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2025-03-05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共9篇)

1.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篇一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安监局2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2.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探讨

目前煤矿作业场所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包括有毒物质、粉尘和噪声。有毒物质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氮氧化物 (换算成二氧化氮) 、二氧化硫, 依据的主要标准为《煤矿安全规程》 (2 0 1 2版) [1]以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 (安监总煤调[2 0 1 0]1 2 1号) [2]。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制定发展过程的分析, 探讨我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的现状。

2 0 1 0年以前, 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包括卫生部制定的国家标准、各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针对煤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标准主要由煤炭部、劳动部制定。

1 卫生部制定的系列标准

1.1 1 9 7 9年对《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 B J 1-6 2) [3]进行修订

目前涉及粉尘、毒物限值的标准, 最早的为卫生部公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 B J 1-6 2) , 1 9 7 9年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订, 发布实施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 J 3 6-7 9) [4], 其中规定了1 1 1种有毒物质及9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 均采用国际单位 (m g/m 3) , 也规定了二氧化硅含量 (焦磷酸法) 及分散度的测定方法、粉尘采样要求, 对粉尘无总、呼尘区别。

1.2 1 9 9 6年公布《车间内空气中呼吸性粉尘卫生标准》

1 9 9 6年卫生部陆续公布了G B 1 6 1 8 2~1 6 2 5 0-1 9 9 6系列标准, 对呼吸性煤尘、呼吸性矽尘、呼吸性水泥粉尘、呼吸性石棉尘规定了最高容许浓度。呼吸性煤尘的最高容许浓度为3.5 m g/m 3;呼吸性矽尘根据二氧化硅含量不同分为三个级别, 同时附录中提出了采用X线衍射法测量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1.3 2 0 0 2年对《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 J 3 6-7 9) 进行修订

2 0 0 2年卫生部对T J 3 6-7 9进行了修订, 将原《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分为两部分, 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 B Z 1-2 0 0 2) [5]和《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G B Z 2-2 0 0 2) [6]。G B Z 2-2 0 0 2规定了3 2 9种有毒物质、4 7种粉尘以及物理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制定了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1.42 0 0 7年对G B Z 2-2 0 0 2进行修订

2 0 0 7年卫生部对G B Z 2-2 0 0 2进行了修订, 将其中的化学有害因素及物理有害因素接触限值分开, 发布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 B Z 2.1-2 0 0 7) [7]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 (G B Z 2.2-2 0 0 7) [8], 是我们目前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普遍使用的标准, 增加了噪声的接触限值。

G B Z 2.1-2 0 0 7规定了3 3 9种有毒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 4 7种粉尘的时间加权容许浓度, 粉尘采用超限倍数来控制其短时间接触水平的过高波动, 粉尘的超限倍数为2。均采用国际单位m g/m 3。煤尘及矽尘根据二氧化硅含量的不同划分为三个级别, 分别制定不同级别下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1.52 0 1 0年对《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 B Z 1-2 0 0 2) 进行修订

2 0 1 0年卫生部对《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 B Z 1-2 0 0 2) 进行了修订, 去掉了噪声接触限值。目前, 噪声职业卫生标准采用8 h等效声级或4 0 h等效声级控制噪声的职业接触限值。

2 煤矿相关的行业标准

2.1 煤炭部制定的系列标准

1 9 8 6年煤炭部对1 9 8 0年制定的《煤炭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 对煤矿有害气体最高浓度进行了规定, 单位采用的是体积比。此次修订未制定粉尘浓度标准值, 也未制定噪声职业接触限值。同年制定了《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一氧化碳测定方法》 (M T 1 3 7.1-1 9 8 6) , 1 9 8 9年能源部实施了《煤矿生产场所空气中全尘控制浓度的规定》 (M T 2 0 0-1 9 8 9) , 该标准是最早为煤矿制定的粉尘标准限值, 煤矿生产场所空气中全尘控制浓度的规定见表3。该标准要求煤矿粉尘浓度要尽快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 J 3 6) 的要求, 即:含1 0%以上二氧化硅的粉尘为2 m g/m 3, 含1 0%以下二氧化硅的煤尘为1 0 m g/m 3。根据二氧化硅含量不同划分为5个级别, 没有岩尘和煤尘区别, 也是较早提出“全尘”概念的标准, 采样方法按照《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 B 5 7 4 8) 的规定进行。

1 9 9 4年煤炭部实施了一系列煤矿有害气体检测方法即M T 2 7 7~2 8 0-1 9 9 4系列标准, 规定了使用检测管法测定煤矿硫化氢、氨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的方法, 单位为体积百分比浓度。

劳动部L D 3 8-9 2、L D 3 9-9 2、L D 4 0-9 2、L D 4 1-9 2系列标准劳动部于1 9 9 2年发布了《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 (L D 3 8-9 2) 、《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 (L D 3 9-9 2) 、《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技术条件》 (L D 4 0-9 2) 、《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 (L D 4 1-9 2) , 其中《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 (L D 3 9-9 2) 规定各类煤矿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少于5%的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为6 m g/m 3, 而《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 (L D 4 1-9 2) 中根据二氧化硅含量不同分为7个级别。该标准第一次提出对煤矿呼吸性粉尘浓度标准限值的要求, 也第一次提出呼吸性岩尘这个术语。该标准对二氧化硅含量级别的划分与《煤矿生产场所空气中全尘控制浓度的规定》 (M T 2 0 0-1 9 8 9) 的二氧化硅含量级别的划分不一致。

2.2 安监部门系列标准

2 0 0 1年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 对有害气体一氧化碳、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的最高容许浓度仍使用原来的规定, 计量单位采用体积百分比浓度, 但没有制定粉尘及噪声的相关标准。2 0 0 4版的《煤矿安全规程》不仅对有害气体的最高容许浓度做出了规定, 同时也规定了粉尘及噪声的管理限值。在随后不断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对粉尘及噪声的管理限值都沿用了2 0 0 4版的管理限值, 未做任何修订。而其引用的标准来源G B Z 2-2 0 0 2以及T J 3 6-7 9均已进行了修订, 而煤矿安全规程一直未进行调整。

2 0 0 8年国家安监总局对原L D 3 8-9 2、L D 3 9-9 2、L D 4 0-9 2、L D 4 1-9 2进行了修订, 发布了《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 (A Q 4 2 0 2-2 0 0 8) 、《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 (A Q 4 2 0 3-2 0 0 8) 、《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 (A Q 4 2 0 4-2 0 0 8) 、《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 (A Q 4 2 0 5-2 0 0 8) 即目前《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所引用的标准。

其中呼吸性煤尘的接触浓度的管理标准为5 m g/m3, 将呼吸性岩尘根据二氧化硅含量不同分为5个级别, 同时第一次给出了岩尘的定义, 即悬浮在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含游离二氧化硅细微散装微粒。

3 目前在执行煤矿职业卫生标准时遇到的问题

煤矿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现执行的标准为《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 其中引用自安监局A Q 4 2 0 2及A Q 4 2 0 3标准, 具体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3.1《煤矿安全规程》职业标准亟待修订

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粉尘的管理值, 其引用的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 J 3 6-7 9) 以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 B Z 2-2 0 0 2) 已废止, 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不符。

3.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标准值存在分歧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中粉尘浓度的管理标准存在分歧, 未明确指出是一个作业场所的最高容许浓度还是一个时间加权容许浓度。

另外该标准沿用了《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有害气体管理限值的规定, 采用的是体积百分比浓度, 而目前我们职业卫生标准中采用的都是国际单位m g/m3。采样方法也是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 (G B Z 1 6 0) 的要求进行。但是我们从煤矿行业标准的发展过程来看, 与使用体积百分比作为单位配套的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方法, 即M T 2 7 7~2 8 0系列标准, 而这些标准能否作为职业卫生评价中所使用的标准, 这些也亟待明确。

4 对煤矿职业卫生标准修订的思考

4.1 明确粉尘管理限值标准相关要求

确定其管理限值是采用哪种采样方法采的, 是时间加权容许浓度还是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容许浓度。尤其是井工矿井中, 粉尘由于受井下风速大小的影响, 其分布不是均匀的, 定点采样受人为的影响也较大, 粉尘采样头的高低、滤膜受尘面方向是迎着气流方向还是侧向还是垂直于气流方向, 是否需要考虑风速对采样的影响, 采样头进气风速是等于采样地点的风速还是大于、小于采样地点的风速, 这些因素对准确测定煤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有着较大的影响。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测定也应该提出明确的要求, 即:使用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测得的样品采用《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中4或5的方法进行, 即红外分光光度法和X线衍射法。

如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规定的是一个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那么对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是否需要制定一个相应的标准值。

4.2 明确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对煤矿有害气体限值的单位是继续沿用体积百分比浓度, 还是采用国际单位mg/m3, 如果继续使用体积百分比浓度, 对其采样方法也应该明确要求其采用煤矿行业标准的测定方法, 即MT2 7 7~2 8 0系列标准。

4.3 明确噪声强度的接触限值及检测要求

可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 (G B Z 2.2-2 007) 和《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 (G B Z/T1 8 9.8-2 007) 来确定。

参考文献

[1]煤矿安全规程[S].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2011.

[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 [S].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2010.

[3]GBJ1-6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

[4]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

[5]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

[6]GBZ2-2002, 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接触限值[S].

[7]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S].

3.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煤业集团;职业安全;管理

煤矿行业由于其高危性,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的培训,并采取一些措施为职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的保障。在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上企业应该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投入资金积极有效地改善工人生产作业的环境和条件。为工人的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加一层保险。在进行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相关工作时要注意其科学性,严格管理并做到依法进行监督,避免违规操作和有损职工安全事件的发生。

一、设置保障职业安全健康的机构

为保证煤业集团对职业安全健康有足够的重视,并确保其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应该设立专门保障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机构,并配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开展相关的保护工作和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将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健康安全问题责任到人,如成立管理工作小组,书记任组长,矿长任副组长。保证企业上下,从管理层到职工都不能忽视安全的问题。该机构再下设教育培训中心,由矿领导和工作小组领导,负责安全工作的实施以及相关制度的施行。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有损职业安全健康的问题,做到科学防治。制定企业职业安全危害防治的有关条例,落实到具体措施,严格责任的追究,建立成熟科学有效地防治职业危害的工作体制。

二、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并确定防治危害的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在职工中加强对职业危害的宣传教育,定期做相关的培训,加强工人的安全意识。对工作人员所需配备的安全设备做好发放工作并督促其规范使用。在日常生产工作中做好监测危机的工作。一旦发生危害,要按照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及时进行通报告知,不可隐瞒以免造成更大的后果。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工作人员要做好其健康恢复和补贴的工作,避免工人的权益遭受更大的损害。为工人建立人身档案,定期做体检。另外,要完善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所应采取的应急救生预案,以及其它有利于保障职业安全的制度。

三、加大工作场所安全投入

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职业健康安全,为更好地维护煤矿工人的健康权益,要根据相关的规定为工作在较危险场所的工人配备一定的安全设施,加强个体的防护,督促和监管工人正确规范地使用这些安全措施。在加大对个人安全措施投资的情况下也要投入资金积极地改进技术和装备,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研制和开发更加安全有效的避免产生职业危害的新技术、新设备。循序渐进地淘汰有损职业安全健康的工艺和材料。定期对安全设备和应急救援的相关设备进行检修,确保其能够在危险发生的时候正常地使用发挥作用,减少损害。

四、重视矿井作业场地的职业危害防治

矿工是工作在一线的煤业集团工人,由于他们所处的工作环境恶劣,易发生危险情况,而且因为处于地下较深的位置,一旦发生危险状况往往会影响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加强对矿井作业场地的安全防治工作,为矿工工人提供良好的职业安全健康保护措施是十分重要的。

(一)防治粉尘污染。在矿井作业场地,由于采煤设备不断地将煤矿进行切割会产生大量的煤灰,其粉尘含量较大。企业要重视矿井粉尘防治的相关问题。首先,通过建立完善的防尘和除尘系统降低工作场地的粉尘浓度,逐步改造防尘系统,根据需要配备更高效的防尘保护用品。在掘井巷和硐室时,要使用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减少粉尘的产生,并且在爆破的过程中采取一些防尘降尘措施,如采用高压喷雾降尘、净化风流等综合性的措施。然后在出煤时,要通过洒水的方式降尘。液压支架必须要安装自动喷雾等降尘装置,减少粉尘的产生。在对煤矿进行破碎作业时,一定要在破碎机上安装防尘器,并安装喷雾装置或者进行抽尘工作对粉尘进行净化。在井下对煤进行转运的过程中也必须要采取防尘的措施,在进行产粉尘较高的相关作业时要通过喷雾进行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降低粉尘浓度。总之,要在煤矿工作场所中一切产生粉尘的地方加装必要的除尘或者降尘的设备,来保证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尽量的低。

