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承诺书

2024-07-06

政策性农业保险承诺书(8篇)

1.政策性农业保险承诺书 篇一

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功能及作用路径的新诠释

曾玉珍

2011-05-17

摘 要: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部分,但与其他农业保险相比,不但呈现出了其独有的特征,而且也赋有了更多的功能与作用。本文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的界定,深入辨析和推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同时也通过对其作用路径的剖析,勾勒出了其功能与作用之间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 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风险,农业损失,现代农业

从2004年开始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以来,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实践,学术界已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三个问题:一是直至目前仍鲜有界定和解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的文献,且还未能达成共识;二是有些文献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简单地等同于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三是大量研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和功能定位等基础性问题认识不清,甚至将彼此混为一谈。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缺少共有的理论基础,而且也不利于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提供科学系统的指导。因此,本研究将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界定和辨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基础理论。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涵

(一)农业保险的种类

由于农业内涵的广泛性与发展性,农业保险的业务种类繁多,学术界和保险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农业保险进行了分类。目前主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两种。

1.按照承保对象与范围不同的分类。这种划分方式是沿袭农业的广义与狭义之分而形成的,将其相应地分为广义的农业保险和狭义的农业保险,或称为“大农险”与“小农险”。“小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仅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通常被称之为“两业保险”;“大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则涉及广义农业的各个环节,因此也被称为“农村保险”。

2.依据经营目标不同的分类。按照经营目标的不同,可以将农业保险分为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两类。其中,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获取利润最大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预定的政策目标,而不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或不作为唯一的经营目标。在我国保险实践中,又常根据保费补贴主体的不同,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分为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定

目前在国外文献中尚未找到能完全与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的称谓,关于国外对其定义的界定也无从谈起。在我国,近几年已有多位学者分别从多个视角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了界定。庹国柱和朱俊生(2004)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定义为,为了实现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农业保险或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施红(2008)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指政府作为风险配置主体介入了农业保险的风险配置过程的一类特殊类型的农业保险;李海军(2009)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农产品的农业保险给与一定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一种制度安排;段胜(2010)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相对商业性农业保险而言的一种特殊农业保险形式,它是国家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庞在礼(2010)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推动,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农民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按商业保险规则运作,并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的一种农业保险;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经营者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

基于上述研究,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特征,本文认为,所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征

1.特定政策目标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特定的政策目标而服务的,因此,无论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选择,还是保险责任的确定,抑或是实施方式和实施范围的确立,都是围绕着提高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而设计的。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随着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共财政的能力和重点目标、产业政策等众多因素的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会呈现出动态发展性和差异性。相应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种类和实施范围等内容也会随着其实施目标的转变而发生一系列的调整与变动。而且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在某一特定时期,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通常也并不是唯一的,更多是一个具有共同取向的目标群。如我国目前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也并不是仅仅为了管理农业风险,或稳定农民收入等,而是包括提高农业风险管理水平、稳定农民收入和保障农产品供给等内容的一个多目标集合。

2.经营目标多元化。从产业经营层面分析,农业保险属于经济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以经济利润最大化作为其经营目标。然而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是具有高风险、高成本和高价格等典型特征的农业保险险种,在完全市场机制中不能自发形成市场均衡。同时,这些险种的开办与经营又是政府实现特定经济或社会等政策目标所必须的,因此政府必须通过直接参与或介入这些险种的运作过程以保障其政策目标的实现。由政府职能决定,政府参与运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首要目标并非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应是最大程度地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同时增进社会福利水平,促进社会公平。

3.经营模式多样性。从经营模式视角,受各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能力等因素影响,政府介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式会有所不同,因而也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实践中,目前主要有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自办经营模式;政府通过指定商业保险公司为其代收保费、代付赔款的代办经营模式;政府与其他保险供给主体(股份公司、相互公司、合作社等)合作,按比例分担保费、承担赔偿责任的联办经营模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模式,政府都会通过一定的方式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相应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以诱引相关业务的稳定发展。

4.承保风险弱可保性。保险业持续稳定经营必须满足的要件之一就是以可保风险为经营对象。所谓可保风险,简单地说,就是可以被保险公司所接受的风险;更明确地说,可保风险必须满足独立性、偶然性和意外性等要件。然而,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许多农业风险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系统性,如农业自然风险一旦发生,不但可能会同时造成较大区域范围内保险标的的损毁和灭失,而且还会引发其他农业风险的发生,甚至造成农业巨灾损失,由此可能会导致农业保险公司面临巨额赔偿,威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因此使得这类农业风险不符合理想的可保风险要件。同时,在保险实践中,农业保险也呈现出了高成本、高赔付和低利润的显著特征,进而导致在完全市场条件下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的均衡数量较低甚至不存在的局面。然而,从宏观经济及社会层面,此类险种所涵盖的农产品关系到国计民生,或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迫切需要政府发挥其职能,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参与到该类险种的市场活动中,从而促使一定规模的市场均衡的实现。因此,从风险可保性角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大都是无法单独依靠市场而转移的风险,即属于弱可保性风险。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

目前中外学者对保险的功能认识基本达成一致,普遍认为现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其中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本质核心,也是保险的基本功能;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则是保险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在其基本功能基础上产生的衍生功能。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保险的一个分支,同样具有保险的这些功能。不仅如此,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和实施范围所决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更为明确而具体(见图1)。

图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路径

注:①椭圆内表示参与主体,实线框内表示功能,虚线框内表示作用;②实线连接箭头显示功能传递路线,虚线连接箭头呈现相应功能的作用路径;③内环虚线框内表示基本功能,内环虚线框与外环虚线框之间属于衍生功能区。

(一)基本功能

所谓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功能,是指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营过程中,由其自身内部活动所产生的最根本、最直接的有利功效(图1中内环虚线框区域所示)。

1.分散农业风险与补偿农业损失。该项功能体现在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经营主体,通过其在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并建立起保险基金,将某些少数农业生产经营者所遭遇的特定农业风险分散在所有参保主体间,以实现农业风险在空间、时间和作用对象等方面的分散与转移;另一方面,当被保险农业生产经营者在保险有效期内,由约定的农业风险导致农业损失发生后,政策性农业保险人将在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给予一定的损失补偿,履行补偿损失功能。其中,分散农业风险是补偿农业损失的手段,而补偿农业损失则是分散农业风险的目的。因为如果不能做到农业风险在空间、时间和作用对象等方面的有效分散,就不可能对农业损失进行补偿。在现代农业建设与发展中,虽然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部分农业风险得以有效控制或减弱,但与此同时也增添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风险,而且农业风险损失程度不但没有减弱反而有所增强。如随着设施农业、精准农业等现代农业的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设施一旦遭遇风险损毁,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更为严重。因此,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等功能更为重要。也正因如此,分散农业风险与补偿农业损失不仅是赋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功能,而且也是最核心的功能。

2.规避与消减农业风险。虽然从表层上看,政策性农业保险只能通过其特有的运作机制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并不能将农业风险化为乌有或减弱。但在实践中,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在经营中遵循的是“防赔结合”的风险管理理念,即保险公司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风险管理的效果与效率,不仅会在承保时对承保标的所处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提出改进建议,而且在整个保险期间都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检查与监督,以及实施必要的防灾防损措施。通过保险公司专业风险管理者的指导与帮助,以及得益于保险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而实施的减灾防损措施,如农业技术培训、人工降雨等,都会促使农业生产经营者提高农业风险管理意识,提升防灾防损的水平与能力,减少农业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降低农业风险损失程度,进而从客观上起到规避和消减农业风险的功能。因此,规避和消减农业风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另一重要的基本功能。

