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经典案例

2024-09-05

国家赔偿经典案例(精选13篇)

1.国家赔偿经典案例 篇一

原告:胡**,女,汉,xxx年6月18日生,住**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五巷1号2-3-1,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

被告:安徽*******处,住址:**区中兴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804.08元,误工费 54406.5元,交通费1351元,护理费2553元,住院伙食费345元,残疾赔偿金(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后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 106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合计赔偿88524.58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xxx年1月26日晚8:00左右,我步行至和平南大街31号楼前突然摔倒,仔细一看是由于楼角地沟往出渗水结成厚冰导致我滑倒。我立即求在场的人帮我打电话报110,马路弯派出所出警并做了记录,之后我又打电话报120,前往医院。后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为左外踝后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前后三次住院,最终于xxx年6月22日治疗终结,但留有残疾行动受限。 后来查明该渗水楼房的产权人为辽宁省委办公厅房产基建处,该处不仅是楼房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维修义务人,因其维修不及时造成该楼不论春夏秋冬长年渗水,租用其一楼门市的用户也纷纷指责该房产处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事发当日不是雨雪天气,其它路面均很干爽,我之所以摔倒纯粹是该楼房渗水造成楼前路面结冰,从而导致我的人身损害后果发生,该房产处为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人。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受损害人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2.国家赔偿经典案例 篇二

近年来, 公立中小学学生之间打架斗殴事件时有发生, 严重威胁到学生的人身安全。 (1) 对于此类事件, 教育界普遍观点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并依照民事侵权理论划分监护人与学校分别应承担的责任。但笔者认为, 学生间致害的各类案件应当区分对待, 如果致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在教学管理中重大过失有关的, 则应当深入探讨学校的赔偿责任问题。现实中有很多类似案件, 最终的赔偿金即使到位, 其来源也非常模糊。笔者将就一则旧案例进行分析, 进而探讨此类学生间致害案件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00年5月25日, 某镇中学的两位中学生周某和姚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争执, 周某将姚某刺成重伤。该案最终刑事判决认定学生周某犯故意伤害罪, 其后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认定镇中学疏于管理, 理应承担约20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据新闻报道, 镇中学没有足够的钱款来承担该笔赔偿, 因此最终解决方案是由该市教育局、镇政府、镇中学和姚某的法定代理人协商达成分期支付赔偿协议。 (2) 对于此案最终看似圆满的结局, 笔者产生了两点疑问。首先, 镇中学在该案中是什么性质的主体?其次, 该案中最终的赔偿款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二、公立中小学的性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要弄明白公立中小学在此类案件中的赔偿责任问题, 就必须先理清主体的性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 事业单位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设立的社会服务组织。该案中, 镇中学的设立是为了社会公益, 是国家为了更好地推行义务教育的结果。据此, 我们可以初步把镇中学定性为从事社会教育服务的事业单位。进一步来讲, 镇中学所承担的应当是国家赋予其在教育领域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的行政职能, 也即镇中学在这一方面被授予的是行政权。依照前文所述, 学校在该案中并未尽到应尽的对于在校学生的管理义务。因此, 对于该案中受害学生的赔偿, 镇中学是应当负有责任的, 但该赔偿责任的性质并非法院判决中所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并非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上述分析, 笔者发现, 在涉及公立中小学与在校学生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事件中, 学校的管理职能是国家授权的, 是一种行政权力的下放, 从这一层面来分析, 公立中小学是否可以被定性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呢?笔者查找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并未见对于此概念有明文规定, 但学界已有学者对此概念作出阐释, 例如姜明安教授认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是指由具体的法律、法规授权, 并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 (3) 笔者认为, 公立中小学应当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随着国家行政权力范围的扩张, “公权力”作用的领域日益扩展, 单纯由国家来行使公权力已经不能满足国家运转所需, 因此才会出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国家就此将诸如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权力下放, 例如镇中学的设立正是国家为了更好地推行义务教育, 为公众提供教育服务的“公权力”作用的体现。在此过程中, 国家必须授予公立中小学及其教师一定的行政职能, 以保证其为公众提供教育服务这一行政任务的顺利执行。因此这些学校在承担教育责任的同时就已经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故应当从行为的本质上去定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外, 《教育法》第28条等相关规定也说明国家将管理在校学生这一行政职能授予了学校, 从而为公立中小学归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 类似该案中镇中学的公立中小学, 其与在校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该特殊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行政权而来的, 公立中小学基于此而对学生行使教育领域内的行政管理职能。 (4)

三、公立中小学难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 公立中小学难以承担赔偿所需费用

目前在我国教育学领域, 往往倾向于将公立中小学学生间致害案件归于民事侵权领域的问题, 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民事赔偿, 此类文章不胜枚举。例如在本文开头所引述的案例中, 一审法院判决镇中学应当承担约20万元的赔偿责任, 也是这样一种观点。那么镇中学是否有相应的资金来源来承担这笔赔偿额呢?本案的最终解决方案是由市教育局和镇政府作为实质上的赔偿主体, 而一审判决中所列的镇中学难以承担此项巨额赔偿。原因何在?这就应当从公立中小学的经费上来深入分析。我国现行教育体制把教育事业大致分为两种, 一种是普通教育, 一种是高等教育, 这两种教育所涉及的领域不同, 国家在财政拨款的比例上偏重也大有不同。《义务教育法》第44条规定, 各级义务教育的经费是从上到下按比例分担的。也即, 地方政府的教育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 而该案中镇中学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是设立在农村的, 那么其教育经费来源主要就来自于县级或市级政府, 可想而知其经费显然是比较紧缩的。由此推及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 农村人口众多, 这些地区农村的义务教育本该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然而现实是现行的公共投资体制把投资教育的责任过分集中于下级政府, 而在中西部地区基层经济发展落后的情况下, 基层政府是无力承担如此沉重的教育财政负担的。因此, 我国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尤其是设立在农村的公立中小学, 其教学经费是十分短缺的。而且, 即便这些学校拿出教学经费来承担赔偿责任, 也是不可行的, 因为《教育法》中对于教学经费的用途都做了十分严格的规定, 且并未有专门用于学校赔偿的经费, 学校是没有权力将教学经费挪作赔偿之用的。 (5) 综合上述分析, 以镇中学的经费来源来看, 国家财政划拨少之又少, 又因为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规定, 要求免收学杂费, 其根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 整个经费开支完全依附于国家财政, 更何谈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 该案最终判决由镇中学赔偿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合理的, 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也并未抓住问题本源。

(二) 由公立中小学承担赔偿责任的弊端

在实践中, 有一些类似本案的案例, 最终带来的后果令人担忧。基于前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现状, 一些学校为了筹措赔偿资金, 不得已只能紧缩教育经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教育经费本该用于置办教学仪器和设备, 一些学校就会尽量不置办新的教学用品, 更有甚者会将已经买入的教学用品变卖以求得更多的赔偿资金。这样一来, 本该用于置办教学用品以提升教学质量的教育经费被学校挪用, 在校学生接受教育的质量下降了, 家长也会不满意学校提供的学习环境, 一些家长会考虑让学生转学, 这也是一些农村中小学学生稀少, 教师资源短缺的原因之一。 (6) 从法院判决的实际执行效果来说, 在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权利人一方是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然而此案中的镇中学并无可以供由强制执行的财产。教学设施要用于教育活动, 不可能交由法院强制执行。所以, 即使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 也近乎于一纸空文, 因为根本无法执行, 权利受损的当事人也就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四、公立中小学学生间致害应纳入国家赔偿

(一) 公立中小学学生间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其实, 关于公立中小学的致害赔偿问题, 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将其纳入国家赔偿。日本福岛地方法院在1978年的一个案件的判决中, 将日本《国家赔偿法》中的“公权力的行使”这一概念解释为应当包含非权力作用, 从而认定应由该县损害赔偿责任。 (7) 该判决将“公权力的行使”这一概念作了更广义的解释, 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理解, 而将其进一步扩展到公立中学对学生的管理行为, 认为国家应当将“非权力作用”也纳入国家赔偿, 因为此类非权力作用也是为公共服务而运转的, 也应当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该案之后, 类似案件层出不穷。由此说明, 在日本已有将该类案件纳入国家赔偿的倾向。类似地, 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将公立中小学对学生管理不当以及学校设施问题而对学生带来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8) 那么在我国, 此类案件是否也可以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呢?前文已经分析到, 在此类案件中, 公立中小学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而其管理职能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赋予给它的一项行政职权, 在其发挥此项职能时应被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立中小学如果在学生间致害案件发生的过程中疏于管理, 在已预见到危害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 就是属于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表现, 因此符合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充当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 故应当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 国家应划拨专项“学生伤害赔偿金”

我国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要求学龄儿童应当进入学校接受教育, 由国家提供免费教学资源。也即, 本文所讨论的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就跟到底应当是国家, 国家既然要求学生在其提供的学校内接受教育, 理应尽到其应有的对于学生的保护义务, 况且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大多都是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 更应得到更好的保护。公立中小学所拥有的对学生的管理权力是由国家授权的, 财政拨款来自于国家, 因此在公立学校中发生类似本文所述案例的情况下, 国家作为最终举办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 在此类公立中小学学生间致害案件中, 学校在疏于管理等有过错的情况下所负赔偿责任应当划归国家赔偿, 赔偿资金由国家财政出资。根据国家现行规定, 公立中小学的经费中并没有专门用于赔偿的部分, 所以, 笔者认为, 国家应当在各级政府的教育经费预算中增列公立中小学“学生伤害赔偿金”, 且应当考虑到各级政府的承担能力, 避免出现前文所述由地方政府承担大部分的情况。“学生伤害赔偿金”应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 各级政府承担比例应当是从中央到地方逐渐递减, 具体比例由国家根据不同省和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而定, 具体每一年度的学生伤害赔偿金预算金额参考上一年度当地政府的相关统计数据。

参考文献

[1]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2]夏利民.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A].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薛刚凌.国家赔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4]劳凯声.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出版社, 2004.

[5]高家伟.教育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6]王工厂.论未成年学生在校的损害赔偿责任[D].郑州:郑州大学, 2002.

3.海上油田漏油赔偿三案例 篇三

在中国,商业活动的利益相关方除了一般性企业以外,还包括政府及国有企业、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体。这些利益相关方,均是社会责任这个大舞台上的重要角色。而国际合作项目比独资项目更复杂、牵涉利益相关方更多,理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世界各国来说,能源都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石油更是被称作“工业的血液”,是一国必不可少的战略资源。然而,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在推动一国工业经济发展的同时,石油的开采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2011年6月发生在渤海湾的中海油-康菲蓬莱油田漏油事件不啻为一声警钟,在错综复杂的原因和责任背后,凸显出来的不仅是石油工业的隐患,更是对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行政能力的拷问。

国内外的人们普遍认为,国际石油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已经从一个商业性质的问题逐渐转化为和市民社会、国内政治及国际关系均有着紧密联系的问题。有人指出,在当今的企业社会责任践行当中,由于其生产活动的特殊性,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已经成为了位处前沿的先行者。

本文举出的国内外三个环境事故案例中,处理与国际石油企业有关的环境事故的方式与后果均不相同,引人深思。

一波三折的英国石油公司漏油案

英国石油公司于2012年上半年与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故诉讼案中的原告方就140亿美元的和解方案进行了谈判,和解费用来自于英国石油公司最初为庭外和解准备的资金。据悉,英国石油公司将关闭其投资额达200亿美元的墨西哥湾事故赔偿基金,将目前所剩的140亿美元支付给原告方。英国石油公司在2010年8月设立了墨西哥湾事故赔偿基金,目前为止已经支出约60亿美元。由于巨额的赔偿,这起事件为各国政府所关注,更为今后其他漏油事故的处理提供了范例。

2010年4月在美国境内墨西哥湾密西西比河三角洲附近发生的漏油事故,堪称石油工业史上最严重的海洋漏油事故,白宫能源顾问指出,这是美国所遭受的最严重的环境灾难,事故给整个大西洋渔业和墨西哥湾沿岸的旅游业带来的打击也很沉重。

事故发生后,在美国政府的号召和敦促下,美国军队、英国石油公司和一些商业渔船很快加入了清污行列。同年7月5日,英国石油公司公布,到当日为止,用于处理泄漏事件的花费,包括搭建沿岸防油栅栏、采用更昂贵的低毒清污剂、对蒙受损失的团体和个人进行赔偿,以及安置因事故而失业的大量石油工人的费用,已经高达31.2亿美元。按照美国1990年公布的石油污染法案的规定,肇事公司所承担的非清洁费用不应超过780万,一些民主党议员因此呼吁通过新的法律来提高企业在处理污染时所应承担的费用上限至100亿美元。该年6月,美国总统奥巴马与英国石油管理层会面,英国石油公司同意出资200亿美元建立事故善后基金,用以支付对受害者和受害单位组织的赔偿金。

根据瑞士银行的估算,英国石油公司最终将因此次事故损失120亿美元。而由于这次严重的事故,英国石油公司的股价大幅下滑,总市值缩水了1050亿美元,2010年第二季度的亏损则高达600亿美元。

同时,相关责任公司面临着大量来自私人的法律诉讼,指控他们的安全预防系统的缺失和不负责任的商业行为。2012年3月,英国石油同意法院审理所有的法律诉讼:如果判定英国石油确实犯有上述责任,那么英国石油公司就必须支付超过一万件由个人或企业提出的赔偿。

美国内政部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要求所有海洋钻井平台停工六个月检查安全隐患。美国海洋能源管理、立法、监督局局长迈克尔·布隆维奇指出,今后国家在颁发作业许可执照之前,必须让企业出具作业评价记录报告以作为评定根据。美国的近邻加拿大国家能源局要求所有在加拿大沿海进行钻井作业的石油公司出具本公司对钻井安全的评估报告。由于海洋钻探所获得的石油占到美国石油总产量的23.5%,这次事故所导致的海洋钻探萎缩也更加促进了美国对非常规能源,尤其是页岩气的开发。

2011年1月5日,美国白宫漏油事故调查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漏油事故责任调查报告。报告称,“无论是有意或是无意,英国石油、哈里伯顿以及泛洋公司一切为了削减成本的工作态度是导致事故的最重要的原因。”“如果英国石油及其他相关公司能够建立起更有效的决策机制,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之间能够有一个更健全的沟通渠道,并且对关键项目的工程师和钻井工作人员有更好的培训体系的话,事故是完全能够避免的。”

“遍体鳞伤”的尼日尔河三角洲

然而,在西非的尼日尔河三角洲,当地的生物和居民却没有似在墨西哥湾这般幸运。尼日尔河三角洲是一片面积达70万平方公里的沉积平原,其中包括20万平方公里的湿地。三角洲的生态系统多样,动植物种类比西非任何其他的生态系统中的都要多。1958年,皇家荷兰壳牌公司在尼日利亚南部的尼日尔河三角洲区域经营石油勘探和开采业务,这是尼日利亚石油工业勃兴的开端,亦是三角洲污染的开始。根据尼日利亚石油资源部的资料,自尼日利亚有商业石油活动以来,总共发生过4835次泄漏事故,总共泄漏量达到240万桶;但是世界银行指出,真正的泄漏总量可能是官方数据的十倍之多。

