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精选9篇)
1.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 篇一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
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妥善解决基层调解组织人员报酬、工作经费等实际困难,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活力。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形成“全方位覆盖、多功能调处”的镇、村社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为此,一方面应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作为调解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同时,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力量,从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努力构建全方位的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应解决好人员报酬问题。招纳贤才,把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有道德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年富力强者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增强调解队伍活力。完善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完善排查防范机制。针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的特点,将调解工作前移,由事后处置变为事前预防,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健全矛盾隐患通报、纠纷信息反馈、重大情况报告等制度,做到上下联动、快速解决。二是完善调处联动机制。司法所应在市司法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各方力量,重点加强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的联调联动,化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疑难、久拖不决的矛
盾纠纷和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突发性事件,重点进行化解。三是完善激励保障机制。用表彰奖励先进、总结推广典型的方法,激励广大调解员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好司法所的管理体制、立户列编、经费保障等实际问题,增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调解员具有较高素质是确保公正调解的关键。应积极培养专家型人民调解员,建立一支机动性地调处某一类型、某一领域、某一地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队伍。在人员构成上,探索实行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相结合、调解人员与调解志愿者相结合。同时,通过示范带动、岗位培训、庭审观摩等形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使他们成为懂法律、懂政策、懂心理、懂人情以及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协议的专门人才。
八道河子镇综治办
2.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 篇二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诉讼很早就成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 但有时并非是最优选择。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 兼顾公平、效率、经济、便利等多种价值, 就需要除诉讼外的其他方式化解矛盾, 解决纠纷, 因此有必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它是指在一个社会中, 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含了诉讼内及诉讼外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 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谈判、调解、和解、仲裁等多种方式。
二、国际海事仲裁对我国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国际海事仲裁的实质为仲裁, 是一种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方式, 然而由于其悠久的发展历史, 成熟、权威而先进的制度设计, 不仅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制度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对于整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都具有诸多的参考价值。
(一) 国际海事仲裁引入独立的调解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1.国际海事仲裁中的调解规则
仲裁结合调解解决纠纷的做法早已存在。例如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 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 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中的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然而国际海事仲裁引入的调解规则与我国国内理解的仲裁结合调解的方式有所不同。国际海事仲裁由于其国际性的特点, 需要考虑不同国家仲裁、调解制度的差异。因为不少西方国家认为, 如果调解与仲裁相混合, 由仲裁员同时充当调解员, 会影响仲裁员的中立地位。同时, 当事人在调解中才会做出的妥协, 若调解失败后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掺杂了该当事人在调解中的让步, 则会对该当事人不利。
因此国际海事仲裁中的调解规则不同于我国《仲裁法》仲裁程序中的调解规则, 其调解程序是独立于仲裁程序的。这种独立性表现为:
首先, 仲裁员与调解员相分离。调解员有专门的区别于仲裁员的调解员名册, 调解员专门化、专业化。例如著名的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就有一份由其会员组成的在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缩写为ADR) 中充任调解员的小组成员名单。国内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接轨程度较高的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在其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调解规则中也会提供给当事人一份调解员推荐名册。当然, 鉴于我国专门调解人才的匮乏, 调解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该名册中选择调解员, 也可以在名册外选择自己信任的调解员。
其次, 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互不干涉。调解可以在仲裁之前进行。若当事人协商在仲裁中进行调解, 则仲裁程序中止, 启动调解程序, 由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 则撤销仲裁, 以调解结案;若调解失败, 则继续仲裁程序。
2.对我国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首先, 我国诉讼内的调解早已存在。《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调解”明确规定了诉讼内的调解制度, 其中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调解由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 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然而从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可见, 调解并未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与诉讼并存, 只是辅助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手段。因此可以借鉴国际海事仲裁调解机制中调解员专门化、专业化的做法, 针对不同类别的案件, 制作调解员名册, 寻找愿意从事调解工作的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如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调解知识产权纠纷, 金融领域的专家调解金融纠纷等。这样也会令法官更加中立、有效率地合理处理纠纷。
其次, 在诉讼外纠纷解决过程中, 国内仲裁也可参照上述诉讼内的调解机制, 引入仲裁中独立的调解制度, 并可针对不同领域进行专门规定。我国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就劳动纠纷作出了专门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形成“调解 (可选) ——仲裁 (必经) ——诉讼”模式的纠纷解决机制, 方式较为灵活, 其他领域可以借鉴推广。
另外, 国际海事仲裁中的调解机制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属于民间调解, 适用范围较小, 仅限于民间纠纷, 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对于与法人有关的各类民事、经济纠纷并非人民调解制度的调整范围。可以考虑借鉴国际海事仲裁中由“商业人士”担任调解员的做法, 结合行业调解, 将人民调解的范围扩大, 如民间纠纷、涉及法人的民事和经济纠纷、刑事自诉类纠纷等, 分门别类, 各领域均由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 力促当事人在调解阶段顺利解决纠纷。
(二) 国际海事仲裁员的选任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1.国际海事仲裁员的选任原则
受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 国际海事仲裁对于仲裁员并未规定法定资格。主要是考虑仲裁是一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除非是公共政策, 法律也不应去干涉他们双方要找谁做仲裁员”。在国际海事仲裁的实践中形成的仲裁员选任原则为:海事仲裁员最基本的资格应为“商业人士”。例如伦敦海事仲裁员绝大多数都是曾经从事过航运业 (如担任过船长、经纪人、验船师等) 或担任过商业律师的经验丰富的专业人事。国际海事仲裁员强调专业性, 同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2.对我国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国际海事仲裁员的选任原则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仲裁员的选任有所启示。
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对国内仲裁中仲裁员的资格作了具体严格的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 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这一规定具体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 但是与国际海事仲裁员选任原则相比, 仍存在一些问题。
国际海事仲裁员被要求必须是与被裁案件专业相符的“商业人士”, 当然包括该行业的专家或该领域的法律人士。首先, 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前四项涉及的均是经验丰富的法律人士, 但未强调该法律人士对所裁案件的专业性, 试想一个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满八年的律师担任金融案件的仲裁员显然是不恰当的。其次, 第十三条第五项是对“商业人士”的规定, 但又以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加以限制。正如杨良宜先生所说, “因为仲裁是可以用在每一个行业, 卖臭豆腐的小生意有纠纷也可用一个简易的仲裁”, 如果卖臭豆腐这个行业的专业人士均不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仲裁是否还可以开展呢?
因此, 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员资格的界定可以借鉴国际海事仲裁对仲裁员选任的原则加以改进, 突出仲裁员的专业性, 而专业性并非仅通过职称加以体现。同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 法律可以适当减少对仲裁员资格的限制。
(三) 国际海事仲裁的快速低费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1.国际海事仲裁快速、低费程序
著名的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有一项特殊的简易程序, 即快速低费程序。它与小额索赔程序相衔接, 小额索赔程序适用于标的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简单海事争议, 由一名独任仲裁员裁决。而快速低费程序则是专门为那些标的额不大, 但又超过了可以提交小额索赔程序审理标准的中等型争议而设定的简易程序。若当事人未约定具体标的额但又约定适用快速低费程序, 则该程序适用于25万美元以下的争议案件。为加快速度, 达到“快速”, 申请该程序的当事人放弃了向法院上诉的权利;为控制费用, 达到“低费”, 该程序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 且有严格的审理期限, 一般不开庭审理。
2.对我国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国际海事仲裁快速低费程序对我国仲裁中的简易程序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快速低费程序是针对标的额中等案件而设定的简易程序, 然而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简易程序并未有明确的规定。目前的实践中, 许多国内仲裁委员会已经根据仲裁灵活、快捷、经济的特点, 制定了各自的简易程序。因此, 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可以参考国际海事仲裁中依据标的额不同设定不同程序的做法, 小额索赔程序方便快捷, 快速低费程序为标的额中等案件提供快速解决的途径, 从而做到高效化解各类矛盾, 节约社会资源, 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诉讼内的简易程序也可参考国际海事仲裁简易程序的划分标准, 对小额诉讼和中等标的额但案情简单的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审判效率。
总之, 国际海事仲裁作为一项专业、成熟、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其调解规则、仲裁员选任原则以及简易程序等很多方面都对我国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应进一步挖掘其优势, 借鉴到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及完善中来, 使得纠纷解决更加专业、高效、经济、便利, 真正达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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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愉.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J].法律适用, 2005 (2) :2-8.
