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房屋租赁合同(精选15篇)
1.乙方房屋租赁合同 篇一
出租方(甲方):
住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双方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租赁房屋位于。
2、乙方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质量、周围环境、现有装修及设施、是否设定抵押或列入拆迁范围等必要状况已经作了认真查验,并确认满足其承租要求。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自月日止,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延迟交付的,每延迟一天,甲方按照月租金的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年租金为
2、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4月、10月支付。乙方迟延给付租金的,每迟延一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利息。
3、租金付至以下账户: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租金之外的费用
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与该房屋有关的水、电、气、通讯、物业管理、清洁卫生、门前三包、治安、设施设备维修等项目费用以及其他费用,自行处理与收费部门之间的争议。
第六条 房屋外墙面和房顶的利用
利用房屋外墙面和房顶架设设施、发布广告的决定权和收益权属于甲方,但乙方为了自身经营的必要需求,可以利用该房屋外墙面和房顶安全合理地架设店招、发布与其业务相关的广告,但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由于乙方架设的设施、店招、广告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转租及转让
1、除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他人。
2、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出售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有关出售房屋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是否购
买房屋的决定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房屋的使用及修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对该房屋进行内外装修,但装修应当依法妥善进行,不得破坏该房屋原有主体结构,不得施行任何危及房屋安全或留有隐患的装修,不得损害房屋相邻住户的合法权益。涉及变动房屋结构的装修方案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由于租赁期届满等原因乙方退还该房屋时,对于乙方的装修(含户外设施),若甲方同意利用的,在利用价值范围内给予乙方适当补偿,具体由双方协定;若甲方不同意利用的,可要求乙方自行恢复原状,或者代乙方恢复原状并向乙方据实收取费用。
2、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妥善管理房屋,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房屋(包括门前三包区域内)的卫生、消防与安全等进行管理,并配备有关防护设施。
3、租赁期间,乙方发现房屋、设施出现自然损坏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或者产生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甲方报修,由甲方负责及时修缮。甲方未及时维修的,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费用据实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设施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
4、租赁期间,房屋因乙方原因对乙方自身或者对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但是,由于甲方未及时履行应尽的房屋维修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原有设施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在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其欠付的租金、费用及利息,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1)未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租金或者甲方垫付的费用,且超过十个工作日;
(2)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或对房屋造成其他严重损坏;
(3)致使房屋出现安全、消防或水电隐患,被指出后不立即改正;
(4)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
(5)利用房屋存放危险品、违禁品、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6)假冒建设银行名义开展经营或其他活动。
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可在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甲方时解除。乙方可要求甲方退还已经提前预付的租金及利息,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的违约金不足以覆盖乙方的损失,甲方还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妨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经乙方通知后,甲方不及时排除妨碍;
(2)房屋出现自然损坏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或者产生安全隐患,经乙方通知后,甲方不及时修缮。
(3)因房屋权属存在瑕疵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3、由于房屋非因甲方或乙方的过错而毁损,或者被征用、征收,或者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本合同自前述事由发生之日得以解除,且双方互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就已经履行的租期的租金,乙方应当支付;就尚未履行的租期的预收租金,甲方应当退还。
第十条 续租
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租赁期届满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另行签订有关租赁合同。乙方虽未明确提出续租要求,但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如双方未及时签订新合同,则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房屋退还
1、除非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否则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房屋退还甲方。
2、乙方未按约定及时退还房屋的,由乙方承担迟延期间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且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月租金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退房时应自行采取合理措施,使房屋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对未经甲方同意而乙方留存的设施、物品,视为已被乙方抛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但发生处置费用,或者留存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由乙方予以支付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租赁的登记备案
如须向有关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因此发生有关费用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负担。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向房屋所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3、本合同一式 四 份。
4、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乙方房屋租赁合同 篇二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3.无效房屋租赁合同问题探究 篇三
关键词: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法律效果
一、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
(一)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确认合同有效与无效,是正确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前提。笔者认为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如若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租赁房屋从事开赌场,提供卖淫场所,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
(2)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如若合同标的物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建造的房屋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造的房屋进行出租;
(3)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若违反,则该合同无效。如建筑物在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验收的不得出租;
(4)当事人是否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如若有此情形,则该合同无效。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5)房屋出租人是否有处分权。如若没有处分权,则该合同无效。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二)法律规定的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有该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还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然后才能建造房屋,否则建造的房屋即为违法建筑物。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城镇房屋的建造符合城镇发展的整体规划,防止房屋乱建乱造,影响城镇的长远发展。
2.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房屋也必须是经竣工验收后的房屋。这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考虑,房屋己完工但未验收之前,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建筑物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齐全等,这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危机当事人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可投入使用。
3.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同样不可投入使用,这也是出于對当事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厦,消防安全显现的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一旦违反此规定,势必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果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效果,笔者从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阐析,对于其他问题暂且不议。一个涉及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另一个涉及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对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一)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
对于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应依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同因素分别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1.以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于此种情形,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果承租人明知该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接受租赁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此时承租人应该参照约定租金支付房屋使用费给出租人,因为双方都有错误才导致合同无效;由于此使用费对出租人而言属于非法收入,应予以收缴。
2.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此种情形下,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应为房屋在使用期间的损耗与折旧,一般情况下低于约定租金;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房屋为非法建筑物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为此非法建筑物的使用支付以约定租金为标准使用费,那么,承租人当然应该支付以约定租金数额为标准的房屋使用费。
3.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引起的无效合同
对于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造成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应该按照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因为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只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牵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二)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我国法律关于添附制度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还是不尽完善,都没有明确规定附和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真正实现添附制度确定物权归属的目的。笔者认为宜在我国构建动产和不动产附合的规则。该规则包含两个内容:第一,动产和不动产构成附合的构成要件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第二,动产和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样的规制有诸多益处:
首先,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得到清晰地界定。根据物权特定的原则,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特定性,一个物只能被一个人拥有。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物权的归属,为物权的流转提供便利。如果无此规定,则会造成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构成附合时其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房屋的一部分上存在另一所有权,这将导致同一物上既有不动产所有权又有动产所有权的情况发生。其次,房屋的所有权能顺利地流转。如果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则房屋的流转也存在障碍。当房屋出租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者将房屋进行抵押时,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不能从外观上看出,从而使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要承受不必要的风险,这不利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因装饰装修物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笔者认为,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所有;己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因其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可将其拆除取走,对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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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晓晓.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民法利益思考[D].天津师范大学,2012.