石油泄漏对尼日尔河三角洲的生态环境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三角洲正在变得越来越不适合人类居住,鱼类和畜禽因为水质污染而死亡,土地无法耕种;呼吸疾病和皮肤感染困扰着居民的健康。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三角洲原住民精英组建了旨在为三角洲众多民族争取应有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奥戈尼人民生存运动(MOSOP)”并起草了《奥戈尼权利宣言》,向政府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当地居民的要求,包括给予自治权、分享石油开采的收益以及处理石油工业所带来的污染,却受到尼日利亚军政府的暴力镇压。1994年5月,MOSOP领袖萨罗-维瓦被诬陷刺杀奥戈尼族保守派长老,并遭到军政府逮捕,军政府通过特别法庭缺席审判了萨罗-维瓦及其他八名MOSOP领袖人物并于次年将他们处以绞刑。萨罗-维瓦的死让全世界大为震惊,英联邦宣布将尼日利亚即刻开除出联邦,许多国家也召回驻尼日利亚大使。联合国及其他很多国家提出对尼日利亚实行经济制裁。

4.数起火灾赔偿案例 篇四

出租房被烧火灾赔偿案例

发生在去年情人节的西直门大火已经过去一年多,编辑昨天了解,大火引发的民事官司在西城法院一审终结。房客张女士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火灾;物业公司没能确保消火栓有水、消防通道畅通以致扑救工作被延误;房产中介公司私自改造出租房埋下隐患,三被告均被判决赔偿房主赵先生的经济损失。

两套房被烧得家徒四壁

赵先生在西直门南大街12号楼有两套住房并通过房屋中介出租出去。去年2月14日早晨,其中一套住房的房客张女士打开2000瓦电暖气后去卫生间洗漱,随后发生断电,房间里的一个移动电插座起火。

接到报警后,消防队员很快赶到现场,但由于小区院内消防通道被停放的汽车占用,消防车难以驶至火灾现场。并且事发楼内的消火栓无水,消防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火势,最终造成赵先生两套房屋内的物品及内部装修全部烧毁。

房主索赔36万

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具体原因认定书》记载,房客张女士使用电器设备存在过失,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负责事发居民楼物业管理的北京房修一慧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致使延误了救火行动,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除此之外,赵先生还认为,为其出租房屋的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

司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先生将房客张女士、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36万元。

房客张女士认为,中介公司擅自使用不符合消防法规的材料改造房屋,使火势蔓延。并且引发火灾的故障并非其使用的电暖气所致。她报警及时,扑救的延误责任并不在她,因此她不应承担或者只能承担轻微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张女士使用大功率电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区内部车辆停放疏于管理,但消火栓无水是因隔壁小区漏水造成的。

房产中介公司明确表示,赵先生的房屋失火,作为代理出租人,公司对于失火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裁定三方均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作为出租房屋的使用人,在使用电器设备方面存在过失,引起火灾;物业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均应对火灾造成赵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但因火灾是张女士的过失直接引起,其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此外,房产中介公司使用非阻燃材料加装房屋隔断,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隐患。应当与引起火灾的张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7万余元;房产中介公司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赔偿赵先生7万余元。

火灾殃及邻家 赔偿二万七

自家失火,殃及隔壁,该不该赔偿?昨日,市一中院二审对一宗火灾索赔案宣判:复印店失火,有管理不善的过错,应赔偿隔壁家具店全部损失。

去年12月8日凌晨,长寿区万顺街上易华林的复印店突然起火,蔓延烧至隔壁陈小兵的家具店,烧掉了店中所有家具、电器设备和成型材。

长寿区消防部门核定损失2.7万余元,并出具“火灾事故责任书”及“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系易华林的复印店电器故障引起,并明确“易华林对电器管理不善,应负间接责任”。陈小兵遂向长寿区法院起诉,要求易华林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停业损失。

今年3月,易申请中止诉讼,要求消防部门重新认定。随后,长寿区消防部门再作认定:火灾原因不明。一审法院遂认为,无证据证明易引发了火灾,他没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驳回陈的诉求。

昨日,陈小兵拿到终审判决,损失由易全赔。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韦锋称,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责任认定书》是行政责任认定的依据,虽然与民事诉讼没有关联,但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火灾原因不明,只是行政责任无法确定,民事责任是能够认定的。

起因不明的火灾造成损害责任承担的问题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X号楼的所有权人系国营北京第二无线电器材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器材厂),该楼内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已出售给个人,原告王某某、江某于1999年取得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X号楼X单元71—73号房屋的所有权并在此居住。自2002年12月2日起无线电器

材厂将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6号楼委托北京七星生活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七星物业中心)长期管理、经营运作(含房屋出租)。

2005年5月19日22时45分,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X号楼三单元二层发生火灾,原告王某某、江某参与救火,火灾于当日23时08分被扑灭。火灾中X号楼三单元77号至80号门公用通道、79号、80号两户过火;原告王某某、江某所有的X号楼3单元71—73号房屋及屋内物品受烟熏和水渍损害,二原告在救火过程中亦被烧伤及受到轻度吸入性损伤,二人为此在北京军区总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共计486元。此次火灾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朝阳消防监督处(朝)公消认

[2005]第145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最初起火部位在77至80号门内南北向公用通道中部,起火通道内堆放有废桌椅等杂物;火灾原因不明。

原告王某某、江某将七里物业中心及无线电器材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486元、房屋修缮费5000元、物品损失706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资料查询费82元,共计32,6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七星物业中心作为失火楼房的管理单位负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以及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消防安全职责,但其疏于管理,未尽到上述消防安全职责,致使在起火地点处的公用通道内堆放了废旧杂物,形成了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消防安全。因此,七星物业中心应对其过错行为致二原告财产、人身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副食店起火三人丧生供电公司判赔16万

【慧聪消防网】副食店凌晨起火,并引燃了邻居房屋,店主母亲及邻居一对母女在火灾中丧生。死者家属分别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昌供电公司和引发火灾的副食店店主进行赔偿。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副食店夫妇赔偿38万余元,武昌供电公司赔偿16万余元。3月26日,武昌供

电公司和副食店夫妇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死者家属持一审判决向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求助。

事发:副食店起火三人遇难

2006年6月7日凌晨4时40分,武昌区后长街一副食店发生火灾,大火引燃了相邻的居民房,后大火被消防部门扑灭。火灾事故造成4户居民受灾,副食店店主彭某的母亲、邻居住户徐某母女在火灾中丧生。

2006年8月22日,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对火灾原因做出最终认定,系彭某一楼门面进门右侧(东面)中上部的电气故障引起火灾。据了解,2005年8月,彭某曾装修过门面,其间大量采用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暗敷于可燃装修材料内,未穿阻燃套管保护。

彭某对消防部门的认定持有异议,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消防部门的认定,被法院驳回。彭某又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被法院驳回。

索赔:死者家属要求巨额赔偿

死者徐某的丈夫因病于2000年病逝。徐某的公公——76岁的李爹爹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副食店彭某夫妇及武昌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及财产损失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诉讼中,徐某的父亲徐爹爹认为,李爹爹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合,自己有独立的请求权,并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他要求副食店彭某夫妇及武昌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62万余元。

法院:火灾引发户赔偿38万

彭某夫妇认为,自己对火灾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行为上无违法性,并且自己也是受害者,有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武昌供电公司辩称,此次火灾认定的原因及责任不涉及武昌供电公司,与该公司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彭某夫妻对火灾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应对徐某母女的死亡及物品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武昌供电公司作为供电部门,没有尽到用电安全管理的义务,要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09年3月6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武昌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彭某夫妇承担70%的责任。彭某夫妇要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38万元。湖北电力公司武汉武昌供电公司赔偿李爹爹16万元。

5.劳动者工伤赔偿案例 篇五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2O07年8月7日,张某经人介绍到上海某建筑公司第八工程处的一处项目部工。2O07年12月18日下午6时许,张某违反操作规程,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钩,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张某的左手砸伤。张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90天后出院,住院期间医院认为病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护理。2008年3月6日,上海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张某左手第三、四掌骨骨折,食指、中指近节指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并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工伤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有关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经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差别支付伤残津贴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向其符合领取规定的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J跬工亡补助金。如果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文中说到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上述的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如果劳动者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护理,否则要向工伤劳动者支付护理费。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上面的案例中,由于某建筑公司没有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因此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某支付相关的费用。

6.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 篇六

案例1、患者为女性,20岁,经检查确诊“左侧卵巢囊肿”,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腹腔镜卵巢囊肿切除术.术中麻醉和手术过程顺利,术毕患者清醒,生命体征平稳,即送回病房,麻醉医师未随前往。5分钟后到病房SpO286%,HR123次/分,呼吸弱。5分钟后意识丧失,心跳骤停,经抢救呼吸、心跳恢复,患者未醒,呈去皮层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2、患者为女性,46岁,人院诊断为“胃癌”,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剖腹探查术,胃癌根治术”,手术进行到放置引流管时,患者BP47,38mmHg、HR42次/分,给予麻黄素、阿托品、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约25分钟后BP140/100mmHg、HR165次,分,术后患者未清醒,当日转至ICU经脱水等对症治疗,术后第四天清醒,出现不能独立进食、大小便失禁、打人等精神、行为、运动及智能障碍。经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7.国家赔偿经典案例 篇七

高某,男,34岁,2004年11月8日14时许,因发热、咽喉部痒痛就诊于某综合医院内科门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未询问过敏史,某公安局治安大队询问笔录可证实),给予肌注安痛定2ml,地塞米松5mg后,左氧氟沙星注射液0.2g加入5%葡萄糖250ml静脉滴注,未待液体全部输完(大约输入200ml左右),即要求停止滴注,自行离院。

离开医院30分钟后,因出现呼吸困难,急返回该院急诊科,大约是16时10分许。16时20分许当其妻子赶到急诊科时见高某坐在床上输液、吸氧,呼吸困难,颜面发紫,说话困难,吐字不清,四肢发颤,神志清楚,嘱咐其妻子给朋友打电话,找大夫。急诊科纪录:接诊后给予吸氧、地塞米松10mg加入5%葡萄糖500ml静脉滴注,病情不断加重,16时50分左右,高某朋友返回急诊室见高某已神志不清,头部下垂,四肢松软,心跳停止。医师为高某实施环甲膜穿刺,有血沫喷射出来,2分钟左右即出现呼吸停止,急行人工呼吸、心外按压、药物复苏、气管插管及气管用药,球囊呼吸器辅助呼吸…抢救无效于17时20分死亡。由此引发医疗事故争议。

检察院尸体剖验结论:死者高某,生前患有脂肪心,在静滴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后,因喉头水肿、肺水肿,致呼吸衰竭死亡。患方以医方诊断、用药不当,引起患者喉头水肿后抢救不及时,措施不当导致高某窒息死亡,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赔偿调解。调解结果:医方同意赔偿四万元,如不同意患方可以上诉。2005年5月12日患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委托地级医学会对医方诊疗过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组织了鉴定。2006年8月10日地级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1)抢救方面存在过失:急诊科医师在确诊喉头水肿后未及时实施气管切开或气管插管;(2)首诊医师在未询问药物过敏史的情况下,草率出具处方。患者因药物过敏导致死亡,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方起初对鉴定结论不服,看过事发当日公安局询问当事医生的笔录后认可了该鉴定结论。2006年12月7日法院就此事进行了民事调解达成医方赔偿患方14.5万协议。

二、医方情况

该医院为二级甲等专科医院,主要直接责任医师:急诊科医师男,27岁,本科学历,医师,医疗执业4年,服务态度尚可,经验不足。

三、患方情况

高某,3 4岁,汉族,籍贯:吉林省;文化程度:大学职业:大学教师;其父亲,高某,62岁,大学,职业:大学教授;收入中等,言语文明易沟通,无群访及暴力倾向。

四、医患双方纠纷焦点

1、高某死亡原因是否为药物过敏死亡,医方开具药方时,是否询问药物过敏史;2、抢救措施是否合理;3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五、处理经过

本案发生后,医患双方对抢救措施是否存在过失未达成共识,医方不承认有医疗过失,拒绝赔偿,和解未成。患方投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赔偿调解。医方同意赔偿四万元,患方不同意,协调解不成患方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受理并组织了鉴定,法院根据鉴定结论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协议。

六、法律评析

公安局治安大队在事发当日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在分析确定本案医方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确定首诊医师在开具处方前未询问药物过敏史,急诊科抢救措施不得力、行环甲膜穿刺及气管插管不及时等过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里提到的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几种形式。

七、医疗纠纷的处理和防范

本案患者高某本身为高敏体质,如果首诊医师严格按照诊疗常规询问其药物过敏史,很可能会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高某所用药物左氧氟沙星(左克)药物说明书上并未要求用药前进行试敏,如果医方能够严格按照诊护常规操作,出现过敏反应后及时发现、抢救措施得力(及时进行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即使患者死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8.国家赔偿经典案例 篇八

商品房适用《消法》的问题刚解决,奇谈怪论又转到汽车之上。

曾有经销商卖车有诈,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官司打到法院。受理的四川省成都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书竟都白纸黑字地写着“汽车是奢侈品,不适用消法”的字样。法官如此言论,一时舆论哗然。四川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刘亚兵秘书长甚至把此判决称作“笑话”。后来,我见到曾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最高法院苏副院长。聊起此事时,他说那时他已离开了成都中院,他要在,“决不会让这样的判决书出台”。

消费有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之分,即使是奢侈消费,也属于生活消费的一部分。在《消法》中,消费品没有贵贱之分。不管这种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多高,只要消费者为生活所需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一旦受到侵害都应受到《消法》保护。

汽车消费属于大宗消费,一旦车辆出现问题,消费者支付的代价就更高、潜在危险更大,消费者很容易受到心理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对于汽车消费,法律更应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和惩罚措施,汽车生产销售商更应背负更重的社会责任。如此,才不会出现《消法》只保护得了小额消费,却难以保护汽车等大宗消费的怪事。

解铃还需系铃人,2004年在四川达县发生了一起事故车当新车卖的双倍赔偿案。

2002年8月,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隐瞒真相,将一台修复过的广州黑色本田雅阁2.0轿车当作新车卖给消费者朱敏,车款共计28.5万元。2004年3月,朱敏获悉所购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遂以达州分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向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达州分公司退还购车款并双倍赔偿损失以及承担其他相应损失。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三级法院均认为朱敏购买车辆用于生活消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判决达州分公司承担欺诈消费者的双倍赔责任。

2006年12月28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成立。成立大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厅举行。成立大会一结束即转到阶梯会议室,在那里,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召开了首次3.15论坛—汽车消费维权研讨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上述案件的女审判长张蜀俊首个发言,介绍办案体会。张法官还特别跟我说看了我在一家省级电视台对此案的点评。

本案系汽车消费的首例加倍赔偿案件,加上又有前段时间汽车消费不适用《消法》的奇谈怪论,因此媒体格外关注达县法院的判决以及二审的走向。一审后,重庆卫视《拍案说法》栏目约我点评此案,我说当然支持达县法院的判决。一般案件终审前我不向媒体说三道四,但那次却破例赴渝。

2007年初法院总结时,张蜀俊与我通话。她说她跟领导说到北京参会介绍此案应该加分,庭长说此案又没获奖怎么加分。我说,获奖还不容易——设个3.15案例奖给你们评奖。

2007年3月2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在人民大会堂宾馆五层第四会议室召开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每年发布“3.15维权案例”。3月14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召开《弘扬3·15精神暨3·15维权案例发布会》,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到京参会领取了三级法院的《“3.15”维权案例》奖。