[3]邓杰.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4]王红松.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新尝试———北京仲裁委员会新调解规则的制定[N].人民法院报, 2007-12-26.
3.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 篇三
关键词:多元化民事纠纷;原因;解决机制
一、为什么建立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缺乏应有的保障制度
老百姓为什么不太愿意选择那些“非诉讼”的调节机制呢?我想大概是有以下几点吧。①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沉睡了几千年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这些明白了自己掌握权利的人们,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就会对保护自己的权利跃跃欲试。②非诉讼解决机制在执行上缺乏强制性。老百姓看到自己经过仲裁或者调解、和解的案子最后的执行却依然依靠法院来解决,这就使非诉讼机关在人们心中缺乏一定的权威性,这也造成了人们不太信任“非诉讼解决机制”
2.法院自身考核机制导向偏离
从目前法院的审判业务考核分析,主要集中在对案件数量、质量、效率考核方面。对案件调解率以及法院主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重要职能转变,没有相应的制度导向加以规定和约束。法院应当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开展工作的职能,但这项职能具体落实到法院岗位业务考核上,往往只是一般倡导,但是缺乏硬性要求,缺乏奖惩措施。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指导、以及如何指导、指导成效如何,从基层法院的目标考核看,这些并不重要。
3.要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中国法治社会实现的前提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普及以及人们对于法治精神和含义的感悟、认同从而自觉维护。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从法律的规则,认同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治秩序。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也属于人民、所以也应服务于人民。1982年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思想,“人本位”、“权利本位”等社会主体的定位思路已被人们认可。司法权的人民性意味着应把人视为法的主体,法律是因为人而生,因为人而立,法律制度的构建要处处体现对于人的终极关怀;法律更应当承载自由人性的需求,也要关注人的需求与境遇。在司法领域,则要求司法制度的设计与改革应当从人本立场出发,使公民真正成为司法的主体;特别是对于社会上特定的弱势群体,还要进行倾斜性保护,从而使整个社会获得实质的正义,从而为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下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其。
二、完善非诉讼的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建议
我自己个人认为,要解决法院那边“门庭若市”而非诉讼解决机制那边却“门可罗雀”的尴尬局面,我提出了以下自己的一些想法和意见:
1.坚持正确的法制观念的舆论宣传
要改变过去一味的强调“法律至上”的观念,而要在宣传法律思想的同时对非诉讼解决机制方法的宣传也要摆在一个突出的位置,甚至在一段时期内要加大宣传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作用等,使人们逐渐了解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灵活性、便捷性以及司法成本低等优点,从而引导和鼓励人们多采用非诉讼的调节机制。规范非诉讼调节机制。除了上述舆论导向的影响因素外,非诉讼机制的自我规范不够健全,从而导致了人们在心理上对非诉讼机关的不信任,所以,非诉讼机构要首先在程序上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就是在某些方面要给予非诉讼调节机关更大的权力,从而巩固自己的权威地位,是自己的裁决和调节能够深入人心,得到人们的拥护。
2.坚持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
所谓人民调解制度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其主要职责是解决民间的纠纷,也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独立于诉讼之外的一种民间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坚持以合法合理原则、尊重双方的诉求的原则、自愿平等的原则对人们的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性质的原始的民主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的调解,符合我们几千年“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因此,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3.坚持仲裁裁决制度
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把自己的纠纷交给自己选定的具有一定仲裁资格的第三方,第三方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作出公正裁决,并且仲裁失败的一方要接受制裁的制度。仲裁制度也是民间的一种非讼制度,仲裁制度坚持独立的原则,仲裁不属于任何行政制度,不按照行政级别和等级以及地域来设立,而是根据各地方的需要而设立。虽然仲裁机构受到法院的监督,但并不属于法院的隶属部门,而是独立的行使自己的仲裁权。除此之外仲裁机关还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以及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坚持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劳动争议解决的办法大致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种是劳动争议的和解,就是当事人双方自己达成协议,在遇到纠纷时候按照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这种解决的方式没有第三人的参加,从而有利于矛盾的最小化解决。第二种的解决方式是劳动争议的调节,就是双方把争议交给第三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说服、劝导以达到解决矛盾的效果,我国立法所允许的调解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第三种的解决方式是劳动争议的仲裁,就是把劳动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依据一方申请即可进行,不依据另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仲裁的诉讼时效一般是60天。第四种的解决方式是劳动争议诉讼,就是把劳动争议交给人民法院来审理以达到解决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石永.论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法律.内蒙古大学,2012.
4.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 篇四
西青区
杨柳青一中
化学组:程凤琴
【内容摘要】以新课程为契机,以多元智能为基础,转变化学课程评价的旧模式,建构积极的、全面、发展的化学课程评价的新观念。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发展为目的,关注化学课程评价的主体性和多元性,通过评价促进学生智能全面的发展。
【关键词】多元智能理论 化学课程 化学课程评价
以培养和发展学生科学素养为宗旨的化学课程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评价体系。这一体系既要评价学生化学知识的掌握情况,更应重视对学生科学探究能力、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评价。长期以来,我们对学生的评价主要以教师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价为主体,以学生的学业分数作为评价的主要标准,侧重于评价的甄别、筛选和批判性功能,重视终结性评价和相对评价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对评价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使学生在原有水平上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积极树立新的评价标准和观念,以“创造适合学生发展的教育”,适应新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需要。
一、以新课程为契机,转变化学课程评价的旧模式
传统的教学评价特别是考试评价以考分作为衡量教育成果的唯一标准,这种评价模式,遏制了学生创造性才能的发挥,许多学生的创造性天资和潜能在教育中泯灭,从而丧失了学生自我发展的动力。
新课程提倡“以人为本”,评价不再是为了选拔和甄别,不是“选拔适合教育的学生”,而是如何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关注学生成长与进步的状况,并通过分析指导,提出改进计划来促进学生的发展。评价应给我们“创建适合学生的教育”提供帮助。评价是为学生的发展服务,不是学生的发展为评价的需要服务。因此,新课程承认学生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个体差异,承认学生在发展过程中的不同发展水平。评价的作用是为了促进每个学生在已有水平上的不断发展。新课程倡导发展性、多元性评价,追求促进个体的发展,它关注的是人和人的发展,而不是分数与分数的准确性;关注学生的处境与需要,体现出尊重与关爱;还体现出对学生的价值的尊重,促进个体价值的实现,而不是考试成绩;关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人的主体精神和意愿,而不只是看重分数。
新课程的评价注重纵向比较,让学生在自己原有的水平上有所发展,并从评价学生的“过去”和“现在”转向评价学生的“将来”和“发展”,使他们认识自己的优势,激励他们释放自己的潜能,通过发展缩小与未来目标的差距。在评价中应重视学生学习态度的转变,重视方法和技能的掌握、重视学习进程和体验情况,重视学生间的交流与合作,重视动手实践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归根到底是重视学生各种素质尤其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发展状况。