[5]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4.钢结构楼梯施工合同乙方 篇四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中晟伟业国际广场 2、工程地点:商都路心怡路交叉口东北角 3、工程内容:A,B,C楼不锈钢楼梯护栏
第二条:合同单价:A14型_____元/米;K8型_____元/米。第三条:工程结算及承包方式:
本合同工施工按甲方同工会施工图进行,按实际完工数量结算。乙方按照图纸标明的工艺施工,并在约定工期内完工。包工不包料,施工技术包验收(按甲方已批施工图),包现场文明施工及垃圾清理外运。
第四条:乙方负责制作、安装所需的耗材及设备。乙方负责提供材料计划,如因乙方提供材料计划数据有误,造成重大损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甲方提供材料不及时或材料不合格造成误工损失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为合格,保修期为壹年。壹年后乙方有偿维护。第六条:付款方式
工人进场后预付生活费______元;剩余工程款按进度结算,工程完工验收后结清。验收期限为五个工作日。第七条:工期总工期为90天。第八条:设计变更
1、甲方因故需要变更原设计的,应按相关规定向乙方签发联系单。如乙方无甲方认可擅自改变原设计的,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变更原设计的,应提前告知乙方;如已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
3、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价款,乙方核算后提交甲方,由甲方有关人员或监理签证确认后,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一并支付。第九条:安全管理
1、乙方应做好本工程施工的一切安全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需自行负责保管施工材料及设备。
2、乙方必须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任何原因造成的安全、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己负责。第十条: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5.乙方房屋租赁合同 篇五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为了搞活市场经济,现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商定,订立如下权利、义务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房屋位于,非住宅(住宅)用房间,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乙方租房用途为。
二、房屋租赁期为年,租赁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房屋租金每月元(大写:)。采取预付款方式,每个月缴纳租金一次,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个月租金元(大写:)。以后房租均按每个月到期前五天支付。逾期不缴,甲方每天按月租金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若超过15天不缴纳,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四、本协议签订生效乙方向甲方交租房保证金元(大写:)。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须守法经营,并接受小区物业公司的有偿服务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种物管等费用。如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自负。
六、双方在协议期间不得违约。若乙方提前解除租约,甲方以乙方所交保证金及未到期租金作违约金收取;若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由甲方赔偿乙方房屋装饰部分损失及退还未到期天数租金。
七、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私自对外转租房屋,同时不得擅自改变租房用途及结构和室内设施,乙方若因经营需要进行房屋装饰,费用由乙方自理,协议到期终止时,乙方若要拆除装饰部分,自行无偿拆除,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乙方并要恢复甲方房屋原状。
八、协议期满续租与否,双方另行商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到期双方义务履行完毕自行失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6.乙方房屋租赁合同 篇六
本范本3333))))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编 号: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
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设备特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设备概况
二、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项目:本租赁设备仅限于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2、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四、甲方为该设备配备操作手______人,由____方负
责工资,工资每人每月__________元。
五、租赁期限及租金结算方式:
1、自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
好交给甲方办理退场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签定续租合同。
2、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折合一个台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____
小时,确因工作所需超出_____小时部分应视为加班,按超出工作小时数计收加班租赁费。设
备的租赁费按月结算____________元/月/台,_________元/天/台,如设备租赁期不足一个月,租赁费按实际天数乘以8小时结算,超出工作小时加班部分,另计收加班费。
3、经甲
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设备预付租金____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4、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及保证金后,办理提货手续,自租日期,每30天向甲方交付一次租
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设备赔偿金后,甲方应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
六、租赁设备的运输、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设备的进场费由_______方负担,退场费由______
方负担,乙方应在设备退场前七天通知甲方。
2、设备在租赁期间所需的各种油料由乙
方负担。
3、在租赁过程中,乙方承担设备易损件(如刀头、刀库等)的所有更换费用。
4、设备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协助甲方机手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使设
备保持良好状态,维修和配料费用在________元以下的由乙方负担,维修费用在_______元
以上的由甲方负担,所付费用以甲方机手签字为准,由甲方负担的部分从甲方收取设备租赁
费中扣除。
5、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
维修,设备因故障造成每月累计停工三天(维修时累计十二小时折合一天)以上的部分乙方
7.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 篇七
一、农地租赁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地租赁的实质是一个合约缔结和履行过程, 实践中除了一般合约中普遍具有的问题之外, 由于我国相关土地制度的特殊安排, 在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合同的履行和权利救济等环节存在一些突出的法律问题。
1.租赁合同法律要件的缺失
(1) 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效力的不确定性。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故农地租赁的出租方只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 不能是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租赁过程中, 承租方为了降低谈判和签约成本, 往往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行政组织签订土地集体租赁合同。由于现阶段农业生产效益低和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 许多农户没有承包土地或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造成在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地或农户没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租赁时, 往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在没有经过正当的议事程序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此类合同由于主体存在无权处分行为, 往往导致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便是当地村民以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同意便将土地出租给承租方为理由主张合约无效的典型事例。[1]
(2) 合同目的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 依法确认无效。该规定强调了承租方在利用土地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不当行为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其中, 风险最大的便是改变土地用途和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两项, 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进行鉴别, 一旦农地租赁双方发生争议, 出租方便可以强调承租方的不当行为而主张合同无效。
2.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
(1) 出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农地租赁通常通过集体流转的方式, 出租方众多, 在履行过程中极易与承租方产生利益冲突, 干扰甚至阻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出租方的不适当履行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部分农户由于长期生产、生活习惯养成了对于原有土地的依赖, 虽然土地出租了, 仍然会部分地利用原有土地, 这样就会给承租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实践中存在承租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 原承包户依然在土地上种菜、放养家禽、任意采摘果实等, 增加了承租方的管护成本。另一方面, 承租方往往会被要求雇佣当地农户参与农业生产, 由于生产经营的结果与自身的利益缺乏关联性, 部分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承租方的要求从事生产, 出工不出力。一旦承租方针对性地采取处罚措施, 便聚众闹事, 严重干扰了承租方正常的农业生产。
(2)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能兑现给出租方的收益承诺。部分承租方取得土地后, 便以种种借口拖延或减少土地租金的支付。聘用外地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 违反解决当地农民就业的承诺, 严重损害了出租方的利益, 使得出租方失去生活的保障。另一方面是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部分承租方打着发展现代农业的幌子, 拿到土地后实施的项目却全部“非粮化”、“非农化”。如北京郊区部分小产权别墅便是承租方借口发展林木生产取得土地后, 变相以生态大棚项目改变土地的用途。
3.合同权利得不到充分救济
合同能够获得双方当事人的适当履行, 其中一项重要的保障便是违约方需要承担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责任。土地租赁的目的是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而规模化经营通常具有投资大、收益周期长的特征, 一旦合约不能履行, 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承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相关的投入、第三方的违约损失和预期收益等。出租方无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个体农户, 在现阶段国家严格限制土地用途和流转形式的前提下, 其拥有的土地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这些损失。同时, 承租方还将面临赔偿主体众多带来的诉讼和执行风险。