(二)衍生功能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衍生功能,也即是由其基本功能所派生的功能,是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发挥其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对外部所产生的间接的有利功效(图1中内、外环虚线框之间区域所示)。

1.激活与融通农村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者,通过收取保险费而积聚大量保险基金资金,并通过对保险基金的合理运用,以促进农村闲散资金转化为投资,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有利于分散金融风险,推动农村资本流动,实现农村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该功能是由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机制所衍生的功能之一,并将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以及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完善而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我国,通过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仅可以有效改善农村居民传统上所形成的以储蓄作为单一投资的理财方式,进而分散农村居民储蓄过于集中银行所形成的金融风险,而且还有利于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2.承载支农惠农工具。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通常都是具有“高损失、高赔付、高费率”等典型特征的农业保险险种,因此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此类业务,由此造成此类险种不能单独依靠市场机制而完成市场交易,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这样不仅使农业因高风险而处于难以为继状态,而且也会使整个农村经济与社会处于高风险与不稳定状态。政府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一方面通过转移和分散农业风险,实现农业风险承担主体多元化,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风险,为农业提供更高的风险保障,以促进农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保险运作机制,通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险种、风险责任、实施范围、保险费数额和缴纳比例、保险费与保险基金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设计与管理,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和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支持与扶持。同时,这也是WTO规则下各国常用支农惠农的重要工具。

3.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参与农村社会管理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一项重要的衍生功能,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者通过对受灾被保险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损失补偿,不但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农村居民生活安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而且还利用保险赔偿机制实现了所有参保农户间的收入再分配,缓解了社会矛盾,消减了农村不安定因素。同时也增强了社会应急能力,减轻了政府对受灾群体进行救济的财政压力。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者通过防灾防损措施的实施,不仅增强了自身的偿付能力,而且还通过其对农业风险管理的督促与示范,提高了被保险人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灾减损的能力,减少了社会财富损失,有效地承担了风险管理的社会责任。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及其路径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是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发挥其功能过程中,对经济社会等方面所产生的有利溢出效应。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不仅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的理论基础,而且也是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目标的重要依据。

(一)促进农业生产要素投入,诱导农业健康持续发展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农业发展的有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降低农业风险预期,可以有效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仅将不确定性的农业风险损失转移了出去,稳定了农业预期收益,为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而且还借助农业、畜牧业和气象等部门专业技术指导与防灾防损措施的实施,规避和减少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从而提高了农业投资预期收益。这不仅会促使农业生产者增加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高级生产要素的合理投入,而且还会刺激与吸引社会对农业的投资,非常有利于促进农业资本的形成,加速发展以高效、生态和精准农业为主的现代农业,进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提升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创新设计,可以有效诱导现代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政府通过设计特定目的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风险责任、实施范围、优惠政策等内容,可以有效诱导某一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同时又通过保险运作机制,转移与消减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农业风险及其损失,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与壮大保驾护航,从而实现现代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业良性循环发展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为农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也为稳定农民收入奠定了基础。尽管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生产成本,从而减少了其可获得的最大纯收入。但同时,农业风险损失发生后的保险赔偿也减少了因损失发生而引起的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可能性。Yamauchi(1986)及Kraft(1996)分别以美国和日本的数据证实了农业保险在影响农业净收入的概率分布和收入稳定方面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后,一方面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或再保险机制等规避农业风险尤其是农业臣灾风险对农民和农业的影响,改变“一次重灾,即刻致贫”的困境;另一方面,通过对险种的创新设计,还可以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成为补贴农民与扶持农业的有效工具,进而成为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载体。而且,当农民收入得到稳步提高后又会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从而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如此反复就会促进农业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进入良性循环发展之中。

(三)激活农村消费市场,实现对国民经济增长的乘数效应

农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且与国民经济的其他产业、农村与城市具有高度联动性。农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不仅会直接带动农业产前、产后相关服务业的发展,还会促进农民对工业品、服务等产品消费需求的增加,进而驱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Leatham等(1997)通过对美国北达科他州的实证研究证明,1美元的农业保险赔款带动该州的商业销售额增长了2.3美元,带动个人收入增长了1.03美元,使该州总产出增加了1.14美元,并增加了51.6个就业岗位。同时也表明了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具有积极的乘数效应。因此,通过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机制,在提高政府支农惠农政策效率的同时,还能更好地实现其对国民经济增长的驱动力。

(四)提高农民的经济与信用地位,促进农村金融体系高效有序发展

在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条件下,农业生产经营者受收入低微与农业保险的高费率等因素制约而无力购买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后,农民只能依靠储蓄、亲属援助、救济或贷款等方式恢复生产与建设。这不仅使农民经济收入低下而且也无保障,甚至会导致原有贷款因无力偿还而拖欠或产生新的债务。加之由农业风险特性所决定,一般农业灾害影响范围都较广,由此可能会导致许多农户陷入上述困境。同时,农村信贷机构将因农民的违约遭受损失或因农民的经济与信用地位低下而缩小信贷规模,降低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力度。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后,一方面通过为农民提供风险保障和损失补偿,保障农业生产稳定进行,提高农民收入,进而提高农民的经济地位和信用地位,帮助农业生产者冲破原有的农业生产投入资金难以获得的窘境,可以有效解决农业资金投入的瓶颈制约,从而促进现代农业稳定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激活农村流动资金,分散金融风险和提高金融效率,对促进农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高效、稳健、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提高农业风险管理的水平与能力,减少社会损失,减轻政府救灾救济财政压力

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系统性等特征决定了农业的脆弱性与损失的严重性。然而,在传统的农业风险管理模式中,受经济发展阶段、农业科技水平和风险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制约,普遍存在着“轻风险管理过程、重损失补偿”的现象。一旦农业灾害损失发生,只能通过农民动用储蓄自救、社会救助、商业性农业保险赔偿和政府救济等方式渡过难关。然而由于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自救能力非常有限;社会救助又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商业性农业保险无论是保障范围和程度,还是覆盖面又明显不足,对损失赔偿微不足道;最后只能依靠政府财政救济尤其是受灾地区的地方财政救济,这一方面必然导致政府背负沉重的救灾救济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还往往难以有效弥补农业损失,从而导致部分灾民陷入因灾返贫的困境。通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将部分灾后救助资金转变为事前参保资助或保险投入补贴,不但可以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等多方主体直接参与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提高各主体尤其是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引导其科学管理农业风险;而且还可以动员和集结多方力量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提高抗灾救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并有利于风险防范措施制度化,从而减轻政府农业灾害救济的财政压力。

(六)完善收入再分配机制,促进社会公平与农村稳定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履行补偿农业损失和承载支农惠农工具等功能时,可以有效补充国民收入在农业与其他产业,以及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首先,政府无论是通过对投保人进行保险费补贴的方式,还是通过对保险人进行补贴或给予优惠政策等方式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都将使一部分国民收入传递给农民。Goodwin(2001)利用1988~1999年期间的美国数据实证分析了农业保险对农业部门转移支付的效应。根据其测算,在该期间农民平均支付1美元的保险费,就可以收到1.88美元的赔偿。这无疑从客观上起到了对农业部门进行转移支付的作用,实现了整个国民经济和农业部门间的再分配,进而缩小了农业这一弱势产业与其他产业间的收入差距。其次,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通过对受损被保险人农业损失的赔偿,不仅实现了在所有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而且通过介入灾害事故的紧急处理,履行了社会管理职能,有效减少了社会摩擦,从而保障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结论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部分,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由此使其与其他农业保险相比,不但呈现出了其独有的特征,而且也赋有了更多的功能。结合实践,通过深入比较分析,得出如下主要结论: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具有特定政策目的性、经营目标多元化、经营模式多样性和承保风险弱可保性等四个方面。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可以分解为基本功能与衍生功能。其中,基本功能是指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营过程中,由其自身内部活动所产生的最根本、最直接的有利功效,包括分散农业风险与补偿农业损失,以及规避与消减农业风险;衍生功能是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发挥其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对外部所产生的间接的有利功效,包括激活与融通农村资金、承载支农惠农工具和参与农村社会管理。三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是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发挥其功能过程中,对经济社会等方面所产生的有利溢出效应。这既从理论上区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的不同,又通过对作用路径的剖析勾勒出了功能与作用之间的内在联系。