化学教师作为新课程的实践者,对每一个学生都应以积极的、热切的期望,多角度地观察评价和接纳学生,发现他们的潜能,创造条件发展他们的潜能。在评价中应弱化评价的甄别选拔功能,强化激励作用,使评价成为每个学生成长和发展的推进器。
二、以多元智能为基础,建构化学课程评价的新观念
多元智能理论(multiple intelligence theory)是由美国哈佛大学著名心理学家Howard Gardner 提出的。他把智能(intel2ligence)定义为:“人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下或社会中,解决问题或创造产品的能力。”他提出每个人至少有如下七种智能:语言智能(linguistic intelligence),逻辑—数理智能(logical mathematical intelligence),视觉—空间智能(visual spatial intelligence),音乐智能(musical intelligence),身体—运动智能(bodily kinesthetic intelligence),人际智能(interpersonal intelligence),自我认识智能(intrapersonal intelligence)。他认为:1.每一种智能都可用于发明创造。2.人们并非是一种而是几种智能在相互作用的。3.当每个人都有可能挖掘自身的潜能而高效地学习时,他们必将在认知、情绪,甚至生理各方面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积极变化。因此, 在多元智力理论的指导下,化学教师首先应从多个方面建立新的观念来指引建立新的多元评价体系。
(一)建构积极的“学生观”。
多元智力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同时拥有这九种智力,只是这九种智力在每个人身上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程度组合存在,使得每个人的智力都各具特色。因此,世界上并不存在谁聪明谁不聪明的问题,而是存在在哪一方面聪明以及怎样聪明的问题。即学校里没有所谓“差生”的存在,每个学生都是独特的,也是出色的。这样的学生观一旦形成,就使得教师乐于对每一位学生抱以积极、热切的期望,并乐于从多个角度来评价、观察和接纳学生,重在寻找和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发现并发展学生的潜能。这正是新课程学生评价所倡导的改革方向,关注学生个体间发展的差异性和个体内发展的不均衡性,评价内容多元、评价标准分层,重视评价对学生个体发展的建构作用。
例如,在学生的探究活动中,学生间的分工与合作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学生与家长、学生与其他人之间交流协作的一项“准科学活动”。在探究过程中学生没有很好的人际关系智能,想要出色地完成是不可想象的。在过程中,学生通过协作过程中的合作、交流,相互评价和反思来完成探究活动,这是人际关系智能的体现。如果对这一智能进行有效评价的话,那这样的课程评价对于学生的成长,才是积极的。
(二)建构全面“智力观”。
虽然教师担负着发展学生潜能的责任,但是很少有教师真正思考过人类学习潜能——智力的本质是什么。传统的智力理论将智力解释为一种以语言能力和逻辑数理能力为核心的整合的能力,于是世界各国教育的重点则被定位于追求优异的语文和数学表现;而多元智力理论则强调,智力的本质更多地表现为个体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生产及创造出社会所需要的有效产品的能力,而这些能力显然远远超越了传统教学和评价关注的重点。因此,多元智力理论拓展了教师的“智力观”,课程功能由此开始发生着根本的转变,教师不但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同时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尤其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这些正是新课程学生评价改革的方向,即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加强考试内容与学生生活经验、社会实际的联系,重在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例如,在化学中,准确表述实验仪器的名称、化学用语并理解其内涵,如分液漏斗或长颈漏斗、向上排空法或向下排空气法、鉴别或鉴定物质;对产生的化学现象能正确、流利的描述,如产生白烟或白雾。这就是语言智能的体现。
在生活中能归纳出化学问题,提出假说,通过搜集证据、建构模式,并用实验的方法加以论证,并用抽象的符号来代表物质及其变化。这些就是学生进行现象到本质的探索,是学生逻辑思考及创新思维的体现。如果对于这类智能能进行有效评价,也才能全面客观对待学生的。
(三)建构发展的“教育观”。
多元智力理论不仅提出每一位学生都同时拥有智力的优势领域和弱势领域,而且提出在每一位学生充分展示自己优势领域的同时,应将其优势领域的特点迁移到弱势领域中去,从而促使其弱势领域得到尽可能的发展,这就是我们教育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教育首先是赏识教育,教师相信每一位学生都是有能力的人,乐于挖掘每一位学生的优势潜能,并给予充分的肯定和欣赏,树立学生的自尊和自信;其次教育是个体化的教育,教师变得更为主动、自觉地为每一位学生设计“因材施教”的方法,以配合其智力组合的特点,促进其优势才能的展示和发展,实现个人价值;而且,教育还是主动发展的教育,化学教师帮助学生发现和建立其智力优势领域和弱势领域之间的联系,以此为切入点,引导学生有意识地将其从事优势领域活动时所表现出来的智力特点和意志品质迁移到弱势领域中去。
可见,多元智力理论倡导的评价思想与新课程中学生评价改革的方向相一致,并为“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与支持。而且,以多元智力理论为依据建立的“学生观”“智力观”和“教育观”,将有助于教师更好地理解和实践新课程所倡导的学生评价。
三、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化学课程评价的主体性
所谓主体性评价,是指能尊重多元价值取向,有被评价者广泛参与,以实施自我教育的核心,促进主体性发展为目标的评价活动。一个科学、完整的主体性评价模式,应包括四方面要素:思想基础──主体性教育理论;功能目标──促进被评价者的主体性发展;结构程序──对评价活动的过程和步骤,按主体性要求进行优化组织和最终设计;操作要领──对评价活动的具体操作实施作必要说明。主体性评价模式应坚持“四性”原则,其一,开放性。评价标准不是预先设定的,而是在评价过程中通过评价者与同教育活动有关的各种人员接触所了解和把握的,强调“多元现实”的价值取向;其二,全面性。主体性不是指个别、局部人的,不应突出某一主体而忽视另一主体的作用。其三,形成性。评价直接指向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并作为促进主体性发展的重要形式,评价结果主要为被评价者决策和改进工作服务;其四,教育性。将评价与日常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结合起来,使评价过程成为被评价者自我认识、自我设计、自我改造、自我完善的教育过程。
四、以学生发展为目的,倡导化学课程评价的多元性
1.智能多元评价──挖掘学生的潜能。智能多元评价是以了解学生智能状态为先决条件,承认个体存在着智能强项与弱项,并通过其擅长的领域来发展智能相对较弱的领域。
2.智能展示评价──发现学生的长处。智能展示评估是“在被评价者有选择余地的时候,确定其最愿意使用的智能。方法就是使被评价者置身于相当复杂的环境中,而这一环境能够激发他所拥有的多种智能;或能够提供一组根据不同智能设计的器材或场景,然后观察他是否被吸引及钻研的程度”。3.作品集评价──关注学生成长历程。档案袋是一种可以对学生作品长期连续观察的有效工具。通过使用档案袋,学生可回顾学习日记、专题作业或几个代表作,主动进行反思;也可为教师、家长及其他人提供学生在学业与自我认识发展方面的依据。
4.情景化评价──注重学生实践能力。情景化评价是一种结合教学实践而设计的评价环境。是在自然、舒适、游戏的情景中评价儿童,而不是用非情景化的考试系统外加标准化的考试来评价他们。
总之,在新课程的要求下,我们应放弃原有的评价目的,实现评价观念的转变,完成评价理念、评价方法与手段及评价实施过程的转变。从单一评价学生成绩转向评价各方面素质;从单纯“打分”转向以定性评价统整量化评价;从静态的评价结果转向动态地评价过程,从评价学生的“过去”和“现在”转向评价学生的“将来”和“发展”,建立一个能促进学生主动发展的全面的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刘宜树.试论新型化学实验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J ].化学教育,2004(4)
2、(美)霍华德.加德纳著,沈致隆译.多元智能[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5.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 篇五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干部日常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经部长办公会研究,拟于近期开展建立干部日常考核评价机制专题调研活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调研目的:
按照《2010—2020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和《湖北省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干部日常考核评价机制,着力构建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以考核为重点,以任前考核为核心,三项考核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的“三点一线”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为选准用好干部提供客观依据,从而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
二、调研内容:
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加强干部日常考核的主要作法以及取得的初步成效,深入分析干部日常考核方面的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加强干部日常考核的相关制度。具体调研内容包括:
1、如何认识加强干部日常考核的重要意义?
2、各地、各部门在干部日常考核方面有哪些成功的实践与
探索?
3、如何合理确定干部日常考核的对象范围、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建立符合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的日常考核评价标准,切实提高日常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如何科学分析和有效利用干部日常考核结果,防止和避免考核工作失“实”失“真”?
5、如何正确处理好日常考核与考核、任前考核之间的关系,发挥日常考核的基础性作用?