出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租金损失和土地复耕费用, 同样面临不能合理赔偿的风险。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后不得用于非农用途。土地流转后承租方如果从事粮食种植、生态农业的, 承包合约终止或解除后, 土地复耕投入较少, 出租方的风险不大。如果流转后承租方从事养殖、农业观光、商业开发等对土地使用方式有重大改变的, 承包合约终止、解除后, 土地复耕所需资金大, 甚至超过了承租方的投入和盈利。特别是当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时, 承租方通常无力承担出租方的损失。
二、农地租赁控制的社会意义
1.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
对农地租赁的控制除了防止承租方改变土地用途, 维护国家农业产业安全外, 还要防止在土地集体租赁过程中, 部分企业“跑马圈地”, 垄断土地资源问题。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 部分承租方企图趁时下土地租金低廉的时机, 实现“跑马圈地”, 并借助政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的政策, 获取资金支持, 通过打压和竞争的方式, 消除竞争者, 形成相对垄断, 然后实现公司包装上市, 并从二级市场上卖掉公司获利。[2]承租方本身不是为了发展现代农业, 而是一种针对土地使用权的投机行为, 可能导致土地租赁价格的“虚高”, 一旦失败, 便可能导致土地投入不足或撂荒, 严重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
2.保障出租农户的长远经济利益
农地租赁中, 一些地方出现了租金“低位固化”现象。通过租赁合同把每亩收益固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有的合约长达20年, 租金基本上是参照出租时的种粮效益确定的。由于缺少公开竞价转让环节, 出租方未能与承租方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出现了“农户得利过小、承租方得利过大”的利益格局。农地租赁后, 未来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很多, 土地租赁期限较长, 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 增加种粮补贴等各种财政补贴, 再加上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不断上涨, 使得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加。如果缺乏合理的租金调整等社会控制机制, 无疑会损害农户的长远利益。
部分农业投资人对集约化发展现代农业或生态农业预期过高, 对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估计不足, 加之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和农业科学技术, 以致因严重亏损而破产, 给农民的预期收益承诺难以兑现。实践中, 一些承租方貌似财大气粗, 但实际投入农业的资金和给与农民的租金来源, 一是争取国家扶持项目和政策支持, 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退耕还林项目、现代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流转补贴等;二是银行、信用社贷款;三是社会融资 (甚至非法集资) ;四是少量自有资金。[3]一旦经营困难, 便会出现拖延支付流转费用, 或减少土地投入, 进行掠夺性开发等“机会主义”行为, 导致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只有建立严格的承租方资格审查机制, 选择出合格承租人, 才能保障农户的长远利益。
3.降低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的影响
在我国的农业法律体系中,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范多是对长期以来在流转实践中所惯行的行为方式的法律确认, 这些行为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特定时期执政党及国家农村或农地政策认许或鼓励下的实践产物, 因此, 不可避免的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制度探索痕迹, 这就决定了各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呈现出政策性和阶段性的特征。[4]为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各地政府通过出台各种政策, 甚至出现超越法律规范的措施强力推进土地流转, 意图通过减少“农民”的方式实现城乡的统筹发展。当“失地”农户在城市无法获得足够的生存空间时, 这种保障和发展的阶段性冲突将会导致出租方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租方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债权之间的法律权利冲突。面对农户的生存诉求, 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难以支持承租方“继续履行”租赁合约的主张, 当然承租方也不可能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在此情形下, 应当建立长期租赁合约的风险分担机制, 加大农户的社会保障, 降低这种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对社会的影响。
三、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制度的构建
住房的租赁管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租金限制的方式 (rent ceiling) , 即所谓的“第一代租赁控制”;另一种是租赁过程的控制, 这一模式下仍旧对租金进行控制, 但允许出租人在租赁期间适当地提高租金, 涨幅通常与通货膨胀同步, 同时加强了租赁合约的控制, 限制出租人解除租赁合约的权利, 形成了“第二代租赁管制”。[5]租赁管制被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是缺乏效率的一种经济安排, [6]但作为一种社会调节的手段, 如果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 仍然能够有效的维护市场弱势方的利益, 从而实现其社会目的。借鉴住房租赁控制机制的经验, 可以在租赁合同签订、履行、租金控制和风险分担等方面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制度。
1.建立租赁合同的审查监管机制
租赁前, 要注意审查承租方的资格条件、农业经营能力水平、投资的资金来源、承担债务的能力等, 防止有的承租方为争取国家的财政资金的投入而实施“假流转”, 导致出租方农户利益受损。
签订集体租赁合同时,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合同主体是原承包户, 杜绝“代签”和“诱签”。一方面, 要明确收益分配机制。已承包农田的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户所有, 未承包农田的收益分配应当体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防止利用集体协商的形式损害个别农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对土地租金的约定和合约期满后的土地复耕问题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要求承租方对于土地的恢复提供适当的担保。对于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所导致的利益和风险的归属与承担, 应在合约中予以明确约定。合同中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就业问题应当妥善安排, 政府应当审查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审查备案程序, 严格地方政府的职责, 规定地方政府在农地租赁中具有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如备案、登记、鉴证、指导合同签订及纠纷调解等, 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租赁合同的监管力度。
2.建立租后行为的监督机制
流转后要加强对承租方土地使用的动态监管, 完善土地用途和土地投入的监督机制。政府应加大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 确保承租方能够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和农地的保值增值。鼓励农业承租方与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形式, 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加强出租农户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就业扶持。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之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户而言是基本生存的保障。如果国家不能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户在出租土地后不能获得基本生存保障, 将不可避免的造成这种土地蕴含的保障性和发展性的冲突。为了防范出租农户回乡与承租方争夺土地使用权, 政府应当围绕农民外出务工就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等, 加强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使得返乡农民工能够在当地实现就业, 防止农地租赁纠纷的产生。
3.建立租金审查和调整机制
租金的管制一直是租赁管制的重要措施,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土地租赁方面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租金调整机制。租金缴纳方式及数量的安排事实上是双方对未来风险的安排。当前的农地租赁过程中通常采取的是固定租金模式, 往往是以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价格作为租金的计算标准。这一模式下, 承租人承担土地产出的风险, 出租人则承担土地市场价值的风险。[7]不同于传统的地租和佃农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 现阶段出租土地的农户在市场经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能力严重缺乏, 再加上部分利益集团的诱导、胁迫, 致使许多情况下租金的安排对于出租农户长远利益不利。
为了减少将来由于不合理租金安排产生的冲突, 政府应当建立租金的审查监督机制。具体应当建立最低租金制度, 用以保护农户的当前利益;高额租金的预警制度, 防止承租人将土地转为非农用途;租金的调整机制, 用于保护出租人的长远利益。根据土地市场价值的增加来调整租金, 防止承租人通过合约获得土地自然增值产生的全部价值。租金控制和调整机制应当依据政府定期对土地市场价值的测算而制定, 可以借鉴国外公用土地租赁制度中地租价格和价值的计算方法, 为将来租金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8]
4.建立第三方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分担相关风险。针对现代规模化农业生产的高投入而产生的高风险特性, 可以通过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分担市场风险。通过政府补贴方式, 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并逐步扩大保险的范围, 提高保障水平。针对农地租赁蕴含的当事人行为风险, 可以借鉴成都等地的经验,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 通过事先收取一定的费用, 对双方的租赁行为进行担保, 从而降低租赁双方的经济风险。
四、结束语
农地是一项特殊的商品, 其特殊性为对农户租赁行为进行社会控制提供了合理性和可行性。首先, 农地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是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其次, 农地是农户的重要社会保障, 是农村稳定的基础;第三, 农地是永久存续的社会资产, 对其进行控制具有可行性。
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的具体制度, 不同于部分国家在住房租赁控制中的严格租金管制模式, 应当采取不直接限制租金数额, 主要着眼于限制和监督双方的履约行为, 同时为出租人提供市场化的租金参照标准。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很好的尝试, 只是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在加大农业生产投入的同时, 政府应当增加农地租赁的监管投入, 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参考文献
(1) 杨正莲.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J].中国新闻周刊, 2008, (42) .
