承诺书,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期间应详细填写《巡查工作记录表》,作为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重要依据。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国家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衔接情况,内部审核监督、信息公开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二)贯彻落实有关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的政策,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方面的`情况;
(三)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以及有关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情况,重点关注预算调整及外拨经费、现金发放和大额采购、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使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等情况;
(四)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放共享情况;
(五)核实巡查对象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查阅被抽查项目(课题)的财务支出明细帐、会计凭证、合同等资料,了解巡查对象的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经费支出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效;
(六)以前年度科研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巡查组在完成现场巡查工作程序和任务后,应将巡查的汇总情况与巡查对象进行当面沟通,并由巡查对象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巡查组应根据《巡查工作记录表》记录的检查情况,向巡查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作为巡查对象进行整改的依据。
现场检查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时,巡查组可作出暂不向巡查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决定,但应向市科委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巡查对象应在《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下达后30日内,向市科委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巡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分析和总结巡查对象的自查报告、《巡查工作记录表》、《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及整改落实的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对需要另行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依据。
第十五条巡查组在巡查中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并收集相关证据,在总结中向市科委报告:
(一)利用虚假项目骗取专项经费;
(二)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挪用专项经费;
(三)利用虚假或不实合同、协议套取专项经费;
(四)使用虚假不实票据骗取专项经费或以虚假不实票据列支专项经费;
(五)向其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存在关联关系单位违规转拨专项经费;
(六)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违规外拨专项经费;
(七)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
(八)使用现金大额采购或现金发放数额较大;
(九)列支与科研任务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
(十)不执行《科研经费巡查查监督意见书》,逾期不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虚假整改;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巡查组成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对现场检查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巡查组成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工作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疑点,巡查组因收集证据困难或不完整,暂时无法做出现场判断和结论的,应将客观情况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中如实记录,供市科委根据工作记录表及收集的相关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是否组织力量进行深入核查。需要进行深入核查的,市科委按照科研经费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市科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包括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课题)拨款、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经费、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可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送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市科委对在科研经费巡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课题)的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合理、高效使用,推进我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其他高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不同,本办法管理的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三大类:
1、纵向课题经费: 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拔款。
2、横向课题经费: 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拔款。
3、校级课题经费:指由我校批准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基本要求是:执行财务制度,用于项目研究,执行预算标准,合理节约使用,确保按期决算。
二、基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负责制。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其主持项目的经费使用责任人,负责制定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审核项目经费报销凭证,接受科研和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经费开支必须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预算项目列支,且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经批准后,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经费主管负责人。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监督管理,办理纵向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申请,下达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发放科研项目经费卡,对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由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到经费所属项目,并核发科研项目经费本(卡)。经费本(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报销、核算及其管理。具体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账户,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办理项目经费报销手续,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
第八条 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继续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一般应于项目完成(结题)后1年内办理经费决算手续,逾期将注销结余经费。
三、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其来源不同,开支范围有所区别。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书中的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支出范围的具体执行依据。
第十条 纵向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比例原则上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经费预算的规定执行,在实施中可按照各预算子项目10%的幅度调整使用。
纵向课题学校配套经费的开支范围及比例如下:
直接经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确指的、可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指学生助研津贴)、专用设备使用费、资料费、燃料及动力(含汽油、过路和过桥费等)、差旅费、网络使用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包括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事务费、会议费、修缮费。直接费用不应低于学校配套经费总额的70%。
间接费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分摊或分配、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通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外协费用、专家咨询费、接待费、通讯费、公关费、办公用品费。间接费用比例不应超过学校配套费用总额的30%。
第十一条 横向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及其有关比例的具体规定:
开支范围:原则上以课题申请书中预算项目执行。横向课题经费不得用于非课组成员和课题组非本项目研究开支。横向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是:直接费用(具体项目同第十条,下同)开支比例不低于60%,间接费用开支比例不超过40%。
第十二条 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开支费用涉及的税收自理。
资金预借、经费报销必须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如需要使用配套经费购买固定资产等仪器设备、而项目预算书中又没有标注的,需要向科研处提交购买申请,获批后按照固定资产采购程序执行,并办理登记入库和领用手续,其产权归南京审计学院。