(二)防治热害。在地下的开采环境中,由于通风不利,较容易产生热害等有损工人健康的情况。因此要确保工作面的通风设备设置合理,其通风的系统和压风系统保持正常和完善。通过增强风机的能力和减少风阻等措施实现通风降温,引进降温技术治理矿井的热害等问题,保障矿工的人身健康。

(三)防治噪声污染。如果人们长期处于噪声超标的环境中会对人的听力造成影响,使得听力下降甚至过早失去听力。因此在矿井工作场所要控制其声音不应超过85dB(A),若声音超过85dB(A)时就要给工作配备个人防护的用品。若大于或者等于90dB(A)时要在工作现场采取降低工作场所噪声的措施来保障工人安全健康。矿井中应该注意在通风机房的房间内和墙体表面设置吸声体,在压风机的设备产生噪音较大的地方如进气口安装消声器,且要在房间的表面做吸声的相关处理。总之煤业集团应在产生噪声较大的地方进行降噪和吸声处理,在离工人工作较近的地方设隔声屏障,采取可能的措施减少噪声对矿井工人身体健康的影响。

(四)防治中毒情况。在矿井中由于容易产生瓦斯等有害气体,这些有害气体不仅可以对人体产生损害使人中毒而且其浓度达到一定程度后较易引发爆炸等情况。因此首先要加强矿井的通风,使得产生的瓦斯等有害气体能尽快排出工作场所,避免其聚集达到较高浓度。其次要对工作的煤矿工人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加强对工人的安全防护。根据煤矿行业的相关规定,在矿井实施爆破后为了避免产生的氮氧化物聚集产生危害,要使得局部通风机的出风口距离工作的场所不得超过5米,并及时地排除爆破产生的炮烟。在进行爆破的相关工作时,工作人员要撤离到新鲜的空气流中去,在爆破工作完成后要在工作面洒水减少危险气体,保证在煤矿工人进入工作面时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稀释。由于煤矿的工作场地特殊,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凡是粉尘、有毒等有关的有害物理条件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在采取相关的防治措施之后要给工作人员佩戴防尘防毒设施。

五、加强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

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的教育与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密切相关。煤业集团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制度和标准积极为保证职工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做好相关的保障工作,并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得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能自觉主动地配合企业的安全工作,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对工作当中的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及时采取恰当的措施。相关的部门和机构发挥自己的职能,明确责任,在职业安全健康及其危害防治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切实落实防治的措施,各部门配合,共同协调加强管理共同做好职业安全管理和危害防治工作。

煤炭行业作为一个高危的特殊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制约着煤矿的安全产生。煤矿企业应切实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全面地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将传统的被动管理事后“亡羊补牢”转化为超前预防。将安全生产规范化,科学化,实现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刘翠霞,秦慧芳.浅谈煤炭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J].中国科技博览.2011.10(24):27-28.

[2]田瑞云.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实践及思考[J]煤炭工程.2012.

4.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篇四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现行版本: A/0 受控编号:

00

使 用 者: 归

2008年8月1日发布

2008年8月1日实施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1号

电话:023-67959705 邮编:400020

传真:023-67959705

重庆市勘测院作业文件 版序/修订:A/0 标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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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目的„„„„„„„„„„„„„„„„„„„„„„„„„„„„„„„„„„„1 2.适用范围„„„„„„„„„„„„„„„„„„„„„„„„„„„„„„„„„1 3.引用标准„„„„„„„„„„„„„„„„„„„„„„„„„„„„„„„„„1 4.总则„„„„„„„„„„„„„„„„„„„„„„„„„„„„„„„„„„„1 5.外业测绘„„„„„„„„„„„„„„„„„„„„„„„„„„„„„„„2 6.岩土勘察„„„„„„„„„„„„„„„„„„„„„„„„„„„„„„5 7.车辆安全„„„„„„„„„„„„„„„„„„„„„„„„„„„„„„„7 8.办公安全„„„„„„„„„„„„„„„„„„„„„„„„„„„„„„„„„8 9.记录„„„„„„„„„„„„„„„„„„„„„„„„„„„„„„„„„„„9

编写:胡开全

审核:滕德贵

批准:

重庆市勘测院作业文件 版序/修订:A/0 标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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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勘测院作业文件 版序/修订:A/0 标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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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1.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对全院安全生产管理作了详细的阐述,其目的是增强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最大程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全院安全生产管理控制。

3.引用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7 《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

3.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9 《用电安全导则》;

3.10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3.11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3.12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3.13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14 《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

3.15 《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3.16 《重庆市勘测院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4.总则

4.1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列入行政效能考核工作检查重点,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范畴。

4.2 院长是全院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行政副院长具体负责全院日常安全工作,主要负责执行上级机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配备安全生产设施,组织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各部门一把手是部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措施制定、实施、检查和事故调查与处理。

4.3每年院与部门、部门与班组、班组与个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权、利,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

4.4院每年要组织两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促使职工掌握安全生产技能,预防安全事故。各类生产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重庆市勘测院作业文件 版序/修订:A/0 标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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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讲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通报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督促有关小组进行整改,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4.6 室领导在安排工作时,对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进行事前指导、中间检查。大型工程、特殊工程进场前召开事前技术指导会时,要对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提醒作业员注意安全。每次会议要签到,保留记录备查。

4.7 外驻工地工程负责人即为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人,负责外驻工地的生产安全和生活安全责任。尤其是高压电环境作业,含有毒有害环境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和防护办法。

4.8 院及各部门仪器设备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坚持仪器设备的检查、使用和保养制度。仪器设备不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4.9 踏勘人员在外业现场踏勘工程,除做到自身安全外,特别要注意了解收集作业现场的安全条件,在下达任务时要对安全情况进行交底,以便生产部门进行安全组织,给小组进场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4.10 室领导或大组长应每月一次深入施工、作业现场,检查生产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督促及时整改。

4.11 全院职工上班期间,中午严禁喝酒,严禁酒后进行测量、钻探、驾驶等各种作业。4.12 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时要精力集中,不准嬉戏、打闹、打瞌睡,不准擅自离岗或串岗。4.13 外业测绘、钻探、调绘等进入化工厂、医院、发电厂、学校等单位,除遵守我院规章制度外,还应遵守工作场地单位的有关规定,注意其特有的健康安全防范。

5.外业测绘

5.1 作业人员应注意空中的电力线,塔尺或对中杆不能与任何电线接触,保持安全距离,10千伏以上不小于5米,10千伏以下不小于3米。林中的高压杆应转点或采用前方交会法测量,也可使用免棱镜全站仪进行测量。

5.2 在测量电力设备时,不允许使用金属塔尺,应使用木制塔尺进行测量(当高压线设备很低时,使用木制塔尺也应转点或采用前方交会法测量,确保塔尺与高压线设备不能有任何接触)或使用免棱镜全站仪进行测量。不得带金属塔尺进入变电站作业。

5.3 雨后在高陡斜坡场地及雨后路滑地段作业,在工期不紧的情况下等天睛路干时再进行作业,工期紧时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作业时随时注意是否有滑坡、山洪暴发等征兆,在高陡斜坡下应戴安全帽,在高崖上作业应拴上保险绳,无法去人的地方应采用前方交会法测量或用免棱镜全站仪进行测量。5.4 在树林、竹林和草丛测量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规定,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员应换上劳保皮鞋工作,行进时先用木棍打草惊蛇。出工时作业组应带上绷带、劳保防护用品、蛇药和防蚊叮虫咬等急救药品防备有人受伤。作业组几个作业员分散作业要保持通讯联系,一旦有人受伤,其他同志应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处理,随后送医院治疗。

5.5 暑天高温天气测量时,应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错开高温时段,合理安排上下班时间。给每个作业组配备避暑保健药物、草帽等物品,作业人员出现中暑征兆,作业组应立即停工休息,严重时将病员送到附近医院救治。重庆市勘测院作业文件 版序/修订:A/0 标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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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冰雪低温天气作业时,应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合理安排上下班时间。给每个作业组配备防冻伤药物,作业人员出现冻伤征兆,作业组应立即停工休息,严重时将病员送到附近医院救治。

5.7 现场作业如遇雷电、雨雪、狂风等影响安全生产情况时,应停止作业,严禁在树下、岩下、山顶等区域躲避。随时注意是否有滑坡、山洪暴发、崩塌、泥石流、龙卷风等征兆。5.8 现场作业如遇冰雹,应停止作业,就近选择在坚固物体下躲避。

5.9 如非必要,不得随意进入疫区。如果因工作需要进入疫区,需征询医生意见,做好自我防护工作。5.10 不得食用霉烂、变质和被污染过的食品,禁止食用不易识别的野菜、野果、野生菌菇等野生食物。5.11 水下或河道地形测量时,准备的船要稳固结实,应聘请正式船工进行操作,不得超载,作业员应选会游泳的同志担任,同时穿戴救生衣,在腰部系上安全绳,安全绳另一端应拴在船上:岸边应留有应急人员。汛期作业时,应随时注意水情变化。

5.12 在铁路上进行测量时,随时注意车辆情况,火车来时应提前5分钟离开铁路。在公路上进行测量时,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前后来往车辆,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安全背心标志服,仪器设站点前后10米的路段上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筒。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开车流量高峰期。

5.13 进行钢尺量距时,应注意钢尺经过线路的沿线情况,严禁接触电线、变压器,严禁从高处向下抛丢钢尺。

5.14 当施工场地马上要进行爆破时,作业员不准进场测量。当施工场地爆破完,须施工人员进入爆破区域清理完善,解除安全警戒后,才能进场测量。

5.15 在城区进行控制测量时,上楼垛时带上楼梯,作业人员栓好安全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5.16 进入全封闭高速路、军事管制区、保密单位作业时,应事先办好相关许可手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场作业。

5.17 外业设站时,仪器与脚架的固定螺丝要旋紧,升降脚架要固定牢固。测站点不要架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悬崖边、陡坎边、池塘边、高空施工作业架下以及高压线铁塔附近。需在房顶、水塔等高空设站时,必须固定仪器脚架,观测员必须系好保险带,并有专人进行安全保护。不宜进行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安排进行高空作业。

5.18 作业员在作业时发现有牛马挡道,要主动避让,保护好仪器设备及人身安全,不可对撞而过。在有狗的院落进行测量时,要把狗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外,再进行测量工作。

5.19 在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测量时,应主动向保安、物管或单位值班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情况,同时遵守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员应在二人以上,互相监督彼此照应,如有毒气应戴防毒面具作业,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5.20 在行人密集区或公路上进行测绘、管线探测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标志服,同时在作业点附近放置安全警示牌,严格遵守城市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穿越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并左右观看来往车辆。

5.21 驻外工地作业人员应与驻地群众建立友好关系并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遵守当地的治安管理条例。5.22 驻外工地应加强驻地的防火、防盗、用电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在晚上不要单独外出,严禁在驻地打 重庆市勘测院作业文件 版序/修订:A/0 标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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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斗殴、酗酒闹事及一切违法活动,严禁下河、下塘游泳。

5.23 严禁爬树、上墙进行作业,遇到障碍地物,可以通过支点法、交会法、断面法或楼顶设站俯视测量等手段解决。立尺员标杆靠近建筑物要观察顶上是否有电力电线,不稳定的广告牌等。

5.24 严禁翻围墙、跳堡坎等抄近路作业。水深在0.6m以内、流速不超过3m/s,或流速虽然较大但水深在0.4m以内时允许徒涉过河,但深水河必须要用渡船载人或通过桥梁过河。

5.25 在地下管线开挖验证工作前,应办理相关手续。作业时要严格按岩土施工的技术要求施工,对较深的探坑更要注意开挖角度,防止垮塌。作业点安置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和行人的安全。开挖结果验证完毕后,要及时回填,尽可能把现场恢复原样。

5.26 进入深井下面调查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应在身上拴上安全带,井上要有人保护,井下严禁明火。首先要进行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对浓度超标的窨井、管道应采取通风、放毒等安全保护措施后才能作业。

5.27 进行开盖作业必须戴防护手套。管线作业开井盖工作前,现场要设警示标示或用设有明显标志的栅栏圈围起来,作业人员应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打开排(污)水井盖时脸不要正对井下,放下井盖时要注意自己的手、脚,先打开一井或多井经通风后再拴好安全带下井调查。严禁开井后作业人员离开现场,调查完毕必须立即盖好井盖。夜间作业时,必须有安全照明标志。