(2) 岛夫.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伤农倾向值得关注[N].南方日报, 2009-03-13.
(3) 关锐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普遍管理缺位亟待改善[J].农村经营管理, 2009, (03) .
(4) 李军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 2009, (08) .
(5) 许德风.住房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 2009, (03) .
(6) 张五常.经济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7) 张五常著, 易宪容译.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8.甲方乙方 篇八
HR来信:
目前,我们公司(天津)有一名怀孕员工(入职仅6个月),该员工自怀孕后长期处于休病假的状态。请问我们一定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其发放工资么?“五险一金”也一定要缴纳么?该员工休完产假后,我们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如果合同不能解除,应如何处理此事?劳动法专家沈海燕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医疗期是指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工治疗,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一段病假的时间,这一时间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累计的。病假的概念大于医疗期。既然员工处于病假中,自然不可能同时还提供劳动。所以这段期间,公司必须支付工资,而且法律规定,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上所述,最低工资标准的80Z是法定的最低病假工资标准,所以无论是否超过医疗期,病假工资的底线都不会改变,也就是说公司仍需按此标准支付。在病假期间,双方仍属劳动关系,故公司仍有义务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员工在病假期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公司可以代扣代缴,因为在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当员工休完产假后,由于其仍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所以公司仍然不能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即使对于非“三期”员工,在医疗期满时,公司也应当先通知员工上班,若员工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重新安排其他岗位仍无法从事的,在支付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后方可解除。如果公司执意想在员工处于“三期”的状态下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面临的就将是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或者员工不同意,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面对员工目前的状况,公司除非能够找到员工严重违纪的一些情形,否则公司只能等到员工过了“三期”再做处理。
公司物品丢失谁负责
HR来信:
我公司为办公室员工配有笔记本电脑供其办公使用。有一员工春节回家时将笔记本带回家。结果,笔记本在员工家中被盗。目前,公安部门尚未抓到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遗失笔记本的,需向公司承担该笔记本时价的70%。但是,该员工认为,笔记本是被小偷偷走的,他本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吗?
专家回复:
员工使用公司配备的有关办公用品,若是被盗,员工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法律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将劳动法和民法结合起来,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公司为该员工配备笔记本,该笔记本归员工个人使用。可见,笔记本系贵公司财物,但所有权仍然属于贵公司,员工仅拥有使用权。因此,作为公司财物,员工在使用时应承担保护该财物安全的义务,尤其是在员工将笔记本带离办公场所时,员工更是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现由于员工过失,对笔记本保护不周,致使公司财物被盗,该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主张说因为是被盗,自己无过错,无需担责。这是对双方关系的错误理解,公司给员工配备笔记本,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无偿保管”并不相同,也并不形成托管关系,而是员工对办公用品的使用关系,使用过程中,员工有使用权,亦需承担保护安全的义务。因此,员工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当然,若该员工的笔记本是放在公司时被盗,则因为公司也需承担保护义务,就不能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了。
婚假有“保质期”吗
HR来信:
1 上海目前对“婚假”有没有规定有效期,若公司在制度中自行规定,有效么?
2 若公司制度中没有明确有效期,有员工领了结婚证3年以上了才来申请休婚假,应该批准吗?
3 如果在公司制度中自行规定了有效期,可否规定未使用过婚假的人何时用掉婚假吗?专家回复:
1 有效。对于婚假,法律层面只规定了假期的天数、待遇等等,至于结婚后多长时间内使用才有效,国务院和相关部委以及上海的计划生育条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法律制度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公司自主管理的范围,公司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予以规定。但需要提醒贵公司的是,制定这些规定时务必要遵守两大原则,一个是规定内容的合理『生,另一个是必须经民主流程并一致通过,只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和公司才都具有一定约束力(违法性条款除外)。
2 视情形而定。如果贵公司现行制度中没有限制规定,且该员工在结婚登记之前就一直在公司工作的,当其凭结婚证等证明文件向公司申请休婚假时,虽然从情理判断上请假时间似乎过完,但也正因为公司先前没有做出限制,所以用人单位还是需要批准其婚假的。
3 这个问题有点棘手。因为一方面法律有“不溯及既往(但新规定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的原则,所以当公司的规定对员工的权利做不利规定时,其效力如何会存在疑问;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经过一定的公开的、民主的程序并且经职工大会同意通过的,那么这个溯及力还是有依据的,我个人觉得该规定是有效的,但是仅供参考。
员工获罪可否解除合同HR来信:
我公司员工周某,近日因其在原单位受主管授意,上传“黑客”软件供用户下载,被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周某认为,上述行为系原单位的行为,离职后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目前正在准备上诉。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如何处理其劳动关系?