9.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 篇九

患者赵某因“左侧结石,腰痛2个月”于11月14日到北京某医院就诊,B超显示:“左肾盂积水、左肾多发结石”,医院给予静脉输液抗炎、解痉治疗,输液后患者心慌、喘憋、腹胀、少尿、全身浮肿。第二天即11月15日患者因全身水肿、腹部胀痛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医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肾结石、左侧肾积水”。11月28日,患者因“异位心律,心房颤动”转入心内科继续治疗,12月16日患者因“脑出血、脑水肿、脑疝形成” 死亡。

10.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案例 篇十

仲裁裁决书

郑劳人仲案字【2015】0467号 申请人:杨二伟,男,汉族,份证号码41198705012018,住址:河南省民权县尹店乡杨城村。

委托代理人:邹超、边伟刚,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叔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成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沈庄前街 36号楼2号院17号。

法定代表人:尹玉霞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东,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青山变速器分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十五大街以东、航海东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明亮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伟中、孙鸣星,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杨二伟与被申请人河南成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青山变速器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委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邹超,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卫东,第三人约委托代理人孙鸣星,邓伟中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3年3月,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派往第三人处工作,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4月24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被砸伤右脚掌,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几伤残。被申清人与第三人应当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人仲裁请求:

1、彼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074 元;

2、丈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6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96元;

3、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4,支付交通费500元;

5、支付鉴定费300 元;

6、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被申情人已经支付。申请人所要求的交通费不完全属实。被申请人不清楚关于鉴定费的情况。

第三人答辩:同被申请人答辩意见。

本委查明:

1、201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派往第人处工作。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1784元。2013年,郑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8.5元/月。

2、2013年4月24日,申请人在工时被碰伤右脚脚掌。2013年8月2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13】020009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右足第二路骨所受伤害为工伤。2014年9月9日,郑州市劳动局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由请人伤致等级为:玖级。

3、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12月,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4、申请人受伤后,先后于2013年4月24日至5月10日、2014年4月23日至5月4日,在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住院治疗28天。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称已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子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

5、申请人未提供鉴定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

1、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12月、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48元(3718.5元/月 · 8个月一297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96元(3718.5元/月×16个月-59496元)。

3、根据嘿工伤保险条例力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79、9元(3718.5元/月“60妫×9个月=20079.9元).4、根据嘿工伤保险条例分第三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25元/天 · 28 天-700元)。

5、申请人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需支付交通费的情形,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交通费,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鉴定费,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6、2014年12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 人文付2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68元(1784元/月· 2个月=3568元)。

7、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根据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起15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2007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68元,共计113591.9元(拾壹万叁仟伍佰玖拾壹元玖角)。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张国瑞

11.国家赔偿经典案例 篇十一

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完善

一、我国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由于我国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并不完善,2010年12月1日生效的《国家赔偿法》针对之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做了很大改进。诸如实现了归责原则多元化,拓宽了国家赔偿范围并完善了赔偿程序,这些改进无疑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但这部《国家赔偿法》更大的进步是第一次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赔偿范围之中。其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法中早有规定,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以及2011年最高院出台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都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了明确规定。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领域长期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公民精神利益遭受公权力侵害却得不到救济的现象。国家赔偿制度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建立健全精神损害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精神权益是十分重要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第三条和第十七条清楚地列举了致人损害的具体情形,根据该法规定,一旦发生了第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给公民精神利益带来损害的,就有可能产生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立法的重大进步,但是该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有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二)我国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1.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规定模糊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但第三条和第十七条,只是列出部分范围而不能涵盖全部情况,这是立法不严谨所致。具体条款规定的也不细致如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该条规定的受害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认定。

2.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

我国无论在国家侵权或是民事侵权领域几乎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和依据的规定,而我國《国家赔偿法》对如何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抚慰金的时间标准、地点标准等也均未作明确规定,这就造成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明。

3.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应遵循的原则不明确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何种标准为“相应”的抚慰金,新《国家赔偿法》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造成赔偿程序中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缺乏相关明确的原则和规则会导致不良现象的产生:一是受害人因其精神受到损害而不符实际情况的漫天要价;二是法官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过程当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任意决定赔偿的数额,从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统一性和严肃性。

4.精神损害赔偿未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精神损害是受害人的主观感受,这种主观感受的有无、大小、时间长短,因人而异。由于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并且心理和精神承受能力也不同,同一损害结果给不同的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不同,所以要求赔偿的数额也不同。外部因素方面,不能脱离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东部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比中西部高出好多,因此在遭受国家侵权时获得的赔偿数额应当有所区别。此外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等都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二、我国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决定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能力,不讲求实际经济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而一贯的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只会使私权利的保障成为一纸空文。另外国家行为的合法性水平如国家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也影响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成效。总的来说,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非物质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主要是人格尊严、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的赔偿;第二,典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指因财产侵权或者人格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状态障碍的赔偿。

(二)明晰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

就我国而言笔者认为法律制定统一的标准很有必要,此标准应当将人格权与财产权分别列举,侵害不同的权利适用不同的标准,此标准要全面考虑当事人所在地的经济水平,损害后果,侵权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由法官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这样有了统一的标准,并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有原则又不失灵活性,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参照民事领域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明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遵循的原则

神损害赔偿原则贯穿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始终,是准确划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详尽,因此讨论国家赔偿领域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原则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在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遵循赔偿与损害相适应的原则、遵循适当限制的原则以及补偿、抚慰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

12.国家赔偿经典案例 篇十二

学术界对于服务经济能否带动持续增长始终存在明显分歧。本文主要聚焦于印度案例, 探讨以服务外包为主导的服务革命对印度经济增长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进行重新解读, 以期丰富和深化我们对服务经济与增长关系的理解。鉴于我国已进入服务经济快速发展期, 深入研究印度在服务外包方面的经验和服务经济增长模式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印度服务外包经验概述

印度服务外包产业大发展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信息技术进步与对外开放的结果。当前印度服务外包产业已拥有企业16000多家, 其中软件公司3000多家, 总收入达1050亿美元, 占GDP比重达8%;出口860亿美元, 占总出口比重约四分之一, 直接带动就业达300万人以上, 间接创造就业则高达1000万。不仅带动了以班加罗尔等一线城市为中心的区域经济增长, 还不断向二三线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扩散, 其发展收益逐步惠及更广泛的人群。

从主要发展历程看, 印度软件和服务外包业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软件开发, 当时主要采取海外派驻员工现场交付服务的模式。本阶段产业发展的主要特征有:完全的出口导向、创始人具有美国教育背景, 几乎没有外国资本、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参与, 服务内容以系统维护和应用编程等低附加值业务为主等。1985年, 德克萨斯仪器公司最早在印度建立电路设计与开发中心, 紧随其后, 通用电气公司开始将部分研发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给维布络 (Wipro) 公司, 开创了离岸服务外包的新模式。

1991~1993年印度开启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经济改革, 废除了工业许可证制度、撤销了贸易和外汇管制, 加之后几届政府持续的开放政策, 为服务外包的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 特别是电信业的开放显著改善了远程通讯基础设施的质量, 大幅度降低了网络通讯成本, 不仅扩展和深化了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关系, 也促进了本土企业的成长。2000年前后出现的“千年虫”问题带来源源不断的外部需求, 大量印度计算机人才参与解决美国等西方国家遭遇的千年虫问题, 成为促进印度服务外包产业规模化加速发展的助推器。这一时期, 企业数量剧增, 但常规编程和系统维护等低附加值工作仍占较大比重, 现场服务逐步向离岸交付模式转变。

2002年特别是2005年以来, 印度服务外包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逐步进入以创新和价值增值为主要竞争手段的成熟期, 特别是在2008~2009年危机期间, 表现出巨大弹性和卓越的抗危机能力, 经危机洗礼后, 印度本土企业的总体规模、全球化运营能力和创新水平大幅提高, 全球垄断优势和整体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到2011年, 印度有4家本土服务企业年收入高达50亿美元以上, 9家超过10亿美元, 75~80家收入在1亿美元到10亿美元之间。当前印度在海外78个国家设有600多家全球交付中心, 来自海外分支机构的收入超过120亿美元, 占到总体收入的16%以上, 外籍雇员遍布上百个国家, 占到总雇员人数的20~30%。印度服务外包产业收入占全球市场份额稳居50%以上, 其中, 中高端服务业务占到全球市场的三分之一以上, 不少企业成为有实力与传统西方企业同台竞争的新兴跨国公司明星企业。

印度企业能够实现逆势发展和产业升级与其持续多年的大规模研发投入和成功的海外并购战略密不可分。研发投资支出已占到产业总收入的3.5%, 并购方面, 仅2010年和2011年就达107次, 并购总额15.4亿美元 (NASSCOM, 2012) 。与此同时, 为了实现对成本效率的持续关注, 印度企业加快向二三线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扩展业务, 不但大中型企业出于成本效率和人才竞争战略考虑, 积极开拓二三线城市的人才资源, 印度还出现了专门在小镇和村庄开展外包业务的一些小型企业。此外, 由印企开创的GDS系统, 推动服务外包业务由离岸交付模式向全球交付模式 (GDV) 转型升级, 掀开了全球离岸服务业的新篇章, 也为更多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进入离岸服务价值链的新机遇。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 印度的服务外包产业从班加罗尔等少数城市开始, 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 逐步扩展至其他城市乃至小城镇和农村等更广泛的地区, 成为带动出口、就业和增长的新引擎, 不仅在大中城市培育了一批充满活力、具备全球视野和现代意识的中产阶级, 还为解决小城镇和农村地区乃至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就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希望, 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应。

支撑印度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升级的主要因素, 现有研究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基于要素层面的比较优势, 主要是低成本技能劳动力的可用性。二是持续增长的海外需求。三是良好的创业生态系统, 例如殖民时代遗留的资本主义传统、印度人的创业精神和从未中断的私有制体系、海外移民的作用、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基础设施和产业集群、政府政策及上述因素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上述因素中, 有些为印度所独有, 但更多则不同程度地同时存在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印度“服务主导型增长模式”和“服务革命”两种对立观点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 由以服务外包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产业带动出口和经济增长的新型发展模式, 引起从世界银行到各国政府、学术界和产业界等众多组织机构的广泛关注、研究和效仿。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印度“服务主导型增长模式”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借助于服务先行并带动经济整体增长的发展模式, 印度已由传统农业社会跨越工业社会阶段直接进入服务经济社会, 以现代服务为主导的经济增长打破了长期以来“工业化是经济发展唯一路径”的“铁律” (Ghani, 2010) , 开创了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的新模式, 为发展中国家寻求工业化之外的其他发展路径提供了新可能。

第二种观点:印度模式是由印度国情决定的, 并不意味着对传统工业化模式的跨越;由于服务外包主要集中于少数重点城市, 对劳动力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要求较高, 只能吸收具备较高教育水平的劳动力就业, 绝大多数低素质人口被排除在外, 属于一种“缺乏就业的增长”。因此, 靠服务外包难以实现长期经济增长和持续发展, 也无法实现大面积减贫, 也就谈不上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借鉴。

印度“服务主导型增长模式”和“服务革命”的再解读

印度经验可以继续观察, 不宜过早下结论。如果以服务经济占GDP比重50%作为进入服务经济时代的标志, 印度在1999年就已进入服务经济时代;此后服务经济在GDP中的比重持续了稳定增长态势, 到2012年, 这一比重为57%。在以服务外包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产业的带动下, 印度已进入服务经济时代确定无疑。争论的焦点在于, 印度是否能够通过优先发展IT带动的现代服务产业, 来实现经济长期持续增长, 并最终驱动国家整体发展。

印度以现代服务经济为先导带动出口和经济增长的现象不是一个孤立事件, 应视为更广泛增长的一部分。这个过程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来看。

横向是说印度的增长属于最近二三十年新兴经济体整体崛起的一部分, 前有亚洲四小龙, 之后是中国、巴西和南非, 印度稍后。由于内外部条件所限, 各国经济增长起点和路径各有不同, 正如中国是从农村和乡镇企业以及制造业出口增长开始的, 而印度则发端于部分城市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

纵向是指就印度自身而言, 服务外包产业的高速增长并非横空出世, 激发这一增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首要因素是1991~1993年的全方位经济改革、积压多年的高素质人才储备以及有利的外部政治经济环境。关于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能否持续并带动经济长期增长问题, 仍然取决于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 从本质上说, 这是一个关于发展中国家、具体说是印度经济中长期增长的故事, 而非只关于印度IT服务经济增长的故事。换句话说, 印度现代服务经济能否保持长期持续增长并带来更广泛的发展效应,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产业以外的一系列国内外政治经济因素。

如果聚焦印度服务外包产业本身, 其增长活力和巨大弹性在2008年以来的经济萧条中已得到充分展示, 经过危机洗礼, 印度服务外包产业在国内经济中的比重继续提升, 在全球市场的垄断优势进一步加强, 全球化运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 为拉动整体经济增长和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如果把经济发展的过程视为把资源 (主要是劳动力) 从低劳动生产率领域转移到高劳动生产率领域的过程, 迄今为止, 可以把印度的服务增长解释为劳动力从低劳动生产率的农业向高劳动生产率的现代服务业流动的过程。并且, 已有严肃的学术研究为这一判断提供了经验证据。根据世行一项近期研究结果, 在印度等南亚国家, 最近二十多年中, 服务产业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不仅远远超过农业, 也显著超过制造业, 甚至可与东亚地区制造业生产率增长相比, 已成为推动该地区整体经济增长和发展转型的新型发动机。

此外, 服务外包产业对于其他地区和其他产业的带动作用也不可小觑。根据发展累积因果论, 某一地区或某些产业因初始优势比其他地区或产业发展得快一些, 其后可能会因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逐步形成地区经济中心 (Ghani and Kharas, 2010) , 带动其他地区和其他产业发展。这也是中国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过程, 即“先富带动后富”。印度经验的最新实践或许正在为此做出新的注解, 对于人们担心的低素质人口无法直接进入现代服务产业, 进而不能分享发展收益的问题, 不宜以静态而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 印度教育产业已经在对服务外包的人才需求做出反应, 在IT服务产业集聚地区, 高中入学率显著提升。此外, 根据有关研究, 一个新增服务外包直接就业, 还可以间接拉动4份间接工作岗位, 这些岗位通常具有低端劳动力密集型特征。因此, 与农业和制造业相比, 减贫与服务部门增长的关联性更强。

另一方面, 如前所述, 广为诟病的“过度区域集聚限制增长覆盖面”的问题也在悄然转变, 在危机导致的成本压力的推动下, 印度服务外包产业开始由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扩展, 不仅大型企业尝试在这些地方建立后台服务运营机构, 甚至少数旨在推动落后地区发展的社会型企业已实现可持续发展, 积累了宝贵的初步经验, 展示了充满希望的发展前景。正如在服务外包产业开启之初, 德州仪器曾在推动政府改善基础设施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尽管二三线城市, 特别是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如果服务外包在这些地区的发展有足够的利益支持, 企业就会谋求推动当地政府和其他社会资源积极改善基础设施, 从而不仅解决服务外包本身发展的瓶颈约束, 还会促进整体发展环境改善, 最终带来更多发展机会。事实上, 即使在偏远地区未能实现充分发展的现阶段, 由于服务外包增加了大中城市的就业机会, 吸引更多人涌向城市, 改变了偏远地区的劳动力市场结构, 因农村劳动力供给减少, 带动了工资水平的上涨。实践中, 印度已出现农村工资上涨速度高于城市的现象。

一些迹象显示, 印度的服务经济发展有望形成良性循环, 我们应有耐心关注, 并持谨慎乐观态度。

印度经验的启示

最近二十五年,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 印度令人意外地成长为享有盛誉的服务出口大国, 从农业型经济直接进入到服务型经济。这为研究服务经济和发展经济学提出了重要的课题。印度服务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可持续吗?能够创造更多就业和大幅度减贫吗?印度增长模式是否意味着打破了“工业化是推动发展中国家迅速发展的唯一途径”的铁律?其发展经验是否可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复制和借鉴?