纵向课题学校按照项目或合同经费总额5%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低于200元的以200元计,有总额上限规定的不超过规定标准)。横向课题按经费总额的2%收取管理费。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使用,统一管理。抵扣科研工作量和领取奖励的横向课题,其项目管理费和资源使用费分别按不超过10%的标准提取。
第十三条 校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及其比例按照项目申报书中预算项目项目执行。不安排以下三项费用开支:(1)劳务报酬;(2)礼品费;(3)餐费。校级课题不提项目管理费和资源使用费。
四、经费决算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
第十五条 项目结余经费不得用于奖金发放和福利,或归项目成员所有。课题结余资金可按照规定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十六条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院所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抽查,以保证科研项目经费合理使用。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可参照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3.《“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一、总则
1、为加强实验运行经费的管理,提高实验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实验运行经费的使用范围:购置实验教学所需的各种材料、元器件、一般低值工具、量具、器具及简单教具等;支付实验教学用的试件和零配件加工等;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等;实验室人员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实验室卫生用具的购置;
3、本办法中的实验运行经费分实验日常运行经费、实验专项经费和非教学单位设备维修经费三个部分进行管理。
(1)实验日常运行经费是指用于实验室(含校内实践基地)维持正常运行、按教学计划开展实验(含实践)日常教学所需的实验耗材、一般仪器设备(含教学单位办公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和劳保用品等基本费用。
(2)实验专项经费是指用于实验室(含校内实践基地)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及以上)的运行维护维修费用、因特殊原因造成的日常运行经费难以支付的大额维护维修等实验室正常运行不可预见的费用。
(3)非教学单位设备维修经费是指用于非教学单位设备维修所需的费用。非教学单位设备运行所需的耗材费用由各单位在办公经费中支出。
4、学校根据教学设备总值和实验室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核定 1
实验运行经费预算总额。并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按比例核定预算总额的大部分(一般为60~70%)做为实验日常运行经费,其余部分做为实验专项经费和非教学单位设备维修经费。
二、实验运行经费的申报与审批
1、实验日常运行经费的申报与审批
(1)以二级学院(直属系)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实验日常运行经费学年预算计划,并按要求填写《丽水学院实验消耗费预算申报计划表》等表格,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按照各实验室的性质、所承担的实验项目和实验人时数、拥有仪器设备的原值及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等情况,核定二级学院(直属系)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经费额度,编制分配方案。
(3)实验日常运行经费分配方案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由计财处将实验日常运行经费下拨至各二级学院(直属系)。
凡未按要求或不及时报送预算计划及有关材料的,暂缓经费下拨。
2、实验专项经费的申报与审批
(1)申请使用实验专项经费时,实验室要提交申请报告,写明所需项目的名称、负责人、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所需经费预算、具体实施方案及完成后的工作效果等内容。经二级学院(直属系)初步论证,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立项意见。
(3)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安排落实
立项项目的专项经费,并列入实验专项经费计划。
3、非教学单位设备维修经费的申报与审批
非教学单位设备维修由设备使用人或管理员提出申请,填写《丽水学院仪器设备检修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并安排经费。
三、实验运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下拨二级学院(直属系)实验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二级学院(直属系)负责下拨的实验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实验日常运行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2)二级学院(直属系)使用实验日常运行经费时,应严格按照《丽水学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把好计划审批和采购验收关,完成验收签字并经二级学院(直属系)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计财处报销。
(3)二级学院(直属系)及实验室在实验日常运行经费使用上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要注重经费核算,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要认真做好实验室的账务管理工作。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财处要对二级学院(直属系)实验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挪用、套用、挤占实验日常运行经费的现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少下一实验经费核拨。实验日常运行经费年终结余可转至下一继续使用。
2、实验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实验专项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使用与管理。
(2)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批准的经费额定和有关要求进一步修订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按方案组织实施。
(3)项目完成后,由二级学院(直属系)及实验室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验收签字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到计财处报销。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的验收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共同完成。
3、非教学单位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非教学单位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直接负责。
(2)非教学单位设备维修申请经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安排专门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3)维修完成后由设备使用人验收签字,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到计财处报销。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的验收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共同完成。
4、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凡同类物品批量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1、计财处负责对实验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4.《“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暂行办法》是科技部第一个专门规范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明确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的定位,规定了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提出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中采用的六种监督方法,细化了科技经费监督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程序,并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详细规定了处理处罚措施。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强化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和科研人员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促进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科技经费管理工作,规范使用科技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属地单位)承担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承担单位对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臵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技经费等问题。
(四)设备购臵和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臵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臵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臵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承担单位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有无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需要,综合利用财务报告、巡视检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
(一)财务报告。承担单位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科技部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科技部对财务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巡视检查。科技部定期派出巡视组,对使用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制度化的督促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贯彻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科技经费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三)专项审计。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单位,不定期的对科技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专项检查和评价。