三、调研安排:
这次调研主要采取个别座谈和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2月上旬,调查走访孝感市地税局等部门,采取解剖麻雀的方式,实地察看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12月中旬,到襄阳等地了解干部日常考核的经验作法。同时,到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县市区委组织部长、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和人社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
12月下旬,力争形成具有一定价值的调研报告,并按照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干部日常考核评价的规范性文件。
四、调研要求:
为了搞好这次调研活动,市委组织部成立调研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彭经纬同志任组长,文益博同志任副组长,专班成员由刘军、侯宗高、赵路、邹亮等同志组成。
中共孝感市委组织部
6.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 篇六
建立科学的机关党建工作评价机制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创新机关党建工作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内在要求。重庆市江津区直机关党工委在总结机关党建工作实践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基本建立了机关党建工作量化评价机制,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实效,得到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好评。
一、由来:机关党建工作量化评价机制提出的现实背景
随着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和社会的发展,机关党的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也不断得到强化。但也应该看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传统的机关党建工作管理模式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主流是好,“两个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也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更多地强调任务和责任,而忽视实际困难和问题;党组织更多地强调党员的义务,而忽视党员的权利;服务党员群众方面存在管理多、服务少,被动服务多、主动服务少,例行公事的服务多、带着感情的服务少,随机服务多、规范服务少等问题。党员更多地强调个人的得失,而忽视党员义务和社会责任等问题,更有的党员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对党内的一些不正常现象熟视无睹,迎合社会上的一些歪风邪气,有的追求消极落后的生活方式,有的甚至违法违纪。
(二)现阶段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弊端
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除党员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外,在机关党建工作的管理上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地方或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少数基层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错误地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党组织和党员不提出要求,不加强管理,不进行监督,治党不严,党不管党的现状不同程度存在。二是长期以来,党组织和党员管理工作缺乏系统的规范的考核评价机制,评价党组织和党员是否先进优秀,定性多、定量少,主要是“评印象”、“评感情”、“评好恶”,主观随意性较大。这样的评价由于在说服力上大打折扣,往往评价出的结果不能理直气壮的运用,进而造成党组织工作 “干好干坏一个样”,党员“先不先进一个样”,损害了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产生他们在作用发挥上的“恶性循环”。
(三)建立机关党建量化评价的实践探索
为解决近年来在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探索机关党建工作管理的新模式,自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江津区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反复研究讨论,几易其稿,制定了《江津市共产党员先锋指数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结合市委《关于印发基层党组织“五个好”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制定出《区直机关“星级党组织”评定量化标准》及评定办法;根据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区直机关党员“学分制”管理办法》。至此,全区机关党建工作量化评价机制雏形初现,形成了对党员学习教育、作用发挥和党组织管理的立体考核评价制度。
二、做法: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创新机关党建工作评价机制
江津区直机关党工委将数理统计方法引入机关党建工作中,将对党组织和党员考核评价分解成若干“分数”,实施量化考核,实现了机关党建考评工作由虚变实、由抽象变具象,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价真正做到“凭标准”、“凭数据”、“凭考核”,以“量化”展现出机关党建工作新气象。
(一)实施“学分制”定量考核,创新党员学习培训评价机制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核心,教师指导为辅助,通过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综合教学管理制度。为激活机关党员干部学习的“一潭死水”,建立党员述学、考学、评学制度,在机关党员学习培训工作中实施“学分制”量化管理。一是“板块+环节+奖励=科学计分”。每个党员学习培训基准分值为100分,设置“板块+环节”的计分体系,实行学分计算奖励制。学习培训基准分由上级调训得分、自主培训得分、网络学习得分和奖励得分四个板块构成。明细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质量三个计分环节。党员干部在学习培训中被评为优秀或先进的、形成优秀调研报告或研究成果的,给予一定奖励学分。二是“申报+初审+复查=合理评定”。建立党员学习培训计分台帐,由各党组织实施,党员个人根据参与学习教育实际,填写学习计分卡,向所在党组织申报。党组织根据上级调训单位、网络培训通报等情况以及党组织自主培训所给分值对每个党员学分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区直机关党工委审定。“一通报 +三挂钩=严格督学”。党员学分制评定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学分评定结果与党建工作考核、争先创优、干部选拔任用挂钩。学分未达到90分者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
(二)推行“先锋指数”定量评价,创新党员评价管理机制
江津区运用统计学中的指数原理,编制成反映机关党员和党员队伍保持先进性状况变化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党员“先锋指数”(CVI),用“先锋指数”定性机关党员的先进性水平和程度。一是细化内容“全覆盖”。各党组织依据《党章》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党员的实际,对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表现、接受教育管理、完成工作任务、保持良好作风、廉洁自律等六方面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细化,实行百分制量化。二是评价过程“四步走”。每季度由党员对照评价标准自查打分;每半年支委会开展群众民主测评,根据党员现实表现逐项评议打分;年终党支部总评,按考评标准计算出每名党员的“先锋指数”;考评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结果运用“硬逗硬”。党员“先锋指数”评价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先锋指数”在60-70的由所在党支部进行诫勉谈话,在 60以下的党员,按程序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三)运用“星级党组织”评定,创新党组织动态评价管理机制
江津区引入行业管理星级评定办法,开展机关“星级党组织”评定,促进机关党组织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一是星级标准“阶梯化”。制定《“星级党组织”评定量化表》,从“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工作业绩、群众满意度”五个方面设置细化分值,量化为100分评定标准。党组织考核得分达到80分为“三星级”,得分达到90分的为“四星级”,考核得分达100分的认定为“五星级”。二是考核验收“程序化”。由基层党组织对照《评定量化表》,总结自评,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申报“星级党组织”,向区直机关党工委申报。其次,通过召开协作组会,根据党组织的自评情况,查看台帐资料,对照标准打分,开展互评。最后,根据自评和互评的情况,由区直机关党工委进行考核评定。三是长效管理“动态化”。“星级党组织”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生制。每两年评定命名一次,隔年复查确认一次。对首次申报的按照考评标准命名为相应等级的“星级党组织”;对已命名的“星级党组织”,根据考评标准实行加星或减星。四是评定奖优“关联化”。把“星级党组织”评定结果作为党建考核的重要依据。获得“五星级”称号的党组织优先推荐受上级党组织表彰奖励。
三、效果:实现“三大变革”,提升机关党员“学、管、干”水平
推行党员学习培训的“学分制”定量考核、党员教育管理的“先锋指数”定量评价和机关“星级党组织”评定以后,激发党员学习工作热情,带来了“学、管、干”的三方面的变化。
(一)在学习培训上,变“惰学”为“勤学”
江津区直机关工委依托江津区党员教育管理平台,设置了600余万字的学习内容,建成20套考试试卷库,并组织机关党员以实名制参与网上自学讨论3万人次,已经累计学习10万
余学时,极大调动了党员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党组织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针对党员干部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方面的“短板”,创新开展“菜单式”点学,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法律、文学修养等方面的内容。从09年至今,共开展集中培训32期、专题业务学习1370场次,参训党员达5700余人次。机关党员撰写的各类论文、材料和信息等仅去年全年在市级主流媒体上稿3000余篇,在《人民日报》等中央及媒体上稿170余篇,在境外媒体上稿50余篇。机关党员共创作本土红歌18首,撰写红色故事230篇,创编红色箴言64200多条。其中,《江津区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通俗读物》等本土书籍和《温总理在江津》等红歌被市民广为传诵传唱。利用江津电视台、《江津日报》、江津在线等区内媒体,创新开展“金点子”评选活动,引导机关党员为江津发展建言献策,共撰写各类论文500多篇,提出“金点子”1000多条,其中《推进“一江两岸”区域性中心大城市和滨江新城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对策和思考》等优秀论文得到区委、区政府嘉奖。江津调查队机关党员李雪梅同志借助参加系统组织的建模培训、建模大赛、课题研究写作、统计系统知识培训等机会,全方面学习业务知识,熟悉方法制度,掌握现代统计方法技巧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两年时间内,已获得了高级调查分析师和中级统计师职称,通过高级统计师专业笔试考试。充分利用专业所学知识,积极撰写信息分析和各类理论文章,被调查总队和区委区府采用20余篇。