我们希望通过聚焦于过去二十年印度“服务主导型增长模式”发展经验的分析, 对探讨服务外包、对发展中国家发展转型能够起到“窥一斑而见全豹”的作用。我们认为, 迄今为止, 以服务外包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增长对于印度经济的出口、增长、就业和减贫做出了重要贡献, 尽管影响力仍然有限;但是, 若从长期和发展视角看, 印度服务主导性经济发展模式有望形成良性循环, 通过扩散效应和涓滴效益将发展收益惠及更广泛的地区和人群, 从而为持续增长、就业扩张和减贫做出更大的实质性贡献。

需要说明的是, 虽然这里重点讨论了印度案例, 事实上, 尽管发展规模和水平有所不同, 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扩张是新兴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除了印度, 菲律宾、中国、中东欧、非洲、中南美洲及加勒比地区等广大发展中国家都已加入服务外包国际竞争行列, 菲律宾甚至已在客户服务和后台BPO业务方面出现超越印度之势, 中国的产业规模也达数百亿美元之巨。考虑到全球经济中服务业比重已占到70%以上, 不同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服务提供成本仍然差异巨大, 能够低成本提供和出口的非人工服务比重持续上升, 而现有移民政策又难以发生根本改变, 服务外包作为服务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主要载体将长期持续且前景广阔。

毋庸置疑, 对于发展需求迫切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 这是一个存在巨大发展红利的领域, 尽管目前发展效应并未充分展现, 但随着服务全球化的深入和快速推进, 那些拥有潜在服务生产优势的后发展国家, 完全有可能通过融入全球服务生产贸易体系, 实现持续增长和发展转型。2013年, 在印度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卢比动荡以及即将到来的印度大选的影响下, 虽然国内市场增长陷入低潮, 但在海外市场的支持下, 印度服务外包产业仍然实现了较高速度的成长, 这充分表明, 该产业具有强大韧性。

13.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舞弊典型案例 篇十三

引言

回望历史,中国选拔人才的考试传统由来已久,隋时开科举制度之先河,直到清末光绪三十一年废除,历时整一千三百年,通过自由报名、公开考试的办法,达到平等竞争、择优取仕的目的。社会各阶层的人,无论出身、门第、贫富、地域,都可以参加考试,一旦中举及第,则一跃而可以进入这个庞大政治社会的统治层,光耀门楣,名利双收。“金榜题名”是古代士人最倾尽全力追求的人生理想。

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这种选拔制度带来的另一面,就是无数人挤在一条路、一扇门前,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而奋力拼搏。有的人轻易入选,有的人到老也榜上无名,还有人像“范进中举”那样被刺激疯了;人性在稀少的机遇和现实的名利面前,是非常具有灵活性和变通性的,各种考场舞弊手段,应运而生;加上封建官僚社会,吏治腐败,一些官员利用职权,上下其手,从中渔利,自科举制度诞生始,到其结束,舞弊之风始终无法禁绝。

统治者也深深了解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历代以来,科举考试时的防范措施都极其严密,对于舞弊更是严惩不贷。实际上,再严酷的手段也不能完全制止科举中舞弊现象的出现,徇私受贿、替考、挟带、买号等现象层出不穷,考生作弊的花招也穷极智巧。

从1952年起,我国教育部明确规定,全国高等学校一律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除了因为“文革”而中断的十年,高考一直是我国最重要、影响最大的选拔性考试,虽然时代不一样了,考试目的也有所变化,不再是学而优则仕,而是为了让优秀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但追本溯源,在某些方面,和从前的科举制度,还是有共通的、可以相互比较之处。社会总是要择优录取,优胜劣汰,这是个普遍的法则。不可否认,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社会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国家,高考是件能够影响人们终生的关卡,随之而伴生的,就是种种出于利害关系,由复杂人性所造就的矛盾冲突,舞弊现象就是其中难以真正完全消除的一项。时代在进步,不能再要求今天的高考像过去的科举那样,对舞弊者残酷处罚,但是也不能轻易忽视。当像嘉禾舞弊案这类事件一再出现,广东电白县集体舞弊事件、曹县一中替考案、河南濮阳、镇平特大舞弊案……盖子被揭开以后,下面的暗流让人们心惊,也让有识之士痛心疾首。除了感叹长期以来我们所信赖的“公平”将何以立足外,媒体在高考舞弊事件所担负的舆论监督职能也开始成为公众关注的一大焦点……

一类 考场内外串通违纪舞弊

1、河南高考替考事件

案情经过:2014年6月17日,央视《新闻直播间》曝光了河南高考枪手替考利益链,有人组织了武汉在校大学生“枪手”前往河南杞县等高考考点替考,组织者称给枪手5万元可考上重点本科。在暗访视频过程中,学校监考人员发现了破绽竟都没有去阻拦,枪手们顺利完成了替考。

查处结果:目前已查明,此事件是一起由中介人员在武汉部分高校招募替考“枪手”,在河南杞县、通许县联系被替考考生家长并收取费用,与个别监考人员串通进行替考作弊的案件。杞县、通许县替考事件涉案人员共计35人。其中,被替考考生10人,“枪手”11人(涉及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中介3人,涉嫌舞弊考务人员9人,其他相关人员2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在校大学生“枪手”将一律开除学籍;被替考考生停考国家级考试3年;违规违纪公职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有组织的高考枪手替考的案例。一方面说明个别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抵御金钱的诱惑,参与作弊,破坏了考试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杞县、通许县考点在选聘组考人员时没有严格把关,忽视了对他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的教育。同时,在组考工作中管理不善,对考试过程和监考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得他们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违纪舞弊行为视而不见,甚至直接参与作弊,给作弊人员提供了操作的空间。

2、黑龙江宁安高考替考作弊案

案情经过:2000年,黑龙江宁安一中考点王雅芬等6名监考人员没有认真核查考生身份,致使宁安一中高二学生梁永男替曹广慧(本校复读生)参加了当年高考,总成绩为604分。被替考人曹广慧被北京对外经贸大学信息管理系录取,后经人举报事情败露。

查处结果:按规定,黑龙江省招考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做出了取消了曹广慧的录取资格,3年内不准参加高考的;梁永男下一不准参加高考。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宁安市教委副主任、考点主考张星男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王雅芬等6名监考教师记大过处分。案例分析:本案一方面反映出学校认真广泛开展考风考纪教育,尤其是对重点考生的思想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不够,导致个别考生无视考场纪律,心存侥幸心理实施作弊行为;另一方面也说明个别监考人员思想麻痹,存在“高考谁敢去替考”的思想,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在检查考生身份的环节上流于形式,走了过场,未能在考试期间发现考生的替考行为。

3、湖南嘉禾高考大面积舞弊案件

案情经过:2000年,由于原嘉禾县一中校长雷建文在考前准备会上对监考人员作了误导性发言,要求监考人员对考生转头、递纸条等现象要把握分寸,提醒一下就可以了。原嘉禾县教育局副局长、招生办主任胡平顺未按规定组织监考人员抽签安排所监考场,而是随意决定监考人员所监考场,并授意监考人员放宽监考尺度,关照事先打过招呼的考生等因素,致使嘉禾县一中考点在2000年高考中纪律松驰,秩序混乱,考生夹带书本资料、互相抄袭、传递纸条、交头接耳,造成试卷大面积雷同。参加考试的507名考生中,舞弊考生达203人。

查处结果:事发后,湖南省教育厅联合调查组责令嘉禾县委、县政府做出深刻检讨,撤销嘉禾县副县长莫仲齐行政职务。给予嘉禾县教育局局长雷柏成留党察看、撤销教育局局长职务处分。给予嘉禾县教育局副局长胡平顺开除党籍、撤销教育局副局长职务处分,并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撤销嘉禾一中校长、书记、考点副主任雷建文党内外一切职务。另外12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还有3人被责成写出深刻检讨。

案例分析:本案反映出嘉禾县一中个别领导为了获得小团体的利益,使学校早日跨入省属重点中学行列,采取不正当手段,对监考人员进行暗示,严重干扰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同时也反映出当地组考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胡平顺身为招生办主任,不仅没有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甚至为了达到一己私利,无视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私自决定不抽签决定监考人员所监场次,丧失了一名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4、安徽阜阳高考舞弊案

案情经过:2001年,阜阳一中考点副主考、副校长常启元应本校办公室副主任范颖请求,利用巡视考场之便,将76分的答案放进事先准备好的风油精盒内,将为其女儿传递答案,后被监考员李某发现。

查处结果:经阜阳市纪检监察部门查实,阜阳一中副校长常启元利用职务之便蓄意作弊,决定撤销其阜阳一中副校长职务,留党察看两年。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考点领导受人之托,因情废纪,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亲自实施高考作弊案件。说明受当前复杂社会环境影响,在招生考试工作中情大于法的现象在个别人心中也时有发生。本案中阜阳一中副校长常启元身为考点副主考,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顶住各种说情风,维护招生考试的信誉。但其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只看重人情关系,丢掉工作原则,为本单位职工子女非法牟取利益。

5、吉林乾安高考舞弊案

案情经过:2008年高考前,乾安县文化局原副局长孙庆福为了使子由他人替考行为能够得逞,找到时任副县长、考区主任侯丽秋请求“关照”,并送给侯人民币2万元作为酬谢。8日上午,松原市乾安高考巡视组在县一中巡视时清理出多名涉嫌替考人员(孙庆福儿子也在其中),收缴了准考证并移交给考区处理。应孙庆福请求,侯丽秋找到考点主考、教育局原副局长于占武,要回了孙庆福儿子的准考证。事后巡视组也未对涉嫌替考人员和乾安县考区处理结果进行追查。孙庆福儿子当年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学院录取。

查处结果:松原市政府决定撤销侯丽秋副县长职务;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文化局原副局长孙庆福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教育局原副局长于占武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免职处分;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时任区巡视组组长张伟党内警告处分。孙庆福儿子被取消录取资格。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案例。本案中身为考区主任、副县长侯丽秋以及考点主考、教育局副局长于占武等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在组考工作中不仅没有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还利用职权和职务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甚至公然包庇纵容替考人员,丧失了一名领导干部应有的准则。而时任考区巡视组组长、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张伟虽清查出涉嫌替考人员,却未作跟踪调查,对处理结果置若罔闻,反映出该考区领导不力、监管缺位、措施不实,导致了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二类

试卷失(泄)密

6、四川广安利用通讯工具团伙作弊案

案情经过:2014年高考期间,张贝、小峰、林珠、陈宏等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在互联网上贩卖2014年高考答案以牟利。林珠负责购买偷拍试题的手机、无线网卡等器材;张贝负责在互联网上售卖高考答案;小峰负责在考场偷拍高考试题;陈宏负责做高考试题。在高考当天,小峰带上林珠提供的设备,成功躲过了检查,进入到了考场。小峰通过接收到的信号,将拍摄到的高考题传给了张贝。接收成功后,张贝将题发给了湖南长沙帮助陈宏接收题目的临时“中转站”。随后,题目被传送到了远在大连的“枪手”手中。收到枪手传来的答案,张贝将答案转发给了已经付款的买家。6月8日,国家有关部门在网上监测到高考语文真题泄漏,通过技术手段,发现漏题点在广安市。经过警方调查取证,参与作弊过程的14人均被逮捕。

查处结果: 2015年3月19日,因协同他人高考作弊,涉嫌泄露国家机密,小峰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其余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他一同被判刑的人中,有7人是名牌大学在校本科学生,2名大专学生,2名2014年应届考生,还有1人系大学本科毕业,1人高中毕业。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为牟取经济利益,有组织、有目的的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团伙作弊案件。14名涉案人员,年龄最大的26岁,最小的仅19岁。此案一方面说明有些学生法治意识淡薄,为了获取那些重要的学历,不惜采取冒险的方法去作弊,从而触犯法律,令人痛心疾首。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广安考区在组考环节存在漏洞,让考生将违禁物品带进考场,实施了作弊。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宣传,加强以诚信为重点的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7、河南濮阳高考利用通讯工具团伙作弊案

案情经过:2004年高考前,濮阳三中政教处副主任田春山等7人有计划、有目的的向考生收取了20万元,承诺在考试中提供方便或传递答案,同时用金钱买通多名监考教师共同参与作弊。考试期间,该团伙利用数码相机拍照和直接抄写等方式将试题传出考场,由安排好的人员做出答案,再以手机短信、彩信等形式传给交钱的学生。考试结束后,该团伙分别付给监考教师10多万元,田春山等7人分别得到了8000余元。

查处结果:取消濮阳县三中考点两年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濮阳市教育局局长张秋郎行政记大过;濮阳市教育局副局长解朝聘(分管高招)行政降级,调离教育部门;濮阳县委副书记、考区主任高朝亮党内严重警告;濮阳县副县长、考区副主任张宏行政降级,责令其辞去副县长职务;濮阳县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考区副主任、濮阳三中考点主考赵同法撤销党内外职务;濮阳县三中校长、党支部书记,濮阳三中考点副主任王仁忠撤销党内外职务;南乐县一中副校长、党支部委员,濮阳三中考点副主考杨双立撤销党内外职务;田春山、肖付印等7名组考人员分别被判处二年、一年、拘役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为牟取经济利益,有组织、有目的的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团伙作弊案件。一方面说明个别组考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抵御金钱的诱惑,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违纪舞弊行为睁一眼,闭一眼,甚至直接参与作弊,给作弊人员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濮阳考区和濮阳县三中考点在选聘组考人员时没有严格把关,忽视了对他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的教育。同时,在组考工作中管理不善,对考试过程和监考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管,试卷安全保密工作都存在着明显的漏洞,任由试题被拍照后传出考场,作答后又传进考场。

8、山西定襄高考试卷泄密案

案情经过:2006年高考前,定襄县南关学校教师徐建国收受定襄中学教师王柏峰送的现金4500元,共同预谋为王的表弟窃取高考试题。2006年6月7日上午8时25分,徐建国与同组的监考员刘淑琴领到语文试卷后,在去考场的途中,徐建国以忘记拿考务工作袋为由,携带试卷私出禁区,在其办公室将试题拆封取出让定襄中学教师樊亚南、刘斌峰看了约2分钟,造成试题泄密。

查处结果:徐建国和王柏峰分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作为泄密事件的参与者,樊亚南、刘斌峰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定襄县县长助理、教文体局局长石效忠,副局长李春明、朱宝田,定襄县公安局副局长张跃清,定襄县招办主任王宪忠、副主任詹祥生,定襄中学校长张文玉等15人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分别被给予行政降级、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个别监考人员收受贿赂、内外勾结、有组织、有预谋的泄密舞弊的刑事案件,也是一起招生考试机构监管不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失职渎职责任案件。它一方面反映出个别监考人员平时不注重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的修养,在金钱和人情的诱惑下,公然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说明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没有按规定认真选聘监考人员,对试卷的流转过程缺乏监管,导致了本案的发生。三类 相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

9、湖北天门职业学院考点错发试卷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2012年6月7日,湖北天门职业学院考点考务工作人员冯旗、刘欣将普通高校和对口招生考试语文试卷和答题卡错发,两个考场的监考人员在领卷和考试过程中均未发现错误。考试结束后,试卷验收人员才发现了试卷和答题卡被发错。该事故共涉及2个考场53名考生。