(四)财务验收。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单位在项目验收期间,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专门审核与评价。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五)绩效评价。科技部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和科技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及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受理举报。科技部根据举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可以采用科技部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主管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进行。委托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工作,可以采用跨部门监督、属地监督或异地交叉监督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委托开展的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续。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实施中,承担委托人赋予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科技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确定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科技部根据监督计划,遴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自查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书、购臵资产清单、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以及需要填报的财务报表等。
(四)现场检查。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对调查中取得的素材和资料进行归类、汇总和分析确认,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科技部。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科技部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科技部。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专家和中介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有责任就科技经费管理政策法规向被检查单位进行解释说明。在选择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对专家的选择应坚持客观、公正和回避的原则,紧密围绕项目所属领域和自身特点选择专家,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检查专家可包括财务、技术、经济以及国际合作专家等。专家应了解被检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在检查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并对通过检查获得的项目技术和财务情况保守秘密。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应坚持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秉持第三方的独立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各项规定,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科研项目数据库,全面记录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积极推进信用记录制度,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经费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申请科技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科技经费不按项目核算的;
(二)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
(三)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购臵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四)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或脱离财务部门编报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审评估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超额提取管理费的;
(四)未按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的;
(六)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以及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及时上缴的;
(二)单位财务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发生违反科技经费管理规定问题触犯财经纪律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工作,保障财政科技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部门预算内的科技计划课题(或项目,以下统称为“课题”)经费的国库支付工作。
第三条 课题经费的支付程序主要包括:课题依托单位提供财务信息、科技部承担课题事务管理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管理机构”)编制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科技部科技计划业务主管司(以下统一简称“业务主管司”)审核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科技部条件财务司(以下统一简称“条件财务司”)根据审核无误的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办理国库支付手续。
第四条 课题依托单位报送财务信息。课题依托单位在编制课题预算申报材料时,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会同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见附件1),加盖财务部门负责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单位公章后,与预算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课题管理机构。课题依托单位应对《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错误或内容不明确的财务信息。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课题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写《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按原渠道报送给课题管理机构。
第五条 课题依托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具体要求:
1.课题依托单位必须提供本单位日常资金往来使用的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中的收款人全称应与课题依托单位的单位名称一致,确有差异的,要做出情况说明,并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予以确认。
2.课题依托单位所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完整有效的,开户银行名称必须填写完整,应有明显的地区信息。例如:XX银行XX省XX市XX支行XX分理处。
第六条 课题管理机构编制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在课题预算下达后,课题管理机构根据科技计划整体工作安排和课题拨款进度,依据《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中填写的有关信息,编制《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见附件2)。由业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财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以及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含电子文档)报送业务主管司审核。课题管理机构应保证报送资料的真实、完整。
《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是课题管理机构填写《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的重要依据。课题管理机构应对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变动前后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汇总,将其作为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的重要档案进行长期妥善保存。
第七条 业务主管司审查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业务主管司根据课题立项及预算文件等,审查课题管理机构报送的《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由经办人、处长和司长签章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将《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含电子文档)报送条件财务司,申请办理国库支付手续。
第八条条件财务司支付课题经费。条件财务司在收到《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后,应按照国库支付要求和内部经费支付管理规定,做进一步审核。对支付申请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责成主管业务司和课题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课题经费的国库支付手续。课题经费支付业务截止日为每年12月15日,逾期将不予办理。
条件财务司应积极协调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代理银行,确保课题经费及时支付到课题依托单位。
第九条 核对确认课题经费。条件财务司在收到国库代理银行送交的入账通知书后,应在科技部网站适时公告相关支付信息,及时将课题经费支付结果反馈给课题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司。课题依托单位在收到课题经费和相应预算文件后,应及时向课题管理机构核对确认,并于下一年度一月底之前完成课题经费的`对账确认工作。
第十条 课题经费发生退款,重新办理支付的有关要求。对于国库代理银行退回的课题经费,条件财务司应及时与业务主管司和课题管理机构取得联系,查明原因,按照上述支付程序,重新办理国库支付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课题依托单位、课题管理机构、业务主管司和条件财务司应高度重视课题经费国库支付工作,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课题经费支付安全。
课题依托单位未能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财务信息或办理财务信息变更手续,造成课题经费滞留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课题依托单位承担。科技部将视具体情况对其给予警告并暂缓支付课题经费。