专家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所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有罪,并被判决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情况。
周某只是被法院判决有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但尚处于上诉期内,周某已经准备上诉,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的判决仍未生效。
既然周某尚未被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有罪,贵公司目前就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若上诉期内周某不上诉,法院的判决生效了,则贵公司可依法解除;若上诉期内其上诉了,则法院的判决不生效,需等到二审法院的判决出来后,再决定如何处理。
9.乙方房屋租赁合同 篇九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长春市 区 街 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由甲方支付水费、电费、燃气等费用。第五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长春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2、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六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六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10.房屋租赁合同 篇十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
甲方同意将枣沟头镇全家林自己的厂房钢结构大棚出租给乙方,双方在法律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一、厂房地址
甲方出租的厂房坐落于枣沟头镇全家林,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四至:东至路、西至沟、南至路、北至全宗杰
二、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房屋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房租年租金 万元()租金及交纳方式,每年一付,合约期限内 年租金不变,如果违约甲方罚金 万给乙方,乙方违约同等条件,因政府拆迁不能使用,甲方应退回剩余租金,乙方租房期间内需要爱护院内所有设施。
四、乙方如有损坏厂房设施照价赔偿,自然折旧除外,租房期间内乙方有任何经济纠纷与甲方无任何法律关系,租房期间内甲方有任何纠纷与乙方无任何法律关系。如因自然灾害导致厂房一切损失,甲方应及时修复供乙方使用。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遇自然灾害造成的厂房及乙方货物人员损失,双方互不承担对方责任,甲方必须尽快重建最晚2个月内建成。
五、租赁期间厂房
1、出租厂房交付给承租方时确保水电齐全,房屋无明显漏水现象。
2、出租方将厂房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其经营情况与出租方无关。出租方配合承租方协调使用水电的安装,装修不得改变主体结构。
六、各项费用的缴纳
1、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2、使用厂房进行生产活动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七、出租方及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或转卖给第三方时,此合同对新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新房产所有者不再承租的情况下须赔偿搬迁费用及设备安装费用。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八、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卖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乙方的装修资金和费用。
2、承租方违反合同,承租房屋主体损坏的,还应负责修复。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书面或口头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如在租赁期间国家征用或第三方因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使用,乙方必须及时交回厂房给甲方,乙方需恢复厂房原貌,自然损耗除外,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剩余的租金。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作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11.甲方乙方 篇十一
我公司员工陈某于2013年12月1日入职,但一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底薪1808元,另按业绩增加提成。近日,我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陈某要求公司补偿与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基数应为底薪和提成之和。请问,这种情况下的双倍工资基数该如何确定?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将提成工资计算在内。也就是说,贵公司除了双倍的基本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双倍的提成给陈某。原因如下:
首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贵公司一直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显是在逃避法定义务。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陈某有权要求贵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起至其离职之日止(其在职期间不满一年)。
再次,双倍工资包括提成。一方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指出:“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即所有的劳动报酬都属于工资。而提成是员工在完成一定业绩的基础上,公司对其超额部分的奖励,明显属于所享有底薪以外所应得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里虽没有直接提及提成,但《规定》对计件工资解释为:“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所以,陈某得到的提成也属于计件工资范畴。
扣除“存工”工资合法吗
我们是一家生产型企业,每年春节,除国家法定假日外,一般会多放假10天,这种“传统”已持续数年,公司将这些休息日视为员工的“存工”,并与企业生产旺季的加班互相抵消掉。不久前,有一名员工提出离职,但其却有20天的“存工”,请问企业可以扣除这20天的“存工”工资吗?
企业扣除员工“存工”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企业上述的“存工”抵扣加班的做法只是“惯例”而并未形成制度。即便已经成为管理制度,因其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需依法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方可生效。显然,贵公司并没有履行过这些法定程序,所以这种“惯例”缺乏必要的制定流程。
其次,法律已经明确,可以采取调休方式补偿员工的做法,仅限于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对于延长工作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该优先以支付加班费的方式进行补偿。贵公司采取了“调休补偿”的方式,部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最后,根据原劳动部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均不支持以这种理由扣除员工工资。
哺乳假和带薪年假可兼得吗
我公司(上海)员工吴某,2013年因生育休产假98天。产假结束后,又向公司申请了6个半月的哺乳假,公司予以批准。哺乳假结束后,吴某返岗正常上班。
今年3月,吴某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未休的5天年假的工资,公司认为其在2013年已休了长时间的产假和哺乳假,不应再享受带薪年假,吴某遂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请问,吴某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因此,产假结束后再继续给予女职工休息照顾婴儿的哺乳假是有法可依的。
贵公司因吴某在一年中有大半年时间都在休假,因而认为吴某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显然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哺乳假并未列入带薪年休假的免除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可擅自认为哺乳假与带薪年休假可抵充,剥夺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因此,吴某的仲裁请求会获得支持,贵公司应依法安排其在离职前补休或者向其支付未休的5天带薪年休假工资。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外国人吗
我公司有一名外籍员工,于2011年5月入职。供职期间公司未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过社保。2012年10月,公司货物被盗损失惨重,公司认为该员工存在严重过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请问该外籍员工的诉求是否合法?