查处结果: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天门市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这起严重考务责任事故有关人员分别做出处理:停止张伟、杨帆参加本年及下一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给予冯旗、刘欣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考试工作岗位;给予易欣、王冰行政记过处分,停止其参加本年及下一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给予天门职业学院考点考务组组长薛明霞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考试工作岗位;给予天门职业学院考点副主考严卫东、阳军行政记过处分,调离考试工作岗位;给予天门职业学院考点主考徐炎舫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天门市招生考试院院长余新江行政记过处分。

10、湖南省洞口县九中考点提前结束考试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2012年6月8日,高考综合科目考试临近结束时,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九中考点司铃员错发考试结束信号,导致考试提前了4分48秒结束,涉及35个考场1039名考生。

查处结果:洞口县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洞口九中考点主考、教育局工会主席唐精武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副主考、洞口九中校长袁明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考务组组长、洞口县教育局普教股干部刘丁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考点司铃员、洞口九中工勤人员肖浴龙行政降级处分。

同时,湖南省教育厅责成洞口县教育局向省教育厅做出深刻检讨;责成洞口县教育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深刻检讨;事故处理完毕后,省教育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11、陕西省子洲县三中考点错发考试结束信号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2012年6月7日,高考数学考试结束前10分钟,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三中考点司铃员及广播员先后错发考试结束信号和错误播报考试结束时间已到,1分1秒后发现错误后立即广播通知考生继续答题,对考生正常考试造成影响。事故发生后,该考点没有按规定补时,也没有第一时间向省招办报告,错失了妥善处置问题的最佳时间。

查处结果:子洲县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子洲三中考点主考、县教育局党总支书记薛子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主考、县教育督导室主任杜修章行政记大过处分;副主考、县教研室主任马润安行政撤职处分;考务办主任、县招生办副主任刘鹏行政撤职处分;考点监督考试信号人员、县教育督导室干部乔凤伟行政降级处分;考点司铃员、三中教师张维德行政降级处分,并调离子洲三中;考点播音员、三中教师拓霞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一:

2007年浙江省某县高考群体舞弊案

2007年高考前夕,为了让孩子高考考出好成绩,我省某县几名考生父母望子成龙,精心谋划,明确分工,聘请“枪手”、采购先进通讯设备及高考试题和答案,密谋作弊。该县某乡镇干部王某与同事方某都在为自己孩子高考的事情头疼,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子女成绩不是很理想。6月1日晚,王某、方某分别约上今年孩子也参加高考的施某、任某和同事谢某某等,聚在一起商量作弊办法。经过3个多小时的商量,王某等人决定先购买一批手机、无线耳塞、线圈等作弊工具,相关费用由各考生家长按份承担。按照预定的计划,王某先后购买了一批手机、无线耳塞、线圈等作弊工具;谢某某在浙江某大学物色到支某等6名在校大学生,在高考前两天亲自把他们接到县城,把他们安置在县城一宾馆内;这宾馆不但是枪手们住宿的地方,同时也被作为作弊场所,王某等人给这些房间配置了两台复印机、传真机;当时负责购买试题的施某则经过多方联系找到卖家林某。

6月7日上午开考后,施某向林某购得语文高考试题及部分答案,通过“枪手”解答后,将答案复印给几位考生家长,再由考生家长通过手机将答案传给考场内的考生,考生则通过事先携带进考场的无线耳塞、线圈等作弊工具获取答案。

与此同时,该县商人黄某、章某、施某等也购置了一批作弊工具,专门物色了数名老师进行答题,并以同样方式进行作弊。

正当作弊三方自以为神不知鬼不晓紧密分工合作时,6月8日下午3时许,参加安全保卫的公安民警通过无线电检测车检测到考场周围一些不明信号。民警顺着信号源头,找到了施某等人作弊地点,一举查获相关作弊人员12人和大量的手机、无线耳塞、复印机等作弊工具。公安机关顺藤摸瓜,仔细排查摸底,一个组织严密、分工精细、作弊工具多样、作弊手段先进的高考作弊团伙由此浮上水面。

案发后,作弊各方都懊悔不已,纷纷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了应有的责任。作为考生家长的王某曾在法庭上这样说:“孩子是家长全部的希望,高考又是孩子一生中最关键的一步,为了孩子家长甘冒风险,以侥幸的心理、不法的手段,企图在关键时刻„帮‟孩子一把,没想到这一„帮‟不但害了孩子,也害了自己。”

警示:

1、参与违规舞弊的15名考生均以考试作弊处理,取消该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处理决定记录、保留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2、有多名已被录取的学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3、2008年3月31日,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谢某、王某、方某等帮助作弊的考生家长和老师8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不等。2008年浙江省某县级市高考群体舞弊案

2008年浙江某县级市共有6741名学生参加高考,设了5个考点和1个备用考点。高考期间通过无线电监控截获作弊信号,现场抓获了9名涉嫌作弊的考生和他们的21名涉案亲属,抓到3名涉嫌提供“试卷答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查获的案发考点均是该市一中和二中。

6月7日至8日高考期间,无线电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乘坐装有球形雷达接收器的无线电监控车在所辖的各个县市巡查。7日上午10点55分,语文考试时检测车在考点之一该市第一中学附近,发现可疑的无线电频率,警方随后在学校附近的一家咖啡馆里抓获了一伙嫌疑人;当天下午,以及第二天下午,警方又分别在该市第二中学附近,分别抓获了两批嫌疑人。当场依法传唤了21名场外涉案人员,并扣押了手机21只、对讲机6台、电脑6台。经查,这21人分别是两考点9名考生的亲属。根据他们的供述,之前这些考生已在耳内放入无线电信号接收器,他们发送信号是为了向考生提供作弊信息。

事件发生后,该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设区市政府、省教育厅、公安局和省教育考试院相关专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来到该市,指导案件调查工作。6月14日,涉嫌提供“答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在公安部门的全力侦查下被刑事拘留,查实这3名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通过QQ买到了所谓的“高考试题答案”,然后在该市进行转卖。对于此次的高考作弊者,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处罚。对其他的涉案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制裁。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进行党纪和行政处罚。

在这次高考舞弊案中,涉嫌泄密的高考科目分别为语文、数学和英语。省考试院专家对这些“答案”进行了鉴定,结果是,考生购买的“语文答案”为今年全国统考答案,而“数学和英语答案”,既非全国统考答案,也非浙江省单独命题的高考答案,根本就不知道这些是哪里的答案。

警示:

1、涉嫌提供“高考试题答案”的吕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于考后第六天即6月14日被永康警方刑事拘留。

2、涉嫌购买答案的18名考生以考试作弊处理,取消该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处理决定记录、保留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3、有多名已被录取的学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取消所有考试科目成绩高考期间,我省查获多起考生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案例,其中部分考生带有作弊动机,案发时手机上有答案信息,也有部分考生是属于无意携带的,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只要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均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如果考试期间手机开机、铃声响或振动等,均被认定为使用手机的行为,视为考试作弊,取消该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处理决定记录、保留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2008年高考结束后,省考试院收到宁波考生叶××在考试中受到违规处理的申诉材料,考生在材料中陈述 “在参加英语科考试时,因为赶到考场较为急迫,手机放于衣袋中忘记取出。考试时,我的任课老师有事找我,导致我衣袋中的手机振动。发现后立即主动上交监考老师。”“我在手机发生振动时并未接听,也没有遮遮掩掩,而是立即主动向老师报告,承认错误,接受监考老师的处理。”“我对此次收到的《浙江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表示不服,申请复议,希望有关教育部门更改处理决定,由„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变更为„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将„考试作弊‟变更为„考试违纪‟,将我的作弊相关信息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删除”。收到申诉材料后,省考试院相关部门和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察看了考生的违规情况记录表和有关的资料,认定考生的违规事实是明确的:

一、考生已经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手机处于开机状态;

二、考试过程中手机振动,且有来电显示。为了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参加考试的考生,为了让申述的考生能够心服口服,省考试院特意就“考试过程中考生手机开机状态是否认定为使用通讯设备”向教育部考试中心做了请示,教育部考试中心复函(教试中心函[2008]79号),答复如下:“考生进入考场后,未按照规定将通讯设备放在指定地点,而将其随身携带或者将其装在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在该通讯设备处于开启状态下,无论考生是否接听,均视为使用通讯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六条进行认定和处理”。即认定考生考试作弊,对叶××的违规处理决定正确无误。警示: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以考试作弊处理,取消该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处理决定记录、保存于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湖南耒阳高考舞弊4人被刑拘2人被记大过 2008年6月8日16时40分,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巡视暗访组利用电子监测车,在耒阳市一中考点附近静园宾馆725、727房现场抓获了涉嫌作弊的伍桥、唐晓明等人。该事件引起了耒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即成立了由耒阳市纪委监察局、公安局、教育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事件展开深入调查,调查查明伍桥、唐晓明等利用反屏蔽无线通信作弊。目前犯罪嫌疑人廖衡英、唐晓明等四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另有人6正在查处当中。

据了解,耒阳市今年共有高考考生5730人,设耒阳一中、耒阳二中、职业中专3个考点,192个考室,其中耒阳一中考点安排考生2250人。耒阳市为抓好今年高考工作,除严格按照《考务手册》规定外,还特别加强了防电子作弊硬件设施建设,在各考点安装了手机屏蔽系统,考前还安排专人对所有屏蔽器进行了测试,省暗访组在暗访时试用过手机,屏蔽是有效的。耒阳市教育局对违纪舞弊现象严格按照依法、依规、依条例及时处理,在省巡视暗访组到达耒阳之前,已查处9起擅自带手机的考生,收缴手机9部,并对违纪情况如实记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处理。

经调查,作案的系耒阳两名中学生、一名在校大学生和一无业人员,他们分别给正在参加高考的3名考生发送答案。据初步查明,参与舞弊的7名人员首先花数千元从网上购买了无线对讲机和反屏蔽工具等,并以5000元每科的价格联系好了网上售卖高考试题“答案”的买家,约定高考期间将答案传送给3名考生。为查清作弊设备和高考“答案”的来源,以及“答案”是否属实,当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由于这起作弊事件涉及的范围较小,被及时发现并制止,对该省高考和其他考生没有造成影响。

警示:湖南省耒阳市高考舞弊案4人刑拘,对监考不力的监考员王亚东、朱新武给予了行政记大过处分。

湖北监利6名家长涉嫌参与高考舞弊被抓

2008年湖北监利县警方破获一起有组织的高考舞弊案。10多名涉案人员被警方控制,其中包括6名向作案者购答案的学生家长。

监利外国语学校是当地一所民办中学,今年有100余名考生参加高考。6月7日,高考第一天,监利警方在考场外控制一名涉案男子,搜出了一部电台及相关设备。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民警很快又控制了参与作弊的6名考生家长。

据监利公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6月7日晚11时左右,当地移动公司电话报案,称位于监利县翔宇学校周边的移动电话中断,怀疑有人破坏移动通信设备。翔宇学校周边的移动通信电磁波发射锅架设在学校斜对面的监利县交通局楼顶,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

在监利县交通局大院内,民警发现一辆武汉牌照的别克车停在院内,现场有2名男子,车子后备箱内有一台通信电磁波发射锅。经调查,其中一名司机姓章,另一人名叫陈力,今年24岁,毕业于西安某大学。

据陈力交待,和他一起拆除移动通信电磁波发射锅的还有两名监利籍的武汉某高校大学生。高考前夕,他们便在翔宇学校周边租住,准备好手提电脑、基地电台,给校内考生传递高考答案,每门课收费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7日上午,陈力一伙人躲在别克车内传递答案,但没有成功。他们怀疑附近的通信设施干扰了发射频率,便撬开交通局办公大楼东侧门,攀爬至楼顶,将移动通信发射锅卸下,并剪断了通信光缆,造成通信信号中断13小时。

在监利城区宋家湾的租住处,警方将另外两人抓获,他们是武汉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潘某、王某,学的专业是电子软件工程。据3人交待,他们是受一名叫刘勇的监利人指使传递高考答案。拆除移动通信电磁波发射锅时刘勇也在场。警方赶去时,刘勇已逃跑。此次行动中,警方共控制2名“枪手”、2名传送答案的男子、一名联系人、6名参与作弊的学生家长等10余人。

警示:本次高考舞弊案中,除涉案舞弊考生6名被取消所有课程成绩外,涉案人员陈力、两名监利籍的武汉某高校大学生潘某、王某等人均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破坏通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并判刑;潘某、王某也被就读高校取消学籍。

案例七: 甘肃省天水高考替考案:5组织者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2008年10月30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天水高考舞弊案”的5名组织者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原天水市第六中学教师蒋鑫有期徒刑3年、被告原山东省阳谷县农业局副局长霍继刚有期徒刑2年、被告天水市赵晓峰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原山东省阳谷县第一中学教师魏成甲有期徒刑1年、被告原阳谷县某厂下岗工人、被告霍继刚之妻张玉茹拘役5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蒋鑫与被告人霍继刚共谋从山东省阳谷县向天水市办理高考异地跨省报考事宜后,被告人霍继刚先后向蒋鑫提供了16名山东阳谷籍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期,被告人蒋鑫又与山东阳谷籍人王梦义共谋后,由王梦义联系了山东籍4名学生到天水参加高考,并向蒋鑫提供了以上4人相关情况。同年8月,被告人赵晓峰与山东籍犯罪嫌疑人王继乐共谋后,由赵晓峰出面委托蒋鑫为山东籍8名考生办理了报名事宜,并向蒋鑫提供了以上8人伪造的天水籍户口及身份证。被告人蒋鑫分别接受霍继刚、王梦义、赵晓峰三人的请托预谋办理高考跨省“移民”考生共计28人。尔后,被告人蒋鑫本人通过中间人在麦积公安分局琥珀等5个派出所为19名山东考生违规办理了虚假的天水市麦积区户口及身份证。这期间,被告人蒋鑫本人通过中间人向琥珀派出所所长刘小斌(已另案判处)行贿人民币现金1.23万元,向甘泉派出所民警贾旭东行贿1万元,向中滩派出所户籍员邹荣行贿人民币2000元。此外,被告人蒋鑫又为其女儿及山东籍考生张宇从社会上非法获取了伪造的麦积籍户口及身份证。

2007年11月,被告人蒋鑫与天水市麦积区第三职高考务教师张红举联系后,并取得该校校长黄鸿福(两人均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另案处理)的同意,为山东籍18名考生在该校办理了高考报名手续。张红举在明知蒋鑫提供的18名考生未在本校就读,无本校学籍、学号、考生档案,且在18名考生未到校接受审查的情况下,即给该18名考生造册报名,并出具了由张红举等人签字的相关手续,从而使18名考生获得了普通高校招生资格,并参加了2008年高校招生考试。2007年12月下旬某日,蒋鑫在黄鸿福的办公室给黄现金3000元。2008年2月,张红举在其家中非法收受被告人蒋鑫送的人民币1万元。

2007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蒋鑫取得天水市第六中学校长刘彦博、考务教师曹宁真的同意后,为山东籍12名考生办理了报名手续。与被告人蒋鑫在天水办理高考报名相关手续的同时,被告人霍继刚本人或指使魏成甲在山东阳谷分别寻找了阳谷籍高二年级12名学生预谋为他人替考。被告人蒋鑫委托霍继刚为其女用天水籍考生霍某寻找替考考生。在逃嫌疑人王梦义又由其本人或由考生家长联系了4名考生为他人替考。