2.政策性农业保险承诺书 篇二

1 广东省农业保险的客观需求分析

广东地处我国东南沿海, 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频繁, 农业生产以及农村居民财产时常处在险情的暴风眼, 1994~2011年每年自然灾害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平均为119亿元。同期广东省年平均农作物受灾面积为97.33万hm2, 占全省农作物平均播种总面积的20%多, 其中农作物绝收面积平均为11.13万hm2, 绝收比例为11%;每年农业自然灾害的受灾人数为1990万人, 最严重时, 受灾人口占到农业总人口的65%, 平均的受灾比例也达到45%左右;倒塌房屋134454间, 因灾死亡牲畜5亿头 (只) ;年平均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19亿元, 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为平均12%, 较严重的年份有1994年, 1996年和2006年直接经济损失分别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达到37%、31%和26%, 其中农业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最严重的年份为2006年, 约318亿元,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元的还有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 分别为230亿元、119亿元、258亿元、118亿元、112亿元。广东省每年承受着严重的农业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 对农业保险有客观的需求。

上世纪80年代初期, 广东省就开始兴办农业保险, 期间分别尝试过政府全额支付保费、代政府办保险, 只提业务费、统保经营、合作经营、自主经营等模式, 而承保机构始终仅有广东人民保险公司一家, 承保的对象包括农房、商业性养殖、种植、生猪等。在此期间, 农业风险的高费率、高赔付率高及巨灾损失频发的特性导致农民与保险公司的成本与收益严重背离, 虽然各级政府一直都在积极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但大都停留在口头上的鼓励而缺乏实质性的财政或政策支持, 导致农民不愿投保、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供需双冷”局面。来自广东保监局的资料亦显示, 1985~2004年的20年间, 广东农业险保费总进账68776万元, 但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亏损足足13999万元。保险公司整体处于亏损状态, 导致其不断收缩业务规模, 农业保险的风险补偿功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造成这种局面, 表面上看是由于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和高风险, 但实质上, 农民和保险公司的成本与收益严重背离,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太小才是造成农业保险供需不足的根本原因。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早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就被证明是行不通的, 其后美国、加拿大和西欧各国也都相继走上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道路。从2004年起根据中央指示精神, 农业保险被明确为“政策性”保险, 我国掀起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高潮。

2 广东省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广东省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一系列中央决议及配套政策的指引下, 2007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正式启动, 并选取了广州、佛山、中山、肇庆、云浮、茂名、阳江、湛江和惠州9县市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在2009年, 在总结各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 广东省委农办、财政厅、农业厅、保监局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方案》等。至2009年底,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广东省各县市都有不同程度的开展。目前已开展的保险补贴项目有种植、养殖、农房等12个品种, 取得的成果主要有:一是养殖业保险得到大力开展。自2007年以来, 广东省陆续开展能繁母猪、肉猪以及家禽、水产养殖、特种养殖等保险业务。能繁母猪保险成效较显著, 截至2011年底, 承保数量690多万头, 保费收入4亿多元, 为养殖户提供风险保障近70亿元;经济补偿近3.5亿元;二是农房保险逐步推广。农房保险是广东省首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由于广东省多发风灾、雹灾、洪涝等自然灾害, 农户投保积极性较高, 参保农户成倍增长, 2007年参保农户95.5万户, 2008、2009年分别增加到166万户和555万余户, 风险保额570多亿元, 承保覆盖率达46.57%。三是政策性水稻保险取得突破。10个地市已开展试点, 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达60%~80%, 从2009年开展以来, 截至2012年10月份, 承保面积115.33万hm2, 赔偿经济损失0.6亿元, 提供风险保障近52亿元。近年来, 广东省农业保险发展较快, 保费收入和保险赔款都有显著提高。

2.2 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尚未形成完善的政策和制度体系, 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广东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缺乏统一的牵头部门, 各险种由不同部门分别牵头, 如能繁母猪保险由省畜牧局牵头, 水稻保险由省委农办牵头, 农房保险由省民政厅牵头, 沟通协调效率较低, 未形成政策体系。

(2) 巨灾风险严重, 而巨灾险保障机制缺失。普通商业保险承保的都是非系统性风险, 要求各保险标的风险相互独立, 以确保总体的风险可以通过扩大保险标的物的数量来分散。但是农业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等影响区域广, 经常造成广大地域内的农作物同时受灾, 使得各标的物的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系统性风险无法象普通商业保险一样通过扩大保险标的物的数量来分散, 相反随着承保标的物数量的增加总体风险呈几何级倍数增加, 具有发生巨灾损失的潜在风险。但是目前广东省尚未建立健全巨灾风险补偿机制, 给保险经办公司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遇到大灾之年, 有可能把保险公司几十年的盈余都搭进去。从表3也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很不稳定2009年、2010年均超过了保费收入, 如果考虑到占保费收入约20%的经营成本, 那么, 保险公司这两年经营农业保险项目的亏损是比较严重的。

(3) 保费补贴比例逐年提高, 但有效需求仍显不足。根据表3, 2009年, 农业保费收入为11223.39万元, 扣除约80%的财政补贴款, 农户实际缴纳约为2244.7万元;广东省农村人口为3528万人, 农业保险密度为2244.7/3528=0.64元/人;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比例即投保率约为20%;除了水稻种植保险2012年的保险覆盖率达到76.62%外, 其他农业保险的保险覆盖率均不足50%。根据统计数据显示, 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比例即投保率约为20%;造成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有:一是农民收入总体偏低, 且收入差距较大。2009年, 广东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906.9元, 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1574.7元, 仅为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2%。若按照农户收入五等分分组, 最低组人均纯收入为2796.92元, 最高组人均纯收入为14923.87元, 为最低组纯收入的5倍多, 收入差距很大。中低收入户中多以种养两业为主, 没有固定收入来源, 收入很不稳定。因此, 中低收入户对农业保险有潜在需求, 但购买能力明显不足;而高收入户中, 农业收益的比重不断下降, 收入增长中大部分来自非农所得, 农业收益的重要性下降, 他们虽然有购买能力, 但没有购买意愿。且目前农民的收入仍以基本消费为主。虽然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较快, 但主要消费仍然以衣、食、住等基本消费为主, 约占总消费的70%。而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原理, 保险属于安全需求范畴。安全需求是在生理需求实现之后的需求。因此, 保险需求首先取决于基本生活需求有没有被满足 (张跃华等, 2007) 。在一定程度上讲, 保险对于收入低下的农户来讲是一种奢侈品 (魏巧勤, 2002) 。二是部分农民存在“搭便车”行为, 作为准公共物品, 农业保险的消费具有排他性, 即不购买就不可能获得发生灾害损失后的经济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的过程中, 为了使农业风险降到最低, 往往采取防灾、防损措施进行预防, 在这个环节中就无法排除非投保农户受益了。比如预测有雹灾而用人工干预天气技术化解了雹灾, 这笔经费必然要从保费中支出, 但是没有投保的农民也从中受益 (“搭便车”) 却没有承担任何成本。当年投保的农民在下一年就会产生不投保的动机, 如此恶性循环, 致使农民农业保险需求不断缩减。