(二)在教育管理上,变“他律”为“自律”
“先锋指数”评价机制的确立和运用,一改长期以来对党员的评定“凭印象划圈圈,举手杆表决”的状况,党员经常“照镜”、“洗脸”,对照标准不断规范自我行为。截至目前,江津区各机关共修正制定党员教育管理制度58个,设立“党员红旗墙”140面,绘制“先锋指数曲线图”208个,制定了《机关党员自律手册》,组织开展党员评价1248场次。全区机关党员把“先锋指数”作为心中的标杆,自觉比、学、赶、帮、超的现象蔚然成风。目前,机关党员“先锋指数”平均值突破89分,比实施前平均提高10.3分。近年来,区直机关102名同志先后被区委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16名机关党员受到市级以上党内表彰,并涌现出忘我工作累倒一线的优秀党员张相和舍己为人、因公负伤的优秀党员兰荣志。同时,严格评价结果运用,全区累计处理不合格机关党员15人,区国土房管局已故机关党员张相把工作看得比生命还重要,在经历的两次大手术后,该同志都是用最短的时间回到工作岗位,坚持工作。在第一次手术的前一天,他还工作到深夜;在手术出院后更是一边工作一边进行痛苦的化疗,对工作丝毫没有放松,最终在工作岗位上被无情的病魔夺去生命。区公路管理所因工负伤党员兰荣志与当事人陈海燕在路边进行现场事故处理时,一辆重型大吊车因刹车失灵朝他们快速驶来,兰荣志临危不乱,舍己救人,狠狠地推开站在身边的陈海燕,并高喊一声“快跑!”,自己却倒在了血泊之中。
(三)在服务干事上,变“想干”为“干好”
随着量化评价工作的深入实施,各机关党组织努力构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争创“五星党组织”,不断强化对机关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发展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得到有效增强。在“争当江津发展排头兵”、“在职党员进社区”、“共产党员先锋岗”、“党心工程”和“党员志愿者服务”等五大活动中,广大机关党员在党组织的引导下,不断强化服务干事意识,积极招商引资数十亿元;85%的在职党员自觉投身社区建设,认领岗位近2000个,为社区提合理化建议1.4万多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问题540多个。“共产党员先锋岗”和“十大经济主战场”标兵不断涌现,累计780人获得区级以上的表彰。在大灾大难面前,机关党员彰显本色,向受灾地区捐善款80余万元、“特殊党费”230余万元。1500多名党员走进农村助民惠民,开展“五送”活动,共帮助建立党员活动阵地37个,为农村基层组织协调资金1280余万元,提出发展思路220多条,培训党员群众13860人次,化解矛盾纠纷187场,解决群众困难1472件,充分发挥了机关党员在党员群体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了机关党建水平的上档
升级。区投资促进办成立以党员为核心的招商分队,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超额完成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该办党员袁静,主动放弃了所有的公休假和绝大多数的周末、节假日,两年如一日,带领同志奋战在招商一线,针对性拜访企业400余家,重点发出邀请函、感谢信100余封,向超过900余家企业推介了我区的投资环境。
四、启示:量化评价机制有利于提高机关党建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党的建设科学化,要通过一定的科学方法来落实。机关党建工作是一种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工作,是所谓的“虚功”,很难像经济工作一样用数字来反应工作的成果。机关党建工作量化评价机制,就是以定量的形式为定性评价提供量化的依据,使定性更为准确,尽可能排除和纠正主观评价的偏颇,从面上激励了更多的评价对象,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量化评价机制体现出科学的党建工作管理理念
量化评价机制着眼于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定量分析和客观评价,实现了评价模式由印象评价向科学评价的根本转换,使评价建立在实事求是和定量的基础上,具有科学民主、制度管事、管理育人等特征,是党建工作管理理念的一大进步。
量化评价机制重视了制度层面的建设,避免了长期以来停留在价值层面的感叹和空谈中,而把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落实到实实在在的行动上;坚持制度管事、管理育人、以人为本,把提高党员和党员队伍素质寓于制度化的管理活动中,克服了过去为管理而管理的弊端,处处体现人文关怀,从而进一步调动了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主观能动性;用“分数”反映实际,既可以横向纵向全面比较,规避评优评先工作“撒胡椒面”现象,也可以克服“凭印象打分”的主观行为,改变部分党员群众心目中的“轰轰烈烈搞考核”、“真真假假搞评议”、“认认真真走过场”印象。
(二)量化评价机制是科学的党建工作管理方式
量化评价机制是一套健全的管理体系,既明确了应该怎么办,又明确的违反规定该怎么办,同时还减少了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使之不因主观的改变而改变,不因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是党建工作管理方式的创新。
量化评价机制成功地引入数理化管理理念,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价更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对各类型的评价细化标准,并用“分数”对各项标准进行衡量,使党员考核评价工作操作性强,评价结果更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同时,有了属于每个评价的对象的“分数”,评选表彰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晋级晋职等,评定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等,就有了重要依据。
(三)量化评价机制产生科学的党建工作管理结果
目前的大多采用的评价机制,是择优性、一次性、非动态的评价,使得部分集体和个人存在一劳永逸的思想,又使大多数对象“置身事外”。
7.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 篇七
关键词:中职学校,现状,评价体系
1 中职学生数学学习的现状
1.1 数学基础差
中职学校中大部分学生来自办学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村和城镇的一般中学。他们的数学基础较差, 而中职学校数学课程的难度较大, 学生跟不上学习进度, 容易产生畏难情绪, 缺乏学习自信心, 自我肯定不足。
1.2 学习数学的兴趣淡薄
中职学生的中考成绩偏低, 他们普遍在初中时没能掌握正确的数学学习方法, 进入中职学校只希望掌握一门具体的专业技术, 认为学不学数学无关紧要。加之升学考试制度改革, 数学在升学考试中只占较小比例, 使学生对数学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
1.3 学生的智力因素特点
此阶段学生的观察力有所发展, 记忆力处于人生的高峰期, 思维能力处于形象思维向抽象思维发展的时期。
1.4 学生的非智力因素特点
这一阶段学生的自我意识迅速发展, 自尊心强且敏感, 争强好胜, 好奇心、求知欲旺盛, 自信心不足, 缺乏坚强的意志, 容易放弃。
1.5 学生学习数学时的心理特点
由初中“假大人”发展而来的中职学生, 在生理上正处于青年期, 自觉性和幼稚性交织。多数学生学习数学的目的不明确, 机械记忆所起的作用较大, 抓不住概念的本质属性, 辩证、逻辑思维发展慢, 故逻辑推理能力不强, 有意记忆和理解记忆占绝对优势, 学习的兴趣和愿望、独立性、个人意志和毅力都较高中学生差。
2 中职数学教学改革的措施
2.1 提高数学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教师应充分利用好课堂的40分钟, 发挥好教师的主导性和学生的主体性, 调动起学生学习数学的积极性, 使学生都能参与到教学中来。
(1) 激发学习兴趣。兴趣是推动学习的内在动力, 学生只有对某学科有兴趣, 才会产生强烈的求知欲, 才能主动地参与学习。教学中可以给学生讲一些数学小故事、数学家的故事以及数学趣味题, 这些都能提高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
(2) 重视概念教学。教学中要重视数学概念的形成过程, 使学生通过对概念的掌握与运用, 最终理解数学知识, 形成能力。教学中可以列举大量学生所熟悉的有关事实, 也可以让学生动手, 通过观察、实验、类比等途径, 概括出共同属性形成概念, 使概念的形成更形象、更直观。
(3) 注重教学方法。教学中, 教师应根据教材内容、教学对象及专业的不同, 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 真正做到因材施教。教师可以采用讲解、谈话等方法, 多用问题引导学生思考、训练, 多注意理解和运用, 重视由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过程。
(4) 强化技能训练。中职学生的数学运算能力、分析能力等相对弱些, 而这些能力对学生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又是至关重要的。因此, 教师要留给学生更多参与数学活动的空间和时间, 采用多种形式, 如学生扮演、分组竞赛、抢答等形式, 及时巩固, 并使学生在练习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这有利于学生认知水平的提高。这是一个训练—巩固—再训练—再巩固的过程。
2.2 转变教师观念, 提高执教能力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处于领导地位, 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学生学习愿望的产生、学习习惯的形成以及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教师的教。教师的知识水平、情操、习惯、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首先, 教师要有扎实的数学知识, 在教学中能正视自己, 分析自己的优缺点, 并能及时进行调整。其次, 在教学中, 要敢于打破常规, 开拓创新, 贴近学生实际, 把学生真正放到主体地位上。中职学校的数学教师不但要精通数学知识, 还要对各个专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教师只有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为提高数学教学的有效性提供有力保障, 才能促进学生的发展。
2.3 教学中搞好数学知识的衔接
由于中职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不强, 因此, 对中职学生要加强“三基”衔接的教学。
(1) 利用旧知识, 衔接新内容。中职数学授课时应从复习初中内容或已学内容的基础上引入新内容, 如在讲任意三角函数时, 先复习初三学过的锐角三解函数的概念, 进而提出任意角的三角函数的概念。
(2) 利用旧知识, 挖掘新知识。立体几何入门难, 学生不易建立空间概念, 应进行对比学习, 如平面几何中, 两条直线不平行就相交, 到立体几何中就不—定是相交, 也有可能是垂直或异面垂直。
2.4 对中职数学课上使用教学方法的建议
对中职学生来说, 要严格控制数学讲授的深度和进度, 使大多数学生都能消化接受。
(1) 应根据学生思维发展阶段的特点组织教学, 倡导理性思维, 促进思维过渡。要设计好教学程序, 使教学既符合学生思维的水平, 又有适当难度。
