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消防验收操作流程

2024-08-14

房屋消防验收操作流程(精选4篇)

1.房屋消防验收操作流程 篇一

取得质监站验收报告之前应做的检测和验收

1、人防验收:人防站

2、强电检测:广安消防

3、电梯检测、验收

4、弱电检测

5、防雷检测

6、市政验收:水、电、暖、煤气、污水、中水、雨水、景观绿化、道路

消防检测验收全套资料 一消防产品检测申请 1.甲方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2.《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申请表》一式2份

3.供货单位为销售单位时,应同时提供消防那个产品生产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4.消防产品的“强制认证/形式认可证书”及“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提交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现场封样后,再填一个一式 四栏的表,把封样产品送检测中心,交检测费,出检测报告。

(广安技术服务中心出阻燃电缆和橡塑保温的报告,高新区出消防箱全套以及钢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的报告)二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测申请 第一条:申请

1.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一份;

2.《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测申请表》一式四份; 3.经同意的消防审核意见书。以上资料交到行政审批大厅后,大约10个工作日内会返回三份已盖章(当地公安消防局同意检测的章)的申请表。然后把其中的一份交到检测中心。

第二条:检测

检测时需要提供经同意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图纸(水、强电、弱电、通风的系统图平面图以及设计说明,室外管网等),编码表。

待检测通过以后需要提供的资料:

1.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一份;

2.水、强弱电、通风系统图及设计说明(每一张都要盖上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章)。3.编码表(每一张都要盖上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章)。4.消防水池、水箱的容积图。5.技术档案一份

6.控制器、烟感、温感、手报、声光、消防泵、水泵控制柜、气压给水装置、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消防箱、水枪、接口、水带、送风机、排烟机、送风口、排烟口、排烟防火阀、卷帘门、卷帘电动机、卷帘控制器、应急灯、应急疏散等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7.审核意见书 三.消防验收

1.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2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均盖章注明意见); 2.《授权委托书》,并应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3.《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个2份;

4.《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一份,及由建审科盖章的(同意检测)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申请表原件一份;

5.《山东省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6.《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意见书》,及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意见书》,及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各一份; 7.《施工单位统计表》

8.总包及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 订的工程合同复印件; 9.《施工使性质登记表》; 10.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原件3份;

11.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修)一套;建筑总平面图一份(A3或A4);

12.竣工验收报告(四方盖章)。四设计变更

1.申报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建设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变更同知书或者变更答复(设计单位提供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 3.变更图纸(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

4.提供原建设工程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5.变更过程中,自动消防设施变动、增加、减少的建设工程需要提供建筑设计防火专篇(A4纸设计单位制作、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

工程消防验收进度计划

1、消防联动调试。条件:消控主机正常通电。水泵、风机、卷帘正常通电。

消防水池、水箱正常通水。

2、检测

条件:除消防联动调试必须的条件外,疏散指示、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正常通电。

消防电梯正常通电可运行。消防联动调试,主要联动功能有:消火栓泵、喷淋泵、防排烟阀和风机、防火卷帘、消防广播和声光报警、电梯迫降、非消防电源切除等)。均须专业检测公司检测且付费),取得建筑电气检测和消防设施检测两个合格报告。

3、综合灭火能力检测(也称消防试水)

条件:除消防联动调试必须的条件外,电梯正常通电可运行,室外消火栓通水,消防接合器到位,环形道路、登高场地完成。

4、消防验收前指导(也称消防预验收)

5、消防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要点

主要验收范围:

1、总平面布置

(包括消防环形道路、消防登高场地、室外市政给水消火栓、消防接合器等)

2、建筑功能现状(包括疏散楼梯及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和布局,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的设置,防火墙及防火门的设置,电梯及消防电梯,直通室外的通道及通道口,屋顶平台及女儿墙的设置及直通屋顶的通道口,自然排烟的外窗的设置,装修材料等)

3、建筑电气安全(双电源供电,电气线路保护,电气柜接线,线路绝缘,防雷接地,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等)

4、建筑给排水及中央空调(总进水管的数量、口径和供水方式,空调设置类型和区域,保温材质等)

5、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管道布置,泄露预警和通风扩散等)

