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校友会章程工作计划组织等

2025-03-17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校友会章程工作计划组织等(3篇)

1.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校友会章程工作计划组织等 篇一

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淄博职业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建筑工程学院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学院、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全国各地校友,继承和发扬"求真务实,拼搏创新,团队合作,争创一流”的母校精神,立足国内,放眼全球,为母校的发展,为学院的繁荣,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与富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建筑工程学院及其上级淄博职业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加强校友与学院间的资源共享;

2、为校友营造终身学习环境;

3、发挥全国各地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为建工学院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4、沟通校友与母校、校友相互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

5、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吸引各类善举服务学院,组织各类活动惠及校友;

6、指导各地组建、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7、印发校友通讯录与报纸报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建筑工程学院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2、建筑工程学院开设的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员和非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员。

3、曾在建筑工程学院任职、任教者; 院系调整时并入建筑工程学院的校友,或者由建筑工程学院转其它院系的校友。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凡符合第六条者,承认本会章程,填写《校友登记表》,经理事会或各地校友会审查同意,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各省、市校友可根据校友分布情况,成立当地校友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各地校友会吸纳的会员即本会会员。

第九条 省内、外校友筹备成立校友会应向母校校友总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总会审查批准。各地校友会组织应在遵守本会章程的基础上自定章程,报总会备案。

第十条 对言行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辖地校友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向校友总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发展的建议或意见;

3、阅取本会送发的有关母校的资料和学术刊物等;

4、向母校各种刊物的投稿,可优先予以发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定;

2、关心校友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本会和校友服务;

3、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参与母校交流与合作;

4、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设理事会,为最高议事机构,由理事若干人组成。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名额按地区分配,由各地校友会通过协商推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名誉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校友担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对外代表本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商定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及理事名额的分配;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领导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设校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联络处设正、副主任和秘书若干人,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任务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拟定校友总会工作计划;

3、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4、编辑出版《校友通讯》;

5、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校友基金,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母校提供;

2、校友捐赠;

3、校友会基金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各地校友会应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合法途径,自筹资金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助学金,用于帮助家庭贫困的学生完成学业;设立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优秀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友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2.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PKUAA)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三)进行学术交流;(四)组织联谊活动;

(五)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北京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通过审核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第十二条 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北京大学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三)捐赠;

(四)业务活动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审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报民政部核准,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3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3.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校友会章程工作计划组织等 篇三

团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共青团系统的组织建设工作。组织部立足于海南大学三亚学院青年的切身利益,围绕团内的中心工作,把握思想理论的制高点,发挥机动灵活的工作特点,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断加强对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巩固加强共青团各级组织建设。

一、总纲:

1.工作准则:谦虚谨慎,举止文明;待人礼貌,处事稳重;坚持原则,坚持正义;全心奉献,克己奉公,微笑服务。

2.工作协调方式:批评与自我批评。

3.坚持加强组织部成员自身理论素质修养,提高业务素质,加强思想教育职能,积极组织各分院团委深入开展工作,提高全院同学工作、学习的积极性,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4.坚持每月进行一次总结回顾,总结当月各项工作、活动的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记录,由组织部部长汇总整理并上交。

二、部门职能

1.负责组织部日常工作,根据决定布置、检查、总结团的组织工作。

2.了解各分院团委的组织建设情况,对团的活动、组织生活安排提出计划和建设,负责向团委常委会汇报实施的有关工作,负责团建设创新工作。

3.加强与各分院团委的联系,经常了解各分院团委的组织建设情况,对各分院内团委的思想政治学习、团日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帮助。

4.配合党委组织好我院团委和党校骨干班学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5.负责加强团员意识教育,认真组织好每的团员教育、注册评议工

作。

6.负责团组织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⑴监督各分院团费收纳、上缴和留用团费的管理工作,做到收缴有制度,交接有手续,日常有记录,年终有报告;

⑵核查团员证的颁发,组织关系的转接;经办青年入团、推优入党的审批、考察工作;

⑶组织开展团员证的注册,团员档案的归档,全面、及时、准确掌握院共青团组织的情况,及时核实各分院团员登记和团员及团干部变动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记录备案。

7.负责对院团委学生会纪律的监督,协助会议签到,维持良好的会议秩序。

8.组织各分院开展定期的团干部上岗培训、挂职锻炼、理论研讨会等培训工作。

9.负责组织评优工作,包括分团委工作评估、团支部工作等级评估、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等;负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材料整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了解并抓好基层的组织工作。

10.开展推优工作,指导下级团组织协助同级党组织做好积极分子工作; 审查入党积极分子材料,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守则:

1.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积极向团组织靠拢。对自己严格要求,自身素质高,树立为同学服务的思想。

2.模范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做好表率作用,在同学中树立较高的威信和良好的学生干部形象。

3.要善于、敢于检讨自己,勇于开展批评以及自我批评,工作上责任心强,不感情用事,不以公为私、以权谋私。

4.工作时要坚持原则,不回避问题,研究工作方法,注意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完成上级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和时效性,及时做好各项活动总结。(打印存档,一式两份,一份交办公室,一份在组织部存档)。

5.及时提出工作中的缺点与不足,以及对组织部工作的建议,参与工作经验交流。

6.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7.认真学习党委下发的有关文件,并组织好各分院团委的讨论学习工作。

8.各成员团结合作,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部内其他成员的工作。

四、会议制度:

1.会议时间:每周日晚9:40

2.会议地点:团委办公室

3.会议纪律:

1)不得无故缺席会议,有不能准时参加者须向部长请假,说明原因获准后方可(请假至少在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完成);

2)会议人员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确保落实自身工作,做到高效率,高质量完成;

3)会议人员不得随意讲话,不得翻阅与会议无关的内容。

五、奖惩制度:

奖励:

1.对表现优秀的干事将实行奖励,在学年末将评选“优秀干事”若干名,直接作为奖学金评选的加分项;

2.在本部因工作出色而受到院领导表扬者,可优先参与第一项评选;

3.凡在本部工作表现积极优秀,学业突出者优先考虑作为入党培养对象。惩罚:

1.凡无故缺席各项活动(包括开会),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查实无正当理由)两次者,予以警告处分;三次者不参与评优;四次者予以留职察看处分;五次者予以辞退。

2.凡出现以下三项之一者,予以辞退。

1)在任职期间内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期末考试成绩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在任职期间,大型活动两次渎职,或小型活动三次渎职者。

六、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共青团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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