为维护我国劳动用工市场秩序,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就业应履行法定的申请程序。即,涉外人员在中国就业,除了满足一般的主体资格外,还应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相应的就业及居留证件,方可视其具备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如果外国人未取得相关许可而在中国实际就业,则属于非法就业,无论是劳动者个人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受到处罚。
我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亦明确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我国融资租赁实务合同问题分析 篇十二
关键词:融资租赁,代理,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一、我国融资租赁的现状以及融资租赁合同问题
融资租赁是在充分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才可以充分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理论已被学术界广泛接受。但是在实践当中,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从我国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无论信贷规模紧缩, 还是信贷宽松, 中小企业贷款的推动力都没有增强, 据数据显示, 90%以上的银行信贷规模仍然是放给了2%大型国企、央企。这就形成了某些大型设备、机器等购买者的地位相对与销售者偏低, 买卖双方的地位出现了倾斜。如此一来, 购买方在购买过程中, 信息必然会不充分, 购买者在对所需机器、设备进行购买选定, 为了简单方便, 会将其的购买事宜交由销售方进行代理。
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 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 但是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在实务当中, 销售方作为购买方的代理人, 与融资租赁公司, 当然一般以银行为主要的买受人, 在形式上, 会出现承租方, 销售方, 出租方也即买受人, 我们在此先姑且将其称做“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承租方和销售方签订了代理协议后, 然后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订以融资租赁合同命名的但是只存在承租方与出租方两方的合同, 在这一合同之后附带了一个出租方与销售方的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我们将其称作“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二、对实务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分析
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在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种是合同书中存在三方当事人, 形式上存在三方当事人, 实质中只存在着销售方代理承租人的行为。另外一种就是直接在其签订的以融资租赁命名的合同中只存在两方当事人, 承租方与租赁方, 仅仅在合同后附加了一个买卖合同。
对于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类“形式三方的融资租赁合同”, 因为从实质来讲, 在这样的合同中, 存在的实质利益直接行使当事人只是销售方和出租方, 在其中销售方作为承租方的代理人, 行使本人授予其的代理权力, 一方主体担当两方主体利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业制度约束, 企业缺乏信用观念法律意识淡薄, 这样的代理行为在实践当中普遍的存在。恰恰在融资租赁实务中, 出租人在见到承租人出具的收到货物通知书时, 即对销售者所要求的价款进行履行。而此时的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的出具权力由于代理权的授予而归销售方形式, 也即销售者自己出具证明来为自己收取价款进行提供实现条件。在实践中, 承租人还没有收到货物时, 销售者为了提前获得价款, 可以提前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 来提前取得价款。如果后期的货物实际交付出现问题后, 这样出租人利益就会出现无预期的风险, 在融资租赁中由其承担最不利的后果。
第二类在实务中出现的“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其签订的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 但是在合同中存在的签订方为出租人与承租人, 销售方没有在合同当中出现, 这样的合同本质上来讲, 是一个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 其法律效力不对销售方进行约束。这样在无形当中就把销售者的一些责任免去。虽然实务中, 在这一合同之前承租人会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代理协议, 出租人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买卖合同, 但是这样来看的话只是存在着单纯的买卖和租赁法律关系, 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却不仅仅是这两类法律效力的相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仅像单纯的买卖与租赁合同分配。
三、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实务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与意见
首先, 国家政策给与帮助, 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偏向性的照顾。由于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融资机会没有得到银行的充分提供, 国家的政策只是“有风无雨”的偏向于大型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在这样的现状之下,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国家在对经济的发展与引导时, 适当的扩大融资规模中中小企业的份额。这样可以让这样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在交易中不至于处在地位弱势的一方。
其次, 中小企业也即承租人要对市场信息进行充分的把握, 不能由于某些条件不优惠, 简单的依靠代理, 要尽量避免这样的代理。由于现在的市场环境影响, 即使必须通过代理的方式, 来换取融资, 进而得到标的物的迅速使用权来实现自己的盈利性操作, 也要对代理权限进行合理的限定。
结语:毋庸质疑, 融资租赁对经济的发展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融资租赁与代理的结合使用简单的肯定和否定都是错误的, 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形以及其他有利机制, 使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的前提下, 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合同的合理订立以及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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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
[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
13.房屋租赁合同 篇十三
甲方:
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位于水塔路旁临街一间门面租赁给乙方,面积为35平米,一间每年_________元。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继续租赁,可结合市场行情,递增租金,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乙方租赁,并应提前一个月续签合 同,预交房租。
三、可以卖小吃。
四、乙方租赁期间,不得私自转租,如确需转租,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
五、租赁期间,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六、甲方固定设施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一切,保持原状,损坏由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预交押金1000元。
七、以上事宜双方遵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14.房屋租赁合同 篇十四
乙方: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租甲方所有___楼2单元503室(三室一厅两卫),双方本着诚信原则签订此租房协议。
一、房租及费用的支付
1、在房屋租用期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月的房租,房租为每月人民币 元(小写), 元(大写),合计 元(小写) 元(大写)。
2、乙方在房屋租用期内自行支付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上网费、有线电视费、停车费。