2008年6月2日至4日,被告人霍继刚及14名考生,以及12名替考生分批来到天水。被告人魏成甲等人将从蒋鑫处拿到的18名考生的准考证向学生进行了发放。2008年6月3日,在逃嫌疑人王梦义组织山东阳谷籍4学生来天水后,从蒋鑫处拿到了4人的准考证。6月3日,在逃嫌疑人王继乐组织阳谷籍8名考生来到天水,被告人赵晓峰从蒋鑫处拿到8人准考证后交给王继乐。至此,这些高考“移民”在天水参加了2008年高考。警示:天水高考替考案涉案考生均被取消高考各科成绩,并被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其他涉案人员也因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受到了拘役5个月到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处罚。

各地查获一批高考舞弊事件涉案考生分别受到处理

武汉 ———高考现场抓获枪手

在高考首日的语文考试入场时,一名代考的“枪手”被武汉市武昌三角路中学考点一监考老师现场抓获。原来这名“枪手”所代考的考生正是监考老师所在学校的学生,代考骗术当场被戳穿。

据了解,在武昌三角路中学高考考点,最后一名考生于8点30分才匆忙走进考场,四处找寻座号和位置。负责此考场监考的徐老师很关切地走上前,轻声地问这位学生叫什么?考号是多少?这位学生马上回答自己叫“王某”,并说出了考号。

徐老师一听名字和考号,就想起“王某”不正是自己所在学校的学生吗,而且还是班上惟一的男生,印象一直很深。徐老师马上与这位学生对质说,你肯定不是王某。对方一下慌了神,随即被考场巡视员带出考场,一查果然是代考的“枪手”。

湖北 ——— 通报三起手机舞弊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在新闻通气会上,向社会通报高考中3起利用手机舞弊的情况。舞弊考生目前已被取消全部科目考试成绩。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办主任潘香春介绍,在7日的高考中,湖北省潜江、石首、南漳三地共发现利用手机舞弊的案件3起,涉案考生在考场内利用手机与外界沟通舞弊。至8日凌晨2时,当地公安和教育部门已将舞弊案件全部查清,涉案人员和舞弊物证全部掌握,舞弊考生已被取消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潘香春说,整个过程可以用“发现及时、侦破迅速、处理得当”来概括。新疆 ——— 取消四名考生资格

2008年高考第一天,新疆有4名考生违纪舞弊,受到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办透露,7日,喀什地区发现1名夹带考生,和田地区发现3名作弊考生,教育部门当即取消了这4名考生的考试资格,所有报考科目均为零分。

新疆所有考生都在高考前郑重签订了“诚信考试承诺书”,教育部门也加强了对违纪舞弊的查处力度。此次违纪考生按规定进行处罚,轻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重者将被取消今年考试资格,所有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甚至可能影响明年的高考。

根据国家今年新出台的《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凡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在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等,都将按违纪处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2008年部分省市高考舞弊情况简报

简报一:据统计,2008年各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共破获涉及高考安全和团伙舞弊案件34起,其中涉嫌贩卖作弊工具及所谓高考试题答案进行诈骗的案件20起,涉嫌替考、利用无线电等通讯工具实施团伙作弊的案件14起,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95名,其中大部分为社会人员,教育系统人员11名,公职人员2名,在校大学生8名,高二学生20名。违纪舞弊未遂案例大多都是在地方考试管理等各有关部门加大管理力度下主动查获的,例如湖南、湖北、甘肃等地违纪舞弊未遂案例,教育部负责人表示,对参与考试违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替考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替考及被替者取消其该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次年亦不准报名参加全国统考;在校大学生参与替考,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对组织、参与或纵容考生违纪舞弊的教育系统及国家公职人员,将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厉处罚。

简报二:从广东省教育厅获悉,根据媒体和群众举报,广东省查处了2008年高考体育术科考试个别考试工作人员受贿舞弊案件。目前经检察机关批准,已逮捕了3名相关考官和工作人员。

据调查,在广东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术科考试当中,个别考生通过中介送钱贿赂考官和工作人员,考官在考试现场给相关考生打高分。此次案件的发生,严重危害了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术科考试的公平、公正性,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省主管领导、省教育厅领导高度重视该案件,省教育纪工委、省教育考试院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发现个别考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简报三:从海南省考试局了解到,2008年全省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共计49742人,有81名考生因户籍、学籍学历等问题被取消了报名资格。

2008年海南继续严把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关,遏制“高考移民”,在前年11月份就对普通中学应届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了提前审查。海南2008年全省共有49823名考生申请报名,经过各市县的资格审查,有49742名考生通过了审查,有81名考生因户籍、学籍学历等问题被取消了报名资格,其中,户口不符合迁入要求的有49人,还有个别考生自愿放弃报名资格。

2008年全国有1091所高校在海南省招生,比2007年增加了26所,计划招生38216人。按照此计划,海南省今年高考本专科录取率达76.8%。

简报四:山东高考舞弊案,儿子找人替考教育局长辞职。6月8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东明县教育局副局长李发启之子李世坤找人替考。之后,菏泽市教育局与市监察局派出6名同志连夜赴东明,与东明县教育局、监察局联合调查,很快查清了事件真相。东明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李发启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令其辞去副局长职务。

案件一:陆川大面积高考舞弊案 事发时间:1997年7月 事发地点:广西陆川县

见报时间:1998年3月23日 中国青年报 记者:张双武陈志文

曝光方式:评卷老师发现雷同现象

相关人员处罚:陆川县高考舞弊案到1998年3月全部查清,结果是66名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00多名被判雷同答卷的考生被取消考试成绩。广西高校招生委员会还取消陆川县1998年承办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资格。在被处理的66名有关责任人中,有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案负有重大责任的陆川县招生办原副主任刘晋荣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作弊团伙的有关人员也被依法惩处。玉林市、陆川县有关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广西教委决定,对在监考中严重失职的教师给予停止教师资格2至3年的处分;取消陆川县当年高考答卷雷同的500多名考生的考试成绩,其中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200多人也被取消入学资格;对高考作弊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第二年参加高考的资格。

定性:陆川县发生的这起群体性高考舞弊案件,是一些社会闲杂人员与少数教师、学生内外勾结的团伙舞弊行为。他们在考场内外相互抄送试题,组织答题,传递答题,有的还从中牟利。此外,有些教师丧失师德,帮助考生作弊;还有部分监考人员对考场舞弊行为不批评、不制止、不报告,甚至有意放纵。

原新闻报道:

《陆川发生大面积高考舞弊案》

1998年3月23日 中国青年报 记者:张双武 陈志文

1997年7月高考阅卷期间,评卷教师发现广西陆川县部分考生答卷存在雷同现象。自治区党委、政府迅速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陆川,发现答卷雷同、作弊证据确凿的有500多份。(其中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200多人被取消入学资格。)

当时考场上到底乱到了什么程度?陆川中学一名同学说:7日一开考,就有考生互相商量,传答案,监考老师也不怎么管。

在有些考点,甚至安排了专人,通过“打旗语”向考生传递答案,在后来的调查中,搜集到的用来传答案的纸条就贴了一大本。

一些群众也纷纷向记者反映:那两天老师就差公开摆摊了,一些人拿着题找老师做,做一道给一笔钱,而且有人给传进考场。

陆川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高考舞弊案?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人参与?

广西大学一位陆川籍的同学说:主要原因是过分追求升学率!学生的水平是有限的,升学率自然也是有限的,达到一定水平后,要再提高,和别人争第一,只有作弊了!”

陆川虽是一个小县,但升学率近年在整个玉林市却是最高的。该县将具体的升学指标分到每一个学校。学校则将指标二次分配给教师、班级,而且制定了严格的奖惩措施。

陆川中学的阮老师在解释舞弊发生的原因时说:“我们卢副县长在会上就公开讲了,没有理由不拿第一。谁完不成任务,就把谁调到偏远山区去。”

一位同学很坦率地告诉记者,在1997年的考前动员会上,校长就公开说:“能看上就看。”“不能怪学生,高考差一分二分就可能让你上天堂下地狱,能抄为什么不抄?出现这种案件:2000年湖南嘉禾高考舞弊案

事发时间:2000年7月7日——7月9日 事发地点: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嘉禾一中 曝光时间:2000年7月9日中午11:30 媒体:湖南经济电视台一档新闻节目 曝光方式:记者卧底偷拍

相关人员处罚:203名涉及舞弊行为的考生被取消了今年的高考资格,嘉禾县调查组将媒体集中曝光的306考室监考员李定喜、胡久学进行“两规”(规定地点、规定时间交代清问题)。随后,嘉禾县调查组将有关违纪考务人员带到离县城7公里多的南岭林场隔离调查。10日,“两规”人员增加到4人,即:监考员李定喜、胡久学、李衍军、郭勇福,嘉禾县教育局局长雷柏成和嘉禾一中校长雷建文被停职反省。

定性:高考作弊,践踏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勤奋学习的正直学生是一个打击,它严重污染、毒害青少年的身心,但愿这个沉痛的教训能使嘉禾人警醒,使实事求是的作风在嘉禾得到恢复和发扬。

反响:这起高考舞弊案的曝光引起了全国上下的震惊和关注,各种后续报道及评论看法不绝于耳。

原新闻报道:

高考舞弊黑幕惊人

《南方周末》 2000年07月14日

刘利君 嘉禾舞弊事件

偷看、递纸条、交头接耳……肆无忌惮的舞弊现象在306考室中频频出现,记者说:“我不敢相信这是高考考场。”

这场可能是史无前例的高考舞弊现场的拍摄,来源于一个自称为“有正义感的观众”的电话,电话中说郴州市嘉禾县高考曾出现过舞弊现象,今年极可能又有大面积舞弊现象出现,希望媒体给予曝光。

7月5日,湖南经济电视台的两名记者潘瑞林、蒋小勇来到郴州市嘉禾县暗访。经过大量实地调查,证实那名观众反映的情况确有可能存在,他们决定拍摄一场考试。

7月6日,记者们在嘉禾县唯一的考点————嘉禾县一中寻找拍摄点。几经周折,选中了一中后面一栋四层楼的民房。这栋民房正对着一中的教学楼,而该教学楼聚集了嘉禾一中考点的18个考室。民房离教学楼30米,站在四楼阳台上,可以较清楚地看到教学楼各考室窗户内的情景。在这里拍摄,不易引起拍摄对象的注意,又在清晰范围之内,是一个较为理想的拍摄点。

记者们跟房东撒了一个善意的谎,说表妹在一中高考,他们想在这里看看表妹的考试情况。房东信以为真。

7月7日一大早,记者们便来到了这栋民房,爬到四楼阳台上。为了保险起见,他们在阳台上晾了几床事先带来的床单,床单中间挖了个洞,一位记者手持 “掌中宝”透过这个洞站在床单后拍摄。另一台笨重的摄像机架在阳台栏杆上,人亦伏在栏杆上,一床大毛巾被罩住摄像机,人就钻在毛巾被内,毛巾被被挖了一个洞,镜头从中透出来。

拍摄开始了,在毫无遮挡的阳台上,盛夏的阳光火辣辣地照射着。尽管是光着膀子,躲在毛巾被里的记者仍感到热浪灼人。然而,拍摄到的触目惊心的舞弊现象让他们渐渐忘记了炎热。

开考不久,他们就发现临窗一个穿白色短袖衣的考生按笔不动,不一会儿就开始东张西望。他们怀疑这名考生可能会舞弊,于是用镜头锁定他。果然,十几分钟后,该考生回头抄后面考生的试卷了。他一边看一边抄,神情甚是笃定。几乎与此同时,镜头中一穿横条短袖上衣的考生不知从哪里弄来一张小纸条,躲在桌子底下看着,但他仍不满足,还伸长了脖子,跟前面的考生嘀嘀咕咕起来。

而这时,“掌中宝”无意中“扫射”到监考人员,他正手扶门框背对着考室,不知望着外面哪一块天空,神情极其悠闲,在他身后,两名考生正在传递纸条,旁若无人。

当广播播出离终考还有15分钟时,考生们的“活动”愈发猖狂,交谈、递纸条、交头接耳……比比皆是。

终考的铃声响了,许多考生仍伏在桌上答题,监考老师从他们身旁走过,甚至站在一答题考生旁边,亦视而不见。

尽管事先有人告知可能出现舞弊现象,但记者们没有想到会严重到这种地步,更没想到真拍到了“现场”。

他们带了两台摄像机,另配有无线话筒,但因为距离太远,无法录到音,所幸画面拍摄基本清晰,受镜头所限,他们主要选定306考室作为拍摄对象,兼带拍摄307考室,其中又主要是这两个考室临窗的两行考生。然而,据后来当地人反映,嘉禾舞弊现象并非只出现在一两个考室内。

上午11点30分,考试结束,记者们收拾好机器,离开拍摄点,迅速回到所订的宾馆————嘉禾宾馆吃饭。嘉禾县城是一个弹丸之地,陌生面孔在当地颇有些扎眼。为避免引起当地人的注意,他们摘掉了汽车前面的湖南经济电视台的标识牌,并且尽可能少地在街上晃悠。

下午,化学考试开始。306室上午舞弊的情节又在重演,且愈演愈烈。

一穿白色长袖衣服的考生四处张望,然后选中旁边着花T恤的考生为主攻目标。孰料,“花T恤”自身难保,还要看后面考生的。于是穿白色长袖衣的考生省却“中间环节”,和“花T恤”一起直接瞄准后面这位考生。“花T恤”“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一次回头持续1分钟左右,共回头十几次,不厌其烦。而后面考生亦很“友爱”,任由他看。一位监考老师悠闲地坐在讲台上,似乎什么也没有看见。

“花T恤”也不忘“共同致富”,他与窗边一白衣考生“交流”后,即从口袋中掏出两个纸团,从中选出一个,极其慷慨地递给了他。

下午4点30分,一名记者悄悄地带着一部“掌中宝”来到嘉禾县一中正门,他很随便地进了大门,没有经过任何关卡,更无需出示证件,很轻松地跨入了警戒线,并拍摄了几组镜头。

阳台上的拍摄还在进行,到考试快结束时,考场内的舞弊也愈发严重。同时,记者们发现,这几名考生不断将目光投向阳台所在地,是毛巾被和床单后的镜头引起了他们的怀疑?

为了不影响高考的正常进行,一向以时效著称的湖南经济电视台将拍摄的内容全部推迟到9日才播出。

嘉禾高考舞弊案曝光之后

《人民日报》(2000年07月21日第五版)记者

吴兴华 对曝光的两种态度

湖南省嘉禾县一中高考舞弊案曝光后,记者从长沙驱车南下430多公里,来到嘉禾县,发现人们对于这场高考舞弊案的曝光,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反映。许多当地群众向记者反映:曝光好!把嘉禾高考舞弊的丑行暴露出来,维护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触动了嘉禾县弄虚作假这根敏感神经。也有些领导干部、教师不以为然。嘉禾县一中一位教师忿忿地对记者说:“既然是为了促进工作,电视台记者既然知道要发生舞弊,为什么不立即告诉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就好像一只载满旅客的航船,你记者发现船漏水,不报告。等到船沉没了,你才报道!报道舞弊案的电视台记者的目的有问题!”