课题依托单位故意提供虚假错误财务信息,恶意转移课题经费的,科技部将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该单位课题申报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课题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科技专项工作经费的国库支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6.《“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教科研经费管理,保证教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教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1.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拨的纵向教科研经费;
2.横向联合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教科研经费,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专项资金;
3.学院划拨的用于教科研的经费;
4.学院划拨的用于教科研的配套经费;
5.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教科研经费。
二、经费的资助标准
教科研经费按以下标准核定项目经费总额度,分实施。
1.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要求,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套经费:国家级立项项目学院按1:1.5的比例配套经费;省(部)级立项项目学院按1:1的比例配套经费;市(厅)级立项项目学院按1:0.5的比例配套经费。
2.院级教科研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自然科学类课题经费每项8000—10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学研究类课题经费每项4000—6000元;一般项目自然科学类课题经费每项4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学研究类课题经费每项2000元。
3.自筹经费的纵向立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资助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处同意、院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学院审批后下达经费资助额度。
三、经费的划拨
1.项目负责人依据《教科研项目研究申报书》的申报期限,制定项目经费使用总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书,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由科技处汇同财务处相关人员进行论证,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分项目下达预算。
2.教科研经费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学院终止经费资助,上级部门下达的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
3.科技处依据《教科研项目研究协议书》核定发放《项目经费使用卡》,由财务处凭卡单独立户。
4.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和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承担项目的有关手续后,方能使用经费。
四、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一)经费的使用原则
1.教科研经费的使用采取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经费转入学院统筹的办法。
2.教科研经费只能用于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开支,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建立明细账,分别核算,严禁挪用或滥用。
3.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二)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项目研究实施经费
(1)教科研业务费:包括图书购置费、国内调研费、复印打字费及有关耗材等费用。
用教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限于供项目组成员使用的与项目有关的专业书籍。图书购置后,须报学院图书馆登记备案,方可报销。
用教科研经费到外地参加学术会议或国内调研,参加会议及调研之前应做好计划并报科技处审批,且于结束后一个月内,应书面将会议及调研情况报科技处备案,其经费方可予以报销。报销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各类调研费总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30%。
(2)仪器设备购置费:包括实验所必需的设备、工具、仪器等。
购置仪器设备,应充分考虑利用学院的已有资源,不得以研究为由,重复购置。凡需用教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项目组须事先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技处同意,然后按学院有关资产购置的规定办理购置、资产登记入账及报销。
(3)成果资助费:发表学术论文的费用(项目立项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学术论文,在项目研究周期内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报销时必须同时附有该论文复印件或采稿通知单)、教科研成果的鉴定等。
(4)其它支出:指开展教科研工作必需的相关费用,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5%。
2.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按项目经费总额的5% 提取,作为学院教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科技处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论证、评估、验收及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院级教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五、经费的管理
1.所有教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科技处统一编号后报财务处,实行一题一户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挤占。
2.教科研项目研究实施经费的使用权归各项目组,教科研项目管理费由科技处(集中)统一管理。
3.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对项目研究实施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直接负责。
4.教科研经费的开支和审批程序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5.使用教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均属学院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6.教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做出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由财务处核实,经所在部门签字盖章后报科技处存档。纵向课题财务决算由科技处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7.在教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学院将冻结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经费结余处理
1.教科研项目完成后,财务处将根据有关规定撤消项目账号。
2.院级教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未完成研究计划或中止、撤销的院级教科研项目,其经费全部转入学院,或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2010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华农珠江发〔2011〕6号文)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科技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报: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董事会
送:梁深洪、陈瑞平、唐韧、周务农、林伟初、陈义明 发:各系(部)、各部门
7.《“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主持并完成重大科研计划项目,促进学校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匹配范围
第二条凡已下达正式批文或通知,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并按《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缴足管理费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均可向学校申请经费匹配。
第三章匹配额度
第三条 对自然科学类项目的匹配额度:
1、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A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30%匹配。
2、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B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20%匹配。
3、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C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10%匹配
。第四条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主持并完成人文社科类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适度提高对人文社科类项目的匹配额度:
1、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人文社科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A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50%匹配。
2、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人文社科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B类和人文社科类省部级科研计划项目A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30%匹配。
3、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人文社科类省部级科研计划项目B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20%匹配。
第五条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申请书或计划任务书上盖我校公章并明确我校第一负责人)参与符合匹配条件的项目,按相应匹配额度的50%匹配。
第六条未缴足管理费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匹配经费按实缴管理费与学校规定应缴管理费之比同比例下降。
第四章匹配经费的申请与使用