(2) 对中职学生更要注重思想方法的教学, 要注意加强函数方程、数形结合、整体代换、运动变化、分类讨论、化归与转化的思想和降次法、配方法、换元法、待定系数法、参数法、反证法、数学归纳法的训练。例如将立体几何平面化、任意角的锐角化、高次方程低次化等。
(3) 重视知识归纳,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合理的知识结构, 有助于思维向多维发展, 形成网络。教师在复习时要把握知识的内在联系, 形成清晰的知识结构图表, 理清概念, 使其系统化, 便于学生记忆及掌握运用。同时教师也应对所学的思维方法和解题方法进行分类总结, 找出其共性与个性, 形成学生的解题思维方法。
3 建立多元评价体系
科学的评价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对学生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并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 提高数学教学的有效性。
3.1 实施过程性评价
过程性评价是对学生在学习数学过程中的表现进行的评价, 它包括:学习过程中反映出的情感态度 (上课时注意力是否集中、是否积极思考、是否参与课堂讨论和练习等) ;学习过程中取得的成绩 (回答问题的准确率, 练习、作业的准确率等) ;学习过程中的策略 (课堂讨论问题时是否发表自己的意见、意见是否有独到之处) 。
3.2 自我评价与小组评价相结合
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中学生始终处于被评价的地位。学生自我评价与小组评价是数学学习中以学生为主体的评价, 它便于学生自我认识、自我完善, 有效地促进学生剖析自己在数学学习中的优缺点, 调节自身的行为和心理状态。学生自我评价和小组评价的时间间隔可以按星期划分, 也可以按学习内容划分。
自我评价与小组评价的内容包括自己和小组学生在某一段时间内学习数学的态度及取得的成绩。
3.3 进行应用性能力评价
应用性能力评价主要是对学生应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评价。应用性能力评价以促进学生发展为原则, 要适合学生实际, 把握好度的问题。
3.4 实行看笔记开卷考试
教师在平时上课时应要求学生做笔记, 养成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小测时, 要求学生不翻书, 但可看笔记。
8.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 篇八
一、评价对象多元化
在书法教学中,评价不是老师的“专利”,学生既是评价的客体,也可以成为评价的主体。教师要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书法评价活动,呈现师生共同参与评价的多元主体格局。在引入多元的主体参与评价过程中教师评价、学生自评、生生互评、家长参评有机结合,构建出一个立体评价网。
(一)教师评价、激励引领
小学生尤其是刚入学的一年级孩子来说,每个字都是由点、横、撇、捺组成,在这组合无穷的变化里,怎样写好每一个笔画、把握字的结构,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所以在书法教学中,教师要创造情境,努力将枯燥的书法教学生动化、幽默化,以吸引孩子们学习的兴趣。
在书法教学中,可以按结构或笔画把一课里的字分几组出示,并在讲解的过程中揭示这一类字的书写要领。当学生在习字册上描红、仿影、临写的过程中教师的评价要及时,在行间巡视的过程中随时批改,给学生写得好的字加星,必要时还可在习字册上范写给学生看。并在巡视过程中找出典型的不规范的例子,及时利用实物投影机投影到白板上评价与范字的异同。
在评价的过程中,教师不仅要引导学生把字写规范、端正、整洁,还要把“一个字怎么写好看”的方法潜移默化地渗透给学生,告诉学生书法评价应该从哪些方面评价。我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动画片、讲故事等方法循序渐进地告诉学生,可以从字的笔画、结构这两方面对字进行评价。笔画要看起笔、行笔、收笔三个过程和笔画的力度等。字的结构要看是否匀称、美观。在此基础上,有意识地安排相应的评价训练,让学生饶有兴趣地理解,并掌握对字的评价方法。
当学生们写下一个个稚嫩的汉字,他们期待着得到老师的肯定和赞美。我习惯在评价中及时准确地给予他们激励,努力保护他们对书法的这份热情。学生的作业本尽量多画“红圈圈”,哪怕该学生的书法水平不高,我也尽可能找亮点,让他们感觉到自己在书法方面的不断努力和进步。除了圈圈,我还会用一些激励性的语言进行评价。如:“你进步了”、“写得真好”、“如果这个折再加强下就完美了”……教师不仅要激励学生,还要把书法方法潜移默化地渗透给学生,指导他们评价的方法。
(二)自主评价、学会反思
在书法教学中,自我评价的作用不言而喻。一个人只有学会自我欣赏、自我反思,才能增强自信,提高书法兴趣,同时找出不足并加以改正。我主张让学生“以帖为师”,培养学生读帖习惯,强调“一看、二写、三对照”,让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优缺点,并加以改正,这其实就是学生自主评价的过程。学生在自我评价中不断地感受着进步的愉悦,使评价真正发挥促进书法的作用。
1、与范字进行比较。练习书法,最重要的就是临写。先仔仔细细地看范字,从整体上把握字的结构,然后再抓住重点笔画,看几遍后再照着范字一笔一笔地去写,努力让笔下的字与范字接近。在此过程中,教师须经常引导学生把自己写的字同范字作比较,找出差距,以便更好的了解结构的要领、笔画的写法等。
例如,把学生所写的“观”字与范字“观”放在一起,引导学生分析比较,学生很快发现自己的字有这样几个缺点:(1)“观”字的左边写得太大,挤占了右边的“见”部,导致左右不协调;(2)“见”的上部写得太宽,显得太臃肿,导致上重下轻,重心不稳。
每个孩子都有一颗向上的心,都希望自己的字能写漂亮,得到老师的表扬。经常引导学生作这样的分析比较,才能使他们不断克服临写的不足,使所写的字逐渐接近范字。从而获得成功感,进一步激发他们书法的兴趣。
2、将不同阶段的字进行比较。俗话说:“字无百日功”,学生书法的进步是逐渐的、不容易察觉的。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应指导学生经常把自己不同阶段写的字作纵向比较。如将现在写的字与上学期写的字做比较。这样,看到了自己的进步,练字的积极性也得到提升。
(三)生生评价、共同提高
我们以新课程教学理念为指导,在教学实践中深深体会到,运用“生生互评”更容易激发学生书法热情。同学间的互相评价可以弥补自我评价的不足,为学生提供互相学习的机会。学生欣赏同学的优点,也可以听取他人的评价,取长补短。在互评过程中,学会赞美与欣赏,增强其合作交流意识,形成比学赶超的学习氛围。
例如,书法课时,可以让学生将当堂课所写的字与同学的相互比较,互作评判。在比较中学生可以留在原位,也可以离开座位,自由地发表各自的见解,而后修改。这样当堂反馈评价,当堂动手改正,学生看到自己的长处,能增加自信心;看到别人的长处,则能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既鼓舞了写的好的学生,又激励了其他学生认真读帖,认真临帖。如此一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将得到有效发挥,书法的兴趣将得到强化。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而来自学生中的榜样是最有说服力的。因此,不断在学生中树立榜样,是激励学生练字的重要手段。作业批阅后,教师可以挑选一些优秀作业与一些有典型意义的较差的作业拿出来展览。让大家共同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谈心得体会,交流书写技巧。之后教师再加以适当的表扬奖励,使优秀作业的书写者成为大家学习的榜样。长此以往,学生们就能从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鞭策自己更加努力地练字。
(四)家长参评、巩固成果
家庭教育也是书法训练的重要一环,学生在家中书写的作业,要请家长每天从学生书写的态度、速度规范、整洁、姿势等方面作出评价。这样做,进一步巩固了学生在校习得的书法方法与习惯等方面的要求。许多学生为了提高自己的水平,在家中还集中精力练字并与父母一起探讨交流。这不仅锻炼了他们的书法、欣赏能力,还提高了他们的口头表达能力、交流能力,同时也增进了与父母的感情。
为了促使孩子们勤奋练字,我还要求他们认真阅读书法报刊,要求他们那自己的字与报刊上发表的优秀少儿书法作品相比较,学习别人的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养成虚心学习的品质。
二、评价语言艺术化
在书法教学中,具有艺术性的评价语言可以激发学生的书法学习兴趣,提高学生书法练习热情,促使书法训练不断向纵深发展。
1、 评价语言要有导向性
对学生书法的评价不仅是一次书法训练的结束,而是新一轮书法训练的开始,教师的评价语言要有明确的导向性。教师要利用评价,让每个学生都能感觉到自己在书法方面存在的优势,树立写好字的信心和决心。同时,教师还要在评价中体现每个学生今后应该努力的方向。
2、 评价语言要有激励性
教育家第斯多惠曾经说过:“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和鼓舞。”在书法教学中,尤其是在书法课的评价阶段要十分重视兴趣的激发,比如教师在批改书法作业时,应以表扬、鼓励等积极的评价为主,采用激励性的评语,从正面加以引导。每个孩子的作业本上都要尽量多的出现老师红笔圈出来的好字,让他们感觉到自己在书法方面的不断努力和进步。有些书法能力不是太强的孩子,更应照顾到他们的情绪。如在作业本上,除了圈出较好的字或者笔画外,还要用激励性的语言进行评价。如:“今天的字真漂亮!继续加油”“你最近写的字比前一段进步多了,笔画再舒展一些会更漂亮!”“我能想象到你认真书写时的样子,在间架结构上要多注意”“你的字体和你长得一样帅,那是因为你有很强的读帖能力!”这些激励性的评价语言,既肯定了他们在书法方面的付出,又引导他们下一步如何更好地发展。
小学生书法并非一朝一夕就能练好,关键在于持之以恒。面对性格各异、思维不同的小学生,我们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应该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帮助每个孩子树立自信,培养他们在书法方面的兴趣。
三、评价体系科学化
学校必须要构建一套科学的书法教学评价管理体系,以评价管理体系为指导纲要,才能有效地提升学生的书法水平。
1、 成长档案评价
为了及时记录学生的书法足迹,我们为每位学生建立了“书法成长记录袋”。以学生自己为主,在老师、同学和家长的帮助下,让学生将自己学书法以来分阶段选取典型书法作品,建立书法成长档案,记录自己书法学习历程。一段时间后学生可以拿出这些作品进行对比,让他们感受学习书法的收获和进步。通过这样的纵向比较,有利于培养书法自信,提高学习兴趣,对学生的书法发展大有益处。
2、指标多元化评价
利用小学生极强的好奇心理,立足于给学生以积极的激励,实行“五星级”的评价制度。根据学生书法水平评定星级,让学生充分体验成功的喜悦。期末学校根据星级总数评选“小小书法家”,并在校外电子显示屏张榜公布。这种软硬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充分关注了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使每位学生的内在闪光点被挖掘。著名特级教师钱梦龙曾说:“教育就是给人积极向上的影响力,教学艺术就是激励的艺术。”学生在前进路上会收获成功,也会遭遇挫折,是动力还是负担?评价在这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多年的书法教学实践使我深深感到:在书法教学中进行多元评价,引导学生学会多角度、全方位的评价,有助于学生提高分析能力、书写能力和欣赏水平,为他们全面、终身发展打下良好的根基。
9.建立一元化的国有土地制度 篇九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引发的思考
奚正辉
我国宪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作了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从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土地根据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所以集体土地也可以分为三种: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人是集体,但如何界定集体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可能有三种情况: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与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依法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处取得该集体建设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可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使用权证书的,并且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