(4) 未能合理确定各区的财政补贴资金, 补贴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一方面, 有些区要投入大量资金补贴, 造成地方财政压力大, 引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与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比如以佛山试点为例, 作为农业大区的高明区, 能繁母猪、农房、水稻三项保险的财政补贴每年要500万元左右, 市政府财政下拔只有200万元, 每年要自掏腰包300万元, 对一个财政收入较少的农业区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另一方面, 像禅城区比其他区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窄得多, 已基本没有可保的农业项目, 农业保险补贴连市财政那部分也用不完。由于未能合理确定各区的补贴资金, 使农业越多的地区, 财政补贴越难以为继, 导致这些区域的基层政府缺乏积极性,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不合理的资金安排, 也降低了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使用效率。

中国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还没有法规, 地方补贴的持久性是一个问题。作为经办人的保财险公司, 也没有整合一个专门的部门与地方政府对接。目前人保财险公司按险种分类产品线管理, 能繁母猪、水稻种植保险属“三农”保险事业部管理, 农房保险属财产险部管理, “政银保”属责任险部管理, 涉农保险的多头管理是一种人力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严重影响与地方政府的沟通, 把政策性项目打入商业性经营核算, 这种管理是否合理, 值得商榷。

(5) 农业保险的理赔金额较低, 投保农户避险性较弱。根据保险条款规定, 肇庆市水稻种植保险的金额为300元/667㎡,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0%, 达到赔付标准时, 予以赔付, 分绝产赔付和综合陪付。如农民在水稻生育期间绝产的, 则按投保后至绝产日止按生产周期比例×300元计算赔付给农民, 如农民直到收获时才遭灾害绝产的, 每667㎡赔300元;如果还有收成的, 需要减产率超20%以上才能获赔, 且计算时减掉10%的免赔率, 即:农民减产20%以下的, 不能赔偿;农民减产25%的, 减掉10%免赔率, 赔15%, 即45元, 保险金额与农民期望要求有一定差距。如肇庆市2011年全市水稻保险报损面积188hm2, 赔付金额20万元, 平均每667㎡才赔偿71元, 对农民的损失帮助不大, 需求不断缩减。目前水稻保险责任与范围只局限于风灾、雨灾、雹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对干旱、病虫害引起的水稻失收不予补偿, 保险责任与范围较窄。综上, 农业保险需求不足主要是由农业保险既定效用低下前提下农民保险负担过重所导致的。

3 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完善方案

3.1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立法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 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 而我国尚未建立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由于无法可依, 使农业保险中的许多领域都存在着法律空缺, 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 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同时, 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管理原则、基金运用、保险责任、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各级政府职能、农民的参与方式、税收规定、再保险机制、保险费率、理赔方法、政府对农业保险企业的补贴等均宜予以明确规定。

3.2 构建多层次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

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基金, 构建一个包括原保险、再保险以及政府共担风险的多层次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一是在灾害水平低于平均灾害水平的年份, 由原保险公司及法定再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二是在灾害水平超出平均灾害水平的年份, 确定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 超出的部分通过以下途径建立分散机制:由作为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中再集团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签订超赔再保险合同, 对约定的超额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保障基金。如, 对特别严重的飓风和洪涝灾害风险, 制定类似美国的《州洪水保险计划》的巨灾保险方案。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或特别贷款, 即由政府 (主要是省级政府) 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另外, 还可加强国际农业保险合作, 寻求国际再保险支持。

3.3 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 使得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非常突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 逆向选择难以防止。因此, 大多数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部分农业保险业务规定为强制性保险;一般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作物和牲畜的相关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尽管有的国家, 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并不对所有农作物实行法定保险, 而是实行自愿的原则, 但政府对农民在发放贷款、救灾的支持上则对已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予以较大的倾斜。实际上, 这也属于一种有条件的强制保险。有的国家对法定保险标的也是有选择的。例如, 日本对稻米、麦类、蚕茧和牛、马等实行强制保险, 而对果树、蔬菜等作物和小家畜实行自愿保险;菲律宾只对那些有生产贷款的农户实行强制保险, 免得受灾后贷款收不回来。从险种方面来看, 对农作物保险实行强制投保的国家多, 而对饲养动物实行强制投保的国家则较少。

3.4 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广东省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风险状况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 政府要结合广东实际, 对珠三角、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实行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 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均衡发展, 充分发挥其支农惠农的功能。对农户实行保费补贴的同时, 也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给予必要的费用补贴和税费减免。目前, 广东省仅对水稻、能繁母猪保险等险种实行税收优惠, 而对颇具广东特色的渔业保险及经济作物保险没有税收和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也没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3.5 加快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应着眼于创新保险产品

一是对传统产品的改造创新。如, 在产品设计上, 合理使用免赔额, 既可以降低道德风险, 又可以减少处理小额赔案的费用, 节约资金, 降低保险成本;实行无赔款优待条款, 对于当年没有发生赔付的农户, 续保时按一定比例降低保费。这样, 有利于调动农户防灾防损积极性, 减少道德风险。二是开发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目前, 国际上主要开发了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和区域产量指数保险两类创新型产品。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是以事先规定的气象事件如气温、降雨量、风速等的发生为基础, 是一种根据灾害性气候出现的频率与强度来确定损失补偿金额的合同。它直接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确定赔付标准, 而与被保险人个体的损失情况无关。区域产量指数保险是以确定区域的平均产量为基础, 损失补偿取决于区域当年实际平均产量与指定水平 (如该区域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产量) 的数量关系。当该区域的实际平均产量低于指定水平时, 所有投保人都可获得相同差额的补偿。这两类产品直接以同一区域的气象风险或“平均损失”确定赔付标准, 不以投保人个体的损失情况为依据, 从而从源头上消除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隐患, 既降低了风险成本, 又强化了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胡炳志, 彭进,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最优边界与方式探讨[J].保险研究, 2009, (10) :96-102.

[2]刘京生, 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

[3]孟春, 中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4]庹国柱, 王国军, 段家喜, 朱俊生, “三农”保险创新与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

[5]温铁军, 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0.

3.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 篇三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护的重要方式

农业是弱质产业和高风险产业。它不仅面临市场风险,而且面临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农业风险的大小和政府的行为与政策密切相关。如果政府为农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有效的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国际竞争条件,那么,农业风险就能够降低和减少,反之,农业风险就会无限放大。农业也是具有很强的正外溢性产业。它为人类生存和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产业发展提供基础和前提。即使农业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降低,农业的基础性地位也不会被削弱和忽略。美国农业产值不足国民总收入的2%,但美国人视农业为命根,为农业提供强有力保护和支持。农业保险是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维持农业稳定和农民收入稳定的重要手段。鉴于农业的高风险性、基础性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风险大、公益性强的特点。作为以赢利为目的的纯商业保险机构是不会提供的。既使有商业保险机构进入农业保险领域,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也会由于高赔付率、高管理费率和低投保率而难以赢利乃至亏损。农业保险商业性经营亏损是一种世界普遍现象。美国、法国、丹麦等国的农业保险赔付率往往高达100%甚至140%。。我国情形也是如此,据测算,我国农业保险盈亏平衡点在赔付率为65%~70%保本,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从1982年至2003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为89%,加上管理费支出,亏损往往在30%~40%。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农业保险提供支持。美国、加拿大、西班牙、日本、法国对农民所交保费提供高达50%~80%的补贴,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亏损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等支持。一些国家专门成立国家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也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政府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举办或试办政策性农业保险,把它作为政府支持农业的重要方式。