5.28 电力井和电力线探测时,使用夹钳法的作业组要随时配带电笔到工地,探测电力井和电力线要现场测试是否漏电,发现电力线漏电时,有委托方的测量工程,一定要请委托方到现场配合断电后才能使用夹钳法开展探测工作。无委托方的测量工程,作业组应采用地探雷达等其它安全方式进行探测。5.29 开井盖和关闭井盖,能一人操作就不要多人一起操作。用撬棍时要松紧适度,用力时防止撬棍滑落或回弹。井盖翻开后确系周围无人再放下,关闭井盖要防止脚被砸伤。

5.30 井盖打开后应有专人守护,长时间不关闭井盖,应设立安全围栏(夜间应有安全照明标志),防止路人跌落井下,工作完毕后立即将井盖还原盖好。

5.31 在人防洞室测量或下污水井、排水沟测量时,应采用专用探测仪进行毒气与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作出是否配戴防毒面具或氧气面罩进行作业的准确判断。下井后井口一定要留人守护,下井人在腰上必须系上安全绳,安全绳的另一端交井口守护人。在人防洞室或管沟测量要用相应的照明设备,严禁使用明火,氧气面罩必须配有氧气瓶。在未衬砌的洞室要仔细查看头上的状况后才决定是否可以进去工作,进去时必须头戴安全帽。进入洞室或管沟作业时,至少应有二人相互照应,走在前面的作业员应在腰部系上安全绳,走在后面的作业员发现情况不好时,应立即把他拉出洞室或管沟。

5.32 对需进行人防工程测量的大型排水和管道工程应充分做好前期踏勘调查准备工作,做好安全生产预案,确保进洞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5.33 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具备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基础知识。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委派专人看管。雷电天气严禁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施工。井下作业的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有接地装置。

5.34 严禁在氧、煤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进行直接法和充电法作业。重庆市勘测院作业文件 版序/修订:A/0 标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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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严禁在地下电缆及附近区域进行扦探或开挖作业。在进行电力管沟内管线量测时,严禁钢尺、金属塔尺与其接触。

5.36 放(验)线工程的立尺员必须问明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后或在施工员的带领下进入作业现场。测站尽可能不设在施工场地,作业人员必须带安全帽和手套,穿劳保皮鞋。要注意运行中的挖土机、外露钢筋,水泥钉、基坑,脚手架等。

5.37 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场地测量时,有委托方的测量工程一定要委托方在现场配合,无委托方的作业组一定要事先与工地负责人联系好,保证作业员测量时高空不能随便抛物。进入工地现场要戴上安全帽,注意不要被场地上废弃的铁钉刺伤手脚,在不平整的场地不要赶进度,要踩稳脚根后慢慢行进。5.38 作放线、图根等工作固定桩位时,钻子、斧头(或手锤)要拿稳,特别注意斧头(或手锤)与手柄是否牢固,对中杆不使用时应平放,警惕在打桩时对中杆倒下砸伤人或设备受损。

5.39 对于探管仪等有电磁辐射的设备,合理安排工期,避免长时间不间断使用,不超负荷或带病运行。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坚持仪器设备的检查、使用和保养制度。

5.40 使用发电机、电锤等设备,要合理安排工期,错开休息时间,减少对他人的影响。

5.41 在变形观测、施工监测、夜间监测等作业开始前,应作好安全生产预案并落实到位。需要交通断流的作业项目,作业前,计划经营办应与委托方联系,请委托方、辖区内的交警协助到现场断绝交通,当道路交通未断时作业员不能作业。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需到现场组织、指挥作业,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42 在大桥桥面或高楼楼上栏杆外立尺作业时,至少应有二人相互照应,要翻出栏杆外立尺的作业员应在腰部系上安全绳,安全绳应拴在稳固的地方,另一作业员应仔细检查防止断裂和滑落,塔柱上请业主派专业人员或具有高空作业资质的人员放置棱镜。

6.岩土勘察

6.1 雨后在高陡斜坡场地及雨后路滑地段作业,在工期不紧的情况下等天睛路干时再进行作业,工期紧时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作业时随时注意是否有滑坡等征兆,在高陡斜坡下应戴安全帽,在高崖上作业应拴上保险绳,无法去人的地方应采用前方交会法测量或用免棱镜全站仪进行测量。

6.2 在树林、竹林和草丛作业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规定,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员应换上劳保皮鞋工作,行进时先用木棍打草惊蛇。出工时作业组应带上绷带、劳保防护用品、蛇药和防蚊叮虫咬等急救药品防备有人受伤。作业组几个作业员分散作业要保持通讯联系,一旦有人受伤,其他同志应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处理,随后送医院治疗。

6.3 暑天高温天气钻探时,应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错开高温时段,合理安排上下班时间。给每个作业组配备避暑保健药物、草帽等物品,作业人员出现中暑征兆,作业组应立即停工休息,严重时将病员送到附近医院救治。

6.4冰雪低温天气钻探时,应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合理安排上下班时间。给每个作业组配备防冻伤药物,作业人员出现冻伤征兆,作业组应立即停工休息,严重时将病员送到附近医院救治。

6.5现场作业如遇雷电、雨雪、狂风等影响安全生产情况时,应停止作业,严禁在树下、岩下、山顶等区 重庆市勘测院作业文件 版序/修订:A/0 标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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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躲避。随时注意是否有滑坡、山洪暴发、崩塌、泥石流、龙卷风等征兆。6.6 现场作业如遇冰雹,应停止作业,就近选择坚固物体下躲避。

6.7 驻外工地作业人员应与驻地群众建立友好关系并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遵守当地的治安管理条例。6.8 驻外工地应加强驻地的防火、防盗、用电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在晚上不要单独外出,严禁在驻地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及一切违法活动,严禁下河、下塘游泳。

6.9 如非必要,不得随意进入疫区。如果因工作需要进入疫区,需征询医生意见,做好自我防护工作。6.10 不得食用霉烂、变质和被污染过的食品,禁止食用不易识别的野菜、野果、野生菌菇等野生食物。6.11 水下钻探时,准备的船要稳固结实,应聘请正式船工进行操作,不得超载,作业员应选会游泳的同志担任,同时穿戴救生衣,在腰部系上安全绳,安全绳另一端应拴在船上:岸边应留有应急人员。汛期作业时,应随时注意水情变化。

6.12 技术人员在钻孔定位时,要查阅管网、人防资料,尽量避让管网、人防洞室。在不影响地质及工程设计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考虑道路交通、水源、居住及地势等因素,为钻探施工创造条件。6.13 对疑有地下管线的孔位,应进行钻孔管线探测或挖掘查实,力求稳妥可靠;

6.14 地质钻探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钻机班长是机台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全机台的安全施工。新工人必须在机长或熟练工人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15 进入钻场必须戴安全帽和劳动保护服装,严禁赤脚或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6.16 进场前,应弄清场内架空线路、地下管网、通讯电缆等分布情况,钻探开孔宜用旧钻头,深度1—3米内,力求稳、慢,避免伤及管线,场地附近有高压线路时,钻塔与高压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10千伏以上不小于5米,10千伏以下不小于3米,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作钻机整体迁移。

6.17 现场管材、物品、工具等必须摆放整齐。钻场内严禁存放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药剂。6.18 起落塔架时未经检查设备不准起落。起落时,塔架周围严禁站人。

6.19 开孔前必须检查钻机、柴油机、天车、塔架等各种机械的螺钉是否紧定,塔材是否配套齐全,钢丝绳是否完好,确定安全可靠时,方可开工。

6.20 钻机立轴,天车中心(或前缘切点)与钻孔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上。

6.21 塔上工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准把头、手伸至提弓仪器上行下落的范围。6.22 机械运转时,不准从事零部件的拆装工作,不准触摸和擦洗运转着的部件。

6.23 各种设备外露的传动皮带、明显轮、转动轴链条等应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且栏杆上不准放置任何物件。

6.24 钻机提升系统各连接部件要可靠,干燥清洁,制动有效,天车及提升系统无故障。6.25 钻机的制动离合系统应防止油、水及杂物侵入,防止钻机离合失控。

6.26 提弓仪器、提弓仪钩应有安全闭锁装置,摘、挂提引器时,不得用手摸提引器底部。

6.27 进钻时,由机长负责钻机的运转,注意观察孔内、钻机、柴油机、水泵的工作情况,发现故障及时停机排除。

6.28 孔口工作人员不准把手握在垫叉把底部,上下垫叉要先切断动力,粗径钻具升出孔口后,应用双手6 重庆市勘测院作业文件 版序/修订:A/0 标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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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住钻具管身,禁止把手伸进钻头内去试探岩心或低头用眼睛看岩心,不准用手掌托住钻具底端。6.29 使用牙钳或其它工具紧、拆钻具,当阻力较大时,严禁用手握牙钳或其它工具,应用手掌向下用力,以防牙钳或其它工具压伤手。卷扬机工作时,严禁用手触摸钢丝绳,垫叉未离开钻具,不能开机。6.30 提钻、下钻时,操作钻机人员要注意提弓仪器的高度,当孔口的工作人员都处于安全位置时才能放下,严禁把钻具一下放到底。

6.31 打吊锤时,要有专人指挥。吊锤下部钻杆必须安装冲击把手,打箍上部应连接钻杆,挂牢提引器并拉紧钻杆。严禁手或身体的其它部位进入穿心锤工作范围内,以防吊锤砸伤。

6.32 钻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场地上,松软的场地必须垫实,加垫基台木或木板。使用千斤顶时,要垫实地梁、绑牢千斤顶及帖子。打紧卡瓦时,必须用铁锤垫打。卡瓦上都要用冲击把手贴紧卡死并绑牢,孔口要围好,提引器要绑牢,顶拔时要缓慢,不能过猛,要有一定的间歇时间。

6.33 使用螺旋千斤顶时,禁止任意增加扳杆的长度,两边丝杆顶起的高度要保持一致,不得超过丝杆全长的三分之二,推杆过程中,头、胸部应远离扳杆,回扣时,禁止使用升降机提吊被顶起的事故钻具。6.34 翻钻具时,操作人员不准站在钳子或扳杆的反转范围内。6.35 场内应配备适当的防火器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36 进行锚杆造孔作业时,操作钻机人员应面对钻孔,不准背对钻孔操作。

6.37 已开挖的超前钻探作业时,桩孔口应盖好盖板,防止失足跌落桩孔内。在无可靠防护的情况下,不得进入桩孔内进行任何操作。

6.38 单孔钻探完成后,拆设备前,首先要切断钻场电源。拆卸设备时遇有螺栓扳卸困难,使用扳手或套筒必须打牢配合好,防止用力过猛而损坏部件或碰伤人员。

6.39 搬迁前应选好搬迁线路,修整路面,尤其在下雨路滑时搬迁设备更应修好搬迁道路。各种钻具应解卸成小根,摆放整齐。需搬迁的设备、管材等要捆绑牢固,找好重心,防止钢丝绳滑动及摇摆伤人。6.40 现场机具设备应有人照看,工棚搭放在钻机旁的安全地带,避免人身财产损失;钻孔完毕应及时封孔回填,清理施工现场,以免伤人。

6.41 对于雷达等有电磁辐射的设备,合理安排工期,避免长时间不间断使用,不超负荷或带病运行。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坚持仪器设备的检查、使用和保养制度。6.42 合理安排钻探工期,错开休息时间,减少对他人的影响。

6.43 钻探班库房应堆放整齐,配备灭火器材,严禁库房内焊接机具和吸烟。

7.车辆安全

7.1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单位内部的各项安全制度,提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意识,自觉接受单位的检查监督。

7.2 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及安全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7.3 驾车时要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按额定人数运载作业人员,不开违章车、英雄车、斗气车和带病车,严禁三超(超载、超速、违章超车),严禁疲劳驾驶车辆,做到中速行驶、安全礼让,确保安全。车门未关,不得启动车辆,车未停稳,不得开启车门。重庆市勘测院作业文件 版序/修订:A/0 标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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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严禁酒后开车。

7.5 驾驶员出车前要仔细的检查车辆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不开带病车上路。收车后检查车辆当天运行状况并做好相关的安全记录。

7.6 驾驶员要保持车内外清洁,严禁随意拆卸损坏车内设施。教育乘员不准随意吐痰、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7.7 不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非专业驾驶人员驾驶院公务车按院《车辆管理办法》执行。严禁将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