第七条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匹配经费的申请,填写《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匹配经费申报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下达匹配经费。第八条匹配经费不能以合作研究经费的名义外拨至其他单位。
第九条 匹配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书预算科目执行。
第十条项目预算科目的设置: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设备采购需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相关文件规定。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办公用品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需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测试化验加工报告。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水、电、气等燃料动力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项目组应当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会议审批单》报科技处审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的的10%。严禁利用虚假名单提取专家咨询费。
10.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特别支出,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十一条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
第五章匹配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十二条被匹配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办理结题手续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匹配总结表》并提交至科技处审核登记。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出撤销处理: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不能按期结题;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对撤销的项目,追回已下拨的经费,将限制项目负责人申请竞争性项目。
第十五条 匹配经费按结算,下达当年底结余经费学校统筹用于内涵建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匹配办法》同时废止。
8.《“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积极参与课外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对课堂知识的巩固、消化、吸收和创新;充实校园文化活动内涵,提高校园文化活动品味;培养锻炼学生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增强科研意识和提高科研能力。
第二条 为进一步有效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人文精神、科研精神,促进学生课外科研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三条 为保证学生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由团委具体负责学生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鉴定)的日常工作和各项科研成果的管理及评奖工作。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动手能力,学习成绩良好的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读本科生。
2、学生科研项目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小组申报,每个项目组成员一般为2至5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非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支持个人申报。
3、项目应有负责人,每个学生科研项目组可自行聘请一位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与经验、热心学生活动的教师或辅导员担任。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申请,并在立项后带领学生按照计划进行该项目研究,指导学生完成中期检查和结项的有关工作。
4、每个学生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每年最多申请一项项目,每个学 生在研项目不得超过1项,每个指导教师指导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个。第五条 项目的类别和范围
学生申请项目类别:哲学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主要范围:
1、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或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2、能够结合我院的学科方向,研究目的、内容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先进、合理、可行。
3、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不在申报项目范围。第六条 申请时间
学生科研项目每学年定期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的九月下旬受理申报,十月底评审立项,每个项目研究的时间不超过十八个月。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立项的同学须填写《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科研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指导老师评定其项目的可行性、使用性以及新颖性,在规定受理期限内由各学科部汇总将纸质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送团委,逾期作弃权处理。第八条 立项程序
1、团委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格式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立项,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答辩。
2、凡批准立项的学生科研项目,学院将发文公布。项目立项后,负责人须与学院签订《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合同》。
第九条 申报金额
已立项的项目,学院将遴选部分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每个资助项目的经费:哲学社会科学类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500元,自然科学类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元,对资助项目的经费有特殊需求 2 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非资助项目的经费由项目组自行承担。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检查与验收
第十条 正式立项后的次年六月份学院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通过后科研活动方可继续进行。学院还将对部分项目组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方式为召开科研进展情况汇报会,由项目组负责人将本组的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为期十八个月,不接受延期申请。项目验收结项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五月份,正式立项满十个月后,如项目进展顺利,可申请提前结项,受理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份。
第十二条 学生科研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团委,同时必须将利用研究经费已购的资料、材料等物品全部上交。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科研项目验收报告》并附上研究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论文或社会调查报告等),上交至团委,由团委组织有关专家验收。
第十四条 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期成果的项目,确因实验方法问题导致未出成果者,必须写出情况汇报,说明原因,如因态度不认真、工作拖延致使科研项目失败者,将对项目组成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直至取消相关学生的再次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科研活动的开展,由团委、各学科部共同组织。活动的开展范围、深度、参与学生人数、成果水平等将作为对各学科部文化素质教育进行检查和评估的重要依据。各学科部应对学生科研活动给予支持。
第四章 学生科研资助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科研项目活动经费建立专项基金,由财务处下拔团委,由团委统一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专款专用,可以跨使用;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组没有或很少活动、成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学院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警告、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以保证学生科研活动的有序进行。第十七条 使用范围
学生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资料费、材料费、印刷费及部分差旅费,劳务费或咨询费一律不得列支,有特殊支出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发生。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办法。
项目经费必须用于科研活动的必要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所有经费均需经团委初审后按学院财务制度到财务处办理。
1、报销时间为结项当年六月份,即项目经过验收并予以结项后,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办理报销手续(提前结项者在当年十二月份办理报销手续)。
2、发票总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总额,超额部分自理。
3、单张发票支出金额超过400元时,必须提前征得团委同意,否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全部或部分拨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院纪处分。
1、科研资助经费挪作它用的。
2、科研资助经费使用帐目不清,并不能合理说明经费去向的。
3、有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行为的。
4、其它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五章 资助项目成果管理及奖励
第二十条 每学年末,由团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此项活动的评比总结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学生科研活动优秀成果奖、优秀指导老师奖和优秀组织奖若干,颁发荣誉证书,记入个人档案,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已批准立项并顺利结项的项目组成员可享受一门任选课(二个学分)免考待遇。