政府支持的缺乏妨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自然灾害最频繁的国家。但是,我国目前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在少数地区开办少数农业保险,另外,新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农业保险领域。农业保险处于日益萎缩状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比重逐年下降,2003年只有0.3%,农业保险的险种由100多个减少到30多个。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政府支持。

第一,缺乏农业保险立法。世界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都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界定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也就无法可依。政府只在发生巨型农业灾害时,通过临时性的财政拨款对农户提供有限的救济,缺乏常设的机制对普遍的、小型的、局部的、个别的农业灾害提供补贴,以帮助农户恢复简单再生产。

第二,缺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我国现有农业保险机构是商业性的,并且,随着中国人保等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推进,其经营目标单一营利,政策性业务日益剥落和减少,它们逐步退出难以盈利的农业保险领域。没有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支撑,我国农业保险面临完结的危险。

第三,缺乏有效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目前,我国给予农业保险唯一的支持政策就是减免营业税。不足以鼓励保险机构和农户进入农业保险。在缺乏政府支持的条件下,农业保险存在供给和需求双重不足。由于农业的高风险性、农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农业保险赔付率高、管理费用高,经营农业保险往往亏损,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由于农业保险是对农业风险的回避,农业保险的发展必然导致农产品供给增加,而农产品需求刚性,从而导致价格下降,农产品消费者福利增加;而生产者剩余短期会因产量增加,长期却会因价格下降而减少,农户并不获益。保险公司为了避免亏损,必须收取高农业保险费率。农产品保险费率一般在2%~15%之间,高出一般财产保险费率(0。2% 左右)的数十倍,这是低收入的农户难以接受的。因此,农户一般不愿投保,农业保险需求低。实际上,纵使在发达国家,农户收入高,又有政府支持,农户自愿参保的比率也不高。况且,农业保险费率高和农户投保率低相互形成恶性循环,恰好背离了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大数法则,使农业保险难以存在。

政策性农业保险要走政府主导和商业运营相结合之路

理论和实践表明:纯商业性农业保险无疑会遭受失败,农业保险必须有政府的支持。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前苏联的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举办农业保险,并提供基金和管理费用,农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类似。二是西欧的政策优惠模式。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但是为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保险机构提供政策优惠。三是美国的官民混合模式。官办农业保险机构和私营保险机构及其他保险机构共同举办农业保险,政府提供支持。四是日本的政府支持的互助保险模式。各地区建立互助组织举办农业保险,政府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宜借鉴西方国家模式,结合我国实情,走政府主导和商业运营相结合之路。

首先要建立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任何一项政策性经济活动需要法律来规范。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都有专门农业保险法律。美国在1938年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到1980年共修改12次,才结束长达42年的农作物保险试验,正式在全国推广。我国宜先通过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法律,推动地方立法,推动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其次建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由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地方商业性农业保险机构组成。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由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组成。其职能主要是代表政府为农业保险制定政策,提供补贴和再保险,并对农业保险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督。其经费和保险基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和发行债券,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担。地方商业性农业保险实行多元化经营。各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办理,还可以成立互助保险机构以及引进外资保险机构。各机构各自申办农业保险,相互竞争和合作,并根据险种和业务量平等获得政府支持。

再次要建立农业保险支持体系。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根据农业比重和风险大小,法定拨款用于农业保险补贴、再保险基金和大灾基金的建立。在政府支持当中,既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也要发挥中央政府的调节作用,防止农业省和工业省、富省和穷省之间畸轻畸重。完善和强化对农业保险的政策优惠,农业保险至少要享受其他农业企业或农业活动享受的金融税收优惠,要减免农业保险税收以及相应农村保险税收。

最后农业保险运行要实现“三个结合”。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具有普遍性、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如粮食中水稻、小麦,牲畜中的生猪、牛实行法定保险,对于其他农作物实行自愿保险。对于强制保险,政府应给予较高补助;对自愿保险,政府可以给予补助予以鼓励。农业险和农村险相结合。

4.政策性农业保险承诺书 篇四

内容提要:本文在对中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农户购买行为的影响。研究表明,在政策推动下农业保险得到了发展,但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仍有待完善;保险补贴对农户购买行为具有显著影响;在目前的保费补贴水平下农户对保险保费补贴的期望越高则购买农业保险越少,反之亦然。

一、引言

我国是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单个农户更难抵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种植业和畜牧业又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抵御自然风险、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入,客观上需要有效地利用风险转移机制,即发展农业保险。国际经验也表明,农业保险是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WTO的有关协议也明确规定允许政府在财政上支持农业保险。

实践中,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仍面临许多问题,对政府实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也提出了现实要求。我国于2007年安排10亿元资金在6个省份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08年又安排60.5亿元资金在全国继续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府的农业保险补贴理应能够提高农户购买保险的意愿,但有学者分析指出我国保险补贴试点地区农业保险补贴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而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施红,2008)。

现有相关研究多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有对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及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研究(冯文丽, 2004),有对农业保险及理赔、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分析(张跃华等, 2005)。二是关于农业保险险种和费率厘定、风险区域划分的分析(邢鹂等, 2006;陈妍等, 2007)。三是关于农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宁满秀等(2005)采用概率单位模型(ProbitModel)对影响新疆玛纳斯河流域部分团场和乡镇棉农购买棉花保险行为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张跃华等(2007)运用田野调查的方法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进行了研究。四是关于农业保险补贴的定量分析。邢郦(2007)利用历年分省农业生产和价格数据模拟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和补贴方案对农民收入和政府财政支出的影响,并对投保前后农民收入差异进行了显著性检验;施红(2008)从保费补贴和交易成本两个方面剖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效率的影响因素。目前为止的相关研究中,关于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需求(即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影响的实证分析尚属少见。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在对中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农户的调查数据为依据,分析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

二、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现状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随后连续六个中央“一号文件”将农业保险列为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2008年则安排60.5亿元保费补贴。继2007年打开政府补贴、市场运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大门之后, 2008年中央财政将扩大农业保险补贴的试点范围,种植业保险品种享受补贴的省份从原来的吉林、内蒙古、江苏、湖南、四川、新疆6省份扩至全国主要粮食产区,补贴品种除原有小麦、水稻、玉米、棉花及大豆等,新增花生、油菜。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2007年的25%增加至2008年的35%。表1为我国部分省份种植业保险及补贴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种植业保险及补贴政策所涉及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补贴资金来源依据各地种植业特点而有所不同。各省在实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时对投保人所在地区或种植规模有一定限制.总之,我国新一轮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起步较晚,尽管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推动下,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迅速开展,但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1.农业保险补贴内容比较单一,体系不够健全。我国各试点地区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保费补贴,二是保险责任分摊,三是财政兜底(庹国柱、王国军, 2002)。其中,只有保费补贴在全国开展,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2.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政策结合不紧密。从国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发展看,多数国家采取与其他补贴政策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并未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支农政策相结合。

3.种植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仍有限。我国种植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主要集中在粮食作物,如玉米、小麦、水稻、大豆等,水果、蔬菜等其他经济作物较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会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从而限制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4.调查地密云县的农业保险采取政府鼓励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形式。但是由于农民通过村里广播获知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相关信息,对具体操作细则包括理赔情况等并不了解,从而影响农民做出购买决策。另外,部分村将保险理赔款进行平均分配不利于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农户在灾害不严重的年份获得略多于保费补贴的理赔款后表示愿意继续购买农业保险;当遇到严重灾害时农户所得理赔款不足以用来恢复生产,这种做法本身不符合农业保险的原理及作用机制。

此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方面存在着地区间的差异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到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作用机制