本文着重讨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引发的问题及建议将集体土地合并到国有土地来彻底解决集体建设土地流转的问题(即建立我国土地所有权一元化,取消集体土地制度)。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定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乡镇村各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企业及个人依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转让、出租、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行为,其实质是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条件及程序
有权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只有三种情况: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而且以上三种情况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是有限制及要求的。首先,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后,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目前法律规定允许集体建设土地流转的情况为:1、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但根据规定,其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而且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农村村民不能将宅基地的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形。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非法流转的后果
《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
12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3月2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52号)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经部批准,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加以规范完善。
208月3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71号)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对此,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乡镇企业、农民住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1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5、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当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热点及评析
1、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
所谓的小产权房,也叫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
小产权房最大的优势是价格便宜,只有相同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至60%,而且买卖不要缴纳契税、物业费等使用费低廉。
小产权房正因为价格比较便宜,受到广大购房者的青睐。20对小产权房新闻报道非常多,主要集中在北京、河北等地,这也引起了国务院的重视。其实小产权房各个地方或多或少都存在,只是以前没有被大众所关注。2007年通过媒体集中报道出来,而且这些地方小产权房比较集中,问题比较严重,公开向社会销售。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城市房价过快攀升,导致部分有购房需求的群体买不起市场上的商品房,只能退而求其次,去买小产权房。在用经济实力说话的今天,这些中低收入者选择小产权房,更多是无奈,而不是不懂法律。只有买到能够满足自己居住需求的房屋,才能安居乐业,居民的幸福指数才会提高。
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在于:①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因为这类房屋是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故也不会有产权证。②不能正常出售,因为没有房地产权证,不能办理正常的过户交易,而且出售的价格也会比商品房低,而且不能在房地产市场自由流通。③有被拆除的风险,因为是违章建筑,如果和国家的规划相冲突,还很有可能被拆除,甚至业主也得不到拆迁安置补偿。④房屋质量差,因为没人监督,一些建设单位为赚钱会偷工减料,存在安全隐患。⑤售后保修难以保证。⑥不能合法继承,权利人去世后若要继承,公证机构与法院可能都不会受理。⑦不能贷款,购买小产权房不能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清。⑧物业管理水平差,有些房屋甚至没有物业管理。
其实研究小产权房,最重要的问题不是禁止人去买这些房屋,而是怎么会产生小产权房。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搞房地产开发吗?回答是肯定不可以。出现小产权房,政府首先要检讨,政府是执法机构,但是其没有依法执行,执法不严,甚至纵容违法的现象很是普遍。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及销售,没有当地政府的批地,没有当地政府的纵容,是万万建造不出来的。通常这些建设小产权房的单位都具有当地政府背景或者跟政府官员关系紧密。那么我们不难想象,小产权房很可能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小产权房也不例外。小产权房的出现,也的确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
其实笔者是不赞同小产权房的,因为这毕竟是违法的产物,而且严重扰乱了商品房市场。房地产市场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主流,我们应该去保护这种制度,而不是去破坏。作为市场经济,就应该由市场去自我调解。当房地产价格节节攀升时,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也是房地产市场的主体之一,国家应该加大土地供应,而不是限制土地的供应。小产权房的产生只能说明商品房还不够发达,房地产市场还够规范。
若小产权房各地大规模涌现,那么中央政府也需要检讨,说明现有的房地产市场不能满足购房人群的需求,国家应该大规模的推进房地产开发,来满足人们的购房需求,跟上城市化进程的脚步。
对于现存的小产权房的处置,我们建议对于没有经过规划、审批的小产权房,大部分应当补办手续,极少数质量存在问题的予以拆除。有的开发商应补缴一定的出让金,住户则补缴一定的费用。出让金的大部分归村集体所有,由村民民主支配,政府按比例获得出让金中的小部分作为规划管理费用。给住户颁发房产证,以化解小产权房的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的一个不稳定因素,从而也还小业主一个安心的家。
2、宅基地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2007年,北京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案被多家媒体报道,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宋庄镇小堡村因许多画家聚居而得名“画家村”。7月1日,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宋庄镇辛店村村民马海涛的父亲留下的一套院落,后花费十几万元把院子进行整修和布置。当时,李玉兰还拿到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证。不过,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无法“过户”,只是在变更栏注明,“房屋出售给李玉兰使用”。2006年12月,原房主马海涛要求原价收回住房遭到拒绝后,马海涛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子。2007年7月10日,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作出判决,认为李玉兰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马海涛向李玉兰支付93808元房屋补偿,限李玉兰90天内“退房”。但判决后,李玉兰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到底可不可以转让呢?笔者查阅了法律规定,法律没有禁止其转让。《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法律是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转让的。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可见,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这二个文件都不是法律法规,根据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目前法院认定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及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判决书都没有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是欠妥的,而目前拥有宅基地的城镇居民还是大量存在的。譬如农村的小孩考进大学,户口就转为了非农业户口,大学毕业户口回到农村,那么这些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是否就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呢?笔者认为没有,因为其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若只因其户口为非农业户口,而剥削其宅基地使用权,是非常不合理的。还有将农民的集体土地征用,导致农民没有耕地,只有宅基地,那么根据规定该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是该农民还是拥有宅基地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2007年5月26日公布)规定: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见衡量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主要看户口的归属。我们完全有理由推出:若城镇居民把户口迁到农村,应该是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应该可以购买该宅基地。