6、消防设施功能,包括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和防火卷帘。

7、其他临时性项目。

8、不可预见或主观项目。

2.北京市消防验收流程 篇二

1.土建工程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内部装修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填写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并备齐相关材料报消防部门审批(8-16个工作日),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备注:这个属于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或有设计资格的建设方填写申报,叫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填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 并备齐相关材料报消防部门审批(当场审批),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意见书》(1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自查自验,专业单位技术检测(消电检),出检测报告(1天)。

备注:这个是在施工前有建设方完成。此时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填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并备齐相关材料报消防部门验收(10个工作日),现场验收。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7个工作日)。

备注:此阶段属于竣工消防验收。

4.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备齐相关材料报消防部门开业前消防检查(7个工作日),现场验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7个工作日)。

备注:此阶段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二.消防报设计审核及应提供的资料:(办理人委托书,建设单位盖章、回执单)

全部包括:《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委托书、所在层面的原始竣工平面图复印件、建筑主体的建筑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消防设计方案及图纸、消防安全协议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可从北京公安局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加盖物业单位或产权单位的公章。表格所需注意事项:(1)建设单位联系人应填写甲方(租户)的姓名和联系电话;(2)申报表中的装修面积应填写装修部位的建筑面积,与组织设计方案及图纸设计中的面积相一致;(3)装修层数一栏标注“第几层”装修,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为大厦总体的地上和地上高度和面积;(4)各装修材料应符合相关的燃烧性能等级的规定要求。2.如该工程增加消防设施,需要填写《消防设施设计防或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物业单位或产权单位的公章。

3.物业提出申报申请并加盖公章,非物业单位人员申报须提供委托书。

4.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竣工平面图复印件(注:必须原图大图复印,要求有竣工章),并标出装修位置。

5.提供建筑主体的建筑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或规划意见书、房产证(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等证明该建筑合法性的文件。(以上材料须向物业方获得)。

6.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及图纸(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所送图纸必须是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应加盖本报审专用章。

7.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8.将申报材料装入蓝色塑料盒,正、侧面打印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和申报时间,字体为宋体二号字。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办理人委托书,建设单位盖章、回执单)

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4.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文字形式表示,标明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注意要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齐缝加盖); 6.施工现场平面图显著标出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办理人委托书,建设单位盖章、回执单)

1.建设单位(一般指物业方)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4.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两份);

5.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壁纸、地毯、纺织物)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五、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审批:(办理人委托书,建设单位盖章)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3.主体资格核名通知书盖章;

4.房产证复印件盖章、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等盖章; 5.防火责任人分工名单盖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6.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消电检报告(原件各一份)

3.房屋消防验收操作流程 篇三

备案方式:网上备案

备案范围:除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管辖分工:

1.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

(4)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5)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以上四项标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分别由其辖区消防支队负责。

(6)其他有必要由市消防局进行备案抽查的重要工程。

※特别提示※属于市消防局负责的建设工程备案时,请在“工程地址”栏选择 “北京市”→“防火监督部”→“建审处/验收办/重点一处/重点二处”→详细地址;

2.上述情况之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按照行政区划和监督管辖,分别由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4.房屋消防验收操作流程 篇四

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工程)

竣工验收办证阶段审批新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杭州市本级审批权限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申请竣工验收经初审后到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为止的相关审批、验收、中介技术服务环节。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项目实际进程不适合纳入验收阶段流程的,可由建设单位申请采取单项竣工验收。

纳入验收阶段的具体审查(审批)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核查、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履行确认(仅限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保修金缴交确认、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纳入验收阶段的具体服务事项包括:《房产测绘竣工报告》,《土地测绘报告》,《消防竣工验收技术服务意见》,《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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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环保“三同时”检查意见书》,《防雷装置专业检测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城市地下空间(人防区域)确认单》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测绘配套绿地实测图》、《绿地面积测绘成果表》和《测绘电子文档》,《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及垃圾房、公厕(仅限有公厕配建任务的项目)、节水设施(仅限有水设施配建任务的项目)验收前现场检查指导等相关工作的协调推进且按时取得相应成果。

二、职责分工

市建委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办证(房屋建筑工程)阶段审批。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委、市园文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等为参审单位。

三、审查(审批)流程

(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验收事项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建委。市建委在1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资料分发验收阶段涉及的各参审单位,并同步开展属自身验收职责的资料审核与协调工作。