(一)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作用机制

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的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农民收入水平,概言之,农业保险是集众人之资解一家之难。因此,农业保险的覆盖率显得尤为重要。而决定农业保险覆盖率的正是单个农户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的情况。从世界经验看,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在实施初期提高了农业保险的覆盖率,从实践方面说明农业保险补贴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有一定影响。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一方面会导致保险公司的有效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会导致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对农业保险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通过保险形式转移农业风险,农户必须支付一定的风险费用即农业保险保费。然而,农民收入水平低下导致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能力严重不足,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某些方式提高农户对保险的需求。政府通过保费补贴和分担风险责任的方式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作。政府作为风险承担主体,使得农户转移农业风险成为可能。

如果将农业保险看作一种商品,则商品的价格是影响需求的主要因素。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政策相当于降低了农业保险的价格,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的需求量。与此同时,政府对农业保险实施保费补贴政策意味着由农户承担的保费将减少,从而增加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理论上,农业保险补贴从这样两个方面会影响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

(二)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1)户主的文化程度,文化程度较高的户主对农业保险具有更大的需求。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作用及补贴政策较为了解,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农民对自然灾害严重程度的评价分析表明,被调查者认为自然灾害对农户家庭收入影响越大则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越大;反之,认为自然灾害对家庭收入影响不大或没有影响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

(3)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预期。当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越高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小;反之,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较低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大。

(4)地区虚拟变量。农业保险及补贴政策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异。农民了解农业保险的主要渠道为村里的广播,由于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人员也是村委会的人员,这样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人向农户的宣传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地区虚拟变量对农民是否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

四、主要结论

(1)近几年开始实施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在加大,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着农业保险补贴内容比较单

一、体系不够健全、种植业保险补贴品种有限等问题。

(2)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预期对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当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越高,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小;反之,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较低,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大。

(3)农户在生产中遭遇的自然灾害严重程度对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农户认为在农业生产中遭遇自然灾害越严重,则越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反之,则较少购买农业保险。

(4)农民的文化程度高低对农业保险的购买有显著影响。

5.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篇五

胡继连.山东农业大学,2009.农业是人们利用植物、动物、微生物的生长机能,通过人工控制和培育以获得产品的基础产业,容易受到多种自然灾害和环境变化(如旱、涝、风、冰雹、寒潮、病虫害等)的影响。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和自然灾害频发国家,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分散农业风险,保护农业生产者利益,既是降低农业生产系统性风险、保障农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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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子,本来拖延了进度的我,仅仅花了7天时间就完成了我的论文,成为一篇立意新颖,博采众长的优秀论文,顺利通过了毕业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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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试图运用准公共产品理论、博弈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作为分析工具,系统总结研究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比较分析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典型模式,并专门考察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探索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影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理性思考,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6.政策性农业保险承诺书 篇六

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育肥猪):

(一)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育肥猪存栏量50头以上;

(三)育肥猪体重为15公斤至100公斤;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七)育肥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他人的恶意行为;

(三)被盗、走失、饿、淹溺、中暑、中毒及互斗致死;

(四)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在观察期内的疾病;

(六)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第六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育肥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猪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的保险育肥猪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投保数量按当年累计存栏数确定,同时必须确定投保存栏数,当年累计存栏数低于投保存栏数的2.5倍的按2.5倍计算。保险育肥猪每头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其投保时当地市场价格的6成协商确定,且最高不超过400元。

保险金额= 当年累计存栏数(头)×每头保险金额(元/头)

当年累计存栏数、投保存栏数和每头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免赔率: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育肥猪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育肥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育肥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育肥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因保险育肥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育肥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育肥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育肥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育肥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育肥猪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保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尸重(公斤)每头保险金额(元)/100(公斤) 残值(元)] (1-免赔率)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尸重(公斤)每头保险金额(元)/100(公斤)] (1-免赔率) 每头育肥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三)若保险育肥猪发生第三条中的疾病责任时,保险人只负责自报案发病日起七日内的死亡损失。

(四)若保险育肥猪尸重超过100公斤,按100公斤计赔;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出险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保险金额。

第二十六条如育肥猪投保存栏数量低于出险时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存栏数量与出险时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育肥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

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天数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育肥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十六条 保险育肥猪发生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暴风: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八)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持续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九)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十)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一)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十二)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三)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五)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六)育肥猪:指断奶后的仔猪经过一段时间饲养育肥但还未出栏的猪,是正在快速增重阶段的商品猪。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育肥猪养殖保险费率表

一、保险费率

5%

二、保险费计算

按投保保险费=保险累计存栏数×每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7.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 篇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以农业种植为主的地区,也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旱涝、冰雹、台风、病虫等自然灾害每年都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多年来,广西财政部门一直致力于改变单一财政补贴农业灾害救助模式的研究,努力探索建立适合广西区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长效机制,增强农民抵御风险能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006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从对农民增收、财政收入增长作用较大的甘蔗产业入手,选择了积极性高的甘蔗主产区广西柳州市柳江县开展甘蔗火灾保险试点,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公司经营、农民自愿”的原则,与中国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共同制定了《广西柳江县甘蔗火灾保险全县统保方案》。由此,广西正式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该项保险内容包括,对蔗农甘蔗在糖厂开榨前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2 857元/公顷(200元/亩)负责赔付;开榨后出现的火灾损失,糖厂按正常原料蔗的单价收购蔗农的火烧甘蔗,火烧甘蔗与正常原料蔗的差价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在保险方式方面,采取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支持,蔗农自愿参加,全县统保的方式;在保费支付方面,由财政补贴60%(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财政补贴10%,县财政补贴10%),蔗农采取自愿参保方式承担40%。

柳江县甘蔗火灾保险试点是广西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一个开端。在进行经验探索和总结后,广西财政部门将把甘蔗火灾保险推向其他甘蔗主产区,并积极开展其他种植保险和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把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投资风险大的优势农产品纳入农业保险范围。

试点激发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2006年柳江县蔗农的参保率达到53.69%,并带动了整个广西农业保费收入的增长。2006年,广西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704万元,同比增长102.7%,扭转了连续多年下滑的趋势。至2008年,广西农业保费收入取得重大突破,实现保费收入1.3亿元,为上年保费收入的4.7倍;赔款支出1.2亿元,约为上年同期的23倍。其中,政策性母猪保险承保数量为211万头,承保率达96%,较好地落实了中央的支农惠农政策;甘蔗火灾保险试点由柳江县扩展到柳州市柳城县和崇左市等地,确保了蔗农的基本利益。2008年,广西成为全国9个试点省区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广西目前已为36万人提供50亿元的风险保障。就此而言,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态势是良好的。

2 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优势和缺陷分析

2.1 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优势分析

广西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就试点情况来看,取得了一定成效,它解决了广西农业保险的政策性、非赢利性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矛盾。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农业保险是具有正外部特性的产品,它的正外部性在消费上体现在:对于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农户而言,购买农业保险的个人利益小于其为整个社会所提供的利益总量,即社会其他成员未支付任何农业保险费用,却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益处。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特征决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即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时,政府应该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支持。在国外,政策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是强而有力的,除了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之外,对农业保险都给予了直接财政补贴,补贴对象是农民(主要补贴一定比例的保险费),或是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对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或经营主体经营亏损补贴)。例如在日本,政府补贴水稻保费的50%~60%。