7.8 在下雨天、大雾天以及道路狭窄,人流较多的路段注意车速,谨慎驾驶。驾驶员应对行车路段有无安全隐患作出准确判断,有险情的路段应停车察看,不宜行驶的坚决不开,并给作业员做好耐心解释工作。7.9 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案并保护好现场,抢救伤者,找好证人,等候处理。7.10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各生产部门指定一个技术好、责任心强、敢于负责的驾驶员担任驾驶组长,协助室领导对本室运行车辆进行动态管理。

8.办公安全

8.1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各部门领导都要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8.2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院义务消防队伍,院行政要抓好义务消防队伍的业务学习和训练工作。义务消防员名单每年公布一次,每半年培训一次。

8.3 办公室和后勤办为消防负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安全消防检查,发现漏洞,及时整改。

8.4 消防器材由后勤办牵头购买,要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和更新;保持消防设施正常状态。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院为本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不得挪做它用。

8.5 严格遵守用电规定。除院内电力主管部门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配电线路,不得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8.6电力变压器维护要做到定期检查,每两年必须请供电部门检查一次。

8.7 电梯日常维护由蒂森公司负责,重庆市技术监督局对其安全检查每年一次。使用人员按规范操作使用。8.8 严禁在办公场所用电取暖和用电炉、酒精炉取暖;严禁在变电房、库房、机房等重点防火部位吸烟或者动用明火作业,并派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8.9 消防通道要人人知晓,定期检查。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占用或堵塞安全出口。后勤办公室每季度检查一次。

8.10 办公室内办公用具、图纸、资料等应摆放整齐,不得摆放在电器插座旁和占用通道。8.11烟头要灭火后放入烟缸,不能乱扔。

8.12 做到人走熄灯,关闭饮水机、空调及电脑。下班离开前,办公室应检查室内电器设备,关闭电源、门窗。

8.13 定期检查避雷设备,有雷电现象时应拔掉网线,关闭一切电器设备。

8.14 内业各办公室设立一名安全员,负责本办公室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常巡视各电器设备的运8 重庆市勘测院作业文件 版序/修订:A/0 标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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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情况,严防超负荷运行。

8.15 各个办公室饮水机的加水、关电安排专人负责。避免饮水机烧干,从而引发火灾。8.16 院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8.17 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保持较好的通风条件,合理安排工作,避免长时间不间断使用。8.18 合理安排工作,避免长期不间断使用电脑、发电机、变压器等带电设备。8.19 定期对电线、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在炎热高温天气加大检查力度,防止老化漏电。8.20 保洁人员要用比较干的清洁工具除去地面残留油污、水渍。

8.21 举办集会、娱乐等活动,应在标示应急通道,并指定专人负责紧急情况疏散。

8.22 保持办公室的照明、通风、温度湿度、噪音条件良好,通过举办娱乐活动多种方式等缓解工作压力。8.23 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有害物质(洗涤剂、粘合剂、速干油墨、修改液等),防止过量使用。8.24 加大宣传教育,废弃物分门别类放在指定位置,禁止高空抛物。8.25 由具有焊接技能的人员进行焊接工作,并按规范要求操作。

8.26 发电机、烟道净化系统、切割芯样等选择合适的工作时段,尽量避免午休和深夜使用。8.27 指定专人负责健身房工作,指导使用人员按操作规范使用健身器材。8.28 使用裁纸刀不要多人一起操作,裁纸时注意手不要停留在刀口下。

8.29 保持晒图机和胶装机通风良好,安装换气排风装置。多人轮换合理安排工作,尽量不要长时间不间断使用。操作时按规范操作,避免烫伤。

8.30 多人轮换合理安排工作,避免长期不间断折图、剪切、装订。

8.31攀爬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完整,使用时应踩下制动装置或由他人扶住梯子,防止梯子滑动。人在梯子上不能移动梯子,禁止把梯子回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8.32 切割芯样时,必须先润湿芯样,手与刀口保持一定距离。

8.33 按操作要求使用燃气和热水器,灶上有火时,不得离开,防止干烧。

8.34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本着对人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不出售变质、变味的食品,杜绝中毒事件的发生。

8.35 搞好食堂的卫生和环境卫生,做到天天小扫除,一周大扫除,保持食堂整洁卫生。

8.36 对食堂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不符合从事炊事工作的人员要立即停止其工作,待恢复健康后经批准方可上岗。

8.37 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在食堂内做饭,更不得在食堂内存储生禽、鱼虾、肉蛋、蔬菜等食品。8.38 保持食堂厨房、库房等环境卫生清洁,健全严格的清洗、消毒卫生清洁制度,垃圾要及时处理,确保食堂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

8.39 工作人员必须注意做好个人卫生,工作期间穿戴工作服帽。坚持洗手后操作,严格遵守卫生制度。8.40 为防止传染病的发生,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堂操作间。

9.记录

9.1办公区检查记录表 重庆市勘测院作业文件 版序/修订:A/0 标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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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的文明生产,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证场所的安全、整洁、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的所有作业场所。

第三条各生产作业场所除实行本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行业、总局、及各单位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第二章安全文明生产规定

第四条作业现场围护

1.按当地行政区域的划分,市区主要路段的作业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1.8m,野外作业现场也要布置适当的围护以标明生产场所。

2.市区内作业现场的围护结构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野外空旷地区作业时可视周围人群的多少使用彩条布或彩旗条进行围护。

3.围护的设置必须沿现场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等问题。

4.各生产厂点应有坚实完整的围墙。

第五条封闭管理

1.作业场所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大型工地的出入口应设置大门便于管理。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制定各单位自己统一的大门及围护样式,大门上要有明显的单位名称标示,且要涵盖“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字样,围护结构的外立面要有能够反映企业文化和安全文化的宣传标语。

2.出入口处应建立警卫管理制度并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

3.进入生产场所的作业人员都应整齐佩戴统一样式工作卡。

第六条作业场地

1.作业场所应绘制总平面布置图,且明确标注安全设备设施安设位置、安全应急通道,作业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总平面图放置。

2.主干道、材料堆放场、设备设施安设处要硬化,场区其他地面根据条件进行硬化,场地要平整坚实,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3.作业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构件物料,道路应严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

4.工程作业的废水、泥浆应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作业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泥浆沟与泥浆池应做好规划,边缘平整,用后及时填埋。

5.作业场所中的临边部位应加强防护,泥浆池、坑边、悬崖边等有坠落和淹溺危险的部位应设置高度1.2m以上的坚固围栏,涂刷黑黄警戒色,悬挂“当心坠落”等有针对性的安全标志。

6.作业场所应根据生产情况设置固定的吸烟室(处),场所内除吸烟室外的其余地方严禁吸烟,吸烟室(处)应远离危险区并设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七条材料堆放

1.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标牌,标明种类、规格、产地、进场日期和数量。

2.各种物料堆放必须整齐。砖成丁,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应一头齐,钢筋、钻杆、钢模板等易腐蚀的物品应垫高存放;生产车间的物料按加工使用的工序不同堆放,要整齐划一。

3.各局院、控股公司针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制定严格的存放和使用制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得混放、露天存放,并有专人严格管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设置,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和设施。

第八条作业场所生活

1.作业场所的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有明显的界限,且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收有有效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2.寒冷地区冬季使用煤炭炉采暖的生活区必需建立严格的动火和防煤气中毒制度,设备设施完善,炉火统一设置,有专人管理并有岗位责任。

3.作业现场生活区用电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电规程和规定,电力线路、设备、设施配备齐全,且必须规范使用。

4.室内照明能采用安全电压的要采用安全电压,如不能采用安全电压,线路、灯具不得低于2.5m,不准在电压在36v以上的电线上晾晒衣服;帐蓬内照明线必须采用橡套电缆,板房内可用双层塑套电线并穿管规范敷设,各接头处严密包扎;禁止一闸多接现象。

5.炎热季节生活区应有消暑、防蚊虫叮咬和食物中毒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得作业生活环境。

6.宿舍内床铺被褥统一,生活用品叠、放整齐、干净,有安全通道,宿舍门向外开,室内无异味,严禁睡通铺。

7.宿舍外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垃圾不乱扔乱倒,应设污物桶,污水池,房屋周围道路平整。

第九条现场防火

1.作业现场应制定消防制度,配备充足、合理、合格的消防设施,有检查、有落实、有记录。

2.按照不同作业条件,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防火沟、防火帽、禁止吸烟等)。

3.作业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凡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写明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4.生产车间的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障碍物。

第十条治安综合治理

1.作业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分工,并有专人负责进行检查落实情况。

2.治安保卫工作应该措施得力,效果明显,保证作业现场的安全与稳定和社会安定。

3.员工宿舍不得容留不明身份人员住宿,不得在宿舍内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一条作业现场标牌

1.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各自统一的作业场所标示牌。标示牌要美观大方,单位名称突出,能够充分体现单位文化和安全文化,充分展示单位形象。

2.作业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七牌两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纪律牌、三清六好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工地消防管理牌、佩戴安全帽牌、施工平面图、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可根据各地方行政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3.如果有的地区和项目认为内容还应再增加,可按地区和项目要求增加。五牌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及本工程特点进行要求。

4.作业场所应设明显的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张贴安全标语。

5.作业场所必须在明显、合理位置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制度上墙,规程到位。

第十二条现场安全标志

1.作业现场应针对作业条件悬挂符合《gb2894—1996安全标志》的安全色标,并应绘制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有绘制人签名,并经项目经理审批。

2.安全标志的大小规格应符合要求,既便于悬挂,又清晰醒目。环境信息的悬挂式或柱式的标志下缘距地面不得低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放置在提醒物的周围,不得随意放置。

3.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明亮处,使人能够有足够时间注意到它所指示的信息与内容。

4.安全标志不能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物体移动看不到标志。

5.较大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多个标志牌,不同类型的标志牌同时设置时,应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而下地布置。

6.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业现场一般的安全标志有:

禁止类:禁止吸烟、禁止合闸、禁止转动、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通行等;

提示类:注意安全、当心触电、当心电缆、当心机械伤人、当心吊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当心坑洞、当心塌方、当心车辆、当心滑跌等;

指令类: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防尘口罩、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必须系安全带等;

提示类:可动火区等。各作业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7.安全色标应有专人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生产设备与用电

1.各种生产设备必须保证完好,防护措施和装置齐全有效。

2.设备放置稳固、整齐,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3.现场使用的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应有防雨棚,用石棉瓦等阻燃物搭建,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4.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接零保护系统。

5.发电机应做好接地保护措施,将工作接地线与钢钎用焊接或螺栓紧固打入土中。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和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6.使用电焊机时应在干燥的高处搭建防雨棚,电焊机下垫放干燥的木板。

7.交流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地线不得用金属构件或钢筋等材质的物体代替。焊把用完后将线盘好挂起,不得放在地上。

8.电焊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每台交流电焊机都应加装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9.各种配电箱应保持完整,门、锁齐全,喷涂统一颜色油漆及企业标志,高度符合标准并基本一致。配电箱内不得放置杂物。

10.所使用电缆线应完整无破损,无漏电现象,电缆过路架设高度4m,埋设深度不小于0.7m;其它部位架设1m。架设所用工具应统一,电缆与架设工具之间保持绝缘。

11.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并装设符合要求的专用照明开关箱。

12.作业现场所用碘钨灯应采用三芯橡套电缆,与金属支架绝缘,安装高度3m以上,移动时人员要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室内照明高度及电压符合2.5.5条之要求。移动式和钻塔上的照明应采用36v电压并使用橡套电缆,接头处包扎严密。光照强度符合安全要求,灯具架设与安装方式应基本一致。

13.手持电动工具绝缘合格,有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线完整规范不乱扯。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

1.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工作服应领口、袖口、下摆“三紧”。

2.按规定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作业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电工人员及潮湿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绝缘手套和绝缘鞋,2m以上高度必须使用安全带,粉尘作业场所必须使用防尘口罩,野外作业配备防滑鞋,其它必须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有关规定使用。

3.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和方式必须规范。安全帽必须系下颔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防尘口罩不能用纱布口罩代替,各种劳动保护用品该使用时必须使用。

4.劳动保护用品加强管理,破损及报废时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生活设施

1.作业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2.建筑物内和作业现场应保持卫生,不准随地大小便。

3.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炊事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生熟食应分别存放,食堂炊事人员穿白色工作服,食堂卫生定期检查。

4.保证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能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白开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有专人管理。

5.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集中运送装入容器,不能与作业垃圾混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保健急救

1.作业现场应有一般的常用药品,教育员工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

2.为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应在流行病发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环保要求

1.作业场所应建立不扰民措施,应针对作业工艺设置防尘和防噪音设施,噪声控制期间内做到不超标,经常进行检查并与社区定期联系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及时处理,工作有记载。

2.按当地规定,在允许的作业时间之外必须作业时,应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并作好相关协调工作。

3.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更加具体可行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有悖之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申请场所范文

★ 场所使用证明

★ 关于办公场所温馨提示语

★ 零售场所的社会实践报告

★ 什么场所宜设置防盗报警装置?