第二十二条 完成较好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全国、省级、校级大学生课外学生科技作品等相关竞赛并向上级部门进行成果登记。对所有结题的项目,学院将开展专题宣传、展览活动。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与研究者本人,成果的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等,均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凡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应将利润全部上缴学院,学院对项目参与者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研究取得的成果、发表的论文和专著应注明“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第二十五条 所有项目完成后,由团委负责成果汇总并将有关项目档案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长政发[2007]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补助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设立,以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开发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及科技环境建设计划(含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农业产业化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创新成果产业化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市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资金及科技扶贫资金)。
第四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每年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纳入市财政总体预算,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
第五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的重点: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战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支持为解决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展开的科技攻关、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引导自主创新,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申请、评审、立项、验收四分离,经费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和绩效评价原则。
第七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采用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形式。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十条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各领域专家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布科技计划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
第十一条对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依照《长沙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人才、资金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申请产业化项目的单位自筹项目经费不低于70%;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指南。
第十四条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进度安排与计划内容;
8、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经费预算(来源、使用及还款能力分析);
10、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1、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三)有关附件(下载)(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申请一般项目只需提供上述
(一)、(三)项,申请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中试项目需提供上述
(一)、(二)、(三)项。
第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批制相结合的方式。
(一)项目立项一般程序为:
1、市科技局通过顶层设计,组织项目课题;
2、征集项目;
3、组织专家评估、遴选,评审专家从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另外,根据参评的项目情况聘请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管理专家参与评审;
4、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
5、会商市财政局,并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定;
6、实行统一编号,联合行文下达计划。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需要,以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三)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立项程序按《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项目的立项程序按《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实行公示制。资助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必须在长沙晚报和长沙科技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和市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和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计划项目合同,并在每年1月25日前向管理部门报送《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中试项目还须提交项目实施总结,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成果等。市科技局对重大项目、中试项目设立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须对所负责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终身负责。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及时完整上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五年内市级科技计划将不予立项;同时,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
第二十条市级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中试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2-3年,重大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年。实施时限超过2年的项目,须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计划实施进度时,市科技局将勒令改正,如不能及时改正,将取消合同任务,追回有关经费。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一般项目的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合同进行自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实施技术、工作报告和专家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中试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
(一)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验收并下达验收意见。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可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组织鉴定,不再单独组织验收。以有偿形式支持的项目按《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须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产业化项目还应重点对项目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计划任务合同的3个月内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部门下达的有关批文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二十六条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
2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完成情况优良而又需要继续研究或产业化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立项程序后可以滚动立项1-2次。
第二十七条计划项目完成验收后,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科技成果保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计划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五年内市级科技计划将不予立项,同时,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
第五章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后,项目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拨款。
(一)安排到县(市)、区的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指标文件,将项目经费计划指标下达到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和科技局,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科技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指标的一个月内,由财政局、科技局两家将经费落实到项目单位。
(二)安排到其他项目单位的资金由市科技局通过支付网向市财政局企业处及国库处上报用款计划,实际支出时通过网络向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提出支付申请,并按该项支出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核手续后,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拨到相关项目单位。