广西自1982年恢复了农业保险以来,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该公司具有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性质,公司对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润考虑得比较少,农业保险的亏损一直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而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时,国家通过免征一部分税收进行扶持,才使得农业保险这个高赔付率的险种得以生存和发展。从1997年起,根据当时的《保险法》规定,广西农业保险业务开始由改制后的商业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来经营。商业性保险经营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农业保险是风险集中且赔付率高、无利润可言的亏损性险种。除了免征营业税外,广西的农业保险没有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的补贴和政策支持,从而导致经营广西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年处于亏损状态。在利益的驱动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办了许多赔付率高的农险业务,农业保险险种由最多时的50多个险种减少到现在的不足30个险种。从2002年起,广西的农业保险费收入开始大幅下降,由2002年的11.27亿元下降到2005年的3.47亿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从2002年的0.76%下降到2005年的0.13%,农业保险市场日益萎缩。造成农业保险市场日益萎缩的根本原因是政策性和非赢利性的农业保险完全由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而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则改变了这种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实行农业保险在政府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这种经营模式实质上是具有政策性经营性质,符合了农业保险的发展规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实施效果来看,至少参保率和保费收入总量都有所提高。总体而言,该模式是可行的。

2.2 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缺陷分析

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实质上是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模式。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目的的盈利性矛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也存在某些缺陷。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该模式至少有以下几个缺陷。

2.2.1 缺乏配套的优惠税收政策

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客观上除了要求对其进行财政补贴之外,还要求政府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企业给予合理的税收优惠,以调动保险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并保持其财务的稳定。此次农业保险试点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际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也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对保险企业而言,该模式给其带来的好处只不过是扩大了业务规模,如果受农业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在公司财务多次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下,保险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仍可能会选择退出该险种市场。这样,政府引导保险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将大打折扣。

2.2.2 政府财政补贴比例过高,不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

在2006年的试点模式中,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60%,这无论对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来说都是件好事,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广西各级政府的财力能否承受得起广西所有农业保险60%的保险费补贴。虽然各级政府能承担起柳江县和崇左市等试点的几个险种的保费补贴,但开展试点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广西全区推广,如果在广西各地30多个险种内都补贴60%的保险费,政府的财力将明显不足。例如:2007年广西农业总产值为2 026.22亿元,如按照1%的费率收取保费,政府每年就要拿出12.2亿元作为保费补贴,这对财力不够雄厚的广西各级政府而言,财力负担相对过重。

2.2.3 对不自愿参加保险的农户进行高额补贴,不利于调动投保的积极性和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该模式对保费的承担规定:保险费支付采用政府补贴60%,农民以自愿参保形式承担40%的方式,即使农民不参加自愿保险,也可以获得政府补贴60%的赔偿。受文化素质、传统观念、小农意识以及农业保险宣传力度等因素的影响,广西农民的保险意识不强,考虑到要支付40%的保险费,在收入有限的情况下,部分农民会不自愿参保。可见,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户参保的积极性,同时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也因此受到一定影响,而且在农业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下,大量同质风险的不参保将直接影响到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2.2.4 农业巨灾损失无法有效分摊

农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自然灾害,而广西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洪灾、暴雨、旱涝、冰雹、台风、病虫等天灾的发生每年都会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威胁到广西农业保险的发展。因为农业灾害的发生具有高度集中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一旦形成农业巨灾,商业保险公司很难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根据广西年鉴的统计,2006年发生的洪涝、台风、旱灾等自然灾害造成广西167.82万顷的农作物受损,农业直接经济损失达63.2亿元;2007年广西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112.57万公顷的农作物受灾,农业损失达34.9亿元;2008年冰冻灾害造成广西农业直接经济损失11.9亿元。根据广西气象局的统计预测分析,广西灾害损失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如果2006—2008年受灾的农业经济损失都事先投了农业保险,在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下,政府对农业巨灾造成的损失没有相应的保险支持政策,而再保险公司考虑到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不愿意提供农业保险巨灾损失的再保险业务。这样,唯一经营广西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无法独自承担巨灾带来的损失。因此,建立分摊农业保险巨灾损失的保障体系是广西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客观需要。

3 发展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肯定,广西推广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保费、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是可行的,但在推广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促进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进行修改和完善。

3.1 合理确定财政补贴保费比例和补贴对象

对农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是必要的,至于补贴多少则要量力而行。补贴过高,则政府财力承担不起,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政府减少补贴险种范围以及补贴的比例,甚至中断部分险种的补贴,从而影响到补贴的连续性和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补贴过低,则直接影响到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影响到农业发展的保障程度,农民的农业风险并不能真正实现转移,农业保险试点的目标并不能真正实现。建议政府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在预算资金的范围内,根据补贴险种对广西农业保险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实行有差别的补贴比例,影响程度大的险种其保费补贴比例应高于影响程度低的险种,而且补贴比例应按费率的高低递增。这样,既能保证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连续性,又能有侧重地支持广西农业保险的发展。在补贴对象上,笔者认为,为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应该只对参加农业保险的保户进行保费补贴,让农民感觉到不参保就会损失政府的补贴,以此鼓励农民参保,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通过农业保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的方式来提高农业保险的保费承担能力。

3.2 合理确定财政补贴的农业险种范围,实行“以险养险”

广西以农业种植为主要产业,甘蔗种植火灾风险不是影响广西农业经济发展的唯一因素,甘蔗种植的其他自然灾害风险(如旱灾、洪灾以及虫灾等)也应是财政补贴的对象,除了甘蔗、母猪之外,水稻、烟草、水果等种植业和养猪、养鸡、养鱼、养虾等养殖业也应在财政补贴的范围之内。考虑到广西各级政府的财力有限,不可能对所有的农业保险都进行补贴,建议将政策性强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定为政策性业务给予保费补贴,对涉及农业的农用工具和设施、责任保险等其他农业保险业务则按照商业化运作,由于这些险种的赔付率较低,保险企业可以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亏损,实行“以险养险”。

3.3 确定合理的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农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农业保险自身的政策性属性。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法国等)都对农业保险在税收上实行免税政策。我国部分发达城市(如上海)在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过程中,也对农业保险各类业务免征各种税收。但是,广西在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营业税外,基本上没有出台其他优惠政策。结合广西农业保险征税的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业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①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外的农业保险营业税按3%征收;②免征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外农业保险印花税,或者先征收后返还,返还税金用于补充农业保险风险基金;③免征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农险企业所得税,或者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合并前,可以参照外资保险公司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④农业保险试点地区,“以商补农”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3.4 向保险公司提供合理的管理费补贴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以及农业经营的分散性、风险勘查的复杂性,使得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偏高,难以获得正常经营利润。财政部门应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其数量一般根据农业保险业务保险费的规模确定。考虑到广西政府的财力状况,要在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的同时,充分发挥其自身能动性,建议先考虑采取就低的补贴方案,以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的5%提供经营管理补贴。.