★ 描写古风的场所的段落

★ 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 管理制度格式

★ 材料管理制度

6.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噪声应急预案 篇六

一、风泵安全操作规程

1.设备运行前,必须先检查安全阀,压力表及各阀门是否正常,防止瞬间产生高压,爆管伤人。

2.当设备周围有易燃或有有毒气体时,严禁开启设备。

3.不要让设备在超过其额定压力下运行。

4.在运行中需要打开隔音门检查设备时,必须事前佩戴耳罩以免伤害耳膜。

5.不要用手或皮肤直接接触运行中的设备以免高温烫伤皮肤。

6.维修设备时要挂“警示牌”。

7.设备未冷却前,严禁拆卸,以免高温油或零部件烫伤皮肤。

8.不要用压缩空气吹洗皮肤和衣服,用压缩空气吹零件表面时要佩戴防护眼镜。

9.严禁用易燃液体或四氯化碳清洗零件。

10.在油箱或油管未清理干净时,切勿焊接,以免发生爆炸。

11.不要用敞开式易燃液体为燃料的光源来检查设备内的零部件,以免燃烧的液体飞溅出来,掉落在设备上引起火灾。

12.在装配前,必须检查是否有零件或碎布遗留在设备内,以免试机时发生事故。

13.试机前必须检查各紧固螺母,防止试机时高温油或高压气体伤人。

14.试机时,先启动,如无异常声音时,可开启1分钟后,再停止,检查油标,补充到适当的油位后,方可使用,并继续跟进,否则就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15.集气罐应定期排油、排水,防止油水集聚发生危险造成。

16.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按期检验,作到持证使用。

二、噪声伤害应急措施

1.工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噪声卫生标准是控制噪声危害的重要依据。项目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噪声容许标准90db(A)。对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工作, 噪声标准可按接触时间减半, 容许放宽3db(A), 但噪声强度最大不得超过115db(A)。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标准所提的要求。

2.控制和消除噪声源:控制和消除噪声源是防止噪声危害的根本措施。应根据噪声不同的机械采取不同的工艺方式等技术措施解决。如发电机、空气压缩机实行全封闭隔声隔离处理。其他机械机具可采用工艺技术措施解决并加强维修减低由不必要的或松动的附件撞击的噪声。

3.合理规划与设计:生产强烈噪声的机械应与民工宿舍及居民区有一定的距离。产生噪音的机械常常伴有较强的振动, 应在机座下、地基上装设减振装置。

4.控制噪声传播和反射的技术措施

5.吸声用多孔材料贴敷在墙壁和屋顶表面, 或制成吸声尖劈、吸声板装设在墙壁和屋顶.以吸收辐射或反射出的声能, 达到降低噪声的目的。

6.消声是防止空气动力性噪声的主要措施, 用于风道、排气管.利用滤波的原理, 使声波在传播途中改变方向或形态, 或在消声器内装设吸声材料, 达到消耗声能降低噪声的目的。

7.隔声用某些材料、结构和装置将声源封闭, 以达到控制噪产传播的目的。

8.隔振为了防止通过固体传播的振动噪声, 应在机座下、地基上装设减振装置。

9.个体防护:根据具体作业环境及作业时间长短,配备个人防护用具。

7.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篇七

1 监管频次的确定

1.1 监管人员可利用的工作时间

由于尚没有监管人员工作效率问题的研究报道, 对监管人员的监管效率只能通过可利用的工作时间初步估算。根据我有关公休假日的规定, 当前法定节假日为11天;职工年休假5天~15天之间 (根据工龄) [2]。考虑到工龄20年以上者在单位中的比例相对较少, 因此, 按照职工工龄在1年~20年估算, 其带薪休假天数平均约为7.5天。此时, 再减去双休日时间, 每名监管人员的年工作时间平均约为 (365-52×2-11-7.5) 天=242.5天。

由于监管人员日常工作还涉及部分其他相关行政事务, 根据我们初步调查资料估算, 按照其工作时间有50%用于日常监管估算, 则每名监管人员每年用于监管的作业时间约为121天。

1.2 不同职业危害风险等级作业场所的监管频次

近年来, 我国在职业危害控制领域有关分级监管的多数研究提出设置3个风险等级, 且不同风险等级作业场所的监管频次倍比递增[3,4], 即Ⅰ级——f;Ⅱ级——2f;Ⅲ级——4f, 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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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I——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风险等级级别, 取值为1, 2, 3;

F——不同职业危害风险等级作业场所监管频次, 单位为次/年;

f——Ⅰ级职业危害风险等级作业场所的监管频次, 单位为次/年。

假定三个等级作业场所数量分别为Ⅰ级n1、Ⅱ级n2、Ⅲ级n3, 则该区域作业场所总量n=n1+n2+n3。如果平均每人每天能完成1家企业的监管, 根据每年可利用的工作时间, 则监管人员数 (X) 应满足:121×X=n1×f+n2×2×f+n3×4×f;此时, Ⅰ级职业危害风险作业场所对应当监管频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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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式 (2) 引入式 (1) , 则不同职业危害风险等级作业场所的监管频次 (F) 计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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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F——不同职业危害风险等级作业场所监管频次, 单位为次/年;

n——某区域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总量;

n1——Ⅰ级职业危害风险作业场所的数量;

n2——Ⅱ级职业危害风险作业场所的数量;

n3——Ⅲ级职业危害风险作业场所的数量;

I——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风险等级对应值, 取值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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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存在职业危害, 为方便实际操作与计算, 可直接计算区域内所有的工业企业数。存在职业危害企业占所有工业企业的比例, 受该地区企业类型及其构成等因素影响, 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工业的发展而变化。有研究指出我国工业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约占到30%~50%[5], 少数地区则高达70%, 见表1。

注:工业企业数指工业企业 (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法人单位数, 不包含个体经营户。

表1中的工业企业数只是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数, 不包含大量的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中的工业企业多为中小企业, 存在职业危害的比例相对较高, 但由于没有资料研究个体经营户中存在职业危害企业所占的比例, 因此, 我们假定二者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比例相同 (取表1合计后均值0.3501) , 则不同职业危害风险等级作业场所的监管频次 (F) 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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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F——不同职业危害风险等级作业场所监管频次, 单位为次/年;

n——某区域作业场所的总量;

n1——Ⅰ级职业危害风险作业场所的数量;

n2——Ⅱ级职业危害风险作业场所的数量;

n3——Ⅲ级职业危害风险作业场所的数量;

I——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风险等级对应值, 取值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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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管力量配备水平估算

2.1 按照监管企业数估算

根据前述不同职业危害风险作业场所监管频次的计算方法 (式4) , 在确定监管频次的情况下, 可以推算出万家工业企业监管人员数,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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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Ⅰ~Ⅲ级职业危害风险作业场所实施0.25次/年~1次/年、0.5次/年~2次/年或1次/年~4次/年的现场监管时, 对应的万家企业监管人员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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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式 (6) 估算万家企业监管人员数, 对于Ⅰ级职业危害风险的企业, 每4年才可能监督1次, 对Ⅱ级风险的企业也需要每2年监督1次, 显然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因此, 万家企业监管人数的配备至少应当达到式1.7的估算水平, 即对于Ⅰ级职业危害风险的企业, 每2年可监督1次, 最高风险者每年监督2次, 此时, 才可能通过监督工作促进企业职业危害控制主体责任的落实与改进, 而在职业危害形势逐步好转, 监管力量相对充足的情况下, 可实施1次/年~4次/年的现场分级监管, 即万家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数范围宜在undefined之间。

2.2 按照从业人员数估算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劳动密集程度存在一定差异, 计算单位工人或雇员监管人员数是评价[17]监管力量配备水平常用方法。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有关职业卫生状况评价指标中即包括单位工业工人安全卫生监察员数[18], 因此, 可在计算万家企业监管人员数的基础上, 引入反映企业劳动密集程度的指标, 用以转换成万名工人监管人员数。我国当前单位企业从业人员数在各地有所差异, 全国平均水平为18 (按照国务院第一次任务普查数据估算) , 选择全国单位企业从业人员数作为常数, 则万名工人监管人员数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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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前述万家企业监管人员数的建议配备水平引入式 (9) , 则对应的万名工人监管人员数为undefined之间。

3 职业危害监管力量配备建议值

3.1 对不同职业危害风险等级作业场所实施不同强度监管

根据分级管理的经验, 不同职业危害等级的作业场所的分布应呈现低风险作业场所最多、高风险等级作业场所最少的大体“金字塔”型分布。假定不同等级作业场所呈现理想的三级金字塔型分布, 则三个等级作业场所数量分布如下:Ⅰ级55.56%, Ⅱ级33.33%, Ⅲ级11.1%;即n1/n=0.5556, n2/n=0.3333, n3/n=0.1111, 此时对应的万名工人监管人员数为1.34~2.68, 万家企业监管人员数为24.1~48.2。按照国务院第一次经济普查当前工业企业677.3万家, 从业人数为12209.3万人估算, 我国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有效监管所需要的职业危害专门监察人员数量在16360人~32720人之间较为适宜。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鉴资料, 截至2004年底第二产业就业人数为16920万人, 截至2006年底第二产业就业人数为19225万人, 假定近两年来第二产业中工业企业的就业人数比例、劳动密集度等不变情况下, 估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约为12209.3×19225/16920=13872.6万人, 此时, 我国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有效监管所需要的职业危害专门监察人员数量则应在18590人~37180人之间, 即全国范围至少需要配备18590名职业卫生监管人员。

3.2 以抽查方式实施分级监管

实际监管过程中, 有时难以全面覆盖所有工业企业, 因此, 除对不同职业危害风险等级作业场所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外, 对风险等级不同作业场所实施不同覆盖水平的抽查监管, 也可以作为分级监管的一种方式。在监管人员数工作能力、工作时间和我国的工业企业数等都与前述相同的情况下, 则监管力量的配备水平主要取决于抽查监管的覆盖程度。

对Ⅰ、Ⅱ、Ⅲ级职业危害风险作业场所的监督覆盖率分别为20%、40%和60%, 全国工业企业职业危害风险等级分布呈理想金字塔型分布情况下, 则全国需要配备的监管人员数=全国工业企业数× (0.2×0.5556+0.4×0.3333+0.6×0.1111) ÷年工作时间, 即监管人员数=769.6×0.3111÷121=1.98 (万人) ;同理, 对Ⅰ、Ⅱ、Ⅲ级职业危害风险作业场所的监督覆盖率达到20%、50%和80%, 则需要监管人员数2.33万人;而Ⅰ、Ⅱ、Ⅲ级职业危害风险作业场所的监督覆盖率达到更高水平, 则需要更多的监管力量配备。可见, 以抽查方式对不同风险等级作业场所实施监管的方式与前述监管方式所需监管力量水平相仿, 而不同监管强度的方式更能突出工作重点 (监管力量配备相仿情况下, 风险等级高的作业场所得到了重点监管) 。

4 讨论

8.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煤矿;应用

一、煤矿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意义与作用

(一)可以提高企业的现代化安全管理水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系统安全的思想为基础,把管理的重点放在事故预防的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程序化、文件化管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一方面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可通过“三个承诺,一个适合”,即“对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对体系持续改进的承诺,对预防为主的承诺,适合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可提高企业的自我约束力、自我完善的机制来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保证煤矿企业持续有效地遵守各项最新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使安全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和知名度。取得OHSMS认证,一方面可以改善作业条件,提高劳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给外界树立良好的健康形象,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致使企业的产品更易于进入市场。OHSMS的全部体系文件,是一套科学的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管理模式。推行OHSMS,开展职业安全健康评价,有利于国际通行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加强安全技术的教育和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提高煤炭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可以促进煤矿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实施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需要对本企业的所有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同时所有员工都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可以真正发挥员工主人翁精神,同时企业增强了“ 以人为本、持续改进”的理念,OHSMS体现了人本管理的思想,强调劳动力资源的保护,重视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主体作用。由于推行OHSMS的首先受益者是煤矿职工,所以,它能够较好地激发广大煤矿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调动了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特点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现行安全管理的区别。煤炭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劳动对象和工作场所处于地下,而且在不断地变化和移动中。矿井下存在五大灾害,生产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严重威胁着煤矿的生命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采用组织、检查等手段从严进行管理,通过考核和兑现奖罚对各级人员进行激励。这种类似于行政管理的手段,虽然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苗头,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煤矿重复隐患多、事故频发的严峻安全生产形势。