报道了这场高考舞弊案的新闻记者怎么看?湖南经济电视台的同志说,高考前夕,一个自称“有正义感的”嘉禾人打来电话称:嘉禾1997年高考、中考都发生严重舞弊,近几年高考都有舞弊问题。听说今年高考有县领导的子女参加,很可能会发生舞弊,请你们来采访,将这一腐败现象公布于众。

接到了电话的新闻工作者考虑,目前正值高考,应该警惕腐败现象侵入高考考场。但这个电话反映的情况有多大可靠性?嘉禾离长沙400多公里,有必要去一趟吗?是新闻工作者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驱使他们毅然决定:派记者去捕捉这一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维护高考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该台拍摄到舞弊现场情景的年轻记者对记者说:“看到触目惊心的舞弊现象,我们感到一种义愤。公平和公正何在?我们应该将舞弊丑闻揭露出来!”

嘉禾县许多群众支持新闻工作者。一位不愿公布姓名的干部气愤地对记者说:“作为领导者要带头遵守考规考纪,这方面的文件发了多少?为什么不认真执行?不准搞舞弊,还用记者来事先提醒吗?”

对于“事先通气”问题,年轻的电视记者坦然一笑:如果不是拍到真实的镜头,有的人不仅不会接受我们的提醒,还可能会指责一番:你们无事生非。过去的教训还少吗?

在嘉禾,关于“曝光问题”的争议还在继续。然而记者发现,大多数干部和群众表示理解和支持新闻工作者的敬业精神。

认错的与不服气的

203名涉及舞弊行为的考生被取消了今年的高考资格,嘉禾全县震动。刚来嘉禾就任县委书记不及一个月的罗海运同志告诉记者,为了稳定这些考生的情绪,对每个被取消了考试资格的学生都安排3个干部和教师做工作,他们中的大多数情绪已稳定下来了。晚上,记者采访了一名因考试时夹带纸条被取消今年高考资格的考生。他说:“我不想为自己辩解。”孩子的母亲在旁边说:“这时候辩解也没有用!”有一位考生在最后一场考试时,站起来看别人的答卷,被摄入电视镜头,现已被取消今年高考资格。他的班主任老师曾德彰介绍说,这名学生听到处罚的消息,很快就表示,我确是想偷看别人的试题,对取消考试资格不再申诉。

也有被取消资格的考生感到委屈。记者见到了几个这样的学生,一直在哭,要求对他们的试卷重新鉴定。一名衣着朴素的农家考生痛哭流涕地说,估计自己这次考试总分在518分至530分之间,但考试时,旁边有人把他的卷子抢去抄了,他想拿回来,但没有成功,也被取消了今年高考资格。因为允许别人抄试卷,也是违反考场纪律的。

嘉禾县一中有一名考生考试时向后座回头,被摄入镜头并播放出来。他也在被取消资格之列。他的班主任介绍说,这个学生的学习成绩很好,考试中回头是因为后座的考生向他问答案,他扭头说,你不要吵我。但是他和后座考生讲话是违反考场纪律的。这位考生还打算明年再考。他说:“考个好学校,让大家知道,我不是舞弊的人!”

记者在采访中强烈地感到,在嘉禾,应试教育的阴影太重了。嘉禾的干部、群众反映,主管人员片面追求升学率,走向了极端。今年高考前,分管教育的县委副书记雷井杏就对嘉禾县一中负责人说:去年,嘉禾县一中上本科线的学生127人,今年考上本科线的学生要达到150人。原嘉禾县一中校长说,他要监考员放松考场纪律,目的就是今年要创“省重点中学”。

弄虚作假的根子在哪里

来到嘉禾采访,走到哪里都可以感觉到“高考舞弊案”的震撼。许多群众对记者说,高考舞弊事件不是偶然的,县里作假的事太多了。有些领导为了造政绩公开作假,上行下效,把风气弄坏了。

一些当地的干部群众列举了嘉禾县许多弄虚作假的情况:教育“两基”达标验收弄虚作假,有些乡镇学生流失多,教学设备差,为了凑满在校学生人数,使设施达标,连夜用车从其他乡镇拉来学生和课桌到验收点凑数。为了达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有的地方找初中生、中专生和高中生顶替,参加脱盲验收考试。嘉禾县还是“科技先进县”,其实名不副实。乡镇农科站很多散伙了,有的农技人员回城帮助老婆摆摊子。农村初级卫生保健验收时,把相邻的乡镇卫生院的药械、药具搬到验收点充数。为了财政收入过亿元,有的领导示意一些单位到银行借钱填充财政收入,有些乡镇在几个月发不出工资的情况下,向干部借、贷款等来抵税收任务。如此这般,出现了高考舞弊,也就不足为奇了。

让我们听听嘉禾县一位年轻教师李贺喜的呼声吧。他说,高考作弊,践踏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勤奋学习的正直学生是一个打击,它严重污染、毒害青少年的身心,我们坚决反对。

但愿这个沉痛的教训能使嘉禾人警醒,使实事求是的作风在嘉禾得到恢复和发扬。

案件: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 事发时间:2000年7月

事发地点:广东省电白县水东中学 曝光时间:2000年7月9日 媒体记者:《新快报》特派记者谭建东 实习生陈武勇 曝光方式:学生向媒体举报

相关人员处罚:广东省电白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分别判处陈作达,陈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二年六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梁禄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分别判处王启政、杨雄兴有期徒刑各一年。

定性:这是基层制度腐败的又一典型案例———如此牵动社会神经的地方,钱权交易、徇私舞弊竟然长驱直入。同时,这些丑闻促使我们进一步反思现行教育观念和教育制度,让“一考定终身”尽快成为历史。需要强调的是,这二者并行不悖,互相不可替代,反思并不构成为腐败开脱的理由。

反响:事件引起很大的轰动,参与查处此案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均对《新快报》记者的行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新快报》独家揭露电白高考舞弊案的报道,使在电白县进行暗访的记者成了正义的化身,也成了跟随而至的全国各地传媒使尽浑身解数四处追寻的对象。此外,电白县内不少当地人也在四处打听《新快报》记者的落脚处,不少人迂回曲折地赶来,向记者手中塞上反映情况的材料;记者外出采访时甚至还出现过几次拦车“告状”的场面……

原新闻报道:

师生勾结利用BP机传递高考答案

(新快报 2000-7-9)特派记者谭建东 实习生陈武勇

愤怒的举报信

今年高考开始前不久,本报收到了发自粤西电白县的一封署名“一群心痛又心慌的学生”的举报信,来信如下(有删节):

新快报的记者叔叔阿姨们:

你们好!我们是广东省电白县的一群即将面临高考的学生。

努力读书十几年,只图一日能够考上大学深造。谁知道,县里却上演一场丑陋无比的闹剧。本来高考作弊在我们这里早已不是一件稀奇的事了,只要你拿得出钱,就可以找专人帮你装CALL机作弊。传递答案的科目都标出了价钱,最高的3000元一科,保证上分数线。少的一千几百元,无效退款。

可是,他们有没有想到,这会剥夺多少考生的权利,断送多少有希望的考生原应有的前途和机会?

在此,恳请我们最信任的《新快报》能够给予帮助,给予曝光和及时追查,维护多数考生的正当权益,严刹社会的不正之风!

请大家一起来维护社会的公正、人心的清明吧!

一群心痛又心慌的学生

为了确定信中所举报的高考作弊行为的真假,本报记者于高考开始前几天到电白县城水东镇进行了暗访,所见所闻令人难以置信。

神通广大的BP机

一到电白县城水东镇,记者就发现许多电信营业档口都贴着招牌,上书“好消息!本店有大量CALL机出租”等字样。据当地人说,出租的BP机就是专供学生高考时传递答案用的。

7月4日下午2时15分,记者来到水东中学,在教学楼下遇到一位男生。记者自称是复读补习的学生,然后问他是否知道哪里有BP机出售——可以传送高考答案的那种。这个男生打量了记者一下,满脸狐疑,摇头说不知道。其他几个男生也都推说不知道。随后记者看见两位女生正上楼梯,就上前去重述了一遍自己的要求,其中一女生迟疑了一下,承认私底下也听说有这么回事,但她自己没买,所以不很清楚。她想了想又对记者说,近期确实有人经常来学校兜售这种BP机。

当晚7时许,记者来到水东镇人民路上的一间电信营业店,该店门口竖着“有大量BP机出租”的广告牌,落款是“广安电信”。记者指着柜台里的BP机询问一女店员:“这些都是出租的吗?”女店员点头称是。记者又问:“这些都是能收到今年高考答案的BP机吗?”女店员的回答非常肯定。她还说,BP机每日租金10元,另需交押金150元。记者又问:“如果收不到答案怎么办?”她说:“这个我们不管,传送答案的又不是我们。”记者追问:“到底是哪间CALL台负责传送答案呢?”那女店员答:“这个我们不清楚。要传送答案,你找你老师不就行了吗!”

作弊中间人现形

与女店员交谈时,记者发现旁边有三个学生模样的人也在挑BP机,于是上前搭讪着问:“这些BP机能收到高考答案吗?”其中一名戴眼镜的人答:“当然可以。”他接着问记者是哪间中学的,记者称是附近某县的复读生。那人有点奇怪:“那里没有答案吗?”记者说:“没有。我们那里管得挺严的。”那人颇为自豪地说:“是的,是的,我们这里很松的,你要高考答案绝对是找对了地方,我就是搞这个的。”记者问:“你们的答案靠得住吗?”“这个你放心,我们请高三老师来做的,而且不是一般的老师,是电白×中的老师。虽然只有选择题的答案,但准确率达到85%以上。”“那到哪儿去弄高考试卷呢?”记者问。“我们早就物色了一些只管报名,不为考大学的人混进考场,由他们负责把试题偷抄出来;或者买通一些监考老师,把试卷传出来,让守候在外面的老师赶快答卷。”记者问:“你们是哪间学校的?”他们很爽快地说是电海中学的,其中一人还向记者出示了学生证,编号9701074,姓名麦世富。

记者又问他:“你们能提供多少科的答案?”麦说有5科(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和综合科),而且保证在每科考试结束前20分钟把答案传送到BP机上。记者表示太仓促了,能否再提早一点。麦无奈地说:“我们要保证试题答案的准确度,只能给老师多点时间答卷。”记者又问:“你们是怎么把答案传送出来的呢?”麦说:“这个你放心,我们都事先准备好了,绝对不成问题。不过,这是秘密,不能告诉你。”

谈到价钱,麦问:“你有没有BP机?”记者把BP机递给他。麦看了看说:“你的机是„火凤凰‟吧,没问题,我们可以叫这间店的人把你的机改频,就能收到了。收你600元吧,包给你传5科答案。”

谈妥后,麦把记者的BP机交给了该店柜台里的两名男青年。记者看到,柜台上摆着一台调频仪,两个安培表,还堆着十几台BP机,那两个男青年正紧张地把一台台BP机拆开来,反复调试。麦说,他跟这里的店员很熟,经常把要求作弊者的BP机拿到这里调频。麦说着就在一张小纸片上写上记号,把它贴在记者的BP机背后,并给了记者一张收据,约好第二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分手时,麦安慰记者说,那些大题能答上一些的学生,加上我们提供的选择题答案,考上省专线是不成问题的。前两年高考,一些成绩很差的人就是这样考上了大学。

老师坐镇档口接生意

7月5日上午9时,记者来到同在人民路的汇丰电信维修中心,问是否有BP机出租。一女店员说有,并称保证能收到高考答案。记者问,要入什么台才能收到答案呢?她说,最好是邮电寻呼983台。记者遂花200元入了983台。那女店员指一指旁边一位妇女说:“喏,这人就是老师,你可以跟她说嘛。”

那“女教师”约30岁,身穿白色上衣和短裙。记者问她能否帮传答案,她说这事她一个人作不了主,要经过其他老师的同意。此时,旁边过来两个自称老师的男青年,其中稍瘦的一个自称姓杨,表示可以为记者传送答案。

记者再问价钱,杨称500元一科。他说:“这已经算低的了,不少学生交的要比这贵得多。况且这些钱又不全是我们所得,还要付给做题老师辛苦费。”

记者问:“自带BP机还要这么贵?”杨说:“你那BP机质量不好,我们要挑选接收能力强的机,反复调试才行,这样才能保证收到答案。”那“女教师”提醒记者:“如果你能拉多些人来,我们可以不收你的钱。”于是,记者借口去联系其他同学,跟他们约好中午再谈。记者离开时,他们还留下了联系电话和BP机号码(0668—5513422,983960372)。

教师宿舍成收钱黑点

当天中午11时许,记者再次来到该店,那女教师已坐在里面了。记者问:“只要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答案,可不可以少点钱?”女教师说:“你等杨老师来了,再跟他商量吧。”

不一会儿,先前那个姓杨的瘦高个骑一辆摩托车(车牌为粤KQ1596)来了。经协商,杨终于作出让步,同意每科收400元。他还说当晚7时多有堂培训课,专教学生如何使用这种BP机,让记者在某酒店门口集合,到时听课并交钱。

下午4时多,记者打电话找到那个“女教师”,表示已经想好了,晚上就交钱。她却说:“晚上学生太多,交钱不方便,你现在就拿钱过来吧。坐车到电白一中侧门,然后到校警室打分机号80028,我就下去接你。”记者依言前往,打电话上去,那女教师便叫记者上教学楼4楼。不料在4楼一间宿舍里,那“女教师”口气变了,表示不做外地学生的生意,“不想让那么多的人知道”。尽管记者再三恳求,那“女教师”仍执意不肯。

精确的作弊说明

7月5日中午12时多,记者再次来到广安电信和麦世富碰头。

麦拿出记者的BP机,说已经调好频了,接着就拨95952试CALL。经协商,麦最后同意以400元成交。他还交给记者一张纸,说上面写的是答案在BP机上的显示规律。

记者仔细一看,发现在这张纸上,每科答案的显示方法都写得清清楚楚,还特意提醒“每条信息匀(均)以1代表A,2代表B,3代表C,4代表D”。其中英语共有75道选择题,分5次落CALL,每次15条。且每条信息前都带该条信息的起始题号码。又如010表示从第一题开始,160从第16题开始。再如综合科有30道选择题,AB卷同时落CALL,分6次;每条信息以1代表A卷,2代表B卷,连带信息顺序号,如110代表A卷第一条信息,210代表B卷第一条信息,其余依次类推”。设计得如此巧妙和合理,让人瞠目。

交谈中,麦自称自己是学校学生会主席,而且今年已确定被广东某高校录取,所以才有时间出来做这门生意。他还自称从高一起就开始做这门生意了。

“租机”的学生络绎不绝

在水东镇的几天,记者发现,越是临近高考,这里的BP机档口越忙得不亦乐乎,不断有学生光顾,还时不时见到一些教师模样的人在那里进出。据麦世富说,跟这些店合作,每台要求帮忙调频的BP机要给档口25元辛苦费。除了赚调频费外,这些档口还收取每台每天不少于10元的租机费。

直到7月6日下午,这些档口生意依然红火。当晚9时45分,在水东湾大酒店附近的3间档口,记者仍然看到有10多名学生在连夜装备CALL机。

交卷前半小时,BP机响了

7日上午10时58分,距高考语文科交卷的时间还有半小时,记者购买的两台BP机响了起来。屏幕上出现了一组共10个数字的信息,接着又是一组数字,分别是“3222312344”、“3112131442”。按照麦某提供的使用说明,记者得到的语文试卷(A卷)的答案分别是“CBBBCABCDD”和“CAABACADDB”。因为没有看到试卷,记者当时无法确定答案的真伪,但这种行为涉嫌作弊,已经是无疑的了。