3.5 通过经济手段扩大农业保险的承保面,避免逆选择行为

我国《农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民加入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不能强制。但在农业保险的发展初期,由于农民的收入低、保险意识差,仅采用自愿投保和分散投保方式易导致投保额小、保险覆盖面窄和逆选择行为,难以实现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因此对部分业务实行强制保险是国内外实行农业保险的普遍做法。为解决法律与业务上的冲突,建议用经济手段扩大农业保险的承保面,降低保费率,避免逆选择。除了保费补贴和赔偿补贴外,其他相关金融制度安排对扩大农业保险的承保面也有很大帮助。例如,鼓励银行对参保农户的农业贷款需求优先立项、优先评估、优先放款、优质服务,以此推动农户的投保积极性;也可以推行农业保单抵押制度来提高农户投保的积极性,如果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用农业保单作抵押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则有利于解决农户农业生产中的资金需求问题。

3.6 建立分担农业巨灾损失的保障体系

在农业巨灾损失的分担上,应建立以政府主导、商业保障公司为主体、财政提供支持、由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一体化、多层次、多方位的保障体系。一是构建巨灾损失分担机制。国际上的最佳模式是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共同应对巨灾挑战。在该模式下,政府不应是巨灾风险损失的唯一承担者,而应当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将传统的灾后财政救济转变为灾前筹资。我国应当建立由保险公司主办的、政府支持的巨灾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形成“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运作—国家财政”参与次序的巨灾共保体系。政府不应充当第一保险人,而应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于最后的再保险人。二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目前,世界各国的巨灾保险基金大都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牵头建立,由国家在保险公司实施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对保险公司和保户进行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并通过国际再保险公司寻求风险的分摊。我国应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对巨灾保险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通过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来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优化。三是完善灾后赔付体系。巨灾当头,保险业首先要做到的是完善灾后赔付体系,迅速赔付受灾被保险人。但在实际理赔操作中,保险公司会遇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遇难、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遇难顺序无法确定、保单的受益人不明确等各种法律风险。通常情况下,对受益人较为明确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当迅速给付保险金结案;无法明确受益人的,可以通过预付方式或集中给付政府指定单位等方式进行理赔给付。

3.7 加强政府救济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

政府救济工作是广西各级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广西各级政府每年都会通过民政部门划拨专项救济资金用于救灾救济。根据广西民政局统计,2007年广西全年投入救灾资金高达2.28亿元。政府救济应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合作,例如,政府把事后救灾救济工作往前移,拿出一部分救灾基金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和经济补偿的功效。这样,救灾基金可以通过农业保险得到更大利用,也能部分解决政府灾后救济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不足的问题,从而推动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良性发展。例如:据广西气象局和民政局报道,2007年6月,广西出现强暴雨天气,桂林、柳州等地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29亿元。对此,各级政府动用了7 000多万元的救灾资金,但这些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相对于经济损失而已,并不能弥补受灾群众在灾害中的损失。以2007年广西农业保险的费率计算,如果政府拿出7 000多万元救灾资金的10%用于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使灾民购买更多的农业保险,则可获得6亿元的保险保障,救灾资金的效用相当于扩大了9倍。因此,政府的救济工作应该有机参与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摘要:在分析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文章从优势和缺陷2个角度对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进行评价,并从合理确定财政补贴的农业险种范围、合理确定财政补贴的保费补贴比例和补贴对象、合理确定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农业保险的承保面、构建分担广西农业保险巨灾的保障体系和加强政府救济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等方面,提出了发展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经营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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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佚名.广西财政力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N].中国财经报, 2006-11-06.

8.政策性农业保险承诺书 篇八

China is a large agricultural country, but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s still in its initial stage, the lack of systematical and scientific policy makes its operation process problematic. In order to maximize the willingness of insuring and balance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this article put forward series of feasible suggestions by analyzing the operational problems that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faced with.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意愿;保費补贴

Key words: policy-oriented agricultural insurance willingness of insuring premium subsidy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及农民生活的改善等,均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农业是世界公认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极差的“脆弱产业”,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我国亟须农业保险来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自从2007年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力度以来,发端于2004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得以快速发展。无论是政府重视程度、承保范围、财政补贴,还是保费收入、保险模式,均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保障范围、承保品种、经营主体、赔付率、覆盖面以及规范性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不足。

本文着重分析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并就未来如何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保驾护航”作用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一、农民对保险的认可度较低

由于大多数农户对保险的了解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常常把保险与欺诈联系在一起,对保险的认可度低,认为其农作物没有投保的必要性。该观念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宣传进程,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此外,农业保险宣传的覆盖面不广,不能有效地纠正农民对保险的错误认知。因此,对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必须切实执行,要避免执行力不足的情况,以达到正面的宣传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保险公司可定期派遣专业人员深入农村开展宣传活动,这些具备较高保险专业素质的人员在推广农业保险的同时也向农户普及保险知识,加深其对保险的认可度,增强其投保意识,从而保证了宣传效果。此外,保险公司也可对村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保险专业知识培训,使其可自主在各自的村镇进行农业保险宣传活动。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使宣传更加便捷有效,而且能保证宣传的可信度。为加强保险公司政策执行力度,政府应对此方面的开销予以补贴。

二、保单条款难以理解

即便农户对保险的认可度较高,但是由于当前保单条款过于冗长与复杂,农户很有可能会因对对条款的理解有误而导致错误投保,这主要表现在投保作物发生的风险事故不在承保风险范围内以至于最终无法获得预期赔偿,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所获得的赔付额远远小于其期望赔付额等问题上,这些问题都将会直接导致农户未来投保意愿下降。

为解决这类问题,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一方面,政府可出资聘请专业人士解答农户对于保单的疑问,或者对各村内部具有较高知识水平的人员进行保险专业知识的培训,由这类人对保单进行专业解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在不曲解保险条款本意的前提下,针对农户重新拟定更为简单易懂的保险条款说明,并履行为投保农户详细介绍保单条款的职责,在农户充分理解条款的基础上为其提出合理的投保建议。

三、保费过高

虽然政府对农业保险制定了补贴政策,但由于农业保险受高风险和高赔付率的制约,其保费依然较高,与农户的收入水平不相匹配,这超出了农户的承受范围,导致农户投保意愿下降。对于该问题,政府可以拟实施差异性补贴率政策,对于农民需求量较大的保险产品给予更多的补贴。由于保险产品的逆向选择性,往往需求越大的保险产品,其积聚的保险风险也越大。这体现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大,赔付额度高等方面。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法则对此类产品定价时,需收取较高保费才能保证其盈利性和稳定性。高额的保费又超出了农户的承受能力,因此,政府应根据保险品种的不同、保费的差异程度给予农户差额补贴以提高其投保意愿。

四、赔付困难

保险事故发生后,赔付速度是农户关心的重要问题。由于农业保险的勘察定损花费时间长,因此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实际赔付完成的间隔时间过长,使得农户受损后损失不能及时得以补偿,这极大的降低了农户的效用,导致农户对保险的信任感降低,影响了农户的投保意愿。

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可以建立专业的核赔机构,保险事故发生后由此机构进行定损、核赔,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该机构可以根据农业保险农户的分布地理位置按就近原则设置,便于出险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核赔,同时相对于保险公司也更加有信息优势,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并可极大缩短勘察定损时间。此机构可由政府独立运营或者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经营,相关经营费用由政府的财政支出予以补贴。

五、赔付过少

赔付额度的大小是农户关心的一个核心问题,因为这决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农户的损失是否得到有效的补偿。但在当前情况下,赔付额度过小,保险额度上限是农业生产成本,而作为以农业为生的农户们的收益并不能得到保障,一旦发生灾害,农户获得的赔偿仅是损失的一小部分。

对于这个问题,政府应该放宽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管制,适当提高赔付金额上限。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和承担的风险都会相应的提高,政府应该给予其经营成本的补贴。而针对保险公司承担过高风险的部分,政府可通过购买再保险进行转移。即便大规模的保险事故,农户也能得到足够的赔偿,其正常生活不受影响。

六、保险产品缺乏多样性

实地调查显示:在售的险种太过单一,不能满足农户的实际需求。对于某些急需投保的标的,保险公司并不予以承保。其根本原因在于此类险种风险过大,远超出保险公司承受能力上限。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激励保险公司不断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增加农业保险市场的产品多样性。例如采取税收优惠的策略,对保险公司创新性险种的保费收入给予税收优惠或者直接对开发创新产品按照数量进行奖励。

我国在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需要针对以上提出的六点问题做出改善与调整,从农民的角度出发,使农民能以较低的保险费获得较高的保障,更积极地参加农业保险,更自主地选择参保的农险品种,在出险时能从保险中真正获得充分的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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