煤矿企业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管理经验,很大程度上与OHSMS的原理和要求是一致的,方法是相近的,但尚未达到OHSMS标准体系全面性、系统性的总体要求,与国际上通行的OHSMS标准模式还存在较大差距。煤矿企业严峻的安全生产现实,迫切要求从根本上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危险源,彻底治理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实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表1  职业安全健康体系与现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关系

(二)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特点。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更具有系统性。在这一体系中,从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到目标及管理方案;实施和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审核和管理评审,勾画出了一个非常完整的闭路管理循环网络,而贯穿其中的三级监控(绩效测量与监测、审核、管理评审)及三级管理(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级管理),更使其具备了良好的运行条件。

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更为规范化。这一体系标准中每一个运行环节,都非常突出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而在具体运行中,对文件控制、记录控制、不符合项的审核、纠正和预防等,都有非常具体详细的要求,为安全管理的“法治化”提供了一个“范本”。

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更加突出了持续改进的特性。PDCA循环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中有非常明显的体现。体系标准中,P是指策划;D是指实施;C是指检查;A是改进。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它可以覆盖煤矿生产中的所有作业人员和行为、所有作业场所和各种设备、设施。

三、实例应用分析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一矿位于新疆哈密境内,1958年建矿,2006年产煤125万吨,核定生产能力145万吨/年。井田内有两个可采煤层,其中4号煤层是主采煤层,平均厚度13.5米;6号煤层平均厚度2米,为局部可采煤层。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主斜井安装大倾角皮带机,副斜井采用绞车串车提升。采用综合机掘化掘进,锚网加锚索联合支护。采用走向长壁综放一次采全高开采4号煤层。

潞新一矿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2013年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初始状态评审的要求,收集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确定适用于潞新一矿的法律

18部、法规82部、其它25部。建立了31个控制程序,通过对全矿生产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活动,共辨识出各级危险源共233个,三级危险源70个,二级危险源41个,一级危险源23个,对各级危险源均制定了控制措施。2014年潞新一矿开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以来,对搞好全矿的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运行以来共发生轻伤事故3起,重伤人身伤亡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为0,与前一年的同期相比,人身伤亡事故减少12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减少10起,,比计划多出原煤7.8万吨,按照事故致因理论和安全经济学原理分析可得,企业实际增加效益收入为540(万元)。

结论:潞新一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体系的有效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杜绝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即使发生事故,也可以通过有计划、有系统的控制和处理,使事故影响和损失降低到最低限。通过全面地辨识危险源,准确评价风险等级,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能有效遏制煤矿事故,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良好地承担了煤矿企业的社会责任。

建立煤矿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却是一个能够提高煤矿企业各项指标的管理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将逐渐被更多的煤矿企业所接受。

参考文献:

[1] 田瑞云.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实践及思考[J]. 煤炭工程,2012(10): 132-134.

9.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篇九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石棉工作场所石棉尘浓度得到有效的控制,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石棉作业中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使用、贮存、加工石棉场所职业病防治活动,涉及的工作场所包括石棉矿采掘或石棉原料、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加工、使用、修理、拆除、运输和贮存。

第三条

本规范制定了石棉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为防止石棉作业中石棉尘散发、控制石棉尘污染提出了合理、有效、可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相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石棉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规范的一系列规定仅仅是为防止石棉作业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最基本要求。所有石棉作业用人单位除必须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为从根本上消除石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现有石棉作业用人单位必须逐步调整产品结构和品种,逐步缩小石棉或含石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规模;全面禁止开采、加工、使用角闪石棉即蓝石棉和含有此种纤维的产品,安全

合理利用温石棉;规范石棉开采、加工技术方法,坚决淘汰落后小石棉矿山,禁止乱采滥挖,取缔无证开采;坚决取缔和严禁家庭手纺石棉的作业方式;改善石棉产品包装质量,减少生产和运输中石棉尘污染;积极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减轻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石棉代用品,用新技术、新材料逐渐取代石棉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二章

石棉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建筑布局

第七条

石棉作业用人单位的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一)生产区、居住区、废物处理场等用地、生活饮用水和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点应同时选择,必须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防止因含石棉纤维废弃的扩散、石棉废弃物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二)厂区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源的下游;

厂区必须远离居住区,应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厂区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一)生产区必须与非生产区分开,不得混合布置;

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在生产区内不得设置其它非生产用房。

(二)产生石棉尘浓度较高的生产用房远离非污染设施,必须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易于扩散的地段,应与其它生产用房之间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第九条

厂房内生产布局要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

(一)厂房内布置应根据生产流程安排,使供需衔接紧密,物料传送路径短,操作维修方便,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产生石棉尘较多的工序,应与其它工序隔开布置,应布置在厂房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二)厂房内石棉、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存放地,必须用明显颜色在地面标出区域,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中文说明。

第十条

厂房内必须符合建筑卫生学要求。

(一)厂房最低高度不应低于3.0m;

每个劳动者所占建筑容积小于20m3的厂房,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如每个劳动者所占容积大于20m3时,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20m3的新鲜空气量。

(二)厂房地面、天花板、墙壁应平整、易于清扫,便于收集意外事故溢出的粉尘;

地面应防滑。

第二节

辅助用室卫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辅助用室,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辅助用室必须与石棉工作场所分隔开,避免受到石棉纤维污染。职工食堂、浴室还应符合其它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分别设置防护服存衣室和便服存衣室,以避免便服受到污染,防护服存衣室应有良好的通风。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洗衣房,指定专人负责防护服洗涤。

第三节

警示标志与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

凡从事石棉作业的场所、加工设备、盛放石棉、石棉制品或材料及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均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警示说明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石棉的生产者和供应者以及含石棉产品的制造者和供应者应负责在包装或产品上贴上简体中文警示标签,标明包装内或产品中石棉含量,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四节

职业卫生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一般职责

(一)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工作场所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石棉纤维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使工作场所空气中石棉纤维短时接触容许浓度不得超过1.5f/ml,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低于0.8f/ml;工作场所空气中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得超过1.5mg/m3,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低于0.8mg/m3。

(二)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石棉尘对环境的污染,使排入大气的石棉尘浓度符合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不得超过100mg/m3。确保石棉作业产生的废渣、废水,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三)石棉作业新建、改扩建、续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必须按有关审批程序规定,通过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有相同技术经济性能的石棉替代材料和用品;

优先采用无石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工艺、施工技术;应积极研究、开发和使用替代石棉的新材料。

(五)应广泛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其它综合措施,实现自动控制或隔离操作等工艺改革措施,防止劳动者直接接触产生石棉尘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

(六)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对产生石棉尘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必须采取密闭隔离、局部通风防尘等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必须保证工作环境保持洁净,及时消除石棉废物。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

(七)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使用、加工、贮存、运输石棉、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结果等内容。

(八)用人单位必须安装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备;

为劳动者提供合格、有效、充足的、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应在工作时间内为劳动者提供充足时间,供班前、班后的更衣和洗浴。

(九)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石棉粉尘日常监测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

卫生档案,妥善保存记录;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对监测评价发现的职业卫生问题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十一)用人单位应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负责人也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十二)必须在石棉工作场所和设备上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

第十七条

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的一般职责

(一)必须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二)进入工作场所必须穿(佩)戴防护服、呼吸器和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且不得穿(佩)带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进入餐厅等非生产场所。

(三)劳动者应维护作业环境卫生,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时清扫环境;

应爱护各种中文警示说明、标志、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设施。

(四)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或将食物和饮料带入工作场所;

劳动者吸烟、饮水或就餐前必须洗手和洗脸。

(五)劳动者应定期接受健康体检,并如实反映症状;

按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一般防尘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工艺改造、卫生工程技术、行政管理手段等综合措施,尽可能降低工作场所石棉尘浓度,防止石棉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本规范及国家有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按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并逐步实施本单位防尘计划。防尘计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或补充,以反映当代技术和发展现状。

第二十条

防尘计划必须经过充分的评价和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石棉作业使用的工艺和机械、材料、控制装置、劳动者人数、工作分工、操作程序和维护制度;职业病防护工程计划,职业病防护措施效果的检测和评价,防尘计划执行的详细进度安排,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大型用人单位的防尘计划中,应明确有关部门、科室或人员在防尘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一)新建筑、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设计或选择;

(二)材料、产品、机械或设备的购置;

(三)通风防尘系统和其它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立和维护;

(四)粉尘监测和职业危害评价、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

(五)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防尘计划必须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应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三条

控制石棉作业职业病危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包括。

(一)石棉纤维与其它材料结合固定,抑制石棉尘散发;

(二)自动化遥控操作,密闭围挡产尘设备,隔离尘源;

(三)全面通风;

(四)局部通风;

(五)湿式作业;

(六)设置隔离操作室。

第二十四条

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防止石棉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增加,减少劳动者接触石棉尘的机会。

(一)作业时必须首先开启通风防尘系统,劳动者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尽量采用自动化工艺或遥控系统,避免劳动者手工直接使用石棉或含石棉材料操作;

(三)加工、处理、使用、生产、清扫、拆除或清除石棉、石棉产品和石棉材料的工作场所,应经常保持潮湿;

(四)及时清扫机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减少石棉尘和废物的堆积;

(五)严格控制劳动者人数及其接触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机械设备和材料制造商必须提供石棉尘散发的特性、暴露水平和控制方法或设备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为防止石棉粉尘散发,应尽可能对生产全过程密闭围挡,并使其内部呈负压状态。对于无法完全密闭的生产工艺,应采用适当密闭形式,减少暴露面积,结合局部通风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从事石棉生产加工的车间必须保持负压状态,以防止潜在石棉尘对室外或相邻环境的污染。

第二节

通风防尘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下列有可能产生石棉尘的作业必须设置局部通风。

(一)石棉或含石棉材料进出料、输送、碾压、粉碎、筛分、混合和包装;

(二)石棉纺织品的梳棉、纺织、编织、缝纫、和裁剪;

(三)石棉水泥、摩擦材料的切片、冲孔、钻孔、锯、打磨和切削。

第二十九条

局部通风系统中排放的尾气必须经过除尘装置净化,符合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大气。

第三十条

局部通风防尘系统排放的空气一般不得回送到工作地点,除非能符合下列条件。

(一)石棉尘浓度远远低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并且不会使工作环境石棉尘浓度增加;

(二)通风防尘系统和净化设备经常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转正常;

(三)排放气体经专用仪器定时监测合格;

(四)通风防尘系统设计经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局部通风防尘系统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投入使用前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指定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定期对局部通风防尘系统等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以保证其运转正常。

第三十三条

工作场所全面通风与局部通风防尘系统结合,为工作地点提供新鲜空气,补充排走的含尘空气。全面通风量必须符合劳动卫生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单独采用全面通风的方法控制工作场所石棉尘的污染。

第三节

通风防尘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吸尘罩

(一)罩口形式和尺寸应尽量与粉尘发散源的产尘特点和范围适应;

罩口应尽可能靠近产尘部位,迎着含尘气体运动方向设置。

(二)石棉作业中,产尘部位应尽量采用密闭吸尘罩;

密闭罩需要有开口的,应尽可能减小开口尺寸。对于无法采用密闭罩的部位,也可采用旁侧吸尘罩、下部吸尘罩和上部伞形罩等适宜罩型。

(三)吸尘罩抽风量应按本规范附录要求,根据罩型和工艺设备运行特点确定。

第三十六条

(一)为防止积尘,应尽量采用圆形截面风道,直径不得小于100mm,尽可能被垂直或倾斜布置。

(二)每套防尘系统的吸尘点不宜过多,一般取5~6个,最多不得超过10个。

(三)风道内气流速度应适当,避免过高或过低。

在垂直风道内设计风速取8

~12

m/s;

水平风道内设计风速取16~22

m/s。

(四)风道材料应坚固、耐用、内表面光滑、不漏气、便于加工。

一般可采用薄钢板或镀锌钢板,其厚度可取0.51~1.00mm。

(五)风道与风道之间的法兰连接处应放置3~5mm的橡胶板作为密封垫,以保证不漏气。

第三十七条

除尘装置

(一)应选用袋式除尘器、静电除尘器等除尘效率高于99.97%的净化装置处理防尘系统抽出的含尘废气,以符合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二)在初始浓度较高的防尘系统中,应采用两级除尘装置。

降尘室、旋风除尘器等可用作第一级除尘装置;袋式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等高效除尘器应作为第二级除尘装置。除尘装置应定期清灰。