第三十条科技计划下达后,项目资金必须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承担单位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承担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对于重大项目经费,应独立设账、专款专用。其中对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负责主持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项目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三)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相关联的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三十三条计划管理费,指市科技局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计划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预算比例的3%列入预算,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切实保证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额收缴市财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科技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项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10.《“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依据《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温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包括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前者以服务民生,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后者以解决全市或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为目标,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
第三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
(一)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减灾防灾、农业与农村发展等社会公益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的研发。主要包括处于竞争前阶段,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具有潜在广泛应用前景的战略共性技术;关系某一行业技术发展和技术升级的关键共性技术;为某一领域技术发展或竞争技术开发作支撑的测试、试验手段和标准等基础共性技术。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
第五条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机构及行政单位,均可申报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主动设计的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可征集温州市以外的高校、科研机构承担。
鼓励青年科研人员领衔申报项目。支持开展合作研究,鼓励引进国内外公益性技术和共性技术在我市推广应用。支持全市党政机关中熟悉市情、有相关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的研究者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集中受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报的管理,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科技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市科技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组织立项论证工作。
申报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纳入科技经费预算,其中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资助经费不低于公益性科技计划总资助经费的80%。
资助经费不补助县(市)申报项目。
第九条 对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经费资助立项和经费自筹立项两种支持方式。经费资助立项项目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视项目研发工作需要和预算合理性,原则上安排10万元以下的财政经费补助,采取一次性拨款方式。综合考虑申报单位科研条件、研发能力和自愿情况,对部分项目采用经费自筹的方式予以立项支持。
第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激励费、专家咨询费等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资助
经费不得用于购置手提电脑、照相机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直接用于课题组成员的激励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5%,市科技局主动设计项目激励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20%,激励费可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或行政单位津补贴工资总额。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课题组开展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再额外收取因项目实施需要使用本单位有关设备、场所、水、电、气等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管理性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加强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规范经费使用。严禁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在项目经费中变相领取劳务费,严禁编制虚假预算或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项目经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及用途。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科技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必须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并做好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预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延期完成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要求终止或撤销项目立项的,应当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项目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结余的资助经费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相关研究;市科技局批准结题、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的资助经费按原渠道上缴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软科学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主动设计软科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个别项目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实施期限。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展报告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市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费自筹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可以委托给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并按月将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切实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科技主管部门要按一定比例实施绩效抽查复核或再评价。
(二)评价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开,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绩效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予以激励,绩效不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通报批评、减少立项数量或暂停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应重视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共享、推广和应用。由公共财政资助形成的技术和成果,市科技局保留对该技术和成果进行推广和使用的权利。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按合同书规定日期(含延期)申请验收,逾期一年后验收的暂停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2年。市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申请验收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纪违规行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经费、取消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三)科研信用黑名单在温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专家参加市科技项目评估、验收等活动。对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较多的归口管理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减少立项数量、暂停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推荐阅读: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08-25
2011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08-22
中央空调项目管理办法06-14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07-23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09-21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20007-30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07-10
中央音乐学院学士学位论文(实习报告)10-28
中央电大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考试试题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