二、房屋状况、设施及承租者的责任
1、房屋状况和设施:单人床 张(80元/张)、双人床垫 张(500元/张)、写字桌 张(80元/张)、沙发椅 把(30元/把)、沙发床1张(100元)、洗澡用电热水器一台(2700元)、取暖用燃气锅炉一台(3000元)、冷暖空调一台(2700元)、电视机一台(300元)、抽油烟机一台(150元)、电话机一部(30元)
2.承租人的责任:乙方需保护房屋内设施,保证各项生活设施的正常运转,保持房屋内地面、墙面和各项设施的清洁;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腐、防漏等安全工作;乙方需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他(她)人。由乙方过失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续租
乙方需在承租合同截止日前15天告之甲方是否续租;若不续租,乙方需按期搬出;若续租,甲乙双方需经协商后签订新的租房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15.乙方房屋租赁合同 篇十五
关键词:占线租赁问题,竞争策略,合同,竞争比,占线算法
1 引言
某生产厂家需要某种设备进行生产, 假设采用租赁的方式进行生产, 单位时间内的租赁价格为c;若采用购买的方式进行生产, 购买价格为p, 而且一旦买下了设备就不必再付费租赁。现实中通常无法准确知道使用时间n, 此时需要决策应该怎么组织生产——是租用还是购买设备, 这就是经典的占线“租雪橇”模型。1992年, “图灵奖”得主Karp[1]给出了该问题的最优解决方案, 即当在p/c-1期前的各阶段租用设备, p/c阶段后若仍需要则购买该设备, 并严格证明了这一策略是该占线问题的最优策略。随后许多学者基于这一经典模型展开研究[2,3,4,5,6,7,8,9,10,11], 但这一经典模型的最优解决方案是在假定一旦承租人购买了设备并完成了生产任务, 那么自己拥有的设备就再无剩余价值的前提下给出的。
事实上, 随着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现实中租赁业务开展都是伴随着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的某种合同下进行的。作为占线租赁问题, 如果承租人在某一时刻从租赁公司买下了设备并在另一时刻完成了生产任务, 那么此时对承租人来讲, 生产期间所买设备已是无用之物, 当然希望自己手上拥有的闲置的旧设备还可以折价出售换取一定的资金, 从而降低此次投资的生产成本, 提高投资回报。对于租赁公司而言也希望以最便宜的价格购进一部分运转良好或者稍加维修后仍可较长时间使用的二手设备以供再次出租赚取可观的租金, 从而降低公司的运作成本, 提高利润。因此对于占线租赁问题, 租赁公司也愿意从自己的客户手中以相对便宜的价格购回自己了解性能的设备。这样, 承租人与租赁公司最容易签订一份互惠互利的回购合同—如果承租人购买了设备并经一段时间后完成了生产任务, 租赁公司就根据承租人使用设备时间的长短以一定的价格回购该设备。我们把这种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了回购合同的占线租赁问题叫具有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问题。
实事上, 设备回购价格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跟设备的损耗或寿命有关, 关于设备的各种寿命分布已有大量的研究[12,13,14,15,16], 如胡必锦[12]文中讨论基于寿命分布类的特性, 研究不同于现有文献的另一类残余寿命熵的特性, 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残余寿命熵的上界。同时, 作为一种应用, 讨论一类依赖于参数的指数型寿命模型的残余寿命熵等。蔡南莲[13]得出了随机时间剩余寿命性质, 并以指数分布进行了详细的探讨。黎子良和郑祖康[14]在其编著《生存分析》一书中对各种寿命分布及其相关性质进行了详细讨论。关于“图灵奖”得主Karp提出的占线租赁问题, 实质上就是寻求最佳停止时间, 即占线人一直采取租赁策略直到某一时刻突然购买使决策活动结束的一类问题。从经典的优化方法来讲, 这是一个典型的最优停止问题, 近半个世纪以来有大量相关的研究成果[15], 也有学者以相关分布为假定给出了相应的最优停止判断法则, 如魏立力和张文修[16]研究了线性指数危险率模型的贝叶斯停止判决问题等等。因此, 从已有的相关文献和资料可知, 设备折旧除了线性损耗或折旧外, 非线性损耗更为常见更贴近现实问题, 正如许多学者以指数函数为例进行了大量的讨论。但运用占线算法与竞争分析理论研究占线租赁决策问题时, 关于设备回购函数为非线性时, 目前尚未有相关文献展开讨论。
本文试图运用占线算法理论研究非线性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问题。首先对设备的指数回购函数进行数学刻画并讨论相关的一些性质, 其次讨论存在回购合同约束下的最优离线策略, 进而提出具有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策略, 并证明该策略是最优竞争策略, 通过竞争分析得到该策略的竞争比, 并与典型的Karp占线租赁模型进行比较分析, 最后, 给出数值分析验证结论的正确性。
2 指数回购函数
将考虑回购价格函数是指数函数的非线性回购合同结束的占线租赁问题:设某用户或投资者要租赁 (租用或购买) 某种设备在时间t∈[1, n]内进行生产。如果租用设备在每一个租用期的租金是c, 如果购买设备, 购买价格是p;一旦投资者在某一期买下了该设备就不必再支付租赁费用并且当使用结束时还可以将设备以价格p′ (t) 回卖给租赁公司, p′ (t) 是指数函数或对数函数的非线性函数, t是承租人自购买设备后到使用结束时的使用时间。但投资者不知道自己将要使用这种设备多长时间, 即使用期数n是不确定的。此时回购价格完全由价值随时间的损耗决定, 设回购价格函数为
其中, t≥0是承租人购买设备后的使用时间;η是大于零的常数, 我们称其为折旧因子。
显然, p′ (0) =p, 这表明当承租人购买设备但没有使用还可以以原价格退货;而当t>0时p′ (t) <p且p′ (t) 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严格单调降, 并有
对于上述定义的指数回购函数约束的占线租赁问题, 若承租人每一期都采用租用设备的方式进行生产, 假定共需要n期设备, 则所花费用为V1 (n) =cn是n的严格递增函数且无界。
若采用一开始就购买设备的方式进行生产, 则所花费用为
一般地, 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的合约必然使得V1 (1) <V2 (1) , 即ηp> (1+η) c;否则, 一开始承租人就购买设备。函数V1 (n) 和V2 (n) 随使用期数n的变化态势如图1所示。
虽然合同约定V1 (1) <V2 (1) , 但由于V1 (n) 无上界, 而V2 (n) 以p为上界, 因此二者的图像必在某一点n*处相交 (如图1所示) , 即n*是关于n方程
结论1 当n<n*时,
结论2 当n>n*时,
不失一般性, 我们约定, s≥3是正整数且n*≥2。于是由
3 离线问题的最优解
对于回购价格函数是指数函数的占线租赁问题, 其所对应的离线问题是租赁时间n是已知的。由上一节末的分析可知最优离线决策必然是根据n与n*的大小关系分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作出的: (1) 当n<n*时, 总是租用; (2) 当n≥n*时, 租用t次然后买入, 其中0≤t≤n-1。
(1) 当n<n*时, 投资者在使用设备的n期内都采用租用设备最为划算, 每一期花费的租金是c,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者花费的租用金总额是V1 (n) =cn.
(2) 当n≥n*时, 投资者在使用设备的n期内前t期都采用租用设备而在t+1期再购买设备时, 投资者在前t期花费的租用金总额是ct, 在t+1期付出的购买金是p, 而在第n期结束后完成了生产任务, 投资者共使用购买的设备n-t期, 按照回购合同约定, 租赁公司以价格
下面讨论V3 (n) =U (t) 中当t取何值时可以取得最小值。首先把函数V3 (n) =U (t) 的定义域延拓到t∈[0, n], 对U (t) 关于t求一阶导数, 并令U′ (t) =0解得稳定点
①若t*≥n-1, 则U (0) 是函数U (t) 当t∈[0, n-1]的最小值;
②若t*<n-1, 有
当t*<n-1时, 能够证明U (n-1) >U (0) 。由于当t∈[0, t*]时, 函数U (t) 为单调递增函数, 所以当t∈ (0, t*]时, 有U (t) >U (0) ;而当t∈[t*, n]时, 函数U (t) 为单调递减函数, 所以当t∈[t*, n-1) 时, 有U (t) >U (n-1) 。故, 当t*<n-1且t∈ (0, n-1]时, 有U (t) >U (0) 。
综合①和②两种情况可知, 无论t*≥n-1还是t*<n-1, U (0) 都是函数U (t) 当t∈[0, n-1]的最小值。
U (0) 是函数U (t) 当t∈[0, n-1]的最小值表明:当n≥n*时, 投资者决不会租用设备一段时间后再购买设备, 而是一开始就购买设备而且所花的最小费用为
综合 (1) 和 (2) 两种情况可知, 当使用期数n已知时, 最优离线策略是:当n<n*时, 投资者在使用设备的n期内都采用租用设备而且花费的租用金总额是V1 (n) =cn;当n≥n*时, 投资者从第一期开始就购买该设备并使用到n期结束, 再把该设备按回购合同事前约定的回购价格卖回给租赁公司。这样, 投资者花费的资金总额是
通过上面的分析, 如果用COPT (n) 表示最优离线策略的花费, 可得到定理1。
定理1 对于回购价格函数为指数函数p′ (t) , 每期租用金为c, 购买价格为p的离线租赁问题, 其最优离线费用为
其中,
4 占线策略及其竞争比分析
占线策略S*:对于回购价格函数为指数函数p′ (t) , 每期租用金为c, 购买价格为p的占线租赁问题, 占线人在前n*-1期的每一期都租用设备, 到了第n*期买下设备。
定理2 对于回购价格函数为指数函数p′ (t) , 每期租用金为c, 购买价格为p的占线租赁问题, 占线策略S*的竞争比是
证明 由于当使用设备的时间n<n*时, 最优离线策略与占线策略S*都是从第一期开始每期都租用设备直到第n期结束, 因此二者的费用都等于cn.这样一来, 问题的最坏情况发生于n≥n*的输入时间序列。
而当使用设备的时间n≥n*时, 最优离线策略从第一期开始就以价格p购买设备使用到第n期结束后并把设备按照合同约定以价格
因此, 占线策略S*的竞争比是函数R (n) 的最大值, 其中n≥n*.