(三)除尘装置下部应设置锁气器等密封装置,并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证不漏气。

(四)袋式除尘器的滤料应坚固、耐用、捕集效率高、便于清灰(如平纹细布、缎纹滤布、玻璃纤维滤布、工业涤纶滤布);

滤筒应制成无缝圆筒状;过滤风速取1~1.4m/min。

第三十八条

(一)根据防尘系统计算总风量和总阻力,再乘以安全系数,选用离心风机。

安全系数取1.10~1.15。

(二)风道与风机入口连接处应设置软接头。

可选用工业帆布制作,长度不得少于300mm。

(三)风机应设置在远离工作地点区域并采取减振、隔声和消声技术措施。

有条件时,应将风机单独放置在隔离机房内,避免对工作地点造成噪声污染。

第四节

进出石棉工作场所的净化步骤

第三十九条

当开始工作时,劳动者必须:

(一)进入洁净存衣室,脱掉所有便服,放入洁净存衣柜,带上呼吸器;

(二)通过淋浴室,进入防护服存衣室,带上护目镜,穿上防护服(包括专用鞋、手套等);

(三)离开防护服存衣室,进入作业区。

第四十条

作业结束时,劳动者必须:

(一)进入防护服存衣室,通过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清扫防护服(包括鞋、手套等)和呼吸器表面所附着的石棉尘,脱掉所有衣物,放入存衣柜;

(二)佩带呼吸器进入污染淋浴室,并对全身洗浴;

(三)通过缓冲区,进入洁净淋浴室,摘下呼吸器和护目镜,洗浴全身;

(四)进入洁净存衣室,干燥后,穿好便服离开。

第四十一条

由洁净区(便服存衣室、洁净淋浴室)、缓冲区、污染区(防护服存衣室、污染淋浴室)共同组成的净化单元,应设置在距工作地点一定距离处。

第四十二条

应指定专人定期对净化单元进行清扫和维护。

第四章

石棉作业中的防尘措施

第一节

采矿和粉磨

第四十三条

露天采矿

(一)钻孔作业所产生的石棉粉尘,应通过钻机配备的抽风设备控制。

(二)应尽量不用或少用爆破方法采矿,以减少爆破产生的大量扬尘;

或用若干批次小规模爆破代替一次大爆破。

(三)矿区及其周围道路表面应经常保持潮湿。

第四十四条

地下采矿

(一)地下采矿必须保证有充足的供水源。

(二)作业期间应保持工作地点和地下各主要通道地面潮湿。

(三)应定期冲洗岩壁和墙角,防止石棉尘堆积。

(四)矿石装入矿车和传送过程中,应对矿石喷淋,保持潮湿。

(五)爆破采矿时,通风系统先运行一段时间,确认工作地点石棉尘浓度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浓度限值后,才能重新进入。

(六)新开出的岩壁和矿石应及时淋湿。

(七)所有地下巷道端头应进行有效的通风。

第四十五条

碾压和筛分

(一)为控制矿石碾压和筛分工序石棉尘散发,除留出进出料口外,应对碾压机、破碎机,筛机进行密闭围挡,在靠近进出料口处设置吸尘罩;

吸尘罩抽风量按本规范附录确定,使密闭罩内呈负压。

(二)振动筛机卸料口、入料口与其它设备应通过尼龙或其它材料制作的软接头密闭连接。

(三)排放的含尘废气必须通过高效除尘装置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一)应沿溜槽轴向方向进料;

通过输送带或其它设备向溜槽进料时,应对全过程进行密闭。进出料口应严密不漏气。

(二)溜槽应取保证物料滑落顺畅、无阻碍、与水平成最小倾斜角度布置并有足够的横断面。

(三)应避免长距离或较大高差垂直落料,以小于1m为宜。

(四)输送纤维的溜槽所有缝隙必须焊接严密不漏气;

输送矿石的溜槽,钢板阀连接处应设置密封垫圈。

第四十七条

物料输送

(一)输送机带宽和运行速度应满足输送物料的要求,而又不至于使物料从带上脱落;

返回带应通过刮刀式旋转刷清扫并尽可能密闭。

(二)所有输送机沿程应全部密闭,沿输送带以一定间隔设置吸尘罩。

(三)应在输送带接料、转运点等位置等容易散发粉尘的重点部位设置吸尘装置。

(四)吸尘罩与密闭罩紧密结合,应与输送带面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选用最小抽气速度,以避免物料损失。

(五)抽出的含尘气体必须通过除尘装置处理,符合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后再排入大气。

第二节

石棉纺织制品(包括隔热制品)

第四十八条

原棉处理

(一)轮碾机、混料机应采用整体密闭,在上部设置吸尘罩,风量根据本规

范附录确定。

(二)冲击式破碎机、平面筛应安装整体密闭罩,仅留出进出料口;

进料口与加料装置采用尼龙等软材料接头连接严密,出料采用吸棉嘴风力吸送。

(三)振动筛的机体应整体密闭,最好单独设置密闭小室;

劳动者除在检修和更换筛底等维修操作进入外,通常与其保持隔离。

(四)原棉加工过程中的物料传输,应采用气力输送的方法,避免人工运料;

气力输送系统应保持严密。

(五)常用运输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1.除应加强斗式提升机本身的密闭外,还应在机体上设置吸尘罩。当提升机高度小于10m时,可只在底部靠近受料点处安装吸尘罩;大于10m时,机体上下部均应设置吸尘罩。

2.带式输送机的防尘措施应按本规范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应对输送机整体密闭,在受料点和转运点设吸尘罩;其抽风量按带宽和输送带运行速度确定。当带速小于1m/s时,抽风量取每米带宽600m3/h;带速大于1m/s时,抽气量取每米带宽850m3/h。为防止物料损失,密闭罩体与吸尘罩口之间应设置低速前室。

3.应加强螺旋输送机自身密闭,并在受料点附近适当位置设置吸尘罩。

(六)应尽量对各种给料设备进行整体密闭并在受料点设置吸尘罩。

(七)利用物料重力将加工好的原棉从上部储料仓装入包装袋时,可在包装袋与卸料口衔接位置设置环形密闭吸尘罩,其抽气量取1800~2400m3/h。

当装袋部位设置三面围挡,形成抽气室时,敞口截面上应维持0.8~1.3m/s的气流速度。

第四十九条

梳纺设备

(一)应在梳棉机给棉箱或加料口、出料口、刺辊罩盖、锡林、道夫三角区、车肚、斩刀等易散发粉尘位置设置吸尘罩。

(二)应在不妨碍操作的情况下,在纺纱机两排锭子之间的空间内设置吸尘罩,每两个锭子设一个喇叭形罩口。

初捻机每个锭子抽风量取60m3/h,复捻机每个锭子抽风量取80m3/h。

第五十条

编织设备

(一)应尽量采用湿式织布新工艺代替干式织布的方法。

(二)仍采用干式织布机生产的,可在编织机上部设置伞形吸尘罩,罩口尺寸应能有效控制编织机石棉尘散发范围。

(三)编绳机上部设置伞形吸尘罩。

第三节

石棉水泥制品

第五十一条

准备石棉纤维和混合(一)使用无渗透性纸或塑料袋等密闭容器装载的石棉纤维原料,应尽量采用自动方法开启袋或容器,直接卸入密闭的混料系统。

手工开启原纤维包装或容器时,必须在有局部通风防尘系统运行条件下进行,不得采用振动方法抖落包装袋内物料。

(二)干式混料设备必须进行密闭,安装局部通风防尘系统,加料口和卸料口附近应设置吸尘罩,使作业在负压状态下进行。

(三)以开放式系统实施湿式混合和塑化材料的工艺,应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或其他不产生粉尘的方法清除废料或风干的残渣。

第五十二条

车间内成品加工

(一)大批量加工石棉水泥制品时,应尽量使用低转速机械设备,安排在最后工序进行。

(二)剪切石棉水泥制品时,应逐件进行;应对表面和边缘应作密封处理。

(三)所有电锯、电钻、砂磨和粉磨机械必须安装局部通风防尘设备。

(四)人为搬运、堆放或移动石棉板、石棉瓦或其它产品时,应尽量轻拿轻放,避免石棉水泥制品坠地和拖拉。

(五)所有石棉水泥制品贮存在指定区域;

应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清扫石棉水泥制品表面、贮存区地面、工作台面或设备上的粉尘;如果没有真空清扫器,可采用淋湿或湿布进行清扫。

第五十三条

现场作业

(一)应尽量把石棉水泥制品加工好后,再直接运到使用地点;

避免在使用地点从事会产生石棉尘的作业。

(二)应尽量选用产生石棉尘颗粒或碎片较大的手工工具或低转速机具进行作业;

不得不使用高速工具时,必须配备局部通风防尘系统等有效防尘技术措施。

(三)石棉板或瓦安装在天花板等高处位置之前,应完成打孔、修剪或锉磨等作业;

不得采用研磨或斧头凿的方法剪切石棉水泥制品。

(四)应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清除剪切打孔等作业产生的石棉尘,保持作业环境清洁;若不具备真空清扫器时,可采用淋湿或湿布进行清扫。

第四节

摩擦材料

第五十四条

石棉纤维准备和混合按本规范

第五十一条

执行

第五十九条

混合料输送到注模成型工序

(一)应在密闭条件下,把混合料从混合区输送到机械加工区。

(二)不得不人工送料时,应使用密闭容器,保证容器与加工设备加料口连接紧密。

人工倾倒物料时,必须在开启通风防尘系统条件下进行。

第六十条

成型、凝固和注模机械

(一)应采用自动化系统将石棉纤维混合物配送到压力注模箱。

(二)整体密闭捏合机、炼胶机上部设置上吸伞形吸尘罩。

(三)注模成型设备应配备局部通风防尘装置。

第六十一条

在车间内摩擦材料成品加工

(一)所有钻孔、冲孔、切片、磨削、抛光或其它摩擦制品加工机械,加工衬套、离合器、刹车片的工序,必须配备局部通风防尘系统;

质检工序工作台面上应设置旁侧吸尘罩。

(二)应尽量使用已按要求切片、打孔或磨削加工好的材料进行产品再加工。

(三)应尽量使用产生石棉尘颗粒或碎片较粗的低转速工具或手工工具作业,不得使用高转速机具或靠研磨材料加工的机具。

(四)固定作业地点或机器应配置固定式防尘系统;

便携式移动工具应配备防尘机组。

(五)应采用湿式等适当方法清除成品表面粘附的粉尘;产品必须采用无渗透性材料密封包装。

(六)粉尘、碎片或边料必须收集起来,放入塑料袋等无渗透性密闭容器内密封好,并按本规范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在机动车维修站或修理厂修理刹车片和离合器

(一)应使用装有高效过滤装置的真空清扫器清除刹车片和离合器表面积尘;若没有真空清扫器时,应使用湿布等清除污垢。严禁采用振打、压缩空气喷吹和干刷方法作业。

(二)除非安装有防尘系统,否则,不得使用电锯和研磨盘修理工件。

第五节

建筑、拆除和更换工作

第六十三条

(一)此处所指的对象包括石棉水泥材料和石棉板、石棉瓦一类的含石棉制品。

应禁止建筑安装作业中直接使用纤维状石棉材料。

(二)使用含石棉材料集中的位置,可划为独立区域并尽量与建筑内其它非石棉作业部分分开。

建筑物中使用石棉产品的位置应记录在案。

(三)使用石棉和含石棉材料作业的工作地点必须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未经许可的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四)建筑施工使用石棉制品或材料时,必须采取通风防尘、个人防护等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

若防漏层等粘接形式的作业使用石棉材料时,也必须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工作地点废物必须按本规范规定及时清除。

第六十四条

拆除和更换作业

(一)拆除含石棉纤维的设施或装置,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在拆除前,应由专人负责鉴定结构中是否含石棉材料,以保证含石棉作业按本规范规定执行。所有含石棉纤维的隔热保温层、隔声层、绝缘层等结构的拆除、更换都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二)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划定拆除工作区域的边界。

通常,周围边界距离拆毁石棉工作面不得少于10m,但也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的增加和减少。拆除区域边界应使用绳子、栏杆围挡并设置明显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承担单位在开始拆除工作前,必须制定包括职业病防护措施在内的工作计划。

内容包括劳动者的个人防护、作业中石棉尘的控制措施、废物清理等。

(四)在多层建筑中进行石棉拆除作业时,应禁止载人电梯在进行拆除石棉作业的楼层停靠。

劳动者应通过防火通道或专用电梯接近作业区。

(五)拆除作业期间,必须关闭作业区域内的通风空调系统并对所有通风口进行遮蔽;