(二)自联合验收阶段申请资料收讫之日起,各参审单位按以下要求落实相关服务和审查(审批)事项:

1.市公安消防局开展消防竣工验收技术服务并指导《消防竣工验收技术服务意见》落实,协调推进《消防供水管网能力 - 2 -

测试报告》、《室内装饰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相关工作,于22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技术服务意见》;于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技术服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将相关证明文件送市建委。

2.市环保局协调推进《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检查意见书》相关工作,于3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并将相关证明文件送市建委。

3.市气象局协调推进《防雷装置专业检测报告》相关工作,于3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并将相关证明文件送市建委。

4.市建委(城建档案馆)协调推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相关工作,于37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于收到市公安消防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各参审单位的同意验收证明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于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城管委完成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

5.市公安局交警局开展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的现场检查、指导协调、督促整改相关工作,于3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并送市建委。

6.市园文局协调推进《测绘配套绿地实测图》、《绿地面积测绘成果表》和《测绘电子文档》相关工作,开展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核查的现场检查、指导协调、督促整改相关工作,于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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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协调完成《测绘配套绿地实测图》、《绿地面积测绘成果表》和《测绘电子文档》并出具同意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并送市建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绿地验收意见》(仅限于工业用地)。

7.市卫生局开展卫生竣工验收的现场检查、指导协调、督促整改相关工作,于3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并送市建委。

8.市城管委开展《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及垃圾房、公厕(仅限有公厕配建任务的项目)、节水设施(仅限有水设施配建任务的项目)验收前的现场检查、指导协调、督促整改相关工作,于37个工作日内出具《排水许可证》和同意公厕、节水设施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并送市建委。

9.市规划局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现场检查、指导协调、督促整改相关工作,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并送市建委。

10.市国土资源局协调推进《土地测绘报告》相关工作,于30个工作日内协调完成《土地测绘报告》;于收到项目《房产测绘竣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后1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并将相应证明文件送市建委。

11.市住保房管局协调推进《房产测绘竣工报告》相关工作,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测绘竣工报告》后,督促建设单位 - 4 -

将其一式两份、分袋分装报送市建委,同步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开展协议履行情况现场核查工作(仅限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于收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物业保修金缴交确认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履行确认(仅限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并将同意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送市建委;于受理建设单位的项目产权初始登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始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发放产权证。

12.市人防办开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现场检查、指导协调、督促整改相关工作;于收到《房产测绘竣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地下空间(人防区域)确认单》;于收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将同意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送市建委。

(三)市建委于收到《房产测绘竣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1个工作日内将其分发市人防办、市国土资源局;于收到绿化管理部门的《绿地验收意见》(仅限工业用地)1个工作日内将其复印件分发市国土资源局;于项目取得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的证明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联合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将各参审单位出具的同意验收所有证明文件统一移交项目建设单位。《联合竣工验收意见书》同时抄送各参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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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建委出具的《联合竣工验收意见书》和移交的本阶段所有验收、备案文件,向市住保房管局申请办理项目初始登记。

(五)验收过程中,须作退件处理的特殊项目,由各参审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和审核要求提出划分的具体标准,提前以《办事指南》等方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须作退件处理的项目,相关相关参审单位应于资料收讫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和退件原因书面送市建委;市建委应于收到相关参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退件,或作暂保处理。

(六)各参审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前述条款中要求出具的意见的,由市建委向市审管办提出,经市审管办确认,视作同意竣工验收或办证,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参审单位承担。

五、关于退件项目重新申报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

(一)现场核查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行为、须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退件项目,待完成相应执法程序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报验收。

(二)发现项目存在超合法批建面积建设行为,或存在违章建设、超土地合同约定可建面积以及改变用途等行为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退件项目,待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 - 6 -

„2010‟3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报验收。

(三)现场核查后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且无法于本实施细则要求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退件项目,相关参审单位应于退件同时出具《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后重新申报验收。

六、其他

(一)涉及合同履约处理(含开竣工延期处理、特别条款履约处理)等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二)除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住保房管局外,其他参审单位提出退件的项目先按暂保处理,由市建委协调推进,必要时将协调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建委协调过程及建设单位补充整改的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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