对R (n) 关于n求一阶导数, 可以证明R′ (n) >0, 故R (n) 在[n*, ∞) 是严格单调增函数。由于
定理3 对于回购价格函数为指数函数p′ (t) , 每期租用金为c, 购买价格为p的占线租赁问题, 占线策略S*的竞争比是最优的。
证明 用类似于文献[17]的方法证明这一定理, 即运用反证法。假设策略S*的竞争比R不是最优的, 那么必存在一个不同于策略S*的策略具有比R更小的竞争比。设S**是任意一个不同于策略S*的策略, 则策略S**不是在租用n*-1期后在n*购买设备, 于是策略要么一直租用设备;要么一开始就购买设备;要么租用t-1期后在t期购买设备但u≠n*.
(1) 若对于任意使用时间n, 策略S**每一期总是采取租用设备。
令n=2s, 由于2s>n*, 则策略S′所花费用为cn, 最优离线策略所花费用为
(2) 若对于任意使用时间n, 策略S**总是一开始就购买设备。
令n=1, 由于1<n*, 则策略S**所花费用为
对于购买价格远远大于租用价格的情形,
(3) 若对于任意使用时间n, 策略S′租用设备t-1期后在第t期购买设备但t≠n*.
①当2≤t≤n*-1时
令n=t, 由于t<n*, 则策略S**所花费用为
对R′S** (t) 关于t求一阶导数, 能够得到
②当t>n*时
对于n远远大于t的使用时间, 则策略S**所花费用为
令n→∞, 则有
即存在充分大的使用时间n, 使得RS** (n) >R.
综合以上 (1) 、 (2) 、 (3) 三种情况可知, 任意一个不同于S*的占线策略S**具有比策略S*的竞争比R更大的竞争比, 这与必存在一个不同于策略S*的策略具有比R更小的竞争比矛盾, 因此占线策略S*的竞争比是最优的。定理3证毕。
推论1 对于回购价格函数为指数函数p′ (t) , 每期租用金为c, 购买价格为p的占线租赁问题, 占线策略S*是最优占线策略, 它的竞争比小于Karp模型的最优占线策略的竞争比, 即
由定理3和推论1可以看出:我们构建的非线性指数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决策模型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实现意义, 因为不但给出了该问题的占线租赁策略, 而且运用竞争分析方法从理论上完美的证明了该策略的最优性。并与经典的占线租赁模型比较发现, 其竞争比小于Karp“雪橇租赁”模型中最优策略的竞争比。同时, 本文具有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模型是对已有经典“租雪橇”模型研究中仅考虑新货市场的一个有效扩展, 即考虑了允许二手旧货市场的存在, 由以往假定设备寿命无限长向实现租赁市场中设备寿命有限长更接近了一步, 是对现有占线租赁模型库的一个有益补充。
5 数值分析
根据前面的在线算法对存在二手旧货市场的租赁问题进行模型构建及理论分析, 本节将对模型中参数分别取不同数值进行算例分析, 进一步说明租赁市场中折旧因子的引入对于投资者的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对于本文讨论的非线性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问题, 主要决策参数为:购买价格p, 租赁费用c, 折旧因子η.根据租赁问题的实际情况, 表1给出模型参数的若干可能取值, 假设每期租赁费用c为1, 购买价格p分别为20、30和40, 折旧因子η分别为0.08、0.16和0.24, 并计算得到本文模型的最优竞争策略和对应的最优竞争比 (表1最后两列) , 其中第三、四列为Karp雪橇租赁模型[1]对应的最优竞争策略与该策略下的最优竞争比。
从表1可以看出:当购买价格p不变时, 随着折旧因子η的增大, 最优在线策略的竞争比持续增大, 最佳决策日期也随着推迟。当折旧因子η不变时, 随着价格p的增大, 最佳决策日期相应推迟, 且最优竞争比持续增大。但无论折旧因子η取何值, 对于给定的一定价格p, 本文非线性回购合同约束的占线租赁问题的竞争比都小于Karp模型的最优占线策略的竞争比, 且最佳决策日期也比Karp模型对应的决策日期有所提前。进一步发现, 在相同价格下, 随着折旧因子η的不断增大, 本文模型的最优竞争比和最优决策日都逐渐趋近于Karp模型的最优竞争比和决策日。在租赁市场中引入折旧因子对于投资者的设备租赁决策有着显著的影响, 这与推论1的结论分析恰好吻合。
6 小结
本文在Karp[1]及El-Yaniv等学者[2]模型基础上, 从仅考虑新货市场引入设备旧货市场, 探讨分析了回购合同中价格函数为非线性函数的两种典型函数, 即指数函数和对数函数。首先对这两类非线性回购合同进行数学刻画并讨论了其相关的一些性质, 其次对存在旧货市场的离线租赁进行最优分析, 进而提出该问题的占线租赁策略, 运用竞争分析方法从理论上完美的证明了其最优性, 最后结合数值分析, 发现存在折旧因子因素时, 最优决策日期相应提前, 并且改善了最优竞争比。与经典的占线租赁模型比较发现, 本文理论结果的应用价值主要在于:一是突破了已有占线租赁研究仅考虑新货市场, 二是设备价格回购的价格函数更一般化。分析技巧难度上也远远复杂于已有占线租赁模型研究, 如Karp及El-Yaniv等学者模型由于未考虑设备回购函数, 在分析模型的最优性时简单易行。本文回购函数的引入使得旧货市场的存在, 在模型讨论过程中无论是分析离线解还是占线策略最优性时, 均要对多个变量分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并借助相关函数及不等式的性质进行讨论, 使分析问题的处理技巧和难度大大增加。幸运的是, 对于这类非线性约束函数能得到完美的理论分析, 事实上, 关于设备的寿命分布有许多类型, 如常见讨论的线性指数危险率分布及威布尔分布等等, 不同寿命分布会影响到设备的不同类型回购价格。若用这些分布刻画回购价格函数时, 由于分布的复杂, 在占线租赁模型中无法进行完美的数学推理分析, 进而不能获得模型的解析解, 只能从数值解上加以讨论分析,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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