当天上午,记者在电白县的三个考场门外巡视,发现每个考场都有相当多的考生携带BP机进场。在电白一中考场,就在开考前15分钟,仍有几个考生慌慌张张地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前,他们均看了一眼各自佩带的BP机。记者发现,门口的工作人员除了看一下考生的准考证外,并没有检查他们身上的BP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记者看到有几个学生出了考场打电话。考试结束,记者看到出考场后拿出BP机对答案的考生就有23人。水东中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师称,在电白,高考考生利用BP机作弊至今已有3年了,且和学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电海中学的一位考生则说,他们班主任高考前曾在班上公开说过,那些成绩不好的学生“要自己想一想办法”。

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作出判决 6被告被判刑

中新网广州6月6日消息: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引起广泛关注的电白高考舞弊案,作出一审宣判,六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电白县教育局副局长陈作达,原电白县招生办主任陈光,原电白县招生办副主任梁禄生,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对2000年电白县高考招生考试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高考舞弊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作达等三名被告人,在负责2000年高考招生工作期间,没有认真审核上报到招生办的监考员名单,且在收到反映高考舞弊举报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打击防范措施,致使聘用了不合格的监考员在考室里答题并向考生传送答案。陈作达、陈光还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贿赂8万元和三万五千多元。原电白县水东中学教师杨汉辉在监考中,将答案复写成4份,交给考生。他还在高考期间,叫其表弟在家中通过传呼机向考生传送答案,为考生作弊。杨汉辉为此非法收受考生家属财物共计4400元。原电白县第一中学英语教师王启政、杨雄兴用手提电话和传呼机为考生作弊。案发后,二人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

据此,广东省电白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分别判处陈作达,陈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二年六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梁禄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分别判处王启政、杨雄兴有期徒刑各一年。

据悉,这是全国首宗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这个罪名判处的案件

高考舞弊黑幕惊人

《南方周末》 2000年07月14日

刘利君 电白高考丑闻追踪

7月9日,记者谭建东根据一群“心痛又心慌”的电白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匿名举报信,在广东省电白县进行了数天的暗访后,在媒体上曝光了“师生勾结利用BP机传递高考答案”在考试中作弊的内幕。

也是这一天,由广东省教育厅和公安厅组成的调查组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对部分高考的试场进行了突然的检查,当天8名涉嫌提供作案BP机的通讯器材档口的从业人员、3名涉嫌利用该种BP机作弊的学生以及1名涉嫌向作弊学生提供试卷答案的教师被带回公安局协助调查。

有关部门事后认定学生们的举报并非空穴来风,利用“高科技通讯工具在高考中作弊”的行为不仅实实在在地发生了,而且情况比预想的更加严重。(孙保罗 余刘文 谭建东)

南方周末记者对此案进行了跟踪调查。

破解作弊“产业”的黑色链条

学生在举报信中说:“本来高考作弊在我们这里早已经不是一件稀奇事了,只要你拿得出钱,就可以找专人帮你装CALL机作弊。传递答案的科目都标出了价钱,最高的3000元一科,保证上分数线,少的一千几百元,无效退款。”

3000元一科的漫天要价等到暗访的记者与之讨价还价时已经骤降到300—500元,其中没有包括购买BP机每台500元,租用BP机的按金150—200元,每天10元的租金,25元的“改频费”,200元左右的入台费等等。

每一项费用后面,都有其特定的收益者,正是这些收益者的相互合作构成了 “利用高科技通讯工具在高考中作弊”的完整链条,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链条的核心是能够得到考题和有能力解题并得到“标准答案”的人。

由于对高考试卷执行了全国统一的严格的保密措施,事先泄题并让这些人拿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有两种在考试的同时获取题目、解题并传送的方法被发明。

方法一是利用彻底没有考取希望的学生在开考后不久即退出考场,然后将抄记出来的题目交给守候在外的教师,教师解题后利用BP机传送给作弊学生。

方法二是在现场监考的教师在监考同时利用该考场的备份试卷迅速解题,再将结果传给外面的联络人或者直接传给作弊学生。

7月10日,电白县公安局提供的《情况汇报》中,已经查明的7名主要嫌疑人员中,有5名是教师。其中电白县水东中学数学教师杨汉辉的表现尤其“精彩”。

7月8日上午杨作为监考之一在电白一中考场监考数学,数学是他的长项。开考35分钟后这位被校方认为平时“教学水平还不错”的数学老师已经做完了选择题,然后他就公然在考场上,用手提电话把“标准答案”拨打到他的“客户 ”————8名分散在各试场的考生的BP机上。以完成对他个人价值1800元的“生意”。

链条上的另一重要环节是“推销员”。他们根据业绩从组织“生意”的教师那里获得提成,每拉到一位“客户”,提成为50—100元。

电海中学20岁的应届毕业生麦世富恐怕已经成为案件中最典型的“皮条客 ”。警方已经查明有4人通过他安装了作弊用的BP机,其中一人为暗访的记者。

他为暗访的记者提供了一份令人瞠目结舌的“作弊代码表”:1代表A,2代表B,3代表C,4代表D。英语科的75道选择题要分5次才能传送完毕,所以要用010来代表第一题开始的15个答案,160来代表第16题开始的15个答案。

他对来路不明的“客户”敢毫无顾忌地出示他的9701074号学生证,以此来证明电白县的监考是“很松的”。出事后他说自己非常“幼稚”,“以为老师说了没有问题就真的不会有问题”。他甚至为自己也准备了一只BP机,没准除了赚钱,还可以上大学。

链条上不可缺少的还有提供技术支持的人。电白县人民路上的3家通讯器材档口已经因此被查封,2名店主和2名技工已经被刑事拘留。杨汉辉利用他们把8台BP机的频道统一改成了一个号码983991306,这样他只需拨一次,8台机就会同时收到资料。

另外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一个劲说自己不知情又似乎难以自圆其说的传呼台,他们的角色不清不楚。

作弊者何以如此嚣张

2000年6月22日,也就是与学生们投递出举报信差不多的时间,电白县教育局向其所辖的所有完全中学下达《紧急通知》。

“近日我们发现,社会上某些惟利是图的人,窜进我县部分中学,利用个别考生学习成绩不佳又想读大学的迫切心理,向他们推销BP机,说什么买了他的BP机,考试时就可以传送答案,这纯属诈骗行为”。

这些惟利是图的人多数来自教育战线内部。

7月初,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向全省发出防止今年高考中利用现代通讯设备作弊的紧急通知,这份通知是在收到电白县考生举报后发布的。据此茂名市招生办也在7月3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在考试终了信号未响前,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这一条变动是要防止学生夹带试题离开考场。

在统一的“考场规则”的第一条中,BP机、移动电话就是严禁携带的物品。

然而,记者买来的作弊BP机在7月7日上午10时58分,距离语文科交卷还有半小时左右时响了。出现了两组分别10个数字的讯息,按照代码翻译后,得出了20个选择题的答案。加上后来传送的数学题答案,事后核对两科答案的准确率高达90%以上。

电海中学校长张美源描述了在各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该校考点的“布防” 情况:学生要进入考场,必须经过“三关”:大门口、教学楼门口、考试现场。20名工作人员、保安和公安干警分布在学校大门口和各栋设有考场的教学楼门口,检查违禁物品,甚至对重点对象采取搜身的办法,最后现场还有数量不菲的监考人员和巡视员等。考完后考生离开考场,还要再次经过“三关”的检验。

警方查明7个嫌疑人“经营”的BP机就有38台,最新的消息是初步查出涉案学生39人。很多人都弄不懂————这么多学生是怎么把BP机带入考场的呢?为什么连“您贵姓”都“不知道”

记者在当地对20名参加了本次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进行了随机访问,这些学生包括水东中学、电海中学和电白一中的学生。得到如下结果:

对“你是否曾经听说过街上可以买到作弊用的BP机?”的问题,11人表示“不知道”,但有3人甚至能够清楚地讲出价格。学生王亦新说:“这件事谁不知道?他们是不敢说。去年就有四个人在高考时用BP机作弊被抓住了。”

对“你是否认为这种作弊行为会影响到你的录取机会?”14个人表示肯定,并对此表示了不满或愤概。他们目前最大的担心是整个考点的成绩被取消而被迫重考,这一点令所有的学生情绪激动。一学生说:“既然有老师帮忙,怎么会被抓住?把我们害惨了。”

对“你们有否看到有人携带BP机进入考场?”19个人回答“不知道”或者“不清楚”。只有一个人说他看见一个女生BP机就随便插在裤兜里就进了考场。

而对“你如果发现有学生或者老师参与作弊,你会不会举报?”所有的回答全部是“不”,理由是“见多不怪”,“怕被人报复”,“学校会怪罪毁坏了它的名声”等等。

学生们在回答这些不合逻辑的“不”时,许多人带着怪怪的表情。电海中学一心考体育学院的小杨说:“我们的压力很大,大家都不敢乱说。”

在水东中学,当记者在校长办见到一位正在抽水烟的被介绍为“主任”的人时,这位“主任”对关于所有问题均以“不知道”来回答,包括“您贵姓?”

当记者想采访几位正在阅读“电白高考舞弊案”报道的学生时,这位溜掉的 “主任”冒了出来,把学生统统赶走。其他两位在场的老师对“主任贵姓”的问题,回答居然也是“不知道”。

已经成为“教师队伍败类”的杨汉辉就是这个学校的教导处副主任,而且曾经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还是“南粤教坛新秀”。

一位举报过违纪行为的老师透露:他所在的中学1999年高考升学率创历史最高水平,因此毕业班任课老师、班主任每人获得了1至3万元不等的奖金。而各科高考平均分数与所在班被录取的本科、专科人数是衡量奖金的主要因素。

事只能怪领导。”

案件:河南濮阳高考舞弊案 事发时间:2004年6月 事发地点:河南省濮阳县三中 曝光时间:2004年6月10日 媒体记者:新华社及河南省相关媒体 曝光方式:《焦点访谈》接到举报

相关人员处罚:濮阳县三中考点田春生、肖付印等7人因事先预谋在高考期间利用手机为考生提供考试信息,被刑事拘留,违规作弊的考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被予以处理。另外,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取消濮阳县三中今明两年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在濮阳县高考违规作弊事件中,11名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受到了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定性:河南濮阳高考舞弊案现经查明,是一起由多名教师涉嫌组织策划,并以赢利为目的的恶性集体舞弊案件。这次高考舞弊案之所以能够得逞,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监考教师失职或渎职,学生把手机带进考场,在考场内收发信息,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是监考教师听了招呼、收受红包、不去履行职责。更有甚者,还有一些教师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直接参与了高考的作弊。

案件:河南镇平高考舞弊案 事发时间:2004年6月 事发地点: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 曝光时间:2004年6月14日 媒体记者:《北京青年报》 曝光方式:当地警方得到线报

相关人员处罚:镇平县社会青年邵将等6人因考前预谋进行手机作弊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发现的11名违规作弊考生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各科成绩或单科成绩作废的处理。此次镇平县舞弊案的主谋贾树川被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罪名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定性:这是一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案件,一位在兰州某著名大学就读的大二学生涉嫌策划此案,而参与舞弊的则是一群高二学生。这次镇平发生的舞弊案是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案件:河南省汤阴县一中分校考点高考作弊事件 事发时间:2008年7月

事发地点:河南省汤阴县一中分校考点 见报时间:2008年9月28日

相关人员处罚: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安阳市教育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市招生办公室主任沈贵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汤阴县政府副县长、考区主任王新有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汤阴县教体局局长、考区副主任王利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免去其现任职务;给予负有管理不严、教育不够领导责任的汤阴县教体局副局长、县第一中学校长高功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对子女管理教育不严责任的汤阴县教体局副主任科员宁和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滑县教体局局长李红旗、滑县招生办公室主任杨国平诫勉谈话;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汤阴县招生办公室主任、考区副主任李冀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免去其现任职务;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汤阴县职教中心党总支书记、校长、汤阴一中分校考点主考吕保国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免去其现任职务;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并严重违纪的滑县三中副校长、汤阴一中分校考点副主考姬文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对作弊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教师杜松林、王东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崔一冰等6名严重违纪的监考教师分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代洪峰等27名参与作弊的监考教师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对参与替考的高二在校生池利芳、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宁文辉分别取消参加2009年高考资格和预备党员资格;对李晓雨等8名作弊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

市教育局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消汤阴县一中分校2009年高考考点资格,取消汤阴县职教中心教师2009年高考监考资格。同时决定从2009年开始,普通高考全部实行客县轮换监考,封闭管理。

6月7日,江西省南昌市普通高考替考事件发生后,教育部、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调查事实真相,严肃处理涉事人员。江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迅即成立由省、市、县(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入涉事县(区)开展调查。目前,案件已基本调查清楚,涉案相关人员及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

经查,江西南昌“6·7”高考替考事件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南昌市东湖区、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从而实施替考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

截止目前,根据公安部门和联合调查组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共处理各类人员42人,其中,6名替考组织者及中介人员已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已按教育部第33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对涉案的22名公职人员:2人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人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2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4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4人给予降级处分;1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人给予记过处分;3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6名替考组织者及中介人员处理情况

马某波、马某福、赵某国、李某山(均系山东菏泽人,无业)等4名高考替考组织者,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中介人员李某炎(江西万年人,无业)因涉嫌行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中介人员杨某起(山东菏泽人,无业)的涉案行为,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审理中。

二、被替考考生和替考者处理情况

1.对7名被替考考生,根据教育部第33号令有关规定,作出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同时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决定,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处理结果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并向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通报。

2.对7名替考者,根据教育部第33号令有关规定,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其中,对5名在校大学生,已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2名已大学毕业并参加工作的,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三、对相关公职责任人的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公职责任人处理情况如下:

(一)南昌市教育局、教育考试院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1.南昌市教育局分管考试院及高考招生工作副局长邓云生,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南昌市教育考试院院长熊彪,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南昌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高招工作副院长金安根,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南昌市东湖区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1.南昌市东湖区政府分管教育副区长童萍如,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2.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局长、党委副书记陈光辉,分管区招考办工作,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3.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招考办主任陈剑鹏,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收受礼金,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招考办考务专干蒋婷,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二级)处分(由讲师级降为技术员级),调离教育考试工作岗位。

5.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干部熊锐,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由讲师级降为助理级),调离教育考试工作岗位。

6.南昌市第八人民医院副院长万莉萍,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7.南昌市第八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办公室科长张玲,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收受礼金,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由助理级降为技术员级)。

(三)南昌市青云谱区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1.南昌市青云谱区分管教育副区长李万汲,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南昌市青云谱区教科体局党委书记、局长龚海宝,未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南昌市青云谱区教科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剑光,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4.南昌市青云谱区教科体局招考办主任付武俊、副主任邓明,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收受钱财,失职渎职,给予其2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南昌市第五医院副院长兼医务科长曾昭萍、体检科长邓琼,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体检环节弄虚作假,给予其2人行政撤职处分。

(四)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相关人员处理情况

1.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分管继续教育工作副院长杨福盛,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记过处分。2.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主任刘晓芬,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3.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招生教务科科长徐涌,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私刻公章,串通、贿赂相关工作人员从事替考舞弊活动,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梁艳、艺术传媒与计算机分院艺术设计讲师谭景晖,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为谋取私利从事替考舞弊活动,给予其2人开除公职处分。

江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表示,随着案件调查进展,如发现新的线索、证据,将依法依规处理,对高考舞弊零容忍,对参与舞弊人员随时发现随时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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