根据通说及国务院的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若城镇居民确有需求,笔者建议暂时采用租赁的方式,租赁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租赁期限可以适当长一些。
其实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农民将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城市居民,农民只能出售给本村村民的规定,在法律逻辑上甚为荒唐。另外,《宪法》和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当有权决定自己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用途。当然,政府对于农民转换土地用途可以严格规范,特别是对于耕地应设定严格限制,但不宜限制农民将宅基地向城市居民出售。这样农民在给自己带来土地增值收益、实现“自我城市化”的同时,也为城市居民提供住房福利。对于这样的制度创新,政府和法律应该及时予以肯定并为之保驾护航;对于反其道而行的各种限制,则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订。
如果说《物权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那么公民对自己私有财产的处置权就应该被法律所认可。但是农民自己在农村的房子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给城市居民的,这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权利?所以是非常不合理的,也严重侵犯了农民的权利。
3、以租代征集体土地的评析
笔者遇到过多起以租代征集体土地的情形,而且各个地方都有,甚至到了有些失控的地步,这也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多次发令严禁以租代征,但是收效甚微。
所谓以租代征集体土地,是指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应该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涉及农用地的,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是地方政府却直接将土地出租给了使用人,没有办理上述征地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以租代征集体土地,通常都是由村委会直接将集体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人,签署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比较长,大多在至,而且租金通常都在签署租赁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租金都非常便宜。通常使用人在承租该土地后,建造工厂及仓库,也有建造住房的。
以租代征,最大的危害是侵占了耕地,其次是危害了国家对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以租代征土地的使用人通常都是凭关系才拿到该地的使用权,那么就不排除地方政府收受好处的嫌疑。这些土地使用人,其项目通常都比较小、而且是高污染,经济效益差,还污染环境。
产生以租代征的原因是两方面的:一、土地使用人有用地的需求,现行的供地模式,限制了其拿到土地或者拿地的成本太高。二、地方政府出租土地,增加收入,解决当地就业,当然也不排除损公肥私现象的存在。
如何解决以租代征,也是当前政府的一个大课题,不能总是发令禁止。堵并非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以租代征问题如此普遍,可见其内在需求是非常旺盛的,应该正确引导该需求。国家应该允许地方政府拿出部分集体土地集中建造一些厂房及仓库租赁给企业使用。把不合法的现象,合法化,纳入国家的制度中,进行规范疏导。
三、法律对策及立法建议
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人们做了很多研究,目前主要存在三种学说:1、转让权利说。该理论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仅限于农用地,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内部调整转让外、不宜直接进入市场,而且只能通过先征为国有的方式后,才能进入市场流转。采用这种办法,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2、保权分利学说。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平等,所有权的权能充分,应当同等对待。因此在不违反城市规划、不冲击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直接进入市场,而无须转变为国有土地。3、土地股份合作制学说。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佳选择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其具体做法是统一将土地折股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土地交集体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利用。实行股份合作制,农民拥有土地股份权,不再实际占用土地。
上述三种学说都不能根本解决集体土地流转的问题,而且没有解决土地权能混乱的状况。笔者认为:应该合并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将集体土地吸收合并为国有土地,建立一元化的国有土地制度,对现行的土地制度做一次彻底的改革。现有的土地问题绝大部分是因为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过于混乱,权能不清晰。
新中国解放至今,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也是经历过转变的,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可见新中国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将土地的所有权分给了农民。后来在历次宪法修改时,才确立了集体土地的概念,并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归入到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并且限制了集体土地的流转。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共产主义是中国发展的目标,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将土地所有权统一为国有土地更为妥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土地的用途还是进行明确区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甚至可以更加细分。土地的使用权还是可以出让或转让给实际使用人。农村居民还是有权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还是向政府部门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还是可以向政府部门承包土地进行耕种。
之所以将集体土地归入国有土地,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户籍制度的改革。现在城镇户籍越来越多,农村户籍越来越少,而且户籍制度严重制约了人口的流动,也存在户籍歧视,现有的户籍制度越来越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笔者认为取消农村、城镇户籍的区别,打破二元户籍制度,建立统一的户籍制度是大势所趋。那么基于户籍制度建立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制度,将随之而改革。若统一了户籍制度,那么城镇居民理所当然可以买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农村居民当然也有权购买城市里的房屋。那么现在城镇居民不能买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就顺利的解决了。
2、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变革。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原来的农村,现在都变成了城市,城市与农村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有些地方的农村发展的反而比城市好,也是有的。打破城乡隔离、分治的壁垒,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趋势。将农村与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发展,取消原来的分开规划,各自发展的制度。原来中国政府过多的重视城市的发展,忽视了农村发展的重要性,其实农村与城市是相互依托的,没有农村只有城市,这个城市就很难生存;只发展城市、不发展农村,这个社会就会发生动荡。其实将农村纳入到城市中,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将会迎来社会发展的新纪元。将原农村宅基地的30%用于建立集约型的容积率高的农村社区,将剩下的70%的宅基地指标置换为城市建设用地,这也将极大的节约土地,为城市与农村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3、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界限是越来越模糊,而且从当初的立法而言,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就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现在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越来越多,而且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不断的蚕食集体土地,经常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辖区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再区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已经没有必要了。
4、集体土地的价值长期被贬低。集体土地不能自由流转,集体土地的转让价格低廉,集体土地被征收补偿低廉、而且农民个人得到的很少,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复杂等。农民不因为生活在集体土地而感到骄傲,反而觉得政府剥夺了他们土地的权利。经常会看到一些报道:之所以不允许宅基地的转让,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笔者每次看到这种报道就会非常气愤,其说是为了农民的利益,实际上恰恰剥夺了农民自由转让财产的权利。难道限制其自由,还是为了保护其权利吗?能自由流通的财产价值肯定大于限制流通的财产。将集体土地归入国有土地,是还农民以公平。()其实54宪法将土地的所有权分给农民是对农民最大的恩惠,但是将农民的土地定为集体土地,而且只有使用权,是对农民土地权利最大的剥夺。笔者不主张将土地的所有权还给农民,但是希望将农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能有国有土地相同的待遇。农民自己建造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若其土地不是集体土地,而是国有土地,那么农民都拥有了自己的别墅,试问哪个农民不愿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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