应尽可能把家具、设备等物品从拆除现场移开。

(六)拆除作业时要尽可能根据拆除对象的大小、形式和位置选择相应的拆除方法,使石棉尘产生的最少。

为防止拆除作业时,石棉尘从作业区向周围飘散,在适当位置安装通风机,使拆除工作地点产生12Pa的负压,抽出气体使用净化效率99.97%以上的高效空气过滤器净化。

(七)从事拆除和更换作业的人员必须了解石棉危害后果,明确含石棉材料的区域或位置,施工材料不乱放,掌握正确操作规程,穿配戴防护服和呼吸器及护目镜。

第五章

石棉废物的处理

第一节

石棉废物收集

第六十五条

应通过采用先进、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使石棉废物减少到最少。

第六十六条

废物收集装置的开口应便于调节和更换,防止粉尘泄漏。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收集容器或包装袋的更换。

第六十七条

应尽量采用聚乙烯等不渗透的透明塑料袋,便于观察装填量,避免装填过满而溢出。已装填满的包装袋口必须通过用绳系紧、胶带纸粘贴或纸袋口折叠两次,用封边机钉好等方法封严。

第六十八条

加工机械台面、周围和下面的积尘应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清扫并收集。无法自动清除和收集废物,不得不采用手工方法收集时,应提供密闭容器,容器应标明存放容量。石棉纤维材料应通过专用装置捕集,并送到生产设备回用。

第六十九条

修理和拆除含石棉材料时,应在工作地点地面铺设塑料布等不渗透材料,便于完工后收集废物。

第七十条

粘接石棉、石棉水泥构件和沥青橡胶等干边料、碎片等硬质残余物处理前应妥善保存,防止破碎和磨损;需要破碎处理的废物应在配有通风防尘系统条件下进行。淤泥或泥浆状含石棉废物应回收或放入特殊容器内清运,以防止泄漏。

第七十一条

所有待处理的石棉废物容器和其存放地点必须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盛放废物容器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设置通风防尘系统等职业病防护设备。

第二节

废物的运输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石棉废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泄露或遗撒。

第七十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道路事故等引起)偶然发生溢出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

(一)石棉废物溢出量较少时,应立即收集溢出的废物,重新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密封好,不得拖延;

(二)如果废物全部从容器或包装袋内溢出时,必须喷水淋湿,并立即覆盖,然后着手清除干净。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制定运输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偶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分发给负责运输的人员。

第七十五条

运输石棉废物车辆、重复使用的容器和遮盖物必须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进行清扫;没有真空清扫器时,清扫前必须全部淋湿。

第三节

废物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

废物处理场所必须有汽车车辆通道,尽量使废物直接运送到处理工作地点。必须指定专人经常清扫道路路面。

第七十七条

采取垃圾填埋法处理石棉废物时,应对填埋场所地下土层进行处理。应防止填埋过程中废物包装破损。

第七十八条

所有石棉废物,尤其是高密度废物必须填埋不少于20~25cm深度;当天运到的所有石棉废物必须当日处理完成,不得遗留;地表层距离石棉废物的最后填埋层厚度应不少于2m。湿废物必须采用与干废物相同的处理

方式进行填埋,防止风干后石棉尘散发。

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把本规范规定的内容打印分发给石棉废物处理的劳动者,定期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如果把石棉废物处理工作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承担,必须在委托合同书中明确体现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合同书中必须告知其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和后果,明确承包人应执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责,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六章

工作场所清扫

第八十一条

必须及时清扫工作地点,消除废弃物,保持工作环境清洁。

第八十二条

应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经常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扫,以防止所有机械、厂房、生产设备、防尘设备外表面和所有建筑内壁积尘。清扫车间墙壁、天花板前,应使用塑料布等材料对生产设备或工作台面进行遮盖。

第八十三条

清扫工作应尽量在没有其他人员的情况下开展;如果其他劳动者因工作需要留在清扫现场时,确保已穿配戴防护用品。清扫作业时,安装有通风防尘系统的,必须运行通风防尘系统。

第八十四条

应保持地面完好、墙壁内表面、厂房天花板光滑,及时维护和修补地面裂缝、粉刷墙壁和天花板,使地面、墙壁、天花板易于清扫,不积尘。

第八十五条

石棉制品加工车间内墙壁面清扫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墙壁除使用装有高效过滤器的真空清扫器进行清扫外,也可采用冲洗的方法清扫,但冲洗的含石棉废水严禁直接排入地下污水管道系统,必须经过适当处理。

第八十六条

每班作业结束后,交接班之前,都应对机械进行清扫。对于无法使用真空清扫器清扫的机器设备表面,应采用油刷清扫。

第八十七条

用于捕集石棉粉尘和废物的真空清扫器必须安装有高效过滤器,并确保严密不漏气。真空清扫器的集尘包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更换和处理。

第八十八条

如果清扫器使用过程中,集尘包突然破裂,必须停止使用,立即移出作业区,把集尘包放入一个密闭容器内。必须用另一套真空清扫器对集尘包破裂的真空清扫器进行清扫。

第七章

个人防护

第八十九条

处于石棉工作地点内的所有人员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仅仅作为职业病防护措施之一,不得代替通风防尘等职业病危害防护卫生工程技术措施。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从事石棉作业的劳动者提供成套的、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呼吸器、头盔、面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和鞋罩等。用人单位必须督促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分发、清洗、保养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及时修理和更新,并做详细记录。

第九十二条

石棉作业选用的个人呼吸设备

作业环境石棉纤维浓度

(f/cc)

呼吸设备类型

≤1

配有高效过滤器的半面具

≤5

配有高效过滤器的全面具

≤10

配有高效过滤器的供气式呼吸器

≤100

压力供气式全面具

>100

压入式供气全面具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由专人负责向使用呼吸设备的人员说明使用呼吸设备的重要性、使用方法、完好性检验方法、保养要求。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能遮盖全身的成套防护服装,包括护发帽、防毒无渗透防护服、防毒无渗透手套、工作鞋或鞋罩、护目镜。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防护服定期洗涤。必须严格禁止任何人把防护服带回家中洗涤。

第九十六条

当委托他人洗涤时,应向承包人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要求。防护服送出厂外洗涤时,必须用塑料袋等密封容器装好,并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防止防护服运输、洗涤过程中散发石棉尘。

第八章

石棉尘监测

第九十七条

对所有可能产生石棉尘的地方都应该定期按GB10241-1996

“车间空气中石棉纤维卫生标准”附录A和GB5748-85

“作业场所空气中

粉尘测定方法”进行粉尘监测。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任何生产设备、材料、工艺或操作规程发生改变,可能引起石棉尘浓度水平变化时,应及时进行粉尘监测。

第九十九条

进行工作地点粉尘监测时,应在有代表性的典型作业条件下进行采样;把工作地点划分成若干区域,采样点布置在石棉尘浓度高、劳动者作业时间长、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采样点应靠近产尘源;在不妨碍生产操作的条件下,尽可能在劳动者呼吸带取样,且应避免粉尘直接飞溅入采样器内。

第一百条

为评价劳动者接触粉尘的程度,应通过个体采样器,采集劳动者呼吸带空气样品。个体采样应在每一班整个时间段的各个时刻连续进行,还应考虑短期粉尘浓度峰值。

第一百零一条

粉尘监测前,应首先查清粉尘发生源;确定采样时间和地点。按劳动卫生学要求,连续测定三天;每日上下午的相同时间段各一次,每次同一地点不同时间内采取不少于三个样品,测定结果取其算术平均值。粉尘采样结果应采用平均值和最大值的方式表述。

第一百零二条粉尘监测应有详细记录。

(一)监测日期、时间、地点和采样位置,被监测场所概况、空间尺寸、尘源部位和其它特点;

(二)用人单位名称、工序名称、加工材料的种类或成分、作业方式、生产工艺;

(三)工作地点通风和微小气候等相关资料,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状况;

(四)个体采样的确切位置,被采样人姓名、性别和工种名称;

(五)粉尘监测机构名称、采样和分析人员姓名。

(六)计算结果和分析、结论。

第一百零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粉尘监测记录保存、维护和汇编整理并向劳动者公布,监测记录至少应保存30年。劳动者有权按照程序查阅粉尘监测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当工作地点石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限值时: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石棉尘浓度超标的工作地点设置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

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持续进行粉尘监测,直到石棉尘浓度符合卫生要求。

(二)用人单位必须将粉尘监测结果、需采取的补救措施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九章

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体检

第一百零五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以保证劳动者明确知道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方法、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负责人也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一)石棉尘对健康危害及其来源;

(二)使用、贮存、加工、生产和处理石棉的操作规程;

(三)工作地点清扫方法;

(四)材料安全数据表主要内容和含义;

(五)中文警示说明或标志的设置要求和含义或内容;

(六)偶然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七)通风防尘系统的作用、操作及其维护管理;

(八)个人防护用品的作用、正确使用方法、洗涤和保管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一百零七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石棉作业的劳动者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在岗劳动者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劳动者上岗之前和离岗之前也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应包括排胸部X片、询问医疗和就业史及肺功能检查等主要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职业健康体检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有从事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健康体检发现由石棉造成的职业病应按相关职业病的申报制度进行上报。

第一百一十条

所有健康体检必须作详细记录,归入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至少保存30年。

一、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16241-1996

车间空气中石棉纤维卫生标准

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5748-19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11651-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7956-2000

防尘服

二、相关术语

(一)石棉

本规范所泛称的石棉主要指温石棉。其它品种是面如青石棉、铁石棉、透闪石、直闪石、阳起石等在其卫生标准未制定之前,也可按石棉处理。

(二)呼吸性石棉纤维

指那些能被吸入并沉着在肺泡内的石棉纤维,其条件是:宽度小于3μm,长度大于5μm,长宽比大于3:1。

(三)石棉粉尘

指在工作环境中随空气传播的沉积或悬浮的石棉粉尘或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和石棉纤维,也简称为粉尘。

(四)石棉尘

石棉纤维和石棉粉尘的总称。

(五)石棉纤维浓度

悬浮在空气中的呼吸性石棉纤维数量,及每毫升空气中含呼吸性石棉纤维的根数(f/mL)。

(五)粉尘浓度

单位体积空气中所含石棉粉尘或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的质量,即每立方米所含石棉粉尘或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的质量(mg/m3)。

(六)工作场所

主要指矿山、生产车间、工地、机动车或劳动者为生产操作、观察,管理生产劳动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任何室内或室外地点。

(七)劳动者

1.为用人单位服务,从事接触石棉生产或操作的人员,无论其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是否获取报酬;

2.任何来自于培训或教育机构的实习或见习人员。

(八)防尘措施

指控制工作场所石棉尘散发,防止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一切卫生管理规定和工程技术手段。

(九)防尘系统

用于控制工作场所粉尘散发的通风防尘装置的集合。

(十)个人防护用品

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的个人所使用的各种职业病防护设备,也称个人防护用品。

(十一)全面罩

与头部密合,能遮盖住眼、面、鼻和口的罩体。

(十二)半面罩

仅能密合遮盖住鼻和口的罩体。

(十三)正压式呼吸器

一种呼吸器,使用者任一呼吸循环过程,面罩内压力均大于环境压力。

三、石棉作业的健康问题

(一)主要健康问题

1、石棉沉滞症;

2、肺癌;

3、间皮瘤。

(二)一般健康问题

1、胸膜斑、肺气肿、肺结核等合并症;

2、皮肤皲裂、接触性皮炎等皮肤病;

3、角膜混浊、水肿、感染等眼部损伤。

四、吸尘罩口风量

各种吸尘罩风量计算表

罩口形式

抽风量计算公式

公式中符号意义

密闭吸尘罩

Q=3600×V×∑F×β

Q-抽风量,m3/h;

V-罩体上所有缝隙或孔洞上必须保证的气流速度,m/s;一般取1~4m/s;

∑F-罩体所有孔洞的总面积;

β-安全系数,取1.05~1.10;

X-罩口平面距粉尘发散源中心的距离,m;

Af-罩口面积,m2;

Vx-零点控制风速,m/s;取0.5~10m/s;

V0-罩口平均风速,m/s;罩口三面围挡取0.5~0.75m/,两面围挡取0.75~0.9m/s,一面围挡取0.9~1.05m/s,无围挡取1.05~1.25m/s;

工作台面上有边旁侧吸尘罩

Q=3600×0.75×(5X2+Af)

×Vx

工作台面下部

吸尘罩

Q=3600×(10X2+Af)

×Vx

上部伞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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